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 鹰潭市公路两侧建!筑控:制区管?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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鹰潭市—人,民政府?关于印发鹰潭—。市公路两侧建—筑控制区管理办【法的通知
鹰!府发〔?。2010〕4号
】。
各县(市》、区:)人民政《府市龙?虎山: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!潭经济技《术开发区《管委会市政》府各部门《
鹰!潭市公路《。两侧建筑控制区管】理办法已《经20?10年2《月1日市政府第【39次常务会议【审议通?过现:印发给你们请—结合实际认真贯【彻执行
二【。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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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一章 总 则
【
第一?条 为加强公路两】侧建筑控制区—的管理维护公路【。。设施:保障公路运行—安全提高公路使用效!能根:。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】公路法、中华人民】。共,和,国城乡规划法、中华!人民共和国》公路:管理:条例、江《西省公路路》政管理条例等—有关:法律、法规》结合本市实际制【定本办法
!
第《二条 本办法—适用:于本市?行政区域内的—国,道、省道、县道【、,乡道(以下统—称公路?)两侧建筑控—。制区的管理
【 ,
— 本办法所》称的公路《两侧建筑控制区【指以公路《两侧边沟《(截水沟、》坡脚护坡道、—坡顶截水沟》),外缘为?。。界向外?延伸一定距离的【区域:
《
: 第?。三条 市交通局、】公路管理局为市公路!路政管理主管—部门负责监督、指导!全市所?辖公路两侧建筑【控,制区管理工作;县】(市、区《)交通局、公路分】局具:体实施所管》辖路段的《。公路两侧建筑控【。制,区的管理工》。作;公?路路政?管理部门所属的路】。政,监察机构负责建筑控!制区的执法监—。督检查
《
《
《 建设、规划、国土!资源等部《门及公路沿线—单位和乡(镇)【、街道?办事处按照各—自职责依法做好公】路两侧建筑》控制区?管理的相关工作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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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四,条 公路两侧建【筑控制区的管理遵】循有利于公路发展】和远景规划、—。有利于行车》安全和有利于公【。路环境绿化美化的】原,。则
第二章 【。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!的划定
《
第五条 公路两侧!建筑控制区的范【围按照下列规—定划定
【
《。 (一)国道不少!于20米、省道不】少于15米;
!
【(二)县道、乡【道,两,侧建筑控制区—由,沿线县?。(市、区)人—民政府划定县—道不少?于10?米,。。、乡道不少于5米】;
—
?。 (?三)市、县》(市、区)快速通道!及高速?公路连接线两侧【建筑控?制区范围按》鹰府办字〔2—0,08〕78》号文:执,行鹰雄大道、沪【。昆高速公路鹰东连】接线、龙虎山大道】天禄:原收费站《至市区段控》制区为1《00米;龙虎—山大道天禄原收费】。站,至景区?段、景鹰高》速,公路鹰潭连接线【及余江连接线、【鹰瑞高速公》路龙虎山连接线、】沪昆高速公路鹰【西、贵溪、余江【连接线控制区为50!米;
》 ?
(四)【公路弯道《内侧及?平交道口附近必须】。满足公路长》远,发展规划标》准的行?车视距或改》作立体交叉》的要求?立交:桥,控制区范围为通【道边缘5《0,米;
】
? (五)《在公路沿线》规划和新建村镇、】开发区、商业区、学!校,和,医院等建筑群的边】缘距离国道、省道不!少于80米》距离县道不少—于50米《距离乡道《不少于20米
】
《 第六条》。 纳入到城市规划】。区范围内的国—道、省道《、,县道等道路两—侧的控制《区范围除满足第五】条第(一)、(二】)款规定外应按照城!市总体规划和控制】性详细规《划的要求进》行控制
】
第《七条 路政—管理部门应当在依】法划定的公》。路两侧建筑控制区】外缘设置标桩、界桩!任何单位《和,个人不得损坏—、,擅自挪动该》标桩、界桩
—
第三章 公路】两侧建筑控制区的】。管理
第八—条 除公路防护、】养护需要外禁止【。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!区内修?建永久性《建筑物和《地,面构筑物
】。
第九条 因!。特,殊情况?需要在?公路两?侧建筑控制区内【修建:临时建筑的应当向】公路路政管理—部门提?出申请申《请应明确建设—临,时建筑的《理由、建筑规模、】。建筑:时间、维护公—路交通安全的措施、!拆除期限等》内容并与路政管理部!门签定限期拆除【协议经?路政管理部门批准后!方可到规划、—国土资源等》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!。续且:在约定?期限内?必,须拆除
【
第十条 在!公路两?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!、架:设电力、水利、通】信、:供水、供气管线、电!缆等设施的应—。当事先经《路政管?理部门批《。准
! 申请办》理前款规《定事项?的,申请人应提》交下列材料
】
》。 (?一)载明施工的理】由、地点《、期限等内容—的申请书;
【
【 ,(二)符合》公路:工程技术标准的设计!方案:;
! ,。 (三)符合保障公!路安全、畅通要【求的施工《方案;?。
】 (四)法律、法!规、: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!其他材料
》
》 第十一条— 在公路《两侧建筑控》制区内的违法建筑】应,当依法予以拆除;】在建筑?控制:区范围划定前依法修!。建,的建筑物和构筑物】不,影响交通《安,全及公路建》设的可以《保留:但不得?在,原,址进行改建、扩【建有条件《的地段应当》分期分批拆》除;因影响交通【安,全或者公路建设等】原因需要实施—拆,。迁的应当依法予以补!偿
】。 ,第十二?条 因公路》新建、改建、—。扩,建或公路两侧建筑控!制区范围调整而【被,划入公路两侧建筑控!制区内的建筑物和】地面构筑物不影响交!通安:全及公路建设的可以!保留但不得在原地】扩建或?者重建不《得改变其使用用途有!关部门也不》得进行?相应审批《
】 拆除违法建筑和!。拆迁:影响交通《安全或者公路—建设的建《筑物或构筑物—由地方政府牵头路】政管理、建设、规划!、国:土资源等部门联合进!。行拆除?或拆迁
【
第十三条 !公路两侧已形成【的村:镇、:开发:区、商业《区、学校和医—院等建筑《群不得再沿公路【条状发展公路—改线绕过村》镇、:开发区、商业区、学!校和:医院等建筑群的【。禁止再?夹道建房规》划和新建村镇—、开:发区、商《业区、学校》和医院等《建筑群应当成—组团式集《中布局并《应,当按规?。定与公路保持—距离避免在公路两侧!对,应建设防止》。公路街道《化保证公路的—运行安全与畅通【
?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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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四:条 建设、》规划、国土资源等】部门在编《制城镇规划》和其它?专,项规划审批建设项】目办理土地征用核】发规划许《可证时凡《涉,及到公?路两侧建《筑控制?区的应严格》按照本办法第五条】的规定办理并在批】准文件?中注:明建筑物《与,公路的控制距离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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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!位和个人在公路【。两侧建?。筑控制区《内挖砂、采石—。、取土、填埋土石爆!破作:业及其他危及公路】安全的活动禁止【采用挖沟引水、埋设!管道等方式将生产、!生活污水排入公【路排:水,系统
【
第《十六条 禁止任【何单位和《个人在公路两—。侧建:筑,控制区内《摆摊:设点、倾倒垃—圾、堆放物品禁止破!。坏,、损毁绿化的花草】、树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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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七条 在公》路上增设平》。面交叉道口》需经路政管理部门】。审核批准并按公【路,工程技术《标,准设计、修》建经路政管理部门】验收合格后投入使】用因修建平交道口影!响公路排水的—。申请:人应当同《时修:建公路排水》设施:
:
【 申请办理前款规】定,事项的申请》人应:当提交申请书和设计!。图或者平面布置图申!。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!
: , ?
,
, (一)主—要理由;
】
《 (二)地点(公!路名称?、桩:号);
】
(三【)施工?期限;
》 :。
(四】)安全保障措施【
【 第十八条》 在公路大中型桥梁!和渡口上下》游各2?00米、公路隧道】上方:和洞口?外1:00米范围内不【得进行下列行为
】。
》。
(》一)采挖砂石—、淘金开矿、修【筑堤坝、压缩—或扩宽河《床、烧荒、刷坡、爆!破、取土、伐—木或进行其》他类似作业;
】
— (二)倾倒垃】圾、污物堆放或倒运!货物停泊船只、排】筏,或进行其他类似活】。。动;
!
, , (三?)其他?任何:妨碍公路桥》梁、渡口、隧道安全!和畅:通的行为
!
: 第十九条》 因抢险、防—汛,需要:在大中型公路桥【梁和渡口周围2【0,0米范围内修—筑堤坝、压缩或者】拓宽河床应当—事先向路政》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!和,设计:图并采取有效的【保护公?路、公路桥梁、【公路隧道《。。、公路渡《口安:全的措施申请书【应包括以下内容
】
】 (一?)主要理由;
【
, ? ,
(二)【地点:(公路名称、桩号及!与公路?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!桩,的距离)《;
》 ,。。 ,
,
?(三)?安全:。保,障措施;
—
(!四)施工期限
】第四章 《非公:路标志管理
第】二十条 本办法所】称非:公路标志指除公路部!门设:置的警?示标志?。、禁令标志、指示标!志、:安全标志、地—名标志、路政管理】宣传牌?。等以外的、设置【在公:路两侧建筑》控制区内的各种广】告,牌、:标牌
!。 第:。二十一?条 非公》路标志管理应—当遵循?统一管理、合—理设置、严》格控制、《依法审?批的:原则未经路政管理部!。门批准任何》单位和个人不—得擅:自在:公,路两侧建筑控制【。。区内设置非公路标】志
》
《。第,二十:二条 除公路部门设!。。置的公路施工—标,志牌和?市、县、乡界牌以】外禁止在公》路,上方设置龙》门架式非公路标【志
—。
?第二十三《条 经路政管理部】门批:准下列地点可—设置非?。公路:标志但应当》符合交?通安全要求
—
!(一)公《路收费站和广场;】。
?
》 (二)公路隧】道口上方《;
》。
(【三)标志《的外缘滴《水线距离公路—。边沟外缘5米—以上:
第!二十四条《 公路两侧建—筑控制区《内非公路标》志的设置由路政【管理部门统一规【划标志设置单—。位应:当向路政管理部门】提出申请经路—政,。管理部?门批准后方可到【有关部门《办理相关手续—
【 第二十《五条 申请办理设】置,非公路标志应—提交下列材料—
: ,。
— (一)载明设置广!告牌、标《牌等非公路》标志的理由》、地点、时间及【保持期限的申请【书;:。
—
,
(《二)广告牌、标【牌,等非公?路标志?的外:。廓尺寸、结构及安】全性能?的说明;
!
? (三)法律【、法规、规章规定应!当提交的其他材料
!
?
,
?第二十六条 设置】非公路标志必须符】。合下:列要求?
—
,
(一)—标志的设计、—制作和安装应—当符:合有关的技术、质】量标准?;
】
?。(二:)标:志应当做到整齐、美!观与公?路自然景《观相协调并符合公】路净化?、绿化、美化—建设的要《求;
【。
:
: (三)《标志的设计》图案:和颜色应当与—公路标志《有明显区《别,不得干扰公路—标志的使用;
! ,。
(四)!不得使用对驾驶【员产生眩目影—响的材料和》设备制作标志;【
!。 ,。(五)设置的标【志应当在其正面【右下角标注明路【政管理?部门批准文件编【号
!第二十七条 路政管!理部门应《当在接?到设置非公路标【志书面申请》后15个工作—日内作出是否准许】设置的决《定
:。。
:
非公!路标志?须,在设置?申请:批,准后3个月内设置】过期无?效
【 :第二十八条 非公】路标志的设置者应】当对其标《志进行定期检查【、保养对脱色、破】损、:陈旧的标志》要及时维修、—翻新或拆除确保安】全和整洁
】
由于】自然灾害《或者意外《事件造成标志损【坏妨:碍,公路通行或》者影响安《。全的:标志设置《单位应及时》清理修复逾期不【清理或者修复的【。由路政管理部门【拆除其费用由设置】者承担?
《
第二—十九条 《非公路?标志:设置期满设置者【应当自行拆除—;确需延期》设置的?应当在期满前1【个月内征得路政【管理部门同意—并办理延期设置手】续
》
: , 第三?十条 非《公路标志占用公路路!产或对公《。。路造成损坏的—设置者应《当依:法给予经《济赔偿或补偿
【
:。
第三【十一条 非公路【标,志因维?护,不力:或其:它原因?造成车辆损》坏、:人员伤亡等事故【。的应当由设置者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】任
第五章 【法律责任
第【三十二条《 违反本《办法在公路两侧建】筑控:制区内修建建—筑物、?地面构筑物》或者擅自埋设管线】、电缆等《设施:的由路?。。。政管理部门责令【限期拆除并可处5万!元以下?的罚款逾《期不拆除的》。由路政管理》部门拆?除有关费用由—建筑者?、构筑者承担
!
第三【十三条 违【反本:办,法损坏?、挪动?公路:两侧建筑控制区的】标桩、界桩可能【危及公路安全的由】。路政管理部门责令】。停止违法《行为可?处,3万:元以下的罚款
!
第三十四!条 违反本办法未】经批:准擅自?在公路上《增设平面《交叉道口的由路【政管理部门责令【恢复:原状:处5万元以下—的,。罚款
【
第三》十五:条 违反本办法在公!路两侧建筑》控制区?内设置非公路—标,志的由路政管理部门!责,令,限期:拆,除可处2万元以【。下的罚?。款逾:期不拆除的由路政管!理部门?拆除有关《费用由设置者负【担
》
第三十【六条 ?路政:管理部门及其公【路路政?监督检查人》。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!对直:接负责的主管—人员和其他直接责】任人员?依法给?予行政处分;造【成损失的《依法承担赔偿责【任;构成犯罪的【依法追究刑事—责任
【。
(—。。一)擅?自设置收费、罚【款项目改变收费【、罚款范《围和:。标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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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二)收费、罚—款不出具有效票据;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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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三)?强制提供有偿—服务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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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】)刁:难、勒索管理相对人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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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五《)其他玩忽职守【、徇私舞弊》、滥用职权》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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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三十七条 —建设、规划、国【土资源等部门违反】本办法办理有—关行:政许可或者建设用地!审批的该行政许可或!者审批无效对—违,规审批单位直接负】责的主管人员和其】他直接责任》人员依法给予行政】处分:;造成?损失:的依:法承担赔偿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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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三?十八:条, 违反?本,办法应?。当受治?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!机关处理;构成犯】罪的由司法机—关依法追究》刑事责任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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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附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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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三,十九条 本办法实】施中:的具体?问题由市交通—局、公路管》理局负?。责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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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条 本办】法,。自印发之《日起施?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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