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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河北省工程建设标!准管: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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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— 为加?强工程建《设标准管理工—作保证工《程,建设标?准,质量:促进建筑《技术进步保证建设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!标准化法《、标准化法》实施条例、建—设工程质量管理【。条例、河北省工【程建设勘察设计管理!条例、工《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!作管理?规定等有关法—。律、法规、规—。章的规定《结合本省实》际制定本规定—
第二条 省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!本省:。工程建设标准—。的,。编制、?审,批、发布《、,实施监督及解释工作!
? : 省建?设,。行,政主管部门》委托省工程建设标】准,化管理机构负—责全省工程建设标准!管理的具体工作【
—设区:市、县(市)—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!政区域?内工程建设标—准的实施监督工【作
第《三条 对《涉及工程质》量、安全、》卫生及环境保护等公!共利益的基础性、】公益性的《标准应当《纳入建设事业—发展的规划和—计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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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》条 省?工程建设标准属于科!。技成果对《技术水平高、—取得显著经》。济效益?。或社会效益的应【纳入科学技术—奖范:围予:以奖:励
第五条 省工!程建设标准编制经】费可以采《取下列渠道筹措【
《 (一)向财【政行政主管部门【申请重?点、基础《标准编制经费;
! (二)【向有关部门申请【项目:科研:经费;
—。 , (三)》。上级拨款《;
? (四—)标:准发:行、培训、技—术咨询服《务等收?入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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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五)其它渠道筹【措的资金
第六】条 :对于没?有国家标准、—行业标准或国家标】准、行业标准—。规定不具体的需要在!本省:行政区域内统一【的工程建设技术【。、管理要求》。应制定相应的省【工程建设标准
! : (一)工程建【设勘察、规划、【。设计、施工》。、监:理及验收等通用的】质量要求;
! :(二)工程建—设通:用,的有关安全、环境保!护的技术《要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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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三)工程建设通【。用的试验《、检验方《法;
》 ?(四)工程建设的新!。技术:、新材?料、:新产品、新工艺【的推广?应,用,技术要求;》
(【五,)本省需要控—制的其它工》程建设技术、—管,理要求
第七【。条 从事工》程建设活动的行【政管理机关》。、企事业单位、【行业协(学)会、】标准:化组织?等可:以向省?工程建设标准化【。管理:机构提出《标准立项建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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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《 省工程建设标【准化管理机构应当组!织专家?根据法律、法规【、规章和国家工程建!。设标准的有》关,规定对标《准立项建议的—合法性?、必要性和可行性】进行综合论证、考】察、评价对于应当立!项的省工程建设标准!化管理机构》应当确?定立项的《标准拟订年度标准编!制计划报省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批【准
第九条 省工!程建:设标准?编,制应当坚持以下原】则
《 (一)贯彻执!行国家?和,本省:的技:术经济政《策,遵守国家的
【 法律、【法规和规章结合【。。本省实际《按,照技术先《进、经济合》。理、安全《适用、保《护环境的原》则进行?编制
《 , (二)—应当以实践经验【、科学技术》发展的综合成果为依!据
— (三)不得与国】家标准和行业标【。准抵触
第—。十条 省工程—建设标准化管—理机构应当依据【省建设?行政主管《部,门批准?的年度编制计—划,通过:招标或直接委托的】方式委?托有关?单位进行《编制并与受委—托单位?签订协议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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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工程建!设标准的编制—一般可?分,为编制大纲》、,征求意见《稿、送审《稿和报批稿四—个阶段对《于简单的标》准可适当简化
第!十一条 编制单位对!纳入标准中的内【容应当做《。到安全适用、技术】先进、经济》合理、数据准—确,、依据可靠、—资料:。完整对有争议的问题!应,当,组织专?家充分?论证或?。调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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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二条? 编制单位》。所编标准的条文、文!字、深度等必须【符合国家《。工程建设标》准编写规定和本规】定的要求
第十三!条 省工程》建设标准实施后应根!。据科:学技:术,发展、工程建设需要!以及国?家、行业标准—。的制订、修订—情况适?时进行复审》复审周期一般—不应超过五年—届时省?标准化管理机构应当!组织专家《和有关部门对标准】进,。行复审提出》。复审:意见以确认现—行标准是《继续有效、修—订或废止《并报:原标准?审批部门确》定,
: (一—)标准修订经复【。审后的标准若标准】主要内容需要做较大!修改才能适应当前】经济:建设、使《用的需要和科学技术!发展需?要则应?予以修订标准—。。修订的程《序按:制定标?准的程序执》行修订后的标—准顺序号不变年【号改为重新修订【发布时的年号
】 (二)标准!废止经复审后确认】标准内容已不适【应当前生产》、使用和经济建设】的需要、《或其技术《内,容已被?其他标准《代替已无存》。在必要的则应予以】废止废止后的标准其!顺序号应当》留空不得《用其它标准代替
! (》三)标准确认—经复审后的标准【。若,其内容不需要修【改或仅需作编—辑性修改、》仍符合?当前:科学:技术水平并适合经】济建设需要的可【继续有效则应予以确!认经确?认的标准在》发布时不改变标【准的顺序号和年【号当:标,准再版?。时在标准封面写【明“XXXX年版”!字样
第十四条】。 省工程建设标准】。。化管:理机构组织》审查委员会对—标准编制单位编制】的编制大纲》、,送,审稿、报批稿进行审!查时审查委员会专】家一般由713【人,。组成审查方式一般采!取集中方《式审:查,必要:时也可以函》审的方式提》请,专家审查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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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五条 ?工程建设标准—编制大纲《审查的主要内容应】当包括编制依据【、适:用,范围和编制内容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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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工—程建设标准》送,审稿审查应当包【括以下主要》内容
(!一):标准的适用范围和】技术:内容是否符》合批准的编制大纲适!。用,。范围与?技术内容是否—协调一致《;
【(二)技术》内容是否《体现:国家的技术经济政】策和有关规》定是:否正确?反映:工程建设的》实践经验;
! (三)拟—纳入:标,准中强制性》条文的规定》是,否准确合《理;
《 : (四)》标准的技术数—据和:参数是?否有可靠的依据【规定的内容是否具有!可操作性;
】。 , :(五)?标准:规定的内容是否【与相关?。标准协调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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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六)参加编制—成员对标准的内容】。是否取得一致意见;!
? ?(七)标《准的:格,式和典型用词用语是!否符合工《程建设?标准编写《的统一规定;
! (八)—审查委员会认为需要!审查的?其它内容
第十七!条, 工程?建,设标准报《批稿的主要审查内】容应当包括送—审,稿审:。查意:见的落实情况和【格式、语言、文字】是否正确、规范
!第,十八条 没有强制性!条文的省工程建设标!准省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应—当在批?准发布?后,三十日?内向国务院建设行】。政主管部门备—。案
《 有强制—性条文的省工—程建设?标准省建设行—政主:管部门应《当在批准《发布前向国务院建】设行政?主管部门备》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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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 省工程!建设标?准由省工程建设【标,准化:管理:机构负责出》版、:。发行:版权归省《工程建设标》准化管理《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!不得翻印、复—。制
第二十条【 县级以上建设行】政主管部《。门应当有计划、有】组织地开展对工程】建设:标准的实《施与监督工》作
第二十一【条 对工程》建设标准实》施情况的《监督检查应》当结合?本行政区域工—程建设管《理的:实际需要进行并【。应符合实施》。。工程建设强制—性标准监督》规定的?。有,关规: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从】事建设活动违—反工程建设强—制性国?家标准、行业—标准和省工程建设标!准按照建设工程质】量管理条《例等有关《。。法律:、法规和规》章的规定处》罚
第二十—。二条 省工程建设】标准化管《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!需要适时开展对【工,程,建设:标准的宣传》贯彻和培《训工作标准的—宣传贯彻和培训应】当在统一组织下进】行并应纳入》专业技术《人员继续教育计划】。
:第二十?三条 本办法自2】004年11月1】日起实施原河北省】。工程建设标准管理】办法(?冀建设[199【7]476号)同时!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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