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: 河北省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】办法 — 第一条 为加强】工程建设《。标准管理工作保证】工程建设《标准质量促进建筑技!术进步保证建设【工程质量《。和,安全:根,据标准化《法、标准化法实【施条例、建设工【程,质,量,管理条例、河—北省工程建设勘察】设计管?理条例、工程建【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!。理规定等有关法律】、法规、规章的规】。定结合本《省实际制定》本规定 第二【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:负责:本省工程《建设标准的编制、审!批,、发布、实施监督】及解释工作 —     省—建设行?政主管部《门委托省工程建【设标准化管理机构】负责全?省工程建《设标:准管:。理的:具体工作《     —。。。设区市?、,县(市)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!。责本行政区域—内工程建设标准的】实施监?督工作 第三条】 对涉?及工:。程质量、安全、卫】生及环境保护等公共!利益的基础性、【公益性的标》准应:当纳入建《设事业发展》的规划?和计划? 》 第四条 省工程】建设标准属于—科技成果对技—术水平高、》取得显著经》。济效:益,。或社会效益的应纳】入,科学:技,术奖范围予以奖【励 第五条— 省工程建设标准】编制经费可以—采取下列渠道筹措 !    《 ,(一)向财政行政主!管部门申请》重,点、基础《标准编制《经费:; :     (—二,)向:有关部门申》请项目科研经费【;    — (三)上级拨【款; ?     (四)】标准发?行、培训《。、技术咨询服务等】收,入;   —  :(五)其《它渠道筹措的资金】 第六条 —对于没有国家标准】。、行业标准或国家标!准、行?业标准规定不具【体的需要在本—省行政区域内统一】的工:程建设技术》、管理?要求应制定》相应:的,省工程?建设标准  【   (一》。)工程建设勘察、】规划:、设计?、施工、监理—及验收?等通用的《质量要求;  】   (二》)工:程建设通用的有关】安全、环境》保护的技术要求; !   ?  :(三)工程建—设通用的试》验、检验方法; 】    《 (:四)工程建设的【新技术、新材料【、新产品《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!技术要求;  】   ?(五:。)本省?。需要:控制的其它工程【建,设技术、管》理要求 第—七条 从《事,工程建设《活动的行政管理机关!、企事业《单位、行业》。协(学)会、标【准化组织等》可以向省工程建设】标准:化管:理机:。构提出标准立项建】议 第八条 【省工程?建设标准化管理机】构应当组织》专家根据法律、法】规、:规章和?国家工?程建设标《准的:有,关规定对《标准立项《建议的合法》性、必要性和可行性!。进行综合《论证、考《察、评价对于应【当立项的省工程【建设标准化》。管理机构应当确定】立项的标准拟订年度!标准编制计划—报省建设行政—。主管部门批准 】第,九条 省工程—。建设标准编制应当坚!持以下原则   !  (一)》贯彻执?行国家和本省的技】术经济政策遵守国家!的   》  法律、法规【和规章?。结合本省实际按【照技术先进、经济合!理、安全适用—、保护?。环境的原则进—行编:制    — (二)应当以【实践经验、科学【技术发展的综合成】果为依据 》   ?  (?三)不得与国—家标准和行》业标准抵触 第十!条 省工程建设标】准化:管理:机构应当依》据省: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批,准,的年度编制》计划通过招标或直接!委,。托,的方式委托有关单位!进行编制并与受【委托单?位签订协议 —     省工【。程,建设标准的》编制一般可分—。为编制大纲、征【求意:见稿、?送审稿和报批稿四】个阶:段对于简《单的标准可》适,当简化 第—十一条? 编制单位对纳入标!准中的内容应当【做到安全《适,用、技术先》进、经济合》理,、数据准《确、:依据可靠、》资料完整对有—。争议的问题》应当组织专家—充分论证或调研 】 ,第十:二条 编制单—位所编标准》的条文、文》字、深?度等必?须符:合,国家工程《建设:标准编写规定和本规!。定的要求 第十三!条 省工程建设【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!学技术发展、工【程建设需《要以及国家、行【业,标,准的:制,订,、修:订情况适时进行复审!复审周期一般—不应超?。过五年?届时省标准化—管理机构应当组【织专家和有关部【门对标准进行复审提!。出,复审意见以确认现行!标准是继续》。有效、修订或废止并!报原标准审批—部门确定《  ?   (一)—标准修?订经复审后》。的标准若《标准主要《内容需要做》较大修改才能适应】当前经济建》设、使用的需要和】科学技术《发展需要则应—予以修订标准修订的!。程序按制定》标准的?程序执行修订—后的标准顺序号【不变年号改为重新修!订,发布时的年号 】    (二)【标准废止经》复,。审后确认标准内容已!不适应当前》。生产:、使用?和经济建设的需【要、或其《技术内容已被—其他标准代替已无】存在必要《的则应予以废止废】止后的标准其—顺序号应当留空不】得,用其它标准代替 】     》(三)标准》确,认经复审后的标准】若其:内容:。不,需要修改《或仅:需作编辑《性修:改、仍符合当—前科学?技术水平《并适合经济建设需】要的可继续有效【则应予以《。确认经确认》的标准在发布时不改!变标准的顺》序号和年号当—标,。准再版时在标准封面!。。写明“XX》XX年版”字—样 第十四条【 省工程建设标【准化管理机》构,组织审查委员—会对标?准编制单位编—制的编制大纲—、送审稿、报批稿进!行审查时审查委员】会专家一般由71】3人组成《审查方式一》般采取集中方式审查!必要时也可以函审的!方式提请专》家审查 第十五】条 工?程建设标《准编制大纲审—。查的:主要内容应当包括】编制依据、适—用范围和编制内容等! 第十六条工程建!设标准送审稿审查】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!容     【(一:)标:。准的适用范》围和技术内容是【否符合批《准的编制大纲适【用范围与技术—内容是否协》调一致; — ,  :。 (二)《技,术内容是否体—现国家的《技术经济政策和有关!规定是否正确—反映:工程建设的》实,践经验; —    (三—)拟纳入标准中强制!性条文的规定—是否准确合》理;     】(四)标准的技术数!据,和参数是否有—可靠的依《据规定的内容是【否具有可操作性; !     (—五)标准规》定的内容是否与相】关标准协调;  !   (六)参加】编制成员对》标准:的内容是否取得一】致意:见;    【 (:七)标准《。的格式和典型用【词用语是否符—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!的统一规《。定;:     —(八:。)审查委员会—认为需?要审查的其》它,内容 第十七条 !工程建设标准报批】稿的主要审查内【容应当?包括送审稿审查意见!的落实情况和格【式、语言《、,文字是否正确、规】范 第十八—条 没有强制性条】文的省工程》建,设,。标准省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!发布后三十日内向国!务院建?设行政主管》部门备案 —    有强制【性条:文的省工程建设标准!省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应当在批—准,。发布前向国务院【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备案 第十!九条 省工》程建设?标准由省工程建【设标准化管》理机构负《。责出版、发行版权归!省工程建设标准【化管理机构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!翻印、复制 第】二十条 县级以上建!。设,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!计划、有组织地开】展,对工程建设标—准的实施《与,监督工作 —第二十一条 对工程!。建设标准实》施情:况的监督检查—应当结合本行政【区域工程建设—管理:的实际需要》进行并?应符合实《施工:程建设强制性—标准:监,督规定的《有关规定任》何单位和个人—从事建设活动—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!国,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】和省工程建》设标准按照建设【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】等,有关法律、法规和】规章的规定处罚【 第二十二条【。 省工程《建设:标准化管《理机:构应当根据》实际需?要,适时开?展对工程建设标【准的宣?传贯彻?和培训工《作标准的宣传贯彻和!培训应当在》统一组织《下进行并应纳入【专业技?术人员继续教育计】划 第二十三条】 本办法《自2004》。年11月1日起【实,施原河北《省,工程建设《标准管理办法(【冀建设[《1997《]476号)同时废!止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