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
赣【州市:住房公积《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!法 :
赣》州,市人:民政:府关于印发赣—州市住房公积金【缴存:和,提取管理《办,法的通知
》。
: 赣市府发〔20】11〕17号
】。各县(市、区—)人民政府赣州开】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!。部门市属、》驻市各单位》
: —赣州:。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!提取管理办》法已经?市政:府第六十一次常务】会议审议通过现予】印,。发请认真贯彻—执行
《二○一?一年四月二十日【
第一章! , 总 —则,
,
第一条 为加】强我:市住房公《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!积金所有者合法【权益促进城镇住【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!。居住水?平根据国务》院住房公积金管理】条例及建设部—、财政部、人民银行!关于住房公积金管】理若干具体》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!关规定结合本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】
【 第二条 本办】法所:称住房?公积金缴存(以【下简称缴存)是指】负,有缴:存住房?公积金义务的—单位为其职工办理住!房公积金缴存登记、!设立账户、核定比】例、汇缴《等一系列《行为的总《称
《 《 本办法所称住房】。公积:金提取(以下简【称提取?),是指符合住》房公积?金提取?条件的?职工按照规定—提取本人住房—公积金账户内存储】余额的行为
】
? :第三条 本办法】适用:于赣州市行政区域内!住房公积金》的缴存和提》取
—
第四条 【 赣州市《住房公积《金管理?中,心负责全《市住房公积金—的缴存、《提取:管理和监督》并授权其《所,属,分支机构办》事处(以下简—称办事处)办理住房!公积金缴存》、,提取业务有权督促】单位按?时、足额《缴存住房公积金【并依法检查》单位缴存住房公【积金情况被检查单】。位应当如实提—供单位职工》工资发放情》况,和住房公积》金缴存情况
第二!章 住房公积金缴!存,
第?五条 本市行【政区域?内的国家机关、事业!单位、国有企业、城!镇,集体企业、外—商投资企业、城镇私!营,企,业,及其他城镇企业【、民办非企业—单位、社会团体【应为其职工办—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!立手续并按时足【额缴存住房公积【金职工个人也—应,同,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城!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!人员单位和职工【可缴存住《房,公积金;城镇个【体,工商户、自由职业】人,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!积金
《 ,。 : 职工个人缴】存的住房公积—金和职工所》在单:位为职工缴存—的住房公积金属【职工个人所》有
—
?第六条 》单,位应当到《所在地办事处办理】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!并提供以下》资料
《 (【一):单位住房公积金【核定汇缴登记表、组!织机构?代码证副本原件【及复印件;》
》 (二)国家】机关、?事业单位、》。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!业,单位出具单位设【立批准文件》的原件及复印—件;企业需》提供营业执照副【本原件?及,复印件;
》
(三!)在职职《工工资表及》发放:名册
》 : ?办事处对单位—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!审,核后:应予登记开设—单,位和:职工个人《。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为!缴,。。存住房?公积金?的职:工发放有效》的缴存凭证每位【职工:只能设立一个住房】公积金账户
—
【办事处?应当:建立:职工:住,房公:积金明?细账记?。载职:工个:人,住,房公积金《的缴存?等情况
】
: 第七条 新设立!的单位应《。当自设立之》日起30日》内到办事处办—理住:房,公,积金缴存登记—
:。 》 单位?合并、分《立、撤销、解散【或者被依法宣告破】产的应当自》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!。30日内《。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!到,办事处办理变—更登记或者注销登】记
!第八条 单位【录用职工的应当自】录用:之日起30日内到办!事处办理缴存登记】并提供以下资料【
《 : (?一)个人月》应,发工资表和住房【公积金明细账—户设立登记表;
!。 (二)!职工身份证复—印,件;
?
《 (三)职工】住房公积金核定汇】(补)缴《明细:登记表
】 ?单位与职工终止劳】动关系的单位应当】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!起30日内》到办事处办理变更登!记
!第九条 职—工和单位住房公【积金的缴存》比例: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!上一年度月平—均工资?总额的?5,%,;,有,条件或经济效—益较好的单位可【以适当?。提高缴?。存比例?原则上不得高于12!%
? 《。 职工住房公积金!的缴存基《。数,每年核定《一次
】 第十条 — 职:工个人缴存的住房】公积金由单位—每月:。从职工个人的工资中!代扣代缴《
】。住房公积金采取单位!按月汇缴的方式【缴存单位应于每月工!资发放?之日起5日内—将单位缴存的和【为职:工代扣的住》。。房公积金汇缴到【住房公积《金存款专户内由办事!处,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!账户
— : 住房公积—金自存入职》工住房公积金账户】之日起按照国家规】定的利率计》息
】 第十一《条 单《位应当按时、足额缴!存住:房公积金不》得逾期缴《存或少缴
— 《 单位缴》存住房公积》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!位职工?代,表大会?或,者工会?讨论:通,过并经市住》。房公积金《管,理,中心:审核报市住房—公积金管理委—员会批准后可—以降低缴存比例或】者缓:缴待单位经济效益】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!例或:者补缴缓《缴部分
! 第十二》条 单位发生合】并、分立、解散【、撤销、《破产或者改制情【。形的应?当为职工补》缴,以前欠缴(包括未】缴和少缴)的住房公!积金单位合并、【分立和改制时无力】补缴住?房,公积:金的应?当明确住房公—积金缴?存责任主《体才能?办理合?并、分?立和改制等有—关事项
—
第十三条! 各级人民政府】应当将本级财政供】给,单位的住房公—积金列入同》级财政预算按时【、足额拨付给单位;!实行:国库集中支付的【按时:、足额拨付》给办事处住房公【积金存款《专户内
《
【第十四条 单位】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!积金按?以下规?定列支
】 (一)机【关在预?算中列支;
【 (二)!事业单位由》财政部?门核定收支后在预】算或者费用中列支;!
》 : (三)企》业,在成本中列支
【
第三章 住【房公:积金提取
》
第十?五条 《职工有?下列:情形之一的可以申】请提取住房》公积金账户》内的全部余额同时】应注销职工住—房公积金账》户,
】(一)离休、退【休的;
》 ? (二)职工死!亡或被?宣告死亡的;
【
, 《 , (:三,),出境定居的;
】。 —(四)与单》位终止劳动关系【的;
《 (五)!工作调离本市—行,政区:域的;
》
《。。。 :第十六条 职工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】可以: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!账户:内的部分余额(职工!个,。人公积金账户内的】存储余额至》少保留100元)】。
— (一)在本市】行政区?域,内购买?、,建造、?翻建、大修自住住】房的;
!。 , (:二)偿还住》房贷款本《息的;
【 (》。三)职工丧失劳动能!力或遇到其他突发事!件造:成家庭生活严重【困难的
! 依照本条—第一款?第(一)项规定提取!住房:公积金的夫妻双方提!取总额不得超过国家!有关规定比例购买、!建造、翻建或—者大修住房的—费,用
— 依照本条第一!。款第(?二)项规定提取住】房公积?金,的夫妻双方提取总】额不得超过规定【额度:及住:房贷款余额(已【全部还清贷款—。的, ?不得超过最后一【次还:款额)
》。
第十七!条 职工》在职期间死》亡或:者被宣告死亡的【其,。继,承,人,或受遗?赠人可以申请提取】职工住?房公积?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!
— 第十八条— 职?工(含?配偶)提取了住【房公积金账户—内部分存储余额【。的1年内《不得申请住》房公积金贷款—(第十六条第一款第!〈三〉项规定—提取的除外);职工!(含配偶)因购买】、,建造自住住房等【原因提?取了住房公》积金账户内部—分存储余额的—。5年内不得再—次申请?提取:(还贷、销户提取】的,。除外)
【
? 第十?九条 已办理住房!公积金贷《款的职工在未还【清公积?金贷款本息前不【得提取住《房公积金(偿还住】房公积金贷款提取】的除外?),
《
,
第二十条【。 :职工提?取本:人住: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!储余额时应提—供相应的证》明资料
【 (一—)基:本资料
— 1.缴存!。人,身份证;
! 2.》缴存人缴存证(【卡);?。
,
— 3.缴《存人在办事处委托银!行的存折(》卡,)
【 (二)专项资】料
》 , 1.》离、:退休的提供离、退】休正式批文或证书;!
:。 《 2.出境定居】的提供公安部门【出具的相关证明【;
【 3.工作调【离本:市行政区域的提【供工作调《动通知书;
【 4【.与单?位终止劳动关系【的提供职工与单位】终止劳动关系的证】明;
《。。 》 5.职《工死亡的提供火【化证或医《疗机构出具的—死,亡通:知书、合法继承人】(受遗赠人)的身份!关系证明;》
,。
【。6.被宣告死亡的】。提供法院《宣告死亡的法—律文书、合法继承人!(受遗赠人》)的身?份关系?证明;
《
【7.购买、》建造、翻建、大修】自住住?房的
《 , (—1):。购,买商品房的提供【经房地?产管理部门登记备】案的购?。房,合同和国家》有关政策规》定比例的首付款的税!务票据、契税完税】票证以购房合—同备案时间为—准1年?。以内有效;
【 》 (2)拆迁—户购买拆《迁安:置房的提《供提取人与》合法的拆迁单位【签,订的拆迁补偿协议(!。合同)、补交款票据!以补交差额款时间】为准2年以内有效】;
【 (3)购—买二:手房的?提,供已过户的房屋所有!权证、契税完税票证!以缴纳契税时—间为准1年以内有效!;
【 (4《)建造住《房的提?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!证、建设《工程规划许》可证、土地使用权】。证,以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证或建》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】签发时间为》准2:。年以内有效》;
》。 , (5)翻建】、大修?住,房的:提供翻建、大修【的房屋产权所有证】、建:设规划部门》的翻建?批文或房地》产管理?。。部门出具的》房屋安全鉴定书以】。建设规划部门批准】。翻建的时间》或房地?产管理部门出—具,的房屋安全鉴定的时!间为准1年以内【有,效
:
8】.,。偿还:住房贷款本》息的
《 (1)!提前一次《。性还清住《房贷:款,本息的提供经—房,地,。产管理部《门登记备案》的购房合同书、所】购住房的房屋产【权证(或《契税完?税票证)、个—人住:房,借款合同书》。、银行出具的—同意提前还》款的证明及贷款【余额凭?证(或提《前,还清贷款的》银行凭证)、还贷扣!。款账号已《。还清住房贷款本息的!以结清的时间为准3!。个月以内有》效
《 ? (2)一年【一次提取公积金【偿还住房《贷款本?息,的(仅限于》住房公积金贷—款的职?工)第一年提取须】提供所?购住房的房屋产【权证(或契》税完税票证》)、与银行签订的】借,款合同书、银行出具!的上一?还款:年度(12个月)的!每期已?还,款明细单、还贷扣】款账号;第二年以后!提,取须:。提供银行出》具的上一《还款年度(》12个月)的每期已!还款明细单
—
职】工一年仅可提取一】次且:还款满一年》以上无拖《。欠记录的每年—在签订的住》。。房借款合同对应月份!的次月申请》办理3个月以内有】效以前年度未提【取的不?得累计提取》
— 9.丧失劳动能!。力或遇到其》他突发事件造成家】庭生活严重困—难,的
:
(】1)属于自然灾害】的提:供,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!关部:门出具的受灾情况】证明;
! (2)属于【重大疾病的提供县级!以上医疗机构出【具的:疾病证?明;
【 (3)属丧失!劳动能力的提供【县级以上人力资【源和社会保障部门】出具:的,劳动:。能力鉴定《证明
! 10.他》人代理提取的
! 》(1)由配》偶代理?提取的提供双方【身,份证、结婚证—;
!(2)由其他—人代理提取的—提供双方身份证【、经公证机》关公证的《。委托代理书或经单】位,认证的委托代—理,书;
【 (3)—职工死?亡由继?承,。人提取的提供职工】所,在单位出具的提【取人与该职工的关】系,证明或法院相—关的裁决书及继【承人在办事处委托】银,行的存折(》。卡)
【 : 依照本条》第一款第二项第7、!8种情形之规定【。配偶:需同时提取本人【住,房,公,积金:账户内存储余额的】另需提供《结婚证、户口簿和身!份证
第四—章 提取程序
第!二十一条 办—事处:应,当自受理申》请之日?起3个工《作日内作出》准予提取或不—准予提取《的决定准予提取的】通知申请人到办事】处办理支付手续并由!办事处将职工提取】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!工在办?事处委托银行的存折!(卡)或还贷扣款账!。户内不准予提取的应!。当通:。知申请人并》。说明理由
—。第五章 罚 ! 则
第二—十二条 单位不办!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!记或者?不为: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!公积金账户设立【手续: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!理中心?依照国务《院住房公《积金管理条例第【。三十:七条之?规,定责令限《期办理;逾期不【办理:的,处以1万元以上5】万元:以下的罚款
】
《。 第二十三》条 单位逾期【不缴或者少》缴住房公积金—的,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!中心:依照国务《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!例第三十八条之【规定责令《限期缴存;》逾期仍不缴》。。存的可以申请—人民法院《强制执行
》
《
第二十—四,。条 当事人对行政!处罚决定不服的【可以依法《申请行政复》议或提起行政诉讼
!
第】二十五条 办【事处超出授权范【围从事业务活—。动的由市住房公积金!管,理中心责《。令限期改正;—造成:损失:的对其主要》负,责人和?。直接责任人》员依法给予行政处】分并追究经济—责任;构成犯罪的】依法追究刑事—责,任
》
《第二十六条 【市住房?公积金管理中心【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!职权、玩忽》职守、徇私舞弊【行为构成犯罪的依】法追:究刑事责任》;尚不构成犯罪的对!其主要负《责人和直接责—任,。人员依?法予以行政》处分;造《成住房公积》。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!偿责:任
:
第六章 附 ! 则
》第二十七条 【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!理委员会《授权赣州市住房公】积金管理中心依【据有关规定及—本办:法制定相应的实【施细:则并依?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!出台的新政策及【时,调整:提取规定
】
? 第二十八条 】 本办法由赣州市住!房公积金管理委【员会授权赣》州市住房公积金【管理中心负责—解释
】第二十九《条 本《。办法自公《布,。之日起施行》原赣:州市职工《个人住房《公积:金,提取管理办》法同时?废止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