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省!。。住宅专?项,维修资金《管理实施《细则:
《
关于印发》河北省住宅专项维】修资金?管理:实,施细:则的通知
】发布:部门 河《北省住房和》城乡建设厅 河【北省财政厅 【 ,
:文号 冀建》。法〔20《11〕788—号 —
?各设区市《、县(市)住—房保障和房产管【理局、住房城乡【。建设局、财政局
! 河北省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!理实施细则》已经审查《通过现予印发请遵】照执行
—二○一一年十二【月,二十六?日,
,
第一章 》总 则
第一条! 为加强住宅专】项维修资金》管理保?障住宅?共用部位《、共用设施设备的】维修和正《常使用维护住宅【专项维修资金所有】者的合法《权益根?据原建设部、财【政部住宅专项维【修资金管理办法规】定制定本实施细则
!。
第】。二条 本省—行政:区,域内商品《住宅、售后公有住房!住宅专项维修资【。金的交存、使—。。用、管理和监督适用!本实施细则
】 《 本实施细则所称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】(以下简称“维【修资金”)是指【专项用于住宅共【。用部:位、共?用设施设备保修期】满后的维修》和,更新、改造的资金
!
《
: 第三条 本【。实施细则所称住宅】共用部位是指根【据,法律、法规》。和房屋买《卖合同?由单幢住宅内业【主或者?单幢住宅内业—主及与之结构—相连的?非住宅业主共有【的部位一般包括住】宅的基?础、承重墙体、【柱、梁、楼板、屋顶!。以及户外《的墙面、门厅、楼梯!。。间,。、走廊通道》等
【 本实施细则所】称共用设施设—备是指根据法律、法!规和房屋买》卖合同由住》宅业主或者》住宅:业主及有关非—住宅:业主:共有的附属设施设】备一般?包括电?梯、天线《、照明、《消防设施、绿地、道!路、路灯《、,下水管?道、雨水管道、沟渠!、池、井、》。非,经营性车《场车库、公益性文体!设施和共《用设施设备使用【的房屋等
】
第四条 !维修资金管理和【使用实行专户—存,储、专款专用、所有!权人:决策、政府》监督的原则
【
第五】条 省住房和【城,乡,。建,设主管部门》会,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全!省维修资金》的指导和监督—。工作
《 , 设—。区市、县(市—)人民政府房—产行:政管理部门(以下】简称市、《县房产部门》)会同同级》财,政部门负责本行【政区域内《的维修资金的—监督管理《
第二章 —维修资金交存
【
第六条《。 住宅业主、住】宅小区内的非住【宅,业主、住宅小—。区外:与单幢住宅结构相】连或者?具有共有《。设施设备《的非住宅《业主均应按规定【交存维修资金
【
? 住宅只属】于,一个业主所》有且与其《他物:。业不具有共用部【位、:共用:设施:设备的不交存维修资!金
?
—第七条 》。商品住宅《业,主,、非住宅业主—按,照所拥有的物业【。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!。金每平?方米建筑面积首期】交存维修资金的数】额为当?地住宅?。建,筑安装工《。程,每平方米造价的【5%-?。6%:
,。。
《 市、县房产】部门应当《。合理确定、公布每】平方:米建筑面积应交存】的首期维《修资金交存》的数额?
:。
》 第八条 —出售公有住房的按】照,下列规定交》。存维修资《金,
?
(一)业主】按照:。所拥有物业》的建筑?面积交存维》修资金每平方米【建筑面积交存—首期维?修资金的数额为当】。地房改成本》。价的:2%:
》
(二)售房单!位按照多层》住宅不低于售—。房款的20%、高】层住宅不低于售房】款的30%从—售房款中一次性提】取维修?资金 《
《
第九条 !由,业主交存的》维,修资金归业主—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!款中提取的维—修资金属于》售房单位所》有
?
《 第十条》 业主大会—。成立前商品住宅【业,主、非住宅》业主:交存的维修》资金由物业》所在地?市、县房产部—门代管;已》售公有住房》归集的维修》资金由物业所在地】市,、县财政部》。门或者房产》部,门负:责管理
!。 市、县房产部】门、公有住》房维修资金管理部】门应当委托所—在地一?家商业银行作—为本行?政区域内维修资【金的专户管理—银行:并在专户管》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!专户
! 开立商品住宅维修!资,金专户应当以—物,业管理区域为—单位设账按房屋户】门号设分户账;未划!定,物业:管理区域的》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!屋户门号设分—户账
【 出售的公有】住,房开立维《。修,资,金专户应当》按照售房单位—设,账按:幢设分?账;其中业主交存】的维修资金按房屋】户门号设分户帐
】
,
》 第十一条 商品!住宅的?。业主应当在办—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!首,期维修资《金存入维《修资金?专户
》 已《。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!当在办理房》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!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!。房维修资金》专户或者交由售房】单,位存:入公有住房维—。修资金?专户 ?
:
公有住】房售房单位应当在】收到售?房款之?日起30日内将【提取的维修资金存入!公有住房维修资【金专户 》
? , (一)业】主或业主委托代办的!售房单位、公有住】房售房单位到—房屋所在地市、【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!房维修资金管—理部门办理维—修资金交存额核【定登记;
》
【(二)市、县—房产部?门或公?有住房维修资金【管理:部门对交存人、房屋!所在小区(项目)名!称、:地址、?幢号、?房号、建筑面积【及交:存款额等进行—核定:后就上述事》项,。进行登记向交存人】、开户银《行开:具住宅?专项:维修资金交存核【。。定单;
【 , (《三)业?主或业主委托的售房!单位、公《有住房售房》单位持住宅专项维】修资金交存》核定:单到开户《银行交存维修资金
!
》 (四《)专户管理银行、代!收维修资金的售房】单位:应当出具由省人民政!府财政部门统一监】制,的维修资金专用【票据:
《 : 开户银行收款】后应当向交存—人出具财政部门【统一:监制的?住宅专?项维修?资金交存凭》证
?
第【十二条 》应交存维修资金的】住宅在办理》房屋所有权登记前应!当足额交《存首期维修资金未按!规,定交存首《。。。期,维修资金《的开发?建设单位《或者公有《住,房出售?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!购买人
】 ?新建房屋《未竣工前不得强【行,要求购房《人预:交维修资金
—
:
《 第:十三条 业主大】会成立后业主交存】的维修资金》的管理由本物业管】理区域内业主大会】决,定经:业主:大会依法讨》论决定划转的按照下!列程序划转
! ? ,(一)?业,主大会向市、—县房:产部门或《者公有住房维修【资金管理部门发出】书面:。通知通知应当—附具有关《划转维修《。。资金的?决定、维修》资,金管:理方案等有关证明】、材料
! (二)业主大】会应:当,开立维修资金—专户并以物》业管理区《域为:单,位设账按房屋户门】号设分户账
【。 (三】)市、县房产部门或!公有:住房维修《。资金管理部门在【。收到:通知之日起》30日内通知—。专户管理银行将该】物业:管,理区域内《业主交存的维修【资,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!主大会开立的维【修资金专《户并将有关账—目,等移交业《主委员?会,
经!。依法讨论决定—继续由市、县房产部!门代管或《公有住房住宅维【修资金?管理:部门负责管理—的业主大会》向市、县《房产部门或者公【有住房维修资—金管:理部门发出书面【。。通知市?、县:房产部门或者公【有住房?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!当继续履行》维,修资金管理的相【应,义务:
,
?
? 第十四条 【维修资金《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!位由:业,主大会决定账目【管理单位《及人:。员应具备相应的管】理资质和专业—素质业主大》会应当建立》维修资金管》理制度开立的维修资!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!地市、县房》产部门或公有—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!门的监?督
》
第十五【条, 业主分》户账面维修资金【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!30%的账》目管理单位》应及:时告知?业主委员《会或:业主业主应当在收到!通知:后60日内续交续】。交后的维修资金金】额应不?少,。于首期交存》额
】 成立?业主大会《的,续交方案由业主大】会决定未《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!的,具体管理办法由【市、县房产部—门会同同级》财政:部门制定
!
第十六条 】。 商品?住宅、?售后公有住》房未:交,存维修资金的应当补!。交
— 业主委《员会有向《业主催交维修—资金:的义务
第三【章 维修资金使用
!
,第,十七条 》凡由供水、供电、】供气、供热、通信】、有线电视等单【位负责?维护管理的共用【部位共用《设施设备由相关单位!承担维修工》程费用
》 ? 物业》管理区域内楼—房外的共用设施设】备的维修工程费用由!。全体业主《按所拥有建筑面【积的比例分摊
【
楼房》内共用部位和供楼】房内全体业主共用】的设施设备的维修】费用由该楼房—全体业主按所拥【有建筑面积的比【。例分摊;楼房—内供:部,分业:主,共用的设施》设备的维《。修费用?由,相,关业主按所拥—有建筑面积》的比例分摊
】
》 涉及尚未—售出的商品住—宅、非住宅》或者公有《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!或者公有住》房单位应《当按照尚未》售出商品住宅或者】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!分摊:维修和更新》、改:造费用
—
第十八条! ,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!每年定期对住—宅共 用部位共【用设施设备进行【检查根据检查结【果制定?下年:度,维修计划、编制费用!预算:
】第十九条 —维修资金划转业主】大会管?理,前,需要使用维修—资金:的按:照以:下,程序:办理
【 (《一):物业服务企业—或者相?关业主?根据需维修和更新、!。改造:项目的?情况提?。出,使用建议建议内容包!括房屋坐落、维【。修项目概况、维修】理由:、工程?造价、?涉及业主户》数等
【 (二)—维修资金列支范围】内专有部分占建【筑物总面《积三分之二以上的】业,主且占总人数三分】。之二以上《的业主讨论通过【。使用建议并确—定具体办理维修资金!使用:手续的委托》。。代理人
! :(三)物业服务企业!。或者相关《业主:组织制定使用方案】;,
,
? (四—)物业服《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!持下列材料向所在】地市、县房产部【门申请资金支取【;其中动用公有住房!维修资金的向公有】住房维修《资金管理部门申请资!金支取
】 1、》使用维修资金申请】;,
: 2、专!有部分占相关—房屋面积三分之二以!上的业主且》。占相关总人》数三分之二》以上业主同意使【用维:修资金的《决,议;
— 3、委【托办:理维修资金》使用事宜的委托证】明、办?理人身份证及复【印件;
【 : 4、维》修资金使用》方案和维修施工合】同;
?
5】、维修费用分摊明细!表
《 , , , (五《)市、县《房产部门或公有【住房维修资金管【理部门收到》申请后10个—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!核同意后向专—。户管理银行发出划】。转维修资金的—通知;不同意—的向申请《人书面说明》理,由
:
》 (六)专户管】。理银行在收》到划转维修资金的】。通知后5个工作日】内将所需维修—资金划?转至维修单位
【
— 第二十条 — ,维,修资金划《转业主大会管—。。理后需要使用—维修资金的按照以】下程序办理
! (一)【物业服务企业提出】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!当包括拟维修、【更新和改造项—目、费用预算、列支!范围:、发生危及房屋安全!等紧急情况以及其】他需临时《使用维修资金的【情况的处置办法【等;没有物业—服务企业的由相关】业主:。提出使用方案—
— (二《)由业主大会、相关!业,主,依法通过使用方案;!
: (三)!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!关业主组织实施【使用方案;
—。
》 (?四)物业服务企业或!者相关?业主:持有关材料向业主】。委,员会申请列支维修】资,金,;其中动用公—有住房维修资金【的向公有《住房: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!请列支;
! (《五):业主:委员会依据》维修资金《使用方案《审核:列支维修资金申请】同意后报市、县【房产部门备案—其中动用公有住房维!修资金的还应—当经公有住房维【修资金管理部门【审核:同意市、县房—产部门或者公有住】房维修?。资金管理部门发【现不符合《法律、法《。规,、规章和使用方案的!应当责令改正;
】
《 : (:六)业主《委员会、公有—住房维修资金—管理:部门持市、县房产部!门备案证《明向专户《管理银?行发出划《转,维修资金的通知;
!
— (七)《专户管理《银行:在,收到划转《。维修资?金的通知后5个工】。作日内将所需维修】资,金,划,转至维修单》。位,。
— 第二十》一条 发生危及房!屋安全、漏雨等紧急!情况需要立即—对住宅?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!设备:进行维修《和更新、改造的【按照以?下规定列支维修【资金:
? , ,。 (一)维修资!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!前按照下列程序办】。理
《 1、物】业,服务企?业或:者相关业主》持房屋安《全或设施《设,备鉴定机《构出具的《证明:等有关?材料向所在地市、】县房产部门或—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!理部门申请列支【;
】。 2:、市、县房产部门】。或公:。有,住房维修资金管理】部门收到申》。。。请后3个工》。作日内?完成审核审核同意后!向,专户管理银行发【出划转维修资金的】通知;不同》意的向申《请人书面说明理由】
》 3、专户【管理:银行在?收到划转维修资金】的通知后《3个工作日内将所】需维修资金》划转至维《修,单位
?
, 4、】维修完毕后》应当:依法履行《有关程序或》。在相:关范围?。内公告?
《。 (二)维修!资金划?转业主大会管理后】按照以下《程序办理
— 1、】物,业,服务企业《或者:相关业主持房屋【安,全或设施设备鉴【定机构出具的证明等!有,关材料向业主—委员会提出列支;其!中动用公有住房维修!资金的向公》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!部门申请列支;【
? : 2、业主委】员会依据维修资【金使用方案审核【列,支维修资金申请【同意后?。报市、县房产部门】备,案;动?用公:有住房?维修资金的》经公有住房》维修资金《管理部门审核同意】;市、县房产—部门或者公有住房维!修,资金管理部门发【现不符合法》律、法规、规章【。和使用方案的—应当责令改正—;
!3、业主委》员会、公《。有住房维修资金【管理部门《持市、?县房产部门》备,。案证明向专户—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!修资金的通知—;
? 4、】专户管理《银行在收《到划转维修资—金的通知后3个【工作日内将》所需维修资》金划转至维修—单,位
《 , 发生危及房!。屋安全等紧》急情况后未按—照规定实施维—。修和更新、改—。造的市、县》房产部门可以组织】代修维修费用从【相关业主维》修资金分户账中【列支;?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!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!房维修资金中列支】
? 由市、县》房产部门组织代【修的市、县房产部】门可以安排物业服务!企业或专业》维修应?急施工?队,进,行紧:急,维,修施:工组织协《调解决维修中的有关!事宜维修费用在相】关业主的维修资金】和公有住《房维修资金中分【摊列支项目维修资料!应予保存
》
第二!。十二条 下列费】用,不得从维修》。资金中列支
】 (一)—依法:应当由建设单位或】者施工单位》承担的住宅共—用部:位、共用设施—设备维修、更—新和改?造费用;
! 《 ,(二:)依法应《当由相关单位承担】的供水?、供电、供气、供】热、通?讯、有线电视—等管线?和设施设备》的维修、养护费用】;
《 《 ,(三)应当由当事】人承担的因人为损】坏住宅共用》部位、共用设施【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!;
】。 (:四)根据物》业服务合《同约定应当由物业】服务企业《承担的住宅》共用部位《、共用设施设备的维!修和养护费用
】
?
第二》十三条 在保证维!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!提下可以按》照国家有关规定【。和,程序将闲置资—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!国债
【 利用业主交存!的维修资金购买【国债:的应当经业主大【会同意;未成立业】主大会?的应当经《专有部分占建筑【物总面积《。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!且占总?。人数三分《之二以上业主同意
!
【禁止利用维修资金从!。事国债回购、委托理!财业务?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!于质押、抵押—等担保行为》
: ? 利用》从公有住房》售房款中提》取,的维修资金购买国】债的应当《根,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!属,。关系报经同》级财:政部门同意
—。。
,
—第二十四条》 下列资金应【当转入维《修资:金滚存使用
】 (一》)维修资金的—存储利息;
!。 , (二)利【用维修资金购—买国债的增值收【益; ? ,。
《 :(三)利用住宅共】用部位、共用设施】设备进行经营—的业主所得收—益但业主大会—另有决定的除外【; ?
(四】)住宅?共用设?施设备报废》后回收?的残值
第四!章 监 督 管 理!
,
第:。二十五条 房【屋所有权转让时业】。主应当向受让—人说明维修资金交存!和结余情况并出具】有,效证明该房屋分【户账中?结余的?维修:资金随?房屋所有权同时【过户
《 , , 受让人【应,当持:。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!。、房屋权属证—书、身份证等到当】地房产部门及专户管!理,银行办?理分户账《更名手续
【 ,
第二十【六条 《房屋灭失的》房屋:分户账中《结余:的维修资《金应当返还》业主其中售房单位】。交存的维《修资金账面余额返】还售房?单位;?。售房单位不》存在的按照》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!系收缴?同,级,国库
【
第二十七条 ! ,市,、县房产部门—公有:住,房维修资金管—理部门及业主委员】会与专户管》理银行应当建立【维修资金账目核对、!公,布和查询制度—每年至少核对、公】布一次公布内容应】当包括
》 (一)!维修资金交存、使用!、增值收益和结【存,的总:额;:
》。 (二)发【生列:支的项目、费用和】分摊情况《;
》 《(,三)业主、公—。。有住房售房》单位分?户,账中维修资金交【。存、:使用、增值收益和结!。存的金额《;
【 (四)其他有】关,维修资金使用和【管理:的情况
—。 业主、公!有住房?售房单?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!议的可以要》求复核;市、县【房产部门已》。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!管理部门及业主委员!会对资?金账:户变:化,情况有异议》的可以?要,求专户管理》银行:进行复核《;业主、《公有: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!户账中维修》资金:交存:、使用、增值收【益、账面余额及发】生,列支的项目》、费用和《分摊情况可》以随时查询
【
《 第二《十八条 维修【资金管?。理使用应当》依法接受审计部门】的审计监督;应【。当执行财政部门的】。财务管理和会计核】算有关规定接—受财政部门对资【金收支?财,务管理和会》。计,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!监督:
— 第二十九—条 维《修资金专用票据【的购领、使用—、保存?、核销管理应当按照!财政部门的有关【规定执行并接受财】政部门?的监督检查》
【 第三十《条 市、县房【产部门、财政—部门及其工作人员】。。。公有住房《出售单位开发—建设单?位物业服《务企业或业主大会违!反实施细则有关【规定按住宅》专项维修《资金管理《办法规定予以—处理
第五—章 附 》则
:
第三十一条—本省行政区》域内廉租住房、公】共租赁住房维修资】金的:使用、管理》按照有关《规,定执行
】。
, 第三《十二条 《。 市:。、县房产部门—会同同?级财政部《门可以依据本实施细!则,制定本行《政区域内维》修资:金,管理具体实》。。施意见
】
第三》。十三:条 本实施细【则自:2,012年1月1日】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!1999年7月2】3日河北省》建设委员会》、河北省财政—厅关于转发建设部】、财政部〈关—于印发住宅共—用,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!修基金管《理办法的通知—〉的通?知(冀?建房[1999【]31?0号:)同时废止》
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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