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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:省城市园林》。绿化管理办法— (2011年12!月31日河北省人民!政府令[201【1]第2《3号公布 根据20!14年1月1—6,日河北省人民政府】令[201》4]第2号》河北省人《民政府关于》修改〈河北省人民】政府关于加》。强城市市政》。公用:设施建设《的暂行规定〉等32!件省政府规章—的决定第一次—修,正, 根:据2016年6月】14:日河北省人民—政府令〔2》016?〕第1号河北省【人民政府关于废【止和修改部分省【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!次修正 根据20】17年12月31】日河北省人民—政府令〔《2017〕第6【号河北省人》民政府关于》。废止和修改部—分省政府《。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!。正) ?第一章 总则— 第一条《 ,    为促进城市!园,林,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!和改善?城市生态环境建设】生态宜居园林—城市:根,据有关?法律、法《规的规?定结:合本省实际制定【本办法 第二—条     本省】行政区域内城市和】县人民政府所在【地,的镇规划区内园林】绿化的规划、—建设、保护》和监督管理适用本】办法 ?第三条   —  城市园林绿化实!行生态优先、以【人,为本统?一规划、因地制【宜政府主导、群众参!。与,专,业绿化和社会绿化】相结合的原则— 第四条  —   省人民政府住!房和城乡《。。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—负责:。全省城市园林—绿化监督《管理工作  — 设区?。的市:、县(市、区—)人民政《府(以下统》称城市人民》政府)?园林:绿化主管部门负【责本行?政区域内《。的城市园《林绿化监督管理工】作  ? 县级?以上人民《政府:。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!。责,做好园林绿化相关工!作 :。第五条    【 城市?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!园林绿化纳入—国民经?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!国家和本《。省有关规定保障城】市园:林绿化建设》和养护?费用加强城》市园林绿化》科学研究和先—进技术推《广维护城《市生物多样性 第】六条   》。  城市人民政府应!当积极开展》园林城?市创:建活动省人民政府】住房和城乡建—设行政主《管部门按《有关规定和标准【对园:林城市进行评定及复!查管理?   鼓《励开展星《级公园和园林式单】位、:小区、?街道等创建》活动积?极推行?立体绿化和复层绿化!。提高园林绿化—建设质量 第—七条     任】。何单位和个人应当】按国家和本省—有关规定《履行城市《园林绿化的义—务爱:护园林?绿,。化,成果对破坏城市园林!绿化和园林绿化【设施的行为有权劝】阻、投诉和举报【   鼓励》。单位:和个人以投》资、捐?资、:认养等形式参与园林!绿,化的建设和养护【捐资、认《。养的单位和个人可】以享受绿地》、,树,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!   城市人民政府!对在城市园林绿【化工作?中作出显著成绩【的单位和个人应【当给予表彰、奖【。励 第?二章 规划与—建设 第八条—     城市人民!政府:应当组?织园林绿化主—管部:门和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共同编【制城市绿地系—统规划并纳入城市】总体规划   城市!绿地系统规划应当】经,本级人?民政府批准 — , 调整城市绿地【系统规划应当保证原!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!定的城?市园林绿化用地【各项指标和各类【绿,地的合理布局并按原!审,批程:序批:准  ?。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!报送审批前城市【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】将城市绿地系统规】划草案予以公—示并:采取论证会、—听证会或者其他【。方,式征求专《家,和公众意见公示的】时间不?得少:。于30日城市人【民政府?应当充分考虑专【家和公众的意—。见并在报送审批的】。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!情况及理由   】批准后的城市绿地】系统规划应当向社】会公布?接,受公众监《。督 第?九条    — 城市绿地系—统,规划确定的各类城】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!制度:城市绿线依据—城市绿地《系统规划《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划!定并按城市绿地系统!规划的批准程序【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!  城市绿线—不得任意调整因城】市公共基础设施建】设需要调整的应【。当按原批《准程序批准调整城】市绿线不得》减少规划《城市绿地的总量因调!整规划而减少的城】市绿地面积应当在新!的规划中予以补足 !  城市绿线范围内!的土地禁止改变用】途在城?市绿线?范围内不符》合规划要求》的,。建筑物和《构,筑,物及其?他,设施应当限》期改正   —城市绿?线,。具体管理办法由城市!人民:。政府:制定 第十条   !。  城乡规》划,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!审,批手续时应当按【控制:性详细规划确定【绿地:率   (一)新建!。居住:区不低于百分之三】。十,五旧城改《造区居?住区不低于百—分之三十;其中用】于建:设集中绿地的面【积不得低于居—住区用?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!;   (二)新建!教,育科:研机:构、医疗卫生机构】、体育场馆、污水处!理厂、公共文化【场所等不低于百分】之三十五;其中【传染病医院应当建】设宽度?不少于五十米的【防护绿地《;   (三—。)新建?公,园的绿地《面积不得低于陆地】面积的百《分,之六:十五;新建广场的】绿地: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!面积的百分之—六十;  》 (四)新建—城,市道路红线宽度五十!米(:含)以?上,的不:。低于百分之三十;新!建城市道《路红线宽度四十米(!含)以上五十米以下!的不:低,于,百分之二《。十五;新建城市【道路红?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!不低于百分之二【十;   》(五)新建》商,业中心?、交通枢纽、仓【储等不低于百分之二!十;   (六【)因新建有大—气污染?。等生产?工,艺要求特《。殊的、需要一定【比例绿地的工业企】业和铁路两侧—防护绿地按有关规定!执行;  》 (:七)其他建》。设项目最低比例由】园,林绿化主《管部门另行》制定:   在历史文化街!区和优秀历史建【筑保护范围内进行】建设活动《不得减少原》有的绿地面积— 第十一条  】。   城市》园林绿化工程应当】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!建设城市园》林绿:化工程的《设计、?监理应当符合—国家和本《省有关技术标—准和规范并由具【有相应资质的单位】承,担 第十《二条    — 城市园《林绿化工程设计【方案应当经园林绿】化主管部门审核【同,意申请审核》城市园林绿化工【程设计方案时应当提!交下列材料   】(一:)申请表; —  (二)设计【单位的风景园林工】程设计资质》证书;  》 (三)城市园【林绿化工《程设计方案》;   (四)建设!用,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!;   (五—)建设?用地批?准书和附图   】申,请建设公《园绿地?和防护绿地》时还应当提交修【建性详细规划蓝【图,   园林》绿,化主管部《门应当自受理—申请之日起10【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!决定不予批准—的应当书面》告知申请人并说明】理由 第十三条  !。   ?建设项目配套—的园林绿化工—程设计方案》按,照基本建设程序审】批时应当有园林绿化!主管:部门参?加,审查申?请审核建设项目【配套园林绿化工【程设计方《案时应当《提交下列材料  】。 ,(一)?申请表;《。   (《二)设计单》位的:风景园林工程设【计,资质证书;   (!三)园林绿化工程设!计方案; 》  (四)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《出具:。的规划条件》。;   (五—),绿地涉及的地—下建:筑结构施工》图立剖面图》   园林》绿化主管《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!之日:起10?个工作日内作—出审:批决定?。不予批准的应—当书面告《知申请人并》说明理由《。   园林绿化工】。程设计方《案未经审核同意【。有关部门不得颁发施!。工许可证 第十【四条  《   公园设计【。应当符合公园设【计,规范并?具备减灾避险功能】   公园内的【各类设?施应当与公园功能】相适应与公园景观】环境相协调公园出】入口、主路》。、支路、活动—广场、建筑物出入口!及公共?厕所等应《当设置无障碍—设施 第十五—条   《  :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公!园应当符合城市【绿地系统规》划按公园性》质,和用地规模确—定适宜的内容和【各项占地比例  】 已:建成的公园》园林绿化用》地比例未达到规定】标准的不得新建、扩!建,建筑:物和构筑物 —  涉及文》物保护单位的园林】绿化工程依》照中华?人民:共和国文物保—护法相关规定执【行 第十六》条   《  公园周边应【当划定一《定范围的《景观控?制区控制区》内禁:止建设超《过城:市,人民政府规定高度】的建:筑,物、构筑物公—园周:边,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!绿地景观相》协调 第十》七条:   ?  单位和居住【。区园林绿化》应当合理布局选【用适宜的植物种【类综合考虑居住环境!与采光、通风和【安,。全等要求   单位!和居住?。区现有园林绿化用地!低,于本办?法第:十条规?定的标准《尚有余地可以进【行园林?绿,化的应当自》接到园林绿化主管】部门通?知之日起1年内完成!园林绿化 》第十八条     !城市人民政府—应当根?据城市园《林绿化建设的需【。要合理确定》生产:绿地生产绿地—的用地面积应当【不低于城市建成区】面积的百分之—二 第十九条—     城—市人民政府》应当:加,强,城市水系《建设:积,极推进城《市河道、景观水体】护坡驳岸的生态化、!自然化建设》。与修复营造滨水生】态景观   城市园!林绿:化用:水、:景观:用水应当采用节【水,。。技术优先利用再【生水和雨水 —第二:十条:     》城市人民政府应【当结合本《地城市水系、—山体绿?化、道路建设—、公园绿地、生【。态修复等建设因【地制宜、因形就势】的建设?城市绿道绿廊和【生态防护林 第】二十一条   【  新?建、改建《、扩建工程建设项】目其基?本建设投资应当包】括配套的园林—绿化:工程建设投》资配套的园林绿化工!程应当与《主体工程《统一规划、统—一设计因季节原因不!能与主体《工程同时完成—的应当在《主体工程《投入使用后》的下一个园林绿化】季节:完成   建—设单位?。应当:按批准的园》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!进行:建设设计方案确【需,改变时?应当经原批准机关】审批 第二》十二条 《。    工程建设】项目配套园林—绿化:面积因?特定条件限制达【不到规定标》准的建设单位或者产!权单位应当按原审批!程序及等值原则【(含土地价值)报批!后,进行异地补建— 第二十三条 【   ? 城市园《林绿:化工程?开工前建设单位【应当向园林绿化主】管部门办理》质,量监督手续备案并在!施工现?场公示项目相—关信息 第二十【四条     建设!单位或者《产权单位自》取得建设《用地使用权》之日起6个》月内工程建设项目不!能开:工建设的应当按园】林绿化主管部—门要求对建设用地进!行临:时,绿化   第二【十五条? 新:建机关、事业—单位和文化》、,。体育、教育等公共服!务设:施以及商业、金融、!居住:区、地下停车场等】。工,程建设项目其建【筑适宜采取屋顶绿】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!化   城市围栏】、墙体?以及高架道路—、轨道交通》等市政公用设施适】宜,采取垂直《绿化的应当》实施:垂直绿?化 :  城市《广场应当以绿化为】主推行生态化—、林荫化《。配备:。必要的健《身休闲?设施  《 工程建《设,项目进行屋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】的其绿化面积可【以按比例折》算为工?程建设项目》的附属绿地》面积 第《二十:六条  《   政府投资或者!政府投资占主导地】位的城市园林—绿化工程竣》工后由园林》绿化主管部门负责】组织:竣工验收;建设工】程,附属绿?化工程应当纳入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】范围规划《主管部?门、园?林绿化主管部门【应当建立协调机制】对附属绿化用地【。的面:积和位置《是否符合《规划许可《的,。内容予以核实;【建,设单位应当》。组织绿化工程的设计!、施工、工程—监理等有关单位对】。。绿化工程是否符合】设计方案进行验【收将验收结果载于】建设工程《竣工验收报告并【按,有关:规定报建《设行政?。主管部?门备案 第三章【 保护与《管理 ?第二:十七条  》   政府投资【或者政府投资占【主导地?位的城市绿地由园林!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!委托的单位》负责养护《管理;单位》附属绿地《及其管界内的防【护绿地由单位负【责养护管理;—生产绿地由其经【营,单位负责养护管【理实行物业管理的居!住区的附属绿地【由业主负《责养护管《理或者由其》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!按约定?。实施养护管理建设工!。。程,范围内?保留的树木在建【设期间?由建:设单位负责养护管】理  ? 园林绿《化养:护费用由养护管理】单位承担没》。。有养护?管理单?位或:者养护管理责任不明!的绿地、树木由城市!人民政府《确定养护管》理单位 第二—十,八条 ?    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!当制定城市绿地养护!技术规范根据社会发!展情况进行修—订并对养护管—理单位?给予技术指导—   养《护管理单位应当按城!市绿地养护技术规】范实施?。养护管理建立城【市,园林绿化管》理档案   养护管!理单:位发:现树木死亡的经园林!绿化主管部门确认】后应当对《死亡树木及时清【理并补?。植,更新 第二十—九条  《 ,  政府投》资或者政《府投资?。。占主导?地位的?城市绿?地养护管理单位委】托专业养护单位【实施日常养护管理】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!方式:。。确,。定 :第三十条 》    任何单【位和个人《不得擅自《占用城?市园林?绿,化用地因《。城市:建设或者其》他特殊需要临时占】用绿地的《。建设单位应当向园】林绿化主管》部门提出申请并提】交临时占用》绿地申请书》、地形?。图、绿地《权属人意见、建设】项,。目用地批准》文件等材《。料   园林—绿化主?管部门应当自—受理:。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!日,内作出审批决—定不予批准的应【。。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!说明理由   临】时占用绿地》期限:一,般不超过1年因【。特殊:需要超过1年的必】。须重新办理审—批手:续占用期满》后占用单位应—当退还并恢复—原状:。   临时占用绿地!需要:迁移树木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】申请临时占用绿地时!一,并提出 第三十一】条     公【园内新建大》型游乐?设施应当进行论【证其中必须》对公园景观、环境】的影:响进行分析预测对】安全技术条件进【行评估 《  在公园》内举办大《型活动应《当,经园林绿化主—管部门?批准并不得损坏公园!景观和?园林设施活动—结束后活动主办单位!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!理,现,场恢复原貌》不及时?清理现场恢复原【。貌的由公园管—理单位清《理现场恢复原—貌由:。此产生的费用由【活动主办单位或【者个人承担》 第三十二—条   《  城?市人民政府应—当按有关规定对国家!重点公园、省星级】公园严格保护  】 禁止改《。。变公:园内独特的自然【景观或者具有历史文!化价值?的人文景观的风貌和!格局 第《三十三条《  :  : 调整已建成的公】园绿地内部布—局不得减《少原有绿地面积【不得擅?自增设建筑物和构】筑物确需增设建【筑物和构筑》物的应当《符,合,公园总体规》划   调整其【他已建成绿地—内部布局调》。整后的绿地面积不得!少于原有的绿—地面积 第三—十四条    【。 ,禁止下列损害—。城市绿地和》园,林设施的行为   !(,一)在?树木上设《置,广告牌、标语牌【或者牵拉绳索、架】设电线以《树承重;   (二!)践踏绿地损伤树木!花,草在绿地内堆—放杂物、焚烧物品、!排放污水;   】(,三)在?绿地内?倾倒:有毒有害物质; 】  (四)》擅自采挖树》木,;  ? (:。五)在绿地内挖坑】取土(沙);  】 (六)《在,绿地内放养牲—畜、家禽;   (!七)盗?窃树:木花: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!叶;   (—八,)盗窃、损毁园林设!。施;  《 (九)在绿—地内:擅自搭棚建屋、【停放车辆以》及硬化和圈占小区】绿地: 第三十五条—     百年以】上树龄的树》木为古树稀有、【珍贵树木、具有历】史价值和《有,。重要纪念意》义的树木为名木【省人民政府住房【。和城乡建《设行政?主管部门对全省城镇!规划区?及风景?名胜区?。内的古树名木实施】统一管理《建立全省统一的【管理体系   古】树名木由城》市,人民政府《审定:公布由园《林绿化主管部门建】立古树?名木档案《、标志落实管护【责任实施《挂牌保护单位管【界,内和私人庭院内的古!树名木分别由单位】和居民负《责养护园林绿化主】管部门负责》监,督和:技术指导对濒—危,古树名木应当及时】抢,救和复壮《保证古树名木的【正常生产《   ?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!砍伐或?者迁移古树》。名木因特殊原因需】要迁移的应当按国家!或者本省有关规定程!。序批准后方》可迁移?迁,移过程中应当做【好,各项:防护措?施确保成活 第三十!六条    — 禁止擅自移植【树,。木有下列《情形之一的经园林】绿化主管《部门批准《后可以移植 —  :。(一)因城市建【设或者其他特—。。殊需要的;》。   (二》)严重影《。响居:住安全?的;   (三)对!人,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!构成威胁的 第三】十七条     】移植树木《应当向?园林绿化《。主管部门《提出申请并提交【下列材料   (】一)载明《拟移植树木的—品种、数量》、规格、《位置等内容的申请】。书;   (二)权!。属人意?见;   》(三)树木移植方案!和,技术措?施   工》程建设?项目需要移植—树木的还应当—提交建设项目—备案或者核准文【件、建?设用地批准文件【、建: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】。。、施工许可证— 第三十八条   !  禁止擅自砍伐树!木,有,下列:情形之一的》。经园林绿化主管【部门批准后》可以砍?伐   (一)严重!影响居住安全—且无移植价值—的;  《 ,(,。二)妨?碍,交通、对人身安【全或者其《他设施?构,成威胁且无移植【价值的;   【(三)?发生检疫性病虫【害的; 《 , (:四)树龄、树容已】达到更新期》的; ?  :。(五)因树木生长抚!育需要且无移植价值!的 :第三十?九条  《 ,  砍伐树》木应当向园林绿化主!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!交下列材料 —。  (一)载明拟砍!伐树木?的品:种、数量、规—格、:位置等内《容的申请书;  】 (:二,)权属人意见—;   (三)树】木补植?计划或?者补救措施 第四】十条     因】同一事由一处—一次移植或者—砍伐树?木二十株以》下的由县《(市:、区)园《林绿化?主,管,部门批准;二十株】(含)以上的由设区!的市园林绿化主【管部门批准 —  批准部门应当】自收到?移植:。或者砍伐申请书【之日起?7个工?作,日内做出《审批决定;不予批准!的应当?书面告知申请—人,。并说明?理,由   准》予砍伐树木的申请】人应当补《植不低于砍伐—树木规格、》数量或者价值的树木!或者采取其他—补救措施《  : 园林绿化主管【部门应当对》。。树木移植和》补植的品《种、数量《、,规格、位置等—进行:跟踪:管理 第四》十一条?     进—行管线建设》应当避免《穿越城市《绿地:确需穿?越,的应当经园林绿化】主,管部门?和有关部门批准由建!。设单位负责》。及时恢复原》。。貌或者给予补偿 !第四十二条  【   新建、改建】、扩建工程建设【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!制定树木保护措施】确保建?筑,物和构筑物与原有树!木保持合理》距离 第四十三条】    《 园林绿化》主管部门应当做好】城,市绿地植物》病虫:害,的监测、预报和防治!工,作,建立有害生物预【警、:预防:控制体系《推广无公害防—治,。防止环境污染保证生!态安全 第四十四条!    《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!。应当定期采用—卫星遥?感等先进技》术对园林绿化资【源进行统计》、监测和监控—组织开展城市绿【地,普查并?建立:城市绿地数字化【管理:系统对?城市园林绿化—实行动态管》理   城市管理】、建设、房》产管理?、交通运输、水利】、铁路等有关—部门应当按园林绿化!主管部门的要求报】送有:关园林绿化》统计数据并》对数据?的真实?性负责 第四—章 :监,。督,检查 第四十五条】   ?  园林绿化主管部!门应当加《强对城市园》林绿化工作的监督】检查建立与相—关部门的工》作,。协调机制对监督检】查中发现《的违反园《林绿化管理规定行为!应,。当及时制止并—查处: 第四十《六条    — 园林绿化》主管部?门,进行监督检查时【。。可,以要:求有关?单,位和个人提供与监】督,事项:有关的文件、—资料并就《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!作出解释和说明【。可以:根据需要进入—现场进行勘测—责令:有关单位《和人员停止违反有】。关园林绿化法律【。、法规和规》章的:行为:。。   执法人—员履行?前款职责应》当出示行政》执法:证,件被监督《检查的单位》和个人应当予—以配合不《得,。妨碍:和阻挠监督检—查,活动 第四十七条】     》园,林绿化?主管部门应》当对破坏城市绿地和!园林设施的投诉【和举报及时进行调查!处理:并将处理情况反馈】投诉举?报人 第四十—八条:     园林绿化!主管部门作》出移植或者砍伐树木!。。、占用绿地等行【政许可事项》应当在作出决定之】。日起3日内将许可】决定书及相关材【料抄送相关》的执法部门或—者单位   相【。关的:执,法部门或《者单位对被》许可人违《反许可决定的—行为:。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!应当自作出》决,定之日起3日内将】行政处罚《决定:书以及相关材—料抄送园林绿化主】管部门 第》五,章 法律责》。任 第四《。十九条     城!市人民政府》。或者园?林绿化主管部门【和其他有关部门【及其工作《人员有下列情形【之一的由上级行政】机,关或者监察机关【依法责令改正—;,对直接负《责的主管人员和【其他:直接责任人员—依法给予处分;【构成犯罪的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 ,  (一)》未按规定组》织编制、调整—城市绿地《系统规划的; 【  :(二)未按规定确】。定、调整城》市,绿线以及改变城市绿!线范围内土地用途】。的;  《。 (三?)对:符合法定《条件的?行政许可申请—不,予受理未按规—定时限办理或者违法!作,出行政许可的;【 , , ,(四:)对园林《绿化监督管理中发】现的违法行》为未按规定》依法查处的;  】 (五)《对破坏城市绿地和园!林设施的《投诉、举报未按规】。定调查处理》的;   (—六)其他滥用职【权、徇?。私舞弊、玩忽职【守的行为 第五十】。。条     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】条、第?二十:四条:、第:。二十八条、第三十一!条、第三十》二条、第《三十三条有关规【定的由园林绿—。化主管部门视情【节轻重给予警告【。、责:令停止违《法行:为,。。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!正的可以《按下列规《定处以罚款;造成】。损失的?依法承?担赔偿责任   (!一)违反《本办法第十五条第】。二,款规定的《处一万元《。以上三万元以—下罚款?; :  (二)违反本】办法第二《十四条规《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!部,门责令限《期改正;《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临!。时绿:化面积处每平方【米一:百元以上两》百元以下罚款; 】。  (三)违—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!第三款规定的处二百!元以上二千元以下】罚款;?  : (四)违反—本办法第三》十一条第二款—。规定的对单位处一】万元以上三》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!处一:千元以?上五千元以下罚款;!   (五)—违,。反本办?法第三十二》条第二款规定—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!元以:。下罚款?。; :。 , ,(六:),违,反本办法第三十三】条规定的《其,相差规划指标面【积按每平方米五百元!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!但,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!第五十一条  【   违反本办法第!三十四?条规定的由园林绿】化主管部门》视情节轻重给—予警告、责令停【止违:法,。行为、限期》改正、赔偿》损失并按《下列规定处以罚款;!。构成犯罪的依—法追究刑事责任 】。 , (一?)违反第《(一)项、》第(六)项、第(】九)项规定》的处二?百元以上五百元【以下罚款《;   (二)违反!第(二)项规定的】处三百元以上五百】元以:。下,罚款;   —(三)违反第(三)!。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!上,三千元以下罚款【;   《(四)违反》第(四)项规定的】处采挖树木价值一倍!。以上三倍以下罚【款;   (—五)违反第(—五)项、第(七)项!规定的?处一百元《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!;   (六)违反!第(八)项规定【的处五百元以上【一千元以《下罚:。款;造成树木死亡】的依照河北》省绿化条例的规【定,给予处罚 第六章】 附则? 第:五十二条    】 本办法所》称城市?绿地包括   (】。一)公园绿地即向公!众开放以游憩为【主要功能兼具—生态:、美化、防灾等【作用的绿地包括综】合公园、社区—公园、专类》公园及街头绿地【、小游园等;  】 (二)生产—绿,地即为城市》园林绿化提》供苗木、《花卉、草皮、种子的!圃地;?  : (三)《防,护绿地即城市—中具有卫生、隔离和!安,全防护功能的—。绿地:包括卫生隔离带【、道路防《护绿地、城市高【压走:廊,绿带、?防风林、城市组【团隔离带等;   !(四)附《属绿地即城市—建设:用地中绿地之—。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!绿化用地包括单【位用地、居住—用地:、公共设施用地、工!业用地、仓储用地】、对外交通》用地、道路广—场用地?、市政设施用地和特!殊用:地中的绿地》;  ? (五)其他绿地即!对城市生态环境【质量、?居民休闲生活、城市!景观和生物多—。样性:保护有直《。接影:响的绿地包括风景】名胜区、水》源保护区、郊—野公园?、森林公《园、自然保护—。区、风景林地、【城市绿化隔离带【、野生动植物—园,、湿地、《垃圾填埋《。场恢复绿地等 【第,五十三条   【  本办《法所称园林设—施包括亭《、廊、花《架、喷泉《、假山、石桌—、石凳、围栏、围】墙、园?。林道路、雕》塑、雕刻《。及,其他景观《建筑和园林服—务设施 第五十四】条    》 县(市)人民政】府所在地以外的【建制镇?、未设镇《建,。制的:独立:工矿区、工》业园区、开发新区、!国,有林场、《农场等?城市:型居:民区的园林》绿化:规划、建设、保护】和监督管理参照本】办法执行 第—五十五条   【  本办《法自2012年3】月1日起施行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