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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鹰潭市公路》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!办,法 《 鹰潭市人民【政府:。关于印发鹰潭市【公路两侧《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!的通知 》。 , 鹰府发《〔2:0,10〕4号 各】县(市、区》)人民?政府市龙虎山风【景名胜区管委—会,。鹰潭经济技》术开发区管》。。委会市政《府各部门 【 , ,  : 鹰潭市公路两【侧建筑控制区—管理办法《已经2010年2】月1日市政府第【39次?。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!印发给你《们请结合实际认真】贯彻执行 — 二:〇一〇年二》月,十一日 第【一章 总 》则 : 第:一条: 为:。加强公路两侧—。建筑控?制区的管理维护公】路设施保障公—路运行安全提高公】路使用效能根—据,中华人民共和—。国公:路法、中华人民【共和国?城乡规?划法、中华》。人民共?和国公路《管理条例《、江西省公》路路政管《理条:例等有关法律、法】规结合本市》实际制定本办法 】 第二!条 本办《法适用?于本市行政》区,域内的国《道、省道、县道、乡!道(以下统称公路)!两侧:建,筑控制区的管—。理    ! , 本办法《所称的?公路两侧建筑控【制区指以公路两侧】边沟(截水沟、【坡脚护坡《道、坡顶《截水:沟)外缘为界向外】延伸:一定距离的》区域 ! 第三条 市交通】局、公路管理局【为市公路路政管【理主管部门负—责监督、《指导:全市所辖公路两侧】。建筑控制区管—理工作;《县(市?、区)交通局—、公路分《局具体实施》所管:辖路段的公路两侧】建,筑控:制区的管理工作;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所!属的路?政监察?。机,构负责建筑控—制区的?。。执法监?督检查 【   —。建设、规划、国土资!源等:部门及公路沿—线单:位,和乡(镇)》、街道办事处按【照各自职《责依:法做好公路两侧建筑!控制区管《理的相关工作 !。。 《 ,第,四条 公路》。两侧建筑控制—区的管?理遵循有利》于公路发展》和远景规划》、有利于行车安【全和有利于》公路环境绿化美化的!。原,则 第二章 【公路两侧建筑—控制区的划定 】第五条 公路两侧】建筑:控制区的范围按【照下:列规定划定 】。    【(一)国道》不少于20》米、省道《不少于15米;【 《   (二】。),县道、乡道》两侧建筑控制区由沿!线县(市、区)人】民政府划定县道不少!于10米、乡道不】少于5米; —。    — ?(三)市、县(【市,、区)快速》通道及高速》公路连接线》两侧建筑控制—区范:围按鹰府《办字〔?2008〕》7,8号文执行鹰雄【大道、?沪昆:高速公?路,鹰东连接线、龙虎】山大道天禄》。原收费站至市区段】控制区为100米】;,龙虎山大道天—禄原收费站至—景区段、《景鹰高?。速公:路鹰潭连接线及余】江连接线、鹰瑞高】速,公路龙虎山连接【线、沪昆高速—公路鹰?西、贵溪《、余江连接线控【制区为50》米,;    ! (四)公路弯】道内:侧及:。平交道?口附近必须满足公】路长远?发展:规划标准的行车【视距或改作》立体交叉的要求立】交桥控制区范围为通!道,边缘50米; !    【(五)在公》路沿线规划和—新建村镇、》开发区、商业区、】学,校和:医院等建筑群—的边缘距离国道、省!道不少于80—米距离县道》不少于?50米?距,。离乡道不少于2【0米 》 》第六条 纳入到【城市规划区》范围:内的国道、省—道、县道等道—。路两侧?的控制区范围除满】。足,第五条?第(一)、(二【。)款规定外应按照】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】制性详细规划的要】求进行控制 】 第七条】 , 路政管理部门【。应当在依法划定【的公:路两:侧建筑控制区—外缘设置标》桩、界桩任何单位和!个人不得《损坏:、,。擅自挪动该标桩、界!桩 : 第:三章 公路—两侧建筑控制—区,的管理 第八条 !除公路防护》、养: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!。。两侧:建筑:控制区内修建—永久性建筑物—和地面?构筑物 》 : : 第九条 因特】殊情况?需要在公路两侧建】筑控制区内修—建临时建筑的应【。当向公路《。路政管理《部门提?出申请?申请应明确建设【临时建筑的理由、建!筑规:模、建筑时间、【维护公路交通安【全的措施、拆—除期限等《内容:并与路政管理部【门签定限期拆除协议!经路政?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!到规划、国土资【源等部门办理临时用!地手续且在约定【期限内必须拆除 !。 第十条! 在公路两侧建筑】控制区内埋设—、架设电力、水利、!通信、供水、供气管!线、电缆等设施的应!当事:先经路政管》理部门?批准 》    申】请办理前款规—定事项的申请人【应提交下列材料 】。    】 (一)载》明施:。。工的理由、》地点、期限等内容】。的申请书; !  : (》二)符?合公路工程》技术标?准,的设计方案; 【。。 ?。   》 (三)符合—保障公路《安全、畅通要求的】。。施,工方案;《 ,   》 (》。。四):法,律,、法规、规章规【定应当提交的—其他材料 ! 第《十,一条 在公路两侧】建筑控制区内的【违法建筑应当—依法予以《拆除;在建筑—控制区范围划定【前,依法:修建的建筑物和【构筑物不影响交【通安全及公》路建设?的可以保留但不得】在原址进《行,改,建、扩建《。有条件的地段应当分!期分批?拆除;因《影响交通安全或者】公路建?设等原因需要实【施拆迁的应》当依法?予以:补偿: 第!。十二条 《因,公路新建、改建、扩!建或公路两侧建筑控!制区范围调整而【被划入公路两侧建筑!控制区内的建筑【物和地面《构筑物?不影响?交通安全及公路建设!的,可以保?留但不得在原地扩】建或者重建不得改变!其使用用途有关【部,门也不得进行相【应审批   !。 : 拆除违》法建筑和拆迁影响交!通,安全或者公路—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!物由地?方政府牵头路政管理!、建设、规划、国】土资源?等部门联《合进行拆除或拆迁 ! : 第十【三条 ?公路两侧《已形成的《村镇、开发区、商业!区、学校和医院【等建:筑群不?。得再沿公路条状【发展公路改线—绕过村镇《、开:发区、商业》区、学校和》医院等建筑群的【禁止再夹道建房规】划,和新建村镇》、开发?区、商业区、学校和!医院等建筑群应【当成组团式集中布】局并:应当按规定与公【路保:持距离避免在公【路两侧对应建—设防止公路街道化】保证公路的》。运行安全与畅通 !。 第十】四条 建设》、规划、《国土资源等》部门在?编,制城镇规划和其它专!项规划审批建设【项目办理土地—征用:核发规划许可证时】凡涉:及到公路两侧—建筑控制《区的应严《格按照本办法第五】条,的规定办理并在批准!文,件中注明建筑物与公!路的控制距》离 ?。 》 第:十五条 禁止—任何单位和个人【。在公路两侧》建筑控制《区内挖砂《、采石、取土—、填埋土石爆破【作业及?其他危?。及,公,路安全的活》动禁止采用挖沟引水!、埋设管道》等方式将生产—、生:活污水排《入公路排水系统 ! 第十六!条, 禁止任何单位【和个人?在公路两侧建筑控】制区内摆摊设点【、倾倒垃圾》、堆放物品禁止破】坏、损毁绿化的花草!、树木 》 》 第十七《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!面交叉?道口需经路政—管理部门《审核批准并按公路工!程,技术:标准设计、修建经】路,政管理部门》验收:。合格后?投入使用因修建【平交道口影响公路排!水的申请《人,应当同?时修建公路排水设】。施 》   》 申:请办理前《款规定事项的申请人!应当提交申请书【和设计图或者平【面布置图申请书【应包括以下内容 】    【 (一)主要【理由;  】  (二)】地点(公路》名称:、桩号); 】    (】三)施工期》限; 》    》。 (四)安—全保障措施 【 《 第十八条 在】公路大中型桥梁【和渡口上下游各20!0,米、公路隧道上【方,和洞口外100【米范围内不》得进行下列行—为 》   (一】)采挖?。砂石:、淘金开《矿、:修筑堤?坝、压缩《或扩宽河床、烧荒、!刷坡、?爆破、取土、伐【木或进?行其:他类似作业; 】   《 , (二)—倾倒垃圾、污—物堆放或倒运货【物停泊?船只、排筏或进行其!他类似活动; !    (】三)其他任何妨碍】公路桥梁、渡—口、:隧道安全和畅通的】行为 —。 第十九【。条, 因:抢险:、防汛需要在—大中型公路桥梁和】渡口周围200【米范围内修筑—。堤坝、?压缩:或者拓宽河床—应当事先向路政【管理部?门提交申请书—和设计图《并采取有《。效的保护公路—、公路桥梁、—公路隧道、》。公路渡口安全的措】施申请?书应包括以下—内容    ! (一》)主:要理由; 》 :    《 (二)—地点(公《路,名称、?桩号及与公路—边,。坡,外缘或者公路—界桩的?距离);  !  》(三)安《。全保:障,措施; 《 :  :  (四【)施工期限 【。第四章 《非公:路标志管理 第二!十条 ?本办法所称非公路标!志指除公路部—门设置的警示—标志、?禁令标志《、,指示标志、安全【标志、地名标志、路!政管理宣传》牌,等以外的、》。。设置在?公路两侧《建筑控制区内的各种!。广告:牌、标牌 》 》 第?二十:一条 ? 非公路标志管理】。。应当遵?循统一管理》、合理设置、—严格控制、依—。法审批的原则未经】路政管?理部:门批:准任何单《位和个人《不得:擅自在公路两侧建】筑控制区内设置非】公路标志 【 《 第二十二》。条 除公路》部门设?置的:公路施工标志牌和】市、:县、乡界牌以外禁】。止,在公路上方设置【龙门架式《非公路标志 ! 第二—十三:条 经路政管理部】门批准?下列地点《可设置非公路标【志但:应当:符合交通安全要求 ! ,    【 (一)公路收【费站和广场; 【。。  《  (二【)公路?隧道口上方;—    【 (三)标志的!外缘滴水线距离【公路:边沟:外缘5米以上— 】第二十四《条 :公路两侧建筑控制】区内非公路》标志的设置由路政】管,理部门统一规划标】志设:置单位应当》向,路政管理部门—提出申请经路政管】理部门批《准,后方可到有》关,部门办理相》关手续 ! 第二十五条 】申请办理设置—非公路标《志应提交下列材料】 , ?  : (一)载】。明设置广告牌、【。标牌等非公路标志的!理由、地点、时间及!保持期限的》申请书; —    — (?二)广告牌、标牌等!非公路标《志的外?廓尺寸?、结构及安》全性能的说明; !   《 (》三)法律、法规、规!章规定应当提交【的其他材料 】 第二十】六条 设置》非,公路标志必须符【合,下列要?求 《。   ? (一—),标志的设《计、制?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!关,。的技:术、质量标》准,。; :    】 (二)标志应【当做到整齐》、美观与公路自【然,景观相协调并—符合公?路净化、绿化—。、美:化建:设的要求; — ?。   《 (三)标—志的:设计图案和颜色【应当与公路标—志,有明显区别》不得:干扰公路标志—的使用; 】   (四)!。不得使?用对驾?驶员产生眩目影响的!材,料和设备制作标志;!    【 (五)设【置的标志应当—。在其正面右下角【标注明路政》。管理部门批准文件编!号 【。 第?二十:七条 ?路政管理部门应当】在接到设置非公路】标志书面申请后15!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!准许设置的决定【 《   非公路!标志须在设置申请】批准后3个》月内设置过期无效】 — 第二十》八,条 非公路标志【的设置者应当对【。其标:。志进行定期检查【、保养对脱色、破】损、陈?旧的标志要》及时维修、翻新或】拆除确保安全和【整洁    ! 由于自—。然灾:害或者意外事件造】成标志损坏妨碍公路!通,行或:者影响安全的标志设!置单:。。位,应及时?清理修复逾》期不清理《或者:修,复,的由路政管理部门】拆除其费用由设置者!承担 》 第—二十九条 非公路】标志:设置期满设置者应当!自行拆除《。;确需延期设—置的应当《。在期满?前1个月内征得路政!管理:。部,门同意?并办理延期设—置手续 ! 第三十条— 非公路标志占【用公路路《产或对公路》造成损坏的设置者】应当依法给予经【济赔偿或补偿 【 第三!十一条 非公路标志!因维护不《力或:其它原因造成—车,辆损坏?、人员伤亡等事故的!应当由设置者承【担相应的《民事责任 第五章! 法:。律责任 第三十】二条 违《。反本办法在公—路两侧建筑》控制:区内修建建筑—。物、地面构筑物或】者擅自?埋设管线《、,电缆等设施》的,由路政管理》部,门责令限期》拆除并可处5万元以!下的罚款逾期不【拆,除的由路政》管理部门拆除有关费!用由建筑《者、构筑者》承担 ? 【第三十三条 】。。违反本办法》损坏、挪动》公,路,两侧建筑控制—区,的,标桩、界桩可—能危及公路安全的】由路政管理部门责令!停止违法行为—。可处3万元以—。下的罚款 》。 ,。。 第【三十四条 违反本】办,法未经批《准,擅,自在公路上》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!。由路政管《理部:门责令恢复原状【处5万?元以下的罚》。款 ? 第三】十五:。条 违反本办法在公!。路两侧建《筑控制区《内设置非公路标【志的由路政管理部门!责,。令限期拆除可处2】万元以下的罚款逾】期不拆除的由路政管!理部门拆除》有关:费用由设置者负【担 】 第三?十,六条 路《。政管理部门及其公路!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有!。下,列,行为:之一的对直》接负:责的主?管人员和《其他直接责》任人员依法给予【行政处分;造成【损失的依法承担【。赔,偿责任;构成犯罪的!依法追?究刑事责《任 《    》。 , (一)擅自—。。设置收费、罚款项目!。。改变收费《、罚:款范围和标准; !    (!二)收费、罚款【不出:。具有效票据; 】    】(三:)强:制,提供有偿服务;【    【 (四》)刁难?、,勒,索管理相对人; 】 ,    》 (五)其他】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!、滥用职权的行【为 !第三十七条》 建设、规划、国土!资源等部门违反本】办法办理《有,。关行:政许可或者》建,设用地审批的该行】政许:可或者审批》无效对违规审批单】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!员和其他《。直接责?任,。人,员依:法给予行政处分;】造成:损失的依法》承担赔?偿责任 】 第三十八条】 ,违反本办法应当受治!安管理处罚》的由公安机关—处理:;构: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!依法:追究刑?事,责任 《第六章 附 则【 :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!实施中的具体—问题由市交》通局、公路管理局负!责解释? 第【四十条? ,本办法?。自,印发之日起施行【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