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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!测绘成果《管理办法 【 ?河北省人民政府令】〔2008〕第16!号 河北省—测绘成果《管理办法已》经2008年12月!29日省《政府第25次常务会!议通过?现予公布自2009!年3月1日起施【。行 代省长 胡!。春华: 二○—○八年?十二:月三十一日》 ?第一章总则 】第一条为加强测绘成!果管:。。理促进?测绘:成果:的利用满足经济建设!、国:防建设和社会—发展的需要根—据,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!成果管理条例等有】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!结,合本省实际》制定本办法 【 ,第二条在本省—行政区域内汇交、】保管、提供、—利用、销《毁测绘成果》。和审核、公布—本省的重要》地,理信息数据应当【遵守本办法 【 第三条本办—法所称测绘成果是】指通过测《绘形成的《数据、信息、图件】以及相关的技—术资料测绘》成果分?为基:础测绘成果和非【基,础测绘成果   !。  :下,列测绘成果为基础】。测,绘成果?   《  (一)为建立】全国统一的》测绘基准《和测绘系统进行【。的天文?测量、三角(导线】)测量、《。水准测量、卫星【大地测量和重力【。测,量所获取《的数据及图件; !    (二)基】础航空摄影所获【取的数据《和影像资料;  !  : (三)遥》感卫:星和其他航》天飞行器《对地观测《所获取的基础地理】信息遥感资》料;:  ? ,  (四)》国家基?本比例尺地图、影】像图及?其数字化产品; ! ,   (《五)基础地理—信息系统《的数据和信》息;     】(,六)全?省性地图《的基础地理底图的数!据,和信息;  【   (七》)与:基础测?绘,成果有关的》其他:。技术资料   】  非基础测—。绘成果是指除基础测!绘成:果,以外具有专业内【容的测绘成果— , 第四条县级以】上,人民政?府应:当加强对测绘成果】管理工作的》领导组织有关部门】制定测绘《。。成果的?共享政?策和测绘《成果社会化应用的】。激励措施《并及时?。。协调解决测绘成果管!。。。理,工作中出现的重【大问题 》 第:五,条县级以《上人民政《府测:绘行政主管部门负】责本: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!作的统一《监督:管理  》   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!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!部门有关《的测绘成果工作 】。 第六《条汇交、保管、公】布、提供、利—用和销?毁测绘成果应当【遵守有关档案和保密!法律、法《规的规定保证测绘成!果,的安全防止损毁【、丢失或者泄密【。 第七条测绘】成,果知:识产权受法》律保:护任:何单位和个人—不得侵犯测绘成果所!有权人的合法—权益 第二章测】绘成果汇交》 , 第八条》测绘成果《实行无偿汇交制度】基础测绘成果应当】汇交副本《;,。非基础测《绘,成果应当汇交目录 ! 第九条》利用:。财政:投资完成的》测绘: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!的单位按《规,定,向提供财政》资金的测绘行政主管!部门汇交测绘—成,果副本?或者:目录    【 利用其他投—资完成的测绘项【目其出资人应当依照!下列规?定汇交测绘成—果目录?    》 (一)测绘范围】跨省、?。自治区、直辖—市或者设《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向!省测绘行政主—管部:门汇交测绘成果目】录;     】(二)测绘》范围跨县(市、区)!行政区域的》向设区的市测绘行政!主管部门汇交测【绘成果目《。录;:     (【三)其?他测绘项目向—县(市、区》)测绘行政主管部】门汇交测绘成果【目录 》第,十条测绘《成果副?本或者目录应—当自:测绘项目验收—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!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!汇交 《    《县(:市,、区)?和设区的市测绘行政!主,管部门应《当分:。别于每年3月底【、4月底前》向上一?级测绘行政主管【部门汇交上一年【度的测绘成果副本或!者目录? 第十一条汇】交,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!目录应当保证数据准!确、资料完整并整饰!规范: 第《十二条?。测绘:行政主管部》门在收?到汇交的测》绘成果副本或—者目:录后应当出具—汇交凭证并在十个工!。作日内将测》绘成果副本》或者目?录移交测绘成果【保管:单位 》第十三条省测绘行政!主管部?门应当按年》。度,编,制全省的《测绘成果资料目【录并于次《年6月?底前向?社会公布《 第三章测绘成果!。保管 》第十:四条汇交的测绘【成果资料由测绘【行政:主管部门委托—的具备相应》条,件的单位保管;【按规定不《予汇交的测》绘成果资料由测绘项!目出资?人或者其委托的【单,位保管 《 第十五条测绘成!果,保管单位应当依照】档案法?。律、法规的规—定建立健全测—绘成果资《料归:档保管制度配备必】要的设施、设备并】采取有效的防火、】防盗、防潮、防磁】化、:防泄:密和防有害生物【损害等措施确—保测绘成果资料的完!整和安全《 ?第十六条测绘行【政主管部门》应当依照《国家和本省》有关规定定期将基础!测绘成果资料备【份后移送异地—存,放 《第十:七条测绘成果保【管单位对属于—国家秘密的》。测绘成?果资:料应当统一编—号、登记造册—。并制定具体的保管、!领取和借用》措施;?收发、传递》或者派出《人员外出携带属于】国家秘密的测绘【成果:资料必须《采,取安全措施;对经】批准:复制的属《于国:家秘密的测绘成果】资料应当按原—件密级?保管;在单位分【立、:合并或者《被撤:。销、终止时》应当按规定销毁或者!。。移交:属于:国家秘密的测绘成】果资料 第十】八条未经测绘成果所!。。有权人同意测绘成】果保管单位》及其工作人员不【得擅自复《。。制、转让或者转【借测:绘成果资《料,     复制、!转让或者转借—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!成果:资料依?照保密法律、法【规的规?。定执行 》 第十?九,条销毁属于国家秘】密的测绘成果资料】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!定履行?审批手续《  ?   负责实—施销毁工《作的单位《对拟销毁的属—于国:家秘密的测绘成【果资:料应当统一编—号、登记造册—。并在:销毁后?按规定向测绘—行政主管部》门,备案销毁登记册经】销毁鉴定人、批准】人和监销人盖—章、签?名,后由测绘成果保管】单位负责归档保存】 第四》章测绘成《果提供与利用 】 第二十《条基础测绘成果【和利用财政投资完】。成的其他测绘成【果用于国家机关【。决策和社会》公益性事业的应【当,无偿提供各级人【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!和军队因《防灾、减灾、国【防建设等公共利益】的需要可以无—偿利用测绘成—果    — 除前款规定—外,测绘成果依法实【行有偿使用制度收】费标准依照国务院】。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! 第二十一条需!要利用?。本省属?于国家秘密》的基础测绘成果【的应当提出明确的】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!绘行政主管部门审】批     【。需要利用《其他省、自》治区、直辖市属于国!家秘:密的:基础测绘成果的【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!管部门?办理转函《手续 第二十】二条省测《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!审批下列属》于国家秘《密,的,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!利用 ?。     》(一)国务院有关】部门和省人民政府】。有关部门组织测【制的四等《以上平面控制网、高!程控:制网:和空间?定位网的数据、图】件;     (!二)一比五千—、一比一万国家基本!比例尺地图、影【像图:。及其数字化产品【; ?    (三)基础!。测绘航空摄影获取的!数据、影《像资料和用》于,获取基础地》理信息的《遥感资料;》     (四】)全省?性基础地理信—息系统的数据、信息!;    — (五)国务院【测绘:行,政主管部门》规定由省测》绘行:政主管部门负责审】批的:其他属于《国家秘密的基础【测绘成果    ! 设区的市》、县(市、区)测】绘行政主管部门【负责审批下列属于国!家秘密的基础测【绘成:果,的提供利《用    — (一)《。设区的市人民—政府有关《部门:和县(市、区)人】民,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测!制的四等《以上平?面控制网、高程控】制网和空间定位【网的数据、图件; !   ?  (二)一比五百!、一比一千、—一比二千国家—基本比例尺地—图、影像图》及其数字《化产品;《     —(三)设区》的,市和县(市》。、区)?基础地理信息系统】的数据、《信息;   【  (四)省—测绘:行政:主管:部门:规定由设区的—市或者县(市—、区)测绘行政【主管:部门负责审批—的,其他属于国家秘密】的基础测绘成果 】 , 第二十三条申请利!用属:于国家秘密的—基础测绘成》果应当向测绘行政】主管:。部门提交下》列材料 》    (一)申请!表,;     【(二)申请》人及其经《办人员的有效身份】证明:;   》  (?三)利用基》础测绘成果的—项目设计书、—合同或者有》关部门的《项目批准文件—。; :。     (四)国!务院测绘《行政主管部门规定】的其他?材料 》第二十四条测绘【行政主?管部:门应:当自收?到申请人提交的利】。用属:于国家秘密的—基,础测绘成果申—请表:和,其他有关材》。料,之日起20个工作】。日,内决定批准或者不】予批准?能够:当场作出批》准决定?的应当当场作出决】定决定不批准利用的!应当以书《面形式向申》请,人,说,明理由 第【二十五条向境—外提供本省》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!成果:的应:当报省测绘行—政主管部门审批省】测绘行政主管—部门:在审: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!关部门的《意见 第二十六!条,利用属于国》家秘密的基》础,测绘成果的申请经测!。绘行政?主管部门批准—后测绘成果》保管:单位应当及》时向被许可利用人】提供并在提供的测绘!成果资料《的包装或《者介质?的显著位《。置标注测绘》。成果的秘密等级 】 第二十七—条基础测绘》成果的被许》可利用人应当遵守】下列规定    ! (:一,)利用属《于国家秘密》。的基:。础测绘?成果的与批准—其利用测《绘成果的测绘行政主!管部门签《订保:密,责任书并采取有【。效,的保密?措施;?   《  :(,二)按批《准的利?用目的和范围利用】测绘:成果; 《    《。 (三)《不得擅自复制测绘成!果或者将测绘成果转!让、:。转借给其他单位【、个:人利:用;     (!四,)因机?构改革和企业分【立、合并等》原因致使利用测【。绘成果的《。主体资格发生变【更的及?时向批?准其利用测绘成果】的测绘行政》主,管,部门备案《;    —。 (五)委托—其,他单位和个人—承担测绘成果的利】用或者再开发任务】的在委托任务—完成后?及,时回收或《者销毁测绘成果及其!衍,生产:品 ? 第二十《八条县级以上人民】政,府有:。关部门和单位—应当及时向本级【测绘行政《主管部门《提供用于基础地理】信息更新的地名、】境界、交《通,。、电:力、水系、土地覆盖!等信息协助测绘【行政主管部门做【好基础地理信息数】据库和?系统的维护及更【新工作保持》。地理信?息资料?的现势性 》 ,  :  各级测》绘行政主管》部门应当《及时向本级人民政】府有关部门》和单位提供用于国家!机关决策和社会公】益事业的各类基础地!理信息数《据 第五章重要地!理,信息数据审核与【公布 第二十】九条本省的重—要地:理信:息数据实行统一【审核、?公布制度  【   除法》。规、:规章规定的国—家机:关外:其他任何单位或者】个人不得擅自—公布本省的重要地】理信息数据 【 第三十条本省【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!包括 《    (》一)经省人》民政府批准的县(】市、区)的行政区】域界线长《度、位置和行政区域!面积;     !(,二):本省:版图的重要》特征点、地势和地】貌分区位置》。;  《 ,  (?三)拟冠以“河北】”、“河北》省”、“全省”等字!样的地理信息数据】;   》 , (四?)本省的主要河流源!头、:长度湖泊(洼—淀)的面积、—深度和?海岸线的长度; !  :  (五)本—。省重要山峰的高【程和:位置;?     (【六)本省《其他重要自然和【人文地理实体的位】置、高?程、深度、》面积、?长度等地理信息数】据 第三—十一条除按规定【由国务院测绘—行,政主管?部门负责《审核的外本》省的重要地理信息】数据: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!门会同省人民—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!有关部门《调查核实《后由省人民政府或】者省:人民政?府授:权的部门向社会【公布:。 第三十二条在!行政管理、新闻传】播、对外交流、教】育教学和广告宣传】等,对社会?公众有影响的活动】。中需要使用本省【的重要地理信—息数:据的:应当:使用依法公布的【数,据 第》三十三条《公民:、法人或者其他组】织可以?向省测?绘行政主《。。管部门?提出审核公布重要地!理信:息数据的建》议 》    《。省测绘行政主管部】门,接到审核公布重要】地理信息数据的【建议后应当依法受理!    【  ?第三:十,四条建议审核公【布重要地理信息数】据应当向《省测绘?行政主?管部门提交下—列,材料    【 (一)建议—人及其经办人—员的有效身份证明;!。     (二】)建议公布重要地】理信息数据的—必要性说明》;     【(三)建议人获取】重要地理信》息数:据,的技:术方案以及》对有关?数据进行验》收评估?的,材料 《。第六:章法律责任 】。。第三十五条测绘【行政主管部门—有下列行为》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!府或者上级人—民政府测绘行—政主管部门责—令改正通报批评【;情节严《重的对直接负责的】主管人员和其他直】接责任人《。。员依法?给,予处:分,或者依法取消其行政!执法资格   】。  (一)不按规定!向上一级《测绘:行,政主管部门汇交测】。绘成果副本》或者目录的; 【     (二【)收到汇《交的测绘成果副本】或者目录后未出具】汇交凭证或者未按规!。定,。向测绘成果》保,管,单位移交的; 】    《(三)未依法—编制和公《布测绘成果资—料目录的;  】   (《四)不?依法办理基础测绘】成果:提供利用的行政【。许可的;   】  :。(五)不依法履行】监督:管理:职责发现违反测绘】成果管理法律、法】规、规章的行—。。为不及时查处—的 ?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!办法第二十七—。条第二项、第五项规!定,的,由测绘行政主—。管部门责令限期【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一!倍以上三倍》以下最?。高不超过三》万元:的罚款?;没有违法所—得的处一千元以【上一万元《以下的罚款 第七!章附则 《 第三十七条本办!法自2009—年3月1日起施行 !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