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《 赣州市住房【公积金缴存和提取】管理办法 》 赣州—市人民政府》关于印发赣州市【住房公?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!办法:。。的通知 《 ?。。赣市府发〔》2011〕17【号 各《县(:市、区)人民政【府赣州开《发区管委会市政府】各部门?市属:。。、驻市各单位 】     赣州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!。提,取管理办《法已经市政府第【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!议通过现予》印,发请认?真贯彻执行 — 二○一一》年四月?二十日 《 : , 第一章 【总,。 则 第一!条 为加强—我市住房公积金管】理维护住《房公积?金,所有者合法权—益促进?。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!镇居民居《住水平?根据国务院》住房公积金》管理条例及建设部】、财政部《。、,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!积金管理若》干具体问题的指【导意见等《有关规定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!办,。法 】 第二条 本办】法所称?住,房公积金缴存—(以下简称缴—存,。。)是:。指负有缴《存住房公积金义【。务的单位为其职工】办理住?房公积金缴存登记、!设立账户、》核定比例、汇—。缴,。等一系列《行为的总称 !  :。  本办法所称住】房公积金提》取(以?下简称提取》),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!提取:条件的?职工:按照规定提取本人】。住房公积金账户内】存储余?额的行为 】 , 第三》条 本《办法适用于赣—州市行政《区域内住房》公积金?的缴存和提取 】 第【四条 ? 赣州市住》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!责全:市,住房公积金的缴存、!提取管理和监督并】授权其?所属分?支机构办事处(以下!简称办事处》)办理住房公积金】缴存、提取》业务有权督促单【位按时、足》。。额缴:存住房公《积金并依法检查【。单位缴?。存住:房公积金情况被检】查单位应当如实提】供单位职工》工资发放情》况和住房公积金缴】存情况 《 第二章 —住房公积金缴—存 第五条 本!市行政区域内的【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!。、国:有企业、城镇集【体,企业、?外商投资《企业、城《镇私营企业及—其他城镇企业、民办!非企业单位、社【会团体应为其职工办!理住房公积金—账户设立手续并按】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!金职工个人》也应同时《缴存住?房公积金城镇单位聘!用,进城务工人员单【。位和职工《可缴存住房公—积金;?城镇个?体工商?户、:自由职业人》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!积金:     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!公积金和职工所在】单位为职工缴存【的住房公积》金属职工个人所有】 ?。。 : 第六》条 单位应—当,到所在地办》事处办理住房公积】金缴:存登记并提供—以下资料 — :。  :  (一)单位【住房公积金核定【汇缴登记表、组织机!构代码证副本原件】及复印件;》  》   ?(二)国家机关、】。事业:单位、社会团体或民!办非企业单位出【具单位设立批—准文件的原件及复】。印件;企业需提供】。营业执?照副本原件及复【印,件;:     】(三)在职职工工】资表:及发放?名册: ,  《。   办事处—对单位提交前—款规:定的资料审核后应】予登记开设单位和职!工,个,人住房公积金账户】并为缴存住房公积】金的职工发放有效的!缴存:凭证每位职工只能设!立一:。。个住房公积金—账户    ! 办事处应》当建立职工住—房公积金明细账【记载职工《个人住房公》积金:的缴存等《情况 !。 第七条 新设】立的单位应当自设】立之日起30日【内到办事处》办理住?房公积金《缴存登记 】    单位合【并、分?立、撤销、》解散或者被依—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!发生上述情况—之日起30日内【由原单位或者清算】组到办事处办理变更!登记:或者注销《登记 》 ,。 第八条 】 单位录用职工【的应当自录用—之日起?30日内到办事【处办理缴《存登记并提供—以下资料 —。  ?   (一)个人】月应发工资表和住】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!立登:记表:。; ?     —(二)职工身份【。证复印件;》   —  (三《)职工住房公积金核!。定汇(补)缴明细登!记表    ! 单位与职工终止】劳动关系《的单位?应当自劳动关系【终止之日起30日】内到办事处办理【。变更登记 !。 , , 第九条 》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!积金:。的缴:存,比例均不得低于职】。工本人上一年—度月平均《工资总额的5—%;有条件或经济效!益较好的单位可以适!当提高缴存比例原】则上不得高于12】%, 《 ,   ?职工住房公积—金的缴?存基数每年核定一】次 》 第十条【 :职工个人缴存的【住房公积金由—单位每月从职工个人!。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! : ,    住房公积】金,。采取单位按月汇【缴的方式缴存单位】应于每月《工资发放《之日起?5,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!为职:工代扣的《住房:公积金汇《缴到住房《公积金存款专户内由!。办事处计入职—工住房公积》金账户  】   住房公积【金自存入职》工住房公积金账【户之日起按照国【家规定?的利率计《息 】 第十一《条 单位》应当按时、足额缴】。存住房公积金—不得:逾期缴存《。或少缴 【    单位缴【。存住房?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!本单位职工代表【。大会或者工》会讨论?通过并经市》住,房公积金管》理中心审核报市【住房公?积金管理委员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】缴存比例《或者缓?缴待单位《经济效益《好转后?再提高?缴存比?例或者补《缴缓缴部《分 — 第十二条 !单位发生合并、【分立:、解散、撤销、破产!或者改制情》形,的应当为职工补缴】以前欠缴《(包括未缴和—少,。缴):的住房公积》金,单位合并、分立【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!房公积金《的,应当:明确住房公积金缴】存,责,任主体才能办理合】。并、分立和》改制等?有关事项 【。 第十【三条 ? 各级人《民政府应当将—本级财政供给单位的!住房公?积金列入同级财【政预:算按时?、足额拨《付给单位;实行国库!集中支付的按时、足!额拨付给办事—处住:房公积金存款—专户内 《 第】十,四条 单位为职】工缴存?的住房公积金—按以下规《定列支   ! , ,(一)机关》在预算中《列支;  】   (二)事业】单,位由财?政部:门核定收《支后在预算或者费】用中列支; 【 :    (三)【企业在成《本中列?支, 第?三章 住》房公积金提取— 第十五条 职!工,有下:列情:形之一的可以申请】提取住房《公积金账《户,内的全部《余额同时《应注销职《工住房?公积:金账户 《 :    《 (一)《离休、退休的; !     (二)!职工死亡《或,。被宣告死亡的;【  》   (三)出境】定居的; 》 ?    (四—)与单位《终止劳动关系的【;  —   (五)工作调!离,本市行政区域的【。; !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!列情:形之一的可以—申请提?取住房公《。积金账户内的部分余!额(职工个人公【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!额至少保《留100《元)   】  (一《)在本市行政区域内!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!大修:自住住房《。的; 《     (二】)偿还住《房贷款本息的—; ? : ,   (三)职【工丧失劳动能力【或遇到其他突—发事件造成家庭生】活严重困难》的 :   》  依?照本条?第一款第《(,一):项规定提取住—房公积金的夫妻双方!提,取,总额不得超过国家有!关规定比例购—买、建造《、,翻建或者大》修,住房的费《用    】 依照?本条第一款》。第(:二,)项规定《提取住?房公积金的夫妻双方!提取总?额不:得超过规定额度【及住:房贷:款余额(已全部还清!贷款的,《 ,不得超过最后一次】还款额)《 , 》 第十七条 】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!者被宣告死亡的其】继,承人或?受遗赠人可以申【请提取职工》。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!。存储余额 》 》 :第十八条 职工】(含配偶《)提取了住房公积金!账户:内部:分存:储余额的1年内不】得,申请:住房公积金贷款(第!十六条第《一款:第〈三〉项规定提】取的除外);职工】(含配偶)因购买、!建,造自:住住:。。房等原因提取了住房!。公积金?账户内部分存—储余额的5年内不得!再次申请提取(还】贷、销?户提取的除外) ! : 第十九条 ! 已:办理住房公积—金,贷款的职工在未还清!公积金贷《款本息前《不得提取《住房公积金(偿还住!房公积金贷款—提,取的除?外) ? —。 第二?十条 职工提取】本人住房公》积金账户内的存储】余额时应提》供相应的证明资料】   —  (一)基本资】料 》    1》.缴存?人身份证; 】。  :   ?2.缴?存人缴存证(卡);!     】3.缴存人在办事】处委:托银行的存折—(卡) 【。    (二)专】项资料 《  《   1.离、【退休的?提供离、退休—正式批文或证书;】   —  2.出境—定居的提《供公安?部门出?。具的相?关证明;《 《   ? 3:.工作调《离,本市行政区域—的提供工作调—动通知书; —  《 ,  4.与》单位:终止:劳动关系《的提供职《工与单?位终止?劳动关系的》证明; 【    5.—职工死亡《。的,提供火?化,证或医疗机构—出具的死亡通知书】、合法继承人—(受遗?赠人)的身份关【系证明;  !  : 6.被宣告死亡的!提供法院《宣告死亡《的法律文书》。、合:法继承人(受—遗赠人)《的,身份关系证明;【。  》   7.购买【、建造?、翻建、大》修,自,。住住房的  !   (1)购【买商:品房的提供经—。房地产?管理:部门登记备案的购】房合:同和国家《有关政策规定比例】的首付款的税务票据!、契:税完税票证以—购,房合同?备案:时间为准1年以内】。有效;   !  :(,2)拆迁户购买拆迁!安置房?的提供提《取人与合法的—拆迁单位签订的拆迁!补偿协议(合—同)、补交款—票据以补交差额款】。时间为准2年—以内有效;》 ?     (3【)购:买二手房的提供已过!户的:房屋所有《权,证、:契,税完税票证以缴纳契!税时:间为准1年》以,内有效; 》  《   ?(4)建《。造住房的提供建【设,用地:规划许可证、建【设工程规划许可【证、土地使用权证】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,或建设?用地规?划许可证签》发时:间为准2《年以内?有,效; 《     (5)!翻建、大修住房的】提供翻建、大修的房!屋产权?。所有证、《建设规划部门的翻】建批文或房地—产,管理:部门出具的房—屋安全鉴定书以【建设规?划,部门批准翻》建的:时,间或房地产管理【部门出?具的房屋《安全鉴?定的时间为》。准1年以《。。内,有效  【   8.偿还【住房贷款本息的 】  《   (1)提前】一次性还《清住房贷款本息【的提供经房》地产管理部》门登记备《。。案的购?房合同?书、所购住》房的房屋产权—证(或契税》完,税,票证)、个人住房】借,款合同书、银行【出具:的,同意提前还款—。的证明及贷款—余,额凭证(《或提前还清贷款的】银行凭证《)、还?贷扣款账号已还清住!房贷:。款本息的以结清的时!间为准?3个月以内有效【     】(2)?一年一次提取—公积金偿还住—。房贷款本息的(仅】限,于住房公积金贷【。款,的职工)第一年【提取须提供所购住】房的房屋《产权:证(或契税完税票】证):、与银行签订的借款!。合同书、《银行出具的上一【还款年度(12个】月)的每期已还款】明细单、还贷扣【款账号;第》二,年以后提取须—提供银行出具的上一!还款年度(12【个,。月):的每期已还款—明细单?     】职工一?年仅可提取一次【且还:款满一年以》上无拖欠记录的【每年在签《。订的住房借款合同对!应月份的次月申请办!理3个月以》内有效?以前年度未》提取的不《得累:计提取 《     【9.丧?。失劳动能《力或遇到其》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!生活严重困难的 !     —。(1)属《于自然?灾害的提供县级以上!人民政?府相关部门》出具的受灾情况证明!;     !(,2)属于重》大疾病的提》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!。出具的疾病证明; !  《  :。 (3)属丧失【劳动能力的提供县】级以上人力资源和】社,会,保障部门出》具的:劳动能力鉴定证【明 :  《   10.他【人,代,理提取的 【     (1)由!配偶代?理,提取:。的提供双《方身份证、》结婚证; —  ?   (2)由其他!人代理提取》的提:。供双方身份证、经】公证:机关公证《的委托代理书或【经单位认证的委托】代理书; 】    《(3)职工死亡由】。继,承人提取《的提供职工所在单】位出具的提取人与该!。职,工,的,关系:证明或法院相关的】裁决书及继承人在办!事处委托银行的【存折(卡) —    — 依照本条第一款第!二项第7、8种【情形之?规定配偶需同时提】取本人住房》公,积金账户《内存储余额的另需】提供结婚证、—户口簿和身份证 !第四章 《提取程序《 第二《十一条 办事处应】当自受理申请—之日起3个工作日】内作出?准予提取或不准【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!取的通知申请人到】办事:处办理支付手—续并由?办,事处将?职工提?取的住房《公积:金转入职工在办【事处委托银行的【存折:(卡)?或还:贷扣款账户内—不准予提《。取的应当《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!由 第五章 】罚 则 【 第二十二》条 : 单位不办理住房】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!不为本单《位职工办理住—房公积金账户设【立手续?的由市住房》公积金管《理中心依《照国:务院住房公积金管】理条例第三十七【条之规定《责令限?期办理?;逾:期不办理《的处:以1万元以上—5万:元,以下的罚款 】 第二【十,三条: 单位逾期不缴】或者少?缴住房公积金—的由市?住房公?积金管理中心依照】国,务院住?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!三十八条之规定【责令限期《缴存;逾期仍—不缴存的可以申【请人民法院强—制,执行 【 : 第:。二十四条《 当事《人对:行,政处罚决定不—服的:可以依法《申请行政复议—或,提起行?政,。诉,讼 ? ? 第二十五条】 办事处超出授权!范围从事业务活动】的,。由市住?房公积金管理—中心责令《限期改正《;造成损失的—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!接责任人员依—法给予行政处—分并追究经济—责任;构成》犯罪的依法》追究刑事责任 】 》 第二十六条— 市住房公—积金管理中心及【其工作人员有—滥用:。职,权、玩忽职守、徇】私舞:。。弊行为构成犯罪【的依法追究刑—事责:任;尚?不构成犯《罪的对其主要负【责,人和直接责任人员】依,法予:以行政处分;造【成住房公积金损失】。的依法承担赔偿【责任 《第六章 附— 则》 第二十七条【。 赣州市》住房公积金管理【委员:会授权赣州》市住房公积》金管理中心依—据有关规定及—本办:法制定相应的实【施细则并依据国务】院及有关部委出台的!新,。政策及时调》整提取?规定 【 第二十八条 ! 本办法由—赣州市?住房:公积金管理委员会】授权赣?州市住房公积金【管理中心负责—解释 ? 第二十九!条 本办法自公】布之日起施行—原赣州市职工个人住!房公积金提取管【理办法?同时废止 》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