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河北省工程建设标】准管理?办法
第】一条 为加强—工程建设标》。准管理工作保证【工程:建设:标准:。质量促进建》筑技术进步保证建设!工程质量《和安全根《据标准化法、标准】。化法实施条例、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!例,、河北省工程建设】勘察设计管理条例】、工:程建设地《方标准化《工作管理规定—等有关法《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!定结:合本省?实际制定本规—定,
第二条 省【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负—责,本省工程《建设标准的》编制、审批、—。发布、实《施监督及解》释工作
》 省建设【行政主管《部门委托省》工程建设标准化管】理机构负责》全省工程建设—标准:管,理的具体工作—
》 设区市、县(市】)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!。工程建?设标:准的实施监督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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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对—涉及工程质量、【安全、卫生及环境保!护等公共利益的基础!性、公益性的—标准应当纳入建设事!业发展的规划和【计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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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省工】程建设?标准属于《科技成果《。对技术水平高、取得!显著经济效益—或社:会效益?的应纳入《科学技术奖范围予以!奖励
第五条 】省工程建设标准【编制经费可以采取】下列渠?道筹措
!(一:)向财政行政主管部!门申请重点》、基础标准编制经】费;
《 (二—。。)向有?关部门申请项目【科研经费《;
— (三)上级—拨款;
— , (四)》标准发行、培训、】技术:咨询服务等收入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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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】其它渠道筹措—的资金
第—六条 对于没—有,国家标准、行—业标准或国家—标准、行业标—准规定?不具体的《需要:在本省行政区域【内统一的《。工程建设技术、【管理要求应制—定相应?的省工程建设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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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: (一?),工程:建设勘察《。、规划、设》计、施工、监—理及:验收等?。通用的质量》。。要,求;
》 : (二)工程建设通!用的有关安全—、环境保护的技术】。要求;
《
(—三)工程建设通用的!试验、检验》方法;
— : (四)工》程建设的新技术、】新材料、新》产品:、新工艺的推广应】。用技术要求;—
(五)!本省需要《控制的其它》工程建?设,技,。术、管理要求
第!七条 ?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!行政管?理机关、企事业【单位、行业协(【学)会、《标准化组织等可以向!省,工程建设《标准化?管理:机构提?出,标准立项建议
】第八条 省工—程建:设标准化管理机【构应当组织专家根】据法律、法规、【。规章和国家工程【建设标准的有关【规,定,对标准立《项建议的《。合法性、必要—。性和可行性进行综】合论证、考察、【评价对于《应当立项的省工【。。程建设标准化管【理机构应当》确定立项的标准拟】订年度标准编制计划!报省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批准
—第九条 省工程【。建设标准编制应当】坚持以下原则—
(【一)贯彻《执,行国家和本省的技】术经济?政策遵守国家—的
? 《。法,律、法规和》规章结合本省实际】按照:技术:先进:、经济?合理:。、安全适用》、保护环境的—原则进行编制
【
(—。二)应当以实践【经验、科学技术发展!的综合成果为依【据
(三!)不得与国家标准】和行业标准抵触
!第十条?。 省工程建设—标准:化管理机构》应当依据省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!年度编制计划通过】招标或直接委托【的方式委托有关【单位:进行编?。制并与受委托单【位签订协议
! 省工程》建设标准的编制一】般可:分为编制大》纲、征求意见稿【、送审稿《和报批?稿四个阶段对—于简单的标》准可:适当简化
第十】一,条 编制《单位对纳《入标准中的内容应】当做到安全适—用、技术先进—、经济合《理、数据《准确、依据可靠【、,资料完整对有争议的!问题应当组织—专家充分论证或【调研
第》十二:条 编制《单位所编《标准的?条文、?文字:、深度等必须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!准,编写:。规定和本《规定的要《求,
第十《三条 省工程建设标!准实施?后,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!、工程建设需—要以及国家、—行业标准的》制订、修《订情况适时进行复】审,复审周期一》般不应超过五年届时!省标准化管理—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和!有关部门对标准【进行复审提出—复审:意见以确认》现行标准是继续有效!、修订或《。废止并报原标准审】批部门?确定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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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(,一)标准修订经复】审,后的:标准:。若标准主要内容需】要做较大修改才【能适应当前经济【建设、使用的—。需要和科学技术发展!需要则应予以修【订标准修订的程序按!制定标准的》程,序执行修订后的【标准:。顺序号不变年号改为!重新修?订发布时的年—号
(】二)标准废止经复】审后确认《标准内容已不适【应当前生《。。产、使用和经济建设!的需要、或其技术内!容已被其《他标准代《替,已无存?。在必要的则应予以废!止废:止后的标准其—顺序号应当》留,。空不得用其它标准】代替
》 (三》。)标准确认经复【。审后的?标,准若其内《容不需要修改或【仅,需作:。编辑性修改》、仍符合当前科学技!术水:平并适合经济建设】需要的可继》续有效则应》予以确认经确认【的标准在发布时【不改变标准的顺序】号和年号当标—准再版时在》标准封面写》明“XXX》X年版”字样—
第十四》条 :省工程建《设标准化管理—机构组织《审查委员会对标【准编制?单位编制的编制【大纲:、送审?稿、报批《。稿进行审《查时审查委员会【专家一般由713】人组成审《查方:式一般?采,取,集中方式审查必【要,时也可以函审的【方式提请《专,。家审查?
:。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!标准编制大纲审查的!主要内容《应,当包括?编制依据、适用【范围和编制内容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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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工—程建设标《准送审稿审查—应当包括以下主【要内容
— (一)标准】的适用?范围和技术》内,。容是否符合批准的】编制大?纲适用?范,围与技术《内容是?否协调一致;
! ?(二)技术》内容是否体现国家的!技术经济政》策和有关《规定是否《。正确反映工程建【设的实?践经验;《
(三)!拟纳入标准中强制】性,条文的规定是否准确!合理;
!(四)标《准的:技术数据和参数【是否有可靠的—依据规定《。的内容是《否具有可操作性;】。
》 (五)标准规定的!内容:是否与相《关标准协调;
【
》(六)参加编制【。成员对标准的内容】是否取?得一致?意见;
《。
》(七:。)标准的格式—。和典型?用词用语《是否符合《工程建设标准编【写的统一规定;
! , (八)审查】委员会认为需要审】查,的其它内《容
第十七条【 工程建设标准报】批稿的主要审查内容!应当包括送审稿审查!意见的落实情—况和格式、语言、】文字是否正确、规范!
第十八》条, 没有强制性—。条文的省工程建【设标准省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!。批准发布后三十【日内向国务》院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《备案
— 有强制》性条文的省》工程建设标准省建】。。设行政?主管部门应当—在批准发布前向国】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,备案
第》十九条 省工程建设!标准由?省工程?建设: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!出版、发《行版权归《省工程建设标准【化,管理机构任何—单位和个人不得【翻印、复制
第二!十条 县级以上建设!。行政主管部》门应当有计划、有】组织地开《展对工程建设标【准的:实施与监督》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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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?十一条 对》工程建设标准实施】情况:。的监督检查应当结合!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!管理:的实:际,需要进行并》应符合实施工程建设!强,。制性标准《监督:规定的有关规定【。任何单?位,和个人从事建设活】动违反?。工程建设强制性国】家标准、行》业标准和省工程建设!标准按照建设工程质!量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》、,法,规和规章的规定【处罚
第》二,十二条 省》工程建设标准化管】理机构应《当根据实际需要适时!开展对工程建设标准!的宣传贯彻》和培训工作》标准的宣《传贯彻和培训应当】在统一组织》下,。进行并应纳入专业】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!划,
第二十》三条 本办法自【2004年1—1月1日起实施原河!北省工程《建设标准《。管理办法(》。冀建设[199【7,]476号)同时废!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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