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印发《河北省城《市,绿线管理规定—的通知
各市(含】定州、辛集市)城乡!规划局、住》房和:城乡建设局(建设】局)、城管局(城】管委、综合》执法局)石》家,庄市园林《。局
河北省城市】。绿线:管理规定《已经2018—年5月28》日厅务会议审议通】过,。现予印发实》施
河北省—住房和城《乡建设?厅
2018年5月!28日
河北省!城,市绿线管理规定【
第一章 总 】则,
第一条 为【了建立并严格实【施城市绿线》管理制?度加强?城市生态环境建【设和城市绿地—保护:创造良好的人居【。环境促?进可持续发》展,依,据,中华人民共和国【城乡规划法河—北省:绿化条例河北省城乡!规划:。条例城市绿》线管理?办,。法,河北省城《市园:林绿化?管理办法等有关法】律、法规和规—章结合本省实际【制定本规定
【。第二条 本规—定所:称城:市绿线是指城市【规划确定的城市公】园绿地、生产绿【地、防护绿地、附属!绿地和?。。其他绿地的控—。制界线
》第三:条, 城:市绿线?的划定和管理适用本!规定
第四条 】省人民政府》住,房和:城乡建设《主管部门《负责:全省:城市:绿线的规《划管理工作
城市!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?、园林绿化主—管部门按照职责【分,工负责本行》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!管理工作《纳入设区的市城市规!划区的区《域,由设区?的市人民政府城【乡规划主《管部:门、园林绿》。化主管部门负—责,。城,市绿线的管》理工作
第五【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!都,有保护城市绿地、服!从城市绿《线管理的义务有监】督城市绿线管理、】对违反城《市绿线管理行—为进行检《举的权利 》
第二章《 ,城市绿线划定—。
:第六条? 城市绿线应当【在城:市总体规划、城【市绿地?系统规划《、控制性详细—规划:和修建?性详细规划中划【定并: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!批手:续依法批准后—的,城市绿?线应当通过规划【展馆、?新闻媒体、信—息网站等向社—会公布接受群—众监:。。督
第七条— 划定城《市绿线应当遵循【下列原则
(【一)与同阶段城【市规:划内容?和深度保持》一致; 《
(二)体现城【市绿:地的生?态性、系统性和功】能性;?
:(三:)充:分考虑城市应急避险!和生态安全》需要;
(四【)清晰界定控—制范围;
(五】)符:。合国家?有,关技术标准、—规范
第八条 】。制定城?市总体规划应—。当确定城市绿地【的,发,展目标、空间布局和!规划总量明确对【城市生态环境质量、!居民休闲《游,憩、城?市景观和生物—多样性保《护有直接影》响的绿?地的范围确定城【市综合公园》、生产绿《地,、防护绿《地
制《定城市绿地系统【规划应当明确城【市绿:地用地布《局和各类绿地面【积,建设目标提出城【市各类绿《地的控制原则—划定城市综合—公园、专《类公园、防》护,。绿地:、风景林地、—生产绿地、绿—廊绿:道等:主要绿地及》重要生?态敏感区《域的绿线《
制?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!当依据上《位规划深化各类【绿地的用地布—局并提出不同—类型绿地的界—线、:规定绿地率控—制指标和绿化—用地界线的坐标
!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!应当:根据控制《性详细规划明确【各类用?地附属绿地的绿【地布局划定配建绿地!的界线和坐》标
第三章 城】市绿线管理》
第九条 城市人!民,政府应?当组织园《。。林绿化主管部门和】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共同】编制城市绿地系统】。规划:并纳入?城市总体规划
城!市绿地系《统规划?应当经本《。级人民政府批准设】区的市、县级人民政!府应将?中心城区绿线范围】内已建成的绿地确认!为永:久,性绿地设立界碑或界!牌报: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!务委员会备案并向】社会公布 》
第十条 在—城市绿线范围内不】得建设与城》市园林绿化无关的】建筑经批《准后可建设绿地、】建,筑小品?、绿地管理用—房以及恢复》建设的历史文化【。景点等有关设施 】
第十一条 城【市公园绿地周边新】建建设项目应—当与城市绿线范围内!绿地景观《相协:。调禁:止建设超过城市规】划要求高度的—建筑
第十二条】 ,。园林:。绿化:。工程设计方案应【当经园林绿化主管部!门审核?同意:工程:建设:项目的附属绿—化工程设《计方案按《照建设程序审—批,时,应当有园《林绿:化主:管部门?参加审查
建设项!目,配套的?园林绿化《。工程应当与主体【工程同步设计、【同步施工、同步【验收 ?
第十三条 城【市,绿线范围内的城【市园林绿化工程【必须按?照批准的设计—。。方案施工工》程竣工验收前城【乡规划主管部门【进行规划条件—核实对经核》实符合规《划条件的出》。具规划条《件核实证明
城市!园林绿化工程—竣工后园林绿化主管!部,门应当?组织或参《与竣工验收》对未取得规划条【件,。核实证明或竣—工验收不合格的城】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!不予:办理竣工验收—备案手续
第十四!条 园林《绿,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城!市绿线范围内—现,有各类绿地登记造册!确,。定绿地产权单位和日!常维护管《理单位
》第十五条 任何【单位和个《人不得擅自占用【绿线范围内的园【林绿化?用地因城市》建设或其他特殊需】要,临时占用绿线范围】内,园林绿化《用地的应当经—园,。林绿:化主管部门审—核同意?后办:理有关手《续
第十六条【 任何单位》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!树木、破坏植—被和绿化设施不得在!城市绿地《范,围内进行拦河截【溪、取土采石、设】置垃圾堆场、—堆放杂物、排放【污,水、以?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!。的活动
第十七条! 对于城市绿—线范围?内不符合规划要求】的建筑物《、构筑物《及,其,它设施应当依法【取期迁出或者拆除】。迁出前要《及时整改
第【十八条 城市—人民政府城乡规划】主管部?门、园林绿化主【管部门应当加强配】合将划定《的城市绿线纳—。入有关信息系统【
第四章 城市】绿线修改
第【十九条? 城:市绿线一经批准【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!情形之一《。。。的组织划定机关【应,。当依照规定》程序进?行修改 《
(一)因不适【。应城市发展与—城市绿?地建:设需求的;
【(二)因上位规划修!。改确需?修,改的;
(三)因!重大:。建设项?目对控制区域的功能!与布:。局产:生重大影响确需修】改的;
(—四)法律、》法,规和规章规定—的,需要修改的其—他情形
城市【绿线修改涉及城【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!市绿地结构和—布局的应当依—照规定先修改—城市总?。体规:。划
第《。二十条 对城—市绿地系统》。规划确定的城市【绿线:进行修改的由园林】绿化主管部门—。会,。同城乡规划主管【部,门组织论《。证就调整的必要性】向省人民政府城【乡规划主管部—门提出专题报告经审!查同意后方可—进行修?改修改后《的城市绿地系统【规划按照原》。审批程序报批
第!二十一?条 对控制性详【细规划确《定的城市绿线—进行:修改的应当按照【以下:程序办理《
:(一)城《乡规划主管部—门会同园林绿化【等有关主管部门组】织编:制城市?绿线修改专题报告按!照,规定程序向》原审批机关提—。出经同意后编制修】改方:案;
(》二)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应当组》织专家?论证修?改方案并《。在城市绿线修—改区域内进行公示征!。。求社会公众意见【;
(三)城乡规!划,主,管部门应《当将城市绿线修改方!案、专?家和公众《的意见及其采—纳情:况一并报城市—城,乡规划委员会经审议!同意后报本级人民】政府审批
—第二:十二条? 对:修,建性详细规划确定】的城市绿线进行修改!的,城,乡,规划主管部门—。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!划、建?设工程设计方案的】总平面图《的修改原因》、修改草《案予以公示并—采取听证会、座【。谈会等?形,式听取利害关系人】的意见公示时间【不得少于十》日因修?改修建性详细—规,划、建设工程设计方!案的总平面图给利害!关系人合法权益【造成损失的应—当依法给《予补偿
第五【章, 监督检查与—法律责?任
第二十三【条 :。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、园林绿化【主管部门、城市人民!政府确定的》城市管?理执法部门按照职责!分工定期组织对城市!绿线的管理》情况:进行监督检查—并,向同级人民》政,府和上级行政主管】部门:。报告
第》二十四条 》城市人民政府—及其有关《主管部?。门,有,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!察机关或《者上级部《门依法追究责—任
(一)未【按规定程序划定【、审:批、修改城市绿【线的; 《
(二)未按—照规定?听取利害关》系人:和社:会公众?意见的;
—(三)违《。反本规定批准在城市!绿线:范围内进行建设【的,;
(《四)发现违反—城市绿线《。。要求的行为而不予】查,处或者接到举报【后不依法处理的【
第二十五—条 未取得建—设工程规划许可【证或者未按照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的规定进行》建设:且擅自改变城市绿】线内土地《用途、占《用和破坏《城,市绿地等违》反城市绿《线要求的属于无【法采取改正措施消】除对规?划,实施影响的情形由城!。乡规:。划主管部门、园林绿!化主管部《门、城市人民政【。府确定的城市管【理,执法部门依照—中华人民共和—国城乡规《划法河北省城—乡规划条例城—市绿化条例河北省绿!化条例河北省城【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!的有关规《定予以处罚》
第六《。章, 附: 则 《
第二十六条 县】人民政?。府所在地镇的绿线】管理:按照本规定执行【;,其他镇的绿线管【理参照本规定—执,行
第二十—七条 设区》的市人民政》府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会?同园林绿化主管部】门应当按照本规定】制定实施细则 【。
,第二十八条 本【。规定自印发之日起】施行有效《期5年201—2年10月3—0日河北省住房和】城乡建设《厅印发的河北省【城市绿线管理—规定(冀建法〔20!12〕727号)同!。时废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