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
? 赣?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!和提取管《理办法
】赣,州市人民政府关【于印发赣州市—住房公积金缴存【和,提取:管,理办法?的,通知
?
赣市》府,发〔2011—〕17号
各县】(市、区)人民政】府赣州?开发:区管委会市》政府各部门市属、】驻市各单《位
《 赣—州市: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!取管理办法已—经市政府《第,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!议通过现《予印发请认》真,贯彻执行
二○】一一年四月二十日
!
第—一章 总 !则
第一条 】为加强我《。市住房公积》。金管: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!有者合法权益—促进城镇住》房建设?提高城镇居民居【住水平根《据国务院住房—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!设部、财政部、人】民,银行关于住房公积】金,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!指导意见《等有关规定》结合本市《实际制定本办法【。
【 ,第,二条 本办法所称!住房公积金》缴,存(以下简称缴【存):。是指负有缴存住房】公积金义务的单位为!其职工办理住房公】积金:缴存登记、设立账户!、核定比例、汇缴】等一:系列行为《。的总称
— 》本办法所称住房公】。积金提取《(以下简称提取)是!指符合住房》公积金提《取条件?的职工按照规定【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!账户:内存储余《额的行?为
【 第三条 本办!法适用于赣州市行】政区域内住房公积】。。金,的缴存?和提取
—
》第四条? 赣州市住房公】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!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!、提取管理和监督并!授权其所属分支机】构办:事处(以下简—称办事处)办理住房!公积金缴《存、提取业务有【权,督促:单位按时、足—额缴存住房公—积金:并依法?。检查单位缴存住房】。公积:金情况被检查单位】应当如?实提供单位》职,工工:资,发放情况和住房公积!金,缴存情?况
第二章 】住房公?积金缴存
第五】条 : 本市行政区—域内的国家机—。关、事业单位—、国有企业》、城镇集《体企业、《外商:投资:企业、城镇私营企业!及其他城镇企—业、民办非》企业单位、社—会,团体:应为其职工办理住】房公积金账户—。设立手续并》按时足额缴存—住房:公积金职工》个人也应《同时缴存《住房公积金城镇单】位聘用进城务—工人员单位和职【工可缴?存住房公积》金;城镇个》体工商户、》自由职业《人员: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!。。金
:
【职工个人缴》存的住?房公积金和》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!缴存的住房公—积金属?职工个人所有
!
》第六条 》单位应当到所在地办!事处办理住房公【积金:缴存登记并提—供以下资料
】 (一【)单:。。位,住房公积金》核定汇缴登记表、】组织机构代码证副】本原件及复印件【;,
【 (二)国家—机关、?事,业单:位、社会团体或【。民,办非企业单位—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!件的原件《及,。复印件?;企业需提供营业执!。照副本原《件及:。复印件;
【 》(三:)在职职工工资表】及发放名册
【 办【。事处对单位提交前款!规定的资料审核后应!予登记开设单位和】职工个人住房—公积金账户并为缴】存住房公积金—的职工发放有—效的缴存《凭证:每位职工只能设立一!。个住房公积金账【户
? 办事】处应当建立职工住】房公积金明》细账记载职工—个人住房公积金【的缴存?等情况
》 ,
第—七,条,。 新设立的—单位应当自设立【之日起30日内到办!事处办理住》房公积金缴》存登记
【 单位—合并、分《立、:撤销、解散或者【。被依法?。。宣告破产的应当自】发生上述情》况之日起30—。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!。算组到办事处—办理变更登记或者】注销:登记
! 第八条 单位录!用职工的应当—自,录用之?日,起30日内到办事】处办:理缴存登记并提供】以下资料
【 》(一:)个人月应发工资】表和住房公积—金明细账户设立登】记表;
【 , ?(二)?。。职工身份证复印【件,;
— (三)—职工住房公》积金核定汇(补)缴!明细登记表》
— ,。 单位?与职工终止劳动【关系的单位》。应当自劳动关—系终止之日起30】日内到办事处—办理:变更登?记
?
》 第:九条 职工—和单位住《房公积金的缴存比】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!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!资总额的5%;【有条件?或经济效益较好的】单位可以适当—提高缴?存比例原则上不【得,高,于12%
【 职工住房!公积金的缴》存基数每年核定一】次,
?
第—十条 职工—个人缴存的住—房,公积金由单》位每月?从职工个人的—工资:中代扣代缴
】 》住,。房公积金采取单【位按月汇缴》的方式缴存》单位应于每》月,工资发放之日起5】日内将单位》。缴存的和为职工代】扣的:住房公?积金汇?。缴到住房公积金存款!专户内由《办事处计入职工住】房公积金账户
】 住房】。公积金自《存,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!户之日起按照国家】规定的利率》。计息
?
:
第—十一:条 单《位应当按时》、足:额缴存住房》公积金?。不得逾期缴》存或少缴
— : 单位缴存】住房公积金确有【困难:。的经本单位》职工代?表大会?或者:工,会讨论通过》并经市住房公积金】管理中心审核报【市住房公《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!后可以降《低缴存比例或—者缓缴待单位经济】效益好转后再提【高缴存比例或者【补缴缓缴部分
!
《 第十二条 【单位发生合》并、分立、解散、撤!销、破产或者改制】情形的应《当为职工补缴以【。前欠缴(包括未缴】和少缴)的住—房公积金单位合并、!分立和改制时无力】补缴:住房公积金》。的应当?明,确,住房公积《金缴存责《任主:体才能办理合并【、分:立和改制等有—关事项
【
第》十三条 各级人民!政府应当将本—级财政供给单位【的住房公积金列入】同级财政预》算按:时、足额拨付给【单位;实行国—库集中支付的按【时,、足:额拨付?给办:事,处住房公积金—存款专?户内
《
《 第十四条—。 单位《为职工缴存的住房】公积金按以下规定列!支,
》 (一)机【关在预?算中:列支;
【 (二)【事业单位由》财政部门核定收支】后在:预算或?者费用中《列,支;:
(!三,)企业在成本—。中列支
第—三章 住房公积】金提取
第十五】。条 职工有下列】情形之一的可以申】请提取?住房公积金账户【内的全部余额同时】应注销?职工住房公积金【。账户
【。。 (一)—离休、退休的—;
? (二】)职工死亡或被宣告!死亡的;
》
(】。三)出境定》居的;
《
, (四)!与单位终止劳—动关系的;》。
《 ?。 (五)工作调离本!市行政区域的;
】。。。
— 第十六条 职工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!以申请提取》住房公积金账户内】的部分?余额(职工个人【公积金账户内的存】储余额至《少保:留10?0元)
《
— (一)在》本市:行政区域内购买【、建造、翻》建、大修自住住【房的;
】 ?(二)偿还住—房贷款本息的;【
(!三)职工丧失—劳,动能力或遇到其他】突发事件造成家庭】生活严重《困难的
! 依照本条第一】款第:。(一)项规定—提取住房公》积金的夫妻双—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!国家有关规定比例购!买、建造、翻建或者!。大修住房的费—用
】 依照本条第—一款第(二)—项规定提取住—房公积?金,的夫妻双《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!。规定:额度及?。住房:贷款余额(已全【部还清贷《款的, 不得超过最!后一次还款额)
!
?
?。第十七条 》 职工?在职期间死亡或者】被宣告死亡的—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!可以:申请提取职工住【。房公积金账户内的】存储余?额
】 第十八条 — 职工(含配偶【),提取了住《。。房公:积金账?。户内部?分存储余额的1年内!不得申?请住房公积金贷【款(第十《六条:第一款第〈三〉项】规定提取的除外);!职,工(含配偶)因【。购买、建造自—住住房等原因—提取了住房公积金账!户,内部分存储》余额的5年内不【得再次申请提取(还!贷、销户提取—。的除外)《
?。
第十【九条 《已办理住房公积【金贷款?。的职:工在未?还清公积金贷款本】息前不得提取—住房公积金(偿还住!房公:积金贷款提取的【除外)
》
第二十!。条 : 职工提取本人【住房公积《金账户内的存储【余额时应提供相应的!证,明资:料
:
(一!)基本资料
【 1.缴!存人身份证;
! : , 2.缴》存人缴?存证(卡);—
3!.缴存人在办事处委!托银行的存折—(卡)?
【 (二)专项资料】
【 1.离、退休【的提供离、退休【正式批文或证书;】
? 2—.出境?定居:的提供公安》部门出具的》相关证明;
【 3【.工作调离本市行政!区域的提供》工作调动通知—书;
《 4.】与单位终止》劳动:关系的提供职工【与单位终止》劳,动关:系,的证明;
【 , 5.—职工死亡的提—供火化证或医疗【机构出具的死—亡通知?书、合法继承人【(受遗赠《人)的身份关系证明!;
【。 :6.:被宣告死亡的提供】法院宣告死》亡的法律文》书、合法继》承人(?受遗赠?人)的身份》关系证?明;
— 7.购【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!修自住住房》。的,。
(!1)购?买商品房的提—供经房地《产管理部门登—记,备案:的购房合同和国家有!关政策规定比—例的首付款》的税务票据、契税完!税票:证以购房合同备案时!间为:准1年以内有效;
!
(】2)拆迁户》购,买拆迁安置房—的提供提取人—与合法的拆迁—单,。位签订的拆迁补【偿协议(合同)、】补交款票据》以补交?差额款时间》为准2年以内有效】;
— , (3)购—买,二手房的提供—已过户的《房屋所有权》证,、契税完税票—证以缴纳契税—。时间为准1年—以内有效;》
(!。4)建造《住,房的提供建》。设用地规划许—可证、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证、《土地使用《权证以建《设工程规《划许可证《或建设用地规划【许可证?签发时间为准2年】以内有效;》。
】(5)翻建、—大,。修住房?的提:。供翻:建、大修的房屋【产权所有《证、建设规划—部门的翻建批文或】房地产管理》部门出具的》。。房屋:。安全:鉴定书以建设规【划部门批准翻建的时!间或: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!的房屋安全鉴定的时!间为:准1年以内有效【
: 8【.偿:还住房贷款本息【的
:
: , (1—)提:前一次性还清住房贷!款本息的《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!门登记备案的购【房,。合同书?、所购?住,房的:房屋产权证》(或契税完税票证】)、个人住房借款】合同书、《银行出?具的同意提》前还款?的证明及贷款—余额凭证(或提【。前还清贷款的—银行凭证)、还【贷,扣款账号已还清【住房贷款本》。息的以?结清的时间为准3个!。月以:内有效
《
【(2)一年一次提】取公:。积金偿还住房—贷款本?息的(?。仅限于住房公—积金贷款的职—工)第一年提取须提!供所购住房的房【屋产权证(或—契税完税票证—)、与银行签订的】借款合?同书:、银行出具的上一还!款,年度(12个月)】的每期已还》款明细?单、还贷扣》款账号;第二—年以:后提:取,须,提,供银行出具的上【一还款?年度:(12个月)的每期!已还款明细单
】 职工】。一年仅可提》取一次且《还款满一年以上【无,。拖欠记录的每—。年在签订《的住房借款合同【。对应月份的》次,月申请办理3—个月以内有效以【。。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得!累计提?取
】 9.丧《失劳动?能力或遇到其—他突发事件造成家】庭生活?严重:困,难的
! (1)属于自然灾!害的:提供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相关部门】出具的受灾情况【证明;
】 (2)属于】重大疾病的提供【县级以上医疗机构】出具:的疾病证明;
! (3)】属丧失劳动能力的提!供县:级,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!保障:部门出具的劳动【。能力鉴定证》明
《 1—0.他?人代理?提取的
》。 ? (1)—由配偶代理提取的提!供双方身份证—、结婚?证;
! (2)由其他人】代理提取的提供【双,方,。身,份证、经公证机关】公证:的委托代理书或【经单位认证的委托代!理,书;
】 (3)职工死亡!由继承人《提取的提供职工所】在单:位,出具的提取人与【该职工的关》系证明或法院—相关:的裁决书及》继承人在《办事:处委托银行的存折(!卡)
?
: 依—照本条第《一,款第二项第7、8】种情:形之规定配偶需同】。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!金账:。户内存储余额的另需!提供结婚证、户口】。簿和身份证
第】四章 提取程序【
第二十一条 】办事处应《当自受理《申请之日《起3个工《。作日:内,作出准予提》取,。或不准予提取—的决定准予提取【的通知?申请:人到办事处办理支】付,手续并由办事—处将职工提取的住房!公,积金转入职工在办】事处委托银》行,的存折(卡)或还贷!扣款账户内不准予提!取的应当通知申请人!并说明理由》
第五章》 , ,罚 则
】第二十二条》 单位不办理【住房公积《金缴存登记或者【。不为本单位职工办】理住房公积》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!市,住房公积《金管理?中心依照国务—院住房公积金—管,理条:例第:三十七条之规—。定责:令限期办理;逾期】不办:。理的处以1万元【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!款
:
:
》第二十三条》 单位逾》期不缴或者》少缴住房公积金【。的由市?住房公?积金管理《中心依照国务院住】房公:积金管理条》例,。第三十八条之—规定责令限期缴【存;逾期仍不缴【存的可以申请人【民法院强《制执行
】
第二》十四条 当事【人对行政处罚决【定不服的可以—依法申请行政复议】或提起行《政诉讼
】
?第二十五条 — 办事处超》。出授权范围》从事业务《活动的由市住房公】积金: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!正;造成《损失的对其主—要负责人和直接【责任:人员依?法给予?行政处分并追究【经济责?任;构成犯罪的依法!。追究刑事责任
】 , ,
《第二十?。六条 《市住房?公积金管理中心【及其工作人员有【滥用职权、玩忽职】守、徇私舞弊行为】构成犯罪的依—法追:究,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!犯罪的对其主—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!人员依法予以行政】处分;造成住房【。公积金?损失的依法承担【赔偿责任
第【六章: , 附 则
!第二:十七条 》赣州:。市住房?公积金管理委—员会授权赣州市住】房公积金管》理中心依据有关【规定:及,本,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!细,则,。并依据国务》院,及有关部委》。出台的新《。政策及?时调整提取规—定
【 第二《十八:条 本办法由赣!州市住房公》积金管理《委员会授《权,赣州:。市住:房公积金管理中心】负责解释
》
第二【十九条 《 ,本办法自公布之日】起施行原赣州—市职工个《人住房公积金提【取管理办法》同时废止
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