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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】省城:镇污水集中处理【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!理规定 【 河北省人民政【府令〔2011〕】第19号《 : 》 河北省城镇污水集!。中处理设施环—境保护监督管—理规定已经2011!年12月28日省政!府第99次常务会】议通过现《予公布自20—12年3月1日【起施行? 《代省:长 ! 张?庆伟 —二○:一一年十二月三十】一日 第一条 !为加强城镇污—。水,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!。保护监督管理保障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】设施正常运行改善水!环,境质量?根据中华《人民共和国》水,污染防治《。法,和河北?省减少污染物排【放条例等《有关法?律、法规的规—定,结合:本省实际《制定本规定》 《 ? 第二条 本省行!政区域内城镇污【水集中处理设—。施的环境保》护监督管理适用本规!定 》 第》三条 县》级以上人民政府应】。当加强对城》镇污水集中处理工】作,的领导将城镇污水集!中处理设施建设【纳,入国:民,经济:。和,社会发展规划通过】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!筹集资金统筹安排】建设城镇污水集【中处理设《施及:其配套管《网支持和鼓励水【污染物排放自—动监测设《备社会化运营—工作的开《展提高本地城镇污】水的:收集率、处》理率:和达标排放率 】 》 第四条 》 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环境保护》行政主?管部:门,负责本行政区—域内:城镇污水集中—处理设施《的,环境:保护监?督管:理工作?     】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!乡建设行政主—管部:门及设区的市、县】(市、区)》人民:。政府确定的城镇【污,水集中处理行—政主管部门(以下统!称城镇?污水集?中处理行政主管【部,门)负责按城镇污】水处理?设施建设规划—组织建设本行—政,区域内的城镇—污水集中处》理设施及其配—套管网并对城—。镇污:水集中处理设—。施的运营情况—进行监?。督管理 《。。 :     县级以】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!。。部门按?规定的职责做好【相关管理工作 】 , 第—五条: :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!对违反城镇污水集】中处:理设:施环境保护规定的】行为进行举报—和投诉环境》保,护行:政主管部《。门、城镇污水—集中处理行政主【管部:门和其他有关—。。部门对举报和投【诉的违法行》为应当及《时调:查处理? 》 : 第六条 建设】和改:造城镇污水集—中处理?设施应当《依法进行环境影【响评价?。 ?     城镇【污水集?中处理设施的建【设单位应当按国【务院环境《保护行政主》管部门?的有关规定设置排水!口并将排水口的设置!情况报告有关部门】 】第七条 城镇污】水集中?处理设?施的进水口和排【水口应当依法—安装水污染物—排放自动监测设【备并按?。规定与当地环境保】。护行政主管部—门、城?。镇污水?集中处理行政—。主管:部门的相关监控【设备联网《。。 :     水污染!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!应当依法检定合格】后方可?使用水污染物—排放:自,动监测设备》应当按?操作规程《使用、维护不—得擅自?拆除、闲置》、改变或者损毁 ! 第八条! 城镇污水—集中处理设施建【。。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!位应当在试》生产或者试运行【前向当地环境保【护行政主《管部门报告并自【。建设项目试运行之】日起3?个月内向负责—审,批其环境《影响评价文件的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】部,门申请进《行建设项目环境保】护设施的竣工验收】 ?。。 第九条】 :城镇污水集中—处,理设施投入运—行后其实际污—水处理负荷应当符】合国家有关要求【或,者实际处理》。污水量?。。不低于实际应收【污,水,量的百分《之九十 》 》 第十条《 排污单位不得】擅自向城镇污水集】中处:。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!确需排放的》应当依?法取得排《。水许可排污单位排】放的工?业废水不得超过国家!和本省规定的水污染!。物排:放,标准并符合城—镇污水集中处理【。设施:的,进水:。标,。准排污单位按—环境保护法律、【法规的规《定应:当取得排污许—可的还?必须依法办理排污】许可手续 》 —。 第十?一条 《。城镇污水集中—处,理设施应《当连:。续稳定运行因设【施、设备大修—、检修?。。、维护等《原因可能导致城镇污!水集中处理》设施的处理能—力明显下《降的运?营单:位应当在1》0个工作日前报【。。告当:地城镇污水集中【处理行政主管部门、!环,境保护?行政主管《部门和水行》政主管部《门并按?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!恢复正常运行 】 第【十二条 》。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!施运营单位发现【进水水质超过污水集!中处:理设施?的进水标准》时应当立即进—行应急处理收—集证据向当地环【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!、城:镇,污水集中处理—行政主?管,部门和?其他有关《部门报告接到—报告的?部门应当立即调查处!理 《   ?  水污《。染物排放自动—监测:。设备发生故障时水污!染物排放自动监【。测设备运营》单位:应当立即向环境保护!行政主管部门—和其他有关》部门报告并》及时修?复 ? 《 第十三》条 ?因发生突发事—。件等原因致使城镇污!水集中处理设施全部!或者:部分停止运行的【运营:单位: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!案并报告《当地:城镇污?水集中处理行—政主管部门、—环境保护行》政主:管部门 】 第十》。四条 《城镇污水集中—处理设施的出水水】质应当达到国—家和本省《。规定:。的水污染物排放标】准达到国家和—。本,省,规定的水污染物排】放标准的按》国家有关规定免【缴排污?费 》 , ?第十五条《 城镇污水集中】处理设施运营单【位应当采取有效【措施减少恶》臭气:体的排放 ! ?第十六条 城镇污!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!单位应?当按国家有》关规定对运行中【产生的?污,泥进行综合利用【或者无害化处理【污泥属?于危险废物》的应当依法进行安】。全处置并对污泥【的去向?、用途、用量—等进行记录、跟踪及!时向当?地,环境保护行》。政主管部门报告 】 : 第十【七条 水污染【物,排放自动监测—设备运营单》位应当建立监测设备!的,。运行:记,录和台账管理制度】。并保证监测数据和台!账记录?的真实有《效监测?数据的保存时间应】当在1年以上 【 第】十八条 环境保护!。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环!境监:察机构?应当会同有关部【门加强对《。城镇污水集中处【理设:施,配套管?网覆盖?区,域内重点排污—单位的监督》检查 【 第十》九条 对城镇【污水集中处》理过程中发生的【污染事件及处—理结果?环境保?护行政主管部门【、,城镇污水集中—处理行政《主管部?门应当按《。各自:职责及时向社会公】开,接受公众监督 ! : 第二十条【 环境《保护行政主管部门】、城镇污水集中处】。理行政主管部门及】其工作?人员有下列行为之】。一的对直接负责【的主管人员》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!依法:给予处分;构成【犯罪的依法追—究刑事责任 【 , , ,  : (一)不依—法办理相关行—政许可的《; :。。     【(二)?发现:违反本规定的行为】不依法、不》及时:查,处的; 《     【(三)?其他玩忽职守、【滥用职权、徇私舞】弊的行为 》 第二!十一条? 违反本》规定:。第六条、第》七条、第八条、【第十:条、第十三》条、第十五条和【第十:六,条规定的由环—。境保护行政主—管部门、城》镇,。污水集中处》理行政主管部门、】。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!水行政主管》部门:依,照有关?法律、法规、规【章的规定予以处【罚并由环境保护行政!主管部?门对因违反本规定而!超过:重点水污染物—排放:总量控制指标的地】区,依法暂停《审批其?新增重点水污—染物:排放总量的建设项】目,的环境影响》评价文件 ! 第二十—二条 在城镇污水!集,中处理设施》配套管网覆盖区域】外排污单位相—对集中?区,。域设置的污》水集中处理设施的】环境保?护监督管理参照本规!定执行 ! 第二十三条 !本规:定自2012年3月!1日起施《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