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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河北】省城市黄线管理规定!的,。通知: 各市(《含定州?、辛集市)城乡规】划局、?住房和?城乡建设《局(建设《局)、城管局(【城管委、综合—执法局)石家庄市、!张家口市园林—局  河北省城【。市黄线?管理规定已经201!8年5月2》8日厅务会议审【议通过?现予印发实施  河!北省住房和》城乡建设厅 2【0,18年5月》28日   — 河北省《城市黄线管理规定】 第一?章 总  则  第!一条: 为了加强城—市基础设施》用地管理《完善城?市功能保障城市【基础设施的》正常、?高,效运转?保证城市经济、社会!健康发展根》据中:华人民共和国城【乡规划法河北省【城乡规划《条例城市黄线—管理办法《等有关法《律、法?规和:规章结合《。本省实际制定—本,规定  《第二条 本》规定所?称城市黄线是指对】城,市发展有影响的、】城市规划中》确,定的、必《须控制的《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!控制界线《  :本规定所《称城市?基础设施包括  】(一)城市轨—道交通?线、轨道《交通车?辆基地及《附属:设施城市公共汽(电!)车首末《站,。。、停车?场(库)、保养场、!出租汽车停车场【社会停车场城市水】运码头机场》城市交通枢纽等城市!公共:交通设施;  (】二,)城:市取水设《。施(包括《取水点、《取水构筑《物及一级泵站)【、自:来水厂、再生水【。厂、加?压泵站、高位水池等!城,市供水设施》;  (三》。)排水设施(—包括:污水提升泵站、【雨,水泵站及容》蓄水池);污水、】污泥处理设施;【公,共厕所、垃圾转运】站、:垃,圾码头、垃圾堆【肥厂、垃圾焚—烧厂、卫《生填埋场《。(厂);环》境,卫生车辆停》车,场和修?造厂;环境质量监测!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!施;  (四)城市!气源和燃气》储配站等城市供【燃气设施; —。 (五)城市—。热源:、区域性《热,力站、热力线走【廊等城市供热设施】;  (六)—城市发电《厂、区域变电—所(站)、市—区变电所《(站)、高压线【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!;  (七)—邮,政局、?。邮政通信枢纽—、邮政?支局电信局》、电信?支局卫星《接收站、微波站广播!。电台、电《视台等城市通信【设施;  (八【)消:防站、消防通信及】指挥训练中心—等城市消防设施;】 , (九)防洪—堤墙、排洪》沟和截洪沟、防【。洪闸、防洪枢—纽等城市防》洪设施;  (十】)避震疏散》场地、气象预警【中心等城市抗—震防灾设施;  】(十一)其》他,对城市?发展全?局有:影响的城市基础【设施  第三—条 城市《。黄线的?划定和规划》管理:应当遵守本规—定 : 第四条《 省人民政府城【。乡,规划主管《部门负责全省—。城市黄线的规划【管理:工,作  城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!主,管部门负责本—行政区域《内城市黄线的规【划管理工作纳入【设区的市城市规【划区的区域由—设区的市人》民政府城《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!。城市黄?线的规划《管理工作《 , ,第五条 任何单【位和个人都有保护】城,市基:。础设施用地、服【从城:市黄线管理的义务】有监督城市黄线【管理、?对违反?。城市黄线管理的行】为进行检举的权【利  第二章 城市!黄线:划定  第六条 城!市黄线?应当在制定城—。市总体规划、详细规!划时划?定并通过规划—展馆、新闻媒体【、信息网站等—公,布  第七条 【划定城市《黄线应当遵循—下列原则  —(一)与同阶段【城市规划内容和深度!保持一致《;  (二)合理】。确定用?。地规:模清晰界定控制范】围; ? (三?)因地制宜统—筹近期建设与远期发!展; ? (四)《符合国家有关—技术标准、规—范  第八条 【。制定城市总体规划】应当根据《。规划内容和深度要】。求,合理布置《城市:基础设?施确定城市》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!。和范围划定其用【地,控,制界线  制—定控制性《详细规划应》。当落实城市总—体规划确定》的城:市基础设施的—用地位置《和面:积划定城市基础【设施用?地界线?规定:城市黄?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!和要求并《。明确城市《黄线的坐标  制】定修:建性详细规划应【。当依据?控制性详细规—划按照不同建—设,项目具体落实—城市基础设施—用地界线提出城市】基础设?施用地配置》原则或者《方案并标明城市黄】线的坐标和相应【的界址地形图  第!。三章 城市黄—。线管理 《 第九条 在—城市黄线内新建、】改建、扩建》各类建筑应当—符合城?市黄线要求并依法】向,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!。请办理有关》手续涉及其》他主管部门审批事项!的还:应当按?照相关法律、法规和!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应!审批手?续,  第十《。条 在?城市黄线内》。进行临时建设—的应当向城乡规划】主,管部门申请办理临】时建设工《程规划许《可证对?影响近期建设规划、!控制性详细规划【。实施影响道路交通、!公,共安全?、,市容市貌《。等公共利益以及【侵占电力《、,通信、防洪保—。护区域?的城乡规《划主:。管部门不予许可  !第十一条 对城市】黄线范围内不—符合规划要求的已】有建:筑应当有计划地依法!拆,。除暂时不能拆除【的只能维持现状或进!行不改变结构、不】增加:面积的加固维护迁移!、拆除城市黄—线内已有城》市基础设施的—应当依据有关—法律、法规和规【章办理相关手续  !第十二?条, 进行城市》总体规划实施评【估时应当将城市黄】线,实施的总结评—估作为重要内—容,并单独成章  第十!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:应当将城《市黄线信息纳入数】字规划管理系统加】强对城市《黄线的监控 — 第四章 城市【。黄线修改 》。 第十四条 城市】黄,线一经批准不—得,擅自修改有以—下情形之一的组【织划定机关可以依】照法定权限和程序】修改城市黄线—  (一)因修改城!市规划确《需修改的; — (二)《因重大建设项目对控!制区域的功能与布】局产生重《。大影响确需修改【的;  (三—)因城市功能—分区和?城市布局变化确需修!。改的;  (四)】法律、法规和规【章规定?的其他?需,要,修改城市黄线的情】形  城市黄线修改!涉及城市总》体,规划确定的城市基】础设施用《。地布局和结构的应当!依照规定先》修改:城市总?体规划  第十【五条 对控制性【详细规划《。确定的城市》黄线进行修改—。的应当按照以下程】序办理  (一)城!。乡规划主管部—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!组织编制《城市黄线修改专题报!告按照规定程序【向原审批机关提出】经,同意后编制修改【方案; 《 (:二)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组【织专家论证修—改方案并在城市黄】线修改区域内进行公!示征求社会公众意】见;  《(三)城乡》规划主管部》门应当将城市黄线】修改方案、》专家和公《众的意见《及其:采纳情况一并报城】市城乡规划》委员会经审》。议同:意,后报本?级人民政《府,。审批:。 , 第:十,六条 对修建—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!市,黄,线进行修改的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!。。建性详细规划—。、建设工程设计【方,案的总平《面图的?修,改原因、修》改,草案予以《公,。示,并采取?听,证会、座谈》会等形?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!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!于十日;因》修改修建性》详细规划、建—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!平面图给利害—关系:人合法?权益造成损失的应】当依法给予补偿  !第十七条《 城乡?规划主管部》门应当?自城市黄线修改【方案批准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】日内在当地主要新闻!媒体公布城》市黄线修改方案、生!效时间和查询方式】并,。更新数字规》。划管理系统》。 ,。 第五?章 监督检查与法】律责任  》第十八条 城乡【。。规划主管部》门、城市人》。民,。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!。执法部门《按,。照职责分工对城市】黄线的管理情况进行!监督检查  第十】九条 ?城市人民政府—及其有关《主,管部门有以下行为之!一的由?。监察机关或者上级】部门依法《。追究责任 》 (一?)未按规定程—。序划定?、审批、修》改,城市黄线的;  】(二)违反》城市黄线《要求办?理规:划许可的;  (三!)未按照规定听取】利害关系人意见【的;  (》。四)发现违反城市】黄线要求的行—为而不予查处或者】接到举报《后不:依法处理的 — 第:二十条 未取得建】设工程?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!照建设工程规—划许可证的》规定进?。行,。建设且违《反城市黄《线要求的属于无【法采取?改正措施消除对规】划实施影响的情【形由城乡规划主管部!。门或:者城:市人民政《府确定的城》。乡规划执法部—门依照中华》人民共?和国城乡《规划法?河北:省城:乡规划条例》的规定责令》限期:拆除不能拆除的【没收实物《或者:违法收入并依法予以!罚款  第二—十一条 《城乡:规,划主管部《门,、,城市人民《政府确?。定,的城:。乡规划执法部—门作出责令停止建】设、: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!程,的决定后当事—人不停止建设或【者逾期不拆除的【有关主管《部门:应,。当报告本级人民政】府  第六章 附 ! 则  第》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!府,所在地镇的黄线管理!按照本规定执行;】其他镇的黄》线管理参照本规定】执行 ? 第二十三条—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!。。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!本,规,定制定?实施:。细,则  第二》十四条 本规定【自印:发之日?起施行有效期—5年2012年【10月30》日河:北省:住房:和,城,乡建设厅印发—的,河北省城市》黄线管理规》定(:。建法〔?2012〕7—29:号)同?时废:止 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