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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》北省城镇污水—。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!护监督管理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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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》人民政?府令〔2011【〕第1?。9号:
河!北省城镇污水集【中处理设《施,环境保护监》。督,管理规定《已经2011年【。12月28日省政】。府第99《次常务会议通—过,现,予,公布自2012年3!。月1日起施行—。 :
代省长 ! : , ?张庆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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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○一一年】。十,二月三十一日—。
第一条 【为加强?。。城镇污水集中处理】设施的环境》保护:监督管理保障城【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!。正常运行改》善水环境《质量根据中华人【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!法和河北省》减少:污染物排放条例等有!关法律、《法规:的规定结合本省实】际制定?本规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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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条 本省行】政区: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!理,设施的环境保—护监:督管理适《用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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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】县级:。以上人民政府—应,当加:强对城镇污水—集中处理工作—的领导?将城镇污水集—。中处理设施建—设纳入国民》经济和社《会,发展规划通过财政】预算: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!统筹安排建》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!设施及其配套管【网支持和鼓励—水污染?物,排放自?动,监测设备社》会化运营工》。作,的开展提高本地【城镇污水的》收集率、处理率和达!标排放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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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县!级以上人民政府【环境保护《行政主管部》门负责本行政区【域,内城镇污水》集,。中处理设施的—环,。境保护?监督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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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】人民政?府住房和《城乡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及】设区的市、县—(市、区)人—民,政府确定的城镇污】水集中处理行政主】管部门?。(以下统称城—镇,污水集中处》理,行政主管部门)负责!按城镇污《水处理设施建设【规划组织建》设本行政《区域内的《城镇污水《集中处理设施—及其:配套管网《并对城?镇污水集中处—理设施的运营—情况进行监督—。管理:
】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其他有关部门【按规定的职责做【好相关管理工作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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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【 任?何单位?和个人有权对违反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】设施环境保》护,规定的行为进行【举报和投《诉环境保《护行政主管》部门、城镇污水集】中处理行政主管【部门和其他有—关部门?对举报和投诉的【违法行?为应当?及时调查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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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【。条 建《设和:。改造城镇《污,水集中处理设施应】当,依,法进行环境影响评】价
? 城镇】污水集中《处理设施的》建设单位应当按【国务院?环境:保护行政主管—部门的有关规—定设置排水口并将】排水口的《设置情况报》告有关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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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!城,镇污水集中处理设】施的进水口和排水口!应当依?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!自,动监测设《备并按?规定与当地环境保】护行政主管部门、城!镇污水?集中处?理,行政:主管部?门的相关监控—设备联网
—。 —水污染物排》。放自动监测设—备应当?依,法检定合格后方可使!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!监测设备应》当按操作规程使【用、维护不得擅【。自拆:除、闲置、》改变或者《损毁:
第!八条 城镇—污水:集中处理《设,。施建设项《。。目竣工后建》设单:位应当在《试生:产或者试运行前向当!地环: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!报,告并自建《设项目试运行之日】起3个月《内向负责审批其环】境影响评《价文件的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】部门申请《。进行建设项》目环境保护设施【的竣工验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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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九条 城—镇污水集中处理【设施投入运行后其】实际污水处理负荷】应当符?合国家有关要—求或者实《际处:理污水量不低于实际!应收污水量的—百,。分之九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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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条 排污单位不得!擅自向城镇》污水集中处理—设施排放工业—废水确需《排放的应当依法【取得排水许可排污】单位排放的工业废】水不得超过国—。家和本?省规定的《水,污染物排《。放,标准并符《合城镇污水集中【处理设?施的:进水标准排污单位】按环境保《护法律、法》规的规定《应当取得排》污许可的还》必须依法办》理排污许可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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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第十:一条 城镇污水】集中处理设施应【当连续稳定运—行因设施、设备大】修、检修、维护等】原因可?能导致城镇污水集】中处:理设施的处理能力】明显下降的运营单位!应当在10个工作】。日前报告当地城【镇污水集《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!、环境保护》。行,政主管部门和水行】政,主管部门《并按有关部门—规定的时《间恢复正常运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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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二条 城镇!污水:集,中处理设施运营单】位发:现进水水质超过污水!集中处?理设施的《进水标准时应当【立即进行应》急处理收集证据【向当地环《境保护行政》主管:部门、城镇污水【集中处理行》政主管部《门和其他有》关部门?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!应当立?即调查处理
】 水污染物!排放自动监测—。设备发生故》障时水污染物排【放自动监测设—备,运营单位应当立即】向,环境保?护行政主管部门【和其他?有关部门报告并及】。时修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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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十三条 —因发生突发事件等原!因致使城《镇污水集中处—理设施全部或者部分!停止运行的运营单】位应:。当立即启《动应急预案并报告当!。地城镇污水》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!门,。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!部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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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四条 城【镇污水集中处—理,设施的出水水—质应当?达到国家和本省规】定的水?污染物?排放标准达到国【家和:本省规?定的水污染物排【放标准的按国家有】。关规定免缴排污费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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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五条 —城镇污水集中处理】设,施运营?。单,位应当采取有效措】施减少恶臭气—体的排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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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。十六条? 城镇污水集【中,处理设施运营单【位应当按国家有关】规定:对运行中产生—。的污泥进行综合利】用或者无害化处【理污泥?。属于危险废》物的应当依法进行】安全:处,置并对污泥的—去向、?用途、用量等进【行记录、跟踪及时向!当地:环境保护行政—主管部门《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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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,第十七条 水【污染物排放》自动监?。测设备运营单位【应当建立监测设备的!运行:。。记,录和台账管理—制度并保证监测数】据和台账记录—的真实有《效监测数据的保存】时间应当在》1年以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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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八条 【 环境保护》行政主管部》门及其环境监察机】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!加,强对城?镇污水集中处理设】施配套管网覆盖区域!内重点排污单位【的监督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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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九?条 对城镇—。污水集中处理过程】中发生的《污染事件及》处理结果环境保【护行政主管》。部门:、城镇污水集中处】理行:。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!自职责及《。时向社会公》开接受公《众,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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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条 — 环境保护》行政主管部门—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!行政主管部门—及,其工作人员有—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!。接负责的主》管人员和《其他直接责任人【员依法给予》处分:;构:成犯罪的依》法追究刑事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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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!)不依法办理相【关行政许可的—;
? (【二)发现违反—本规定的行为不依法!、不:及时查处的;
! (三【)其他?玩忽职?守、滥用《职权、徇私》舞弊的?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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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十一条 违反本!规定第六条、第七】条、第?。八条、第十条—。、第十三条、第【十五条和《第十六条《规定的由《环境保护行政—主,管部门、《。城,镇,污水集中处理行政】主管部门《。、质: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水!行政主?管部门依照有关【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!规定予以处罚并【由,环境保护行政—主管:部门对因违反本规定!而超:过重:点水污染物》排,放,总量控制指》标的地区依》法暂停审批其—新增重点水污染物】。排放总量的》建设项目的》环境:影,响评价文《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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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【二条: 在?城镇:污水集?中处理设施配—套管网覆盖区域外】排污单位相对—集中区域设置的【污水集中处》理设施的环境—保,护监督管《理参照?本规定执行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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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十三《条 : ,本,。规定自?2012年》3月1日起》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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