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赣州市住房公积!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!法 :
,
赣州市—人,民政:府关:于印发赣《州市住房公》积金缴存和》提取管理办法的通】知
赣—市,府发〔?2011《〕,17号
各—县(市、区》)人民政府赣州开发!区管委会市政府各】部,门市属、《驻市:各,单位
— , 赣州》。市住房?公积金?缴存和提取管理办】法已经市政府—第六十一次常务会】议审议?。通过现予印发请【认真贯彻执行
】二○一一年四月二十!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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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! 则
》。。
第一?条 为加强我【市住:。房公积金管》理维护?住,房公:积金:所有者合法》权益促进城镇住【房建设提《。。。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!根据国务院住—房公:积,金管:理条例及建设—部、:财政部、人民银行】关于住房公积金管】理若:干具体问题的指【导意:见等有关规定—结,合本市实际制—定本办法
】
第》二条 《本,办法所称住房公【积金缴存(以下简】称缴存)是指负有】缴存住房公》积金义务《。的,单位为其职工—办理住?房公:积金缴存登》记、设立账》户、核定比例—、汇缴等一系列行】为的总称
! ?本办法所称住—房公积金提取(【以下简?称提取)是指符【合住房公《积,金提取条件的职工】按照规定《提取本人住房公【积金账户内存储余】额,的行为
《。
— 第三条 —本办:。法适用于赣州市行政!区域:内,。住,房公积金的缴存【和,。。提取
】 第四条》 :赣州市住房公积【金,管理中?心负责全市住房【公积金的缴存、提】。取,管,理和监督并授—权其所属分支机【构办事处(》。以下简称《办事处)办理住【房公积金缴存—、提取业务有权督促!单位按时、足额【缴存住房公积—金并依法检查单【位缴存住房公—积金情?况被检查《单位应当如实提【供单位职工》工资发放情况和【住房公?积金缴存《情况
第二章 !住房:公积金缴存
【第五条? :本市行?政,区域内的国家机关、!事业单位、国有【企业、城镇集体【企业、外商投资【企,业、城镇私》营企业及其》。他城镇企《业、:民办非企业单—位,、社会团体》应为其?职,工办:理住房?公积金?。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!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!职工:个人也应《同时缴存住房公【。积金城镇《单位聘用进》城,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!可缴存住房公积金】;城镇?个体工?商户、自由职业【人员可?申请缴存住房公积】金
!职,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!积金和职《工,。所在:。单位为职《工缴存的住房公积】金属职工个人—所有
【。
第六条 】。单位应当《。到,所在地?办,事处办理住房—公积:金缴存登记并提供以!下资料
【 (一)【单位住房公积金核定!汇缴登?记,表、组织机》构代码证副本原件】及复印?件;
?
: 》(二:。)国家?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社!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!单位出具单位设立】批准文件的原件【及复:印件;企业需提供营!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!印件;?
【 (三)在》职职工?工资表及发放名册
!
《 : ,办事处?对,单,位提交前款规—定,的资:料审核后应予登【记开:设单位和职工—个,人住房公积》金账户并为》缴存住房《公积:金的职工《发放有效的》缴存凭证每》位职工只能设立一个!。住,房公:积金账户《
《 《办事处?。应当建?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!细账记载《。职,。工个人住房公—积金:。的,缴存等情《况
》
第七条 】。 ,新设立的单位应【当自:设立之日起3—0日内到办事处【办理住?房公积金《缴,存登:。记
【 单位合并、分立!、撤销?、,解散或者被依法宣】告破产的应当自发生!上述情况之日起【30日内由原单【位或:者,清算组到办事处办理!变更登记或者注【销登记
【
第》八条 单位录用职!工的应当《自录用之日起30日!内到:办事:处办理?缴,。。。存登记并提供以下资!料
》 : (一)个人【月应发工资表—。和住房公积金—明,细账户设立登—记表;
《
? : (二)职—工身份证《复印件;《
,
《 (三)—职工住?房公积金核定汇【(,补)缴明《细登记表
! 单位与—职工终止劳动关【系的单?位应当?自劳: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!0日内到办事处办理!变更登记
!
第九条 【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!积金的?缴存:比例:均不得低于职—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!。均工:资总额的5》%;有条件或经【济,效益较?好的:单位可以适当提【高缴存比例原则【上不得高于》12%
【 , 职工住房公积!金的缴存《基数每年核定—一次
?
第】十条 职》工个人缴存的—住房公积金由—。单位每?月从职工个人—的工资中《代扣:代缴
【 住《房公积金采》取单:位按月?汇,缴的:方式缴存《单位应于《每月工资发放—之,日起:5日内?将单:位缴存的和》为职工?。代扣的住房》公积金汇缴到住【房公积金《存款专户内由办事】。处计入职工》。住房公积金》账户
《 住【房公积金自》。存入职工住房公积】金账户之日起—按照国家规》定,的利率计息》
?
第十一】条 单位应—当按时、《足额缴存《住房公积《金不得逾期》缴存或少缴
—
《 单位缴存【住房公积金》确,有困难的经》本单:。位职:。工代表大会或者【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!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!审核报市《住房公积金管理【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!低缴存比例》或者缓缴待单位【经济效益好转后再】提高缴?存比例或者补—缴缓缴?部分
—。
第十—二,条 单位发生合】并、分立、解散、】撤销、破产或者【改制情形的应—当为职工补》缴,以前欠?缴(包括未缴和少缴!),的住房公积》金单位合并、分【立和改制时》无力补缴《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!确住房公积》金缴存责任》主体才能办理合并】、分立和改制等【有关事项
】
第》十,。三条 各级—人民政府应当将本】级,财政供给单位的【住房公积金》。列入同级财政预算】按时:、足额拨付给单【位;实行国库集【中支付的按时、足额!。拨付给办事处住【房公积?金存款?专户内
》
《 第十四条— 单位为》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!金按:以,下规:。定列:支
】 (一)机关在预】。算中列支;》
(!二,。)事业单位由财政部!门核定收支后在【预,算或者费用中列支】;
》 (三)企】业在成本中》列支
?。
第三章 住房】公积金提取
第】十五条 职工有下!列情形之一的—可以申请《提取:住,房公:积金:账户:内的:。全,部余额同时应注【销职工住房》公积金账户
—
, 《 (一)离—休,、退休的;
】 (二【)职工死亡或被宣】告死亡的;
—
(】。三)出境定居的;
!
, 《。 (四)与—。单位:终止劳动关系的;
!
《 : (:五)工?作调离本市行政【区域的;
—
—第十六条 职工有】下列情?形之一的可以—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!。账户内的部分余【。额(职工个人—公,积金账?户内的存《储余额至少保留1】0,0元:),
(!一)在?本市行政区域内【购买、建《造、:。翻建、大修自住【住,房的;
— , (二)【偿还:住房贷?款本:息的;
《
【(三)职工丧失【。劳动能力或》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!成家庭生《活严:重困难的
— 依照】本条第?一款第(一)项规定!提取住房公》积金的?夫妻双方提取—总,额不:得,超过国家有关—规定比?例购买?、建造、翻建或者】大修住房的费—用
? ? 依照本—条,第,。一款第(二)项规】定提:取住房公《积金的夫妻双—方提取?总额不得超过规【定额度及住房—贷款余额(已全【部还清贷款的, 】不得超过最》后一次?还款额)
—
第【十七条 职工【在职期间死亡或者】。被宣告?死亡的其继》承人或?受遗赠人可》以申请提《取职工住房公积金】账户内的存储—余额
》
第十八条! 职工(含配偶)!提取了住房》。公积金?账户内部分存—储余额的1年内不得!申请住房公积金【贷款:(,第十六条第一款第】〈三〉项规定—提取的除外);职】工(:含,配偶)因购》。买、建造《自住住?房等原因提》取了住?房公积金账户—内部分存储》余,额的5年内不得再】次申:。。请提取(还贷、【销户提取的除—外)
》
第十九条! 已办理住—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!在未还清公积—金贷款本《息,前不得提取》住房公?积金:(偿还住房公—积金贷款提》取的除?外)
》
第二十条! :职工:提,取本人?住房公积金账户内】的存储余《额时应提供相应的证!明资料
《。
: ? (?一)基本《资料:。
》 1.缴存人】身份证;
! 2.缴—存人缴存证(—卡);
】。 3.缴存人】在办事处委》托银行的存折(【卡)
《 》 ,(,二)专项资料
! 1.【离、:。退休:的提供离、退—休正式批文或证书;!
2!.出境定居的提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相!关,证明;
》 《 3.工》作调离本市行—政区域?。的提供工作调动【通知:书;:
— 4.与单位【终止劳动关系—的提供职工与单【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!。明,;
? 》 5.职工》死亡的?提供火化证或医疗机!构出具的死亡通知】书、合?法,继承人(《。受遗:赠人:)的身份关系—证,明;
— , 6.被宣告死!亡的提供法》。院宣告死《亡的法律文》书、:合,法继承人(受—遗赠人)的身—份关:系证明;
】 7》.,购,买、建造、》翻,建,、大修自《住住房的
》
? , (1》)购:买商品房的提供【经,房地产?管,理部:门登记备案的购房】合同和国家》有关政策规定—比,例的首付款的税务票!据、契税完税—票证以购房合—同备:案时间为准1年以】内有效;
— —(,2)拆?迁户购买拆迁安置房!的提供提取人与【合法的拆迁单—。位签订的拆迁补【。偿协议?(合同)、》补,。交,款票据以补》交差:额款时间为准2年以!内有效;《
: ? : ,。(3)购买二手房的!提供已过户的房屋】所,有权证、契税—完税票证以缴纳【契税时间为》准1年以《内有效;
》
? : (4)》建造住房的提供【建设用地《规划许可证、建设工!程规:划许可证、土地使】用权证以建设—工程规划许可—证或建?设用地?规划许可证签发时】间为准2年以内【有效;
— 《 (5)《翻建、大修》住房的提供翻建【、大修的房屋产【权,所有证、建设规划部!门的翻建《批文或?房地产管理》。部门出具《。的房屋安全》。鉴定:书以:建设规划部门—批准翻建的时间或】房地:产管理部门出具的】房屋安全鉴》定的时间《为,准1:年以内有效
【 》 8.偿还住—房贷款本息的—
(!1)提前一次性还】清住:房贷:款本:息的提供经房—地,产,管理部门登记备案】的购房合同书、【所购住?房的房?屋产权证(或契税】完,税票:证)、?个人住房借》款,合同:书、银行出》具的同?意,提前还款的证—。明及贷款《余额凭证(或提前】还清贷款的银行凭证!。)、还贷《扣款账号《已还清住房贷款本息!的以结清的时—间为准?3个月以内有效【
《 (2—)一年一次提取公】积金:偿还住房贷款本息】的(仅限于住房公积!金贷款的职工)第】一,年提取须《提供所购住房的房】屋产权证《(或契税完税票证】。)、与?银,行签订的借款合【同书、银行出具【的上一还款年—度(1?。2个:月)的每期已还款】明,细单:、还贷扣款账号【;第二年《以后提取须提供【银,行出具的上一—还款年度《(12个月)的【每期已还款明细【。。单
【 职工一》年仅可提取》一次:且还款?满一年?以上无拖欠记录【的每:年在签订的住—房借款合同对应【月份的次月》申请办理3个—月以内有效以前【年度未提取的—不得累计提取
】 9【.丧失劳动能—力或遇?到其:他突:发事件造成》家庭生活严》重困难的
》
》 (1《)属于自《然,灾害的提供县—级以上人《。民,政府相关部门出【具的受灾情况证【明;
! (2)属》于重大疾病的—提供:县级以上《医疗:。机构出?。具,的疾病?证明;
— , (3—),属丧失?劳动能力的提供县级!以上人力资源和【社会保障《部门出具《的劳动能力鉴定证】明
》 ,。 10.他人代!理提取的
【 (1)】由,。配偶代理提取的【提供双方身份—证、结婚证;—
】(2)由其他人代】理提取的提供双方】。身,份证、经《公,。证机:关公证的委托代理书!或经单位《认证的委《托,代理书;
! ?(3)职工死亡由】。继承人?提取的提供》职工:所在单位出具—的提:取人与该职工的关系!证明或法《院相关?的裁决书及继—承人在?办事处委托银—行的存折《(卡)
】 : 依:照本条第《一款第二项第—7、8种情形之规】定配:偶需同时提取本【。人,住房公积金》账户内存储》余额的另《需提:供结婚证、户口簿】。和身份证
第【四章 提取程序
】
第二十一条 办事!处应当自《。。受理申请之日起【3个:工作日?。内作出准予提—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!定准予?提取的通知申请【人到办事处》办,理支付手《续并由办事》处将职?工提取的住房公【积,金转入职工在办事处!委托银行《的,。。。存折:。(卡)或还贷—扣款:账户内不准予提取的!。应当通?知申请人并说—明理由
第五【章 ?罚 : 则《
第二十二条【 单位不》。。办理住房公积—金,缴存登?记或者不《为本单?位职工办理》住房公?积,金账户设立手续的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】理,中心依照国务院住】房公积金管理条【例第三?十七条之规定责令】限期办?理;逾期不办理的处!。以1万元《以上:5万元以下的罚【款
】 第二十三条— 单位逾期不缴】。。或者少缴住房公【积金的由市住房公】积金:管,理中心依照国—务,院,住房公积金管理条】例第三十八条之规】定责令限期缴存;逾!期仍不缴存的—可以申请人民—法院强制执行
【
— 第二十四条— 当事人》对行政?处,罚决定不服的可以】依法申请《行政复议或提起行】政诉讼
《
《
第二十五条】 办事《处超出授权范—。围从事业务活动【的由市?住房公积金管理中】心责令限期》改正;造成》损失的?对其:主要负责人和直接】责任人员依》法给予行政处分并】追究经济责任—;,。构成犯罪的依法【追究刑事责任
!
》第二十六条 市住!房公积金管理中【心及其?工作人?员有滥用职权、玩】忽职守、徇》私,舞弊行为《构成犯罪《。的依法追究》刑事:责任;?尚不构?成犯罪?的对其主要负责【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!。法予以?行政处分《。;造成住《房,公积:金损失的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】。
第六章 — 附 则【
第二十七条 !赣州市住房公积金】管理委员会授权【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!理中心依据有关规】定及本办法》制,。定相应?的实:施细:则,并依据?。国务院及有》关部委出台的新政】。策及时调《整提:取规定
》
第二】十八:条 本办法由赣!州市住?房公积金《管理委员《会授权赣州》市住房公积》。金管理中心负责解】。释
》
第二十》九条 本办法【自公布之日》起,施行原赣州市职【工个人?住房公积《金提取管理办法同】时废:止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