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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河北省住宅】专项维修资金管理】实施细?则 : 《关,于印发?河北省住宅》专项维修资金管【理实施?细则的?通知 ? ?发布部门《 河北省住房和城】乡建设厅《 河北省财政厅 ! , , 文号 冀建法〔】2011〕7—88号 — 各设区市!。、县(市)住房【保障和?房产管?理,局、住房城乡建设局!、财政?局     河】。。北省住宅专项—。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!则已经审《查通过现予印发【请遵照执行 二!○一一年十二月二】十六日 第一章】 总 则 — 第一条《 为加强住—宅,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!。障住宅共《用,部位、共用设—。施,设备的维《。修和正常使用维【护住: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!者的:合法权益《根,据原建设部、财【政部:住宅专项维》修资金管《理办法规定》制定:本实施?细则 — 《第二条 本省行】。政区:域,内商:。品住宅、售后公有住!房,住宅: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!、使用、管理和【监督:适用本实施细则 !     本实施!细则:所称:住宅专项维修资【金(以下简称—。“维修资金”)是指!专项用于住宅共【。用,部位:、共用设施设备保】。修期满后的维—。。修,和更新、改造的资】金 — ?。第三条? 本实施细—则所称住宅共用【部位是指根据法律、!法,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!单幢住宅内业主【。或者单幢住宅内【业主及?与之结构相连的【非住宅业主共有的】部位一般包括住宅】的基:础、:承,重墙体、柱、梁、】楼板、屋顶以—及户外?的墙面、门厅—、楼梯间、走—廊通道等 】    本实施细】。则所称?共,用设施?设备是指根据法律、!法,。。。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!住宅业主或者住宅】业主及有关非—住宅业主共有—的附属设施》设备一般包括电【梯、天线、》。照明:、消防设施、绿【地、:道路、路灯、下【水管道、《雨水管道、沟渠、池!、井:、非经?营性车场车库、【公益性文体设施和】共用设?施设:备使用?的房屋等 — 《 第四《条 维修资金【管理和使用实行【专户存储、专—款专用、所有权人决!策、政府监督—的原则 】 第五条 】省住房和城乡—建设主?管部门会同省—财政部门负责全省维!。修资金的指》导和监督工作—  》。 ,  :设区市、《县(市)人民政府】房产行政管》。理部门(以》下简称?市、县房产部门)会!。同,同级财?政部门负责本行【政区域内的维修资】金的监督管理 【 第:二章 维《修资:金交存 第六条 ! 住宅业主、住宅】。小区内的非》住宅业主《、住宅?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!构相连或者具—有共有设《施设备的非住宅【。业主:均应按规定交存维】修,资金: : ,。  :   住宅》只属于一个业主所】有且与其他物业【不,具有共?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!备的不交存维—修资金 — 》第七条 商品住】宅业主、《非住宅业主按照所】拥有的物业建筑【面积交存维修—资金每?平方米建筑面—积首期交存维修【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!宅建筑安装》工程每平方米造价】。的5%-6% !     市、县房!产部门应当》合理确定、公布每】平方:米建筑面积应交【存,的首期维修资金交存!。的数额 》 第【八条 出售公【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!定交存维修资金 】   ? :(一)业主按—照所拥有物业的【建筑面积交存—维修资金每平方米】建筑面积交存首【期维修?资金的数额为当地】。房改成本价的2%】 :    》 (二)《售房单位《按照多层住》宅不:低于售房款》的,2,0%、高层住—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!0,%从售?。房,款中一次《性提取维修资金【 《 : 第九条【。 由业主交存【的维修资金归业【。主所有从《。公有: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!。维修资?金属于售房》。单位所有 》 第十!条 业主大会成立!前,商品住宅业主、【非住宅业《主交存的维》修资金?由,物业所在地市—、县房产部门代管】;,已售公?。有住房?归集的维修资金【由物业所《在地市、《县财政部门或者房产!部门负责管理 !     》市、:县房产部门、公有】住房维修资》金管理部门应当【委托所?。在地一家《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!区域内维修资—。金的专户管理银【。行并在专户管理银】行开立维修》资金专户《。。   —  :开立商品住宅维修资!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!理区域为单位—设账按房《屋户门号设分户账;!未划定物业管—理区域的以幢—为单位?设账按房屋户门【号设分户账》 《    出售—的公有?住房开立维修—资金专户应》当按:照,售房单位《设账按?幢设分?账;其中《。业主交?存的维修《资金按房屋》。。户门号设《分户帐 》 第十一!条 商品住—宅的业主《应当在办理房屋【入住手续前将—首期维修资金存入维!修资金专户》     —已售公?有住房的业主—应,当在办理房屋入【住手续前将首—期维修资金存入【公有住房《维,修资金专《户或者?交由售房《单位存?入公:有住房?维修资金专》户  —   ?公有住房售房单位】应当在收到售房款】之日起30日—内,将提取的维修资金】存入公有住房维修】资金专户 》 ,     】(一)业主或业【主委托代办的售房】。单位、公有住房售】房单位到房屋—所在地市、县—。房产部门或公—有住房维修资金【管理部门办理维修】资,金交存额核定—登记; 【   ? (二)市、县房】产部:。门或公有住房—维修资金管理—部,门对:交存人、房屋—。所在小区(项目【)名称、《地址、幢号、房号】。、建筑面积及交存】款额等进行》核定后就《上述事项进行登【记向交存人、—开户银行开》具住宅专项维修资】金交存核定单; !    》 ,(三)业主》或业主委托的—售房单位、公有【住房:售房单位持住—宅专项维修》资金交存核定单【到开户银《行交存维修资—。金 》    (四)【专户管理银行、代】收维修资金的售【房,单位应当出具由省人!。民政府财政》部,门统一监制的维【修资金?专用票据《     】开户银行收款—后,。应当:。向交存人出》。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!的住宅?专项维?修,资金交存凭》证 !第十二条 应交】存维修资金的住宅在!办理房屋所有—。权登记?前应当?足额交存首期维【修资金未按规定【交存首期维》。修资金的开发—建设单位或者—公有住房出》售单位不得将房【屋交付购买》人 :     新】建房屋未竣工前【不得强行要求购房】人,预交维修资金 】 ,。 》第十:三条 业主大【会成立后业主交存】的维修资金》的,管,理由本物《业管理区域内业【主大:会决:。。定经业主大会依法讨!。论决定划《转的按照下列程序划!转  —。。 ,  (一《)业主大会》向市、县《房产部门或者公有】住房维修资》金管理部门发—出书面通知》通知应当附》具有关?划转维?修,资金的决定、维【修资金管理方案等】。有关证明、材料【   —  (二《),业主大会应当—开立维修《资金专户并》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!位设账按《房屋户?门号设分户账— 《   ? (三)市、县房】产部门?或公有住房维修资】金管理部《门在收到通知之【日,起30日内通知专户!管,理银行将该物—业管:。。理区域内《业主交存的维—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!至业主?大会开立的维修资】。金专户?并将:有关账目等移交业】主委:员会   】  经依《法讨论决定》继续由市《、县房产部》门代管或公》有住房住《宅,。维,修,资金管?理部门负责管—理的:业主大会向》市、县房产部门或者!公有住?房维修资金》管理部门发出书面】通知市、县房产部门!或,者公有?住房维修《资,金,管理部门应当继续】履行维修资金—管理的相应》义务 》 ? 第?十,四条 《维修资金划》转后的账《目管理?单位由业主大会决】定账目?管理单位及》人员应?具备相应的管—理资质和专》业素:质业主大会应当建】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!。开立的维修资金账户!应当接受所在地【市、县房产部门或】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!理部门的监督 【 【第十五条《 业主分户账面维!修,资金余额不》。足首期交《存额:30%的账目管【理单位应及时告知业!主委员会或业主业】主应当在收到—通知后60日内【续交续交后的维【修资金金额应不少于!首期交存额 !。    成立业【主,。。。大会的续《交方案?由业主大会》决,定未成立业》主大:。会的续交的具体管】理办法由市、县房】产部门会同同级【财政部门制定— — 第十六条— 商品住宅、【售后公有《住房未交《存维修资金的应当补!交 ?    《。业主委员会有向【业主催交《维修资金的义务【 第三章 维修资!金使用 《。 第十七条 凡由!供,水、供电、供气、】。供热、通信、有【线电视等单位负责】维护管理的共—用部位共用设施【设备由相关单位承担!维修工程费用—  》   物《业管理区域》内楼:房,外的共用设施设备】的,维,修工程费用由全体业!主,按,所,拥有建筑面》积的比例分摊—   楼房内共】用部位和供楼房内】全体业主共》。用的:。设施设备的维—修费用由该楼—房全体业主按—所拥有建《筑面:积的比例分摊;楼房!。内供部分业主共用】。的设施设备的维修】费用由相关业主按所!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!分摊 】    涉及尚未】售出的商品住宅、】非住宅或者》公有住房的开发【建设:单位或者公有住房】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!出商品?住宅或者公》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!摊维修?和更新、改造费用 ! 【第十八条 》 ,物业:服务企业应当每年】定期:对住宅共 用—部位共用《设施设备进行检查】根据检查结果制定下!年度维修计划、编制!费用预算 【。 第十九条! :维修资金划转业主】大会:。管,理,前需:要使用?维修资金的按—照以下程序办理【 :。  ? ,  (?一)物业服务企【。业或者相关业—主根据?需维修和更》新、改造《项目的?情况提出使用建议】建议内容包括—房,屋坐落、维》修项目?概况、维《修理由、工程造价、!涉及业主户数等 】     (二!)维修资金列支范】围内专有部分占【建筑物?总面积三分之—。。二以上的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】分,之二以上的业—主讨论通《过使用建议并确定具!体办理维《修资金使用手续的委!托代理人 】    (三)物业!服务企业《或,者,相关业主组织制定使!用方:案; ?   》  (四《)物业服务企业或】。者相关业主持—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市!、县房产部》门申请资金支取;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】维修资金《的向公有住房维修】资金管理部门申请】资金支取《 ?。     》1、使?用维修资金申请【; 》    2、专有】部分:占相关房屋面积三】。分之二以《上的业?主且占相关总人【数三分?之二以上业主—同意使用维修资金】的决议?;   【  3、委托办理】维修资金使用事【宜的委托《证,明、办理人身份证】及复印件; 【     4、维!修资金?使用方案和》维修:施工:合同;  】   5、维修费用!分,摊明细表 —   《  (五《)市、县房产部门】或公有住房维修资金!管理部门收到申请】后10个《工作日内《完成审?核,审核同意后向—专户管理《银行发?出划转维修资—金的通知;不同意的!向申请人书》面说明理由 】。     》(六)专户管—理银行在收到划转维!。。修,资金:的通知后5个工【作日内?将所需?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!单位 — 第二十条 !。 ,维修资?金划转业主大会【管理:后需要使用维修资】金的按照以下程序】办理   】  (一《)物业?服务企业《提出使用《方案:使用方案应》当包括?拟维修、《更新:和改造项《。目、费?用,预算、?列支:范围:、发生危及》房屋安全《等紧急?情况以及其他—需临:时使用维《修,资金的情《况的处置办法—等,;没有物业》服务企?。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!使用方案 —     —。(二:。)由业?主大会、《相关业主依法—通过使用方案;【   —  (三)物业服】务企业?。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!施使用方案; !  :   (四)物【业服务企业或者【相关业主持有关材】料,向,业主委员会申请列】支维修资金》;,其中动用公有—。住,。房维修资金的向【公,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!。部门申请《列支;?    【 (五?)业:主委员会依据维修资!金使:用方案审核列支维修!资金申请同意后【报市、县房产部门备!案其中动用公—有住房维修资金【的还应当经公有住】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!审核同?意市:、县房产部》门或者?公有住房《维修资金管理部门】发现不符《合法律、法规、规】章和使用方案的【应当责令改正; 】 ,     (六)!业主委员会》、公有住房维修资金!管,理部门持《市、县房产部门备案!证明向专户管—理银行发出划—转维修资金的通【知;   】  (七)专户【管,理银行在收》。到划转维修资金【的通知后《5个工作日内将所】需维修?资金:划,转至维修单位 【 ? 第二十【一条 发生—危及房屋安全、漏雨!等紧急情《况需要?立即对住宅共—。用部位、共》用设施设备》进行维修和更—新、改造的按照以】下,规定列?支维修资《金 ?     (【一)维?。。。。。修资金划转业—。主大会管理前按照下!列程序?办理 —    《1、物业服务—企业或者相》关业主持《房屋安全或设—施设备鉴《定机构出具》的证明等有关材料】向所在?地,市、县房产部门或公!有住房维修》资金管理部门申请列!支; 》  :   ?。2、市?、县房?产部门或公有—住房维?修,资,。金管:理,部门收到申请—后3个?工作日内完成—审核审核同意后向专!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!维修资金《的通知;不同意的向!。申请人书面说—明理由   !。  :3、:专户管理银行在【收到划转维修资金】的通知后3》个工作日内将所需维!修资金划转》至维修单《位 《。    《 4、维修完毕【后应当依法履—行有关程序或—在相关范围内—公告 —    (二)【维修:资金:划转业主《大会管理《后,按照以下《程序办理 【  : ,  1?、物:业服务企《业或者相关》业主持房屋安全或】设施设备鉴定机构出!具的:证明:等有关材料向业主】。委员会提出列—支;其中动用公【有住房维修资金的】向,公有住房维》修资金管理部—门申请列支; 】 , ,    2》。、业主?委员:会依据维修资金使】用方:案审核列支维修资】金申请同《意后报市、》县房产部门》。备案;动用公有【。住房维修资金—的经公?有住房维修》资金管?理部门审核同意;市!、县房产部门或者】公,有住房维修》资金管理部》门发现?不符合法律、法【规、规章和使—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!正;    ! 3、?。业主委员会、公有】住房维修资金管理】部门持?市、县?房产部门备》案证明向专户—管,。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!资金的通知;— ?     4、专户!管理银行《在收到划转维修【资金的通知后3【个工作日内将所需】维修:资金划转至维—修,单位 《     —发生:危及房屋安全—等紧急情况后未按照!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!、改造的市、—。县房产部门可—以组织代修维—修费用从相关—业主维修资金分户】账中:列支;其中》涉及已?售公有住房的—还应当从公有—住房维修资金中【列支 《 由市《、县房产部门组织代!修的:市、县房产》部门可?以安:排物业服《务企:。业或专业维修应【急施工队进行—紧急维修施工组织协!调解决?维修中?的有关事宜维修【费用在相关业主的】维修资金《和公有住房》维,修资金?中分摊?列支项目维修资料应!予保存 — 》第二十二《条 : 下列费用不得【从,维修资金《中,。。列,支     (】一,)依:法应:。当由建设单位或者】施工单位《承担的住宅》共用部位、共用【设施设备维》修、:更新和改造费用; !  —   ?(二)依《法应当由《相关单位承担—的供水、供电、供】。气、供热、》通讯、?有,线电视等管》线和设?施设备的维修—、,养,护费用; 》 ?    (三)【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!因人为损坏住宅【共用部位、》共用设施设备所需】的修复费用》; :   》  (四)根—据物业服《务合同约定应当【由物业服务企业【承担的住宅共用部】位、共用设施—设备的?维修和养《护费用 》 第【二十三条 在保】证维:修资金正常使—用的前提下可以按】照国家?。有关规定和》程序将闲置资金【用于购买一级—市场国债 》     利】用业主交存》的维修资金购买国债!的应当经业主大【会同意;未成立业】主,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!分占建筑物总—面积三分之》二以上?的业主且占总人数】三分之二以上业主】同意:     禁!止利用维修资金从事!国债回购《、委托?理财业务或者将【购买的国债》用于质押《、,抵押等担保行为 】 ,   《  :利用:从公有住房售房【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!购买国债的》应当根据售房—。。单位的财政隶属关】系报经同级财政【部门同意 — , 》。第二十四条 下】列资金应当转—入维修资金滚—存使用   【  (一)维修资金!的存:储利息; 】。。    (二—)利用维修资金购】买国债的增值收益;!   —  (三)利用住】宅,共,用部位?。、共用设《施设备进《行经营的《业主所得收益—但业主?。。大会另有决定的除】外; ?     【。(四)住宅》共用:设施设备报废后回】收的残值 】第四章? 监 督 管 理】 第二十五条 】 房屋所有权转让】时业主应《当向受让人说明维修!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!并出具有效》证,明,。。该房屋分户账—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!房屋:所有权同时过户 !     —受让人?应当持维修资—金过户的协议、【。房屋权属证》书、:身份证?等到当地房》产部门及专户管【。理银行办理分户账】更,。名手续 》 《。。 第?二十六条 房屋灭!失的房?屋分户?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!。应当返还《业主其中售房单位交!存的:维修资金《账面余?。额返还?售房单位;售房单】。位不存在的按照售】房单位?财,务隶属关系》收,缴同级国库 】 第二十】七条 市、—县房产部门》公有住?房维修资金管理【部门及业主委员会】。与专户?管,理银行应当建—立维修资金账—。目核对、公布—和查询制度每—年至少?核对、公布》一次公?布内容应《当包括 —  :。  : (一)维修资【金交存、使用、增值!收益和结《存的总?额;:     】(二:)发生列支的—项目、费《用和分摊情况; 】     (】三):业主、公有》住房:售房单位分户账【中维修资金交存、使!用、:增值:收益和结《存的金额;》 ,     (】四)其他有关维【。修资金使用和管【理的:情况  【  :。 业主、公有住【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!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!求复核;市、县【房产部门已》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!管理部门及》业主委员会对资金】账户变?化情况有异议—的可:以,要求专户《管理:银行进行复核;【业,主、公有《。。住房售房单位对【其分户?账中:维修资?金交存、使用、【增值收益、》账,面余额及发生列支】的项:目、费用《和分摊情况可—以随时查询 !。。 第》二十八条 —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应!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!的审计监《。督;应?当执:行,财政部门的财务管】理和会计核算—有关:规定接受《财政部门对资—金收支财务管—。理和会计核算制度】执行:情况:的监督 — 》第二十九条 【维修资金《专用票据的》购,领、:使用、保《存,、核:销管理?应当按照财政—部门的有关规—定,执,行并接受财政部门】的监督检查》 【 ,第三十条 市、县!。房产部门、财政【部门及其工》作,人员公?有住房出售单位【开发建设单》。位物业服《务,企业:或业主大会违—反实施?细则有关规定按【住宅专项《维修资金《管理办法规定予以】处,理 ?第五章 附 则】 , 第三十一》条,本省行政区域内廉租!住房、公共租赁住】房,维修资金的使用、管!。理按照?有关规定执行 【 , : 第三十【二条: , 市、县房产部门会!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!依据本实施》细,则制定本行政区【域内维修资》金,。管理具体实施意见 !。 【第三十?三条 本实施细】则自2012年【1月1日起施—。行有效?期为5?年1:999年7月23】日河北省《建设委员会》、河北省财》政厅关?于,转发建设部、财【政部〈关《于印发住宅共用【部位共用设施—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!。法的通知〉的通知】。(冀建房[1—999]《310号)》同时:。废止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