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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—河北省城市黄线管】理,。规定:的通知 各市(含】定,州、辛?。集市)?城乡规划局、住房】和城乡建设局(建】。。设局)、城管局(】。城管委、综》合执法?局):石家庄市、》张家口市《园林局  河北省】城市黄线管理规定】。已经2018年【5月28日厅务会】议,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!施  河北省住房】和城乡建《。设厅 201—8年:5月28日   】 河北省城市黄【线管:理规定 《第一章 总  【则  第一条 为】了加:强,城市基础设》施,用地:管,理完善城市功能保障!城市基础设》施的正常、》高效运转保》证城市?经,济、社会健康—发展根据中华人民】共和国城乡规—划法河?北省城乡规划条【。例,城市黄?线管理办《法等有关法律—、法:规和规章结》合本省实际制—定本:规,定  第二》条 :本规:定所称城市黄—线是指对城》市发展有影响的【、城市规划》。中确定的《、必须控制的城市基!础设施用地的控【制界线  》本规定所称城市基】础设施包括  【(一:)城市轨道》交通线?、轨道交《通车:辆基地?及附属设施城市【公共汽(电)—车首末站《、停车场(库)、保!养场:、出租?汽车停?车场社?会停车场城》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!。交通枢纽《。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!;  ?(二:)城:市取水设施(包括】取水点、取水构筑】物及一?级,泵站)、自来水厂】、再:生水厂?。、加压泵《站、:高位水池等》城,市,供水设施;  (】。三)排?水设施(包括污水】提升泵站《、雨水泵站及容蓄水!池);污水、污【泥处理?设施;公《共,厕所、?垃,圾转运站《、垃圾码《头、垃圾堆肥厂、垃!圾焚:烧厂、卫《生填埋场(厂);环!境卫生?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!;环境?质量监测《站等城市环境—卫生设施;  (】四):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!站等城市《供,燃气设施;  (】五)城市热源、【区,域性热力站、热力】线,走廊等城《。。市,供热:设施;  》(六)城《市发电厂、》区域变电所(站)、!市区变电《所(站)、高—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!。设施;?  (七)邮政【局、邮政《通信枢纽、邮政支】。局电信?局、:电信:支局卫星接收站、】微波站?广播电?台、电视《台等城市通信—设施; 《 (八)消》防站、消防通—信及指挥《训练中心等城市【。消防设施;》  (九)防洪堤墙!。、排洪沟《和截洪沟、防洪闸、!防,洪枢:纽等城?市防洪设施;  (!十)避震《疏散场?。。地、气象预警中心等!城市:抗震防灾设》施;  (十—一)其他对城—。市发展全局有—影响的城市基础设】施  第三》条 城市黄线的划定!和规划管理应—当遵守本规定 【 第四条 省—人民政府城乡—规划主管部门—。负责全省城市黄线的!规划管理工作  】城市人民《政府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负责本—行政区?。域内城?市黄线?的规划管《理工作纳入设区【的市城市规划区的】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!政府: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负责城《市黄线?的规划?管理工作 》 第五条《 任何单位和个人】都有保护城市基础】设施用地、服从城市!黄线管理《。的义:务有监督城市黄线管!理、对违反城市黄线!管理的?行为进行检举—的权:利  第《二章 城市黄—线划:定  第六条 城市!黄线应当在制—定城市总体规划、详!细规划?时划定?并通过规划》展,馆、:新闻媒?体、:信息网?站等公布  第七】条 划定城市黄线】应当遵?循下:列原:则  ?(一)?与,同,阶,段,城市规划内容和深】。度保持一致;—  (二《)合理确《。定用地规模清晰界定!控制范围; — ,(三:)因:地制宜统筹近—期建设?与,远期发展;》。  (四)符合国家!。有关:技术标准、规—范  第八》条 制定城市总【。体,规划应?当根据规划内—容和深度要求合【理,布置:城市基础设施确定城!市基础?设施的用《地,位置和范围划定其】用地控制界线 【 制定控制性详细】规划应当落实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!城,市,基础设?施的用地位置—。。和面积划定城—市,基础设施用地界线规!。定城市黄线范围【内的控?制指标和《。要求并明确城市黄线!的坐标  》制定修建性》详,细规划应当依据控制!性详细规《。划按照不同建设【项目:具体落实城市基【础设施?用地:界线提出城市基础】设施用地配置原【则或者方案》并标明城《市黄线的《坐标和相应的—界址地?形图  第三章 城!市黄线管理  第】九,条 在?城市黄线内新建、】改建、扩建各类【。建筑应当符》合,城市黄线要求—并依法向城乡—规划主管《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!续涉及其《他主:管部门审《批事项的还》应当按?照相关法律》、法规和规章的规定!办理:相应审批手续  第!十条 在《城市黄线内进行临】时建设的应》当向: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,申请办理临时建设】工程规划许可—证对影响近》期建设规划、—。。控制性详细》规划:实施影响道路交通】、公:共安全、市容—市貌等公《共利益以及侵占电力!、通信、防洪保护区!域的城乡规划主管】。部门不予许可—  第?十一条 《对城市黄线范围【内不符合规划—要求的?已有建筑应当有计划!地,依法拆除暂时不能】拆除的只能维持【现,状或进行不改变结构!、不增加《面积的?加固维护迁移、【拆除城市黄》线内已有城市基础设!施的应当依据有关】法律、法规和—规章办理相》关,。手续 ? 第十二条 进行】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!。估时应当将城—市黄线?实施的总结评—估,作为重要内容并单独!成章:。  第?十三:条, 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应当将城市黄线信!息纳入数字》规划管理系》统加强对城市黄【线的监控《  第四章 城市】黄线修?改  第十四条 城!市黄线一经》批准不得擅自修【改有以下《情形之一《。的组织划定》机,关可:以依照?法定权限和程序修改!城市黄线  —。(一)因修》改城市规划确需修】改的;  》(二)因重大—建设项目对》控制区域的》功能与布局产生【重大影响确需修【改的;  (三)】因城市功能分区和城!市,。布局变化确需—修改的;  (【四)法律、法规和规!章规:定,的其他需要修改城】市黄线的情形— ,。 城市黄线修改涉及!城市总体《规划确?定,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!布局和结构》的应当依照规—定先修改城市总体】。规划  第十—五条 对《控制性详细规—划,确定:的,。城市黄线进行修改】的,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!。理  (一》。)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会同》有关主管《部门组织编制城【市黄线?修改专题报》告按照规定程序向】原,审批机关提》出经:同意后编《制修改方案;  (!二)城乡规》划主管?部,门组织专《家论证修改方—案并在城市黄线修改!。区域内进行公示征求!社会公众意见; 】 (:三)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《应当将城《市黄线修《改方案、专家和【公,众的:意见及其采纳—情况一并报城市【城,乡规划委《员会经审议同意后报!本级人民政府审批】  第十六条 【对修建性详细规【划,确定:。的城市黄线进行修改!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应,当将:修建:性,详细规划、建—设工程设计方案的】总平面图的修改原】因、修改《草案予以《公示并采取听证会、!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!害关系人的意—见公:示时间?不得少于十日;因】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!、建设?工程设计方案的总】平面图给利害关系】人合法权益造成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】予补偿  第十七】条 城乡《规划主?管部门应当》自城市黄线修—改方案批准》之日起二《十个工作日内在【当地主要《新闻媒体公布城【。市黄线修改方案、生!效时间和查询方式】并,更新数字《规划:管理系?统  第五章 【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!  第?十八条 城乡规划】主,管部门、城市人民】政,府确定的城乡规划】执法部门按照—职责分工《对城市黄线的管理】情况进行监督检【查  第十九条 】城市人?民政:府及:。其有:关主管部门有以【下行为之一的由监察!机关或者上级—。部门:依法追究《责任  (一—。),未按规定程序划定、!审批、修改城—市黄线?的;:  (二《)违反城市黄线【要求办理规划许可的!。;  (三)未按】照规定?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!的;  (四—)发现违反城—市,黄线要求的行—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!。到举报后不》依法处理的  第二!十条 未取得—建设工?程规划许可证或【者未按照建设工【程规划许可证的规】定进行建设且违反】城市黄线要求的【属于无?法采取改正措—施消除对规划实【施影响的情形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或,者,城市人民政府—确,定,的城乡?规,划执法部《。门依照中华人民共】和国城?乡规划?法河北省城乡规划】。条例的规定》责,令限期拆除不能【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!。违,法收入并依法予以】罚款  第二十【一条 ?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,、城市人民政府确定!的城乡规划》执法部?门作出责令停—止建设?、限期?拆除:违,法建设工《程的决定后当事人】不停止建《。。设或者逾期》不拆除的有关—主管部门应当报告本!。级人民政府  第】六章 附  则【。  第?二十二条 县人民】政府所在地镇的【黄线管?理按照本规定—执行;其他镇—的黄线管理参—照本规定执行 【 第二十三》。条 设区《的市人民政府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应当】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!细则:  第二十四条 】本规定自印发之日】起施行有效期5【年2012年1【0月30《。日河:北省住房《和城:。乡,建设厅印发的河【北省城市《黄线管理《规定:(建法〔201【2〕729号)同时!废止 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