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,北省城市园林—绿化管?理办法
《(,2011《年1:2月31日河—北省人民政府—令[201》1]第23号—公布: 根据?2014年1月16!日河北省人民—政府:令[2014]【第2号河北省—人民政府关》于修:改〈河北省人民【政府关于加强城【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!的暂:行规定〉等32件省!政府规章《。的决定第《一次修正 》根据:201?6年6月1》4日河北《省人民政府令—〔,2016〕第1【号河北省《人民政府关于废【止和修改部分省【政府规章的》决定第二次》修正: 根据2017【年12月31日【河北省人民政府令】〔2017〕第6号!。。河,北省人?民政府关于废—止,和修改?部分:省政府规章的决定】第三次修《正)
第一章—。 总则
《第一条
— 为?促进城市园林绿【。化事业?的,。发展保护和改善城】市生态环境建设【生态宜居园林城【市根据有关法律、】法规的规定结合本】。省实际制定本办法
!。第二条
— 本省行》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!民政:府所在地《。的镇规划《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!、建设?、保:护和监督管理—适用:本办:法,
第三条
【 城市园林—。绿化实?行生:。态,优先、以人为本【统,一规划?、因地制宜》政府主导、群众【参,与专业?绿化:和社:会绿化相《结合的原则》
,第四:条
》 省:人民政府《住房和城《乡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负《责全:省城市园《林绿化监《督管理工作
】设区的市、县(【市、区)人民政府】(以下统称城市人】民政府)园林—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!行,政区域内的城市【园林绿化监》督管理工作
【 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有关部门按各自的!职责做好园林绿化相!关工作
《第五条
— 城市人民—政府应当将城—市园林绿化纳入国】。民经济和社会—。发展规划按国家【。。和本省有关规定保障!城市园林绿》化建设和养》护费:用加强城市》园林绿化科学研【究和先进技术推广】维护城市生物多【样性
第六条 【
? 城:市人民政府应—当积极开展园—林城市创建活动省】人民政府住》房和城?乡,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!标准对园林城市进】行评定?及复查?管理
鼓—励开展星级公园和】园林式单位、小区】、街道等创建活动】积极推行立体绿化和!复层绿化提》高,园林绿化建设质【量
第?七,条
—任何单位和个人应】当按国家和本省有】。关规定履《行城市园林绿化的】义,务爱护园林绿化【成果对破坏城市园林!。绿,化和园林绿》化,。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!、投诉和举报
【 鼓?励单位和个人以【投资、捐《资、认养等》形式参与园林绿【化的:建设和养护捐资【、认养的单》位和个人可以享受】绿地、树木一—定期限?的冠名权
【城市人民政府对【在城市?园林绿化工作—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!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!彰,、奖励
第二章 规!划与建设
第八条】。
《 城市人民政府应】当组织?园林绿?化,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!主管:部,门,共同编制城市—绿地系统规划并纳】入城市总体规划
! ,城,市绿地系《统规划?应当经本级人民政】府批准?
调《。整城市?绿,地系统规划应当【保证原城市》绿地系统《。规划确定的》城市园林《绿化:用地各项指》。标,。和各类绿地的合【理布局并按原审批程!序批准
城市】绿,地,系统规划报》送审批?前城市人《民政府?应当依法将城市【。绿地系统规》划草案予以公示并】采取论证会、—听证:会或:者其他方式征—求,专家和公众意见【公示的时《间不得少于30【日城市人民政—府应:。当充分考虑专家【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!送,审批的?材料中附具意见采】纳情况及理由
!批准后的城》市绿地系统规—划应当向社会公【布接受公众监督
】第九条? ,
城》市,绿地系统规划—确定的各类城市【绿,地实行绿线管—理制度城市绿线依据!城市绿地《系统规划和控制【性详细规划划定并按!城市绿地系统—规划的?批准程?序批:准后向社会公—布
? 城:市绿线不得任—意调整?。因城市公共基—础设施建设需要调】整的应?当按:原批准?程序批准调整城市绿!线不得减少规—划城市绿《地,的总量?因调整规划而减少】的城市绿地面积应当!在新:。的规划中予以补【足
《城市绿线范》围内的土地禁止改变!用途在?城,市绿线范围内不【符合规划要求的建】筑物和?构筑物及其他设施】应当限?期改正
城市】。绿线具体管理—办法由?城,市人民?。政府制定
》第十:条
》 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在办理相关审】批手续?时应当按《控制:性详细规划确定绿地!率
《(一:)新建?居,住区不低于百—分,之三十?五旧城改造》区居:住区不低于百分之】三十:;其中?用,于建设?集中绿地的面积【不得低于《居住区用地》总面积的百分之十;!
(二》)新建教育科研机构!。、,医疗卫生机构、体育!场馆、污水处理厂、!公共文化场所等【不低于百《分之三十五;其中传!染病医院《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!五十米的防》护,绿地;
》 ,(,三)新?建公园的绿》地面积不得低于陆地!面积的百分之—六十五;新建—广场的绿地面—积不得低于总用【地,。面积的?百,分之六十;
【 (四?)新建城市道路红线!宽度五十米(含【)以:上的:不低于百《分之三十;新建城】市道:路红线宽度四十米(!含)以?上五十?米以下?的不低?于,百分:之二十五;新建城】市道路红线》宽度四十米以—下的不低于百分【之二十;
【(,。五)新建商业中心、!交通:枢纽、仓储》等不低于百分之二】十;:
(六)因新建!有,大气污染等生产工艺!。要求特殊的、—需要一定比例绿地】的工业企业和铁路两!侧,防护绿地按有关规定!执行;
(【七)其他建设项【目最低?比例由园林绿化【主管部门另行制【定
在历史文】化街: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!护范:围内进行建》设活:动不得减少》原有的绿《地面积
第十一】条
—城市园林《绿化工程应当—按基本?建设程序进》行建设?。城市园林绿》化工程的设计、【监理应当《符,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技!术,。标准:和规范并由具—有相应资质》的单位承《担
第十二条
! :。城市园林绿化工【程设计?方案应当经园林绿化!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申!请审核?城市园林绿化工程】设计方案时应当提交!下列材料
(一!)申请表;
(!二)设计单》位的风景园林工【程设计资《质证:书;
? (三)》。城市园林《绿化工?程设计方案;
】 (四)建设用地规!划许:。可证和附图;
】 (五)建》设用地批准书和附】图
申请建【设,公园绿地和防护【绿地时还应当—。提交修建性详细规】划蓝图
》 ,园林绿化主管部门】应当自受理申请之】日,起10个工作—日内作?出审:批决定不予》。批准的应当书—面告知申请人并【说明理由
第十三】条
《 建设《项目配套的园林绿】化工程设计方案【按照基本建设程【序审批时应当—。。有,园林绿?化主管部门参加审】查申请审核建设【项目配套《园林绿化《工,程设计方案时—应当提交下列—材料:
: (一)申请表;
! (二)设计【单,位的:风景园林《工程设计《资质证?书;
《 ,(,三)园?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!;
(四—)城:。乡,规划主?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!件;
《。 (五)绿地涉及的!。地下建筑结构施【工图立剖《面图
园林绿】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!理,申请之日起10【个,工,作日内作出审—批决定不予批准的】应当书面告知申【请人并?说明理由
园】林,绿化:工,程设计?方案:未经审?核同:意有关部门不得颁】发施工许可证
第十!四条
公】园设计应《当符:合公园设《计规范并《具备减?灾避险功能
】公园内的各类设【施,应当:与公园?功能相适应与公园】景观环境相协调公园!出入口、主路、【支路、活《动广场、《建筑:物出入口及公—共厕:所等应当设置无障碍!设施
第十》五条 《
, :新建、改《建、扩建公园应当】符合城市绿地系统】规划:按公园性质》和用:地规模确定适宜【的内容和各项占【地,比例
已建成】的公园园林》绿化用地《比例未达到规定【标准的不得新建【、扩建?建筑物和构筑物
】 涉?及文物保护单位的】园林绿化工程依【照中华人民》。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!关,规定执行
》第十六条
【 公园周边应当】划定一定范围的景观!控制区控制区—内禁止建设超过城市!人民政府规定高度的!建筑物?、构筑?物公:园周边新建建设项目!。应当与绿地》景观相协调》
第十七条 — ,
单位和居住】区园林绿化》应当合理布》局选用适宜的植【。物,。种类综合考虑居【住环境与采》光、通?风和安全《等要求
》 单位和居住—区现有园林绿—化用地低于本—办法:第十条规《定的标准尚有余【地可:以进行园林》绿化的应当自接【到园:。林绿化主管部门【通,知之日起《1年:内,完成园林绿化
【第十八条
【 城市人民政府】应当:根据城市园林绿【化建设的需要合【理确定生产绿地生】产绿地的用地面积应!当不低于《城市:建,成区面?积的百分之二—。
第十?九条 ?
城》市人民政《府应当加强城市【水系建设积极—推进城市河道—、景观水体护坡【驳岸的生态》化、自然化建设与】修复:营,造滨水?生态景观
》 城市《园林绿化用水、景】观用水应当》采用节水技》术优先利用再生水和!雨水
第二十条 !。
城市人民政】府应当结合》本,地城市水系、山体】绿化、道路建设、】公园绿地、生态【修复等建设因—地制宜、因形就【势,的建设城市》绿道绿廊和生态防】护林
第二十一】条
—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工!程建设项目其基【本,建设投资应当包【括配套的园林绿【化工程建设》投资配套的》。园,。。林绿化工程》应当与?主体工?程统一规《划、统一设计—因季节原因不能【与主体工程》同时完成《的应当在主体工【。程投入使用》后的下一个园林【绿化季节《完成
》建设单位应当按批】准的园林绿化工程】设计方案进行建设设!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!当经原批《准机:关审批?
第:二十二条
【 工程建设—项目配套园林—绿化面积因特—定条件限制达不到】规定标准的建设单】位或者?产权单位《。应当按原审批程【序及等值原》。则(:含土地价值》)报批后《进,行,异地补?。建
第二《十,三条
— 城市?园林绿化工程开工前!建设单位应当—向,园林绿化主管部门】办理质量监督—手续备案并》。在施工现场公示【项目相关信息
【第二十四条 —
? 建设单位或—者产权单位自—取得建设用地使用】权之日起6个月内工!程建设项目不能开工!建设的应当按—园,林绿化?。主管部门要求对建】设用:地进行?临时绿?化
? 第二十《五条 新建机关【、事业单位和文化】。、,体育、教育等公共服!务,。设施以?及商业、金融、【居住区、地下停车场!等工程建设项—。目其建筑适宜—采取屋顶绿化的应】当实施屋顶绿化
!。 城市围栏、墙【体以及高《架道路、轨道交通等!市政公用设施适宜】采取垂直绿化的应】当实施?垂,直绿化
《 城市《广场应?当以绿化为主推【行生态化、》林荫化配备》必要的健身休闲【设施
? 工程建设项【目进行屋《顶绿:化和垂直绿化的其】绿,化面积可以按—比例折算为工—程建设项目的—附,属绿地面积》
第二?。。十六:条
》 政府投《资或者政《。府投资占主导地位】的城市园林》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园!林绿化主《管部门负责》组织竣工验》收;建?设工程附属绿化【工程应当纳》入建设工程竣工【验收范围规划—主管部?门、园林《绿化主管部门应【当建立协调机制对附!属绿化用地的—面积和位置是否符】合规划许可的—内容予以《核实;建设单位应当!组织绿化工程的设】计、施?。工、工程监理等【有关单位对绿化【工程是?否符合设计》方案进?。行,验收将验收结果载】于建设工程竣工验】收报:告并按有关》规定报建设行政【主,管部门备《案
第?三章 保护与管理】
第二十七条—
《 政府投《。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!。导地位的城市绿【。地由园林绿》。化主管?部门或?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!养护管理;单位附属!绿地及其管》界内:的防护绿《地由单位《负,责养护管理;—生产:。。绿地由其经营—单位负责《养护管理实行物业】管理的居住区的【。附属绿地由业主负责!。养护管理或者由其】委托:的物业服务》企业按约定实施【养护管理建设工【程范围内保》留的树木《在建设?期,间由建设单位负【。责养:护管理
园林绿!化养:护费用由养护管【理单位承担没有养】护管理单位或者养护!管理责任不明的绿】地、树木由城市【人民政?府确:定养护管理单位【
第:二十八条
【 园林绿化—主管部门应当—制定城市《绿地养护技术规【范根据社会发—。展情:况进行修订并—对,养护管理单》位给:予,技术指导
养】护管:理单:。位应当按城市绿地】养,护技:术规范?实施养护管理—建立城市园林绿化管!。理档案
养护】管理单位发现树木死!亡的经园林》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后!应当对死亡树木及】时清理?并补植更新
—第二十九条 【。
政府投资或者!政府投资占主导地】。位,。的城市绿地养—护管理单位委—。托专业养护》单位实?施,日常养护《管理的应当通过招标!投标方式确定—。
第三十条 【
任何单—位和个人不得擅【自占用城《市,园林绿化《用地因城市建设或者!其,他特殊需要临—时占用绿地》的建设单位应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】。部,门提出?申请并?提交临时《占用绿地申请书【、地:形,图、绿地权属人意见!、,。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!件,等材料
《 :园林绿化主管部门】应当:自受理申请之日起】7个工作日内—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!准的:应当书面告》知申:请人:并说明理由》
, 临时占用—绿地期限一》。般不超过1年因【特殊需?要超过1年的—必须重新《办理审批手续占【用期满后占》用单位应当退还并】恢,。复原状
—临时占用绿地需【要迁移树木的—建设单位应》。当在申请临》时占用绿地时—一并提出
第三十】一条 ?
公园—内新:。建大型游乐设施应】当进行论证其中必】须对公园景观、环】境的影响进行—分析预测对》安全技术条》件进行评估
在!公,园内举办大型活动】应当经?。园林绿化主管—。部门:批准并不得损坏【公园景观《和园林设《施活动结《束后活动主办单位】或者个?人应当及时清理【现场:恢复:原貌不及时清理现场!恢复:原貌的由公园管【理单位清理》现场恢复原貌—由此产生的费—用由活动主办—单位或者个人承担】。
第?。三十二条
】 城市人民》政府应当按有关【规定对国家重点【公,。园、省星级公园严格!保护
禁止改变!公园:内独:特的自然景观—。或者具有《历史文化价值的【人文景观的风貌【和,格局
?第三十三条
】 调整已建成【的公园绿地内部布局!不得减?少原有绿地面—积不得擅自增—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确!需增设建《筑物和构筑物的应】。当符:合公园总体》规,划
调》整其他已建成绿地内!部布:。局调整后《的绿:地面积不得少—于原有的绿地面【积
:第三十四条
】 禁?止下列损害城市【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!为
(一)在树!木上:设,置广:告牌、标语牌或【者牵拉绳索、架设】电线以树《承重;?
(二)践踏绿!地损伤?树木花草《在绿地内堆放—杂,物、焚烧物品、排放!污水;
(【三):在绿地?。内倾倒有毒有—害物质;《
, (四)擅自【采挖树木;
— (五)在绿【地内挖坑《取土(?沙);
》 (六)《在绿地内放养—牲畜、家禽》;
(七)盗】窃树木花草》及擅自采摘花—果枝叶;
— (八)盗窃、【损毁园林设施;【
?(九)在绿》地内:擅自搭棚《建,屋、停放车辆以【及硬化和圈》占小区绿地
—第三十五条
】 百?年以:上树:龄的树木为古树稀有!、珍贵树《木、具有历史价值和!有重要纪念意义【的树木为名木省【人民政?府住房和城乡建设】行,政主管部门》对全省?城镇规划区及风景】名胜区?内的:古树名木实施统一管!理建立全省统—一的管?理体系
《 古树名木由城市!。人民政府《审定:。公布由园林绿化主管!部门建立古树名【木档案、标志落【实管:护责:任实施?挂,。牌保护单位管界内和!私,。人庭院?内的古树名》木分:别由单位和居—。民负责养护园林绿】化主:管部门负责监督和】技术指导对》濒,危古树名木应当及时!抢救和复壮保证【古树名木的正常生产!
, , ,禁止:任,何单位和个人砍伐】或者:迁移古树名木因特】。殊原因需要迁移的】应当按国《家,。或者本省《。有关规定程》序批准后方可迁移迁!移过程中应》当做好各《项防护措施确—保成:活
第三十六条 !
禁《止擅自移《植树木有下列情【形之一的《经,园林绿化主管部门】批准后可以移—植
(一—)因城市建设或者其!。。他特殊需要的;
】 , ,(,二)严重影响居住安!全的;
(三)!。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!设施:构成:威胁的
第三—十七条
【 移植树《。木应当?向园:林绿:化主管部门》提出申请并提—交下列材《料,
(一)—载,明拟移植树木的【品种、数量、—规格、位《置等内容的申请【书;
(二【)权属人《意,见;
? (三)树木移植!方案和?技,术措:施
? 工程建设项目需要!移植树?。木的还应当》提交建?设项目备案或—。者核准文件、—建设用地批准文【件、建设用地—规划:许可证?、施工许可证
【第三十八条》
《 ,禁止擅?自砍伐树木有—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园!林绿:化主管部门批准后可!以砍伐?
(一》)严重影响》居住:安全且?无移植价值》的,;
(二)妨碍!交通、对人身安【全或者?其他:设施构成威胁且无】。移植价?值的;
(三】)发生检疫》。性,病虫害的《;
(四—)树龄、《。。树,容已达?。到更新期的;
】 (五)因树—木生:长抚育需要》且无移植价值的【
第:。三十九?条
》 砍伐树木应当向】园林绿化《主管部?。门,提出申请并提交下】列材料
(【。一):。载明拟砍伐》树木的品种、—数,量、规格、位—置等内容的》申请书?;
《(二)权《属人意见;》
(三》)树木?补植计划或》者补救?措施
第四十条 】
: 因同一事—由一处一《次移植或者砍—伐,树木二十株以—。下的由县(市、【区)园林绿化主【管部门批准;二【十株(含)以上的由!。设区的市园林—。绿化:主管部门批准
【 批准部门应【。当自收到移植或【者,砍伐申请书之日【起7个?工作日内做出审【。批决定;不予批【准的:应当:书面告知申请人【并说明理《由
准予砍【伐树:木的申?请,人应当补植》不低于砍伐树木【规格、数《量或者价《值,的树木或者采取其】他补救措施
— 园林绿化主管部!门应当对树木移【植和补植的品种、】数量、?规格、位置等—进行跟踪《管理
第四十一【条
《 :进行管线建设应当】避免穿越城市绿地】确需:穿越的应当经园【林,绿,化主管部门和有关】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!负责及?时恢复原貌或者给予!补偿
第四十二】条 ?
: 新建?、改建、扩建工程建!设项目的建》设单位应当制—定树木保护措施确】保,建筑:物和构筑物与原【有树木?保持合理距离—
,。第四:十三条
园!林绿化主管》部门应?当做好城《市绿:地植物病虫》害的监测、预报和】防治工作建》立有害生物》预警、预防控制体系!。推广无公害》。防治防止《环境污染保证生态安!全
第四十》。四,条
园林绿!化主管?部门应当定期—采用卫星《遥感等先进技术对】园林绿化资源进行】。统计、监测》和监控组织》开,展城市绿《地普查并《建立:。城市绿地数字化【管理系统对城市园林!绿,化实行?动态管理
》 城市管理、建设!、房产管理、交【通运:输、水利《、铁路等有关部【门应当按园林绿【。化主管部门》。的要求报送有关园】林绿化统计数据【并对数?据的:真实性?负责
第《四,章 监督检查—
第四十五》条
》 园林绿化主—管部门应当》加强对城《市园林绿化工—作的监督检查建立与!相关部门的工—。作,协调机制对监督【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园!林绿化管理规定【。行为:应当及时制》止并查处
第四十六!条,
《 园林绿化主管【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!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!个人提供与监—督事项有关的文件】、资料?并就监督事项涉及的!问题作出解释和【说明可以根据需要】进入现场进行勘测】责,令,有关单位和人员【停止违反有关园林绿!化,法律、法《规和规章的行—为
执法人【。员履行前《款,职责应?当出示行政执法【证件被监督检—查的单位和个—人应:当予以配合不—得妨:碍和阻挠监督检查】活动
第《四十七条
【 园?林,。绿化主管《部门应当对破坏【城市绿地和》园林设施的投诉和】举报及时进行调【查处:理并将处《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!。人
第四十八条 】
园林绿化主!管部门作出移植或者!砍伐树木、占用绿地!等行政许可事项应当!在作出决定之—日起3日内将—许可决定书及—相关材料抄送相关】的执法部门或者单位!
相关的—执法部?门或者?单,位对:被许可人违反许可决!定的行为作出—行政处罚决定—的应当自作出决【定之日起3日内将行!政处罚决《。定书以及相关材料】抄送园林绿化主管部!门
第五章 法【律责任
《第四十?九条
城】市人民政府或者【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!其他有关部门及【。其,工作: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由上级行政机【关或者监察机关【依法:责令改正;对—直接负责的》主,管人员和其他直接】责任人员依法给予】处分;?构成犯罪的》依法追究刑事责【。任
(一—)未:按规定组织编制、】调,整城市绿地》系统规划的;
【。 (二)未—按规定确定、调【。整城市绿线以及改变!城市:绿线范围内》土地:用途的;
【(三)对符合法定条!件的行政许可申请】不,予受理未按规—定,时,限,办理或者违》法作:出行政?。许,可的;
(【四)对园林绿—化,监督管理《中发现的《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依!法查处?的;
(五【)对破坏城》市绿地和园林设施】的投诉、举报未按】规定:调查:处,理的;
—(,六)其他滥用—职权、徇私舞弊【。、,玩忽职?守的行?为
第五十条 】。
: 违反本办法第十】五条、第二十—四条、第二十八条、!第三十一《条、第三十二条【、第三十三条—有关规定的由园【林绿化主管》部门视情节轻—重给:予警告、责令停止违!法行为、限》期改正逾期》不改正的《可以:按,下列规定处》以,。。罚款;造成损失的依!法承担?赔偿责任
(一!)违反本《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!规定的处一万元以】上三万元《以下:罚款;
(二)!违反本办法第二十】四条规?定的由园林绿化【主,管部:门责令限期》改正;?逾期不?改正的?按照临时绿化面积】处每:。平方米一百元以【上两百元以下—罚款;
(三)!违反本办法第—二十八条第三—款,规定:的处二百元以上【二千元以下罚款;
! (四)违反本】办法:第三十一条第二款】规定的对单位处一万!元以上?三万元以下》罚款对个人处—一千元以《上五千元《以下罚款;
】(,五)违反本》办法第三十》二条第二款规定的】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!以下:罚款;
《 :(六)违反本办法第!三十三条规定的其】相差规划指标面【积,按每:平方米五百元以上】二千元以下罚款但最!高不:超过三万元
—。第五十一条
】 违?反本办法第三十【四,条规定的由》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!情节轻重给予警告、!责,令停止违法行为、限!期,改正、赔偿损失并按!。下列规定处以罚【款;构成犯罪的依法!追究刑事责任
】。。 (一)违》反,第(一)项、第(】。六)项、《第(:九)项规定的处二】百元以?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】;,
(二)—违反第(二)项规定!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!元以下罚款;
!(,三)违反第(三)】项规定的处一—千元以上三千—元,。以下罚款;
(!四)违反第(四)项!规定的处采挖—树木价值一倍以上】三倍以下罚款;【
?(五:)违反?第(五)项、第(七!),项规定的处一百元】以上一?千元:以下罚款;
】(六)违《。反第(八)项规定】。的处五百《元,以上一千元以下罚】款;造成树木死亡】的依照河北省—绿化条例的规定【给予处?罚,
第六章 附则
第!五十:二条
本】办,。法所:称城市绿地包括【
(一)公园绿!。地即向公众》开放以游憩》。为主:要,。功能兼具生》态、美化《、防灾等作用—的绿地?包括综?合公园、社区公【园,、专类公园》。。及街头绿地、—小游:。园,等,;
? (二)生产绿地】即为城市《园林绿化提》供苗木、《。花卉、草《皮、种子的圃地【;,
(三》)防护绿地即—城市:中具有卫生、隔【离和安全防护功能】的绿地包括》卫生隔离带、道【路防护绿地、城【市高压?走,廊绿带?、防风林《、城市组团隔离带等!;
《。(四)附《属绿地即城市建【设用地中绿地—之外各类用地中的】。附属绿?。化用地包括单—位用地、居住用【地、公共设施用地、!工业:用地、仓储用—地、对外交》通用地、道路—广场用地、市—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!地,中的绿地;
— (五)》其他绿地即对城【市生态环境质—量、居民《休闲生活《、城市景观和—生物多样《性保:护有直接影响的绿】地包括风景名胜区、!水源保护区、郊野公!园、森林公园、自】然保护区、风景【林地、?城市绿化《隔离带、《野,生动植物园、—湿地、?垃圾填埋场》恢复绿地等
—第五十三条 【
本办》法所称园林设施包括!亭、廊、《花架、喷泉、假山】、石桌、石凳—、围栏、围墙、园】林道:路,、雕塑、雕刻—及,其他:景观建筑和园林【服务设施《
第五十四条—
? 县(市)人民政!府所在?地以外的建制镇、未!设镇建?制的独立工矿区、】工业园区《、,开发新区、国有【林场、农场等城市型!居民:区的园林绿化规划、!建设:、,保护和监督》。管理参照本办—法执行
第》五十五条
!本办法自201【2,年3月1日起施【。行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