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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河》。北省测绘成》果管理办法 【。。 《。。河北省人民》政府令〔2》008〕第16号 ! 河北省测绘成果】管理办法已经20】0,8年:12月29日省政】。府第:25:次常务会议通过【现予公布自2009!年3月1日起施【行 代省长 胡!春,华 二○○八!年十二月三十一【。日 第一章【总则 第一【条为:加强测绘成果—管理:促进测绘成果—。的利用满足经济【建设、国《防建设和社》会发:。。展,的需要根据中—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!果,管理条例等有关【。法律、法《规的规定结合本【省实际制《定本办?法 第二条在】本省:行政区域内汇交、保!管、提供《、利用、销毁—测绘:成果和审核》、公布本省》。的重要?地理信息《数据应?当遵:守本办?法 第三条本办!法所称测绘成—果是:指通过测绘形成【的数据、《信息、图件以及【相关的?技术资料测绘成果】分,为基:础测绘成果和—非基:础测绘成果  】   下列测绘【成果为基《础测绘成果   !  (?一)为?建立全?国统一?的测绘?基准和?测绘系?统,进行的?天文测量《、三角(导线)测量!、水准测量、卫星大!地,测量和重力测量【所获取的数》据及图件; 【    《(二)基础航—空摄:。影所获取的数据【和影像资料;—  ?   (三)—。。。遥感卫星和其—他航天飞行器对地】观测所获《取的基?础地理信息遥感【。资,料;     (!四,。)国家基本比例尺地!图、影像图及其数字!化产品; 》   ?。  (?五)基础地理信息系!统的数据和信息【; ?    (六—)全省性《地图的基础地—理底图的数据和信】息;     】(七:)与基础测》绘成果有《关,的其他技术资—。料    — 非:基础:测绘成?果是指除基础—测绘成?果以外具有专业内容!。的测:绘成果 第四】。条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应当《加强对测绘成果【管理工作的》领导组织有关—部门制定测绘—成果的共享政—策和测绘成果社【会化:应用的?激励措施并及时协】调解决测绘成果【管理工作《中出现的重大—。问题 第五条县!级以上人民》政,府,测绘行政主管—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!测绘:。成果工作《的统一监督管—理    — 县:级以上人民政府【其他有关部门—按照职?责分工负责本部门】有关的测绘》成果工作《 第六条—汇交、保管、公【布,、,提供、?利用和销毁测—绘成果应当遵守有关!档案和保密法律【、法规的《规定保?证测绘成果的—安全防止损毁、【丢失或者泄》密 第七条测】绘成果知识产权【受法律保护》任何单?位和个人《不得侵犯测绘成果所!。有,权,人的合法《权益 《第二章?测绘成果汇交 】。 第八?条测绘成果实行无偿!。汇交制度基础测绘】成果应当汇》交副本?;非:基础测绘成果应当】汇交目录 第】九条利用财政投资完!成的测绘项目由承】担测:绘项目的单》位按:规定向提供财政资金!的测绘行政》主管部门汇交测绘】成果副本《或者目录 —。    利用其【他投资完成》的,测绘项?目其出资人应当依照!下列规定汇交测绘】成果目录《  ?   (《一)测?绘范围跨省、自【治区、直辖市或【者设区的《市行政区域的—向省测绘行》政主管部门汇交【测绘成?果目录; 》。    《 (二?。)测绘范围跨县(】市、区)行》政区域的《向,设区的市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】汇交:测绘成果目》录;  》   (三)其他测!绘项目向县(—市、区)测绘行政】主管:部门汇交测绘成果】目录 第十条】测绘成果副本或【者目录应当自测绘项!目验收完成之日【起三个月内向测绘】行政主管部门汇交 !   ?  县(市》、区:。)和设区的市测【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分别于每年3月【底、:4,月底前?向上一?级测:绘行政主管部—门汇交上一年度【的测绘成果副本【或者目录 》 第十一条汇交】的测绘成果副本或】者目录?应当保证数据—。准确、资料完整并整!饰规范 第【十二条测绘行政【主,管部门在收》到汇交?的测绘成果副本【或者目录后应当出具!汇交凭证并在—十个工作日》内将测?绘成果副本》或者目录《移交测绘成果保【管单:位 ? 第十三《条省测?绘行政主管》。。部门应当《按,年度编制全省—的测绘成《果,资料目录《。并于:次年6月底前向社会!公,布 ?第三:章测绘成果保管 】 第十《四条汇交的测绘【成果资料由》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!托的:具备相应条》件的单位保管;按规!定不予?汇交的测绘》成果资料由测绘项】目出资人或者其委托!的单位保管 — :第十五条测绘成果保!管单位应《当依:照档案法《律、法规《的规定建立健全测】绘成果资料》。归档保管《制度配备必要—的,设施、设备并—采取有?效的防火、防盗、】防潮、防磁化—、防泄密和防—有害生物损害—等措施确《。保测绘?成果资料的完—整和安?全 《第十六条测绘行政】主管部门《应,。。当依照国家和本【省有关规定定期将】基础测?绘成果资料备—份后移送异地存【放 第十七条测!绘成果保管》单位对属于国—。家秘密的测》绘成果资料应—当统一编《号、登记造册—并制定具体的保【管、领取和借用措施!;,收发、传《递或:者派出人员外出携】带属于国家秘—密的测?绘成果资料必—须采取安全措施;】对经批?准复制的属于国家】秘密的?测绘成果资》料应当按原件—密级保管;在单位分!立、合?并或者被撤销、终止!时应:当按规定销毁或【者移交属《于国家?秘密的测绘成—果资:料 《第十八条未经测绘成!果所有权《人同意?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及!其工作人员》不,得擅自复制、转让】或者转借测》绘成果资料 【    复制、转】让或者?转借:属于国家《秘,密的测?绘成果资《料依照保密法律【。、法规的规定执行 !。 第十九条销【毁属于?国家秘?密的测绘成果资料】必须依照国家—有关规定履行审【批手续 》    《负责实施销毁工【作,的单位?对拟销?毁的属于国家秘密的!测绘成果资料应当统!一编号?、登记?造册:并在销?毁,后按规定向测绘【行政主管部》门备案?销毁登记册经—销毁鉴定人、批【准人:和监销人盖章—、签名后由测绘成果!保管单位负责归档】保存 第四章测!绘成果?提供与利用 【 第二?十条基础测绘—成果:和利用财政投—资完成的其》。他测绘成果》用于国?家机关决策和社会】公益性事业》的应当无《偿提供各级人民政】府及其有关》部门和军队》。因防灾?、减灾、《国防建设等公共利】益的需要可以无偿利!用,测绘成?果     除前!款规:定外测绘《成果依法《实行有偿使用制【度收费标准依—照国务院有》。关部门的规定执【行 第二十【一条需要《利用本?省属于?。国家秘密的基础【测绘成果的应—当提出?明确的利用目的【和范围?报测绘行政主—。管部:门,审,批  《 , , 需:要利:用其他省《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属!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!绘成:果的应当《向省测绘《行政主管《部门办理转函手续】 : 第二十二条省测】绘行政?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!列属:于,国家秘密的基础测】绘成果的提供利用 !     》(,一)国务《院有关?部门和省人民政【府,。有关部门组》织测制的《四等:以上平面控制—。网、高?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!网的数据、图—件; 《   ? (二)一比五【千、:一比一万国家基【本比例尺地》图,、影像图及其数字化!产品; 》  :  (三)基础测】。绘航空摄影获取的数!。据、影像资料和【用于获取基础地【理,信息的?遥感:资料;     !(四)全省性基础地!理信息系统的数【据、信息;  】   (《五)国?务院测绘行政主管】部门规?定由省测绘行政【主,管部门负责审批【的其他?属于国家《秘密:的基:础测绘成果  】   设区》的市、县(》市、区)测绘行政】。主管部门《负责审批《下,列属于国家秘密的】。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!。利,用   》  (一)设区【的市人民《政府有关《部门和县(市—、,。区)人民政府—有关部门组织测【制的四等以》上平:面控制网、高程控制!网和空间定位网的】数,据、图?件;     】(二)一比五百【、一比一千、一比二!千国家?基本比例尺地图、】影像图及其数—字,化,产品:; ?   ? (三)设区的【市和县(市》、区)基础地理【信息系统的数据、】信息;   【  (四)》省测:绘行政主管部门【规定由设区的市或】者县(市、区)测绘!行政主管部门—负责审?批的其他属于—国家秘?密,的基础测绘》。。成果: 第二十三条申!请,利用属?。于国家?。秘,密的基础测绘—成,果应当向《测绘行?政主管部门》提交:下,列材料?  ?   (一》)申请表;  】   (二)申请人!及其经办人员的【有效身份证明;【     —(,三):利用基础《测,绘成果的《项目:。设计书、合同或【者,有,关,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!; ? ,   (《四)国务院》测绘行政《主管部门规定的【其他材料 — 第二十四条测绘行!政,主管:部门应当《自收到?申请人提《交,的利: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!础测绘成果申—请表和其他有—关,材料:之日起20》个工作?。。日内决定批准—或者:不予批准能够—当场作出批准决定】的应当当场作—出决定决《定不批?准利:用的应当《以书:面形式向申请人【说明:理由 第二十】。五条向境《外,。提供本省属于国【家秘密的测》绘成果的应当报省】测绘行政主管部【。门审批省测绘—行政: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!。当,征求军队《有关部门的意见 ! 第二十六条利用】属于国?。家,秘密的基《础测绘成果的申请经!测绘:行,政主管部门批准【后测绘?成果保管单位应【当及时向被许可利用!人提:供并在提供的测绘】成果:资料的包《。装,或者介质的》显著:。位置:标注测绘成果的【秘密等级 第】二,十七:条基础测绘》成果的被许》可利用?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!    》 (:一)利用属于国家】秘密的?基础测绘成果—的与批准其利用测】绘成果的测绘行【。政主管部《门,签订:保密责任书并采取有!效的保?密措施;《     (【二)按批准的利用目!的和范围利》用,测绘成果《;     (】三)不得擅自复制】测绘成果或者将测绘!成果转让、》转借:给其他单位、个人】利用;  —   (四》)因:。机,构改革?和企业分立、—合并等原因致使利】用测绘成果的主体】资格发生变更的【及时向批《。准其利用测绘成果的!测绘:行政主?管部门备案; 【。     (—五)委托《。。其他单位和个人承担!测绘成?。果,的利用或者再开【发任务的《。在委托任《。务完成后及时—回收或者销毁—测绘成果及其—衍生产品《。 ?第二十八《。条县:级以上人民政府【有关部门和》单,位应当及《时向本级测绘行【政主管?部门提供用于基础】地理信息更新—的地名、境界、交通!、,电,力、水系、土地覆】盖等:。信息:协助测绘行政主管】部门做好基础地【理信:息数:据库和系统的维护】及更新工《作保持地理信息资】料的现势性 —    《 各级测绘行政主】。管部门应当及时【向本级人《民政府有《关,。部门:。和单位?提供用于国家—机关决策《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各!类基础地《理信息数据》 第五章重要【地理信?。息数据审核》与公布 第二十!九条:本省:的重要地《理信息数据》实行统一《审核、公布制—度 ?。  : , 除法规、规章规】定的国家机关外其他!任何单位或者个人】不得擅自公布—本省的重要》地理信息数据 【 第三十》条本省的《重,要地理信息数据【包,括     (一!)经省人民政府批】准的县(市、区)】的行政区《域界线长度、位【置和行政区域面积】; :     (二【)本省版图》的重要特征》点、地?势和地?貌分区位置; 【 ,    (三—)拟冠以“河—北,。”、“河北省”、】“全省”等字样【。。的地理信息数据;】    》 (四)本省的【主要河流源》头、长?度湖泊(洼淀)的】面积、深度和海【岸,线的长度;  】   (五)本省重!要山峰的高程和【位置;   【  (?六)本?省其他重要》自,然和人文地理—实体的位置、高程】、,深度:、面积、长度—等地理信息数—据 第》三十一条除按—规,定由国务《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!负,责审核?的外本省《的重要?。地,理信息数据经省测】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!省人民?政府有关部门—和,军队有关部》门调查?核实后由省人民政府!或者省?人民政府授权—的部门向《社会公布 》 第三十二条在行!政管理、新闻传播】、对:。。外交流?。、教育教学》和广告宣传等对【社会公?众有:影响的活动中需要使!用,本省的重《要地理信息数据的】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!数据 第—三十三条公民、法】人或者其《他组织可以》向省测绘行政主【管部门提出审—核公布重《要地理信《息,数据的建议》  》  : 省测绘行政主【管部:门接到?。审,。核公:布重要地理信—息数据的建议后【。应当依?法,受理 ?  《   ? 第三《十四条建议审核【公布重?要地理信息》数据应当向省测【绘行政主管部门【提交下列《材料 ?     》(,一)建议人及其经】办人员的有效身份】证明:; ?    (二)建】议公布重要地理信】息数据的必》要性说明; 【    (三)【建议人获取重要地】理信息数《。据,的技术方案以及对】有,关,数,据进:行验收评估》的材料 《 第六?章法:律责:任 :。 第三十五—条测绘行政主管部】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!由本级人民政府或】者上级人民》政府测?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!改正通报批评;情】节严重的对直接负】责的:主,。管人: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!员依:法给予处分或者依】法取消?其行政执法》资格   —  (一)不按规定!向上一级《测绘行政主》管部门汇交》测绘成果《副本或者目》录的; 》  :  (二)收到【。汇交的测绘成果副】本或者目录后—未出具汇交凭—证或者未按规定向测!绘成果?保,。管单位移交》的;     (!三):未依法编《制和公布《测绘:成果资?料目录的; —     (四)不!依,法办理基础测绘成】果提:供利:用的行政许可—的;     (!五)不依法履—行监督管理职—责发现?违反测绘成果—管,理法:律、法规、》规章:的行为不及时查处的! , :第三十六条违反【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!二项、第五项—规定的由测》。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!限期改正并处违法】所得:一倍以?上三倍?以下最?高,不超过三《万,元的:罚款;没有违法所】得的处一《千元以上《一万元以下的罚【款 第七章附则 ! 第三《十七条?本办法自2009】年3月1日起施行 !。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