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印发河北省【城市红线管理—规定的通知
各市(!。含定:州、辛?。集市)城乡规—划局:、住房和《城乡建?设局(建设局)、城!管局:(,城管:委,、综合执法》局)石家庄》市,园林局
河北省城市!红线管理规定已经】2018年》5月28日厅务会议!审议:通过现予印发—。实施
河》北,省住房和城乡—建设厅
2》。018年5》月,。。28日?
河北》省城:市红线管理规定
第!。一章 总 —则
?第一条 为了加强】。对城市道《路,的管理?和控制构建安全【、舒适?。、绿色、高》效的交通体》系优:化城:市用地布局提高城】市,的运转效能根据【中华人民共和国【城乡规?划法:河北省城乡规划条】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!。结合本省实际制【定本规定《
第二条 本【规定所称城市红【线是:。指城市规划确定的快!速路、主干路—、次:干路和支路等—城,市道:路用地的《边界控制线
【第三条 城市红线的!划定和规划管理【应当遵守本》规定
第四条【 省人民政府城【乡规划主管部门负】责全省城市》红线的规划管理工作!
城市《人民政?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负,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!红线的规划管—理工作纳入设区【的市城市规划区的区!域由设区的市人【民,政府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?。负责城市红线—的规划管理工—作
?。第五条 任何单【位和个?人都应当《服从:城市红线管理并有权!对,。城市红?线的划?定、管理、修改【。和监督检查提出【意见和建《议,。就与其有《利害关系的建设【活动是否符合城市红!线要求向《城市人民政府城乡】。规,划主管?部门查询
任何单!位和个?人都有权向城市人】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和其他》有,关主管部门举报【或者控?。告,违反城市红线—要求的行为城市人民!政府城乡《规,划主管部门和其【他有关主管》部门: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!核查处理
第二】章 城市红》线划定
第六条】 城市红线应—当,在制:。定城市总体规—划、控制性详细规】划时:划定并通过规—划展:馆、新闻媒》。体、信息网站—。等向社会《公布
第七条 】。划,定城市红《线,应当遵循以下—原则
《(一)与同阶段城市!规划的内容》和深度保持一致;】 ,
(二)满》足城:。市交通?运输:需要保证车流和人流!的,安全与畅通》满足优先《发展:公共:交通的需要;—
(三)为工程】管线及其他基础设】施、:公共服务《设施提供空间—;
(四)满足】城市救灾避难—和日照通风》的要求?与城市景《观相协调; —
(五)符合国家有!关技术标《。准、规范《
第八条 制【定城市总体规划应】当确定城《市道路系统并明【确快速路、》主干路?和次干路的走向、等!级,、宽度和断》面形:式以:及主要交叉口形式 !
制定控制》性详细规划应当服从!。上位规划有关—城市:红线的要求确—定支路以《上等:级城市道路》控制点的坐标、标】高和:主要交叉口控制【。范围以及支路的宽度!和断:面形式
第三【章, 城市红线管—理,
第九条 在城】市,红线内经《批准可以《建设城市道路—及其绿化、交通、照!明、排水、》地下管廊(管—线):和地上杆线等基础设!施和公共服务设【施在上述建设—工程:开工前?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!。时公告建设内—容 :
除前款规定外【不得建设《其他与?。城市道路功能无关】的设施
第十条】 建筑物、构筑物】及其他设施应—当设定建筑退—让城市红线的—距离具体的》退,让,距离应当根据建筑性!质、体量、高度、朝!向,和进出建《筑(院落)的人【。流量、车《流量以?及建筑所在道—路的功能、宽度【等因素确定同时还应!当,满足建?筑本身配套管线及】其,设施布置的要求城市!红线内?地,上、地下空间不得】擅自占用 》
第十一条》 对城?市,红线范围内不符合】规划要求的已有【建筑应?当有计划地依—法拆除暂时不—。能拆除?的只能维持现状或】。进,行不改变结构、【不增加面积的加【固维护
第十【。二条 设置交通出入!口,应当充分考虑临近路!段、:交叉口的交通组织】并,使其与城市道—路交叉?口间留有足够的距离!
增设《。或改变交通出—入口位置建设—单位:或者个人《应当事先征得—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的同意—根据城市规划—和交通管理的需【要确定?合理位置必要—时可设?置小微广《场
第十三条 】进行城?市总体?规划实施评估时应】当将城市红线实施】。的总结评估》。作为重要《内容并单独成章
!第十四条《。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应当将?城市红线信息—纳,入数字规《划管理系《统加强对城市红线】的监控
第四章】 城市红线》修改
第十五条 !城市红?。线一经批《准不得?擅自修改有》以,下,情形之一的组织划定!机关应当依照法【定权限?和程序进行修改【
(一)》因上位?规划修改《确需修改的;
】(二)因城市发展】和城市功能》分区、城市布局发生!变化需要修改的; !。
(:三)因重大建设【项目对控制区域的】功能与布《局产生重大影响【确,需修改的;
(四!)法律、《法规:和规章规定的需要修!改的其他情形 【
第十六条》 城市红线修改涉及!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!。城市:道路结构《和布局的《应当依照《规定修改《城市总体规划;因】其他情形需》要修:改,城市:红线的?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!理,
(?一)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会同有关】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!市红线修改专题报告!按照规定程》序向原审批机关【提出经同意后—编制:。修改方案; —
(二)《城,乡规划主管部门【组织专家论证—修改方案并在城【市红线修改》区域:内进行公示征—求社会公《众意见;《
(三)城—乡规划主《管,部门应当将》城市红线《修,改方案、专家—和公众的意》见及其采纳情况【一,并报城市《城,乡规划委员会经【。审议同意后报—。本级人民政府审批】
第十七》条 城?乡,规划主管《。部门应?当自城市红线修改】。方案批?。准之日起二十个工】作日内在《当地主要新》。闻媒体公布城市【红线修改方》案、生效时间和【查询方式并更新【数字:规划管理系统 【
第五?章 监督检》查与法?。。律责任 《
第十八条 城乡】规,划主:管部门?、城市人民政—。府确定的城乡规【划执法部门按照【职责分工对城—市红:线的:。管理情况进》。行监督?检查
第》十,九,条 城市人民政府】。及其:。有关主管部门—有以下行为之—。一的由?监察机?关或:者上级部《。。门,依法追?究责任
》(一)未《按规定程序划—定、审批、修改【城市红线的;
(!二)违?反城市红线要求办】理规划许可的—;
(三)未【按照规定《听取社会公》众意:见的;
(—四,)发:现违反城《市红线要求的行为】而不予?查处:或,。者接:到举报后不依法处】理的
第》二十条 未》取得建?设工程?规划许可证或—者未按照《建设:工程规划许》可,证,的规定进行建设【。且违反城市》红线要求的属—于无法采取改正【措,施消除对规划实【。施影响?的情形由《城乡规划主管—部,门或者城《市人民政《府,确,定的城乡规划执法】部门依照中华—人民共和国城—乡规划法河北省城】乡规划条例的规定责!令限期?拆除:不能拆除的没—收,实物:或者违法收入—。并依:法予:以罚款
》第二十一条 城乡】规划主?管,部门、城市人民政】府,确定的城乡规—划执法部门作出【责,令,停止建设、》限,期拆除违法建—设工程的决定后当】事人:不停止?建,设或者逾期不拆除】的,有关主管《部门应当报告—本级人民政府—
第六章 附 】 则 ?
第:二十二条《 县人民政府所【在地镇的红线管理】按照本规定》执行;其《他镇的红线》管理参照本规—定执行
第二十】三,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!府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应当按照本【规定制?定实施细则》。
第二《。十四条 《本规定自印》发之:日起施行有效期【5年2012年【10月3《0日河北《省住房和城乡建【设,厅印发的河北省【城市红线管理规定】(建法〔201【2〕726号—)同时废止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