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河北省住宅专项!维修资金管》理实施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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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河北省】住宅专项《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!则的通知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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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部门 河!北省住房和》城,乡建设厅 河北省】财政厅? ,
《文号 冀建》法〔20《11〕?78:8号 《
各【。设,区市、县《(市:)住房?。保障和房产管理局】、住房城乡》建设局、《。财政局
!。河北省住《宅专项维修》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!经,审查通?过现予印发请遵照】执行
二—○一一年十》二月二?。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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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则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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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加强!住宅专项维修资金】管理:保障住宅共用—部,位、共用设施—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!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!资金所有者的—合法权益根据原建】设部、?财政部住《宅专项维修》资,金管理办法规定制定!本实施细则》
— 第二《条 本省》行政:区域内商品住宅、】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!项维修资金》的交存、使》用、管?理,和监督适用》本实施细则》
】本实施?。细则所称住宅—专项维修资》。金(以?下简:称“维修资金—”)是指专项用于住!宅共用?部位、?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!。满后的维修和更【新、改造的资金【
》
第三条— 本实施细则【所称住宅共用—部位是指根据法【。律、法规和房屋【买卖合同由》单幢住宅内业主或】者单幢住宅内—业主及?。与之:结构相连的非住【宅业:。主,共有的?部,位一:般包括住宅的基础】、承重墙体、柱【、梁、楼板、屋顶以!及户外的墙》面、门厅、楼梯间】、走廊通道等
【
本实!施细则所称共—用,设施:设备:是指根据法律、【法,规和房屋买卖合同】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!业主及有关非—住宅业?主共有的附属设施】设备一般包括电梯】、天线、照明、消】防设施、绿地—、道路、《路灯、下水管道、】雨水管道、沟渠、】池、井、非经营【性车场?车库、公益性文体设!施和共用设施设备】使用的房屋等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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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—条 维修资金管理!和使用实《行专户存储、专款专!用、所有权人决策】、政府监督的—原则:
】。第,。五条 《省住房和城》乡建设?主管部门会》同省财政部门负责】全省维修《资金的指导和监督】工作
》 设—区市:、县(市《)人民?政府房产行政—管理部?门(以下简称市、县!房,产部门)会同同【级财政部门》负责本行政区域【。内的维修资金的监督!管理
第二章 】。维修资金交存—
第六条 住】宅业主、住宅小【区内的非住宅业主】。、住宅小区外与单幢!。。住宅结构相连或者】具有共有设施设【备的非住宅业—。主均:应按规定《交存:维修资金《
《 住宅只属于!。一个业主所有—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!共,用部位、共用—设施设备的不交存】维修资金
》
第七!条 商品》住宅业主、》非住宅?业主:。。按照所拥有》的物业建筑》面积交存维修资【金每平方米建筑【面,积首期交存》维修资金的数额【为当地住宅建—筑安装工程》每平:方米造价的5—%-6%
— 市、县!房产部?门应当合理确—定、公布每平—方米建筑《。面积应?。交存的首期维修资】金交:存,的数额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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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】条 ?。出售公有《住房的按照》下列规定交存—维修资金
—
(一—)业主按照》所拥有物《业的建筑面积交【存维修资金每平【方米建筑面》积交存?首期维修资金的数】额为:当地房改《。成本价的2% 【
》。
(二)售房单】位按:照多: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!。的20?%、高层住宅不低】于售房款的30%从!售,房款中?一次性?提取:维修资金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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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九,。条 由业》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归!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!售房款中《提取的维修资金属】于售房单位所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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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! 业主大会成立前!商品住宅业主—、非住宅《业主交存的维修资】金由物业《所,在地市?、县房产部门代管】;,。。已售公有住房归【集的维修《资金由物业》所在地?市、县财政部门【或者房产部门负【责管理
《
, ? 市《。、,县房产部门、—公有住房维》修资:。金管:理部门应当》委,托所在地《一家商?业银行?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维!。修资金的专户—管理银行《。并在专户管理银【行,。开立维修《资金专?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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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开立商!品住宅维修资—金专户应《当,以物:业,。管理区域为单—位设账按房》屋户门号《设分户账;未划定物!业管理区域》的以幢为单位设【账按房?屋,。户,门号:。设分户账
》
【出售的公《有住房开立》维修资金《专户应当按照售【房单:位设账按幢设分【账;其中业主—交存的维修资金按房!屋户门?。号设分户帐
—
第】十一条 《 商品住宅的—业主应当在办—理房屋入住》。手续前?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!维修资金《专户
— 已售公有住【房的业主《应,当,在办理房屋入—住手续前将首—期维修资金存—。入公有住房维修资】金,专户:或者交由售房—单位存入《公有住房《维,修资金专户
! 《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!当在收到《售房款?之日起30日内【将提:取的维修《资金:存入公有住房维【修资金?专户
【 《 (一)业》。主或业主委托代办的!售,房,。单位、公有住—。房售房?单位到房屋》所在地市、》。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!房维修资《金管理部门办理维修!资金交?存,。额,核定登记《;
— (二)—市、县?房产部门《。或公有住房维修资金!管理部门对》。交存人、房屋所在】小区(?项目)?名称、地址、幢号】、,房号、建筑》面积及交存款额等】进,行,核定后就上》述事项进《行登记向交存人、】开,户银行开具住—宅专项维修资金交】存核定?单;
《 ? (三)业【主或业主委托的【售房单位、》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持!住宅专项维》修资金?交存核定单到—。开户银行交存维修】资金
?
— (四)专户—管,。理,银行、代收维修资金!的售房单《位应:当出:具,由省人民政府财政】部门统?一监制的维修—资金专用票据
【
, —开户银行收》款后应?当向:交存人出具财政部门!统一监制的住宅【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!。证
【 , 第十二条 【应交存维修》资金的住宅在办理房!屋所有权登记前应】。当足:。额交存首期维—修资金未《按规定交存》首期维修资》金的开发《建设单?位或者公有住房【出售:单,位不得将房屋—交,付购:买人
》 《 ,新建房屋未竣工【前不得强行要求【购房人预交维修资】金
【 第?十三条 业主大】会成立后业主交存的!维修资金的》管理由本物业—管理区域内》业主大会《决定经业主大会依】法讨论?决定划转《的按照下列》程序划?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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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一)业主大会向【市、县房产部—门,或者:公有住房维》修资:金管:理部门发出书—。面通知通知应当附】具,有关划转维修资【金的决定、维修资】金管:理方案等有关证【明、材料
》
(】二):业主大会应当开立维!修资:金专户并以物业管理!区域:为单位设账按房【屋户门号设分户账】
】。。(三)市《、县房?产部门或公有住【房维修资金》管理:部门在收到通知之日!起30?日内通知专户管【理银行将该物业管】。理区域内《业,主交存的维修—资金账面《余额划转至业主【大会开立的维修资】。金专户并《将有关账目等移交】业主委员会
【 : , 经依法讨【论决定继续由—市、县?房产部门《代管或公有住房住宅!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负!责管理的业》主大会向市、县房】产部:门或者公《有住房维修》资金:管理部门发出书面】通知:市、:县房:产部门或者公有住】房维修资金管理部】门应当继《续履行维《修资金管理的相应】义务
》
?。 :第十四条 维修】资金:划转后?的账目管理单位【由业主大《会决定账目管理单位!及人员?应具备相应的管【理资:质和专业素质—业,主大:会应当建立维修资】金管理制度开立的维!修资金账《户,应当接受所在地市、!县房产部门或公【。有住房维修》资金管理《部门的监督
—
《
第十五—条 业主分户【账面维修资》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!额3:0%的账目管理【单位:应及:时告:知业:主,委,员会或业主业主【应当:在,收到通知后60日】内续交续《交后:的维修资《金金额应不》少于首期交》。存额
!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!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!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!续交的?具体管理办法由市、!县房产部门会同【同级财?政部门制《定
】 ,第十六条 商【品住宅、售后公【有住房未交存维修资!金的应当补交
】 业主委员会!。。有向业主催交维修资!金的义务《
第三章 维修资!。金使用
第十【七条 凡由供水】、供电、供气、【供热、通信、有线电!视等单位负责维【护管理的共用部位共!用设施设备》由相关?单位承担维修工程费!用,
】物业管理区》域内楼房外的共用】设施设备的维—。修工程?费用由?全体业?主按所拥《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!摊
楼房【内共:用部位和供楼房内全!。体业主共《用的: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!由该楼房《全,体业主?按所拥有建》筑,面,积的比例分摊;楼房!内,供,部分:业主共用《的,设施设备的维修费】用由相关业主按【所,拥有建筑面积的比】。例分摊
】 , , : 涉及尚未售出的商!品住宅、非住宅【或者公有住房的【开发建设单位—。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!当按照?尚未售出商》品住宅或者公有住】房的建筑面积—分摊维修《和更新、改》造费用
! , 第:十八条 物—业服务企业》应当每年定期对【住宅共 《用部位共用设施设】备进行检《查根据检查结果制定!。下年度维修计划、编!制费:用预算
》 :
第十—九条 ?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!大,会管理?前,需要使用维修资【金的按照《以下程序《办理
— (一)物业!服,务,企业或者相》关业主根据需—维修:和更新、改造—项目的情况提出使用!建议建议内容—包括房屋坐落、维修!项目概况、》维修理由、工程造】价、:涉及业主《。户数等
【 : (二)维修资】。金列支范围内专【有部分占建筑物【总面积三《分之二以《上的业主且占总【人数三分之二以【上,的业主讨论通过使】用建议并《确,定具体办《理,维修资金使用—手续的委托代理人】
(!三)物业服务—企业或者相》关业:主组:织制定使用方案【;
— (《四)物业服务企业或!者相关业主》持下列材料向—所在地市、县—房产部门申请资【金,支取;其中》动,用公有住房》维修资金的向公有住!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!申请资金《支取
— 1、使用】维修资金《申请;
— ? 2、专有部分】占相关房屋》面积三?分,之二以上的业主且】占相:关总人数三分之【二以上业主同意使用!。维修:资金的决议;
【
》 3、《委托办理维修资金使!用,事宜的?委托证?明、办理人身份证】及复印件;
】 4、维】修,。。资金使?用方案?和维修施工》合同;
《
: , ,。 , 5、维修费用】分摊明细表
】 《 (:五)市?、县:。房产部?门或公有住房维修】资金管理部门收【到申请后10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】核审核同意后向【专户管理银》。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!的通知;不同意【的,向申请?。人书面说明理—由
】 (:六)专户管理银行】在收到划《。转维修资金的通【知后5?个工作日内将所【需维修资《金划转至维修单【位
!第,二十条 》维修资金划转—业主大会管理—后需要使《用维修资金的按照】。。以下程序办理
【
《 (一)物业服!务企业提《出使用?方案:使用方案应》当包括拟维修、【更新和改《造项目、费》用预算、《列支范围、发生危及!房屋安全等紧急【。情况以及其》。他需临时使用—维修资金的情—况的处置办法等【;没:有物业服务》企业的由相关业【主提出使用方—案
《 (二)由!业主大会、相关【业主依法通过—使用:方案;
! (三《)物业服《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!组,织实施?使用:方案:;
】 (四)物业服务】企业或者《相关:业主持有《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!申请列支维修资金】;,其中动用公有住房维!修资金的向公有【住,房,。维修资金管理—部门申请列支;
! (五】),业主委员会依据【维修资金《。使用方案审核列【支维修资金》申请同意《后报市、县房—产部门备案》其中动?用公有住房维修资】金的还应当经公有住!。房维修资金》管理部门审核同意】市、县房《产部门或者公有【住房:维,修资金管理部门发】现,不符合法律》、法规、规章和【使用方案的应—当责令改正;
】 《 (六《)业:主委员会、》公有住房维》修,资金管?理部门持市》、县房产部门—备案证明向专户【管理银行《发出划转维修资金】的通:知;
《 ? ?(七)专户管理银】行在收到划转—维,。修资金的通知后5】个,工作日?内将所需维修资金划!转至维修单位—
?
第二【十一条 《 ,发生危及房屋—安全、漏雨等—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!住宅共用部位、共】用,设施设?。备,。。进行:维修和更新》、改造的《按照以下《规定列支维修资【金
《 (—一)维修资》金划转业主大会管】理前按照下列程序】办理
《 ? 1、物业服】务企业或者相—关业主持房》。屋安全?。或设施?设备鉴定机构出具的!证,明等有?关材料向所在地市】、县房?产部门或公有住房维!修,资金管理《部门申请列支;
!。。 : , 2、市、【县房产部门》或公有住房维修资金!管理部门收》到申请后《3个工作日内—完成审核审核—同意后向《。专户管理银行发出】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!;不同意的向—申请人书面说—明理由?
【 3、?专户管?理,银行在收到划转维修!资金的通知后3个工!作日内将所需维修】资,金划转至维修单位
!
4】、维修完毕后—。应当依法履》行有关程序或—在相关范围内公告
!
【(二)维《修资金划转业主【大会管理后》按照:以下程序办》理
:
— 1、物业服务企业!或者相关业主—持房屋安全或—设施设备《鉴定机构出具的证】明等有关材料向业】主委:员会提出《列支:;其中动用公—有住房维修》资金的向《。公有住房维》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!列,支;:
? 》2、业主委员—。会依据维修资金使用!方案审?核,列支维修资金申请同!意后报市、》县房:产部门备《案,。;动用公《有住房维修资金【的经公有住》房维修资金管—理部门审《核同意;市》、县:房产部门或》者公有住房维修资金!管理:部门发现不符—合法律、《法规、规《章和使?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!正,;
】 3:、业主委《员会、公有住—房维修?资金管理部门持市、!县房产部门备案证明!向专户管理》银行发出划》转维修资金的通知;!
: 》 4、专《户管理?银行在收到划—转维修资金的通知】后3个?工,作日:内将所需维修资【金划转至维修单位】
?。 《 发生危及房屋安】全等紧急情况后【未按照?规定实?。施维修和更新—、改造的市》、县房产部门可以组!织代:修维修费用从相关】业主维修资金—。分户账中列支;其中!涉及已售《公有住房的还应【当从公有住》房维修资金中列支】
由市、县房!产,部门组织《代修:的市、县房产部【。门可以安排物—业服务企业或—专业维修应急施工】。队进:行,紧,急维:修施工组织》协,。调解决维修中的【有关事宜维》修费用在相》关业主的维修—资金和公有》住房维修资金中分】摊列支项《目维修?资料应?予保存
—
第二【十二条 》下列费用不得从维】修资金中列支
】 《(一)依法应当【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!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!部位:、共用设施设—备,维,修、更新和改—造费用;
【
— ,(二)依法》应当:由相关单位承担【。的供水、供》电,、供气、供热、通讯!、有线电视等管线和!设施设备的维修【、,养护费用;
! , ?(三:)应当由当事人承担!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!用部位、《共用设?施设备所需的修复】。费用;
! :(四)根据物业服】务合同约《定应:当由物?业服:务企业承担》的住宅共用部位、共!用设施设备的—维修和养护费用
】
第】二十三条 在保证!维修资?金正常?使用:的前提下可》以按:照,国家有关规定—和程序将闲置—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!。场国:债
【 利用业主交【存的维修资金—。购买国债的应—当经:业主大会同意;【未成立?业主大会的应当经】专有部分占建—筑物:总面积?三分之?二以上?的业主且占总人【数,三分之二以上业主】同意
《 禁止利!用,维修:资,金从:事国债回购、委托理!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!国债用于质押、【抵押等?担,保,行为:
? 利用从公!有,住房售房款中—提取的维修资—金购买国债》的应当根据售—房,单位的财政隶属关】系报经同级财—政部门同意
!
第》二十四条 下列资!金应:当,转入维修资金滚存使!用
(】一):维修资金的》存储利息;
! (二)【利用: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!增值收益;
! (三)利用!住宅共用部位—、共用设施》设备进行经营—的,业主所得收益但业】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!外;
》
, (四—)住:宅共:用,设施设备报废后【回收的残值 【
:第四章 《监 督 管 —理
第二》十五:条 : 房屋所有权转【让,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!说明维修资金交存】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!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!中,结余的维修资—金随:房屋所有《权,同时过户
! : 受让人应当—。持维修资金过户的协!。。议、房屋权属证书、!身份证等到当地【房产部?门及专户《管理银?。行办理分户账更名】手续
】。 第二《十六:条 房《。屋灭失的房屋分【户账中结余的维【修资金应当返还【业主:其中售房《单位交存的》维修资金账面余额】返还:售房单位;售房单位!不存在的按照售房】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!缴同级国库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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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?二十七条 市、】县,房产部门公有—住房:维修资金《管理部门及业—主委员会与》专户管理银》行应当建立维修资】金账目?核对、公布和查询】制度每年至少核对、!公布一次公布内容应!。当包括
】 (一)—维修资?金交存、使用、【增值收?益和结?存的:总额;
》 《 (二)发—生列支的《项,目、费用和分摊情】。况;
! (三)《业主、公《有住:房售房单位分户账】中维修资金》交存、使用、增值收!益和结存的金额;
!
(】。。四)其他《有关:维,修资金使用和管理】的情况
! 业主、》公有住房售房—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!异,议,的,可以要求复》核;:市、县房产部门【已售公有住房维【。修资金?管理部门及业—。主委员会对资金账】户变化?情况有异议的可【以要求专户》管理银行进》行复核;《业主、公有住房售】房单位对其》。分户账中《维,修资金交存、使用】、增值收益、账【面余额?及发生列支的项【目、费用和分摊情况!可,。以随时查询
【
》。 第二十八条 】维修:资金管理使用应【当依法接受审计部】门的审计监督;【应当执行财政部门】的财:务管理和《。会计核算《有关规定接受—财政:部门对资金收支【财,务管理和会计核【算制度执行情—况的监督
—
—第二十?。九条 维修资金专!用票据的购》领、使用《。、保:存、核?销管:理应当按《照财政部门的有【关规定执行并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!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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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第三十条 !。。。市、县房产部—门、财政部门及其】工作人员公有—住房出售单》。。位开发建设单位物业!服务企业《或业主大会违—。反,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!住宅专?项维修资《金管理办《法规定予《以处理
《。
第:五章 附 则【
第三十一—条本省行政》区域内?廉租住房、》公共租赁住房维【修资金的使用、【管理按照《有关规定《。。执行
【
, 第三十二—条 市、》。县房产部门会同同】级财政部门可—以依据本《实施细则制定本行政!区域内维修》资金管理具》体实施意见》
— 第?三,十三条 》本实施细《则,自2012》年,1月1日起施行【有效期为5年199!9年7月23日【河北:省建设委《员,会、河北《。省财政厅关于转发】建设部?、财政部〈》关于印发《住宅共用《部位共用设》施设: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!的通知?〉的通知(冀建【房[19《99]31》0号)同时废止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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