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,。北省城市园林—绿化管理办法
(】2011年12【月31日河北省【人,民政府令《[201《1]第23号公【布 根据2014】年1:月16日河北省人】民,。政府令[2》014]第2号河】北省人民政府关【于,修改〈河北》省人民政《府关于加强城市【市,政公用设《施建设的暂行—规定〉等32件省政!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!修正: 根据?2016年》6月14日河北省人!民政府令〔》2016〕》第1号河《北,省人民?政府关于《废止和修《改部分省政府规【章,的决定?。第二次修正 —根据2017年1】2,月31日河北省【人民政府令〔20】。17〕第6号河【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!。止和修改《部分:省政府规章的—决定第三《次修正)《
第一章 总则
】第,一,条
为促】进城市园林绿化【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!。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!生态宜居园林城【市根据?有关法律、法规【的规定结《。合本省实际制—。定本办法《。。
第:二条 《。
?本省行?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!民,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!区内园林绿》化的规划《、建设、保》护和监督《管理:适用本办法
第三】条
城市园!林绿化实行生态【优先、以《人为:本统:一规划、因地制宜政!府主导?、群众?参与专业绿化和社会!绿化相结合的原【则,
第四条
【 省人民政府住房!和城乡?。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负责全省城》市园林绿《化监:督管理?。工作
? 设区的》市、县(市、区)】人民:政府(以下统—称城市人民政府)】园林绿化《主管部门负》责本行政《区域:。内的城市园林绿化】监督管理工》作
? 县:级以上人民政府有】关,。部门按各自的—职责做好园林绿化】相关工作
》第五条? :
城市》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!园林绿化纳入国【民经济和社会发展】规划按国《家和本省有关—规定保障城市园林绿!。。化建设和养》护费用加强城市园林!绿化科?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!广维护城《市生物多样性
第六!条 :
城》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!开展园林《城市创?建活动省人民政府】住房和城乡建设【。行政主管部门按有】关规定和标准对【园林城市进行评定】。及复查?管理
《 鼓励开展》星级公园和》园林式单位》。、小:区、:街道:等创建活动积极推行!立体绿化和复层绿化!提高园林绿化建设质!量
第七条
】 任何《单位:。和个人?应当按国家和—本省有关规定履行城!市园:林绿化?的义:务爱护园林绿化【。成果对破坏城市园】。林绿化和园林绿化设!施的行为《有权劝阻、投诉和】举报
鼓励单】位和个人以投资、】捐,资、认养等形—式参与园林绿—化的建设和》养护捐资、》认养的单《位和个人可以享受绿!地、树?木一定?期限的冠名权—
, 城市人民—政府对?在城市园林》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!成绩的单位》和个人应当给予表】彰、奖励
》第二章 规划—与建设
第八条【 ,
城市人【民政府应当》组织园林绿化—主,管部门和城乡规【划主管部《门共同编制城—市绿地系《。统规划并纳入城市】总体规划《
?。城市绿地系统规【划应当?经本:级人民政府批准
】 调整城市绿【地系统规划》应当保证《原城:市绿地系统规—划确定的城市—园林:绿化用地各》项指标?和各类绿《地的合理布局并按】原审批程序》。批准
城市绿】地,系,统规划报送审批【前城市人《。。民政府?应当依法将城市绿】地系统规划草案予以!公示并?采取论证会、听证会!或者:其他方式征求专【家和公众意见公【示的:时间:不得少于30日城】市人民政府应—当充:。分考虑专家和公众】的,意见: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!。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!及理由
《 批准后的—城市绿?。地系统规划应当【向社会公布接受公】众监督
第九条 !。
?城,市绿地?系统规?划确:定的:各类城市《绿地实行绿线管理】制度城市绿》线,依据城?市绿地系《统规划和控制性详】细规划划《定并:按,城市绿地系统—规划:的批:。准程序批准后向社会!公布
城市绿线!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!公共基础设施建设】需要调?整,的应当按原》批准程序批准调【整城市绿《线不得减少规划城市!绿地的总量》因,调整:规划而减少的—城市绿地《面,积应当在新的规划中!予以补足《
城《。市绿线范围》内的土地禁止改变用!途在城市绿线—范,围内不符合》规划要求的建—。筑物和构筑物及其他!设施应当《限期:改正
? 城市绿》线具体管理》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!制,定
第?十条:
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!。办理相关审批—手续时应当按控【制性详细《规划确定绿》地率
》(一:),新,。建,居住:区不:低于百分之三十【五,旧城改造《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!之三十?;其中用于建设【集中:绿地的面积不得【。低于居住区用—地总:面积:的百分之十;—。
(二》)新建?教育科研机》。构、医疗卫生机构】、体育?场馆、污《水处理?厂、公共《文化场所等不低【于百分之三》。十五;其中传—染病医?院应当建《设宽度不少于五十】米的防护绿地;
】 (?。。三)新建公园的【绿地面积《不得低于《陆,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!五;新建广》场的绿?地面: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!积的百分之六十;
! (四)》新建:城市道路红线宽度五!十米(含)》以上的不低于—百分之三十;新建】城市道路红线—。宽度:四十米(含)以上】五十米以下的不【低于百分《之二十五;新建【城市道路红线—宽度四十《米以下?的,不低于百分之二十】;
: :(五)新建商业中】心、交通枢纽、仓储!等不:低于百分之》二十:;,
(六)因新】建有大气《。污染:。等生:产工艺?要求特殊的》、需:要一:。。定比例绿地的—工业企业和铁—路两:侧防护绿地按有关】。规,定执行?;
? (七)其他—建设项目最低比【例由园林绿化—主管部门另行—制定
《 在历史《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!建筑保护范围内【进,行建设活动》。不得减?少原有?的绿地面积》
第十一条
! :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!。当按基本建设程序】进行建设城》。市园:林绿化?工,程的:。设,计、监理应当—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!。技术标准和规范并】。由具: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!担
第十《二,条
城【市园林绿《化工程设计方案应】当经园林绿》化主:管部门审核》同意申?请审核城市园—林绿:化工程设计方—案时应当提交下【。列材料
—。(一)申请表;
】。 (?二)设计单位的【风景:园林工程《设计资?质证书;
》 (?三)城?市园林?绿化工?程设计方案;
】 ,(四)建设用地【规划许可证和附图;!
, (?五,)建设用地批准书】和附图
《 申请《建设:公园:绿地和?防护绿地时》还应当提交修建性】详细规划蓝图
【 园林绿化主管部!门应当自受》理申请?。。之日起10个工作】日,内作出审批决定不】予批准的应当书【面告知申《请人并说明理—由
第十三条
! 建设项目配【套,。的园林绿《化工:程设计方案按照基】本建设程序审批【时应:当有园林绿化主管部!门参:加审查申请》审核建?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!工程设计方案时应】当提交下列》材料
《 (一)申请表;】。
(《二)设计单位的【风景园林工程—设计资质证书—;
(》三)园林绿化工【。程设计?方案;?
(四)城乡规!。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!划条:件;
(五【)绿地涉及的—地下:。建筑结?构施工?图立剖面图
【。 园林绿《化主管部门应当自】受理申请之日—起10个工作日【内作出审批决—。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!面,告,知申请?人并说明理由
【。 园林绿化—。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审!核同:意,有关部门不得—颁发施?工许可?证
第十四条
! 公园设》计应当符合公园【设计:。规范并具备减灾避险!功能
公园【内的各类设施—应当与公园功—能相适应与公园【景观:。。。。环境相协调公园出入!。口、主路、支路、】活动广场、建筑物】出入口及公共—厕,所,等,应当设置无障—碍设:施
第十五条 】
新建、—改建、扩建公园【应当符合城市绿【。地系统规划按公园性!质和用地规模—。确定适宜《的,内容和各项占地比】。例
? 已建成的公园【园林绿化用地—比例未?达到:规定标准的》不得新建《、,扩建建筑物和—。构筑物
》 涉及文物保护单位!。的园:林绿:化工程依照中华【人民共和国文—物保:护法相关规定执【行
第十《六,条
公园周!边,应当划?。定一定范围的景观控!制区控制区内—禁止建设超过城【市人民政府》规定高度的建筑物、!构筑物公园周—边新建建设项目应当!与,绿地景观相协调
】第十七条 —
, , 单位?和居住区园林绿化】应当合理布局—选用适宜的植—物种类综《合考虑居住环—境与采光、通风和】。安全等要求
【 单位和居住区【现有园林绿化用地】低于本办法第十【条规定的标准尚有余!地可以进《行,园林绿?化的应当《自接到园林绿化主管!部门通知《之日起1年》内完成?园林:绿化:
第十八条
】 城市人民—政府应当根》据城市园林绿—化建设?的需要合理确—定生产绿地生产绿】地,的用地面积》。应当不低于》城市:建成区?。面积的百分之二【
第十九条 —
? 城市?人民政?府应当?加强:城市水系建设积【。极推进城市河—道、景观水》体护坡驳《岸的生态化》、自然化建设—与修复营造滨水生态!景,观
城市—园林绿化用水、景】观,用水应当采用—节水技术优先利【。用再生水和雨水
第!二十条
城!市人民政《府应当?结合本地城市水系】、山体绿化》、道:路建设、公园—绿地、?生,态修复等建设因地】制宜:、因形就势的建【设城:市,绿道:绿廊和生态防护林
!
第二十一条
!。 , 新建、改》建、扩建工程建设】项,目其基本建设投资应!。当包:括配:套的园?林绿化工《程建设投资配套【的,园林绿化工程应【当与:主体工程统一—规划、统一设—计因季?节原因不能与主体】。工程同时《完成的应当在主【体工程投入》使用后的《下一个?园林绿化《季节完成
— 建:设单位应当按批准的!园林绿化工程—。设计方案《进行建设设计方案确!需,改变时应当》经原批准机关—审批
第《。二十二条
【 工程建》设项:目配套园林绿—化面:积因特定条件限制】达不:到规定标准的—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!位,。。应当按原审》批程序及等值原【则(含?土地价值)报批后进!行异地补《建
:第二十三条》 ,
城》市园林绿化工程【开工前?建设单位应当向园】林绿:化主管部门办—理质量?。监督手续备案并【在施工现场公示项目!相,关信息
第二—十四:条
—建设单位或者—产权:单位自取得建设【用地使用权之日起】6个月内《工程建设项目—不,能开工建设的—应当按园《林绿化主《管部:门要求对建设用地】。进行:。。临时绿化
【第二十?。五条 ?新建机关《。、事:业单位和《文化、?体育、教育等—公共服务设》施以:及商业、金融、居】。。住区、?地下停车场等工程】建设项目其建筑适宜!采,取,屋,顶绿化的应当—实施屋顶绿化
【 城市围栏、墙体!。以及高架道路、轨道!交通等?市政公用设施适宜】采取垂直绿》化的应?当实施垂直》绿,化
城市广场应!当以绿化为主推【行生:态化、林荫化配【备必要的健》身休闲设施
工!程,建设项目进》。行屋顶?绿化和垂《直绿化的其绿化面】积,可以按比例折算为工!程建设项目的附属】绿地面积《
第二十《六条
政】。。。府投资或者政府投】资占主导地位的城】。市园林绿化》工,程竣:工后由园林》绿化主管部门负【责组织竣《工验收;建设工程】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!。入建设?工程:。竣工验收范围规【划主:管部门、园林绿化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协!调机制对附属绿【化用地的面积—和,位置是否符合规划】许可:的内容予以核实;建!设单位应当组织绿】。。化工程的设计、施】工、工?程监理等有关—单位对?绿化工程《。是,否符合设计方案进】行验:收将:验收结?果载于建设工—程竣工验收报—告并按有关规定【报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《备案
第《三章 保护与管理】
第二十七条 【
政府—投资或者政府投【资占主导地位—的城:。市,绿地由?园林绿化《主管部门或者其【。委托的单位负责养】护管理;单位—附属绿?地及:其管界内《的防护绿地由单位】负,责,养护管理;生—产绿地由其》经营:单,位负:责养护管理》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!区的附属《绿地由?业,主负责养护管理或】者由其委托》的物业?服务企业按约定【实,。施养护管《理建设?工程:。范围内保留的—树木:在,建设期间由建—设单位?负责养护管理
】 园林?绿化养护费用—。由养护?管,理单位承担没有养】护管理单《位或:者养护管理责任【不明:的绿地、《树木由城市》人民政府确》定,养护管?理单位
第》二十八条
】 ,园林绿化主》管部:门应当制定城市【绿,地养护技术》规范:根据社会发展情况】进,行修订并对养—。护管理单位》给予技术《指导
? 养护管》理单位应当按城市】绿地养?护,技术:规范实施《养护管理建立城市园!林绿化管理档案
! 养护管理单位发现!树,。木死亡的经园林绿化!主管部门确认后应】当对死亡树》木及时清理并补植】更新
第二十九条】。
政府【。投资或?。者,政,府,投资:占,主导地位的城市【绿地养护管》。理单:位委托?专业养护单位实【施日常?养护管理的应当通】过招标投标方式确】定
第三十条 【 ,
任何单位和个!。人,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!林,绿化用地因》。城市建设或者—其,他特殊需要临—时占用绿地的建【设单位应当向园林绿!化主:管部门提出》申请并?提交临时《。占用绿?地申请书《、地形图、绿—地权:属人意见、建设项目!用,地批准文件等—材料
? 园林绿化主管部!门应当自受理申【请之日起7个工【作日内?作出审批决定—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!告知申请人并—说,明理由
—临,时占用绿地期限【一般不超过1年因特!殊需要超《过1年的必须重新】办理审批手》。续占用期《。满后占用单》。位应当退还并—恢复原状
【临时占用绿地—。需要迁?移树木?的建设单《位应当在《。申请临时占用绿地】。时一并提出
第三】十一条 》
公园内—新建:大型游乐设施应当】进行论?证其中?必须对公园》景观、环境的—。影响进行分析预【测对安全技术—条件进行《评估
》在公园内举》办大型活动》应当经园林》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!不得损坏公园—景观和园林设施【活动结束后活动主】办单位或者个—人应当及时清—理现场恢复原—貌,。不及时清理现—。场恢复?原貌的由公》园管:理,单位清理现场恢【。复原貌由此产生的】费用由活《动主办单位或者个】人承担
第—三十二条
【 城市人民—政,府应当按有》关规定对国家重点】公园、省星级公园严!格保护
禁止改!变,公园:内独特的《自然景观或者具有】历史文化价值的【人文景观的风貌和格!局
第三十》三条 《
, , 调:整已建成的公园绿】地内部布局不得减少!。原有绿地面积不得】擅自增设建筑物【和构筑?物确:需,增设建筑物和构筑】物的应当符》合公园总体规划
】 调?整其他已建成绿【。地内部布局调整【后的绿地面积不得】少,于原有的绿地面积
!第三十四条》 :
禁止下列【损害城市绿地—和园林设施的—行为
(一)在!树木上设置广告【牌,、标:语牌或者牵》拉绳索、架》设电线以树承重【;
(二)【践踏绿地损伤—树木花草在绿地内】堆放杂物、》焚烧物品、》排放污水;
】(三)在绿》地内倾倒有毒有害】物质;
(四)!擅自采挖树木;
】 (?五)在绿地内—挖,坑取土?(沙)?;
(六)在】绿地内放养牲畜【、家禽;
【(七)盗窃树木花草!及,擅自采?摘花果枝叶》;
(》八)盗窃、损毁园】林设施;《
: (九?。。)在绿地内》。擅自搭棚建屋—、停放车辆以—及,硬化和圈占小区绿】地,
第三十《五,条
》 百年以上树龄的】树木:为古:树稀有、珍贵树木、!具有历史价值和【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!。木为名木《省人:民政府住房和—城乡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对全《省城镇规《划区及风景名—胜区内?的古树?名,木,实施统一管理建立全!省,统一:的管理体系》
古《树名木由城市人民】政府审?定公布由园林绿【化主管部门建立【。古树名木档案、标志!落实管护《责任:实施挂牌《保护单位管》界内:。和私人庭院内的古】。树名木分别》由单位和居民负【责养护园林绿化主管!部门负?责监督和技术指【。导对濒危《古,树,名木应当及时—抢救和复壮保证古树!名木:的正常生产
【 禁止任何单—位和个人砍伐或者迁!移古树名《。木因:特殊原?因需要迁移的应【当按国家《或者本省有关—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!迁移:。迁移过程中》应当做好各项防【护措施?确保成活《
第三十六条 】
: 禁止擅自》移植树木有》下列情?形之一的经园—林绿化?。主管部门批准后【可以移植
》 (一《。)因城市建设或【者,其,他特殊需要的;【
(二)严重】影响:居住安全的;
】 (:三)对人身安全或者!其他设施《构成威胁的
第三十!七条
【。移植树木应》当向园林绿化主管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】交下列材料
— (?一):载明:拟,移植树木的品—种、数?量、规?格、位置《等内容的申请书【;
《。(二)权属人—意见;
《 (?三)树木移植方【案和技术措施
】 工程建设项目【需要移植树木的【还应当提《交建设项目备案【或者核准文》件、:建设:用地批准文件、建设!用,地规划许可》证、施工《许可:证
第三十八条 】
《禁止擅自砍伐树【木有下列情形之【一的经园《林绿化?主管部?门批:准后:可以砍伐
(一!。)严重影响居住安】全且无移植价值的】;
: , (二)妨碍交【通、对人身安全或】者其他设施构—成威胁且无》。移植:价值的;
(】三):发生检疫性病虫害】的;
《。 ,(,四)树龄、树容已达!到更:新期的;
(五!),因树木生长抚育需】。要且无移植价—值的:
第三十九条— :
,。 砍伐树木应当向!园林绿化《主管部门提出—申请并提交下列材】料
(一)【载明拟砍伐树—木的品种、数量、规!格、:位,置等内容《的,申请书;
》 (二)权属人意!见;
?。 (三)树木补植!计划:或者补救措施
第】四十条?
? :因同:一事:由一处一次移植或者!砍伐树木二十株以下!的由县(市、区)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!准;二十株(含【)以上的由设—区的市园林绿化主】。管部门批准》
批《准部门应《当,自收到移植或者砍】伐申:请书之?日,起7个工作日内做】出,审批决定;不予批】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!请人并说《明,理由
《 ,准予砍伐《。树木的申请人—应当补植不低于砍伐!树木规格、数量或】者价值的树木或者】采取其他补救措【施
园林绿化】主管部门应当—对,树木移植和补—植的品种、数量、规!格、位置等进行跟】踪管理
第四—十,一条
— 进:行管线?建设应当避》。免穿越城市》绿地:确需:穿越的应当经—园林绿化主管部门】和有关部门批准【由建设单位》负责:及时恢?复原貌?或者给予补偿
【
第四十二条 】
新《建、改建、扩建【工程建设《项目的建设单—位应当制定树木保护!措施确保建筑物和构!筑物:与原有树木保持【合理距离
第四【十三条
— 园林《绿化主管部门—应当做好城》市绿地植《物病虫?害,的监测、预报和防治!工作:建立有害生物预【警,、预防控制》体系推广《无公害防治防—止环:境污染保证生态安】全
第四十四条 !
,。 园?林绿化主《管部门应《当定期?采用卫?星遥感等先进技术】对园林绿《。化,资源进行统》计、监测和监—控组织?。开展城市绿地普查】并建:立城市绿地数字化】管理系统对城市园】林绿化实行》动,态管理
《 城?市管理?、建:设,、房产管理》、交通运输、—水利、?。铁,路等:有关部门应当按园】林绿化主管部门的要!求报送有关园林【绿化:统计数?据并:对,。数据:的真实性负责
【第四章 监督检查
!第四:。十五条 《
园》林绿化?。主管部门应当—加,强对城市园林绿【化工作?的监:督检查建立与相关】部门的工作协调【机制对监督检—查中发现的违反园林!绿化:管理规?定行为应当及时【制止并查处
第【四十六条 》
?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!进行监督检查时可】以要求有关单—位和个人提供与【监督事项有》关的文件、资料并】就监督事《。项涉及的问题作【出解释和说明可【以根据?需要进?入现场进《行,勘测:责令有关单位和人】员停止违反有—关,园林绿化法律—、法规和规章—的行为
执法人!员履行?前款职责应当出示】行政执法证件—被,。监督检查的》单位和个《。人应当予以配合不】得妨:碍和阻挠监》督检:查活动
第》四十七?条 :
园林绿化】主管部门应当对【破坏城市绿地和园】林,设,。施的投诉和举报及时!进行调查处理—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投!诉举报人
》第四:十八条 》
园林绿—化主管?部门作出移植—或者砍伐树》。木、占用绿地等行】政许可事《项应当在作》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!。将许可决定书—及相关材料》抄送相?。。关的执法部门或者单!位
相》关的执法部门或者】单,位对被许可人违反许!可决定的行为作【。。出行政处罚决定的】应当自?作出决定之》日起3日《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!以及相?关材:料抄送园林绿—化主管部门》
第五章 法律责】任
第四十九条 !
城市人民【政府或者园林—绿,化主管部门和—其他有关《部门及?其,工作人员有下列【情形:之一的由上级行【政,机关或?者监察机关依法责】令,。。改,。正;对直《接负责?的主管人员和其他】直接责任人员—依法给?予处分;构成犯罪】的依:法追究刑事》责任
《 (一)未》按,规定组织编制、【调整城?。市绿地系统规—划的;?
?(二)?未按规定确定、调】整城市绿线以及改】变城市?绿线范围内土地【用途的;
【(三)对符合法定条!件的行政许可申请】不予:受理未按规定—。时限办理或者—违法作?出行政许可的;
】 (?四,)对园林绿》化,监督管理中》发,现,的违法?行为:未按规定《依法查处的;
!(五)对破坏城市绿!地和园林设》施的投诉、举—报未按规《定调查处《理,的;
(—六)其他滥》用职权、徇私舞【弊、玩忽职守—的,行为:
第五十条 【
违反本—办法第十五》条、第二十四条、】第二十八条、第【。三,十一:条、第三十二条、】。第三十三条有—关规定的由园林绿】化主管部门》视情节轻重给予【警告、责令停止违】法,行,为、:。限期改正逾》期不改?正的可以《按下列规定处以【罚款:;造成?损失的?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】
(《一)违反《本,办法第十五》条,第,二款规定的处一万】元以上三万元以下】罚款;
》。 (二?)违反?本办:。法第:。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园!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!限期改正;逾期不】改正的按照临时绿】化面积处每平—方米一?百元以上《两百元?以下罚款;》
(三)—违反本办法第—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!的处:二百元以上二千元】以下罚?款;
》(四)?违反:本办法第三十一【条第二款规定的【对单位处一万—元以上三《万元以下《罚款对个人处—一千元以上五千【元以下罚款;
】 (五?),违反本办法第三十】二条第二款规定的】处五千元以上三【万元以下罚》款,;
《(六)违反本办法】第三:十三条规定》的其相差《规,划,指标面积按每平方米!五百元以上二千元】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!过三万元
》第五十一条》
违反本办!法第三十四》条规定的由园—林绿化主管部—门视情节轻重给予】。警告、责令停止违法!行为、?限期改正《、赔偿?损失并按《下列规定《处,以,罚款;构成犯罪【。的依:法追究刑事》责任
(一【)违反第(一)项】。、第(六)项、【第(九)项规定的】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!。。以下罚款;
】。(二)违反》第(二)项规定【的处三百元以上五】百元以下《罚款;
(三)!。违反第(三)项【规定:的处一千元以—上三千元《以下罚款;
(!四)违反第(四)】项规定的处采挖树】木,价值一倍以上—。三倍以下《罚款;
(五】)违反?第(五?)项、?第,(七)项规定的【处一:百元:以上一千元以—下罚款;《
: (六)违反第【(八)项规定—的处五百元以—上一千元以下罚款】;,造成树木死亡的依照!河北省绿化条例【的规定给予处—罚
第六《章 附则
第五十二!条
《。 本办《法所称城《市绿地?包括
(一【)公园绿地》即向公众开放以游憩!。为主要功能兼具生】。态、美化、防灾【等作用的绿》地,包括综合公园—、社区公园》、专类公园及—街头绿地《。、小游园等》;
: (?二)生产绿地—即为城市园》林绿化提供》。苗木、花卉、草皮】、,种子的圃地;
【 (三)防护绿】地即城市《中具有卫生、隔离和!安全防护功》能的绿地包》括卫生?隔离:带、道路防护绿地】、城市高压走廊绿】带、防风林、城【市组团隔离带等;
! (四)附属【绿地即?城市建设用地—中绿地之外》各,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!用,地包括单《位,用地、居住》用地:、公共?设施用地、工—业用地、仓储用地、!对外交通用地、【道,路广场用《地、市政设施用地】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!;
: (五)其他绿地!即对城市《生态:环,境质量、《。居民:。休闲生活、城市【景观和生《物多样性保护—有直接影响的绿【地包括风景名—。胜区、水源保护区】、郊野公园、森林公!园、自然保护区【。、风景林《地、城市绿化—隔离带、野生动植】物园、?湿地、垃圾填埋场恢!复,绿地等
第五—十,三条 ?
本办—法所称园林设施【包括:亭、廊、花架、【。喷泉、假山、石桌、!石凳、围栏》。、围:。墙、园林《道,。路、雕塑、雕刻【及,其他景观建筑和【园林服务设施
【第五十四条
】 县(《市)人民政府—所在地以外》。的建制镇、未设镇】建制的独《立工矿区《、工业园《区、开?发新区?、国有林场、—农场等城《。市型居民区》的园林?绿化规划、建设【、保护和监》督管:理参照本办》法执行
第五—十五条
— 本办法自20】1,。2年3月1》日起施行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