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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建设!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!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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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关于印发河北省建】设,工程安全《生产监督管理—办法的通知
】 发布部门 河【。。北省住房和城—乡,。建设厅 》
文号 冀建】法〔2011—〕57?5号
各设—。区市住房《和,城乡建?。设局(建《设局)
—。 ?河北省建设》工程安全生产—监,督管理办《法已经审查通过现】予印发请遵照执行】
二○》一一:年九月十五日—
:。第一章 总 则!
第一条 — 为规范建设工程】安,全生产监督管—理执法?行为完?善建:设工程安全生—。产责任制度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!。建筑法?、,建设工程《安全生产管理条【例、安?全,生产许?可证条例《、河北省《建筑条?例、:。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!生产监督管》理规定等有关法律】、法规?、规章结合》我省:实际:制定本?办法:
【 第二条《 县级以》。上人民政府住房【和城乡建设主管【部,门(以?下简称建《设主管?。部门)依照有关【。。法律、法规和—规章对?本行政区域内新【建、改建、扩建房屋!建筑和市政》基础设施工程实施安!全生产监督》管理适用《本办法?建设行政主管—。部门所属的建—筑工程安全生产【监督管理《机构(以下简称安监!。机构)负责本行【政区域?内建设工程》安全生产的具体监】督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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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【条 本办法所称建!设工程安全生—产监督管理是—指建设主《管,部,门及所属安监机构依!据法律、法规、规章!和,工程建?设强制性标准对建】设工程各方》责,任主体在建设工程施!工活动中履行相应】安全生?产责任情况进行【监督检查《以控制和减少—建筑:。施工生产安全事故】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!。产安全、维护公众利!益的执法行为—
《
? 第四条 》 安监机构应—当,配备:具有相应《技术职称的土木建筑!、电气和《。机械:等,方面的专业技术【人员并取《得相应资格》证书后持《证上岗
《
【第五条 按照层】级监:督原则?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及!安监:机构应?当对下级建设—主,管,部门或?安监机构履行建【。设工程安全生产【的监督职责情—况进行指《导监督
《
— 第六条 》 建设?主管部门及》监,督机构应当及—。时受:理建设工程》生产安全事故及【。安全事故隐》患的投诉和举—报,对投诉、举报事【项进行调查核—实并依法《进行:处理:
第二章 — 监督?内容
第》七,条 :。。。 ,对,建设单位《履行安?全生产责任情—况监督检查的—主要:内容
】 (一)按规定向!。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建!设工程有关安—全,施工:措,施资料办《理工程安全》生产:。监督备案《的情况
! (二)》按,照国家有关规—定和合同《约定向施《工单位拨付建设工】程,安,全防护、《文,明施工措《。施费用的情》况
!。。(三)?向施工单《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!邻区域?内地下?管线、气象、水文】观测、相邻》建筑物和《构筑物、地下—。工程等有《关,。资料的情况
—
(四!)有无明示或暗示施!工单位购买、—租,赁、使用不》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!安全防护用具、机】械设备、施工机具】及配:件、消防设施和【器,材的行为
— 《 (五)协调、】组织、制定》防止多台塔》式起重机相互—碰撞的?。安全措?施情:况
】。。 (六)对监—理单位提交的要【求施工单位》整,改消除安全隐患、】停工整?改的报告《的处理情况
!。
第八条 】 对:施工单位《履行安全《生产责任《情况监?。督检:查的主要《内,容,
: —(一)?证书持有及安全【生产条件保持情况主!。要包括
《
, , 1、【工程总承《。包以及专业承包、劳!务分包单位》的建筑业企》业安全生产许可【证
《 2—。、企业负责人、项】目负责?人,、专职安全生—产管理人员安—全生产考核合—。格,证,书
!3、施工现场特种作!。业人员操作资格【证书
— 4、建筑】起重机械的制造许】可证、产品合格证、!检验合格《证;建筑起重机械】在建:设主管部门办理备】案、安装告知及使用!登记:情况
】 5?、安全防《护,用品的产品》合格证、检验合格】证等保证产品质量的!有关证件及采—购、使用和管—理情况
— 《 (:二)企业安全生产】责,。任制度、安全—。生产规章制度、安】全生产操作规程及国!家和:省建:设,主管部门规定—的其他安全生—产管理?。制度的建立及落【实情况
》 ? (三》)工程?项,目实体安全文明施工!。情况主?要包:括
:
》 1、作》业、:办公:生活区?分开:设置情况《;宿舍?、食堂的《。卫生条件和防—火措施情况;施工】机械、电动工具【的使用和维护情况】
《 2、安全】防护用品、设备【。是否符合安全—性能要求及规—范使用的情况;【采用新材料、新【结构、新《工,艺或特?殊结:构,施工:的安:全生产?保证措施
【 3、【安全技术措施及【安全专项《施工方案《的制定?、审批和落实情【况及危险性较大分部!分项工程的论证情】况
】 4:、重大?危险源、重大安全隐!。。患的登记、公—示及监控记》录情况
【 5、企业自!查、:监理:检查以及建设主管部!门及其安监机构【监督检查时》下达的各《类安全隐患整改、】。。停工通知的落实及】。回,复情:。。况
:
6、!。各项安?全措施?实,施,记录和安全生产【检,查记录
【
《第九条 《 对监理单位履【行安全生《产,责任情况监督—检查的主要内—容
? : (一)安全!监,理规划、监理实施】。细则:编制及落实情况
! —(二:)审查施工企—。业的安全许可证、】三类人员及特种【作业人员考核合格证!书有:效性和安全生产管理!制度建立情况
【
, —(三:)检查?施工企业的工程项】目,安全生产《保证体系运行以【及实体安全防护情况!
,
(四!。)审核工程》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!、预:防及事?故应急救援预案制】定和落实情况
!。 (五)审!查和监督《落实施工企业施工】组织设计中的安全】技术措?施以及专项施—工方案情况
】 》(六)审核施—工机械?。设备情况
》
: (七)】按规定组织参与【安全检查和验收情况!。
《。 《(八)定期巡视检】查危险性较大—。工,。。程作业情况》
【 (九)下达—隐患整改通知单要】求施工单位》整改事故隐患情况】或暂时停工情况;整!改,结果复查情况;向建!设单位?报告:督促施工单位整【改情况;向工程所在!地建设安全监—督机构报告施工单位!拒不整改或》不停止施工情况
】
《
第十条 对!勘察、设计单—位安全履行安全【生产:责任情况检查的主】要内容
! :(一)勘察单位按照!工程建设强制性标】准提供真实》的勘:察文件?制定保?证各类管线、设【施和周边建筑物【、构:筑,物,安全措施的情况
】
【(二)设计单位在】设,计文件中注》。明施工安全重点部】位、环节《以及提出指导意【见的:情况;对《采用新?结构、新《材料:、新工艺或特殊【结构的工程提—出,保障施工《作业人?员安: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!故措施建议的情【况
—
第十一—。条 ?对其他有关单位履行!安全生产责任—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!内容
》 (一)机!械设备、施工—机具及配件》的出租单位提供相】关制造许可证、【。产品合格证、—检测合格证明的情】。况
— (《二)施?工起: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!手架、模《板等自升《式,架设设施安装单位的!资质、安全》施工措施及验收【调试等情况》
? (三)施!工起重机械和整体】提,。升,脚,。手,架,、,模板等自升》式,架设设?施的检验检测单位】资质和出具安全【合格证明文》件情况
》第三章 监督【方式
第十二条 ! 建设?主管部门《及所属安监机—构应当每年不少于】两次组织对》本行政区《域内建设工程各【方责:任主体贯彻落—实,。建,设,工程安全生产法律、!法规、规章及—有关标准、规范【、政策性文件情【况进行综合监—督检查并针对—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!程生产安《全存在的突出问【题进行专项监督检】查
《 ? 综合监督检查】。和专项监督》检查可采取督—导检查、执法检【查或与安监、—监察等相《关部门联合执法检】查等方式进行
】 :
第十三条】 :。建设主管部门—及其安监机构—应当依法《对已办理安全生产监!督备案的《建设工程项目实行监!督,管理
! 对建?设工:程项目的安全—。监督方式主要有程序!性审查和现场监督】检查
】 程序性审查【是指安监机》构根据建设》工程安全生》产监:督备案、《施工起重机械—使用登记《等,管理制度对》工程各方责任主体】按照规定程》序和内容报》送的相?关资料?的完整有效情况【进行审查并实施【相关监督《管理的活动
【。。 》 现场监督》检查是?指安监机构按照相关!法律、?法规、?规章和标准》规范通过对工程施】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!的抽查核实》工程各方责任主体】安全生产责任制度】和措施的落》。实情况?并实施相关监—督管理?。的活动
》
第十四!条, :安全监?督检查的主要—方法是 《
》 (一)—。听取工作汇》报或情况介绍
! —(,二)查阅相关文【件资料和资质资【格证:。明 :
— (三)考察、问!。询,有关人员
—
:。 (四)抽!查施工现场或勘【。察现场?检查各方责任主体履!。行职责?情况
《 :。 (五)反】馈监:督,检查意见
第【四章 《监督程序
第【十五条 建设【工程项目《的安:全监督按照以下程序!实施
! (一)审核—。建设单位报送的【建设工程安全施【工有关?资料办?理安全生产监督【备,案
《 (二【)对建设工》。程各方?责任主体进行—安全监督交底各【方责任主体》签订安?。全生产承《诺书
》 , (三)对工!程各方责任主—体的施工安全行为和!。现场工程实体防护】进行监督抽》查,对,违法违?规行为依法实施【处罚
?
: , ? (四)工程—竣工:后对各方责》任主体及项目—负责人、项目总【监的安全生产—职责履?行情况进行综合【评定
?
?
,
第十六条 】 ,建设单位应当在【工程:开工前向《工程所?在地安监机构提交】有关安全《施工措施的资料【;办理建设工程【安全生?产监督备案
】
第—十七条 《 建设工程办理安】全生产监督》备案后安监机构应当!组,。织各:方责任主体召开安】全,监督:。交底:会议参加安全监【督交底会《议人员由安监机【构的相关人员、建】设单位项目负责人】、,施工单?位(安全管理—机构负责人、项目经!。理、专职《安全员、《技术负责人)、监理!单位(总监理工程师!)、勘?察设计单《位及其他责任主【体(分包《单位的安全》负责人?)的相关《人员组成
】 : 安全监督交底的!主,要内容?为
— :。 (:一)安全监督—机构的职责权利、】监督检查的主—要要求、监督管理工!作程序等
— (二)!建,设单位、监理—单位、施工单位、】勘察设计单》位等责任主体在生产!过程:中必须履行的安【全责任?和义务?。。以,及违反法律、—法规、标准、规【范,所应承担的安全【生产责任
— (【三)结合工程具体】情况及特点提出的】有,关安全生产的具体】要求
【 交底》会议后各《方,责任主体签》订安全生产承—诺书
《
—第十八条 工【程项目安全监督日常!监督:检查或抽《查应根?据,工程及主要责—。任主体?安,全,生产管理情况实施】
》。 : (一)《一般工程项》目在:基,础施工、主体施工】、,装饰装修施工阶段日!常,监督检查或抽查不】少于一次检查中【发现隐?患较多的工程项目】适当:增,加检查次数
】 (二【),对上一年度发生事故!的施工企业从事【的工程?项,目及发生事故的在建!工程:项目应列《为重点监控项目适当!增,加检(抽)查—次数
《
第【十九条 工程【项目:竣工:验收后安监机—构应:对工程项目和工程主!要责任主体》及项:目负责人《、项目总监》的安全生产》职责履行情况进行】综合评定记入信用】档案
《
—。第二:十条 ? 安全监督过程必】须如实记《录监督记《。录应规范、准确、完!整、及时必要时【可附相关图片—和,资料
》
? 第二十一条 】 ,安监机构应按工【程项目建《立安全监督》档案安全《监,督档案应《。装订:。整,齐纸张?统一采用《国际标准A4—纸档案?材料:由安监机构》统一保?管保存期不》少于工程竣》工后两?年
【 安全监督档案】内容主要包括
【
(一!)工:程项目安全生—产备案?资料
》 (二)起!。重机械安《装,告知、?使用:登记资料
】。 : (?三):建,。。设工:程安全监督交底【。书
!(四)工《程项目施工安—全承诺书
》
, (五】。)安全监督记录【及相关图《片等资料《
】(六)安全监—督活动中形》成,的处理资《料,、处罚文书》复印:件及佐证图文资料和!整改复查资料
【
, , ? (七《),生产:安全事故处理资料
!
: 《 (八?)工程项目相关【综合评定报》。告书
】 第?二十:二条 建设主【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!履行安全生产监督】检查:职责时有《权采取下《列措施
】 (一)进入】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!和其他工《作场所进行检查【
: (二】。)查阅与《检查事项有关的文】件和:资料
! (三)向被检查的!单位和有关人员调】。查,了解情?况
!(四)在检查中发现!有安全隐患时责【令立即?。排除或者暂时停【止施:工
》 (五—)对不符合保证【建,设工程安《全生产的国》家标准?或者行业标准危【及施工?安全的工艺设备【、淘:汰材料和《安全防护《用具等予以查封【、扣押并在》十五日内依法—作出处理《决定
《 (六)!采用复印、录像、】拍照:、,录音等方式如实记录!监督检查情》况,
— 第二十》三条 建设主管部!门及:其安监机构在—。监督检查过程中【发,现有关责任主—体和责任人员有违】。反建设工程》安全生产法律—、法规、规》章行为的应当及时予!以制止和《纠正;依法》应当给予处罚—的应:当按照规定》的权限和程》序实施处罚
—
— 第二?十四:条 ?安监机构对监督检查!中,发现的事故隐患应】。当下达整《改通知书限期整【改;: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!的应当下达暂时【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!相关单位《进行整改《
— 第二十五—条 被《责令限?期整改、停止施【工的单位应当在排】除隐患后向》安,监机构提出复查【申请安监机构收到】申请后及时进行复查!并出具复《查意见书由被复【查单位项《目负责人和安监【机构复查人员签名后!存档
第—五章 法律责任
!
第二十六条 建!设主管部门》。及其安?监,机构进行监》督检:查时应当派出—不少于两《人的:监督:检查人员监督—检查人员应当主动】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!件并不得有下列行为!。
(!一)非法干》预,被,检查人的正常管理】活动和施工作业【秩序
】 , (二)监》督,检查:过程中?隐瞒:事实作虚假记录
!。 : ? (三)索取或【。者收受被检查单位或!个人的财《物谋求?其他利益
》
(】。四,)侵犯当《事人:的人身权利和其他】合,。法权利泄露举报人的!姓名、工作》单位、家庭住—址等有关情》况,
】(五)法《律,、,法规、规章规定【的其他禁止行为
】
第】。二十七?条 建设主管部门!及其安?监机构、《监督:。检查:。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!。中有下列情》形之一的由其—。所在:。单位或者有关部【门依法?给予处分;》构成:犯罪的?移,送司:法机关处理
】 》(一)对《应当受理的投诉、】举报不予《受理或者受理投诉、!举报后不及时—处理的
】 , (二)》监督检查《人员玩忽职》守对监督《检,查中发现的应当【。。予以制止、处罚的】违法行为不予制止】、处罚导致安全生产!。事故发生《。的
】 ,(三)违法》实行检?查措施或《者执行措施给从业】人员:人身或者财》产造成损《害、给施工单位造】成,。损失的
【 (四)实施!监督检查《索取或者收》受他人?的财物?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!
(!五,)其他不《依法履行监督职【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!。位造:成严重后果》的
《
《 ,第,二十八?条 有下》列情形之一的—由事故责任主—体及其相关责任人】员承担责任》
:。 (一)!。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!监机构、监督—检查人?员,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!法,行为和事故隐—患已:经依法查处》但拒不执行安—全生产监管指令导致!生产安全事》故,发生的
— (二【)被建设主管部【门及其安《监机构?、监督检查》人员下达责令整【。改后虽已进行整改但!达不到整改要求【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!生的
— : (?三)施工现场存【在安全隐患被—责令整改整改期【。。间未采取相关保护措!施而造成生产安全事!故,发生的
】 (《四)未办理施工许】。可,手续擅自施工工程】发生:生产安全事故的
!
《 :第二十九条 两】名以上?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共!同作出违法或者不当!行,政,执法行为的由主办】人员承担主》要责: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!责任;不能区分主要!、次要责任人的共】同承担?责任
《第六章 附— 则
第三】十条 本办法自】2011年》10月1日起施【行有效期5》年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