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河北省城市》园林绿化管》理办法
《(,2011年12【月3:。1日河?北省:人民政府令》。[2011]第2】3号公布 根据【2014年》。1月16日河北【省人民政府》令[20《14]第2》号河北省人》民政府?关于修改〈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!加强:城市市政公用设【施建设?。的暂行规定〉等【32件?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!一,次修正 根据2【016?年6月14》。日河:北省人?民政府令〔2—016〕第1号河北!省人民政府》关于废?止和:修改部分省政府【规章的决《定第二次修正 【根据2017年【12月31日河北省!人民政府令》。〔2017》〕第6号《河北省人《民政:府关于废止和修【改部分省政府规【。章的决定第》三次:修正)?
第一章《 ,总则
?第一条
为!促进:城市园林《绿化:事业的发展》保护:和改善城《市生态环境建设【生态宜?居园林城市根据有】关法律、法》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!际,。制定本办法
第二】条
》 本省行政》。区域内?城市和县人》民政府所在地的【镇规划区内园林绿】化的规划、》建设、保护和监【督管理适《用本办法
》第三条
【。 城市园林绿化【实,行生态?优先、以人》为本统一《。规划:、因地制《。宜政府主《导、:群众参与专业—。绿化:和,社会绿化相》结合的原则
第四】条 ?
省人》民政府住房和—城乡:。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:。负责全省城市—园林绿化监督—管,理工作
设【区的市、县(—市、区)人民政【府(以下统称城市人!民政府)《园林绿化《。主管:部门负责《。本行政区域》内,的城市园林绿化监】督管理?工作
》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有关部门按各—自的职责《做好园林《绿化相关工作
【。第五条
】城,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!市,园林绿化纳入国民】经济和社会发—展规划按《。国家和本《省有关规定保障【城市园林《。绿化建设和养—护费用?加强城市园林绿【化科:学,研究和先进技—术推:广维护城市生物多】。样性
第六条 】
城市人民【政府应当《积极开展园林城市】创建活动省人民政】府住房和城》乡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?按有关规《定,和,标准对园《林城市进行评定【及复查管理
【 鼓励开展》星级公园和园林式单!位、小?区、街道等创—建活动?积极推行立体绿化】和复层?绿化提高园》林绿化建设质量【
第七条
【 任何单位和【个人应当按国家【和,本省有?关规定履行》城市园林绿》化的义务爱护园林】绿,化成果对破坏城市】园林绿化和园林绿化!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!、投诉和《举报
》鼓励单?位和个人以投资、捐!资,、认养等形式参【与园林绿化的建【。设和养护捐》资、:认养的单位和—个人可以享受绿地、!树木一定期》限,的冠名?权
城市人民】政府对在城市园林绿!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!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!给予表彰、奖—励
: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!
第八条
【 , ,城市人民《政府应?当组织园林绿化【主管部门和城乡规】划主管?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!地系统规划》并纳入城市总体【规划
城市绿】地,系统规?。划应当经本级—人,民,政府批准
— 调整城市》绿地:系统规划《。应当保证原城市【绿地系统规》划确:定的:城市园林绿化—用地各项指标和各】类绿:地的合理布局并按原!审批:程序批准
— 城市绿《地系统规划报送审】批前:城市人民政府应当】依法将城市绿地【系统规划《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!论,证会:、听:。证,会或者其他方式【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!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!30日城市人民政】府应当?充分考虑专家和【公众的意见并在报】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!意见采纳情况及【理由
批准【后的:。城市绿?地系统规划应当向】社,会公布接受》公众:监督
第《九条
— 城市绿地系—统规划确定》的,各类城市绿地实【行绿线管理》制度城市绿线依【据城市绿地系统规】划和控制《性详细规划划定【并按城市绿地系【统规划的《批准程序批准后向社!会,。公布
》城市绿线不得任【意调:整因城?市公共基础设施建】设需要调整》的应当按原》。批准:程序批准调整城市绿!线不得减少规—划城市绿地》的总:量因调整《规划而减少的城市】绿地:面积应?当在新的规划中予】以补足
城【市绿线范围》内的土?地禁止改变用—途在城市绿线—范,围内不?。符合规划要》求的:建,筑物:和构:筑物及其他设施【应,当限期改正
城!市绿线具体管理办】。法由城市人民政府】制,定
第?十条
城乡!规,划主管部门》在办:理,。。相关审批手》续时应?当按控制性》详细规划《确定绿?地率
(—一):新建居住区》不低于百分之—三十五旧城改造区】居,。。住区不低于百分之】三十;其中用于建设!集中: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!。居住区用地总面【积的百分之十;
】 (?二):新建教育科研—机构、医疗卫生【机构、体《育场:馆、污水处》理厂、公共文化【场所等不《低于百分之三十【五;其?中传染病《。医院应?当建设宽《度,不少于五十米的【防护绿地;
— (三)新建公】园的绿地面积—不得低于陆》地面积的百》分之:六十五;新建广场的!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!用地面积的百分【。之六十;
》 (四)新建城市!道路红线宽度五十】米(含)以上—的不:低于百分《之三:十;新建城市—道路红?线宽度四十米(【含)以上五十米以】。下,。的不低于《。百分之二十五;新建!城市道路红》线宽度四十米以【。下的不低于百分【之二十?;
(五)新】建商业中心》、交:通枢:纽,、仓:储等不低于百分之】二十;
(六)!因新建有大气污【染等生产工艺要求】特殊的、需要—一,定比例绿地的工业企!业和铁路两侧防护】绿地按有关》规,定,。执行;
(七】)其他建设项—目,最低比例《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!另行制定
— 在历史文化街【区和优秀历》史,建筑保护《范围内?进行建设《活动:不得减少原有的【绿地面?积,
,
第十?一条 ?
城市园林绿!化工:程应当按基本建设程!序进行建设城市园】林绿化?。工程的设计、监理应!当符合?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!标,准和规范并由—具有相应资》质的单位承担
【第十二?条
—城,。市园:林绿化?工程设计方案—应当经园林》绿化主管部》门审核同意》申,请审核?城市园林绿化—工程:设计方案时应—当提交下列材料
! (一)申请表;】
(二)设【计单位的风景—园林:工程设计资质证【书;:
(三)城【市园林绿化工程设】计方案;
(】四)建设用地规划】许可证和《附图;
(五)!建设用?地批准书和附图【
申《请建设公园》绿地和防护绿地时还!应当提交修》建,性详细规划》蓝图
》园林绿?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!理申请之日起1【0个工作日内作【出审批决定不予批】准的应当《书面告知申请—人并说明理由
第】十三条 》
建设项—目配套的园林绿【化工程?设计方案《。按照基?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!当有园?。。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!审查申?请,审核建设《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工!程设计方案时—应当:提交下列材料
【 , (一)申》请表;?
, , ,(二)?设计单位的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】资质证书;
(!三)园林绿》化工程设计方案;
! (四)城乡规】。。划主管?部,门出具的规划条【件;
(—五)绿地涉及的地】下建筑结构施—。工图立剖面图—
园林绿—化主管部《。门应当自受理—申请:之,日起10个》工作日内作出审批】。决定不予批》准的应当书面—告知申请人》并说:明,理由
》园林绿化工》程设:。计方案未经》审核同意《。有关部门不得颁发】施,工许:可证
第十四条 】
: 公园设计应当】符合:公园:。设计规?。。范并具备减灾避险功!能
公园内【的各类设施应—当,与公园功《能,相适应与《公园景?。观环境相《协调公?园,出入口、主》路、支路、活动【广场:、建筑物出》入,口及公共《厕所等应当设置【无,障碍设施
第—十五条
— 新建、改建、】扩建公?园应当符合城市【绿地系统规划按【公园性质和用地规模!确定:适宜:的内容和各项—占地比例
已建!成的:公园园林绿》化用地比《例未达?到规定标《准的不得新建、扩建!建筑物和《构筑物
涉【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园!林,绿,化工程依照中华人民!共和国?文物保护法相关规】。定执:行
第十六》条
—公园周边应当—。划定一定范》围的景观控》制区控制区内禁止建!设超过城《市人:民政府规定高度的】建筑物?、构筑?物公园周边新建【建,设,。项目应当《与绿地景《观,相协调
第》十,七条 ?
单位和居】住区园林绿化—应当合理布局选【用适宜的植物种【类综合考虑居住环】。境与采光《、通风和安全等【要求
》单位和居《住区现有园林—绿化用地《低于本办《法第十条规定—的标准尚有》余地可以进》行园林绿《化的应当自接—到园林绿化主—管部门通知之日起1!。年内完成园》林绿化
第十—。。八条
城】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!。城市园林《绿化建设的需要合】理确定生产绿地【生产绿地的》用,地,面积应当不低于城】。市建:成区面积的百分之】二
第十九条 【
城市人民】。政府应当加》强城市?水系建设积极推进】城市河道、景—观水:体护坡驳岸的生【态化、自然》化建设与修》复营造滨水生态景】。观
《城市园林绿化用水】、,景观用?水应:。当采用节水技—术优先利用再—。生,水和雨?水
:第二十条 —
城市人民【政,府应当?结合:本地城市水系、山】体绿化、道》路建设?、公园绿地》、生态修复等建设】因地制宜、因形就】势的建设城市绿道绿!廊和生态《防,护林
第二十【一条 《
新建、改建】。、扩建工《程建设项目》其基本建设》投资应当包括配【套的:园林绿化工程—建设投资配套的园林!绿化工程应当与主】体工程统一》规划、统一设计因季!节原因不能》与,主体工程同时完【成的应当在主体【工程投入使用—后的:下一个园林绿—。化季节完《成
建设单位】应当按批《准的园林绿化工【。程设计方案》进行建设设》计方案确需》。改变:时应当经原批准机】关,审批
?第二:十二条
】工程建设项目配套园!林绿化面积因特【定条件限制达不到】规定标准的建设【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!当按原审《批程序及等》值原则?(含土地《价值)?报批后进行》异地补建
第二【十三条? ,。
? ,城市园林《绿化工程开工—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园!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!质量监督手》续备案并在施—工现场公示》项目相关信息
第二!十,四条
【建设单位或》者产权单位自取【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!日起6?个月内工程建—设项目?不能:开工建设的应当【。按园林绿化主管【部门要求对》建设用地进行临【时绿化
—第二十五条 新建】机关、事《。业单位?和文化、《体育、教育等公【共,服务设?施以及商业、金融、!居住区、地下停车】场等工程建设—项目其建筑适宜【采取屋顶绿化—的应:当实施屋顶绿化
! 城市围《。栏、墙?体以及高架道路【、轨道交通等市【政公用设施适宜【。采取垂直绿化—的应当实《施垂直绿化
城!市广场应当以绿化为!主推行生《态,化、林荫《。化配备必要的—健身休闲设施—
工程建设【。项,目进行屋《顶绿化和《垂直:。绿,。化的其?绿化面积可》以按比例折算为工程!建设:项目的附属绿—地面积
第二十六条!。
? 政?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!占主导?地位的城市园林【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园!林绿化主管部门负】责组织竣工验收;】建设工程附属绿化】工程应当纳入—建设工程《竣工验收《范围规?。划主管部门、园林绿!化主管部门应当建】立协:。调机制对附属绿化用!地的面积和位—置,是否符合《规划许可的内容予以!核实;建设单位【应当:组织绿化工》程的设计、施工【、工程监《理等有关《单位对绿化工—程,是否:符合设计方案进行验!收将验收《结果载于建设工【。。程竣:工验收报告并按有】关规定报建设行政】主,管部:门备案
第三—章 保护与管理
】第二十七条
】 政府投资—或者政府投资占主】导地位的城市绿地由!园林绿?化主管部门或—者其委托的单位【负责:养护管理;单—位附属?绿地及其管界内的】防护绿地由单位负责!养护管理《;生:。产绿:地,由其经营《单位负责《养,护管理实《行,物业管理《的居住区的附属绿】地由业?主负责养护管理或】者由其委托的物业】服务企业按约定实施!养护:管,理建设工《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!在建设期间由建设】。单位负责养护管理】
园林绿—化养护费用由—养护管理单位承担】。没有养护管理单【位或者养护管理责任!不明的绿地、树木由!城市人民政》府确定养护》管理单位
》第二十八条
】 园林绿化—主管部门应当制【定城:市绿地养护技—术规范根据社—会发展情况进—行修订并对养护管】理单位给《予技术指《导
养护—管,。理单位应当按—城市绿地《养护技术规范实施】养护管理建立城【。市园林绿化》管理档案
养护!管理单位发现树木死!亡,的经园?林绿化主《管部门?确认后应当》对死亡?树木及时《清理并补植更—新
:第二十九《条
》 政府投资或者政府!投资:占主导地位》的,。城市绿地养护—管理单位委托—专业养护《单位实施日常养【。护管理?的应当通过招—标,投标方式确》定
第三十条— ,
任》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!自,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!。地因城市建设—或者其他特殊—需要临时占用—绿地的?建设单?位应当向园林绿化】。主管部?门提:出申:请并:提交临时占用绿地申!请,书、:地形图、绿地权【属,人意见?、建设项目用地批】准,文件等?材,料,
园林绿化主】管部门应当自受【理申请之日起—7个:工作日内作出审批】决定不予批准的应】当,书面告知申请人并】说明理由
【。临时占用绿》地期限一般》不超:过1年因特殊—需要超过1年的必】须重新办理审批手】续占用期满后—占用单位应当退还】并恢复原状》。
临时》占用绿地需要迁移】树,木的建设单位应【。当在申?请临时占用绿地时一!。并提:。。出
第三十》一条
公】园内新建大》型游乐设施应当【进行论证其中必须对!公园景观、环—境,。的影:响,进行分?析预测对《安,全技术?条件进行评》估
在公园内举!。办大型?活动应当《经,园林绿?化主管部门批准并】。不得损坏公》。园景观和园》林设施活动结束后活!动,主办单位或》者个人应当及时清】理,现场恢复原貌—不及时清理现—场恢复原貌的由公园!管理单位清理现场恢!复原貌由此产—生的费用由活动【主办单位或者个人承!担
第三十二条】 :
城《市人民政府应当【按有:关规定对国家重点】公,园、省?星级公园严格保护
! 禁?止改变公《园内独?特的自然景观或者具!有历史文化价值【的人文景观的风【貌和格局
第三十】三条
【调整已建成的公【园绿地内部布局不】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!不得擅自增设—建筑物和《构筑物确需增—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!应当符合《公园总?。体规划
调【整其他已建成绿地】内部:布局调?整后的绿地面积不得!少于:原,有的绿地《面积:
第三十四条 【
禁》止下列损害》城,市绿地?和园林设施的行【为
(》一)在树木上—设置广告牌、—标语:牌或者牵拉绳索、架!设电线?以树承重;
】(二)践踏绿地【损,伤树:木花草在绿地内堆】放杂物、焚烧物品】、排:放污水?;
(》三)在绿《地内倾?倒有毒有害物质;】
(四)擅自】采挖树木《;
《(五)在绿地内【挖坑取土(沙);
! (六)》在,绿地内放养牲畜、】家禽:;
(》七,)盗:窃,树木花草及擅—自采摘花果》枝叶;
(八)!盗窃、损毁园林设施!。;
? (:九)在绿《地内擅自搭棚—建屋、停放车辆以】及,。硬,。化和圈占《小区绿地
第三十】。五条
【百年:以,上树龄的树木—为古树?稀有、珍贵树木、具!有历:史价值和有重要【纪念意义的树—木,。。为,名木省?人民政府住》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!管,部,门对:全省:城镇规划《区及风景《名,。胜区内的《古,树名木实施》统一管?理建立全省统—一的管理体系
】 古树名《木由城市人民政【府审定公布由园林绿!化,主管部门建立古【树名木档案、标志落!。实管护责《任实施?挂牌保护单》位管界内和私人【庭,院内的?古,树,名木分?别由单位和》居民负责养》护园林绿化》主,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!术指导对濒危古树名!木,应当及时抢救—和复壮保证古—树名:。木,的正:常,生产
? 禁止任何单位】。和个人砍伐或者迁】移古树名木因—特殊原?因,需要迁移的应当按国!家或者本省》有关规定程序—批准后方可迁移迁】移过程中应当—做好各项防护措施】确保成活
第三【十六条 《
: , 禁止擅自移植树木!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】。经园林绿化主—。管部门批准后可以】移植
》(一)因城市建设】或者其他特》殊需要的;》
?(二)严重》影响居住安》全的;
(三】)对人身安全或者其!他设:施,构成:威胁的
第三十七条!。
《 移植树木》应当向园林绿化【主管:部门提出申》请并提交下列材料
! (一)载明拟移!植树木?的品:。种、数量《、,规格、?位,。置等:内容:的申请书;》
?。(二)权属》人意见;
(三!。)树木移植方案【和技术措施
】工程建设《。项目需要移植树【木的还应当提交建设!项目备案《或者核准文件—、建设用地》批准文件、》建,设用地规划许—可证、施《工,许可证
第三十【。。八条
禁止!擅自:砍伐树木有下—列情形之《一,的,经,园林绿?化主管部门批准【后可以砍伐
— (一)严重影响!居住安全且无—移植价值的;
】 (二)妨碍交通】、对人身安》全或者其他》设施构成《威胁且无移植价值的!;
《(,三)发生检疫性病虫!害,的;
? (四)树龄【、树容?已达到更新期的;】
(五》)因:树木生长抚》育需要且无移—植,价值的
《第三十九《条 : ,
?砍伐树?木应当向园林—绿化主管部》门提出申请并—提交下?列材料
—(一)载明拟砍伐树!木的:品种、数量》。、规格、位置—等内容的申请书【;
(二—),。权,属人:意见;
(三)!树,木补植计划或者【补救措施
第四十】条
因同】一,事由:一处一次移》植或者砍伐树木二】十株以下的由县(】市,、区)园《林绿化主管》部,门批准;二》十株(含)以上【的由:设,区的市园林绿化主】管部门?批准
批准部】门应当自收到移【植或:者,。砍伐:申请书?之日:起7个工作日内做】出审批决定;—不予批?准的应当书面—。告,知申请人并》说,明理由
《 准予《砍伐树木的》申请人应当》补植:不,低于砍伐《树木规格、数量【或者价值的树木或】者采取其他补救措】。施
园林绿化主!。管部门应当对树木移!植和补?。植,的品种、数量、【规格、位《置,等进行跟踪管理
】第四十一条》
进行【管线建设应》当避免穿越城市【。绿地确需穿越—的应:当经园林绿》化主管部门》和有关部《门批准?由建设单位》负责及?时恢复?原貌或者给予补【偿
第四》十二条? ,
新建—、改:建、扩建工》程建设?项目:的建:设单位?应,当制定树木保护措施!确保:建筑物?和构筑物《与原有?树木保持合理—距离
第《四十三?条
园林】绿化主管部门—应当做好城市绿地植!物病虫害的监测【、预:报和防治《工作:建立:有害:生物预?警、预防控制—体系推?广无公害防治防【止环境污染保—证生态安全
—第四十四《条
园林】绿化主管部门—应当定期采用卫【星遥感等先进技术】对园:林,绿化资源进》行统计?、监测?和监控组织开展城市!绿地普查并建立【。城,。。市绿地数字化—管,。理系统对《。城市园林绿化—实行动态管理—
城市管理、】建设:。、房产?管,理、交通运输、水】利、铁路等》。有关部门《应当:按园林绿化》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!有关园林绿化—统计数据并对数【据的真实性负责
】第四章 监》。督检查
第四十【五,条
—园林绿?化主管?部门应当加强—对,。城市:园林:。绿化:工作的监督检查【建立:与相关部门》的工作协调机制对】监督:检查中发现的违【反园林绿化》管理规定行为应【当及时制止并查处
!。第四十六条 —
园林绿【化主管?部门进行《监督检查时》可以要求《有关:单位和个《人提供?与监督事项有关【的文件、资》料并就监督事项涉及!的问题作出解释【和说明可以根据需要!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责!令有:关单位和人》员停止违反》有关园林绿化法律、!法规:和规章的行为
】 执法人员》履行前款职》责应当出示行政【执法证件被监督【。。检,查的单位《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!不得妨?碍和阻挠监督检【查,活动
第四十—七条 《
园林绿化主】管部门应当对破坏城!市绿地和园林设施】的,投诉和举报及—时进行调查处理并】将处理情况反馈投】诉举报人
第四十八!条 :
园林—绿化主管部门作【出移植或《者砍伐树木》、占用绿地等行政】许可事项应当在作出!决,。定之日起3日内将】许可决定书及相【关,材,料抄:送相关的执》法部门或者单位【
相《关的执法《。。部门或?者单位对《被许可人违反许【可决定的行为作【。出行政处罚》。决定:的应当自作出决【定之日?起3:日内将?。行政处罚决定—书以:及,相关材料抄送园林绿!化主管部门》
第五章《 法:律责任
《第四十九条
】 城?市人民政府或者园林!绿化主?管部门和《其他有?关部门及其工—作人员?。有下列情形之一【的由:上级行政机关或【者监察机关依法【责令改正;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】人员和其他直接责】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!;构成?。犯罪的依法追究【刑事责任
— (一)《未按规定组织—编制、调整》城市绿地《系,统规划的《;
(二)未按!规定确定《、调整城市绿线以】及改变城市绿线范围!内土地用途的;
! (三)对符合法】定条件的行》政许可申请》。不予受理未按规定】时限办理《或者违法作出—行政:许可的;《
(四)对园】林绿化监督管理【中发现的违法—。行为未按规》定依:。法查处的《;
: (五)对破坏城!市,绿地和园《林设施的《投诉、举报未按【规定调?查处理的;
— (?六)其他滥用职权、!徇私舞?弊、玩忽职守的行】为
第五十条 【
违反本办法!第十:五条、第二十四【条、第?二十八条、第三十一!条、:第三十二条、第三十!三条有关规定的【。由园林绿化》主管部门视情节【轻重给予警告、责】令停止?违法行为、限期【改正逾期不改正【的可以按下列规定处!以罚款;造》成损失的依法承担】赔偿责任
(】一)违反《本办法第十》五条:第二款规定的处一】万元以上三万元以】下罚款;《
?(二)违反本办法】第,二十四条《规定的由《园林绿化《主管:部门责?令限期改正;—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临!时绿化面《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!以上两百元以下【罚款;
—。。(三)违反本—办,法第二?十八条?第三款规定的—处,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!下罚款;
— (四)违反—本办法第三十一条】第,二款规定的》对单位处《一,万元以上三万—元以下?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!以上五千元以下罚】款;
》(五)?违反本办法第三十】二条第?二款规定的》处,五千元以上》三万元以《下罚款;
— (六)违反本【办法:。第三十三条规定的】其相:差规划指标面积【按每平?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!。元以下罚款》但最高不《超过三万元
第五】十一:条
违反】本办法第三》十四条规定的由【园林绿化主管—部门视?情节轻重给予警【告、责令停止违法行!为、限期改》正、赔?偿,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!以罚款;构成犯罪】。的依法追究刑—事责:任
: (一)违—反第:(一)项、第(【六,)项、第《(九:)项规定《的处二百元》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!;
(二)违】反第(二)项规【。定的:处三百元以》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】;
《。(三)?违反第(三》)项:规定的处一千—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!款;
(四)】违反第(四)项规】定的处采挖》树,木价值一《。倍,以上三倍以下罚款;!
: ,。(五)违反第—(五)项《、第:(七)项规定—的处一百元以—上一千元以下罚【款;
(—六,),违反第(八)—项规定的《。处五百元以上一千】元以:下罚款;造成树【木死亡?的依照河《北省绿化条例的规】定给予处罚
—。第六章 附则
第五!十二条 》
本办法所【称城市绿《地包括
(一)!公园绿地即向—公众开?放以游憩为主要【功能兼?具生态、《。美化、防灾等—作用的绿地包—括综合公园、社区公!园、专类公园—及,街头绿地、》小游园等;
】(二)生《产绿地即为城—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!、,花卉、草皮》、种:子的圃?地;
(三【)防护绿地即—城市中具有卫生、隔!离和安全防护—功能的绿地包括【卫生隔离带、—道,路防护绿地、—。城,。市高压走廊绿—带、防风林、城市】组团隔离带等—;
(四)附属!绿地即城《市建设用地中绿地】之外各类用地中【的附属绿化用—地包括单位用—地、居住用地、公】共设施?用地、工业用地、】仓储用地、对—外交通用地》、道路广场用地、】市政设施用地—和特殊?。用,地中的绿地;
【。 (五《。)其:。他绿地?。即对城市生态—环境质量、居民休】闲生活、城市景观】。和生物多样性—保护有直接影响的】绿地包括风》景名胜区、》水源保护区、—郊,野公园、森》林,公,园、自?然保护区、风景林】地、城市绿化—隔离带、野》生动植?物园、湿地、垃【圾填:埋,场恢复绿地等
第】五十三条
!本办法所称园林设】施包括亭、》廊、花架、喷泉、假!山、石?。桌,、石凳、围栏、围】墙、园林《道路、雕塑、雕刻】。及其他景观建筑【和,园林服务设施
第】五十四条
【 县(市)人民】政府所在地以外【。的,。建,制镇、未设》镇建制的独立工矿】区、工业园区、开】发新区、国有林场、!农场等城《市,型居民区的园林绿】化规划、《建设、保护和监督】管理:参,照本办法执行
第五!十五条
【 本办法自201】。2年3月《1日起施行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