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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河?北省住宅专》项维:修资金管《理实施细则 — , 关于》印发:河北省住宅》专项:维,修资金管理实施细】。则的:通知 ?。 :。 发布部门 河北】省住房和城乡—建设厅 河北省财】政,厅 ? 文号 冀【建法〔2011〕】7,88号 】 各设区市、县!(市)住房》。保障和房产管理局】、住房城乡建设局、!财政局 》。    河北—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!管理实施细则—已经审查《。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!执行 《 二:○一一年十二—月二十六《日 第一章 总】 则 第一条】 为?。加强:住宅专项《。维修资金《管理保障住》宅共用部位、共【用设:施设:备的:维修和正《常使用维护住—宅专项维《修资金?所有者的合法—权益根据原建—设部、财政》部住宅专《项维:修资:金管理办法规定制定!本实施细则 — 《 ?第二条 本省行】。政区域内商品住宅】、,售后公有住》房住宅专《项维修资金的交存、!使用、管理和监督适!用本实施细则 !     本实施】细则所称住宅专【项维修资金(—。。以下简?称“维修《资金”)是指专【项用于住宅共用部】位、共用《设施设备保修期【满后:的维修和更新、【改造的资金》 — 第三条 本】实施细则所称—住,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!法律、法规》和房屋买卖》合同由?单幢住宅《内业主或者单幢住】宅,内,业主及与《之结构相连的非【住宅业主共有—的部位一般包—括住宅的基础、【承重:墙体、柱、》梁、楼板、屋顶【以及户外的墙—面、门厅、楼—。梯间、走廊》通道等 》。     本【实施细则所》称,共,用设施设备是指【根,据,法律、法《规,和房: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!主或者?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!宅业主?共有的?附属设施《设备:一般包括电梯、【天线、照明、消防设!施、绿地、道路、】路灯、下水管道、雨!水管道、沟渠、【。池、:井、非经营性车【场车库、《公益性文体设—。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!。用的房屋等 【。 》 第四条 维修】资金管理和使用实】。行专:户存储?、,。。专款专用、所有权人!决策、政府》监督的?原则 — 《第五:条 : 省住?房,和城乡?建设:主管部门会同—省财政部门负—。。责全省维《修资金的指导和监】督工作 《 :    《。 设区市、》县,(市)人《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!部门(以下简称【市,、县房产部》门):会,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!本行政区域内—的维修资金的监督管!理 第二章 维】。修,资金交存 —第六条 》住宅:业,主、住宅《小区内的非住—宅业主、住宅小区】外与单幢住宅结【构相连或者》具有共有《设施设备的非住宅】业主均应按规定交】存维修资金 【     —住宅只?属于一个业主所有】且与其他物业不具】有共用部位》、共用设施设备的不!交存维?修资金 《 第】七条 商品住【宅业主、非住—宅,业主按照所拥—有,的物业建筑面积交存!维修资?金每平方米建—筑面积首期交—存维修资金的数额】。为当地住宅建筑安】装工程每平方米【造价的?5,。。%-6%《    【 市、?县房产部门应当合理!确定、公《布每平方米建筑面】积应:交存的首期维修【资金交存的数—额 】。 第八条 出【售公有?住房的按照下列规】定交存维修资—金    【(一)业主按照所】拥有物业的建筑面】积交存维修》。资金每平方米建【筑面积交存》首期维修资金的数】额为当?地房改成本价的2】%   【。 (二)售房【单位按照多层住宅】不低于售房款的2】。0%、高层住—宅不低于售房款的】30%从《售房款中《一次性提取维—。修资金 ! : 第九条 由】业主交存的维修资】金归业主所有从公】有住房售《房,款中: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!售房:单位所有 ! ?第,十条 业主大会成!立前商品《住宅业主、》。非住宅?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!由物业所在地市、】。县,房产部门代管—;已售公有住房归】集的维修资》金由物业所在地市、!县财政部门或者房】产部门负责管理【 ?     市、县房!产部门、公有住房】维修资金《管理部门应当委托所!在地一家商业银【行作为本行政区域】内维修资金》的专户管理银行【并,在专户管理银行开】。立维修资金专户【。     开!立商品住宅》。维修资金《专户应当以物—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!账按房屋户》门,号设分户账;未【划,定物业管理》区域的以幢为单【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!设分户账 】    出》售的公有住房开立维!修资金?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!位设账按幢设—分账;?其中业主交存的维】。修资金?按房屋户门》号设分?户帐 《。 第十一!条 商品住宅【的业主应当在办理】房屋入住《手续前将首期维修】资,。金,存,入维修资金专户【。 :    已售公有住!房,的业:主,应当在办理房屋【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维!修资:金存入公有住房【。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!由售房单位存入公】有住房维修资金【专户   】  公有《住房售?房,单位应当在收到售】房,款之日起3》。0日:内将提取的维修资】金存入公有住—房维修?资金专户 】     —(一)业主或—业主委托代办—的售房单位、公有住!房售房单位到—房屋所在《地市:、县:房产部门或公—有住房维修资金【管,理部门办理维—修资金交存额核定】登记; —     (—二,)市、县房产—部门或公有住房维修!资金管理部门对交存!人、房屋所在小区(!项,目)名称、》地址、幢《号、房号、建筑面】积及交存款额等进】行核:。定后:。。。就上述事项》进行登记向交存人、!开户:。银行:开具住宅专项—维修资金交存核【定单; 《   》  (三)》业主或业《主委:托的售房单位、【公,有住房售房》。单位持住《宅专项维修资金交】存核定单到开户银行!交存维修资》金    】 (四)专户—管理银?行、代收维修资【金,的售:房单位应当出具【由,省人民?政府财?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维!修资:金专用票据 —    — 开户银行收—款后应当向交—存人出具财》政部门统一监—制的住?宅专项维修》资金交存凭证 ! 》第十二条《 应交《存维修资金的—住宅在?办理房屋所有—权登记前应当—足额:交存:首期维修资》金未按?。规定交存《首期:维修资金的开发建】设单位或者公—有住房出售》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!。购买人  】   新建房—屋,未,竣工前不得》强行:要求购房人》。预交维修资》金 !第十三条《 业主大会成立】后业主交《存的维?修资金的管理—由本物?业管: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决!定,经业主大会依法【讨论决定划》。转的按照下列程序】。划转   】  (一)业—主,大,会向市、《县房产部门或者【。。公有住房维修—资金管?理部门发出书—面通:知通知?应当:附具有关划转维修】资金的决《定、维修资金管理】方案等有关》证,明、材?料    】 (二)业主大【会应当开立维修资】金专户并以物业【管理区域为单位设】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!户账 —    (三—)市、县《房,产部门或《公有住房维修资【金管理部门在收到】通,知之日?起30日内通知专户!。管理银?行将该物业管—理区域内业主交【存的维修资金账面】余额划转《至,业,主大会开立的维【修资金专《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!。交,业主委员会 【     经依法!讨论决定继续由市、!县房产部门代管或公!有住房住《宅维:。修资金管理部门负】责管理的《业主大?会向市、县》房,产部门?或者公有住房—维修资金管》理部门发出书面通知!市、县房产部门或者!公有住?房维:修资金管理部门应】当继续履行维修资】金管理?的相应义《务 !第十四?条 维修》资金划?转后的账目》管理单位由业主【。大会决?定账目管理单位及人!员应具备相》应的管理资》质和专业素质—业主:大会应当《建立维修资金管理】制度开立《的维修资金账户应】当接:受,所在地市、》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!房,维修资金管理—部门的监督》 】第十五条 —业,主分户账面维修【。资金余额不足首【期,交存:额30?%的账目《。管理单位应》及时告知业主委员】会或业主业主应当】在收到通知》。后60日《。内续交续交》后的维修资》金金额应不少于【首期交存额 !  :  成立业》。主大会的续交方案】由业主?大会决定未成—立业主大会的续【交的具体管理办法】由市、县《房产部门会同同【级财政部门制定【 第!十六条 》商品住宅、售后公有!住房未交存》维修:资金:的应:当补交 《   ?  业?主委员会有向业【主催交?维修资?金的义务 》。 第三章 维修【。资,金使用 第十七条! 凡由供水—、,供电、供气、供【热、通信、有线电】视等单?位负责维护管—理的共用部位共【用,设施设备《由相关单位》承担维修工》程费用 》     物业管!理区域?内楼房外的共用设】施设备的维修工程费!用由:全体业主按》所拥有建《筑面:积的比例分摊 【   ?楼,房内共用《部位和供楼》房内全体业》主,共用的设施设—备的维?修费:用由该楼房全体业】主按所拥有建—筑面积的比例分【摊;楼房内》供,部分业主共》用,的设施设备的—维修费用由》相关业主按所拥有建!筑面积的《。比例分摊 】     涉及尚!未售出的商品住【宅、非住宅或者【公有住房的开发【。建设单位或》者公有住房单—位应当按照尚未【售,出商品住宅或—者公有住房的建筑】面,积分:摊维修和更新、改造!费用 ? : 第十八】条 物《。业服务企业应当每】年,定期对住宅共— 用部位共用设施设!备进行检查根据检】查结果制《定下:年度:维修计划、编制【费用预算 》 第十!九条 《维修资金划转业【主大会管理前—需要使用维》修资:金的按照以下—程序办理 【     (一【),物,业服务企业或者【相关业主根》据需维修和更新【。、改造项目的情况】提出使用《建议建议内容包括】房屋坐落、》维修项目概况、维】修理由?、工程造价、涉【及业主户《数等 《 :    (二—)维修?资金列支范围内专】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!积三分?之二以上的业主且】占总:人数三分之二以上】的,业,主,。讨论通过《使用建议并确—定具体办理维修【资金使用手续的【委托代理《人, ?     (三)】物,业服务企业或—者相关业主组织制】定使用方案; 】     (四)!。物业服?务企业或者相—关业主持下列材料向!所,在地:。市、县?房产部门《申请资金支取;其】中动用公有住房维】修资金的向公有【住房维修资金管理】部门申?请资:金支取  】   1、使用维】修资金?申请; 》     2、】专有部分占相关【房屋面积三分之二以!上,的业主且占相关【。总人数三分之二以】上业主同意使—。用维修资金》。。的决议;《     3!、委托办理维修资金!使用事?宜的委托证》明、办理人身—份证及复印件; !。     4、维!修,资金使用方案—。和维修施工合同;】     】。5、维修费用—分摊明细表 【 ,     (五)市!、县房?产部门?或公有?。住,房,维,修资金管理部门收】到申请后10个工】作日:内完成审核审—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!银行发出划转维修】资金的?通知;不同意的【向申请人《书面说明理由 【     (】。六)专户管理银【行在:收到划转维修资金】的通:知后5个工》作日内将所需维【修,资金划转至维修单】位 ? 第二】。十条: 维修资金划转】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!使用维修资》金的按照以下程【序办理 【。    (一)物业!服务企业提出使【用方:案使用?方案应当包括拟【。维修、更新和改【造项:目,、费用预算、列支】范围、发生危—。及房屋安《全等:紧急情况以及其他】需临时使用维—修资金?的情况的处置办【法等;没《。有物业服务企业【的由:。相关:业主提出使用方【案     !(二)由业主大会】。、相关业主依法【通过使用方案; ! :    (三—。)物业?服务企业或者相【。关业主组织实施使】用方案?; 》    (四)物】业服务企业》或者:相关业主持》有关:材,料向业?主委员会《申请列支维修资【金;其中《动,用公有住房维—修资金的向公有住】房维:修资金管理部门【申请列?支;  【   (五)业【主委员会依据维修资!金使用方案审—核列支维修资金【申,请同意后报市—、县房产部》门备:案其中动用》。。。公有住房维》修资金的还应当【经公有住房维修资】。金,管理部门审核—同意市、《县房产部《门或者公有住—房维修资金管理部】。门发现不《符合法律、》。法规、规章和—使用方案的》应当责?令改正;《 ?  :。。   ?(六)业主委员会】、公有住房维修【资金管理部门持【市、县房产部—门备案证明向专户】管理银行发出划【转维修?资金的通知; 【 ,  ?   (《七):专户管理银行—在收到?划转维修资金—的通知后5个—工作日内将所—需维:修资金划转至维修】。单位 】 第二十一条 !发生:危及:房,。屋安全、漏雨等紧急!情况需要立即对住】。宅共用部位、共【用设施设备进行【维修和更新、改造的!按照以下规》定列支维《修资金   !  :(一)维《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!管理前按照下—列程序办理 — : ,    1、物业服!。。务企业或者相关业】主持房屋安全或设施!设备:鉴定机构出具的【证明等有关材料向】所在地市、县—。房产:部门或公有住房维修!资金管理《部门申请列支; 】   》  2、《市、县房产》部门或公有住房维】修资金管理部门收】到申请后《3个工作日内—完成审?核审核同意后—向专户管《理银行发出划转【维修:资金的通《知;不?同,意的向申请人书【面说明理由 — ,     3、】专户管理银行在【。收,到,划转:。维修资金的通知【后,3个:工,作日内将所需维【修资金划转至维【修单位 》     4、维!。修完毕后应当依【。法履行有《关程序或在相关【范围内公告 】     (二【)维修资《金划转业主》大会管理《后按照以下程—序,办理  【   1、物业【服务企业《或者相关业主—持房屋安全或设施设!备鉴定?机,构,出具的证明等有【关材料向业主委员】会提出列《支;:其中:动用公有住房维【修,资金的?向公有?住房:维修资金管理部门】申请列支; 【 ,   ?  2?、业主委员会—依,据维:修资金使用方案审】核列:。支维:修资金申请》同意后报市、—县房产部门》备,案;动?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!的经公有住房维【修资金管理部—门审:核同意?;市、县房产—部门或者《公有:住房:维修资?金管理部门发现【不,。符合法律、法规【、规章和《使,用方案?的应当责令》改正;  】   3、业主委员!会、公?有住房维《修资金管理部门【持市、县《房产部门备案—证明向专《户管理银行发出划】转,维修资金《的通知?;   【  4、专户管【理,银行在?收到:划转维修资金—的通知后3个—。工作日内将》所,需维修资金划—转,。至维:修单位? ,     发】生危及房屋》安全等紧急情—况,后未:。按照规定实施—维,修和更新、改造的市!、县房产《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!修,费用从相关》业主维修资金分户账!中列支;其中涉【及已售?公有住房的还应【当从公有住房维修资!金中列支 》。。 由市、—县房产部门》组织代修的市、【县房产部《门可:。以安排物业服务【企业:或专:业维修?应急施工《。队进行紧《急维修施工组—织协:调解决维《修中的?有,关事宜维修费—。用在相关业主的维修!资金和?公有住房维修资【金中分摊列支项【目维修资《料应予保《存 》 ? 第:二十二?条, 下列费用不【得从维?修,资,。金中列支   】  (一)依—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!。者施工单位承担的】住宅共用部位、共用!设施设备维修、【更,新和改造《。费,用;: 》     (二)】依法应当《由相关单位承担的】供水、供电、供气】、供热、通讯、有线!。电视等?管线和设施设备【的维修、养护费用;!。     】(三)应《当由当事《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!住宅共用部位、共用!设,施设备所需的修【复费用; 【   ?  (四)》根,据物业服务合—同约定应当由—物,业服务企业承—担的:。住宅共用部位—、共用设施设—备的维?修和养护《费用: : 第二】十三条 《 在保证维修资金】正常使?用的前提下可以按】照国家有《。关规定和程序将闲】置资:金用于购买一级市】场国债 —。     》利用业主《交存的维修资金购买!国债的应当经业【主大会同意;未成立!业主大会的应—当经专?有部分占建筑物【总面积三分之二【以上的?业主:且占总人数三分【之二以上业主—同意:    【。 禁止利用维—修,资金从事国债—回购、委托》理财业务或》者,将购买的国债—用于质押、》。抵押等担保行为 】     利】用从:公有:住房售房款中提【取的维修资金购买国!债的应当根据售【。房,单,位的财政隶属关【系,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!意 — 第二十—。四条 《下列资金应》当转入维《修资:。金滚存使用 【    (一—)维修资金的存【储利息;  ! , , ,。(二)利《用维修?资金购买国债的增】值收益?;   【 , (三)利用住【宅,共用部位、》。共用设施《设备进行《经营的业主所得【收益但业《。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!外;    ! (四)住宅共【用设施设《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! 第》。四章 监 督— ,管 理? 第二十五条 !。房屋:所有权转让》时业:主应当向受》让人说明维修资【金交存和结余—。情况并出具有—效证明该房屋分【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!金随房屋所有权【同,时过户 》     受让人!应当持维修资金过户!的协议、房屋权属证!书、身份《。证等到当地房产【部门及?专户:管理银行办》理分户账更名手【。续 《 第—二,十六条 《 房屋灭《失的房屋分户—账中结余的维—修资金应当返还业主!其中售房单位交【。存的维修资》金账面余额》返还:售房单位;》售房单位不存—在的按照售房单位】财务隶属关系收【缴同级国库 】 ?。 , 第二十七》条 市、县房产】。部门公有住房—。维修:资,金管理部门》及业主委员会—与专户管理银行应】当建立维修资—金账目核对、公【布和:。。查询制度《每年至少核》对、:。公布:一次公布内容应【当包括?  》   ?(一)?维修资金交存、【使用、增值收益和结!存的总?额;    ! (二)发》生列支?的项:目、费用和分摊【情况;  】   (三)业主、!公有住房售房单位】分,户账中维修资金交】存、使?用、增值《收益和结存》的金额?;, ,     (】四)其他有关维修】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!况 》    业主—、公有住《房售:房单位对公布—的情:况有异议的可以【要求复核《;,市、县?房产部门已售公【有住房?维修资?金管:理部门及业主委员】会对资金账户—。变化情况《有异议的《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!行进行复《。核;:业主、?公有住房售房—单位对其分户账中】维修资金交存—、使用、增值—收益、?账面:余额及?发生列支的》项目、费《用和分摊情况可以】随时查询《 【 第二十八》条 ?维修资金管理使【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!部门的审计监督;应!当执行财《政部门的财务管理】和会计核《算有关规《定接受财政》。部,门对资金收支财【务管理和会计核【。算制度执行情况【的监督? 第!二十九条 》 维修资《金专用?票,据的购领、》使用、保存、核【销管理应当》。。按照财政部门的有】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!政,部门的监督检查 】 《 第三十条 】。 ,市、县房产部门【、财政部门及其【工作人员公》有住房出售单位开发!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!业或:业主大会违反实【施细则有关规定按住!宅,专项维修资金管理】办法规定《予以处理 第五章! 附 则 — ,第三十一条本—省行:政区域内廉》租住:房、公共租赁住房维!修资金?的使用、《管理按照有关规定】执行 ! 第三?十二条 市、县】房产部门《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!以依据本实》施细:则制定本行政—区域内维修》资金:管理具体实施—意见 — ? 第三十三条 本!实施细则自201】2年1月1日起施行!有效期为5》年,1999年7—月2:3日河?北省建设委员会、河!北,省,财政厅?关于转发建设部【、财:政部〈关于印发住宅!共用部?位共: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!管理办法的通知【〉的通知(冀—建房[1999]3!10号)同时废【止,。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