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】省工程建设》标准管理《办法:
》第一条 为加强【工程建设《标准:管理工?作保证工《程建设标准》质量促?进建筑?技术:。进步保证建设工程】质,量和安全根》据标准化法、标准】。。化法实施条例—、建设工程质量管】理,条例、河北省工【程建设勘察设计管】理条例、工程建【。设地方标《准化工作管理规【定等有关法律、法】规、规?章的规定结合本【省实际制定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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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省建【设行政?主管部?门负责本省工程【。。建设标准的编—制、审批、发—布、实施《监督及解释工作
】
》省,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委托省工程建【设,标,准化:管理机构负》责,全省工程《建设:标,准管理的具体—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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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设区市、县(—。市)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负【责本行政区域—内工程建设标—准,的实施监督》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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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》对涉及工程质—量、安全、》卫生及环《境保护等《公共利益的基础【性、公?益性的标《准,。应当纳入建设—事业发展的》规,。划和计划
】
第?四条 省《工程:建设:标准:属于科技成果对【技术水平高》、取得显著经济【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应!纳入:科学技术《。奖范:围予以奖励
第】五条 省工程建设】标准:编制经?费可以采取》下列渠?道筹:措
《 (一》)向财政行政主【管,部门申?请,重点、基础标准【编制经费;
! (二)向—有关部门申请项【目科研经费;
! (三》)上级拨款;
! (四》)标准?发,行、培?训、技术咨询服务等!收入;?
—(五)其它渠道筹措!的资金
第六条 !对于没有国》家标:。准、行业标准—或,国家标准、》行业标?准规定不具体的【需要在?。本省行政区域内【统一的工程建设技】术、管理《要求应制定相应的】省工程建设标准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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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】工,程建设勘察、规划、!设计、施工》。、监:理及:验收等通用的质量】要,求;
— (二《)工程建设通—用的有关安全、环】境保护?的技:术要求;
【 : (三)《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!、检验方法》。;
【(四)工程建设的新!技术:、新材料、新—产品、新工艺的推广!应用技?术要求;
】 (五)本省【需,要,控制的其它》工程建设《技术:、,管,理要求
第—七条 ?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!行政:管理机关、企事业单!位、:行业协(学》)会、标《。准化组织等可以【向省工程建设标准】。化管理机构提出标】。准立项建议》
第八条 省工程!建设标准化管理机】构,应,当,组织:专家根据法律、【法规、规章和国家工!程,建设标准的有关规】定对标准《。。立项建议的》合法性、必要性和可!行性:进行综合论证—、,。。考察、评价对于应当!立项的省工》程建设标准化—管理机构应当—确定立项的标准【拟订:年度标准编》制计:划报省建设行政主管!。部门批?。准
第九条 【省工程建设》标,准编制应当坚持【以下:。。原则
(!一)贯彻执行国家和!本省的?技术经济政策遵守】国家的?
》 ,法律、法《规和规章结合本省】实,际按照技《术,先进、经济合理、】安全适用、保护【。环境的原则》进行编制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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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二)?应当以实践经验、科!学技术发展的—综合成果《。。为依据
》 ? (三?)不得与《国家标准《和,行业标准抵触
第!十条 省工程—建,设,。标准化管理机—构应当依据省建【设行:。政主管部门》批准的年度编制【计划通过招标—。或直接委《托的方式委托有关】单位进行编》制并:与受委托单位签【订协议
!省工程建设标准【的编制一般》可分为编制大—纲、征求意见稿【、,送审:稿和报批《稿四个?阶段对于简单的【标准可适当简化
】
,第十一条 编制单】。位对纳入《标准中的内容应当做!到安全适《用、技术先》进、经济合理、【数据准确、》依据可靠、资料完整!对有争议的问题应当!组织专家充分—论证或调研
第十!二条 编《制单位所编标准【的,条文、文字、深度等!必须符?合国家工程》建,设标准编写规定和本!。规定的要求》
第十《三条 省工程—建设标准实》施后: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!、工程建设需要以及!国家、行业标准的】制订、修订》情况适?。时进行?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!应超过五年届时【省标准化管理机【构应:当,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!对标准?进行复审提出复审】意见以确认现行【标准是继续有效【。。、修订或废止—并报:原标准审批部门确定!
(一)!标准修?。订经复审后的标【准若标准主》要内容需要做较大修!。改才:能适应当前》经济建设、使用【的需要?和,科学技术发展—需要则应予以修【订标准修订的—程序按?制定标准的程—序执行修订后—的标准顺序》号不变年号》。改为重新《修订发布时的—年号:
—(二)标准废止经】复,审后确?认标准内容已不【适应当前《生产、使用和—经济建设的需要、或!。其技术内容已被其他!。标准代替已》无存在必《要的则应予以—废止废止《后的标准《其顺序号应当留空】不得用其《它,标准代替
》
(三【)标准确认经复【审后的标准若其【内,。容不需要《修改或仅《需作编辑《性,修改、仍符合—当前科学技术水平并!适合经济《建设需要的可—继续有效则应予以】确,认经确认的标准【在发布时不改变标】准的顺序号和年【号当标准《。。再版时在《标,准封面写明“—XXXX年版—”,字样
第十四条】。 ,。省工程建设标—准化管理机》构组织?。审查委员会》对标准编制单位编】。制的编制大纲、送审!稿、报?批稿进?。行,审查时审查委员会】专家一般《由713人组成审查!方式一般采》取集中方式审查必要!时也可以函审—的方式提《请专家审查
【第十五条 工—程,建设标准编制大纲审!。查的主要《内容应?当包括编制依—。据、适用《范围和编制内容等
!
第十六条》工程建?设标:。准送审稿审查应当包!括以下?主,要内容
》 ? (:一)标准的适—用范围和技术内容】是否符合《批,。准的编制大纲适用范!围与技术内》容是否协调一—致;
— , ,(,二)技术内》容是否体《现国家的《技术经济政》策和有关规定—是否:正确反映工程—建,设,。的实践经验》;
? (三)【拟纳入标准中—强制性条文的规定是!否准确合理;
【
《 (四)标准—的技术数《据和参?数是否?有可:。靠的依据规定的内】容是否具有可操【作性;
】。 (五)标》准规定的内容是【否与相关标准协调;!
? ?(六)参加编制【成员对标《准的内容是否取得】一致意见;
】 (七)—标准的格《式和典型用词用【语是否符合工程建设!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!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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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八)审?。查委员?会认为?。需要审查的其它内】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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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工【程建设标准报批稿】的主要审查内容应】当包括?送审稿审《查意见的落实—情况和格式、语【言、文字是否正确】、规:。范
第《十,八条 没有强—制,性条文的省》工程建?设标准省建设行政】。主,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发!布后三十日内向国务!院建设行《政主管部《门,。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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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有强制性条—文的省工《程建设标准省—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发!布前向国务院—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备—案
第十九条 省!工程建设标》准由省工程》建设标准《。化管理机构负责【出版、发行版权归省!工程建设标准化【管理机构任何单位】和个人不得翻印【、复制
第二十条!。 ,县级以上《。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应当有计划、!有组织地开展—对工程?建,设标:准的实?施与监督工作—
:。第,。二十一条《 对工程建》设标准实施》情况的监《督检查应《当结合?本行政区域》工程建设管理—的实际需要进行【并应符?合实施工程建—设,强制:。性标准监督规定【的有关规定》任何单位《和,个人从?事建设?活动:违反工?程,建设强制性国—家标:准、行?业,标准和省《工程建设标》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!管理:条例等?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!章的规定处罚—
第二《十,二条 ?省工程?建设标准《化管理机构应当【根据实际需要—适时开展对工程建】设标:准,的宣:传贯彻和培》训,工,作标准的《宣传贯彻和培训应】当在:。统一组织下进行【并应纳入专业技【术人员继续教育计】。划
第《二十三条 本办法】自2:0,0,4,。年11月1日起实】。施原河?北省:工程建设标》准管理办法》(冀建设[1—9,9,7]476号—)同时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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