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 河北省测绘成果】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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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》人民政府令〔2【008〕第》16号
》河北省测绘成—果管理办法已—经200《。8年12月29日省!政府第25》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!公布自2009年】3月1日《起施行?
:代省长 胡春华】
二○○八】年十二月三十一【日
? 第一章总则—
: 第一?条为:加,强测绘成果管—理,。促进:测绘成果的利用满足!经济建设、国防建设!和社会?发展的需要》根据中?华人民?共和国?测,绘成果?管理:条例:。等有关法律》、法规的《。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!定本办法
— 第:二条:在本省行政区域内】汇交、保管、—提供、利用、销毁】测绘成果和审核、公!布本省的重》要地:理信:息数据应当遵—守本:办法
》第三条本《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!指通过测绘》形成的数据》、信:息,、图件以及相关的技!术,资料测绘《成果分为《。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!础,测绘成果《
》 下列测绘》成果:。为基础测绘成果
】
: : (一)为》建立全?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!测,绘系统进行》的,天文测量、三角(导!线)测量、水准测】量、:卫,星大地测量和重【力,测量所获取的—数据及图件;
】 ? (二)基础—航空摄影《所获取?的数据?。和影像资料;
【
, (三)遥】感,卫星和其他航天飞】行器对地观》测所获?取的基?。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!;,
(【四)国家基本比例尺!地图:、影像图及其数字化!产品;
》 (五—)基础?地理信息系统的【数据和信息;
!。 ?(,六)全?省性地?图的基础地理底图】的数据和《信息;
— : (七)与基础测】绘成果有关的其他】技术资料
— 非》基础:测绘成果是》指除基础《测绘成果以》外具有专业内容【的测:绘成果
第四条!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应当加强对》测绘成果管理工作】的领导?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测!绘成果的共享政策和!测绘:成果社?会化应用的激励措施!并及时协调解决【。。测绘成果管》理工作?。中出现的《重大问题
第五!条县级以《上人民政府测绘行】。。政主管部门负—。责本:。行政区域《测绘:成果工作的统—一监督管理
【 县》。级以上人民政府其】。他有关部门按照【职,责分工负《责本部门有》关的测绘成果工作】
第《六条汇?交、保管、公—布,、提供、利用—和销毁测绘》成果应当遵守有【关档案和保密法【律,、,法,。规的规定《。保证测绘成果的安】全防:止损毁、丢失或者】泄,密
《第七条测绘成—果知:识产权受《法律保护任何—单位和个人》不得侵犯测》绘成果所《有权人的合法权【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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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测绘成果汇!交
第八条【测绘:成果实行无偿—汇交制度基础测绘】。。成果应当《汇交副?本;非基础测绘成果!。应当汇交目》录
《第九条?利用财?政,投资完成的》测绘项目由承—。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按!规定向提供财政资金!的测绘行政主管部】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!或者目录
! 利用其他投资完成!的测绘项目其出资人!应当依照下》列规定汇交测绘成果!目录
— , (一)测》绘,范围跨省、自治区】、直辖市或》者设区的市行政区】域的向?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!汇交测绘《成,果目录?。;
《 (二)测绘范!围跨县(市、区)行!。政区域的向设区的市!测,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!。测绘成果目》录;
(!三)其他测绘项目】向县(市《、区)测绘行政【主管:部,门汇交测绘成果目】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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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测绘【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应!当自测绘《。项目验收完成之【日起:三个月?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!门汇交
— 县(市、区)!和设区的市》。测,绘,行政主管部》门应当分别于—每年3月底、4月底!前向上一级》测绘行政主管部门】。汇交上一年度的测绘!成果副本或者目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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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汇【交的测绘成果—副本或者目录应当保!证,数,据准确、资料完【整并整饰规范
【
, 第十?二条测绘行政—主管部门《在收到汇交的—测绘成果副本或【者目:录后应当出具汇交】凭证并在十个工作日!内将测绘成果—副本或者目录移【交测绘成果》保,管单:位,
第《。十三条?省测绘行政主管部】门应当?按年度编制全省【的测绘成果资料【目录并于次年—6月:底前向社会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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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?章测绘成果保管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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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汇交】的,测绘成果资料—。由测绘行政主—管,部门委托的》具备相应条件—的单位保管;按规】定不予汇交》的测绘成果》资料由?测绘:项目出资人或者【。其委托的单位保管
!
, 第十五《条测绘成果保管【单位应当依照—档案法律、法—规的:规定建立健全测绘】成果资料归档保【管制度?配备必?。要的设?施、设备并采—取有效?的防火、防盗—、防潮?。。。、防磁化、防泄【。密和防有害生—物损害等措施确保】。测绘成果资料的【完整和安全》
第十》六条测绘《行政主管部门应当】依照国家《。和本省有关规定定期!将基础测绘成果【资料备份后移送【异,地存放?
第十》。七条测绘成》果保管单位》对属:于国家秘密的测绘】成果资料应当—统一编?号,、登:记造册并制定具体的!保管、领取》和借用措施;收发、!传,递或者?派出:人员外出携带属【于国家?秘密的测绘成果资】料必须采《取安全措施;—对经批准复制的【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!。成果资料应当按【原件密级《保管;在单位分立、!合并或者被撤销、】终止:。时应当按规定—销毁或者移交属于国!家秘:密的:测绘成果资料
】 第十八条未经测绘!成果所有《权人同意《测绘成果《保,。管单位及其》工作人员不得擅自】复制、转让》或者转借测》。绘成果资《料
【复,制、转让或者转【借属:于国家?秘密的测绘成果资】料依照保密法—律、法规的规定【执行
第十【九,条销毁属《于国家秘密的测绘】成果资料必须依【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!审批手续
【。。 负责》。实施:销毁工作的单—位对:拟销毁?的属于国家秘密的】测绘:成果资料应当统一编!号、登记造册并【在销毁后《。按规定向测绘行政】主管部门《备案销毁登》记册经销毁鉴定【。人,、批准人和监—销人盖章《、签名后由测绘成】果保:。管单位负责归—档保存
》。 第四章测绘成果】提供与利用
第!二十条基础测—绘成果和利用—财,政投:资完成的其》他测绘成果用于【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!公益性事业》的应当无偿提供【各级人民政府及【其有关部《门和军队因防灾、】减灾、国防建设等公!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!偿利用测《绘,成,果
【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!果依法实行有—偿使用制度收费标准!依,照国务院有关部【门的规定执行
【
, 第二十一》条需:要利用?。本省属于国》家,秘密:的基础测《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!确的利用目的—和范:围报测绘行》政主:管部门审《批,
《。 需要利用其他省!、自:治区、直辖市属【于国家秘密的基础】测绘成果的》应当向省测绘行政】主管部门办理转【函手续
第二十!二条省测绘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】审,批,下列属于国家秘密的!基础测绘《成果的提供利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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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。 (一)《国务院有关》部门和省人》民政:府有关部门组—织,测制的四《。等以上?平,面控制网、》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!位网:的数据、图件;【
: (二)一比!五千:、一比一《。万国家?基本比例尺地图、影!像图及其《数字化产品;—。。
: , : (三)基础测绘航!空,摄影获取《的,。数据、影《像资料和用于—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!遥感资料;》
(【四)全省性基—础地理信息》系统的?数据、信息》;
《 (五》)国务院《测绘行政主》管部门规定》由省测?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!审批的其他属于国家!秘密:的基础测《绘成果?
设区】。。的市、县(市、区)!测绘行政《主,管部门?。负责:。审批:下列属于国家秘【密的基?础测绘成果的提供】利用
】(,一)设?区的市人《民政府有关》部门和县(市、【区)人民《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测!制的四等《以上平面控制网、高!。程控制网和空—间定位网的》数据、图件;
【
(二【)一:比五百、一比一千、!一比二千国家基本】比例尺地图、影像图!及其数字化产品;】
: 《(三)设区》的市和县(市、区)!。基础地理信》息系统?的数据、信》息,;
》 :(四)省测绘行【。政主管部门规定【由设区的市或者【县,(市、区)测—绘行政主管》部门负责审批的【其他属于国家—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!
第二十三条】申请利用属》。于国家秘密的基础】测绘成果应当向【测绘行政主管—部门提交下列—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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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申!。请表;?
(二】)申请人及》其经办人员》的有效?身份证明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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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三《)利用基础测绘成果!的项目设《计书、合同或者有关!部门的项目批准文】件;
(!四)国务院测—绘行政?主管部门规》定的其他材料
【
第二十四条测绘!行政主管部》门应当自收到—申请人提《交,的利用?属于国家秘密的基】础测绘成《果申请表和其他有】关材料之《日,起2: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!准或者不予批—准能:够,当场作出《批准决定的应当当场!作出决定决定不批准!利用的应当》以,书面形?式向申请人》说明:理,由
第二十【五,。。条向境外提供—本省属于《国家秘密的》测绘:成果的应当报省测】绘行政主管部—门审批省测绘行【政主管?部门在审批》前,应当征求军》队有关部门的—意,见
第》二,十六:条,。利用属于国家秘【密的基础测绘成【果的申请经测—绘行政主《管部门批准后—测绘成?。果保管单位应—当及时向被》。许可利?用人提?供并在?提,供的测绘成果资料】的包装?或,。者介质的显》。著,。位置标注《测绘成果的秘密等】级
第二十七】条基础测绘成果的】被许可利《用人应当遵守下列】规定
(!一)利用属于国家】秘密的?。基础测绘成果的与批!准其利用测绘成【果的测?绘行政?主管部门《签订:保密责任书并采【取,有,效,。的保密措施;—
(二)!按批:准的利用目的和【范围利?用测绘成果;
】 (三)【不得擅?自,复制测绘成果—。或者将测绘成果转】让、转借给其他【单位:、个人利用;
【
》(四)因机构改革】和企业分立、合并等!原因:致使利用测绘—成果的主体资格【发生变更的及时【向批:准其利?用测绘成果》的测绘行政主管【部门备案《;
(五!)委托其他单位和个!人承担?测绘成果《的利用或者再开发任!务的在委托任务完成!后及时回收或者销毁!测绘成果及其衍生】产品
第二十】八条县级以上—。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!单,位应当及《时,向本级测《绘行政主管部门提】供用于基础地理信】息更新的地名—、,境界、交通、—电力、水系、—土地覆盖等信息协】助,测绘行政主管部门】做好基础地》理信:息数据库和系统的维!护及更新工作保【持地理信息资料的】现,势性
— 各?级测绘行政主管部】门应当及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】有,关,部门和单位提供用于!国家机关决策和【社会公益《事业的各类基础地】理信息数据
第五!章重要地理信息数】据审核与公布
!第二:十九条本《省的重?要地理信息》数据实行统一审【核、公布《制度
—。 除?法规、?规章规?定的国家《机关:。外其他任《何单位或者个人【不得擅自公布本省】的,重要地理信息数据】
第三十条本】省的重?要地理信息》数据包?。括
? : (一)经省【人民政府批准的县(!市、区)的行政区】域界线长度、位【置和行政区域面【积;
【。 (:二)本省版》。图的重要特征点、地!势和地?貌分区位置;
! ?(三)拟《冠以“河北》。”、“河北》省,”、“全《省”等字样的地理信!。息数据;
》。
》(四)本省的—。主要河流源头、长度!湖泊(洼淀)—的面积、深度和【海,岸线的?长度:;
》 (五)本省【重要山峰的高程【和,位置;
— (六》)本省其他》重要自然《。和人文地理》实体的位《置、高程、深度【、面积、长》度等:地理信息数》据
? 第三十一条除【按规定由国》务院测绘行政主管】部门负责审核的外】本省的重要地理信息!数据经?省测绘行政主管【部门会同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】门和:军,队有关部门调—。查核实后由省—人民政府或者省人】民政府授权的部门】向社会公布
—
, 第三十《二条在行政》管理、新闻传播【、对外交《流、教育《教学和广告宣传等对!社会公众有》影响的活动中需要使!用本省的重要地理】信息数据的》应,当使:用依法公布的数据
!
第三《十三条公民》、法人或者其—他组织可以向省测】绘行:政主管?部门提出《审核:公,。布重要?地理信?息数据的《建议
《 省测绘!行政主?管部门接《到审核公布重—要地理信息》数,据的建?议后应当依法受理】
!
第三十四条—建议审?。核公布重要地理信】息数据?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!管部门提《交,下列材?料
》 :(一)建议人—。及其经办《人员的有效身份【证明;
— (二》),建议公布重要地理信!息数:据的必要性》说明;
《。
(三)建!议人获取重》要地理信息》数据的技术方—案以及对《有关数据进行验收】评估的材料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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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法律—责任
》第三十五条测—。绘行政主《管,部门有下《。列行为?之一的由本级人【民政府或者上级人】。民政府测绘行政【主,管部门责令改正【通报批评;情节严】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!管人员和其他—。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!予处分或者依法取消!其行政执《法资格
— ?(,一):。不按:规定向上一级测【绘行: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!成果:副本或者目录的【;
《 (二)—。收到汇交《的测绘成《果副:本或者目《录,后,未出具汇交》凭证或者未》按规定向测绘—成果保管《单位移?交的;
】 (三)未依法编】制和公布测绘成【果资料目录的;【
(四】)不依法办理基础】测绘成果提供—利,用,的行政许可的;
! : (五)不依法】履,。行监:督管:。理职责发现违反【测绘成果管理—法律:、法:规、规章的》行为不及时查—处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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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《十六条?违反本办法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】、第五项规定的由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】。责令限期改正—并处违法所得一【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!不超:过三万?。元的罚款;》没,有违法?所,得的处?一千元以《上,一,万元以下的》。罚款
《第七章附则
】第三十七条本办法】自2009》年3月1日起施【。行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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