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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余】市政府投资的房屋】建筑和市《政基:础设施工程》最低价评标法—实施细则(试行) ! : 余建字》[20?10:]73号 关!于印发新余市政府】投资的?房屋: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!工程最低价》评标法实《施细则(试》行)的通知 【县(区)、管委会建!设局、各有关单位 ! ,     新余】市政府投资的—房屋建筑和》市,政基础设施工程【最低价评标法实施细!则(试?行)已经新余市【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!登,记,。。备,案现印发《给你们请认真遵照】执行:。 二〇一〇年八月!。四日 一、—总 ?则 ?第一条? 为规范我市房屋!建筑和市政》基础设?施工程(以下简称工!程)施工招标投标评!。标,行为维护招标—投标当事人的合法】权益依据新余—市房屋建筑》和市政基础》。设施工程招》标投:标监督?管,理办法(余》建字:[2010]5【2号)文件精神【制订:本,实施细则 【 , 第二—条 ?市本级政府投资【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】基础设施工》程招标投标》评标:活动:适用:本,实施细则 — 《 第三条 本】实施细则所称的市】。本级政府《投,资包括 《    — (一)利用市级】财政性资金或以财】政性资金为主的【市属公共工程和【其他投资项》目;   】。。  (二)》市政府融资项—目; —    《(三)国债》转贷项目; 】   ?  (四)使用【社会或?国际金融组织—。或,。外国:政府的贷款和捐【赠资:。金项目; 【     (五【)市财政担保资【金项目以《及市直各单位自【筹资:。金建设项目; 【。 :     (六【)法律、法》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!政府性资金》。 》 第《四条 政府投【资的房屋建》筑和市政基》础设施工程的公【。开招标项目应—当采用最《。低价评标法投—标报价由低到高依】次,进行评?审  —   不采》。用最低价《评标办法的工程【建设项目经同级人】民,政府批?准后可采用行—业规定的其他评【标办法 《 — 第五条 —招标人确《定采用最低》价评标办法》后该:评标办?。法即成为招标文件的!组成内容 》 二、开 》 标 第》六,条 开标会由【招标:人或其委托的—。招标:代理机?构,主持开?标会应在有形建筑】市场(市《公共资源《交易中心)内—进行并依法接—受,市,住建部门的监—督 】 第:七条 开标会应】遵循下列程序 ! ,    (一)宣布!主,持人、唱标》。人、监标人、计分人!和开标会记录人;】 :     (【二,)宣布开标纪律【和,。注意事项; 】     (三【)介绍参加》开,。。标会:有关单位和人—。员及评标委员会【组建:。情况(评委名单不得!介绍); 】。  :  (四《),宣布评?标原则及评标办【法; —。    (五)【宣,。。布应递?交投标文《件数和实际递交投】标文件数;》   —  (六)查验【投标:人投标文件的—密封情况并确认标】书密封?有效性; —    》 (七)查验投标】人,法定代表人》和委托?代,理,人资格证书和注册】建造师注册》。。资格证书原件; 】。 ?。   ? (八)《查验投标《人投标保证金提交】情况;   !  (九《。)按下列方式和顺序!开标并验标 —     1】、在查验所有投【标文件密《封,有效性和投》标资格后开启投【标人的?。商务标查验商—务标文件签》章有效后宣布投标】报价;? : ,  :   2、大于招】标控制价的投—标人:竞争失败退》场;    ! 3、?将小于、等于—招标控制价的投标】人由:低到高进行》排序并将《报价最低的前7家】(,工程投资额1000!万元以上《不少:于9家;或》按业主招标文件约】定的数量《)确定为参加—技术标评审》的入围投标人其【余投标人列为技术标!评审候?补人; 【    4、开【启入围投标人的技术!标,(不设技《术标的直接》进入商务标评审【。)查:验,。技术:标,文件签章《有效后送评标委员会!评审评?标,委员会首先评审技术!标当:技术标文件》评,审出现重大偏差而】判,废,标后:排序在?第8名?(或第10》名)及以后的候【补投标人《依次补充进入技【术,标评审; —     5、】公布技术标评审结】果后:将入围?商务标送评》标委员?会评审 三—、评 标 第】八条 ? 评标委员会—。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!本,。。评标办法的规定客】观,公正、公平》地对各投标人—的投标文《件进行评《审逐:个审查投标人的投】标文件按规定—列出每份被评审【投标文件中的细微】。偏差:和重:大偏差?内容依法淘汰存【在重大?偏差内容的投标文】件 — ?第九条 技—术标的初步评审【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!标文件的技术—标内容进行》评审其内容》应包括投标人对【招标文件提出的【实质:。性条:件,的响应?性评:审和施工组织—设计评审两部—分 !第,十条 技术—标响:应性评审(》初步评审之一) !     —下列十项内》容投标人以承—诺的方?式体现在《技术标中 》     1、!投标文件内容是否】与招标范围相同【。; 》    2、—投标工期《。是,否满足招标文件的】。要求;   !  3、投标—人承诺的《质量等级是否—满足招标文》件的要求;》    【 4、投标有效【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!的要求; 》    — 5、是否按招【标文:件,要求的?时间和方式提供【投标担保; 【 ,    《 6、投标文件约定!的合:。同,条款的权利义务【是否满?足要求?;,  》   7、是—否符合工程项目的】技术标准、》规范和要求》。。;   【  8、是》。否附:。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!条件;  】   9、投—标的组织结》构中人员名单是否与!资格预?审,时一致;《     1!0,、注册建造师和五】大员是否有按—施工要求到场及在施!工期内不随意—更换的诚信承诺; !     投】标文件中有不响应】性内容属《于废标的按废标【处理 ? : 《 ,。第,十一条 技术标符!合,性评审标准(含【施,工组织设《计;初步评审之【二)  【   评《。标委员会《。应当按照招标—文件和本评》标,办法的规《定客:观、公正和公平地】对排:序前第?7名(或第9名)】各,投标人的投标—文件的技术标进行】评,审按:规定列出每份被评】审,投标文?件技术标部分的细微!偏差和重大偏差内】容依法淘汰》存在重大偏差—内容的投标文—件 《 第十二条! :重大偏?差裁定?评标委员《会在评审《时,如,发现投标人的投标】文件:中含有建设部令第】89:号所规?定的无?效投:。标文件?和,国家七部委令第1】2,号、第30号所规定!的重大?偏差:内容时应作》废标处理有下列内】容之一的由》评标委员会依—法裁定?为重大偏差》 :     (1】)没有?。按,照,招标:文件要求提供投标】担保或者《所提供的投标担【保有瑕疵; !    (2—)投标文件中投标人!没有加盖单位公【章并无法定代—表人或?。授权代表人》签字或盖章; 【 ,     (3】)投标文《件载明?的招标项目完成期】限超过招《标文件规《定期限; —     (4)!明显不符合技术规】格、技术《标准的要求; !     (5【)投标文件承诺的】质量等级低于—招标文件规》定要求?; 《  :  : ,(6)投标文件附有!招标:人不能接受的条件】; 《     (7)】未按规定的》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!关键字迹模》糊、无法辨认—;,     】。(8)投标人递交】两份:或多份内容不同【的投标文件或在一】份投标文《件中对同一》招标项目有》两个或多个报—价且未声明》哪一个?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!。提交备选投标方【案,的除外; 】   ? ,(9:)投标人名称或组织!结构与资格预审【时不:一致; — ,    (》10)联合》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!。方共同投标协议;】  》。   ?(11)不符—合招标文件中—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!求(明确约定的重大!偏差); 》     (1!2)法律、法规【、规章规定的其他重!大偏差 ! 第十三条— 对重大》偏差的裁定》意见不一致时—按新:余市房屋建筑和市】政基础设施工—程招标投标监—督管理办法第五【十条规定实行—少数服?从多数的《原则:。执行被评标委员【会,认,定,为重:大偏差的投》标文件作《废标处理并在开【标, 《现场公布 ! : 第十?四条 细微偏差】裁定:非重:大偏差?的偏差认《定为细?。微,偏差细微偏差系【指,投标文件《在实:质上响应招标—文件:的要求?但,在个别地方存在漏】项或者提供了不【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!据等情况《并且补正这》些,遗漏或者不完整【不会对?其他投标人造成【不公平的《结果在?评标结束《前评标委员会可以】要求投标《。人书面补正投标【。人拒不按《照要求对投标文【件中细?微偏差予《以书:面补正的评审时评标!。委,员会可以作不利于】。。该投标人的量化【或者否决其投标评】标委员会应》将细:。微偏差逐项列—出记:录在案细微偏差【。不影响投标文件的】有效性  】   当投标—报价并列时》细微偏差多的排列】在后 》 第十五条! 重大偏差和细微!偏差评审时》的裁定?程序:。    【 分:开标:验标、技《。术标评审、商—务标评审三阶—段分别进行评标【委员会裁定前可按】评标:委员会和评标—方,法暂行规定(国【家七部委局令—第12号)第19、!26条和工程建设项!。目施工?招标:投标:办法(?七部委令第3—0,号)第51、—。52、53条规定】进行询标 》    — (1)重大偏差的!裁,定按下列步骤—进行 》     ①重大】偏差由评委提出来并!。列出投标文》件重大?偏差内容及裁定【。依据评标委员会应当!集体讨论裁定—前对较关键问题可进!行询:标重大偏差》应,书面裁定并》集体签名; 【 :    ②在—。开标现场公布重大】偏,。差裁定结果; !     ③当【。事,人有异议的》应书面提《出,申,辩理由评标委员会应!集体重新裁定重新】裁定结果为评标【阶段的最后裁—定,; ?     ④【当事人对重新—裁定结?果仍有异议》的可:在开标?会结束?2个工作日内—书面向?招投标监《督机构提出》复议申请 》   》 , (2?)细微偏差的裁定按!下列步骤进行 !  :   ①《由评委提出》关键问题可进行询】标;:     ②!评标委员《会集体裁定后并记】录在评?标报告中 ! 第十六条【 技术标的—施,工组织设计》详细评审标准 !     评标委员!会,。按施工组织》设计评?审办法所《规定的评审》标准和内容对技术】标的施工组织设【计(含?存在细?微偏差的)进—行评审 》     一、技!术标符合性详细评】。审    】 评标委员会按照招!标文件和本评标办】法的约定《首先:对各投标人》的技术标《进行有记《名符合性详细—评审详细评审无重】大偏差和无违反【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!条文及施《工技术规范》的技术标文件均可入!围,参与商务标竞争技】术标不排序入—围者商务标》(投标?。报价)进入详细【评审技术标有—重大偏差《的不再参加商—务标的投标》报价竞争和详细评】审 》    技术标入】围者不?足三家时评标委员会!应认定招标失败招】标人重新《组织招标  !   二、工程项目!施工管理机构的【评审 ?。     【1、组织《机构是否合理;【  》   2、技术人员!专业配套是》否满足项目要求【;  —   3《、,是否有?完善:的项目管理制度【     三!、投标?文件的书面》说明和补正 !。   ? 评标委《员会对评审有疑义】或存在细微偏—差的投标文件可【以要求投标人进行书!面说明和补》正但书?面说明和补正应按】评标委员会和评标】方法暂行《规定(七部》委令第12》号):第二十六条规定进】行对拒不作出书面】说明或补正的投标人!评,标委员会在综—合评议时可》以否决其投标 】。 —第十七条 评标委!员,会应依据中华—人民:共和国招标投—标法第四十》。一条第二《项的规定按招标文件!、评标办法及有关计!价的规定主材的市】场价格?对技术标入围者的】商务:。报价由低到高—进行评审 【。 》第十八条 —商务报价初步评审 ! :     1、投标!报价(A)》等,于或小于《招标控制价(M值)!。为有:效合理投标报价并】将合理投《标报:价由:低到高进行排序【     】2、投标报》。价(A)大于招【标控制价(M值)为!不响应招标文件的】无效投标报价作废】标处理?并不得参《与投标报价》竞争  【   3、所有投】标报价(A)高于招!标控制价0》.95M值评标委】员会认定招》标失败要求招标人】重新组织《招标: 《 第十九【条 商务报—价的:评,。审,  》   招标人设置标!底(:招,标控制价)》时评标委员会—。应,当参考标《底(招标控》制价) 》。。     评【标委员对投标报【价由低到高》的前三名进行评审】符合报?价规定的将最低投】标报:价确认为中》标人或?第,一中标排序人;【排序前三名如有认定!为废标的依次补充进!。行评审  】   经过上述程序!中,标排序?人不足三家使得投标!明显缺乏竞争—时评标委员会应【认定:招标失败招标人重】新,组织招?标     !具,体评审内容如下【    【 ,1、清?标     !审核投标报价中的】不可竞争《费(安全防》护、文明施工—措施:费、规费、税金)】可竞争费和招标文】件中:明确约定的材料价】格及暂定价等—费用:是否按新余市房屋】建筑和市政》基,础设施工程招—标投标监督》管理:办,法第:三十:六条、三十》七条的规《定计取?不按规定《计取视为低于成本】报价竞争《其投标应作》废标处理《    【 投标报《价中不可竞争费【的计:取均按照投标报价】的基数和计价规【定,的计费程序》及费率计《取,    【 2、?评审材料《价格的评审 —     【。。。评标委员会》按,招标文?件明确约定》的评审材料》对价格进行评—审与比较价格评审与!。比较按江《西省房屋《。。建筑和市政基础【设施工程施工招投】标评标?办法第八《条规定进行》当投标人《投标报价中约定的评!审材料价格超出允许!范围特别低的评标委!员会可以询标要求】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详!细,说,。明并当时《、当场提供相关证明!材料(包括供货【合同、投标人承诺】函仅提供承诺—函的:不予认可《)询标后不能合理】说明理由或不能提】供相关?证,明,材料或拒绝澄清、】说,明和补?正的评标委员会【认定该?投标人以低于成【本报价竞《争其投?标作废标《处理    ! 3、报价合理性评!。审,与比较? ,。。     【设有:标,底或招?标控制价的》评,标委员会评审时应当!将投标?报价与其进》行评审和比较也【可以将投标报价【相互评审与》比较    ! 4、评标委员会发!。现投:标人的?投标报价明》显低于其他投标报】价或者招标控—制价:(标底)《的其:投标报价可能—低于其个别成本【其澄清、补正—不能合理说》明理由或者评标委员!会发现投标人的【投标报价中的可【竞争费?用,为零或负《报价评标委员会【认,。定其低于成本报价竞!争    】 5、?投标报价合理性评估! ?    《 (1)评标委【员会经评估认定其让!利理由成立;—    【 (2)《评标委员会经评估认!定其报价合理性不成!立投标人的投标【报价让利可能低【于其个别成本其【澄清、?补正不?能合理说明理由评】标委:。员会裁定《其低于个别成—本作废标处理; 】    —。 (3)投标—人的投标报价低于】招标控?制价0.85—M,值,低价竞争时是否有】诚信保证书和低价施!工控制?质量、工期》、,安全的方法和措施】未制定?方法和措施或制定】的方法和措施—不可:。行的视同低于个别成!本,作废标处理》     6!、按工程量清单进行!。商务报价的当—工程量清单与施【工,图纸不一致时以工程!量清单为准违反建】。设工程工《程量:清单计价《规范:(G:B50500-【2008)中强制性!条文的作废标—处理投标总价与分部!分项工程费、—措施:项,。目费、其《他,项目费和规》费、税金《的合计金额不一致的!。(计算机计》价运算合理误差【除外)评《标委员会可认—定投标报价无效【 ,。    — 7、投标报价被】认定为低于其个【别成本评标委员会应!。证实:其投标报价被认定为!低于其个别成本报】价理由理由应有充】分的说?服力和依据询标【的评标委员》。。会应当记录询标【情况被认定为—。废标的?评标委员会应列出】被认定?为废标的依据 四!、定 《标 第二十条 】。 评:审,工作完成评标委员】会应:根据:。招标文件要》求推荐中标人或【中,标排:。序,人并向招标人提交】。书面评标报》告招标人同时报送招!投标:监,管机构备案》 【 第二十一条 】评标报告应记录重】大和细微偏差及重】要内容并由评标委员!会全体成员签名有】不,同意见?的评:委可以书面阐述其】不同意见和理由【连,同,评标报告一并提交招!标人评标委员会【成员拒绝在评—标报告上签名且不】陈述其?不同意见和理—由的视为同意—评标结论评标委员】会应当在评标报告】中作出说明并记录在!案主任委《员、技术经济专家】评委对商务标有关造!价问题的评》审另行签名负责 】。 【第二十二条 招】标,人根据评标委员会】的评标结果宣布中标!。人,或中标?候选:(排序)人评标工】作结束 《。 — 第二?十三条 开标、】评标工?作,结束招标人根据评】标报:。告或推荐《中标排序人转—入定标阶段》并公示2个》工作日期满》后向招标监督机【构提交定标报告书向!中标人发出中标通】知书 《。。五、监?督管理? 第?二十四条 》 为严厉打击围标、!串标行为有下—列情:况之:一者其投标文件按废!标处理对投》标人:记不良行为记—录一次并《网上:公示六个月》 ,   》 , ,1、不同投标人【。的投标?文件内容存在非【正常一致的;—。 :    》 2:、不:。同投标?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!处一:致的;  】 ,  3、不同投【标人的?投标报价、工程【量清单综合单价及】组成非正常一—致或呈规律性变化】的; —   ? 4、不同》投,。。标人的?。投标文件由》同一单位《或同一人员编制【的;: :。     5、不!同投标人的投—标文件载明的项【目管理单《位主要管理成员【(,。。建造师和“五大员】”):出现:同一人?的; — ,   6、不同投】标人的投标文件相】互混装的; 【 :    《7、不同投标人的投!标保证金《。出自:同一单位《或同一银行帐号的 ! , : : 第二十五—条 加强对—投标人资格》审查力度资格—审查材料包括 !     1、投】标,。资格送审表;— ? ,    2》、企业资质证书【、营业执照、—企业法人《证书:和企业安全生产许】可证; —    《 ,3、:投标人近几年—完成类似工程和【业绩以及获》奖证书; 】   ? 4、上年度—企业财务状况及完税!证明; 《 :    《 5、拟派》注册建造师(项目】经理)、“五大员】”(施?工员:、质检员、安—全员、材料》员、造价《员)的资格证书、】。岗位证书和上年【度不:少于6?。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!;,     】6、拟用于》本招标工程的主要施!工设备目录》; ?     7【。。。、招标人要求提供】。的其他资料 】     》用于:资,格审查的各类—证书、?证件均应为原件招】标人核验原件—后留投标人盖—章的复印件存档 ! : : 第二十六—条 : 招:标人应当确定—排,序第一的《中标候选《人为该?招标项目《的中标人第一中标】候选:人以资金、技术、】工期等?非正当理由》放弃中标的住—建,部门应没收其投【标保证金并记入不】良行为档案网上【公示情?节严重?的列为不诚》信企业限制其在【我市参加建筑活动】的资格 —     排序第】一,的投标人放弃中标】后招标人应》确定排序《第二的?为,中标人以此》类推: : : , , 第二十七条 】 各县(区》)住建部门》对在本县《(区)管辖的—。房屋建?筑和市政《基础设施工程的【评,标活动可参照—本实施细则执行【 】第二十八条 【本,实施细则自2010!年9月1日起试行 !。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