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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河北省城镇污水集中!处理设施环境—保护:监督管?理规定 【 ,河北省人民政府令】〔2011〕第19!号 ? 河北省!城镇污水集》中,处理设施《环境保护监督管理】规定已经2》011?年12月28日省】政府第?99次常务会—议通过现《予,公布自2012年】。3月:1日起?施行 《。 代省长 — 》 ? ,张庆伟 【二○一一年十二月】三十一日《 第一《条 为加强城镇】污水集中处理设【施的:环境保护《监督管理保障—城镇:污水集中处理设【施正常运行改善水】环境质量根据中【华人民共和国—水,污染:防治:法和:河北省减少》污染物排放条—例等有关法律、法】规的规定结合本省】实际制定《本规定 《。 》。 第二条 本省!行政区?。域,内城镇?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!环境保护监督管【理适用本规定 】 ? 第三条 县!级以上人《民政府应当加强【对城镇污水集—中处理工作》的领导将城镇污水】。集中:处理设?。施建设?纳入国民经济—和,社,会发展规划通过财】政预算?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!统筹安排建设城【镇污:水集中处理设施及】其配套?管网支持和鼓励水污!染物排放《自动监?测设备社会化—运营:工,作的开展提》。高本地?城镇污水的收集率、!处理率和达标排放率! 【 第四条 县【级以:上人民政府环境【保护行政主》管部门负责本行政】。。区域内城镇污水集】中处:理,。设施:的环境保《护监督管理工作 】 :  :   省人民政府】住房和城《乡建:设行政主管》。。。部门及设区的市、县!(市、区《。)人:民政府确定的—城镇污水《集,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!(,以下统?称城镇污水集中处】理行政?主管部门)负责按】。城镇污水处理设【。施建设规划组—织,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!。城镇污水集中处理】设施及其《配,套管:网并对城《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!的运营?情况:进行监督管理 !     县—级以上人《民政府其他有—关部门按规定的【职责:做好相关管理工作】 , 第】五条 任何单位】和个人有《权对违?反,城,镇污水集中处理设】施环境保护规定的】行为进行举》报和投诉《环境保?护,。行政主?管部门、城镇—污水集?。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!和,其他有关部》门对:举报和投诉的违法】行为应当及时调查】处理 — , 第六条 】。建设和改《造城镇污水集中处】理,设施应当依法—进行环境影》响评:价 》  :  城镇污水集中】处理设施的建设【单位应当按国—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!管部门的有关规【定设置排水》口并:将排水口的设—置情况报告有关部门! 》 , , 第七条 》。 ,城镇污水集》中处理设施的进【水,口和:排水口应当依法安】。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!监测设备并按规【定,与当:地,环境保护《。行政主?管部门、城镇污水】集中处理行政主管】部门的相关监控设备!联网 《 ,     水污染】物排放自动》监测设备《。应当依?。。法,检定合格后方可使】用,。水污染物排放—自动监测《设备应?当按操作规程—使用、维护》不得擅自拆除、闲】置、改?。变或者损毁 — : 第八条】 城镇污水集中处!理设施建《设项目竣工后—建设单位应当—。在试:生产:或,者试运行前向当【地,环境保护行政—主管部?门报:告并自建设》项,目试运行之日起【3个月内向负责【审,批其环境影响评价】文件的环境保护行】政,主管部门申请—。进行建设项》目环境保护设—。施的竣?工验收 【。 《第九条 城镇污水!集中处理设施投入】运行后其实际污水处!理负荷应当符合国家!有关要求或者—实际处理污水量不低!于实际应《收污水量的百分【之九十 ! 第十条 排】污单位不得擅自向】城镇污水集中处【理设施?排放工业废水确需】。。排,。放的应当《依,法取得排水许—可排污单位排放的】工业废水不得超过】国家和?本省规定的水污【染物排?放标准?。并符合城镇污水集中!。处理设施的进水标】准排污单位》。按环境?保护:法律、法规的规定】应当取得《排污:许可的还必须依法办!理,排污:。许,可手续 !。 第?十一:条, 城镇污》水集中处理》设施应当连续稳定运!行因:设施、?设备大修、检修、维!护等原因可能导致】城,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!的处理能力明—显下:降的:运营单位应当—在10?个工作日前报告【当地城镇污水集中处!理行政主管部门、环!境保护?行政主管部门—。和水行政主管—部,门并按有关部—门规定的时间恢复】。正常运?行 】 第十二条 — 城镇污水集—中处理设施运营单】位发:现进水?。水,质超过污水》集中处理《。设施的进水》标,准,时应当立《。即进行应急处理收集!证据向当地环境【。保护行政主管—部门、城镇》污水集中处理行政】主管:部门: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!接到报告的部门【应当立即调查处【理,  》   水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】。测,。设,备发:生故障时《。水污染?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!运营:单位应当《立即向环境保护行】政主管?部门和其他有关部】门报告?并,及时修复 》 》 第十三条— , 因发生突发事件】等原因致使城镇污】水集中处《理设施全部或者【部分停止运行的运营!单位应?当立即启《动应急预案并报告】当地城镇污》水集中处理》行政主管部门、环】境保护行政主—。管部门 》。 《 ,。 第:十四条 》城镇污水集中处理】设施的出《。水水质应《当,。达到国家和本省规】定的水?污染物排放标—准达到国家》和,本省规定的水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】按国家?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! , 【第十:五,条 城镇污水集】。中,处理设施运营单位】应当采?取有效?措施减少恶臭气【体的排放 】 第十六条】 城镇污水集中】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!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!运行中产生》的污泥?。进行:综合利用《或者无害化处理【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!应当依法进行—安全处置并对污泥】的去向、用》。途、:用量等进行记录、跟!踪及时?向当:地环境保护行政【主管部门报告 【 》 第十七条 】水污染物排放—自动监测设备运营单!位应当建立监测设】备的运行《记录和台账》管理制度并保—证监测数据》和台账记录的真【。实有效?监测:。数据的保存》时间应当在1—年以上 — 第—十八:条 环境保护行】。政主管部门》及其环?境监察机构应当会】同有关部门》加强:对城镇?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!套管网覆盖区域内】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督!检,查 !。第十:九条 对城镇污水!集中:。处理过程中发—生的污染事件及处】理结果环境》保护行政主》管部门、城镇污水集!。中处理行政主管部】门应:当按各自职责—及时向社《会公开接受》公众监督 — ? 第二十条【 环境保护行政主!管部门、城镇污水】集中处理行政—。主管部门及》其工作人员有下列】行为之?一的对直接》。负责的主《管人员和其他直【接责任人员依法【给予处分;构成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!责任 ? ,     (【一)不依法办—理相关?行政许可的》;     !(二)?发现违?反本规定《的行为不依》法、:不及时查处的; !  ?   (三》)其他玩忽职守、】滥用职权《、徇私?舞弊的行为》 : ,。 ? :第二十一《条 违《反本规定第六条【。、第七条、第八条】。、第十条、第十【三条:、第十?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!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!管部门、《城镇污水集中处【理行政主管部门、质!量技:术监督部门和水【行政主管部门依【照有关法律》、法规、规》章的:规定予以《处罚: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!。管部门对因违反本规!定而: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!放总量控《制指:标的地区《依法暂停审批其【新增重?点水污染物排放【总量的建设》项目: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! 】第二十二条 在城!镇污水集中》处理设?施配套管网覆—盖区域?外排污单位相对集中!区域设置的污水集中!处理设施《。的,环境保护监》。督管理参照本规【定执行 》 》 第二十三》条, 本规定自2【0,12年3《月1日起施行— ,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