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鹰《潭市公路两侧建筑】控制区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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鹰潭市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】鹰潭市公《路两侧建《筑控制?区管理办《法的通知
— 鹰府发》〔2010〕—4,号
各县(市、区!)人民政府》市龙虎山风景名【胜区管委会鹰—潭经济技术开—发,。区管委会市》政府各?部门
》 : 鹰潭市公路两!侧建筑控制区—管理办?法已经20》10年2月》1日市政府第—。39次常务会议审议!通过现印《发给你们《请结合实际》认真贯彻《执行:
二〇一—。。〇年二月十一—日
第一章 】。总 则
》第一条 为加强公】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!管理:维,护公路设施保—障公路?运行安全《提高公路使用效【能根据中《华人民共和国公路】法、中华人民共和】国,城乡:规划法、中华—人民共和国公—路管:理,条例、江西省公路路!政管理条例等有【关法律、法规结合】本市实际制定—本办法
》 :
第二条【 本办?。法适用于《。本市行政区》。域内的国《道、省道、县—道、:乡道(以下统称公路!)两侧?。建筑控制《区的:管理
】
: , 本办?法所称的公》路两侧建筑控—制区指以公路—两侧边?沟,(截水沟、》坡脚护坡道、坡顶截!水沟)外缘为界向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!域
—。
: 第三条 市交通局!、公路?管理局为市公—路路政管《理主管部门负责【监督、指导》全市所辖公路两侧】建筑控制《区管:理工作;《县(市?、,区)交通局、公路】分局具?体实施?所管辖路段》的公路两侧建筑控】制区的管理工作;公!。路路政管理》部门所属的路—政监察?。机构负责建筑—控,制区的执法监督检查!
! 建设、规划、国】。土资源等部门—。及公路沿线单位和】乡(镇)、街—。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!责依法做好公路两侧!建筑控?制区管理的相关工作!
《
: 第?四条 公路两—。。侧建:筑控制区《的管理遵循》有利于公路发展和】远景:规划、?。。有利于行车》安全和有《利于公路环》境绿化美化的—原则
?。
第二?章 公路两侧建筑】控制区的划定—
第五条 公路两!侧建筑控《制区的范围》按照下列《规定划定
》
《
(一)】国道不?少于20《米、:省道不少于15米】;
《
【(,二)县道、乡道两侧!建筑:。控制区?由沿线县(市—、区)人《民,政府划定县道—不少于10米—、乡道不少于—5米;
!
: , (三)市》、县(?市、区)快速—通道:及高速公路》连接线两侧建—筑控制区范围—按鹰府办《字〔:2008《〕78号文》执行鹰雄大道、【沪昆高速公路鹰东连!接线、龙虎山—大道天禄《原收费站至市区段】控,制,区为100米—;龙虎山大道天【禄原收?费站至景区》段、景?鹰高:速公路鹰潭连接【线及余江连接线【、鹰瑞?高速公路龙》虎山连?接线、沪昆高速【公路鹰西、贵溪、余!江连接线《控制:区为5?0米;?。
【
(四)公路弯!道内:侧及平交道口附近】必,须满足公路长远【发展规划标准—的行车视距或改【作立体交《叉的要求立》交桥控制区范—围为通道边缘5【0米;
—
(】五)在公路》沿线规划《和新建?村镇、开《发区、商业区、学】校和医院等建筑群的!边缘距离国道、省道!不少于?80米距离》县道不少于50米】距离:。。乡道不少于》20米
》 ,
《 第六条 纳—入到城?市规划?。区,范围内的国道、省】道、县道等道路【两侧的控制区—范围除满足》第五条第(一)、】(二)款规定—外应按照城市总体】规,。划和控制性》详细规划的要求进】行控制
《
,
《。 第七条 路】政管理部《门应当?在,依法划?定的公路《两侧建筑《控制区外缘》设,置标桩、界桩—任,何,单位:。。和个人不《得损坏?、擅自挪动该标【桩、界桩《
第三章》 公路两侧—建筑控制区的管理】
:。第八条? 除公路《防护、?养护需要外禁止在】公路两侧建筑控【制,区内修建永》久性建筑《。。物和地面构筑—物
:
第九!条 :因特殊情况需要【在公路两侧建—筑控制区《内修:建临时建筑》的应当向公路路政】管理部门提出申【请申请应《明确建设临时—建,。筑,的理由、建》筑规模、建筑时【间、维护公路交【通安全的措施、拆】除期限等《。内,容并与?路政管理部门签定】限期拆除协议经路政!管,理部门批准》后方可到规划、国】土资源等部门办理临!。时用地手续且在【。约定:期限内必《须拆除
】
第《十,。条 在公路两侧【建,筑控制?区内埋?设、架设《电力:、水利、通信、供】水、供气管线、电】缆,等设施的应当事先】经路政管理》部门批准
—
】申请办理前款—规定:事项的申请》人应提交下》。列材料
—
《
(一)载明】施工的理由》、地点、期限等内容!的申请书《;
》
(【。二)符?合公路?工程技术标准—的,设计方案;
【 《
(三)【。符合保障公路安【全,、畅通要求的施【工方案;
【。
(四!。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!规定应当提交的【其他:材料:
:。
第十】一条 在公路—两侧建筑控制区内】的违法建筑应当【依法予以拆除;【在建筑控制区范【围划:定,前依: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!筑物不影响交通【安全及公路建—设的:可以保留但》不得在原址》进行改建《、扩建有条件—的地段应当分期分】批拆:除,;因影响交通—安全或者《公路建设《等原因需要实施拆】迁的应?当依法予以补—偿
《
第十【二条 因公路—新,建,、改建?、扩建或公》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!围调整而《被划入公路两—侧建筑控制区内的】建筑物?和地面构筑物不影响!交通安全及公—路建设的《可以保留但不得在】原地扩建或》者,。。重建不得改变其【使用用途《有关部门也》不得进行《。相应审?批
! , 拆除?违法建筑《和拆:。迁影响交《通,安全:或者公路《建设的建筑》。物或构筑物由地【方政府?牵,头路:。政管理、建设、规】划、国土资源—等部:门联合进行拆除或】拆迁
》
第—十三条 公路两侧】已形成的村镇、开发!区、商?业区、学校和医院】等建:筑群不得再沿公路】。条状:发,展,公路改线绕过村镇】、开发?区、商?业区、学校和—。医院等?建筑群的禁止再夹】道建房规划和新建村!镇、开发区、商业】区、学校《和医院等建筑群应当!成组团?式集中布局》并应当?按规定与公路—保持距离避免在公路!两侧对应建》设防止?公路街道化保—证公路的运行安【全与畅通
】
第》十四条? 建设、《规划、国土》资源等部《门在编制城镇规划和!其它:专项:规划审?批建:设,项目办?理土地征用核发规划!许可证时凡涉及到公!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!应严格按照本办【法第五条的规—。定办理并《在批准文件中注明】建筑物?与公路的控制距离
!
,
—第十五条 》禁止任何《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两!侧,建筑:控制:区内挖砂、采石【、取土、填埋—土石爆?破作:业及其?。他危及公路安全的活!动,禁止采用挖》沟引水、《埋设管道等方—式将生产、生—活污水排入》公路:排水系统
】
第十六条 !禁止任何单》位和个?人在公路两侧—建,筑控制区内摆摊设点!、倾:倒,垃圾、堆放物品禁止!破坏、损《毁绿化的花》草、:树木
【
第十七条 在!。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!。道口需经路政管理部!。门审核批《准并按公路》工程技术标准设计、!修建经路政管—理部门验收合—格后投入使用因修建!平交道口影响公【路排水的《申请人应《。当同:时修建公路排水【设施
《
申!请办理前款规定事】项的申请人应—当提交申请书和设】计图或者平面—布置图申《。请书应?包括以下《内容
《 《
(一)主】要理由;
】
(【二,),地点(公《路名称、《桩号);
》
—
(《三)施工期限;【
:
(!四)安全保障措施
!
【第十八条 在—公路大中《型桥梁和《渡口上下游各2【0,0米、公路隧道【上方和洞口外1【。00:米范围内不得进行】下列行?为
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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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一)采挖砂石、!淘金开矿、修—。筑,堤坝、压缩》或扩宽河床、烧【荒、刷坡、爆破、】取土:、伐木或进行—其他类?。似作业;
》
—。
(二)倾倒垃!圾,、污物堆放或—倒运货物停泊—船只、排筏或进行其!他类似活动;
】
】(三)其他任—何妨碍公路桥梁、渡!口、隧道安全—和畅:通的行为
— ,
第十【九条 因《抢险、?防汛需要在大中型】公路:桥,梁和渡口周围200!米范围内修筑堤【坝、压缩或者拓宽】河床应当事先向【。路政管?理,部门提交申请书和】设计图并《采取有效的保护【公,路、公路桥梁、【公路隧道、公—。路渡口安全的措【。施,申请:书应包括以下内【容
? 《
(一)【主要:理由;
【
?
(二)地点(!公路名称、桩号及与!公路边坡外缘—。或者公路界桩的【距离)?;
》
(三】)安全保《障措施;
— : ,
《 (四)施》工期:限
第四章 【。非公路?标志管理
第二】十条 本办法所称】非公路标志指除公路!部门设置的》警示标志、》禁令标?志、指示标志—、安全?。。标志、地名标志、】路政管理宣传—牌等:以外的、设》置,在公路?两,侧建筑控《制区内的《各种广告牌、标【牌
【 第二《十一条 非—公路标志管理应当遵!循统:一管理、《合理设置《、严格控制、依法审!批的原则未经—路政管理部门—批准任何《单位和个人》不得擅自《在公路两《侧建筑?控制区内设置非公】路标志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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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:二十二条《 除公?路部:门设置的《公路施工标志牌和市!、县、乡界牌以外】禁止在公《路上方设置龙门【。架,式非公?路标志
【
? 第:二十三条 经—路政管理《部门:批准下列地点可设置!非公路?标,志但应当符合交通安!全要求
【
—(一)公《路收费站和广—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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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】(二:)公:路隧道口上方;
】
】 ,(,三)标?志的外?缘滴:水,线距离公路边沟外缘!5米以上《。
【 第二十四条 公路!两侧建筑控》制区:内非公路标志—的设:置由:路政管理部门统【一规划标志设置单位!应当向路政管—理部门提出》申请经路政管理部门!批准:后方可?到有关部门办—理相关手续
—
第】二十五条 申请【办理设置非》公路标志应提—交下列材料》
》
(一【)载明?设置广告牌》、标牌等非公—路,标志的理由、地点、!时间:及,。。保持期限的申请书;!。
,
】 ,(,二)广告牌、标牌等!非,公路标志的外廓尺寸!。、结:构及安全性能—的说明?;
】
(三)法律】、法规、规章规定】应当提交的其—他材料
—
《 第二?十六条? 设置非公路标【志必须符《合下:列,要,求
【。。
? (一)标》志的设计、制作【和安装应当》符合有关《。的,技,术、质量标准;
】
《
(—二)标志应当做到】整齐、美《观与公路自然景【观相协调并》符合:。。公路净化、绿—化、美化建设的【要求:;
:
》
(三—)标志的设计—图案和颜色应—当,与公路标志有—明显区别不得干扰公!路标志的使用—。;
《
(四!。)不得使用对—驾驶员产生》眩目影响《的,材料和设备制作标】志;
】
(五)【设置的标志应当【在其正面右下角【标,注明路政管理部【门批准文件》编号
!。 第二十七条 路政!。。管,。理部:门应当在接到设【。置非公路标志书面申!。请后15个工作日】内作出是否准许设】置的决定
】
《 , 非:公路标志《须在:设置申请批准后3个!月内设?。。置过期无效
【
第二十!八,条 非公路标志的】。设置者应当》对其标志《进行定期《检查、保养对脱色、!破,损、陈旧的标志【要,及时维修、翻新【或拆除确保安全和整!洁
》
由于】自然灾?害或者意外事—件造:成标志损坏妨—碍公路通行》或者影?响安:。全的标志设置单位应!及时:清理修复逾》期不清理或》者修复的由路政【管理部门《拆除其费用》由设置者承》担
!第二十九条 非公】路标:。。志,设,置期:满设置者应》当自行拆除》;,确需延期设置的【。应当在期满前1【个月内征得路政【管理:部门同意并办—理延期设置手—续
!第三:十,条 非公《路标志占《用公路?路产或对公路造【成,损坏的设置者应当依!法给予经济赔偿或】。补偿
! 第三十一条 【非公路标《志因维护不力—或其:它,原因造成车辆损坏】、人员伤亡等—事故的应《当由设置者承担相】应的:民事责任
》。。。
第:五章 法律》责任
第三十二条! 违:反本办法在》公路:两侧建筑控制区内】。修建建筑物》、地:面构筑物《或者擅自埋》设管线、《电缆等设施的由路】政管理?部门责令限期拆除】并可:处5万?元,以下的罚款逾—期不拆除的由路政】管理部门拆除—。有关费用由建筑者】、构筑者承》担
】 第三十三》条, 违反本办法】损坏、挪动公路【两侧建筑控制区【。的标桩、《界桩可?能,危及:公,路安全的由路—政管理?部门责令停止违【。法行为可处3—万元以下的罚款
!
?
第三十四条】 违反本办法—未经批?准擅自在公路上增】设,平面交叉道口的由路!政管理部门责令恢复!原状: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!
《
: 第三十》五条 违《反,本办法在公路—两侧建筑控制—区内设置非公路【标志的由路政—管理:部门责令限期拆除】可处2万《元以下?的,罚,款逾期不拆除—的,由路政管理部门【拆除有关费》用由设置者负担
!
《 第三十》六,条 路政管理部【门及其公路路政【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!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!责的主管人》员和其他直接—。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!政处分;造成损【失的依法承》。担赔偿责任;构成犯!罪,的依法追究刑—事责任
【。。
(【一)擅自设置收费、!罚款项?目改变收《。费、罚款范围和标】准;
《 《
: ,。 (:二)收费《、罚:款不出具有》效票据;
!。
(三【)强制提供有偿【服,务;
— ,。
(—四):刁,难、勒索管理相对人!;
? ,
(五!。)其他?玩忽职守、徇—私舞弊、滥》用职:权的行为《
,
【第三十七条 建【设、规划、国土资】源等部门违》反本办法办》理有:关行政许可》或者建设用地审批的!该行政许可或—者审批?无效对?违规审批单》。。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!。员和其他直接责任】人员依?法给予行政处—分;造成损失的依法!承担赔偿责任
【
,
第三十!八条 违反本办法应!当,受治:安管:理,处罚的由公安机【关处理;构》成犯罪的由司法机】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!。
第六章 附【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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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九条 本办!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!由市交通局、—公,路管理局负责解释】
》
第四十条 —本办法自印发—之日起施行
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