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鹰潭市!城市园林绿化—管理办法 !鹰府发?〔200《6〕30号 ! 关于?印发鹰潭市》城市园林绿》化管理办法的通【知 各《县(市、区)人民政!府市龙虎山风景旅】游区管委会鹰—潭工:业,园区管委会市政【。府各部门 】    鹰潭—市城市园《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!市政府研究》同意现予印发—请遵照执行 二〇!〇六年十月二十【二日 《第一章 总则 】 第一?条 为《促进城市园林—绿化事业保》。护和改善《。城市生态环境促进】城市:可持:续发展根据国—。务院:城,市,绿化条例、江—西省城市绿化管理】办法和建设部城市绿!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!实际:制,定本办法《 】第,。二条 《本办法适用》于全市城市规划区园!林,绿化:的规划?、建设和管理—工作 》     》本,办,法,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!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!行的绿线《规划、植树、—种草、?栽花、育苗、园林】设施建设及》其管护活《动    】 本办法《所称城?市绿地是指公园、】广场、街旁等绿地】、单位附属绿地、】。居住区绿地、花圃】、,草圃、苗圃等生【产绿地防护绿地和】风景林地 — 》 第三条《 城市园》林绿化建设应纳入】。国民经济和社会【。发展计划并按国家】、省有关规定安排城!市园林绿化》经费 【 第四条 市!。绿化委员《会组织、协调、管理!全市国土绿化工作市!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负责》市本级(含月湖【区)及全市》城市园?林绿化行政管—理,。工作:县,(市:)建设行《政主管?部门负责县(市)】城市园?林绿化行政管理【工作:  》   市、县—园林管理《机构负?责本级城市》园林绿化的》具体工作 —     城市】规划、林业等—相关主管《部门和?单位按照各自职【责配合城《市园林绿化主管部】门共同做《好城市园林绿化管】。理工:作 — 第五条 政!府鼓励?社会团?体、企事业单位和】个人:积极参与城》市园林绿化建—设市、县人民政府及!其城市园林》绿化主管部门—对在城市园》林,绿,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!绩的单位和个—人给予表《彰和奖励 】 《第六条 城—市公民应当依法履行!。义,务植树和城市园【林绿化的义务—爱护:绿化成果并有权制】止损:害园林绿化的行为】 ? 第七【条 政府》鼓励:和加强城市》园林绿化的科学【研究推广先进技术】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!技术:和艺术水平城市园】林,绿化主管部门应【当加强城市园林绿化!法律、法规和—。科学:知,识的:宣,传教育不断提高市】民爱绿护绿意识【 第?二章 规划—和建设 《 第八?条 ?城市园林绿》化总体规划由城【市规划主管》部门和城市园—林绿化主管部—门共同编《制经本?级绿化委员会审定】后报同级人》民政府批准纳入【。城市:总体规划一并—实施 《。 —第九:。条 :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!。部门根?。据城市园林》绿化总体《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!建设详细规划—确定城?。。市,。内各地段和各种性】质,用,地,的绿地?率和人均公》园绿:地面积等控制指【标 ?。。 ? , 第十条 新】建、改建、》扩建工程建设项【目其绿化用地面积】。。与总用地面》积,比率应当《符合:下列:规定 —。 ,   (一)—新建居住区不低【于30%其中居住小!区按居住人口人【均不少于1》平方米; 》。 ?    《(二)?工业企业、交通枢纽!、仓:储、商业中心不【低于20%; 】   》  (三)》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!的工厂?不低于30%并【根据国?家标准设立》防护林带《;     !(四)学校》、医院、疗(休)养!院(所)、机关团体!、公共文化》设施、部队等单位不!低于3?5%;   !  (五)城市主干!道应达2《0%以?上其他?道路应根据》实际情况进行绿化;! 《   ? (六)《城市内河、湖泊【等,水体岸边应》。当进行绿《化重点地段应当逐】步建成河滨公园、】湖滨:公园  【   旧城》区改造可将第(一)!项标准?降低5个百分点执】行 !第十一条 单【位和居住小区—现有:绿地低于第十条标】准尚有空《地可以绿化的应当】自接到城市》绿化主管部门整改通!。知起一年内进行绿化!逾期拒不绿》化的由城《市园林绿化》主管部门指定施工单!位代为补《种所:需费用由违》。反规定者承担— 第!十二条 工程建设!项目:。的附属?绿化工程设》计方案按照基本【建,设程序审批时必【须有城市园林绿化】主管部?门参与审《查;未经城市—。园林绿化《主管部门审》查同意的城市规【划主管?部,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!规划许可《证 】 第十三条 【。工程建设项》目投资总概》。算应当?包括附属绿化工程】建设投资附属绿化】工程应当与》主体工程同步规划、!同时设计、及时施】工完成绿化的—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!程使用后的第一个绿!化季节 《 》 第十四条 】工程:建设项目附属绿【化工程竣工后—由城市园林绿化主】管,部门验收对未—能按原规划》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!由城市?。园林绿?化主管部门责—令其限期完成;逾】期仍不能《完,成,。的由:城,市园林绿化》主管部门指定施【工单位进行》绿化所?需费用?由建设单位承担 】 :   ?  因城市》规划或者其他特殊情!况,工程建设项》目,绿,化用地面《积达不到第十条规】定的:标准又确需建设【。的经城市园》林绿化?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!人民政府批》准后由建设单—位在城?市园林绿《化主:管部门指定的—地点按所缺》面积补足绿化用【地建设单位》不能补足的由城市】园林绿化主管部【门代:为补足所需费用由建!设,单位承担 【 ? 第?。十五条 园林绿】化工:。。程,的设计和《施工:应当由相《应资质?证书的设计》、施工单位承担 】 ?    园林绿化工!程设计、施工—单位的资质标准【和资质管理》办,法按照省建设厅有】。关规定执行 ! 第十—六条 城》市公园绿地、风景】林地、街道绿化【由政府投《资居:住区绿地由开发【建设单位负责投资】单,位附属?绿,地由各单位负责投资!其它工程《。项目的配套绿—。化资金由建设单位负!责 》 第》十七条 工程建】设,项目配套的绿化【建设资?。金应专户储存全部用!于,绿化工程建设由城市!园,林绿化主管》部门对该《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! 第!十八条? 在城《市市政设《施建设?时应当安《排绿:化用水排水》的管网和设施 】第三章 绿线【管理 《第十:九条 本办法所称!的城市绿《线是指根据城市绿地!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化!的需要对公共绿地、!居住区绿地、单位附!属绿地、防护—绿地、生产》绿地、风景林—地、道?路,绿地等各类城市【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!和景:观产生积极作用的】区域明确予以界定】并进:行严格?保护和管理的—控制线? 【 第二十《条 : 市规划行》政主管部门与市园林!绿化主管部》门按照?职责分工负责—市本级城市绿线【的规划管理和全市城!市绿线的监督—管,理工作 【    《县(市?)规划行政》。主,管部门和园林绿化主!管,部门负责本行政区】域内的城市绿线的】规划和?管理工作 — : 第二—十一条 》。城市规划、园—林绿化?等主:管部门应当》。。密切配合组》织编制城市》绿,地系统?规划    ! 城市?绿地系统规》。划是城市总体规划】的组成部分应—当确定城市绿—。。化目标、《布局和各类绿地控制!原则:按照规定标准确定】绿,化面积分《层次合理《布局公共绿》地确定防护绿地、大!型,公共绿地等的—绿线 ? ?。 第?二十二条 控制性!详细规划《应当提出不同—类,。型用地的界线—、规定绿地率控制】指标和绿化用地界】线的具?体坐标 — : 第二》十三条修建性—详细规划应当根【。据控制性详细—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推!出绿:化配置的原则—。或,者方案?划定绿地界》线,。 — 第二十》四条城市绿地—系统规?划所确定的》。公共绿地、生—产绿地?、,。风景林地《、道路绿地以及其它!需要绿线界》定的区域应当设定绿!线管制?并向社会公布—。接受公众监督 】 :    任何单位】和个人都应服从城市!绿线管理并有权监】督城市绿线管理【、对违反城市绿线】管理行为《进行检举 — , 第—。二十:五条 规划—区内的下列区域应】当界定城市》。绿线 《。 :    《(一)现有的和规】划确定的公》共绿地、居住—区绿:地、单位《附属绿地、防—护绿地、生产—绿地、风景林地【、道路绿《地;: :  ?。   (二》)江:河、:湖,泊、池塘、山峰【等城市景观、需生】态控制的区域;【     】(三)风景名胜区、!湿地、古树名木等保!护范围;  !  : (四)其他需要界!定的区域《 》 第《二十六条 》 新建、《改建:、扩建?工程建设项》。目城市规划行政【主管:部门应当按照第【二十五?。条界:定的城市绿线—审批:建设用地或建设工】程建设单《位应当按照城—市,。绿线的要求委—托有:资质的设计单位绘制!附属绿地设计—方案:并报城市《园林绿化主》管部门审批 ! 第》二十七条 —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!得改作他《用任:。何单位?不得违反法律、法】规、强制性标准以】。。及批准的规》划进行开发》建设任何单》。位和个?人不得在《城市绿地范围内【进行拦河《截溪:、取土采石、—设,置垃圾堆场》、排放污水》以及其它对生态环】境构成破《坏的活动 ! , 第二十八—条 城市规划【、园林绿化主管部门!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!绿线规划执行情况和!城,市,绿线管理情》况进行检查 【第四章 绿化管】理 第二十九条】 , 经城?市总体?。规划和?绿地规划确定—的绿化用地不—得擅自改变》。用,途城市绿地》不得:随意侵占 》 第三!十条 ? 城:市的公园《绿,地、行道《树、干道绿化—带、风景湖泊及防】护,绿,地由:。。城,市园林管理》机构负责《管理;?单位管界《内的风景林地—、防护绿地》、自建的公园和附】属绿地?由单位负责管理;】居住:区,绿,地由居住区管理机】构,负责管理;生产绿】地由其经营单位负】。。责管理 《 《 第三十一条 ! 任何单位》和个人不得擅自占】用城市绿地、公【园、风?景湖泊?、风:。。景,。林地确需临时占用的!须向城?市绿化主管》部,门,提出申请办理—临时占用手续并【在规定期限内恢复】原状 【 第三十—二条 在城—市公园绿地》。内开:。设商业、服》务摊点必《须向城市园林管理机!构提:出,申请:经城市园林绿—化主管部门审—查,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!持工商行政》管理部门批准—。的营:业执:照在批准地点和范】围内:从事经营活动—并,遵,守园林绿化管理【和工商?。行政管理的有—关,规定: : —第三十三条 【严格:。控制砍伐或者移【植城市树《木城市?内任何树木不论其】所有权归属确需【。砍伐、移植的必【。须按下列规定办理】审批手?续、领取砍伐许【可证后方《可砍:伐 》。    (一—)一次一处砍—伐或者移植》乔木10株灌木1】0丛或?者绿篱10米(含】10米)以下的报】。城市园?林绿:化主管部《门审:。批    】。 (二)一次一处砍!伐或者移植乔木1】1-100株灌木】11-100丛或】者绿篱10米以上】-1:00米以下的由【城市园林《绿化主管部》门审查同意报政【府审批 》     —(三:)超过(二)项规】。定的须报经省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批准 】 , ,     经—批准砍伐树》木,的建设单位应当对】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!并,按“伐一栽三”的比!例就地?。补植;不能就—地补:植的由城市园林绿】化主管部门易—地,补植其费用由建设】单位承?担 】 第三十四》条 ?规划行政主管部【门在审批划定建【筑红线时应当严格保!护,树木新建建筑物和构!筑,物应当与树木主干】保持:4米以上的》距离:保证:树木:生长不受影响—如,确需砍伐或者迁移树!木的:应当事先《经城市园林绿化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!划定建筑红线 ! 第—三十五条 架设线!路、安装路灯、埋】设地下管线与行【道树互有影响时由】管线:管理单位向城市园林!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!请经批准《后由城市《园林绿化《主,管部门?按照兼顾管》线安全?和树木正《常生长的原则对【树木进行《修剪:、砍伐或移植费【。用由管线管理单位承!担任何?单,位不得擅自修剪【、砍伐?或移植行道树—木 — 第三十六【条 城市树木所有权!和收益权《按下列规定处—理     !(一)在公》共绿地上和街—道上种植的树木归】国家所有; ! ,  :  (二)机—关,、部队、企事业单位!和人民团体在其用】地,范围内种植的树【木,归单位所有; ! ,    (三)居】住小区绿化》种植的树木》所有权归国家树木管!护的收益归》管,护单位; 】    (四)【居民在庭院》内种植的树木归【。个人所有 》    —  : , 第三《十七条 境外的苗!木、花卉、种子和】其他:绿化物种须经植【物检疫机构检疫合】格后方可《引进 《第五章 》 , 罚 》 则 第三—十,。八,条 ?违反本办法》擅自改变《城市绿线内》土地用途占用或者】破坏:城市绿地《的由城市规》。划、园林绿化主【管部门按照相关【法律法规进行处罚】 : , , 第三十【。九条 违反本办】法在城市绿线范【围内进?行拦:河截溪、取土采石】、设置垃圾堆场、排!放,污水:以及其?。它对生态环境构成破!坏活动的由城市【。园林绿化主》管部门责令改正【并处1万元以—上3万元《以下的?罚款 《 ,。 《 第四十条 有下!。列行为之《一的由城市园林绿】化主管部门》。。责令:停止:侵害赔?偿损失并《可处以1《0元至100元【的罚款 《     【(一)攀折树枝、采!摘花果、剥》树皮等造成树—木花:草损:害的; 》 ,    《 (二)损坏护【树桩架、踩踏绿篱、!花,坛、绿篱带和封闭管!理,的草坪的; 】     (三)】在树上拴铁丝、【钉钉子、架电—线、拴绳挂物、涂抹!刻写的;《    【 (四?)在绿地内刨草【皮、开荒种地、取土!采石、?。打鸟:。、野炊、放养畜【禽、砌炉灶》、砌石?灰池、搭棚屋—、修车或停放车辆】、倾:倒垃圾、污水、废渣!、废土、《堆放建筑材料的【;   【  (五)损坏雕】塑、灯具、护栏、】果壳箱、坐椅等园林!设施的; 【     》(六)其他损坏【公共绿地和园林设】施的行?。为 】 第四?十一条 《 未经批准擅—自砍伐、移植和【非正常修《剪城:市树木的由城—市园林?绿,化主管部门》责令:停止:。侵害、赔《偿损失并《可处赔偿额2倍以下!的罚款?;应当?给予:治安管理处罚—的依:照中华?。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!处罚法的有关规定】处,罚构成犯罪》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】。任, 第!四十二条 擅自改!变城市?绿化用地性质或【者擅自?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!由城市园林》绿,化主管部门责—令限期退还绿—化用地恢复原—状赔偿?损,失并可处《每平方米2》0元至100元【的罚款 《 : 第—四十三?条 工程》建,设项目的《附属绿化工程—。和城市?居住区绿地等—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!未经:批准、未按批—准的设计方案—施工或者施》工,队伍不具《备资:质的由?城市园林绿化—主管部门责令停【工,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!他补救措施 【 , 第—。四十四条 —。本规定第四十一条】、第四十《二条:的罚款限《。额为  【  : (一)在非经【营活动中属》处罚公民的不得超】过200元》属处罚法人或者【其它组织的不得【超过1000元; ! :     (—二)在经营活动中】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!。。不,得超过100—0,0元:。有违法所得的罚【款,不得超过30—000元 》 ? 《第四十?。五条 未经批准擅!自在城市《公,共绿地内设商—业、服务摊点的由】城市园林绿化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】迁出:或者拆除《并可处20元至5】00元罚《款;造成损失的【应当赔偿  !   对不服从公共!绿地:管理单位管理的【商,业服务?摊点由城市园—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!警告可处1》0元至100元的】罚,款情节?。严重的?取消其?设点批文并》可提请工商》行,政管:理部门?吊,销营业执照 【 第【四十六条《。 对拒绝或者阻碍!。园林绿?化,管理人员依法执【行公务的由公安【机关按有关规定处】理构成犯罪的依【法追究刑《事,责任 【 第四十七条 ! 违反本办法在已经!划定的城《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!定批准建设项目【的由有关《机关对有关》。责任:人员给予行政处分】构成犯罪的依—法追究刑事》责任: : 第【四十八?条 城市》。规划、园林绿—化,主管:部门和城市绿地【管理单位的工—作,人员:玩忽职?守、滥用职权、【徇私舞弊的由其【。所在单?位或者上级》主管机关给予—行,政处分构成》犯罪的依法追—究刑事责任 — — 第四?十九条 》当事人对行政处【罚决:定不服的可依—法,向上:一级行?政机关申请》。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!。民法院起《诉 : — 第五十条 【本章规定的损坏城市!绿地园林设》施,的损失?赔偿按?本办法附件确定【的标准执《行 第六章— 附 【。则 第五十一条】 :贵溪市、余江县政府!、龙虎?山景区管委会—可根据本办法—。结合当地实际—制定:实施细则 》 第】五十二条 本办法!由市规划局》、市建设局》负责解释《 【 第五十三条 【 本:办法自颁布之日起】施行市人民政—府1996年—9,月16日颁发的鹰潭!市贯彻实施 <城】市绿:。化条例>《 办法?同时:废止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