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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河北省城《市红线管理规定【的通知 各市(含】。定州、辛集市)【城乡规划局、住房】和城乡?。。建设局(《。建设:局)、城管局—(城管委、综—合执法?局)石家庄市园林局! 河北?省城市红线管理规定!已经201》。。8年5月《28日厅《务会议审议通过现】予印发实施  河北!。省住房和城》乡建设厅 2—018年5月2【。8,。。日   河北—省城市红线管—理规定 第一—章 总  则  第!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!市道路的管》理和控制《构建安全、》舒适、绿色、高【效,的交通体系》优化城市用地—。布局提高城市—的,运转效?能根据?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!规,划法河?北省城乡《规划条?。例等有?关法律、法规结合本!。省实际制定本规【定  ?第二条 本规定【所称城?市红线是指城市规划!确定的?快速路、主干路、次!干路:。。和支路等城市—。道路用?地的边?界,控制线  》第三:条 :城市红线的划定和规!划,管理应当遵守本规】定  ?第四条? 省人?民政府?城,。乡规划主管部门【负责全省城市—红线:的规划管理》工作:  城市人民政府城!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!本行政区域内城市】。红线的规划管理【工作纳入《设区:的,市城市规划区—的区域由设区的市】人民政府城乡—规,划主管部门负—责城市?红线的规划》管理工作  第【五,条 任何单位和个】人,都应当服从城市红】线管理并《有权对城市红线【的划:定、管?。理、修改《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!和建议就与其有利】害关系?的建:设活动是否》符合城市红线要【求向城市《人民政?。府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》查,询  任何单位【和个人都有权向【。城市人民政府城【乡规划主管》。部门和其他有关【主,管部门举报或—。者控告违反》城市:红线要求的》行为城市人民政府】。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和其他有关主管】部门:应当及时受理—并组织核查》处理  第二章 城!市红线?划定  第》六条 ?城市红线应当在【制定城市《总体:规划、控制性详细】规划时划定并—通过规?划展:。馆,。。、新闻?媒体、信息网站【等向社会公布—  :第七:条 划定城》市红线应当遵循以】下原则  (一【)与同阶段城市规】划的内?。容和深度保持一【致;  (二)【满足城市交通—运输需要保证车【流和人流的》安全与畅通满足优】先发展公共交通的】需要;  (三)为!工,程管线及《其,他基础设施、—公共服务设施提供空!。间;  (四)【满足城市救灾避难】和日照通风》的要求?与城市景观相协调】;  (《。五)符合国》家有关技术标准【、规范  第八【条 制定城市总体规!划,应当确定城市道路系!统并明确《快速路、主干路和次!。干路的走向》、等级、宽度和【。断面形式以及主【要交叉口形式—  制定控》制,性详细规划应当服从!上位规划有关城市】红线的要《求确:定支:路以上等级城市道】路控制点的》坐,。标、标高和主—要,交叉口控《制范围以及支路【的宽度?和断面形《式  第三章 城市!红线管理  第九】条 在城市红线内经!批准:可以建设城市道路及!其绿化、交通、照明!、排水、地下管【廊(管?线)和地上杆线等】基础设?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在!。上述建设工程开工】前有关主《管部门应当及—时公:告建设?内,容  除前款—规定外不得》建设其他与》城市道路《功,能无关的设施  】第十条 建筑—物,、构筑物及》其他设施应当设定】建筑退让城》市红线的距离具体】的退让距离应当根据!建筑:性质、体量、高【。度、朝向和进出【建,筑(院落)的人【流量、车《流量以及建》筑所:在道:路的功能《、宽度等因》素确定同时还应当】满足:建筑本身配套管【线及其设施布—置的要求城市红【线内地上《、地下空《间不得擅自占用【  第?。十一条 对城市红】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!要求的已有》建筑应当有计—。划地依法拆》除暂时不能拆除【的只能维《持现状或进行不改变!结构、不增加面积】。的加固维《护  第十二条【 设置?交通出入口应当充】分考虑临近路—段、交叉口》的交通组《织并使其与城市道路!交叉口间留有—足够的距《离  ?。增设或改变交通出】入口:位置建设单位—或者个人应当事先】征得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的【同意根据《。。城市规划和交—通,管理的需要确定合理!位,置,必要时可《设置小微广场—  第十三条 进】行城市总体规划【实施评估时应当将】城市:红线实施的总—结评估作为》重要内容《并单独成《章  ?第十四条 城乡规】划,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!红线信息纳入数字规!划管理系统加强对】城市红线的监—控  第四章— 城市红《线修改  第十五条! 城市红线一经【批准不得《擅自修改《有以下情形之一【的组:织划定机关应—当依照法《定权限和程序进【行修改  (一)因!上位规划修改确【需修改的; — (二)《因城市发展和—城市功能《。分区、城市布局【。发生变化需要修改】的;  (三—。)因重?大建:设项目对控制区域】的,功能与布《局产生重大影—响确需修改的—;  (四》。)法: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!的需要修《改的其他《情形:  第十《。六条: ,城市红线修》改,涉及城市总体规【划确定的城市道路结!构和布局的应—当依照规定修改【城市总体规划;因】其他情形需要修改城!市红:线的应当按照—以下程序办理  】(一:)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会同有关主管】。部门组织《编制城市红》线修改专《题报告按照》规定:程序:向原审批机关—。提出经同意后编制修!改方案;  (【二)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组织专家【论,。证修改方《。。案并在城市》红线修改区域内进】行公:示征求社《会公:众意见;《  (三)城—。乡规划?主管部门应》当将城市《。红线修改方案—、专家和公众的意】见及其采《纳,情况一并《。报城市城乡规—划委员会经审议同意!后报本级《。人民政府审批  第!十七条 城乡规划】主,管部门应当自城市】红,线修改方案批准之】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!在当地主要新闻【媒体公布城市红线】修改方案、生效【时间和查询》方式并更新数字规】划管理系统 — 第五章 监督检查!与法律责任》  第十八》条,。 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、城市人》民政府确定的城乡】规划执法部门—按照:职责分工对城市红线!的管理?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】  :第十九条 城—市人民政府及—。其有关主管部门有】以,下行为之一》的由监察机》关或者上级部门依法!追究责任《  (?一)未按《规定:程序划定、审批【、,修改城市红线—的;  (二—)违反城市红—线要求办《理规划许可的; 】 ,(三)未按》照规定听取》社会公众意见的;】  (四)发现违】反城市红线》。要求的行为而不予查!处,或者:接到举报后不—依,法处理的《  第?二十条 未取—得建设?。工程规划许可证或】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!划许可证《的规:定,。进,行建:设且违反城市红【线要求的属于无法】。采取改正《措施: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!的情形由城》乡规划主管》部门或者城》市人民政府确定【的城乡规划执法【。部门依照中华人民】共,和国:。城乡规划法河—北省城?乡规划条例的—规定责令限期拆除】不能: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!违法收入并依法予以!罚,款  第二十一条】 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、城市【人民政府确定的【。城乡规划执》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!建设、限《期拆除违《法建设工程的—决,定后当事人不停【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!除的有关主》管部门应当报告本】级人民?。政府  第六—章 附  则  第!二十二条 》县人民政府所在地】镇的:红线:管理按照本规定【执行;其他镇的【红线管?理参照本规定—执行  第二十三】条 设区《的市人?。民政府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】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!  第二十》四条 本规定自【印发:之日起施行有效期】5年20《12年10月30日!河北省住房和城【乡建:设厅印发的河—北,。省城市红《线,。管理规定(》建法〔?2012〕72【6号)同时》。废止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