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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《河北省城镇污水集中!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!。督管理规定 【 河北》省人:民政府令〔》2011〕》。第19号 】 河北省城】镇污水集中处理【设施:环境保护《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!。011年12月28!日省:政府第99次—常务会议通》过现予公布》自2012》年3月?1日:起施行 — ,代省长 》 《 张庆—伟, 二○一一】年,十二月三十》一日 第一条 !为加强城《镇污水?集,中处理设施的环【。境保护监督管理【保障城镇污水集中】处,理设施正常》运行改善水环境质】量,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!水,污染防治法和—河北省减《。少污染物排放条例】等有关?法律、法《规的规定结合本【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! 《 第二条— 本省行政区域】。内城镇污《水集中处理设—。施的环境保护监督】管理适用本规定 】 第三!条 县级以上【人民:政府应?当加强对城镇污水集!中处理工作的—领导将城镇污水集】中处:理设:施建设纳入国民经】济和社会发展—规划通?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!道筹集资金》统,筹安排建设城—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!及其配套管网支持和!。鼓励水污染物—排放自?动监测设备》社会化运营工—作的开展提高本【。地城镇污水的收集率!、处理率和达—标排放?率 — 第四条—。 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环?境保护行政主—管部门负责本行政】区域内?城镇污水集中处【理设施的环境保护】监督管理工作—    【 ,省人民政府》住,房和城乡建》。设行政主管》部门及设《区,的市、县(市、【区)人民《政府确定《的城镇污水集中【处理行政主管部门(!以下:统称城镇污》水集中处《。理行政主《管部门?)负责按城镇污水处!。理设施建设》规划组织建》设本行政区》域内的城镇污水集】中处理设施及其配】。套管网?并对城镇污水—集中处理设施的【运营情况进行监督】。管理 ? :    《 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其?他,有关部门按规定【的职责做《好相关管理》工作 》 第—五,条 : 任何?单位和个人有权对】。。违反城镇《污水集?中处:理设施环境》保护规定的行—为进行举报和投【诉环境保护行—政主管部门、城镇污!水集中处理行—政主管部门和其【他,有关部门对》。举报和投《诉的违法行为应当及!时调查处理》 ? ? 第六条 【建设和改造城镇污】水集中处理设施应】。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!评价  【   城镇污水集中!处理设施《的建设单《位应当按国务院环境!保护行政《主管:部门的有《。关规定设置排水口并!将排水?口的:设置情况《报告有关部》门 》 第七条【 城镇污》水集中处理设施【的进水口和排水【口应当依法安装【水污染?物排放自动》监测设备并按规定】与当地环境》。保护行政主管—部门、城镇》污水集中处理行政】主管部门的相关监控!设,备联:网 : ?   ? 水污染物》排放自动监》测设:备应:当依法检定合格【后方可使用》水污染?物排:放,自动监测设》备应当按操作规【程使:用、维护不》得擅自拆除、闲置、!改变或者损毁 】 —第,。。八条: 城镇污》水,。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!目竣工后《建设:单位应当在试生产】或者试运《行前向当《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!部门报告并自建【。设项目试运行之日】。。起3个月内向负责审!批其环境《影响:。评价:文件的环《。境保护行《政主管?部门申请进行建【设项目环境保护设】。施的竣工验》收 !第九条? 城镇污水集中处!理设:施,。投入运行后其实际】污水处?理负荷应当》符合国?家有关要求或者实】际处理污《水量不低于实—际应收污水量的百】分之九十 】 , 第十条 】排污单位不得—擅自向?城镇污水集》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!废水确需排放的应】当,依法取得排水许可排!污单位排放的工业废!水不得超过国家和】本省规定的水污染】物排放标《准并符合城镇污【水集中处理设施【的,进水标准排》污,单位:按环境保《护,。法律、法《规的规定应当取得排!污许可的还必须依】法办:理排污许可手—续 《 , ? 第十一条 — 城镇污水》集中处理设》施应:当连:续稳定运《行,因设施、设》备大修、检》修、维护等原—因,可,能导致城镇污水集中!处理:设施的?处,理能力?明显下降的运—营单位应当在10】个,工作日?前报:告当地城《镇污水集《中处理行政主—管,部门、?环境保护行政主【管部门和水》行政:主管:部门并按《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!恢复正常运行— ? : ?第十:二条 《城镇:。。污水集中处理—设施运营单位—发现进?水水质超过污水集中!。处理:设施的进水》标准时应当立—即进行应急处理收】。集证据向当》。。地环境?保,护,行政主管部》门,、,城镇污水《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!门和:其他有?关部门报告接—到,报告的?部门应当立即调查】。处理   】 , ,水污染物排》放,自动:监测设备发生—故障时水污染物【。排放自动监测设【。。备,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向!环境保?护行:政主管部门和其他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!修复 —。 , : 第十三条 — 因发?生,突发事件等原—。因致使?城镇污?水集中处理设—施全部或者部分【停止运行的运营【单位应?当立即启《动应急预案并报【告当地城镇污水【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!。门、环境保护行政】主管部门 【 第十【四条 ?。 城镇污水集中处】。。理设:。施的出水水质应当达!到,国家和本省规定【的,水污染物排放标【准达到国家和本省】规定的水污染物排】放标准的按国—家有关规《定免缴排污费 【 《 第十》五条: 城?镇污水?集中处?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!采取有?效措施减少恶臭【气体的排放 — , —第十:六条 城镇污水】集,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!应当:按国家有关规定【对,运行中产生的污泥】进行:综,合利用?或者无害化处理污泥!属于危险《废物:的应当依法进行安】全处置并对》。污泥的去《向、用途、》。用量:等,进行记录、跟—踪及时?向当地环《境保护行《政主管部门报告 ! —第十七条 水污】染物排放自动监【测设备?运营单位应》当建立监测设备的运!行记:录和台账管理制度】并保证监测数据和台!。账记录的真实有【效监测数据的—保,存时间应当》在1年以上 — 《 : ,第十:八条 环境保护】行,政主管部《门及其环《境监:察机:。。构应当?。会同:有关部门加强对城】镇污水集《中处理设施配套管】网覆盖区域内重【点排污单《位的监督检查 ! 》第十九条 对城】镇污水集中处理过】。程,中发生?的污染事件及处理结!果环境保护》行政:主管部门、城镇污】水集中处《理行政主管》部门应当按各—自职责及时向社【会公开?接,受,公众监督 》 第】二,十条 ? 环境保《。护行政主《管部门、城镇污水】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!门及其工作人员【有下列行为之一【的,对直接?负责的主管人员【和其他?。直接责任人员—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!犯罪的依《法追究?刑事:责任  【   (一)不【依法办理相》关行政许可的; !。  ?   (二)—发现违反《本规定的行为—不依法?、不及时查处的;】    【 (:三)其?他玩忽职守、滥用职!权、:徇私舞弊的》。行为 【 ?第,二,十一条 违—反本:规定第?六条、第七条、第】八,条,、第十条《、第十三条、第十五!条和第十六条规定】的由环境保护行政】主管部门、城镇污】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!部门、质量技术【。监督部门和水—行政主管《部门依?照有关法律、—法规、规章的规定】予以处?罚并由?环境保?护行政主管部门对】因违反本《。规定而?超过重?点水污染物排放总】。量控制指标的地区】依法暂停审批其【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!。放总量的建设—项,目的环?境影响评价》文,件 : 《。 第二十二【条 在城》。镇污水集中处理设】施配套?管网覆盖区域—外排污单位相对集中!区域设置的》污,水集中处理设—。施的环境保》护监督管理参照本】规定执行 】 : 第二《十三条 本规定】自2012年3月】1日起施行 【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