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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河?北省:住宅专项《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!则
关【于印发河北省住【宅专项维修资—金,管理实?施细则的通知
【。
发布部门【 河北省住房—和城乡建设厅 河】北省财政厅 — :
文号 冀建【法〔2011〕【788号 》 ,
—各设区市《、县(市《)住房保障和房产】管理局、住房城【乡建:设局、?财政局
—。 河《北省住宅专项维修】资金: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审!查通过现予印发【请遵照执行
二!○一一年十二月二】十六日
《
第一章 》总 则
—第一条 为加强住!宅,专项维修资金—管理保障住宅—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!。设备的?维修和正常使用【维护住宅《专项维修资》金所有者的合法权】益根据原建设—部、财政部》住宅专项维》修,资金管理办》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!则
】 第二条 》 ,本省行政《区域内?。商,品住宅、售后公有】住房住宅专项维修】资金的交存、使用】、管理和监督适【用本实施细则
! 本实施细!则所称住宅专项【维修资金(以下【简,。称“维修资》。。金”)是指专项用】于住宅共用》部位、共用设施【设备保修《期满后的维》修和更新、改造的资!。金,
【 第:三条 本实—施细则所称住宅共】用,。。部位是指根据法律】、法规和《房屋:买卖合同由单—。幢住宅内《业主或者单幢住【。宅内:业主及与之》结构相连的非住【宅业主共有》的部位一般包括【。住宅的基《础、承重墙》体、柱、梁、楼板、!屋,顶以及户《。外的:墙面、门厅、楼梯】间、走廊通道—等
!本实施细《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!是指根据法律、法规!。和房屋买卖合—同,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!业主及有关非住【宅业主共有的附属】设施设备一般包【括电梯、天线、照明!、消防设施、绿【地、道路、路灯【、下水管道、雨水管!道、沟渠、池、井、!非经营性车》场,车库、公益》性文体设施》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!的房屋等
【
? 第?。四条 ? 维修资金管—理和使用实行专【户存储、专款—专用、所有权人【决策、政府监督的原!则
】。 第五条 省住】房和城?乡,建,设主管部门》会同省财政部—门负责?。全省维修资》。金的指导和监—。督,工作
【 设区市、县】。(,市)人民政府房产行!政管理部门(以下简!称市、县房产—部门:)会同同级财政【部,门,负责本行政区—域内的维修资金的】监督管理
第【二章 维修资金交存!
第六《条 :。 住宅业主、住宅小!区内的非住宅业主、!住宅小区外与单幢】住宅结构相连或者具!有共有设《施设备的非住宅业】主均应按规定交【。存维修资金》
,
《 ?住宅只属于一—个业主所有且—与其:他物业不具有共用】部位、共用》设施设备的不交存】维修资金
—
》 第七条 商品】。住,宅业主、非住宅业】。主,。按照所拥《有的物业建筑—面积交存维修资金】每平方?米建筑面积》首期:。交存维修资金的【数,额为当?地住宅建筑安装工】程每平?方,米造价?的5%-6%
】 《 市、县》房产部门应当合【理确定?、公布每平》方米建筑《面积应?交存的首期维修资金!交,存,的数额
【
第八条【 :出售公有住房的按】照下列规定交存【。维修资金
】
:(一)业主按照【所拥有?物业的建《筑面积交存维—修资金每平方米建】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!。资金的数额为—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!%,
》
(二)售【房单位按《照多层住宅》不,低于售房款的20%!、高层住宅》不低于售房款—。的30%从售房【款中一次性提—取维修资金 — ,
— 第九条 — 由:业主交存的维修【资金归业主》所有从公有住房售】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!金属于?售房单?位所有
! , 第十?。条 ?业主大会成立前【商品住宅业主—、非住宅业主交存】的维:修资金由物业所在】地市、县房》产,部门代管《;已售公《有住房归集的—维修:资金由物业所—在地:市、:县,财政部门或者房产部!。门负责管理
—
, , 市、县】房产部门、公有住房!维修资金管理—部,门应当委托》所在地一家商业银】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!维修资金的专户管】理银:行并在专户管理【银行开?立,。维修资金专》户
】 开立商品住宅维修!资,金专户应当》以物业管理区域【。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!门,号设:分户账;未》划定物业管》理区域的以幢为单】位设账按房》屋户门号设分—户,账
? 出售的!公有住房开》立维: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!售房单位设》账按幢设分账;其】。中业主交存的维【修资金按房屋户【。门号设分户》帐
? :
第十—一条 ? ,商品住宅的业—主应当在办理房【屋入住手《续前:将首期维修资金存】入维修资金》专户
】。已售:公有住房的业—主应当在办理房【。屋入住手续前—将首期维修资—金存:入公有?住房维修资金—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!位存入公有住房维】修资金专户
】
公有住房!。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!售房款之日起30日!内将提取的维修资】金存入公《有住房维修资金专】户
【 (》一)业主或》业主委托代办的售房!单位、公有住—房售:房单位到《房屋:所在地市、县房产】部,门或公有住房维修资!金管理部门》办理维?修资金交存额—核,定登记;
【 (二)市!。、县房产部门或公有!住,。房维修资金管理部】门,对交存人、房屋【所在:小区(项目)名【称、地址《、,幢号、房号》、建筑面积及交【存款额等《进行核?定后就?上述事项进行登【记,向交存人《、开户银行开—具住宅专项维—。修资金交存核定单】;,
《 《(,三)业主或业主【委托的售《房单位、公》有,住房售房单位持住】宅专项?。维修资金交存核定单!到开户银行交存维】修资金?
【 (四)专户管理银!行、代收《维修资金的售房单】位应当出具由—省人民政府财政部】门统一监制的维【修资:金专用票据
—
, 开【户银行收款》后,应当向交存人—出具财政部》门统一监制的—。住宅: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!证,
第!十二条 应—交存维修《资金的住宅在办理房!。屋所有权登记前应】当足:额交存?首期维?修资:金未按规定交—存首期维修》资金的开发》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!房出售单位不得将房!屋交:。付购买人
【 新建房屋!未竣:工,前不得强行要求购房!人预交维修资金【
:
《 , 第:十三条 业主大】会成立后业主—交,存的:维修资金的管理由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!主大会决定经业【主大会依《法,讨论决定划》转的按照《下列程序划转
】 (一】)业主大会向—市、县房《产部门或者公有住房!维修资金《管理部门发》出,。书,面通知通知应—当附具?有关划转维》修资:金的:决定、维修资金【管理方案等有关证明!。、材料
】 , (二《)业主大会应当开】立维修资金专—户并以?物业管理区域为【单,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!设分户账
【 (—三)市、县房产【部门或公有》住房维修资金管理】部门在收到通知【之日起30日—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!将,该物业管理区—域内业主交存的【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!转至业?主大会开立的维【修资金?专,。户并:将有:关账目等移交—业主委员会
! 经依—法,讨论决定继续由【市、县?房产:部门代?管或公有住房住宅维!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!管,理的:业主大会向市、【县房产部门或者【公有住房维》修资金管理部门【发出书面通》知市、?县房产部门或—者公有住房维修【资金管理部门—应当继续履行维修资!金管理?。的,相应:。义务
》
? , 第十四条 【维修资金划转—。后的账目《管理单位由》业主大会决定账目管!理,单位及人《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!资,质和专业素》质业主?大会应当建立—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开!。立的维?。修,资金账户应当接受】。所在地市、县房产】部门或公有住房维】修资金管《理部门的监》督
》
第十五【条 业主分—户账面维修》。资金余额《不足首?期交存额30%【的账目管理单位应及!时告知业主委员【会或:业主业主应》当,在收:到通:知后60日》内续交续交》。后的维?修资金金《额应:不少于?首期:交存额?。
【 成:立业主大会的续交】方案由业主大会【决定未?成立业?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!管,理办法由市》、县房产部门会同】同级财政部门制定】
?
第—十六条 《 商品住《宅、售后公有住房】未交存维修资金的】应当补?交
业主!委员会有向业—主催交维《修资:金的义务
第【三章 维修资金使用!
:第十七条 》 凡由供水、供电】、供气、供》。热、:通信:、有线电《视等:单位负责维》护管:理的:共用部位《共用设施设备由相关!单位承担维修—工程费用《
? ? 物业管》理区域?内楼房外《的共: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!程费用由全》体业主按所拥有建】筑面积的比》例分摊?
楼房内共用!部位和?供楼房内全体—业主共用的》设施设备的》维修费用《由该楼房全体业主按!所拥有建《筑面积的比例分摊】;楼房内供》部分业主《共,用的:设施设备的维—修费用?。。由相:关业:主按所拥《有建筑面积的比例】分摊
【 《 涉及?尚,未售出的商品—住宅、非《住宅或者《。公有住房的》开发:建设单位或者—公有住房《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!出商品?住,宅或者公有》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!维修和更新、—改造费用
】
《第十八条 》 物业服务企业应】当每年定期对住宅】共 用部位共用设施!设,备进:行检查根据检查【结,果,制定下年度维修计】划、:编制费用预》算,
》
: 第十九条 维】修资金?划转业主《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!。维修资金的》按照以下《程序:办理:
【 (一)物业服【务企业?或者:相关:业主根据《。需维修和更新—、改造项《目的情况提出使用建!议建议?内容包括房屋坐落】、维修项目》概况、维《修理由、工程造价、!涉及业?主户数等
— ? (二)维修资!金列支范围内专【。。有部分?占建筑?。物总:面积:三分之二以》上的业主且占—总人数三分之二【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!使,用建议并确》定具体办理》维,修资金使《用手续的委托代理人!
《 (三)物】业服务企业或—者相关业主组织【制定使用方案—;,
: : ? (:四)物业服务企业或!者相关业《主持下列材料—向所在?地,市、县房《产部门申《请资:金支取;其中—动用公有《。住房:维修资金的向公有住!房维:修资金管理》部门申请资金支取
!
— 1、使用维修资金!申,请;
?
2、!专有:部分占相《关房屋?面积:三分之二《以上:。的业主?且占相关总人数三分!之,二,以上业主同意—使用维修资金的决议!;
:。。
《 3、委托【办理维修资金—。使用事?宜的委托证》。明、办理人身份证】及复:印件;
! 4?、维:修资金使用方—案和维修施》工合:。。同;:
【。 5:。、维修费用分摊【明细:表
《 (五)市!、县房产部门—或公有?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!门收到申请》。后10个工作日内完!成审核审《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!银,行,发出划转维》修资:金的通知;不—同意的向申请—人书面说《明理由
》。 》 (六)专户管理】银行在收到划转维】修资金的通知—后5个工《作日内将所需维修】。资金划转至维—修单位
—
》。第二十条 维【修资金?。划转业?主大会管理后—需要使?用维修资金的按照】以下程序办理
【
(一!)物业服务企—业提出使用方案使】用方案?应当包括拟维修【、更新和改造项【目、费?。用预算、《列支范围、发生危】及房屋安全等—。紧急情况以》及其他需临时使【。用,维修资?金的情况的处—置办:法等:;没有物《业服务企业的由相】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!
? 《 (二?),由业主大会、相【。关,业主依法通过—使用:方案;
】 (三)—物业服务企》业或者?相关业主组织—实施使用《。方案;
! , (四)物业服【务企业或者》相关业主持有关【。材料向业主》委员会申《。请列支?维修资金;其中动】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!的向公有住房维修资!金,管理部门申》请列:。支;
【 (五》)业主委员会依据维!修资金使《用方案审核》列支维修资》金申请同意后报市、!县房:产部:门备案?其中:动用公有住房维修资!金的:还应当经公有住【房维修资金》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市!、县房产部门—或者:公,有住房维修资—金管:理,部门:发现不符合法律、】法规、规章和使用】方,案的应当《责,令,改正;
— , : (六《)业主委《员会、公有》。住房维修资》金管理部门持—市、县房《产部门备案》证明向专户管理银】行发:出划转维修》资金的通知;
【
? (》七)专户管理银【行在收到划》转维修?。资金的?通知后5个工作日】内将所需《维修资金划转—至维修单位
】
第—二十:。一条 发》生危及?。房屋安全、漏雨【。等紧急情况》需要: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!、共用设施》设备进行维修和【更,新、改造《的按照以《。下规定列支维修资】金
— (一)维修】。资金划转业》主大会管理》前按照下列》程序办?理
? 1、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】相,关业主?持房:屋安全或设施设备】鉴定机构出具的【证明等有关材—料向所在地市、县房!产部门或公有住房】维修资金《管,。理部门申《。请,列支;
! 2、《市、县?。。房产部门《或公有住房维修资金!管理部门收到—申请后?。3个工作日内完成】审核审核同意后【向专户管理银行【。发出划转维修资【金的通知《;,不同意的向申请人书!面,说明理由
! 3、专户管理!银行:。在,收到划转维修资【金,的,通知后3个工—作日内将所需维修资!金划转至维修单位
!
4】、,维修完毕后应当依】法履行有关程序或】在相关范围内—。公告:
: ? (《二)维修资金划转业!主大会管《。理,后按照以下程序办理!。
】1、物业服务企业或!。者相关业主持房屋安!全或设施设备鉴定机!。构出:。具的:证明等有关材料【向业主委《员会:提出列?支;其中动用公有】住房:维修:资金的向公有—住房维?修,资金管理部门—申请列支;
! 2、业主委!员会依据《维修资金使用—方案:审核列支维修资金申!请同意后报市—、县房产部门备【。案;动用公》有住:房维修资金的经公】有,住房维修资金管【理部:门,审核同意;》。市、县房产部门或者!公有住房维修资金】管理部门发现不符】合法律、法规、规】章和使用方案—的应当责令改正;
!
》 3、业主委员会!、公有住房维修资金!管理部门《持市:、县房产部门—备案证明向专户【管理银行发出—。划转维?。修资金的通知;
】
》 4、《专户管理银行—。在收到划《转维修资金》的通知后3个工作日!内将所需维修资【金划转至《维修单位
—。 》 发生危及》。房屋安全等紧—急情况后未按—照规定?实施维?修和更新、改造【的,市、县?房产部门可》。以组: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!关,业主维修资》金分户账《中列支;其中涉【及已售公有住—房的还应当从公有】住房维修资金中列】支
由—市、县?房产部门组织—代,修的市?、县房产部门可以安!排物业?服务企?业或专业维修应急】施工队进行紧急维修!施工组织《协调解决维修中的有!关事宜维修费用在相!关业主?的维修资金和公有】住,房维修资金中分摊列!。支项:目维修资料应—予保存
》
第二十!二条 下》。列费用?不得从?。维修:。资金中列支》
(一)!依法应当由建设单】位或者施工单位承】担,的住宅共用部位、共!用设:施设备维《修、更新和》改造费?用; 《
(!二)依法《应当:由相关单《。位,承担的?供水、供电》、供:气、供热《、通讯、《有线电视等管—线和设?施,设备:的维修、养护—费用;
】 (三》)应当由当事人承】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!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!设,备所需?的修:复费用;
! (四)—。根据物业服务合【同约定应《当由物业服务—企业承担的住—宅共用部《位、共用设施设【备的维修和养护费】用
—
, 第二十三—条,。 ,。 在保证《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!前提下可以按—照,国家:有关规定《和程序将闲置—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!场国:债
? 利用业!主交存的维修—资金购?买国债的应》当经业主大会同意】。。;未成立《业主大会《。的应当经专》有,部分占建筑》物总面积三分之【。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!人数三分之》二以上业主》同,意
!禁止利用维修资【金从事国债》回购、委托理—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!国债用于《质,押、抵押等担保【行,为
— , 利用《从公有住房售房款】中,提取的?维修资金购买国【债的应当根据售【房单位的《财政隶?属关系报经同级【。财政部门同意—
— 第二十》四,条 下《列资金?应当转入《维修资金滚存使用】。
? (一)维修】资,金的存储利息;【 :
—(二)?。利用维?。修资金购买国债【的增值?收益;
! (三)利用【住宅:共用部位、共—用设施设备进—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!益但:。业主大?会另有决《定的:除外;
【。 ?。 (四)住宅共用设!施设备报废》后回收的《。残值
第【四章 监 督 管】。 理
?
第:二十:。五条 房屋所有】权转让时业主—应当向?受让人说明维修【。资金:。交存和结余情况【并出具有效证明【该房屋分户账中结】余的:维修资金《随房屋所有权同时】过户
?
, 受让】人应当持维修资【金过户的协议、房】屋权属证书、—身份证?等到当地房产部【门及专户管理银行办!理分户账更》名手续
《
《
第二十六条 !。。 房屋灭《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!余的维修《资金应当返还业主其!中售房?单位交存的》维,修资金账面余—额返还售房单—位;售房单位—不存在的《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!属关系收缴同—级国:库
—
: 第二十七条— , 市、县房产—部门公有住房维【修资金管理》。部门:及业主委《员会与专户管—理银行应当建立维修!资金账?目核对、公布和查询!。制度每年至少核对、!公布:一,次公:。布内:容应当包括
】 《 (:。一):维修:资金交存、》使,用,、增值收《益和结存的总—额;
【 (《二)发?生列支?的项目、费用和【分摊情?况;
?
: 《 (三)《业主、公有住—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!维修资?金交存、《使用:、,增值收益和》结存的金额;
【
? ? (四)其他有【关维修资金》使用和管理的情况
!
【业主、公有住房售】房单位?。对公布的《情况有异《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】。。。;,市、县房产部门已】售公有住房维—修资金管理部门【及业: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!变化情况有异议【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!银行进行复核—;业主、公有住房】售,房单位对《其分户账中维修资金!交存、使用、—增值收益、账面余额!。及发生列支的项目、!费用和分《摊情况可以随时查】询,
】第,二十八条《 维修资》金管理使《用应当?依法接?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!督;应当执行财【政部门?的财务管理》和会计核算有—关规定接受财政部门!对资金?收支:财务管?理和会计核》算制度执行情况【的监督
《
《
第二》十九条 维修资】金专用票据的购领、!使,用、保存、核—销管理应《当按照财《政部门?的有关规《定执行?。并接受财《政部:门的监督检查
】 ,。
《 ,第三:十条 市、县房产!部门、财政部—门及其工作人员公】有,住房:出售:单位开发建》设单位物《业服务企业或—业主大?会违反实施细—则有关规定》按,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!理办法?规定予以处理—。
,
第五?章 附 则
】。第三十一条本省行】政区域内廉租住房、!公共租赁《住房维?修资金?的,使用、?管,理,按照:有关规定执行
!
《 第三十二》条 市、》县房产部门会同同】级财政部门可—以依据本实施—细则制定本行政【区域内维修资金管】理,。具体实施意见
【。
【第三十三条 本】实施细则自201】2年1月《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!5年:。1999年7月2】。3日:河,。北省建设委员会【、河北?省财政厅关于转【发建设部、财政部〈!关,于印:发住:宅共用部《位,共用设施设备维【修,基金管理办法—的通知〉《的通知(冀》建房[1999]3!10号)《同时废止《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