赣州】市住房公积》金缴:。存和提取管》理办法
】。赣,州市人?民政府关于印发赣】州市住房公积—。。金缴:存和提取管理办法】的通知
赣】市,府发〔2011〕】17号
《
各县(市》、区)人民政府赣】州开:发区管委会市政【府各部门市属、驻】市各:单位
— 赣州市住房!公积:。金缴存和提取管【理办法已经市—政府第六十》一次常务会议—审议通过《现予印发请认真【贯,彻执:行
二《○一:。一年四月二十—日
【第,一章 ? 总 《 则
》第一条 为加【强,我市住?房公积金管理维【护住房公积》金所有?。者合法权益》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!高城镇居民》居住水平根据国【务院住房《公积金管理条例【及建设部、财政部、!人民银行关于住房】公积金管理若干【。具体问题的》指,。导意见?等有关规定》结合本市实》际制定本办法
【
— 第二条 —本办法所称住—房公积金《缴存(以下简称缴】。。存)是指《负有缴?存住房公积金—义务的单位为其职】工办理住房公积金】缴存登记、设立账户!、核定?比例:、汇缴?等一系列行》为,的总称
《
, ? 本办法所【称住房公积金—提取:(,以下简称提取)是指!符合住房公积金【提取条件的职—工按:照规定?提取:本,人住房公积》金账户内存》。储余额的行为
】
—第三条 本—办法适用于赣州【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!积金的缴存》和提取?。
,。
第四!条 赣州市住【房公积金管理中【心负责?全市住房公积金【的缴存、提》取管:理,和监督?并授权其《所属分支机构办事】处(以下简称办事处!)办理?住房:公积金缴存、提取】业务有?权督促单《位,。按时、足《额缴存住房公积【金并依?法检查?单位缴?存住房?公积金情况被检【查单位应当如实提】供单位?职工工资发》放情况和住房—公积金缴存情况
!第二章 住房【公积金缴存》
:第五:条,。 本?市行政区《域内的国家机关【、事业单位、国有企!。业,、,城,镇集体企业、外商投!资企:业、城镇《私营企业及其他城】镇企业、民办—。非,。企业单位、社—会团体?应为其职工办—理住房公《积金账?。。户设立手续并按【时足额缴存住房公】积金职工个》人也应同时缴存【住房公积金》城,镇单位?聘,。用进城务工人员【单位和?职,工可缴存住房公【积金:;城镇个《体工商户、自—由,职业:人,员可申?请缴存住《房公积金《
《 职工个人缴!存的住房公》积金和职工所在【单位为职工缴存【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!个人所有
!
第六》条 单位应当【到所在地办事—处办理?住房公?。积,金缴存登《记并提?供以下资料
—。
》 , (一)《单,位住房?公积金核定汇缴登记!表、组织《机构代码证副本【原,件及复印件;—
《 , : (二)国家—机关、事业单—位、社?会团体?或民办非企业—单位:出具单位设立批【准文件?的原件及《复印:件;企业《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!原件及复印件—;
】 (三)《在,职职工?工,资表及发放名册【
—。 办事处对单位】提交:前款规定的资料审核!后应予?登记开设单位—和职工个人》住房公?积金账户并为缴存住!房公积金的职工【发放:。有效的缴存》凭证每?位职工只能设—立一个住房公积【金账户
【 办事处【应当建立职工住房】公,积金明细账记载职】工个人住房公—积,金的缴存等情况
!
第七条! , 新设立的单—位,。应当自设立之—日起30日内到办】事处办理《住房公积金缴存【登记
《 : 单位合并】、分立?、撤销?。、解散或者被依法宣!告破产的应当—自发生?上述情况《之日起30日—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!组到办?事处办?理变更?登,记或者注销登记【
《
第》八条 ? 单位录用》职工的应当自录【用之日?起30日内到—办事处?。办,。理缴存登《记并提?供以下?资料
】 (一)个人【月应发?。工,资表和住房公积金】明细账?户设立登《记表;
— (二)职!工身份证复》印件;
》 : 《(三)职工住房公积!金核定汇(》补)缴明细登记【表
:
单位!与职工?终止:劳动:关,系,的单位应当自—劳动关系终止之日】起,。30:日内到办事处办理变!更登记
! ,。。 第九条 职工】和,。单位住?房公:积金:的缴存?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!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!工资总额《。的5:。%;:有条件?或经济效《益较好?的单位可以适当【提高缴存《。比,例原则上不得—高于12%
—
: ? :职工住房公积金【的缴存?基,数每年核定一—次
!第十条? 职工个》人,缴存的住房公—积金由单位每月【从职工个人》的工资中《。代扣代缴
— 住房公!积金:采取单?位按月汇缴的方【。式缴存单《位应于每月工资【发放之日起5日内将!单位缴存的和—为职工代扣的住房】公积金汇缴到—住,房公积金存款—专户内由办事处计入!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!
: 》 住房公积金自【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!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!规定的利率》。计息
】 :第十一条《 单位应当按【时、足额缴存住【房公积金不得逾期】缴存或少缴
—
— 单位缴存住房公】积金确有困难的经】本单位职工代—表大会或者工会讨】。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!积金:管理中心审核报市】住,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!批准后可以》降低缴存比例或【者缓缴待单位经【济效益?。好转后再提高缴【存比例或者补—缴缓缴部分》
:
《 , 第十二条 单】位发生合并》、,。分立、解散、撤销、!破产或?。者改制?情形的?应当为职工补—缴以前欠缴(包括】未缴和?。少缴)的住房公积金!单位合并、分立和】改制时无《力补缴住房公积金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】。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!能办理合并、分【立和改制等有—关事项
! 第?十三条 各级人】民政府?应当将本《级财:政供给单位的—。住房:公积金列入同—级,财政预算《。按时:、足额拨付》给单位;实行国【库,集中支付的》按时:、足额拨付》给办事处住房公【积金:存款专户内
—
《
第十四—条 单《位为:职工:缴存的住房公积金】按以下规定列—支,
《 《(,一)机关在预—算中列支;
【 : (二—)事业单位由财政】部门核定收支后在】预算或者费用—中列支?;
《 : , (三)企—业在成本中列支
】
第三章 》 住房公积金提取
!
,第十五条 —职工有下列》情形之一的可以【申请:提取住房公积金账】户内的全部余—额同时应注销—职工住?房公积金账户—。
(!一)离休《、退:休的;
》 《 (二)职—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!的;
】 (三)出—境定居的;
【 《 (四)》与单位终止劳—动关系?的;
! (五)《工作调离本市行【政区域的《;
:。
》 第十六条— 职工?有下列情形之—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!房公积金账户—内的部分余额(【职工:个人公?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!。额至少保留100元!)
!(一)在本市行政】区域内购买、建造】、翻:建,、大修自住住房的;!
【 (二)《偿还住房贷款—本息的;
! (三)职工丧!失,劳动能力或遇到【其,他突发事件造成家】庭生活?严重:困难的?
】依照:。本条第一款》第(一)项》规定提?。取住房公积》金的夫妻双》方提取总额不得【超过国家有关规定比!例购买、建造、【翻建或者大》修住房的费用—
— 依照本》条第一款第》(二)项规定提取】住房公积《金的夫妻双方提【取总额?不得超过规定额度】及住房贷款余额【(已全部还清贷款】的, 不《得超过最后一—次还款额)
【 ,
第十七条! 职工在职期间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】亡的其?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!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!。公积金账户内的存】储余额
】
第《十八:条 职工》(,含配偶)提》取了住房《公积金账户内部分存!储余额的1》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!积金贷款《(第:十六条第《一款:第〈三〉项》。规定提取的除外)】;职工(含》。。配偶)因《购买:。、建造自住住房等】原因提取了》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!分存储余额的—5年内不得再—次申请提取(还贷、!销户提取的》除外)
【
第》十九条 》已办理住房公积金】贷款的职工在—未,还清公积金》贷款本息前不得提取!住房公积金》(偿还住房公积【金贷款提《取的除外)
【
?
第二》十,条 职《工提取本人住—房公积金账户—内的存?储余额时应提供【相应的证《明资料?
(!。一)基?本资料
— 《 1.缴《存人身份证;
! , 2.缴存】人缴存证(卡)【。;
!3,.缴存人在办事处委!托银行的存折—(卡)
— 》(二)专《项资料
《
1.!离、退休的提供离、!退休:正式批文或证—书;
【 2.出境定】居的提供公》安部门出具的相【关,证明:;
!3.工?作,。调离本?市行政区域》的提供工作》调动通知《。书;
【 , 4.与单位终止!劳动关?系的提供职工与单】位终止劳动关系【的证明;
— ? ?5.:职工死亡的提供【火化证或医疗机构出!具,的死亡通知书、合法!继承人?(受遗赠人》)的身份《关系证明;
—
《 6.被—宣告死亡的提供【法院宣告死亡的法】律文书、合法—继承人(受遗赠人】)的身份关系证明;!
7!.购买?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!自住住房的
! (1)购】买商品?房,的提:供经房地《产管理部门登记【备案的?。购房合同和》国家有?关政策规定比例的首!付,款的税务票》据,、契税完税》票证以?购房:合同备案时间为准】1年以内《有效;
】 (2》)拆迁户购买拆迁安!置房的提供提取人】与,合法的拆迁单位【签订的?拆迁补偿协议(合】同)、补《交,款票据以《补交差额款时间为准!2年以?内有效;
【 《 (3)购》买二手房的提供已】过户的房屋所—有权证、契税完【税票证以缴纳—契税:。时间为准1》年以内有效;
】 : (》4)建造住》房,的提供建设用地【规,划许可证、》建设工程规划—。许可证、土地使用】。权证以建《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】或建设用地》。规划许可《证,签发时间为准2年】以内有效;
】 (5)】翻,建、大修《住房的提供》翻建、?。大修的房屋》产权所有证、—建设规划部门的【翻建批文或》房,地产:管理部门出具的【房屋安全鉴定书以建!设,规划部门批》准翻建的时间—或房:地,。产管理?部门出具的》房屋安全鉴定的【时间为准1年以内】有效
《 —。8.偿还住房—贷款本?息的
》 : (1》)提前?一,次性还清住房—贷款本息的提供【经房地产管理部门】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!书,、,所,购住房的《房屋产权证(或【契,税完税票证)、个人!住房借款合同—书、:银行出具《的同意提前还款【的证明及贷款余额凭!证(或提《前,还清贷款的银行凭证!)、还贷扣款账号】已还清住房》贷款:本息的?以结清的时》。间为准3个月—。以内有效
! ?(,2):一年一次提》取公积金偿还住房贷!款本息的(仅—限于住?房公积金《贷款的职工)—第一年提取须—提,。供所购住房的房屋】产权证(或契税完】税票证)、与银行】签订的借款》合同书、银行出具的!上一还款年度(1】2个月?)的每期已还—款明细单、还贷扣】款账号?;,。第二年以后提—取须提供《银行出具的上—一还款?年度(?12个?月)的每期已还款明!细单
《。 :。 职工—一年仅可提取一次】且还款?满一年以上无拖【欠记录的每年—。在签订?的住:房借款合同对应月】。份的次月申请办理】3个月以内有效以前!年度未提取的—不得累计《提取
【 9.丧—失,劳动:能力或遇《。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!。家庭:生活严重困难的
! 《 (1)属于自然!。。灾害的?提供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相关—部门出具的受灾情况!证明;
— (2)】属于:重大疾病的提—供县级以上》医,疗机构出具的疾【病证明;
》
》 , (3?)属丧失劳动能力的!提供县级以上人【力资源和社》。会保障部门出具的】劳动能力鉴》定证明
【 10.【他,人代理提取的—
:。 》 (1)由配—偶代理提《取的:提供双方身份证【。、结婚?证;
】 , (2)《由其他人代理提取的!提供:双方身份证、经【公证:。。。机关公证的》委托代理书或经单】位认证的委》托代理书;
】 (3【)职:工,死亡由继承人提取】的提供职工所在单】位,出具的提取》人与该职工的—关系证明或法院相关!的裁决书《及继:承人在办《事处委托银行的【存折(卡)
—。。
依】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!第7、8种》情形:之规:定,配偶需同时》提取本人住房公【积金:账户:内存储余额》的另需提《供结婚证、户—口簿和身份证—
第四章 —提取程序
第二】十一条 办事处【应当:自受理申请之日起】3个工作《日内:作出准予《提取或不准予提取】的决定准予提取的】通知申请人到办【事处:办理:。支付手续并由—办事处将职工提取】。的住房公积金—。。转,入职工在办事—处委托?银行的?存折(卡)》或还贷扣款》账户内不准予提【取的应?当通知申请人—并说明理由》
第五章》。。 :罚 则
】第二十二《条 单位不办【理住房公《积金缴存登记或【者不为本单位—职工办理住房公【积金账户《。设立手续的由—市住房公《。积金管理中心依照国!务院住房公》积,金管理?条例: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责!令限期办《理;逾期不》办理的处以》1万元以上5万元以!下的罚款《
?
第—二十三?条 单位逾—期不缴或者少缴住】房公积金的由市【住房:公积金?管理中心依照国【务,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!例,第三:十,八条之规定》责令限期缴存;逾期!仍不缴存《的可:以申请人民法院【强制执行
》
【第二十四条 当】事人对行政》处罚决定不》服的:可以:依法:申请行?政复议或提起—行政诉讼
—
《 第二十五条【 办事处超出授】权范围从事业务活动!的由市?住房公积金管理中】心责令限《期改正;造成损失的!对其主要负责人和】直接责任人员—依法给予行政处【分并追?究经济责任;构【成犯罪的依法追究】刑事责任
!
?第二十六条 市】住房:公积金管理中—心及其工作人员有滥!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!徇私舞?弊行为构成犯罪【的依法?追究刑事责任;【尚不构成犯》罪,的对其主要负责【人和直接《责任人员依法—予以行政处》分;造成住房公积金!损失的依法承—。担赔偿责任
【第六:章 ?附 ? 则
第二十】七条 赣州市【住房公积金》管理委员会》授权赣?。州市住房公积金【管理中心《依,据有关规定及—本办法制定》相应的实施细则并】依据国务《。院及有关部委出【台的新政策及—时调整提取规—定,
第!二十八条《 , 本办法由赣州】市住房公积金—管理委员会授—权赣州市《住房:公,积金管理中心负责】解释
—
第二十九—条, 本办法自公【。布之日起《施行原?赣州市职工个人住房!公积金提《取管理办《。法同时废止
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