鹰潭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暂行规定2007年 建标库

第十六章 民政管理行政处罚

第一百五十八条 未经批准,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,依据《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,责令恢复原状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2至3倍罚款。

第一百五十九条 火化区内医院不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或殡仪馆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不接运遗体,造成棺殓土葬的,依据《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,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。

第一百六十条 制造、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,依据《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》第三十条之规定,责令停止制造、销售,并处制造、销售金额2至3倍罚款。

第一百六十一条 制造、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,依据《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》第三十条之规定,予以没收,并处制造、销售金额2至3倍罚款。

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墓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,依据《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,责令限期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2至3倍罚款。

第一百六十三条 倒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的,依据《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2至3倍罚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