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 鹰:。潭市公?路两: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办!法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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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鹰潭市人民》政府关于印发—鹰潭市公路》两侧建筑《控制区管理》办法的通知
】 鹰府发〔20【10〕4《号
?各县:(市、区)人民政】府市龙虎山风景名】胜区管委《会鹰潭经济技术开】发区管?委会市政府》各部门
【 ? 鹰潭市公路两侧建!筑,控制区管理办法【已经:2010《年2月1日市政府第!39次常务会议【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!们请结?合实际认《真贯彻?执行
二〇一】〇年二月十一—日 :
第一章 —总, 则:。
第一条 为加】强公路两侧建筑【控制区的管》理维护公路》设施保障公》路运行安《全提高?公路使用效能根据中!华人:民共和国公路法、】。中华人民《共和国城乡规—划法、中华人民共】和国公路《管理条例、》江西:。省公路路政》管理:条例:等有关法律》、法规结合本—市实际制定》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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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条 本办法》适用于本市行—政区:域内:的国道、省》道、县?道、乡道(以—。下统称公路)两【侧建筑控《制区的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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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办法!所称的公《路两侧建筑控制【区指以公路两侧边沟!(截水沟、坡脚护】坡道、坡顶截水沟】)外缘为界向外延】伸一定距离》的区域?。。
— 第三条》 市交通局、公路管!理局为市公路路政】管理:。主管部门负责监督、!。指导:全市:所辖公路两侧建筑】控制区?管理工作;县—(市、区)交—通局、公路分局具】体实施所管辖路段】的公:路,两侧建筑《控制区的管理工【作;公路路政管【理部门所《属的:路政监?察机构负责建筑【控制区的执法监督】检查
【
建设【、规划、国土—资源等部《门及公路沿》线,单位和乡(》镇)、街道办—事处按照各自—职责依法做好—公路两侧建筑—控制区管理》的相关工《。作
】 第四条《 公路?。。。。两侧建?筑控制区的管理遵循!。有利于公路》发展和远《景规划、有利于行车!安全:和有:利,于公路?环境绿化美化—。的原则?
:第,二章 ?公路两侧建筑控制】区的划定
第【五条 公路两—侧建筑控制区的范】。。围按:照下:列规定划定
【
— (?一)国道不少于20!米、省?道,不,少于:15米;
—
】(二)?县道、乡道两侧【建筑控制区》由沿线县(市、区)!人,民政:府划:定县道?不少于1《0米:、乡道不少于5米;!
《。
(【三)市、县(—。市、区)快》速通道?及高速公《路连:。接线两?侧建筑控制区范【围按鹰府办字〔2】008〕78号文】执行鹰雄大道、【沪昆高速公》路鹰东?连接线、龙虎山大道!。天,禄原收?费站至?市区段控制》区为100米;龙虎!山大道?天禄原收费站至景】区段、景鹰高速公路!鹰潭连接线》及余江连《接线、鹰瑞》高速公路龙虎—山连接线、》沪昆高速公路鹰西、!贵溪:、余:江连接线控制—区为50米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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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四)公路弯】道内侧及平交道口】附近必须《满足公路长远发【。。展规划标准的行【。车视距或《改作立体交叉—的要求立交桥控制区!范围为?通道边?。缘50米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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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(五)】在公:路沿:线规划和新建—村镇、开发区、商】。业区、学校和—医院等?建筑群的边缘距【离国道、省道不【少于80米》距离县道不少—于,。。50米距离乡道【不少于2《0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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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六条 纳入到!城市规划区范围【内的国道、省道、】县道等?道,路两侧的控制区范】。围除满足第五条【第(一)、(—二)款?规定:外应按照城市总体】规划和控制性—详,细,规划的要求进行【控制
! 第七条 路政管!理部门应当在依法划!定的公路两侧建筑控!制区外缘设置标【桩、界桩任何单【位和个人《不得:损坏:、,擅自挪动《该标桩?、界桩
第—三章 公路两侧】建筑控制区的—管理
第八条 除!公路防护、养—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!两,侧建筑控制区内【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!地面构筑物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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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【因特殊情况需要【在公:。。路两侧建筑》控制区内修建临时建!筑的应当向公路路政!管理部门提》出申请申请应明确建!设临:。时建筑的理由、【建筑规模《、建筑时《间、维护公路交通】安全:的措施?、拆除期限》等,内容并与路政管理部!门签定?限期拆除协议经【路,政管理部门批准【后方可到规划—、国:土资:源等部门办理—临时用地手续且在约!定期限内《必须拆除
【。
第十条】 在:公路:两侧建筑控》制区内埋设、—架设电力《、水利、通信、【供水、?供,气管线、电缆等设施!的应当?事先经?路政管理部门批准】
! 申请办《理前:款,规定事项的申请人应!提交下?列材料?
【
, (?。一,)载明?施工的?理由:、地点、期限—等内:容的申请书》;
》
》 (二)符合公路工!程技术标准的设计】方案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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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三)符合保障公!路安全、畅通要求】的施工方案;
【
【 (四《)法律?、法规、规章规【定应当提交的其他】材料
【
第十一条 】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!区内的违法》。。建筑应?当依法?予以拆除;在建【筑控制区范围划定】前,依法修?建的:。建筑物和《构筑物不影响—交通安全及公路建设!的可以保《留但不得在原址【进行改建、扩建有】条件的地段应当分】。期分:。批拆除;因影响交】通安全?或者公路《建设等原因》。需要实?施拆迁的应当依法予!以补偿
—
? 第十二》条 因公路新—建、改建《、扩建或公路两【侧建筑控制区范【围调整而被》划入公路两》侧,建筑控制区内—的,建筑物?。和地面构筑物不影响!交通安?全及公路建设的可】以保留但《不,得在原地扩建或者】。重建不得改变—其使用用途有关部门!。也不得进行相—应审批
》
拆!除违法建筑和—拆迁影响交通安【全或者公路建—设的建筑物或构筑】物由:地方政?府牵头路政管理、建!设、规划、》。国土资源等部门【联合进行《拆除或拆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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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!公路:两侧已形成的村镇、!开发:区、商业区、—学,校和医院等建筑群不!得再沿公路条状发展!。公路改线绕过村镇】、开发区、商业区、!学校和医院》。等建筑群的禁止再夹!道建房规划》和新建村镇、开发】区、商业区、学校和!医院等?建筑群应《当成组团式集中布局!并应当按规定与公】路保持距离避免在】。公路两侧对应建【设防止公路街道化】保证:公路的?运行安全与畅通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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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四条 建设】、规划、国土—资源等部《门在编制《城镇:规划和其它专—项,规划审批《建设:项目办理土地征用】核发规划许可—证时凡涉及到—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!的应严格按照本【办法第五条的规【定,办理并在批准文【件中注?明建筑物与公路的】控,制距离
》
—第十:五条 禁《止,。任,何,单位和?个人在公《路两侧建筑控制区】内,挖砂、采石》、取土、填》。埋土石?。爆破作业及其—他危及公路安—全的活动禁止采用】挖沟引水、埋设【管道等方式》。将生产、生活—污水:排入:公路排水系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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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【 禁止任《。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!两侧:建筑控制区内摆摊设!点、:倾倒垃?。圾、堆?放,物品禁止《。。破坏、损毁绿化的】。花草、树木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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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七条 ?。在,公路上增设平—面交叉道口需经路政!管理部?。门审核批准》并按公路工》程,技术标准设计、修】建,经路政管理部门验】。收合格后投》。入使用因修建平【交道:口影响?公路排水的》申请人应当同时【修建公路排水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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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申请办?理前款规定》事项的?申请人应当提交【申请书和《设计:图或者平面布—置图申请书应包【括,以下内容
》
《
(—一)主要理由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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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地!点(公路名称、桩】号);
!
(三—)施工期限;
【
!(四)安《全保障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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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八条 在公路大中型!桥梁和渡口》上下游各200【米、:公路:隧道上方和洞口【外100米范围内】不得进行下列行为
!
《 ,
(一)【采,挖砂石、淘金—开矿、修筑堤—坝、压缩或》扩宽河?床、烧荒、刷坡、爆!破、取?土、伐木或进行【其他类似作业—;
? 《
(二)倾】倒垃圾、污物堆【放或倒运《货物停?泊船只、《排筏或进行其—他,类似:。活动;
!
(三—)其他任何妨碍【公路桥梁、渡口【、隧道安全和畅通的!行为
《
?
第十》九条 ?因抢险、防汛需【要在大中型》公路:桥梁和渡口》周围200》米范:围内修?筑堤:坝、压?缩或:者拓宽河床应当事】先向路政管理—部门提交申请—书和设?计图:并采取有效》的保护公路、—。公路桥梁、公路【隧道、公路渡口安】全的措?施,申请书应包括以下】内容:。
【
(《一)主要理由;
】
】 (二)地》点(公路名称、桩】号及与公路》边坡外缘或者公路】界桩的?距离);
!
(三)】安,全保障?措,施;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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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
(】四)施工《期限
《第四:章 :非公路标《志管:理
?第二十?条 本办法所—称非公路标志—指除公路部门设置的!警示标志、》禁令标志、指示【。标志、安《全标志、地名标志】、路政管理宣传【牌等以外《的、设?置在公路两侧建筑】控制区内《的各:种广告牌、标牌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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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《一条 ? 非:公路标志管理应当遵!循统一管理》、合理设置、严格】控制:、依法审批的原则】未经路政管理部门批!准任何单位和个【人不得擅自在—公路两侧建》筑控:制区内?设置非公路标—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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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第二十二条 !除,公路部?门设置?的,公,路施工标志牌和市】、县、?乡界牌以《外禁止在公》路上方设置龙门【架式非公《路标志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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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二十三条 经路政!管理部门批准下列】。地点可设置非公路】。标志但应《。当符合交通安全【要求
【
(—一)公路收费站【和广:场;
】
: (二《。)公路隧道口上【方;
—。 :
(三—)标志的外缘滴水线!。距离:公路:边沟外缘《5米以上
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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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十四条《 公路两《侧建筑控制区—。内非公路标》志的设置《由路政?管理部门统一规划】标,。志设置单位应当向】路政管?理部门提出申—请经路政管理—部门批?准后方可到有关部】门办理相关手续
!。
第二十!五条 申《。请办理设置非公【路标志应《提交下列材料
!
(一!。)载明设置广告【牌、标牌等非公【路标志的理》由、地点、》时间及保持期限【的申请书;
!
《 (?二,)广告?牌、标牌等非—公路标志的外廓【尺寸、结构及安【。全性能的说明;【
! (三)《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!定应当?提交:的其他?材料
?
第】二十六?条 设置《非公路标志必—。须符合下列要求
】
?
—。(一)标志的设【。计、制作和》安装应当符合—有关的技术》、质:量标准;
》
:
(】二)标志应当做到整!齐、:美观与公路》。自然:景,观相:协调并符合公路净】化、绿化、美化【建,设的:要求;
《
》
(三)【标志的设计图案【和颜色?应当与公路标志有明!显区:别,。不得干扰公路标志的!使用;
—
(四!)不得使《用对:驾驶员产生眩目影响!的材料和设备制【作标:志;
《 ,
— (五)设置的标志!应当在其正面右【下角标注明》路政:。管理部门批准文件】编号
】 , 第:二十七条《 ,。路政:管理部门《应当在接到》设,置非:公路标志书面申【请后:15个工作日—内作出是否准许设置!的决定
《
,
非!公路标?志须在?。设置申请批准后【3个月?内设置过《。期无效
《
》 第二《十八条? 非公路标志的【。设置者应《当对其标志进行【定期检查、》。保,养对脱色、破损、】陈旧的标志要—及时维修、翻新【或拆除确保》安全和整洁
【。
【 由于自然灾害【或者意外《事件造成《标,志损坏妨碍》公路通行或者影【响安全的标》志设置单位》应及时清理》修复逾期不清理或者!修复的由路政管【理部门拆除其费用】。由设置者承担
【
第】二十九?条 非公路标志【设置期满《设置者应当自行【。拆除;确需延期设】置,的应当在期满前1】。个月内征得路政【管理部门同》意并办理延期设置】手续
》
》第三:十条 非公路标【志占用公路》路产或对公路造成损!。坏的设置者》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赔!偿或补偿
— :。
第三十【一条 非公路标志】因维:护不力或《其它原因造》成车辆损坏、人员伤!亡等事故的应—。当由设?置者承担相应的民事!责任:。
,
第五章 法律责任!。
第三十二条 违!反本办法在》公路两侧建筑—控制区?内修建建《筑物、地面构筑物或!者擅自埋设管线、】电缆等设施的由路政!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!除并可?处5:万,元以下的罚款逾期】。不拆:除的由路政管理部】门拆除有关费用【由建筑者《、构筑者《承担
! 第:三十三条 》 违反本办法【损坏、?。。挪动公路两》侧建筑控《制区的标桩、—界桩:可能:危及公路安全—的由路政管》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!行,为可处3万元以下的!罚款
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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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】。四条 违反本办法未!经批准擅自在公路】上增:设,平面:交叉道口的由路政】管理部门责令恢复】。原,状,处5万元以》下的罚款
》
【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!办法在公路两侧【建筑控?制区内设置非公路】标志:的由:路政管?理部门责《令限期?拆除可?处2万元以下的【。罚款逾期不》拆除的由路》政管理部门拆除有关!费用由设置者负担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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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十》六条 路政》管理部?。门及其?公路:路政监督检》。查人:员有:下列行为之》一的对?直接负责《的主管人员和其【他直接责任人—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!;造成损失的—依,法承担赔偿责任【;,构,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事责任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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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》)擅自设置》收费、罚款》。项目改变收费、【罚款范?围和标准;
】 ,
(二】)收费、罚款—不出具有效票据;
!
!(三)?强制提供有偿服务;!
?。 ?
:。 , (四)刁难、勒索!管理相对人;
!
(】。五)其他《玩忽职守、徇—私舞弊、滥用职权的!行为
【。。
?第三十七条》。 建设、规划、【国土资源等》部门违反本办法办】理有关行政许可【或者建设《用地审?批的该行政许可或者!审批无?效对违规《审批单位直》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】和其他直接责任【人员依法给予—行政处分;》造成损失的依—法承担赔偿责任【
【 第三十八条 违】反本办法应当受治】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!机关处?理;构成犯罪的【由司法机关》依法追究刑事责【任
第《六章 附 则—。
第?。。三十九条 本办【法实:施中的具《体问题由市交通局】、公路管理》局负责?解释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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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条 本办】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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