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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】省城镇污水集中【处理设施环境保护】监督管理规定 ! 河北省人民政府!令〔2011〕第1!9号 《 , 《 河北省城镇—污水集中《处理设?施环境?保护监?督管理规定已经2】011年12月【28日?省政:。府第99次常—务会议?通过现予公布自2】01:2年:3月1日起施行 ! 代省长》 ? 《 张庆伟 】 :二○一?一年十二月三十【一日 第》一条 为加强城】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!的环境保护》监督管理保障城镇】污水集?中处理设施正—。常运行改善水环境】质量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】污染:防治法和河北省减少!污染物排放条例【等有关法律、法【规,。的规定结合本省实】际制定?本规定? 【 第:二,条 本省行政区域!内城镇污水》集中处理设施—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!适用本?规定 》 第三条 ! 县级?以上:人民政?府应当加强对—城镇污水集中处【理工作的领》导将城?镇污: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!。纳入国民经》。济和社会发展规划】通过财政预算和其】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!。安排:建设:城镇污水集中处理】设,施及其?配套管网支持和鼓励!水污染物排放自动】。。监测:设备社会化运营【工作的开展提高本地!。城,镇污水?的收集?率、处理率》和达标排放率 】 , 第—四条 县级以上】人民: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!管,部门负责本行政区】域内城镇污水集【中处理设施的环境保!护监督?管理工作 【     省人【民政府住《房和:。城乡建设行》政主管?部门及设区的—市、县(《市、区?)人民政府》确定的?城镇污?水集:中处理行政主—管部门(以》下统称城镇污水集】中处理?行政:主管部门)负责【按城镇污水处—理设:施建设规划》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!内的城镇污水集【中处:理,。设施及?其配套管网并—对城镇?污水集中处》。理设施的运》营情:况进行?监督管理 】    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!他有关部门》按规定的职责做【好相关管理工作【 】第,五条: 任何单位和【个人:有权对违反城—镇污水集中》处理设?施环境?保护规定《的行为进行》举,报和投诉环境保【护行政主管》部门:、城镇污水》集中处理《行政主管部门和【其他有?关部:门对举?报和投诉的违法行】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!。 ? 第六条】。 :建设和改造城镇【污水集?中处理设《施应当依法进—行环境影响评价 !     城镇污!水集中?处理设?施的建设单位—。应当按国务院环境保!护行政主管》部门的有关》规定设置排水口并将!排水:口的设置情况报告】。有关部门 】 第七条 】 城镇污水集—中,处理设?。施,的,进水口和《排水口?。应,当依:法安装水《污染物排《放自动监测》设备并?按规定与当地—。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】部,门、城镇污水集【中处:理行政主管部门的】相关监控设备联网】 《    水污染【物排放自动监测设】备应当依法检定【合格后?方可使用水》。。污染物排《。放自动?。监测设备《应当:按操:作规程使用》、维护不《得擅自拆除》、闲置?、,改变或者《损毁 》 》第八条 城镇污水!集,中处:理设:施建设项目竣工后】建,设单位应当在—。试生产?或者:试运行前《向当地环境》保护行政《主管部?门报告并自建—设项目试运行之日起!3个月内《向,负责:。审批其环《境,影响:评价:文件的环境保护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】进行建?设项目环境保护【设施:的竣工验收 ! 第九条【 城镇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】投入:运行后其实际污水】处理负荷应当—。符合国?家有:关要求或者实际处】理污水量不低于【实际应收污水量的百!。分之九十 【 第十条 ! 排污单位不—得擅自向城镇污【水,集中处理设施排【放工业废水》确需排放的应当依法!。取,得排水许可》排,污单位排放的工【业废水不得超过国】。家和本省《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!标准并符合城镇污】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进!水标准排污单位按】环境保护《法律、法规》。的规定应当取得【排,污许可的《。还必须依法办理排污!。许可手续 】 ? 第十?一条 《城,镇污水集《中处:理,。设,施应当连续稳定运行!因设施、设备—。大修、检修、维【护等:原因可?能,。导致城镇污水集【。中处理设施的处理能!力明显?。下降的运营单位【应,当在10个》工作:日前报告当地城镇污!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!部门、环境》保护行政主管部【门和水行政主管【部门并按有关—部门规定的时间恢】复,正常运行 【 : 第十二—条 城镇污—水集中?处理设施运营单【位发现?进水水质超过污水】集中处理设施—。的,进水标准《时应当立即进行应】急处理收集证据【向当地?。环境保?护行政?主管部门、城镇污】水,集中处理行》政主管?部门和其他》有关部?门报告接到报—告的:部门应?当,立即调查《处理 ? ,     水污染!物,排放自动监》测设备发生》故,障时水污《染物排放《自动监?测设:备运营单位应—当立即向《环境保?护行政主管部—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!。告并及时《修复: 》 第十》三条 《因发生突《发事件等原因致【使城镇污水集中【处理设施全部—或者部分《停止运行的运—营单: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!预,案并报告《当,地城镇?污水: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!门,、环:境保:护,行政:主管部门 》 第】十四条 城镇污水!集中处理设施—的出水水《质,应当达到国家和本省!规定的水污染物排】放标准达《到国家和本》省规定的水污染物】排,放标准的按》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!污费 ! 第十五条 【城镇:污水集中《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!当,采取有效《措施:减少恶臭《气体:的排放 】 第《。十,六条 城镇污【水集中处理设施【运营单位应当按【国家:。有关规?定对运行中产生的污!泥进行综合》利用或者《无,害化:处理污泥属》于危险废《物的应当依法进【行安全处置并对污】泥的去向《、用途?、用量?等进行记录、—跟踪及时《向当地?环,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!报告 】 :。第十七条 水【污染物?排放自?动监测设备运营【单位应当建立监【。。测设备的运行记录】和,台账管理制度—并保证监测数据【和台账记录的—。真实:。有效监测《数据:。的,保存时间《应当在1年以—上 — ?。第十八条 环境】保护行政主》管部门及其环境监】察机构应当会—同有关部门加强对】城镇污水集》中处理设施配套【管网覆盖区域内重点!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! 第!十九条 》对城镇污水集—中,处理过程中发生【的污染事《件及:处理结果《环境保护行政—主管部门、城—镇污:水集中处理行—政主管部门应当【按各:自职责?及时向社《会公开接受公众监】督 !第二十条 环境保!护行政主管部—门、城镇污水集中】处理行政《主,。管部门?及其工作人员有下】列行:为,之一的?。对直接负责》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!接责任人员依法给】予处分;构成—犯,罪的依法追究—刑事责?任 :  《   (一》)不依法办理相关行!政许可的; !。。 ,   (《二,)发现?违反本规《定的:行为不依法、不及时!查处的; —     (【三):其,他玩忽职守》、滥用职《权、徇私舞》弊的行为 】 第二十一】条 :。。 违反本规定—。第六:条、第七条、第【。。八条、第十条、【。第十三条、第—十五条和《第十六?条规定的由环境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】、城镇污《。水集中处理行政主】管部门、质量技术】监督部门和水行【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!法律、法规、规【章,。的规定予以处罚并由!环,境保护行政主—管部门对因》违反本规定而—超过:重点水污染物排放】总量控?制指标的地区—依法暂?停审批其新增重点】水污染物排放总量】的建设?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!文件 】 第二十二—。条 : 在城镇污水集【中处:理设:施,配套管?网覆盖区《域外:。排污单?位相对集中区域【设置的污水集中处理!设,施的:环境保?护监督管理参照本规!定执行 》 , , , 第二》十三条 《 本规定《自,20:12年3月1日起】施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