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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章【。 :规划管理行政处罚】 《第二十四《条 未取得建设工!程规划许可》证,或违: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,件,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!影响城市规划的【依据江西省实施【〈城市规划法—〉办:法,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!令其停止《建设限期拆除或【没收违法建》筑物:、构筑物或》其他:设施;影响城—市规划尚可采取改】正措施的责令其【限期改?正并处土建》工程总造价5%罚款! — , 第二十五条 】获,准,临,时建设而进行永【久性建设的依—据江:。西省:实施〈城《市规划?法〉:办法第二《十八条之规定责【令,其停止建设限—。期拆除?已经形?成的违法建筑—物、构筑物或其他】设施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