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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城市》。园,。林绿化管理办法 】(2011年1【2月31日》河北省?人民:政府:令[2011]第2!3号公布《 ,根据2?014年1月16】日,河北省?。人民政?府,。令[2014]第2!号河:北省:人民政府关于—修改〈河北省人民】政府关于加强—城市:市政公?用设施建设的—暂行规定〉等—32件省政府—。。规章的决定第一【次修正 根据—2016《年6月14日河北】省人民政府令〔2】016〕第1—号河北?省人民政《。府关于?废止和修《改部分省政府—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!正, 根:。据2:017年《12月31日河北省!人民政?府令〔2《017〕第6—号河北省人民政府】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!省政府?。。规章的?决定第三次修正) !第一章 总》则 第一条 —   ? 为促进《。城市园林绿化—事,业的发展保护—和改善城市》生,态环境建设生—态宜居园林城市根】据有关法律》、法规的规定结合】本省实际制定本办】法 第二条  【。   本省行政区】域内城市《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!的镇规?划区内园《林绿:化的规划、建设【、保护和监督—管理适用本办—。法 第三条   】  城市园》林绿化实行》生态优先、以人为】本统一规划、—因地制宜政府主导、!群众参与专》业绿化和《社会绿化相结合【的,原,则 第四条   】  省人民》。政府住?房和城乡建设行【政主:管部门?负责全省城》市园林绿化监督管】理工作   设【区的市、县(市、区!),人民:政,府(以下统称—城市人?民政府)园林—绿,化主管?部门负责本行—政区域内的城市园】林绿化监《督管理工作》   ?县,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!部门按?。各自的职责做好园】。林绿化相《。关工作 第五—条     城市】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!园林绿化纳入国民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】划按国家和本省有关!规定保障城市—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!费用加?。强城市园林绿化科】学研:究和先进技术推广】维护城?市生:物多样性 第—六条     城市!人民政府应当—积极开展园林城市创!建活:动省人?民政府住《房和城?乡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!定和标准对园林【城市:进行评定及复查【管理   鼓励开】展星级?公园和园林式单【位、小区、街道等】创建活?动积极推行立体绿】化和复层绿》化提高园《林,绿化建设质量 【第七条 《    任何—单位和个《人应当按《国家:和本省有关规定【履行城市园》林绿:化的义务《爱护园林绿化成【果对破坏城市—园林绿化和园—。林,。绿,化设施的行为有【权,劝阻、投诉》和举报 《  鼓励单位和个】人,以投资、捐资、【认养等形式参与园林!。。绿化的?。建设和养护捐资、认!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!享受绿地、树木一】定期限的冠名权 】  城市《人,民,政府:对在城市园林绿【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!绩的:单位和个人应—当给予表彰、奖励】 第二章 规划【与建:设 第八《。条 :  :  城市人》民政府应当组织【园林:绿,化主管?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共同编制—城市绿地系统规划】并纳入?城市总体规划   !城市绿地系》统规划?应当:经本级?人民政府批》准  ? 调整城市》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保!证原城市绿地系【统,规划确定的城市园】林绿化用地各项指标!和各类绿地的合理】布局并?按原审批程序批【准   城市绿地系!统规划报送审批前】城市人民政》府,应当依法将城市绿】地系:统规划草案予以公】示并采取论证会、】听证会或者其他【方式征求专家和【公众:意见公示的时—间不得少于30【日城市人《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!专家和公众的意见】并在:报送审批的材料中】附具意?见,采纳情况及理—由   批准后的城!市绿:地系统?规划应当《向社会公布接受【公众监督《 第九?。条  ?   城市绿—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!类城市绿地实行绿】线管理制《度城市绿《。。线依据城市绿地【系统规划和》控制性详细规—划划定并按城市【绿地系统《规划的批《准程序批准后—向社:会公布   —城市绿线不得任【意调整因城》市公共基础设施建】设需要?调整的应当按—原,批准程序《批,准,调整城市绿线不得减!少规划城市》绿地:的总量因调整规【。划而减少的城市绿】地面积应当》在新的规划中予以】补足  《 ,城市绿?线范围内的土地【禁止改?。变用途在城市绿线范!围内不符合规划【要求的建筑》物和构?筑物及其他设—施应当限《期,改正   》城市绿线具体—。管理办法由城市【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!条   《  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在办理【相关审批《手续时应《当按控制性详—细规:划确定绿《地率  《 (一)新建居住】。区不低于《百分之三十五旧城】改造:区居住区不低—。于百分之三》十;其中用于建设】集中绿地的面积不】得低于?居住区用《地总面积的百分之】十;   (—。二)新建教育科【研机构、医疗卫【生机构、体育场【。馆、污水《处理厂、公共文化场!所等: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!。;其中传染病医院】。应当:建设宽度不少—于五十米的防—护绿地;   (三!),。新建公园的》绿地面积《不得低于陆地面积的!百分之六十》五;新建广场的绿地!面积不得低于总用】地,面积的百分》之六十;《 , , (四)新建城市】道路红线宽度—五十米(《含)以上的不—低于百分之三十;新!建城市道路红—线宽度四十米—(含)以上五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!分之:。二十五;新》建城市道路》。红线宽度《四十米以下的不低于!百分:之二十;《   ?(五)新建商业中】心、交通枢纽、仓储!等不低于百分之【二十:;   (六)因新!建有大气《污染等生产工艺【要求特殊的》、需要一定比例绿】地的工业企业和铁路!两侧防护绿》地按有关规》定执行;   (七!)其他建设项目最】。低,比例由?园林绿?化主管部《门另:行制定   在历史!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!建筑保?护,范围内进行建设活】动不得减《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! 第十?一条  《   城市》园林绿化工程应当】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!建,设,城市:园,。林绿化?工程的设计》、,监理:应,当符合国家和本省】有关技术标准—和规范?并由具有相应资【质,的单位承担 第【十二条 《    城市园林】。绿化工程设》计方案应当经园林】绿,化主管?部门审核同意申请审!核城市园林绿—化工程设计方—案时应当《提交下列《材料  《 (一)《。申请表?;,   (二)—设计单?位的风景园林工【程设计资质》证书;   (三)!。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】设计:。方案;   (四】),建设用地规划—许可证和附图;【。  : (:五)建设用地批准】书和附图 》  申请《建设:公,园绿地和防护绿地时!还应当提交修建【性详:细规划蓝图》   园《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!。自受理申请之日【起10个工作日【。内作出审《批决定不予》批准的应当书面【告知申?请人并说《明,理由 第十》三条     建】。设项目配套的园【林绿化工程设—计,方案按照基》本建设程序审批时】。应当有园林绿化主】管部门?参加:审查:申请审核建设—项目配套《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!案时应当提交下列】材料  《 (一)《。申请:表; ?  (二)设—计,单位的风景园林工】程设计资《质证:书;   (三【)园林绿化工—。。程设计方案; 【  (四)城乡规】。划主:管部门出具的规【划条件;《   (五》)绿地涉《及的地下建筑结构】施,工图立剖《面图   》园林绿化主管—部门应当自》受理申请之日起【10个工《作,日内作出审批—决定不予批》准的应当书面—告知: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!  园?林绿化工程设计方】案未:经审: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!颁发施工许可证 】第,十四条     】公园设计应当符【合,公园设计规范并具备!减灾避险功能  】 公园内的各—类设施?应,当与公?园功能相适应—与公园景《观环境?相协调公园出入口、!主路、支路、—活动广场、建筑物】出入口及公共厕所】等应当设置无障碍】设施 第十五条  !   新建》。。、,改,建,、扩建公《园应当符合城市【绿地系统规划按公】园性质和用》地规:。模确定适宜》的内容和各》项占地比例 —  已?建成的公园园林绿化!用地比例《未达:到规定标准》的不得新建、扩【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!  涉及《文物:保护单位的园林【绿化工程依照中华人!。民共:和国:文物保?护法相关规》。定执行? 第:十六条?     公园周】。边应当划定一定【范围的景观控—。制区控制区》。内禁止建设超过【城市人民政府规定】高度的建筑物、构筑!物公园?周,边新建建设项目应当!与绿地景观相协【调 第十七条—     单—位和居住《区园林绿化》应当合?理布:局选用适宜的—植物种类综合—考虑居住环境与【采光、?通风:。和,安全等要《求   单》位和居住区现有园林!绿化:用地低于本办—法第十?条,规定的标准尚有余】地可以?进行:园林绿化的应当【自接:。到园林绿化主管【部,门通知之日》起1年?内完成园《林绿化 第十八【条,     》城市人民政府—应当根据城市—。园林绿化《。。建设的需要合理【确,定生产?绿地生?产绿地的《用地面积应当不低于!城市建成《区面积的百分—之二: 第十九条   】  城市人民政【府应当加强城—市水系建设积极推】进城市河道、景【观水体护坡驳岸的】生态化?、自然?化建设与修复—营造:滨水:生态景观《   城市》。园林绿化《用水、景观用水应当!采用节水《技术优先利用再生】水和雨水 》第二十条   【  城市人民政府】应当结合本地城市水!系、山体绿化、【道路建设、公—园绿:地、生态《修复等建设因—。地制宜、因形就势】的建:设城市?绿道绿廊和生—。态防护林 第二】十一条    【 新建、改建—、扩建工程建设【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!应当包括《配套的园林绿—化工程?建设:投资配?套的:园林绿化工程应【当与主体工》程,统,一规划、统一设计】因季节原《。。因不能与主体工程】同时完成的应当在】主体工程《投入使用后的下一个!园林绿化季节完成 !。  建设单》位应:当按:批准的?园林绿化工》程设计?方案进行建设设计方!案确需改变时—应当经原《批准机关审批— 第二?十二条    【 ,工程建设《项目配套《园林绿化面积因特】定条件限《制达不到规》定标准的建》设单位或《者产权单位应当按】原审批程序及等【值原:则(含土地》价,值)报?批后:进行:异地补建 第二【十三:条   《  城市园林绿【化工程开工前—建设单位应当向【园林绿化《主,管部门办《。理质量监督手续【备案并在施工现场公!示项目?。相,关信息 第》二十四条   【 , 建设?单位或者产》权单位自取得—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!起6个月《内工程建设项目不】能开工?建设的应《当,按园林绿化主管【部门要求对建设用地!进行临时绿化 【 , ,第,二十五条 新—建机关、事业单位和!文,化、:体育、教育》。等公共?。服务:设施以及《商业、?金融、居住区、地】下停车场等》工,程建设项目其建【筑适宜采取屋—顶绿化的应当实【施屋顶绿化  【 城市围栏、墙体以!。及高架道路、—轨道交通等市—政公用设施适宜【采取垂直绿化的【应当实施垂直—绿化 ? , 城市广场》应当以绿化为—主推:行生态化、林荫【化配备必要的健身】休闲设施  — 工程建设项目进】行屋顶绿化和—垂,直绿化的其绿化面积!可以按?比例:。折算为工程建设项目!的附属绿地》面积 ?第二十六条》。。     政府投】资或者?政府投资《占,主,。导地:。位的城市《。园,林绿化工《程竣工后由》园,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!组织竣工验收;建】设工程?。附属绿化工程应【当纳入建《设,工程竣工验收范【围规划主管》部门、园林》绿化主管部门应【当建立协《调机制对《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!。和,位置:是否:符合规划许可—的内容予以核—实;建设单》位应当组织绿化工】程,的设计、施》。工、工程监理—等有关单位对—绿化工程是》否符合?设计方案进》。行验收将验》收结果载于建设【。工,程,竣工:验收报?告并按有关规定报】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备案 第三章】 ,保护与管理 第【二十七条    】 政府?投资或者政府投【资占主导地》位的:。城市绿?地由园林绿化主【管部门或者其委托】的单位负责养护【管理;单位附属绿地!及其管界内的—。防护绿地由单—位负责养护管理【;生产绿地由其经营!。单位负责养护管理】实行物业管理—的居住?区的附属绿地由业主!负责养护《管理:或者由其委托的【物业服务《企业按约定实施养】护管理建设工程范】围内保留的树木在】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!负责养?。护管理   园【林绿化养《。护费:用,由养护?管,理单位?承担没有养》。护管理单位或者养】护,管理责任不明的【绿地、树木由城【市人民?。政府确定《养护管理《单位 ?第二十八条   】  园林绿化主【管,部门应当制定城【市绿地养护技术规】范根据?社,。。会发展情《况,进行修订《并对养护管理单【位给予技《术指导   —养,护管:理单位应当按城市绿!地养护技《术规范实施养—护管理建立城—市园林绿化管理档】案   《养,护管理?单,位发:现树木死《亡的经园林绿化主管!。部门确认后应当【对死亡树《木及时清《理并补植更新— 第二十九》条 :    政府—投资或者政府—投资:占主导地位的城市】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委!托专:业,养护单位实施日常】养护管?理的应当通》。过招标投标方—。式确定 第三—十,。。条     任【何单位和个人不【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!绿化用?。地因城市《建设或者其他—。特殊需要临时占【用,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!向园林绿化主管【部门提出申请并【。提,交临时占用绿地申请!书、地形《图、绿地权》属人意见、》建设项目用地批【准文件等材》料   园林—绿化主?管部门应当自受【理申请之日》起7个工作日内【作出审批决定不【。予批准的应当—书面告?知申请?人并说明理由   !临时占用绿地—期限一?般不超过1年—因特殊需要超过1年!的必须重新办—理审批手续占用期满!后占用单位》应,当退还并恢》复原状   临时】占用:绿,地,需,要迁移树木》的建设单位》应当在申请临时占用!绿地时一并提出【 第三十一条—。     》公园内?新建大型游》乐,设施应?当进:行论证其中必须【对公:园景观、环境—的影响进行分—析预测对《安全技?术条件进行评估 】。 , 在公园《内举办?大型:活动应?当经园林绿》。化主管?部,门批准并不得损【坏公园景《观,和园林设施》活动结束《后,活动:主,办单位或者个人应】当及时清理现场【恢复:原貌不?及时:清理现场恢复原【貌的由公园》管理单位清》理现场?恢,复原:貌由此产生》的费用由活动主办单!位或者?个人承担 第三】十二条?。。 , ,   城市人—民政府应《当,。按,有关:规定对国家重点公】园、省星级公—园,严格保护  — 禁止?。改变公园《内独特的自》然景观或者具—有历史文化价—值的人文景》观的风貌和格局【 第三十三条  】   调整已—建成的公园绿地【内部布局不得—减少原有绿地面积不!得擅自?增设建筑物和构【筑物确需增设建筑】物,和构筑?物的应当符》合公园总体规划【   调整》其他已建《。。成绿地内《部布局调《整后的绿地》面积:不,得少于原有的绿地面!积 第三十四条  !   禁止下列损】害城市?绿地和园林设—施的行为   (】一,),在树木上《设置广告牌、标【语,牌或者牵拉绳索、】架设电?线,以树承重;》   (《。二)践踏《绿地损伤树木花【草在绿?地内堆?。放杂物、《焚,烧物品、《排,放污水;   (三!。)在绿?。地内:。倾倒有?毒有害物质》;   (四)擅自!采挖树木;  【 (五)在绿地内】挖坑取?土(:沙);  》 (六)在》绿地内放养牲畜【、家禽;   【(七)盗窃树—木花草?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!;,  : (八)盗》窃、损毁园林—设施; 《  (九)在绿地内!擅自搭棚建屋、停】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!占小区绿地 第三】十五条     】百年以上《树龄的树木为古【树稀有、珍贵树木、!具有历史价》值和有重要纪念意】义,的树木为名木省【人民政?府住房和城》乡,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对全省【城镇:规划区及风景名【胜区内的古》树名木实施统—一,管理:建立全省统一的【管理体系 》  古?树名木由城市人民】政府审定公布由【园林绿化《。主管部门建立—古树名木档》案、标志落实管【护责任实施挂—牌保:护单:位管界内《和私人庭院内的【。古树:。名木分?别由单位和居民【负责养护园林—绿化主?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!术指导?。对濒:危古树名《木应当?。及时抢救和复壮【。保证古树名木的【正常生产   【禁止任何单位—和,个人:砍伐或者迁》移古树名木》。因特殊原因》需要迁移的》应当:按国家或者本—。省有关规定程序【批准:后方可迁移迁移过】。程中应当做好各项防!护措:施确保成《活 第三《十六条?    《 禁止擅自》移植树?木有下列情》形之一的经园林绿化!主管部门批准后【可以移植《   (一)因城市!建设或者其他—特殊需要的;—   (二)严【重影响居住安—全的;   (三】)对人身《安全或者其他—设施:构成威胁的》 第三十《七条     【。移植树木应当向园】林绿:化主管部《门提出申请并提【交下列材料   (!一)载明拟移—植树木的品种、数】量、规格《、位置等《内容的?申请书;   【(二:)权属人意见—;  ? (三?。)树木移植方案【和技术措施 —  工程建》设项目需要移植【树木的还应当—提交建设项》目备案或者核准文件!、建设用地》批准文件、建设用】地规划?许可证、施工许可】证 第三十八条【 ,    禁止擅【自砍伐树《木有下列情形之【一的经园林绿化【主管部门《批准后可以》砍伐:。   (一)—严重影响居住—安全且?无移植价值的;  !。 (二)妨》碍交:通、对人身安全或】者其他设施》。构成威胁《且,无移植价值的—;   (》三)发生检疫性病虫!害的;   (四)!。树龄、树《容已:达到更?新期的;   (五!)因树木生长抚育需!要且无移植》价值的 第三十【。九条:     砍—伐树木应当向园林绿!。化主管部门》提,出申请并提交下列】材,料   (一)载明!拟,砍伐树木的品种、数!量,、规格、位置等【内容的申请》书;   (二)权!属人意见; —  (三)树—木补:植计划?或者补?救措施 第四—十条   》  :因同一事由》一处一次移植或者】砍伐树木二十株【以下的由县(市、区!)园: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!;,二十株(含)—。以上的由设区—的市园林绿化主管部!门批准   批【准部门应当自收到移!植或者?砍伐申请书之日起】。7个工作日内做出】审批决定;不—。予批准的应当—书面告?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!   准予砍伐【树木:的申请人应当补植】不低:于砍伐树木规—格、:数量或者价值—的树:木或者?采取其?他补救措施 —  园?林绿化主《管部:门应当对树木移【植和:补植的品种、—数,量、规格、位置等】进行跟踪《管理 第四十一条 !    进》行管线建设应当避】免穿越城市绿地【。确需穿?越的应当经园林【绿化:主管部门和》有关部门批准由【建设单位负》责及时恢复原貌或者!给予补偿 第四十!二条   》。  新建《、,改建、扩建工程建设!项目: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!。树木保护措施确保】建筑:物和构筑物》与,原有树木保》持合理距离 第四】十三条   —  :园林绿化主管—部门应当做好城市绿!地植物病虫害的监】测、预报和防治工】作建立有害生物预】。警,、预防控《。制体:系推广?无公害防《治防止?环境污染保证生【态安全 第四—十四条     】园林绿化主管部【门应当?定期采用卫星遥感】等,先进:。技术对园林绿化【资源进行统计、监测!和监控组织开展城】市绿地普《。查并建?立城:市绿地数字化—管理系统《对城市园《林,绿化实行动态管理 !  城市管理、建】设、房产管理、交】通运输、水利、【铁,。路等有关部》门应当按园林绿化主!。。管部门的要求报【送有关园林绿化统计!数据并对《数据的真实性—负,责 第四章 —监督检查 第四【十五条?  :。   园林》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!强对城市园》林绿: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建!立与相关部门的工作!协调机制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!违反园林绿化管理】规,定行为?应当及时制止并【查处 第四十六条】   ?  园林《绿化主管部门进行】监督检查时可以【要,求有关单位和—个人提?供与监?督事:项有:。关的文件、资料并就!。监督事项《涉及的问题作出【解释和说明可以根据!需要进入现场—进行勘测《责令有?关单:位和人员《停止违反有关—园林绿化法律、法规!和规章?的行为  》 执法人员履行前】款,职责应当出示—行政执法证件—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】和个人应当予—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!。挠,监督:检查活?动 第四十七条 】    园林—绿化主管部门应【当对破坏城市绿地和!园林设施的投诉【和举报?及时进行调查处【理并将处《理情:况反馈投诉举报人】 第四十八》条     —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作!出,移植或者砍伐—。树木、占用》绿地等行《政许可事项应当【在作出决《定之日起《3日:内将:许可决定《书及相关材料—抄送相关的执—法,部门或?者单位?。   相关的执法部!门或:者单位对被》许可人违反许—可决定的行为作出】行政处罚决定的应】当自作出决》定之日?起3日内将行—政处:罚决:定书以及相关材料】抄送园?林绿化主管部门 第!五章 法律责—任 第四十九条  !   城市人—民政府或者园林绿化!主,管部门和其他—有关部?门及其工作人—员有下?列情形之一的由上】级行政机关或者监】察机关依法责—令改正?;对直?接负:。责,的主管人《员,和,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!法给:予,处分;?构成犯?罪的依法追究刑事】责任   》(,一)未按规定组【织编制、《调,整城市绿地》系统规划的;   !(二)?未按规定确定、【调整城市绿线以【。及,改,变城市绿线范围【内土地用途的—;  ? (三)对符合法】定条件的行政—许可申请不予受理】未按:规定时限《办理:。或者违法作出—。行政许可的; 【  (四)对园【林,绿化监督管理中发现!的违法行《为未按规定依法【查处:的;   (—五)对?破,坏城:市绿地和园林设施】的投诉、举报未按规!定调查处理的—; :  (六)其他【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!、玩忽职守的—行为 第五》十条     违反!。本办:法第十?五条、第二》十四条、第》二十八?条、第三十》一条、第三》。十二条?、第三?十,。三条有?关规定的《由园林绿化主管部】门视情节轻重给【予警告?、责令?停止违法行为、限期!改正逾期不改正【的可以按下》列规定处以罚款;】造成损失的依—法承担赔《偿责任  》 (一)违反本办法!。第十五条第》二款规定的》处一万元以》上三万元以》下罚款; 》  (二)违—。反本办法《第二十?四条规定的由—园林绿化《。主管:部门责令限期改【正;逾期不》改正的按照临时绿化!面积处每平方米一】百,元以上两百元以【下罚款;  — (:三)违?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!第三款规定》的处:二百元以上》二千:元以下罚款》;   《(四)违反本办【。。法第三?十一条第二》款规定的对单位处一!万元以上三》万元以下罚款对个】人处一千元以上【五千元以下》罚款; 《  :(五)违反本办法第!三十二条《第,二款规定的处五千元!以上:三万元以下罚款【。;   (六)违反!本办法第三十三条】规定的其相差规划】指标面?积按每平方米五【百元以?上二千元以下罚【款,但最高不超》过三万元 第五十一!条 :    违反本办法!第三十四《条规定的由》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!情节轻重给予—警告、责令》停止违?法行为、限期改【正、赔偿损失并【按下列规定处以【罚款;构成犯罪的依!法,。追究刑事责》任  ? (一?)违反?第(一)项、第(】六)项、第(九【)项规定的处—。二百元以上五百元】以,下罚款; 》  (二)违—反第(二)项规定的!处三百元以上—五百元?。以下罚款;  【 (三)违反第(】。三)项规定的处一】千元以上《三千元以下》罚款;   (四)!违反第(四)项【规定的处采挖树木价!值一倍以上三倍以】下罚款;  — (五)违》反第(五)》。项、:第(七)项规定的处!一百元以上一—千元以下罚款;【   (六)违反】第(八?。)项规定《的处:五百元以上一千元】以下罚?款;:造,成树:木死亡的依照河北省!绿化条?例的规定给予—处罚 第六章 附】。则 第五十二—条     本办法!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!  (一)公园绿地!即向公?众开放以游憩—。为主要功《能兼具生态、—美化、?。防,。灾等作用的》绿地包括综合公园】、社区公园、专类公!园及街头绿地—。、,小游园等;   】(二)生产绿地即为!。城市:园林绿化提》供,苗木、花卉》、草:皮、种?子的圃地; —  (三)防护【绿地即城市》中具:有卫生、隔离和【安全防护《功能的绿地包括卫】。生隔:离带、道路防护绿地!、城市?。高压走廊绿带、【防风林、城市组团隔!离带等?。; :  (四)附属【绿地:即城市建设用—地中绿?地之外?各类用?地中的?附属绿化《。用,地包括单位用—地、居住用地、【公共设施《用地、工业用地、】仓储用地、对外交】通用地、《道路广场用地—、市政设施用地【和特殊用地中的绿】地;   (五【)其他绿地即对城】市生态?环境质量、》居民休闲生活、【城市景观和生物【多样性保护有—直接影响的绿—地包括风景名—胜,。区、水源保护区、郊!野公园、森林—公,园、:自然保?护区:、风景林地》、城市绿化隔离带、!野生:动植物?园、:湿地、垃圾填埋【场恢复绿地等 【第五十?三条:   ?  本办法所称园】林,设施包括亭》、廊、花架》、,喷泉:、假山、石》桌、:石凳、围《栏、围?墙、园林道路、【雕塑、雕刻及其他景!观建筑和园林—服务设施 第五【十四条    【 县(市)人—民政府?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!、,未设镇建制的独立工!矿区、工业》园,区、开发《新区、国有》林场、农场等城市型!居民区的园林—绿化规划《、建设、《保护和监督》管,理参照本办法—执行: 第五十《五条  《   本办法自【2012《年,3月1日起》施行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