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!管理办?。法
(2《011年12月31!日河北省人》民政府令[201】1,]第2?3号:。公布 根据2—014年1月1【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!令[20《14]?第2号河北省人【民,政府关于修》改〈河北省人民【政府: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!用,设施建设的暂行【。规定〉等32件省】政府规章《的决定第一》次修正 根据—20:16年6月14【日河北省《人民政府令〔—2016〕》第1号河北省—人民政府关于废止】和修:改部分?省政府规章的决定】第,。二次:修正 根据2017!年12月31—日河北省《人民:政府令〔2017】。〕,第6号河北省人民政!府,关于废止和》修改部分省政—府规章?的决定第《三次修正)
第一章! ,总则
?第一条?。 ,
: 为促《进,城市园林《绿化事业的发—。展,保护和?改善城市生》态,环境建?设生态?宜居园林《城市根据有关—法律、法规的规定结!。合本省实际》制定:本办法
第二条 】。
? 本省行《政区域内城市和【。县,人民政府所在地的】镇规:。划区内园林绿—化的规划、建设【、保护和监督管理适!用本办法
第三条 !
城市园【林绿化实行生态优先!、以人为本统一【规划、因地制宜【政府主导、群众参】与,专业绿化和社会绿】化相:结合的原则
—第四条
— 省人民》政府住房和城乡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负责:全,省城市园林绿化【监督管理工》作
设区的市、!县(市、区》。)人民政府》。(以下统称城市【人民政府)园林绿】化主管部门负责【。本行政?区域内的城市园林】绿化监督管理工【。作
县级以【上人民政府有关部】门,按各自?的职责做好》园林绿化《相关工作
第五条】 ,
: 城市《人民政?府应当将城市—园林绿?化纳入国民经济【和社会发展规划按国!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保!障城:市园林绿化建设和】养护费用加强—城市园林绿》化科学研究》和先进技术推—广,维护城市生物多样】性
第六《条
—城,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!。开展园林城市创【建活动省人民政府】。住房和城《乡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!标准对园林城市【进行评定及复—查管理
《 鼓励开展星【级公园和园林式【单位、小区、街道】等创建?活动积极推行立【体,绿化和复层绿化【提高园林绿化建设】质量
第七条 【。
任何单位和!个人应当按国家【和本省有关规定履】行城市园《林,绿,化的义务爱》。护园林绿化成果【对破坏?城市园林绿化和园林!绿化设施的行为有】权劝:阻、投诉和举报
】。 鼓励《单位和个人以—投资、?捐,资、认养等形式【参与园林绿化的【建设:和养护?捐资、认养的单【位,和个人可以享受绿】地、树木一定期【限,的冠名权
城市!。人,民政府对在》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!。。作出显?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!应当给?予表彰、奖励
第】二章 ?。规划与建设
第八】条
城市人!民政:府应当组《织园林绿化主管部】门和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编!制城市?绿地系?统规划并纳》入城市?总体规划
【。城市绿?地系统规划应—当经本?。级人:民政:府批准
《 调?整,城市绿地系统规【划应:当保证原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!定,的城市园林绿化用】地各项指标和各【类绿地的合》理布:局并按原《审批程序批准
】 城市绿地系—统规划报送审批前】城市:人,民政:府应:当依法将《城市绿地系统规【划草案予以公示并】采取论证会、—听证会或《者其他方式征求【专家和公众意见公】示的时间不得少于】30日城市人民【政府应?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!众的意见并在报送】审,批的材料中》附具意见采纳情况】及理由
批【准后的城市绿地【系统: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!。接受公众监督
第九!条 : ,
城市》绿地系统规划确【定的:各类城市绿地实行绿!线管理制度城市绿】线依据城《市绿地系《统规划和《控制:性详细规划划定【。并按城市绿地系统】规划的批准程序【批准后向《社会公布《
: 城市绿线》不得任意调》。整因城市《公共基础《设施建设需要调整】的应当按原批—准,程序批准调整城市】绿线不得减少规划城!市绿地的总量因调】整,规划而减少的城市绿!地,面,积应:当,在新的规划》中予以?补足
城市绿】线,范围内的土地禁【止改变用途在城市绿!线范围内《不符合?规划要求的建筑物和!构筑物及其他设【。。施应当限期改—正,
: 城:。市绿线?具体管理办》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!定
第十条
】 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在办理相【关,审,。批手续时应当按控制!性详细规划》确定绿?地率
》。(一)新建》居住区不低于百【分之三十五旧城【改造:区,居住区不低于—。百分之三十;其【中用于建设集—中绿地的面积—不,得低于居住》区,用地总面积》。的百:分之十;
(】二)新建教育—科研机构、医疗卫】生机构、体育场馆】、污水处理厂、公】共文化场所等—不低于?百分:之三十五;其中【传染病医院应—当建设宽度不—。少于五十米的防【。护绿地;
(】三)新建公园的绿地!面积不得《低于陆地面积—的百分之《六十:五;新建广场的绿地!面积不得低于总用】地,面积的百分之—。六十;
—(四)新建城市道】路红线?宽度五十米(含【)以:上的不低于》百分之三十;—新,建城市道路红线宽】。度四十米(含)以上!五十米以下》的不低于百分—之二:十五;新建城市道路!红线宽度《四十米以下》的不低于《百分之二《十;
(五)新!建商业中心、交通枢!。纽、仓储等不—低于百分之二十【;,
, (六《。)因新建有大气【污染:等生产工艺要求特殊!的、需要《一定:比例绿地的工业企】业,和铁路两侧防护绿】。地按有关《规定执行;》。。
(七)其他建!设项目最低比例由园!林绿化主管部门另行!制定
在历史文!化街区和《优秀历史建筑保护】范围内进《行建设活动》不得减少原有的绿】地面积?
第十《一条
【城市园林绿化—。工程应当按基—本建:设程序进行》建设城市园》林,绿,化工程的设》计、监?理应当符合》。国家和本省》有关:技术标准和规范【。并,由具有相《。应资质的单位承担
!第十二?条
城市园!。。林绿化工程设—计方案应当经园林】绿化主管部门审【核同:意申请审核城市园林!绿化工程《设计方案时应当提交!下列材料
(】一)申请表》;
(二—)设计单位的—风景园林工程设计】资质证书;》
(三》)城市园《林绿化工程设计方】案;
? (四)建设用】地规划许可》证和附图;》
?(五)建设用地批准!书和附图《
,。 申请《建设公园《绿地和防《护绿地?时还应当《提交修?建性详细规划—蓝图
园林绿化!主管部门应》当自受理申请—之日起10个工【作日内作出审批决】定不予批准的应当】书面:。告知申请《人并说明理由—
第十三《条
建设】项目配套的园—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!按照基本《建设程序审》批时应当有园林绿化!主,管部门参加》审查申请审》核建设项《目配套园《林绿化工程设—计方案时应当—提交下列《材料
》(一:)申请表《;
(二)设计!单位的风《景园林工程》设,计资质?证书;
(三)!园林绿化工程设计】。方案;
(四)!城乡规划主管部【。门出具的规》划条件;
— (五)《绿,地涉及的地下建【筑结构施工》图立剖面图》
园林》绿,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!理申请之日起10个!工作日内作》出审:批决定不予批准的】应当书面告知申请】人并:说明理由《
园林绿化工】程设计方案未经审核!同意有?关部:门不得颁发》施工许可证
第【。十四条
公!。园设:计应当符《合公园设计规—。范并具备《减灾避险功》能
:。 公园内的各类设!施应当与公园功能】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环!境相协?调公园出入口、主路!、,支路、活动广场、】。。建筑物出入》。口及公共厕所等应当!设置无?障碍:设施
第十》五条
— 新建?、,。改建、?扩建公园应当符【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!按公园性质和用地】规模确?定,适宜的内容和—各项:。占地比例
已】。建成的公园》园林绿?化用:地,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!的不得新建、扩建建!筑物:。和构筑物
涉及!文物保护单位的【园林绿化工》程依:照中华人民》共和:。。国文物保护法相【。关规定执行
第十六!。条
公【园周:边应当划定》一定范围的景观控】制区控?。。制区内禁止建—设超:过城:市人民政府规定高度!的建筑物、构筑【物公:园周边新建建设项目!应当与绿地景观相协!调
第十七条—
单—位和:居住区?园林绿化应》当合理布《局选:用适:宜的:植物种类综合考虑】居住环境与》采光、通《风和安全等要—求
:。 单位和居住区现!有,园,林绿化用地低于本】办法第?十条:规定的标准尚有余】地可以进《行园林绿化的应【当自接到园林绿化】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!1年内完成园—林绿化
第十八条】
城—市人民政府应当根】据城市园林绿化【。建设的需要》合理:确定生产《绿地生?产绿地的用》地面积应当不低【于城市?建成区面积》的百分之《。二
第?十九条
城!市人民政府应当【加强城市水》系建设?积极推?进,城市河?道、景观水体护【坡驳岸的生态—化、自?然化建设与修—复营造滨水生态【景观
城市园】林绿:化用水、《景观用水《应当采用节水—技术优先利用再【生水和雨《水
第二十》条 ?。
城市》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!地城市?水系、山体绿化、】道路建设、公—园绿地、《生态修复《等建设因地制宜【、因:形就势的建设城市绿!道绿:廊和生态防》护林
《第二十一条
! 新建?、改建、扩》建工:程建设项目其—基本建?。设,投资应当包括—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!建设投资配》套的园林绿化—工,。程应:当与主体工程—统一规划、统一设】计因季节原因不能与!主体工程同》时完成的应当在主体!工程投入使用后的】下一:个园林绿化季—节完成
建设单!位应当按批》准的园林绿》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!建设设?计方案确需改变时】应,当经原批准机—关审批
《第二:十二条
【 工程建《设,项,目配套园林》绿化面积因特定条】件,限制: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!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!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及!等值原则(含土地】价值:)报批后《进行异?地,。补建
第《二十三条
!城市园林绿化工【程开工前建》设单位应当》向园林绿化主管【部门办理质量—监督手续备》案并在施工现—场,公示项目《相关信息
第二【十四:条
《 :。建设单?位或者产《权单位自取》得,建设用地使》用权:之,日起6?个月内工程建—设项目不能开工建设!的应当?按园林绿化主管【部,门要求?。对建设用地》进,行临时绿化
】第二十五条 新【建机关、事业单【位和文化、体育【、教育等公共服【务,设施以及商业、【金融、居《住区、地下》停车场等工程建设】项目其建筑适宜【采取屋顶绿化的【应当实施屋》顶绿化
城【市围栏、《墙体以及高架—道路、轨道交通等】市政公用设施适宜】。采取垂直绿化的【应当实施垂直绿化
! 城市广》场,应当以绿化为主【推行生?态化、林荫化配备必!要的健身休闲—设施
? 工程建设项目进!行屋顶绿《化和垂?。直绿化的其绿化面】积可以按比》例折算?为工程建设项目【的附属绿地》面积:
第二十六条—
? 政府投资或者】政府投资占主—导地位的城市园林绿!化工程竣《工后由园《林绿化主管》部,门,负责组织竣工验收】。;建设?工程附属《。绿化工程应当纳【入,建设工?程竣工验收》范围规划主管部门、!园林绿化《主管部门应当建立】协调机制《对附属?绿化用地的》面,积和位置《是否符合规划—许可的内容予以核实!;建设单位应当组织!绿化工?程的设计、施工【、,工程监理等》有关:单位对绿化工程【是否符合设计方案进!行验收?将验收结果》载于建设工程竣【工验收?报告并按有关规定】报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备案
》第三章 《保护与管理
第二十!七,条
政府投!。。资或者?。政,府投资占主导—地位的城市绿地由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】或者其委托的单位】负责养护《管,理;单位附属绿【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!绿地由单位负责【养护管理;生—产,绿地由其经营单位】负,责养护管理实行物】业管理的居住区【的,附属绿?地由业主负责养护】管理或者由其委托】的物业服务企业【按约定实施养护管】理建设工程》范围内保留的—。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!设单位负责养护管】理
园林—。绿化养护费》用由养护管理—单位承担没有养护】管理单位或者—养护管?理责任不明》的绿地、《树木由城市人民【政府确定《养护管理单位
第】二十八条《 :
园林绿化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】城市绿地养》护,技术规范根据—社会发展情况—进行修?。订并对?养护管理单位给【予技术指导
【 养:护管理单《位应当?按城:市,绿地:养护技术规范实【施养护管理建立城】市园林绿化管—理档案
《 养护管理单【位发现?树,木死亡的经园林【绿化主管《部门确认后》应当对死亡》树木及时《。清理并补植更新【
第二十《九条 ?
政府—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!。主导地位的城市绿地!养护管理《单位委?托专:业养护单位》实施日常养护—管理的应当通过【招标投标方式确定】
第三十条
】 任何单位—和,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!市园林?绿化用?地因城市《建设或者其他—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!地的建设单位应当】向园林绿化主管【。部门提出《申请并提《交临时占《用绿:地,申请书、地形图【、绿地权属人—意见:。、建:设项目用地批准文】件等材料
园】林绿化?主管:部,门应当自受理申请】之日起7《个工作日内》作,出审批决定不予批】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!请人并说明》理由:。
?临时占用绿》地期:。限一般不超》。过1年因《特殊需要超》过1年的必须重新】办理审批手续占用期!满后占用单》位应当退还》并恢复原状
临!时,。占用绿地需要迁【移树木的建设单位应!当在申请《临时占用绿地时【一并提出
第—三十一条
】 公园?内新建大型游—。乐,设施应当进行—论,证其中必《须对公园景观—、环境的影响进行分!。析预测对安全技术】条,件进行评《估
在公园内】举办大型活动—应当经园《林绿化主管》部门批准并不—得损坏公园景观和园!林设施活动结束后】活动:主办单位或者个人应!当及时清《理现场恢复原—貌不及时清理—现场恢复原貌的由】公园管?理单位清理》现场恢?复原貌由此产生的】费用由活《动主办单位或者【个人承担
—第,三十二条
!城市人民政府应当】按有:关规定对国家重点公!园、省星级公园严格!保护
禁止改】。变公园内独特的自然!景观或者具有历史文!化价值的人文景观】的风貌和格局
【第三十?三条
》 :调整已建《成的:公园绿地《内部布局不得减少】原有绿地面积不得】擅自增设建筑物【和构筑物确需—增设建?筑,物和构?筑物的应当》符合公园总体规划】
调整其他已】建成绿地内部布局调!整后的?。绿地面积不》得,少于原有的》绿地:面积
第三十四条】
禁止下】列损:害城市绿地和—园林设施的行为【。
(一)在【树木上?设置广告牌、标语牌!或者牵拉绳索—、架设电线以树承重!;
: (?。。二,)践踏绿《地损伤树木花—草在绿地内堆放杂】物、焚烧物品、排】放污水;
》 (三)在—绿地内倾倒有—毒有害物质;
】 (四?),。擅,自采挖树木;—
(五)在绿地!内挖:坑取土(沙》);
(六)】在绿地?内放养?牲畜、家禽;—
(七)盗窃树!木花草及擅自采【摘,花果枝叶;
】。(八)?盗窃、损《毁园林设施》;
《(九:)在绿地内》擅自搭棚建屋、停】放车辆以及硬化和】圈,占小区绿地
—第三十五条
! 百:年以上树龄的—树木为古树稀—有、:珍,贵树木、《具有:历史价值和有—。重要纪念意义—的树木为名木省【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!建设行?政主管?部门对全《省城镇规划区及风景!名胜区内的古—树名木实《施,统一管理建立—全省统一的》。管理体系
古】树名:木,。由城市?。人民政府审》定,公布由?园林绿化《主管部?门建:立古树?名,木档案、标志—。落实管护《责任实施《挂牌保护单》位管界内《和私人庭院内的古】树名木?分别由单位》和居民负《责,。养护园林绿化主管】部门负责监》督,和技术?。指导对濒危古树名木!应当及?时抢:救和复壮保证古树】名木的正《常,。。生产:。
禁止任何单】位和个?人砍伐?或者迁移古树—。。名木:因特殊?原因需要迁》。移的应当按国—家,。或者:本省有关《规定程序批准—后方可迁移迁移【过程中应当做好各项!防护措?施确:。。。保成活?
第三?十六条
禁!止,擅自移?植树: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!经园林绿《化主管部《门批准?后可以移《植
(一)因城!。市建:设或者其他特殊【。需要的;
(二!)严重影响》居,住安全的;》
?(三)?对人身安全或者其】他设施?。构成威?胁的
第三十七【条 ?
, 移植树木应【当向园林绿化主管部!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!列材料
(一】)载:明拟移植树木的品种!、数量?、,规格、位置等内容的!申请书;
(二!),权属人意见》;
(》三):树木移植方案和技】术措施
—工程:建设项目《需要移植《树木的还应当提交建!设项目备案或者核】准文件?、建设用地批—准文件、建设用地】规划许可《证、施工许可证【
第三十八条
! 禁止《擅自砍伐树》木,。有下列情《形之一的经园—林绿化?主管部门批准—后可以?砍伐
《 ,(一)严重影响【居住安?全且无移《植价值的;
】。(二)妨碍交—。通、对人身安全或者!其他设施构成威【胁,。且无移植价值的【;
(三)【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!;
? (四)《树龄:、树容?已达到?。更新期?的;
》(五)因树木生长抚!育需要且无移植价】值的
第三十—九条
【砍伐树木应当向园】林绿化主管部—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!列材:料
(》一)载明《拟,。砍伐树木的品—。种、数量《、规格、位置等内容!的申:请书;
(二)!权属人意见;
】 (三)《树木补植计划或者补!救措施
第四十条】
《 因同一事由一处】一次移?植,或,者砍:。伐树木?二十株以下的由县(!市、区?)园林绿化主管部】门,批准;?二十株(含)—以上:的由:设区的市园林绿化】主管部?门批准
批准部!门应当自《收到移植或》者砍伐申请》书之日起7个—工作日内做出审【批决:定;: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!告知申?。请人并说《明理:由
准予砍伐】树木的申请人—。应当补?植不低于砍伐树【木规格、《数量或者价值的【树木或者采》取其他补救措施【
: 园:林绿化主管》部门应当对树木【移植:和补植的《品种、数量、规【格、位置等进行跟】踪管理
第四—。十,一条
》 进行管》线建设应《当避免?穿越城市绿地确需】穿越:的应当经园林—绿化主管部门和有】关部门批准由建设】单位负?责及时恢复原—貌或:者给予补偿》
,
第四十二条
! 新建、》改建、?扩建:工程建设《项目的建设单位应】。当制定树木保护【措施:确保:建筑:。物和构筑物与原有】树木保持《合理距离
第四【十三条 》。
园林绿—。化主:管部门应当做好【城市绿?地,植物病虫害的监【测、预报和》防治工作建》立有害生物预警、】预防控制体系推广无!公害防治防止环【境污染保《证生态安全》。
第四十四条
! 园林绿化—主管部?门应当定期采用卫】星遥感?等先进技术对—园,林,。绿化资源进行统【计、:监测:。和监控组织开展城】市绿地?普,。查并建?立城:市绿地数字化管理系!统,对城:市园林?绿化实行动》态管理
《 城市管理—、建设、房产管【理、交通运输、水利!。、,。铁路等有关部门【应当按园林绿—化主:。管部:门,的要求报送有关园】林,绿化统计《数据并对数》据的真实性负责
】第四:章 监督检查
第四!十,五条
园】林绿化主管部—门应当加强对—城,市园林绿化工—作的监督检查建立】与相关?部,门的工作协调—机制对监督检查中】发现的违反园林【绿化:管理规定行为应【当及时制《止并查处
第四【十六条
园!林绿:化,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!查时可以要求有【关单位和《个人提供与》监督事项有关的文】件、资料并就监【督,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!解,释,和说明可以根据需】要进入现《场进行?。勘测责?令有关单《位和人员停》止违反有关园林绿化!。法律、法规和规【章的行?为
: 执法人员—履行前款职责—。应当出?示行政?。执法证件《被监督检《查的单?位和个人《应当:予以配合不得妨【碍和:阻挠:监督检查活动—
第四?十七条
【 园林绿化主管部】。门应当对破坏—城市绿地和园—林,设施的?投,诉和举报及》时进行调查处—理并将处理情况反】馈投:诉举报人
第四十】八条
【园林绿化主管部门】作出移植《或者砍伐树木、【占用绿地等行—。政许可事项应当在】作出决定之》日起3日内》将许可决《定,书及相关材》料抄送相关的执【法部门或者单位
】 相?关的:执法部门或》者单位对被许可【人,违反许可决定的行】为作:出行:政,处罚决定的应当【自作出决定之—日起3日内将—行政处罚《决定:书以及相关材料抄】送园林绿化主管部】门
第五章 —法,律,责任
第四》十九条 》
城市人—民政府或者园林【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!有关部门及》其工:作人员有下列情【形之一的由上级行】政机:关或者监《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!。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!人员和?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!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!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!任
(一)未】按规定组织编制【、调整城《市绿地系统规—划的;
》 (二)未按—规定确定、调整【。。城市绿线以》及改变城市》绿线范围内土—地用途的;
【 (三)对符合【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!申请不予《受,理未:按规定时限办理【或者违法《作出行政许》可的:;
(四)对】。园林绿化《。监督管理中发现【的违法行为未按【规定依法查处—的;
(—五,)对破?坏城市绿地和园林设!施的投诉、举报未】按规定调查处理【的;
《 (六)其他—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!。、玩忽职守的行为
!第五十条
!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!、第二十《四条、第二十—八条:、第:三十一条、》第三十二条、—。第三十三条有—关规定的由园林绿】。化,主管部门《视情节轻《重给予警告、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】、限期改《正逾:期不改正的》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!罚款;造成损失的依!法承担赔《偿责任
《 (?一):违反本办法第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】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!元以下罚《款;
(二【)违:反本:办法第二十四条规】定的由园《林绿化主管部—门责令限期改正【;逾:期不改正的按照临】时绿:化面积处每》平,方米一百元以上【两百元以下罚款;
! (三)违反本】。办,法第二十《八条第?三,款规定的处二—百元:以上二千元以—下罚款;
》。。 (四《。)违: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!第二款规定》的对单位处一—万元以上三万—元以下罚款对—个人处一千元以上】五千元以下罚—款;
(五)】违反本?。办法第三十二条第】二款规定的处五千元!以上三万元》以下罚款;》。。
(六)违【反,本办法第《三十三条规》定的其?相,差,规划指标面》积按每平方米五百】元以上二千元以【下罚款但最》高不超过三》万元
第五十一【条
违反】本办法第《三,十四条规定的—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!视情节轻重给予警】告、责令停止—违法行为、限期改】正、赔偿《损,失,并按:下,列规定处以罚款【;构成犯《罪的依法追》究,刑,事责任
—(一)违反第—(一)项《、第:(六)项、第(九】。)项规定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!元以下罚款;
】 (二?),违反第(二)项规】定的处三百元以上】五百元?以,下,罚款;
《 (三)》违反第(三)—项规:定的处一千元—以上三千元以下【罚款;?
, (?。四)违?反第(?四,)项规?定的处采挖树木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!下罚款;
— (五)违反—第(五)项、第(】七)项规定的处一】百元:以上一千元以—下罚款;
》 , ,(六)违反第(八)!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!上一千?元以下罚款;造【成树木死亡的—依照:河北省绿化条例【的,。规定给?予处罚
第六章 】附则
第五十二条】
本办法所!称城市绿《地包括
(一)!公园:绿地即?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!主要功能兼具生态】、美化、防灾—等,作用的绿地包括综】合公园、社》区公园、专类—公,园,及街:头绿地、小》游园:等;
(二)生!产绿地即为城市园】林绿化提供苗木、花!卉、草皮、》。种子的圃地;—
(三)防【。护绿地即《城市中具有卫—生、隔离和安全【防护功能的》绿地:包,。括卫生隔离带、道】。路防护绿地、城【市,高压走廊绿带、防风!林、城市组》团隔离带等;
】 (四)附属—绿地即城市建设【用地中绿《。地,之外各?类用地中的附属【绿化用地包》括单位用《。地、:居住用地、公共设】施,用地、工《业用地、仓储用地】、对外?交通用地、道路广】场用地、市政设【施,用地: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!;
:。 , (五)其他绿地】即对城市生态—环境质量、》居民休闲生活、【城,市景观和《生,物多样性保》护有直接影响—。的,绿地:。。包括风景《名胜区?、水源?保护区、郊野公园】、森:林公园、自然保【护区:、风景?。林地、城市》绿化隔离带、野生动!植物园、湿地、【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!等
第?五十三条
】 本办?法所称园林设施包括!亭、廊、《花架、喷泉、—假山、?石,桌、石凳《、围栏、围墙、园】林道路、雕塑、雕刻!及其他景《。观建筑和园林服务设!施
第五十四条【 ,。
: 县(市)—人民:政府所在地以外的】建制镇?、未设镇建制的【独立工矿区、工业】。。园区、?开发新区、国有林】场、农场等》城市型居民区—的园林绿化规划、建!设、保护和监督管】理参照本《办法执行《
第五十五条 【
本办法【自20?。12年3月1日【起施行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