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鹰潭】。市城市园《林绿化管理办法【 鹰府发〔!2006〕30【。号 关于】印发鹰潭市城市【园林绿?。化管:理办法的通知 各!县(市、《区,)人民政《府市:龙虎山风景旅—。游区管委会鹰—潭,工,业园区管委》会市政?府各部门 —     鹰潭】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!办法:已经市政府研—究,同意:现,予印发请遵照—执行: , 二〇?。〇六年十月二十【二日 第一—章 总则》 第一条》 为?促进城市《园林绿?化事业保护和改【善城市生态环境【促进:城市可持续发展【根据国务院城—市绿化条例、江西省!城,市绿化管理办法和】建,设部城?市绿线管理办法结】合本市实际制定【本办法 《。 ,。 第【二条 本办法【适用:于全市城市规—划,区园林绿化的规划、!建设和管理工—作   【  :本办法所称城市园】林绿化是《指在城市规》。划区内进行》。的绿线规划、植【树、种草、栽花【、育:苗、园林设》施建设及其管护活动!   — , 本办法所》称城市绿地是—指公园、广场、街旁!等绿地、《单位附属绿地、居住!区绿地?、花圃、《草圃、苗《圃等生产绿地防护】绿地和风景林地 ! 》 第三条 》 城市园林绿化建】设应纳入国民经【济,和社会发展计划【并按:国家、省有关规定】。安排城市园》林绿化经费》 】第四条 》市绿化委员会—组织、协调、管【理全市国土绿—化工:。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,负责市本《级,(含月湖《区)及全市城—市园:林绿化行政管—理工作县(市—)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负责县(市)!城市:园林:绿化行政管理工作】     市!、县园林《管理机构负责本级城!市园林绿化》的具体工作 — ?    城市—规划、林业等相关主!管部门和单位按照各!自职责配合城市【园林绿化主管部门】共,同做好城市园—林绿化管理工—。作 ? —第五条? , 政府?鼓励社会团》体、企事业单位【和个人积《极参与?。城,市园林绿化》建设市、《县,人民政府及》其城市园林绿化主管!部门对在城市园林】绿化:工作中做出显著【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!。予表彰和奖励— : 第六条! 城市公民应当】依法履行《义务植树和城市园林!绿,化的义务爱护绿【化成果?并有权?。制止损害园》林绿化的行》为 : 第七!条 政府鼓—励,和加强城市园林绿】化的科?学研: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!城市绿化的科—学技术和《艺术水平城》市园林绿化主管【部,门应当加强城市园】林绿化?法律、法规和科学】。知识的宣传教育不】断提高市民爱绿护绿!意识 第二章【。 规划和建设【 第八《条 ?城市:园林绿化总体规划由!城市规划主》管部门和城》市园林绿化主管【。部门共同编制经【本,。级绿化委员会审定后!报同级人民政府批】准纳入城市总—体规划?一并实施 — ? 第《九条 城市园【。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!城市园林绿化总体】规划的要《求,结合:城,市建设详细规划【确定城市内各地段和!各种:性质用地的》绿,地率和人均公园【绿地面积等》控制指标 》 》 :第十条 新建、】改建、扩建工程建设!项目其绿化用地【面积与总用地面【积比:率应当符合》下列规定 【   ?  (一)新建【居住:区不低于30%其中!居住小区按居住【人口人均《不少于?1平方米《; 《。     (二)工!业企业、交通枢【纽、仓储、商—业中心不低于20】%,; —   ? (三)产生有【害气体及污染的工】厂不低于30%【并根:。据国:家标准?设立防?。。护林带; 】    《(四)学校、—。医院、疗(休)养】院(所)《、,机,关团体?。、公:。共文化设《施、部队等单位不低!。于35%; —     【(五)城市》主干道应达20【%以上其他道路应根!据实际情《况进行绿化; 【 ?    《(六)城市内河、湖!泊等水体《岸边应当进行绿【化重点地《段应当?逐步建成河》滨公园、湖滨公园】  》   旧城区—改造可将《第(一)项》。标准降低5个百分】。。点执行? 《 第十—一条 单位和居】住小区现有绿—。地低于第十条—标准尚?有空地可以绿化的】应,当自接到《城市绿化主》管部门整改通知【起一年内进行—绿,化逾期拒不》。。绿,。化的由城《市园林绿化主—管部门指定施—工单位代为补种所】需费用由违反规定】者,承担 【 ?。第十二?。条 工程建设【项目的附属绿—化工程设《计方案按《照基本建《设程序审批时必须】有城市园林绿化主管!部门参与审查;【未经城市《园林绿?。化主管部门审查同】意的城?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!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!。可证 ! 第十三条》 工程建设项目】投资总概算》应当包括附属绿化工!程建设投资附属【。绿化工程应当—与主体工程同—步规划、同时设计】、及时施工完成绿】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!体工程使《用后的?第一个?绿化季?节 》 , 第十四—条 工程建设项】目附:属绿:化工程竣工后—由城市园林绿化【主,管部门?验收对未能按—原规划设计方案【完成绿?化的由城市园林绿】化主管?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!;逾期仍不能完成】。的由城市园林绿【化主管部门指定【施,工单位进行绿化所】需,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!   —  因城市规划或】者其他特殊情况【工程建设项目—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!第十条规定的标准又!确需:建,设的经城市园林绿化!主管部门审核报【城市人?民政:府批:准,后由建设单位在【城市园林绿化主【管部门指定的地点】按,所缺面?积补足绿化》。用地建?设单:位不能补足的由城】市园林绿化》主管部门代为补足所!需,费用由?建设单位承》担 》 , 第十五条【 园林绿化工程的!设计和施工应—当,由相应资《质证书的《。设计、施工单位【承,担,  》   园林绿化【工程设计、施—工单位的《资,质标准和资质—管理办法按照—省建:。设厅有关规定执行 !。 《 第十》六条 城市公园绿!地、风?景林地、街》道绿化由政府投资居!。。住区绿地由开发建】设单位负责投资单】位附属绿地》由各单?位负责投资》其它工程项目—的配:套绿化资金》由建设单位负责 ! ? ?第十七条 工【程建设?项目:配套的绿《化建设资《金应专户储》存全部用于绿—化工程?建设由?城市:园林绿化《主,管部门对该》资金的使用进—行,监督: 《 第十八【条 在城市市【政设施建设时应当安!排绿化用《。水排水的管网—和设施? :。第三章 《。 绿线管理 第】十九条 本办法所!称,的城市绿线是—指根据城市绿地系统!规划和城市绿化【的,需要对公共绿—地、:居,住区绿地《、单位附属绿地、】防护绿地、生产绿】地、风景林地—、道路绿地等—各类城市绿地以及】对城市生《态和景观产生积【。极作用的区域—明确予以《界定并?进行严格保护和【管理的控制线 】 : ? 第二十条 市】规划行政主管部【门与市园林绿化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】分,工负责市《本,级城市绿线的—规划管理和》全市城市《绿,线的监督管理工【作,     】县(市)规》划行政主《。管部:门和园?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!。本行政区域内的城】市绿线?的规划和管理工作】 第!二十一条 》 城市规划、园林绿!化等主管部门应【当密切配合组—织编制城《市,绿地:系统规划《  》   城市绿地系】统规划?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!成部分?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!标、布局和各类绿地!控制原则按照规【定标:。准,确定绿化面积分【层次合理布局—公共绿地确》定防:护,绿地、大型公共绿地!等的绿?线 》 第二《十二:条 ?。控制性详《细规划应当提出不】同类型用地的界线、!规定绿地率控—制指标和《绿化用?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!。 ? 第二十三】条修:建性详细规划—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!规,划明确绿地》布局推出绿化—配置的?原则或?者方:案划定绿地界线 】 【第,。二十:。四条城市绿地系【统规划所确定—的公共绿地、—生,产绿地、风》景林地、道路绿地】以及:其它:需要绿线界定的【区域应当设定绿线管!。制并向?社会公?布接受公《众监督? :。     任【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服!从城市绿《线管理并有权监督】城市:绿线管理、对违反城!市绿线管《理行为进行检—举 :。 第二!十五条 》规划区?内的:下列区域应当界定】城市绿线 【     (—一)现有的和规【划确定的公共绿【地、居?住区绿地、单位附属!绿地、防护绿地、】生产绿地、风景林地!、道路绿地; !    《 (:二):江河、湖《泊、池?塘、山峰等城市景观!、需生态控制的区域!;     !(三)风景》名胜区、湿地、【古树名?木,等保护范围; 】 ,     》(四)其他需—要界:定的区域《 ? 第二【十六:条 新建、改【建、扩建《工程建设项目—城市: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应当按照第【二十五条界定的【城市绿线审》批建设用地或建设工!。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!城市绿线的要求委托!有资质的《设计单位《。绘制附属绿地设【计方案并报城市园林!绿化主?管部:门,。审批 ! 第二十七》条 城市绿线内的!用地不得改作他【用任何单位不得违】反法律、《法,规,。、强制性标》准以及批《准的:规划进行开发建【设任何单位和个【人不得在城市绿【地范围内进》行拦:河截溪、取土采【石,、,设置垃?圾堆场、排》放污水以及其它【对生态环《境,构成破?坏的活动 【 《 第二十八条 】城市规?划,、,园林绿化主管—部,门按照职责分工【对城市绿线规划执】行情况和城市绿【线管理情《况进行检查 【第四章? 绿化管》理 第《二十九条 经城】市总体规《划和绿地规》划确定的绿化用【地不得擅自改—变用途城市绿—地不:得,随意侵占 — 》。。 第三十条 【城市的?公园绿地、行道树】、干道绿化》带、风景湖》泊及防护《绿地由城市园林【管理机构负责管【理;:单位管界内的风【景林地?、防护?绿地、自建的—公园和附属》。绿地由单位负责管】理;居住区绿地由】居住区管理机构【负责管理;生产绿地!由其经营单位负责】管理 》 第三十一!条 任何单—位和:个人不得擅自占用】城市绿地《、公园、风景—。湖,泊、风景林地—确需临时占用—的须向城市》。绿化主管部门—提出申请《办理临?。时占:用手续并在规定期限!内恢:复原状 》 第三】十二:条, , 在:。城,市公园绿地内—开设商业《、服务?摊点必须向城市园】林管理机构提—出,申请经城《市园林绿化主管部】门审查批准办—理有关手续后—持工商行政管—。理部门批准的营【业执照在批准—地点和范围》内从事经营》。活动并遵守园林绿】化管:。。理和工商行政—管理的有关规定 】 》 第三十三条 】 严格控制砍伐【或者移?植城市树木城市【内任何树木不论【其所有权归》属,确需砍伐、移—植的必须《按下列规定》办理审批《手续、领取砍伐【许可证?后方可砍伐 【     (一)!一次一处砍伐或者】移,植乔木10株—灌木10丛或—者绿篱?10米(含1—0米)以下的报城市!园林绿化《主管部门审批 !  :   (二)—。一次: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!。。木11-100株灌!木11-1》00丛或者绿篱【。10米以上-10】0米以下的由城市】园林绿化主管部【。门,审查同意报》政府审批  !   (三)—超过:(二:)项规定的须报经】省建:设行:政主管部门批准 】  《   经批准砍伐】树木的?。建设单位《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!行补偿并按“伐一】栽三:”的比?例就地补《。植;不能就》地补植的由城市园】林绿化主管部门【易地补?植其费用《由建设单《位,承担 》 第三【。。十四条 《 规划行政》主管部门在》审批划定建筑红线】时应当严格保—护树木?新,建建筑物和构筑【物应当与《树木主干《保持4米以上的【距离保?证树木生长》不受:影响如确需砍伐【或者迁移树木的应当!。事先经城市园林绿】化,主管部门审》核同意再划》定建:。筑红线 — 第三【十五:条 : 架设线路、安装】路灯、埋设地下【管线与行道树—互有影响时由—管线管理单》位向城市园林绿化】主管部?门提出?申请经批准后由【城市园林《绿化主管部门—按照兼?顾管线安全》和,树木正常生长—的原则对树木进行修!剪、砍伐或移—植费用由管线管【理单位承《担任:何,单位不得擅自修【剪、砍伐《。或移植行道树木【 》 第《三十六条《 ,城市树木所》有权和收益权按下列!规,定处理 《。 ?    (一)在公!共绿地上和街道上】种植的树木归国【家所:有; 》 ,     (二)】机关、部队、企事业!单位和人《民团体在《其用地范围》内种植的树木—归单位所《有;   】  (?三)居住《小区绿化种植的树】木所:有权归国家树木管护!的,。收益归?管护单位;》     (!四)居民在庭院内种!植的树木《归个人所有 !  :  : 第》三十七条《 境外的苗木、】花卉、种《子和其他绿化物【种须经植物检—疫,机构检疫合格后方】可引进 》第五章 罚】。 : 则 第三【十八条 违反本办!法擅自改变城—市绿: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!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!城市规划、》园林绿化主管部门】按,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】行处罚 《 第】三十:九条 违》反本:办法在城市绿线【范围:内,进行:拦河截溪、取—土采石、设置垃【圾堆场、排放污水】以及其它对生态环境!构成破坏活动—的,由城市园林绿化【主,管,部门责令改》正并:处1万?元以上3万元以下】的罚款 ! :第四十?条 有下列行为之!一的由城市园林【。绿化主管《部门责?令停止?。侵害赔偿《损失并可处以—10元?至100元》的罚款 《。     (一!),攀折树?枝、采摘花果、【剥树皮等造成树木】花草损害的;—。 ,    — (二)损》坏护树桩架、踩【踏绿:篱、花?坛、绿篱带和封【闭管理的草坪—的;   】  (三《)在树上拴》铁丝、钉钉子、架电!。线、:拴绳挂?物、涂抹刻写的; ! :     (四【)在绿地内刨草皮、!开荒:种地、取土采—石、打?鸟、野?炊、:放养畜禽、》砌炉灶?、,砌石:灰池、?搭棚屋、修车或停放!车辆、倾倒垃—圾、污水、废渣、废!土、:堆放:建筑:材料:的;: : :    (五)损坏!雕塑、灯具、—护栏、果《壳箱、坐椅等—园,林设施的; 【    》 (六)《其他损坏公共绿地】和园林设施》的,行,。为 !第四十一《条 未《经批准擅自砍伐【、移:植和非?正常: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!市园:林绿化主《管部:门责令停止侵害、赔!偿损失并可处赔偿】额2倍以下的—罚款;应当给予【治安管理处罚的【。。依照中华人民共【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!的有关规《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!法追究刑事》责,任 【 , 第四十《二条 擅自改变城!市绿化用地性质或】者擅:自占用城市绿—化用:地的由城市园林【绿化主管部》。门责令限期退还绿】化用地恢复原状【赔偿损失《并可处每平方米20!元至100元的罚】。款 : — ,第四:十三条 工程【建设项?目,的附属绿化工程和】城市居住区绿—地等绿化工程的【设计方案《未经批准《、,未按批准的》设计方案施工或者施!工队伍不具备资质】的由城?。。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!责令:。。停工限期改正或者】。采,取其:他补救措施》 】。第四十四条》。 本规定第四十一!条、第四十二条的罚!款限:额为 ? ?    (一)在非!经营活动中属处罚公!民的不得超过20】0元:属,处罚:法人或者《其,它组织的不得超过】1000元;—     (!。。二)在?经营活动《中没有违法所得的罚!款不得超过1000!0元有违法所得【的罚:款不得超过3—000?0,元 —。 第四十—五条 未经批准擅!自在城市公》共绿:地内设商《业、服务《摊,点的由?城市园林绿化—主管部门《责令限期《。迁出:或者拆除并可—。处20元至50【0元罚款;》造成损失的应—当赔:偿 《  :   对不》服从公共绿地管理】单位管理的商—。业,服务摊点由城市园林!绿,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!可处10元至1【。00元的罚款情【节严重?的取消其设点批文】并可提请工商—行政:管理部门吊销—营业:执照 【 ?第四十六《条 对拒绝—或者阻碍《园林绿化管》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!的由公安《机关按有关规定【处理构?成犯罪的依法追【究刑事责《。任 — 第四十七条 ! ,违反本办法在已【。。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!围,内违:反规定批准》。建设项?目的由有关机关对】有关责?任人员给予行政【处分构成犯罪—的依法追《。究刑事责任 】 , : 第四十八条 】 城市规划、园林绿!。化主管部门和—城,市绿地?管理单位的工作【人员玩忽职守—、滥用职《权、徇私舞弊—的由其所《在单位或者》上级主管机关—给予行政《处分构成犯罪的【依法:。追究刑事责》任, 【 ,第四十九条》 当事人对行【政处罚决《定不:服的可依法》向,上一:级行政机关申请行】政复议?或直:接向人民法院起诉】 ? 第五十】条 本章规定【。。的,损坏城市绿地园林设!施的损失赔偿按【本,办法附件确》定的标准执行 【 第六章 附 ! 则 》第五十一条 贵】溪市:、余江县政府、龙虎!山景区管委会可根据!本办法?结合当?地实际制《定实施细则 【 ? , 第?五,十二条 》本办法?由市规划局、—市,建设局负《责解释 】 , 第?五十三条 —本办:法自颁布之日起【施行市人民政—府1996年9【月,16日颁发的鹰潭】市贯彻实施》 <城市《绿化条例>》 办法同时》废止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