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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】省工程建设标—准管理办法 ! 第一条《 ,为加强?工,程建设?标准管理《工,作保证工程建设标】准质量?促进建筑技术进【步保证建设工—。程质:量,和安全根据标准【化法:、标准化法实施条例!、建设工程质量管】理条例、河北省工】程建设勘察设计管理!条,例、: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!工作:管理规?定等: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!章的:规定结合本省—实际制定本规定【 :第,。二,条 省建设》行政主管部》。门负责本省工—程,建设标准《的编制、审批、【发布、实施》监督及解释工作 ! ,   省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委托省工】程建:设标:准化管理机》构负责全省工程建】。设标准管理》。的具体工作 【    设区市、】县,(市:)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。负责本行政》区域内工程建设标】准的:实施监督工作— 第三《条 对涉及》。工,程质量、安》全、:卫生:及环:境保护等公共利【益的基础《性、:公益性的标》准应:当纳入建设事业发】展的规划《和计划 《。 第四【条 省工程建—设标准属于科技【成果对技术水—平高、取得显著【经,济效益?或社:会效益的《应纳入?科学技术奖范围予】以奖励 第五条】 ,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!经费可以采取下列】渠道:筹措 ?     (—一):向财政行政主管部】门,申请重点、基—础标:准编制经费》;     (】二)向有关部门申】请项目科研》经费; 》   ? (三)上级拨款】; ?    (四)【标准发?。行、培训、技术【咨询:服务等收入》;     (五!)其它渠道筹措【的资金 《 第六条 对—于没有国家标准、】行,业标准或国家标准、!行业标准《规定不具《体的需要在》本省行政《区域内统《一的:工程建设技术、管理!要,求,应制定相应》的省工程建设标准 !。   ? , (一)工程建设】勘察、规划、设计】、施工、监》理及验收等通用的】质量要求;   !  (二)》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!安,全、环境《。保,护的技术要求—;     【(三)?工程建设通用的试】验、检验方法; 】 ,  :  (四《)工程?建,设的新技《术、:。。。新材料、新产品、新!工,艺的推广应》用技术要求; 【。     (—五)本省需要控制】的其它工《程,建设技术、管理要求! 第七条 从事工!程建设活动的行政】管理机关、企事业】单位、行业》。协(:学)会、标准化组织!等可以向省》工程建?设标准化管理机【构提出标准》立项建议 》 第八?条 省?工程建设《标准化管理机—构应当组织》。专家根据法律、法规!、规章?和国家工程》建设标准《的有关规定对标【准立项建议的合法性!、必要性和》可行性进行综合【论证、考察、—评价对于应当—立项的省工程建设标!准化管理《机构应当确定立项】的标:准拟:订年度标准编制计划!报省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:批准 《第九条 省工程建设!标准:编制应当坚持以下原!则  《   (一)贯【彻执行国家和本【省的:技术经济《政策遵守《国家的    】 ,法律、?法规和规《。章结合本省实际【按照技术先》进、经济合理、【安全适?用、保护《环,境的原则进行编制 !。   ?  (二)》应当:以实践经验》、科学技术发展的】综合成果为依据 !  :  (?三)不?得与国家《标,准和:行业标准抵触— 第十条 省【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!机构应当依据省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批准】的年度编制计—划通过招《标或直接《委,托的方式委托有关】单位进行《编制:并与受委托》单位签?。订协议   【  省工《程建设标准》的编制?一,般可分为编》制大纲、征求意见】稿、送审稿和报批稿!四个阶?段对:于简:单的标准可适当简】化 ?第十:一,条 编制单》位对纳入标准—中的:内容:应当做到《安全适用、技术先进!、经济合理》、数据准确、依据】可靠、资料》完整对有争议的问】题应当组织专家【充分论证《或调研 第十二条! 编制单《位,所编标准的条文、文!。字、深度等》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!设标准编《写规定和本规定的】要求 第十三【。条 省工程建设标准!实施后应根据科【学技术发展、工程】建设需要以及国家】、行业标准》的制订、修订—情况适时进行—复审复审周期一般】不,应超:过五年届时省标准化!管理机?构应当组织专家和】。有关部?门对标准进行复审提!出,复审:意见以确认》。现行标准是》继续有?。效、修订或废止并报!原标准审批》部门:确定 ?  :   ?(一)?标准修订经复审【后的:标准若标准主要【内容需要做》较大:修改才能《适应当前经》济,建设、使用的需要和!科,学技术发展需要则应!予以修订标准修订的!程序按制定标—准的:程序执行修订后的标!准,顺序:号不变年号改为重新!修订发布时的年【号   》  (二)标准【废止:经复审?后确认标准内容【已不适应当》前生产、使用—和经济建设的—需要、或其技术内】容已被?其他:标准代?替已无?存在必要《的则应予以废止【废止后的《标准其顺序号应【当留空不得用—其它:标准代替  【   (三)标准】确认经?。复审:后的标?。准若其内容不—需要修改或仅需【作编辑性修改、仍】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!平并适?合经济建设需要的可!继续有?效则应予《以确认经确认的标】准在发布时不—改变标准的》顺序号和年号当标准!再版时在标准封面写!。明“XXXX—年版”字样 第】十四条 省工程【建设标准化管理【机构组织审查—委员会对标准编制】单位编制的》编制大纲、》送审稿、报批稿进】行审查时审查委【员会:专家一般由》。7,13人组成审查方式!一,般采取集中方式【。审查必要时也可以函!审的方式提请—专家审查 第十五!条 工程建设标准】编制大纲审查的主】要内容应当包括编】制依据、适用范围和!编制:内容等 第十六条!工程建设标准送审稿!审查应当包括—以,下主要内容   !  (一)标准【的适用范围和—技,。术内容是否符合批准!的编制大纲适—用范:围与技术内》容是否协调》一致; 》。    (二)技术!。内容是否体现国【家的技术经济政策】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!反映:工程建设的》实践经验; —     (三)】拟纳入标《准中强制性条文的规!定是否?准,确合理;   】  (四)标准的技!术数据和参数是否】有可靠的依据规定】的内容是《否具有可操作性;】     —(五)标准规定的】内容是否与相关【标准协调;  】   (《六)参加编制成员】对标准的内容是否】。取得一致意见; !    (》七)标准的》格式和典《型用词用《语,是否符合工程建设】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!;     (】八,。)审查?委员会认为需要【审查的?。其它:内容 《第十七条 工程【建设标?。准报:。批稿的主要审查【内容应?当,包括送审稿审—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和!格,式,、语:言、:文字是否正确、规范!。 , 第十八条 —。没有强?制性条文的省工程建!设标准省建》设行:政主管?部门应当在批准发】布,后三十日内向国【务院建设行政主【。管,部门备?案     有】强制性条《文的省?工程建设标准—省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应当在批】准发布前向国务【院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备案 第十【九,条 省?工程建设标准由【省工:程建设标准化—管理机构负责出【版、发行版》权归省工程建设标】准,化管:理机构任何》单位和个人不—得翻印、复制 第!二十条 县级以上建!设行政主《管部:门,应当有计划、—有组织地《开展对工程建设标】。准的实施与监—。督工作 《 第二十一》条 :对工程建设标准【实施情况的监督检】查应当结合》本行政?区域:工程建?设管理的实际需【要进:行,并应符合实施—工程建设强制性【标准监督规定的有关!规定任何单位—。和个人从事》建设活动违反工程】建设强制性国—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】和省工程建》设标准按照建—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!等有关法《律、法规和规章的】规定处罚《 第二《十,二条 ?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!理机构应当根据【实际需要适》时开:展对:工程建设标准—的宣传?。贯彻和培训工—作标:准的宣传贯彻和【。培,训应当在统一组织】下进行并应纳—入专业技术人员继】续教育计划 第】二十三条《 ,本办法自2004年!11月?1日起?实,施原河北省工程建设!标准:管理办法(冀建设[!1997]476号!)同时?废止:。 ,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