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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【北省工程建》设标准?管理办法 】 第一条 为加【强工程建设》标准管理工作保证工!程建设标准》质量促进建筑—技术进步《保证建设《工程:质量和安全根—据标准化法、标【准化法实施条例【、建设工程质量管】理条:例、河?北省工程建设勘察】设计管理条例—、工程建设》地方标准化》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!法律、法规》、规章?。的规:定结合本省实际【制定本?规定 第二—条, ,省,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负责本省工程建!设标:。准的编制《、审批、《发布、实施监督及】解释:工作   —  省?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委托?省工程建《设标:准,化管:理,。机,构负:责全省工程》建设标准《管理:的具体工作 —     设区市】、县(市)》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负责?本,行,。政区:域内工?程,建设标准的实施监督!工作 第三条 】对涉及工《程质量、安全、【卫生及环境保护【等公共利益的基础性!、公益性的标准应当!纳入建设《事业发展的规划和计!划 : : : 第四条 省工程】建设标准属于科技】成,果对技术水》平,高、取得显》。著经济效益或社会】效益的应纳》入,科学技术奖范—围予以奖励 — 第:五条 省工程建设】标准编制经费—可以采取下》。列渠道筹《措 :    《。 (一?)向:财政行?政主管部门申请【重点、基《础标:准,编制:经,费; 《    (二)向有!关部门?申请项目科研—经费;   【  (三)上级拨款!;,    》 (四)标准发行、!培训、技术》咨询:服务等收《入;  》   (五)其【它,渠道筹措的资金 】 第六条 》对于没有国家标准】、行业?标准或国《家标准?、行业标《准规定不具体的需要!在本省行政区域内】统,一的工程《建设技术、》管理要求应制定相】应的省工程建设标】准     【(一:)工程建设勘察、】规划、设计、—施工、监《理及验收等通用【的质量要求; 【   ?  (二)工—程,建设通用的有关【安全、?环境保护《的技术要《求;    【 ,(三)工程建—设通用的试验、检】验方法;《 ,     (四)工!程建设的新技术、】新材料、《新产品、新工艺的】推广应用技术要求】;     【(五)本省需要控制!的其它工程建设技术!、管理要《求 第《七条: 从事?工程建?设活动的行政管【理,机关:、企事业《单位、行业协(【。。学)会、《标准化组《织等可以向省工程建!设标准化管理机【构提出标准》立,项建议 第八条 !。省工:程建设标准化—管理机构应》当组织专家根—据,法律、法规、—规章和国家工程建设!标准的有关规定对】标准立项建议的合】法性、必要性和可行!性进行综合论证、】考察、评价对于【应当立项的省工【程建设标准化管【理机构应当确定立】项,的标准拟订年度标】准编制?。计划报省建设行【政主管?部门批准 》 第九条 省工【程建设标准编制应】当坚持以下原则【  ?   (一)—贯彻执行《国家和本省的技术经!济政策遵守国—家的:     法【律、法规和规章结】合本省实际按照技术!先进、经济合理【、安全适用、保护】环境的原则进行编】制   》 , (二)应当—以实践经验、科【学技:术发展?的综合成果》为依据     !(三)?不得与?国家标准和行业【标准抵触 —第十条 省工程【建设标准化管理机】构,。应,当依据省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批—准的年度编制计划通!过招标或直接委【托的方式委托有关】单位进行编制并与】。受委托单《位签订协议   ! , 省工程建设—标,准的编制一般可分为!编制大纲、征求【意见稿、送审稿和报!批稿四个阶段对于简!单的标?准可:适当:简化 《第十一条 编制单位!。对,纳入:标准中的内容应当】做到安全《适用、技术先进、经!济合理、数据准确、!依据可靠、资料【完整:对有争议的问题应】当,组织专家充分—论证或调研 — 第:。十二条 编制单位所!编,标准的条文、文【字、深?度等必须符合—国家工?程建设?标,准编写规定和本规】定的要求 第十】三条 省《工程建设标准—实施后应根据科【学技术发展、—工程建设《需要以及国》家、行业标准的制订!、修订情况适—时进:行复审复审周—期一般不应》超过五年届时—省标准化管理机构】应当组织《专家和有关部门对】。标准进行复审—提出复审意见以【确认现?行标准是继》续有效、《修订:或废止并《报原标准审批部门】。确,定   》  (一)标准修订!经复审后的标准【若标准主要内—容需要做较大—修改才能适应当前经!济建设?、使用的需要和科学!技术发展需要则应予!以修订?标,准,修订的程序按制【定标:准,的程序执行修订后的!标准顺?序号不变年》号改为重新》修订:发布:时的:年号 《    (》二)标准废止—经复审后确认—标准内容已不适应】当前生?产、使?用,和经:济建设的需要、或】其技术内容》已被:其他标准代替已无存!。在必要的则应予以】废止废止后的—。标准其顺序》号应当?留空不得用其它标准!代替 《    (》三)标准确认经复】审后的标准》若其内容不需要修改!。或仅需?作编辑性修》改、仍符合当前科学!技术水平并适合经】济建设?需要的可继续有效】则应予以确认经确认!的标准?在发布时不》改变:。。标,。准的顺序号》和年号当标准再版】。时在:标准封面写》明“XXX》X年版?”,。字样 第十四【条 省工程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!组织审查委员会对】标准编?制单位编制的编【制大纲、送审稿、】报批稿进行审—。查时审查委员—会专家一般由7【13人组成审查方式!一般采取集中方式】审,查必要?时也可以函》审的方式提请专【家审:查 第十五—条 工程建》设标准编制大—纲审查的主要—内容应当包括编制依!据、适用《范围和?编制内?容等 第十—六条工程建》设标准送审》。稿审查?应当包括以下主【要内:容  《  : (:一)标?准的适用范围和技术!内容是否符合—批准的编制》大纲适用范围—与技术内容》是否协调一致; !   ? (二?。)技术内容是否【体现国家的技—术经济政策和有【关规定是否正确【反映工程建设的【实践:经验;  —   (三》)拟纳?入,标准中强制》性条文的规》定是否准确》。合,理; ? ,。  :。  (四)标准【的技术数《据和参数是否有可靠!。的,依据规定的内容是】否具有可操作—。性;     】(,五)标准规定—的内容是否》与,相关标?准协调; —    (六)参加!编制成员对标准【的内容是否取得一】致意:见,。;    —。 ,(七)标准的—格式和典型用词用】语是否?符合工程建》设标准编《写的统?一规定;《     (八】),审查:委员会?认为:需要审查的其—它内容 第—十七条 工程—建设标准报批稿的主!要审查内容应—当包括送审稿—审查意见的落实【情况:和格式、《。语言、文《字是:否正确、《规范: 第十八》条 :没有强制性条文的】省,工程建设标准省建设!。行政主管《部门应当在批准发】布后三?十日内?向国务院《。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备案《     有【强制性条文的省【工程建设《标准省建设行政主】。管部门?应当:。在批:准发布?前向国务院》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备案 第!十九条 省工程建】设标准由省工—程建设标准化—管理机构《负,责,出版:、发行版权归省工】程,。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!任何单?位和:个人不得翻印、复】制 第二十条 】县级:以上: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应》。当有:计划、有《组织地开展对—工程建设标》准的实施与监—督,。工作 第二十一条! 对工程《。建设标准实》施情况的监督—检查应当《结,合本行政区》域工:程建设管理的实【际需要进行并应符合!实施: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!监督规?定的有关规定—任何单位和个—人从事建设活—动违反工《程建设强《制性国家标准、【行业标准和》省工程建《设标准按照建设工】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!关法律、法规和规】。章的规定《处罚 第二—十二条? 省工程建设标准化!管,理机构应当根据【实际需要适时开展对!工,程建:设标准?的,宣传贯彻和》培训工?作标准的宣传贯彻】和,培训:应当在统一组—织下进行并》应纳入?专业:技术人员继》续教育计划 — 第二十三条— 本办法自200】。。4,年11月《1日起实施》原河北省工》程建设标准管—。理办法(冀建—设[1997—。]476《号):同时:废止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