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,。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!理办法?
(2?011年《12月31日—河,北省人民政府令[】201?1]第23号公布 !根据2014年1月!16日河北省—人民政府令[20】。14]第2号河【北省人民政府关【于修改〈河北省人民!政府关于加强城【市市:。政公用设施建—设的暂行规定〉等】32件省政府规章的!决定第一次修—正 根据2016】年6月1《4日河北省》人民政府令》〔2016〕—第1号?河北省?人民:政府关于废止—。和,修改: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!定第二次修正— 根据?2017《年12月3》1日河北省人民政】府令〔?2017〕第—6号河北省人—民政府关《。于废止和《修改部分省政府规】章的决定《第三:次,修正:)
第一《章 总则《
,第一条
为!促进城市园林—绿化事业《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!市,生态环境建》设生:态宜居园林城市根据!有关法律、》法规的规定结—。合本省实际制定【本办法
第二条 】
《本省行政区域内【城市:和县人?民政府所在地的镇】规划区内园》林绿化的规划、【建设、保护》和监:。督管理适《用本办法《。
第三条 —
: ,城市:。园,林绿化实行》生态优先、以人为本!统一规?划、因?地制:宜政府主《导、群?众参与专业绿化和社!会绿化相结合—的原则?。。
第四?条 :
省》人民政府《住房和城乡建—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!全省城市园林绿【化监督管《理工作
设区】的市、县(市—、区)人民政—府(以下统称—城市人民政府—。)园林绿《。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!。政区域内的城市园】林绿化?监督管理工作—
县级以上人】民政:府有关部门按各自的!职,责做好园《。林绿化相关工作
第!五条
》 城市人民—政,府,应当:将城市园林绿化纳入!。国民:经济和社《会,发展规划按》国,家和本省《有关规定保》障城:市园林绿化建设和】养护费?用加强城市园—林绿化科学研—究,。和先:进技术推广维护城市!生物多样性
—第六条 》
城市人—民政府应《当积极开展》。园林城市创建—活动省?人民:政府住房和城乡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按】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园!林城:市进行评定》及复查管《理
《鼓励开展星级—。公园:和园林式单位—、小区、街道等【创建活动《积极推行立体—绿化和复层绿化提高!。园林绿化建》设质量?
第七条 》
《任何单位和个人【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!关规定履行城市园】林绿化?的义务爱护园—林绿化成果》对破坏城市园—林绿化和园》林绿化设施》的行为有《权劝:阻、投诉和举报【
鼓励单位和】个人以?投资、?捐资、认养》等形式参与园—。林绿化?的建设和养护捐资、!认养: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!。受绿地、树木一【定期限的冠》名,权,
城市人民政】府对在城市园林【绿化工?。作中作出显著—成,绩的单位和个人应】当给予表《彰、奖励
第二章】 规划与建设
第八!条
》 城市人民政—。府应当组织园林绿】化主管部门和城乡规!。划主管部门共—。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!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!规,划
? 城市?绿地系统《规划应当《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!
调整城—市绿:地系统规划应当【保证原城市绿地系统!规,划确定的城市园【林绿化用地》各项指?标和各类绿地的【合理布局并按原【审批:程序批?准
城》市绿地系统》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!人民政府应当依法】将城市绿《地系统规划草—。案予以公《示并采?。取论证?会、听证会或者其他!方式征?求专家和公众意【见公示的时间—不得:。少于30《日城市?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!虑专家和公》众的意见并在—报送审批的》材料中附具意—见采纳情况及理【由
批准后的城!市绿地系统规划应】当向社会公布接受】。公众监督
第—。九,条
城市】绿地系?统规划确定》的各类?。城市绿?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!城市绿线依据城【市绿地?。系统规划和控—制性详细规》划划定并按城市绿地!系统规划的批准程】序批准后向社—会公布?
, :城市绿?线不:得任意调《整因城?市公共基础设施【建设需要调整的应】。当按原?。批准程序批》准调整城市绿线【不得:减少规?划城市绿地的—。总,量,。因调:整规:划而:减少的城市绿—地面积应当》在新的规划中—予以补足
》 城市《。。绿线范围内的土【地禁止改变用途在】城市:绿线范围《内不符合规划要【求的建筑物和构筑】物及其?他设施应当限期改】正
城市—绿线具体管》理办法由城》市人民政府制—定
第?十条
— 城:乡规划主《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!批,手续时应当按控【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绿!地率
《 (一)新建居【住区不低于百分【之三十五旧》城,改造区居住区不低】。于百分之三十—;其中用于建—设集中绿地的面【积不得低于居住【区用地?总面积的百分之【十;
(二)新!建教育科研机—构、:医疗:卫生机?构、体育《场馆、污水》处理厂?、,公共文化场》所等不低于》百分之三十》五;其中传》染病医院应当建设宽!度不少于五》十米的防《护,绿地;
—(三)新《建公园的绿地面【。积不得低于》陆地面积的百分之六!十,五;新建广场的【绿地: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!面积的百分之六【十;
(四【),新建城市道路红线】宽度五十米(含【),以上的不低于百分】之三十?。。;新:建城市道路红—线宽度四十米—(含:)以上五十米—以下:的不:低,。于百分之二》十五;新建城市道】路红线宽度》四,十米以下的》不,低于:百分之二十》;
(五)【新建商?业中心、交通—。枢纽、仓《。储等不低于》百分之二十;
【 (六)》。因新建有大气—污染等生产工艺【要求特?殊的、需要一—定比例绿地》的工业企《业和铁路《两侧防护绿地按有关!。规定执行;
【 (七)《其他建设《项目:最低比例由园林【。绿化主管部门—另行制定
—。 ,在历史文化街—区和优秀历》史建筑保护范围【内进行建设》活动不得减少—原,。有的绿地《面积
第十一条 !
城市园【林绿化工程》应,当按基本《建,设程:序进行建设城—市园林?绿化工程的设计【、监理应当符合国】家和:本,省有关技术标准【和规范并由具—。有相应资质》的,单位:承,担
第十二条
!。 城市园林绿化】工程设?计方案应《当经园林绿化—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申!请审核城市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】方案:时应当提交下列【材料
》(一)申请》表;
(二)设!计单位的《风景:园林工程《设计资质证书—。;
?。。 (三)城市—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!案;
(四【)建设用地规划许】。可证和附图;
】 (五)建设用地批!准书和附图
【 申请建设公园绿地!和防护绿《地时还应当提交修】建性详细规划蓝图】
园林》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自!受理申请之日起1】0个:工作日内作出—审批决定不予批准】的,应当书面告知申【请人并说明理由
】。第十三条
!建设项?目配套的园林—绿,化工:程设计?方案按照基》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!当,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!。参加审查申请审核】建设项?目配套园林绿化工】程设计方案》时应当提交下—列材料
—。(一)申请》表,;
? (:二)设计单位—的风景园林工—程设计资《质证书;《
?(三:。)园:林,绿化工?程设:计方案;
》 (四)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《出,具的规划条件;
】 (五)绿—地涉及的地》下,。建筑结?构施工图立剖面图】
园林绿化主】管部门应当自—受理申请之》。日起10个工—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!不,。予,批准的应当书—面告知申请人并【说明理由
【园林绿化工程—。设计方案未经—审核同意有关部【。门不得?颁发施工许可证
】第十四条
】 公园设计应当符】合公园设计规范【并具备减灾避—险功能
公园】内的各类设施应当】与,公园功能相》适应与公园景观【环境相协《。。调公:园出入口、主路、】支路、活动广场【、建筑物出入口及】公共厕所等应当设】置无障碍设施
第十!五条 ?
新建—。。。、,改建、扩建》公园应当符合城【市绿:地系统规划按公【。园,性质和用地规模确】定适宜的《内容和各项占地【比,例
《。已,。建成的公园园林【绿,化用地比例》未达到?规定标准《的不得新建、—扩,建建筑物和构—筑物
》涉及文物保护单位】的园林绿化工程依】照,中华人民共和国文】物保护法相关规定】执行
第十六条【
公园【周边应当划定一定】范围的景观控制区】控制区内禁止建【设超过城市》。。人民政府规定—高度的?建筑物、《构筑物公园》周边新建建》设项目应当》与绿:。地景观相《协调
第十七条【
单位【和居住区园林绿化】应,当,。合理布局选用—适宜的植物种—类综合?。考虑居住环境与采】光,、通风和《安全等要求
】单位和居住区现有园!林绿化?用地低于本办法第十!条规定的标准尚【。有余地?可以进行园林—绿化的?应当自接到》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通!知之日起1年—内完成园林》绿,化
第十八条 】
城市人民政】。府应当根据城—市园林绿《化建设的《需要合理《确,定生产绿《。地生产绿地的用【地面积应当》不低于城市建—成,区面:积的百?分之二
第》十,九条
城市!人,民政府应当》加强城市水》系建:设积极推进城—市河道、景观水【体,护坡驳岸的生态【化、自然化建设与】修复营造《滨,水生态景观
】城市园林绿》化用水、景》观用水应当采用节水!技术优先利用再生】水和雨水
第二【十条 ?
? 城市人《民政府应当结合【。本地城市水系—、山体绿《化、:道路:建,设、公园《绿,地、生?态修复等建设因地制!宜、因形就势的建设!城市绿道绿廊和【生态防护林
【第二十?一条
— 新建?、改建、扩》建工程建《设项目其基本建设】投资应?当包括配套的园【林绿化工程》建设投资配套的【园林绿?化工:程,。应当与主体工程【统一规?划、统一《。设,计因季节原因不【能与:主,体工程同时完成的】应,当在主体工程投入使!用后的下《一个园林绿化—季节完成
【建设单位应》当按批准《的园林绿《化,。工程设计方案进行】建设:设计:方案确需《改变: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!审批
第《二,十二条
工!程建设项《目配套园林绿化面积!因,。。特,定条件限制达—不到规定标准的建】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!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及!等值原则(含土地】。价值)报批》后,进行异地补建
第】二,十三条 》
城市园林绿化!工程:开工前建设》单位:应,当向:园,林,绿化主?管部门办理质量【监督手续《备案并在施工现场】公示:。项目相关信息—
第二十四条— :
建设单位【或者产权单位自取】。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!日起6?个月内工《。程建设项目不—能开工建设》的应当按园》林绿化?主管部门要求对建设!用地:。进行临时《绿化
? 第二十五—条 新建机关、事业!单位:和文化、体》育、教育等公共【服务:设施以及商业—、金融、居住区、地!下停车场等工程建】设项目其建筑—适宜采?取屋:。顶绿化的应当实【施屋顶绿化
】城,市围栏?、墙:体以及?高架道路、轨道交通!等,市政公用设施—适宜采取垂直—绿化的应当实施垂】直绿化
《 城市广》场应当以绿》化为主推行生态【化、林荫化配备【必,。要的健身休闲—设施
工程建设!项目进行屋》顶绿化和垂》直,绿化的其《绿,化面积可以》按比例折算》为工:。。程建设项目的附【。属绿地面积
第二】十六条
— 政府投资或者】政府投资占主—导地:位的城市园林—。绿化工程竣工后【由园林绿化》主,。管部门?负责组织《。竣,工验收;建设工【程附属绿化工程应】当,纳入建设工程—竣工验收范围—规划主管部门、【园林:绿化主管部》门,应当建立协调—机制对附属绿—化用:地的面积和位置【是否符合规划许可】的内容予以核—。实;建设单》位应当组织绿化工程!的设计、施工、【工程监理等有—关单位对绿化工程是!否符合设计方案【。进行验收将》验收结果载》。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!报告并按《有关规?定报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】。。
第三?章 保护与管理
】第二十?七条
政】府投资或《。者政府?投资占主导地—位,的城市绿地由—。园林绿化主》管部门?或者:其委托的单位负责】养护管理;单位附】。属绿地及其》管界内的《防护绿地由单—位负责养《护管:。理;生产绿地由【其经营单位负—。责养护管理》实行物业管理的【居住区的附属绿【地,由业主负责养护【管理或者由其委托】的物业服务企—业按:约定实?。施养护?管理:。建设工程范围内保】留的树木《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!位负责养护管理【。。
园林绿化养护!费用:由养护管理单位【。承担没有养护—管理:单位或者养护管理】责任不明《的绿地?、树木由城市—人,民政府确定养护【管理单位
》第,二十八?条
》 园林绿化》主管部门应当制定】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!范根据社会发展情】况,进行修订并对养护管!。理单位给予技术指导!
养护管理单】位应当按城》市绿地养护技术规】范实施养护》管理建立城市—园林:绿化管理《档案
《 养护管理单位发现!树木死亡的经—园林绿化主管部【门确认后应当对【死亡树木及时清【理并补植更新
【第,二十九条
!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!资占主导《地位:的城市绿地养—护,管理:单位委托专业养【。护单位实施日常【养护:管理的应当通过招标!投,标方式确定
第三】十,条
任何单!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!用,城市园林绿化用【地因:。城市建?设或者?其他特殊需要临【时,占,用绿地的建设—单位应当向园林绿】化主管部门提出申】请并提交《临时占用绿》地申请书、地形【图、绿地权属人【意见、建设项—目用地批准文件等材!料
园林绿化主!管部门应当自受【理申请之日起7【个工作日《内作出审批决定【不予批准的应—当书面告知申请【人并说明理由
【 临时占用绿【地期限?一般:不超:过1年因特殊—需要超过1年的必】须重新办理审批【手续占用期满后【占用单位应》当退还并恢复原状
! 临时占》。用绿地需要》迁移树木的建—设单位应当在—。申请临时《占用绿地《时一并提《出
第三十一条 】
公园—内,新建大型《游,乐设施应《当进行论证其中必】须对:公,园景:观、环境的影响【进行分析预测对安全!技术条件进》行评估?
在公园—内举办大型》活动应?当经园林绿化主管】部门批准并不得损】。坏公园景观和园林设!施,活动结束后活—动主办单位或者个人!应当及时清理现【场恢:复原貌不及》时清理?现场:。恢复原貌的由—公园管理单位清理现!场恢:复,原貌由此产生的费用!由,活动主办单位—或者个人承担
第!三,十二条
】城市人民政府应【当按有关规》定对国家重》点公园、省》星级公园严格保护】
禁止改变公园!内独特的自然景观或!者具有历史文化【价值的人文景观的风!貌,和格:局
:第三十三条》
《 调整已《建成的公园绿地【内部布局不得减少原!有,绿地面积不得—擅自增设建筑物和构!筑物确需增设建筑】物和构筑物》的应当符合公园总体!规,划
调整—其他已建成绿地【内部布局调整后【的绿地?面积不?得少于原《有的绿地面积
第】三十四条《
禁止【。下列损?害城市绿《地和园林设》施,的,行为
(一)】在树:木上设置广告牌【、标语?牌,或者牵拉绳索、【架设电线《以树承重《;
(二)践】踏绿地损伤树木【花草:在,绿地内堆放》杂物:、焚:烧物品、排放污水;!
: (三)在绿—地内倾倒《有毒有害物质;
! ,(四:)擅自采挖》树木;
《 (五)》在绿:地内挖坑取土(【沙);
》 (六)在》绿,。地,内放养牲畜、家【。禽;
(七)】盗窃树木花草—。及,擅自采摘花果枝【叶;
? , (八?)盗窃、损毁园林】设施;
—(,九):在绿地?内擅:自搭棚建屋》、,。停放车辆以及硬【化,和圈:。占小区绿地》
第三十五条—
? 百年以上树龄】的树木为古树稀有、!珍贵树木、具有历史!价值和有重要纪念意!义的树木为名木省】人民政府住房和【城乡建设行政主【。管部门对《全省城镇《规划区?及风景名胜》区内的古树名木实】。施统一管理建立全】。省统一的管理体【系
古树名【木由城市《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由!园林:绿化:主管部门建立古树】名木档案、》。标志落实《。管护:。责任实施挂》。牌保护?单位管界内和私人庭!院内的古树名木【分别:由单位和居民负责】养护园?林绿:化主管部《门,负责监督和技术指】。导对濒危古树名木】应当及时抢救和复】壮保证古树名木的】正常生产
禁止!任何: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!迁移古树名木因特】。殊原因需要》迁移:。的应当按国家或【者,本省有关规定—。程序批准《后方可迁移迁移过程!中应当做《好各项防护措—施确保成活》
第三十六条
! 禁止擅自移植】树木有下《。列情形之一》的,经园林绿化主管部】。门批准后可以移【植
《(一)?因城:市,建,设或者?。其他特殊需要的【。;,。
?。(二)严重影响居住!安全的;
(】三):对人:身安全或者其—他设施构成威—胁的
第三十七【条
移植树!木应当?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!提出申请《并提交?。。下列材料《
(一)载明】拟移植?树,木,的品种、数量、规】格、:位,置等内容的申请书】;
(二)权】属人意见;
— (三)树木移植!方案:。和技术措施
【 工程建设项目需】要移植?树木的还应当—提,交建设项目备案或者!核准文件、建设用】地批准文件、—建设用地规划许【可证、?施工许可证》
第:三十:八条
禁】。止擅自?砍伐树木有下列情】形之一的经园林绿】。化主管?部门批准后可—以砍伐
(一】)严重影响居—住安全且无移植价值!的;
(二)】妨碍交通、》对人身安全或者【其他设施构成威胁】且无移植价值的;
! (三《)发生检疫性—病虫害的;
— (?四)树龄、树容【已,达到更新期》的;
(—五)因树木生长抚】育,需,要,且无移植价值的【。。
第三十九条—
砍伐树木!应当向园林》绿化主管《。部门提出《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!
(一)载【明拟砍伐树木的品】种、数量、规格、位!置等内容《的申请书;
】(,二)权?属人意见;
【 (三)树木—补,植计划或者补救措施!
第四十条 —
? 因同一事由一【处一次移植或者砍】伐树木二十株以下】的由县(市》、区)园林绿—化主管部门》批准;二十株—(含)以上的由设区!的市园林绿化—主管部门批准
!批准:部门应当自收到移】植或者砍伐申请书】之日起7个工—作日内?做出审批决定;不予!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!申请人?并说明理由
】准予砍伐树》木的申请《人应当补植不低于】砍伐树木规格、数】量或者价《值的:树木或?者采取?其他补?救,措施
》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!当,对,树木移植和补—植的品?种、数量、规格、】。。位置等进行跟踪管】理
第四《十一条
【 进行管线建设应当!避,免穿越城市绿地确】需穿越的应当—经园林绿化主—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!准由建设单》位负责及时恢复原貌!或者给予补偿
【
第四十二条—
新建、】改,建,、扩建工程建设项目!的建设单位应当制】。定树木保《护措:施确:保建:筑物和?构筑物与原有树木】保,持合理距离
第四十!。三条
【园林:绿化:主管部门应》当做好城市绿地植】物病虫害的监测、预!报和防治工》作建立?有害生物预警、【预防控制《体系推广无公害【防治防止环境污染保!证生态安全
第【四十四条 —
园《林绿化主管部门【应当定?期采用?卫星遥感等先进技】术,对园林绿化资源进行!统计、监测和监控组!织开展城市绿地【普查并建《立城市绿地数字化】管理系统对城—市园林绿化实行动】态管理
》 城:市管理、《建,设、房产管理、交通!运输、水利、铁路等!有关部门应当—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!的要求报送有关【园林:绿化统计《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!性负责
第四章【 监督?检查
第四十五【条
《 园林《绿,。化主管部门应当【加强对城市》园林绿化工作的监】督检查建立》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!调机制对监》督检:查中发现的违反园】林,绿化管理规定行【为应当及《时制止并查处
第】四十六条
【 :园,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!监,督检查?时可以?要求有关单位和【。个,人提供与监督事【项有关的文件—、资料并《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!题作出解《释,和说明可以根据【需,要进入现场》进行勘?测责令?有关单位和人员【停止违反有关园林】绿化:法律、法规和规【章的行为
【执法人员《履行前款职》责应当出示行政【。执法证件《被,监督:检查的单《位和个人应当予【以配合不得妨—碍和阻挠监督—检查活动《
第四十七条— ,。
?。 园林绿化主—管部门应当对破【坏,。。城,市,绿,地和园林设施的投诉!和举:报,及时进行《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!况反馈?投诉举报人
第四】十,八条 《
园林绿化主】管部门作出移植或】。者砍伐树木、占用绿!地等行政许可—事项应当在作—出决定?。之,日起3日内将许【可决定书及》相关材?料抄送相关》的执法部《门或:者单位
相关的!执法部门或者—单位:对被许可《人违反许可》决定的行为作出【行政处罚《决定的?应当自作出决—定之日起3日内将】行政处罚决》定书以及相关材料抄!送,园林绿化主管部门
!第五章 法律责【任
:第四十九条 【
: 城:市人:民政:府或者?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!其,他有关部门及其【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!之一的由上级行政】机关或?者监察机关》依法责令改正;【对直接负《责的主管人员和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】依法给予处》分;构?成,犯罪的?依法追究刑》事责任
(【一)未按《规定组织《编制、?调,整,城市绿地系统—规划:。的;
《 (二)未》按规定确定、调【整,城市:绿,线以及改变城市绿线!范围内土地用—途的;
—(三)?对符合?法定条件的行政许】可申请不予受理【未按规定时》。。。。限,办理:或者违法《作出行政《许,可的;
《 (四)对—园林绿化监》督管理中发现的违】法行为未按规定依】法查处的;
(!五)对破坏城市绿地!和园林设施的投诉】、举报未《按规定调查》处理的;
(】六)其他《滥用职权、徇私舞】弊、玩忽职守的行】为
第五十条— ,
违反—本办法第十五条、第!二十四条、第二十八!条、第三十一条【、第三十二条、【。第三十三条有关【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!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!予警告、《责令停?。。止违法行《为、限期改正逾期不!改正的可以按—。下列规?定处以?罚款;造《成损失的依法承【担赔偿?责,任
(一—)违反本办法—第十五条《第二款规定的处一】万元以?上三万元以下罚款;!
, , (:二)违反《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!定的由园林》绿化主?管部门责令》限期改正;逾期【不改正?的按照?临时绿化面积处每】平方米一百》元以上两百元以下】罚款;
《 (三)违—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!第三款规定的处【。二百元以上》二千:元以下罚《款;
》(四)违反》本办:法第三?十一:条第二款规定的【对单:。位处一?万元:以上三万《。元以下罚款对个【人处:一,千元以上五千—元,以下罚款;
(!五)违反本办—。法第: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!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!元以下罚款;—
: (六)《违反本办法第三【十三条规定的其相差!规划指标面积按【每平方米五百元【以上二千元以下罚】款但最高不超过【三万元
第五—十一条
【 违反本办法—第三十四条规定【的由:园林绿化主》管部门?视情节轻重》给予:警告、责令停—。止,违法行为《、限期改《正,、,赔偿损失并》按下列?规定处以罚款—;,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!刑,事,责任
》(一)违反》第(一)项》、,第(六)项、第【。(九)?项规定?的处二百元》以上五百《元以下罚款;
【 (?。二)违反第(—二)项规《定的处三《百元以上五》百元以下罚》。款;
(三)】违反第(三)—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!上三千元以下罚【款;:
(四)违【反第(?四)项规定的—处采挖树《木价值?一,倍以上三倍以—下罚款;
(】五)违反第》(五)项、》。第,(七)项规定—的处一百《元以上一千》元以下罚款》;
(六)违反!第(八?)项规定《的处五百元以上【一千元以下罚款【;,。造成树木《死,亡的依照河北省绿化!。条例的规定》给予处罚
第六章】 附则?
第五十二》条
—本办法所称城市【绿地包?括
? (一)《公园绿地《即向公众开放以游】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!态、美化《、防灾等作用的【绿地包括综合公园】、社区公园、专类】公园及街《头绿地、小游—园等:;
(二)【生,产绿地即为城市园林!绿化提供苗》木、花卉、草皮、】种子:的圃地;《。
(《三)防护绿地—即城市?中,具有卫?生、隔离《。和,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!包括:。卫生隔离《带、道?路防:。护,。绿,地、城?市高压走廊绿带、防!。风林、城市组团隔】离带等?;
(》四)附属绿地即城】市建设用地中绿地】之,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!绿化用地包》括单:位用地、《居住:用,地、公共设施用【地、工业用地、仓】储用地、对外交【。通用:地、道路广》场用地、《市政设施《用地和特殊》用地中的绿地;
! (五)其》他绿地?即,对城市生态环境质】量、居民休》。闲生活、城市景观】和生物多《样性保护有直接【影响的绿地包括风】景名胜区、》水源保护区、郊野公!园、森林公园—、自然?保护区、风景林【地、城?市绿化隔离》带、野?生,动植物园、》湿地、垃圾填—埋场恢复绿地等【
第五十三条 】
: 本办法所称—园林设?施包括?。亭、廊、花架、喷】泉、假山、石—桌、石凳、围栏、围!墙、园林道》路、雕塑《、雕刻及其他景观建!筑和园林服务设【施,
第五十四条—
县(市)!人民政府所》在地以外的建制镇】、未设镇建制的【独立工矿区、工【业园区、开发新【区、国?有林场、农场—等城市型居民区【的,园林绿?化规划?、建设、保护和监】。督,管理:。参照:本办法执行
第【五十五条 》
本办法自】2,0,12年3月1—日起施行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