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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河—北省:住宅专项维修资【金管理实施细—则 关【于印发河北省—。住宅专项维修资【金管理实施细则【的通知 发】布部门 河北省住】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!北省财政厅 ! 文号 《。冀建法〔201【1〕78《8号: — , 各设区市、县【(市)?住房保障和》房产管理《局、住房城乡建【设局、财政局—   《 , 河北省住宅专项维!修资: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!审,查通过现《予印发?请遵照执行 二!○,一一年十二月二【十六日 第—一章 ?总 则 第一】条 ?为加强住宅专项【维修资金管理保障】住宅:共用部?位、共用设施设备的!。。维修和正《常,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!修资金所有》者的:合法权益根据—原建设部《、财:政部住宅专项—维修: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制!定,本实:施细则 】 第二条 】本省行政《区域内商品住宅、售!后公有住房住宅【专项维修《资金的交存、—使用、管理》和监督适用本实施】细则    ! 本实施细则所【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!(以下简称“维修】资金”)是指专项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、!共用设施《设备保?。修期满后的维修【和更新、改造—的资金? 【 第三条 本【实施细?则所称住《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!法律、法规和房屋】买卖合同由单幢住】宅内业主或者—单幢住宅内》业主及与之》结构相连的非住【宅业:主共有的部》位一般包《括住宅的基础、承】重墙体?、柱:、梁、楼板、—屋顶以及户》外的墙?面、门厅、》楼梯间、走》廊通:道,等 》    《本实施细则所称共】用设施设备》是指根据法律、【法规:和,房屋:买卖合同《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!业,。主,及有关非住》宅业主共有的附属】设施设备一般—包括电梯、天线、】照明、消防设施、】绿地、?道路、?。路灯、下水管—道、:雨水管?。。。道、沟渠《、,池、:井、非经营性车【场,车库、公《益,性文体设施和共用】设施设备使》用的房屋等 ! ? 第四条 维修】资金:管理和?使用实行专》户存储、专款专【用、所有权人—决策:、政府监督的原则】 : 第【五条 省住房和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】会同省财政》部门负责全省维【修资: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! ,     设区!市,、县(市《)人民政《府房产行政管理【部门:(以下简称市、【。县,房,产部门)会同同级财!政部门负责》本行政区域内的维修!资金的监督管理【 :第二章 维修—资金交存 》 第六条 住宅业!。主、住宅小区内的非!住宅业主《、住宅小区外与单幢!住宅结构相》。连或:者具有共有设施设】备的非?住宅业主均》应按规?定交存维修资金【。     住!宅只属于一》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!物业不具有共用部】位、共?用设施设《备的不交存维修资】金,。 — 第七条》 商品住》宅业主、非》住宅业?主按:照所: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!交存维修资》金每: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!交存维修资金的【数额: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!工程每平方米造【。价的5%-6—% 《 ,    市、县房】产部门应当合理确】定,、公布每平方米【建筑面积《。。应交存的首期维修资!。金交存的数额 】 第八条! , 出售公有住—房的按照下列规定】交存维修资金  !  ?(一)业主按照所拥!有物业?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!资金每平方米建【。筑面积交存》首期维修《。。资金的数额为当【地房:改成本价的2%【   — :(二)售房单位按】照多层住宅不低【。于售房款的20【%、:高层:住宅不低于》售房款的30%【从,售房款中《一次性?提取:维修:。资金 —。 ? 第九条 由!业主:交存的维修资—金归业主所有从【公有住房售房—款中提取的维—修资金属于售房【。单位:所有 《 , 第—十条 业主—大会成立前商品住】宅业:主、非?住宅业主交存的【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!地,市,、县房产部门代管】;已售公有》住房归集的维修【资金由物业所在地】市,、,县财政部门》或者房产《部门负责管理 【 ?   ? 市、?。县房产部《门、公?有住房维《。修资金管《理部:门,应当委?托所在地一家—。商业银行作为本【行政区?域,内维修资金》的专户管理银—。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!开立维修《资,金专户 《     开】立商品住《宅维修?资金专户应》当以物业管理区域】为单位设账按—房屋户门号》。设分户?账;未?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!以,幢为单位设账按【房屋户门号》设,分户账 《     【出售:的公:有住房开立维修【。资金专户应当按照】售房:单位设账按》。幢设分账《。;其中业主交—存的维修资金按房】屋户门?号设分户帐 】 第十一】条 : 商品住宅的业主】应,。。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!续前:将首期维修资金存】入维修资金专—。。户 ?。    已售—公有住房的业—主应当在办》理房屋?入住:手续:前将首期维修—资,金存入?公有住?。房维:修资金专户或者交】由售房单《位存入?公有住房维》修资金专户 】  :   公有住房售房!单位应当在》。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!0日内将提取的维】修资金?存,入公有住《房维修资金专户【。 《。。     (【一)业主或业主委托!代办的售《房单位?、公有住房售房单】位到房屋《所在:地市、县房产—部,门,或公有住房维修【资金管理部门办理】维修资金交》。存额核定登记; 】 :    《 (二)市、县房】产部门?或公有住房维修【资金管理部门对交】。存人、房屋所在小】。区(项目)名—称、地址、幢号【、,房号:、建筑面积及交存】款额等进《行核定后就上—述事项进行登记【向交:存人、?开户银?行开:具住宅?专,项维修资金》。交存核定单;—  》   (三)业主】或业主?委托:。的售房?单位:、公有?住,房售:房,单,位持:住宅:专项维修资金—。交存核?定单到开户银行【。交存维?。修资金  】   (四)—专户管理《银行、代收维修资金!的售房单位》应,当出具由省人民【政府财政部》门统一监制的维修】资金专?用票:据 : , :  :  开户《银行收款后应当向】交存人出具》财政部?门统一监制的住宅】专项维修资金交存】凭证 — : 第十《二条 应交—。。存维修资金的—住宅: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!记前应?当足额交《存首期维修资金【未按规定交存—首期维修资金—的开: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!住房:出售单位不》得,将房屋交付》购买人  】   ?新建房屋未竣工前】不得强行要求购房人!预交维修资金 】 ,。 《 第十三条 — 业主大会》成,立后业主交存的【维修资金《的,管理:由本物?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!会决定?经业主大会》依,法,讨论:决定划转的按照下】。列程序划转 】    《 (一)业》主大会向市》。、县房产《部门或者公》。有,住房维?修资金管理部门发出!书面通?知通知?应当附具有》关划转维修资金【的决定、维修资金管!。理,方案等有关》证明、材《料 :     【(二)?业主大会《应当开立《维修资金专户并以】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!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!分户账   !。  (?三)市、县》房产部门《或公有住房维修资】金,管理部门《在收到通知》之日起3《0日内?通,。。知专户管理》。银行:将该物业管理区域】。内业主交《存的维修资金—账面余额划转—至,业主大会开立的维修!资金专户并将有【关账目等《移交业主委员会【。 , ,。 :    经》依法讨论决》。定,。继续由市《、县房产部门代管或!公有住房《住宅维修《资金管?理部门?负责管理的》业主大会向市、【县房产?部门或?者,公,有住:房维:修资金管理部—门发出书面通知【市、县房产》部门或?者公有?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!门应当?继续履行维修资金】管理的相应义务 !。。 : 《第十四?条, 维修资金—划转后的《。账目管理《。单位由业主大会【决定账目管理单位及!人员应具备》相应的管理资质和专!业素:质业主?大会应当建》立,维修资?。金管理制度开—立的维修资金账户】应当接受所在地市】、县房产部门或公有!住房维修《资金管理《。部门:的监督 【 : 第十五条— 业主分》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!不足首?期交存?。额30%的账目管】理单:位应及时告知—业主委员会或业【主业主应当在收到】通,知后60日内续【交续:交后的维《修资金金额应—不少:于首期交存》。。额 ? ,    《 成立业主大会的】续交方案《由,业主大会《决定未成立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】具体管理办法由【市、县房产部—门会:同同级?财,政部门制《定,。 , 》 :第十六条《 :商品住宅、》售后公有住》房,未交存维《修,资金的应当补—交  《   业主委员会】有向:业主催交《维,修资金的义务— 第三章 维修】资金使用《 ,。 第十七条 凡由!供水:、供电、供》气、供?热、通信《、有线电视等单位负!责,维护管理的共—用部位共用设施设】备由相关单》位承担维修工程【费用:   —。  物业管理区域内!楼房外的共用设施】设备的维修工—。程费用由全体—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!积的比例分摊—。。   楼房内共】。用部位和供楼房内全!体业主共《用,。的设施设备的—维修费?用由该楼房全体业主!。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!比例:分摊;?楼房内供部分—业,主共用的设施设备】的维修费用由—相关业?主按所拥有》建筑面积的比—例分摊 》     】涉及:尚未:售,出的商品住》宅、非?。住宅或者公有住【房的开发建设单位】或,者公有住《房单位应当按照尚】未,售出商品住宅或【者公:有住房的《建筑面积《。分摊维修和》更,新、:改造费用 】 , 第十八条【 物业服务企【业应当每年》定,期对住宅《共 :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!进行检查根》据,检查结果《制定下年度》。维修计划、编制费】用预算 【 ? 第十九条 — 维修资金划转【业主大会管理—前需要使用》维,修资金的按照以下】程序办理 》 ? ,   (一)物业服!务企业或者相关业】主根据需《维修:和更新?。、改造项《目的:。。情况提出《使用建议《建议内容包括房屋坐!落、:维修项目概》况、维修理》由、工程造价、涉】及业主户数等— :   《  (二)维—修资金列支范—围内专?有部分占建筑—。物总面?积三分之二以上的】业主且占总》人数三分之二以【上的业主讨论—通过:使用:建议并?确定具体《办,理维修资金》使用手续的委托【代理人 【 , ,。  :。(三)物业服务企】业或者?相关业主组织制定】使用方案; 【   《。  (四)物业服务!企业或?者相:关业:主持下列材料向所在!地市、县《房产:部门申请资》金支取;其中动用】公,。有,住房维修资金的向】公有住房《维修资?金管理部门申请【资金:。支取 《。     1、使!用维修资金申请【。; 》 ,   2《、专有部《分占相关房屋—面积三分之》二以上?的业:主且占相关总—人数三?分之二以上》业主同意使用维【修资:。。金的决议《;     !3、委托办理维修资!。金使用事宜的委托证!明、办理人》身,份证及复印件; ! ,     4、维】修资金使用方—。。案和维修施工合同】; :  《。  : 5:、维修费用分摊【。明细表 《。   》  (五)市、县房!产部门或公》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!部门收到《申请后10个工作】日内完?成审核审核同—。意后向专户管—理银:行发出划转》维修资金的》通,知;不同意的向申请!人书面说明理由 】  《   (《六):专户:管理银行在》。收到划转维》修资:金的通?知后5?个工作日内将所需维!修资金划《转至维修单》。位 ? 第二十!条 维修资金划转!业主大会管理后需】要使用?维,修资金的《按照以下程序—办理 —。    (一)物】业,服务企业提》出使用?方案使用方案应当】包括:拟维修、更新—和改:造,项目、?费用预算、列支【范围、?发生危及房屋安【全等:紧急情况《以及其他需》临时使?用维:修资金的情况—。的处置办法等;没有!物业服务企业的由】相,。关业主?提出:使用方案 —     —(二)由业主大【会、相关业主依【法通过使《用方案; 】    (三)【物,业服务?企业或者《相关业主《组,织实施使《。用方案; —     —(四:)物:业服:。务企:业或者相关业主【持有关?材料向业主委员【会申请列支维修【资,。金;其中动》用,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!。向公有住《。房维修资金》管理部门申请—列支;   !  (五)》业主委员《会依据维修资金使用!方案审核列支维修资!金申请同意》后报市、县房—产部门备案其中动】。用,公有:住房维修资金的【还应当经公》有住房维《修资金?管理部门审核—同意市、县房产部】门或者公有住房维】修资金?。管理部门发现不符】合法律?。、法规、规章和使用!方案:的应当责令改正;】 ,     (六!)业主?委员会、《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!理,部门持市、县房产】部门备案《证明向专户管—理,银行发出划转维修】资金的?通知:; 《     》(七)专户管理银】行在收?到划转维修资—金的通知后》5个工?作日内将所》需,维修资金划转至维】修单位? , — 第二十一条— 发生危》及房屋安全、漏【雨等紧急情况—需要立即《对住宅共《用部位、共用—设,施设备进《行维修和更新—、改造的《按照以下规定—列支:维,修资金   ! , (一)维修资【金划:转业主大会管理【前按照下列》程序办理 》     1、!物业服务《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!。房屋安全《或设施设《备鉴定机构出具的证!明等有?关材料向所在地市、!县,。房产:部门或?公有住房《维修资?金管理部门申—。请列支; —  ?   2、市—、,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!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!收到申请《后3个工作日—内完成?审核审?核同意后《向专户?管理银行《发出划转维修—资金的通知;—不同意的向》。申请人书面说明【理,由   【  3、专户—。管理银行在收到划转!维修资金的通知【后3个工作日内将】所需维修《资金划转至》维修单位《 《    4、维修】完毕后应当依—法履行有关程—序或在相《关范围内公告 【   》  (?二)维修资金划转业!主大会管《理后按照以下程序办!理 《     》1、物?。。业服务企《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房!屋安全或设》施设备鉴《定机构?出具的证明等—有关:材料向业主委—员,会提出列支;其中】动用公?有住房维修资—金的向公《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!部门申?请列支; 》  《。  : 2、业主》委员会依据维修【资金使用方案审核】列支维修资金申请】同意后报市、—县,房产:部门备案;动—用公有住房维—修资金的经公有【住房维修资金—管理:部门:审核同意;市、县房!产部门或者公有住房!维修:资金管理部门发现】不符合法律、法规】。。、规章和使用方【案的应当责令—。改正; 《    — 3、?业主委员会、公有住!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!。。持市、县《。房产部门备》案,证明向专户》管理银?行发出划转维—。修资金的通知; !  ? ,。  4、专户—管理银行在收到划】转维修资《金的通知后3—个,工作日内将所—需维修资金》划转至维修单—位 《     发—生危及?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!后未按照规》定实施维修和更新】、改造的市、—县房产?部门:可以组?织,代修:维修费用从相—关业主维修》资金分?户账中列支;—其中涉及已售公【有,住房的还《应当从公有》住房维修资金—中列支 由】市、县房产部门组织!代修的市、县房【产部门可以安排物业!服务企业或专—业维修应急施工队进!行,。紧急维修施工组织协!调解:决维修?中的有关《事宜维?修费用在相关—业主的维修资金和】公有住房维修资【金中分摊列》支项目维修》资料应予保存— — 第?二十二条 下【列费用不得》从,维修资金中列支 】    《 ,(一)依法》应当由建设单位或】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!。宅,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!。设备维修、更—新和改造费用—; 》。     (二】)依法应当由相关单!位承担的供》水、供?电、供?气,、供热、通讯、有】线电视等管线和设】施设:备的维修、养护费】用; 》     (三)】应,当由当事人》承担的因人为损【坏住宅共用部位、】共用:。设施设?备所需的修》。复,费用; 【    (》四,。),根,据物业服《务合同?。约,定,应当由物《业服务企业承—担的住宅共用—部,。位、共用《设施设备《的维修?和养护费用 ! : :。第二十三条 在保!证维修资金正常【使用的前《提下可以《按,照国家有关规定【和程序将闲》置资金?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!债     !利用业主交存—的,。维,修资: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!业主大会同意;【未成立业《主大会的应当经专】有部分占建筑物总】面积三?分之二以上的—业主且占总人数【三分之二以上业主】。同意  【  : 禁止利用》维修资金从事国债】回购:、,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!购买的国《债用于质《押、:抵押:等担保行为 【     利【用从:公有住房售》房款中提《取的维修资金购买】国债:的应当根据》。售房单位的》。财政隶属关系报经】同,级财政部门》同意 》 》第二十?四条 《下列资金应当—转入:。维修资金滚存—使用 ?    《 (一)维》。修资金的《存储利息; 【     (二】)利用维修资金【购买国债的增—值收益; 》     (三!。),。利,用住宅?共用部?位、共用设》施设备进《行,经营的业主所得收】益但业主大》会另有决定的—除外;? ?   ?  (四)住—宅共用设施》设备报废后回—。收的残值 】第四章 监 督 管! ,。理 ?第二十五条 房】。屋所有?权转让时《业主应当《向受让人说明—维修:资金交存和结余情】况并出具有》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!中,结余的?维修资金随》房屋所有《。权,。同时过户 【     受让人】应当持维修资金过】户的协议、房屋【权属证书、身份【证,等到当地房产部【。。门及:。专户管理银行—办理分户账更—名手续 ! 第二十六条 】 ,房屋灭失的房—屋分:户账:中结余的维修资金应!当,返还业主其中售房单!位交存的《维修资金账》面余额返还售—。房单位;《售房: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!房,单,位财务隶属关—系收缴同级国库 ! 第【二,十七条? :市、县房产部—。门公有住房维修资】金管理部门及—业主委?员会与专《户管理银《行应:当建:立维修资金账目核】对、公布和查询制度!每年:至少:核对、公布一次公】布内:容应当包括 【 ,     (一)维!修资金交存、使【用、增?值收:。益和结存的总—额;  【   (《二,)发生列支的项目】、,费用和分《摊情况; 【     (三)业!主、公有住房售房】单位分户账》中维修资金交存、】。使,用、增?值收:益和结存的金额;】  》。   ?(四)其《他有:关维修资《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!   —  :业主、公有住房售房!单位对公布的情况】有异议的可以要【求复核;市、县房】产部门?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!金管理部门及业主委!员会对资金》账户变化《情,况,有,异议的可以》要求:专户管理银行进【行复核;业》主、公有住房售房单!位,对其分户账中维【修资金?交存、使用、增值】。收益、?账面余额及发生列】。支的:项目、?费用和分摊情况可以!随时查询 — 《 第?二十八条 》 维修资《金管理使用应—当依:法接受审计部—门的审计监督;应当!。执行财政《部门的财务管—理和会计核算有关】规定接受《财政部门对资金【收支:。财务管理和会—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!的监督 】 第二》十九条 维修资金!专用:票据:的购:领、:使用、?保存、核销管理应】当按照财《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!行并接受财政部【门,的监督检查》。 第!三十条 市、县房!产部门、财政部【门及其工作人—员公有住房出售【单位开发建设单位物!。业,服务企业或》业主大会违反实施】细则有关规定按【。住宅专项维》修资金管《理办法?规,定予以处理 【第五章? :附 则 》第三十?一条本省行政—区,。域内廉?租,住房:、公共租《赁,。住房:维修资?。金的使用、管理按】照有关规《定执行 【 第》三十二条《 市、县房产部门!。会同同级财政部【门可以依《据本实?施细则?制定本行政》区,域内维修资金管【理具体实施意见 ! 《 第?三,十三条 《 本实施细则自2】。012年1月—1日:起施行有效期为【5年1999—年7:月23日河》北省建设委员会【、河北省财》政厅关于转发建设部!、财政部〈》关于印发住》宅共用?。部位共用设施—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!法的通知〉》的通知(冀》建房:[19?99:]310号)同【时废止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