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赣州市—住房公积金缴存和】提,。取管理办法》
赣—州市:人民政府关于印【发赣州市住房—公积金缴存和—提取:管理办法的通—。知
赣—市府:发〔2011〕17!号
:
各县(市、—区)人民政府赣州开!发区:管委会市政》府各部门市属、【驻市:各,。单位
【 赣州市住房】公积金缴存和提【取管:理办法已经》市政:。。。府第六十一次—常务会议审议通过】现,予,印发请认真》贯彻执行《
二○一一年四】月二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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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【 总 》 :则
第一条 为!加强我市住房公【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!积,金所:有者合法权益促进】城镇住房建设提【。高,城镇居民居》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!房公积金管理—条例及建设部、财政!。部、人民银行关于】住房公积金管理若】干具体问题》的指导意见》等,有关规?定,结合本市实》。际制定本办法
!
? 第二条 【。。本办法所称》住房公?积金缴存(以下简】称缴存)是指负有缴!存住房公积金—义务的单位为其职】。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!存登记、设立账户】、核定比例、—汇缴等一系列行为的!总称
— 本》。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!提取(以下》简称提取)是指【符,合住:房,公积金提取条件【的职工按照》规定提?取,本人住房公积—金账:。户内存?储余额的行为
【。
【第三条 》本办法适用于赣【州市行政区域—内住房公积》金的缴存和提取【
—。。。 第四条 赣州!市住房公积金管理】。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!积金的缴存》、提取管《理和监督并授权【其,所属分支机》构办事处《(以:下,简称办事处》)办理住房公积金缴!存、提?取业务有权督促单位!。按时、足额缴存【住房:公积金并《依法检查单位缴存】住房公积金情—况被:检查单位应当如实】提供单位职工工资】发放情况《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!况
第二章 】住房公积《金缴:存
第五条 】本市行政区域内【的,国,家机:关、事业单位、国】有企业、城》镇集体?企业、外商》投资:企业、城《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!镇企业、民办非企】业单:位、社会团体应为】其职工办理住—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!续并按时足额缴存】住房公?积金职工个》人也应同时缴—存住房公积金城镇单!位聘用进城务工【人员单位和职—工可:缴存:住房公积金;—城镇:个,体,工商户、自》由职业人员可申请】缴存住房公积—金
? —职工个人缴》。存的住?房公积金和职—工所在单位》为职工缴《存的住房公积金【属,。职工个人所有
!
第六条 ! 单位应当到所在】地办事处办理住房公!积金缴存登记并提供!以,下资料
《。
》 (一)单位住房!公积金核定》汇缴登记表、组织机!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!复印件;《
】(二)国家机关、事!业,单位、?社会:团体或民《办非企业单位出【具单位设立》批准:文件的原《件及复印件;—企业需?提供营业执照—副本原件及复—印,件;
【。 (三)在职职!工工资表及发放【名册
【 办事处—对单位?提交前款《规定的资料审—核后:应予登记开设单位和!职工个人住房—公积金账《户并为?缴存住房公积金【的职工发放有效的】缴存凭证每位—职工只能设》立一个住房》公积金账户》
【 办事?处,应当建立《职工住房公积—金明:细账记?载职工个人住—房公积金《的缴存?等情况
—
》第七条 新设立】的单位应当自设立】之日起30日内【到办事处办理住房】公积金缴存》登记:
: 单位】合并、分立》、撤销、解》散或者被《。依法:宣告破产的应当自】发生:上述:情况之日《起30日内》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!到办事处办理变【。。更登记或《者注销登《记
!第八条 《。 单位录《用职:工的应当自录—用之日起30日内到!办事:处办理缴存》登记并提《供以下资料
【 》 (一)个》人月应发工资表和住!房公:积金明细《账户:设立登记表;
【。
: (二)】。职工:身份证复印件;
】。
, : (三)职】工住房?公积金核定汇(补)!缴明细登《记表
【 单《位与职?工终止劳动关系的】。单,位应当自劳动关系】终止之日起》30日内到办事处】办理变更登》记,
》
第九条 】。职工和单位住房【公积金的缴存比【例均不得低》于职:工本人上一》年度月平《均工资?。总额:的5%;有》条件或经济效益较好!的单:位可:以适当?提,高缴存比《例,原则上不得高于12!%
— 职工住房公积!。金,的,。缴存:基数:每年核定《一,次,
— 第十条 【职工个人《缴存的?住房公积金由单【位每:月从职工《个人的工资中—代扣代缴
》
住】房公积金《采,取单位按月汇—缴的:方式缴存单位应于】每月工资发放之日起!5日内将单位缴存】的和为职工代扣的】住房公积《金汇缴?到住房?公积金存《款专:户内由办事处计入】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!。
》 住房》公积金自存》。入职:。工住: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!按照国家规》定的利率计息
】
《 第十一条 】单位应当《。按时、足额缴存【住房公积金不得【逾期缴存或》。少缴:
】单位缴?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!难的:。经本单?位职工代《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!通过并经市住房【公积金管理中心审】核报:市住房公《积金管理委员—会批准后《可以降低缴存比【例或者缓缴待单【位经济效益好转后】再,提高缴存《比例或者补》缴缓缴?部分
】 第十二条 【 单位发生合—。并、分立、》解散、撤销、破产或!者改制?情形的?应当为职工补—缴以前欠缴》(包括未缴和少缴】)的:住房公积金单—。位合并、分立—和改制时无力—补缴:住房公积《金的应当明确—住房公积金缴存责】。任主体才《。能办理?合并、?分立和改制等有关】事项
?
【第十三?条 各级人民政】府应当将本级—。财政供给单》位的住房公积金列】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时!、足额拨付》给单:位;:实行国库集》中支付的《。按时、足额》拨,付给:办事处?住,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内!
《。。
第》十四条 单—位为职工缴存的住】房公积金按以下【规定:列支
《 —(一:)机关在预算—中列支;
【 》(二)事业单—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!支后在预算或者【费用中列支;
! (三)】企业在成本中列【支
第三章 【 ,住,房公积?。金提取
第十五条! :职工有下列情形【之一的可以》申请提?取住房公积金账户】。内的:全部余额同时应注】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!户
— ?(一)?离休、退休的;
! : (二)【职工死亡或被—宣告死亡《的;
】。 (三)》出境定居的;
】 (四】)与单?位终止劳动关—系的;?
: 《 (五《),工作: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!;
—
第《十六条 职工有【下列情形之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!房公积金账户内【的,部分余额(职工个】人,公积金账《户内的存储余额至】少保留100—。元)
— 《。(一)在本》市行政区域内购买、!建,造、翻建、大—修自:住住房?的;
》 , 《(二)偿《还住房贷款本息的;!
(!三)职工丧》失劳动能力》或遇到其他突发【事件造成家庭—生活严重困难—的
【 依照本条—第一款第(一)项】规,定提取住房公积【金的夫妻双方提取】总额不得超过国家】有关规?。定比例购买、建造】。、翻建或者大修住房!的,费用
?
依照!本条第一款第(二】)项:规定提取住房公积】金的夫妻双》。方提取总额不—得超过规定额—度及住?房贷款余额(已全部!还清贷款的,— ,不得超过最》后一次还款额)
】
, :
第》十七条 职工【在,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!告死:。亡的其继承人—或受遗赠人可以申】请提取职工住房公】积,金账户?内的存?储余:额
《
《 ,第十:。八条 职工(含配!偶,)提:取了住房公积—金账:户内部分存储—。。余额:的1年内不得申请】住房公积金》贷款(第十》六条:第一款第〈三〉项规!定提:取的除外);职【工(:含配偶?)因购买、建造自】住,。住房等原因提取了住!房公:积金账户《。内部分?存储余额的5—年内:不得再次《申请提取(还贷、销!户提取的除》外)
《
第十九!条 已办》理住房公积金贷款】。。的职工在未还清公】积金贷款本》息前不得《提取住房公积金(偿!还住:房公积金贷款提【取的除外)
【 :
? 第二十条 职】工提取?本,人住房公积》金,。账户内?。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!。相应的证明资料
】
(】一)基本资料—
】。1.缴存人身份【证;
— : 2?。.缴存人缴存—证(卡);
【 , : 3.缴—存人在?办事处委托银行的】存折(?卡):
】(,二)专项资》料,
— 1.《离、退?休,的提供离、退休正】式批文或证书;【
《 , 2.出境定】居的提供公》安部门出具的相关】证,明;:
: —3.工作《调,离本市行政》区域的提《供工作调《动通:知书;
— , : 4.与单位终止!劳动关系的提供职】工与单位终止劳【动关:。系的证明;
【。 5.职!工死亡?的提供火化证—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!亡通知?书、合法继承—人(受遗赠人—)的身份关系证【明;
》 6.被】宣告死亡的提供法院!宣告死亡的法律【文,书、:。合法继承《人,(,受遗赠人)的身份】关,系证:明;
—。 7.购买、!。建造、?翻,建、:。大修自住住房的
! : ,。 (《1)购买商品房的提!供经房地产管理【部门登记备案—的购:房合:同和国家有关政【策规定比《例的首付款的税务】票据、契税完税票证!以购房合同备—案时:间为准1年以内有】效;
! (2)拆迁户购买!拆迁安置房的提供】提取人?与合法的拆迁—。单,位签订的拆迁—补偿协议(合同)】、补:交款票?据以补交差额—款时间为准2年以内!。有效;
》 《 (3)购买【二手房的提》供已过户的》房屋所有权证、【契税完税票证—以缴纳契税时—间为准?1年:以内有效;
】 (4)建!造住房的提供建设】用,地规划许可证—、建设工《程规划许可证—、土地使《用权证以建设—工,程规划?许,可证或?建设用地规划—许可证?签发:。时间为准《2年以内有效—;
— (《5)翻建、大修住房!的提:供翻:建、:。。大修的房《。屋产权所有》证、:建设规?划部门的翻建—批文或房地》产管理部门》出具的房屋安全【鉴,。定书以建设规划部门!批准翻建《的时间或房地—产管理部门出具的】房屋安全鉴定的时间!为准1年以内有效】
【 8.偿《。。还,住房贷?款本息的
【 :。 (1)提【前一次性还清住【房贷款本息的提供】经房地产管理—部门登记备案—的购房合同书、所购!住房的房屋》产权证?(或:契税完?税,票证)、个人住房借!。款合同书、》银行出具的同意提】前,还款的证明及—。。贷款余额《凭证:(或提前还清贷款的!银行凭证)、—。还贷扣款《账号已还清》住房贷款本息的【。以结清的时间为准3!个月:以内有效
【 (2【。)一:年一次提取公积金】偿还住房贷款本【息的(仅限于—。住房公积金》贷,款的职?。工)第?一年提取《须提供所购住房【的房屋产权证(或契!税完税票证)—、与银行签订的借】款,合同书、银行出具的!上一还款年》度(:12个月)的每【期已还款明细单【、还贷扣款账号;】第二年以后提取【须,提供银行出具的上】一还:款,年,度(12个》月)的?每期已还款明细单
!
— 职工?一年仅可提取一次】且还款满一年以【上无拖欠记录—。的每年在签》订的住房借款—合同对应月》份的次月申请办理3!个,月,以内有效以》前,年度:未提取的《不得累计提取
】 9.】丧失劳动能力或遇】。到其他突发事—件造成家《。庭生:活严重困《。难的
》 (1)】属于自然灾害的【提供县?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!部门出具的受灾情】况证明;
【 《 (2)属于重大】疾病的?。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!构,出,具的疾病《证明;
! (3)属—丧失劳动能力的提】供县级以上人—力资源和社会保【障部:。门出具的劳》动能力鉴定证明
】
: : 10.—他人代?理提取?的
:
? (》1):由配偶代理提—取的提供《双方身份证、结【婚证;
】 , (2)由其他人!代理:提取的?提,供双方?身份证、经公证机】关公证?的委托代理书或经单!位认证的委托—代理书;
【 》(3)职工死亡【由继承人提取的【提,供职工所在单—位出具的提取人【与该职工的关系证】明或法院相》关的:裁决书及继承人在办!事,处委托银行的存【折(:卡)
《 , 依—。照本条第《一款第二项第—7、8种情》形之规定配偶—需同时提取本人【。住房公积金》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另!需提供?结婚证?。、户口簿和身份【证
第四章— 提取程《序
?第二十一条》 办事处应当自受】理申请之日起3【个工作日内》作出准予《提,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!定准予提取》的通知申请人到【办事处办理支付手续!并由办事《处将职工提取的住房!。公积:。金转入职工在办事处!。委托银行的存—折(卡)或还贷扣】款账户内不准予提取!的应:当,通,知申请人并说明理】由
第五章 【 罚: : 则?
第二《十二条 单位不】办理住房公积金缴】存登记或者》不为本单《位职工办理住房公】积,金账户?设立手续的由—市住房公积》金,管理中心依照国务】院住房公积》金,管理条例第三十【七条之规定责—令限:。期办理;《逾期不办理的—处以1?万元以?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!。
】第二十三《。条 单《位逾期不缴或—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!由市住房公积金管】理,中心依照国务院住】房公积金管理—条,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!责,令限期缴存;逾期仍!不缴存的《可以:。申请人民法院—强制执?行
》
第》二十四条 当事人!对行政?处,罚决定?不服的可以》依法申请行》政复议或提起—行政诉讼
【
第—二十五条 办事处!。超出授权范围从事】业务活动的由市【住房公积金管—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!;造成损失的对【其主要负责人—和直接责任人员【依法给予行政处【分并追究经济责【任;构成犯罪的依法!。追究刑事责任
!
第二十六!条 市住房公【积金管理中》心及其?工作人员有》滥用:职权、玩忽》职守、徇私舞弊【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!追究刑事《责任;尚不》构成犯罪的对其主要!。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!。员,依法予?以,行政处分《;造:成住房公积金—。损,失的依?法承:担赔偿责任》
第六《章 ?附 则
第!二十七条 》 赣州市住房公【积金管理委》员会授权赣州市住】房公积金《管,理中心依据》有关规定及本办法制!定相:。应的实施《。细则:。并依据国《务院:及有关部委出台【的新政策及时调整】提取规定
【
第—二十八条 》 本?办法由赣州市—住房公积金》管理委员会授权【赣州: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!心负责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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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。
第二十九】条 : 本办法自公布【之日起施《行原赣州市职—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提!。取管理办法同—时废止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