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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城市园—林,绿,化,管理办法 (—2011年12【月3:1日河北省人民【政府令[《20:11]?。第23?号公布? 根据20》14年1月16【日河北省人民政【府令[2014]第!。。2号河北省人民【政府关?于,修改〈河《北省人民政府—关,于加强?城市市政公用设【。施建:设的暂行规》定〉等32件省政府!规章的决定第一【次修正 根据—2016《年6月14日河【。北省:人,民政:府令〔2《016〕第1号【河北省人民政府【关于废止《和修: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!决定第二次修—正 根据2017年!12月31日河北】省人民政府》令〔2017〕第6!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!于废止和修改—部,分省政府规章—的决:。定第三次修正)【 第一章《 总则 第》一条 ?    为》促进城市园林绿【化,事业的发展保护【和改善城《市生:态环境建设生—态宜居园林城市根据!有关法律、法规的】规定结合本省实【际制定本《办法 第二条 【    本省行【政区域内城市—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!的镇规划区内—园林绿化的规划【、建:设、保护和监督【管理适用《本办法? 第三条     !城市园林《绿化:实行生态优》先、以?人为本统一规—。划,、因地制宜政—府主导?、群众参与专业【绿化和社会绿—化相结合的原则 】第四条     】。省人民政府》住房和城乡建—设行政主管部门负】责全省城市园林【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!。。  设区的市、县】(市、区)》人,民政府(以下统称】城市人民《政府)园林绿—化主管部门》负责:本行政区《域内的城市园林【。。绿化监督管理—工作:   县级以上人民!政,。府有关部门按—各自的职责做—好园林绿化相关【工,作 第?五条    —。 城市人民政府应】当将城市园林绿【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!会,。发展规划《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!定保障城市》园林:绿化建设和养护费】用加强城市园—林绿化科学研究【和先进技《术推广维《护,城市生?物多样性 第—六条 ?    城市人民】。政府应当积极—开展园林城市创【建活:动省人民政府住【房和城乡建》设行政主管》部门按有关规定【和,标准对?园林:城市进行评定及复查!管理  《 鼓励开展星级公】。园和园林式单位、小!区、街道等创建【活动积极推行立【体绿化和《复层:。绿化提高园林绿【化建设质量》 第七条    】 任何单位和个【人应当按国家—和本:省有关规定履行【城市园林绿化—的义务爱《护园林?绿,化成果对破坏城【市园林绿化》和园林绿化设—施的行为《有,权劝阻、《投,诉和举报 》  鼓励单》位和个人以投资【、捐资、认养等形】式参:与园林绿化的建设和!养护捐资、认养的单!位,和个人可以享受绿】地、树?木一定期《限的冠名《权   城市—人民:政,府对在城市园林绿】化工:。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!单位和个人》应,当给予?表彰、奖励 第二】。章 规划与建—设 第八条    ! ,城,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!园,林绿化主管部—门和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:共同编制城市—绿地系统规划并纳】入城市总体规划【   ?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!当经:本级人民政府批准】   调整城市绿】地系统规《划应当?保证原城《市,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!城市园林绿化用【地各项指标和各类绿!地的合理布》局并按原审批程【序批准 《  城市《绿,地系统规划报送审批!。前城:市人民政府应—当依法将城市—绿,地系:统规划草案予以公】示并采取论证会【、听:证会或者其他方【式征求专家和公【众意见公示的—时间:不得少于30日城市!人民政?府应当充《分考虑专《家和公?众的意见并在报【。送审批的材料中【附具意见采纳—。情况及理《由   批准后的城!市绿地系统规—划应:当向:社会公布接受—公众:监督 第九条—  :   城市绿—地系:统规划确定的—各类城市绿》。地实行绿线管理【制度城市绿线依【。。。据城:市绿地系统》规划和控制性详【细规划划定》并按城市绿地系【统规划的批准程【序批准后向》社,会公:布,   城市绿—线,不得:任意调?整,因城:市公共基础设—施建设需要》调整的应当按原批准!程序批准调整—城,市绿线不得减少规划!。城市绿地的》总量因调整规划而减!少的城市绿地面积应!当在新?的规划中予以补【足   《城市绿线范围内【的土地禁止改—变用途在城市绿【。线范围内不符合【规划要?求的建筑《物和构筑物及其【他设施应《当限期改正   城!市绿线具体》管理办法由城—市人民政《府制定 第十条  !   城乡》规划主管部》门在办理相》。关审:批手续时《应当按控制性详细】。规,划,确定绿地《率   (一)新】建居:住区不低于》百,分之三十五》旧城改造区居住区】不低于?百分之三十;其【中用于建设集中【绿地的面《积不得低于》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!百,分之十; 》  (二)新建教育!科研机构、医疗【卫生机构《、体:育场馆、污》水处理?厂、公共文化场所等!不低于百分之—。三十五;其》中传染病医院应当建!设宽度不《少于五十米的防护绿!地,;  ? (三)新》建公园的绿地面【积不得低《于陆地面积》的百分之六》十五;新建广场的】。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!用地面积的》百分之六十;   !(,四):新建城市道路红线】宽度五十米(含【)以上的不》。低于百分之三—十;新建《城市道路红》线宽:度四十米(含—)以上?五十米以下的不低】于百分之二十—五;新建城市道【路红线宽《度,四十: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!之二:。十;   (五)新!建,商业中?心,、交通枢纽、仓【。储等不?低于百分之》二十;   —(六)因新建有大气!污染等生产工艺要】求特殊的、需要一定!比例绿?地的工业《企,。业和铁路两侧防护】绿地按有关》规定执行;》  :。 (七?)其他建设项目最】低比例由园林绿【化主:管部门另行制定  ! 在历史文化街区】和优秀历史建筑保】。护范围内进行—建设活动不得减少】原有的绿地面积 !第十:一条     城】市园:。林绿化工程》应当按基本建—设程序进行建设【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!设计、?监理应当符合国家】和本省有关技术标】准和规?范并由具有相应资】质的单位《承担 第《十,二条    — 城市园《林绿化?工程设计方案应【当经园林《。。绿化主管部》门审:核同意申请审—核城市园林绿化工程!设计方案时应当提】交下:列材料 《  (一)》。。申请表;   (】二)设计单位—的风景园林》工程:。设计资质证》书;:   (三)城【市园林绿化》工程设计方案; 】  :(四)建《设用地规划》许可证和附图;  ! (五)建设用【地批准书《和附图   申【请建:设公园绿地和—防护绿?。地时还应《当提:交修建性详细规【划蓝图   —园林绿化主管部门】应当自受理申请之】日起10个工作【日内作出审批决定】不予批准的应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!说明理?由 第十三条  】  : 建设项目配套的园!林绿化工程设计【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!序审批时应当有园】林绿化主管》部门参加审查申请】。审核建设项目配套园!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!时,应当提交下列材料】。   (一)申【请表;   (【二,)设计单《位的风景园》林工:程设计资质证书;】   (三)园【。林绿化工《程设计方《案;   (四【)城乡规划主—管部:门出具的规划—条件;  》 (五)绿地涉及】的地下建筑结构施】工图立剖面图   !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!当自受理申请—之日:。。起10个《工作日内作出审批】决定不予批准—的应当书面告知【申请:。人并说明理》由,   园林绿化工程!设计方案未经—。审,核同意有关》部门不得《颁,发施工许可证— 第十四《条,  :   公《园设计?应当:符合:公园设?计规:范并具备减》灾,。避,险功能   公园】内的各?类设施应《当与公园功能—。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环!境相协调公园—出入口、主》路,、支路、《活动广场、建筑物出!入口及公共厕所等】应当设?置无障碍设施 【。第,十五条 《    新建、改建!、扩建公《园应当符合城市【绿地:系统规划《按公园性质》。和用地规模》确定适宜的内容【和各:项占地比例 —  已?建成的公《园园林绿化用地【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!的不得新建》、扩建建筑物和构筑!。物 :  涉及文物—保护单位《的园林绿化》工程依照中》华人民共《和,国文:物保护法相关—规定:执行 第十六—。条    》 公:园,周边应当划定一【定范围的景观—控制区控制区内【禁止:建设超过城市人民】政府规?定高度的建筑物、】构筑物公《园,周边新?建建设项目应当【。与绿:地景观相协调— 第十七条  【。   ?单位和?居住区园林绿—化应当合理布局【选用适宜的》植物种类综合考虑居!住环境与《采光、通风和安全】等要求? ,  :单位和居住区现有】园林绿化用地低于】本办法第十条规定】的标准尚有余—地可以进行园—林绿化?的,应当自接到园林【。绿化:主管:部,门通知之日起—1年内?完成:园林绿?化, 第十八条   】  城?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!城市园林绿》化建设的需要合理确!定生:产绿地?生产绿地的用—地面积应当不低于城!市建成区《面积的百分之—二 第十九条 【  :  城市人民政府】应当加强城市水系建!设积极推进城市【河,道、景观水体护坡驳!岸的生态化》、自:然化建设与修—。复营造滨水生—。态景观   城市园!林绿化用水、—景观用水应当采【。用节:水技术优先利用再生!水和雨?水 第?二十条   —  :。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!合本:地城市水系、—山体绿化、道路建设!、公园绿地》、生态修复》等建设因地制宜、因!形就势的建设城【市绿道绿廊和生态防!护林 第》二十一条     !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】工程建设《项目:其基本建《设投资应当》包括配套《的园林绿化工—。程建设投《资配套的园林绿【化工程应当与—主体工程统一规划】、统一设计因—季节:原因不能《与主:体工程同《时完成的应当在主体!。工程投?入,使用后的下一个园林!绿化季节完成  】。 建设单《位应当按《。。批准的园林绿化【工程设计方案—进行建?设设计方案确需【改变时应当》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!第二十二条  【   ?工程建设项目配【套园林绿化面积【因特定?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!标准的建设单位【或者产权单》位应当按原审批【程序:及等:值原则?。(含土地价值—),报批后?进行异地《补建 第二十三【条     城市】园林:绿化工程开工前【建设单位应当向园林!绿化主管部》门办:理质量监督手续备案!。并在施工《现场公示项》目相关?信息 第二十四条】   ?  建设单位或者产!权单:位自取得建设—用地使用权》。之日起6《个月内工程建设【项目不能开工—。建设的应当》按园林绿化》主,管部门要求》对建设用地进行【。临时绿化《   ?第二十五条 新建】机关、?事,业单位和文化—、体育、教育等公】共服务?设施:以及商业、金融、】居住区、地下停【车场等工程》建设项目其建筑适】宜采取?屋顶绿化的》应,当实:施屋顶绿化   城!市围栏、墙体以及高!架道:路,、轨道?交,。通等市政公用设施】适宜采取垂直绿【化,的应当实施垂直【绿化   城—市广:场应当以绿化为【。主推行生《态化、林荫化配备】必要的健身》。休闲设施   【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屋!顶绿化和垂直—绿化的其绿化面【积,可以按比例折算为工!程建设项《目的附属绿地—面积 ?第二十六条    ! 政府投资或者政】府投:资占主导地》位的城市《园林绿?化工:程竣工后由园—林绿化主管》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!收,;,建设工程附属绿化】工程应当纳》入建设?工程竣工验》。收范围规划主管【部门、园林绿化主管!部,门应当建立协调【。。机制对附属绿化【用地的面《积和位置《是否:符合规?划,许,可,的内容予以核实;】建设单位应》当组织绿化工程【的设计、施工、工程!监理等有关单位对绿!化工程是否符合设】计方:案,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!载于建设《工程竣工《验收报告并按有关规!定报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备?案 第三章 保护与!管理 第二十七条】    《 政:府投:。资或:者政府投《资占主导《地位的城市》绿地由园林绿化主管!部门或者其委托的】单位负责《养,。。护管理;单位附属】绿地及其《管界内?的防护绿地由单位】负责:养护管理;生—产,绿地由其经》营单位负《责养护管理实—行物业管理的居住】区的附属绿》。地由业主负责—养护:。管,理或者由《其委托的物》业服务企业》按约定实施养护【管,理建设工程范围内】保,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!由建设?。单,。位,负责养?。。护管理   园林】绿化养护费用—由养护管理单位承担!没有养护管理—。单,位或:者养护管理责任【不明的绿地、树木】由城市人民政府【确定养护管理—单位: 第二十八条—    《 园林绿化主管【部门应?当制定城市绿地养】护技术规范根据【。社会发展情况—进行修订并》对养:护管理单位给予【技术指导  — 养:护管理单位应当按】城市绿地养护技术】规范实施养》护管理建立城市园林!绿化管理档》案  ? 养:护管理单位发现【树木死亡《的,。经园林?绿化主管《。部门:确认:后应当对死亡树木】及时清理并补植更】新 第?二十:九条     政府!投资: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!地位的?城市绿地养护管理】单,位委托?专业养?护单位实《施日常养护》管理的应当》通过招标投标方式】确定 ?第三十条《 ,  :  任何单位和【个人不得擅自占【用城市?园林绿化《用地因?城市建设《或,者其:他特殊需要临时【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!应当向园《林绿化主管部—门提出申请并提【交临时占《用绿地申请书—、地形?图、绿地《权属人?意见、?建设项目用地—批准文件等材料  ! 园:林,绿化主管《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!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!作出审?批决定不予批准的】应当书面告知—申,。。请人并说明理由  !。 临时占《。用绿地期限》一般不超过1年因】特殊需要超过1年的!必须重新《。办理审批手续占【用期满后占用—单位应当退还并恢】复原状   —临时占用绿地需【要迁移树木》。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!请临:时占用绿《地时一并提出 第三!。十一条  》   ?公园内新建》大型游乐设》施应当进行论证其】中必须对公》园景观?。、环:境的影响进行—分析预测对》安全技术条件进行评!估   《在公园内举办—大型活动应当经【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!准并不得损》坏公园景观和园【林设施活动》结束后活《动主办单位或者个】人应当及时》清,理现场恢复》原貌:不及时清理现场【恢,复原貌的《由公园?管理单位清理现场恢!复原貌?由此产生的费—。用由活动主办单位或!者个人承《担 第三十二【条     城市人!民政府应《当按有关规定对【国家重?点公园、省》星级公园《严格保护   【。。禁止改变公园内独】特的:。自然景观或者具有】。历史文?化价值的《人文景观的风貌和格!局 第三《十三:条     调整已!建,成的公园绿地内部布!局不:得,减少原?有绿地面积不得擅】自增设建筑物和【构筑物?确需:增设建筑物和构筑】物的应当符合公园】总体规划《  : 调整其他已建成绿!。。。地,内部布局调整后的】绿地面积《不得少于原有的【。绿地面积 》第三十四《条   《 , 禁止下列损—害城市?绿地和园林设—施的行为   (一!)在树木上设置【广告牌、标》语牌或者牵拉绳【索、架设《电线以树承重—;   (二)践踏!绿,地损伤树木》。花草在绿地内—堆放杂物、焚烧【物品、排《放污水;   (】三,)在绿地内倾倒有毒!有害物质;   】(四)擅自采挖【树木;   (五】。)在:绿地内?挖坑取土(沙)【;   (》六)在绿地内放养】牲,。畜、家禽《;   (七)盗】窃树木花草及—擅自:采摘:花果枝叶《;   (八—)盗窃?、,损毁:园林设施;  【 (九)在绿地内】擅自搭?。棚建屋、停放车辆】以及硬化《和,圈,占小区绿地 第【三十五?条 :    《百年以上《树龄的树木为—古树稀?有、珍贵树木、【具有:历史价值《和有重要纪》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!。省人民政府住房和】城乡: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对全》省城镇?规划区及风景名胜区!内的古树名木实【施统一管《理建:立全省统一的管理】体系  《 古树名木由城市人!民政府审定公—。布由园林绿化主管部!门建立古树》名木档案、标志落实!管护责?任实施挂牌保护单位!管界内和私》人庭院?内,的古树名木分别由】单位和居民负责【。养护园林《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!督和技术《指,导对:濒危古树名木应当】及时:抢救:和复壮保证古树名】木的正常生》产   禁止任【何单位和个》人砍伐或者》迁移古树名》木因特殊《原因需要迁移的【应当按国《家或者本《省有关规定程序【批准后方《可迁移迁移过程【中应当做好各—项防护?措施:确保成?。活 第三十六—条  ?   禁止擅—自移植树木有下【列情形?之一的经园林绿化】主管部门批》准后可以移植  】 (一)因城市建设!或者其他特殊需要】的;   (二)严!重,影响居住安》全的;   —(三)对人身安【全或者其《他,设施构?成威胁的 第三【十七条?     移植【树木应?当,向园林绿化主—管部门提出申请【并提交?。下列材料 》  (一)载明【拟移植?树木的品种》、,数量、规格、位【置,等,内容的申请书; 】  (二)权—属,人意:见;   (三)树!木移植方案和技术措!施   工程建【设项目需要移—植树木的还》应当提交建设项【目备:案或者核准文件、建!。设用地批准文—件、建?设用地规《。划许可证、》。施工:许可:证 :第三十八条    !。。 禁止擅自砍伐树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!经,园林绿化主》管部门?批准后可以砍伐【   (《一)严?重影响居住》安全且无移植价值的!;   (二)【。妨,碍交通、对人身安】全或者?。其他设施构成威【胁且无移植》价值的;   (】三)发生《检疫性病《虫害的;   (四!)树龄、树容已达到!更新期?的;   (五)因!树木生长《抚育需要且无—移植价值的 第【三十九条     !砍伐树木应当向园】林绿化主管》部门提出申请并【。提,。。交下列材料》 ,  :(一)载明拟砍伐树!木的品种、数量【、规格、位》置等内容的》申请书;   【(二)权属人—意见; 《  (三)树木补植!计划或者补救—措施 第四十—条,     》因同一事由一—。处一次移植》或者砍伐树》木二十株以下的由】。县(市、区)园【林绿化主管》部门批准;二十株】(,含)以上的由设【区的市园《林绿化主管部—门批准 《。  批准部门应当自!收到移植或者砍伐申!请书之日起7个【工作日?内做出审批》决定;不予》批准: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!人并说明理由—   准予砍伐树木!的申请?人应:当补植不低于砍【伐树木规格》、数量或者》。。价值的树木或者【采取其?他补救措施   】园林绿化主管—部门应当《对树木移植和—补,植的品种、数量、规!格、位置等进行跟】踪管理 第》四十一条《     进行管】。线,建设应当避免穿越城!市绿地?确需穿越的应—当经园林《。绿化主管部门和有】关部:门批准由建设—单位负责及时恢复原!貌或者给《予,补偿 第四十二】条     —新建、改建》、扩建工程建设项】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制!。定树:。木保护措施确—保建筑物和构—筑物:与原有树木》保持合?理距离 《第四十?三条   》  园林《绿化主管部门应【。当做好城市绿地植】。物病虫害的监—测、预报和防治工】作建立有《害生物预警、预防控!制,。体系推广无》公,害防治防止环境【污,染保证?生态安全《 第四十四》条     —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!当定期采用卫—。星遥感等先进技术】对园林绿化》资,源进行统计、监【测和监?控组织开《展城市绿地普—查并建立城市绿【地数:字化管理系统对城市!园林绿化实行—动态:管理   城市管】理、建设、房产管理!、交通运输、水利、!铁路等有关部—。门应:当按园林绿化主管】。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!园林绿化统计数【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!负责 第四章 【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!条     园林绿!化主管部《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园!。林绿化工作的监督】检查建立与相关部】门的工?作协调机制对监督检!查中发?现的违反园林绿化】管理规定行》为应当及时制—止并查?处 第?四十六?条     园林】绿,化主管部门进行监督!。检查时可以要求有】关单位和个人提供】与监督事项有关的】文件:、资料并《就监督事项涉及的】问题作出《解释和?说,明可以根据需—要,。进入现场进》行勘测责《令有关单位和人员】停止违反《。有关园林绿化法【律、法规和规—章的行为《 ,  执?法人员?履行前款职》。责应当出《示行政执法证件被监!督检查的单位和【个人应当予以配合】不得妨碍和》阻挠:监督检查活动 第】四十七条    】 园林绿化主管部】门应当对破坏城市绿!。。地和:园林设施《的投:诉和举?报及时进《行,调查处?理并:将处理情况反馈【投诉举报人 第四十!八条:     》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作!出移植?或,者砍伐树《木、占用《绿地等行政许可事项!应当在作《出决定之《日起3?日,。内将许可决定书及】相关材料抄送相【关的执法《部门或者单位—   ?相关的?执法:部门或者单位—对被许可《人违反许可决定【的行为?作出行政处罚决【定的:应当自作《出,决定之日起3—日内:。将行政?处罚决?定书以及《相关材料抄送园【林绿:化主管部门 第五章! ,法,律责任? 第四?十九条     】城市人民《政府或者园林—绿化主管部门和【。其他有关《部门及?其工作人员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!上级行政机》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!责令改正;对直接负!责的主管人》员和:其他直接责任人【员依法给予处分【;构成犯罪》的依法追究》刑事责任   (】。一)未?按规定?组织:编制、调《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!的;   (二)】未按规定确》定,、调整城市》绿线以及改》变城市绿《线范:围内土地用途的; !  (三)对符合】法定条件的行政【。许,可申请不予受—理未按规定时限【办理或者违法作【。出行政许可》的;   (—四)对园林绿—化,监督管理《中发现的违法行为】未,按规定依法查处的;!   (《五)对破《坏城市绿地和—园林:设施的?。投诉、举报》未按:规,定调查处理的;【  : (六)其他滥用】职,权、徇私舞弊、玩忽!职守的行《。为 第五十条—     违反本办!法第十五条、—第二十四条》、第二十八条、【第三十一条、—第三十二条、第三】十三条有关规定的】由,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!情节轻重给予警【告、责令停止违【法行为、限》期改:正逾期不改》正的可以按下列规定!处以罚款《;造:成,。损失的依法承担赔】。偿责任   —(一)违反本办法】第十:五条第二款规定【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!元以下罚款;   !(二)违《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!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!管部门责令》限,期改正;逾期—不改正的按》照临时绿《化面:积处每平方米—一百:元以上两百元以【下罚款; 》  (三)违反本】。办法第?二十:八条第三款规定的】处二百元以上—二千元以下罚款; ! , (:四)违反《本办法第三十一条】第二款规定的对单】位处一万《元以:上三万元以》下罚款?对个人处一千元【以上:五千元以下罚款; !  (五)违反【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!二款规?定的:。处五:千元以上三》万元以下罚款;  ! (六)违反—。本办法第三十三【条规定的其相差规】。划指标?面积按每《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!千元以下罚款但最高!不超:过三万元 第—五十一?条,     违反本办!法第三十四条规【定的:由园林绿《。化主管部门视情【节轻重给予警告【、责令?。停,止违法行《为、限?期改:。正、赔偿损失—并按下列《规定处以罚款;构】成犯罪?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!   ?(一)违反第(【一):项,、第(六《)项、第(九—)项规定的处二百】元以上五百》元以下罚款;   !(二:)违反第(》。二,)项规定的处三百】元以上五百元以下】罚款;   (【三,),违反第(三)项【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!三千元以下》罚款;   (四】)违反第(》四)项规定的—处采挖树木价值一】倍以上?三倍以下《罚款;   (【五):违反第(五)项、】第(七)项》规,定的处一百元以上】一千元以下罚—。款; ?  (六)违反【第(八)项规—定的处五百元以【上一千元以下罚款】;,造成:树木死亡的依照河】。北省绿化条》例,的规定?给予处罚《 第六章《 附则? 第五十二》条  ? ,  本办《法所称城《市绿地包《括 :  (一)公—园绿:地,即,。向公:众,开放以游憩为主【要功能兼《具,生态、美《化、防灾等作用的】绿地包括《综合公园、社区公园!、专类公园》及街头?绿地、小游园等;】   (二)生【产绿地?即为城市园林绿化提!供苗木、《花,卉、草皮、种子【。的圃地;   (三!)防:护绿地即城市中具】有卫:生,、隔离和安全防护功!能的绿地《包,括卫生隔离》带,、,道路防?护绿地、城市—高压走廊绿带、【防,风林、城市组团隔离!带等;   —(四)?。附属绿地即城市建设!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!用地中的附属—。绿化用?地包括单位用地、居!。住用:地、公共设施—用,地、工业用》地、仓储用地、【对外交通《用地、道路》广,场,用地、市政设施【用地和?特殊用地中的绿地】;   (五—)其他绿《地即对城市生态【环境:质量:、居民?休闲生活、城市景】观和:生物多样性保—护,有直接影响的—绿地包?括风景?名,。胜区、水源保护区】。、郊野?公园:、森林公《园、自?然,保护区、风景林【地、城市绿化隔离】。。带、野?生动植物园、—湿地、垃圾填埋场】恢复绿地等》 第五十三》条  ?   本办》法所称园林设施包】括亭、廊、花—架、喷泉、假—山、:石桌、石凳、—围栏、围《墙、园林道路、【雕塑、雕《刻及其他景观建【筑和园?林,。服务设施 第五【十,四条    — 县(市《)人民政府所—。在地以外的建制镇】、未设镇建》制的独立工矿区、】工业园区《、开发新区》、国有林场、农【场等城市型居民区的!园林:绿,化规划、建设、保护!和监:督管理?参,照本办法执行— 第五?十五条     】本办法自《2012《年3月?1日起施行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