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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城市》园林绿化管理办法】 (:2011年12月】31日河北省人【民政府令[20【11]第2》3号公?布 根据2》014年1》月1:6日河?北省人民政府令【[2014]—第2号河北省人民】政府关于修改〈【河北省人民》政府关于加》强城市市政公—用设施?建设的?暂行规定〉等32】件省政府规章的【决定第一次修正 】根据2016年【6月:14日河北》。。省人民政府令—〔20?16〕第1号河北】省,。人民政府《关于废止和修改部】分省政?府规章的决》定第二次修正— 根据20》17年12月31日!。河北省人民政—。府令:〔2017》〕第6号河北—省人民政《府,关于废止和》修改部分省政府规】章的决定第三—。。次修正)《 第一章 总—则, 第一?。条    》 为:促进城市《园林:绿化事业的发展保】护,和改善?城,市生态环境建—设生:。态宜居园《。林城市根据有关法】律,、法规的《规定结?合本:省实际制定本办【法 第二条 —  :  本省行政—。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!政府所在地》的镇规划区内园林】绿化的规划、建【设、保护和监督【。管理适用本》办法 第三条  】   城市园林【绿化实行生态优先、!以人为本统》一,规划、?因地制宜政》府主导、群众参【与专业绿化和社会】绿化相结合的原则】 第四条     !省人民?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!行政:主,。管部门负责全省城】市园林绿化监督【管理工作   设区!的市、县(市—、,区)人民《政府(?以下统称城市人【民政府)园林绿化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】政,区域内的《城市园林绿化监【督管理工作   县!级以上人《民政府有关》部,。门按各?自的:职责做好《园林绿化《相关工作 第—五条     【城市人民政府应当】将城市园林》绿化纳入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】展规划按国家和【本省有关规定保障城!市园林绿化建—设和养护费用加【强城市园林绿化科】学研究和《。先进技术推广维护城!市生物多样性 【第六条 《    《城市人民《政府应?当积:极开展园林城—市创建?活,。。动省人民政府住房】和城乡建《设行政?主,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!标准对园林城市进】行评定及复查管理】   鼓励开—展星级?公,园和:园林式单位、小【区、街道等》。创建活动积》。极推行立体绿化和】复,层绿化?提高园林绿化—建设:质量 第七条   !  任何单》位和个人应当按国】家和本省有关规【定履行城市园—林绿化的义务爱护园!林绿化成果对破坏】城,市园林绿化和园林】绿化设?施的行为有》权劝阻、投诉和举】报   鼓》励单位和个》人以投资《、捐资、《认养等形式参与【园林绿化的建设【和养护捐资、认养的!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!绿地、树木一定【期限的冠名权 【  城市人民政府】对在城市园》林绿化工作中—作出显著成绩的单】位和个?人应当给予表彰、】奖励: 第二章 规划【与,建设 第八条 【   ? 城市人民政府【应当组织园林绿化】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《共同编制《城市: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!城市总体规划   !城市绿地《系统规划应》当经本级人民政【府批准   —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!。划应当保《证,原城市绿地》系,统规划确《定的城市《园林绿化用地各【项指标和《各类:绿地的合理布—局并:。按原审批程序批【准   城》。市绿地系统规划报送!。审批:前城市人民政府应】当依法将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】草案予以公示—并采取论证》会、听证会或者其他!方式征?求专家和公》。众意见公示的时间不!得少于?30:。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!充分考虑专家和【公众的意见并在报】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!意见采纳情况—及理由   —批准后的城市—绿地系统规划应【当向社?会公布接受公—众监:督 第九条 —  :  :城市绿?地系统规《划确定?的各类城市绿地实】行绿线管理》制度城市绿》线依据城市》绿地系统规划和控】制性详细《规划:划定并按城市绿【地系统规划》的批准程序批—准后向社会公布 】  城市绿线不得任!意调整因《城市公共基础设【施,。建设需要调整—的应当?按原批?准程序批准调整城市!绿线不得减少—规划城?市绿:地的总?量因调整规》划而减少的》城市绿地面积应当】在新的规划》。中予:以补足   —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!。地禁止改变用—。途在城市绿线范围】内不符合规划—要求的建筑》。物和:构筑物及其》他,设,施应当限期改正  ! 城市绿线具体管】理办法由城市人民】政府制定 第十条】     城乡规划!。主管部门在办—理相关审批手—续时应当按控制性】详细规划确定绿地率!   (一》)新建居住区—不低于百《分之:三,。十五旧?城改造区居住—区不低于百分—之三十;其中用【于建设?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!低于居住区用地总】面积的百分之十;】   (二)新【建教育科研机—构、医?疗卫生?。机构:、,体育场?馆、污水《处理:厂、:公共文化《场所等不低于百【分之三十五;—其中传染病医院应】当建设宽度》不少于?五十米的防护—绿地;   (【。三)新建公》园的绿地面积不得低!于陆地面积的—百分之六十》五;新建广》场的绿地面》积不得低于总用【地面积的百》分之六十;   (!四)新建《城市道路红线宽【度五十米(含)以上!。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!。;新建?城市道路红线宽【度四十?米(含)以》上五十米以下—的不低于百分之【二,十五:;新: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!四十米以下的—不低于?百分之二十;—   (五)新建】商,业中心?、交通枢纽、—仓,储等不低于百分【之二十?;   (六)【。因新建有大气污【染等生产工艺要【求特殊的、》需要一定比》例绿地的工》业企业和《铁路两侧防护绿地按!有关规定《执行:;   《(七)其他建设【项目最低比例—由园林绿化》主管部门另行制【。定, ,  :在历史?文化街区和优秀【历史建?筑保护范围内—进行建设活动不得】减,。少原有的绿地面【积 第十一条 】。 ,   城市园林绿】化工:程应当按基》本建:设程序?进行建设城市园林绿!化工程的设》计、监理应当符合国!。家和:本省有关技术—标准:和规范并由具有【相应资质的单—位承:担 第十二》。条 :   ? 城市?园林绿化工》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园!林绿化主管》部门审核同意申请审!。核城市园林绿—化,工程设计方案时应】当提交?下列材料《   (一)申请】表;   》(二)设计单位的风!景园林?工程设计《资,质证:书; ?  :(三)城市园林【绿化工程《设,计,。方案;   (【四)建设《用地规划许可—证和附图;   (!五)建设用地—批准书和附图—。   申《请建设公《园绿地和防护—绿地时还应》当提交修建性详细】规划蓝图   【园林绿化主》管部:门应当自受理—申请之日起10个】工作日内作出—审批决定不》予批准的应》当书面告《。知申请?人并说?明,。理由: 第十三条  【。   建设》项目配套的园林绿化!工程设?计方案按照基本建】设程序审《批时:应当有园林》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!查,申请:审核建设项目配【套园林绿《化工程?设,计方:案时应当提交下【列材料   —(一)申《请表;   —(,二)设计单》位的风景园林工程设!计资质证书; 【  (三)园—林绿化工程》设计方案; —  (四)城—乡,规划主?管部门出具的规划】条件;   —(五)绿《地涉:及的地?下建筑结构施工图立!剖面图   园【林绿: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!理申:请之:日起10个工—作日内作出审批【决定不予批准—的应当书《面告知申请人并说】。。明理由   园林绿!。化工程设计》方案未经《审核同意有关—部门不得颁》发施工许可》证 第十四》条    》 公:园设计应当符合【公园:设计规范并具备减】灾避险功能 —  公?园内的各类设—施应当?与公园功能相—适应:与,公园景观环境相协调!公,园出入口、》主路、支路》、活动广场、建【筑,物出入口《及公共厕《所等应当设置无【障碍:设施 ?第十五条   【  新建《、改建、扩》建公园应当符—。合城市绿地系统【规划按?。公园性质和用地规】模确定适宜的内【容和各项占地比例】   ?已建成的公》园园林绿《化用地比例未—达到规定《标准的不得新—建、:。扩建建?筑物和构筑物  】 涉及文物》保护单位的园林绿】化,工程依照中华人民】共和国文物》。保护法相关规定【执行 第《十,。六条     【公园周?边应当划定一定范】围的景观控制区控制!区内禁止建设超【过城:市人民政府规定高度!的建筑?物、构筑物公园周边!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!绿地景观相协—调 第十《七条  《 ,  单位和居住【区园林绿化应当合理!布,。局选用适宜的植【物种类综合考虑【居住:环境与采光、—通风和安全等要求 !  单位《和居:住区现有园林—绿化用地《低于本办法第十条】规定的标《准尚有余地可—以进行园林绿—化的应当自》接到园林绿化—主管部门通知—。。之日起1年内—完成园林《绿化 第十八条 】 ,   城市人—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!园,林绿化?建设:。的需要合《。。理确定生产绿—地生产绿地的用地面!积应当不低于—城市建成区面积【的百分?之二 第十九条 】。   ? 城市人《民政府应当加强【城,市水系建设积极推】进,城市河道、景观水】体护:坡驳岸?。的生态化、自然【化建设与修复营【。造滨水生态景观【   ?城市园林绿化—用水:、景观用水》应,当采用?节水技术优》先利用再生水—和雨:水, ,第二十条《     城市人】民政府应当结合本】地城市水系、山【体绿化、道路建设、!公园绿地、生态【修复:等建设因地制宜、】。因形就势的建设【城市:绿道绿廊和生态【防护林 第—二十一?条    》。 新建、改建、扩建!工程建设项目其基本!建,设投资?应当包括配套—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!投资:配套:的园:林绿化工《程应:当与:主体工程统》一规划、统》一设计因季节原【因,不能与主体》工程同时完成的应当!在主体?工程投?。入使用后《的下一?个园:林绿化季《节完成   建设单!。。。位应当按批准的园林!绿化工程设》计,方案进行建设—设计:方案确需改》变时应当经原—批,准机关审批 第二】十二条  》   工《程建设项目》配套园林绿》化面积因《特定条件限》制达不到规》定标准的建设单位或!者产权?单位应当《按原审批程序及等值!原,则,(含土地价值)【报批后进行异地补建! ,。第二十三《条     —城市园林绿化工程】开工前建设单位应】当向园林绿化主【管部门办理质量监督!手续:备案:并在施?工现场公示项目相】。关信息 第二—十四:条     建设单!位,或者产权单位自取得!建设用地使用权【之日起6《个月内工程建设项目!不能开工建设的应】当按园林《绿化主管部门要求对!建设用地进行临【时绿化   第【二十五条 》新建机关、事—业单位和文》。化、体育、教育等公!共服务设施以及【商业、金融、居住】区,、地下停《车,。。场等工?。程建设项目其建筑】适宜采取《屋顶:绿化的?应,当实施屋顶绿—化   《城市围?。栏、墙体以》及高架道路、轨道】交,通等市?政公:。用设施?适宜采取垂》直绿化的应》当实施垂直绿化 】。  城?。市广场应《当,以绿:化为主推行》。生态化、林荫化配备!必要:。的健身休闲设施 】 , 工程建设项—目进行屋顶绿化【和垂直绿化的—其绿化面《积可以按比例—折,算为工程建设项目】的,附属绿?地,面积 第二》。十六:条     政府】投资或者《政府投资占》主,导,地位的城市》园林绿化工》程,竣工:后由园林绿化—主管部门负责组【。。织,竣工验收;》建设工程附属—绿化工程应》。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!验收范围规划—主管部门、园林【绿化主管《部门应当建立—协调机制对附—属绿化用地》的面积和位置是【否符合规《划许可的内容—予以核实;建设【单位应当组织绿【化,工程的设计》、施工?、工程监理等有关单!位对绿化《工,程是否符合》设计方案进行验收】。将验收结《果载: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!报告并按《。有关规定报建设行】政主管部《门备案 第》。三章: 保护与《管理 第二十七【条,     》政府投?资或者政府》投资占?主导地位的城市绿】地由园林绿化主管部!门或者其委》托的单位《负,责养护管理;单位附!属绿地及《其管界内《的防护绿地》由,单位负责养护—。管理;生产绿—地由其经《。营单位负责养护【管理实行物业管理的!居住区的《附属绿?地由业主负责养【。护管理或者》由其委托的物业【服,务,企业按约《定实施?养护:管理建设工程范围内!。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!。间由建设《。单位负?责养护管理》  : 园林绿化养—护费用?由养护?管理单位承》。担没有养护》管理单位或者—养护管理责任不【明的绿地《、树木?由城市人民政府确】定养护?。管,理,。单位 第二十八【条  ?   ?园林:绿化主?管部:门应当制定城—市绿地养护》技术:规范根据《社会发展情》况进:行修订并对养—护管理单位给—予技术指导 —。  养护管》理单位应《当按城?。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!实施:。养护管理建立城市园!。林绿化?管理档案  — ,养护管理单》位发现树木死亡的】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!确认后应当对死亡树!木及时清理并补植】更新 第二十九条 !    政府—投资或者政府投【。资占主?导地位的城市绿地养!护管理?单位委托专业养【护单位实施日常养】护管理?的应当通过》。招标投标《方,式确定 第三十【条     —任何单位和个人【不得擅自占用城市】园林绿化用地—因城市建设或者【。。其他特殊需》要临时?占用绿?地,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园!林绿化主管部—门提出申《请并提交临时占用绿!地申请?书、地形图》、绿地权属》人意见、《建设项目用地—。批准文件等材料 】。 , 园林绿《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!理申请?之,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!出审批决《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!面告知申请》人并:说明理由   临】时占用绿《地期限一般不超【过1年因特殊需要超!过1:年,的必须重新办理【审批手续占用期满后!占,用单位应《当退还并恢复—原,状   临时占用绿!地需要迁移树木【的建:设单位应当在申请】临时占用绿地时一并!。提出 第《。三十一条《     公园【内新建大型游乐设】施应当进行论—证其中必须对—公园:景观、环境的影响】进行分析预测对【安全技术条件进行】评估   》在公园内举办大型】活动应?当经园林绿》化主管部门批准【并不得损坏公园【。景观:和园林设《施活动?结束后活《动主办单位或—者个人应当及时【清理现场恢复原貌】不及时清《理现场?。恢复原貌《的由:。公园管?。理单位清《理现场恢复》原貌由此产》生的费用由活动【。主办单位或者—。个人:。承担 ?。。 第三十二》条    》 城市?人民政府应》当按:。有关:规定对国家重—点公园、省》星级公园严格保【护   禁止改变公!园内独特《的自然景观或—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!的人文?景观的?风貌和格局 —第三十三条  【   调整》已建成的公园—绿地内部布》局不得减少》原有绿地《面积不得擅自增设】。建筑物和构筑物确需!增设建筑物和—构筑物?的,应,当符合?公,园总体规划》   调整其他【已建成?绿地内部布局调整】。后的绿地《面积:不,得少于原有的绿地】面积 第三十四【条   《  禁止下列损【害城市绿地》和,。园,林设:施的行为   【(一)在树木—上设:置广告牌、标语【牌或者牵《拉绳索、《架设电线以树承重;! ,  (二《)践踏绿地》损伤:树木花?草在绿地内堆放杂】物、焚烧《物品、排《放污水;《   (三)在绿】地内倾倒有毒有害】物质;   (四)!擅自采挖树》木;  《 (:五):在绿地内《挖坑取?土(沙);  【 (六)在绿地内】。放养牲畜、家禽【;  ? (七)盗窃树木】花草及擅自采摘花】果枝叶;《 ,  (?八)盗窃《。、损毁?。园林设?施; ?  (九)在绿【地内擅自搭》棚建屋、停放车辆】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!绿地 第三十五条】     百年以上!树龄:。的树木?为古树稀有、—珍贵:树,木、具有历史—价值和有重要纪【念意义的树》木为名木《省人民政府住房【和城乡?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对全省城—镇规划区及风景名】胜区内?的,古树名木实施—统一管理《建立全省统一的管理!体系   古树【。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!审定公?布由园林绿》化主管部门建立古】树名木档案》、标:志落实管护责任【实施挂牌保护—单位管?界内和私人》庭院内的古》树名木分别由单位】和居民负责》。养护园林《绿化主管部门—负责监督和技—术指导对濒危—古树名木应当及时】抢救和?复壮保证古树名木】。的正:。常生产?   禁止任何【单位和个《人砍伐?或者迁移《古,树名木因特》殊原因需要迁移的】应当:按,。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!定,程序批准《后方可迁移迁—移过程?。中应当做好各项防】。护措:施确保成活 第【三十六条    】。 禁止擅自移植树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!经园林绿《。化主管部门批准【后,可以移植《  : (一)因城市建】。设或者其他》特殊需要《的;   (二)】严重影响居住安【全的;?  : (:三)对人身安全或者!其他设施构成威【胁的 第三》十七条?     移植树木!应当向园《林绿化主管》部门:。提出申请《并提:。。。交下:列材料  》 (一)载明—拟移植树木的—品种、?数量、规格、位置等!内,容的申请书; 【  (二)权属【人意见;   (】三)树木移植方案和!技,术措施   工程】建设项目需》要移植树木的还应当!提交建设项目备【案或者核准文—件、建设用地批【准文件、建》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】、施:。工许可?证 第三十八—条     禁止】擅自砍伐树》木有下列情形之一】的经园林绿化主管】部门批准后可以【砍伐   (一【),严,重影响居住安全且】。无移:植价值的;   (!二,),妨碍交通、对人身安!全或:者,其他:设施构成威胁且无移!植价值的; —  (?三)发生检疫性【病虫害的; —。  :(四)?树龄、树容已达【到更新期的》;   《(五:)因树木生长抚【育,需要:。且无移植价值的【 第三十九条  】 ,  :。。砍伐树木应当向【园林绿化主管部门】提出申?请并提交下列材【料 :。  (一)》载明拟砍伐》树木的品种、数【量、:规格、位置等内【。。容的申请书;—  : ,(二)权属人意见;!   (三)树木】补植计划或》者补救措《施 第四十条   !  因同一》事由一处一次—移植或者砍伐—树木二?十,株以下的由县—(,市、区?),园,林绿化主管部门批】准,;二十株(含)以上!的由设区的市园林绿!化主管部门》批准  《 批准部门应当自】收到移植或者砍【伐申:请书之日起7个【工作:日内做出审批决定】;,不予批准的》应当书面告知—申,请人并说明理—由   准予砍【伐树木的申请—人应当补植不低于砍!伐树:木规格、数量—或者价值的树—木,或,者,采取其他补救措【施   《园,林绿化?主管部门《应,当对树木移植—和,补植的品种、数量】、规格、位置等进行!跟,踪管理 第四—十一条    【 进行管线建—。设,应当避?免穿越城市绿—地确需穿越的—应当经园林绿化【主管部门《。和有关部门批—。。准由建?设单位负责及—时,恢复原貌或者给予】补,偿 第《四十二条    】 新建、改建、扩】建工程?建设项目的建—设单位应《当制定树木》保护措施确保建筑】物和:。构筑:。物与原有树木—保持合理距离 【第四十三条    !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!。应当做好城市绿地植!物病虫害的监测、预!报,和防治?工作建立有害生物预!警、预防《控制体?系推广无公害防【治防止环境污—染保证生态安全【 ,第四:十,四条  《   园《林绿:化主管部门应当【定期采用《卫星:遥感等先进技术【对园林?。绿化资源进行—统计、监测》和监控组《织开展城《市绿地普查》并建立城市》绿地数字《化管理系《统对城市园林绿化】。。实行:动态管理   【城市:管理、建设、—房产管理、交通【运输、水《利、铁?路等有关部》门应当按园林—。绿化主管部门—的要求报《送有关园林》绿,化统计数据》并对数据的真实【性负责 第四章【 监督检查 第四】十五:条     —园林:绿化主管部门—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!绿化:工作的监督检—查建立与相关部门】的工作协调》机制对监督检查中】发现的违反园林【绿化管?理,规定行为应当及时】制,止并:查处 第四十六条】     园林【绿,化主管部门进—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要!。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!供,与监督事项有关【的文件、资料并就监!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!出,解释和说明可以根据!需要:。进入现场进行勘测】责令有关单位—和人员停止》违反有关园林—绿化法?律、法规和规章的】行为   执—法人员履行前款【职责应当出示行政执!。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!单位和个人应当予】以配合不得》妨碍和阻挠监督【检查活?动 第四十七条 】    园林绿【化主管?部门应?当对破?坏城市绿地和园【林设施的投》诉,和举报及时进行调查!处理:并将处理情况反【。馈投诉举报人 第四!。十八:条    》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!作出移?植或者砍伐树木、】占用绿地等行政许可!事项应当在作—出决定之日起—3日:内将许可决定书【及相关?材料:。抄,送相关的执法—部门或者单位   !相,关的执?法部门或《者单位对《。被许:可人违反许可决【定的行为作》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!当自:作出:决定之日起》3日内将行政—处罚决定《书以及相关材—料抄送园林绿化【主管部门 第—五章 法律责任【 第四十九条 【    《。城市人民政》府或者园林绿—化主管部门和其他】有关部门及其—工作:人员有下列》情形之一的》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!监,察机关依法责令【改正;?对直接负责》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!。接责任?人员依法给予—处分;构成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!。责任   (一【)未按?规定组?织编制、调整—城市绿地系统规【划,的;   (二)未!按规定确定、调整】城,市绿线以及改—变城市绿线》范围:内土地用《途,的;   (三)对!符合法定条》件的行政许可—申请不予受》理未按规定时限【办理或者违法作【出行政许可的;【 ,  (四)》对园林绿化监督【管理中发《现的违法行为未按】规定依法查处的; !  (五)对—破坏城?市绿:地,和,园林设施的投诉【、举报未按规—定调查处理的;【   (六)—其,。。他滥用职《权、:徇私舞弊、玩—忽职守的《行为 ?第五十条 》    违》反本办法第十五条、!第二十四《条、第二十八条、第!三十一条《、第三十二条—。、第三十三条有【关,规定的?由园林绿化》主管部门视情节轻】重给予警告》、,责令停止违法行为】、限:期改正?逾期不改正》的可以按下列规定】处以罚款;》造成损?失的依法承》担赔偿责任  【 (一)《违反本?办法第十《五条第二款规—定的处一万》元以上?三万元以《。下罚款;  — ,(,二)违反本办法第二!十四条规定的由园林!绿化主管部》门责令限期改—正;逾期不改正的】按照临时绿》。化面积处《每平方米一》百元以?上,两百元以下罚款【;   (》三)违反本办法第二!十八:条第:三款规定的处二百元!以,上二千元以下—罚款;   (四】)违: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!第,二款规定的对单位处!一万元以上三—。。万元以下罚》款对个?人处一千元以上【五千元?以下罚款;   】(五)违反本—办法第?三十: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!五千元以上三—万元以下罚款—;   (六—)违:反本办法《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其!相差规划指标面积按!每平方米《五百:元以上二千》元以下罚款但最高】不超过三万元 【第五十?。一条   》  违反本办法第】。三十四?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!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!给予警告、责令【停止违法行》。为、限期改正、赔】偿损失并按》下列规定处》。以罚款;构成犯罪】。的依:。法追:究刑事责任 —  :(一)违反第—(一)?项、第(六》)项、?第(九?)项规?。定的处二百元以【上五百元以下罚【款,; :  (?二):违反第?(,二)项规《定的处三百元以上】五百元?以下罚款《;  ? ,(,三)违反第(—三)项规定的处一】千元以上三千元【以下罚款;   (!四)违反第(四)】。项规定?。的处采挖《树木价值一倍—。。以上三倍《以下:罚款;?   (五)—违反第(五)项、第!(七)项规定—的处一百元以上一】。千元以下罚款; 】  (六)违反第】(八)项规》定,的处:五百元以上一千【元以下罚款;—造成树木死亡—的依照河《北省绿化条例的【规定给予处罚 【第六章?。 附则 《第五十二条 —    本办—法所称城市绿—地包括 《  (一《)公园绿地即向公众!开放以?游憩为主要功能【兼具生态、美—化、防灾等作—用的绿?地,包括综合公园、社区!公园、专类公园及街!头,绿,地、小游《园等;   (【二)生产《绿,地即:为城市园林绿化【提供:苗木、花卉、—草皮、种子的—圃,地;  《 (三)防护绿【地即城市中》具有卫生、隔离【和安全防护功能的】绿地包括卫生隔【离带、道路防护绿地!、城市高压走廊绿带!、防风林、》城市组团隔离—。带等; 《  :(四)附属绿地即城!市建设用地中—绿,地之: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!绿化用地包括单位】用,地、居住用地、【公共设施用地—、工业用《地、仓?储用:。地、对外交通用地、!道路广场用地、市政!设,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!的绿地;《。   (五)其他】绿地:即对城市生》态环境质量、—居,民休闲生活、城市景!观和生物多样性保】护有直接影响—的,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!、水源保《护区、郊野》。公园、森林公园、自!然保护区、》风景林地《、城市绿《化,隔离带、野》生动植?物园、湿地、垃【圾填埋场恢》复绿地?等 第五十三条【  :  : 本办法《所称园林设施包【括亭、廊、花架【。、喷泉、假山、【石桌、石凳》、围:。栏、围墙、园—林道路、雕塑、雕刻!及其他景《。观建筑和园林服务设!施 :第,五十:四条     县(!市)人民政府所在】地以:外的建制镇、未设镇!建制:的独立?工矿区、《工业园区《、开发新区》。、国有林《。场、:农场等?城市型居民区的园林!绿化规划、建设【、保护?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!法执行 《。第五十五条   】 , ,本办法自2012年!3月1?。日起:施行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