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省!住宅专项维修资金】管理实?施细则
】关于印发河北—省住宅专项维—修资金管理实—施,细则的通知
【 发布部门 河】北省住房和城—乡建设厅 河北【省财政厅 》
文号 【冀建:法〔2?。01:1〕788号 【 ?。
各设区【市、县?(市)住房保障【和房产?。管理局、《住房城乡《建设局、财政—局
》 河北《省住宅专项维修【资金管理《。实施细则已经审查】通过现予印发请遵】照执:行,
二○一一【年,十二:月二十?六日
第一章 】总 则
第一】条,。 为加强住宅专项!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!宅共用?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!的维修和正常—使用:。。维护:住宅:专项维修资》金所有者的合—法权益根《据原建设部》、,财政:部住宅专项》维修:资金管?理办法规定制定本】实施:细则
《
第二】条 本《省,行政区域内商品住】宅、售后公》有住房住宅》专,项维修资金的交【存、使用、管理和监!督适用本实》施细则
》 ? , 本实施》。细则所称住宅专【项维修资金(以下简!称,“维修资金”)【是指专项《用于住宅共用部位】、共用设施设—备保:修期满后的》维修和更新、改【造的:资金
! 第三条 本实施!细则所称住宅共用】部位是指根据—法律、法《规和:房屋买卖合同由单】幢住宅内《。业主或者单幢住宅】内业主及与之结【构相连的非住宅业】主共有的部位一【般包括住《宅的基础、承重墙体!、柱、梁、》楼板:。。、,屋顶以?及户外的墙面—、门:厅、楼梯间、走【廊通:道等:
,
【本实施细则》所称:共,用设施设备》。是指根?据法律、法》规,和房屋买卖合同由】住宅:。业主或?者住宅业《主及有关非住宅【业主共有《的,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!。括电梯?、天:线、照明、》消防设?施、绿?地、:道路、路《灯、下水管》道、雨水管道、沟】渠、池?、井、非经营性【车,场车库?、公:益,。性文体设施和共用】设施设备使用的房】屋等
【
: 第四条 维【修资金管《理和使用实行专户】存储、专款专用【、所有权人决—。策、政府监督的原则!
【 第五条 —省住房和城乡—建,。设主管部门会同省】财政:部门负责全省维修】资金的指导和监督】工,作
:
设】区市、县(市)人】。民政府房产》行政管理《部,门(以?下简称市、县房【产部门)会同同级财!政部门负责本行政】区域:内的维修《资金的监督管理
】
第二章 维—修资金交《存
第六条 【 住宅?业主、住宅小区内的!非住宅业《主、住宅小区外【与单幢住宅结—构相连?或者具?有共有设施设备【的非住宅业主均应按!规,定交:存维修资金
【 ? , 住?宅只:属于一个业主所有】且与其他物业—。不具有共用部位、】共,用设:施设备的不交存维修!资金
—
《第七条 商品住宅!业,。主、非住宅》业主:按照所拥有的物业】建筑面积《交存维修资金—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】首期交存维修资金的!数额为当《地住宅建《筑安装工程每—平方米造价》的5%-6》%
? 》 市、?县房产部门应当合理!确定、公布每—平方米建《筑面积应交存的【首期维修资》金交存的数额
!
》第,八条 出售—公有住房的》按照下列规》定,交存维修资金
!
(一)业【主按照?所拥有物业的—建筑:面积:交存:维修资金每平方【米建:筑面积交存首期【维,修资:金的:数额为?当地房改成本价的】2% 《。
《
(?二)售房单位按照】多层住宅不低—于售房款的2—0%、高层住宅【不低于售房款的【30%从售》房款中?一次性提取》维修资金 》
—
第九条— 由业主交存的】。维修资金归》业主所有从公有【。住房售房款中—。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!售房:单位:。所有
】。 , 第十条 》 ,业主大会成》立,前,商,品,住,宅业:主、非住宅业主【交存的维《修资:。金由物业所》。在地市、县房产部】门代管;已售公【有住房归集的维【。修资金由物业—所在地市、县财政】部,门或者房产部—门负责管《理
? , 《。 市:。、县房产部门、【公有住房维修资【金管理部门应—当委托所在》地一:家商业?银行作为本行政【区域内维《修资金?的专户管《理银行并在》专户管理银行开【立维修资金专户【
】开立商?品住宅维修资金专】户应当以物业—管理区域《为单位设账按房屋】户门号?设分户账;》未划定?物业管理区域的【以幢为单《位设账?按房屋?户门号设《。分户账
【。 出售的【。公有住房开立维修资!金专: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!设账按幢设分账【;其中业主交—存的维修《资金:按房屋户门号—。设分:户帐
?
—。 ,第十一条《 商品住宅的业】主,应当在办理》房屋入住《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!金存:入维修资金专户
】
《 已售?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!在,办理:房屋入住手续前将】首期维修资金存入公!有住房维修资金【专户或者交由—售房:单位存入公有住【房维修资《金专户
】 公《有住房售房单位应】当在收到售》房,款,之,日,起30?日内:将提取的维修资金存!入,公有住?房,维修资金专户
!
— (一)业主或业主!委托:代办的售房》单位、公有住房【售房单位到房屋所】在,地市、县房产部【门或公有住》房维修资金管理【部门办理《维修:资金交?存额核定登记;【
? (—二,)市、县房产部门】或公有住房维—修资:金管理部门对交存人!、房屋所在小区(项!目)名称、》地址、?幢号、?房号、建筑面积【。及交存款额》等进:行核定后《就上述事项进行【登记向交存人、开】。户银行开具住宅专】项维:修资金交存核定【单;
?
【(三)业主或业主委!托的售房单位—、公有住房售房【单位持住宅专项【维修资?金交存核定单到开】户银行交存维—修资金
! (四)专户【管理银行《、代收维修资金的售!房单位应当出—具由省人民政府财】政部门?统一监制的维—修资金专用票据
!。 —开户银?行收款后应当向交】存人: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!制的住宅专项维修】资金交存凭证—
》
, 第十二条 应!交存维修资金—的,住宅在办《理房屋所有》权登记前应》当足:额交存?首期维修资金未按】。规定交存首》期,维修资金的开—发建设单位或—者公有住房出—售单位不《。得将房屋交付—购买人
》 》 新建房屋》未竣工前《不,得,强行要求购房人预】交维修资金
—
《
第十》三条 业》。主大会成立后业主】交,存,的,维修资金的管理由】。本物业管理区域【内业:主大会决定经业主大!会依法?讨论决定《划转的按照》下列程序《划转
— ? (一)业主大会】向市、县房产部门或!者公有住房维—修,资金管理部门发【出书面通知通知应当!附,。。具有关划转》维修资金《的决定、维》。修资金管理方—案等有关证明、材】料,
— (二)业主大】会应当开立维修资】金专:户并以物《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!账按房屋户》门号设分户账
】 —(三)市、县—房产部门或公有【住房维修资金管【理部:。。。门在收到《通知之日起30【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!行将该物业管理【区域内业主交存【的维修?资金账面余额划【。转至业主大会—。开,立的维修资》金专户并《将有关账《目等移交业主—委员会
—。 , 经依法【讨论决定继续—由市、县房》产部门代《管或公有住房住宅维!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!管理的?业主大会向市、县】房产部门或》者,公有:住房维修《资金管理部门发出】书面通知市、县房产!部门或者公》有住房维《。修资:金管理部门应当【继,续履行维《修资金?。管理的相应义务【
》
?第十四条 维【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!管理单位《由,业主大会决定账目管!理,单位及人员应—。具备:相应的?管理资质《。和专业素质业主大】。会应当?建立维修资金管理】制度开立的维修【资金账户应当—接受所在地市、县】房产:部门:或公:。。有住房维《修资金管《理部门的监督
】
第十五!条 业主分户【账面维?修资金余额》不足首期交存额【30%的账目管理】单位应及时》告,知业主委《员会或业《主业主?应,。当在收到通知后【60日内续交续【交后的维修资—金,金额应不少于首期交!。存额
《 成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】方案由业主大—会决定未成》立业主大《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!办法由?市,、县房产部》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!制定
《
第【十六条 》商品:住宅、售后公有【住房未?交存维修资金的应】当补交
【 业主委员—会有:向业:主催交维修资金的义!务
第三章 维】修资金?使用
《第十七条《 凡由供水、【供电、供《气、供热《、通信、有》线电视等单位负责】。维护管?理的共用部位共用设!施,。。设备由相关单位承】担,维修工程费用
】 《 物业《管理区域内》楼房外的《。共用设施设备—的维修工程》费用由全体业主按】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!例分摊
《
楼房内共【用部位?和供:楼房内全体业主共】用,的设施设备的维修】费用由该楼房全体业!主按:所,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!分,摊;楼房内供部分业!主共用的设施—设备的维修费用由相!。关业主?按所拥?有建筑面积》。的比例分摊 —
:。
— 涉及尚未售出的】商品住宅、非住【宅或者公有住房的】开发建?设单位?或者公?有住房单位应当【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!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!筑面积分《摊维修和更新、改造!费用
】 第十《八条 物业服务】企业应当每》年定期对住宅共【 用部?位,共用设施设备进行】检查根据检查—结,果制定下年度—维修计划《、编制费用预算【
》
第《十九条 维修【资金: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!需要使用维修资【金的:按照:以下程序办理—
【 (一?。)物业?服务企业《或者相关业》主根据需维修和更新!、改造项《。目的:情况提出《使用建议建议内【容,包括房屋坐》落、维修《项目概况、维修理】由、工程造价、【涉及业主户数等【
》 ?(二)维《修资金列《支,范围:。内专有部分占建【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!以上的业主》且占总人数》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!讨,论,通过使用建议并【确,定具体办理维修【资金使用《手续的委《托代理人《
】(三)物业》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!主组:织,制定使用《方案;
!。 (?四)物业服务企业】或者相?关业主?持下:。列材料向所在地【市、县房产部门申】请,资金:支取:;其中动用公有【住房:维修资金的向—公有住房维修—资金管?理部门申请资金支】取,
,
? 1、使用维!。修资金申请;
】 2、专!有部分占《相关房?屋面积三分之二以】上的业主且占相关总!人数三?分之:二以上?业主同意使用维【修资金?。的决议?;,
: , 3、【委,托办理维《修资金使用事宜的】委托证明、办理人身!份证及复印》件;:
— , 4:、维修资金使用方案!和维修施工合—同;
?
5、!维修费?用分摊明细表—。
? (五)市!、县房?产部门或公有住房维!修资金管理部门收】到,申请后10个工【作日内完《成审核审核同意后向!专户管理银行发出】划转维修资》金的通知《;不:同意:的向申请《。人书面说明理—由
《 (六)专!户管理银行在收到划!转,。维修资?金的通知后5—个工作日内将所【需,维修资金划转—。至维修单位
【
第二十!条 维《修资金划《转业主大会管—理后需要使用维修资!。金,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!
: (一】)物业服务企业提出!使用方案使用—方案应?。当包括拟维修—、更新和改造项【目,、费用预算、列支范!围、发生危及房屋安!全等紧急《情况以及其他—需临时使用维—修资金的情》况的处?置办法等;没有【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!关业:主提出使用方—案
— , (二)由业【主大会、相》关业主依法通—过使用方案;
【。
《。 (三)物业】服务:企业:或者相?。关业主组《织实施使用》。方案:;
【。 (四)物—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!业主持有关》材,料向业主委员—会申请列支》维,修资:金;其中动用公有】住,房维修资金的向公有!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!门申请列支;
【
《 :。。 (五?。)业主委员会—依据维修资金使用方!案审:核列支维修资—金申请?同意后报市、县【房产部门备案其【中,动用公有住》房,维修资金的还应当经!公有:住房维修资》金管:理,。部门审核同意市【、县房产部门—或者公有住》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!发,现不符合法律—、法规、规章和【使用方案的》应当责令改正;
! (六)!业主:委员会、《公有住房维修资金】管理部门持市、县】房产部门《备案证明《向专户管理银—行发:出,。划转维?修资:金的:通知;?
(!七)专户《管理银行在》。收到划转维修资金的!通知后5个工作日】内将所?需维修资金划转【至维修单位》
《
第》二十一条《 发生危》及房屋安《全、漏雨等紧急情】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!用部:位、共用设施设【备进行维修和更【新、改造《的按照以下》规定:列支:维修资金
【 (一【)维修资《金划转业主大—会管理?。。前按照下列程—序办理
《
? : 1、物业服务企!业或者相关业主【。持房屋安全或—设施设备鉴》定,机构出具的》证明等有《关材料向所在地市】、县房?产部:。门或公有住房维修资!金,管理部?门,申请列支;
】 2—、市、县房》产部门或公有住【房维修资金管理部】门收到申请后—3,个工作日内完成审】核审核?同意后向专》户,。管理银行发出—划转维修《资金的通知;不同】意,。的向:申请人书面》说,明理由
! 3、专》户管:理银行在收》到划转维修资金的】。通知后3《个工作日内将所需】维修资金《划转至维修单—位
《 《。 4、维修完毕后应!当依:。法履行有关程序或】在相关范围内—公告
?
: 》(,二)维?。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!管理后按照》以下程序办理
【
? 1》、,。物业服务企业—或者相关业主—持,房屋:安全或?设施设备《。鉴定机构出具的证】明等有关材料向业】主委:员会:提出列支《;其中动用公—。有住房维修资金【。的向公有住房维【修资:金管理部门申请【列支:;
《 2、业主!委员:会依据维修资—金使用方案审核【列支:维,修资金申请》同意后?报市:。、县房?产部门?备案;动用公—有住房维修资金【的经公有住房维【修资金管理部门审】核同意;市、—县房产部门或者公有!住房维修资金—管理部门发现不符】合法律、法规、【规章和使用》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!;
? 3【、业主委员会—、公有住房维修资金!管理:部门持市《、县房产部门备案证!明,向专户管理银行发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】通知;
— 4、【专户管理《银行在收到》划转维修《。资金:的通知后《3个工作《日内将所需》维修: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!。
发!生危: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!况,。后未按?照,规定实?施维修和更新—、改造的《市、:县房:。产部门可以》组,织代修?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!维修:资金分户账中列支;!其中涉及《已售公有住》。。房的还?应当从?公有:住房维修资金中列】支
? 由市《、县:。房产部门组织代【修的市、《县房产部门可以【安排物业服务—企业或专业维—修应:急施工?队进行紧急维修施工!组织协调解决维【修中的有关事宜【维修费用《在相关业主的维修资!金和公?有,住房:维修资?金中分摊列》。支,项目维修资》料应:予保存?
《
《第二十二条 下列!费用:不得从维修资—金中列支
【 (一)依法】应当由建《设单位或者施工【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!部位、共《用设施?设备维修、》更新和改造费用;】
?
(】二)依法《。应当由相关》单位承?担,的供水、供电、【。。供气、供热、—通讯:。、有线电视等管线】和设施?设备的?维修、?养护费用;
—
(】三)应当《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!为损:坏住宅共用部位【、共用设《施设备所需的—修复费用;》
,
?。 (》四)根据物》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!由物业服务》企业承担《。的住宅共用部—位、共用设施—。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!用
】 ,第二十三条 【在保证维《修资金正常使用的】前提下可以按—照国家有《关规定和程序将【闲置资金用于购买一!级,市场国债《
— 利用业主交【存的维修资》金,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!主,大,。会同意?。;未:成立业主大会的应】当经专有部分占【建筑物总面》积三分之二》以上的业主且—占总人数三分—之二以上业主—同意
】 禁止利用—维修资金从事—国债:回购、委托理—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!国债:用,于质押、抵押等担】保行为
】 利用从公【有住:房售房款中提取的】维,修,资金购买国》债的应当根据售房】单位的财政隶属【关系报经《同级财政《部门同意
》
第二!十四条 《 下列资金》应当转入维修—资金滚存使用
! (一》)维修?。资金的存储利息;】 :
(二)!利用维修资金购买】。。国债的增《值收益;
【
?。 (三)》利用住宅共用部位】、共用设施设备【进行:经营:的业:主,所得:。收益但业主大—会,另有决定的除外【;
】 (:四,),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!废后:回,收的残值 》
第四章 【监 督 《管 理
第二十五!条, 房屋所有权转让!时业主应当》向受让人说明维修】资金交存《和结余情况并出【具,有效证明该房屋【分户账中结余的维】修资金随房》屋所有权同时—过户
】 受让人》应当持维修资金【过户的协议、—房,屋权:属证书、身》份证等到当地房【产部门及《专户管理银行—办理分户账更名手】续,
《
第二—十六条 房—屋灭失的房屋分户】账,中结:余的维修资》金应当返还业主【其中售?房,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!账面余额返》还售:房单位;售房单【位不存在《的按照售房单—位财务隶《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!
】第二:十,七,条 市《、县房产部》门公有?住房:。维修资金管理部门】及业主委员会与专户!。管理银行应当建立维!修资:金账目?核对、公布和查询】制,度,每年至少核对、公】布一次公布内容应】。当包括
》 : (一)【维修资?金交存、使用—、增值收益和—结存:的总额?;
《 (二)】发生列支的项目、费!用和:分摊情况;》
】(三)业主、—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!户账中?维修:资,金交存、使》用、增值收益和结】存的:金额;
【 (四)【其他:有关:维修资金使用—和管:理的情况《
》 : 业主、公有住房】售房单位对》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!可以要?。求复核?;市、县房产部【门已售公有住房【维修资金管理部门】及,业主委员会对资金】账户变化情》。。况有异议的可以要】求专户?管理银行《进行复核;业主【、公有住房售房单位!对其分户账中维修】资金交存、使用、增!值收益、账面余【额及发?生,列支的?项目、费用》。和,分摊情况《。。可以随时查询
!
第二十八!条 维修资—。金管理使用应—当依法接受审—计部门的《审计监督;应—当执行财政》部门的财务》管理和会计》核算:有关规定《接受财政部门对资金!收支财务管理—和会计核算制度【执行情况的监督【
《
第二十九条! , 维修资金》专用票据《的购领、使用、【保存:、,核销:管理应当按照财【。政部门的《有关规?定执行并接受—财政部?门的监督检查
】。
第三十!条 市、县—房产部?门、财政部门及其工!作,人员公有住房出【。。售单位?开发建?设单位物《业服务企《业或业主大会违反实!施,细则有关规定—按住宅专项维修资】金管理?办法规定予以—处理
第》五章 附 则
】
第三十一》条本省行《政,区域内?廉租住房、公共租赁!住房维修《资金的使用、管理】按照有?关,规定:执行
】 , 第三十《二条 ?。。 市、?县房产部门会同【同级财?政,部,门可以依《据,本实施细《则制定本行政区域】内维修资金管—理具:体实施意见
—
《
第三十—。三条 本实施细则!自2012年1月】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!5年199》9年7月《23日河《。北省建设委员会、河!北省财政厅关—于转发建设部、财】政部〈关于印—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!设,施设备维《修基:。金管理办法的—。通知〉的通》知(冀建房》[1999》]31?0号)?同时废止
【。
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