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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河北省!测绘成果管理办【法 《 河北省人民】政府令〔20—08:〕,第16号 河【北省测绘成果管理】办法已经20—08年1《2月2?。9日省政府第25】次常务会议通过现】予公布自《2009年3月【1日起施行 【代省长 《 胡春华 】二○○八年十二月】三十:一日 第一章】总则:。 第一条为加】强测绘成果管理促】进测绘?成,果的利用满足经济】建设、国防建—。设,和,社会发展的需要根】据中华人民共和【国,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!有,关法律、法》规的规定结合本省】实际制定本办法 ! 第二条在本省【行政区域内汇—交、保管、提—供、:利用、销毁》测,绘成果和审核—、公布本省的—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!当遵守本《办法 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】测,绘成果是指通过【测绘形成的数据、信!息、:图件以及相关的技】术资料测绘成果分】为基础?测绘成果和非基础】测绘成果 —    下列测绘成!。果为基础《测绘:成果     】。(,一):为建立全国统一的】测绘基准和》测绘系统进行的天】。文测量、三角(导线!)测量、水》准,测量、卫星》大地测量和重力测】量所获?取的数据及图件【;     【(二)基础》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!据,和影像资《料;:     (三)!。遥感卫星和其他【航天飞行器对地观】。测所获?取,。的基础?地理信息遥感资【料;   —  :。(四)国家基—。本比例尺《地图、?。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!品;    【 (五)基础地【理信:息,系统的数据和信【息;    【。 (六)全》省性地图的基—。础,。地理底图的数据和】。信息;     !(七)与基础测绘】成果有关的其他技术!资料 ?   ?  非基础测绘【成,果是指除基础—。测绘成果以》外具有专业内容【的测绘成果》 ?第四条县级以上【人民政府应当—加强对测绘成—果管:理,工作的领导组织有】关部:门制定测绘成—果的共享政》策和测绘成果社【会化应用的激励措施!并及时协调解决测绘!成,果管理工作中出现的!重大问题 第】五条县级以》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!主管:部门负责本行政【区域测绘成果工作】的,统,一监督管理 【。 ,   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:其他有关部门按【。照职责分工负责【本部门有关的—测绘成?果工:作 ? 第:六条汇交、保管、】公布、提供、利用和!销毁测绘成果应【当遵守有关档案和保!密法:律、法规的》规定保?证测绘?成,。果的安?全防:止损毁、丢失或者】泄密 ? , ,第七条?。测绘成果知识—产,权受法律保护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】得侵犯测绘成—果,所有:权人的合法》权益 《第二章测绘成—果汇交 第八】。条测绘成果》实行无偿汇交—制度基础测绘成【果应当汇交副本【。;非基础测》绘,成果:应当汇交《目录: 第九条利用】财政投资完成的【测绘项目由承—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按!规定向提供财政【资金的测绘行政【主管部门《汇交测绘《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!     利—用其他?投资:完成的测绘项—目其:出资人应当》依照下列规定汇交测!绘成果?目录   —  (一)测绘【范围跨省、自治【。区、直辖市或者【设区的市行》。政区域的向》省测绘行政主管【部门汇交《。测绘:成果目录; —     (二)测!。绘范围跨县(—市、区)《行政区?域的向设区的市测绘!行政:主管部门汇交—测绘成果《目录; 《。。     (—三,)其他测绘项目【向县:。(市、区)》测,。绘,行政主管《部门汇交测》绘成果目录 【 第:。十,条测绘成果》副本或?。者目:录应当?自,测绘:项目验收完成—之日:起三个月内向—测,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!     —县(市、区)—和设区的市测—绘行:政主:管部门应当分别【。。于每年?3月底?、4月?底前向上一级—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!交上一年度的测绘成!果,副本或者目》录 《第十一条汇》交的测绘成果副本】或者:目录:应当保证数据准确】、资料完整并整【饰规:范 《第十:二条测绘行政—主管部门在收到汇】交的测?绘成果副本》或者目录后》应当出具汇》交凭证并在十个工】作日内将测绘—成果副本《或者目录《移交测绘《成果:保管单?。位,。 第十三条【省,。测绘行?政主:管部门应《当按年度编制全省的!测绘成果资料目【录,并于次年6月底【前向社会公布 【 第三章测绘成果保!管 第十—四条汇交的测绘【成果资料由测绘行政!主管部?门委托的具备相【。。应条:件的单位保管—;按规定不予汇交】的测绘成果资料由】测绘项目出资人【或者其委托的单【位保管? 第《十五条测绘成果【。保,管,单位应当依照档案】。法,律,、法规的规》定建:。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!归档:保管制度配备必要】的设施、设备—并采取?有效的防火、防【盗、防潮、防磁【化、防泄密和防有】害生物损害等措施确!保测绘成果资—料的完整《。和安全 《 :第十六条测绘行政主!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!和本省?有关规定定期将基】础测绘?成果:资料备份后》移送异地存放 !第十七条测绘成果保!管单:位对属于国家秘【。密的测绘成》果资料应当统一编号!、登记造册并制定具!体的保管《、领取和借用—措施;?收,发、传递或者派【。出人员外出携带属】于国家?。秘密的测绘》。成果资料必须采取安!全措施;对经批准复!制的属?于国家秘密的测绘】成果:资料应当按原件密级!保管;在单位—分立、合并或者被撤!销、终止时应当按规!。定销毁或者移交属】于国:家秘:密的测绘成果资料 ! 第十八》。条未经?测绘成果所有—权人同意测绘成果】保管单?位及:其工作人员不得擅】自复制、转让或者转!借测绘成《果资料     !复,制、转让或者转借属!于国家秘密的测【绘成:。果资料依照保—密法:律、法?规的规?定执:行 第十—九条销毁属》。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!果资料必须依照【国家有?关规定履行审—。批手续     !负责实施销毁—工作的单《。位,对,。拟销毁的属》于国家秘密的测【绘,成,果资料应当统一【编,。号、登记造册并在销!毁后按规定向测绘】行,。政主管部门备案销毁!登记册经销毁—鉴定人、批准人和】监销人盖《章、签名后》由测绘成果保管单】位负责归档保存 ! 第四章测绘成【果提供与利用 】 第二十《条基:础测绘成果和利【。。用财政投资完—成的其他测绘成果】。用于国家机关决策】和社会公益》。性事业的应当无【偿提供各级》人,民政府及其》有关部门和军队因】防,灾、:减灾、国防》建,设等公共利益—的需要可以无—偿利:用测绘成果  】   除前款规【定外测绘《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!用,制度收费《。标准依照国务—院,有关部门《的规定?执行 第—二十一?。。条,需,要利:。。用本:。省属于?国家秘?密的基础《测绘成?果的应当提》出明确的《利用目的和范—围报测?绘行政主管》部门:审批    【 需要利用其他省、!自治区、直辖市属】于国家?秘密的基础测—绘成果的应当—向省测绘行政主【管部门办理》转函手续 【第二十二条省测绘行!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!下列:属于:国家秘密的》基,础测绘成果的提供】。。利用 《    (一)国】务院有关部门—和省人民政府—有关部门组织测制的!四等以上平面控【制网、?。高程控制《网和空间定位网的】数据、图件; 】    (二—)一比五千、一比一!万国家基本比例【尺地图、影像图及其!。数字化产品; 】    《(,三)基础测绘航【空摄影获取》的数据、《影像资料和》用于获取《基础地?理信息?的,。。遥感资料;   ! , (四)全省性【基础地理《信息系统的》数据、信息;  !   (五)国【务院测绘行政—主,管部门规定由省测绘!行,。政主管部门》负责:审批的其他属于国】家秘密的基础测【。绘成果     !设,区的市?、县:(市、区)测绘【行政主管部门负【责审批下列属—于国家?秘密的基础》测绘成果的提供利用! : ,  : (一)设区—的市人民政府—有关:。部门和县(》市、区)人民—。政府:有关部?门组织测制的四【等,以上平面《控制网、高程—控制网和空》。间定位网的数—。据、:图件;   【  (二)一比【五百:、一比?一千、一比二千国家!基本比例尺地图【、影像图及其数【字,化产品;《。 ,。     (三)设!区的市和《县(市、《区)基础地理信息】系统的?数据、信息》;     【(四)省《测绘行政主管—部,门规定由设区—的市或者县(市、】区)测绘行政—主管部?门,负责审批的其他【。属于:国家秘密的基—础测绘成果 — 第二十》三条申请利用属【于国家秘密》的基础测《。绘成:果应当向测绘—行政主管部》门提:交下列?材料:。 ,   ?  (一)申请表】;     【。(二)申请人及【其经:办人员的《有效身份证明; !    (》三)利用基》础测绘成果》。的项目?设计书、合同或【者有关部门的—项目批准文件—。;, :   ? (四)国》务院测绘《行政:主管部门规定的其】他材料 第二十!四条测绘行政主管】。部门应当自收到申】请,人,提交:的利用属于国家秘密!的基础测绘成—果申请表和其他【有关:材料之日起》20个?工作日内决定批【准或:。者,不予批准能够—当场作出批准决定的!应,。当当场?作出决定决定—不批准利《。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!向申:请人:。说明理由 — 第二十五》条向境外提供本省】属于国家秘密—的测绘成果的应当】报,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!审,批省测绘行政—主管部门在审批前】应当征求《军队有?关部门的意》见 《第二十六条利—用属于国《。家秘:密的基?础测绘成果的申请】经测:绘,行政主管部门批准】后测绘成果》。保管单位应当及时】向被许可利》用,人提供并在》提供的测绘成果资】料的:包装或者介质的显】著位置标注测绘成果!的秘密等级 第!。二,十七条基《础测绘成果的被许可!利用人应《当遵守下列规—定 ?    (一)利】用属于国家》秘密的基础测绘成】果的与批准》其利用测绘成果的】测绘行政主》管部门签订保密责任!。书并采取有效的保密!措施;     !(二)按批准—的利用目的和范围利!用测绘成《果;    【 (三)《不得擅自复制—测绘成?果或者将测》。绘成果转让》、转借给其他单【位、个人利》用;    【 (四)因》机构改革和》企业分?立、合并等》原因致使《利用测绘《。成,果的主体资格发【生变更的及时—向批准其利》用测绘?成果的测绘行—。政主管部门备案; ! ,  :  (五)委—托,其他单位和》个人承担测绘成果的!利用或者再》开发任务的在委托任!务完成后及》时,回收或者销》毁测绘成《果,及其衍?生产品?。 第二》十八条?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有关:。部门和单《位应当及时向本级测!绘行政主《管部门提供》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!新的地名、境界、】交通、电力、水系、!土地:覆盖等信息协助测绘!行政主管《部门做好基础地理】信息数据库和—系统的?维护及更《新工作保持地理信】息资料的现势性 !    各级—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!当及时向本级人民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!提供用于国家—机关决策和社会公】益事业?的各类基础地理信】。息数据 第五章】重要地理信息数【据审核?与公布 —第二十九条本省的重!。要地理信息数据【实行统一审核、公】布制度     !除法规、规章规【定的国?家,机关外其他任—何单位或者个—人,不得擅自公布—本省的重要地—理信息数据》 第三十条【本省的重要地理【信息数据包括 】    (一)经】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!(市、区)》。的行政区域界线长度!、位置?。和行:政区域面《积;  》   (二》)本省版图的—重要特征点》、,。地势和地貌》分区位置; —     (三)拟!冠以“河《。北”、“河北省【”、“全《省”等字样的地【理信息数《据;     】(四)本省的主要河!流源头?、长度湖泊(洼【淀)的?面积、深度和海岸线!的长:度;   — , ,。(五)本省重要山】峰的高程和位置【;   》。  (六)本—省其他重要自然【和人文地理》实体的位置》、,高程、深度、面【积、长度等》地,理信息数据》 , ,。 第三十一条—除按:规定由国务院测【。绘行政?主,管,部门:负责审核的外本省的!。重要:地理信息数据经省测!绘行政主《管部:门会同省人民政府】有关部门和》军队有?。关,部门调查核实后【。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!人民政府授权的【部门:向社:会公布 第三十!二条在行政管—理、新闻传播—、对:外交流、教育教学】和广告宣传等对社】会公众有影响—的活:动中需要使用本省】的重要地理信—息数据的《应当使?。用依法公布的—数据 第三【十三条公民、—法人或?。者其他组织可—以向省测《绘行政主管》。部门提出审核公布】重要地理信息数据】。的建议 【    《。省测绘?。行政主管部门—接到审核《公布重要《地理信息数据的建】议后应当《依法受理 》  《    第三十四!。条,建议审核公布—重要地理信息数【据应当向省》测绘行政主管—部门提交《下,列材料?  ?   ?。(一)建议人及【其经办人员的有效】身,份证明;   】  (二)建—议公布重要地理信】息数据的必要性【说明;    】 (:三,)建议?人获取重要》地理信息数据的技】术方案以及对有关】数据进行验收评估的!材料 第六章法律!责任 第三十五!条测:绘,行,政主:管部门?。有下列行《为之一的由本级【人民政府或者上级】人民政府《测绘:行政主管《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!评;情节《。严重的对直接—负责:的主管?人员和其他直接责】任人:员依法给予处—分,或者依法取消—其行政执法资格【     —(一)不按规定【向上一级测绘行政主!管部门汇交测绘成】。果副本或者目录的】;     【(二)收到汇—交的测绘《成,。果副:本或:者目录后未出具汇】交凭证或《者未按规定向测绘】成果保管单位移【。交的;    】 (三?)未依法编》制和公?布测绘?成果资料目录的【; ?    (四)不依!法办理基础》测绘成果提》供,利用的行政许可【的; ?。     》(五)?不依法履行监—督管理职责发—。现违反测绘成—果管理法律、—法规、规章的行为不!及时查处的 【 第三十六》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!七条第二项、第【五项规?定的由测绘行政主】管部门?责令限期《改正并处违法所得】。一倍以上三》倍以下最高》不超过?三万:元的:罚款:;没有?违法:所得的处《。一千元?以,上一万元《以下的罚款 【第七章附则 【。 第三十七条—本办法自2009年!3,月1日起施行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