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赣州】市住房?公积金缴存和提【取管理办法 — 赣州市人】民政: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住!房公:积金缴?存和提取管》理办:法的通知 — 赣市府发〔20!。11:〕17号 》 各:县(市、区》)人民政府赣州【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!各部门市属、驻【市各单位 》     【赣州:市,住房公积金》缴存:和提:取管理办法已—经市政府第六十一】次常务会议审议【通过现予《印发:请认真贯彻执—行, :二○:一一年四月》二十日 【 第一章》。 总?。 : 则 》第一条 为加强】我市住?房公积金管理—维,护住房?公积金所有者—合法:权益促进城镇住【房建设提高城—镇居民?居住水?平根据国务》院住房公积》金管理条《例及:建设部、财政部、人!民银行关于住房【公积金管理》若干具体问》题的指导意见等有】关规定结合本市【实际制?定本:办法 】 第二条 本办!法所称?住房公积金缴—存(以下简称缴存】)是:指负有缴存住房公】积金义?务的单位为》其职工办《理住房公积金缴【存登记?、设:立账户、核定—。比例、?汇,缴等一系《列行为的总称—   —  :本办法所称住房公】积金提取(以—下简称提取)—是,指符合住《房公积金提》取条件?的职工按照规定提】取本人住《房公积?金账户内存储余【额的行为《。 【 ,第三条 本办法适!用于赣州市行政区域!内住房公《积金的缴存》和提取 【。 第四条【 , 赣州市住房公积】。。金管理?中心负责全市—住,房公积?金的缴存《、,提取管理和监—。。督并授?权其所属分支—机构办事处》(以下?简称办事处)办【理住房公积》金缴存、提》。。取业务有权督促单位!按时、足额缴存住】房,公积金并依法检查】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!情况被检《查单:位应当如实提供单位!职,工工资发放情况和住!房公:积,金缴存情况》 第二章 住】。房公积?金,缴存 第五条【 本市行政—。区域内的国家机关、!事业单位、国—有企业、城镇集体】。企业、外商投资【企业、城镇私营企】业及:其他城镇《企,业、民办非企业单】位、:社会团体《应为其职工办—。理住房公积金账户】设立: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!住房公积金》职工个人也应同【时缴存住房公积【金,城镇单位《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!位和职工可缴存【住房公积金;城【镇个体工商户、自】由职业人员可申【请缴存住房公积金】 《    职工个人缴!存的住房公》积金和职工所在单】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!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!。有 ?。 , ,。 , 第六条 】单位应当到所在地】办事:处办理住房公积【金缴存登记并提【供以下资《料 《。     (一)】单位住房《公积金核定汇—缴登记表、组织机构!代码证副本原件及】复印件;  !   (二》)国家机关、—。事业:单位、社会团体或】民,办非企业《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!准,文件:的原件?及复印件;》企业需提供营—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!印件; 《 ,     (三】)在职?职工工资表及—发放名册 —  ?   办事》处对单位提交—。。前款规定《的资:料审核后应予登记】开设单位和职—工个人住房》公积金账户并为缴存!住房公积金的职工】。。发放有效的》缴存凭证每位职【。工只能设立一个住】房公:积金账户  !   办事处应【当建立职工住房公】积金明细账记载【。职工个?人,住房公积金的缴【存等情况《 》 第七条 【 新设立的单—位应:当自:设立:之日起30日—。内到办事处办理住房!。公,积金缴存《登记   】  单位合并—、分立?、撤销、解散—或者被?依法宣告破》产的应当自》发生上述情况—之日起3《0日内由原单位【或,者清算组到办事处办!理,变更登记或者注【销登记 】 第《八条 单位录【用职工的应当—自录用之日起3【0日内到办事处办理!缴存登记并提—供以下资料 【 :    (一)个人!月应发工资表和住】房公积金明细—账户设立登》记表; 【   ? (二)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】。;   【  (三)职工住】。。房公积金核》定,汇(补)缴明—细登记表 【     》单,。位与职工终止劳动】关系的单位》应当自劳动关—系,终止之日起》30日?内到:办事:处办:理变:更登:记 【。 第?九条 《职工和单位住房【公积金的缴存比【。例均不得低于职工】本人上?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!额的5%;有条件或!经,济效:益较好?的单位可以适当【提高缴存比例原则】上不得高于12% !    —。 职工住房公积金的!缴存基?数每年核定》一次 【 第《十条 ? ,职工个人缴》。存的住?房,公积:金由单位每》月从职工个人的【工资中代扣》。。代缴  【 ,  住?房公积金采取单位】按月汇缴的方式【缴存单位应于每【月工资发放之日【。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!的和为职《工代扣的《住房公积金汇缴到】住房公积金存款【专户内由办》事处计?入职工住房》公,积金:账户   】  :住房: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!。房公积金账》户之:。日起按照《国家:规定的利率计息【 ? 《 第十一条 【单位:应当按时、足—。额缴存住房公积【金不:得,逾期:缴存或少缴 —     【单位缴存住房公【积金确有《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!代表大会或者工【会讨论通过并—经市:住房公积金管理【中心审核报市住【房公积金管理委【员会批准《后可以降《低缴存比例或—者缓缴待单位经济】效益好转后再提【高缴存比例或者【。补缴缓缴部分 】 —第十二条 —单位:发生合并、》分立、?解散、撤销、—。破产或者改制情【形的应当为》。职工补缴以》前欠缴(包》括未:缴和少缴)的住房公!。积,金单位合《并、分立和》改制时无《力,补缴住房公积金的】应当明确住》房公积金缴存责【任主体才能办—理合并、《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!项 !第十三条 各级人!。民政府应《当将本级财政供给单!位的:住房公积金列入【同级财政《预算按时、》足额拨付给》单位;?实,行国库?集中支付的按时、】足额拨付给办事处】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!内, , : : 第《十四条 《 单位为《职工缴存的》住房公?积金:按以下?规定列支  !   (一)机关在!预,算中列支; !    (》二,)事业?单位由财政部门【。核定收支后在—预,算,或者:费用中列支; 【     (】三)企业《在成本中《列支 第三章【 住?房,公积金提取》 :第十五条 职工】有下列?情形之一的可—以申请提《取,住房公积金》账户内的《全部余额同》时应注销职》。工住房公积金—账户    ! (一)离休、退】休的; 》  ?   (二)—职工死亡或被宣【告死亡的; !。 ,   (三)出境】定居:的;    ! (四)与单位终止!。劳动关系《的; 》     (五)工!作调离本市行政区域!的; 【 第十六条 职!工,有下列情形之一【的可以申请提—。取住房公积金账【户内的?部,。分余额(职工个【人公:积金账户《内,。的存储余《额至:少保留100元) ! : ,    (一)【。在本市?。行政区?域内购买《、建造、翻》建、大?修自住住房的—; ?     —(二)偿还住房贷款!本息的;《  》   (三)职【工,丧失劳动能》力,或,遇到其他《突发事件造》成家庭?生活严重困难—的     !依照:本条第一款第(一)!项规定?提,取住房公积金的夫妻!双方提取总》额不得超过国家【有关规定比》例购买?、建造、翻建或者】大修:住房的费用 【     —。依照本条《第,一款第(《二)项?规定提取住房—公积金的夫妻双【方提取总《额不得超过规定【额度及住房贷款【余额(已全部还清贷!款的, 《不得超过最后一次还!款额) ! , 第十七条 职】工在职期间死亡或】者被宣告死》亡的其?继承人?或受遗赠《人可以申请提取【职工住房《公,积金账户《内的存储《余,额 — , 第十八条— 职工(》含配偶?。)提取了《住房公积《金账户内部分存【。。储,余额的1年内—不得申请住房公积】金贷款(第》十六条第一》款,第〈三〉《项规定提取的除【外);职工(含配偶!)因购买、》建造自住住房—等原因提取了住【房公积金《账户内?部分存储余额的5】年内不?得,再次:。。。申请提取(还贷、销!户提取的除》外,) :。 : 》第十九?条 已《办理住房《公积金贷《款的职工在未还清】公积金贷款本息前】不得提?取住房公积金—(偿还住房》公积金贷款提取的除!外): : 第【二十条 职工【提取本人《住房公积金》。账户内的《存,储余:额时应提供》相应的证明资—料 ? :    (一—)基本资料 !    1.缴存人!身份:证,;  —  : 2.缴《存人缴存证(卡);!     】3.缴?存人在办事》处,委,托银行的存折(卡)!   —。 , (二)专项资【料 :。     【1.:离、:退休的提《。供,离、退休正式批文】或证书;  !   2.出境定居!。的提供公安部门【出,具的:相关证明; 【     3.】工作调离本市行政】。区域的提供》工作调动通知书; !    — 4.与单位终止】劳动关?系的提供职工与单】位终止劳《动关系的证明; !  ?   5.职工死】亡的提供火》化证或医《疗,机构出?具的死亡通知书、】。合,法继承人(受遗赠人!)的身份关系证【明;  【   6.被宣告】。死亡的提供》法院宣告《死亡的法律》文书、合法继承人(!受遗赠人)的身份】关系证明;》 ?     7.购买!、建造、《。翻建、大修自住住】房的    ! (1)购》买商品房的提供经】房地产管理》部门:登记备案《的购房?合同和国家有关政】策规定比例》的首付款的税务【票据、?契税:完税票证《以购房合同备案时】间为准1年以—内有效; 】。。    (2)【拆,。迁户:购买拆迁《安置房?的提:供提:取人与?。合法的拆迁单位签】订的拆迁补》偿协议?(合同)《、补交款《票据以补交差—额,款时间为准2年以】内有效;  !   (3》)购买二手房的提供!已过户的房》屋所有?权证、契税完税票证!以缴:纳契税?时间:为,准,1,年,以内有效; 【  ?   (4)建造】住房的提供建—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、!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、土地使用权【。证以建设《工程规?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!。规划许?可证签发时间为准2!。年以内?有效;  】   (5)翻建】、大修住房的提供】翻建、大修的—房屋产权所有证、】建设规划部门的翻】建批文或房》地,产管:理部门出具的房【屋,安全鉴定书以建设规!划,部,。门,批,准翻建的时间或房】。地,产管理部《门出具的房屋安【全鉴定的《时间为准1年以内】有效 《     8【.偿还住《房贷:款本息的  !   (《。1)提前一次性还清!住房:。贷款本?息的提?供经房?地产管理部》门登记?备案的购房合同书】、所购住房的房屋】产权证(或契税【完税票?证,)、个人住房—借款合同书、银【行出具的同意提前还!款的:证明:及贷款余额凭证【(或提前还清贷款】的银行凭《证)、还贷扣款账号!已还清住房贷款本】息的以结清的时间】为,准3个?月以内有效 ! ,。   ?(2)?一,年一次提取公积金】偿还住房贷款本【息的:(仅限于住房公【。积金贷款的职工)】第一年提取须—提供所购住房的房】屋产权证(或—契税完税票》证):、与银?行签订的借款合【同书、银《行出具?的,上一还款年度—(12个月)的【每,期已还款明细单、还!贷扣:款账号;第》二年以后提》。取须提供《银行:出具:。的上一?还款年?度(1?2个月)《的每期已还》款明细单 —    》 职工?一年仅?。可提取一次且还款满!一年以上《无拖欠记录》的每年在签订的住】房借:款合同对应月份的次!月申请办理3—个月以内《有,效以前年度未提【取的不得累计提取 !     9】.丧失劳《动能力?或遇:到其他?突发事件造成家庭】生活严?重困:难的: ?     (1)】属于自然灾害—的提供县级以—上人民政府》相关部?门出:具的受灾情况证【明;   】。  (2)属于重】大疾病的提供县级以!上医疗机构出具的】疾病证明; —     (】3)属丧失劳动【能力的提《供县级以《上人力?资源和社会保—障部门?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!。证明 》。    《 10.他人代理】提取的   !  :(,1)由配偶代理【提,取,的,提供双方身份证【。、结婚证; 【     (2)!由其:他人代理提取的提】供双方身份证、【经公证机关公证的】委托代理书》。或经单位认证的委】。。托代理书; 】    《 (3)《职工死亡由继承人提!取的提供《。职工所在单》位出具的提取人与该!职工的?关系证明或法院【相,关的裁决书》及,继承人在办》事处:委托银行的》存折(卡) 【  ?   依照本条【第一款第二项第7】、8种情形之—规定配偶需同时提取!本人住房公积金【。账户内存《储,余额的另《需提供结婚证、户口!簿和身份《证 第《。四章 提取程—。序 第《。二十一条 》办事处应当自受【理申:请之:日,起3个工作》日内:作出准?予提:取或不准予》提取的?决,定准:予提取的通》知申请?人到办事处办理支】付手续并由办事【。处将:职工提?取的住房公积金转】入职工在办事—处委托银《行的存折《(卡)?或还贷扣款》账户内不准予—提取的应《当通知申请人并说】明理由 第五【章 罚《 则》 第二十二—条 单位》不办理住房公—积金缴存登记或【者不为本《。单位职工办》理住:房公积金《账户设立手》续的由市《住房公积《金,管理中心依照国务院!住,房公积金《管,理条例第三十—七条之?规定责令限期—办理;逾期不办理】的,处,以1万元以上5万】元以下?的罚款 】 第二十三条 ! 单位逾期不—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!金的由市住房公【积金管理中》心依照国务》院,住房公积金管理条】例第三十八》条之规定责令限【期缴存;逾期仍不】缴存的可以》申请人?民法院强制执—行 》 第二十四条! 当事人对行政】处罚:决定:。不服:的可以?依法申?请,行政:复议:或提起?行政诉讼 】 第二—十五条 《 办事?处超出授权范围从】事业务活《动的由市住房—。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!限期:改正;造成损失【。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!直接责?任人员?依法给予《行政处分《并追究经济责—任;构成犯罪—的依:法追究刑事责—。任 】 第二?十六条 市住房公!积金管理中心—及其工?作人员有滥》用职权、玩忽—职守:、徇私舞弊行为构】成犯罪的依》法追:究,刑事:责,。任;尚?不构成犯罪的对其主!要,负责人和直接—责任人员依法—予以行政处分—;造成住房公积【。金,损失:的依法承担赔—偿责任 第六章 ! 附 则 】 第二十七条 】赣州市住房》公积金管理委—员会授权赣州市住房!公积金管理中心【依据有关规定及本】办法制定相应的【实,施细则并《依据:。国,务院及有《关部委出台的—新政策及《时调:整提取规定 】 第二【。十,八条 《。 本办法由赣州【市住房公积》金管理委员》。会授权赣《州,市住:房公积金管理中【心负责?解释 — 第二十》九条 本办法【自公布?之日:起施行原赣州市职】工个:人住房公《积金提取《管理办?法同时废止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