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【北省住宅专项—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!则
?
关《于印发河北省住宅专!项维修资金管—理实施细则的通知
!。
发布部门 】河北省?住房和城乡建—设厅 河北省—财政厅 》
文号 冀建法!〔2011〕7【。。8,8号 】
各设区市、县】(市)住《房保障和房产—管理局、住》房城:乡建设局《、,财政局
!河北省住宅专—项,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!则已经?审查通过现予印【发请遵照执行
】 二○一一年—十二月二十》六日
第一章【 总 则
第】一条 为加—强住宅专项维—修资金管理保障住】宅共用部位、共【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!正常使?用维:护,住宅专?。项维修资金所—有者的合法权—益,根,据原建设部、财政】部住宅专《。项维: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!制定本实《。。施细则
【
第二—条 : 本省行政区域内】商品住宅、售后公】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!资金的交存、使用】、管理和监督适【用本实施细则
! ?。 , 本实施《细则所称住》宅专项维修资金(以!下,简称“维修》资金”?)是:指,。。专项用?于住宅共用部位、共!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!后的维修和更新【、改造的资》金
:
【第三条? 本实施细—则所称?住宅共用部位是【指根据法律》、法规和房屋买卖】合同:由单幢住《。宅内业主或》者单幢?住宅:内业主及与》之,结构:相连的非住宅—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!包括住宅的基础【、承:重墙体、《柱、梁、楼板、屋顶!以及户外的墙面【、门厅、楼梯—间,、走廊通道等
!。 本实【施细:则所:称共用设施设备是】。指根据?法律、法规》。和房屋买卖》合同由住宅业主【或者住宅业主—及有关非《住宅业主共有的附】属设施设备一般【包括电梯、天—线、照明、消—防设施、《绿地、道路、路灯】、下水管道、雨水管!道、沟渠、池、井、!非经营性《车场车库、公益性文!体,设施: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!。的房屋?等
】 第四条 维【修资金管理和—。使,用实行专户存储【、专款专用》。。、,所,有权人决《策、政府监督的原则!
— 第五条》 省住房》和城乡建《。设主管部门》会同省财政部门负】责全省维《修资金的指导和监】督工作?
? 设区【市、:。县(市)人》民政府房产行政【。管理部门(以下简称!市、县房产部门)会!。。同同级财政部门【负责本?行政区域内的维修资!金的监督管理
【
第二章《 维修资金交—存
:
第六条 —住宅业主、住—宅小区内《的非:住宅业?主、住宅小区外与单!幢住宅?结构相连或者具有共!有设施?设备的非住宅—业主:均应按规《定,交存维修资金
】。 《 住?宅只:属于一个业主所有且!与其他物业不具【。有共用?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!的,不交:存维修资《金
!第七条 商品住】宅业:主、非住宅业—主按照所拥有的【物业建筑面》积交存维修资金每】平方米建筑面—积首期交存维修资】金,的数额为当地住宅】建,筑安装工《程每:平方米造价的5【%-6%
》
? 《市、县房产部门【应当合理《确定、公布每平方】米建:筑面积应交存的【首期维修资金交存】的数额
》
《 第八条》 出售公有住房的!按照:下列规?定交存维修资—金
?
(一)业主!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!。筑面积交《存维修资金每平【方米建筑面积交【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!额为当地房改成【本价的2% —
》
(二)售房单位!按照多层住宅不低】于售房款的》20:%、高层住宅不低】于售房款的30【。%从售房《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!资金
》
《
第九条 】由业主交存的—维修资金归业主【。所有从?。公有:。住房售房款中提取】的维修?资金属于《售房单位所》有
》
,
第《十,条 : 业主大会成立前】商品住宅业主—、非住宅业》。主交存的维修资金】由物业?所在:地市、县房产部门代!管;已?售公有?住房归集的维—修资金由物业所在】地市、县财政部门或!者房产部门负责管】理
《 , 市、县房】产,部门、?公有住?房维修资《金管理?部门应当委托—所在地一家商—业银行作为本—行政区域内维修【资,金的专户管》理银行?。。并在专?户管理银行》开立维修资金专【户
》 : 开立商品住宅维!修资金专《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!域为:单位设账按》房,屋户门号设分户账;!未划定物业管理【区域的以幢为—单位: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!分户账
》。 ? 出售的—。公,有住房开立维修资】金专户应当按照售】房单位设账》按幢设分账;其中业!主交存的维修资金】按房屋?户,门,号设分户帐
【
—第十一?条 : 商品?住宅:的,业主:应,当,在办理房《屋,。入住手续前将首【期维修?资金存?入维修资金专户
!。 《已售公有住房的【业主应当在办—理房屋入《住手续前将首期维修!资金存入《。公,有住房维修资—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!。单位:。。存入公有住房维修】资,金专户
】 公《有住房售房单—位应当在《收到售?房款之日起30日内!将提取的维修资【金存:入公有住房维修资金!专,户,
】 ,。 (一)业》主,。或业主委托代办的】售房单位、公有住】房售房?单位到房《屋所:在地市、县房—产部门或公有住房】维修:资,金管理部门办—理维:修资:金交存额核定登记】。;
? ? (二)市、】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!房维修资金管理部】门对交存人、—房屋所在《小区(项目)名【称、地址、》。幢号、房《号、建筑面》积及交存款额等进】行核:定,。后就上述事》项进行?登记向交存人、开】户,银行:开具:住宅专项《维修资金交存核【定单;
》 (【三)业主或业主【委托:的,售房:单位、公《有住房售房单位持住!。。宅专项维修资金【交存核定单》到开户?银,行交存维修资—金
《 (—四,)专户?管理:。银行、代收维修【资金的售房单位应】当出具由省人—。民,。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!制的维?修资金专用票—据
】 ,开户银行收款后应】。当向交存《。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!监,制的住宅专》项维:修资金交存》凭证
《
《 第十二条 【 应交存《维修资金的住—宅在办理房屋所【有权登记《前应当足额交—存首期?维修资金未》按,规定交存首期维修】资金:的开发建设单位【或者公有住房出【售单位不得将房屋交!付,购,。买,人
》 新》建房屋未《竣工:前不得强行要—求购房人预交—维修:资金
—
第十—三条 业》主大会成《立后业主交》存,的维修资金的—管理由本物》业管理?区,域,内业主大《会决定经《业主大会依法—讨论:。决,定划转的按照下【列程序?划转
— ? (一)业主—大,会向市、县房产【。部门或者公》。。有住房维修资金管】。理部门发出》书面通知通知应当】附具有关划转维修资!金的决定《、维修资金管理【。方案等有关证明、】。材料
》 (—二)业主大》会应:当开立维《修资金专户并以【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!设账按房屋户门【号设分户账
—
》 (?三)市、县》房产:部门或公《有住:。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!。在收到通《知之日起30日【内通知专《。户,管理银行将该—物业管理区域—内业主?交存的维修》资金账?面余额划《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!维修资金专户并将】有,关,账,目等:移交业主委员—。会,
: ? 经依法讨论】决定:继续由市、县房产】部门代管《或公有住房住宅【维修:资金管理部门负【。责管理的业》主大会向市、县房】产部门或者》公有住房维修资【金管理部门发—。出书面通知》市、县房《产部门或者》公有住房维修资金】管理部门应》当,继,续履行维修》资金:管理的相应义—务
—
, 第?十,四条: 维修资金—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!位由业主大会决【定账目管理单位【。及人员应具备相应的!管理:资,质和专业素质—业主大会应当建立维!修资金?管理制度开》立的维修资》金账户应当接受所】在地市、县》房产部?。门或公有住》房,维修资金管》理部门的监督
【。
:
》。第,十五:。条 : 业主分户账面【维修资金余额—不足首期交存额30!%的账目管》理单位应及时告知】业主委员会或业主】业主应当在收到通知!后60日内续交【续交后的维修资金金!额应不少于》。首期交?存额:
成!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!案,由业主大会》决定未成立业—主大会的续交的【具体管理办法—由市、?县房产部门》会同同级财》政部:门制定
—
《 第十六条 — 商品住宅、售【后,公有住房未交—存维修资金的应当】补交
— , 业主委员会有向业!主催交维修资金的】义务:
第三《章 维修资金使用
!
第十七条 【凡由供水、供电、供!气、供热、通—信、有线电》视,。。等单:位负责维护》管,理的:共用部位《共用设施设》备由相关单》位承担维修》工程费?用
!物业:。管理区域内楼—房外的共用设施设备!的维修?工程:费,用由全体业主—按所:拥有建筑面积的【比例分摊《
,
:。 楼房内共用—部位和供楼房—内全体业主共—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!费用由该楼房全【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!面积的比例分摊【;楼房内《供部分业主》共,用的设?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!相关业主按》所拥有建《筑面积的比例分【摊,
?
, 涉及】。尚未售出的商—品住:宅、非住宅或者公】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!位或者?公有住房单位应【当按照尚《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!公有住房的建筑面】积分摊?维修和更新、—。改造:。费用
—
第十八【条 物业服务企业!应当每年定》期对住宅共 用【部位共?用,设施设备进行检【查根据检查》结果制定《下年度维修计—划、编制《费用预算
【
第—十九条 维修资】金,划转业?主大:会管理?前需:要使用维《修资金的《按照以下程序办理】
— (一)》。物业服务《企业或者相关业【主根据需维修—和更:新、改造项》目的:情况提出使用—建议建议内》容包括房屋坐落、】维修项目概况、维修!理由:、工程造价、涉【及业主?户数等
《
(二!)维修资金列支范】围内专有部分—占建筑?物总面?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!。主且占总人数三分】。之二以上的业主【讨论通过使用建议并!确定具?体办理维修资金【。使用手续的》委,托代理人
! :。 (三)物业服【务企业或者相关业】主组织?制,定使用?方案;
! (?四)物业服务企【业,或者相关业主持【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市!、县房产部门申请】资金支取;其—中动用公有住房维修!资金的向公有住房】维修资?金管理部门》申请资金支取
【
《 : 1、使用》。维修资金申请—;
— 2、专有部】分占:相,关房屋面积》三分之二以上—的业主且占相关总人!数三分之二以上【。业主同意使用维修资!金的决议;
—
》 3、委》托办理维修》资金使用事宜的【委托证?明、办?。理人:身份证及复印件;】。
,
4】、维修?资金使用《方案和维修施工合】同;
【 5、维修费用!分摊明?细表
《。 《 (五)市、【县房:产部门或公有住【房维:。修资金管理部门收】到申请后10个【。工作:。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!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!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!通知;?不同意?的向申请人书面说】明理由
】 (《六,)专:户管理?银,行在收到划转—维修资金的》。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!将所需维修资—金划转至维修—单位
!。 第二?十条 维》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!管,理后需要使用维修】资金的?按照以下程序办【理
《 : (一》)物:业,服务企业提》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!应当:包括拟维修、更新和!改造项?。目、费用预》算、列支范围、发生!危,及房屋安全等紧急】情况以?及其他需临时使【用,维修资金的》情况的处置》办,法等:。;没:有,物,业服:务企业的由相关【业主提?出使用方案
! (二)【由业主大会》、相关业主依法通过!。使用方?案;:
— (三)物业服务!企,业或者相关》业主组织实施—使用:。方案;
— 》。。(四)物业服务企】业或者相《关业:主,。持有:关材料向业主委【员会申请列支—维修:资,金;其?。。中动用?公有:住房维修资金的向公!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!部门申请列》支;
》 》(五)业主委员会依!据维修资金使用【方案审核列支—维修资金申请同【意后报市、县房【。产部门备案其中动用!公有住房维修资金】的还应当经公有住房!维修:资金管理《部门审核同意—市,、,县房产?部门:或,者公有住房维修资】金管理部门发现【不符:合法:律、法规《、,。规章:和使用方案的应当】责,令改:正;
《 ? ,。。 (六《),业,主委员会、公有住】房维修资金》管理部?。门持:市、县房产部门备】案证明向专户—。管理银行发出划【转维修资金的—通知;
! (七)专户管】。。理银行在收到划转】维,修资金的通知后【5个:工作日?内将所需《维修资金划转—至维修单位》
《
第二十一条! 发生危及房屋】安全、漏雨等紧【急情况需《要立即对住》。宅共用?部位、共用设—施设备进行维—。修和:更新、?改造的按照》以下规定《列支维修资金
【。
? (一)【维,修资金?划转业主大会—管理前按照下列程序!办理:
,
《 1、》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!关业:主持房屋安全或【。设施设备鉴定—机构出具的》证明等?。有关材料《向,所在地市《、县房产《部,门或公有住房维修资!金管理?。部门申?请列支;
】 2、市、】县房产部门或—公有:住房维修资金—。管理:。部门收到申请后【3个工作《日,内完成审核审核【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!行发出划转》维修资金的通—。。知,。;不同意的向申请】人书面说明》理由
?
— 3、专户管理银行!在收到划《。转维修资金》的通知后3》个工作日内将所需】维修资金划转—至维:。修单位
— 4—、维修?完毕后?应当依法履行有【关程序?或在相?关范:围内公告
》。
(】。二):维修资?金划转业《主大会管理》后按照以下程序办】理
《。 1、物】业服:务,企业或者相关业【主持房屋《安,全或设施设备鉴【定机构出具的证【明等有关材料—向业主委《员会提出列支—;其:中,动用:。公,有住房?维,修资:金的:向公有住房维修【资金管理部门申【请列支;
】 ? 2、业主》委员会依据》维修资金使用—方案审核列支维【修,资金申请同》意后报市、县房产部!门备案;动用—公有住?房维修资金》的经公?有住房维修资金【管理部门《审核同意;市、县】房产部门或者公有】住,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!发现不符合》法律、法规、规【章和使用方案的【应当责令改正;
】
3】、业主委员会、【公有住房维修资【金,管,理,部门持市《、县房产部门—备,案证明?。向专户?管理银行发出划转】维,修资金的通知;
! 》。 4、专户》。管理银行《。在收到划转维修资】金的通知后3—个工作日内将所需】维修资?金划转至维修单【位
《 : , :发,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!。急情况后《未按照规定实施【维修和更新、改造】的市、县房产部门】可以组织代》。修维修?费用从相关》。业,主,维修资?金分户?账中列支;》其中涉及已售公【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!有住房维修资—金中列支
由!。市、县房产部—门组织?代修的市、县房产】部门可以安排物业服!务,企业或专业维修应】急施工队进行紧急】维修施?工组织协调解决【维,修中的有《关事宜维修费用在相!关业:。主的:维修资金《和公有住《房,维修资金中分—摊列支项《目维修资《料应予保存
—
第】二十二条 下列费!用不得从维修—资金中列《支
》 (一)依法应当!由,建设单位或者施【工单位?承担的住《宅共:。用部位?、共用设施设备【维修、更新》和改造费用; 【
— (二)依法应!当由相关单位承【担的供水、供电【、供气、供热—、通讯、《有线电视等》管线:和设施设备的维修、!养护:费,。用;:
【。 (三)应》当由当事人》。承担的因《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!位、共?用设施设备所—需的修?复费用;
! , (四)根据物业!服务合同约定应【。当由物业服务—企,业承担的住宅共【用部位、共》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!养护费用
【
《 第二十三条— 在保证维—修资金正常使用【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!家有关?规定和程《序将闲置《资金用于购》买一级?市场国债
】。 利》用业主交存的—维修资金《购买国债的应当【经业主大《会同:意;未?成立业主大会—的应当经《。专有部分占建—筑物总面积三分之】二以上的业》主且占总人数三【分之二以上业主【同意
》 禁—止利用维修资金【从事国债《回购、委托》理,财业务或《者将:购买的?国债用于质押、抵】押等担保行为
】。。 《 利用从公有住房!售,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!。。金购买国《债,的应当根据》售房单位的财政隶】属关系报经同级【财政部门《同,意
?
?
第《二十四条 下列资!金应当转入维修资】金,滚存:使用
— (一)维修资金!的存储利息; 【
【(二)利用维修资金!购买:国债的增值收益; !。
? , (三)利用】住宅共用部位—、共:用设:施,设备进行经》营的业主所得收益】但业主大会另有【决定的除外; 【
《 : (四)住宅—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!回收的残值 【。
第四章 监 督! 管 理《
第二十五条 】 ,房屋所有权转让时】业主应?。当向受让人说—明维修资金交存【和结余情《况并出具有》效,证明该?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!维修资金随房屋所】有,权同时?过户
【 受《。。让人:应当持维修资金过户!的协:议、房屋权属证书】、身份证等》到当:。地房产部门及专【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!账更名手续
!
第二十六条! 房屋灭失的房屋!分户账中结余的【。维修资金应当返还】业,主其中售房单位交存!的维修资金》账面余额返还售【房单位;售房单【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!单位财务《隶属关系收缴同级】国库
》
? 第二十》七条 市、县【房产部门公有住房维!修资金?管理部门及业主委员!会与专户管理银行】应当建立《维修资金账目核【对、公布和查询制度!每年至少核对—、公布一次》公布内容应当—包括
?
: ,。 (一)维修!资金交存、使用、】增值收益《和结存的总额—;,
》 (二)发生列!。。支的项目《、费:用和分摊情况;【
: , (三【),业主、公有住—房售房单《。位分户账《中,维修资?。。金交存、《使用:、增值收益和结存】的金额?;
? 》 (四)其》他有关?维修资金使用—和管理的情况
【。
— 业主?、公有住房售房单位!对公: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!以要求复核;市【、县房产部门已售】公有住?房维修资《金管理部门及—业主委员会对资【金账户变化》情况有异议的可以】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!行复核;《业主、公有住房售房!单位对其分户账中】维,修资金交存、—使用、增值收益、账!面余额及发》生列支的项目、【费用和?分,摊情况可以随时查询!
【 第二十八条— 维修资金管【理使用应当》依法接受审计部门】的审计监督;应当】。执行财政《。部,门的财务管理和【会计核算有关规【定接:受,财政部门对资—金收:。支财务管理》和会计核《算制度执行情况【的监督
—
第二十九!条 ?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!购领、使用、—保存、核销管理【应当: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!规定执行并接受财】政部门的《监督检查
】
第三十条 ! 市、县房产部门】、财:政,部,门,及其工作人员公有】住房出售单》位开发建设单位物】业服务企业或—。业主大会违反实【施细则有关规定按】住宅专项维修—资,金管理办法规—定予以处理
第五!章 附 则
第!三十一条本省—行政区域内》廉租:住房、公共租赁住房!维修资?金的:使用、管理按照【有关:规定执行
】
第三十二】条, 市、县房—产,部门会同同级—财政部门可》以依:据本实施细则制定】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!金管理具体实施意见!。
》。
:。 第三十三条—。 本实施细—则自:2012年》1月:1日起施《。行有:效期为5年1999!年,7月23日河北省建!设委员会、河—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!建设部、《。财政部?〈关于印发住宅共用!部位共?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!管理办法《的,通知〉的通》知(冀建《房,[1999》]310号)同时】废,止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