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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? : 河北省测绘成【果管理办《法 【河北省人民政府令〔!200?8〕第?16号 河北省】。测绘成果管理办法】已经2008—年1:2月29日省政府第!25次?常务会议通过现【。予公:布自2009年3】月,。1日起施行 代省!长,。 胡?春华 —二○○八年十—二月:三十一日 第】一章总?则 : :第一条为加强—测绘成果管理—促进测绘成果—的,利用满足经济建设】、国防建设》和社会发展》的需要根《据中华人民》共和国测绘成果管】理,条例等有关》法律、法规的规定结!合本省实际》制,定本办法 — 第二条在》本省行政区域内汇】交、保管、提供、利!用、销毁测绘成果】和审核、公布本省的!重要地理信息数【。据应当遵《。守本办法 【。第,三条本?。办法所称测》绘成果是《指通过测绘形成【的数据、信息—、图件以及相关的技!术资料测绘成—果分为?基础: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!绘成果 《     下—列测绘?成果为基础测—绘,成果    【 (一)为建—立,全国统一的测绘【基准和测绘》系统进行的天文测量!、三角(导线—)测量、水准测量、!卫星大地《测量和重《力测:量所获取的数据及】图件; 》 ,。。   (《二)基?。础航空摄《影所:获取的数据和—影像资料;  】  : (三)遥》感卫星和《其他航?天飞:行器对地观测所获】取的基础《地理:信息遥感资》料,;     (】四)国家基本—比例尺地《图、影像图及—其数字?化产品; —    《(五)?基础地理信》。息系:统的数?。。据,和信:息;     】(六)全省性地图的!基础地?理底图?的,数据和信息; 】 ,   (七)与【基础测绘成果有关】的,。其他技术资》料  《 ,  非基础测绘成果!是指:除基础测绘成—果以外具有专业【内容的测绘成果【 第四》条县级以上》人民政府《应,当加强对测绘—成果管理工作—。的领导组织有关【部门制定测绘—成果的共享》政策和测绘成果社会!化应用的《激励措施《并,。。及时协调解》决测绘成果管理工】作中:。出现的重大问题 ! 第五条县》级以上人民政府【测绘行政主管部门】负,责本行政区域—测绘成果工作的统】一监督管理   !  县级《。。以上人民政府—其他有?关部门?按照职责分工—负责本部门有关【的测绘成《果工作 第六】条汇交、保管—、公布、提供、【。利,用和销毁《测绘:成果应当遵守有关】档案和保密法—律、法规的》规定保?证测绘成《。果的安全《防止损?毁、丢失《或者泄密 — 第七条测绘成【。果知识产权受法律】保护任何单位—和个人不得侵犯测绘!。成果所有权人的【。合法:权益 第二—章测绘成《果汇:。交, 第八》条测:绘成果实行》无偿汇交制度—基础:测绘成果应》当汇交副本;非基础!测绘成果应当汇交】。目录 《 第九条利用财政投!资完成的《。测绘项目《由承担测绘》项目的?单位按规定向—提供财政资金的【测绘:行政主管部门汇【交测绘成果》副本或者目》录     利用!其他投资完成的测】绘项目其出资人应当!依照下列规》定汇交测绘成果目录!     (一)!测绘范围跨省、自治!区、直辖市或者设】区的市行政区域【的向省测绘行—政主管部门汇—交测绘成《果目录;  【 ,  (二)》测绘范围跨县(【。市、区)行政区域的!向设区的市测绘【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!绘成果目录;  !   ?(三)其他测—绘项目向《。县(:市、区)测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】交测绘成果目录 ! 第十条测绘—。成果副?本或者目录》。应当自?测绘项目验收完【成之日起三个月【内向测绘行政—主管部门汇》交     县(!市、区)和设区的市!测绘: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分别?于每年3月底、4】月底前向上》一级测绘行政—主管部门《汇交上一年度的测】绘成果副本或者目】录 第十—一条: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!或者目录应当—保证数据准确—、资料完整》并,整饰规范《 第十》二条测绘行政—主管部门《。在收到汇交的测绘】。成果副本或》者目:录后应当出具汇交】凭证并在十个工【作日内将测绘成【果副本或者目录【。移交测绘《成果保?管单位 第【。十三条省测绘行【政主管部门应—当按年?度编制全省》的测绘成《果资料目录并—。。于,。次年6月底前向【社会公?布 第三章测绘成!果保管 《 第十四条汇交】的测绘成果资—料由: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!托的具备《相应条件的单位保】管;按?规定不予汇交—的测绘成果资料【由测绘项目出—资人或者其委—托的单位保管 !第十五条测绘—。成果保管单位应【当依:照档案法律、法规】的,规定建立健全—测绘成果资料归档】保管制度配备必要的!设施、设备并采【取有效的防火、防】盗,。、防潮?、防磁化、防泄密和!防有害生物损—。害等措施确保测绘】成果资料的完整和】安全 第十六条!测绘行?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!国,家和本省有关规定】定期将?基础测绘《成果资?料,备份后移《。送异地存放 — 第十七条测绘成!果保管单位对属【于国家秘密的—测绘成果《资料应当统一编号、!登记造册《并制定具体的保【管、领取和借用措】施;:收发:、传递或者》派出人员外出携带】属于国家秘密的测】绘成果?资料必须采取安全措!施;对经批准复制】。的属于国家秘密的】测绘成果资料—应当按原件》密级保管;在单位分!立、合并或者被撤】销、终止时应当【按规定销毁》或者移交属于国【家秘密的测绘成果资!料 第十八条】未经测绘成果所有权!人同意测《绘成果保管单位及】其工作人员》不得擅自《复制、转让或者转借!测,绘成果资料   !  复制《、转让?或者转借属于国家秘!。密的:测绘成?果资料依照保密法律!、法规的规定—执行 第—十九条销毁属于【。国家:秘密的测《绘成果?资料必须依》照国:家有:关规定履行审批【手续 《    负责—实,。施,销毁工作的单—位对拟销毁的属于国!家秘密的测》绘成果资料应当【统一编号《、登记?造册并在销毁后【按,规定向测绘行政主管!部门备案销毁登【记册经销《毁鉴定人、》批准人和监》销,人盖章、签名后由】测绘成果《保管:。单,。位负责归档保存 】 第四章测—绘成果提供与利【用 ? 第二十条》基础测绘成果和利】用财政投资完—成的其?他测绘成果用—于国家机《关决策和《社会公益性事业【的应当?无偿:提供:。各级人民政府—及其有关部》门和军队《因防:灾、减灾、国防建设!等公共利益》的,需要可以《。无偿利用测绘成果】     除前款!规,定外测?绘成果?依,法实行有偿使—用制度收费标准依照!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!定执行?。 : ,第,二十一条需》要利用本省属于【国家秘密《的基础测绘》成果的应当》提出明?确的利用目的—和,范围报?测绘行政主管部门】审批    【 需要利用其他【省、自治区、—直辖市属于》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!成,果的:应当向省测》绘行:政主管?部门办理转函手【续 第二十二条!省测绘行政》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!列属于?国家:秘密的基础测绘【成果的提供利用 】   ?  (一)国务院有!关部:门和省人民政府有】关部门组织》测制的?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网!、高程控制》网和空间《。定位网的数》据,、图件;《     —(二)一比五—千、:一比一万国家—基本比例尺地—图、影像图》及,。其数字化产品; 】。     》(三)基础测绘航空!摄影获取的数据、】影像资料《和用于获取基—础,地理信息的》遥感:资料:;   》  (四)全省【性基础地理信息【系统的数《据、信息; —     (五)】国,务院测?绘行政主管》部门规?定由省测绘行政【主,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其!他,属于国家秘密的基】础,测绘:成果: :    设区的【市、县(市、区【)测绘行政》主管部门负责审批】下列属于国》家秘密的基础测绘】成果的提供利—用     (一!)设区的市人民【政府有关部门和县(!市、区?)人民?政府有关部门组织】测制的四等以上平】面控制?网、高程控》制网和空间定位【网的数据、图件;】 :    (二—)一比五百、一【比一千、《一,比二千国家》基本比例尺地—图,、影像图及其数字化!产品;  —   (三)设区】。的市和?县(市?、区)基础地理信息!系统:的数据、《信息; 《。     (四)省!测绘:行政主管部门—规定由设区的市或者!县(市、区)测绘行!政主管部《门负责?审批:。的其他属于国家秘】密的:基础测绘成》果 第》二,十三:。条申请利用》属于国家秘》密的:基础测绘成》。果,应当向测《绘行政主管部门提】。交,下列材料 —    (一—)申请表;   !  (?二)申请人及—其经办?人员的有效身份证】明;  》   (三)利【用基础测绘成—果的项目设》计书、合同或者【有关部门的项目批】准文件;    ! (四)国务院【测绘行?政主管部门规—定的其?他材料 —。第二:十四条测绘行政主】。管部门?应当自收《到申请人提交的【利,用属于国家秘密的】基础测绘成果申请表!和其他有关材料【之日起20个工作】日内决定批准或【者不予批准能够当场!作出批准决定的应】当当场作出决定【决定不批准利用【的应当?以书面形式向—申,请人说明理由 !第二十五条向—。境外提?供本省属于》国家秘密《的测绘成果的应当】报省测绘行政—主管部?门审批省测绘行政】主管部门在审批【前应当征求》。军,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! 第二十六条利】用属于国家秘密的】基础测绘成》果的申请经测—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!后测绘成果保管单】位,。应当及时向》。被许可利用人提供】并在提供的测绘【成果资料的包装【。或,。者介质的显著位置标!注测绘成果的秘密等!级, 第二十七【条基础测《绘,成果的被许》可利用人应》当遵守下列规定 】     (—。一)利用属于国家】。秘密:的基:础测绘成果的与【批准其利用》。测绘成果的测绘行政!主管部门签订保密责!任书:并采取有效的—保密措施; 【  :  (二)按批【准的利用目的—和范围利《用测绘?成果;  —   (三)不【。得擅自复制测—绘成:果或者将测绘成【果转让、转借给【其他单位、个—人利用;    ! (四)《因机构改革》和企业分立、合【并等:原因致使利用测绘成!果的主体资格发【生变更?的及时向批准其【利用测?绘成果的测绘行政主!管部:门备案;   】 , ,(五)委托其他【单,位,和个人承担测绘【成果:的利:用或者再开发任务】的在委托任务完成后!及时回收或者销【毁测绘成果及其【衍,生产品 第二】十,八条县级以》上人民政《府有关部门和—单位:应当及时向》本级测绘行》政主管部门提供【用,于基础地理》信息:更新的地名、—境界:、交通、电力、水系!、土地?覆盖等信息》协助测绘《行政主管部门—做好:基础地理信》息数据库和》系统的维护》及更新?工作保持《。地理信息资料的现势!性  《   ?各,级测绘行《政主管部门应当【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!。有,关部门和单位—提供用于国家机【关决策?和社会公益事业【的各类基础地理【信息数据 第【五章:重要地?。理信:息数据审核与公布 ! 第二《十九条本省》的重要?地理信息数据实行】统一审?核、公布制》度,    》 除法规、规—章规定?的国家机关外—其,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!不得擅自公》布本:省,的重:要地理信息数—据 第三—十条本省的重要地】理信:息数据包括 —。  :   (一》),经省人民政府—批准的县(市、区)!的行政区《域界线?长,度、位置《和,行政区域面》积;  》   (《。二)本省版》图的重要特征点【、地势和地貌分区】位置; 》    《(三)拟《冠以“河北”、“】。河北省”、“—全省”?等,字样的地《理信息数据》;     (四!)本省的主要河【流源头?、长度湖《泊(洼淀)的—面积、深度和海岸】线的长度《;, : ,   (五)本省重!要山:。峰的高?程,和,。位置;?     (六)!本省其他重要自然】。和人文地理实体【的位置、高程、深度!、面积、长度等地】理信:息数据 第【三十:一条:除按: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!政主管部门负责审】核的外本省》的重要地《理信息数据经省测】绘行政?主管部?。门会同省人民政【府有关部门和军队】有关部门调查核【实后由省人民政府或!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!部门:向社会公布 — 第三十二条在行!政管理?、新闻传《。播、对外交流—、教育教学和广告】宣传等对社》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!中,需要使用本》省的重要地》理信:息数据的应当使用】依法公布的》数,据 第三十三条!公民、法人或—者,其他组织可以向省测!绘行:政主管?部门提?出审核公布重要【地,。理信息数据的建【议, ?    《 省:测绘行政主管部门】接,到审核公《布重:要地理信息数据的】建议后应当依法受】理 : ,     — 第?三十四条《建议审核公布重要】地理信?息数据应当向省测】绘行政?。主管部门提》交下列材料》    》 (一)建议人及其!。经办人员的有效【。身份证明;   !  :(二)建议》公布重要地理—信息数?。据的必要性说明;】     (【三):建议人获《取重要地理信息数据!的技术方案以及【对有关数《据进行验收评估【的材料 》第六章法律责—任 ? 第三十五条—测绘行政《主管部门有》下列行为之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】府或者上级》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!管部门责令改正通】报批评;情节严【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!管人:员和其他直》接责任人员依法【给予处分或》者,。。依法取消其》。行政:执,法资格     !(,一)不按规定向上】一级测绘行政—主管:部门汇?交测绘成《果,副本或者目录的; !   ?。  (二)收到汇】交的:测绘:成果副本或》者目:录后未出《具,汇交凭证或者未【按规定向测》绘成果保管单位移】交的; 》 ,   (三》),未依法编《制和公布测绘成果资!料目录的; 【    (四—)不依?法办:理基础测《绘成果?提,供利用的行政许【可的;?     —(五)不依法履行监!督管理职责发—现,违反测绘成》果管理法律、—法规、规章的行为】不及时查处》的 : 第三十六条【违反本办法》第二十?七条第二项、—第五项规定的由测】绘行政主管部—门责令限《期改:正并处违法所得【一倍以?上三倍?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!元的:罚款;没《有违法所得的处【一千元以《上一万元以下的【罚款 第》七章附则 — ,第三十七条》本办法自《。2009年》3,月1日起施》行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