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河北省测《绘成果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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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河北省人民政—府令〔?200?8〕:第16号《。
河北省》测绘成?果管理办法已经2】008?年12月2》9日省?政府第25次—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!布自2009—年,3月1日《起施:行
代省》长 胡《春华
二○○!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!。
第一章总则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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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《条为加强测绘成果管!。理促进测绘成—。果的利用满足经【济建设、国防建设和!社会发展《的,需要根据中华人民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!条例等有关》法律、法规》的规:定,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!办,法
第》二条在本省行—政区域内汇交—、保管、提供、利用!、销毁测绘》成,果和:审核:、公布?本省的重要地理信】息数据应当》遵守本办法》
第三条—本办法?所称测绘成》。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!的,数据、信息》、图件以及相关【的技术资料测绘【成果分为基》础测绘成果》和非基础测绘成果】
》。 下列测绘成—果为基础测绘—成果
】(一)为建立全国统!一的测绘《基准和?。测绘系统进行的天】文测量、《三角:(导线)测》量、水准测》量、卫?星大地测量和重力】测量所?获取的数据及图件】;
《。 (二)基础航!空摄影所获取—的,数据和影像资—料;
(!三)遥感卫》星和其?。他航天飞行》器对:地观测?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!。息遥感资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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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四《)国家基本》比例尺地图、—影像图及《其数字?化产品?;,
》 (五)基础地理】信息系统的数据和信!息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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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六)全《省性地图的基础【地理底图的数—据和信?息;
(!七,)与基础测》绘成果有关的其他技!术资料
】 非基础测绘成果是!。指除基础测绘—成果以?外具有专业内—容的测绘《成果
第四条】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应当加《强对测绘《成果:管理工作的领导【组,织有关部门制定测】绘成果?的共享政策和—测绘成果《。社会化应用的—激励措施并及时【协,调解决?测绘成果管理工【作中出现的重—大问题
第五条!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!绘行:政主管部门负责本】行政区域测绘成果】工作的统《一监督管理
】 县《级以上人民政府其】他有关部门》按照职责分》工负责本《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!。工作
第六【条汇交、保管、公布!、提供?、利用和销毁测【绘成果应《当遵守有《关,档案和保密法律、】法规:的规定保证测绘成】果的安?全防止损毁、—丢失或者泄》。密
第七条测】绘,成果知识产权受【法律保护任》何单位?。和个人?不得侵犯测绘成【果所:。有权人的合法权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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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测绘成果汇!交
第》八条测绘成果实【行无偿汇交制度基】础测绘成果应—当汇:交副本;非基础测】绘成果应当汇交【目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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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九条利用财政投【资完成的《测绘项?目由承担测绘项目】的单:位按规定向》提,供财政资金的—测绘行?政主管部门》汇,交测绘成果副本或】者目录
【 利用其》他投资完成的—测绘项目其出资【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!汇,交测绘成果目录
! (一)【测绘范围跨省、自治!区、直辖市或—者设:区的市行政区域【的向省测《绘行政主管部门汇】交测绘?成果目录;
! (二)测—绘范围跨县(—市、区)《行政区域的向设区的!市测:绘行政主管部门【汇,交测绘成果目录【;
? (三)【其,他测绘项目》向,县,(市、区)测绘行】政主管部《门汇交测绘成果目】录,
第十条测绘】成,果,副本或者目录应当】自测:绘项目验收完成【之日起三个月内向】测绘行政主管—部门汇?。交,
—县(市?、区)?和,设,。区的市测绘行政【主,管,部门应当分别—于每年3月底、4月!底前向上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!门汇交?上一:年度的测绘成果副本!或者目?录
第》十一条汇交的测绘】成果副本或者目录】应当保证数据准确】、资料完整并整饰规!范
?。 第:十二条测绘行政【主管部门在收到【汇交的?测绘成果副本—或,者目录后应当—出具汇?。交凭证并在》十个工作日内将【测绘成?果副本或者目录【移交测绘《成果保管单位
!。第,十三条?省测绘行政主—管部门应《当按年度编制全省】的测绘成果资料【目录:并于次年6》。月底前向社会公布】
第三《。章测绘成果》保管:
?第十四条汇交—。的测绘?成果资料由测绘行】政主管部《门委:托的具?备相应条《。。件的单位保管—;按规?定不予?汇交的测绘成—果资料由测绘项目】出,资人或者其委托的单!位保管
》 第十五条测绘【成果保管单位—应当依照《档案法?律、法规的规定建】立,健全测绘成》果资料归档》保管:制度配?备必要的设施、设】备并采取有效—的防火、防》盗、防潮、防磁化】、防泄密和防有【害生:。物损害?等措施确《保测绘成果》资料的完整》和安全
第【十六条测绘行政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】国家和本省》有关规定《定期:将基础?测绘成果资料备份】后移送异地存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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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七条测—绘成果保管》单位对属于》国家秘密的测绘【成果资料应当—统一编号、登记造】册并制?定,具,体的保?管、领取和借用措】。。施;收发、传—递或者派《出人员外出》携带属于国家秘【密的测绘成》果,资料必须采》取安全措《施;对经批准复【制的属?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!果资料应当按原件密!级保管;在单位分】立、合并或者—被撤销、终止时【应当按规《定销毁或者移交属于!国,家秘密的测绘成【果资料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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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第十八条未经测绘成!果,所,有权人同《意测绘成果保管【单位:及其工?作,人员不得擅自复【制、转让或者转【借测绘成果资料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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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复制、转】让或者转《借属于国家秘密【的测绘成果资—料依:照保密法律、法【规的规定执行
!第十:九条销毁属于—国家秘密的测绘【成果资料必须依【照,国家有关规定—履行审批手续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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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负责实施【销毁工作的单位对】拟销毁的《属于国?家秘密的测》绘成果资料应—当统一?编号、登记造册【并在销毁后按规定】向,测绘行?政,主,管部:门,备案销毁《登记册经销》毁鉴定人、批—准人和监《销人盖?。。章、签?名后:由测绘成果保管单】位负责?归档保?存
《第四:。章测绘成果提—供,与利用
第二十!条基础测绘成—。果和利用财政投资】完成的其他测绘【成果用于国家机关】决策:和社会公益性事业】的应当?无偿提供各级人民政!府及其有《关部门和军队—因防灾、减》。灾、国防《建设等公《共利益的需要—可以无偿利用测【。。绘成果
【 除前款规定外】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!偿使用制度收—费标准依照》国,务院有关《部门:的规:定执行
第二十!一条需要利》用本省属于国家【秘密的基《础,测绘:成果的应当》提出:明确:的利用目的和范【围报测绘行政主【管部门?审批
—。 , 需要利用其—他省、自治区、【直辖市属于国家【秘密的基础测绘成】果的应当向省测绘行!政主管部门办理转函!手续
第二十】二条省测《。绘行政主管部—门负责审《批,下列属于国家—秘密的?基础测?绘成果的提》供利用?。
—(一)国《务院有?关部门和省人—民,政府有关《部门组织测制的【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网!、高:程控制?。网和:空间定位网的—数,据、图件;
】 (二)一比】五千、一比一万国家!基本比例尺地图【、影像图《及其数字化产—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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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。 (三)基础测【绘航空摄影获取的】数据、影像资—料,和用于获取基础地】理信息的遥感资料】;
(四!),全省性基《础地:理信息系统的数据、!信息;
》 (五)【。国务院测绘行—政主:。。管部门规定由—省测绘行《政主管部《门负责审批的其【他属于国家秘密的基!础测绘?成果:
设区】的市、?县(市、区)—测,绘行政主管部—门负责审批下列【属于:国家秘?密的基?础测绘成果的提供利!用
? (一)【设区的市人民—政,府有关?部门和县《(市、区)人民政】府有关部门组织【测制的四《等,以上:。平面控制网、高程控!。制,网和空间定位—网的:数据、图件;—
—(二)一比五—百、一比一千、一比!二千国家基本比例】尺地图?、影像图及其数字】化产品;
! (三)《设区的?。市和县(市、区)】基础地理《信息系统的数—据、:信息;
《。
? (四)》省测绘行《政主管部门规定由设!区的市?。或者县(市》、区)测绘行政主管!部门负责审》批的:其他属于国家秘密的!基础测绘成果
】 第二?十三条申请》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!。基础测绘《成果应当向测—绘行政主管部—门提交下列材—料
(一!)申请表《;
《 (二)申【请,人及其经办人员的有!效,身份证明;
】 (三)利用基!础测绘成果的项目设!计书、合《同或者有关部门的项!目批准文件》;
(】四)国务院测绘【行政主管部门—规定:的其他?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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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—。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!应当:。自收到申请人提交】。。的利用属于国家【。秘密的基础测绘成】。。果申请表和其—他有关材料之日【起,20个工作日内决】。定批准或者不—予批准能够当场【作出批?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!出决定决定不批【。准利用的应当—以书面形式向申请】人说明理由
第!二十五?条向境外提》供本省属于国家秘】密的测?绘成果的应当报省】。测绘行?。政主管部门审—批省测绘行政主管部!门,在审批前《应当征求军队有关】部,门的意见
第】二十六?条利用属于国家秘】密,的基础测绘成果的申!请经测?绘行政?主管部门批准后【测绘成果保管单【位应当及时向被许】可利用人提供—并在提供的》测绘成果资料—的包装或者介质的显!著位置标注测—绘成果?的秘密等级
第!二十七条基础—测绘:成果的被许可利用】人应当遵守下列【规定
》 (一)利用属!于国家秘密的基【。础测绘成果的与批准!其利用测绘成果【的测绘行政》主,管,部门签订保密—责任书并采取—有效的保密措施【;
— (二)按》批准的利用》目的和范围利用测绘!成果;
!(三)不得擅—自复制测《绘成果或者将—测绘成果转》让、转借给其他【单位、个人利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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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【)因:机构改革《和企业?分立、?合并等?。原因致使利》用,测绘成果的主体资格!发生变?更的:及时向批《。准,其利用测绘成果的测!绘行政主管部—门备案;
【 (五)—委托其他单》位和:个人承担测绘成果的!利用或者再开发【。任务的?在,委托任务《。完成后及时回收或者!销毁测绘成果及【其衍:生,产品
第二十】。。八条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有关》部门和?单位:应当及时向本级测】绘,行,政主管部《门提供用于基础【地理:信息:更,新的地名、境界、】交通、电力、水【系、土地覆盖等【信息协助测绘行政】主管部门做好基础】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!统,的维护及更新—工作保持地理信【息资料的《现势性?
各级测!绘行: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!。向本级人民》政府有关《部门和单位提供【用于:国家机关《决策和社《。会公益?事业的各《类基:础地理信息》数据
第五章【重要地理《信,息数据审核》与公布
第二十!九条本省的重要地】理,信息数据实行统一审!核、公布制》度
:
: 除法规、规章!规定的国《家机:关外其他任何—单位或?者个:人不:得,擅自公布《本省的重要地理信息!数据
第三十条!。本省的重要地—。。理信息数据包括
! (一)经】省人民政府批准【的县(市、区)的】行政区域《界线长?度、位置和行—政区域?面,积;
【 (二)本》省版:图的重要《特征点、地》势和地貌分区位置】;
:
? (三)拟冠【以“:河北”、《“河:北省”、“全省”等!字样的地理信息数】。据;
【。 (:四)本省的主要河】流源头、长》度湖泊(洼淀)的】面积、?深度和海岸》线的长度《;
(五!)本省重要山峰的】高程和?位置:;
【(六)本省其他【重要自然和人文地】理实体?的,位,置、高程、深度、】面积、长度等地【。理信息数据
】第三十一条除—按规定由国》务院测绘行政—主管部门负》责审:核的外?本省的重要》地理信息数据经【。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!会同省人民政—。府有关?。部门和军队有关部】门调查核实后由【省人:民政府?。或者省人民政府【授权的部门》向社会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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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》。二条在行政管—。理、新?闻,传,播、对外交流、教】育教学和广告宣传等!对社:会公众有影响—的活:动中需要使用—本省:的重要地理信息数】据的应?。当使:用依法公布的数据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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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三条公】民、法?人或者其他》组织可以向省—测绘行政《主管部门提出审核】公布重要地》理信息?数据的建议
】 》省测绘行政主管【部门:接到:审核公布重要地理信!息数据的建议后应当!依法受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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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三十:四条建议审核公布重!要地理信《息数据应当向—省,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!交下列材《料
? , (《一)建议人》及其经办人员的有】效身份证明;
! : (二)建议公布】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!必要性说《明;
】(三:)建议人获》取重要地理信息数据!的技术方案》以及对有关》数据进行验收—评估的材料
第】。六章法律《责任
》第三十?五条测绘行政主管部!门有下列行为—之一的?由本:级人民?政府或者上级人民】政府测?绘行政主《管部门责《令改正通报批—评;情?节,严重:的对:直接负?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!直接责任《人员依法给予处分】或者依?法取消其行政执法】资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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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【。)不按规定向上【。。一级测绘行政—主管部?门汇交测绘成果副】本或者目录的;
】
, (》二)收到汇交的测】。绘,成果副本或者目录】后未:出具汇交凭证—或者未按规》定向测绘《成果保管单》位移交的;》
(三)!未依:法编制和公布测绘】成果资料《目录的;
— ? (:四)不依法办—理基础?测,。绘成果提供利—。用的:行政许可的》;
》 , (五?),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!职责发现违》反测绘成果管—理法律、法》规、规章的行为不】及时:查处:的,
第三》十六条违反本办【法第二十七条第二】项、第?五项规定的由测绘】行政主?管部门责令限期改】正并处违法所得【一倍以上三倍以下】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!罚款;没有违—法所得?的处一?。千元:以上一万元》以下的罚款
第七!章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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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!自2009年3月1!日起: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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