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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河北省?城市绿线管》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!(含:。定州、辛集市—)城乡规划局、住】房,和城乡建设》局(建?设局)、城管—局(:城管委、综合执法】。局,)石家庄市园林局 ! 河北省城市绿线】管,理规定已经20【18年5月28日厅!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!。印发:实施:。  河北省》。住房和城乡建设【厅 2?018年5月28日!   河北》省城市绿线》。管理规定 第一【章 总 《 则  第一条【 为了建立并严格实!。施城市绿线管理制】度加强城市生态【环境建设和城市绿地!保护创造良》好的人?居环境促《进可持续发》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!国城乡规《。划法河?北省:绿化条例河北—。省,城乡规?划条例城《市绿线?管理办?法河北省城市—园,林绿化管理》办法等有关》。法律、法规和规章】结合本省实》际制定本规定 【。 ,第,二条 本规》定所称城《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!确定的城市公园绿】地、:生产绿地、防护绿地!。、附属绿《地和其他绿地—的控制界线  【第三条 城市绿【线,。。的划定和《管,理适用?本规定  》第四条 《省人民政府住房【和城:乡,建设主?管部门?负责全省城市绿线】的规划?管理:工作  城市人民】政府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、园林绿【化主管部门按—照职责分《工负责本行政区【域内城?市绿线的《管理工作纳入设区】的市:城市规划区的区域】由设区的市人民【政,府城乡?。规划主管部门—、园林绿化》主管部门负责城市】绿线的管理工作  !第五条 《任何单位和》个人都有保》护城市绿地、—服从:城市:绿线管理的义—务有监督《城市绿线管理、对】违反城市《。绿线管理行为—进行检举的权利  !第二章 城市绿线划!定  第六条— ,城市绿线应当—在城市总体规划、】。城市:绿地系统《规划、控制性—详细规划和》修建性详细》规划中划定并按照规!定程序履《行报批手续依法【批准:后的城市《绿线:应当通过《规划展馆、新闻【媒体、信《息网站等向社会公】布接受群众监督 】 第七条 划—定城:。市绿线应当》遵循下列《原则  (一)与】同阶段?城市规划内》。容和深度保持一致】;  (二》)体现城市绿地的生!态性、系统性和【功能性;《 , (三?)充分考虑城市【应急避险和》生态安全需要—;  (四》)清晰界定控制范】。。围;  (五)【符合国家有关技【术标准、《规范  《。第八条 制》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!确定城?市绿:。地,。的发展目标、空间布!局和规划总》量明确?对城市生态环—境质量?、,。居民休闲游》憩、城市景观和【生物多?样性保护有》。直接影响的绿地【的范:围确定城市综合公】园、生产绿地、【防护:绿地  制定城【市绿地?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!市绿地用地布—局和:各类绿?地面积建设目标【提出城市各类绿地的!控制原则《划定城?市综合公园、专类公!。园、防护绿》地、风?景林地、生产绿地】、绿廊绿道等—主要绿地《及,重要生态敏感区域】的绿线?  制定控制性详】细规:划应当依《据上位规划深化各】类绿地的用》地布:局并提出《不同:类型绿地《的界线、规定绿【地率控制指标和【绿化用地界线的【坐标:。  制定《修建性详细规划【应,当根据?控制性详细规—划明:确各类用地附—属绿地的绿地布【局划定配建绿地的界!线和坐标  第三】。章 城市《绿线:管理  第九条 城!市人民政府应当【组织园?林绿:。。化主管?部门和?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!绿,地,。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!总体规划《  城市《绿地系统规划应【当经本级人》民政:府批准设区的市【、县级人《民政府应将中心城】区,绿线范围《内,已建成的绿》地确认为永久—性绿地设立界碑【或,界牌:报本级人民代—表大会常务委员【。。会备案并《向社会公《。布  第《十条 在城市—绿线范围内不—得建设与城市园林绿!化无关的建筑—经批准后可建设绿地!、建筑小品、绿【。地,管理用房以及—恢复:建,设的:历史:文化:景点等有关设施 】 第十一条 城【市公园绿地周边【新,建建设项目》应当与城市绿线范围!。内绿地景观》相协调禁《止建设超过城—市规:划要:求高:度的建?筑,  第十二条 园林!绿化工程设》。计方案应《当经: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!核同意工程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】化工程设计方案【按照建设程序审批时!应当有?园林绿?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!  建设项目配套】的园林?绿化工程应》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!。计、同步《施工、同步验收  !第十三?条 :城市:绿线范围内的城市园!。林绿化工《。程必:须按:照批准的《设计方案施工工【程竣工验收》前城乡规划主—。管部门进行规—划条件核实对经【核,实符合规划条件的】。出具规?划条:件核实证明  城市!。园林:绿化:工程竣工后园—。林绿化主管部门【。。应当组?织或:参与竣工验收对未】取得规划《条件核实证明或【竣工验收不合格【的城:。市人民?政府有关部门不【予办理竣工验收备】案手续?  第十四》条 园?林,绿化主管部门应当】对城市绿线范围【内现有各类绿地登记!造,册确定绿地产—权单位和《。日常维护管理单位 ! ,第十五条 任何【单位和个《人不:。得擅自占用绿—线范围内《的园林?绿化用?地,因城:。市建设或其》他特殊需要临—时占:用绿:线范围内园林绿化用!地的应当《。经园林绿《化主:管部门审《核同意后办理有关手!续  ?第十六条 任—。何单位和《个人不得擅自砍伐】树,木、破坏植》被和绿化《设施不得在城—市绿:地范:围内进行拦河截【溪、取土采石、【设置垃?圾堆场、堆》放,杂物、排《放污水、以及其他】破坏生态《环境的活动》 , 第十?七条: 对于城市绿—线,范围内不符》合规划要求的—建筑:物,、构筑?物及其它设》施应当依法取期【迁出或者拆除—迁出前要及时整【。改  第十》。八条: 城市人民》政府: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、园林绿化主【管部门应当》加强配合将划定的】城市:绿线纳入有关信息系!统  第《四章 城市绿线修】改  ?第十九?条 城市绿线—一经批准不得—擅自修改有下列情】形之一的组织划定】机关应当依照规定】。程序进行《修改  《(一)?因不适?应城市发《展与城?市绿:地建设?需求的;  —(二)因上》。位规划修改确需修改!的; ? (三)因重大建设!项,目对:控制:区,域的功能与布局产】生重大?影响确需修改的【;  (《四)法?律、:。法规和规章规定【的需要修改的其他】情形  城市绿线】修改涉及城市总【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绿!地结构和布局的应当!依照规定先修改【城市总体规划  第!二十条 对城市绿地!系,统规划确定的—城市绿线进行修改】的,由园林绿化主管【部门会?同城乡规《划主:管,部门组织论证就【调整的必要性向省】人民政府《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?提,出专题?报告经审《查同意后方可—。进行修改《修改后?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!。。按照原?审批程序报批 【 第二十《一条 对《控制性详细》规划确定的城市【绿线进行修改—的应: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!  (?一)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会同《园林绿?。化等有关《主管部门《组织编制城市绿线修!改专题报告》按照:规定程序向》原审批?机关提出经》同意:后编制修改》方案;  (—二)城?乡规划主管》部门:应当组织专家论【证修改方《案并在城市绿—线,修改区域内》进行公示征求社【会公众意见;  】。(三)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应当将城市绿线!修改方案、专—家和公众《的,意见及其采》纳情况一《并,报城市城乡》规划委员会经审【议同意后报本级人民!政府审?批 : 第二十二》条 对修建》性详细规划确定【的城市绿线进行【修改的城《乡规划主管部—门应当将修建性【详细规划《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!的总平面图的修改】原因:、,修改草?案予以公示》并采取听证》会、座谈会等形【式听取利害关—系人的意见公示时】间不得少于》十日:因修改?修建性详细》规划、建设工程设计!方案的总平面图给利!害关系人合法权【益造成?损失的应当依法给】。。予补偿  第五章 !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!  第?二十:。三条: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、园林绿化主管部】门、城市《。。。人民政府确》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!门,按照职责《分工定?期组织对城市绿线】。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!检查并向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!行政主管部门报告】  第二《十,四条 城市人民政】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!有下列行为之—一的由监察机关或】者上级部门依法追究!责,任  (一)未按】规定程序划定、【审批、修《改城市绿线的;  !(二)未按照规定听!取利害关系人和社】会公众意见的;  !(三:)违:反本规定批》准在城市绿线范围】内,进行建设的; 【 (四)《发,现违反城市绿线【要求的行为》而不予查处或者【接到举报《后不依法《处理的  》第二十五条 未取】。得建设工程规—。。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!。建设:工程规?划许: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!且擅自改《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!途、:占用和?破,。坏城:市绿地等违反—城市绿?线要求的属》于无法采取改正【措施消除《对规划实施》影响的情形由城【。乡规划主管部门、园!。。林绿化?主管部门、城市人民!政府确?定的城市管》理执法部门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!城乡规划法河—北省城乡规划条例】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!绿化条例河北省城】市园林绿化管理办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】。处罚  第六章 附!  :则  第二十六条】 县人民政府所【在地镇的绿线管理】按,照本规定执行;【其他镇的绿线—管理参照本》规定执行《  第二十七条 】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!。乡规划主管部—。门会同?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!。当,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!细则 ? 第二十八条—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!起施行有《效期5?年2012年—10:。月30日《河北省住房和城【乡建设厅《印发的河北》省城市绿线管理规】定,(冀建法〔20【12〕727号)同!时废:止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