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 河北省工程建设标!准管理办法 —
第一条【 为加?强工程建设》标准管理《工作保证工程建设标!准质量促进建筑【技术进步保证建设工!。程,质量:。和安全根据》标准化法、标准化】法实施条例、—建设工程质量—管理:条,例、河北省》工程建设勘察—。设计:管理条例、工程建设!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!规定等有关法律【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!结合本省实》际制定本《规,定
第二条— 省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?。负责本省工程建【。设标准的编制、审】批、:发布、实施监督及】解释工作
— 省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委》托省工程建设—标准化管理机—构负责全省工—程建设?标准管理的具体【工作
— :设区市?、县(市)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负责【本,行政区域内》工程建设标准的实】施监督工作
第三!条 对涉《及工程质量、安全】、卫生及《环境保护等公共利】益的基础性》、公益?性的:标准应当纳入建【设事业?发展的?规划和计划
】
第四条 省工!程建设标准属于科】技成果对技术水【平高、取得显著经】济效益?或社会效《益的应纳入》科学技术奖》范,围予以奖《励
第五》条 :省工程建设》。标准:编制经?费,可以采?取下列渠道筹措
】
(—一)向财政行政【主管:部门申请重点、基】础标准编制经—。费;
】。。(二)向有》关部门?申请项目科研经费】;
? ? (三)上》级拨款;
【 (四)标准】发行、培《训、技术咨》询服务等《收入;?
》。 (五)其它渠【道筹措的《资金
第六条 】对于没有国》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】或国家标准、行业】标准规?。。定不具体《的需要在本》省行政区域内—。统一的工程建设【。技,术、管理要求应【制定相应的》省工程?建设标准《
(一)!工程建设勘察、【规划、设计》、施:工、监理及验收等通!用的质量要求;
! : (二《)工程建设通用的】有关安全、》环境保护的技术要】求;
《 , (三)工【程建设通《用的试?验、检验方法;【
》 (四)工程建设的!新技:术、新材料、新【产品、新工》艺的:推广应用《技术要求;
【 (五—)本省需《要控制的其它工程建!设技术、管理要【求
?第七条 从事工程】建设活动的行政管理!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!行,业,协(学)会、标准化!组织等可以向省工程!建设标准化》管理机构提》出标准立项建议
!第八条 省》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!机构:应当组织专》家根据法律、—。法规、规章》和国家?工程建?设标准的有关规【定对标?准,立项建议的合—法,性、必要性和可【行性进行《综合论证、》。考察、评《价对于?应当立项的》省工程?建设标准化管—理机构应《当确定立项的标【准拟订年度标准编】制计划报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批准
第》九条 省工》程建设?标准:编制应当坚持以下原!。则
— (一)贯彻执行】国家和?本省的技术经济【政策遵守国家的
】
法—。。律、法规和规—。。章结合本省实—际按照?技术先进、经济【合理、?安全适用、保—护环境的《原则进行编制
】 , , (?二):应当:以实践经验、科【学技术发展的综合】成果为依据
【 (三—)不得与国》家标准和行业标【准抵触
第十条】 省工?程,建设:标准化管理机—构应当依据》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批,准的年度编制计划】通过:招标或直接委托【的方式?委托有关《单位进行编制—并与受委托单—位签订协《。议
》 省工程建—设标准的编制—一般可分为编制大】。纲、征求《。意见稿、送审稿【和报批稿四个—阶段对于《简单的标准》可适当简化》
第十一条 编】制,。单位对纳《入标:准中的内容应当做】到安全适用、—技术先进、经济合】理、数据《准确、依据可靠【、资:料完整对《有争议的问》题应当组织》专家充分论证—或调研?
第十二条 编】制单位所编标准的条!文、文字、》深度等必须符—合国:家工程建设标准【编,写规定和本规定的要!求
第十三条 省!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后!应根据科学技术【发展、工程建设需要!。以及国家《、行业标准的制订、!。修订情?况适时进行》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!应,超过五年届时省【标准化管理机构应】当,组织专家和有关【部门对标准进行复审!提出复审意见—以确认现行标—准是继续有效、修】订或废?止,并报原?标准审批部》门确定
【 (一)标准【修订经复审后的标准!若标准主要内容【需要做较大修改才能!适应当前经济建设、!使用的?需,要和科学技术发展需!。要则应予《以修订?标,准修订的程序按【制定标准的程序执】行修订后的标准顺序!号不变年号改为【重新:修,。订发布时的年—号
》 (二)》标准废止经复审后确!认标准内容已不【适应当前生产、【使用和经济建—设的需要、或—。其技术?内容已被其》他标准代替已无【存在必要的则—应,予,以废:止废止后的》标准:其,顺序号?应当:留空不得用其它标】准,代替
— (三《)标准确认经复【审后的标准若—其内:容不需要修改或仅】需作编辑性修—改,、,。仍符: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!并适:合经:济建设需要的可继续!有效则应予以确认经!确,认的标?准在发布时不—。改变标准的顺—序号和年号》当标准再版时在【标准封面写明“【XXXX年版”字样!
第十四》条 省工程》建设标准《化管理机《构,组织审查委员会【对标准编制单位编】制的编制大纲、【送审稿?、报批稿进行审查时!审查委员会》专家一般由713人!组,成审查?方式一般采取集中】方式审?查,必要时也《可以函审的方—式提请?专家:审查
第十五条 !。工程建设标》准编制?大纲审查的主要内容!。应当包括编》制依据、适用范【围和编制内》容,等
第十六—。条工程建设标准【送审稿审查应当【包括:以,下主要内容
—。
? (一《),标准的适用范围和】技术内?容是否符《合批准的编制大纲适!。用范围与技术内容是!否协调一致;
】 (二)【技术内容《。。是否体现《国家的技术经—济政策和有关—规定是否正》确反映工程建设的实!践,经,验;
【 (:。三)拟纳入标准【中强制性条文的【规定是否准确合理】;
(四!)标准?的技术数据和—参数是否有》可,靠的依据规》定的内?容是否?具有可操作性;
】
,。 (五)【标,准规定?的内容是否与相关】。标准协调;
—。
,。 (六—)参加编制》。。成员对标准的内【容是:否取得一《致意见;
】 (七)》标,。准,的格式和典》型用词用语》。是否符合工程—建设标?准编写?的统一规定》;
(】八)审查委员会【认为需要审查—的其它内容》
第十七》条 工程建设—标准报批稿的主【要审查内容应当包】括送审稿审查意见】的落实?情况和格式、语【言、文字是否—。正确、规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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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没【有强:制性条?文的省?工程建设标准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应当在批准发布后!三,十日内向国》务院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备案
【。 有强制性条文!的省:工程建设标》准省:建,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应当在?批准发布《前向:国务院?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!。案
第十》九条 省《工程建设标准由省工!程建设标《准化管理机》构负责出版》、发行版权归省【工程建设标》。准化管理《机构任何单位和个】人不:得翻印、复制—
第?二十条 县级—以上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—应当有计划、有【组,织地开展对工程建】设标准的实施与监】督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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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条 【对工程建设》标准:实施情况的》监,。督检:查应当结合》本行政?区域工?程建设?管理的?实际需要进行并【应符:合实施工程建设强】制性标准《监督规定的》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!。个,。人从事建《设活动?违反工?程建设强制性—国家标准、行业标】。准和省工程建设标】准按照建设工程质】量管理条例》等,。有关:法,律、法规和规章【的规定处《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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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《二条 省工程建【设标准?化管理机《。构应当根《据实际需要适时开展!对工程?建设标准的》宣传贯彻《和培训工作标—准,的宣:传,贯彻和培训应当在】统一组织下进—行并应?纳入:专,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!计划
第二十三条! 本:办法自2004年1!1月1?日起实施原河北【省工程建设标准管】理,办法:。(冀建设[1—997]《476号《)同:时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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