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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河》北省住宅《专,项维修资《金,管理实施细则 【 关于印发河!北,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!。。管,理实:。施细则?的通知 》 发?布部:门 河北省住房【和城乡建设厅— 河北省财政厅 】。 文号— 冀:建法〔2《0,11〕788号【 》 各设区—市、县(市)—住房保障和房产【管理局、住房城【乡,建设局、《财政局 》    河北省住】宅,专项维修《资金管理实》施细则已经审查通】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!行 二○—一,一年十?二月二?十六日 第一章】 总 则 【第一条 《 为加强住宅专项】维修资金管》理保障住宅共—用部:位、共用设施设【备的维?修和正?常使用维《护住宅专项维修【资金所有者的合法】权益根据原建设部、!。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!资金管?理办法规定》制定本?实施:细则:。 】第二条 》本省行政区》域内商品《住宅、售后公有住】房住宅专项维—修资金的交存、使用!、管理和监督—适用:本实施细则 】   ?  本实施细则所称!住宅专项维修—资金(?以下:简称“维修资—金,。”)是指专》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!、共用设施设备保】修,。。期满:后的维修和》更新、改《造的资金 】 第》三,条 本实施细则】。。所称住宅共用部位】是指根据法律、法规!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!幢住宅?内,业主或者单幢住宅】内业主及与》之结构相连的非住】宅业主共有的—部,位一般包括》住宅的基《础、承重墙体、柱、!梁、:楼板、屋顶以—及户外的墙面、【门厅、楼梯间、【走廊通道《等 ?     本【实施细?则,所称共用设施—设备是指《根据法律《、,法规:和房:屋,买,。。卖合:同由住宅业主或者】住宅业主及有关非】住宅业主《共有:的附属?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!梯、:天线、照明、消防设!施,、,。绿地、道《路、路灯、下—水管:道、:雨水管道、沟渠【。、池、井、非经营】性车场车库、公【益性文体《设施:和共用设施设备【使用的房屋等— : 《 第四条 维】修资金管理和使用实!行专户存储》、专:款专用、所有权【人决策、政》。府监督的原》则,。 《 : 第五《条 ?省住房和《城,乡建设主管部门会】同省:财政部门负责全省维!修资金的指导—和监督工作 !    设区市、】县(市)人民政府房!产行政管理部门(以!下简称市、》。县房产?部门)?会同同级财》。政,部,门负:责本行政区域内的】维修资金《。的监督管理 — 第二章 维—修资金?交存 第六—条 住宅业主、住!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业!主、住宅《小,区外与单幢住宅【结构相连或》者具有共有》设施设备《的非:住宅业?主均应按《规定交存维》修资金 —     》住宅只属《。。于一个业主》所有且与其他物【业不具有共用—部,位、共用设施设【备的不交存维修资金! , 第七!条 ?商品住宅业主、非住!宅业主按照所—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!交存维?修资金每《平,方米建筑面积首期】交存维?修资金的数额为【。当地住?宅建筑安装工程【每平:方米造价的5%-6!% 《     市、县】。房产:部门应当合》理确定、公布—每平方米《建筑面积应交存【的首期?维修资?。金,交存的数额 ! 第八—条 出《售公: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!定交存?维修:资金 《   (一—)业主按照所拥有物!业的建筑面》积交存维修资金每】平方米建筑面积交】存首期?维修资金的数—额为当?地房改成本价的2】% 《    (二【)售:房单位?按照多层住宅不低】于售:房款的?20%、高层—住宅不低于售房【款的30%》从售房?款中一次性提取维】修资:金 ? 》 ?第九条? , ,由业主交存的维修】资金归业主》所,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!中提取的《维修资金属于售【房单位?所有 》 : , 第?十,条 业主大会成立!前,商品住宅业主、非】住宅业主交存的维】修资金由物业—所在地市、县房【产部门代管;已【售,公有住房《归,集的维修资》金,由物业所在地市【、县财政部门或者房!产部门负责管—理 ?    》。 市、县房》产部门、《公,有住房维修》资金管理部》门应:当委托?所在地一家商业【银行作为本行政区】域内维修资金—的专户管《理银行并在专户【管,理银行开《立维修?资金专户《 ?     开立【商品住?宅维修资《金专户应当以物业】管理区域为》单位设账按房—。屋户门号设分户【账;未划定物—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!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!号,设分户账 》。     出售!的公有住房开立维修!资,金专户应当按—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!。设分账?;其中业主》交存的维修》资金按房屋》户门号设分户帐 】 第十!一,条 商品住—宅的业主应当—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!。前将首期维修资金】存入维?修资金专户》     已售公!。。有,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!理房屋入住手续前】将,首期维修资金存入】公有住房维修资金】专户或?者交由售《房单位存入公—有住房?维修资金专》户 《     公有住】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!到售房款之日起3】0日内将《提取的维《。修,资金存入公有住【房维修资金专户 !。   —  (一《)业主?。或业主委托代办【的售房单位、公有】住,房售房单位到房屋】所在地市、县房产部!门,或公有住房维修资金!管理部门办理维修】。资金交存额核—。定登记;  !   (二》)市、县房产部【门或:公,有住:房维修资金》管理部门对交—存人:、房屋所在小区(】。项目:)名称?、地址、幢号、房号!、建筑面积》及交存款额等进【行核:定,后,就上:述事项进《行登记向交存人【、开户银行开具【住,宅专项维《修资:金交存核定单;【 ?   ?  (三)》业主或业主委托的售!房单位、公有住房售!房单:位持住宅《专项维修《资金交存《核定单到《开户银行交》存维修资金 【     (四】。)专户管理银行、】代,收,维修资金的售—房单位应当出—具由省人民政府【财政部门统一监制】的维修资《金专用?票据 —    开户银【行收款后应当向交】存人出?具财政部门统—一,监制的住宅专项【维修资金交》存凭证 】 第十二条 】 应交存《维修:资金:的住宅在办理—房屋所有权登记前应!。。当足额交存首期维修!资金未按《。规定交?存首期维修资金【的开发?建设单?位,或者公有住》房出售单位》不得将房屋》交付购买《人    】 新建房屋》未竣工前不得强行要!求购房人预交维修】资金 ! 第十三条 业】主大:。会成立后业主交存】的维修资金的管【理由:本物业管理区域【内业主大会决定经】业主大会依法讨【论决定划转的按照下!列程序?划转   】  (一)业—主大会向市》、县:房产部门或》者公有住房维—修资金管理部门发】出书面通《知通知?。应当附具有关划转维!修资金?的决定、维》修,。资金管理方案—等,有,关证明、材料 !   ?  (二)》业主大?会应:当开立维修资金专】户并以物业管—。理,区,域,为单位?设账按房《。屋户门号《设分户账  !   ?(三)市、县房产部!。门或公?有住房维修资金管】理,部门在收到通知【之日起3《0日内通《知专户管理银行将】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!主交存的维修资金】账面余额划》转至业主大会—开立的维修资金【专户并将有关—账目等移交》业主委员会 【     经【依法讨论决》定继续由市、县房】产部门代《管或公?有住房住宅维—修资金管理部—门负责管理》的业主大《会向市、县房—产部:。门或者公有住—房维修资金管理部】门发出书面通知市、!县房产部门》或者公有住房维修】资,金管理部门应—当继续履行维修资】金管:理的相应义务 】 —。第十四条 维修资!金划转?后的账目管理单位】由业主大会决定账】目管理单《位及人员《应具备相《应的管理资》质和专业素质业【主大会应当建—立维修?资金管理制度开立】的,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!受所在地市》、县房?产部门或公有—住房:维修资金管理部【。门的:监督 ? : , 第十五条 ! 业主分户账面维修!资金余额不足首期】交存额30》%的账目管理单位应!及时告知业主委【员会或业主》业主应当在收到通】知后60日内续交续!交后的维修资金【金额应不少》。于首期交存额 】     成立】业,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!业,主大会决定未成【立业主?。大会的续《。交的具体《管理办法由市、县】房产部门会》同同级?财,政部门制定 !。 第》十六条 商品【住宅、售后》公,有住房未交存维【修资金的应当补交】   《  业主委员—会有向业主催交维修!资金的义务》 第三章 维修资!金,使用 《第十七条 凡由供!水、供?电、供气《、供热、通》信、有线《电视等单位负责维】护,管理的共用部位【共用设施设备由相关!单位承担维》。修工:程费用 —     物业管】理区域内楼》房外的共用设施设备!的维修工程费用由全!体业主按所拥—有建筑面积》的比例分摊》   楼房内共】用部位?。和供楼房内全体业主!共用的设施设备的维!。修费用由该楼房全体!业主按所拥有—建筑面?积的:比,例分摊?;楼房内供部分业主!。共,用,的设施设《。备的维修费用由相】关业:主按所拥有建筑面】积的比?例分摊 — :    《 涉及尚未售出的】商,。品住宅、非住宅或者!公有住房的开—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!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!未售出?商品住宅或》者公有住房的—建筑面积分》摊维修?和更新、《改造费用 》 《 第十八条 !物业服务企》业应当?每年定期对住—宅共 ?用部位共用设—施设备?进行检查根》据检查结果制定【下年度维《修计划、《编制费用预算 ! 第十九】条 ?维修资金划转业【主大会管《理前需要使用—维修资金的按照【以下程序办》。理     !(一)物业服务企】业或者相关业—主根据需维修和【更新、?改造:项目的情况提出使用!建议建?议内容?包括房屋坐》落、维修项目概【。况、维修《理由、工《程造价?、涉:。。及业主户数等 】     (二】)维修资金》列支范围内》专有:部分占建筑》物,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!。。的业主且占总人【数三: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!论通过使用》建议并确定具体办】理维修资金》使用手续的》。委托代理人 】     》(三)?物,业服务企业或—者相关业主组织制定!使,用,方案; —    《 (四)《物业服务《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!下列材料《向所在?地市、县房产—部门申请资金支取;!其中动用公有住【房维修资金》的向公?有住房维修》。资金管理部门—申请资?金,支取    ! 1、使用》维,修资金申请;— : ,     2、专有!部分占相关房屋面】积三:分之二?以上的业《主且占相关总人【数三分之二以上【业,主同意使用》维修资金《的,决议;   !  3、委托办【理维修资金》使用事宜的委—托,证明:、办理人身份证及】复印:件; — ,   4、维修资金!使用:方案和维《修施工合同; 【     5、!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!     (!五)市、县房产【部门或?。公有住房维》修资金?管理:部门收到《申请后10》个工作日内完—。成审核审核同意后向!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!转维:修资金的通》知;不同意的向申请!人书面说明理由 !   《 , (六)专户管理银!行在收到划转维修】资金的通《知后5个工作日【内将:所需维?修资金?划转至维修》。单位 ! 第二十条 — 维修资金划转【业主大会管理—后需要使用》维修资金的按照【以下程序办理 【 ?  :  (?一)物业服》务企业提出》使用方案使》。用,方案应当《包,括拟维修、更新和】改造:项目、费《用预算、列》。支范围?、发生危及房屋安全!等紧急情况以—及其他需临时使用维!。修资金的《。。情况的处置办—法,等;没有物业服务】企,业的由相《关业主提出使用方】案    】 (二)《由业主?大,会、相关《业主:依法通过使用方【案; 》     (三)物!业服务企业或—者相关业《主组织实施使用【方案;? ?。    《 ,(,四)物业《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!主持有?关材料向业主委员】会申请列支维修资金!;其中动用》公有住房维修—资金:的向公?有,住房维修资金—管理部门《申请列支; 【  ?   (五)—业主:委员会依据》维修资金使用方【案审核列支》维,修资金申请同意后报!市、县?房产部?门备案其中动用【。。公有住房维》修资金?的,还应当经公有—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!门审:。核同意市、县—房产部门或者公【有住房维修》资金管理部》。门发现不符》合法律、法规、规】章和使用《方案:的应当责令改正;】  》   (六)业主】委员会、公》有住房维修资金管】理,部,。门持市、县房产部】门备案?证明向专户管理银行!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!通知:。; 》    (》七)专户管理银【行在收到划转维修资!金的通知后5个工作!日内将?。所需维修资金—划,转至维修《单位 ? , 》。 第二十一条 【 发生危《及,房屋安全、漏—雨等紧急情况—需要立即对住—宅共用部《位、共用设施设【备进行维修和更新、!改造的按照》以,下规定列《支,。维修资金 】    (一—)维修?。资金划转《业主大会管理前【。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! ?    1》、物业服务企业或】。者,相关:业主持房《屋安全?或,设施设备鉴定机【构出具的证》。明等有?关材料?向所:在地:市、县?房产部门或》公有住房维》修资金管理部门【申请列支;》 ,     【2、市、县》房产:部门或公有住房维修!资金管理部门收到】申请后3个》工,作日:内完成审核审—核同意后向专户管】。理银行发出划转维】。修资金的通知—;不同意的向申请】人书面说明》理由 《 :  :  3、专》户管理银《行在收到《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!。后3个工作日内【将所需维《修资金划《。转至维修单位 【     4】、,维修:完毕后?应当:依法履行有关程【序或在?相关范围内公告 】 ,  ?   (二)维修资!金划:转业主大会管理后】。按照以下程序办【。理 《   ?  1、物》业服务企《业或者相关业主持】。房屋安?全或设施《。设备鉴定机构出【具的证?明等有关材料—向,业主:委员会提《出,。列支;其中》动用公有住房维修】资金的向公有住【房维修资金管理部】门申请列《支;   】  2、业主委员】会依据维《修资金使用方—案审:核列支维修资金申请!同意后?报市、?县房产部门》备案;?动,。用公:有,住房维修资金的经】公有住房维修—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同!意;市、县房产部】门或者公有住房【维修资金管理部【门发现?不符合法《律、法?规、规章和使用【方案的应当责令【改正;   !  3、业主委员】会、公有住房维修】资金:管理部?门持:市、县房产部门备案!证明:。向专户管《理银行发出划转【维修资金的通知; ! ,     4【、专户?管,理银行在收到—划转:。维修资金《的,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!将所需?维修:资金划?转至维修单位—     发!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!。急,情况后?未按照规《定实施维修和更【新、改造的市、县房!产部门?。可以组织《代,修,。维修:费用从相关业主【维修:资金分户账中—列,支;其中涉及—已售公有住房的【。还应当?从公有住房》维修资金中列—支 : ?由市、?县房产部门》。组织代修的》市、县房产》部门可以安排物业】服务企业或专—业维:。修应:急施工队进行紧急维!修,施工:组织:协调:解决维修《中的有?关事宜维修费用【在相关业主》。的维修资金和公有住!房维:修资金?中分摊列支项目【维修资料应予保【存, 【 第二十二条 下!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!金中列支 》    《 (一)《依,法,应当由建《设单位?或者:施工单位承》担的住宅共用部位】、共用?设施设备维》修、更新和改造【费,用; 》 ?    (》二)依法应当由相】关单位承《担的供水、》供电、供气》。、供热、通讯、有】线,电视:等管线?。和,设施设?备的维修、养护费】用; 《 ,     (三【)应当?由当事人承》担的因人为损坏【住宅共用部》位、共用设施设备所!需,的修复费用; 【     (】四,)根据物业服务合】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!务企:业承担的《住宅:。共用部位、共用设】施设备的《维,修和养?护费:用 ? 《 第二《十三条 在—保证:维修资金正常使用】的前提下可以按【照国家?有,关规定和程序将闲置!资金用于购买—一级市场《国债:    【 利用业《主交存的维修—资金购买国债的应】当经业主大会同意】;未成立业》主大会的应当—经专有部分占—建筑物总面积—三分之?二以:上的业主且占总人】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!同意  【 ,。  禁?止利用维修资金从事!国债回购、委—。托理财业务或者将】购买的?国债用于质押、抵】。押,等担:保,行为 《   《  利用从公—有住:房,售房款中提》。取的维修资金购【买国债的应当根【据售房单《。位的财政隶》属关系报经同—级财政部门同—意 》 第二十【。四条: 下列资金应【当转:入,维修资金滚存—使用 ?     (一)】。。维修资?金的存?储利息?; 》    (二—)利用维修资—金购买国债》的增值?收益:; :。 , ,   ?  (三)利用住宅!。共用部?位、共用设》施设备?进行经?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!业主大会《另有决?定的除外; —     (】四)住宅共用设【施设备?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!。 第四章 监】。 督 管 理 】第,。二十:五条 房屋—所有权?转让:时业主应当向受【让人说?。明维:修资金交《存和结?余情况并出具—有效证明该房屋分】户,账中结?余的维?。修资:金随房屋所有权【同时过户《    【。 受让人应当持维修!。资金过户的协议【、房屋权属证书【、身份证等到当地】房产部?门及专户管理—银行办?理分户账《更,名,。。手,续 : — ,第二十六条 【。房屋:灭失的房屋分—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!。金应当返还业主其中!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!资金账面余额—返还售房单位;售房!单位不存在的—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!属关系收缴》同级国?库 ? ? 第二十七条 ! 市:、县房产部门—公有住房维修—资金管理《部门及业主委员会与!。专户管理《银行应当建立维修资!金账目核对、公布和!查,询制度每《年至少核对、公布】。一次:。公布内容《。应当包括  !   (《一)维修《资金交存《、使用、增值收益和!。结存的总额; 【     【(,二)发?生列支的项目、费用!和分摊情《况;   】  (三)业主、】公有住房售房单位】分户账中维修—资,金交存、使用、增】值收益和结存—。的金额; —     (四】)其他有关维修资金!使用和管理的情况】    【。 业主、公有住房】售房单位《对,公布的情况有—异议的可以要求【复核;市、》县房产部门》已售公有《住房维?修资金管理部门及】业主委员会对资金】账户变化情》况有异?议的可以要求—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!核;业主、公有【住房售房单位对其】分户账中维修—资金交存《、使用、《。增值:收益、账面余—额,及发生列支的项目、!费用和?分摊情况《可以随?时查询 《 , 《 第二十八—条 维修资—金管理使用应当依法!接,受审:计部门的审计—监督;应当》执行财政部》门的财务《管理和会计核算有】关规定接《受财政部门》对资金收支财务管理!和会计核算制度【执行情况的》监督 《。 , 第二十九!。条 : 维修资《金专:用票据的购领、使用!、保存、核销—管理应当按照财政】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!并接受财政部—门的监?督,检,。查, ? : 第三十条 !市、县房《产部门、财》政部门及其工—。作人员?公,。有住房出售单—位开发建设单—位物业服务企—业或业主大会—违反实施《细则有关《规定按住宅专项维】修资金管《理办:法规定予《以,处理: :第五章?。 附 《则 ?第三十一条本省【行政区域内廉租住】房,、公:共租赁住房维修【资金的使《用、管?理按照有关规—定执行 》 —。第三十二《条 市《、县房产部门会同】同级财政部门—可,以依据?本实施细则制—定本: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!管,理具体实《施意:见 》 第三十【三条 本实施细】则自201》。2,。年1月1日起—施行有效《。期为:5年1?999年7》月23日河北省建设!委员会、河北省【财政厅关于转发建】设部:、财:。政部〈关于印发住宅!共用部位共用设【施设备维修基金管】理办法的通知〉的通!知(冀建房[1【999]3》10号)《。同时废止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