赣州市!住房公积金》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!
赣—州市人民《政府:。关于印发赣州市【住房:公积金缴存和提【取管理办法的通【。知,
赣》市,府发〔2《011〕《。17号
各—县(:市、区)人民政府赣!州,开发区管《委会:市,政府各部门》。市属:、,驻市各单位》
【 赣州市住房公【积金缴存《和提取管《理办法?已经市政《。府第六十一次常【务,。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!发请认真贯彻执行
!
二○一一年四【月二十?日
【第,一章: ,。 总 —则
第一条 为!加强我市住房公积】金,管理维护住房公【积金所?有者合法权益促进】城,镇住房建设提高【城镇居民居》住水平根据国务院】住房:公积金管理条例【及建设部、财—政部、人民银行【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!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!意见等有关规—定结合本市实际【制定:本办法
—
? 第二条 — 本办法所称住房】公积金缴存(—以下简?称缴存)是指负有缴!存住房?。公积金义《务的单位为其职工办!理住房?公积金缴存登记、】设立:账户、核定》比例、汇缴等—一系列行为的总称
!
— 本办法所称—。住房公积金》提取(?以下简?称,提取)?是指符合住房公积】金,提取条?。件的职工《按照规定提取本【人住房公积》金账户内存》储余额的行为
!
《 第:三条: 本办法适用于赣!州市行政《区域内住《房公积?金的缴存《。和提:取
—
第四》条 ?赣州市住房》公,积,。金管理?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!积金的缴存、—提取管理和监督【并授:。权其所属分》支机构办事》处(以下简称办【事处:)办理住房公—积金缴?存、提取业务—有权督促单位按【时、足额《缴存住房公积金【并依法检查单位缴存!住房公积金情况被】检查单?位应当?如实提供单位职工工!资,发放:情况和住房公—。积金缴?存,情况
第》二章 住房公【积金缴存
》
第五条 —本市: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!关、事?业单位、《国有企业、》城镇集体企业、外】商投:资,企,业、城镇私营—企业及其《他城镇企业、—民办:非企业单位、社【会,团体应?为其职工《办,理住房公积金账【户设立?手续并按时足额【缴存住房公积金职】工个人也应同时【。缴,存住房公积金—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!工人员单位和职【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!;城镇个体工商户、!。自由职业人员可【申请:缴存住房公》积金
《 ? : 职工?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!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!职工缴存的住房【公积金属职工—个,人所有
—
》第六条 》。单位应当到所在地办!事处办理住房公积】金缴存登记并提供以!下资料
— ?。 , (一)单位住房】公积金?核定:汇缴:登记:表、组织机构代码】证副本原件及复印】件;
》 , : (二)国—家机关、事业—单位、社《会团体或民办—非企:业单位出具单位设】。立,批准:文件的原件及复【印件;企业》。需提供营业执—。照副本原件》及复印件;
—
—。 (三)在职职工】工资表及发放名册
!
: 办事【处对单位提交前【。款规定的资料审【。核,。。。。后应:予登记开《设单位和职工个人住!。房公积金账户并为】。缴存住房《公积金的职工—。发放有效的缴存凭】证每位职工》。只能:设立一个住房—公积金账户
【 办【事,处应当建立职工【住房公积金明—细账:记载职工个人住房】公积金的缴存—等情:况
!第七条 新设立的!单位应当自设立之】日起3?0日内到办事处办】理住:房公积金缴存—。。登,记
【 单?位合并、分》立、撤销、解散【。或者被依法宣—告破产的应》当,自发生?上述情况之日起3】。0日内由原单位【或者清算组到—办事处办理》变更登记《或者注销登记
!
?。 第?八条 《单位录用职工的应】当,自录用之日》起3:。0,。日内到办事处—办理缴存登》记并提供《以下资?料
】 (一)《个人月应发工资表】和住房公《积金:明,。细,。账,。户设立登记》表;
】 , ,(二:)职工?身份证复印件;
! (三)!职工住房公积金核】定汇(补)缴—明细登记表
【 —单位与?职工终止劳》动关系的单位应【当自劳?动关系终止之—日起30日内到办】事处办理变更—登记
】 第九条》 职工和单位住】房公积金《的缴:存比:例均不得低于职【。工,本人上一年度月【平均工?资总额的5%;有】条件或?经济:效益较好的单位可】以适当提高》缴存比例原则上【不,得高于12%
】 职工】住房公积金的—缴存基数每年核【定一次
—
第—十条 职工—。个人缴存的住房公】积金由单位》每月从职工个人的】工资中代《扣代缴
】 ?住房:公积金?采取:单位按月《汇缴的方式缴存【单位应?于每月工资发放之】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!存的和为《职工:代扣的住房公积【金,汇缴到住房》公积金存款专户【内由办事《处计入?职工住房《。公积金账户
! , 住房公积【。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!积,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!家规:定的利率计息
【
:
? :第,十一条 单—位应当按时、足额】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!逾期缴存或少—缴
!。单位缴?存住房公积金确有】困难的经《本单位?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!会讨论?通过并?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!中心审核《。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!委员会批准后—可以降低缴》。存比例或者缓缴待】单位经济效》益好转后再提高【缴存比例或者—补,缴缓缴?部,分
》
第》十二条 》单位发生合并—、分立、解》散、:撤,。销、破?产或者改制情—形,的应当为《职工补?。缴,以前欠缴《(包括未缴和少缴】)的住房公积金【单位合并、分—立和改制时无—力,补缴住房《公,积金的应当明确住】房公积金缴》存责任主体才能办】理,合并:、,分,立和改?制等有关《事项
—
第十三条】 各级人民政府】应当将?本级财政供给单位的!住房公积金列—入同级财《。政预:算按时、足额拨付】给,单位;实《行国库集中支付【的,按时:。、足额拨付给办【。事处住房公积金存】款专户内
】
第》十四条 单位【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!。积金按?以下规定列支—。
— , (一)机关在预】算中列支;
! , : (二)事业单【位由财政部门核定】收支后在《预算:或者费用中列支【;
》 , ?(三)企业在—成本中?列支:
:第三章 住房【公,积金提取《
第十五条— , 职工有下》列,情形:之一的可以》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!账户内的全部余额】同时应注销职工住房!公积金账户
【。 ? (一)—离休、退休的;【
】(二)职《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!。的,。;
:
【(三)出境定居的】;
!(四)与单》位终止劳动关—系的;
》 (五)!工作调?离本市行政区域【的;
】 第十六条— 职工有《下列情形之一—。。的可:以申请提取住房【公积金账户内的部】分余额(职工个【人公积金账户内【。的存储余额》至少保留《100元)
【 : (》一)在本市》行政区域内购买【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!自住:住房:的;
》。 , (二)偿】还住:房贷款本息的—;
— (三》。。)职工丧《失,劳动能力或遇到其他!突发事件《造成家庭生活严重】。困难的
【 依照本条】第,一,款,第(一)《项规:定提:取住:房公积金《的,夫妻:双,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!国,家有关规《定比例购《买、建造、翻—。建或者大《修住房的《费,用
【 依照本条—第,一款:第(二)项规定【提取住房公积金【的夫妻双方》提取总?额不得超《过规定?额度及?住房贷款余》额(已全部还清【贷款的, 不得超】过最后一次还款【。。额,)
】 第十七条 职工!在职期间死亡—或者被宣告死亡的】其继承人《或受遗?赠人可以《。申请提取职工住房】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!余额
【
?第十八?条 职《工(含配偶》)提取了住房—。公积金账户》内部分存储余额的1!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!积金贷款(第—十六条第《一款第〈三〉—项规定提取的除外】);职工(含配偶)!因购买、建造自住】住房等原因提取了】住房公积金账—户内:部分存?储余额的5年内【不得再?次申请提取》(还贷、销户提取的!除外)
》
》 第十九《条 已办理住房公!积,金贷款的职工在未】还清公积金贷款本】息前不得提取住【房公积金(偿还住房!公积金贷款》提取的除外》。)
!第二十条 职工提!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!。户内的存储余额时】应,。提,供相应的《证明资料《
: (一】)基本资料
! 1》.缴存人《身份证;
】 2.缴【存人缴存证》(卡:);
《 3【.缴存人《在办事处委托银行】。的存:折,(卡)?
,
, (二)!专项资料《
,
: 1.离】、退休的提供离、】退休正式批文或证书!;
— : 2.出《境定居的提》供公:安部门出《具的相关《证,明;
?
—。 3.工作调—离本市行《政区域的提供工作调!动通知书;
! 《4.与?单,位终:止劳动关系》。的提供职工与单位终!止劳动关系的证【明;
【 5.职工死】亡的提供火化证或医!。疗机构出《具的死亡通知书、合!法,继承人(受》。遗赠人)的身份【关系证明;》
,
》。 6.被宣—告,死亡的?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!法律文书、合法【继承人(受遗—赠人)的身份—关,系证明;
【 7.【购,。。买、建造、翻建【、,大修自住住》房的:
】(1)购买商—品房的提《供经房地产管理【部门登记备案的【购房:合同和国《。家有:关,政,策规定比例的首付款!的税务票据、契税】完税票证以购房合同!备案时间为准1【年以内?有效;?
【 (2)拆迁户购买!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提!取人与合法的—拆迁单?位签:订,的拆迁补偿》。协议:(合同)、补交款】票据以补《交差额款时间为准】2年以?内有效?;
《 《 (3)购买二【手房的提供》已,过户的?房屋所有权证、契税!完税票证以缴纳契税!时间为准1年以内有!效;
! (4)建》造住房的提》供建设用地》规,划许可证、建设工】程规划许可证、土】地使用?权证以建设工程【规划许可证或—。建,设用地规划许—可证签发时间—为准2年《以内有?效;
?
, —。(5)翻建》、大修住房的—提供翻?建、大修的房屋【产权所有证、建【设规划部门》的翻建批《文,或房:地产:。管理部门出具的房】。。屋安全鉴定书—以建设规划部门批】准翻建的时间或【房地产管理部—门出具的《房,屋安全鉴《定的时间为》准1年以内有—效,
? : 8.偿还【住房贷款本息的【
: , (1)】提,前一:次性还清住房贷款】本息的提《供经房?地,产管理部门登记【备案的购房合同书】、所购住房》的房屋产《权证(或契税—。完税票证)》、个人住房借—款合:。同书、银行出—。具的同意提》前还款的证》明及贷款余额—凭证(或提前—还清贷款的》银行凭证)》、还贷扣款账号已还!清住房贷款本息的以!结清:的时间为《准3个月《以内有效
】 (2—)一年一次提取公积!。金偿还?住房贷款本息的(】仅限于住房》公,积金贷款的职—工)第?一年提取须提供【。所购住房的房屋【产权证(或契税完税!票证)、与银行【签订的借款合同书】、银行出《具,的上一还款》年,度(:1,2个月)的每期【已还款明细单—、还贷扣款》账,号;第二年》以后提取须提供【银行出?具的上一《还款年度《(12个月)的每】期已:还款明?细单
【 职工一年仅】可提取一次且—。还,款满一年以上无【拖欠记录的每—年在签订的住房借】。款合同对应月—份的次月申请办理】3个月以内》有效以前年度未提】取的不得累计提【取
】 9.丧失劳动【能力或遇到》其他突发事件造【成家庭生活严—重困:难的:
— (1)属于自】然灾:害的提供《县级:以上人?民政府相关部门出】具的受灾情况证明】;,
(!2)属于重大疾病】的提供县级以上【医疗机构《出,具的疾病证明;
】
, 《。 (3)属丧【失劳动能力》的提供?县,。级以上人力资源【。和社:会保障部门出具【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!
— 10.他人代理!提取的
— ,。 ,。 (1)由配偶!代理提?取的提供双》方身份证、结婚证】;
? (【。2)由其他人代理】提取的提供双方【身份证、经公证机关!公证的委托代理【书或经单《位认证的委》托代理书;
! (》。3)职工死亡—由继承人提取的提供!职工所在单位出【具的提取人与该职工!的关系证明》或法院相关的裁决】书及继承《人在办?。事处委托银行—的存折(卡)
! : : 依:照本条第一款—第二项第7、8【种情形?。之规定配偶需同时提!取本人住房公积金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】另,需提供结《婚证、户口簿和【身份:证
:
第四?章 提取程序
】第二十?一条 办事处应【当,。。自受理申请之日起】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!予提:取或:不,准予提取的》决,定准予提取的通知】申,请人到办事处办理】支付手续并由办【事处将职工提取的】住房公积金转入【职工在办事处—委托银行的》存折(?卡)或还贷扣款账户!内,不准予提取》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!说明理由
—第五:章 罚 》 则
》。
第二十二条— :单位不办《理住房公积金—。缴存:登记或者《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!住,房公积?金账:户设立手《续的由市住》房,公积金管理》中心依照国务院住】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!三十七条之规—定责令?限期办理;逾—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!元以上5《万元以下的罚—款
】 第二十《三条 ? 单位逾期不—缴或者少缴住—。房公积金《的由市住房公—积金管理《中心依照国务院【住房:公积金管理》条例:第三十八条之—规,定,责令限期缴存—;逾期?仍不缴存的可以申】请人民法院强—制执:行
:
第二!十四条 《。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!决,定不服的可以依【法申请行政》复,议或提起行政诉讼】。
,
》 第二十五—条, 办事处超—出授权范围从—事业务活动的由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】中心责令限期改【正;造成损失的【对其主要负责人【和直接责任人—员依法?给予行政处》分并:追,究经济责任;构【成犯罪的依》法追究刑事责任【
?。
第二十】六条 《市住房公积》金管理中心》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!职权、玩忽职—守、徇私舞弊—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!追究刑事责任—。;尚:不构成犯罪的对其】主,要负责?人和直接责任人【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!;造成住房公积金损!失的依法承》担赔偿责任
第六!章 附 》 则
第二十!七条 赣州市住房!公积金管《理委员会《授权:。赣州市住《房公积金管理中【心依据有关规定及本!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!。细则并依《据国务院及》。有关部?委,出,台的新政策》及时调整提取—规定
!。 第二十八条 !。本办法由赣州—市住房公积》金管理委员会授【权,赣州:市住房公积》金管:理中心负责解释【。
第【二十九条 本【。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!行原赣州市职工个人!。住房公?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同!时废:止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