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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征地—拆迁补偿程序 【  :第六条? 实施征《地,10个工作日前【征地批准文件应当依!法在被征收土—地所在镇《(街道)、村、组】进行公告 》被征:地,农村:集体经?济组织、农村—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!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!持有关证明材—料到公告指定单【位办理征地补偿【安置登记未如期【办理征地补偿—安置登记的以征地】拆迁单位的调查结果!为准 第七条— ,征地方案批准—后市国?土资源局应当书面通!知有关单位》在征地范围内暂【停办理下列事—项 (?一)新批宅基地和】其他建设项》目用地; (二)改!。变房屋和土地—用途; (三)批】准房:。屋、土地流转; (!四)核发工商营【业执:照; ?。(五)办理入户或】者分户但因婚姻、出!生、学?校毕业、《回国、士《兵退伍以及刑满【释放、解除》劳动教养等必须入】。户或者分户的—除外 第八》条 征地方》案公告后农》村集体经济》组织:、农:村村民、其》他单位?和个人不得突击栽】种果树、林木—、花卉、农作物等】不得突?击建设包括房屋在】内的建(构)筑【物公告后突击栽种、!建设的?不予补偿 第九条】 市国土资》源局根据征地补【偿安置政策、经【批准的征地方案、】征地补偿安置—登记等拟订》征地补偿安》置方:案在被征收土地【所在镇(街道)、村!、组进行《公,。。告公告期不》少于7日对征地补】偿安置方案有异议】的自公告《之日起10》。个工:作日内可向市国土资!源局申请听证市国】土资源局《应当依法《举行听?证听证笔录在报【批征:地补偿安《置,方案时应当附—具 第十条》 ,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!。。准后:被征地农村集体【经济组织、农村村】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标!准有异议的可以依法!向章:贡区人民政》府、:。赣,州开发区管委会申】请协调协调》不成的?可以依法向》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! 协调?、裁决?期间:不影响征地》补偿安置方》案的实施 第十一】条 征?收土地?由市:国土资源局与被征】地农村?集体经济组织签订】征地补偿协议— 第十?二条 征地补偿安】。。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!偿安置方《案批准之日起—三,个月内足额》支付到位征》。。地补偿安《置费用足额到—位后被?征地农?村集体经济》组,织、农村村民和其他!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协!议约:定的期?限,内腾地征地补偿安】置费用?未按时支付》到位:的被征地农村集体】经济组织《、农村村民和—。其他权利人有—权拒绝交《地 农村集体经济】组织、农村村民和】其他:权,利人无正当理由【不得拒绝领取—征地补偿安置费用】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!的由征地单位将【征地补偿费用直【接转入其银行账户】并书:面告知被征》。地人:。。视同补偿到位 【第十三条 拆迁【房屋前拆《迁单位应当将房屋】拆迁方案《。报章贡区人民—政,府、赣州开发—区管委会《核准:房屋拆迁方案核【准后应当在被—拆迁房屋所在镇(街!道)、村、》组进行?公告公告期》不少于7日》 第十四条 拆【。迁,单位在实施房屋【拆迁前应当》。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!法就补偿《金额、安置》方式、?搬迁时间等事—项进行协商签订书】面协议协《商不成的被拆迁人可!以在规定时间内【依法申?请行政复议或者起】诉 第?十五:条 征地、》拆迁补偿《费用支付到位后由】征地、拆迁》单位收回被征地拆迁!。的,土地证书和房—屋产:。权证书相关部门应】当予以?核减或者注销 第】十六条 征地拆迁工!作人员必《须经过业务》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赣!州市国土资源局核】。发的:赣州市?中心城区征地拆迁上!岗证从事征地拆迁补!偿安置工《作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