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【。北省测绘成果管理】办法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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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河北?省人民政《府令〔2008〕】第16号《
:河北:省,测绘:成果管理办法—已经2008年【12月29日省政】府第25次》常务会议《通,过现予公布自200!9年3月1》日起施行
代省】长 胡春华
】 二○○八年十二!月三十一日
】第一章总则
第!一条:为加强测《绘成果管理促进测】绘成果的利用满【足经:济建设、《国防建设和》社会发展的》需要根据中华人民】共和国测绘成—果管理?条例等有关》法,律、法规《的规定结合》本省实际制定—本办法
第【二条在本《省行政区《域,内汇交、《保管、提供、利用、!销毁测绘成》果和审核《、公布本省的重要地!理信息数据》应当:遵守本办法
第!三,条,。本办法所《称测绘?成果是?指,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!、信息、图件以及相!关的技术资料—。测绘成果分为基础】测绘成果和》非基础测绘成果【
下列】。测绘成果《为基础测绘成果
! : (一)为—建立全国《统一的测绘基准和】测,绘系统?进行的天文》测量、三角(—导线)测《量、:水准测量、卫星大地!测量和重《力测量所获取的【数据及图件;—
: (二—)基础?航空摄影所获—取的数据和影—像资料;
! ,(三)遥感卫星【和其:他航天飞行器—对地观测所获取【。的基础地《理信息遥感》资料;
— (四)国【家,基本比例《尺地图、影像图及其!。数字化?产品;
》 (》五)基?。础地理信息系统【的数据和信息;
! (六—)全省性地图的基础!地理底图的数据和】信息;
!(七)与基》础测绘成果有关的其!他技术?资料
》 非基础测绘成!果是指?除基:础测绘成《果以外具有》专业内容的测绘成】果
《第四条?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应,。当加强对测绘成果】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!。有关部门制定测【。绘成果的《共享政策《和测绘成果社会【化应用?的激励措施并及【。。时协调解决》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!出现的重大问题
! 第五条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测绘行政《主管部门负责—本行:政,区,。域测绘成果工—作的统?一监督管理
!。 县级《以,上人民政府其他有】关,部门按照职责分【工,。负责本部门有关的】测绘成果工作
!第六条汇交、—保,管、公布、提供、】利用和销毁》测,绘,成果应当遵守有关档!案和保密法律、法】规的规定保证测绘】成果的?安全防止损毁—、丢失或者》泄密
》第七条测《绘成果知识》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!单,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测!绘成果所有权人的】合法权益
第【二章测绘成果汇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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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《条测绘成《。果实行无《。偿汇交制度基—础测绘成《果应当汇交》副本;?非基础测绘成果应】当汇交目《。录
第九条利用!财政投资完成的测】绘项目由承担测【绘项目的单位—。按,规定向提供财政资金!的,测,绘行政主管部门汇】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!目录:
》 利用其他投资完】成的测绘项目其【出资:人,应当依照下》列规:定,汇,。交测:绘成果目录
—
(一【),。测绘范围跨》省、自治《区、:直辖市或《者设区的市》行政:区域的向《省测绘行政主—管部门汇交》测绘成果目录;
】
? , (二)测绘范围】跨县(市、区)行政!区域的向设》区的市测绘行政【主管部门汇》交测绘成《果目录;
】 (三)其他测】绘,项目向县(市、区】)测:绘行政?主管部门汇交测绘】成果目录
》
第?十条测绘成果副本】或者目录应当自测绘!项目验收完成—。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测!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!。
《 县(市、区【)和设区的市测绘】行政主?管部门应《。。当分:别,于每年3《月底、4月底前向】上一级测《绘行政主《管部:门汇交上一年—度的:测绘成果副本—或者:目录
第十一】条汇:交的测绘成果副本】或者目录应当—保证:数据准确、资料完】整并整饰规范—
第十二条测绘!行政主管部门在收】到汇交的测》绘成果副本或—者目录后应当出具汇!交凭证并在十个【工作日内《将,测绘成果副本或者】目录移交《测绘成果保管单位】
第十三条省】测绘: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!年度编制全省的【测绘成果资料目【录并于次年6月底前!向社会公布
【第三章测绘成果【保管
》第十四条《汇,。交的:测绘成果资料—。由测绘行政主管部】。门委托的具备—相,应条件的单位保【管;按规《定不予汇交的测绘成!果资料由测绘项【目出资人或》者,其委托的《单位保管
》
, 第十五条测—绘成果?保管:单位应当依照—档案法律、法规【的规定建立健全测】绘成果资《料归档保《管制:度,配备必要《的设施、设备并采取!有效的防火、防盗、!防潮、防《磁化、?防,泄密和防有害生物】损害等措施确保测】绘成果?。资料的完整和安全
!
第十六条测绘行!政主管部《门应当依《照国家和本省—有关规定定期将【基础测?绘成果资料备份后】移送异地《存放
《 第十七条》测绘成?果保管单《位对属于国》。家,秘,密的测绘《成果:资料应当《统一:编号、登记》造册并制定具—体的保管、领取和】借用:措,施;收发、传递【或者派出人员外出携!带属于国家秘—密的测绘成》果资料必须采取【安全措?施,;对经批准》复制:的属于国家秘密【的测绘成果资料应当!按原件密级保管【;在单位分立、合并!。或者被撤《销、终止时》应当按规定销毁或者!移交属于国家秘【密的测绘成果—资,料
第》十八条未《经测绘?成,果所有权人同意测绘!成果保?管单位及其》工作人员不得擅自】复制、转让或者转】借测绘?成果资?料
》 :复制、转《让或者转借属于国家!秘密的?测绘:成果资料依照保密】法律、法规的规【定,执,行
第十九条销!毁属:于国家?秘密:的测绘?成果资料必》须依:。照国家有关规定【履行审批手续—
负责】实施:。销毁工作的单—位对:拟销毁的属于—国家秘密的》测绘成果资》料应当统《一编号、登记造册】并在销?毁后按规定向—测绘行政主管部门】备案销毁《登记册?经销毁鉴定》人、批准《。人,和监:销,。人盖章、《。签名后由测绘—成果:。保管单位负责归档保!存
第四—章测绘成果提供【与利:用
第二十条】。基础测绘成果和【利用财政《投资完?成,的其他测绘成果用】于国家机关决策【和社会公益性事【业的应当无偿提【供各:级人民?政府及?其有关部门和军队】因防:灾、减?灾、国防建设等公共!利益的需要可以无】偿利用测绘成果
】。
: 除前款规定】外测绘成《果依法实行》有偿使用制度收【费标准依照国务院】。。。有关部门的》规定执行
》
第二十一条需要!利用本省属于—国家秘密的》基础测绘《成果的应当提—出,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!。围报测?绘行政主管部—门审批?
? 需要》利用其他省、自治】区、直辖市属于【。国家:秘密的?基础测绘成果的应】。。当向省测绘行政【主管部门办理转【。函手续
第二十!二条省测绘行—政,主管部门负责—审批下列属》于,国家秘密的基础【测绘成果的提—供,利,用
:
(—一)国务院有关部】门和省?人民政府有》关部:门组织测制的四等以!上平面控制网、高】程控制网《和空间定《位网的数据、图件;!
》 (二)一比五千】、一比一万国—。家基本比例尺地【图、影像图及其数】字化产品;
—
: (三》)基础测绘》航空:摄影获取的数据、】影像资料《和用于获取》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!资料;
!(四:)全省性《基,础地理信息系统的】数据、信息;—
: 《(五)国务》。院,测绘行政主管部门】规定由省测绘行【政主管部门负—。责审:批的:其他属?于,国家秘密《的基础测绘成果
】
》设区的市、县—(市、区)测绘【行政主?管,部门负责《审批下列属于—国家秘密的》。基础测绘成果的提】供利用?
(一】)设区的市人—民政:府有关部门和县【(市、区《)人:民政府有关》部门组?织测制?的四等?以,。上平面控制网—、高程控制网和空间!定位网的数据、图】件;
》 (《二)一?比五百、一比一千、!一比二千国》家基本?比,例,尺地图、《影像图及其》数字化产品;—
(三】)设区的市和县【(,市、区)基》础地理信息系统的】数据、信《息;:
(四】。),省测绘?行政主?管部门规定由设【区的市或者县(市、!区)测绘行政主【管部门负责审批【。的其他属《于国家?秘密的基础测—绘,成果
?
:第二十三条申请利】用属:于国:家,秘密: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!向测绘行政主管【部门提交下》列材料
】 ,(一)申请表;【
《 (二)申请人】及,其经办人员的有【效身份证《明;
— (三)利用【基础测绘成果的【项目设计书、合同】或者有关部门的【项目:。批准文件;》
(四)!国务院测绘行政主】管部门规定》。的其他材料
—。
第二十四条测绘!行政主管部》门应当自《收到申请人》提交:的利用?属于国家秘密—的基:础测绘成果申请表和!其他有关材料之日】起20?个工作日内决—定批准或者》不,。予批准能够》当场作出批准决定的!应当当场作出—决定:。决定不批准利—用的应当以书面形】式向申?请人说明理》由
第》二十五条向境—外,提供本省属于国【家秘:密的测?绘成果?的应当报省测—绘行政主管部门审】批省测绘行政主【管部:门,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!队有:关部门的意见
!第二十六《条利用属于国家秘】密的基?础测绘成果的申【请经测绘行政主管部!门批准后测》绘,成果保管单位应【当及时向被许可利用!人提供并《在提供?的测绘成果资料的包!装或者介质的显著位!置标注测绘成果【的秘密等级
—
第二《十,七,条基础测绘成果的被!。许可利用人应—当,遵守下列规定
】。 (》一)利用《属于国家秘密—的基础测绘成果【的与批准其利用测】绘成果的测绘行政主!管部门签订保密责任!书并采取有》效的保密措施—;
— (二)按批准【的,利用:。目的和范《围利用测绘成果;
!
? (三)不得擅自!复制:测绘成?果或者将测绘成果转!让、转借《给其他单《位、个人利用;
! : :(,四)因机构改革和企!。业分:立、合?并等原?因致使利用测绘成果!的主体?资,格发生变更》的及时向批准其利】用测绘成《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!门备案;
! (五)委》托其他单位和个【人承:担测绘?成果的利用或者再开!发任务的《在,。委托任务完成后【。及时回收或者—销毁测绘成果—及其衍生产品
!第二十八条》县,级,。以上人民政府有【关部门和《单位应当及》时向本级测绘行政】主管部门提供用于基!础地理信息》更新的?地名、?境界、交《通、:电力、水系、土地覆!盖等信息协助测绘】行政主管部门做好】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!和系统的维护及更新!工作:保持地理信息资料】的,现,势,性
各级!测绘行政主管部【门,。应,。当及时向本级—人民政府有关—部门和单《位提供用《于国:。家机关决《策,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各!类基础?地,理信息数据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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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重要地理信!息数据审核与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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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》九条:本,省,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!实行统一审核、公布!制度
— 除法规、规【章规定的国家—机关外其他任何【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!自公布本省的重要地!理信息数据
第!三十条本省的重要】地理信息数据—包括
?
(一【)经省人民政府【批准的县(》市、区)的行—政区域界线长—。度、位置和行政【区域面积;
【 (二)【本省版图《的重要特征点、地势!。和地貌分区》位,置;:
(三)!拟冠:以,“河北”《、“河北省》。”、“全省”等字】样的:。。地理信息数据;
! (四)【本省的主要河—流源:头,、长度湖泊》(洼:淀)的?。面积、?深度和海岸线的【长度;
》 : :(五)本《省重要山《峰的高程《和位置?;
《 (六)本省其!他重要自然和—人,文地理实《体的位置《。、高程、深度—、面积、长度等地】理信息数《据,
?第三十一条除按规定!由国务院测》绘行政主管》部门负责审核—的外本省的重要【地理:信,息数据经省》测绘行政主管—部门会同省人民政】府有关部门和—军队有关部门—调查核实后》由省人民政府或者】省人民政府》授权的?。部门向社会公布
】
第三十二条在行!。政管理、新》闻传播、对》外交流、教育教【。学和广告《宣传等对社会公众】有影:响,的活:动中需要《使用本省的重要【地理信息数据的应】当使:用依法公布的数【据
《第三:。十三条公民、—法人或者其》他组:织可以?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!门提出审核公布【重要地理信息—数据的?建议
! 省测绘行》政主管部门接—到审核公布重要地理!信息数据的建—议后应当依法—受理
!
第三》。十四条建议审核【公布重?要地理信息数据【应当向省《测,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!下列材料
! (一)建议人及其!经办人?员,的,有效身份证明;【
《 (二)建议公】布重要地《理信:息数:据的必?要性:说明;
— (三)建【议人获取重要—地理信息数据的技】术,方案以及对有关【数据进行验》收评:估的材料
—第,六章法律责》任
第三十五】条测绘行政主管【部门有?下,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!。人民政府或》者上级人民政—府测绘行《政主管部门责—令改:正通报?批评;情节严—重的对直接》负责的主《管人员和其》他直接责《任人员依法给予【处分:或者依法取消其【行政执?法资:格
【(一)不按规定向】上一:。级测绘行政》主管部门汇》交测绘成果副—本或者目录的—;
— (二?)收到汇交的测【绘成果副本或者【目录后?未出具汇《交凭证或《者未:按规定向测绘成果】保管单?位移交的;
—
(—三)未依法编制和公!布测绘成果资—料目录?的;
《。 : (四)不依【法,办,理基础测绘》成果提?供利用的《行政:许可的;
》。
》(五)不依法履行】监督管理职责发现】违反测绘《。成果管理法律、法规!、规章的行为不及】。时查处的
第三!十六条违反》本办法第二十七条】第二:。项,、,第五项规定的由测】绘行政主管部门责】。令限期改正并处【违法所?。得一倍以《上三倍以下最高不】。超过三?万元的罚款;没【有违法所得》的处一千元》。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!款
?第七章附则》
第三十七【条本办法《自2009年3月】1日起?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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