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省!建设:工程安全生产—监督管理办法—
关于【印,发河:北省建设工程安【全生产监督》管理办法的》通,知
》发,。布部门 河北省住房!。和城乡建《。设厅
【。文号 ?冀建法〔2》011〕《575号
各设区!市住:房和:城乡建设局(建设局!)
河】北省建设工程安【全生产监督管理【办法已经《审查通过《现予印发《请,遵照执行
二】○一一年九月—十,。五日
?
第一章 —总 ?则
第《一条 ?。。 为规范建设—。工程安全生产—监督管理执法行为完!善建设工程安全生】产责任制度依据中】华人:。民共和国建筑法、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!理条例?、安全生产许可证】条例、河北省—建筑条?例、河北省》建,设工程安《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!等有关法律、法【规,、规章结合我省【实,。际制:定本办?法
!第二条 《 县级以上人—。民政府住房和—城乡建设主管部门】(,以下简?称建设主管部门)依!照有关法律、—法规:和规章?对本行政区域内新建!、改建、扩建房屋建!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!程,实施安?全生产监督》管理:适用本办《法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所属的《建筑工程安全生【产监督管理机构(】以下简称安》监机构)负责本行政!区域内建设》工程安全生产—的具体监督管理
!
?
第《三条 本办法所称!建设工程《安全生产监督—管理是指建设主管部!门及所属《安监机构依据—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!工程:。建设:强制性标《准对建设工程各【方责任主体在—建设:工程施工活动中【履行相应安》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!监督检查以控制和】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!全事故?发生保障人民—生命财产安全、维】护公众利益的执【法行为
》
《 第四条 — 安监机构应当【配备具有相》应技术职称的土【木建筑?、电气和机》械等方面《的专业技术人—员,并取: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持!证上岗?。
《
第》五条 《按照:层,级监:督原则?上级建设主管部【。门及安监机》构应当对下级建【设主管部《门或安监机》构履行建设工程【。安全生产的监督职责!情况进行指导监督】
,
—。 第六条《 建设主管部【门及监督机构应当】及时受理《建设工程《生产安全事故及【安全事故隐患—。的,投诉和举报》。对投诉、举报事项】进,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!行处理?
第?二章 监督内容
!
第七?条 对建设单【位履行安《全,生产责任情况—监督检查的主—要内:容
【 :(一)按规定向建】设主管部门提供【建设工程《有关安全施工—措施:。资料:办理:工程安全生》产监督备案的情【况
【 (二)按照国家!有关规定和合同【约定向?施工单位拨付—建设工?程安全防护》、文明施工》措施费用的》情况
! (:三)向施工单—位提供施《工现场及毗邻—。区域内地下》管线、气《象、:水文观测、相邻建筑!物和构筑物、地下】。工程等有关资—料的情况
— : (四)有】无明示或暗示施工】单位购买、租—赁、使用《不符: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!全防护用具》、机械设备、施工机!具及配?件、消防设》施和器材的行—为
!(五)协调》、组织?、制定防止多台塔】式起重机相互碰【。撞,的安全措施情—况
】。 (:六)对?监理单位提交的【要求施工单位—整改消除安全隐【患、停工整改—的报告的处理情况
!
:
第八【条 对施工—单,位履行?安全生产责》任情况监督》检查的主要内容【
【 ,(一:)证书持有及—安全生产《条件:保持:情况主要包括
】。。。 , 《 ,1、工程总承包【以及专业承包、劳务!分包单位的建筑业企!业安全生产许可证】
,
— 2、企《业负责人、项目负】责人、专职安全生】产管理人员》安全生?产考核合格》证书
【 3、》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!员操作资格》证书
— 4、建筑起!重机械的制造许【。。可证、产品合格证、!检验合格证;建筑】。起重机械《在建设主管部门办】理备案、安装告知及!使用登记情》况
【 5、安》全防护用品的产【品合格证《、检验合格》。证等保证产品质量的!有关证件及采购【、,使用和管《理情况
《
(】二):企业安全生产责任】制度:、安全生产规章【制度、?安全生产操作规程】及国家和省》建设主管部门规【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!理制度的建》立及落实《。情况
?
? , (三)工程】。项目实体安全文明施!工情况主《要包括?
【 1、作业、办公生!活,区分:开设置情况;宿【舍、食堂的卫生条】件和防火措施情况;!施工机械、电—动工具的使用—和,维护情?况,
》 2、安全防护!用品、设备是否符】合,安全性能要求—。及规范使用的情【况;采用新》材料:、新:结构、新工艺—或特:。殊结构施工的—。安,全生产保证措施
! , 3—、安:。。。全技术?措施及安全专项【施工方案的制定、审!批和落实情况及危险!性较大分《部分项工程的论证】情况
】 , 4、重大危险【源,、重大?安全隐患的》登记、公《示及监控记》录情况
! ,。 5:、企业自查、监理】。检查以及建》设主:管部门及其安监机构!监督:检,查时下达的各类【安全隐患整改、【停工通知的落实【及回复情《况
》 ,。 6《、各项安全措施实】施记录和《安全生?产检查记录
—
, :
第九—条 对《监,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!。责任情况监督检【。查的主要内容—
— (一)安全监理!。规划、监理实—。施细:。则编制及落》实,情况
】 (二)审查【施工企业的安全许】可证、三类人—。。员及特种作业—人员:。考核合?格,证书有效性》。和安全生产》管理制度《建立情况
】 (三)检查!施,工企业的工》程项目安《全生产?保证体系运行以及】实体安全防》。。护,情况
】 (?四)审核工程项目】重,大危险源辨识、预】防及事故《应急救?援预案?制定和落实》情况
】 (?五)审查和》监督落实施工—企业施工《组织设计《中的安全技术—措施以及专项施工方!案情况?
(!六,)审核施工机—械设备?情况
》 (七【。。)按规定《组,织参与安全检查【和验收情况
! : (八)定期【巡视检查危险—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!
: ? ?(九)下达隐患整改!通知单要求》施工单位整改事【故隐:患情况或暂时—。停工情况;》整改结果复》查情况;《向建设单位》报,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!情况;向工程—所在地建设安全监督!机,。构报告施工单位拒不!整改或不《停止施工《情况
【
,。 第十条 【对勘察、设计单位安!全,履行安全生产—责任情况检》查的主要内容—
》 (一)勘察单!位按照工程建—设,强,制性标?准提供真实的勘察文!件制定保证各类管】线、:设施和周边建筑物、!。构筑物?安全措施的情况
! , 》(二)设计》单位:在,设,。计,文件中注明施—工安全重点部—位、环节以》及提出指导意见的】情况;对采》用,新结构、新材料、】新工艺或特殊结【构的工程提出保【。。障施工作《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!。产安全事故》措施建议的情况
!
第十一!条 对其他有关】单位: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!况监:督检查的主要内容】。
《。 (一)【机械设备、施工机具!及配件的出》租单:位提供相关制—。造许可证《、产品合格》证、检测《合格证明的情况
! : , ?(二)施工》起,。重,机械和整《体提升脚手架、模】。板等自升式架设设】。施,。安装单位的资—质、安?全施:工措施及验收调试等!。情况
】 (三)施工起】重机械和整体—。提升脚手架、模【板等自升式架设【设施:的检验?检测单位资》。。质和出具安》全合格证明文件情况!
第三《。章 : 监督方式
【第十二条 》 建:。设主管部门及所属安!监,机构应?当,每年不?少于:两次组织对本行【政区域内建设工【程各方责《任主体贯彻落—实建设?工程安全生产法【律、法规、》规章及有《关标准、规范—。、政策性文件—。情况进行综合—监督检查并针对本】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!生产安全存在的【突出问题进》行专项?监督检查
】 《综合监督检查和专项!监督检查可》。采取督导检查、执】法检查或与安监、】监察等相关部门【联合执法检查等方式!进行
】 , 第十三条 — 建设主《管部门及《其安监机构应当【依法对已办》理安全生产监督备案!的建设工《程项目实行监督管】理
】 对建设工程项【目的:。安全监督《方式主要有程序性】。审查和现场》监督检查
【 程序性审!查是指安《。监,机构根据建》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!备案:、施工起重机械使用!登记:等管:理制度对工程各【方责任主体按—照规定程序和内容】报送的相关资—料的完整有效情【况进行审查并—实施相?关监督管理的活动
!
— 现:场监督?检,查是指安监机构按】照相关法律》、法规、规章和标】准规范通过对工【程施工现场安—全生产情况的—抽查核实《工程各方《责任主体安全—。生产:。责任制度和措施【的落实情况》并实施相关监督【管理的活动
!
,
第十》四,条 安全监督【检查:的主要方法是 【
— :。(,一)听取《工作汇?报,或情况介绍
! 《 (:二)查阅《相关文件资料和【资质资格证》明
》 ? (三)考察、】问询有?关人员
— 《 (四)抽查施】工现场或勘》察现场检查各—方责任?主体履行职责情【况
】 (:五)反馈监督检查意!见
?第四章 监督【。程,序
第十》五条 建设工程项!目,的安全监督按照以】下程序实施
—
— (一)《审,核,建设单?位报送的建设工【程安全施工有—关资料办理安全生产!监督备案
— (二)!对建设工程各方责任!主体:进行安全监督—交底:各方:责任主体《签订:安全生?产,。承诺书
】 ?(三)?对,工程各方《责任主体的施工【安,全行为?和,现场工程实体防护】进行监督抽查对违】法违规行《为依法实施处—罚
— , (四)工程竣】工后对各《方责任?主体及项目》负责人、项目总监】。的安全?。生产职责履行情况】进行综?合评定
—
第十【六条 《建设单位应当在工】程开工前向工—程所:在地安监机》。构提交有关安全施】工措施的资料;办】理建设?工,。程安全生产监督【备案
》
》第十七?条 建设工程办】理安全生产监督【备,案后安监机》构应当组织各—。方,责任主?。体召开安全监督交底!会议参加安全监督】交底:。会议人员《由安:监机构的相》关人员、建设单位】项目负责人、施【。工单位(安全—管理机构《负责人、项》目经理、专职—安全员?、技术?负责人)、监理【单位(总监理工程】师)、勘察设计单】位及其他责任—主体(分《包单位的安全—。负责人?)的相关人员—组成
》 : 安全监督【交底的主要内容为】
(!一)安全监督机【构的职?责权利、《监督检查的》主要要?求、监督管理—工作程序等
【 (二】)建设?。单位、监理单—位、:施工单位、勘察设计!单位等责《任主体在生产过程】中必须履行的安全责!任和:义,务以及违反法律【、,法规、标准、规范所!应,承担:的安全生产责任【
— :(三)结合工程具】体情况及特点提出的!有关安?全生产的具体要求】
交!底会议后各方责任】主体签订安全生产承!诺书
【
?第十:八条 工程项目安!全监督日常监督检查!或抽:查应根据工程及【主要责任主体—安全生产管理情况】实施
《 (【。一,)一般工程项—目在基础施》工、主体《施工、装饰装修【施工阶?段,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!不少于一次检查【。中发现隐患》。较多的工程项目【适当增加检查次数
!。
(】二)对上一年度发】生事故的《施工企业从》事,的工程项目及发【生事:故的:在,建工程项目应—列为重点监控项目适!当增:加检(抽)查次数
!。
《。
第十九条【 工程项》目竣工验收后—安监机构《应对工程项目—和工:程主要责任》主体及项目负—责人、项目》总监的安全生产职】责履行情况进行综】合评:定记入信用档—案
】 ,第,。二十:条 安全监督过程!必须如实记录监【督记录应《规范、准确、完整、!及时必要时可—附相:关图片和资料
!
《 第二十《一条 安监机构】应按工程项目建【。立安:全监督档案安全监督!档案:。应装订整齐纸张【统一采用国》。际标准A4》纸档案材《料由安监机》构统一?保管保存期不少于】。工程:竣工后两年
!。 安》全监:督档案内《容主要包括
】 : (一)工【。程项目安全生产【备案资料
— (二】)起重机械安装告】知、使用《登记资料《
,
(】三)建设工程安【全监督交底书
】 《 (四)工—程项目施工安全承】。诺书
—。 (五—),安全监督《记录及相关图片【等资料?
《 (》六)安全监督活动】中形成的《处理:资料、处罚文书复印!件及佐证图文资料】和,整改复?查资料
! (七)生产安】全事故处理》资料
】 (八)》工程项目《相关综合评定报告书!
【 第二十二条—。 :建设主管部门—在职责范围内—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!查职责时有权—采取下列措》。施
!(一)进入被检查】单位:施工现场和其他工】作场所进行检—查
】 (二)查阅与检查!事项有关的文件【和资:。料
!(三)向《被,检查的单位》和有:关人员调查了解【情况
?
(四!)在检查中》发,现有安全隐患时责令!立即排除或》者暂:时,停止施工
! (五》)对不?符合保证《建设工程安全生【产的国家标准或者】行业标准危及—施工:安全的工艺设备、】淘,汰材料和安全防护用!。具等予以查封、扣押!并在十五日》内依:。法作出处理》决,定
:
? (六)采用!复印:、录像、《拍照、录《音等方式如实记录监!督检查情况
!
:。。 第二《十,三条 《建设主管部门—及,其安监机构在监督】检,查过程中《发现有关《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!有违反建《设工程安《全生产法律、—法规、规章行—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!止和纠正;依—法应:当给予处罚的应【当按照规定的权【限和程序实施—处罚
》
》第二十四条 【安监: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!现,的事故隐患应—。当下达整改通知书限!期整改;对》存在重大安全隐【患的应当下》达暂时停工整—改通:知书责?。令相关单《位进行?整改
【
第二十—。五条 被责—令,限期:整改、停止施工的】单位应当在排除隐】患后向?安监机构提出—复查申请《安监机构收到申请】后及时进行复—查,并出具复查》意见书?由被复查《单位项目负责人和】安监机?构,复查人员签名后【存档
第五章 ! 法:律,责任
《第二十六条 建设!主,管部门及其安监机】构进行监督检查时】应当派出《不少:于两人的监督检查】人,员监督检查人员应当!主动出示有效行政执!。法证件并不得—有下列行为
】 《 (一)非》法干预被《。检查人的正常管理】。活动和施工作—。业秩序
】 (二)—。监督:检查过程中隐瞒【事实作虚假》记录
【 ?(三)索取或—者收受被检查单位】或个人的《财物谋求其他利益
!
, ,。 (四)侵!。犯当事人的人身权】利和其他《合法权利泄》露举报人的姓名【、工作单位、家【庭,住址等有《关情况
— (—五)法?律、法规、规章【规定的其他禁止【行为
【
, :第二十七条》 建设《主,管部门及其》安监机构、监督检】查人员在日》常监督检查中—有下列情形之—一,的由其所在单位或】者有关?部,门依法给予处—分;构成犯罪—的移送司法机关【处理:
》 (《一)对应当受理的投!诉、举报不予受理或!者受理投诉、—。举报后?。不及时处《理的
》 》(,二,。)监督检查》人员玩忽职守对监督!检查中发现的—应当:予以制止《、处罚的违法行【。为不予制止》、,处罚导致安》全生:产事故发生的
【
《 (三)违法实!行检查措《施或者执行措施给从!业人员人身或者财】。产造成损害、给施】。工单:位造:成损失的
【 : (四》)实施监《督,。。检查:索取或者收受他人的!财物或者谋》取其他利益》的,
: 《 (五)》其他不?依法:。履行:监督职责或者履行职!责不到?位造成严《重后果的
【
第二十八!条 有下列—情形之?一的由事故》责任主体及》其相关责任人员【承担责任
》
:。 (一【)建:设,主管部门《及其安监机构—、监督检查人员对发!现的安全生》。产违法行《为和事故隐患已经】依法查处但》拒不执行安全—生,产监管?指令导致生产—。安全事故《发生的
《
【(二)被建设主管】部门及其安监机构】、监:督检查人员下达责令!整改后?虽已进行《整改但达不到—整改要求导致安全】生产事故发生的【
《 (》三)施工现》场存在?安全:隐患被责《令整改?整改期间未采取相关!保护:。措施而造成生产【安全:事故发生《的,
》 (《四)未办理施工许】。可手续擅自施工【工程发?生生产安全事故【的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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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九条 【 两名以《上安:全监督检查》人员共?同作出违法或者不】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由!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!任,其他人员承担次要】责任;不能》区分主要、次要责任!人的:共同:承担责任《
第六章 【附 则
第三!十条 本办—法自2011年1】0月1?日起施行有效期【5年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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