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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河北省城镇污水集!中处理设施环境保】护监督管理规—定 ? 河北省人【民政府?令〔2?011〕第1—9号: 【 河北?省城镇污水集—中处理?。设施环境《保,护监督管《理规定已经201】1年12《月28日省政府第】9,9,次常务会议通过【现予公布自201】2年3月《1日起施行 】 代省长 》 【 :张庆伟 二】○一一年十二月三十!一日 第一条 !为加:。。强城镇污水集中【处理设施的》环境:保,护监督管理保—障城镇污《。水,集中处理《设施正常运行—改善水环境质—量根据中华》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!治,法和河北省》减,少污:染物排放条》例等:有关法律《、法规的规定结合】本,省实际制定本规定】 第!二条 本省行政区!域内城镇污水集中】处理设施的》环境保护《监督管理《适用本规定 【 《 第?三条 ?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应当加强对城—镇污水集中处—理工:作的领导将城—镇污水集中处理设】施建设?。。纳入:国,民经济和社会发【展规:划通过财政》预算和其他渠—道筹集资金统—筹安排建设城镇【污水集中处理设【施及其?。配套管网支》持和:鼓励水污染物—排放自动监测—设备社?会化:运营工作的开展【提高本地城镇污水】的收集率、处—理率和达标排—放率 【 : 第:四条:。 县级以》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!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!行政区域内城—镇污水集中处—理设施的环境保护】监督管?理工作 【    省人民政府!住房和城乡建设【行,政主管部门及—设区的?市、县(市、区)人!民政府确定的城【镇污水集中处理【行政主管部门(以下!统,称城镇?污水集中处理行【政主管部门)负【。。责按城镇污水处理设!施建设?。规划组织建》设本行政《区域内?的城镇污《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!配套管网《。并对城镇污》水,集中处理设施的【运营情况进行监【督,管理 —  : , 县级以《上人民政府其他【有关部门按规定的】职责:做好相关管理—工作 《 第五条! 任何单位和个】人有权对违反城镇污!水集中处理设施环】境,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!举报和投《诉环:境保护行《政主管部门、城镇污!。水集:中处理行政主—管部门?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!报和投?诉的违法《行为应当及时调查】处理 — 第六—条 建设和改【造城镇污水集中处】。理设施应当依法进行!环境影响评价 】   《 , 城镇污水集—中处:理设:施,的建设单位应—当按国务院环境【保护行政主》管部门的有》关规定设置》排水口?并将排水口的—设置情况报告有关】部门 》 》第七:条 城镇污—水集中处理设施【的进水口和排水【口应当依法安装水】。污染物排放自动监】测设:备,并按规?。定与当地环境—保护行政主管部门、!城镇污水集中—处,理行政主管部门的】。相关监控设备联网 !    — 水污染物排放自】动监测设备应当依】。法检:定合格后方可使用】水污染?物排放自动》监,测设备应当按操【作规程?。使用、维护不得【。。。擅自拆除、》闲,置、:改变:或者损毁 ! 第《八条: 城?镇,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!。。设项目竣工后建【设单位应当在试生】产或者试《运行前向当地环【境保护?行政主管部门—报,告并自建设项—目试运行之日起【3个:月内向负《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!价文件?的环境?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!请,进行建设项目环境】保,护设施的竣》。工验收 》 第九条! ,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!设施投入运》行后其实际污水处】。理负:荷应当符合国—家有关要《求或者实际处理污】水量:不低于实际应收【污水量?的百分之九十 】 : ? 第十条 —排污单位不得—。擅自向城镇污水集中!处理设施《排放:工业:废水确需排放的【应当依?法取得排水许可排】污单位排放的—工业废水不》。得超过国家》。和本省规《。定的水污染》物排放标准并符【合城镇污水集—中处理设《施的:进水标准排》污单位按环境—保护法律、法规的】。规定应?当取得排《污,许,。可的还必《须依法办理排—污许可手续 【 , 《 第十一条》 , ,城镇污水集中—处理设施应当连续】稳定:运,行因设施、设备大修!、检修、《维护等原因可能【导致城镇污》水集中处理设施的】处理能力明显下【降的运营单位应当】在10个工作—日前报告当地城【。镇污水集中》处理行政主管部门】、环境保《护,行政主管《。部门和?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按!有关部门规定的时】间恢复正常》运,行 】 ,第十二条 城镇】污水:集中处?理设施运营单—位发现进水水质超】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!的进水?标,准时应当立即进行】应急:。处理收集证》据,向,当地环境《保护行政《主管部门、城—镇污水?集中处理《行政:主管部门《。和其他有关部门报】告接到报告的部【门应:。。当立即调查处理【    【 水污染物排放自动!监测设备发生—故障时水污染物排放!自,动监测?设备运营单位应当】立即:向环境保护》行,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!关部门报告并及【时修复 《 第十!三条 因发生【突发事件等原—因致使城《镇污水集中》处理:设施全部或者部分】停止运行的运营单位!应当立即《启动:应急:预案并报告当—地城镇污水》集中处理行政—主管部门、环境【保护行?政主管部门 — ? 第十四条】 城镇污水集中】处理设施的出—水水质?应当达到国家和本】省规定的水》。污染物排《放标准达到国家和】本省:规,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!准的按国《家有关?规定免缴排污费【 】第十五条《 城?镇污:水集中?处理设施运营—单位应当采取有效】措,施减少恶臭气体的】排放: — 第十《六条: 城镇污》水集中处理设—施,运营单位应当按国家!有关规定对运行中产!生的污泥进行综合】利,用或者无害化处理】污泥属于危险废物】的应当依法进—行安全处置并对污】泥,的去向?、,用途、?用量等进行记—录、跟踪及时向【当地环境保》护行政主管部门报】告 】 第十七条 水污!染物排放自动—监测:设备运营《单,位应:当建立监测设—备的运行记录和台账!管理制度并保—证监测数据和台【账,记,。录的真实有效监【测数据的保存时间】应当:在,1年:以上 ! 第十八条 — 环:境保护行政主管部】。门及其环境监察机】构应当会《。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!镇污水集中》处理设施配》套管网覆盖》。区域内重点排—污单位的监督检查】 — 第?十九条 对城镇污!水集中?处理过程中发—生的污染事件及【处理结果环境—保,护行:政,。主管部门、》城镇污水集中处【理,行政主管部》门应当?。按各自职责》及时向社会》公开接受公众—监督: 》。 第二十—条 环《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!、,城镇污?水,集中处?理,行政主管部门及【其工作人《员有下?列行为之《一的对直《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!其他直接责任人员】依法给予《处分;构成》犯罪:的依法追《。究刑事责任 【。  ?   (一)不【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!可的;? ,  《   (二)发现违!反本规定《。的行为不依法—。、不:及时:查处的;  !   (三)其【他玩忽职守》、滥用?职权、徇私舞弊的行!为 】。 第:。二十一条《 违反本规定【第,六条、第《七条:、,。第八条?、第十条、第十【三条、第十》五条和?第十六条规定—。的由:环境:保护行政主管部门、!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!政主管部门、质量技!术,监督:部门和?水行政主管部—门依照?有,关法律、法规—、规章的规定予以】处罚并由环境保【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因!违反本规定而超过重!点水污染物》排放:总量控制指标—的地区依法暂停【审批:其新增?重点:水,污染物排放总量【的建:设项目的环境影响】评价文件《 【 第二十二条 】在城镇污水》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!网覆盖区域外—排污单位相对集中区!域设置的污》水集中?处理设?施的环境保护监督管!理参照本规定执行】 】。第二十三条 【本规定自201【2年3?。月1日起施行 【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