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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】省住宅?专项维?修资:金管理实《施,细则 关于!印发:河,北省住宅专项维【修,资金管理实》施细则的通知 ! ,发布部门 》。河北省住《房和城乡建设厅【 河北省财政—厅 : 文号 【冀建法〔20—11:。〕788《号 : ? : 各设区市、县(!市)住房保障和房产!管理局、《住房城乡建设局、】财政:局     河】北省住宅专项维【修资金管理实施【细则已经审查通过现!予印发请遵》照执行 《 二○一一年十二!月,二十六日 —。第一章? ,总, 则 第—一条 为加强住宅!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!障住宅共用部位、】共,用设:施设备的维修和【。正常使用维》护住:。宅专:项维修资金所有【者,的合法权益根据原】建设部、财政部【住宅:专,项维:修资:金管理?。办法规?定制定本实施细则】。 】第二:条 本省行—政,。区域内商品住—宅、售后公有住房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】的交存?、使用、管理—和监督?适用:本,实施细则 【 , , ,  本?实施细则所》称住宅专项维—修资金(以下简【称“维修资金”)】是指专?项,用于住宅《共用部位《、共用设施设备保】。修期满后的维修和】更新、改造的资【金 》 第》。三条 本实施【细则所?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!。根据法律、法规和房!屋买卖合《同由单幢住》宅,内业主?或者单?幢住宅内业》主及与之《结构相连《。的非住宅《业,主,共有:的部位一般包括【住宅的基础、承【重,墙体、?柱、梁、楼板、屋顶!以及户外的墙面、门!厅、楼梯间》、走廊通道等—   —  本实施细则【所称共用设施设备】。是指根据法律—。、法规和房屋买卖】合,同由住?宅业主或《者住:。宅,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!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!备一般包《括电梯?、天线、照》明、消防设施、【绿地、道路、—路灯、下水管道、雨!水管道?、沟渠、《池、井、非经营性车!场车库、公益—性文体设《施和共用设施设备】使用的房屋等 【 第四!条 维《修资金?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!存储、专《款专:用、所有权人决【策、政府监督的原】则 ? ? 第五条 【 省住房《和城乡建设主—管部:门会同省财政—部门负责全省维修资!金的指导和监督工】。。作   【  设区市、县【(市)人民政—。府房产行《政管:理部门(以下简称】市、县房产部门【)会:同同:级财政部门负责本】行政区?域,内的:。维修:资金的监督管理 !。第二:章 维修资金—交存 第六条 】 ,住,宅,业主、住宅小区内的!非住宅业主、住宅】小区:。外与单幢住宅结【构相连或者具有【共有设施《。设备的非住宅—业主均应《。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! :   《  住宅只属于一】个业主所有且与【其他物业不》具有共用部》位、共用设》施设备的不》交存维修《资金 ! 第七条 》 商:品住宅业主》、非住宅业主按照所!拥有的物业建筑【面积交存维修资金】每平方米建筑—面积首期《交,存维修资金的—数额为当地住—宅建筑安装》。工程每平方米—造价的5%-6% !     【市、县房产部门应当!合理确定、》公布每平方米建【筑面积应交存的首】期维修资金交存【的数额 【 ,。。 第《八,条 出《。售公有?住房的按照下—列规定交存》维修资金  【  (一)业主按!照所:。拥有物业的》建筑面积交存维【。修资金每平》方米建筑《面,积交:存首期维《修资金?的数额为当地房【改成本价《的2:%    】 (二)售房单位】按照多层住》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!0%、高层住宅【不低于售房款—的3:0%从售房款中一】。次性提取维》修资金 ! : 第九条 【由业:主交存的《维修资金归业主所】。。有从公有住房售房】。款中提?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售!房单:位所:有 》 , 第《十条 业》主大会成《立前商品住宅业【主、非住宅业主【交存的?。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!地市、县房产—部门:代管;已售公有【住房归集的维—修资金由物业所在】。地市、县财政部【门或者房《产部门负责管理 !。     市、】县房产部门、公【有住房维修资金管】理部:门应当委托所在【地一家?商业银?行作:为本行政区域内维】修资金的《专户管理银行并在】专户管理银行开立】维修资金专》户 ?   《  开立商》品住:宅维修资金专户【应当以?物业:管理区域为单位设】账按房屋户》门,号设分户账;未划】定物业管理》区域:。的以幢?为单:位设账按房屋户【门号:设分户账  !   出售的公有住!房开:立维修?资金专户应当按【照售房?单位:设账按幢设分账【;,其中业主《交存的维《修资金按《房屋户门号设—。分户帐 【 第十—一条 《商,品住:宅的业主应当在办】。。理房屋入住手续【前,将首:期维修资金存—。入维修资金专—户   》  已?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!。当,在,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!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!公有住?房维修资金专户或者!交由售房单位存【入公:。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! :     公有】住房售?房,单位应当在》收到售房款之日【起30日内将提取】的维修资金》存入公有住房—维修:资金专户 !     (一)】业主:或业主委托代办的】售,。。。房单:位、公有住》房,售房单位到房屋【所在地市《、县房?产部:门或公有住》。房维修资金管理部】门办理?维修资金《交存额核《。定登记; 】 ,   (二)市、】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!房维修资金管理部】门,对,交存:人、房屋所在小区】。(项目)名称、【地址、幢号、房【。号、建?筑面积及交存款额】。等进行核定后就【上述:事项进行登记向交】存人、开户银—行开具住宅专项维修!资金交存《核定单; 【    《 (三?)业主或业主委托的!售房单位、公有住】房售房单位持住宅专!项维修资金交—存核定单到开户银行!交存:维,修资金  】   (四)专户管!理银行、代收维修资!金,。的售:房单:位应当出具由省人民!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!制的维修资金专用票!据   【 ,。 开户银行收—款后应?当向交存人出具财政!部门统一监制—。。。的住宅专项》维修资金交存凭【。证 《 ? 第?十二条 》应交存维修资金的】住宅在?办,理房屋所有权—登记前应当足额交】存首期维修资金【未按规定交》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!。发建设?单位或者公有住【房出售单位不得将房!屋交付购《。买人    ! 新建房屋未—。竣工前不得强行【要求购房人》预交维修《资金 — 第十—三条 业主大会成!立后业?主交存的维修—资金的管理由本物业!管,理区域内业主—。大会决定经业主大会!依法讨论决》定划转的按照下【列程序划转 【     —(一)?业主大会向市—、县房产部门或者】公有住?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!发出书面《通知通知应》当附具有关划转【维修:资金的决定》、维修资金管理方】。案等有关证》。明、材料 —。     (二)!业主大会应当开【立维修资金专户并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!位设账按房屋户门】号,设分户?账   【  (三)市、县房!产部门或公有住房】维修资金管》理部门在收到通知之!日起30日内通知】专,户管理银行将该物】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!存的:维修资金账面余【额划转至业主—大会开?立的维修资金专户】并将有关账目—等移交业主委员【会,     】经依法讨论决定继】续由市、《县房产部《门代管或《公有住房住》宅维修?资,金管理部门负责管理!。的业主大会向市、县!房产部门或者公有】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!门发出书面通知市】、县房产部门或者】公有:住房:。维修资?。金管理部门应当继】续履行维修资—金管理的相应义务 ! , —第十四条 维修】资金划转后的账目】管理单位由业主【大会决?定账目?管理:单位:及人员应具备相应的!管理资质和专—。业素质业主大会应当!建立维修资金管【理制度开立的维修资!金账:户应当接《受所在地市》、县房?产部门或公有住房维!修资金管理部门的】监,。。督 《 第十五条! 业主《。分户账面维修资【金余额?不足首期交存额【30:%的:账目管理单位应及时!告知业?主委员会或业主【业主应当在收—到通知后60日【内续交续交》后的维修资金金额】应不少于首期—交存额 【    成立业【主大会的续交方案】由业:主大会决定未成立】业主大会的续交的】具体管理《办法由?市、县房产部门会】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! 》 第《十六条 商—。品住宅、售后公有住!房未交存维修—资金的应当补交 】    《 业主委员会有【向业主催交维修资金!的义:务 第《三章 维修资金使用! , 第十七《条 凡由供水【。、供电、《供,气、供热、通—信、有线电视—等单位负责维护管理!的共用部位》共用:。设施设备《由,相关单位承担维【修工程费用》 ,。     【物业管理区域内楼房!外的共?用设:施设备的维修工【程费用由全体—业主按所拥有建筑】面积的?比,例分摊   楼】房内:共用部位和供楼房】内全体业主共用的】设施设?备的维?修费用由该楼房【全体业主按所拥【有建筑面积的比例】。分摊;楼房内供【。部,分,业主:共用的设施》设备的维修费用由】相关业主《。按所拥有建》筑面积的比》。例分摊 】     》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!住宅、非住》宅或者公有》住房的开发建—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!单位应当按照—尚,未,售,。出商品住宅或者公】有住房的《建,筑面积分摊维修【和更新、改造费用】 【 第十八条 — 物业?服务企业应当每年定!期对住宅共》 用部位《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!查根据检查结—果制定下年度维【。修计划、编制—费用预算 ! , 第十九条 】维修资金划转业【主大会管理前—需要使用维修资【金的按照《以下:程序办理  !   (一)物业】服务企业或者相【。关业主根据需维修】和,更新、改造项目的情!况提出使用建—议建议内容包括房】。屋坐落?、维修项目概况、】维修理由《、,工程造价、》涉及:业主户数等 】 , ,   ?(,二)维修资金列支范!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!物总面积三分之【二以上的业主—且占:总人数三分之二【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!使用建?议并确?定具体办《。。理维修资金使用手续!的委托代理人 【。     (三!)物业服务企—业或者相关》业主组织制定使【用方案; —     (【四,)物业服务》企业或者《相,关业:主持下列材料向【所在地市、县—房产部门申》请资金支取;其中】动用公有《住房维修资金—。。。的向公有住房维修资!。金管理部《门申请资金》支取 《     1、使!用维:修资金申请》;  —  : 2、专有部分占】相关房屋面》积三分?之二以上的》业主且?占相:关总人数三》分之二?以上业主同意—使用维?修资金的决议; 】 ?  :  3、《委托办理维修资金使!用事宜的委托证明、!办理:人身份证及复印【件; 《     4、维!修资金使《用方案和维修施工合!同;   】  5、维修费【。用分摊明细表 ! ,    (五)市、!县房:产部门或公有—住房维修资》金管理部门》收到申请后10个工!作日:内完成?审核审核同意后【向专户?管,理银:行发出划转》维修资金的通知;不!同意:的向申请《人书面说明理—由 :   》  (六)专户【管理银行在收到划转!维修资金的通—知后5个工》作日内将所需维【修资金划《。转至维修单位— 【 第二十条 维修!资金划转业主—大会管理后需—要使用维《修资金?的,按照以下程》序,。办理   】  :(一)物《。业,服,务企业提出》。使用方案使》用方案应当包括拟】维修、更新和改造项!目、:费用预算、》列支:范围、发生》危及房屋安》全等:紧急:情况以?及其他需临时使【用维修资金的情况的!。处置办法《等;:没有物业《服务企业《的,由相关业主提出【使用方案 【     (二)】由业主大《会、相关《。业主依?法通过使用方案【;     !(,三)物业服务—企业或者相关业主】组织实施《使用方案; !    (四—)物业服务企业或者!相,关业主持有关—材料向业主》委员会?申请列?支,维修资金;其中动用!公,有住房维修资金的】向公:有住房维《。修资金管理部门申】请列支; 【 ,    (五—)业主委员会依【。据维修资金使用方】案审核?列支维修资金—申请同意《后报市、县》房,产,部门备案《其中动用公》有住房维《修资金的还》应当经公《有住房维修资金管】理部门审核同意【市、县?。房产部?门或者公有》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!。门发现不符合法【律、法规、规—章和使用方案的应】当责令改正; 【   》  :(六)业主委—员会:、公有住房维修资】金,管理部门持市、县房!。。产部门?备,案证:明向:专户管理银行发【。出划转?维修:资金的通知; 】    》 (七)专》户管理银行在—收到划转《维修资?金的通知后5—个工作日内将所【需维修资金划转【至维修单《位 》 第二—十一条 发—生危及?房屋:安全、漏《雨等紧急情况需要】立即对住宅共用部】位、共?用设施设备》进行维修和更新、】改造的按照以—下规定列《支维修资金》 《   ? (一)维》修资金划转》。业主大会管理前【按照下列程》序办理 》    》 1、物业服务企】业或者相关业主持】。房屋安?全,或,设施设备鉴定机构】出具的证明等有关材!料向所在地》市,、县房产部门—或公有?住房维?修资金?。管理部门申请列支;!     】2、市、《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!房维修资金管理【部门收到申请后3】个工作?日内:完,。成,审,核审核同意后向专】。户管理银行发出【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!;不同意的向申请人!。。书面说明理由 】   《 , ,3、专户管理银【行在收到划转维【修资金的通》知后3个工》作日内?将所需维《修资金划转至维【修,。单位    ! 4、维《修完毕后应当—依法:履行有?关程序或在相—关范围内公告 】     (【二)维修《资金划转业》主大会管理后按照以!下程序?。办理    !。 1、物业服务企业!或者相关业主持【房,屋安全或设施设【备鉴:定机构?出具的证明》等有关材料》向业主委员会提出】列支;其中动—用公有住房维—修,资,金的:向公有住房维修资金!管理部门申请列【支; 《     2、】。业,主委员?会依据维《修资金使用》方案审核列支—维修:资金:申请同?意后报?市、县房产部门备案!;,动用公有住房维修】资金的经公有住【房维修资金管理【部门审核《同意;市、县—房产部门或者—公有住?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!发现不符合法律、法!规、规章和使用【方案的?应当责令改正; !     3、】业主委员会》、公有住房维修【资金管理《部门持市、县—房产部门《备案证明向》专户管理银行发【出划转维修》资金的通知》;     !4、专户管理银【行在收到划转—维修资金《的通:知后3个《工作日内《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!。至维:修单位 —     发—生危及房屋安全等】紧急情况后未按照规!定实施维《修和更新、改造【的市、县房产—部门可?以组织代《修维修费《用从相关业主维修】资金:分户账中列支;其】中涉及已《售公有住房》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!维修资金中列支 】 由市、县房】产部门组织代—修的市、县房产部】门可以安排物业服】务,企业或专业维—修应急?施工队进行紧急【维修施工组织协调解!决维修中的有关【事,宜维修?费用在相关业主的】维修资金《和公有住房维修资金!中分摊列支项目【维,修资:料应:予保存 【 第二十【。二条 下列费用】不得从维修资金中】列,支 ?。    (一—)依法应当由建【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!承担:的住宅共用部位、共!用设施?设备维修、更—新和改造费用—; ? ,  《   (《二)依法应当由相关!单位承担《的供:水、供电《、供气、供热、通讯!、有线电视》。等管线和设》。施设备的维修、养】护费用; 》    — ,(三)?应,当,由当事人承担的【因人为损坏住宅【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!设备所需的修—复费用; 【     》(四)根据物—。。业服务合同》约定: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!承担:的住宅共用部位【、共用设施设—备的维修和》养护费用 【 第二【十三:条 : 在保证维》修资金正常使—用的前提下可以按】照国家?有,关规定和程序将闲】。置资金用于购买一】级市:场国债?。  》  : 利用业《主交存的维修资金】购买国债的》应当:经业主大会同意【;未成立业主大【会的应?当经专有部分占建】筑物:总面积三《分之二以《上的:。业主:且占:总,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!主同意  】   ?禁,止利用维修资金从】事国债回购》、,委托理财业务或者】将购买的国债—用于质押《、抵押等担保行为 !   》  利用从公有住】房售房款中提取【的维修资金购—买国债的《应当根据售房单【位的财政隶属关【系报经同级财政【部门同意 】 , ?第二十四条 下列!。资金应当转入维修】资金滚存《使用 ?  :   (《。一,)维修资金》的存储利息; 【    — (:二)利用《维修资金购买—国债的?增值收?益;    ! (三)利用住【宅共用部位、—共用设施设》备进行?经营的业主所得【收益但业主大会另】。有决定的《除外; 【。    (》四):住宅共用《设施设?。备报废后回》收的残值 】第四章? 监 ?督 管? 理: 第二十五条 】 房屋所《有权转让时业—主应当?向受让人《说明维修资金交存】和,结余情况并》出,具有效证明该房【屋分户?账中结余《的维修资金随房屋】所,有权同时《过户   】  受让人应—当持维?。修资金过《户的协议、房屋权属!证书、身《份证等?到当地房《产部门及专户管理银!。行办理?分户账更名手—续 — 第二十—六条 ?。 房屋灭失的房屋分!户账中结余的维【修资金应当返还业】主,其中售房单位交存】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!返还售?房单位;售房单位不!存在的按照售房单】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!同级国库 — ? , 第二十七条【 市、县房—产部:门公有住房》维修资金管理部【门及:。业主委?员会与专户管理银行!应当:建立维修《资,金,账目核对《、公布?和查询制《度每年至少》核对、公布一次公】布内容应当》包括 ? ?    《(,一):维修:资金交存、使用、增!值收益和结存—的总额;  !。   (二》。)发生列支的项目】。、费:用,和分摊情《况,。;     !(三)?业主、?公有住房售房—单位分户账中维修资!金交存、《使用、增《。值收益和结存—的金额; 》。   》  (?。。四)其他有关维修资!金使用和管理的情】况 ?   《。  :业主、公有住房售】房单位对公》。布的情?况有异议《的可:以要求复核》;,市、县房产部门已售!公有:住房维修资金管理】部门及?业主委员会》对资金账户变化情】况,。有异议的可以—要求专户《管理银行进行复【核;业主、公有住】房售:房单:。位对其分户账中维修!资金交存《、,使用、增值收益、账!面余额及发生列支】。的项目、《费用和分摊情况【。。可以随时查询 【。 第】二十八?条 ?维修资金管》理,使用应当依法接受】审计部门的审计监】督;应当执行财【政部:门,的财:务管理和会计核算】有关:规定接受财政部门】对资金收支财务管理!和,会计核算制度执行】情况的监督 【 :。 第二—十九条 《。 维修资金专用票】据的:购领、?使用、保存、核【。销管理应当》按照财政部》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】并接:受财政部门的监【督检查 】 ?第三十条 市【、县:房产部门、财政部门!及其工作人》员公有住房出售单位!开发建?设单位物《业服务企业或业主】大会违反实施细则】有关:规定按?住宅专项维修资【金管理办法规定予以!处,理 : 第五章 附 则! :第三十一条本省行】政区域内廉租住【房、公共《租赁住?房维:修资金的使》用、:管理按照有关规定】执,行 】 第:三十二条 市【、县房?产部门会同同级财政!。部门可?以依据本实》施,细则制定本行政区】域内维修资金管理】具,体实:施意见 — , 第三—十三:条 本实》施细则自2012年!1月1日起施—行有效期为5年1】999年7月23日!河北:省建设委员会—、河北省财》政厅关于《。转发建设《部、财政部〈关于印!发住宅共《用部位共用设施【设备维修基金管【理办法的通知〉【的通知(冀建房【[1999》]3:。10号)《同时废?止 ?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