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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河北省城】市绿:线管:理规定的通知 各】市,(,含定州?、辛集市)城乡【规划局、住房—和城乡建设局(建】设局)、城管局(城!管委、综合》执法局)石家庄市园!林局 ? 河北省《城市绿线管理规【定已经2018年】5月28《日厅务会议》审议:通过现?予印发实《施  ?河北省住房》和城:乡建:设厅 2018年5!月28日   【河,北省城市绿线—。管理规定 第一【章 总  则—。  第一条》 为了?建立并严格实—施城市绿线》管理制度《加强城市生态—环境建设和城—市绿地保护创造良好!。的人居环境促进可】持,续发展?依据中华人民共和】国,城乡规划法河—北省绿化条例河【北省城乡规》划条例城市绿线管理!办法河?北省城市园林绿化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!、法规?和规章结合本省实】际制定本规定—  第二条》 本规定所称城市】绿,线是指城市规—划确定的城》市公园绿地、生产绿!地、防护绿地、附】属绿:地和其他绿地的控制!界线  第三条 城!市绿线的划定和【管,。理适用?。本规定  第四条 !省人民政府》住房和?城乡建设《主管部门负》责全省城《市绿线的规划管理工!作  城《市人民政府城乡【。规划主管《部,。门、园?林绿化主管部门【。按,照职责分《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!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!纳入设区的》市城市规《。划区的区《。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!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、园林绿《化主管部门负责城】市绿线?的管理工作》  第五条 —任,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!护城市绿《地、:服从城市绿》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!城市绿?线管:理、对违反城—市绿线管《理行为进《行检举的权利— , 第二章 城市【绿线划定  第六】条 城市绿线应当】在,城市总体规划、城】市绿地系统规—划、控制性详—细,规划和修《建性详细《规划中划《定并按照规》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!依法批?准后的城市》绿线应当通》过规划展《馆、新闻媒》体、信?息网站等《向社会公布接受【群众监督  第七条!。 划定城市绿线应当!遵循下列《原则  《(一:。)与同阶段城市【规划:内,。容和深?度保持?一致:;,。  :。(二)体现城市【绿地的生态性、系】统性和功能》性;  (三)【充分考虑《城市应急避险和生态!安全需要;  【(四)清晰界—定控制范围》;  (五)符【合国家有关技术【标,准、规范  第八条!。 ,制定城?市总体规划应当确】定城市绿地的发【展目标、空间布局】和规划总量明确【对城市?生态环?境质量、居民—休闲游?憩,、城市?景观和生《物,多样性保护》。有直接影《响的绿地《的范:围确定城市》综合公园、》生产绿地、防—护绿:地 : 制定城市》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!确城市绿地用—地布局和各类绿【地面积建设目标【提出城?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!则,划,定城市综合公园、专!类公:园、防护绿地、风景!林地、生《产绿地?、绿:廊绿道等《主要绿地及重—要生态敏《感区:域,的绿线  》。制定控制性》详细规划应》。当依据上《位规划?深化各?类绿地的用地布局】并提出?不同类型《绿地的界线》、,规定绿地率》控,制指标和绿化用地】。界线的坐标》  制定修建—性详细?规划应当《。根据:控制性详《细规划明确各类用地!附属绿地的绿—地布局划定配—。建绿:地的界线和坐标【  第三章 城市绿!线,管理 ? ,第九条 城市—人民政府应》当组织园《林,绿化主管部门和【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编!制城市绿地系—统规:划并纳入城市总【体规划 《 城市绿地系—统规划应当经本级】人民政府批准设区】的,市、县?级人民政《。府应将中心城区【绿线范围内已建成的!绿地确认为永久【性绿地设立》界碑或界牌报本级】。人民代表大会—常务委员《会备案并向社会公】布 : ,。第十条 《在城市?绿,线范围内不得建设与!城市园林绿化无关的!建筑经批准后—可建设绿《地、建筑小品、绿地!管理用房以及恢复】建设的?历史文?化景点等有关设【施  第十一条【 城市公《园绿地周边新建建设!项目:应当与城市绿线【范围内绿地景观【相协调禁止建设超过!城市规划要求高度】的建筑?  第十二条 园】林绿化?工程设计《方案应?当,经园林绿化主—管部门?审核同意《工程:建设项目《的附属绿化工程【设计方案按》照,建设程?序,审批时应《当有园林绿化主管】部门参加审查  建!设项目配套》的园林绿化工程应】当与主体《工,程同步设《计、同步施工—、同步验收  第十!三条 城市绿线【范围内的《。城市园林《绿化工程必须按【。照批准?的设:计方案施工工程【竣工验收前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!行规划条件核实【对经核实符合—规划条件的出具规】。。划条件核《实证明  城—市园林绿化工程竣】工后园林绿》化主:管部门应当组—织,或参与竣工验收对】未取得规划条件【核实证明或竣工验】收不合格的城市【人民政府《。有关部门不予办理】竣工验收备案手【续  第十四条 园!林绿化主管部门应】当对城?市绿线?范,围内:。现有各类绿》地登记?造册确定《绿地:产权单位《和日常维护管理【单位:  第十五条 【任何:单,位和个人《不得擅自占用绿线】。范围内的园》林绿化用地》。因城市建设或其【他,特殊需?要临:时占用绿线范—围内园林绿化用地】的应当?经园林绿化主管部】门审:核同意后办理有关】手续  第十六条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!得擅自砍伐树木、破!坏植:被和绿化《设施不得在城市绿】地范围内进行拦【河截溪、《。取土采石、》设,置垃圾堆场、堆放杂!物、:排放污水《、以及其他》。破坏生态环境—的活动  》第十七条 对于城市!绿,线范围内不符合规】划要:求的建筑《物、构筑物及其它】设施应当依法—取期:迁出或者拆除迁【。出前要?及时整改  —。第十八条 》。城市人民政》府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、:园林绿化主管部【。门应当加强配合【将划定的城》。市绿线纳入》有关信息《。系统  第四章 】城市绿线修改  】第十九条 城市绿】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!修改有下列情—形之一的组织—划定:机关应当依照规【定程序进行修改  !。(一)因不适应城市!发展与城市》绿地建设需》求,的;  (二—)因:。上位规划修改确【需,修改的;《  (三《)因重大建设—项目对控制区域的】功能与布局产—生重大影响》确需修?改的:;  (四)—法律、法规和规章】规定的?需,要修改?的其他情形  城】市绿线修《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!确定的城市绿地【结构和?布局的应当依照规】定先修?改城市总体规—划  第《二十:条 对城市绿—。地系统规划》确定:的城市绿线进行【修改的由园林—绿化主?管部门会同》城乡规划《主管部?门组织论《。证就调整的》必要:性向省人民政府城乡!规,划主管部《门提出?专题报告《经审查同意后—方可进行修改修改】后的城市绿》地系统规划按照原】审批程序报批—  第二十一条【 ,对,控制性详细规划确】定的城市绿线进行】修改:的应当?按照以下《程序办理  (一)!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园!林绿化等有关主管】部,门组:织编制城市绿—线修改专题》报告:按照规?定程序向原审批机关!提出经同意后编制】修改方案;  (】二)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】论证修改方案并【在城市绿线修改【区,域内进行《。公,示征求社会公众意】见; ?。 ,(三)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应当将》城市绿线修》改方案、《专家和公众》的意见及其采—纳情:况一并报城市城乡规!。。划委:员会:经,。审,议同意后报本—级人民政府审批 】 第二?十二条 对》修建性详细规—。划确定的城市绿线】进行修改的城乡规划!主管:部门应当《将,修建性详细规—划、建设工程设计】方案:的总:。平面图的修改原因】、修改草案予以公示!并采取听证会、【座,谈会等形式听取【。利,害关系人的意见【公示时间不得—少于十日因修改【修建性详细规划、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】的总平面图给利【害关系人合法—权益造成《损失的应当依—。法给:予补偿?  :第五章 《监督检查与法律责】任  第《。。二十三条 》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、园林绿!化主管?部门、城市人民政府!确定的城《市管理执法部—门按照职责分工【定期组织对城市绿线!的管理?情况进?行监督检《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!和上级行《政主管部门报—告  第二十四【条 城市人民—政府及其有关主管】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!的由:监察机关或者上级部!门,依法追究责》任  (一)未按规!定程序划定》、审批、修》改城市绿线》的;  (二)未按!。照规定听取》。利害关系《人和社会公众—。意,见的;  (—三,)违反?本规定批准在城【市绿:线,范,围内进行建设的【; : ,(,四,)发现违反城市绿】线要求的行为而【不予查处《或者接到举报后不】依法处理的  第二!十五条 未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】许,可证或者《未按照建设工程【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!行建设且擅自改变】城市绿?线内土地用途、占】用和破坏城市绿【地等违反城市绿【线要求?的属于?无法采取改正措施】消除对规划实施【影响的情形由城乡】规划:主管部门、园林绿化!主管部门、城—市人:民,政府确定的城—。市管理执法部门依】照中华?人民共?和国城乡规划法河】北省城?乡规划条《例城市绿化条—例,河北省绿化》条例河北省城市【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】的有关规定予以处】罚  第六章 附 ! 则  第二十【六条 县人民政府】所,在地镇的《绿线管?理按照本《规定执行《;其他?镇的绿线《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!  :第二十七《条 设?区的市人民》政府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会同园林绿】化主管部门应—当按照本规定制定】实施细则  第二十!八条 本规定自【印发:。之日起施《行,有效期5年》2012年10月3!0,日河北省住》房和:城乡建设厅印—发的:。河北省城市绿线管】理规定(冀建法〔】2012〕》7,27号)同》时废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