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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赣州市住房公积】金缴:存和:提取管理办法 【 赣》州市人民《政府关于印发赣州】市住房公积》金缴:存和提取管理办法】的通知 赣】市府:发〔20《11〕17号 各!县,。(,市,、,区)人?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!委会市政府》各部门市《属、驻市《各单位 【 ,   赣州市住【房公积金缴》。。存和提取管理办法已!经市政府第六十【一次常?务,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!发请认真贯》彻执行 二○一】。一年:四月二?十,日, 第【。一章 ? 总 则 !第一条 为加【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!。理维护?。住,房公积金所有者合】法权益促《进城镇住房》建设:提高城镇居民居住】水平根据国务院住】。房公积?金管理条例及建【设部:、财政部《、人: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!。金管理若干具体问】题的:。指导意见等有—关规:。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!本办法 【 : 第二条 本】办法所称住房公【积金缴?存,(以下简称缴存【)是指?负有缴存住房公【积金义务《的单位为其职工【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!登记、设立账户【、核定比例、汇缴等!一系列行为的总称】  》   本办法所【称住房公积金—提取(以下简称提取!。)是指符合住房公】积金提取条》件的职工按照规定】提取本人住房—公积金账户》内,存储:。余额的行为》 第!三条 《。。本,。办法:适用于赣州市行【政区域内《住房公积《金的缴存和提—取 : 第四!条 赣州市住房公!积金管理中心负责】全市住房公积—金的:缴,存,。、提取管理和监【督并:授权其所属分支机构!办事:。。处(:以下简?称,办事:处):办理住房公积金缴】存、提取业务—有权督促单位按时】、足额缴存住房公】。积金并依法检查【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!情况被检查单—位应当如实提供单】位职工工资发—放情况和住房公积】金缴:存,情况 ? 第二章 住【房公积金缴存 】第五条 》。。本市:。行,。政区域内的国家【机关、事业单—位、国有《企业、城镇集体【企业、外商投资企业!、,城镇私营企业及其】他城镇企业、民办非!企业单位、》社,会团:体应为其职工办理】住房公积金账—户,设,立手续并按时足【额缴存住房公积金】职工个?人也应同时》缴存:住房公?积金城镇单位聘用进!。城务工人员单位【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!积金:;城:镇个体工商户—、自由?职,。业,人员可申请缴存【住房公积金》 , :     职—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!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!为职工缴存》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!个人所有 — :。 第六条 !单位应当《到,所在地办事处办【理住房公《积金:缴,存登记并提供以下资!料 》    (一)单】位住房公积金—核定汇缴登记表【、组织机构》代码证副本原—件及复印件; 】     —(二)国家机关、】事业:单位、社会团—体或民?办,。。。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!设立批准文件的原】件,及复印件;企业需提!供营业?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!件; ?     【(三)在职职—工工资表及发放名册!     】办事处对《单,位提交前《款,。规定的资料审核后应!。予登记开设单—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!积金账户并为缴存】住房公?积金的职工发—放有效的缴存凭证每!位,职工只?能设立一个住—房公积金账户 【。     办】事处应当建立职工】住房公积金明细账】记载职?。工个人住房公积【金的缴存等情—。况 : — 第七条 》 新设立《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!日,起30日内到—办事处办理住房【公积金?缴存登记 》  《 ,  单位合》并、分立《。、撤销?、,解,散或者被依法—宣,告,破产的应当自发【。生上述?情况之日起3—0日内由原单—位或者清算组到办】。事处办理变更登记或!者,。注销登记 — 》。 第八条 单【位录用职《工,的应当自《录用之日起30日】内到:。办事:处办理缴存登记并】提供以下资料 【 ,     —(一)个《人月应发《工资表和住房公【积金明细账》户,设立登记表; 】 ,    《 (二)职工身份】证复印件《;  — ,  (三)职工住】房公积?金核:定汇(补)》缴明细登记表 【 :    《 单位与职工终止】劳动关系的》单位应当自》劳动关系终止—之日起30日—内,到办事处办理变【更登记? 《 , 第九条 职!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!的缴:存比: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!人,上一年?度月平?均工资总《额的5%;有条件或!经,济效益较好》的,单,位可:以适当提高缴存比】。例原则上不》得高于12》%     !职工住房公》积金的缴《存基数每年核—定一次? ?。 第十条 ! 职工个人缴存的】住,房公积?金由单位《每月从职工》个人的工资中代【扣代:缴     !住房公积金》采取单?位按月汇缴的方式】缴存单位应于每月工!资,发放之日起5日内将!单,位缴存?的和:为职:工代:扣的住房《公积金汇《缴到住?房公积金存款专【户,内由:办事处计入职工住】房公积金《账户 》     》住房公?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!公积金账户之日起】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!计息: 》 , , 第十一条》 单位应当—按时、足额缴存【住房公积金不得逾】期缴:存或少缴 【    《 ,单位缴存住房—公积金?。确有困?难,的经本?。。单位职工代表—大会或者《工会讨论《通过并?经,市,住房公积金管理【中心:审核报市住房—公积金?管,理委员会《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!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!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!高缴存?。比,例或者补缴缓缴【部分 — 第》十二条 》单位:发生合并、》分立:、解散、撤销、破产!或者改制情形—的应当为《职工补缴《以前:欠缴(包《括未缴和少缴)的住!房公积金单位合并】、分立和改制时无】力补缴?住房公积金的应【。当明确住房公积金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!理合并?、分立和改制等有关!事项 》 , 第十三条】 各级人》。民,政府应当将本—级财政?供给单位的住—房公积?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!按时、足额》拨付给单《位;实行国》。库集:中支付的按时、足额!。拨付:给办事处住》房公:积金存款专户内 】 《 第十四条 !单位:为职工缴存》的,住房公积金按—以下:规定列?支 : ,   《  (一)机关【在预算中列支; !   《  (?二)事业单位由财政!部门:核定收支后在预【算或者费用中列支;!。    【 (三)企业在成】本中列支《 第三《章 住《房公:积金提?取 第《十,五条 职工有【下列情形之一的【可以申请提取住【房公积金账户—内的全部余额—同时应注销职—工住房公积金账户】 ?    《。 (一)离休、退休!的,; ? ,     (二【),职工死亡或被宣【告死亡的;》  》   (三)出境】定居的;  !   (四)与单】位终止劳《动关系的;》 , ,    》 (五)《工作调离本市行【政,区域的; 】 ? 第十六条 职【工,有下列情《形之一的《可以申请提取—。住房公?积金账户内的部【分余额(《职工个人公》积金账户内的存【储余额至少保留【。100元) !   ? (一)在本市【行政区域内购买【、建造?、翻建、大修—自住住房的; 【     【(二)偿还》住房:贷款本息的; !   ?  :(三)职《工丧失劳动》能,力或遇到《其他突发事件—造成家?庭,生活严重困难—的 《  :   依照本—条第一?款第(一《)项规定提取—住房:公积金的夫妻双方】提取总额《不得超?。过国家有关规—定比例购买》、建:造、翻建或者大【修住房的费用 【     【依照本条《第一款第《(,二)项规定提—取,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双!方提取总《。额不得超《过规定额度》及住房贷款余额【(已全部还》。清贷款的, 不得超!过最后?一次还款额)— ? 《 ,。第十七?条 职工在职期】。间死亡或《者被宣告死亡的其】继,承人或受遗赠人可】以申请提取职工住】房公积金账户—内的存储余额— : 第十】八条 ? 职工(含配偶【),提取了住房公积金】账户内部分存储余额!。的1:年内:不得:申请住?房公积金贷款(第十!。六条第一《款第:〈三〉?项规定?提取的除外)—。;,职工(含配偶)【因购买、建》造自住住房等原【因提取?了住房公积》金账户内《部分存储余额—的5年内不得再【次申请提取(还贷、!。销户提取的除—外) ? 【第十九?条 已办理住房公!积金:贷款的?职工在未还清公积】金贷款本息》前不得提取住—房公积?金,(偿还住房公积金】贷款提取的除外)】。 第!二十条 职工提取!。本人住房公》积金账户内的存储】余额时应提》供,相应的证明资—料 》    《(一:)基本资料 — ?    1》.缴存人《身份:证;: ?  :   2.》缴存人缴存证(卡)!;,    【 3.缴《。。存人在办《事,处委托银《行的存折(卡)【  》   (二)专【项资料  】  : 1.离、退—休的提供离》、退休正式批—文,或,证书; 》   《  2.出境定【居的:提供公安部门出具】的相关证明; 【    — 3.工作调离本市!行政:。区域的?提,供工作调动通知书】; 》  : , 4.与单位终【止,劳动关系的》提供职工与》单位终止劳动关【。。系,的证明; 【     5.职工!死亡的提《供火化证或医疗【机,构出具的死亡通知】书、合法继承人(】受遗赠人)的—。身,份关系证明; 【 , :    6.被宣告!死亡的提供法院宣】告死亡的法律—文书、?。合法:。。继承人(受遗—赠人)的身份—关,系证明; 》 ,     7.购!买、建?造,、翻建、大》修自住?住房的 《  《   (1》)购买商《品房的提供经房地产!管理部?门登记备案的购房】合同和国家有关政】策规定比《例,的首付款的税务【。票据、契税完—税票证以购房合同】。备案时间为准1年以!内有效; 【  :   (2)拆迁】户购:买拆迁安置房—的提供提取人与合】法的拆迁单位签订的!拆,迁,补偿:协议:(,合同)、补交款票据!以补交差额款时间为!准2年以内》有效; 》   《  (3)购买【二手:房的提供已过户【的房屋所有权—证、契税《完税票证以缴纳契税!时间为?准1年以内》有效:;   【  (4)建造住】房的提?供建设用地》。规划许?可证、建《设,工,。程规:划许可?证、土地使用—权证以建设工—程规划许《可证或建《设用地?规划许可证签—。发时间为准2—年以内有效; 】   《  (5)翻—建、:大修住房的提—供翻建、大修的房屋!产权所有证》、建设?规划:部门:的翻:建批文或房》地产管理部门出【具的房屋《。。安全鉴定书以建【设规划部门》批准:翻建的时间或房地产!管理部门出具—的房屋安全鉴定【的时间为准1年【以内有效《 :。。     —8.:偿还:。住房贷?款本:息的   】  (?1)提?前一:次,性还清住房贷款本息!。的提供经房地产【管,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!房合同书、所购住房!的房屋产权证(【或契税完税票—证)、个人住—房借:款合同书、》银行出具《的同意提前还—款的证明及贷款余】额凭证(《。。。或提前还清贷款【的,银行凭证)、还贷扣!款账号已还》清住房贷款本息的】以结清的时间为准3!。。个,月以内有效 !  :  (2)一年一】次,提取公积金偿还【住房贷款本息的(】仅限于住房公—积金贷款的职—工,),第一年提取》须提供所购住房的】房屋产权证(或契】税完税票证)、【与银行签订》的借款合《同书、银行出具的】。上一还款年度(1】2个月)的每—期已:还款明细单、还贷扣!款,账号;第二年以后】提取:须提供银行》。出,具的上?一还:款年度(12个月】),的每期已还款明细单!    【 职工一年仅可提】取一次且《还款满一年以上【。无拖欠记录的每年】在签订的住》。房,借款:合同对应月份的次月!申请办理《3个:月以内有效以前年度!未提取的《不得累?计,提取    ! 9.丧失劳动能】力,或遇到其《他突发事件造成家】。。。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! ,     (【1)属于《自然灾?害的提供县级以上人!民政:府相关?部门出具的受灾情况!。证明;   ! , (2)属于—重大疾病的提供县】级,以上:医疗机构出》具,的疾病证明;— :  ?   (3)属丧失!劳动能力的提—供县级以上人—力资源和社会保障】部,门出:。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!明 《     10.】他人代理提取的【 《    (1)【。由配偶代理提取【的提供双方身份证】、结婚证;》     】(2)?由其他人代理—提,取的:提供双方身份证、】经公证机关》公证:的委托代理》书,或经单位认证—的委托代理书; 】     (】3)职工死亡由【继承人提《取的提供职工所【在单位出具的提【取人与该职工的关系!证明或法《院,相关的裁决书—及,继承人在办事—处委:托银行?的存折(《卡): ,     【依照本条第一款第】二项第7、8种【情形之规《定配偶需《。同时提?取本人?住房公积金账—户,内存储余额的另【需提供结婚证、户】。口簿和身份证— 第四章 —提,取程序? , 第二十一条— ,办事处?应当自受理申—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!。内作:出准予提取或—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准!予提取的通知—申请人到办事处【办理支?付手续并由办事【处将职工提取的住】房公积金转》入职工?在办事处委》托银行的存折—(卡)?或,还贷扣?款账户内不准予提】取的应?当,通,知申请人并》说明:理由 第五—。章 罚 则! 第二《十二条 《 单位不办理住房】公积:金缴存登记或者【不,为本单位职工办理】。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!手续的由市住房【公,积金管理中心依【。照国务院住房—公积金管理》条例:第三十七《条之规定责令限期办!理;:逾期不办理的处【以,。1万元以上5万元】以下:的罚款 【 第二十三】条 单位逾期【不缴:或者少缴住》房公积金《的由市住房公积【金管理中心依—照国务院住房—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!十八:条之:规定责令限》期缴存;逾》。期仍不缴《存的可以申》请人民法《院强制执行 【 》 第二十四条 当!事人对行政处—罚决定不服的可【以依法申请行—政复议或提》起行政诉讼 】 , ? 第二?十五条? 办事处超出授】权范围从《事业务活动的—由市住房公积—金管理中《心责令限期改正;造!成损失?的对其主要》负责人和直》接责任人员》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!追究经济责》任,。;构成犯《罪的依?法追究刑事责任【 第!二十六条 市住】房公积金管理中【心,及其工作人员—有滥用?职权:、玩:忽,。。职守、徇私舞弊【行为构成犯罪—的依:法追究刑《事责任?;尚:不,构成犯罪的对其主】要负责人和》直接责任人员依法】。。予,以行政处分;造成住!房公积金损失的依法!承,担赔偿责任 — 第六章《 附 《 则 第【二十:七,条, :赣州市住《房公积金管》理委:员会:。授权赣州《市住房公《积金:管理中心依据有关】规定:及本办法制定相应】的实施细则并依据】国务:院及有关《部,委出台的新政策及】时调整提取规定 ! —第二十八条 【 本办法由赣州市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】员会授权赣州市住】房公积金管理—中,心负责解释 — , 第》二十九条 本【办法自公布之—日起施?行原赣州市职工个】人住房公积》金提取管理》。办法同时废止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