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鹰潭市公—路两侧建《筑控:制区管理办》法
《
鹰?潭市人民政府—关于印发鹰潭—市公:路两侧建筑控制区】管,理,办法的通知》
鹰府发【〔20?10〕4号
—
各县(市、区【)人民政府》市龙虎?山,风景名胜《区管委?。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!区管委会市政府各】。部,门
:。
《 ?鹰潭市公路》两侧建筑控制区管】理办法已经201】0年2?月1:日市政府第》39次常务会议审议!通,过现印发《给你们请《结合实际认真贯彻】执行
?
二〇一〇—年二月十一日 【。
:第一:章 总 则》
第一条 为【加强公?路两侧建筑控制【区的管?。。理维护?公路设?施保障?公路运行安全提【高公路使《用,效能根据《中华人民共》和国公路法、中华】人民共和《国城乡规划法—、中华?人民共和国公—路管理?条,例,、江西省公路路政】管理条?例等有关法律、法】规结合本市实—际制定本办》法
!第二条? ,本办法适用于本市】行政区域内的国道】、省道、县道、乡】道(以下统称公【路):两,侧建筑控制区—的,管理
【
本办法】所称的公路两侧建筑!控制区指以公路两】侧,边,沟(截水沟、坡【脚护:。坡道:、坡顶截水》沟):外,缘为界向外延伸【一定距离的》区域
】 第?三条 市交通—局、公路《管理局?为市公路《路政管理《主管部门负》责监督?、指导全市所辖公路!两,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工!作;县(市》、区:)交通局、公路【分局具?体实施所管辖—路段的公路两侧【建筑控制《区的管理工》作;公路路政管理】部门所属《的路:。政监察机构负—责建筑控制区—的执法监督检—查
》 :
《建,。。设、:。规划、?国土资源等部—门及公路沿线—单位:和乡(镇)、街【道办事?处按:照各自职责》依法做好公路两侧】建筑控制区管理的相!关工:作
:
第四!条 公?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!管理遵循有利于公】路发展和《远景规划、有—利,于行车安全和有【利于公路《环,境绿化美化的—原则
第二章 】公路两侧建筑控【制区的划定
第】五条 公路两侧建】筑控:制区的范围按照下列!规定划定
】 ,
(一)】国道:不少:于20米《、省道不少于1【。5米;
》
【 (:二)县道、》乡道两侧建筑控制】区由沿线《。县(市?、区)?人民政府划定—县道:不少于?10米、乡道—不少于5米;
【
?
(三】)市、县(》市、区)快》速通:。道及高速公路连【接线两侧《建筑控制区范围按】鹰府办字《〔2008〕78号!文执行鹰雄大—。道、沪昆高速公路】鹰东连?接线、龙虎山大道天!禄原收费站至—市区段控制区为1】00:米;龙虎山大道【天禄原收费站至景】区段、景鹰高速公】路鹰潭连接线及余江!连接:线、鹰瑞高速—公路龙虎山连—接线、沪昆》高速公路《鹰西、?贵溪:、余江连接》线控制区为50米;!
:。
【 (四)公路弯道内!侧及平交道口附【近必须满足公路【长,远发展规划标—准的:。行车视距或改作立体!交叉的要求立交【桥控制区范》围,为通道?边缘:。50米;《
! (五?。)在公路沿线规划】和新建村镇、开发】区、商业区》、学校和医院等建筑!群的边?缘距离国道、省道】不少于80》米距离县《道不少?。于50米距离—乡道不少于20米】。
?
第六条 !。纳入到?城市:规划区范围内的国道!、省道、县道—等道路两侧》的控制区范》围除满足第五条第】(一)、(二)款规!定,外应按照城市—总体规划和》控制性?详细规?划的要求《进行控制
!
: 第:七条 路政管理】部门应当《在依:法划:。定的公路《两侧建筑控制区外缘!设置标桩、界—桩任: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!坏、擅自挪动该标桩!、界:桩
第三章 公!路两侧建《筑控制区的管理【
第八《条 :除公路防护、—养护:。需要外禁止在—公路两侧建》筑控制?。区内修建永》久性建筑物和地【面构筑物
—
?
: ,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!需,要在公?路两侧建筑控—制,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的!应当向公路路政【管理部门提出申【请申请?应明确建设临时【。。建筑的?理由、建筑规—模、建筑时间、维】护公路交通安全【的措:施,、拆除期限等内【容并与路政管理部门!签,定限期拆除协议【经路政管理部门【批准:后方可到规》划、国?土,资,源等部门办理临【时用地?手续且在约定期【限内必须拆》除
《。
第十条 !在公路两侧建筑控】制区内埋设、架设】电力:、水利?、通信、供水、供】气管线、电缆—等设施的应》当事先?经路政管《理部门批准
!
—申,请办理前款规定【事,项的申请人应提交】下列材料《
《
—(一)?。载,明施工的《理,由,、地点、期限等内】容的申请书;
】
》
(二)符合公!。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设!计方案;《
》
:
(三)—。符合保障公路安全】、畅通要求的施工方!案;
】
(四)法】律、:法规、规章规—定应当提《交的:其他:材料
】 , 第十一《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!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!应当依法予以拆除】;在建?筑控制区范围划定前!依,。法修建的建筑物和】构筑物?不影响交通安全【及,公路建设《。。的可以保留》但不:得在原址进》行改建、扩》。建有条件的地段应当!。分,期分批拆除;因影响!交通安全或》者公路建设等—原因需要实施拆【。迁的应当《依法予以补偿—
:
第十】二条: 因公路新建—、改建、《扩建或公路》。两,侧建筑控制区—范围调整《而被划入《公,路两侧建筑控制【区内的建筑物—和,地面构筑物不影【响交通?安全及公路建设【的,。可,以保留但不得在【原地扩建或者重【建不得改变其使【用用:途有关?部门也不得进行相】应审批
!
: 拆除违法建【筑和:拆,迁影响交通安—全,或,者公路建设的建筑物!或构筑物由地方政府!牵头路政管理、建】设、规划、国—土资源等《部门联合《。进行拆除或拆迁
】。
— 第十三条 公【路两侧?已形成的村》镇、开发区、商【业区、学校和医【院等:建筑群不得再沿公路!条状发展公路改线】绕过村?镇、开发《区、商业《。区、学校《和医院?。等建筑群的禁止【。再夹道建房规划和新!建村镇、开发区、商!业区:、学:校和医院等》建筑群应当》成组团式《集中:布局并应当按规定】与公路保持》距,离避免在公路—两侧对应建设—。防止公路街道化保】证公路的运行—。安全与畅通》。
: :
《第十四条《 建:设、:规划、?国土资源等部门【在编制城镇规—划和其它专项规划】审批建设《项目办理《土地征用核》发规划许可证时【凡涉及到《公,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!应严格按照本办法】第五条?的,规定办理并在批【。准文件中注》明建筑物与公路的控!制距离
【
第十五条】 ,禁止任何单位和【个人在公《路两侧建筑控—制区内挖《砂、采?石、取土、填埋土】。石爆破作《业及其他危及公路】安全的活《动禁止采《。。用挖:沟引水、埋设管道】等方式将生产、【生活污水《排入公?路,排水系统
》
第十!六,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!个人在公路两侧建筑!控制区内摆摊设点】、倾倒垃圾、—堆放物?品禁止?破坏:、损毁绿化的—花草、树《木
【 第十《。七条 在公》路上:。增设平?。面交叉道口》需经路政管》理部:门审核批准》并按公路工程技【术标准设《计、修建经路政管】理部门?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!因修建平交道口影】响公:。路排水的申请—人应当同时修—建公:路排:水设施
》
》
申请办理【前款规定事》项的申请人应—当提交申《请书和设计图或【者平:面,布置图申请书应包括!以下内容
【
》。 (一)主—要理由;
》
【。 :(二)地点》。(公路名称、桩【号);
— ,
《。 (?三)施工《期限;
《
!(四)安全保—障措施
】。
: 第十八条 在公】。路大中型桥梁和【渡口上?下游各200米、】公路隧道《上,方和洞口外10【0米范围内不得进行!下列行为《
【
(一)—采挖:砂石、?淘金:开矿:、修筑堤坝》。、压缩或《扩,宽,河床、烧荒》、刷坡、爆破、取】土、伐?木或:进行其他类》似作业?;
! :(二)?倾倒垃圾、》污,物堆放或倒运—货物停?泊,船只、排筏或—进行其他类似活动】;
? :
(三】)其他?任何:妨碍公路桥梁、【渡口:、隧道安《全和畅通的行为【
【。 第:十,九条 ?因抢险、防》汛需要在《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!。口周:围,200米《范,围内修?。筑,堤坝、压《缩或者拓宽》河床应当事先向路】政管理部门提—交申请书和设计图并!采取有效的保护公路!、,公路桥梁、》公路隧道《、公:路渡口安全的措施】申请书应包》括以下内容
【
(!一)主要理由;【
—
(二)地点!(公路名《称、桩号及与公【路边:坡外缘或者公路【界,。桩的距离);
!
— (三)安全保【障措施?;
! (四)》施工期限《
:第四章 非公路标】志管理
第二【十条: 本办法所称非【公,路标志?指除公路部门设【置的警示标志、禁】令标志、指示标志】、安全标志、地名标!志、路政管理—宣传牌等以外的【。、设置在公路两【侧建筑控制区内的】各种:广,告牌、标牌》
《
《第二十一条 【非公路标志管—理应当遵循统一【管理、合《理设置?、严格控制》、依法审批的原则未!经路政管理部门批准!任何:单位和个人不—得擅:。。。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!制区内设置非公路】标志
《 ,
》第二:十,二条 除公路—部门设置的公路施】工标志?。牌和市?、县、乡界牌以外禁!止,在公路上方设置龙】门架式非《公路:标志
?。
第二!十三条 经》路政:管理部门批准下列地!点可设置非公路标】志但应当《符合交通安全—要求
《
】(一)公路》收费:站和广场;
—
—
(二)公【。路隧道口上方;
】
!(三)标志的外【缘滴水线距离公路边!沟外缘5米以上
! ,
?。 第二十四条【 公路两《侧建筑?。控制区内非》公路标志的设置【。由路政管理部门【统一规划《标志设置单位应当】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!。申请经路政》管理部门批准—后方可到有关部门】办理相关手续—
— 第二十五条 】申请办理设置非公】路标志?。应提交下列》材料
—
《 (一)载—明设置广告牌、标牌!等非公?路标志的理由、地点!、时间及保持期【限的:申请书;《
】 (二)》广告牌、《标牌等非公》路标志的外》廓尺寸、《结构及安《全,性能的说明;
【
【 (三)法律【、法规、规章规定】应当提交的其他材】料
—
第二十—六条 设置》非,。公,路标:。志必须?符合下列要求
!。 ,
(【一)标志的设计、制!作和安?装应当符合有—关的技?术,。、,质量标准《。;
《 , ,
? , (:二)标志应当做【。到整齐、美观—与公路?自然景观相协调【并符合公路净化、】绿化、美化建设【。的要求?;
:
】 (三)标》志的设计图案和颜色!应当与?公路标志有》明显区别不得—干扰公?路标志?的使用;
】
》。 (四)《不得使用《对驾驶员产》生眩目影响的—材料和设备制—作标志?;
》 ,
《。 (五)设置的【标志应当在其正面右!。下角标?注明路?政管理?部门批准文件编【号
《
第二十】七,条 路?政管:理,部门应?当在接到《设置:非,公路标志书》面申请后15个工】作日内作出是否【准许设置的决定【
》
非—公路:标志:须在设置申请—。批准后3个月—。内设置过《期,无效
】 第二十八条 非!公,。路标志的设置—者应当对其标志进行!定期检查、保养对脱!色,、破:损、陈旧的标—志要及时维修、翻】新或拆除确保安全和!整洁
?
—
: 由于?自然:灾,害或者意《外事:。件造:成标志损坏妨碍【公路:通行:或者:影响安全的标志【。设置单位应及时【清理修?。复逾期不《清理或?者修复的由路政管理!部门拆除《其费用?由设置者承担
!
:
第二十九条】 非公?路,标志设?置期满设置者—。应当自行拆除;确】需延期设置》的应:当在期满前》。1个月?内征得路政管理部】门同意并《办理延期设置—手续:
,
— 第:三十条 非公路标志!占用公路路产或对】公路造成《损,坏的设置者应当依法!给予经济《赔偿或补偿
!
第三—十一条 《非公路标志因—维护不力《或,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!坏、人?员伤亡等事故的应当!由设置?。者,承担相应的民—事责任
第—五章 法律责—任
?第三十二条 违【。反本:。办法在公《路两侧建《筑控制区内修—建建筑物、地面【构,筑物或者擅自埋【设管线、电缆等设】。施的由路政管理部门!责令限期《拆除并?可,处5: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!不拆除的由路—政管理部《门拆除?有关费用由建筑者、!构筑者承担
】
?。 第三十三条 ! 违反本办法损坏、!。挪动公路两》侧,建筑控制区》的标桩、界桩可能危!及公路安全》的由路政管理—。部门责?令停止违法行为可】处3万元以下的罚】。款
》
第三十四条! 违反本办法未【经批准擅《自在公路上增—设平面?交叉道口的由路政】管理部门《责令恢复《原状处5万元以下的!罚款
】 第三十五条 】违反本办法在—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!内设:置非公路标志的由路!政管理部门责令限】期拆:除可处2万元以下的!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!路政管理《部门拆除有》关费用由设》置者:。负担:
第!三十六条《 路政?管理部?。门及其?公路路?政监督检查人员有】下,列行为之《一的对直接负—责的主管《人,。员和:其他直接责》任人员依法》。给予行政处分—;造:成损失的依法承担】赔偿责任;构成犯罪!的依法?追究刑事责任—
: ,
(一!)擅自设置收费、罚!款项目改变》收费、罚款范围和标!准;
?
《
《 (二)《收费、?罚款不出《。。具有效票据;
!
》 (三)》强制提供有偿服务】;
】
(四)刁难】、勒:索管理?。相对人;
!
(五【)其他玩忽职守、徇!。私舞弊、滥》用职权的行为—
【 第三?十七条 建设、规划!、,国土资源等部—门,违反本办法办理有】关行政?许可或者《建设用?地,。审,批的该行政许可或者!审批无效对违规【审批单位直接—负责的主管人员和】其他直接《责任人员《。。依法给予行政—。处,分;造成损》失的依?法承担赔偿责任
】。。
,
—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!办法应当受治安管】理处罚的由公安机】关处理;构成—。犯罪的由《司法:机关依?法追究刑事责任
!第,六,章, 附 则《
第三十九—条 本办法实施【。中的具体《问题由?市交:通局、公路管理局负!责解释
《
》第四十条《 本办法自》印,发之:日起施行
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