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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河北省城!镇污水集《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!监督管理《规定: : 河北省人民】政府令?〔20?1,1〕第19号 【 河】北省城镇《污水集中处理设【施环:境保护监督管理规定!已经2011年1】2,月28日省政府【第99次常务会议】通过现予公布—。自2012年—3月1日《起施行 【代省长 【 ? 张庆伟 】 二○一一年【十二月三《十,一日 第一条 】 ,为加强城镇》污水集中处理设【施的环境保护监【督管理保障城—镇污:。水集:中处理设施正常【。。运行改善水环境【质量:根据中华《人民共和国水污染】防治法和《。河北省?减少污染物排放条】例等有关法律—、法规的规》。定结合本省》实际制定本规定 ! 第【二条 《本省行政区域内【城镇污水《集中处理设施的环】。境保护监督》管理适用本规定 】 第三!条 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应当加强—对城镇污水集中处】理工作的领导将城镇!污水集中《处理:设施建设纳入—。国民经济《和,社会发展规》。划通过财政预算和】其,他渠:道筹集资金统筹安】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!处理设施及其配套】管网支持《和鼓励水污染—物排放自动》监测:设,。备社会化运营工作】的开展提高本地城镇!污水:的收集率、》处理率和达》标排放?率 【 第四《条, 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环?境保护行政主管【。部门负责《本行政区域》。内城:镇污水集中》。处理设施的环境保护!监督管理工作 !     省人民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!行政:主管部门《及设区的市、—县(市、区)人民政!府,确,定的:城镇污水《集中处理行政主【管部门(以》下统称城镇污水【集,中处理行政》。。主管部门)》负,责按城?镇,污水处理设施建设】。规划组织建设本行】政区域内《的城镇污水集中【处理设施《及其:配套管网《并对城?。镇污:水集:中,处理设施的运营情况!。进行监督管理 ! ,    县级以上人!民政府其《他有关部门》按规定?的职责做好相关管】理工作 《 — 第:五条 ? 任何?。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!反城: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!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!进行举报和》投诉环境保护行【。政主管部门、城镇】污水集中《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!其他有关部门对举】报和投诉《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!调查处理 — 第六条! 建?设和改造城》镇污:水集中处理设—施应:当依法进《行,环境影响评价 !     》城镇污水集中—处理设施的建设单】位应当按国务院环】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!的有关规定设—置排:水口:并将排水《口,的设:置情况报告》有,。关部:门 【 第?七条 城镇污水】集,中处理设施》的,。进水口和排水口应当!依法安装水》污染物排放自—动监测设备并按规定!。与,。当地环境保护—行,政主管部门》、城镇污水集中【处理:行政主管《部门:的相关监控设—备联网   !。  :水,污染物排放自动【监测设?备应当?依法检定合格后【方,可使用水污染物【排放:自动:监测设备应》当按:操作规?程使:用、维护不得—擅自拆除、闲置【、改变或者》损毁 【 : 第:。八条 城》镇,污水:集中处理设施建【。设项目竣工后—建设单位应当在【试生产或者试运行】前向当地环境—。。保护行政《主管部门报告并【自建设项目试运行之!日起3个《月内向负《责审批其环境—影响评价文件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】管部门申《请,进行建设项目环【境保护设施的竣工】验收 《 《 第九条 【城镇:污,水集中处理》设施投入运行后其】实际污水《处理负荷《应当符合国家—。有关要求或者—实际处理污水量不低!于实际应收》污水量的百分—之九:十, 《 第十条 !排污单位不得—擅,自向城镇污》水集中处理设施排】放工业废水》确需排?放的:应当:依法取得排水许可】排,污单位排《放的工业废水不【得超过国家和本省】规定的水污染物【排放:标准并符合城镇【污水集?中处:理设施?的进水标准》排污:单位按环境保护【法律、法规》的规定应当》取得排污许可的【还必须依法办—理排:污许可手《续 !。第十一?条 城镇污水【。集中:处,理设施应当连续【稳定运行因设施、设!备大修、检修—、维:护等原因可能导致城!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!的处:。理能力?明显下降的运营单位!应当在10个工作日!前报:告当地城镇污水集中!处理行政主管—部门、环境保护【行政:。主管部门和水行【政主管部门并按有】关部门规定的—时间恢复正常运行】 — 第十二条 城!。镇污水集中处理设】。施运营单位发现【进水水?质超过污水集中【处理设施的进水标】准时应当立即进【行应急处理收集【证据向当地》环境保护行》政主管部门》、城镇污水集中处】理行政主管部门【。和其他?有关部门报告—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!立即调查处理— ,   》  水污染物排放】自动监测《设备发?生故障时水污染【物,排放自动监测设【备运:营单位应当立即向环!境保:护行政主管部—门和:。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!及时修复 》 ? 第十三条 ! ,因发生突发事件等原!因致使?城镇污水集》中处:理,设施全部或者部【分停止?运,行的运营单位应当立!即启动应急》预案并报告当地城镇!污水集?中,处理行政主管—部,门、环境《保护行?政,主管部门《 —。 , 第十四条 城镇!污水集中处》理设施的出水水【质应当达到》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水!污染物?排放标准《达到国家和本省规】定,的水污染物排—放标准的《按国家有《。关规定?免缴排污费 — ? 第十—五条 城镇污【。水集中处理设—施运:营单:位应当?采取有效措》。。。施减少恶臭气—体的排放 》 《 第十六条 !城镇:污,水集中处理设施运】营单位?。应当按国《家有关规定对—运行中产生的污泥】。进行综合利用—。或者无害《化处:理污泥属于危险废物!的应当依法进—行安全处置》并对污泥的去向【、用途、用量等进】。行记录、《跟踪及时向当地【环境保护行政—主管部门《报告 】 第十七条 【 水:污染:物排放自《动监测设备运营单】位应:当建立监测设备的】运行记?录和台账管理制【度并保证监测数【据,和台账?记录:。的真实有效》监测数据的保存时】。间应当在1年以上】 第!十八条 环境保护!行政:主管部门及其环境】。监察机构应当—会同有?关部门加《强对城?镇污水集中处理设】施配套管《网覆盖区域内重点排!污单:位的监督检查— — 第十九条 对!城镇污水集中—处理过程中发生的】污染:事,件及处理结果环境保!护行政主管部门、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】行政主管部门—应当按各自职责【及时向社会》公开接受公众监【督 ? ? 第二十条【 :环境:保护行政《主管部门、城镇污】水集中处理行—政主管部门》及其工作人员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】对直:接负责的主管—人,员和其他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!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!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    【 (一)不》依法办理相》关行政许可的—; ?   《  (二)发现【违反本规定的—行为不依法、不及】时查处的; ! ,。   (三》),其他玩忽《职守、滥用职权、】。。徇私舞弊的》行为 — : 第二《十一条? 违反本规定第六!条,、第:七条、第八条、【第十条、第十—三条、第十五—。条和第十《六条规定的由环境保!护行政主管部门、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】行政主管部门、质量!技术监督部门和水行!政主:管部门依照有—。关法律?、法规、《规章的规定予—以处罚并由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】部门对因违》反本规定《。而超过重点水污【染物排放总量控【制指标的地区依【法,暂停审批《其新增?重点水?污染物排放总—量的:建,设项目的环境—影响评价文》。件 — , 第二十二条 !在城镇污水集中处】理设施配套》管网:覆,盖区域外排污单【位,相对集中《区域设置的污—水集中?。处理:设,施的环境保护—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!执行 《 《 第二十三条【 , 本规定自2012!年3月1日起施行】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