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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—赣州市?住房:公积金缴存和提取】管理办法 【 赣州市人—民政:府关:于印发赣州市—住,房公积金缴存—。和提取管《理办:法的通知 》 赣《市府发〔201【1〕17号 各】县(市、区)人【民政:府赣州开《发区管委会市—。政府各部门》市,。属、驻市各单位【     】赣州市住房》公积金缴存》和提取?管理办法已》经市政?府第六十一次常【务,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!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! 二○一一年四月二!十日 【 第一章 总 !。 则 》第一条? 为加强我市住】房,公,。积金管理维》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!合法权?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!提,。高城镇居民居—住水平根据》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!理条:例及建设部、—财政部、人民—银行关于住房公【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!题的指导《意见等有关规—。定结合本市实际制】。定本办法 — —。第二条 本—办法所称《住房公积金缴存【。(以下简称缴存)】是,指负有缴存住房公积!金义:务,的单位?。为其职工办理住房公!积,金缴存登记、设立账!户、:核定比例、》汇,缴等一系列》行为的总称 【 : ,   本办法—所称:住房公?。积金提取(以下简称!提取)是指符—合住房公积金提取】条件的?。职,工按照规《定提取本《人住房公《积金账?户内存储余额的行】为 : , , 《 第三条 —本办法适用于赣【州,市行:政区域内住》房公积金的缴存【和提取 【 《第四条? 赣州《市住房公积金—管理中心负》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!缴存、提《取管理和监督并授权!。其,所属分支《。机构办事处(以下】简称办事《。处)办理住房公积】金,缴存:、提取业务有—权督促单位》按时、足额缴存【住房公积金并—依法检?查单位?。缴存住?房公:积金情况被》检查单位《应当如实提》供单位职工工资发放!情况和住房公积【金缴存?情况: , 第二章 》 住房公积金缴存 ! 第五?条 本市》行政区域内》的国家机关、事业单!位、国有企》业、城?镇集体企业、—外商投资企业、城】镇,私营企?。业及其他城镇—企业、民办非企业单!位、社会团体应为其!。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!账户: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!缴存住房公积金职】工个人也应同时缴存!住,房公积金城镇—单位:聘用进城务工人【员单位和职工可缴】存住房公积》金;城镇《个体:工商户、自由—职业人员可申—请缴存住房公—积金:  》   职工个人缴存!的住房公积金和【职工所在单位为【职,工缴存的住》房,公积金?属职工个人所有【 《 第六条 !。单,位应当到所在地办事!处办理住《房公积金缴》存登记并提供以下资!料   【 , (:一)单?位住房公积》金核定汇缴登记表】、组织机构代—码证:副本原件及复印【件,。;    】 (二)《国,家机关、《事业单位、社会【团体或民办非企【。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!批,准文:件的原件及复印件】;企业需提供—营业执照副本原件】及复印件;》 :     —(三)在职职工【工资:表及发放名》册     !。办事处对单位提交前!款规:定的资料审核后应】予登记开设》单位和?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!账户并为缴存住房公!积,金,的职工发《放有效?的缴存凭《证,每位职工《只能:设立:一个住房《公积:金账户 《     办】事处应当《建立职?工住房公积金—明细账记载职工个】人住房公《积金的缴《存等情况 】 ? ,第七条 新设立的!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!起3:0日:。内到办事处办理住】房,公积:金缴存登记 】   ?  单位合并、分】立,、撤销、解散或者】。被依法宣告破产【的应当自发》生上:述情况之日起—。30日内由原单位或!者清算?组到:办事处办理变更登记!。。或者注销登》记 》 第八—。条, 单位录用职工】的,应当自录用之—日起30日内到办事!处,办理缴存登》。记并:提,供以下资料 —。     (一!)个人月应发—工资表和住房公积金!明细账户设》立登记表; 【    》 (:二)职工身份证复】印件:; :     【(三)职工住房【公积金?核定汇(补)缴明】细登记表 —。 , ,    单》位与:职工终止劳》动关:系的单位应当自【劳动关系终》止之日起30日【内到办事《处办理变更登记 ! 第九】条 : 职工和单》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!比例均不得》低于职工《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!工资总?额的5%;有—。条件或经《济效益?较好的单位可以适当!提高缴?存比例原则上不【得高于12% 【     职】。工住房?公积金?。的缴存基数》每年核定《一次 】。 第十条》 职?工个人缴存》的住房公积金由【单位每月从职工个人!的工资中《代扣代缴 】  :  住房公积—金采取?单位按月汇》缴的方式缴存单【位应:于每:月工资?发放之日《起5日内将》。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!代扣的住房公—积金汇缴到住房公】积金存款专》户内由办事处计入职!工住房公积金账户】  》   住房公积金】自存入职《工住房?公,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!国家规?定的利率计息 】 第【十一条 单位应当!按时、足额缴存住房!。公积金?不得逾期缴存—或少缴 【    单位—缴存住房公积—。金确有?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!代表:。大会或者工会—讨论通过并经市住】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!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!理委员会批》准后可以《降低缴存《比,例或:。者缓缴待《单位经济效益—好,。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!或者补缴缓》缴,部分 【。 第十二条【 单位发生合并、!分立:、解:散、撤?。销、破产或者改制】情形的?应当为?。职工补缴以前欠缴】(包:。括未缴和少缴—)的住房公》积金:单位合并、》分立和?改制:时无力?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!当明确?住房公积金缴—存责任主体才能【办理合并、分立和改!制等有关事项— 【 第十三《条 各级人—民政府应当将—。本级财政供给单位的!住房公积金列—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时!、足额拨《。付给单?位;实行国库—集中支付的按—时、足额拨付给办】事处住房公积—。金,。存款专户《内 【 第十《。四条 单位—为职工缴存的住房】公积金?按,以下规定列支 !   ?。  (一《)机关?在预算中列》支; ?     【(二)?事业单位《由财政部门核—定收支后在预—算或者费用中列支;!     】(三)企业在—。成,本中列支 》 第三章 住房】公积金提取 第十!五条 职工有【下列情?形之一的可以申【请提取住房公积金】账,户内的全部》余额:同,时应:注销职工住房—公积金账户 【     (一】)离:休、退休的; !     (二)职!工死:亡或被宣告死亡的】。;  —   (三)出【境定居?的;    ! (四)与》单,位终止?劳动关系《。的; 》 ,   ? (五)工作调离本!市,行政区域的; ! 《 第十六《条 职工有下—列情形之一的—可以:申请:提取住房公积金账】户内:的,部分余额(》职工个人公积金【账户内的存储余【额至少保留100】元) 《。     (一)!在本市?行政:区,域内购买、建造、】。翻建、大修自—住住房的; 】     (二【)偿还住房》贷款本息《的;  【   (三》)职工丧失劳动【。能力或遇到其他突发!事件造成家庭—生活严重困难—的    】 依照本条第一款】第(一)《项规定?提取住房公积—金的夫妻双方—提取总额不得超过】国家有关规定比例】购买、建《造,、翻建或《者大修住房的费用】 《    依》。照本条第一款第(二!)项规定提取—住房公积金的夫【。妻双方提取总额不】得超:过规定额度及住房】贷款余额(已全【部还清贷款的—, 不得超过最后】一,次还款额) 【 》 第:十七条 》。职工在职期间—。死,。亡或者被宣》告死亡的其》继承人或受》遗赠人可以申请【提取职工住房—公积:。金账户内的存—储余额 》 ? 第十八条 】。 职工(含配偶)提!取了住房公积—金账户内部》分,存储余?额的1年内不得申】请住房公积金贷款】(第十?六条第一款第〈三〉!项,规定提取的除外)】;职工(《含配偶)因》购买、建造自住住】房等:原因提取了》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!。分存储余额的5年】内不得再次申请提】取(还?贷、销户《提取的除外》) 《。 第十九条! 已办《理住房公积》金,贷款:的职:工在:。。未还清公积金贷款】本息前不得提取住】房公积金(偿还【住房公?积金贷款提取的【除外) 【 , 第二十条【 , 职工?提取本人住房公【。积金:账户内的存储余【。额时应提供》相应的证明资—料 《     》(一)基本资料 !     —1.缴存《人,身,份,证; ?  《   ?2,.缴存人缴存—证(卡); !    3.—缴存人在《办事处委《。托银行?的存折(卡) 【   》  (?。二)专项资料 【    — 1.?离,、退休的提供离【、退休正式批文或证!书;  【   2.出—境定居的提》供公安部门出—具的相关证》明;  【   3.工—。作调离?本市行?政区域的提供工【作调动通知书—; :  《   ?4.与单位终止劳】动关系的提供—职工与单《位终止劳《。动关系的证明—;   【  5.职工死【亡的提供火化—证或医疗机构出【具,。的死亡通知》书、:。合,法继承人(受遗赠人!)的身份《关,系证明; 》     【6.被宣告死亡的】提供法院宣》。告,死亡的法律文书、合!法继承?。人(受遗赠人—)的身份关》系,证明;?     】7.购买、建—造、翻建、大修自】住住房的  !   (1)购买商!品房的提供经房【地产管理部门—登记备?案的购房合同和国家!有关政策规定比例】的首付款的税务票】据、契税完税票证】以购房合《同备案时间为—准,1年以内有效;【 ?  :   (2)拆迁】户,购,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!提取人与合法—。的,拆迁单?位签:订,的拆:迁补偿协议(合【同,。)、补交款》票据以补交差额款】时间:为准2年以内有效】; ?。 ,  :   (3)购买】二手房的提供已【过户的房屋》所有权证、契税完】税票证以缴纳契税时!间为准1年以—内有效; 》  《   (4)建造】住房的提供建—设用地规划许可【证、建设《工程规划许可证【。、,土地使用权证以建设!。工程规划许可证或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】证签发时间》为准2年《以内有效;》。 :     (【5)翻建、大修【住房的?提供翻建、大—修的房屋《产权:所有证?、建:。设规划部门的—翻建批?文或房?地产管?理部门出具的房【。屋安全鉴定》书以建设规划部门】批准翻建的时间或】房地:产管理部门出—具的房屋安全鉴定的!时间为准1年以【内有效?  》   8.偿—还住房?贷款本息的 】    《 ,(1)提前一—次性还清住房贷【款本:息的提供经房地【产管:。理,部门:登记备案的购房合】同书、所购住房的房!屋产权证(或—契税:完税票证《)、个?人,住房借款合同—书、银行出具的同】意提前还款》的证:明及贷款余额凭证】(或提?前还清贷款的银【行凭证)、还—贷扣:款账号已《还清:。住房贷款《本息的以结清的【。时,间为准?3个月以内有效 !。  ?   (2)一年一!。次提取公积金—。偿还住房贷款本【息的(仅限于住房】公积:金贷款的职工)第一!年提取须提供所购】住房的房屋》产权证(《或契税完《税票证?)、: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!同书、银行出具的】上一还款年度(【12个月)》的每期已还款—明细单、还贷扣款】账号;第二年以后提!。取须提供银行出具的!上一:。还款年度(12个月!)的每期已还款【明细单 《     职】工一年仅可提取一】次且:还款满?一年以上《无拖欠记录的每年在!签,订的住房借》款合:同对应月《份的次月申》。请,办理3个月以内有】效以前年度未提取】的不得累计提取【。    【 9.丧失劳动【能力:或遇到其他突发事】件造:成家庭?生活严重困难的 】 :  :   (《1)属于自然灾害】的,提供县?。级以上人民政府【相,关部门出具的受【。灾情况证明; !   ?。。  (?。2)属?于重大疾病的—提供县?。级以上医疗机—构出具的疾病—证,明;: : :  :  :(3)属《丧失劳动能力—的提供县级以—上人力资《源和社会《。保障:部门出具的》劳动能?力鉴定证《明    】 10?.他人代理提取【的    】 (1)《由配偶代理提取【的提供双方身份证】、结婚证《;     !(2)由其他人【代理提?取的:提供双方身》份证、经公证—。机关公证的委托代】理书或经单位—认证的委托》代理书?; 》    (3)职】工,死亡由继承人提取】的提供职工》所在单位出具—的,提取人与《该职工的关》系证明或法院相关】。的裁决书及继承人】在办事处委托银行】的存折(卡)—     】依照本条第一款【第二项第7、8种情!形之:规定配偶需同时【提取:本人住?房公积金《账户内存储余额的】另需:提供结婚证》、户口簿和身份证】 :。第四章 提取程序 ! 第二?十一条 办事—处应当?自受理申请之—日,起3个工作日内作】出准予提取》或不准予提取—的决定准予》提取:的通:知申请?人到:办事:处办理支付》手续并由办事处将】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!金转入职《工在办事处》委托银行的存—折(卡)或还贷扣】款,账户内不准》予提取的应当通知申!请人并?说明理由 第五章!。 罚 则 ! 第二十二条 单!位不办?理住房公积金—缴存登?。记或者不《为,本单:位职工办理住房【公,积金账户设立—手续的由市住房【公积:。金管理中《。心依照国《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!条,例,第三十?七条之?规定责令限期—办理;逾《期不办理的处—以1万元《。以上:。5万元?以下的?罚款: 【 第二十三条— 单位逾期不【缴,或者少缴住》房公积金的由市住】房公:积金管理中心依照】。国务:。院住房公积金管【理条例第三十八【条之规定责令限【期缴存?;逾期仍不缴存【的可以申请人民【法院强制《执行 《 ? 第二十四条】 当事人对行政处!罚决定不服的—可以依法申》请行政复议或提【起行:政诉讼 【 第》二十五?条 办事处超出授!权,范围从事《业务活动的由市【住房公积《。金管理中心责—令限期?改正:;造成损《失的对其主要—负责人和直接—责任人?。。员依法?给予行政处分并追】究经济责任;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】。究刑事?责任 《 》 第二十六条 】。市住房公《积金管理中心及其】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!、玩:忽职守、《徇私舞?弊,行为构成犯罪的【依法追究《刑,。事责任;尚不—。构成犯?罪的对其主要负【责人和直接责—任人员依《法予以行《。政处分;造成住房】公积金损失的—依法承担赔》偿责任 第六章】 附 》 :则 第二十七条】 赣州市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】员会授权《。赣州市住《房公积金管理—中心依据有》关规定及本办法【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!并,依据国务院及有【关,部委出台的新政【策,及时调整提》取规定 ! 第二十八条 】 本办法由赣州市!。住房公积金管—理委员会授权赣州】市住房?。公积金管《理中心负责解释 】。 》。第二十?九条 本办法自公!。布之日?。起施行原赣》州市职工个人住房】公积:金提:取管理?办法同时废止—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