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鹰,潭市公路两》侧建:筑,控制区管《理办法
》。
鹰潭》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!鹰,。潭市公路《两侧建筑《控制:区管理办法的通【知
? 鹰府《发〔2010—。〕4号?
各?县(市?、区)人民》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!胜区管委《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!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!门
:。
? ? ,鹰潭市公路两—侧,建筑控?制区管理办法已经】2010年2月1日!市政:。府,第39次常务会议】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!们请结?合实:际认真贯彻执行
!。 ,。二,〇,一〇年二月》十一日 《
:第一:章 总 则
【第,一条 为加强—公路:。两侧建筑控制—区,的管:。理维护公路》设施保障公路运【行安全提高公路使用!效能根据中华人民】共和国?公路法、中华人民共!和国城乡规划法、中!华人民?共和:国公路管理条—例、江西省公路路】政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《。律、法?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!本办法?
】第二条 本办法适】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】内的国道、省道【、县道、乡道(以下!统称公路)两侧建】筑控制?区的管?理
:
,
【 ,本办法?所称的公路两侧建筑!控制区指以》公路两侧边沟(截】水沟、坡脚护坡【道、坡顶《。截,水沟)外缘为界【向,外延:伸一定距离的区【域
?
第【三条 市《交通局、公路管【理局为?。市公:路路:政管理主管部—门负责监督、指导】全市:所,辖,公路两侧建筑控制】区管理工作;县【(,市、区)《交通局、公路分局具!体实施所管辖路【段的公路两侧建筑】控制区的管理—。工作:;公路路政管理部门!所属的路政监察机构!负责建筑控》制区的?执法监督检查
!
建设!、,。规划、国土资源【等部门及公路沿线】单,位和乡(《镇):、街道办《事处按照各自—。职,责依法做好公路两】侧建筑控《制区管理的》相关工作
》
— 第四?条 公路两侧建【筑控制区的管理遵】循有利于公路—发展和远景规划、有!利于行车安全—和有利于公路环境】绿化美?化的原则《。
:第二章 公》路两侧建《筑控制区的划定【
第五条 公【路两侧建筑控—制区的?范围:按照下列《规定划定
】
》 (一?)国道不少于20米!、省道不《少于15米》;
【
(二)县】道、乡道两侧建筑控!制区由沿线》县(市、区)人民政!府,划定县道不》少于10米、—乡道:不少于5米》;
】
(《三):。市、县(市》、,区)快?速通道及《。高,速公路连接线—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!按鹰府办字〔20】08:〕78号文》执行鹰雄大》道、:。沪昆高速公路鹰【东,。连接线、龙虎山【大道天禄《。原收:费站至市区段控制】区为100米;龙虎!山大道天禄原收费】站至景区《段、景鹰高速公路鹰!潭连接线及余江【连接线、鹰瑞高速】公路:龙,虎山连接线、沪昆高!速,。公路:鹰西、贵溪、余江连!接线控制区为—5,0米;
】
(四)公!路弯道?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!必须满足公路长【。远发展规划标—。准的行车《视距或改作立体交叉!的要求立交》桥控制区范围为通道!边,缘50米;》。。
:
】(五)在公路沿【线规:划和新建村》镇、开发区、商业区!、,学校和医《院等建筑群的边【缘距离国道、省【道不少于80—米距离?县道不?少于50米》。。距,离乡道不少于20米!
,
第】六,条, 纳入到《城市规划区范围【内的:国道、省道、县【。道等道路两侧的控制!区,范围除满足第五条第!(,一)、(二)—款规定外应按照城】市,总体规划和控制性】详细规?划的:要求进?行控制
》
第七条! 路政管理部门】应当在依法划定的公!路,。两侧建筑《控制:区外缘设置标—桩、界桩任何单位和!个人不得损坏、擅自!挪动该标《桩、界桩
第【三,章 公《路,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!。理
?第八条 除公路防护!、养护需要外禁止在!公路两侧建筑控【制区内修建永久性建!筑,物和:地面构筑物
】
第—。九条 因《特殊:情况需要在公—路两侧建筑控—制区内修建临时【建筑的应当向公路】路政管理《部门:。提出:。申请申请《应明确?。建,设,。临时建筑的理由【、建:。筑,规模、建筑时间【、,维护公路交通安【全的措施、拆除期限!等内容?并与路?政管理部门签定限】期拆除协议经路政管!理部门批准后方【可到规划、国—土资源?等部门办《理临时用《地手续且在约定期】限内必须《拆除:
:
—第十条 在公路两侧!建筑控制区内埋【设,、,架设电力、水利【。、通信、供水、供气!管线、电缆等—设施的应当事先经路!政管理部门批—准
】。
申请》办理前款规定—事项的申请人—应提交下列材料
】
【。 (一)载明施工!的理由、地点—、期限等《内容的申《请书;
— :
:
(二》)符合公路工—。程技术标准的设计方!案;:
【
(三)符合】保障公路安全、【。畅通:要求的?施工方案;
!
》 (四)《法律、法规、—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!其他材料
—
《 ,。 第十一条 —在,公路两侧建筑控【制区内的违法建筑】应当依法予》。以拆除?;在:建筑控制区范—围划:定前依法修》。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!不影响交通安全及公!路,建设的?可以保留但不得在原!址进行改建、扩【建有条件的地段【应当分期分批拆除】;因影响交通安全或!者公路?建设等原因》需要实?施拆:迁的应当依法予以】补偿:
— :第十二条 因—公路新建、改建、】。扩建或公《路,两侧建筑控制—区范围调《整而被划入公路两侧!建,筑控制?区,内的建筑《物和地面构筑—物,不影响交通安全及】公路建设的可以【保留:。但不得在原地—扩建:或者重?。建不得改变其使用用!途有关部门也—不得:进,行相应?审批
—
?
拆除》违法建筑和拆迁【影响交通安全或【者公路建设的—建筑物或构筑物由地!方政府牵头路政管理!、建设、《规划、国《土资源等部门—联合进行拆除或【拆迁:
【 第十?三条 公路两侧【已形成的《村镇、开发》区、商业《区、学?校,和医院等建筑群【不得再沿公》。路条状发展公路【改线绕过村镇—、开发区《、商业区、学校和医!院等建筑群的—禁止再夹道建房规】划和新?建,。村镇、?开发区、商业区、】学校和医院等—建筑群应当成—组团式集中》布局并?应当按规定与公【路保持距离避—免在:公路两?侧对:应建设防止》公路街?道化保?证公路的《运行安全与畅通
! :
第》。十四条 建设、【规划、国土资源等】部,门在编制城镇规划】和其它专项规划【审批建设《。项,目办:。理土:地征用核发》。规划许可《证时凡涉及到—公路两侧建筑控制】区的应严格按照本办!法第五条的规定【办,理并在批准文件中】注明:建筑物与公路的【控制距离
—
第十五!条 禁?止任:何单位和个》人在公?路两:侧建筑控制区内挖砂!、采石、取土、填埋!土石爆破《作业及?其他危?及公路?安全:的活:动禁止采用挖沟引水!、埋设管道等方式】将生:产、生活污》水排:入公路排水》系统
》
第十六条! 禁止任何单位和】个人:。在公路两侧建筑【控制区内《摆摊设点、》倾,。倒垃圾、堆放物【品禁止破坏、损毁】。绿,化,的花草、树》木
》
第十七条】 在公路上增—设平面交叉道口需】经路:。政管理部门审核【批准:并按公路工程技【术,标准设计《、修建经路政—。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!投入使用因修建平】交道:口影响公路排水的申!请,人,应当同时修建公路排!水设施
《。
《
申—请办理前款规定事】项的申请《人应当提交申请【书和设?计图或者平面—布置图申《请书:应,。包括以?下内:容
?
(!一)主?要理:由;
《 :
—(二)地《点(公路名称、桩号!);:
【
(三》)施:工期:限;
《
】(四)安全保障措施!
第!十,八,条 在公《路大中型《桥梁和渡口上下游各!。200米、公路隧】道上:方和洞?口外100米—范围:内不得进行下列行】为
?
》
(一)—采挖砂石、淘—金开矿、修》筑堤坝?、压缩或扩》宽河床、烧荒、刷】坡、爆破、取—土、伐木或进行【其他类似作业;
】
—
(二》)倾倒?。垃圾、污物堆放或】倒运货物停》泊,船,只、排筏或》进行其?他,类似活动;
】 :
(三)】其他任何妨碍公路桥!梁、渡口、隧道安全!和畅通?的行为
《
:
第十九】条 因抢险、防汛需!要,在,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!口周:围200米范围内】修筑堤坝、》压缩或者拓宽—。河床:。应当事?先向路政《管理:部门提交申请书和】设计图并采取有效的!保护公路、》公路桥梁、公路隧道!、公路渡口安全的措!施申请书应包括【以下:内容
《
— (一《),主要理由;
【 ?
(二)】地点(公路名—称、桩?号及:与公路边《坡外缘或《者公路界桩的距离)!;
】
(《三)安?全保障?措施;
】
(四)施!。工期限
《
,第四章? 非:公路标志管理
【
第二十《。。。条 本?办法所?称非公路《标志指除《公路部门设置—的警示标志》、禁令标《志、指示标志—、安全标志、地【名标志、《路政管理《宣传牌等以外的【。、设置在公路—。两侧建筑控制—区内的各种广告牌、!标牌
》
? 第?二十一条 》 ,非,公路标志管理应当遵!循统一管理、—合理设置、严格【控制、?依法审?批,的原则未《经路:政管理?部门批准任何单【位和个人不》。得擅自在公路两侧】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!公路标志
!
: 第二?十二条 除公路部门!设置的公路施—工标志牌和市—、县、?乡界牌以《外禁:止在公路《上方设置《龙门:架式非公路标—志
】 第二十三条 经】路政管理部门—批准下列地点—可设置非《公,路标:志但应当《符合交通安全要求】
】 ,。 (一)公》路收费?站,和,广场;
!
《(二)公路隧—道口:上方;
—。 :
(三)标!志的外缘《滴水线距离公路边】沟外缘5米》以上
】 第二《十四条 《公路两?侧建筑控制区内非公!路,标志的设置》由路政管理部—门统一规《划标志设置单位【应,当,向路政管理部门提】出申请经路》政管理部《门,批准后方《可,到有关部门办理相】关,手续:
,
?
? 第二十五条 申请!办理设置非公路【。标志应提交下列材料!
【
(一)—载明设置广告—牌、:标牌等非公路—标志的理由》、地点、《时间及保持期限的申!请书;?
》
:
(二)广告牌!、标牌等非公路标志!的外廓尺寸、结【构及安全性能的【说明;?
【
?(三)法律、法规】、规章规定应—当,提交的其他材料
】
第】二十六条 设置【非公路标志》必须符合下列—要求
?
—。。
(《一,。)标志的设》计、制作和安装应】当符合有关的技【。术、质量标准;
! 《
: , (二)《标志应当做到整【齐、美观与公路自然!景观相协调并符合公!路净化、绿化、美化!建设:的要求;《
?。
》 (三)》标志的设计图案和颜!色应当与《公路标志有明显【区别不得干扰公路标!志的使用;
】
(】四)不得使用—对驾驶员产生眩目影!响的:材料和设备制作标】志;
】
?。。 (五)设置的标】志应当?在其正面右下角标注!明路政管理部门批准!文件编?号
】 第二十七条 路政!管理部门应》当在接到《设置非公路标—志,书面申请后15个】工作日内作出是否】准许设置的决—定
《
非公!路标:。志须在设置》申请批准后3个月内!设置:过期无效
—
第【二十八条 非公路标!志的设置者应当对其!标,志进:行定期检《。查、保?养对脱色、》破损、陈《旧的标志要及时维】修、翻新或拆除确】。保安全和整洁
】
》
?由于自然灾害—或者意外事件造【成标志损坏》妨碍公?路通行或者影响安全!。的标志设置单位【应及时清理修复逾期!。。不清理或者》修复的?由路政管理》部门拆除其费用由】设置者承担
【 ,
第二十】九条: 非公路标志—。。设,置期满设置》者应当自《行拆除;确》需,。延期设置的应当【。。在期满前1个—月内征得路政—管理部?门同意并办理延期】设置手?续
】 第三?十条 非公路标志占!用公路路产或对【公路造成损坏的【设,。置,者应:当依法给予经济赔偿!或补偿
—
第三十】一条 非公路标【志因维护不力—或其它原因造—。成车辆损坏、人【员伤:亡等事故《的应当?由设置者承》担,相,应的民事责任
【
第五章 法律责】任
第三十二条 !。违反本办法在公路】。两侧建筑《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!、地面构筑物或者擅!自埋设管线、—电缆等设《施的由路政管理部门!责令限期拆除并可】处5万元以下的罚】款逾期不拆》除的由路政管理部】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!筑者、构筑者承担
!。
?
《第三十三条 】违反本?办法损?。坏、挪?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!区的标桩、界桩可】能危及?公路安全的由路政管!理部门责令》停止违法行为可处】3万元以下的—罚,款
:
第三!十四条 违反本【办,法未:。经批准擅自在公路】。上增设平面交叉【道,口的由?路政管理部门责【令恢复原状处5万】元以:下的:罚款
?
》 第三《十五条 《违反本办法在公路】两侧建筑控制区【内设置非公路标志】的由路政管》理部门责令限—期拆除可处2万元以!下的罚款逾》。期不拆除的》由路政管理》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!设,置者负担
》
:
第—三十六条 路—政管理部门及—其,公路路政监督检【查人员有下列行【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!的主管人《员和其他《直,接,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!政处分?;造成损失》的依法承担赔偿【责任;构成》。犯罪的依《法,追究刑?事责任
】
《 (一?)擅自?。设,置收费、罚款项【目改变收费、罚款范!围和:标准;
《
【。 (二)收费【、罚款不《出,具有效票据》;
— ,
(三)【强制提供有偿—服务;
《
? :
(四)【刁难、?勒索管理相对—人;
—
(五)!其他玩?忽职守、徇私舞弊、!滥用职权的》行为
》。
:
第《三十:七条: 建:。设、规划、国—。。土资:源等部门违反本办法!办理有?关,行政:许可或者建设用地】审批的?该,行政许可或者审批无!效对违规审批单位】直接负责的主—管人员和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!法给予行《政,处分;造成损—。失的依?法承担赔偿》责任
【
第三十—八条: 违反本办法应当受!治,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!机关处理;》。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!关依法?追究刑事《。责,任
第六章— 附 则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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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?十九条? ,本办法实《施中的具体问题【由市交通局、—公,。路管理局负责—解释
第!四十条 本》办法:自印发之日起施行
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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