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关,。于印发河北》省城:市红线管《。理规:定的通知 各市【(含定州、辛集市】)城乡?规划:局、住房和城乡建设!局,(,建设局)、》城,管局(城管委、综合!执法局)石家—庄市园林局》 河北?省城市红线》管理规定已》经2:018年《5月2?8日厅务会议审议通!。过现予印发实—。施  河北省住房和!城乡建?设厅 201—8年5?月28日 》  河?北省:城,市红:线,管理规定 第一章】。 总  《。则 :。 第一条 为—了加强对《城市道路的》管理和?控制构建安全、舒适!、绿:色、高效的交通体系!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提!高城市的《。运转效能根》据中华人民共和【。国城乡规划法河北】省城乡规《划条例等有关法律、!法规结合本省—实际制定本规—定  第二条 本】。规定所称城市—红线是指城市—规划确定的》快速路、主干路、】次干路?。和支路等城市道【路用地的《边界控制线  【第三条? ,城市红线的》划定和规划管理应当!遵守本规《定  第四条 【省人民政府》城乡规划《主管:。部门负责全省—城市红?线的规划管理工【作  城市人民政府!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负责本行【政区域内《。城市红?线的规划管理工【作纳入设区的市城】市规划区《的区域由设区的【市,人民:政府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!市红线的规划管理】工作  第五条【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!应当服从城市红线管!理并有权对》城市红线的》划,定,、管理、修改和监督!。检查提出意见和建】议就与其有利—害,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!符合城市红》线要求?向城市人民》政,府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查询  任何】单位和个人都有【。。权向城市人民政府城!。乡规划?主管部门和其他【有关主管部门举报】或者控告违反城市红!线要求?的行为?城市人民政府城【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!他有关主管部门【应当及时受理并【组织核查处理—  第?二,章, 城市红线划定【  第六条》 城市红线应当【在制定城市》总体规划、控制【性详细规划》时划定?并通:过规划展馆、新【闻媒体?。、信:。息网站等向》社会公布 》 第:七条 划定城市红】线应当遵循以下【原则  (一)与同!阶段城市规划的内容!和深:度保持一致;  】(二:)满:足城市交通运—输需要保证车流【和,人流的安全与—畅通满足《优先:发展公共交通的需】。要;  《。(三)为工程管线及!其他基?础设施、公共服务设!施提供空间》; : (四?)满足城市救—。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!要求与城市》景观相协调;  】(,五)符?合,国家有关《技术标准《、规范  第八条 !制定城市总体规划】应当确?定城:市道路系统并明确快!速路、主干路和次干!路的:走向、等级》、宽度和断面形式以!。及主要交《叉口形式  —制定控制性详细规】划应当服从》上位规划《。有关城市红线的要】求确定支路以上等级!城市道路控制—点,的坐:标、:标高和主《要交叉口控制—范围:以,及支路的宽度和断】面形式  第—三章 ?城市红线管》理  第《九条 在城市红线内!经批:准可以建设城市道路!及其:绿化、交通、照明、!排水、地下管—廊,(,管线)和地上杆线等!。基础设?施和公共服》务设:施在上述建设工程开!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!当及:时公告?建,设内容  除前【款规定?外不得?建设其他与》城市道?路,功能无关的设—施  第《十条 建筑物、【。构筑物及其他设【施,应当设定建》筑,退让城?市红线的距离—具体的退《让距离应《当根据建筑性质、体!量、:高度、朝向》和进出?建筑(院落)—的人流量、车流量】以及建筑所在—。道路的功能、宽度等!因素确定同时—还应:当满足建筑本—身配:套管线及其设施布】置的要求城》市红线内地》上、地下空间—不得:。擅自占用《  第十一条 对城!市红线范围内不【符合规划要求—的已有建筑》应当有计划地依法拆!除,暂时不?能拆除的只能维持】现状或进行》不改:变结:构、不增加》面积的加固》维护  第》十二条?。 设置交通》出入口应《当充分考虑临—近路段、《交叉口的交通组织】并使:其与:城市道路交叉口间留!有,。足够的距离  【增设或改变交通出】入口位置建设—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!先征得城乡》规,划主管部门》。的同意根据》城,市规划和交通—管理的需要确定合理!位置必要《时可设置小》微广场 《 第十三条 进行】城市总体规》划实施评估时—应当将城《市红线实施的—。总结评估作为重【要内容并单》独成章 《 第十四条 城乡规!划,主管部门应》当将城市红》线信息纳入》数字规划管理—系统加强《对城市红线的监【控  ?第四章 城市红线】修改 ? 第十五《条 :城市红线一》经批准不得擅—。。自修改有以》下情形之一的组织划!定,机关应当《依照法定权限—和程序进行修改  !(,。一)因上位规划修改!确需修改的;—  (二)》因城市发《展和城市《。。功能分?区,。、城市?布局发生变化—需要修改的;  (!三)因重《大建设项目对控制】区域的功能与布【局产生重大影响确】需修改的;》  (四)》法,。律、法规和规—。。章规定的《需要修改的其—他情形  》第十六条 城市【红线修改《。涉及城?市总:体规划确《定的城市道》路结构和布》。局的应当依照规定】修改城?市总体规划;因其他!情形需要修改城市】红线的?应,。当按照以下》程序:办理  《。。(,一)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—。会同有关《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!市红线修改专题报告!按照规?定程序向原审—批机关提出》经同意后编制修改方!案;  (二)城】乡规划主《管部:门组织专家论证修改!方,案并在城市红—线,修,改区域内《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!众意见;  (三】)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应当将《城市红线修改—方案、专家和公【众的意见及其采纳】情况一并报城市城】乡规划委员会—经审议同意》后报本级人民政府】审批  第十七条 !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应当》自城市红线修—。改方案?批准:之日起二十个工【作日内在《当地主要新》闻媒:体公布?城市红?线修改?。方案、生《。效时:间和查询方式并更新!数字规划管理系统】。  :第五章 监督—检,查与:法律责任 》 ,第十八条《 城乡规划主管【部,。门、城市人民政【府,确定的城乡规划【。执法: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!城市红线的管—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!  第十九条 【城市人?民政府?及其有关主管部【门有以下行为之一】的由监察机关—或者上级部》门依法追究》责,任  (一)—未按:规定程序划定、【审批、修改城—市红线的; — (二)违反—城市红线要求办【理规划许可的;【  (三)未按照规!定听取?社会公?众意见的《; : (四)发现违反】。城市红?线要求的《行为而不予》查处:或者接到举报—后不依?法处理的  第【二十条 《未取得建《设工程?规,划许可证《或者未按照建—设工程规划》许可证的规定进行】建设且违《反城市红线要求【。。的属于无法采取改】正措施消《除对规?划实施影《。响的情形《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或者:城市:人民政府确》定的:城乡规划《执法部门依》照中华人民》共和国?城乡规?划法河?北,省城:乡规划条例的规定】责令限期拆除不【能拆除的没收实物】或者违法收入并【依法予?以罚款?  第二《十,。一,条, 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、城市人民—政府确定《的,。城乡规划执法—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!。设、限期《拆除违法建设工【程的决定后当—。事人不停《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!除,的有关主管部门应】当报告本级人—民政府  第六章 !附  ?则,  第二《十二条? 县人民《政,府所:在地镇的红线管理按!照本规定执行—。。;其他镇的》红线管?理参照本规定执行 ! ,第,二十三条 设区【的市人民政》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应当按?照本规定制》定实施细则  【第二十四《条 :本规定自印发之【日起施行有》效期:5年2012年【10月?30日河北省住房】和,城乡建设厅》印发的河北省城市】红线:管理规定(建—。法〔2012—〕726号》),同时废?止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