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省!城镇污水《集中处理设施环【境保:护监督管理》。规定 ?
河北省人】民政府令〔2011!。〕第19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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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河北省城镇污水【集中处理设施—环,境保护监《督管理?规定已经201【1年12月28【日,省,。政府:第99次常务—会议:通过现予公布—自2:012年《3月1日起施行【
代省长【 【 ?张庆伟
【二○一一年十二【月三十一日
第】一条: 为?加强城镇污水集中】处理设施的》环,境保护监督管—理保障城《镇污水集《中处理设《施正常运行改善【水环境质量根据【中华人民《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!和河北省减少—污,染物排放条例—等有关法律、法规】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!。制定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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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条 本省行—政区:域内城镇《。污水集?中,处理设?施的环境保护监督】管理适用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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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三条 县级以上!人民政府应当加强】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!工,作的领导《将城:镇污水集中处—理设施建设》纳入国民经济和【社会发展规》划通过财政预算【和其他渠道筹集资】金统筹安排》建设:城镇污?水集中处理设施【及其配套管网—。支持和鼓励水污染物!排放自动《监测设备社会化【运营工作的开展提高!本地城镇《污水的收集率、【处理率和达标—排放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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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第,四条 县》级以上人民政府【。环境保护《。行政主管部门负【。责本:行政区域内》城镇污?水集中处《。理设施的环境保护】监督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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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省人民政府住房【和,城乡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及设》区的市、县》(市:、区)人民政府确定!的城镇污水》集中处理行政主管】。部门(?以下:统称城镇《污水集中处理行政】。主管部门)》负责:按城镇污水》处理设?施,建,设规划组《织建设本行政区【域内: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!设施及其配》套管网并对城镇污】水集中?。处理设?施的运营情况进行监!督管理
— 县级以上!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!门按规定的职责做】好相关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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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【 任何单位和—个人有权对违反城镇!污水集中处理—设施:环境:保护规定《的行为进行举报【和投诉环境》保护行政主管—部门、城《镇污水集《中处理行政主管部】门和:其他有关部》门对举报《和投诉的违》法行为应当及—时调:查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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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—。 建?设和改造城》镇污水集《中处理设施》。应当依法进行环【境影:响评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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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镇!污,水,集中处理设》施的建设单位应当】按国务院《环境保护行》政主管部门的有关】规定:设置排?水口并将排》水口的设《置情况报告有关部】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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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】条,。 城镇《污水:集中处?理设施?的进水口和排—水口应当依》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!自,动监测设备并—按规定与当》地,环境保护行政主【管部门、城镇污【水集中处《。理行政?主,管部门的相》关监控?设备联网
【 水污【染物排放自动—。。监测设备应当依【。法,检定合格后方可使】用水:污,。染物排放自动—监测:设备应当《按操作规程》使用、维《护不得擅自拆除、】闲,置、改?变或者损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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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第八条 城镇污】水集中?处,理设施建设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】位应当在试》。生产或者试运行【前向当地环境保护】行政主管部》门报告并《自建设?项目试运行之日起】3,个月内?向负责审批》其环境影响》评价文件《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!部门申请《进行建设项》目环境保护》设施的竣《工验:收
】 第九条 》 城镇污《。水集:中处理设施投入【运行后其《实际:污水处理《负,荷应当符合国—家有关要求或—者实际处理》污水:量不低?于,实际应收《污,。水量的百分之九十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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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:条 排污》单位不得擅》自向城镇污水集【中处:理设:施排放工业》废水确需排放—的应当?依法取得排水许可】排污单位排放—的工:业废水不得超过国家!。和本省规定的—水污染物排放—标准并符合城—镇污水集中处理设】。。施的进?。水标准排污单—位按环境保护法律、!。法,规的规定应当—取得排污许可的【。还必须?依法办理《排污许可手续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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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! 城镇污《水集中处《理设施应当》连续:稳定运行因设施【、设备大修、检修】、维护等原因可能】导致城镇污水集中】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!明显:下降:的运:营单位应当》在10个工作日【前报告当地》城镇:污水集中处理行政】。主管部门《、环: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!和水行政主管—部门并按有关部【。门规定的时》间恢复正常运行【
— 第十二条 城!镇污水?。集,中处理设施运营单】位发现进水水质超】过污水集中处理【设施:的,进水:标准时应当立即【进行:应急处理收》集,证据向当地环境【。保护行政主管部【门、城镇污水集中处!理行政?主管:部门:和其他有关部门报】告,接到报告的部门应】。当立即调查处理【
水!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!设备发生故障时水】污染物排放自动【监测设备《运营单位应当—。立,即向环境保护行政主!管部门和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】并,及时修复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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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【条 因发》生突发?事件等原因致使城镇!。污水集中处理设【施全部或者部分停止!运,行,的运营单位》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!。案,并报告当《地城镇?。污水:集中:。。处理行政主管部门】、环境保护行政【主管部?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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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】。条 : 城镇?污,水集中?处理:设施的出水水—质应当达到》国家和本省规定的】水污染物《排放标准达到国【家和本省规》定,的水污染物排放【标准的?按国家有关规定免】缴排污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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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】 :城镇污水集中处【理设施?运营单位《应当采取有》效措施减少恶臭【气体的排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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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六条—。 城?镇污水集中处—。理,设施运营单位应当】按,国家有关规定对运行!中产生的《污泥进行综》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!理污泥属于危险废】物的应?当依法?进行安全处》置并对?。污泥的去向、—用途、用《。量等进行《记录、跟踪及时【向当: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】。管部门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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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七》条 水污染物【排放自动监》测设:。备运营单位》应当建立监》测设:备的:运行记录《和台账管理》制度并保证监测【数据和台账记录的真!实有效监测数据的】保存时间应当在1】年以:上
】。 第十八条 环境!保护行?政主管部门及其环】境,监察机构应》。当会同有《关,部,门加:。强对城镇污》水,集,。中处理设施配套【管网覆?盖区域内重点排【。污单位的监督—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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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【 对城镇污水【集中处?。理过程中发》生,的污染事件及处【。理结果环境保—护行政主管部门、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!政,主管部门应当按各】自,职责及时《向社会公开》接受公?众监: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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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】条 环境保护行政!主管部?门、城?镇,污水集中处理行【政主:管部门?及其工作人员—有下:列行为之《一,的对:直接:负责的?主,管人员和其》他直接责任》人,员依法给予处分;构!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事责任
— , (》一)不?。依法办?理相关?。行政许可的;—
:。 《 (二)》发现违反本规定的】行为不依法、不及】时查处?的;
《 , : ?(三)其他玩忽职】。守、滥用职权、徇】私,舞弊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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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一条 违反本!规定第六《条、第七条、第八条!、第十条、第十三】条、第十五条和第十!六条:规定:的由环境保》护,行政主管部门、【城镇污水集中处【理行政主管部门、质!。量技术?监督部门和水行政主!管部门?。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!、规章的《规定予以处罚—并由环境保护—行政主?管部门对因》违反本规定而超【。过重点?水污染物排放总量】控制指标的地—区,依法暂停审》批其:新增重点《水污染物排放—总量的?建设项目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】。件
【 :第二十二条 在】城镇: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!套管网覆盖区—。域外排污单位—相对集中区》域,设置的污水集中处理!设施的环《境保护监《。督管理参照本规定】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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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三条 本规定自!2,012年3月1【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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