鹰【潭市:城市园林绿化管理】办法 ?
鹰府发〔2!006〕《。30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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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—发鹰潭市城》市园林绿《化管理办法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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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(市、区)】人,。民政府?市龙虎山风景旅游】区管委会鹰潭工【业园区管委会市【政府各部门》
《 ? 鹰潭市城市园【林,绿化管理办》法已经?市政府研究》。同意:现予印?发,请遵照执行
二】〇〇六年十月二【十二:日,
第一《章 总则
第】一条 为促进城】市园林绿化事业【保护和?改善城市《生态环境促进城市】可持续发展根据国】务院城市绿化条例、!江西省?城市绿化管》理办法?和建设?部城市绿线》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!际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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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】本办法适用于全【市城市规《划区园林绿》化的规划、建设【和管理工作
【 —本办法所称城市园】林绿化是指在城市规!划区:内进:行的绿?线规划、植》树,、种草、栽》花、育苗、园林设施!建设及其管护—活动
《。。 ?。 本办法—所称城市《绿地是指公园、【广场、街旁等绿地】。。、单:位附属绿《地、居?住区绿地、花—圃、草圃、苗圃等】生产绿地防护—绿地和风景林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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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条 城【市园林绿化建设应纳!。。。入国民经济》和社会发展》计划并按国家—、省有关规》定安排城市》园林绿化经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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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【 市?绿化委员会组织、协!调、管理《全市国土绿化—工作: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负责市本级(含【。月湖区)及全市城市!园林绿化行政管【理工作县(市)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负【责县(市)城—市园林绿化》行政管理工》作
!市、县园林管—理机构负责》本级城市园林绿化的!具体:。工作:
— 城?。市规划、林业等相关!主管部门和单位按】照各自职《。责配合城市园林绿】化,。主管部门共同—做好: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!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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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】。 政府鼓励—社会团体、企—事,业单位和《个人积极参与城【市,园,林绿:化建设?市、县人民政府及其!。城市园林绿化主【管部门对在城市园林!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】著,成绩的单位和—个,人给予?。表彰和奖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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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, 第六条 —城市公民应当依法履!。行义务?植树和城市园—。。林绿化的义务—爱护绿化成果并有】权制:。止损害园林》绿化的行《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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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【 政府鼓励》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!的科学研《究推广?先进技术提高城市】。绿化:的科学技术》和艺术水平》城市园林绿化主【管,部门应当加强城市】园林绿化《法律、法《规和科学知》识的宣传教育不断】提高市民《爱绿护绿意识—
第二章》 :规,。划和:建设
第八条 !城市园林绿化—总体规?划由:城市规划主》。管,部门和城市园—林绿化主管部门共】同编制经本级绿【化委员会审定后报】同级人民政府—批,准纳入城市总体规】划一并实施
【 :
第九—条 城市园—林绿化主管》部门根据城市园【林绿化总体规划的】要求结合城市建设】详,细,规划确定《城市内各地段和【各种:性,质用地的绿地率和】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等!。控制指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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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条 — 新建、改》建、扩建工程—建设项目其》绿化用地面积与【总用地面积比率【应当符合《下列规定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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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》(一)新建居住【区不低?。于30%其中—居住小区《按居住人口人均不】少于1平方》米;
— : (?。二)工业企》业,、交通枢纽、仓储】、商业中心不低【于20%;
】 (三)!产生有害气体及污】染的工厂不低于3】0%并根据国家【标准:。设立防护林》带;:
,
— (四)学校、医】院、疗(休)养院(!。所)、?机关团体、公共【文化设施、部—队,等单位不低于—35%;
— ? , (五《)城市?。主干道应达》20%以上其他道路!应根据?实际情?况进行绿《化,;
《 (六)城!市内河、湖泊等水体!岸边应当进行—绿化重点地》段应当?逐步建成《河滨公?园、湖?滨公园
— 旧城区】改造可将第(一【)项标准降》低5个百分点执【。行
》
第》十一条 单位和居!住小区现有绿—地低于第《十条标?准尚有空地》可,以绿化?的应当自接到—城市绿化《主管部门《整改通知起一年【内,进行:绿化逾期拒不绿【化,的由城市园林绿化】。主管:部门指定施工单位】。代为补?种所需费用由违【反规定者《承担:
】第十:。二条 工》程建设?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!设计方案按照—。。基本建?设程序审《批时必须有城—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!参与审查;未经【城市园林绿化主管】部门审查同意的城】市规划主管》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!。程规划许可证
】
—第,。十三条 工程建设!项目投资总概—算应当包括附属绿化!工程建设投》资附属绿《化工:程应当与《主,体,工程:同步:规划、同时》设计:、,及时施工完成绿化】的时:间不得迟于》主体工程使用后【的第一个绿化季【节,
第!十四条? 工程建》设项目附属绿化工】程竣:工后由城《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!验收对未《能按原规《划设计方案完成【绿化的由城》市园林绿化》主管部门责令其【限,。期完成;逾期仍不】能完成的《由城市?园,林绿化主管部门指】定施工单位》进,行绿:化所需费《用由建设单位承【担
:
》 因城市规划【或者其他特殊情【况工程建设项目【绿化用地《。面积达不到第十条】规定的标准又确需建!设,的经城市园》林,。绿化:。主管: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!政府批准后由建【设单位在《城市园林绿化—主管部门指定—的地点按所缺面【。。积补足绿化用地建设!单位不能补足的由】城市:园林绿化主管—部门代为补足所需费!用由建设单位—承担
【。。
,。 第十五条 】园,林绿化工程的设【计和施工应当—由相:应资质证书》的设计、施工单【位承担
【。 《园林绿化工程设【计、施工《。单,位的资质标》准和资质管》理办法按《照省建设厅有关规】定执行
】。
第《十六条 》城市公园绿地、【风景林地、街道【绿化由政府投资居住!区绿:地由开发《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单!位附属?绿地由各《单位负责《。投资其它工程项目的!配套:绿化:。资金:由,建,设,单位负责
!。。
第十》七条: 工?程,建设项目配》套的绿?。化建设?资金:应专:。户储存全部用—于绿化?工程建设《。由城市园林绿化【。。主管部门对该资【金的使用《进行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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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八条 在城—市市政设《施建设时应当安排】绿化用水排水的管】网和设施《
第?三章 ? 绿线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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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 — ,本办法所《称的城市《绿线:是指根据《城市绿地系》。统规划和城市绿化的!需要对公共》绿地:、,居住:区绿地、单位附属】绿地、防护绿地、生!产绿地、风景—林地、道路绿地等各!类城市绿地以—及对:城市生?态,。和,景观产生积》极作用的《区域明确予》以界定并进行—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!制线:
— 第二十条 市!规划行政主管部【。门与市园林》绿化主管部》门按照职责分工负】责市:本级城市绿线的规】划管:理和全市城》市绿:线的监督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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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 , 县《(市)规划行政【主管部门和园林绿】化主管部门》负责: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!绿线的规划和管【。理工作
! 第二十》一条 城市—。规划、园林绿化等】。主管部门应当—密切配合组织编制】城市绿地系统—规划
】 :城市绿地系》统规划是城》市,总体规划的组—成部:。分应当确《。定城市绿《化目标、布局—。和,各类绿地控制原则按!照规定标准确定绿】化面积分《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!地确定防护绿地【、大型公共绿地等】的绿线?。
—第,二十二条 —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!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!界线、规定绿地率】控制指?标和绿化用地界线】的具体坐标》
— 第二十三—条,修建性详细规划应】当根据控制性—详细规划明确—绿地布?。局推出绿化》配置的原《则或者方案划定绿】地界线
! 第?二十四?条城市绿地系统规】划所确定《的公共绿地、—生,产绿地、《。风景林地、道路绿】。地以:及其它需要绿线【界定的区域》应当设?定绿线管制并向社】。会公布接受公—众监督?
:。 : 任何单位】。和个人都《。。应服:从城市绿线管理【并有权监督城—市绿线管理、对【违反: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!行检:举
【 第二十五条 】 规:划,区内的下列》区域:应当界定城市—绿线
! (一)现有的和】规划确定的公—共绿地、居住—区绿地?、单位?附属:绿地:、防护绿地、生【产绿:地、风?景,林,地、道路绿地;【
【 (二)《江河、?湖泊、池《塘、山峰《等城市景观》、需生态控制的区域!;
— ?(,三)风景名胜区【、湿地?、古树名木》等保护范围;
【
》 (四)》其他需要界定的区域!
,。
—。 第二?十,六条 《。新建、改建、—扩建工程建设项【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!部门应当按照第二十!五条界?定的城?。市绿线审批建设【用地或建《。设工程?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!市绿线的要求委【托,有资质的设计单【位绘制附属绿地【设计方?案并报城《市园林绿化》主管部门审批
】。
第二】十七条 》城市绿线内的用【地,不得改?作他:用,任何单位不》得违反法律、法【规、强?制性标?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!行开发?建设任何单位和【个人不得在城市绿】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!溪、取土采石—、设置垃圾堆场、排!放污水以及其它对】生态环境构成—破坏的活动》。
— :第二十八条 — 城:。市规划?、园林绿化主管部】门按照职责分工【对城市绿线规划执行!情况和城市绿—线管理情况》。进行检查
第【四章: :绿化管理
第二】。。十九条 经城市总!体规:划和绿地规划确【定的绿化用地不【。得擅自改变用途城市!绿地不?得随意?侵占
】 第三十条 【 城市的公园绿【地、行道《树、干道绿化—带,、风景湖《泊及防护绿地由城】市园林管理机构负】责管理;单》位管界内《的,风景:林地、防护绿地、】自建的公园和—。附属绿地《由单位负责管—理;居?住区绿?。地由居住区》管理机构负责管【理;生产绿地由其】经营单位负责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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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三十一条 【任何单?位和: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!市,绿地、公园、风【景湖泊、风景林地】确需临时占用—的须向城《。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!申请办理《临时占用手续并在规!定期限内《恢复原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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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三十二条《 在城市公园【绿地内?开设商业、服务摊】点必须向城市园林】管,理机构提出》申请经城市园林【绿化主?管部门?审查批准办理—。有关手?续后持?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!准的营业执》照在批准地点和范围!内从事经《。营活动并遵》守园林绿化管理和工!商行政?管理的有关规定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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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三十三?条 严格》。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!市树木城市内—任何树木不论其所】有权归属确需砍【伐,、,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!定办理审《。批手续、领取砍伐】许可证后方可—砍伐
】 (一)》一次一处砍》伐或者移植乔木1】。0株灌木10丛或】者绿:。。。篱10米(含10米!。。)以下的《报城:市园林绿化》主管部门《审批
》 》(二:)一次一处砍伐【或者移植乔木11-!100株灌木1【1-1?00丛或者绿篱【10米以上-1【00:米以:下的:。由城市园《林绿化主《。管部门审查同意报】政府:。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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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三)—超过(二《)项规?定的:须报经省建》。。设行政主管》部门批准
】 ? 经批准砍伐树木】的建设单位应—当对树木所》有者进行补偿并按“!伐一栽三《”的比例就地—补植;不能就地补】植的由城市园林绿】化主管部门易地补】植其:费,用由建?设单位承担》。
】第三十四条 规划!行政主管部》门在审批《。划,定,建筑:红,线时应当严格保护树!木新建建筑物和构】。筑物应当与树木主干!保持4米《以上的?距离保证树木生【长不:受,影响如确需砍伐或】者迁移树木的应当】事先经?城市园林绿化—主管部门审》核同意再划》。定建筑?红线
! 第三?十五:条, 架?设线路?、安装路灯、埋设地!下管:线与行道《树互有影响时—由管线管《理单位向城市—园林绿化主》管部门提出申—请,经批准后由城—市园林绿《化主管部门按—。照兼顾?管线安全和树木【正常生?长的原则对》树,木进行修剪、砍伐或!。移植费用《由管线管理单—位承担任何单位【不得:擅自修剪《。、砍伐或《移植行道树木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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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】十六条 城市树木所!。有权和收益》权按下列规》定,处理
【。 (一)—在公:共绿地上和》街道上种植》的,树木归国家所有【;
【 , (二)机关、】部队、企事》业单位和人民—团体在其用地—范围内种植的—树木归单位所有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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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 (三)居住】小区:绿化种植的》树木:所有:权归国家《树木:管护的收益归管护】单位;
《
? (四—)居民?。在庭院内《种,。植的树?木归个人所有
】
】 第?三十七条《 :境外的苗木、花卉、!。。种子和其他》绿化物种《须经植物检疫机【构检疫合格后方可引!进
第五章— 罚 !则
第三十八条】 违反本办法擅自!改变:城市绿线内土—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!城市:绿地的由城市规划】、园林绿《化主管部门按照相】关法律?法规进行处罚
【
【第三十九《。条 违反本办法】在城市绿线范围内】。进行拦河《截溪、取土采—石、:设置垃圾堆场、排放!污水:以及其它对生态【环境构成破坏活动的!由城市园林绿—化主:管部门责《令改:正并处1万元以【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!
《
第四十条】 有下列行为之】一的由?城市园林绿化主管】部门责令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】并可处以10元至】10:0元的罚款
【 《 (一《)攀折树枝、采摘花!。果、剥树皮等造【成树木花草》损害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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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!),损坏护树桩架—、踩踏绿《篱、花?坛、绿?篱带和?。封闭管理的》草,坪的:。;
— (三)在【树上拴铁丝、—钉钉子、架电—线、拴绳挂物、涂抹!刻写的;
】 (四)在】绿地内刨草皮、开】荒,种地:、取土采《石、打鸟、野炊、放!养畜:禽、:砌炉灶、砌石灰池】、搭棚屋、修车或】停放车辆、》倾倒垃?圾、污水、废渣【、废:。土、堆放建筑材【料的;
》。。 《 , (五)损》坏雕塑、灯》具、护?栏、:果壳:箱、坐椅等》园林设施的;
】 》。 (六)其他损坏】公共绿地和园林【。设,施的行为
】
第四—十一条? 未经批准—擅自砍伐、移植【和非正常修剪—城市:。树木的由《城市园林绿》化主管部《门责:令停止侵《。害、赔偿损失并可处!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!款,;应当给予治—安管理处罚的—依照中华《人民共和国治安【管理:处罚法?的有关规定处罚构】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事,责任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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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二【条 擅自改变【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!者擅自占用城市绿】化用:地的由城市》园林绿?化主管部《门责令?限期退还绿化用地】恢复:原状赔?偿损:。失,。并可处每平方米20!。元至100元的【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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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】十三条 工—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!化工:程,和城市居住区—绿地等?绿化工程的》设计:方案未经批》准、未按批准的【设计方案施》工或:者施工队伍不具备】资质的?由城市园林绿—化主管部门》责令停工限》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!补救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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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—四条 本》规定第四十》一条:、第四?十二:条,的罚款限额为
【
, ? (一)在非】经营活动中属处罚】公民的不《得超过200元属处!罚法人或者》其,它组织的不得超过】1000元;—
【 (二)在经—营,活动中没有违法【所,得的罚款不得超【过,10000元—有,违法所得《的罚款不得超—过3000》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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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四十五条 】 未经批准擅自在】城市公?。共绿地内设商—业、服务摊点的由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】部门责令《限期迁出或者—拆除并可《处20元至500元!罚款;造成损—失的应当赔偿
】 , ? 对?不服:从公共绿地管理【单位管理的商业服】务摊点由城市园【林绿化?主管部门给予警【告可处10元至1】00元的《罚款情节严重的【取,消其设点批文并【可,提请工商行政管【。理部门吊销营—业执照
! 第四十》六条 对拒绝【或者阻碍园林—绿,化管:。理,人员依法执行公务】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!规定:处理构成《犯罪的?依,法,追究:刑事责任《
【 ,第四十?七条 违反本【办法在已经》划定的城市》绿线范围内违反【。规定批准建设项目的!由有关机关对有关】责任人?员给予行政》处,分构成犯罪的—依法追究刑事—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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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八】。条,。 城市规》划,。、园:林绿化主管部—。门和城市绿地管理】单,位的:工作人员玩》忽职:守、滥用职权—、徇私舞弊的由其】所在:单位或?者上级主管机—关给予行政处—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究刑事?责任
!。 第四十九》条, 当?事人对行政处罚【决定不服的可—依法向上一级—行政:机关申请行》政复议或直接向人】民法院起《诉,
第!五十:条 本章规定的损!坏城市绿地园—。林,设,施的损失《赔偿按本办法—附件确定的标—准执行
第六章】 附?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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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一条— 贵溪市、—余江县政府、龙虎山!景区管?。委会可根据本办法结!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!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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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二条 ! 本办法由市规【划局、市建》设局负责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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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五十三条— 本办法》自颁布之《日,。起施行市人民—政府1996—年9:月16日颁发的【鹰潭市贯彻实—施 <城市》绿化条例> 办法】同时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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