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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《印发河北省城市黄】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!各市(含定州、辛】。集市:)城乡?规划局?。、住:房和城乡建设—局(建设局)—、,城管局(城管—委、综合执法局)】石家庄市《、张家?口,市园:林局  河北省城市!黄线:管理规定已》经2018年5月2!8日厅务会》议审议通《过现予印发实施【 , ,河北省住房和城乡】建设厅 2》018年5月2【8日   河北】省城市黄线管理规】定 第?一章 总  则 】 第一条 为了【加强城市基础设【施用地管《理完善城市功能保】障城市基础设—施的正常、高—效运转保证城—市经济、《社会健康发展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】。国城:。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!规划条?例城市黄线管理办】法等有关法》律、法规《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!制定本?规定  第二条 本!规定所称城市黄线是!指对城市《发展有?影响的?。、,城市规划中》确定的、《必须控制《的城市基础设施用】地的控制界线  】本规定所称城市【基础设施包括  】。(一)城市轨—道交通线、轨道交通!车辆基?地及附属设施—城市公?共汽(电)车—首,末站:、停车场(库—)、保养《场、出租《汽,车停:车场社会停》车场城市水运码【头,机场城?市交通枢纽等城市】公共交通设施;  !(二)城市取水设施!(包括取水点、取】水构筑?。物及一级《泵站)、自》来水厂、《再,生水厂、加压泵站、!高,位水池等城市供水设!施;:  (三《),排水设施(包括污】水提升泵站、—雨水泵站及容蓄水池!);:污水、污泥处理【设施;公共厕—所、垃圾转运站【、垃圾码头、垃【圾堆肥厂、垃—圾焚烧厂、卫生【填埋场(厂);环境!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!造厂;环境质量监测!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!。施;  (四)【城市气?源和燃气《。储配站等城市供燃】气设施;  (五)!城市:热源、?区域性热力站、热】力线走廊等城市供】热,设施;  (六)城!市发电厂、》区域:变,电所(站)、—市,。区变电所(站)、高!压线走?廊等城市供电设施】;  (七)邮政】局、邮政通信枢纽】、邮政支局电—信局:、电:信,支,局卫星接收》站,、微波站广》播电台、电》视台等城市》。通,信设施;  (【八)消防站》、消:防通信及指挥—训练:中心等城市》消防:。设施;?  (九)防—洪堤墙、排洪—沟,和截洪沟、》防洪闸、防》。洪枢纽等城市防【洪设施;  (十】。)避震疏散》场,地、气象预警中心等!城市抗震《防灾设施;  (】十一)其他对城【市发展全局》有影响的城市基【础,设施  第三条 】城市黄线的划定【和规划?管理应当遵》守本规?定  第《。四条 ?省,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?负责全省城市黄【线的规划管理工【作  城市》人民政府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负》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!黄线的规划》。管理工作纳》入设区的市城—市规划区的》区域由?设区的市人民—政府城乡规》。划主管部门负责城】市黄:线的:规划管理工作—  第五《。条 任何《单位和个《人都有保《护城:。市,基础设?施用地、服从城【市黄线管理》的,义务有监督城市黄线!管理、对违反城市】黄线管理《的行:为进行检举的权【利  第二章— ,城市黄线划定  第!六条 城市黄线应当!在制:定城市总《体,规划、详《细规划?时划定?并通过规划展馆【、新闻媒体、信息网!站等公?布  第七》条 划定城市黄【线,应当遵循《下列原则《  (?一):与同阶?段,城市规划内》容和深度保》持一致;  (【二):合理确?。定用地规《模清晰界定》控制范围;》 , (:三)因?地制:宜,统筹:近期建设与远期【发展:;  (四)—符合:国家有关技术标准、!规,范  第八条 制】定城:市总:体规划应当根据规划!内,容和深度要求合【。理布置城《市基础?设,。施确定城《市基础设《施的用地位》置和范围《划,定其用地控制界线 !。 ,。制定控制性详细【规划应当落实城市】总体规划确定—的城市基础设—。施的用?地位置和面积—划定城市基础设施】用地界线规定城【市黄:线范围内的控—制指标和要求并明确!城市黄?。线的坐标  —制定:修建性详细》规划:应当:依据:控制性详《细,规划:按照不同建设项目具!体落:实城市基础设施用】地界线提出城市【基础设施用》地配置原则或者方】案并标明城市—黄线:的坐标和相应—的,界址地形图  第三!章 城?。市黄线管理 — 第九条 》在城市黄线内新建、!改建、扩建各类【建,筑应:当符合城市黄线【。要求并依法》。。向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申请办】理有:关手续涉及》其他主管部门审【批事项的还应当【按照相关法律、法】规和规章的》规定办理相》应审批手续》  第十条 —在城市黄《线,内进行临时》。。。。。建设的应当向城乡】规划主?管部门申请办—理临时建设工—程规划许可证—。对影响?近期建设规》划,、控:制性详细《规划:实施影?响,道路交通、公共安】全、:市容市貌等公共【利益以及侵》。占电力、通》信、防洪保护区域】的城:乡规划主《管部门不予许可 】 第十一条》 对城市黄线范围内!不,符合规划要求的【已,有,建,筑应当有计划—。地依法拆《除暂:时不能拆除的只【能维持现状或进行】不改:变结构、不增—加面积的加》固维护?迁移:、拆除城市黄线【内已有?城,市基础?设施的?应当:依据有?关法律?、法:规和规章《。办理相关《手续:  第十二》条 进行城市总体规!划实施评估时应【当,将城市黄线实—施的总结评估作为】重要内容并》单独成?章  第十三条 城!。乡规划主管部门应】当将:城市黄线信息纳入】数字规划管理系统加!。强对城?市黄线的监》控  第四章 城市!黄线修改《  :第十四条 》城市黄线《一,经批准不得擅自【修,改有以下情形—之一的组织划定机】关可以依《照法定权限和程序】修改城市黄线  】(一)因修改城【市规划确需》修改的; 》 (:二)因重大建—设项目对控制区域】的,。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!影响确需修改—的;  (三)【因城市功能分区和城!市布局变化确需【修改:的; ? ,(四)法《律、:法规: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!要修改城市黄线【的情形  》城市黄线修改—涉及:城市总体规划—。确定的城市基础【。设施用地布局和结构!。的应当依照规定先修!改,城市总体《规,划  ?第十:五条 对控制—性详细规划确—定的城?市黄:线进:行修改的《。应当按照以下程【序办理 《 (一)城乡—规划主管部门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】组织编制《。城,市黄线修改专—题,报告按照规定程序向!。原审:批机关提出经同意后!编制:修改方案;》  (二)》。。城,乡规划主管部门组】织专家论证修—改方案并在城—市黄线修《改区域内进行—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!。见;  《(三)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!。黄线修改方案—、专家?和公众的《意见及其采纳情况】一并报城市城乡规】。划委员?会经审议同意后报本!级人民政府审—批  第十六条 】对修建性详细规划】确定的?。城市黄线进》。。行修改?的城乡?。规划主管部门应【当,将修:建性:详,。细规划、建设工程】设,。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!修改原?因、修改草案—予以公示《并采取听证会—。、座谈?会等形式听取利【害关系人的意见【。公示时间《不得少于十》日,;,因修改修《建性:。详细规?划、建设工程—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!给利害关系人—合法权益造成损失】的应当依法给予【补,偿  第十七条【 城: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!自城市黄《。线修改?方案批准之日起【二十个工作日内在当!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!城市黄?线修改方案、生效时!间和:查询:方式并更《新数字规划管理【系统  第五章 监!督,检查与?法律责?任 : 第十八条 城乡】规划主管部》门、城市人》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!划执法部门按照【职责分工对城市黄线!的,管理情况进行监【督检:查,  第十《。九条 城市》人民政府及》其有关主管部—门有以下《行,为之一的由监察机】关或者上级部—门依法追《究责任?  (一《)未按规定程—序划定、审批、【修,改,。城市黄线的》;  (二》)违反城市黄—线要求办理规划【许可:的;  (》三)未按照》规定:听取:利害关系人意—见的;  (四)发!现违反城市黄—。线要:求的行为而不予查处!或者接到举报后【不依法处理的 【 第二十条 未取得!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或者未按照建设【工程规划许可证【的规定进行建设且】违反:城市黄线要求的属】于无:法采取改正措—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!响的情形由城乡规】划主管部《门或者城市人民政】府确定的城乡规划】执法部门依照中【华人民共和国—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!乡规划条例》的,规定责令限》期拆除?不,能拆除的没》。收实:物或者违《法收入并依法予以】罚,款 : 第二十一条— 城:乡规划?主管部门、城市【人民政府确定的城】乡规划执法部门作】出责:令停止建《设、限?期拆除违法建设【工程:的决定后当事人不】停止建设或》者逾期不拆除—的有关主管部—门应当报告本—级人民政府  第】六章 ?附  则  第二】十,。二,条 县人民政—府所在地镇的黄线】管理:按照本?规定执行;其他镇】的黄线管《理参照本规定—执行  《第二十三《条 设区《的市人民政府—。。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应当按》照本规定制定实【。施细则  第二十四!条 本规定》自,印发之日起施—行有效期5年20】12年10月30日!河北省住房和城【乡建设厅印发的河】北省城市《黄线管理规定(建】法〔2?012〕《。。729号)同时废止! ,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