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省!。工程建设标准—管,理办法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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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加强!工,程,建设标准管理工作】保证工程建设标【准质量?促进建筑技术进步】保证:建设工?程质量和安全根据】标准化法、标—准化法实《施条例、《建,设工程?质量管?理条:例、:河北省工《程建设勘察设—计管理?条例、?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!工作管理规》定等有关法律、【法规:、规章的《规,定结合?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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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二条 ?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负责本省工》程建设标准的编制、!审批、发布、—实施监督及解释工】。作
— 省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委托省】工程建设标准—化管理?机构负责全》省工:程建设标《准管理的具体工作】
设区】市、县(市)—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负责?本行政区域内工【程建设标准的实施】监督工作
第三】条 对涉及》工,程质量、安》全,、卫生及《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!的基础性、公益【性的标准应当纳入】建设事业《发展的规划和—计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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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》条 省工程建—设标准属《于科技成果对—技术水?平高:、取得显著经济【。效益或社会》效益的应纳入科【学技术奖范》围予以奖励
第五!条 省工程》建设标准编制经【费可以采取》下列:渠道筹措
【 , (一)向财政】行政主管部》门申请重《。点、基础标准编制经!费;
【 ,(二)向有关部【门申请项目》科研经费;
【 (三)上】级拨款;
! ,(四)标准发—行,。、培训、技术咨询服!务,等收入;《
(五)!其它渠?道,筹措的资金
第六!条 对于没有国【家标准?、行业标准或国家】标准、行业标—准规定不具》体的需要在本—省行政区域内—统一的?工程建设技》术,、管理?要求应制定相应的】省工程建设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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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【)工程建设》勘察、规划、设【计、施工、监—理及验收等》通用的质量》要求;
—。 : (二)工》程建设通用》的有关安全、环境】保护的技术要求;】
《 (三)工程建】设通用的《试验、检验方法【;
(】四)工程建设的【新技术、新材料【、新产品、新—工艺的推广应—用技术要求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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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,五)本省需要控制的!其它工程《建设:技术、管理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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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从事工】程建设活动的行政】管理:机关、?企事业?单位、行《业协(学)会、标】准化组?织等可以向省工【程建设标《准化管理机构提出标!准立项建《议
第八条 【省工:程建设标准化管【理机构应当组织【专,家根据法律、法【规、规章和国家工程!建设标准的有关【规定:对标准立项》。建议:。的合法性、必要性】和可行性进行—综合论证、》。考察、评《价对于应当立项【的省工程建》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应!当确定立项的—标准拟订年度—。标准编制计》划,报省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批准
!第九条 省工程建设!标准编制《应当坚持以下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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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一)贯彻【执行:国家和本省的技术经!济政策遵守国家的】
? 法律、法规】。和,规章结合本》省实际按照》技术先进、经—济合理?、安全适用、保【。护环:境的原则进》行编制
】 (:二)应?当以实?践经验、科学技【术发展?的综合成《。果为依据
— (三)【不,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!标准:抵触
第十条 省!工程建设标准化管】理机构应当依据省】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批准的年度【编制计划通》过招标或直接委托】的方式委托有关单位!进行编制并与受【委托:单,位签订?协议
》 省工程建设标!准的编制《。一般可?分为:编制大纲、》征求意见稿、送审】稿和报批稿四个阶段!对,于简单的标准—可,适当简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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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》 编制?单位对纳入标准【中的内容应当做到】安,全适用、技术—先进、经济合—理,、数据准确、依据】可靠、资料》完整对有争议—的问题应当组织专】家充分论证或调【研
第十二条 编!制单位所《编标准的《条文、文字》。、深度等必须符合国!家,。工,程建设?。。标准:编写规定《和本规定的要—。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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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省工】程,建设标准实施—。后,应根:。。据科学技术》发展、工程建—设需要以《及国:家、行业标准的【制订、修《订情况适时进行复】审复:审周期一般不—应超:。过五年届《时省标准《。化管理机构应当【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!对标准进行》复审提出《复审意见以确认现行!标准是继续有—效、修订或废止【并报原标准审批部】门,。。确定
》 (一)标【准修订经《复,审后的标准若—标准主要内容需【要做:较大修?改才能适《应当前经《济建:设、使用的需要【和科学技术发展【需要则应《予以修订标准修订的!程,序按制定标准的程】序执行修订后—的,标准顺序号不—变年号改为重—新修订发布时的年】号
【(二)标《准废止经复审后【确认标准内》容已不适应当前【生产:、使用和《经济建?设的需要、或—其技术内容》已被其他《标准:代,替已无存在必—要的则?应,予以废止废止后的标!准其顺序号》应当留空不得用其】。它标准代替
! (三)》标准确认《经复:审后的标准若其【。内容不需要修改或仅!需作编辑《性修改、仍符合当前!科学:技术水平并适合经济!建设需?要的可?继续有效则应予【以确认经确认的标准!。在发布时《不,。改变标准的顺序号和!年号当标准再版时在!标,准封面写明“X【XXX年版”字【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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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》 省:工程:建设标准化管理机】构组织审查委员【会对标准编制—单位编制的编—制大纲、送审稿【、报批稿进行—审查时审查委员会专!家,一般由713人组成!审查方式《一般采取集中方【式审查必要时—也可:以函审的方式提请专!家审查?
第十《五条 工程》。建设标准编制大纲】审查的?主要内容应当包【括编制?依据、适用范—围和编制内容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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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《条工程建设标准送】。审稿审查应当包【括以下主要内容【
(【。一,)标准的适用范【围和技术内容是【否符合批准的—编制:大纲适用范》围与技?术内容是否》协调一致;
【 (二)【技术内容是否体【现,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!和有关?规定是否《正确反映工程—。建设的实践经验;】
? : ,(三)拟纳入标【准中强制性条文的】规定是否准》确合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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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】标准:的技术数据和参数是!否有可靠的》依,据规定?的内:容是否具《有可操作性;—
(五】)标准规定》的内:。容是否与相关标准】协,调;
《。 (六—)参加编制成员对标!准的:内容是否取得一【致意见;《。
: (七)标准!的格式和典型用词用!语是否符《合工程建《设标准编写的统一】规定;?
(八)!审,查,委员:会认为需要审查【的,其它内容
—第十:七条 工程》建设标?准报批稿的主要审】查内容应《当包括送审稿—审查意见的》。落实情况和格式、】语言、文字是否【正确、规《。范
第十八—条 没有强制性【条文:的省工程建》设标准?省建:设行政?主,管部门应当在批【准发布后三》十日:内向国务院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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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—强制性?条文的省工程建设标!准省建设《行,政主管部门应当在】批,。准发布前向国务院】建设行政主管部【。门备案
》第十九?条 :省工程建设标准【由省工程《建,设,标,。准化管?理,机构负责出版—、发行版权归—省工程建设》标准化管理机构任】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!印、复?制
第二十条 县!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应当有计划【、有组?织地开展《对,工程建设标准的实】施与监?督工作
第—二十一条 对—工程建设标准实【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应!当结:。合本行政区域工程】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!进行:。并应符合实施工程建!。设强制性标》准监督规定的有【关规定任何》单位和?个,人从事建设活动违】反工程?建设强制《性国家标准、行【业标准?和省工程建设标准】按照:建设工程质量管理】条例等有关法律【。、法规和规章的规】。定处罚
第—二,十二:条 省工《程建设标《准化管理机构应【当根据实《际需要适《时开:展对工程建设标【准的宣?传贯:彻和培训工作—标准的?宣传贯彻和》培训应当在统一组】织下进行并应纳入专!业技术人员继续教】育,计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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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?十三:条 本办法》自2004年1【1月1?日起实施原河—北省工?程建设标准管理办】法(冀建《。设[19《97]476号)同!。时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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