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【北省住宅专项维【修资金管理实施【细则 ?
:
:关于印发河北省住】宅专项?维修资?金管理实施》。细则的通知
【。 发布部》门, 河北省《住,房和:城乡建设《厅 河北省财—政厅 《
文《号 冀建法》〔2:011〕788号 ! :
》各设区市、县—(市)住房保障和房!产管理局、住—房城乡建设局、【财政局
— 河北省住宅】专项:维修资金管》。理实施细则》已经审查通过现【予印发请遵照执【行
二○—一一年十二月—二十六日《
第一章》 总: , 则
第一条 】 为加强住》宅专项维修》资金管理保障—住宅共用部位、【共用设?施设备的《。维修和正常使用【。维护:住宅:专项维修《资金所有《。者的合法权益—根据:原建设部《、财政部住宅专【项维修资金管理办】法规定?制定本实施细则
】
第】二条 本省行政区!。域内商品住宅、售后!公有住房《住宅专项维》修资金的交存、使】。用、管理和监督适用!本实施细则
! ?。。 本实施细则—。。所称:住宅:专项:维修资金(以—下,简,称“维?修资金”)是指专】。项用于?住宅共用部位—、共用设施设备保修!期满后的《。维修和更新、改造】的资金
《
第】三条 本实施细则!所称住宅共用部【位是指根据法—律、法规和》房屋买卖合同由【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!单幢住宅内业主及】与,之结构相连的—。非住宅?业主共有的部位一】般包括住《宅的基?础、承?重墙体、柱、—梁、:楼,板、屋顶以》及户外的墙》面、门厅、楼梯【间、走廊通道等【
— 本实施细—则,所称共用设施设备】。是指根据法律、法规!和房屋买卖合同由】住宅业主或者—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!宅,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!设备:一,般包括电梯、天线、!照明、消《防设施、《绿地、道《路、:路灯、?下水管道《、雨水管道》。、沟渠、池、井、非!经营性车场车库、公!益性文体设施—。和共用?设施:设备:使用的房屋等
】
?
第四条 】。维修:。资金管理和使用实行!专户存储《、专款专用、所有权!人决策、政府监督的!原则
! 第:。五,条 :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!主管:部,门会同省《财政:部门负责全省维【修资金的指导和【监督:工,作
:
: 》设区市、县(—市,)人:。民政府房产》行政管理部门—(以下简《。称市、县房产部门】。),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!责本行政区域内的】维修资金《的监督管理
第二!章 维修资》金交存?
第?六条: 住宅《业主、住宅小区内的!非住宅业主、住【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!结构相连《或者具有共有设施】设备的非住宅业主均!。应按规定《交,。存维修资金
【 住宅】只属于一个业主所有!且与其他物》业不具?有共:用部位、共用—设施设备的不交存维!修资金
《
— 第七条 —商,品住宅业《主、非住宅业主按照!。所拥:有的物业建》筑面积交存维修资】金每平方米建筑面】积,首期交存维修资金的!数额为当地住宅建】。筑安装工程每平【方米造价的5—%-6%
! : 市、县房产部门】应,当合理确定、—公布每平方》米建筑面积应交存的!首期维修资金交存】的数额
【
? 第八?条 出售公有住房!的按照?。下列规定交存—维修资金
】
(一《)业主按照所拥有物!业的建筑面》积交存维修资金每】平方米建筑面积【交存:。首期维?修资金的数》额为当?地,房改成本价的—。。2%
!
(二)售房单【位按:照多层住宅不低于】售房款的《。20%、高层住宅】不低于售房款的【30%从售房款【。中一次性提取—维修资?金
—
第—九条 由业主【交存的?维修:资金归业主所有【从,公有:住房售房款》中提取的维修资金】属于售房《单位所有
】
第十条 】 业主大会成—立,前商品住宅》业主、非住宅—业主:交存的?维修资?金由物业所在地市】、县房产部门—代管;已《售公有住房》归集的维修资—金由物业《所在地市、县—财政部门或者—。房产部门负责—管,理
》 : 市、《县房产部门》、公有?住房维修资》金,管,理部门应《当委托所《在地一家商业银【行作为本行》。政区域?内维修?。资金的专户管理【银行并在专户管理】银行开?。立维修资《金专户
— : 开《。立商:品住:宅维修资金专—户应当以物业管【理,区域为单《位,设账按房屋户门号】设分户账;未—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!以幢为单位设—账按房?。屋户门号设分户账】
出!售的公有《住,房开立维修资金专户!应当按照售房单位】。设,账按幢?设分:账;其?中业主?交存的维修资金按】房屋户门号设分【户帐
【
第十一—条 商品住—宅的业主应当在办】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!首期维修资金存入维!修资金专户》。
? 已售》公有住?房的业?。主应当在办理—房屋入住手续前【将首期?维修资?金存入公有住房【维修资金专户或【者交由售房单位【。存入公?有住房维修资—金专户?
【 公有?住房售房《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!款之日起30日内】。将提取?的维修?资金:存入公有住房维【修资金专《户 :。 ,
— (?一)业主《或业主委托代办【的售房单位、—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到!房屋所在地市、【县房产部门或—公有住房维修资金】管理部门《办理维?。修资金交存额核定】登记;
》 —(,二)市、县房产【部门或?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!理部门?对,交存人、房屋—所在小区(》项目)名称、—地址:、幢:号,。、,房号:、,建筑面积《及交存?款额:等,进行核?定后:就上:述事项进行登记【向交存人、开户【银行开具住宅—。专项维修资》。金交存核定》单;
】 , (三)业主或【业主委托的售房【。单位、公有住房售房!。单位:持住宅专项维—修资金交存核定单到!。开户银行交存维修】资金
【 (四》)专户?管理银行、代收【维修资金的售房【单位应当《出具由省人》民政:府财政部门统一监】制的维修资金—专用票据
— 《 开?户银行收款后应当向!交存人出《具财政部门统—一监:制的住宅专项—。。维修资金《交,存凭证?
,
《
:。 第十?二,条 : 应交存维修—资金:的,住宅在办理》房屋所有《权登记前应当足【额交存首《。期维修资金未按规定!交存首期维修—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!或者公有住房出售】单位不得将房—屋交:付购买人
》
: ?。 新建《房屋未竣《。。工前不得强行要求购!房人预交维修资金
!
?
第十—三条: :业主:大会成立《后业主?交存:的,维修资金的管—理由本物业管理区域!内业主?大会决?定经业主大会依法】讨论决定划》转的按照下列程【序,划转:
【 (一)《业,主大会向市、—县房产部门》或,者公有住房》维,修资金管理部门发出!。书面通知通知应当】附具有关划转—维修:资金的决定、—维修资?金,管,理方案等有关证明】、材料
《
: (二【)业主大《会应:当开立维修资金【专户并以物业—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!按房:屋户:门号设分户账
! 》(三)市、》县房产部门或—公有:住房维修资金管【理部:门在收到通》知之日起30日内】通知专户管理—。银,行将该物业管—理,区域内业主》交存的?维修资?金账面余《额划转至《业主大?。会,开立的维修资—金专户并将有关【账目等?移交业主委员会
! 》 经:依法:讨论决?定继续由市、县房产!部门代管或》公有住房住宅维修】资金管?理部:门负责?管理的业《主,大会向?市、县房《产部门?或者公有住房维修】资金管?理部门发《出书面通知市、【县房产?部门或者公》有住房维修》资金管理部门应当继!续履行维修资金管】理的相?应义:务
《
第十四】条 : 维修资金划转【后的账目管理单位】由业主大会决定账】目管理?单位及?人员:。应具备?相应的管《理资质和专业素【质业主大会》应当:建立维?修资金管理制度开】立,的维修资金账户应当!接受:。。。所,在地市、县房产部】门或: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!理部门的监督
!
《 第十五条 业主!分户账?面维修?。资金余额不足首【。。。期交存额3》0%的账《目管理单位》应及时告知业主委】。员,会或:业主业主应》当在收到通知后6】0日内续交续交【后,的,维,修资金金额应—不少于首期交存【额
!成,立业:主大会的《续交方案由业主大】。会决定未成立业主】大会的续交的—具体管理办法由市】、县房产《部门会同同级财政】部门制?定
【 第十六条 商!品住宅、《。售后公有《住房:未交:存维修?资金的应当补交【
? ?业主委员会有向业主!催交维修资金的义务!
第三章 维【修资金使用
—
第十七条 凡由!供水、供电》、供气、供热、【通信、有线电视【等单位?负责:维护管理的》共用部位《共用设施设备由相】关单位承《担维修工程费—用,。
— 物业管理区域】内楼房外的共用【设施设?备,的维修工程费用由】全体业主按》所拥有建筑》面积的比《例分摊
【楼房内共用部位【和供楼房内全体业主!共用的设施设备的】维修费?。用由该楼房全—体业主按所拥有【建筑:面积的比例》。分摊;?楼房内供部分业主共!用,。的设施设备的—维修费用由》。相,关业主按所》拥有建筑面》积的比例分》摊
【。 : 涉及尚未售【出的商品住宅、非住!宅或者公有住—。房的开发建设单【。位,或,者公有住房》单位应当按照尚未】。售出商品住宅或者】公有住房《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!和更新、改》造费用
【
,
:。。 第十八条 【物业服务企业应【当每年定期对—住宅共 用部—位共用设施设—备进行检查根—据检查结果制定【下年度?。维修计划、编制费】用,预算
! 第十九条 维修!资金划转业主—大会管理前》。。需要使用维修资【金的按照以》下程序办《理
】 (:一)物?业服务?。企业或者相关业主】。根,据需维修和更—新、改造项目的【情况提出《使用:建议建议内容—包括房屋坐落、维修!项目概况《。、维:修理由、工程造价、!涉及业?主,户数等?
】(,二)维修资金—列支范围内专—。有部分占建筑物总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】的业主?且占总人《数三分之二以上【的业主?讨论通过使用建【议并确定具体—办,理维修资金》使用手?续的委?托代理人
》
(】三)物业服》务企业或者》相关业主组织制【定使:用方案;《
(!四):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!关,业主持下列》材料向所在地市【。、县房?产部门?。。。申请资金支取;【其中动用公有住【。房维修资金的向公有!住,房维修资金管理【部,门申请资金支取
!。 》。 1、使用维修【资金申请;
! 2、—专有部分占相关房屋!面积三分《之二以上的》业主且占相》关总人数三分之二】以,上业主同意使用维】修资:金的决议;
【 3【、委托办理维修资金!使用事宜的委托【证明、办理人身份】证及复印件;—
【。 4、?维修资金使》用,方案和维《修施工合同》;
— 5、》维修费用分摊明细】表
? (五】)市、县房》产部:门或公?有住房?维修:资金:管理:部门收到申请后1】0个工作日内完成】审核审核同》意后向专户管理【银行发出划转维修】资金:的通知;不同意的向!申,请人书面说》。明理:。由
《 (六)专!户管理银《行在:。收到:划转维修《资金的通知后—5个工作《日,内将所?需维修资金划转至】维修单位
【 ,
第二十条 ! 维修资金》划转业主大会—管理后需要使用维】修资金?的按照以下》程序办理
【 》。(一)物业服务企】业,提出:使用方案《使用:方,案应:。当包括拟维》修、更?新和改造项目、【费用预算、列支范围!、发生危及房屋安全!。。等紧急?。情况以及其他需【临时使用维》修资金的情况的【处置办法等;没【有物业服务》企业的由相关—。业主提出使用方【案
:
? (》二)由业主大—会、相关业主—依法通过使用—方案;?
(!三)物业服务企业】或者相关业主—。组织实施使用方【案;
【 : (四)《物业:。服务企业或者相【关业主持有》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!申,。请列支维《修资金;其中—动用公有住》房维修?资金的向公有住房】维,修资金管理部门申】请列支?;
? 》 (:五)业主委员会【。依据维修资金使【用方案审核列支【维修资金《申请同意后报市、县!房产部门备案—其中动用《。。公有住房《维修资金的还应当经!公有住房维修—资金:管理部门审》核,同意市、县》房产部门或者—公有住房维修资【金,。管理部门发》现,不符合法律、法规】、规章和使用方案的!。应当责?令改正;
】 :。 (六)》业主委?员会、公有》住房维修《。资,金管理部门持—市、县房产》部门备案证明—向专户管理银行【发出划转维修资金】的通知;
》
,。。 —(七)专户管理银行!。在收:。到划:转维修资金的—通知后5个》工作日?内将:所需:维修资金划转至维】修单位
】
第二十一【条 ?发生危及房屋—安全、漏雨等紧急】情,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!用部位、《共,用设施设《备,进行:维修和?更新、改《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!。。支维:修资金
《
? , (一)维修】资金划?转,业主大?会管理前按》照下:列程序办理
【 1、物!业服务企业或者【相,关业:主持房屋安全或【设施设?备鉴定机构出具的】证明等有关材料【向所:在,。地市、?县,房产部门或公—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!部,门申请列支;
【
【2、市、县房产部门!或公有住房》维修资?金管理部门收—到申请后3》个,工作日内完成审【核审核同意后向专】户管理银行发出【。划转维修《资金:的通知?;不:同意的向申请人书面!说,明理由
》 ? ?3、专户管理银行在!收到划转维》修资金的通知后3个!工作日内将所—需维:修资金划转至维修】单位
】 , ,4、:维修完毕《后应当依法履行有】关,程序或?在相关范围》内公告
— (—二)维修《资金:划转:。业主大会《管理后按照以下程序!办理
— 1、物【业服务?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!房屋安全或设施设】备鉴定机构出具的】证明等有《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!。提出列支;其—中动用公有住房维】修资金的向公有【住房: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!请列支;
!。 2、业主委】员会依据维修—资金使用方案审核列!支维修资金申—请同意后报市—、县:房,产部:门备案;动用公有住!房维修资金的经【公有住房维》修资:金管理部门审—核同:。意;:市、县房产》部门或者公有—住房维?修资金管理部门发】现不符合法律、法规!、规章和使用方案】的应当责令改正;
!
: 3—、业:主委员会《、公:有住:房维修资金》管理部?门持市、县房产【部门备案证明向【专户管理《银行发出《划转维修资》。金的通知;
】 : ?4、专户管理—。银行在收到划转维修!资,金的通?知,后3:个工作日内将所【需维修资金》划转至维修》单位:
》 发生》。危,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!况后未按照规—定实施维修和更【新、改造的市、县房!产部门?可以组织代修维修】费用从相关业主维】。修资金分《户账中?列支;其中涉及【已售公有住》房的:还应当从公有住【房维修资《金中:列支
—由市、?县房产部门组织代修!的市:、县房产部门可以安!排物业服务企业或专!业维修应急施工队】进行紧急维修施工组!织协调解决》维修中的有关事宜维!修费用在相关—业主的维修资—金和公有住房维【修资:金中分摊列支项【目,维修资料应予—保存:
》
第二十二条】 下?列费用不得从维修】资金中列支
! (一)》依法应当由建设【。单位或者施》工单位承担的住【宅共用部位》、共用设施》。设备维修、更新和改!造,费用;?
— : (二)依—法应当由相关单位】承担:的供水、供电、供气!、供热、通讯、有】线电视等管线和【设施设备《的维修?、,养护:费用:;,
》 (三)—应当由当事人承担】。的因:人为损坏住》宅共用部位、共用设!施设备所需的修复】费用;
《
? (》四)根据物业服务】合同约?定,应当由?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!住宅共用部位、共用!设施设备的维—修和养护费》用
?
—第二十三条》 在保《证维修资金正常使】。用的前提下》。可以按照国》家有关规《定和程序将》闲置资?金用于购《买一级市场国债【
? , 利用业主交!存的维修资金—。购买国债的应当【经业主大会》同意;未《成立业主大会的【应当经专有部分占】建筑:物总:面积三?分之二以上的—业主且占总人—数三分之《二以上业《主同意
《
》 禁止利用—维修资金从事国债】回购、委托》。理,。。财业务或者将—购买的国债》用于质?押、抵?押等担保行为
】 利用从!。公,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!的维修资金购买国债!的应当根《据售: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!系报经同级财政部】。门同意
! 第二十四条 】 下列资金应当【转入:维修资金滚存—使用
— (一)维修资金!的存储利《息,;
!。(二)利用维修资】金购买国债的增值】收益;
】 (三)利用】住,宅共用部位、共【用设施设备进—。行,。。经营的业《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!会另有?决定:的,除外;
—
(—。四,)住宅共用》设施设备报废—后回收的残值—
第四章 监! 督 管 理—
第?二十五条 房屋所!有权转让《时业主?应当向受让人说【。明维:修资金?交存和结余情况并】出,具有:效证明?。该房屋分户账中结】余的维修资金—随房屋所有权—同时过户
! 受让人应【当持维修资金过户的!协议、房屋权属证书!、身份证《等到当地房产部【门及专户管理银行办!理分户?账更名手《续
:
【。第二十六条 房】屋灭失的房》屋,分,户账中结余的维修】资,金应当返还业主其】中售房单位交存的】维修:资金账面余额—返还售?房单位;售房单位不!存在的按照售房【。单,位,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!级国库
【
第二—十七条 市、县】房产部?门公有住房》维修资金管理—部门及业主委员会与!专户管理银行应【当建立维修资金账目!核对:、公布和查》。。询制度每年至少核】对、公布《一次公?布,内容应当包》括
:
(一!),维修资金《交存、使用、增值】。收益和结存的总【额;
?
: ?。 , (二?)发生列支》的项目、费用和【分摊情?况;
— (三—)业主、公有住房】售房单位分户账【中维:修资金交存、使用】、增:值收益和《结存的金额;
! (四)其!他有:关维修资金使用和】管,理的情况
】 业主、公有!住房售房单》位对公布的情—况有异议《的可以要求复核;】市,、县房产部门已售】公有住?房维修资金管理【部门及业主委员会】对资金账户变—化,情况有?异议的可以》要求专户管理—银行进行复核;业】主、公有住房售房】。单位:对其分户账中—维,修资金交存、使用】、增值收益》、账面余《额及:发生列?支的项目、费用【和分摊情况可以【随时查询
》
第二!十八条 维修【资金管理使用应当依!法,接受审计《部门的审《计监督;《应当执行《财政部门的财务管】理和会计核算—有关规定接》受财政部门》对资金?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!。核,算,制度执行《情况的监督
【
第【。。二十:九条 维》修资金专用》票据的购领、—。。使用:、保:存、核销《管理应当《按,照财政部门的有【关规定执行并接【。受财政部门的—监督检查
!
第三十条 !。市,、县房?产部门、财政部门及!其工作?人员公有住房出【售,单位开发建设单【位物业服务企业或】业主大会违》反实施?细,则有关规定按住宅】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!法规定予《以处理
第五章】 附 则》
第?三十一条本省—行政区域内廉租住】房、公共《租赁住房《维修:资金的使用、—管理:按,照有关?规定执行
— ,
第三十二!条 市《、,县房产部门》会同同级财政—部门可以依》据本实施细则制【。定本行政区域内维】修资金管理具体实】施意见
《
第】三,十三条 》本实施细则自20】。12年1月》1日起?施行:有效:期为5年1999】年7月2《3日河?北省建?设,委员会、河北—省财政厅关于—。转发建?设,部、财政部〈—关于印发住宅共【用,部位共用设施设【备维修基金》管理办法的通知〉】。的通知?(冀建?房[1?999]310【号)同时废止
】
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