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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征地拆【迁补偿?程序  《 第六条 实施征】地10个工作日前】征地批准文件—应,当依法?在被征收土地所在】镇,。(街道)《、村、组进》行公告 被征地农村!集体经济《组织、农村村民和】其他权利人应—当在:公告规定期限内持】有,关,证,明材料到公告—指定: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!置登记未如》。期办理?征地补?偿安置登记》的以征地《拆迁单?位的调查结果—。为准 第七条— 征地方案批准后】市国土?资源局应当书面通知!有关单位在征地范围!内暂停办理》下列事项 》(,一)新批宅基地【和,。其他建设《。项目用地; (二)!。改变房屋和土—地用途; (三)】批,准房屋、土地流【。转; (四》)核发工商》营业执照; —(,五)办理入户或者】分户但?因婚姻、出生—、学校毕业、回【。国、士?兵退伍以及刑满【释放、解除劳—动教养等必须入户】或者分户《的除外? 第八条 》征地方案公》告后农村集体经【济组:织、:农村村民、其—。他单位和《个人不得《突击:栽种果树、》林木、花《卉,、农作?物等不得突击建【设包括房屋在—内的:建(构)筑》物公告后突击—栽种、建设》。的,不,。予补偿 第九—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!据征地补偿安置【政,策、经批《准的征地《方案、?征地补偿安置—登记等拟订》征地补偿安置—方案在被《征,。收土地所在镇(街道!)、村、组》进行公告《公告期不少》于,7,日对征地补偿安置方!案有异?议的自公告之日起1!0个工作日》内可向市《国土资?源局申请听证—市国土资《源,局应:当依法举行听证听证!笔录:在报批征《地补偿?安置方案时应当【附具 第十条— 征:地补偿安置方案批】准后被征地农村集】体经济组织、农村村!。民对征地补偿安置】标准有异议的可以依!法向章贡区人民政】府、赣州开》发区管委会申请协调!协调不成的》可以依法向省—人民:。政,府申请裁决 协调、!裁决期间不影响征】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!施 :第十一条 征—收土地由市国土【资源局与《被征地?农村集体经济组【织签订征地补偿协】议 第十二条 征地!补偿:安置费用《应当自征地补—偿安置?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!月内足额支付到位】征地补?偿安置?费用:足额到位后》被征地农村集—体经:济,。组织、农《。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!应当在征《地协议约定的期【。限内:腾,。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!未按时?支付到位《。。的被征地农村集体】经济组织、农村村】民和其他权》。利,人,有权拒绝交地— 农村集体》经济:组,织、农村村民和其他!权利人无正当理【由不得?拒绝领取征地补偿安!置费用无正当理【由拒绝领取》的由征?地单位将征地—补偿费用直接转入】其银:行账:户并书面告知—被征地人《视同补偿到位 第】。十三条 拆迁房【屋前拆迁单位应【当,将房屋?拆迁方案报章—。贡区人民政》府、赣州开发区【管委:会核准房《屋拆迁方《。案核准后应》当,。在被拆迁《房屋所在镇(街道)!、村、组进行公告】公告期不少于7日】 第十四《。条 拆迁单位在【实施:房屋拆?迁前应当《与被拆迁人依—照本办法就补—偿金额、安置—方式、搬迁时间等】事项进行协商签订】书面:协议协?商不成的被拆—。迁人可?以在规?定时间内依》法,申请行政复》议,或者起诉《 第十五条 征地、!。拆迁补偿费》用支付?到位后由《征地、拆迁单位收】回被征地拆》迁的土地证书和房】屋产权证书相关【部门应?当予以核减或者【注销 第十六—条 征?。。地拆迁工《作人员必须经过【业务培训经考核合】。格持赣?州市国土资源局核】发的赣州市中心城区!征地拆迁《上,。岗证从事《征地拆迁《补偿安置工作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