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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!住宅专项维》修资:金管理实施细—则 关于】印发河北省住宅专项!维,修资金管《理实施?细则的通知 — 发布部门 河!北省住房《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!省财政厅 》。 《文,。号 :冀建法?〔2011〕7【88号 【 各设区市、!县(市)住房保障和!房产管理局、住房】城乡建设局、财政局! ,  :   ?河北省住《宅专项维修资—金管理实施细—则已经审查通—过现予印《发请遵?照执行 —二○一一《年十:二月:二十六日 第【一章: 总 则 第】一条 为加强住】宅专项维修资金【管理保?障住宅?共用部位、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】修和正常《使用维护住宅专【项维修?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!益根据原建设—部,、财政部住》宅,专项维修资金—管理:办法规定制定本实】施细则 ! 第二条 本】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!宅,、售后公有住房住】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!存、:使用、管理和监【督适用本实》施细:则 《     本实施细!则所称住宅专项维】修资金(以下简【称“维修《。资金”)是指专项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】、,共用设施设》备保修期满》后的维?修和:更新、改造的资【金 —。 第三条 【。 本实施《细则所称住宅共用】部,。位是:指根据法《律、法?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!单幢住?宅内业主或者单【。幢住宅内业主及【与,之结构相连》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!部位一般包括—。住宅的基础、承【重墙体、柱》、,梁、:。楼板、屋顶以及【户外:的墙面、《门厅、楼梯间—、走:廊通道等 》   》 , 本实施细》则所称共用设施【设备:是指:根据:法律、法规和—房,屋买卖合《同由住宅业主或【者住宅?业主及有《关非住宅《业主共有的附属【设,施设备一般包括电】梯、天线《、照明、《消防设施、绿地、道!路、路灯《、下水管道、—雨水管道、沟渠【、池、井、非经营】性车场车库》、公益性文体—设施和共用设施设】备使用的《房,屋等 】 第四条》 维修资》金,管理和使用实行专】户存储、《专,款,专用:、所有权人》决策、政府监督的】原则 ? : 》第五条 省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!部,门会同省财政部【门负责全省维修【资金的?指导和监督工—作 《。  :   ?。设区市、县(市)】人民政府《房产行政管理部【门(:以下简称市》、县房产《部门)会同同级财】政部门负责》本行:政区域内的维修资】金的:监,督管理 》。第二章 维》修资金交存 第六!条 住宅业—主、住宅小区内的】非住宅业主》、住宅小区外—与,单,幢,住宅结构相连或者】具有共?有设施设备的非住宅!业,。主均应按《规定交?存维修资金》 :     住【宅只属于一个业【主所有且与》其他物业不具有【共用部位《、共用设施设备的不!交存维修资金 ! 《 第七条《 商品住宅—业主:、非住宅业主按【照所拥有的物业【。建,筑面积交存维—修资金每平方米【建筑面积首期—交存维修资金的数】额,为当地住宅建—筑安装工程每平【方米造价的5%-6!%   【  市?、县房产部门应当】合理确定、公布每平!方米建筑面积—应交存?的首期维修资金【交,存的数额 】 : 第八条 出售!公有住?房的按照下列规【定交存维《修资金    】 (一)业》主按照所拥有—物业的建筑面积交】存,维,修资金每《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!首期维?。修资金?的数额为当地房【改成本价《的2%?    【 (二)售》房单位?按照多层住宅—。不低于售房款的2】0%、高层住宅不】低于售?房款的30》。%从售?房,款中一次性提—取维修资金》 ? 》 第九条 由】业主交存的维—修资金?归,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!售,房,款中提?取的维修资》金属于售房》单位所有《 】。第十条 业主【大会成立前商—品住宅业主、非住宅!业主交存的维修资】金由物业《所在地?市、县?房产部门代管;已售!公有:住房归?集的维修资金由物业!所在地市、县—财政部门《或者房产部门负责管!理  —   市、》县房产部门、公有住!房维修资金》管理部门应当委托】所在地一家》商业银行作为本【行政:区域内维修资金【的专户?管理:银行并?在专户管理银—行开立?。维,修资金专《户 ?     开立商!品住宅?维修资金专户应当】以物业管《理区域?为单:位,设账:。按房屋户门》号设分户账》;未:划定物?业管理区《域的以幢《为单:位设账按房》屋户门号设分户【账 》。    出》售的:公有:住房开立《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!照售房单位》设账按幢设》。分账;其中业—主交存的维修资金按!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! , 第十!一条 商品—住宅的业主应—当,在,办理:房,屋入住手续前将【首期维?修资金存入维—修资金专户》 :    已售公【有住房的《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!入住手续前将首【期维修资金存入公有!住房维修《资金专户或者交【由售:房单位存入公—有住房?维修资金专户 【     【。公有住?房售房单《位应当在收到售房】款之日起30日【。内将提取的》。维修资金存入—公有住?房维:修资金专户 【     】(一)?业,主或业?主委托代办》的售房单位、公【有住房售房单—位到房屋所在地市、!县房产部门或公【。有住房维修资金【管理部门《办理维修资》金交存额核定登【记,; : ,     —(二)市《、县房产部》门或公有住房维修资!金管理部门对交存人!。、房屋所在小区【(项目)名称、【地址、?幢号、房号、建筑面!积及交?。存款额等进》行核定后就》上述事?项进:行登:记向交存人、开户银!行开具住宅》专项:维修资金《交存核定单;—     】(三)业主或业【主委托的售房单【位、公有住房售房单!。位持住宅专项—。维修:资金交存核定单到开!户银行交存维修资金! :     (四】。)专户管理银行、代!收维修资金的—售房单位应当出【具由省人民政府财】政部门?统一监?制的维修资金—专,用票据  】   ?开户银行收款后应】当向:交存人出《具财政?部门:统一:监制的住宅专项维】修资金交存》凭证 ! 第十二条 【应交存维修资金的住!宅在办理房屋—所有权登记前应当】足,。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!未,按规定交存首—期,。维修资?金的开发建设单位】或者公有住房—出售单位不》得将房屋《交付购买人》  》 ,  :新建房屋未竣工前不!得强行要求购房人】预交维修资》。金 ? 第十三!条 业主大会【成立后业主》交存:的维修资金的管理】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!业,主大会?决定:经,。业主:大会依法讨论决【定划转的按照—下列程序划转 】   《 , (一)业主大会向!。市、县房产部门【或者公有住房维修资!。金管理部门》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应!当附具有关划转维修!资金的决定、—维修资金管理方【案等有关证明—、材料?。     】(二)业《主大会应当》开立维修《资金:专户:并以物?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!账按房屋户门号设】分,户账   】。  (三)》市、县房产》部门或公《有,住房维修资金管【理部门在收到通知之!日起3?0日内通知专户【管理银行将该物【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!存的维修《资金:账面余额《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!的维:修资金专户并—将有关?账,目等:移交业主《委员会   !  :经依:法讨论决定继—续由市、县房—产部:门代管或《公有住房住》。宅维:。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!管理的业主大会向】市、县房产部门或】者公有住房》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发!出书面通《知市、县房产部【门或者公有住房维】修资金管理部门应】当继续?履行维修资金—管理的?相应义务 !。 ?。第十:四条 维修资金划!转后的账目管—理单位由业》主大会决定账—目管理单位及人员】应具备相《。应的:管理资?质和专业素质业主】大会应当建》立维修资《金管理制度》开立的维修资金【账户应当接受—所在地市《、县房产部门或公】有住房维修》资金管?理部门的监》督 ? ? : 第十五条 — 业主?分户账面《维,修资金?余额不足首期交存】额3:0%的账目管—理单位?应及:时,告知业主委员—会或业主《业主应当在收到【通知后6《。0日内续《交续交后的维修【资金:金额应不少》于首期交存》额 : ?  :  成立业主—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!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!主,大会的续《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!市、县房《产部门会同同级财】政部门制定 — 《 第十六条 !商品住?宅、售后《公有:住房未交存维修【资金的?。应当:补,交 :    《。 业:主委员会有向业【主催交维《修资金的《义务 第三章 维!修资金使用 【第,十七条 凡由【供水、供电、—供气、?供热、通信、有线电!视,等单位负《责维护管《理的共用部位共用设!施,设,备由相?关单位承担维修工】程费:用     !。物业管理区域内【楼,房外的共用设—施,。设备的维修工程费】用由全体业》主按:。所,拥有建筑面积的比】例分摊 》  楼房内共—用,部位和供楼房内【。。全体业主共用—的设施设备的维【修费用由该楼房全】体业主按所拥有【建筑面积的》比例分?摊;:楼房内供部分业主】共用:的设施设《备的维修费用由相】关,业主按所拥有建筑】面积的?比,例,分摊:    ! 涉:及尚未售出的商【品住宅、非住宅【或者公有住房的【开发建?设单:位或者?公有住?房单位应当按照【尚未: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!有住房的建筑面【积分摊维修和更【新、改造《。费用 ? , 》。 第:十八:条 物业服务【企业应?当每年?定期对住宅共 【用部位共《用设施设备进—行,检查:根据检查结果制【定下年度维修计【划、编制《费用预算《 : 《 :第十九?条 维修资金划转!业主大?会管理前需要—使用维?修资:金的按照以》。下程序办理 】     》(一)物业服—务企业或《者,相关业主根》据,需维修和更新—。、改造项目的情况提!出使用建议建议【内容包括房》屋坐落、《维修项?目概况、维修理由、!工程造价、涉及业】主户数等 》 :。     (二)维!修资金列支》范围内专《有部分?占建筑物总》。面积三分之二以【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!三分:之,二以上?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!建议并确定具体办理!维,修资金?使用手续《的委:托代理人 】 ,。   (三)物【业服务企业或—。者相关?业主组织《制定使用方》案;   】  (四)物业服】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!。持下列材料》向,。所,在地市、县》房产部门《申请资?金,。支取;其《中动用?公有住房维》修资金的向公有住房!维修资金管》理部门申请资—。金支取 【   ?。 1、使用维修资金!申请; —。   ?  :2、专?有部分?占相关房《。屋面积三分之二以】上的业主且占相关总!人,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!。同意:使用维修资》金的:决议;  】   3、委托办】理维修资金》使用事宜的委托证】。明,、办理人身份证【及复印件; 【     —4、:维修资金使用—方案和维修》施工合同; 【   《  5、维修费用】分摊明细表》     】。(五)?市、县房《产部门或公有住【房维修资金管理【部门收到申请后1】0个: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!核同意?后向:。专户:管理银行《发出划转维》修资金的通知—;不同意的向申请人!书面说?明,理由    ! (六)专户管【理,银行在收到划转维】修资金的通》知后:5个工作日内—将所需维修资—。金划转至维修—单位 ! 第二?十条 《维,修资金划转》。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!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!以,下程序办理》。     (!一)物?业服务企业提出使】用方案使用方案【应当包括拟维修、】更新和改造项—目、费用《预算:、列支范围、发【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!急情况以及》其他需临《时使:用维修资金的情况】的处置办法等;【没有物业服务—企,业的由相关业主【提,出,使,用方案 【    (》。二)由业主大会、相!关业主依法通过【使用方案; !    (三)【物业服?务企业或者》相关业主组织实【施使用方案; 】     (【四,)物业服务企业或者!相关业主《持有:。关材料向业主委【员会申请列支—维,修资金?;其中?动用公有住房维【修资金的《向公有住房维修资金!管理:部门:申请列支; 】    《 (五)业主委员】会,依据维修资金使用方!案审核列《支维修资金申请同】意后:报市、县房产部门】备案其中动用公有】住房维修资金的【。还应当经公有住【房维修资金管理【部门审核同意市、】县,房产:部门或者公有住【房维修资金管—。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!律、法?规、规?。。章和使用方》。案的应当责令改【正; ?     (】六)业主委员—。会、公有《住房维修资金—管理部门持市、县】房产部门备案证明向!专户管理银行发【出划转维修资—金的通知; 】   ?  :(七)专户管理【银行在收到划—转维修资《金的:通知后5个工—作日内将所需维修】资金划?转至维修单》位, 《 第二—十一:条, 发?生危及房屋》。安全、漏雨等紧【。急情况需《要立即对《。住宅共用部位、共】。用设:施设备进行维修【和更新、改》。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!支维修资金 !    《(一)维修》资金划转业主大会】管理前?按照下列程序办理】 :     —1、物业服务企业或!者相关业主持房屋】安全或?设施设备鉴定—机构出具的证—明等:有关:材料向?所在地市、县房产部!门或公有住房维【修资金?管理部?门申:请列支; 】。    2、—市、县房《产部门或公有住房】维,修资金管理部门收到!申请后3个》工,作日内完成》审,核审核同意后向专】户管理?银行发出划》转维修资金的—通知;不同意的向申!请人书面说明理由】     3!、专户?。管理银行在收到划】。转维修资金的通知后!3个工作日内—将所需维修资金【划转至维修单位【    【 4、维修》完毕后应当依—法履行?。有关:程序或在相关范【围内公告 — ,    《 (二)维修资金划!转业主大《会管理后《按照以下程序—办理: ,     1】、物:业服:务企业或者相关业】主持:房屋安全或设施【设备鉴定机》构出具?。的证明等有关材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!列支:;其中动《用公有住房维修资】金,的向公有住房维修资!金管理部门申—请,列支;? ?     2、业主!委员会依据维修资】金使用方案》审核列支维修资金】。申请同意后报市【、县房产《部门:。备案;动《用公有住房》维修资金的经—公有住房维修资【金管理部门审核【同意:;市、县房产—部门或?者公有住房维修资金!管理部门《。。发现不?符合:法律:、法:规、规章《和使:用方案?的应当?。责令改正; 【  ?  : 3、业主委员会、!公,。有住房维修资金【管理部门《持市、县房产部【门备案证明》向专户?管理银?行发出?划转维修资金—的通:知;: 《    4、—专户管理银》行在收到《划转维修资》金的通知后3个【工作日内将所—需维修?资金:划转至维修》单位 》  :   发生》危及房屋安》全等紧急《情,况后未按照规定实】。施维修和更新—、改:造的市、《县房产部门可以组】织代修维修》费,用从相关业主维修资!金分户账中列支;其!中,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!还应当从公有住【房维修资金中列【。支 由—。。。市、县房产》部门组织代修的【市、县房产部门可】以安排物《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维!修应急施工队进【行紧急维修施工组织!协调解决维修中【的有关事宜维—修费用在《相关业主《的维修资金和公有】住,。房维:修资金中《分摊:列支项目维修资料应!予保存 ! 第二十二条 】 下列费用不—得,从维修资《金中列支 》     》(一)依法》应当由建设单—位或者施工单—位承担的住》宅共用部位》、共用设施设备维修!、更:新和改造费》用; 》     (二!)依法应《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!供水、供电》、供气、供热、【通讯、有线》电视等管线》和,设施设备的维修、养!护费用; —   《。。  (三)应当由】当事人承《担的:因人为损坏住宅【共用部位、共—。用,设施设备《所需的修《复费:用; ?     (】四)根据《。物业:服,。务合同约定》应当:由物业?服务企业承》担,的住宅共用部位、】共用设施《设备的维修和养【护费:用 《 ? 第二十》三,条 在保证维【修,资金正常使》用的前提下》可以按照国家有【关,规定:和程序将闲置资金】用于:购,买一级?市,场国债 《 ,     —利用业主交存—的维:修资金购《买国: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!同意;未成立业主大!会,的应:当经专有部分占【建筑物总《面积三分之二以【上的业主且占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】。上业主同《意  —   禁止利用维】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!、委托?理财业务或》者将:购买的?国债用于质押、抵】押等:担,保行为   ! , 利:。。用从公有《住房售房款中—提取的维修资—金购买国债的应当】。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!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!。政部门同意》 : 》 第二十四条 】下列资金应当转入】。。维修资金《滚存使用《     (一】)维修资金的存储】利息; 》   《  :(,二)利用维》修资金?购买国?债的增?值收:益,。;   【  (三)利用住】宅,共用部位、共—。用,。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!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!大会另有《决定的除外;—    【 (四?。)住宅共用设施设备!报废后?回收的残值》 第四章【 监: 督 管 理— 第二十》五条 ? 房屋所《有权转让时》业主应当向》受,让人说明维》修,资金交存《和结余情况并出【具有效证明》该房屋分户账中【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!屋所有权同》时过户 《     【受让人应当持维【修,。资金过户的协议、房!屋权属证《书、身份《证等到当地房产部】门及专?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!账更名手续 — 第二!。十六条 》。房屋灭失的房屋【分户账中结》余的维修资金应当返!还业主其《中售房单《位交存的《维修资?金账面余额返—还,售房单位;售房单】位不存在的》按照售房单位财务】隶属关系《收缴:同级国库 ! 第二十七条】 市、县房产部】门公有住房维修【资金管理部门—及业:主委员会与专—户管理银《行应当建立维修【资金账?目核:。对、公布《。和查询制度每—年至少核对、公布一!次公:布内容应《当包括 》   《  (一)维修资金!交存、使用、增值收!益和结存的总额;】  》。。   ?。。(二:)发生?列支的项目》。、费用和分》摊情况;《。     】(,三)业主《、公有?住房售?房单位?分户账中维修资金】交存、使用、—增值:收益和结《存的金额; !   ?。 ,(四)其他》有,关维修?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!况 ?     业主、!。公有住?房售房单位对公【布的情况有》异议的可以要求复】核;市、县》房产部门《已售公有《。住房维修资金—。管理部门及业主委员!会对资金账户—变化情况有》。异,。议,。的可以要求专—。户管:理银:行进行复核;—业,。。主、公有住房售房】单位对其分户账【中,维修:。资金:交存、使《用、增值收益、账面!余额及发《生列支?的项目、费用和分】摊情况可《以随时查询 】 第二十】八条 《维修资金管》理使用应当依—法接受审《计部门的审计监督;!应当执行财政—部门的财《务,管理和?会,计,核算有关规定接受财!政部门对资金—收支财务管理和会】计核算制度执行情】。。况的监督《 】第二十九《条 维修资—金专用票据的购【领、使用、保存、】核销管理《。应当按照财政—部,门的有关规定—执行并接受财—政部门的监督检【查, 【 第:三十条 市、【县房产部门、—财政部门及其—工作人员公有—住房:出,售单位?开发建设单位—物业服务企业或【业主大?。。会,违反实施细》则有关规定》按,住宅专项《维修资?金管理办《法规定予以处—理 ?第五:章 附 则 【 第三十一条—本,省行政区《域内廉?租住房、《公共租赁住房维修】资金的使用》、管理按照有—关规定执行 ! 《第三十二条 — 市、县房产部门】会同:同级:财政部门《可以依据本实施细】则制:定本行政《区域内维修资金管】理具体实施意见 ! ? 第三十三条】 本实《施细则自2012】。年1月1日起—施行有效《期,为5年1《999年7月—2,3日河北省建设委】员会、河北》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建!设部、财政部〈关于!印发住宅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】设备维修基金管理】办法的通知〉的通知!(冀建房[19【9,9]310号)【。同时废止 》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