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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河北省【城市红线管理规定】的通知? 各市(《含定州、辛集市)】城,乡规划局、住房和城!乡建设局(建设局】)、:城管局?(城管委、综—合执法局)石家庄市!园林局 河北—省,城,市红线管理规定已】经2018年5【月,28:日厅务会议》审,议通过?现予:印发实施  河北省!。住房:和城乡?建,设厅 20》18年5《月28日 》 , 河北省城》市红线管理规定【 第一章《 总 ? 则  第》一条 为了加强【对城:市道路的管理和【控制构建安》全,、舒适、绿色、高】效的交?通体系优化城市用地!布局:提高城市的运—转效能根据》中华人民《共和国?城乡规划法河—北省城乡规划条例】等有关?法律、法规结合本】省实际制定》本规定?  第二条 —本规定所《称城市?红线是指城》市规划确定的快速】路、主干路、次【干路和?支路等城市道路【用地的边界控制线】  第三条》 城市?红线的划定和规划】管理应当遵守本【规定  第四条【 省人?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红!线的规划管》理工作  城市人民!。政府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负责】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红!线的规划管理工作】纳入设区的》市城市规划区的区】域由设区的市人【民,政府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负责城市—红线的规划管理【工作  第五—条,。 任何单位和个【人,都应当?服从城市红线—管理并有权对城市红!线的划定、管理【、修改和监督检查】提,出意见和建》议就与?其有利害关系的建】设活动是否符合【城市红线要求向城】市人民政府城—。乡规划主管部—门查询  任何单位!和个人都有权向城】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和》其他有关主管部门】举报或者控告违【反城市红《线要求的行》。。。为城: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!主,管部门和其他有【关主管部门应—当及时受理并组【织核查处理 — 第二章 城市红线!划,定  第六》条 :城市红线应》当,在制:定城市?总体规?划、控制性详—细规划时划定并通过!规划展馆、新闻媒】体、信息网站等向社!。会,公,布  第七条 【划定城市红线应当遵!循以下原则  【(一)与同阶—段,城市规划的内容和深!度保持一致; 【 (二)满足城市】交通运输需要—保证车流和人流的】安全与畅通满足【优先发展公共—交,通的需?要;  (三—),。为,工程管线及其他【基础设施、公共服务!。设施提供空间—; : (四)满足城【市救灾?避难和日照》通风的要《求与城市景观相协】调;  (》五,。。。)符合国家有关【技术标准《、规范  第八条】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!应,当确定城《市道路系统并明确快!速路、主《干路和次干路的【走向、等级》、宽度和断面—形式以及《主要交叉口形—式,  制定控制性详细!规划应当服从上位规!划有关城市红线的】要求确定支路以【上等级城市道路控】制点的?坐,。。标、标高和主—。要交:叉口控制范围—以及支路的》宽度和断面形式  !第三:章 城市《红线管理  第九】条 在城市红线【内经批准可》以建设城《市道路及其绿化、交!通、照明、排水【、地:下管廊(管线)和地!上杆线等基础设【施和公共服务设【施在上述建》设工程?开,工前有关主》管部:门应当及时公告【建设内?容  除《前款规定外不得建】设其他与城市道【路功能?无关:的设施  第十【条 建筑物、构筑物!及其他设施应当【设定建?筑退:让城市红线的距离具!体的退让距离应当】根据建筑性质、【体量、高《度、朝向《和进出建筑》。(院落)的人流量】、车流量以及建【筑,所在道路的功能【。、宽:度等因素确》定同时还应当满足】建,筑本身配套》管线及其设施—布置的要求城市【红线内地上、地下空!。间不得擅自占用【  第十一》条 对?。城,市红线范《围,内不符合规划—。要求的已有建—筑应当有计划地【依法拆除暂》时不能拆除》的只:。能维持现状或进行不!改变结?。构、不增加面积的】。加固维护  第【十二条 设》置交通出入口—应当充分考》虑临近?路段、交叉》口的:交通组织并》。使,其与:城市道路交叉口间留!有足够的《距离: , 增:设或改变《交通出?入口位?。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!应,当事先征得城乡【规划主管部》。门的同意《根据城市规划和【交通:管理的需要确定【合,理位:置必要时可设—置小微广场  第十!三条 进行城市总体!规划:实施:评估时应当将城市红!线实施的总结评【估作为重要内容【并单独成章》  :第十四条 城—乡规划主管》部门应当将城市红】线信息?纳入数字规划管【理,系统加?强,对城市红线的监控】  第四章》 城市红线修改  !第十五条 城—市红线一经批准【。不得擅自修改—有以下情形之一【的,组织划定机》关应当依照法定权限!和程序进行修改 】 (一)因上位规划!修改确需修改的【;  (二)因城市!发展和城市功能分区!、城市布局》。发生变化《需要修改的;  (!三)因重大建设项】目对控?制区域的功能—与布局产生重—大影响确需修改的】;  (四)法律】、法规?和规章规定》的需要修改的其他】情,形 : 第十?六条 城《市,红线修改涉及城市总!体规划确定的—城市:道路结构和布局的应!当,依照规定修改城市总!体规划;因其—他情形需要》修改城市红线的应】当,按照以下程序办【理  (一)—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会同有】关主管部门组—织编制城市红线修改!专题报告按照规【定程序向原审—批机关提出经—同意后?编制:修改方案《;  (二)城乡规!划主管?部门组织专家论证】修改方案并在城市】红线修改区域—。内进行公示征求社】会公众意见;  (!三)城?乡规划主管》部门应当《将城市红线修改【方案、专家和公【众的意?见及其采纳情—况一并报城市—城乡规划委员会经】审议同意后》报本级?人民政?府审批  》第十七条《 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应:当自城市红》线修改方《案批准之日起二十个!工作日内在当地主要!新闻媒?体公布城市》红线修改方案、【。生效时间和查询方】式并更新数》字规划管理系统【  第五章 监督】检,查与法?律责:任  第十》八条 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、城市】人民政府确定的城】乡规:划,执法部门按》照,职责:分工:对,城市红线的管理情】。况进行监督检查  !第十九条 城市人】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!部门有以《下行为之一》的由监察机》关或者?上,。级部门依法追究责任!  (一)未—按规定程序划定【、审批、修改城【市红线的《;  (二)违反】城市:红线要求办理—规划许可的; 【 (三)《未按照规定》听取社?会公众意见的;【  (四)发现【违反城市红线要【求的行为而不—予查处或者》。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!理的 ? 第二十条 —未取得建设工—程,规划许可证或者【未按照建设工—。。程规划许可证—的规:定进行?建设且违反》城市红线要求的属于!。无法采取改》正措施消除对规【划,。实施影响《的情形由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或—者城市人民政府确】定的城乡规划—执法部门《依照中华人民共【和国:城乡规划法河北【省城:乡,规,划条例的规定责令】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!没收实物或》者违法?收入并依法予以【罚款  《第二:十一条 城》。。乡规划?主管部门、城市人】民政府确定的—城乡规?划执法部《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!、限期拆除》违法:建设:工程的决定后当事人!不停止建设》或者逾期不》。拆除的?有关:主管部门《。应当:报告本级《人民政府《  第六章 附  !则  第二十二条】 县人民政府所在】地镇的红《线管理按《照本规?。定执行;其他—镇的:红,线管理参照》本规定执行 —。 第二?十三条? 设区的市人民政】府城:乡规:。划主管部门应当按】照本规定制定实【施细则 《 第二十四条 本规!定,自印发之日起—施行有?效期5年2012年!1,。0月:30日?。河,北省住房和》城,乡建设厅印》。发的:河北省城市红线管理!。规定(建法〔20】12〕726号)同!时废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