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: 《河北省城镇污水【集,中处理设施环境【保护监督管》理规定 《 河北—省人民政府令〔2】011〕《第19?号 : 河北!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!设施环?境保:护监督?。管理规定已经—2011年12月】28日省政府第99!次常务会议通过现】予公布自20—12年3月1日起施!行 ? 代省长 — — ?张庆伟? : 二○一》一年:十二月?三,。十一日 第一【条, :为加强城镇污水【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!保护监督管理保障城!镇污水集中》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改!善水环境《质量根?据中华人民》共和国水污》染防治?法和河北省减—少,污染物排放》条例等有关法律、法!规的规?定结合本省实—。际制定本《规定 【 第二条 【 本省行政区域【。内城镇污水集中处】理,设施的?环境保护监》督管理适用本规定】。 第!三条 县级以【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!对城镇污水集—。中,处理工?作的领导将城—镇污水集中处理设】施建设?纳入国民经济和社】会发:展规划通过财—政预算和其他渠道】筹,集资金?统筹安排建设—城镇:污水集中处理设【施及其配套管—网支持和鼓励水污染!物排放自动监—。测设备社会化—运营工作的开展提高!本地城镇《污水的收《集率、处理率—和,达标排放率 【 : 《第四条 》县级以?上人民政府环—境保护行政主管部】门负责?。。本行政?区域内城镇》污水集中处理—设施的环境保护【监督管理工作 【   》  省人《民,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及设区!的市、县(》市、区)人》民,政府确定的城镇【污水:集,中处:理行政主管部门【(以下?统称城镇污水—集中处理行政—主管部门)负—责按城镇污水—处理设施建》。设,规划组织《建设本行政区域【内的:城镇:污水集?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!管网并对城》镇,污水集?。中处:理设施的运营情况进!行监督?管,理 《   ?  县级以》上人民政府其他【有关部门按》规定:的,职责做好相关管【理工作? : ? ,。 第五《条 任《何单位和个人有【权对违反城镇污水集!。中处理设施环—境保护规定的—。行为进行举报和【投诉环境保护行政】主管部门、城镇【污水集中处理—行政主管部》。。门和其?他,有关部门对举报和】投诉的?违法行为《应当:及,时调:。查处理 !。 第六条 建】设和改造城镇污水集!中处理设施应—当依法?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】 :     城镇污!水,集中处理设施—的建设单位应—当,按,国务:院环境保护行—。政主管部门的有【关规定设置》排水口并将排水口】的,设置情况报告有关部!门 : , 《 , 第七?。条 城镇污水【集中处理设施的进】水口:和,排水口应当依法【。。安装水污染物排放】自动监测设备—并按规定《与当地环《境保护行政主管【部门、城镇污水集】中处理行《政主管部门的—相关监控设备联网】 ?     水污【。染物排放自动监【测,设备应当依法检【定合:格后方可《使用水污染物排【放自:动监测设备应当按】。操作规程使用—、维护不得擅自拆】除、:闲,置、改变或者—损毁 【 第八》条, 城镇污水集中】处理设施《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!单,。位应当?。在试生产或者—试运:行前向当地环境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!告并自建设项目【试运行?之日起?3个月内向负责【审批其环境影响【评,价文件的环境—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!请进行建设项目环境!保护设施的》竣工验收 】 《第九条 》城,。镇,污水集中处理设【施,投入:。运,行后其实际污水处】理负荷应当》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或!者实际处理污水量】不低于实际应收污】水量的百分之九十 ! — 第十条 排【污单位不得擅自【向城镇污水集—中,。处理:设,施排放工业废水【确需排?放,的应当依法》。。取得排水许可排污】单位排放的》工业废水不》。。得超过?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水!。污染:物排:放标准并《。符合城镇污水—集中处理设施的进】水标准排污单位按】环境保护法律、【法规的?规定应当取得排污】许可的还必须依法办!理排:。污许:可手:续 !第十一条 —城镇污?水集:。中处理?设施应当连续稳定】运行因设施、—设备大修、检—修,。、维:护等原?。因可能导致城镇污水!集中处理设施的处】理能力明《显下降的运营单位应!当在10个》工作日前《报告当地《城,镇,污水集?中处理?行政主?管部门、环境保护行!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!主管:部门并按有关—部门规定的时间【恢复正常运行 ! 第—十二:条 城镇》污水集?中处理设施运—营,单位发现进水水质】超过污水集中处【理设施?的进水标准时—应当立即进行应急】处理收集证据向当】地环境保护》行政主管部》门、城镇《污水集中处理行【政主管部《。门和其他《有关:部门报告接》到报告的部门应【当立即调查处理 】     水】污染物排放》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!障时水污染物排放】自动监测设备运【营单位?应当立即向环境保】护行政?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!部门报?。告并及时修复—。 》 第十》三,条 : ,因发生突发事件【等,原因致使城镇污【水集中?处理:设施全部或者部分】停止运行的运营单】位应当立即启动应】急预:案并报告当》地城:镇,污水集中处》理行政主《管部门、环境保护行!政主管部《门 — 第十四条 】 城镇污水集中【处理:设,施的出水《水质应当达》到国家?和本省规定的水污】染物排放《标准达到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水!污染物?排,放标准的按国家有】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! : , 第十五【条 城镇污—水,集中处理设》施运营?单,。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!。减少:恶,臭气体的排放 】 第十】六条 城镇—污水集中处理设【施运营单位应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】对运行中产生的【污泥进行《。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!处理污?泥属于危险》废物的?应当依法《进行安全处置并【对污泥?的去向、用途、用量!等进行记《。录、跟踪及时向【当地环?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!报告 ? — 第十?七条 ? ,水污染物《排放自动监》测,设备:运营单?位应:当建:。立监测设备》的运行记录和台账】管,理制度并保证监【测数据?和,台账记录《的,真,实有效监《。测数据的保存时【。间应当在1》年以上 】 , 第十《。八条 环》境保护行政主管【部门及其环境监察】机构应当会》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!镇污水集《中处理?设施配套管网—覆盖:区域内重点排污单】位的监督检查 】 第【十九条 对城镇污!水集中?处,理过程?中,发生的污《染事件及处理结【果环境保护行政【主管部门、城镇【污水集中处》理行政主管部门应】当按各自职责及【时,向社:会公:开接受公众》监,督 !第二十条 —。环境保护行政主【管部门?、城镇污水集—中处理行《政,。主管部门及其工作】人员有下列行为【之一的对《直接负责的主管【人员和其他直接责】任人员依法给—予处分?;构成犯《罪的依法《追究刑事责任 【    — (一)不依—法办理?相关行?政许可的《;   【  (?。二)发现违反本规定!。的行为?不依法、不及时【查,处的; 【    (》三):其他:玩忽职守、滥用职】权、徇私舞弊的行为! — 第二十一—条 违反本—规定:第,六条、第七条—、第八条、第十条、!第十三?。条、第十五条和【第十:六条规定《的由环境保护行【政主管部门、城【镇污水集中》处理行政主管部门、!质量技术《监督部门和》水行:政主管部门》。。依照有关法律—、法规、《。规章的规定予以【处,罚并由环境》保护行政主管—部,门对因违反》本规定?而超过重点》水污染物《排放总量控制指标】。的地区依法暂停审批!其新增重《点水:污染物排放总量【的建设项《目的环境《影响评?价文:件 【 第二十二—条 在城》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!配套管网覆》盖区域外排污单位】。相对集中区域设【置的污水集中处理设!施的: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参!照本规定执行—。 , , ? 第《二十三?条 本规定—自2012年3月】1,日起施行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