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《 鹰潭《市,城市规划区土地【储备试行办法 】 , 文?。号鹰潭市人民—政,府令第27号 】颁布日期200【1-:11-30 20!01年?11月12日市政府!第48次常委会会】。议通过现《。予发布自发布之日】。起施行 二0【0一年十一月三十】日 《第一章 总则 】。第一条 为加强对】土地市场的宏—观调控,盘活土地】存,量,优化土》地资:源配置和合理利用土!地,:促进土地资产的保】值增值,根据—有关法律、法规【和国务院关于—加强:国有土?地,资产管理的通知、】省,政府:关于进一步》加强土地《市场建设的通知等政!策规定,结》合本市实《际,制定《本办法 第—二条 本市城—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!储备,适用本办【法 第《三条 本办法所【称土地?储备是?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!。本办 法规》定,将需《盘活的土地通过收】回、收购、置换、征!用等:方式收 归》国有:后予以储存,—并通过前《期开发?利,用工作,《实现:土地资产保 —值增值,有效配【置,土地资源的》行为 第四—条 市土地行政主】管部门是《本,市土地?储,备工作?的主管 部》门,其下设的土地储!备机:构具:体负责土地储备工】作, :第五条? 月湖区政府—、市:计划、建设(规划】)、房管、经贸【、 财政等行政管理!部门:应按各自职责,做好!。土,地储:。备,的相关?工作: 第?六条 ?储备土地的利用和管!理,:应,当纳入国民经济【及社会 《发展计划 》 第七条 市规划】区,内房:地产开发《、商业、《金融:、旅:。游、娱乐 等经营】性项:。目建设用地,须【从储备的土地中【供应 第二章 土!地储备 第八【。条, 下列?土地应当进行—储备:  】  : (一)无主土地;!  ?  (二)征用后!。用于:房地产开发等—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!; :    》。(三)土《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!。法收回的《土地;   【 (四《)被依法收》回的荒芜、闲置【的国有土地; 【    (五【),依法没收《的违法用地; 【。    》(六)因《单位拆?迁、解散、》撤销、破产等原因调!。整出原划拨的土地】;,    》 (七?)以出让方式取得土!地使用权后无力继】续开:发而又?不,具备转让条件—的土地?;    (】八):因城:市建设规划》调整及旧城改造需】要调整的城市存【量土地; 》。    (—九)因产业结—构调整需要》“退二进三,返城】进,郊,”的企事《业单位原划》拨的土地;   ! (十)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】中转:让价格?比标定?地价低20》%以:上、由?政府优?先购买的土地;【   《(十一)其他需要】进,行,储备的土地》 , 第九条《 土地?储备:实行预报制》度凡符合《本办法规定应储【备的国有土地,【用地单位及其主管】部门应提《前报:告市土地《储备:机构: 第十《条, 市土地《储备机?构应根?据产业结构调整及】城市规?划、 市《区土地市场供求和资!金运作等《实际情况,制订【。土地:储备计划《, 经市土地行政主!。管部:门审查并报》市政府批《准后执行 第十一!条 政府优先购【买和依法没收—、收回的土地及征】用后:。 用于房地》产开发等经营性【。项目建?设用地,由市土地行!。。政主管部门 交付市!土,地储备机构进行储备!   其》。他按本办法》规定需要收购后【进行:储备:的土地,按照本【办法 第十》二条规定的程序办】理 第《十二条 《土地:收购的?一般程序 【    (一【)申:请市规划区范围【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应!储备:的国有土地》,土地使用权人【应持有?关资:料向市?土地储备机构提出】申,请 :。    (二)权!属核查市《土地储备机构—。对,申请人提《供的土地《。及地上建筑物的【权属、类别、范【围、:面积和用途等情【况进行实地调查 和!审,。核    【(三)征询》意见:市土地储《备机构?根据申请人提—出的申请和查—核情:况,,向市规划部门【征询意见 》 ,  : (四)费用测】算市: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查!核,和征询意见结果,会!同有关部门进行【土地、房产》收购补?偿费用的测算评【估;实行《。土 地置换的,要】进行相?应的土地费用测【算   》 (五)方案报批!市土地储备机—构根据土《地权属查核》、收购 费用—测算:的结果,《提出土地收购的【具体方案,》经市土地行政主【管 部门审核后,报!市政府审《批 ? ,  (《六):签订合同收》购方:案批:准后:,由市土《地储备机构与土 】地,使用权人签订国有】土地:使用权收购合—同    — (七)收购补偿市!。土地:储备机构根》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! 购合同约定的金】额,、期:限和方式《,向土?。地使用权人》支付土地收 购补偿!费用;?实行土地《置换的?,进行?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!口 ? , , (?八,)权属变更》市土地储备》。机构根据国》。有,土地使用权》收 购合同约—定支:付收购定金后,土地!使用权人与》市土地储《备机构 共同向【市土地?行,政主管部门、房产行!政主管部门》申,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!手续   (九)!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!定的期限和》方式,原土地使【用 :权人向市土地储备】。机构交付《被收购的土地和【地上建筑物;被收】购 的土地一经交付!,即纳入《土地储备 》 第十三条 —土地使用权人申请】土地收购必须—提供下列资料: !    (一)!土地收?。购,申请书;    ! (二)营业—执照;   【 (三)法—人资格?证明书;    ! (四)授权—。委托:书;    (!五)房屋所有权【。合法:凭证;? :。   (六)土】地使用权合法凭证】;    【(七)土地平面图;!    —(八)主管部门意】见;   (【九):其他需要提》。交的资料 第【十四条 国有土地】使用权收购合—同,。应,包,括以下内容: 【。 :    (一【。)收购土地的位置、!面积、用途和权属】依据;?   《 (二)》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!其支:付方式和《期限;?  ?  (三)—交付土地的期—限,。和方式;  —。 (四《。)双方约定的其他权!利义务; 》。   ? :(五)通八达违约】责任;?。   (六)纠】纷的处理 》 第十五条 收购以!出让方式《取得:的土地使用权,原国!有土地?使用权出让合同【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!购合同生效之日起】 解除 第—十六:条 出?让土地的收购补偿】。费,包括土地开发成【本及原?土,。。地使用权人已支付的!土地出让金》。,但应?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!已 :实,。际使用土地》期间应付出》的出让金部》。分 第《。十七条 划拨—土地的收购》补偿费可通过以下】方,式确定: —  ?  ?(,一)由具有土地【评估资质《的,机构依据市政府【确,定的土地《基准地价和国家有关!规定评估 —   (二)按】征地成本加实—际开发?费确定   (三!)按国有土地使用权!。收购合同约定的土】地,招标:、拍卖所得比—例,确定 以土地置【换方式?进行:储,备,的,按前款规定的】方式分别确定置【换土地收《购补偿费,》由市土地储备机构】与原:土地使用《权人结算差价— 第三章 储【备土地开发利用【 第十八条 【市土地储备》机,构可:以,对储备的土地—。通过以下方 式进行!土地前期开发—:    】 (一)地上建【筑物、附着》物,拆迁;  —  (二)—场地平整;  【 (三)基础设】。施建:设 第十九—条 储备土地的使】用,须经《市政府?。批准经批准后, 】市土地储《。备机构?可以将土地使用【权单独或连同—地,上建筑物出租—、 :抵,押、:临时改?变用途或采取其他方!式加以利用 第二!十条 储备》土地的前《期开发、利用由【市土地?储备机构负 —责组:织实施 《 第二?十一条 储备—土地前期开发利【用中涉及土地使用权!单, 独或?连同地上《建筑物出《租,、抵押、临时改变用!途及地?上,建,筑物及 《附着物拆迁的,【市土地储备机—构应依法到有—关,。部门办理审批—。或登 ?。记手续 《 第:四章 储备机构【资金管理 第二十!二条 储《备土地资金运作接】受市财政、审计部门!的审 核《与监督 第二十】三,条 土地储》备资金主要》用于下列用途,【不得挪?作他 用《:  —  ?(一)土地储备【补,。偿,费用;    !(二:)建筑物拆迁安置】补偿费用;》    (三】)储备土地前期开】。发,费用;  》 (四)储—备土地?的管理等其他费用 ! 第二十四条— 市土?地储备机构进—行土地征《、收、购《、开发所需的启动资!金,通过储备—的土:地抵押贷《款筹措,《。或由政府列》入预算 第二十】五条 储备土地经市!土地:行政:主管部门出》让后,土地 出【让金全额上缴市财政!   市土地储】备机:构进行土地收购用】于土地补偿》。性支出和开发 性】支出,?经市财政核定—后,作为出让金成本!列支 第五章 】法律:责任: 第二《十,六条 土地》符,合储备条件、土地使!用权人未申请进【行 :土地储备而擅自转】让土地使用权及【其地上建筑》物、附着物的,有】 关部门不得—为其办理《审,批和:登记手续 —第二十七条 市土】地储备机构》未按本办法规定支】付土地收 购—补偿费的,原土地】使用权人有权—解除收购《合同,市土地储【备机 构已支付【给原土地使用权人】的定金不予退—还 第二》十,八条 ?原土地使用权—人未按?本办:法,规定交付土》地及 地《上建筑?物的,或在交付土】地的同?时,擅自《处理其?地上建筑物的, 】市土:地储备?机构有?权,。要求原土地使用权】人改正并继》续履行合同 —原土地使用权人逾】期不履行《。的,由市土地—储备机构《依法申请强制 执】行,并可要求原【土地使用权人赔【偿相应?的,经,济损失 第—二十九条 土地【储备工作《人员玩忽职守、滥】用职权或利》用 职务《上的:便利,索取或—非法收受他人财物】,给国?。家,集体造?成损:。失 的,《给,予相应处《分;构成犯》罪的,依法追究【刑事责任 第【六章 附则 第三!十条 本《办法由鹰《潭,市土地?行政主管部》门负责解释 【第三十一条 贵【溪市、余江县土【地储备工作》可以参照《本办:法执:行 第三十二【条, 本办法自发布之】日起施行 》 鹰潭市人民政府】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