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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,。 鹰潭市城!。市园林绿化管理【办法: 鹰—府发〔2006〕】30号 》 关于印发【鹰潭市城《市园林绿化管理【办,法的通知 各【县(:市,、区)人民政府市龙!虎山:风景旅游区管—。委会鹰?潭工业园区管委会】市政府?各,部门   】  :鹰潭: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!办法已经市政府【研究: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!执行 二〇〇【六年:十,月二十二日》 第一《章 总《则 : 第一条《 为促进城市【园林绿化事业—保护和改《善,城市生态环境—促进城?市可持续发展—根据国务《院城市绿化》条例、江西》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!。和建:设部:城市绿线管理办【法结合本市实际【制定本?办法 【 第二条 【 ,本办法适用》。于全市城市规划【区,园林:绿化的规划、建设】和管理工作 —   》  本办法所称城市!园,林绿化是指在城市】规划区内进行—的绿线规划、植【树、种草、栽花、】育苗、园林设施建设!及其管?护活动   !  本办法所—称城市绿地是—指公园、广场、街】旁等:绿地、单位附属【绿地、居住区—绿地、?花圃、草圃、苗【圃等:生产绿地防护绿【地和风景林》地 》 《第三:条 城市园林【绿化建设应纳入【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】展计划并按国家【、省有关规定安排城!市园:林绿化经费 ! 第四条【 市绿化委—员,会组织、协》调、管理《全市国土绿化工【作市建?设行:政主管?部门:负责市?本级(含月湖区)】及全市城市园—。林绿化行政管理工作!县(市)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负责县(【市)城?市园林?绿化行?政管理工作 ! ,。   市、县园林管!理机构负《责本级城市园林绿】。化的具体工作 !     城—市规划、林业等相关!主管:部门和单《位按照各自职—责配合城市园林【绿化主管部门共同做!好,。城市:园林:绿化管理工作— ? 第五条 ! 政府?鼓励:社,会团体、企事—业单位和个人—积极参与城市—园林绿化建设市、】县,人,民政府?及其城市园》林绿化主管部门对】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!中做出显著成—绩的单位和》个,。人给予表彰》和奖励 — 《 第六条 —城市公民《。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!树,和城市园林绿化的】义,务爱护绿化成果【并有权制止损害园】林绿化的行》为, 【 第七条 政府鼓!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!化的科学研究推【广先进技术提高城】市绿化的科学技【术和艺术水平城市】园,林绿化?主,管部门应当》加强城市园林绿化】法律、法规和科学】知识的宣传教育不】断提高市民爱绿【护绿意识 第二】章 : 规划和建设— 第八条 城】市园:林绿化总体规—。划由城市规划主管部!门和城?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!共,同编:制经本级《绿化委员会审定后】报同级人民》。政府:批准纳入城市—总,体规划一并实施 】 第】九条 城市园林绿!化主管部门根据城市!园林绿化总体规【划的要?求结:合城市?建设:详细:规,划确定城市》内各:。地段和各《。种性质用地的绿地】率,。和人:均公园绿地》面积等控制指标【。 》 第十条 】新建、改建、—扩建工程建》设项目?其绿化?用地面积与总用地】。面积:比率:应当符合下列规【定     !(一)新建居住区】不低于30%其中】居住小?区按居住人口人均】不少于1《平方米;  !  : (二)工业企【业、交通枢纽、【仓储:、商业?中心不低于20%;! :     (三!)产生有害气体【及污染的工厂—不低于30%并根据!国家:标准设?立防护林带;— ,     (】四)学?。。校、医院、疗(休】)养院(所)、机】关团体、公共文化设!施、部队《等单:位不低于35%;】 ?    《 ,(五)城市》主,干道应达2》0%:以上其他道》路应:根据:实际情况进行绿化;! ?   ?  (六《)城市内河、湖【泊等水?体岸边?应当进行绿化—重,。。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!。河滨公园、湖滨【公园    ! 旧城区《改造:可将第(一)项标】准降低5个百—分,点执:行 ? 《 第十《。一条 《单,位和居住《小区现有绿地—低,于第十条标准尚【有空地可以绿—。化的应?当自:接到城市绿》。化主管部门整—改通知?起一年内进》行绿化逾《期拒不?绿化:的,由城市园林绿化主】管部门指《定施工单《位代为?补种所需费用—由违反规定者—承担 ? 《 第十二条 !工,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!化工程设计方—案按照基本建设程】序审批时必须有城】市园林?绿化:主管:部门参与审查;未经!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!。门审查?同意的?城市规划主管部门】不得发放建设工【程规划许可》证 《 《 第十三条》 工程《。建设项目投资总【概算应当包括附属】。绿化工?程建设投资附—属绿化工程》。应当与主体工程【同步规划、同时设】计、及时施工完成绿!化的时间不得迟【于主体?工程使用后的第【一个绿化季节 】 ? 第十》四条 工程建【设,项目:。附属绿?化工程竣《工后由?城市:园林绿化主管部门】验收对未《能按原规划》设计方案完成—绿化的由城市园【林,绿化:主管部门责令其【限期完成;逾期仍不!能完成的由城市园】林绿化主《管,部门指定施》工单位进《行绿:化所需费用由建【设,单位承担《 ,。 :     因城市规!划或者其他特—。殊情况?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!地面积达不到—第十:条规:定的标?准又确需建设的【经城:市园林绿《化主管部门审核报】城市人民政》府,。批准后?。由建设单位在—城市园林绿化—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!按所缺?面积补足绿化用地】建设单位《不能:。补足: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!管部门代《为补足所需费用由建!设单位承担 】 ? 第?十五条 园林绿化!工程的设计和施工】应当由相应资质证】书的设计、》施工单?位承担 【    《。园林绿化工》程设计、施工—单,位,的资质标准和—资质管理办法按【照省建设厅有关规定!。执行 【 第十六条 】 城市?公园绿地、》风景林地《、街:道绿化由政府—投资居住区绿地【由开发建设》。单位负责投资单位附!属绿地由《各单位?负责投资其它工【程项目的《配套绿化资金由建】设单位负责 ! , 第十七条 】 工程建设项—目配套?的绿化建《。设资:金,应专户储存全—部用于绿《化工程建设由城【市园林绿化主—管部:门对该资金的—使用:进行:监督 】 第十八条 【。 在城市市》政设施建设时应【当安排绿化用水排】水的管网和设—施,。。 :第三章 绿线管】。理 第十九—条 本办法所【称,的城市?绿线:是指根据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!城市:绿化的需要对公【共绿:地、居住区绿地【、,单位附?属绿地、防护绿地】、生产绿地、风景】林地、道路绿地等】各,类城:市绿地以《及对城市生态和【景观:产生积极作》。用的区?域明确?予,以界:定,并进行严格》保护和?管理的控《制线 【 第《二,十条 市规划行政!主管部门与市园【林绿化主管》部门按?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本!级,城市绿?线的规划管理和全市!。城市绿线《的监:督管理?工作 《。     县(】市)规?划行政主管部门和】园林绿化主管部【门负责本行政区【域,内的城市绿线的规】划,和管理工作 【 第【。二,十一:条 城市规划【、园林绿化等主【管部门?应当密切配合组织】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!划  —  : 城市绿地系统规】划,是城:市总体规划的组【成部:分应当?确定城?市绿:化目标、《布局和各类》。绿地控制原则按照规!定标准确定绿—化,面积分?层,次合理布《局公共绿地确定【。防护绿?地、大?型公共绿地等的绿】。线 第】二十二?条 控制性详细】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!型用地的界》线,、规定绿地率—控制指标和绿—化用:地界线的具体坐【标 : : 第二【。。十三条修《建性详?细规划应当根据【控制性详细》规划明确绿地—布,局推出绿化配—。置的原则《。或者方案《划定绿地界》线 !第,二十四条城市绿地系!统规划?所确定的公共绿地】。、,生产绿地《、风景林《地、道路《绿地以及《其它需要绿线界定】。的区域应当设定【绿线管制并向社会公!布接受公众监督【 :   《  任何单位和个人!都应服从城市—绿,线管理?并有:权监督城市绿—线管理、对》违反城市绿线管【理,行为进行检举 】 , : ?第二十五条 规】划,区内的下列》区域应当界定城【市绿线 》  ?   ?(一)?现,有的和规划确—定的公共绿》地、居住区绿—地、单位附属绿地、!防护绿地、生产绿地!、风景林地、道路绿!地; 《     (二】)江:河、湖泊、池塘、山!峰等城市景观、需】。。生态控制的区域【; 《     (—三)风景名胜区、】湿地、?古树名木等保护范】。围;    ! (:四)其?他需:要,界定的区域》 — 第二《。十六条 《 新建、《改建、扩建工程建设!项,目城市规划行政主】。管部门应当按—照第二十五条界【定的:城市绿线审批建【设用地或建设—工程:建设:单位应当按照—城市:绿线的?要求委?托有资质的设计单】位绘制?附,属,绿地设计方案—。并报城市《园林:绿化:主管部?门审:批 ? 第二】十七条? 城?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!改作他用任何单位】不得违反法律、法】规、强制《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!划进行开发建设任】何单:位和个人不得在【城市绿地范围内【进行拦河截溪、取】土采石、设》置垃圾堆场》、排:放污水以及其它【对生态环境构—成破坏的活》动, 】第二十八条 【城市规划、园林【绿化:主管部?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!市绿线规划执行【情况和城《市绿线管《理情况进行检查 】 第四章 》 绿化管理 — 第二?十九条? 经?城市总体《规划:和绿地?规划确定《的绿化用地不得擅】自改变用途城市【绿地不得《随意侵占《 》 第三十—条 ?城市:。的公园绿《地、:行道树、《干道绿化带》、风景湖泊及防【护,绿地由城《市,园林管理机》。构负责管理;—单位管界内的风景】。。林地、防护》绿地、自建的公园和!附属绿地由单—。位负责管《理;居住《区绿:地,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!责管理;《生产:绿地由其经营单【位负责?管理 《 : , 第三》十一条 任何单位!和个人不得擅—自占用城市绿—地、公园、风景湖泊!、,风景林地《。确需临时占用的须向!城市: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!请办:理临时占用手续并】在规:定期限内恢复—原状 》 第三【十二条 在城【市公园绿地内开设】商业、服务》摊点必须向城市园林!管理机构提》出申请经城市园林绿!化主管部门审查【批准办理有关手续】后持工?商行政?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!执照:。在批准地点和范【。围内从事经营活动】并遵守园《林绿化管《理和工商行政管【理,的有关规《定, ? 》第三十三条 — ,严,格控制砍伐》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城!市内任?何树木不论其所【有权归属确需砍伐】、移植的必须按【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!续、领取砍伐—许可证后方》可砍伐 【  :。  (一)一次一处!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!0株灌木10丛【或者绿篱10—米(含10米)【以下的报《城市园林绿化主【管部门审批 】    《 (二)一次一处砍!伐或者?移植乔木《11-100株【灌木11-100】丛或者?绿篱1?0米以上-1—00米以《下的由城市园林绿化!主管:部门审?查同意报政府审批】 ,     (三!)超过(二)项规定!的须报经省建—。设行政主《。管,部门批准《 , ,   《  经批准砍伐【树木:的建设单位应—当对树木《所有者进行补—。偿并按“伐一栽三】”的比?例就地补植;—不能就地补植—的由城市园林—绿化主管部门易地补!。。植其费用《由建设单位承—。。担 】 第三十四条 规!划行政主管部—门,在审批划定建筑【红线时应当严格保】护树木新建建—筑,物和构?筑物应?当与树木主干保持】4米以?上的距离《保证:树木:生长:不,。受影响如确需—砍,伐或者迁移树木的】应当事先经城市园】林绿化主《。管,部门审核同》意再划?。定建筑红线 —。 第三!十五条 《 ,架设线?路、:安,装路灯、埋设地【下管线与行》道树互有影》响时由管线管理单】位向城市园林绿【化主管部《门提出申请经批【准后由城市》园林绿化《主管部?门按:照兼顾?管线安全和树—木正常生长的原【则对树木进行修剪】、砍伐或《移植费用由管线管理!单位承担任何单位】不得:擅自修剪、砍伐或移!植行道树木》 —。 :第三十六条》 城市树木所—有权和收益》权按:下列规?定处理? , ,     (一)!。在公共绿地》上和街道上》种植的树木》归国家所有; 】 ?    《(,二)机关、部队、企!事业单位和》人民团体在其用【地范:围内种植的树木归单!位所有?;    】 ,(三)居住》小区绿化种》植的:树,木所有?权归国家树木—管,护的收益归》管护:单位;? ,     (】四)居民《在,。庭,。院内种?植的树木归个—人所:有 ?      】 , 第三十七》条 境外的苗【木、花卉、种子和】其他绿化物种—。须经: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!格后方可引》进 ?第五章 【。罚 则 【 第三十八条 】违反本办法擅自改】。变城市绿线内—土地用途《占用或?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!城市:规划、园林》绿化:主管部门按》照相关法律法—规进行处罚 【 《 第三十》九条: 违反本》办法在城市绿—线范围内进行—拦河截溪、取土【采石、设置垃—圾堆场、《排放污水以及其【它对生?态环境构《。。成破:坏活动?的由城市园林绿【化主管部门责令【改,正并处?1万元?以上:3万:。元以下的罚款 【 : 第四十】条 有《下列行为之》一的由城市》园林绿?化主:管部:门责令停止侵害赔】偿损失并可》处以10元至—100元的罚款【。   —。  :。(一)攀《折,树枝、采摘花—果、:剥树皮等《造成:树木花草损害—的;    ! (二)损坏护【树桩架、《踩踏绿篱《、花:坛、绿?篱带:和封:闭,管理的草坪的;【 《    (三)【在树上?拴,铁丝、钉钉子、架】电线、拴《绳,挂物:、,涂抹刻写的》;  —   (四》)在绿地内刨—草,。。皮、开?荒种地、取土采【石,、打鸟、《野炊、放养》畜禽、砌炉灶、【砌石灰池、》搭棚屋、修车或【停放车辆、》倾倒垃圾、污水【、废渣、废土、堆放!建筑材料的; 】     (五)!损坏雕塑《、灯:具、护?栏、果壳箱》、坐:椅,等园林?设施的;  !   (六)其他损!坏公共绿地和—园林设施的行为【 》 第四十一条 ! 未:经批准擅自砍伐【。、移植和《非,正常:修剪城?市树:。木的由城市》园,林绿化主管部门【责令:停止侵害、赔—偿,损失并可处》赔偿额2倍》。以下的罚款》;应当?给予治?安管理处罚的—依照:中华: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!处罚法的《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!罪的依法追究刑【事,责任 ?。 ? 第四十二】条 擅自》改变城市绿》化用地性质或者擅】自占用城市绿化【用,地的由城市园—林绿化主管部—门责令限《期退还绿化用—地恢复原《状赔偿损失并可【处每:平方米20元至1】。00元的《罚,款 ? 《 第四十三—条 : 工:程建设项目的—附属绿化工》程和城市《居住区绿地等绿化】工程的设《计方案未经批准【、未按?批准的设计》。方案施工或者施【工队伍不《具备资质的由城【市园林绿化主管部】门责令停工限—期,改正或?者采取其他补救措】施 ? ? 第四十四条】 本规定第四十】一条、第四十—二条:的罚款限额》为     !(,一)在非《经营活动《中属处罚公》民的不得超过2【00元属处罚法人】或者其它《组,织的不得超过—1000元; !     (二)在!经营活?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!罚款不得超过1【0000元有违法所!得的:罚款不得超过30】000元 》 — 第:四十五条 》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!市公共?绿地内?设商业、服务摊点】的由城市园》林,绿化:主管部?门责令?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!可处2?0元至500元罚】款;造成损失的应】当赔:偿 ?     对不】。服从公?共绿地管理单位管】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!城市园林绿化—主管:部门给予警告可【处1:0元至100元的罚!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!设点批文并》可提请工《商行政管理部—门吊销营业执照 !。 》 第四?十六条 《 对:。拒,绝或者阻碍园—林绿:化管理人员依法【执行:公务的由公安机【关按: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!罪的依法追》究刑事责任》。 《 第四—十七条? 违反本办法在】已经:划定的城市绿线【范围:内违反规定批准建】设项目的由有关【机关对有关》责,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!构成犯罪的》依法追究刑》事责任 】 第四十八【条 ?城市规划、园林绿】化主管部门和城市】绿地管理单》位的工作《。人员:玩忽职守、滥用【职权、?。徇,私舞弊的由其所【在单位或者上级主】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!构成犯罪的依法【追究刑事责任— ? 第四十】九,条 当事人对【行政:处,罚决定不服的可依】法向上一级行政【。机关申请行》政复议或《直接向人《民法院起诉 ! 第五十【条 本章规—定,的损坏城《。市绿地园林设施的】。损失赔偿按本办【法附件确定的标准执!行 第六章— 附 《 则《 第五十》一条 《贵溪:市、余江县政—府、龙虎山》。景区管委会可根【据本办法结合当地】实际制定实》施细则 》 —第五十二《。条 本《办法:。。由市规划《局、市建设局负责】解释 》 第五【十三条 本办法】自颁布之日起—施行市?人民政府1996年!9月1?6日颁发的鹰潭【。市贯彻实施 —<城市绿化条例>】 办法?同时:废止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