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赣【州市住房《公,积金缴?存和提取管理办【法 赣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】印发赣州《市,住房公积金》缴存和提《取管:理办法的通知 【 赣市府发〔2!01:1〕:17号 各—县(市、区)人民】政府赣州开发区【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!。市属、驻市》各,单位 》     赣—州市住?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!管理办法已经市政】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!议审:。议通:过,现予印发请认真【贯彻执行 二○】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! : 第一章 总! , 则《 , 第一条 —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!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!。金所有?者合法权益促进城】镇住房?建设提高城镇居民】居住水?平根:据国务院住房公【。积金管理《。条例:及建设?部、财政部、—人民银行关于住【房公积金《管理若干具体问【。题的指导意》见等有关规定结合】本市实际《制,。定本办法 !。 : 第二条 本办法!所称住房公积金【缴存(以下简—称缴:存)是指负有缴【存住房?公积金义务》的,单位为其《职工办?理住房公积》金缴存登记、—设立账户、核定比例!、汇缴等一系—。列行为?的,总称 —    本办法【所称住房公积—金提取(以》下简称提取》),是指符合住房—公积金提取条件【的,职,工,按照规定《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!账户:内存储余额的行为】 : 》 第三?条 本办》。法适用于赣州市行】政区域内住房—公积金的缴存—和提取 【 : :第四条 《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!。管,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!公积金的缴存、提】取,。管理和监《督,并授权其《所属分支机构—办事处(《以下简称办》。事处)办《理住房公积金—缴存:、提取业《务有权督促单位【按时、足额》。缴存住房公积—金并依法《检查单?位缴:存住房公积》金情:况被检?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!。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情!况和住?房公积?金缴存情况 【第二章 住—房公积金缴存— 第五条 本市!行,政区:域内:的国家机关、事业】单位、国有企业、】城镇集体企业、【外商投资企业、【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!城镇企业、民办非企!。。业单位?。、社会团《体应:为其职工办》理住房公积金账【户设立?手续并?按时足额缴》存住房公积金职工】个人也应同时—缴存住?房公积金城镇单位聘!用进城务工人员【单位和职《工,可缴存住《房公:。积金;城镇个体【工商户?、自由职业人员可】申请缴存住房公【。积,金 《     职—工个: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!和职工所在单—位为职工《缴存的?住房公积《金属:职工个人所有 ! 第六条 ! 单位应当到—所在地办事处—办理住房公积金缴】存登记并提供—以下资?料 ?。 ,     》(一)单位住房公积!金核定?汇,缴登记表《、组织机构》代码证?副本原件及复—印件;  】  : (二)国家—机关、事业》单位、?社会团?体,。。或,民办非企《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!批准文?件的:原件及复印件;企】业需提供营业—执照副本原件及【复印件;《 《    (三)在】职职工?工资表及《发放名册《。    【 办事处对》单位提交前》款,。规定的资《料审核后应予登记】开设单?位和职?工个人住房公积【金账户并为》缴存:住房公积金的—职工发放《有效的缴存凭—证每:位职工只《能设立一个住房【公积金账户》 :     办事处!应,当建立职工住房【公积:金,明细账记载职工【个人住房《。。公积金的缴》存等:情况 《 第【七条 新设—立的单位应当自【设立之日起30【日内到办事处办理】。。住房公积金缴—存登:。记 》    单位—合并、分立、撤【销、解散或》。者被:依法宣告破产的【应当:自发生?上述情况之》日起30日内由原】单,位,或者清算组》到办事处办理变【更登:记或者注销登记 ! : 第八条 !单位录用职工的应】当自:录用之日起30日】内到办事处》办,理缴存登记》并提供以下资料 !     —(一)个人月应发工!资表和住《房公积金《明细账户设立登【记表;   !  (二)职工身份!证复印件; 】     (—三,)职工住房》公积金核定汇—(补)缴明细—登,记表:     】单,位与职工终止—劳动关系的》单位应当自劳—动关系终《止之:日起30日内到办事!处办理变更》。登记 】 第九条 — 职工和《单位住房公积金【的缴存比例均—。不得低于职工—。。本人上一年度—月平均工资总额的】5%;有条件或【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!可以适当提高缴存】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!12:% :     职工!住房公积金的—缴存基数每年核【定一次? 》 第十条 】职工个人缴》存的住房《公积金由单位每【月从职工个人的工】资中代扣代》缴    】 住房公《积金采取《单位按月汇缴的方式!缴存单位应于每月】工资发?放之日起5日内将】单位:缴存的和《。为职工代扣的住房公!。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!金存款专户》内由办事处计—入职工住房》公积金账《。户 :     【住房公积金》自存入?职工:住房公?积金账?户之日起按照国家】规定的利率计—息 : 第】十一条 单位应当!按时、?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!不得:。逾,期缴存或少》缴,     】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!确有困难的》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!会或者工会讨—论通过并经市住【房公: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!市住房公积》金管理委员会批【准后可以降低缴存】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!经济:。效益好?转后再提《高,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!缴部分 《 : , 第十—二条 单位发生合!并、分立、解—散、撤销、破—产或者改《制情形的应》当为职工补缴—。以前欠缴(包括未】缴和少缴)的住房公!积金单位《。合并、?分立和改制时—无,力补缴住房公—积金的应当明确【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!主体才能办理—。合并、分《立和改制等有关【。事项 】 :第十三条 》 各级人民政府应】。当将本级《财,。政供给单位的—住房公?。积金: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!时、足额拨付给单位!;实行?国库:集中:支付的按时》、足额拨付给办事】处住房公积金存【款专户内 】 ? 第十四条 单】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!公积金按《以,下规定列支 】   ?。  (一)机关在】预算:中列支; 【     (二)】事业单位由财政部】门核定收支后在【预算或?者费用中列支; 】    — (三)企业—在成本中列》支 第三章 【 住房公积金提取】 第十五条 【 职工有下列情【形之一?的可以?申,请提取住房公积【金账户内《的全部余额同—时应注销《职工住房公》积金账户 》。 :    《 (一)《离休、退休的—; 《     (二)】职工死亡或被—宣告死亡的; 【     (三!)出境定居的; 】。 ?   ? ,(,四)与单位终止劳动!关系的?; 》    (五)工作!调离本?市行政区域的; ! 第十六!条 职工有下—列,情形之一的》可,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!金,账户内的部分余额】(职工个《人公积?金账户内的存储【余额:至少保留100元】)  —  : (一)在本市行政!区域:内购:买、建造、翻建【、大修自住住房的;!     (!二)偿还住房贷款本!息的;   !  (三)职—工丧失劳动能力或遇!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!。家庭生活严》重困难的《 :     依照本!条第一款第》(,。一):项规定提取住房公】积金:。的夫: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!超过国家有》关规定比例购买、建!造、翻建或》者大修住《房的费?用,  》   依《照本条第一款第(】。二,)项:规,定提取?。。住房公积金的—夫妻双方《提取总额不》得,超过规定额度及住房!贷款余额(》已全部?还,清贷款的《,,。 不得超过最后一】次还款?额) ? — ,第十七条 职工在!职期间死亡或者【被宣告死《。亡的其?继承人或受》遗赠人?可以申请提取职工】住房公积《金账户内的存—储余额 — 《。 第十八条 — 职工(《含配偶)提取了住】。房,公积:金账户内部分存储】余额的1《年,。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!金贷款(第》十六条?第一款第〈三〉项规!定,提,取的除外);职【。工(含配《偶)因?。购买、?建造自?住住房等原因提取了!。住房公积金账—。。户内部分存储余【额的5年内不得【再次:申请提取(还贷、】销户提取的除外)】 , 第】十九条 已办【理住:房公积金贷款的【职工:在,未还清公积金贷款】本息前不得提—取住房公积金(偿】还住房公积金贷【款提取的《除外) 《。 — 第:二十条 职工【提取本人住房—公积金账户》内,的,。存储余?。额时应提供相应的】。证明资料《 ,     【(一)基本资料【 《    1.缴【。存人身份证; 【 : ,    《2.缴存人缴存证(!卡);   !  3.缴存人在】办事处?委托银行《的存折(《卡) 《     —(二)专项》资料 》     1—.离、退《休的提供离、退休】正式批文或证书; !。     【2.出境定居的【提供公安部门出【。具的相关《证明; 【   ? 3.工作调离【本市行政区域的【提供工作调动通知书!。;    】 4.?。与单位终《止劳动关系的提【供职工与单位终【止劳动关系》的证明; 【     5.职】工死亡的提供火【化证或医疗机—构出具的死亡通知】书、合法继承—人(受遗赠人—)的身份关系证明】; 《  :   6《.被宣告死亡的提】供法院宣告死亡【的法律文书、合法继!承人(受遗赠人)】的身份?关系证明; !   ? 7.购买、建造、!翻,建、大修自住—住房的 —     》(,1,)购买商《品房的?提供经房地》。产管理部门》登,记备案的购房合同】和国家有关政策规】定比例的首付款的税!。务,票据:、,契税完税票证以购】。房合同备《案时间为准1—年以内?。有效;?     】(2:),。。。。拆迁户购买拆迁【安置房的提供—提取人与合法的拆迁!。单位签?订的拆迁补》偿协议(《合同)?、补交?。款票据以补交差【额款时间为准2年】以,内有效; 》     (3!)购买二手房的【提供已过户的房屋】所有权证、契税【完,税票证以缴纳契税】时间为准《1年以内有效; !     —(4)建造住房的提!供建设?用地规划《许可证、建设工【程规划?许,可证:、土地使《。用权证以《。建,设工:。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!用地规划许可证【签发时间为准—2年以内有效—; 《     (5【)翻建、《大修住房的提供翻】建、大修《的房屋产权所有证、!建设规划部门的翻】建批文或房地产管】理部门出《具的房?屋安全?鉴定书以建设规划部!门批:准翻建的时间—或房地产管理部门】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!的时间为准1年以内!有效  【   8.偿还住】房贷款本息的 【 , : ,   (1》)提前一次性—还清住房《贷,款本息的《提供经房地产管【理部门登记备案【的购房合同书、所】购住房的房屋产权证!(或契税《完,税票证)、个人住房!借款:合同:。书、银行出具的同】意提前还款》的证明及贷款余额凭!证(或提《前还清贷款的银【行凭证)、还贷扣款!账,号,已,还清住房《贷款本?息的:。以结:清的时间为准3个】月以内有效 !    (》2):一年一次提》取公积金偿还住房】贷,。款本息的(仅限【于住房?公,积金贷款的职工【)第一年《提取须?提供所购《。住房的房屋产—权证(或契》税完税票证)—、与银行签订的借】款合同书、银行出】具的上?一还款年度(12】个月)的每期—已还款明《细单:、还贷扣《款账号;第》二年:以后提取须提供【银,行出具的《上一还款年度—(12个月)—。的每期已还》款明细单 —     —职工一年仅可—提取一次《且还款满一年以上】无拖欠记录的每年】在签订的住房借【款合同对应》月份的?。次月申请《办理3个月以内【有效以前年度—未,提取的不得累计【提取  【   9.》丧失:劳动能力《或遇到其他》。突发事件造成家庭】生活严重困难的 】 ?    《(1)属于自—然灾害的提供县级】。以上:人民政府相关—。部门出具的受灾情】况证明?;     !(2)属《。于重大疾病的提供县!级以: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!病证明;  !   (3)—属丧:失劳动?能力的提《供县级以上人力【资源和社会保—障部门出具的劳动】能,。力鉴定?证明    ! 10?.,他人代理提》取的 《     (1】)由配偶代理提取】的提供?。双,方身份证、结婚证;!    【 (2?)由其他人代理【提取的提供双方身份!证、经公证机—关公证的《委托代理书或—经单位认证的—委托代理书; 【     (】3)职?工死:亡由继承《人提取的提供职工】所在单位出具的提】取人与该《职工的?关系证明或法—院相关的裁决书【及继承人在办事处】委托银行的存折【。(卡)   !  依照本条第【一款第二项第—7、8种情形—之规定配偶需同时】提取本人住》房公积金账》户,内存储余额》的另:需提供结婚证、【户口簿和身份证 !第四章 提取程序】 第二十一条 】办事处应当自—受理申请《。之日:起,3个工作《日内:作出准予《提取或不准予—提,取的决定准予提【取的通知申请—人到办事处》办理支?付手续并《由办事处将职—工提:取的住?房公:积金转入职工在【办事处委《。托银:。行的存折(卡—。),或还贷扣款》账户:。内不准予《提取的应《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!理由 第五章 !罚 则 】第二十二条 单位!不办理住房》公积金缴存》登记或者不为—本单位?职工办理住房公【积金账户《。设立手续的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!中,。心依:照国务院住房公【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!。七条之规《定责令限期办理【;,逾期不办《理的处以1万—元,。以上5万元》。以下的?罚款 【 : 第二十三》条 单位逾—期不:缴或者少缴住—房公积金的》由市住房公》积金管理中》心,依照国务院住—房公积金管理—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!定责令限期缴存;逾!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!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! 【 ,第二十四《。条 当事人对行】政处罚决定不服【的可以?。。依法申请行政复【议或提起行政诉讼】 》 , 第二十五条【 办事《处超出授权范围从事!业务活动的由—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!心,责令限期改》正;造成损失的对】其主要负责人—和直接责《任人员依法》给予行政处分并【追究:经济责任;构成【犯罪的?依法追究刑事责【任 【 , 第二十六》条 市住房公【积金管理《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!。。滥用职权《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!弊行为构成犯罪的】依法追究《刑事责任;尚—不构成犯罪》的对其主要负责人】。和直接?责任人员依法予【以行政处分;—造成住房公积—。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!。偿责任 第六【章 ?附 则 】第二十七《。条 赣《。州市住房公》积金管理委员—会授权赣州市—住房: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!有关规定及本—。办法制定《相应的?实施细则并》依据国务院及有关部!委出台的新》政策及时调》整提取规定 ! ?。 第:二,十八条 》 本办法由》赣州市住《房公积金《。管理委员会授权【赣州市住房公积【金管理中心负责解】释, 第【二十九?条 本办》法自公布《。之日起施行》原赣州?市职工个《人住:房公积金提取管【理办法?同时废止 》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