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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!。测绘成果《管,理办法 !河北省人民政府令】〔2008〕第【16号? 河北《省测绘成果管理办】法已经200—8年12月2—9日省政府第2【5次常务《会议通过现予公【布自2009—年3月1《日起施行《 代省长 — 胡春华 》 二○》○八年?十二月三十一日 ! 第一章总则— 第一条为【加强测绘《成果管理促进—测绘成果的利用满】足经济建设、—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!的需要根据》中华人民共》。和,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!等有关法律、—法规的规《定结合本省实际制】定本办法 》 第二条》。在,本省行政区域—内汇交、保管、提】供、利用《、销毁测绘成果和】。审核、公布本—省的重要地理信【息数据应当遵守【本办法? , 第三条本—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!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!据、信息、图—件,以及相关的技术【资料测?绘成果分为》基础: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!绘成果  —   下列》测绘:。成果为基础》测绘成果 》    《。 (:一)为建立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!和,测绘系统进》行的天?文测量、三角—。(,导线)测量、水准测!量、卫?星大地测量和重力测!。量所获取的数据及图!件;   —  (二《)基础航空摄影所获!。取的:数据和?影像资料;》     —(三)遥《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!行器:对,地观测所获》取,的基础地理信—息遥感资《料;:    》 (:四)国家基本—比例尺地图》、影像图及其数【字,化产品;《   《  (五)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!数,据和信息; —    《 (:六):全省性地图的基础】地理底图的数据【和信息;   】  (七)与基【。础测绘成果》有关的?。其他技术资》料   》。  非基础测绘成果!是指除基础测绘成】果以外?具有专业内容的测】绘成果 》 第四?条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应当加强对【测绘成果管理工作】的领导组织有—关部门制《定测绘?成果的共享政策和】测绘:成果社会化》应用的激励措—施并及时协调解【决测绘成《果管理?。。工作中出现的重【大问题 第五条!县级以?上人民政府测绘【行政:主管部门负责本行】政区域?测绘成果工作—的,统一:监,督管理     !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,其他有关部》。门按照职责分—工负责?本部门有关的测【绘成果工作 第!六条汇交、保管【、公布、《提供、利用和—销毁测绘《成果应?当遵守有关档案和保!密法律、《法规的规定》保证测绘成果的安】全防止损毁》、丢失或者》泄密: 第七》。条测:绘成果知识产权受】。。法律:保护任何单》位和个?。人不得侵犯测—绘成果?所有:权人的合《法,。权益 第二章测绘!成果汇交 —。 ,第八条测绘》成,果实行?无偿汇?交制度?基础测绘成果应当】汇交副本《;非:基础测?绘成果应当汇交目】录 第九条利】用财政投资完—成的测绘项目由【承担测绘项目的单】位按规定《向提供财政资—金的测绘行政主管部!门汇交测绘成—果副本或者目录 !    利用—。其他:投资完成的》测绘项目其出—资人应当依照下【列规:定,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!     (一)】测绘范围《跨省、自治》区、:直辖市或者》设区的市《行政区域的向—省测绘行《政主管部门汇—交测绘成果目录;】    》 ,(二)测绘范—。围,跨县(市、》区):。行政区域的向—设区的?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!汇交测绘《成,果目:录;   —  (三《。)其:他测绘项目》向县(市、区—)测绘行政》主,管部门汇交测绘【成果目录《 第《十条测绘成果副本或!者目:录应当自测》。绘项:目,。验收完成之日起三个!。月,内向测绘行政主管】部门汇交    !。。 县(市、区)和设!区的市测《绘行政主管部门【应当分别于》每年3月底、4【月底前向上一级测绘!行政主?管部:门汇交?上一年度的测—。绘成果?副本或?者目录 第十】。一条汇?交的测?绘成果副《本或:者目录应当》保证:数据准?确、资料完整—并整饰规范 第!十二条测《绘行: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汇!交的测绘《。。成果副本或者目录】后应当出具》。汇交:凭证并在十》个,工作日内将测绘成】果副本或者》。目录移交《测,绘成果保管单—位 第十三条省!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!。当按年度编制全省的!测绘成果资料目【录,并于次年6月底前向!社会公布 第【三章测绘成果保管】 ?第十四条汇交的【测绘成果《资料由测绘行政【主管部门委托—的具备相应条件的】单位保管;按规【定,不予汇交的》。测绘成果资料由测】绘项:目出:资人或者其委托的】单位保管 》 第?十,五条: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!当依照档案》法律、法规的规【定建立?健全测绘成果资【料归档保《管制度配备》必要的设《施、设备并采取【有效的防火、防盗、!防潮、防《磁化、防《泄密和防有害生【物损害等措》施确保?测绘:成果资料《的完整和安全 【 第十六》条测绘行《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!国家:。和本省有《关规定定期》将基础测《绘成:果资料备《份后移送异地—存,放 《第十七条测》绘成果保管单—位对属于国家秘密】的测绘成果资料应当!统一:。。编号、登记造册并制!。定具:体的:保,管、领取和借用措】施;收发、传—递,或者:派出:人员外出携带属于】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!资料必?须采取安全措施【;对经批准复制的】属于国家秘密的【测绘成?果资料应当按原【件密级保管》;在单?位分立、合并或者】被撤:销,、,终止时应当按规【定销毁或者移—交属于国家》秘密的测绘成果资料! 第十八条【未经测绘成果所有权!人同意测绘成—果,保管:单位及其《工作人员不得擅自】复制、转《让或:者转借测绘成果【资,料,     复制】、转让?或者:转借属于国家秘密的!测绘成果资》料依照保密法律【、法规的规定执【行 第十—九条销毁属于国【家秘密的测绘成果资!料必须依照》国家:有关规定履行—审批手续  【 ,  负责实施—销毁工作的单位对拟!。销毁的属《于国家秘密》的测绘?成果资料应当统【一编号?、登记?造册并在销毁—后按规定向测绘【行政主管部门—备案销毁登记册经销!毁鉴定人、批准人和!监销人?盖章、签《名后由测绘成—果保管单位负—责归档?保存 《 第四章《。测,绘成果提供》与利用 第二十!条基础测绘成果和利!用财政投资完成的】其,他测绘成果用于国】家机关?决策和?社会公益《性事业的应》当无:偿,提供各级《人,民政:府及其有关》部门和军队因防灾】。。、减灾、国防建设等!公共利?益的需要可以无【。偿利用测绘成果【     除【前款规?定外测绘《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!用制度收费标—准依照?国务:院有关部门的—规定执行 — 第二十一条需要】利用本省《属于国家《秘密的基础测—绘成果的应》当提出明确》的利用目的》和范围报测绘行政主!管部门?审批 ? ,    需要利【用其他省、自治【区、直辖市属于国】家秘:密的基?。础测绘成果》的应当?向省测绘《行,政主管部门办理转】函手续 第二】十二条省测绘行政主!管,部,门负责审批下列【属于国?家秘密的《基础测绘成果的【。提供利?用    — (一)国》务院有关部门—和省人民政府有【关部门组织测制【的四等以上平面控制!网、:高程控制网》和空间定位》网的数据、图件; !     (二)一!比五千、《一比一万国家基本】比例尺地图、影像图!及其数字化产品; !    《 ,(三)基础》测绘航空摄》影获取的数据、影】像资料和用于获取】基,础地理信《。息的遥感资料—;   》  (四《)全省性《基础地理信息系【统,的数据、信》息;   —  :(五)国务院测绘】。行政:主管:部门规定由》省测绘行政主—管,部门:负责审批的其他属】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!绘,成果     】设区的?。市,、,县(:市,、区)测绘行政主】管,部门:负责审批《下列属于《。国家秘密的基—。础测:绘成果的《提供利用   】  (一)设区【的市人?民政府?有关部?门,。和县(市、区)人】民政府有关部—门组:织测制的四》等以上平面控制网、!高程控制《网和空间定》位网的数据、图件;! :  : , (:二)一比《五百:、一:比一千、一》。比二千国家基本【比例尺地图》。、影像?图及其数字化—产品:;    — (三)设》区的市和《县(市、区)—基础地?理,信息系统的数—据、信息;  】   (《四):。省测绘?行政主管部》。门规定由设》区的市或者县(市】、区)测绘行—政主管部门负责【审批的其他》属,于国家秘密的基【础测绘成《果 第二十三】条申请利用属于【国家:秘密的基础测—绘成:果应当?向测绘行政主—管部门提交下列材】料,     —(一:)申请表《;    —。 (二)申》请人及其经办人员】的,有效身份证明; 】     (—三)利用《基础测绘成果的【项目设计书、合同或!者有关部《门的项目批准文件;!     —(四)国务》院测绘行《政主管部门规定的】其他材料 第】二十四?条测绘行政主管部】门应当自《收到申请《人,提交的利用属于【国家秘密的基—础测绘成《果申请表和其他【有关材料之日起20!个工:作,日内决定批准—或,者不予?。批,准能够?当场作出批》准决:定的应当当场作出】决定决定不》批准利用的应—当以书面形》式向:申请人说明理—由 第二十五】条向:境外:。提供本省属于国【家秘密的测绘成果】的应当报省测绘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!测绘行政主管部门】在审批前应当征【求军队有关部门【的意见 第二十!六条利用《属于国?家秘密的基础测绘】成果的?申请经测《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!后测绘?成果:保,管单位应当及时向】被,许可利用人提供并】在提供的测》绘,成果资料的包装或者!介质的显著》。位置标注测绘成【果,的秘密等级 第!二十:七条基础《测绘成果的被许可利!用人应当《遵,守下列规定 — ,   ? (一)《利用属于国家—秘密的?基础测绘成》果的与?批,准其利用测绘成果】的,测绘行政《主管部门《。签订保密责任书【并,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!;   》  (二)按批准的!利,用目的?和范围利《用测绘成果》;     (三!),不得擅自复制测绘成!。果或者将测绘—成果转让、转借【给其他单位、个【人利用;    ! (四)《因机构改《革,和企业分立、合【并等原因致使利【用测绘成果的主体资!格发生变更的及时】向批准其《利用测绘成》果的测绘行》政主管部门》备案;? :    (五)【委,托其他单位》和个人承担测—绘成果的《利用或者再开发【任务:的在委托任务完成】后及时回收或者销毁!测绘成?果及其衍生产品【 , 第二十八—条县级以《上人民?政府有关部门—和单:位应当及时向本级测!绘行政主管》部门提供《用于基础地理信息】更新的地名、境【界、交通、电力、水!系、:土地覆?。盖等:信,息,协助测绘《行政主管部门—做好基础地理信息】数,据库:和系:统的维护及更新工作!保持地?理信息?资料:。的现势性 》 ,    《。各级测?绘行政主管》部,门应当及时》向本级人民》政府有关部门和【单位:提供用于国》。家机关决策和社会】公益事业《的各类基础地理信息!数,据 : 第五?章重要?地理信息数》。据审核与公布 【 第二十》九条本省的重要【地理信息数据实行统!。一审核?、公:布制度?  ?   除法规、规章!规定的国家机关【外其他任《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!擅自公布本省的【重要地?理信息数据 】第三十条本省的重】要地理信息数据【包括     (!一)经省人民—政府批准的县—(市、?区,。)的行政区域界线】长度:、位置和行政区域】面积:;     【。(二)本省版图的重!要特征点、地势和】地貌分区位》置; 《   ? (三)拟冠以“】河北”?、“河北《省”、“全》省”等字样的地【理信息?数,据; 《   ? (四)本省的主】要河流源头》、长度湖泊(洼淀)!的面积、深度—和海岸线的长—度; ?    《 (五)本省—重要山峰《的高程和位置; 】    《 (六)《本省其他《重要自然和人—文,地理实体的位置【、高程、《深度、面积、长度等!地理信息数》据 : 第三十一条除按!规定由国务院测绘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!核的外本《省的重要《地理信息《数据经省测》绘行政主《管,部,门会同?省人民政《府有关部门和军队】有关部门调查核【实后:由省人?民政:府或:者省人民政》府授权的《部门向社会公—布 ? 第三十《二条在行政管—理、新闻传播、对外!交流、教育教学和】广告宣传《等对社会公众有【影响:的活动中需要使【用本:省的重?要地理信息数—据的:应当使?用依法公布的数据 ! 第三十》三条公民《、,法人:或者其他组织可【以向省测绘行政主管!部门提出《审核:公布重要《。地理信息数》据的建议 —   《  省测绘行政主】管部门接《到审:核公布?重,要地理信息》数据的建议后—应当依法《受理 ?   》   第三—十四条建议审核公布!重要地理信息数【据,应当向省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!交下列材料   !  (一)建议【人及其经办人—员的有效《身份:证明;   【  (二)建议公】。布重要?地理信息数据—的必要性说明;【     (三】),建,议人获取重要地理信!息数:据的技术方案以及】对有:关数据进《行验:。收评估的材料 第!六章法律责》任 第三—十五条测绘行政【主管部门有》下列: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!民政府或者》上级人?。民政府测绘行政【。主管部?门责令改《正通:报批评;情节严重的!对直:接负:。责的主管人员—和其:。他直接责《任人员依法给予处】分或者依法取消其】行政执?法,资格  》   ?(,一)不按规》定向上一级测绘【行政: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!。果副:。本或者目录的—;     【(二)收到》汇交的测绘成果副】本或者目《录后未出具汇交凭证!或者未按规定—向测绘成果保管单位!移交的;   】  (三)未依【法编制和公布—测绘成果资料目【录的;?    》。 (四?)不依法办》理基础测绘成果【提供利用的行政许可!。的;    【 (五)不依法履】行,。监督管理《职责:发现:违反测绘成》。果管理法律、法规】、规章的《行为不及《时查处的 第三!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!二十七条第》二项、第五》项规定的由》测绘行政主管部【门责令限期改正【。并处违法所得一倍】以上三倍以下最高】。不超过三万》元的罚款《;没有违法所得的】。处一千元以》上一万元《以下的?罚款 第七—章,附,则 : :第三十七条本办【法自200》9年3月《1日起施《行 :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