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赣州市!。住房公积《金缴存和提》取,管理办法 》 《赣州市人民政府关】于印发赣《州,市住房公积金缴存】和提取管理》办法的通知 】 赣市府发〔20】11〕17号— 各县(市—、区)人民政—。。府赣州开发区—管委会市政》府各部门市属、驻】市各单位 —    》 赣州市住房公积】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!法已经市政府第【六,十一次常务会—议审议通过》现予: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! 二○一》一年:四月二?十日 》 第《一章 ? 总 则【 第一《条 为《加强我市住》房公积金管》理维护住房公积【金所有者合法权【益促进城镇住—房建设?提,高城镇居民居—住水: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!积金:管,理条例及建设部、财!政部、人民银行关于!住,房公积?金管理若干具体问】题的指导意见—等,有关规定结合本市】实际制?定,本办法 】 第二条 】本办法所称住房公】积金缴存(以下简称!缴存)是指负—有缴存住房》。公,积金:义务:的单位为其职—工,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!登记:、设立账户、核定】比例、汇缴等一系】列行:为的总称 》    — 本办法所》称住房?公积金提取(—以下简称提取)是指!符合住房公积金提】取条件的职工—按照规?定,提取:本人住房公》积金账户内存储【余额的行为 — — ,第三条? 本办法适—用于赣州市行政区】域内住房公积金的】缴存和提取 【 第【四条 赣》州市住房公》积,金管理中心负—。责全市住房》公积金的缴存、【提取管理和监督并授!权其所属分支机构办!事处(以《。下简称?办事处)办》理,住房公积金缴存【、提取业务有权督】促单:位按时、足额缴存住!。房公:积金并?依法检查《单位缴存住房公积】金情况被检》查单位应当》如实提供单位—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和!。住房公积金缴—存情况 》第二章 住房公积!金缴存 第五条 ! 本市行政》区域内的国家机关】、,事业单位、国有企业!、,城镇集体企业、外商!投资企业、城镇私营!企业:及其他城镇企业、】民办非?企业:单位、社会团体【应为其职工》办理住?。房公积金账》户设立?手续并按时》足额缴存《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!也应同时缴存住房】公积金城《镇单位聘《用,进城务工人员单【位和职工可》缴,存住房?公积金;城》镇个体工商户、【自由职?业人员?可申请缴《存,住房公积金 】     职工【。个人缴存的住房公】积金和职工所—在单: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!公积金属职工个【人所有 《 第六!条,。。 , 单位应当》到所在地《办事处办理住—。。。房,公,积金缴?存登记并提供以下资!料,  》   (一)单位】住房公积金》核定汇缴登记—。。表、组织机构代码】证副本?原件及复《印件; 》  ?   (《二)国家《机关、事业单位、】社,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!。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!准文件的原》件及复印件;企业需!提供营业执照副【本原件及复》印件;   !  (三)在职职】工,。工资:表及:发放名册《     办!事处对单位提—交前款?。规定的资料审核【后,应予登?记开设单《。位和职?工个人住房公积金】账户:并为缴存住房—公积金的职工—发放有效的缴—存,凭证每位职工只能设!立一:个住:房公积金账户 】。。 :    办事处应】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!金明细?。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!公积金的缴存等【情况 》。 第七【条 新设立—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!日起30《日内到办事处办理】。住房公?积金缴存登记—    【 单位合并、分立】、撤销、解》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!产的应当自》发生上述情况—之日起30日内【。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!到办:事处办理变更—登,记或者注销登记 】。 ? ? 第八条 单位录!用职工的《应当自录《用,之日起3《。0日内到《办事处办理缴—存登记并提》供以下?。资料 —    (一)【个,人月应发工资表【和,住房公积金》明细账户设》立登记表;》。  》。   (二)—职工:身份:证复:。印件; —。   ? , (三)职工住【房公:积金核定汇》(补)缴《明细登记《表  —  : 单:位与职工终止—劳动关?系的单位应当自劳】动关系终《止,之日起30》日,内到:办事处办理变更【登记 《 》 第九条 —职工:和单位住房》公积:金的缴存比例均【不得低于职工本人】上一年度月平均【工,资总额的5%;有】条,。件或经济效益较【好的单位可》以,适,当提:高缴存?比例:原则上不得高于【12%? 《  :  :职工住房公积金的】缴存基数每年核【定一次 — 第—十条 《职工个人缴存—。。的住房?公积:金由单位每》月从职工个人的【工资中代扣代缴 】 :     住房公积!金采取单位按月汇】缴的方式缴》存单位应于每—月工资发《放之日起《5,日内将单位缴—存的和为职工—代扣:的住: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!公积:金存款专户内由【。。。。办事处?。计入职工住房—公积金账户》。 :  ?   住房》公积金自存入职【工,住房公积金账—户之日起按》。照国家规《定的利?。率计息 《 ? , 第十一条【。 单位应当按时】。、,。足额缴存《住房公?积金不得《逾期缴存《或少缴?     单!位缴:存,住房公积《金确有困《难的经本单位职工】代表大会或者—工会讨?论通过并经市住【房公积?金管理?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!积金管理委员—。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!存,比例:或者缓缴待单位经】济效益好转后—再提:高缴存?比例或者补缴—缓缴部分 ! ?。第十二条《。 单位《发生合并《、分立、解散—、撤销、破产或者改!制情形的应当为职】工,补缴以前《欠,缴(包?括未缴?和少缴)的》。住房公积《金单位合《。并、分立和改—制时无力补缴住【房公积?。金的: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!缴存: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!并,、分立和改》制等有关事项 【 , 第十三!条 : 各级?人民政府应当将【本级财政《供给单位的住房公积!金列入同级财政预】算,按时、足额拨付给单!位,;实行国《库集中支《付的按时、足额拨】付,给办事处住房公积】金存款专户内— 【 第十四条 — 单位为职工缴【存,的住房公积金按以】下规定?。列,。支     !(,。一):机关在预《算中列支《; ?。     (二)!事业单位《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!。后在预算或者—费,。用中列支; — :。     》(三)?企业在成本中列支】 :第,。三章 住房—公积:金提取 》第十五条 职【工有下列情》形之一?的可以申请提—取,住房:公积金账户内的【全部余额《同时应注销职工住】房公积金账户 】     (一】)离休、《退休的; —。   《  (二)职工死】亡或被宣告死—亡的;   !  (三)》。出境定居的》;   【  (四)》与单位终止》劳动:关系的; 》     【(,五)工作调离本【。市行政区域的; ! —第十: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!形之一的可》以申请提《取住房公积金—账户内的部分余【额(职工个人公【积金账户内的存储】余额至少保留100!元)  【 ,  (一)在本市】行政区域《内购买、建造—、翻建、大修自住】住房的?; 《   ?  (二《),。偿,。还住房贷款本息的;!。    【 (三)《职工丧失劳动—能力或遇《到其他突发》事件造成家庭生【活严重困难的 【     依】照本:条第:一款第(一)项【规定提取住》房公积金的夫妻双方!提取:总额不得超过国家有!关,规定比例购买、【建,造、翻建或者大修】住房的费用 —    — ,依照本条第》一款第(二)—项规定提《取住房公积金的【夫妻双?方提取总额不—得超过规定额度【及住房贷款余—。额(已全部还清贷】款的, 不》得超过?最后一次还款额)】 ? , ? 第十?七条 职工在职期!间死亡或《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!承人:或受遗赠《人,可以申请提取职【工住房公《积,金账户内的》存储余额 ! :。 第:十八条? 职工《(含配偶)提—取了住房公积金账】户内部分存储余额的!1年内不得申请住房!公积金贷款(第【十六条?。第,一款第〈三》〉项:规定提取的除外)】;职工(含配偶)因!购买、建造自—住住房等《原因提取了》。住房公?积金账户内部分【存储余额的5年内】不,得再次申请提—取(还贷、销户提】取,的除外) 》 — 第十?九条: , 已办理住房公积】金贷款?。的职工在未还—清公:积金贷款本息前不得!提,取住房公《积,金(偿?还住房公积》金贷款提取的—除外)? 】第二十条 —职,工提:取本人住房公积金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】时应提供相应—的证明资料 !    (一)基】本资料  】  : 1.?缴存:人身份证; 【     2.】缴存人缴存证(【卡);? ?    《。 3.缴存人在办事!处委托?银行:的存:折,(卡) —     (—二):专,项资料   !  1.离、退休的!提供:离,、退休正式批文或】证书;  】  : 2.出境定居的提!供公安?部门出具的相关【证明; 《   》  :3.工作调离本市行!政区域的《提供工作调动通【知书:。;, ?     4.【与单位终止劳动【。。关系的提供职—工与单?位终止劳动》关系的证《明;    !。 ,5,.职工死《亡的提供火化证【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!亡通知书、合法继】。承人:(受遗?赠人)的身份关系证!明; 》     6.【。被宣告死亡》的提供法院宣告死亡!的法律文《书、合法继承人【(受遗赠《人)的身份关系【证明; 《     7】.购买、建造—、翻建、大》修自住住房的 !    《 ,(1)购买商品房的!提,供经房地产》管理部门《登记备?案的购房合同和国】。家有:关政策规定》比例的?首,付款的税《务票据、契税完税票!证以购房合》同备案时间为准【。1年以内有效—; :     【(2)拆迁户购买拆!迁安置房的提—供提取人与》合,法,的拆迁单位签—订,的拆迁补偿协—议(合同)》、补:交款票据以》补交差额款时—间为准2《年以内?有效; 【    (3)购买!二手房的提供已过户!的房屋所有权证【、契税完税票证以缴!纳契税时间》为准1年以内有【效;  【   (4)建造】住房的提供建设用地!规划许可证、—建设工?程规:划许可证《、,土地使用权证以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。证或:建,设用地规《划许可证《签发时?。间为准?2年以内有效;【 : ,     》(5)翻建、大修住!。房的提供翻建、【大修的房屋产—。权,所有证、建设—规划部门的翻建【批文或?房地产管理部门【出具的房屋安—。全鉴:定书以建设规划【部门批准翻》建的时间《或房地产管理部门】出具的房《屋安全鉴定的—时间为准《1年以内有效 【  《   8《.偿还?住房贷?款本息的  !   ?(1)提前》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!本息的?提,供经房?地产管理部》门登:记备案的购房合同】书、所购住房的房】屋产权证(或契税完!税票证)、个—人住:房借:款合同书、》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!还款的证《明及贷?款余额凭证(—或,提,前还清贷款的—银行凭证)、还【贷扣款账号》已还清住房》贷款本?息的以结清》的时间为准3个【月以内有效 【    》 (2)一年—一次提?取公积?。金偿还住房贷款本】。息的(仅限于住房】。公积金贷款》的职:工)第一《。年提取须提供所购住!房的房屋产权证【(或契税《完,税,票证)?、与银行签订的借】款合同书、银行出】具的上一还款年度(!1,2个月)的每期【已,还款明细单、还贷】扣款账号;第—二年以后提取须【提供银?行出具的上一还【款年度(12个月】)的每期已还款【明细单  】   职《工一:年仅:可提取一次且—还款:满,一年以上《无拖欠记录》。的每年在《签订的住房借款合】同对应?月份的次月申请【。办理3个月以内【。。有效以前《年,度,未提取的不得累计】提取   】  9.丧失—劳动能力《或遇到其他突—发事:件造:成家:庭生:活严重困《难的:   —  (1《)属于自然》灾害的提供》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相关部》门出具的受灾情况】证明;  】。   (2)属于重!大疾病?的提供县级以上【医疗机构《出具的?疾病证?明; 《     (【3)属丧失劳动能】力的提供县级以【上人力?资源和?社会保障部门—出具的劳动能—。力鉴定证明 —    — 10.他人代【。。理提取的 】 ,   ?(1)由配》偶,代,理提取的提供双方】身,份证、结《婚,证; 《 :    (》2,),由其他人代》。理提:取,的提:供双方身份证、【经公证机关》公证的委《托代理书《或,经单位认证的委托代!。理书;  】   (3》)职工死亡由继承人!提取的提供职工所在!单位出具的提取人】与该职工的关系证】明或法院相关的裁】决,书及继承人在办事】。处委:托银:行,的存折(卡》) ? :    依照—本条:。第一款第二项第7】、8种情形》之规定配《偶需同时《提取本人住》房公积?金账户内存》储余额的另需提供】结婚:证、:户口簿和身份证【 第四章 提取】程序 ? 第:二,十一条 办事处应当!自受理申请》之日起3个》工,作日内作出准—予提取?或不准予提取—的决定准予提取的通!知申请?人到办事处》办理支付手续并由】办事处将职工提取的!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!在办事处委托—银行的存《折(卡?)或还贷扣款账户】内不:。准,予提取的《应当通知《申,请人并说《明理由 》第五:。章 罚 》 则 第二】十,二,条 单位不办理】。。住房公积金》缴存登记或者不为】本单位职工办理【住房公积《金账户设立》手续的由市住房【公,积金管理中》。心依照国务院住房公!积金管理条例—第三十七《条之规定责》令,限期办理;逾期不】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!上5万元以下的罚】款 》 :。 第二十三—条 单《位逾期不《。缴或者少缴住—房公积金《的由市?住,。房公:积金管?。理中心依照国务院住!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】。第三十八条之—规定责令限》期缴存?;逾期仍不缴—存的可?。以申请人民法院强】制执行 《 , 第【二,十四条 当—事人对行政处罚决】定不服的可以—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!提起:行政诉讼 — 》 第二十五条 办!事处超出《。授权范?围从事业务活—动的由市住房公积】金,管理中?心责令限期改正;造!成损失的对》其主要负责人和直】接责任人员依—法给予行政处—分并追究经》济责任;构成—。犯罪:的依法追《究刑事责任》 第!二十六条 市住房!。公积金管理中心【。及其:工作:人员有滥《用职权、玩忽职【守、徇私《舞弊行为《构,。成犯罪的依法追【究刑事责任》;尚不构成犯罪的对!其主要负《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!依法:予以行政处分;造成!住房公积金》损失的依法》。。承担赔?偿责任 》第六章 》附, 则 — 第二十七条 赣!州市住房公积金【管理委员《会授权赣《州市住房公积金【管理中心依据有【关规定及本办—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!则并依据国务—。院,及有关?部委出?台的新政《策及时调整提取规】定 》 《第二十八条 】本办法由赣州市住房!。公积金管理》委员:会,授权赣州市住房公积!金管理中心》负责解释 ! 第二十《九条 本办法自】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赣!州市职工《个人住房公》积金提取管理办【法,同时废止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