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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河北省工》程建设标《。准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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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加强工!程建设?标准管理《。工作:保证:工程建设标准质【量促进建筑技术【进步保证建设—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!标准化法《。、,标准化法实施—条例、建设工—程质量管理条例、】河,北省工程建设勘察设!计管理?条例、工程建设地】方标准?化工作管理规定等】有关法律、法规、】规章的规定》结合本省实》际制定本规定—
第二《条,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,负责本?。省工程建设标准【的编制、审批—、发布?、实施监督》及解释工《作
省】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!工程建?设标准化管理机构】负,责全省工程建设【标准管理的具—体工作?
》 设区市、县(【市)建设行政—主管部?门负责?本行政区域内—工,程建:设标准的实》。施监督工作》
第三条 对涉及!工程质量、》安全、卫生及—环境保护等公共利】益的基础性》、公益性的标准应】当纳入建设》事业发展的》规划和?计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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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四条? ,省工程?建设:标准属于科技—成果对?技术水平《高、取得显》著经济效益或社【。会效益的应纳入科学!技,。术奖范围予以奖【励
第五》条 省工程建—设标准编制经费可】以采取下列渠道【筹措
(!一)向财政》。行政:主管部门申请重点、!基础标准编》制经费?;
— ,(二)向有关部【。门申请项目》科研:经费:。。;
? 《。。。(三)上级拨款;】
(【。四)标?准发行、培》。训、技?术咨询服务等—。收入;
!(,五)其它渠道筹【措的资金
第六】条 对于《没有国家标准、行】业标准或《。国,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】规定不具体的需要在!。本,省行政区域内统【一的工程《建,设技术、管理要求】应制定相应的—省,工程建设标准
! ?(,一)工程建设—勘察、规划、设【计、施工、监理【。及验收等通用的质】量要求;
! (二)工程建设】通用的有《关安全、《。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!。;
(】三)工程建设通用】的试验、检验方法】;
? (四)【工程:建设的新技术—、新:材料:、,新,产品、新工艺的推广!应用技术要求—。;
》 , (五)本省—需要控制《的,其它工程建设技【术、管理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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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从事工】程建设活动》的行政管理机关、企!事,业单位?。、行业协《(学:)会、标准化组【织等可?以向省工程建设标准!化,。管理机构提出标准】立项建议
—第八:条 省工《程建设标准化管理】机构应当组织专家根!据法:。律、法规、规章和】国家工程《建设标准的有—关规定对标准立【项建议的《合法性、必要性【和可行性《进行综合论证—、考察、评价对【。于应当立项的省工】程,建设标?准化管理机构应当确!定立项?的标准拟订年度标准!编制:计划报?省,建,。设行政主管》部门批准
第【九,条 省工程建设标】准编制应当》坚,持以下原则
! (一)贯彻执行!国家:和本省的技》术,经济政策《遵守国家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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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 法律、《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!实际:。按照技术先》进、经济合理、安全!适用、?。保护环境的原则进行!编制
【 (二)应当以实践!经验、?科学技?术发:展的综合《成果为依据
【 , (三)不得与!国家标?准和行业标准—抵触
《第十条 省工程建】设标准化管理机构】应当依据省建—设行政主《管部门批准的年【度编制计划》通过招标或》直接委托的方—式委托有关单位【进行编制并与受【委托单位签订协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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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省工程—建设标准的编制一】般可分为《编制大纲、征求意见!稿,、送审稿和》报批稿四个》阶段对于《简,单的标准可适当简化!
第十一条 编】制,单位对纳入标—准中的内容》。。应当做到《安全适?用、技术先进—、经济合理、—数据准确《、依据可靠、资料】完整对有争》。议的问题应》当组织专家》充分论证或调研【
第?十二条 编制单位】所编标?准,的条文、文字、深度!。等,必须符合国家工【程建设?。标准编写规定和本】。规定的要《求
第十三条【 省:工程建?设标准实施后应根】据科学技术发展、工!程建设需要》以及国家、行业标】准的:制订、修订》情况适时进》行复:审复审周《。期一:般不应超过五年【届时省标准化管【理机构?应当组?织专家?和有关部门》对标准进行复审提】出复:审意见以确认—现行标准是继续【有效、修订或废止】并报原标准审批部门!确,定
《 (一)标【准修订经复审—后的标准若标准主要!内容需要做》较大修?改才:能适应当前经济建设!、使:用的需要《和科学技术发—。。展需要则应予—以修订标准》修订的程序按制定】标准的?。程序执行修订后【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年!号改为重新修订【发布时?的年号
!。(二)标准废—止经复审《后确认标《准内容已不适—应当前生产》、使用和经》济建设的需要—。。、或其?技术内容《已被其他《标准代替已无存在】必要的则应》予以废止废止后【的,标准其顺序号应当】留空不?得用其它标》准代替?
—(三)?标准确?认经复审后的标准若!其内:容不需?要修改?或仅需作编辑—。性修改、仍符合当前!科学技?术,水平并适合经济建】设需要的可继—续有效?则,应予以确认经确认的!标准在发布》时不改?变标准的顺序—号和年号当标准再】版时在标准》封面写明“XXXX!年版”字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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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。十四条 省工程建设!标准化管理机构【组织审?查委员会对标—。准编制单《位编制的编制大纲】、送审稿、报—批稿进行《审查时?。审查委员《会专家?一,般由:713人组成审查方!。。。式一:般采取集中方—式审:查必:要时也可以》函审:的方:式提请专家审查
!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!标准编制《。大纲审?查的主要内容—应当包括编制依【据,、适用范《围和编制内》容等:
第十《六条工程建设标准送!审稿审查应当包括以!下主要?内,容,
(一)!。标准的适《用范:围,和技术?内容是否符合批准】的编制大纲》适用范围与技术内】容是否协调一—致;
(!二)技术《内容是否体现—国家的技术》经济政策和有关规】定是否正《确反映工程建设【的实践经《验;
】(三:)拟纳?入标准中强制性条文!的规定是《否准确合理;
【
, (四)【标准的技术数据【和参数是否有可【靠的依据规》定,。的内容是否具有可操!作性;
》 , : (五)《标准规定的内容【。是否与相关标准【协调;
》 (六—)参加编制》成员对标《准的内容是否取得一!致意见;
【 (七)标【准的格式和典型用】词用语是否符合工程!建设标准《。编,写的统一《规定;
《
(八)审!查委员会认为需要】。审查的其它内—容
第十七—。条 工程《建设标准报批—。稿的主要审查内容应!当包括送审稿审【查意见的落实—情况和格式、语言、!文字是否正确、规范!
第十八》条 没?有强制性《条文的省工程—建设标准省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—应当在?批准发布后》三十日内向国务【院建设行《政主管部《门备案
!有强制性《条文的省工程建设标!准省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?应当在批准》发布前向国务院建设!行政主管部》门备案
》第十九条 省—工程:建,设标准由省工程【。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!负责:出版、发行版权归省!工程建设标》准化管理机》构任何单位和个【人不得?翻印、复制
第】二十条 县级以上】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—。应当有?计划、有《组织地开展对工【。程建设?。标准的实施》与监:督工作
第二【十一条 对工—程建设标准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】查应当结合本行【政区域工《程建设管理的实【。际需要进《行并应?符合:实,施工程建设强—制性标准监》督规定的有关规【定任何单《位和个人《。从事:建设活动违反—。工,程建设强制》性国家标准、—行,业标:准,和省工程《建设标准按照建设】工程质量《管理:条,例等有关法律—、法规和规》章的规?定处罚?
第二十二条【。 省工程建设标【准,化管理机构应当根据!实际需?要适时?开展对工《程建设标准的宣传贯!彻和培训《工作标?准的宣传贯彻和【培训应当在统一【组织下?进行并应纳入—专业技?术人员继续教育计】划
第二十三条】 ,本办法自2》。004年11月1日!起实施原河北省【工程建设《标准:管理办?法(:冀建设[1997]!。4,76号)同》时,废止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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