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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《印发河北《省城市黄《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!各市(含定州—、辛集市)城乡规划!局、住房和城—乡建设局(建设局】)、城管局(城管委!、综合执法局)石】家,庄市、?张家口市《园,林,局 : 河:北省城市黄线管理】规定已经2》018年5月28日!厅务:会议审议通过现【予印发实施  河北!省住房和城乡建【设厅 2018年】5月28日 —  ?河北省城市黄线管】理规定 《第一章? 总  则  第一!。条 为了加》强城市?基础设施用地管理】完善城市功能保障城!市基:础,设施的?正常、高效运转【保证城市经济—、社会健康发展根据!中华人民共和国【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!乡规划条《例城市黄线管理办】法等有关法律—、法规和规章结【合本省实际制—定,本规定  》第二:。条 本规定所称城】市黄线是指对—城市发展有影—响的、城《市规划中确定—的,。、必须控制的—城市基础设施用【地的控?制界线  》本规定所称城市基础!。设施包括  (一】),城市轨?道交:。通,线、轨道交》通车辆基地及附属】设施城?市公:。。共汽:(电)车首末站、停!车场(库)、保养场!、出租汽车》停车:场社会?停车场城市水运码】头机场城市交—。通枢纽等城市—公共交通设施;【 , (二)《城市取水设》。施(:。包括取水点、取水】构筑物及一级—泵站:)、自来水厂、再生!水厂、?。加压泵站、》高位水池《等城市?供,水设施;《  (三)排—水,设施(包括》污水提?升泵站、雨水—泵站及容《蓄水池?),。。;污水、污》。泥处理设施;—公共:。厕,所、垃?圾,转运站、垃圾码头】、垃圾堆《。肥厂:、垃圾焚烧厂、【卫生填埋场》(厂);环境—卫生车辆停车场【。和修造厂;环境质量!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!生设施;《 , (四)城市气源和!燃,气储配站《。等城市供燃气设施;! , (五?)城市热源》。、,区域性热力站、热】力线:。走廊等?城市供热设施—;  (六)—城市发电厂、—区域变?电所(站)、市区】变,电所:(站)、高》压线走廊等城市【供电设?施;  《(七)?。邮政局、邮政—通信枢纽、邮政支】局电信?局、电信《支,局卫星接收站—、微波站广播电台】、电视台等城—市通信设施;  】(八:)消:防,。。站、消防通信—及指挥训练中心【等城:市,。消防设施;  【(,。九,)防洪?堤墙、排洪》沟,和截:洪沟、防洪闸、防洪!枢纽等?城市防洪《设,施;  (十—)避震疏散》。场地、气象预—警中心等城市—抗震防灾设施—;  (十一—)其他对城市发【展全局有影》响的:城市基础设施 【 第三条 城市【黄线的?划定和规《划管:理应当遵守本规【定,  第四条 —省人民政府城乡【规划主管《部,门负责?全省城市黄线—的规划管理工作 】 城市人民政—府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!内城市黄线的规划管!理工作纳入设区的市!城市规?划区的区域由设区的!市人:民政府城《乡,规划主管部门—负责城市黄线—的规划管理工作  !第五条?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!有,保护城市基》础设施用《地、服从《城市黄线管》理的义务《有监督?城市黄线管理、【对违反城市黄线管理!的行为?进行检举《的,权利 ? 第二章 城—市黄线划定  第六!条 城市黄线应当在!制定:城市总体规划、详】细规:。划时划定并通过规划!展馆、新闻媒—体、信息网站等【公布  第七条【 划:定城:市黄线应《当遵:循下:列原则  (一【)与同阶段》城市规划内容和【深度保持一致;【  (二)合—理确定用地规—模清晰界定控制范】围;  (三)【因地制宜统筹近期建!设,与远期?发展;?  (四)符合国家!。有关技术标》准、规范 》 ,第八条 制定—城市总体规》划应当根《据,规划内?容和深度要求合【理布置城市基础【设施确?。定城市基《础设施的用地位置】和范围划定其—用,地控:制界线  制定控制!。性详细规《划,应当落实城市总【体规划确定的城【市基础设《施的用地位置—和面积划定城市基础!设,施用:地界线?规定城市黄线—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!要求并明确城—市黄线的坐标  制!定修建性详细—规划:应当:。依据控制性详—细规划按照不同建】设项目具体落实城】市,基础设?施用地界线提出城】市基础设施用地配置!原则或者《方案并标明城—市黄:。。线的坐标和相应【的界址地形图  第!三章 ?城市黄?线管理 《 第九条 在城市】黄线内新建、改【建、扩建各类建筑】应当符合城市黄【线要求并依法向城乡!规划主管部》门申请?办理有关手续涉及其!。。他主管部门审批事】项的还应当按—。照相关法律、法【规和规章的》规定办理《相,应审批手续》。  :第十条? 在城市黄线内【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!向城乡规划主管【。。部门申请办理临【时,建,设工程规划》许可证对影响近【期建设规划》、控制?性详细规《划实施影响道路【交通、公共》安全、市《容市貌?等公共利益以—及侵:占电力、《通,信、防?洪保护区域的城【乡,规划主管部门不【予许可  》第十一条《 对城市《黄线范围内不—符合规划要求—的已有?建筑:。应,。当有计划地依法【。拆除暂时不能拆【除的只能维持现状或!进行不改变结构、】不增:加面积的加固维【护迁移、拆》除城市?黄线:内已有?城市基础设》施的应当依据有关法!。。律、法规和规章【办理相关手续  】第十二条 进行城】市总体规划实施【评,估时应当《将城:市黄线实施》的总:结评估作《为重要?内容并单独成—章  第十》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应?当将城?市黄:线信息?纳入数字规划—管理系统加强对【城市黄?线的监控  —第四章 城市黄【线修改 《 第:十四条 《城市黄线一经批【准不得?擅自修改有以下情形!之一的?组织划定机关可以依!照法定权《限和程序《修改城市黄线—  (一)因修改】城市规划《确需修改《的; ? (二)因重大建设!项目对控制区—域的功能《与布局产生》重大影响《确需修改《的;  《(三)因城》市,功能分区和》城市布局变化确需修!改的;  (四)法!。律、:法规:和规:章规定的其他—需,要,修改城?市黄线的《情形  城市黄【线修改涉及城—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!市基础设施用—地布局和结构的应】当依照规定》先修改城市总体规】划,  第十五条 对控!。制性详细规划确定】的城市黄线进行修】改的应当按照以下】程序办理《。  :(一)城乡规划主】管,部门会?。同有关主管部—门组:织编:制城市?。黄线修?改专题报告按照【规,定,程序向原审批机关提!出经同意后编—制修改?方,案;  (二)城乡!规,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!论证修改方》案并在城市黄线修】改区域内进》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!意见;  》(三)城《乡规:划主管部《门,。应当:将城市黄线修改【方案:。、专家和公众的【。意见及其采纳情况】一并:报城市城乡规划【委员会经审》议同意后《报本级人民》政府审批 》 第十六条》 对修建性详细【规划确定的城市【。黄线进行修改的城乡!规划主管《部门应当《将修建性详细规【划、建设工程设计方!案的总?平,面图的修改原因【、修改草案予以公示!并采取听证会—、座谈?会等形式《听取:。利害关系人的意【见公: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!。;因修改修建性详细!规划、建设工程设计!方,案,的总平面图给—利害关系人》合法权益造成损失】的,应当依法给予—补偿  第》。十七: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,应当自城市黄线修】改方案批《准之:。日起二十个工—作日内?在当:地主要新《。闻媒:体公布城市黄线修】改方案、《生效时间《和查询方式并更新】数字规划《管理系统 》 第五章 监督【检查:与法律责任 — 第十八《条 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、城市人民【政府确定的城乡规】划执法部门按照【职责分工对城市黄】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!督检查  第十九】条 城市人民政【府及其有关主—管部门有以下—行为之一的由—监察机关或者—上级部门依法—追究:责任  (》一)未按规定程序】划定、审批、修【改城市黄线的—;  (二)—违反城市黄线—要求办理规划许可】的;  (》三)未按照规定听】取利害关系人意见】的; ? (:四,)发现违反城市黄线!要求的行为而不【予,查处或者接到举【报后不依法处理【的  第二十—条 未取《得建设?工,程规划许可》证或者未《按照:建设工程规划许【可证的规《定进行建《设且违反城市黄【线要求的《属于无法采取—改,正措施消除对规【划,实施影?响的情形由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【。或者城市人民—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!执法部门依照—中华:人民共和国城乡规】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!条例的?规定责令限》期拆除不能拆除的】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!。入并依法予》以罚款  第二十】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!。部,门、城市人民政府确!定的城乡《规划执?法部:门作出责《令停止建设、限期】拆除:违法建?设工程的决定后【当事人不《停止:建设:或者逾期《不拆除的有关主管部!门应当报告本—。级人民?政府  第六章【。 附  则 — 第二十二条 县】。人民政?府所在地镇》。的黄线管理按—照本规定执行;其他!镇的黄线管》理参照?本规:定执行  第—二十三条 设—区,的市人民政》府城:乡规划主管部门应】当按照?本规定制《定实施细则》  第二十四条【 本规定自印发【之日:起施行有《效期5?年2012年1【0,月,30日河北省住房】和城:乡建设厅印发的河北!省,。城市黄线管理规定(!建法〔?201?2〕729号)同】。时废止 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