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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》省工程建《设标准管理办—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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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—加强工程建设—标准管理工作保【证工程?建,设标:准,质量促进建筑技术进!步保:证建设工程质—量和安全根据—标准化法《、标准化法》实施条例、建设工】。程质量管理条—。例、河北《省,工程建设勘》察设计管理条—例、工程《建设:地方标准《化工作管理》规定等有关法—律、法?规、规章的规定【。结合本省实际—制定本规定
第二!条,。 省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—负责:本省工?程建:设标准的编》制、审批《、,发布、?实施监督及解—释工作
》 省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委托【。省工:程建设标准化管【理机构负责全省工】程建设?。标准:。管理的具体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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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《设区市?、县(市)建设行】政主管部《门负责本行政区域】内工程建《设标准的实施监督】工作
第》三条 对涉及工【程质量、《安全、?。卫,生及环境保护等公】共利:益的基础性、公益】性的标准应当纳入建!设事业发展的—规划和计《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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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】省工程建设标—准属于科技成—果对技术水平高【、取得显著经—。。济效:益或社?会效益的应纳入科】学技术奖范围予以奖!励
第五条 省工!程建设标准编—制经费可以》采取下列渠道筹【。措
?。 (》一)向财政行—政主管部《。门申请重点、基础】标准编制《经费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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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向!。有关部门申请项目】科研经费;》
》 ,(三)上级》拨款;
— (四》)标:准发行、培训、技】术咨询服务等—。收入;
】 (五)其它渠【道筹措的《资金
第六—条 :对于没有国家标准】、行业标《准或国家《标准、行《业标准规定不—具,体的:需要在本《省行政区域内统一】的,工程建设技术、【管理要求应制定相】应的省工程建设【标准
】(,一)工?程建设勘察、—。规,划、设计、施—工、监理及验收【等通用的质量要【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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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(?二)工程建设通用的!有关安?全、:环境:保护的技术要求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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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】工程建设通用的【试验、检验方法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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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工!程建设的新技术、新!材料、新产》品、新工《艺的推广应用技【术要求?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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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五)本省需要】控制的其它工—程建设技《术、管理要求
第!七条 从事》工程建设活动的【行,政管理机关、企【事业单?。位、行业《协,(,。学)会?、标准?化,组织等可以向省工】程,建设标准化管—理机构?提出标准立》。。项建议
第八条 !省,工程建?设,标准化管理》机构应?当组:织专家根据法律【、法规、《规章和国家工程建设!标准的有关》规定对?标准立项建议的合】。法性、必要性和【可行性进行》。。综合论证、考察、评!价对于应当立项【的省工?程建设标准化管理】机构应当确定立项】的标准拟订年度标准!编制:计,划报省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》批准
第九条 】省工程建设标—准,编制:应当坚持以下—原则
《。 《(一)?。贯,彻执行国家和本省的!技术经济政策遵【守国家的
【 法律、法【规,和规章结合》本省实际按照技术先!进、经济《合,。理、安全适用—、保护环境》的原:则进行编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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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二)—应,当以:实践经验《、科学技术发展的综!合成果为《依据
【 (三)不得与【国家标准和行业标】准抵触
第十【条 省工程建设【标准:化管理机构应当【依据省?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!准的年?度,。编制计划通过招标】或直接委托的方式委!。托有关单位》进,行编制并与受—委托单?位签:订协议
— 省《工程建设《标准:。的编制一般可分为】编制大纲、征—求意见?稿、送审稿和报【批稿四个阶段对于简!单,的标准可适当简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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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十一条 编制【单,。位对纳入标准中的内!容应当做到安全适用!、技术先《进、经?济,合,理,、数据准确、—依据可靠、》资料完整对》有争议的《问题应当组织专【家充:。分论证或调研
第!十二条 编制—单,位所编标准的—条文、文字、深【度等必?须符:合国家工程》建设标准编写规【定和本规定的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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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—省工程建《设标准实施》。后应:根据:科学技术发展、工】。程建设需要以及【国家、行业标准的制!订、修订情况—适,时进: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!。不应超过五》年届:时省标准化管理机】构应当组织专家【和有关部《门对标?准进行复审提出复审!意,见以确认现行—标准是继续有效、修!订或废止并》报原标准审批部【门确定
》。 (一)标】准修订经复审后【的标准?若,标准主要《内容需要做较大【修改才能适应当【前经济建设》、,使用的?需要:和科学技术发展【需要则应《予以修订标准修订的!程序:按制定标《准的程序执行修订】后的标?准,顺序号不变》年,。号改为重《新修订发布时的年】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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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二)标准废—止经复?审后确认标准内容】已,不适应当前生产【、使用和《经济建?。设的需要、或其技】术内:容已被?。其他标准代替已【无存:在必要?的则应予以废止废止!后,的标准其《顺序号应《当留空不得用其【它标准代替
! (三)标准确认!经复审后的标准若】其内:容,不,需要修改或仅—需作编辑性修改、仍!符合当前科学技术】水平并适合经济建】设需:要的可继《续有效则应予以确】认经确认的标准在发!。布时不改《变标准的顺序—号和年号当标准再版!时在标准封面—写明“XXXX年】版”字?样
?。。第,十四条 省工程【建设标准化》管理机构组织审查】委,员,会对标准编制单位编!。制的编制《大纲、送审》稿、报批稿》进行审查时审查【委员会专《家一般由71—。3人组成审查—方式一般采取集中】方式审?查,。必要时也可以函审的!方式提请专家审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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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十五条 工程建】设,标准编制大纲审查的!主要内?容,应当包括编制依【据、适用范围—和编制?内容等
》第十六条工程建设标!准送审稿审查应当】包,括以下?主要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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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【)标准的适用范围】和技术内容是—否符合批准的编制大!纲适:用范围与技术内容是!否协调?一致;?
? (二)技术内!。容是否体现国家的技!。术经济政策和有关规!定是否正确反映工程!建设:。。的实:践经验;
— (三)【拟纳入标准中强【制性:条文的规定是否准】确合理;
【 : (四)标准的技】术,数据和参数是否有可!靠的依据规定的【内容是否具有—可操作性《;
【。。(五)标准》规定的内《容,是否与相关标—准协调;
! (六)参加编制】成员对标《准的内容是否取得】一致意见;
! :(七:)标准的格式和【典型用词用语—是否符?合工程?建设标准编写的统一!规定;
【 (八)审查委员!会认为需要审—查的其它内容
】。第十七条 》工程建设标准报【批,稿的主要审查内容应!当,包,括送审稿《审查意见的》落实情?况和格式、语—言、:文字是否正确、规范!
第十八条 没】有强制性《条文的省工程建【设标准省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应《当在:批准发布后三十日】内向国?务院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备?案
— 有强制性》条文的省工》程,建设标准省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应—当在批准发布前向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备案》。
:。。第十九条 省工【程建设标准由省工程!建设标准化管理【机构负责出版、【发行版权归省—。工程:建设标准化》管理机构任何—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!、复制
第二【十条 县级以上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!当有计划、有—组织地开展对工程建!设标准?的实施与监督—工作
第二十【一条 对《工,程建:设,标准实施情况—的监督检《查应当结合本行政区!域工程?建设管理的实际需】要进行并应符—合实施工程》建,设,强制性标准监督【规定的有关规定任】何单位?。和个人从事建设活动!违反工程建设—强制性国家》标,准、:行业标准和省—工程建设标准按【。照建设工程》质量管理条例等【有关法律《、法规和规章的规】定处罚
第二十二!条 省工程建设标】准化管理机》构应当根据实际需】要适:时开展对工程建【设标准的宣传贯彻和!培训工作标准的宣】传贯彻和培》训应:当在:统一组织下进行【并应纳?入专:业技术人员》。继续教育计》划
第二十三条】。 本办法自2004!年11月1》日起实施原河—。北省工程建设—标,准管理办法(—冀,建设[1《997]《。4,76号)同时废【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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