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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鹰,潭市公路两》侧建:筑,控制区管《理办法 》。 鹰潭》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!鹰,。潭市公路《两侧建筑《控制:区管理办法的通【知 ? 鹰府《发〔2010—。〕4号? 各?县(市?、区)人民》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!胜区管委《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!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!门 :。 ?   ? ,鹰潭市公路两—侧,建筑控?制区管理办法已经】2010年2月1日!市政:。府,第39次常务会议】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!们请结?合实:际认真贯彻执行 !。 ,。二,〇,一〇年二月》十一日 《 :第一:章 总 则 【第,一条 为加强—公路:。两侧建筑控制—区,的管:。理维护公路》设施保障公路运【行安全提高公路使用!效能根据中华人民】共和国?公路法、中华人民共!和国城乡规划法、中!华人民?共和:国公路管理条—例、江西省公路路】政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《。律、法?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!本办法? 】第二条 本办法适】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】内的国道、省道【、县道、乡道(以下!统称公路)两侧建】筑控制?区的管?理 : ,    【 ,本办法?所称的公路两侧建筑!控制区指以》公路两侧边沟(截】水沟、坡脚护坡【道、坡顶《。截,水沟)外缘为界【向,外延:伸一定距离的区【域 ? 第【三条 市《交通局、公路管【理局为?。市公:路路:政管理主管部—门负责监督、指导】全市:所,辖,公路两侧建筑控制】区管理工作;县【(,市、区)《交通局、公路分局具!体实施所管辖路【段的公路两侧建筑】控制区的管理—。工作:;公路路政管理部门!所属的路政监察机构!负责建筑控》制区的?执法监督检查 !    建设!、,。规划、国土资源【等部门及公路沿线】单,位和乡(《镇):、街道办《事处按照各自—。职,责依法做好公路两】侧建筑控《制区管理的》相关工作 》 — 第四?条 公路两侧建【筑控制区的管理遵】循有利于公路—发展和远景规划、有!利于行车安全—和有利于公路环境】绿化美?化的原则《。 :第二章 公》路两侧建《筑控制区的划定【 第五条 公【路两侧建筑控—制区的?范围:按照下列《规定划定 】   》 (一?)国道不少于20米!、省道不《少于15米》;   【 (二)县】道、乡道两侧建筑控!制区由沿线》县(市、区)人民政!府,划定县道不》少于10米、—乡道:不少于5米》;    】 (《三):。市、县(市》、,区)快?速通道及《。高,速公路连接线—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!按鹰府办字〔20】08:〕78号文》执行鹰雄大》道、:。沪昆高速公路鹰【东,。连接线、龙虎山【大道天禄《。原收:费站至市区段控制】区为100米;龙虎!山大道天禄原收费】站至景区《段、景鹰高速公路鹰!潭连接线及余江【连接线、鹰瑞高速】公路:龙,虎山连接线、沪昆高!速,。公路:鹰西、贵溪、余江连!接线控制区为—5,0米;  】  (四)公!路弯道?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!必须满足公路长【。远发展规划标—。准的行车《视距或改作立体交叉!的要求立交》桥控制区范围为通道!边,缘50米;》。。 :    】(五)在公路沿【线规:划和新建村》镇、开发区、商业区!、,学校和医《院等建筑群的边【缘距离国道、省【道不少于80—米距离?县道不?少于50米》。。距,离乡道不少于20米! , 第】六,条, 纳入到《城市规划区范围【内的:国道、省道、县【。道等道路两侧的控制!区,范围除满足第五条第!(,一)、(二)—款规定外应按照城】市,总体规划和控制性】详细规?划的:要求进?行控制 》 第七条! 路政管理部门】应当在依法划定的公!路,。两侧建筑《控制:区外缘设置标—桩、界桩任何单位和!个人不得损坏、擅自!挪动该标《桩、界桩 第【三,章 公《路,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!。理 ?第八条 除公路防护!、养护需要外禁止在!公路两侧建筑控【制区内修建永久性建!筑,物和:地面构筑物 】 第—。九条 因《特殊:情况需要在公—路两侧建筑控—制区内修建临时【建筑的应当向公路】路政管理《部门:。提出:。申请申请《应明确?。建,设,。临时建筑的理由【、建:。筑,规模、建筑时间【、,维护公路交通安【全的措施、拆除期限!等内容?并与路?政管理部门签定限】期拆除协议经路政管!理部门批准后方【可到规划、国—土资源?等部门办《理临时用《地手续且在约定期】限内必须《拆除: : —第十条 在公路两侧!建筑控制区内埋【设,、,架设电力、水利【。、通信、供水、供气!管线、电缆等—设施的应当事先经路!政管理部门批—准    】。 申请》办理前款规定—事项的申请人—应提交下列材料 】    【。 (一)载明施工!的理由、地点—、期限等《内容的申《请书; —  :  : (二》)符合公路工—。程技术标准的设计方!案;:    【 (三)符合】保障公路安全、【。畅通:要求的?施工方案; !   》 (四)《法律、法规、—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!其他材料 — 《 ,。 第十一条 —在,公路两侧建筑控【制区内的违法建筑】应当依法予》。以拆除?;在:建筑控制区范—围划:定前依法修》。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!不影响交通安全及公!路,建设的?可以保留但不得在原!址进行改建、扩【建有条件的地段【应当分期分批拆除】;因影响交通安全或!者公路?建设等原因》需要实?施拆:迁的应当依法予以】补偿: — :第十二条 因—公路新建、改建、】。扩建或公《路,两侧建筑控制—区范围调《整而被划入公路两侧!建,筑控制?区,内的建筑《物和地面构筑—物,不影响交通安全及】公路建设的可以【保留:。但不得在原地—扩建:或者重?。建不得改变其使用用!途有关部门也—不得:进,行相应?审批 —   ? 拆除》违法建筑和拆迁【影响交通安全或【者公路建设的—建筑物或构筑物由地!方政府牵头路政管理!、建设、《规划、国《土资源等部门—联合进行拆除或【拆迁: 【 第十?三条 公路两侧【已形成的《村镇、开发》区、商业《区、学?校,和医院等建筑群【不得再沿公》。路条状发展公路【改线绕过村镇—、开发区《、商业区、学校和医!院等建筑群的—禁止再夹道建房规】划和新?建,。村镇、?开发区、商业区、】学校和医院等—建筑群应当成—组团式集中》布局并?应当按规定与公【路保持距离避—免在:公路两?侧对:应建设防止》公路街?道化保?证公路的《运行安全与畅通 ! : 第》。十四条 建设、【规划、国土资源等】部,门在编制城镇规划】和其它专项规划【审批建设《。项,目办:。理土:地征用核发》。规划许可《证时凡涉及到—公路两侧建筑控制】区的应严格按照本办!法第五条的规定【办,理并在批准文件中】注明:建筑物与公路的【控制距离 — 第十五!条 禁?止任:何单位和个》人在公?路两:侧建筑控制区内挖砂!、采石、取土、填埋!土石爆破《作业及?其他危?及公路?安全:的活:动禁止采用挖沟引水!、埋设管道等方式】将生:产、生活污》水排:入公路排水》系统 》 第十六条! 禁止任何单位和】个人:。在公路两侧建筑【控制区内《摆摊设点、》倾,。倒垃圾、堆放物【品禁止破坏、损毁】。绿,化,的花草、树》木 》 第十七条】 在公路上增—设平面交叉道口需】经路:。政管理部门审核【批准:并按公路工程技【术,标准设计《、修建经路政—。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!投入使用因修建平】交道:口影响公路排水的申!请,人,应当同时修建公路排!水设施 《。  《  申—请办理前款规定事】项的申请《人应当提交申请【书和设?计图或者平面—布置图申《请书:应,。包括以?下内:容 ?    (!一)主?要理:由; 《 :   —(二)地《点(公路名称、桩号!);:    【 (三》)施:工期:限; 《    】(四)安全保障措施! 第!十,八,条 在公《路大中型《桥梁和渡口上下游各!。200米、公路隧】道上:方和洞?口外100米—范围:内不得进行下列行】为 ?    》 (一)—采挖砂石、淘—金开矿、修》筑堤坝?、压缩或扩》宽河床、烧荒、刷】坡、爆破、取—土、伐木或进行【其他类似作业; 】    — (二》)倾倒?。垃圾、污物堆放或】倒运货物停》泊,船,只、排筏或》进行其?他,类似活动; 】  :  (三)】其他任何妨碍公路桥!梁、渡口、隧道安全!和畅通?的行为 《 : 第十九】条 因抢险、防汛需!要,在,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!口周:围200米范围内】修筑堤坝、》压缩或者拓宽—。河床:。应当事?先向路政《管理:部门提交申请书和】设计图并采取有效的!保护公路、》公路桥梁、公路隧道!、公路渡口安全的措!施申请书应包括【以下:内容 《    — (一《),主要理由; 【  ?  (二)】地点(公路名—称、桩?号及:与公路边《坡外缘或《者公路界桩的距离)!;    】 (《三)安?全保障?措施;  】  (四)施!。工期限 《 ,第四章? 非:公路标志管理 【 第二十《。。。条 本?办法所?称非公路《标志指除《公路部门设置—的警示标志》、禁令标《志、指示标志—、安全标志、地【名标志、《路政管理《宣传牌等以外的【。、设置在公路—。两侧建筑控制—区内的各种广告牌、!标牌 》 ? 第?二十一条 》 ,非,公路标志管理应当遵!循统一管理、—合理设置、严格【控制、?依法审?批,的原则未《经路:政管理?部门批准任何单【位和个人不》。得擅自在公路两侧】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!公路标志 ! : 第二?十二条 除公路部门!设置的公路施—工标志牌和市—、县、?乡界牌以《外禁:止在公路《上方设置《龙门:架式非公路标—志 】 第二十三条 经】路政管理部门—批准下列地点—可设置非《公,路标:志但应当《符合交通安全要求】    】 ,。 (一)公》路收费?站,和,广场;   ! 《(二)公路隧—道口:上方; —。  :  (三)标!志的外缘《滴水线距离公路边】沟外缘5米》以上 】 第二《十四条 《公路两?侧建筑控制区内非公!路,标志的设置》由路政管理部—门统一规《划标志设置单位【应,当,向路政管理部门提】出申请经路》政管理部《门,批准后方《可,到有关部门办理相】关,手续: , ? ? 第二十五条 申请!办理设置非公路【。标志应提交下列材料!    【 (一)—载明设置广告—牌、:标牌等非公路—标志的理由》、地点、《时间及保持期限的申!请书;?  》  : (二)广告牌!、标牌等非公路标志!的外廓尺寸、结【构及安全性能的【说明;?    【 ?(三)法律、法规】、规章规定应—当,提交的其他材料 】 第】二十六条 设置【非公路标志》必须符合下列—要求 ?    —。。 (《一,。)标志的设》计、制作和安装应】当符合有关的技【。术、质量标准; !   《 : , (二)《标志应当做到整【齐、美观与公路自然!景观相协调并符合公!路净化、绿化、美化!建设:的要求;《 ?。    》 (三)》标志的设计图案和颜!色应当与《公路标志有明显【区别不得干扰公路标!志的使用; 】    (】四)不得使用—对驾驶员产生眩目影!响的:材料和设备制作标】志;   】 ?。。 (五)设置的标】志应当?在其正面右下角标注!明路政管理部门批准!文件编?号 】 第二十七条 路政!管理部门应》当在接到《设置非公路标—志,书面申请后15个】工作日内作出是否】准许设置的决—定 《    非公!路标:。志须在设置》申请批准后3个月内!设置:过期无效 — 第【二十八条 非公路标!志的设置者应当对其!标,志进:行定期检《。查、保?养对脱色、》破损、陈《旧的标志要及时维】修、翻新或拆除确】。保安全和整洁 】    》 ?由于自然灾害—或者意外事件造【成标志损坏》妨碍公?路通行或者影响安全!。的标志设置单位【应及时清理修复逾期!。。不清理或者》修复的?由路政管理》部门拆除其费用由】设置者承担 【 , 第二十】九条: 非公路标志—。。设,置期满设置》者应当自《行拆除;确》需,。延期设置的应当【。。在期满前1个—月内征得路政—管理部?门同意并办理延期】设置手?续 】 第三?十条 非公路标志占!用公路路产或对【公路造成损坏的【设,。置,者应:当依法给予经济赔偿!或补偿 — 第三十】一条 非公路标【志因维护不力—或其它原因造—。成车辆损坏、人【员伤:亡等事故《的应当?由设置者承》担,相,应的民事责任 【 第五章 法律责】任 第三十二条 !。违反本办法在公路】。两侧建筑《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!、地面构筑物或者擅!自埋设管线、—电缆等设《施的由路政管理部门!责令限期拆除并可】处5万元以下的罚】款逾期不拆》除的由路政管理部】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!筑者、构筑者承担 !。 ? 《第三十三条 】违反本?办法损?。坏、挪?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!区的标桩、界桩可】能危及?公路安全的由路政管!理部门责令》停止违法行为可处】3万元以下的—罚,款 : 第三!十四条 违反本【办,法未:。经批准擅自在公路】。上增设平面交叉【道,口的由?路政管理部门责【令恢复原状处5万】元以:下的:罚款 ? 》 第三《十五条 《违反本办法在公路】两侧建筑控制区【内设置非公路标志】的由路政管》理部门责令限—期拆除可处2万元以!下的罚款逾》。期不拆除的》由路政管理》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!设,置者负担 》 : 第—三十六条 路—政管理部门及—其,公路路政监督检【查人员有下列行【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!的主管人《员和其他《直,接,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!政处分?;造成损失》的依法承担赔偿【责任;构成》。犯罪的依《法,追究刑?事责任  】  《 (一?)擅自?。设,置收费、罚款项【目改变收费、罚款范!围和:标准; 《    【。 (二)收费【、罚款不《出,具有效票据》;  — , (三)【强制提供有偿—服务; 《 ?  : (四)【刁难、?勒索管理相对—人; —   (五)!其他玩?忽职守、徇私舞弊、!滥用职权的》行为 》。 : 第《三十:七条: 建:。设、规划、国—。。土资:源等部门违反本办法!办理有?关,行政:许可或者建设用地】审批的?该,行政许可或者审批无!效对违规审批单位】直接负责的主—管人员和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!法给予行《政,处分;造成损—。失的依?法承担赔偿》责任 【 第三十—八条: 违反本办法应当受!治,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!机关处理;》。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!关依法?追究刑事《。责,任 第六章— 附 则《 , 第三?十九条? ,本办法实《施中的具体问题【由市交通局、—公,。路管理局负责—解释 第!四十条 本》办法: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!。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