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河北省建—设工程安全生产【监督管理办法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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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河北【省建设工《程安:全生产?监督管理办》法的通知
发!布部门 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】建设厅
文!号 冀建《。法〔2011—〕575号》
:各设区市住房和【城乡建设局(—建设局)
— : 河?北省建设工程—安全生产《监督管?理办法已经审查通】过现予印发请遵照】执行
二○一一!年九月十《五,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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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《 总 则
第!一条 《为规范建设工程安】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!行为完善建设工程】安全生产责任制度】依据:。中华:人民共和《国建筑法、建设工程!安全生产管》理条例?、安全生《产许可证条例、河】北省:建筑条?例、河北省建设工程!安全生?产监督管理》。规定等有关法律【、法规?、规章?结合:我省实际制定本办】法
《
》第二条? 县?级,以上人民政府住【房,和城乡?建设主管部门(以下!。简,称建设主管部—门)依照有关—法律、法《规和规章对》本行政区域内—新建、?改建、扩建房屋【建筑和?市,政,基础设施工程实施】。安全生产监督—管理适用本》办法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所属【的建筑工程安全【生产监督《管理:。机构(以《下简称安监机构【。)负责?本行政区域内建【设工程安全生—产的具体监督管理】
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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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三条 本办法所!称建设工程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】。是指建设主管—部门:及所属安监机构依据!。法律、法《规、规?章和工程建》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!。工程各方责任—主体在建设工—程施工活《动中履行相应安【全生产责任情况【进行监督检查—。以控制和《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!全事故发生保—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!、维护公众利益【的执法行为
!
第》四,条 安监机构【。应当配备《具有相应《技,术职称的土木建筑】、,电气和?机,械等方面的专—业技术人员并取得相!应资:格证书后持证上岗】
【 第五条 按照层!级监督原则上级建】设主管部《门及安监机》构应当对下级—建设主?管部门或安监机【构履:行建设工程安全生】。产的监督职责—情,况进行指导监督
】。
第】六条 建设主管】部门:及监督机构应当【及时受理建设—工程生产安全事故】及安:全事故隐《患的投诉和举报对】投,诉、举报事项进【行调:查核实并依》法进行?处理:。
第二章 监】督内容?
,
第七条 对【建设单位履行安全生!产责任情况监督【检查的主要》内容:
: : ? (一)《按,规定向?建设主管部门提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!施工措施资料办理工!程,安全生产《监督备?案的情?况
:
》。 (二《)按照国《。家有关?规定和合同约定【向施工单《位拨付建设工程【安全防护《、文明施工措施费用!的情况
】 : (三?。),。。向施工?。单位提供《施工现场《及毗邻区《域内地下管线、【气象、?水文观测《、相邻?建筑物和构筑物、】地下:工程等有《关资料的情况
】 (四)!有无明示或暗示【施工单位购买—、租赁、使用不符】合,安全:施工要求的》安全防护用具、【机械:设备、施《工机具及配件、消】防设施和《器材的行为
! 《(五)?协,调、组织《、制定防止多台塔式!起重机相互碰撞的】。安全措?。施情:况
【 , (六)对》监理单位提交—的,要求施工单》位整改消除安全隐患!、停工整改的报告】的,处理情?况
》
第八条 !对,施工单位履》行安全生产》责任情况监督检查】的主要内容
】 》(一)?。证书持有及》安全生产条件—。保持情况《主要:。包括:
】1、工程总承包以】及专业承《包、劳?务分包单《位的建筑业企业安全!生产许可《证
】 2、企业负—责人、项目》负责人、专》职安全?生,产管:理人员安全生—产考核合格证—。书
《 》3、:施工现场特》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!。。证书
》 4、建筑!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!证、产品合格—证,。、,检验合格《证,;建:。筑起重机械在建设主!管部门办理备案【。。。、安装告知及—使用登记情况—
】5、安?全防:护,用品:的产品合格证、【检验合格证等保证产!品质量的有关证件及!采购、使用和管理情!。况
【 (二)企业【安全生产责任制【度、安全生产规章制!度、安全生产操作】规程及国《家和省建设主管【部门规定的》。其他安全生产管【理制度的建立及【落实情况
》
《 , , (三)工程项目】实体:安全文明施工—情况主要包括
】。 ? 1《、作业、办》公生活区分开设置情!况,;宿舍、食堂—的卫生条件和防【火措施?情况;施工机械【、,电动工具的使用【和,维,。护情况
— ? 2、安》全,防,护用品?、设:备是否符合》安全性能要求及规范!使用的情况;采用新!材料、新结构、新工!艺或:特殊结构施工的安全!。。生产保?证措施
》 ?。 3、安全技】术措施及安全专【项施:工方:案的制定、审批和】落实情况及危险性】较,大分部分项工—程的论?证情况
【 4、重大】。危险源、重》大安全隐《患的登?记、公示及》监控记录情况
】 :。 《5、企业自》查、监理检查以及】建设主管部门及【其安监机《构监督检查时—下达的各类安全隐患!整改、停工通知的】落实及回复情况【
— 6?、各项?安全措施实施—记录和?。安全:生产检?查记录?
,
【第九:。条 对监理单【位履行安全生产责】任情况监督检查的】主,要内容
】 ?(一)安全监理规】划、监理实施—细则编制及》落实:情,况
《 (二)】审查施工企》。业的安全许可证、三!类人员及特种作【业人员考核合—格证书有效性和安】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!情况
?
(三!。)检查?施,工企业的工程—项目安全生》产,保证体系运行以及实!体,安全防护情况—
《 (四)审】核工程项《目重大危险源辨识】。、预防及事故应急救!援预案?制定和落实情况【
—。 , ,(,五):审查:和监督落《实施工企业》施,工组织?设计中的安》全技术措施》以及专项施工方案情!况
:
— (六)审核施【工机械设备情况
】
《 (七)按规定!组织:参与安全检查和验】收情况
— (—八)定?期巡视检查》危险性较大工—程作业情况
—
《 (九)下【。。达隐患整《改通知单要求施工】单,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!或暂:时停工情况;整【改结果复查情况;】。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!施,工单位整改情况;向!工程所在地建设安全!监督机构报》告施工单位拒—不,整改或不停》止施工情况》
】。第,十条 《对勘察?、设计单位》安全履行安全生产】责任情况《检查的主《要内容
【 (一—)勘察单位按—照工程建设强—。制性标准提供真实】的,勘察文?。件制定保证各—类管线、设施和【周边建?筑物、?构筑物安全措施的情!。况
?。。 (二】)设计单位在—。设计文件中注明【施工安全《重,。点部位、环节—以及提出指导—意见的情况;对采】用新结构、》新,材料、?新工艺?或特殊结构》的工程提出保障施】。工,作业人员《安全和?预,防,生产安全事故措施】建议:的情况
》
《 第十一条 【 ,对其他有《。关,。单位:履行安全《生产责任情况监督检!查的主要内容
【
?。 : (一)》机械设备、》施工机?具,及配:件的出租单位提供】相关制造许可证、产!品合格?证、检?测合格证明的情【况
》 (二)施工!起重机械和整体提】升脚手架、模板等自!升式架设设施安【装单位的资质、安】全施工措施及验【收调试等情况
【
(】三):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!提升脚?手架、模板等自升】式,架设设施的检—验检测单位资质【和出具安《全合格证明文件情】况
第三章 】监督方式《
第十二条 【 建设主《管部门及所属安监机!构应当每年不少于两!次组织对本行政区域!内建设工程各方责】任主体贯彻落实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!律、法规、规—章及有关《标准、规范》、,政策性?文件情况《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并!。针对本?行,政区域内建》设工程生产安—全,。存在的突出》问题进行专项监【督检查?
,
— 综:合监督检查》和专项监督》检查可?采,取督导检《查、执法检查或与安!监、监察等相关部门!。。联合执法检查等方式!。进行
】 , 第十三条 建】设,主管部门《及其安监机构—应当依法对已办【理安全生产监督备案!的建设工《程项:目实行监督》管理
《 ? : 对:建设:工程项目的安全【监督方式主要有程序!性审:查和现场监》督检查
【 : 程序性》审查是?指,。安监机构《根据建设工程安【全生产监《督备案、《施工起重机械使用】。登记等?管,理制度对工程—各方责任主》体按照?规定程序和内容报】。送,的相关资料》的,完,。。。。整有效情况进行审】查并:实施相关监督管【理的:活,动
【 现?场监:督检查是指安—监机构按照》相关法律、》。法规、?规,。章和标准规》。范通过?对工程施《。工现:场安全生产》情况的抽查核实【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安!全生产责任制度和】措施的落实情况并】。。实施相关监》。督管理的活》动
:。。
— 第十四条》 安全监督—检,查的主要方法是【
:。
(】。一)听取工作汇报或!情况介绍
】 (二)】查阅相关文件资【料和资质资格证明 !
》 (三》),考察、问询有—关人员
》。
【(四:)抽查施工》现场或勘察现场【检查各?方责任?主体履行职责情【况
? (【五)反馈监》。督检:。查意见?
第四章》 监督程》序
第十五条 】 建设工程项目的】安全监督按照—以下:。程序实?施
》 (一)【审,。。核,建设单位《报送的建设工程安全!施工有关资料办理安!全生产监督备案
】
【(二)对建设工程各!方责:任主体进《行安全监督交底各方!责任主体签订安全生!产承诺书
】 ? (三)对》工程各方责任—主,体的施工《安全行为和现场工】程实体防护》进行监督抽查对违】法违规行《为依法实《。施处罚
【 :。 (?四)工程竣工后对各!方责任主《体及项目负责—人、项目总监的【安全生产职责—履行情?况进:行综合评定
—
第】十六条 建设【单位应当在工—程开:工前向工《。。程,所在地安监》机构提交有关安全施!。工措:施的资料;办—理建设?工程:安,全生产监督备案
】
》 :第十七条 —建设工程办理—安全生?产监:督备案后安监—机构应当组织各【方责任主《。体召开安全监督交】底会议参加安全【监督:交底:会议人员《由,安监机构的相关人员!、建设单位项目【负责人?、施工单位(安【全管理机构负—责,人、项目经理、【专职安?全员、?技术负责人》)、监理单位(【总监:理工程师)、勘察】设计单位及其—他责任主体》(,分包单位的》安全负责人)的相关!人,员,组成
》 安全监督!交底的主《要内容为《
(!一)安全监》。。督,机构的?职责:权利、监督检查【的主要要求》。、监督管理工作【程序等
》 (二】)建设?单位:、监理单《位、施工《单位:、勘察?设计单位等责任主】体在生产过》程中必须《履行的安全责任和】义务以及违反法律】、法规、《标准、规范所应【承,担的安?全,生产责?任
》。 : (三)结合工程!具体情况及特点提】出,。的有关安全生产【的,具体要求
! : 交底会议后各方责!任主体签订安全【生产承诺书
】
第十八】条 工程项目安全!监督:日常:监督检查或抽—查应根据工程—及主要责任主体【安全生?产管理情况》实施
— (一)一般!工程项目在》基础施工、主—体,施工、装饰》装修施工《阶段: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!不少于一次》检查:中发现隐《患较多的工程项【目适当?增加检查次数
! 《 ,(二)?对上一年度发—。生事故的《施工企业从》事的工程项》目及发生事故的【。在建工程项目应列为!重点监控《项目适当《增加检(抽)查次数!
— 第十《九条 工程—项目:竣工验收《后安监机构应—。对工程?项目和工《程主要责任主体及项!目负:责人、项目总监【的安全生产职责【履行情?况进行?综合评定《记入信?用,档案
—
? 第二十条 【安全监督过》程必须?。如实:记,。录监督?记录应规范、准确】、完整、及时—必要:时,。可附:相关:图,片和资料
— :
: 第二十一—条 安监机构应按!工,程项目建立安—全监督档《案安全监《督档案?应装订整齐纸张【统一:采,用国:际标准A4纸档【案材料由安监机【构统一保管保存【期,不少:于,工,程竣工后两》。年
:
》 安全监督—档案内容主》要包括
】 (一)—。工程项目安全—生产备案《。资料:
】。(二)起重机械安】。装告知?、使用登记》资料
】 (三)建设工】程安全监督》交底书
】 (《四)工程项目施工】安全:承诺书
》 (五】)安全监《督记录?及相关图片等资料】。
,
(六!。)安:。全,监督:活动中形成的—处理资料、处罚文】书复印件及佐证【图文资?料和整改复查资【料
:
, (七】)生产?安全事故处理—资料
】 (八)工程【项目相关综合评【定报告书
— :
: 第二十二条 !建,设主管部门在职【责范围内履行—安全生产《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!采取下列措施
! : (一)进【入被检查单位施【工现场?和其他工作场所进】行检:查
】 (二)查阅与检】查事项有关的文件】和资料
】。 (三)向被检!。查,的单:位,和,有关人员调查—了解情?况,
: 》 (四)在检—查,中发现有《安全隐患时责令立即!排除或者暂时停【。。止施:工
《 (五)】对不符合保证建【设工程安全生产的】国家标准或》者行业标准危—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!备、淘汰材料和安全!防护用?具等予以查封—、扣押并在》十五日内依法作【。出处理决定
】 (—六)采用复印、【录像:、,拍照、录音等方【式如实记录监督检查!情况
—。
,
第二十三【条 建设主管【部门及其安监—。机构在监督检—查过程中发现有关】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!有违反建设》工程安全生产法【律、法规、规章【行为的应当》及时予以《制止:和纠:正,;依法应当》给予处罚的》应当:按照:规定的?权限和程序实—施处罚
—
》第二十四条》 安监机构对【监督检查《中发现的事故隐【患应当下达整改【通知书限期整—改;对?存,在重大安全隐—患的应?当下达暂时停—工整改通知书责令相!关,单位进行整改
!
》第二:。十五条? , 被责令限期整【改、停止施工的单位!应当在排《除隐患后《向安监机《构提出复《。查申请安监》机,构收到申请后及【时进行?复查并出具复—查意见书《由,被复:。查单位?项目:负,责人:和安监机构复查人员!签名后存《档
第五—章 法律责任
!。第二十六条》 :。建设主管部门—及其安监机构进行监!督检查时应当派出不!少,。于两人的监》督检查人员监督检查!人员应当主》动,出示有?。效行:政执法证件并—。不,得有下?列行:为
【 :(一)非法干预被】检查人的正常管理活!动和施工作业秩序】
: (二)!监督检查过程中隐瞒!。事实:作虚:假记:录
》 ? (三)索取或者】收受: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的!财物谋求其他利益
!
: (四【)侵:犯当事人的人—身权利和其他合法】权,利泄露举报人—的姓名、工作单位、!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!
: (五】)法律、法》规、规章规定的其】他禁止?行为
?
— 第二?十七条? 建设《主,管部门及其安监【机构、监督检查【。人,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!有下列?情形之一的由—其所:在单位或者有—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!;构:。成犯罪的移送—。司法机关处理
】 》。。 (一?)对应当受理—的投:诉、举报不予受理或!者受:理投诉、举报后【不,及时处理《的
? (二】)监督检查人员玩忽!职守对监督检查中】。发现的应《当予以制止、处【罚的违法行为不予】制止:、处罚导致》安全生产事故发【。生的
— 《(三)违法》实行检?查措施?或者执行措施给从业!。人员人身或者财产】造成损害、给施工单!位造成损失的
】 《 (四)实施【监督检查索取—或者: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!谋取其他利益的【
】(五)其他不依【法履行监《督职:。责或者履《。行职责不到位造【成严重?后果的
【
第二十八条! 有下列情形【之一:的由事故责任主【体及其相关责任人】员承担?责任
】 (一)建设主管!部门及?其安监机构、监督检!查,人员对发现的安全】生产违法行》为和事?故隐患已经依—法查处?但拒不执行》安全生产《监管指?令,导致:生产安全事故发【生的
》。。 《 ,(二)被《。建设:主管部门《及其安监机构、【。监督检查人员—下达责令整改后虽已!进行整?改但达不到》整,。改,要求导致安全生产事!故发生的
— (三】。)施工现场存—。在,。安全隐患被》责令整改整改期【间未采取相关保护措!施而造成生》产安全?事,故发生的《
,
, : (四)【未办理?施工:许可手?续擅自施工工程发】生,生产安全事》故的
?
【第二十九条 两名!以上安?全监督?检查人员共同作【出违法或《者不当行《政执:法行:为的由主办》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其!他人员承担》次要责?任;不能区分主要、!次要:。责任人的共同承担责!任
?第六章? 附 则
】
第三?十条 本办法自】2,011年10月1】日,起施:行有效?期5年
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