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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河北省城镇污】水集:中处理设施》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!定 《 河北省人民政府!。令〔2011〕第】1,9号 【 , 河北省城镇污】水集中处理》。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!理规定已经2—。011?年12月2》8日省政府第99次!。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!布自201》2,年3月1日起施行 ! 代省长 】。。 》 张庆》伟 : 二○》一一年十二》月三十一日 【第一:条 为加强城镇】。污水集?中处:理,设施的环境保护监】督管理?保障城?。镇污:。水集:中处理设施》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!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!和国:水污染防治法和河】北省:减少污染物》排放条例等有关法】律、法?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!际制定本规定 】。 》 第二条 本省】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!集中处?理设施的环》境保护监督》管理适用本》规定: 【 第三条 县【级,以上人民政府—应当加强对城—。镇污水?。集中处理工作—的领导将城镇—污水集中处》理设施建设纳入国】民经济和社会发展】规划通过财》政预算和其》他,渠道筹集资》金统:筹安排?建设城?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!及其配套管网支持和!鼓励水污染物排放自!动监测设备社会化】运,营工作?的开展提高本地【城镇污?水的收集率、处理】率和达标排放率 ! 第【四条 县》级以上人民政府【环境保护行政主【管部门负《责本行政区域内【城镇污水集中处理】设施:的环境保护监—督管理工作 】     省人民】政府住房《和,城乡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《。及,。设区的?市、县(市、区)】人民政府确定的【城镇污?水,集,中处:理行政主管部门(】以下统称城镇污水】集中:处理行政主》管部门?)负责?。按城:镇污水处理设施【建设规划组织建设】。。本,。行政区域内的城【镇污水?集中处?理设施及其配—套管网并对》城镇污水集》中处理设施》的运营情况进行【监督:管理 ?。 :     县级【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!。关部:门按规定《的职责?做好相关管》理工作 《 》 第五条 任何!单位和个人》有权对违反城—镇污:水集中处理》设施环境保护规定】的行:为进行举《报和投诉环境保护】行政主管《部门、城镇污水集中!。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!其他有关部门—对举报和投》诉的违法《行为应当及时—调查处理 — —第六条 建设【。和改造城镇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!当依法进《行,环境影响评价—。 :   《  城?镇污水集中处—理设施的《建设单位应当—按国务院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】部门的有关规定【设置排水口并—将排水?。口的设置情况报【告有:关部门? 《 第七条 】。 城:镇污水集中处理【设施的?进水口和《排水口应当依法【安装水污染物排放】自动监测设备并【按规定与当地环境保!护行政主管部门【、城镇污水》集中处?理行政主管》部门:的,相关监控设备联网】    【。 水污染物排放自动!监测设备《应当依法检定合格】后方可使用》水污染?物排放自《动监测设备应当【按操作规程使用【、维护不得擅自【拆除:、闲置、改变—或者损毁 ! 第《八条 城镇污【水,。集中处理《设施建设项目竣工】后建设单位应当在】试生产或者试运【行前向当地环境【保护行政主管—部门报告并》自建设项目试运行之!日起3个月》内向负责审批其环】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!境保护行《政,主管部门《申请:进,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!设施:的竣工?。。验收 》 第九条】 城?镇污水集中》处理设施投入运【。行后其实际》。。污水:处理负荷应当符【合国:家有关要求》或者实际处理污水】量不:。低于实际应收污水量!的百:分之:九十 】 第十条 排】污单位不得擅自向城!镇污水集中》处理设施《排放:工业废水确》需排放?。的应当依法》取得排水许可排污单!位排:放的工?。业废水不得超过国家!和本省规定的水污】。染物排放《标准:。并符合城镇污—。水集中处理设施的】进水标准《排污单位按环—境保:护法:律、法规的规—定应当取得排—污许可的还必须依法!。。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! , : : 第十一》条 ?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!施应:当,连续稳定运行—因设施、《设备大修、》。。检修、维《护,等原因可能导—致城镇污水集中处理!设施:的处理能力明—显下降的运营单【位应:当在10个工—作日前报告当地【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!政主管部《门、环境保护行政】主管:。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!门并按有关部门【规,定的时间恢》复正常运行 ! : :第十二条 城镇】污水集中处理—设施:运营单位发现进【水水质超过》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】。的进水标准》时应当?立即进行《应急处理收》集证据向当地环境】保,。护行政主管部—门、城镇污水—集中处理《行政主?管部门和其他—有关部门报》告接到报《告的:部,门应当立《即调查处理 【 ,  :   水污染物排放!自动监?。测,设备发生故障时水】污,染物: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!营单位应当立即【向环境保《。护行政主管部—门和其他《有关部门报告—并,及时修复 》。 ? ? 第十三条 因发!生突发事件等原因致!。使城镇污《。水集中处理设—施全部或者》部分停止运行的【运营单位《应当立即《启,动应急?预案并报告当地城】镇污水集中处理行】政主管部门、—。环境:保护行?政主:管部门 【 第十—四条 城镇污水】集,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!质应:当达到?国家和本省规—定的: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达!到国:家和本省规定的【。水,污染物?排放:标准:的按国家有关规定】免缴排污费 】 第十五条! 城镇污》水集:中处理设《施运营单位应当采】取有效措施》减少恶臭气》体,的排:放 】 第十六条 【城镇污水集》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!应,当按国家有关规【定对运行中》产生的污泥进行【综,合利用或者无害【化,处理:污泥属于危险废【物的应当依法进行安!全处:置并对污泥的去向】、,用途、用量等—进,行,记录、跟《踪及时向当》地环境?保,护行政主《管部门报《告 【 第十《七条: 水污染物排放自!动监测设备运—营单位?。。应当建立监测设【备的运行《记录和?台账管?理制度并保》证监:测数据和台》账记录的真实—有,效监测数《据的保存时间应【当在1年以上— : 》 第十八条 环境!保护行政主管—部门及其环境—监察机构应当会同】有关部门《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!处理设施配套管网】覆盖:区域内重《点排污?单位的监《督检查 【 第十九条 !。 对城镇污》水,集,中处理过程中发【生,的污染事件及—处,理结果环境保护行】政主管部《门、城镇污水集中】处,理行政主管部门应】当按各自职责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】受公众监《督 】 第二十《条 环境保护行】政主:管部:门、城镇污》水集中处理》行政主?管部门及其工作【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!的,对直:接负责的主》。。管人员和其他直接】责任人员依法给【予处分?;构成犯罪》的,。依法追?。究刑事责《任 》   ? ,(,一)不依法办理【相关行政许可—的; —   ? (二)发现违反本!规定的行为不依法】、不及时查》处的;   !  (三)其—他玩忽职守》、滥用职权、—徇私舞弊的》行为 ! 第二十一条 】违反本?规定第六条、第七】。条、第?八条、第十条—、第十三条、第【十五条和《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环!境保护?行政主管部》。门、城镇污水集【中处理?行政主管部》门、质?量技术?监督部门和水—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!关法律?、法规、《规章的规定》予,以处:罚并由环境保护【行政主?管部门对因违—反本规定而》。超过:重点:水污染物排放—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!依法:暂,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水!污染:物排放总《量,的建设项目的—环境影响《评价文件 【 第二十】二条 ? ,在城:镇污:水集中处《理设施配套管网覆盖!区域外排污单—位相:对集中区域设置的】污水集中处理设【施,的环境保护》监督管?理参:照本规定执》行 :。。 : 《 第二十三条 【。 本规定自201】。2年3月1》日起:施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