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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河北省城市红—线,管理:规定的通知》 各市(含定州、辛!集,市,)城乡规划局、【住房和城乡建设【局(:建设局)、城管局(!城管委、综合执法局!)石家庄市园林局 !河北:。省城市红线管理【规定已经2018年!5,月28日厅务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】印发实施  河北省!住房:和城乡建设厅 【2018年5月【。。28日   河北省!城市红线管理—规定 第《一章 总  则  !第一条 为》了加:。强对:城市道路的管理和控!制构建?安全、舒适、—绿色、高效的交【通体系优化》城,市用地布局》提高城市的运转效能!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!城乡规划法河—北省城乡《规划条例等有关【法律、法《。规结合本省实—际制定本规》定,。  第二条 本规定!所称城市红线是指】城市规划确》定的快速《路、主?干路、次干》路和支路《等城市道路用地的】边界:控制线 《 第:三条 城市红线的】划定和规划管理【应当遵守本规—定  第四条 省】人民政府城乡—规划主?管部门负责全—省,城市:红线的规划管—理工作  》城市: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?负,责本行?政区域?内城市红线的—规划管理工作纳入设!。区的市城市规划区】的区域由设区的市】人民政府城》乡规划?主,管部门负责城市【红线的规划》管理工作  第五条!。 任:何单位和个人—都应当服从城市红】线,管理并有权对城【。市红线的划定、管理!、修改和监督检【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就!与其有利害关系【的建设活动是否【符合城市红线要求向!城市人民《政府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查?询  ?任何单位和个—人都有权向》。城市:人,民,政府:城乡:规划主管《部门和?。其,他有关?主管部门举报—或者控告违反城市】红线要求的行为【城市人民政府—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!。其他有关主管—。部门:应当:及时:受理并组织》核查处理《  第二章 城市】红线:。划定  《第六条 城市红线应!当,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!、控制性详》细规:划时划定《并通过规划展馆【、新闻媒体、信息】网,站等向?社会公布 》 第七条 划定【城市红?。线应当遵循以下【原则  《(一:)与同阶段城市规】划的内容和深度保持!一致:;  (《二)满足城市交通】运输需?要保证车流和—人流的安全》与畅:通满足优先发展公】共交通的需要;  !(三)为工程—管线及其他基础【设施、公《。共服务?设施提供空间;  !。。(四)?满,足城市救灾避—难和:日照通风的要求与城!市,景观相协调; 【 (五)符合—。国家有?关技术标准、规范】  :第八条 《制,定,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!定城市?道路系统并明确【快速路、主干路和次!。干路的走向、等【级、宽?度和断面形式以及主!要交叉口形式  制!定控制性详细—规划应当服从上【位规:划有关城《市红线的要求确定支!路以上等级》城市道?路控制点《的坐标、标高和主要!交叉口控制范—。。围以:及支路的宽度—和断面?形式 ?。 第三章 城—市红线管理》 , 第九条《 在城市红》线内经批《准可以建设》城市道路及》其绿化、《交通、照明、排【水、地下管廊—。(管线)和地上杆线!等基:。础,设施和公共服—务设施在上述—建,设工程开工前有关】主管部?门应当及时公—告建设内容》  除前款规定外不!得建设其《他与:城市道路功能无关】。的,设施  第十条【 建筑物、构—筑物及?其他设施应》。。当设定建筑退让【城市红线的距离【具体的退让》。距离:应当根据建筑性【质、体量、高度、朝!向和进出建》筑(院落)的人【流量、车流量以【及建筑所《在道路的功能、宽度!等因素?。确定同时还应当满】足建筑本身》。配套:管线及其设》施布置的要求城【。。市红:线内地上、地下空间!不得擅?自占用  第—十一条 《对城市红《线范围内不符合【。规划:要求的已《有建筑应当有计划地!依,法拆:除暂时?不,能拆除的只》能维持现状或进行】。不改变结《构,、不增加面积的【加固:。维护 ? 第十二《条 设置交通出入口!应当:充分:考虑临近路段—、,。交叉:。口的交通组织并【使其与城市》道路交叉口》间留有足够的距【离  增设或—改变交?通出入口位》置建设单位或者【个人应当事先征【得城乡规《。划主管部门的同意根!据,城市规划和交通管】理的需要确》定合理?位置必要《时可设?置小微广《场  ?第十三条 进行城】市总:。体规划实施评估时应!当将城市红线实施的!总结:评估作为《重,要内容并单》独成章 《 ,第十四?条 城乡规划主【管,部门应当《将城市红线信息纳】入数字规划》管理系统加强对【城市:红线的监控  【第四章 城市红线修!改  ?。第十五条 城市【。红线一?经批:准,不得擅自修改有【以下情形之一的组】织,划定机关应当依【照法定权限和—程序进行修改  (!一):因上位规划》修改确需修》改的;  (—二)因城市发展和】城市功能《分区、城市布局发】生变化?需要:修改的?;  ?(三)因重大—建设:。项目对?控制区域的功—能与布局产生重大】影响确需修改的【;,  (四)法—律、法规《和规章规《定,的需:要修改的其他情形 ! 第十六条》 城市红线修改涉及!城市总?体规划确《定的城市道路—结构:和布局?的应当依照规定【修改城市总体规【划;因其他情形需】要修改城市红线的应!当按:照以下程序办理  !(一)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会同有关主管】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红!线修改专题报—告,按照规定程序向【原审批机《关提出?经,同,意后编制修改方案】。。;  (《二)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!证修改方案》并在城市红线修【改区域?内进:行公示征求社—会公:众意见;《  (三《)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应当将城》。市红线修改方案、专!家和公众的意见及其!采纳情况《一并:报城市?城乡规划《委员会经审议同意】后报本级人民政府】审批:  第十七条 【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应当?自城市红《线修改方案批准之】日起二十个工—作日内在《当地主要新闻媒【体公布城《市红线修《改方案、生效—时间和查询方式并】更新数字规划管【理系统  第五章】 监:督,检查与法律责—任  第十八条 城!乡规:划主管部门、—城市人?民政府确《定的城乡规划执【法部门按照》职责分工对城—市红线的《管理情况《进行监督检查 【 第十九条 城市人!民政府及《其有关主管》部,门有以下行》为之一?的,由监察机关或者【上级部?门依法追究责任  !(一)未《。按规定程序划定【、审批、修改城【。市红线?的;  (二)违】反城:市红:线,要,。求办理规划许可【的;  《(三)未按》照,规定听取社会公众】意见:。的;  (四)发】现违反城市红线【要求的行《为,而不予查处或者【接到举报后不依法】。处理的  第二十条! 未取得建》设工:程规划?许可证或者未—按照建设工》程规划许可证的【规定进行建设—且违反城市》红,线要求的属于无法采!取改正措施消—除对规划《实施影响《的情形由城乡—规划主管《部,门或者?城市人民政》府确定的城乡规划】执法部门依照—中,华人民共和》国城乡规《划法河北《省城乡规划条例的】规定责令限期拆【除不能拆除》的,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!入并依法予以罚款 !。 第二十一条 城】乡规划主管部门、城!市人民政《府确定?。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!作出责令《停止建设、限—期拆除?违,法建设工程的决定后!当事人不《停止:建设:或者逾期不拆除的】有关主管部》门,应当报?告本:级人民政府  第】六,章 附  则  第!二十二?条 县人民政府所】在地镇的红线管理按!照本规定执行;其】他镇的红线管理参】照本规定执行 【 第二十三条 设】区的:市人民政《府城乡规划》主管:部门应当按照本规】定制定实施细则【  第二《。十四条? 本规定《自印:发之日起施行有效】期5年2012年1!0月30日》河北省住房》和城:乡,建,设厅:。印,发的河?北省城市红线管理】规定(建法〔2【。012〕726号】)同时废止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