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,二章 征《地拆迁补偿》程序
第六条】 实施征地10【。个工作日前征地【批准文件《应当依法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镇!。(街道)、村、组】进行:公告:
被征?地农村集体经济组】织、:农村村民《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!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!关证:明材料到公告指定】单位办理征》地,补偿安置登记未如期!办,理征:。地补偿安置》登记的以征地拆迁单!位的调查结果为【准
第七条 征【地方案批准后市国土!资源:局应当书面通知有关!单位在征地》范围内暂《停办理?下列事项
》(一)新批宅—基地和其他》建设项目《用,地;
(二》。)改变房屋和土【地用途;
(三)】批准房?屋、土?地流转;
(四【)核发工商营—业执照;《
(五)办理入户】或者分户但因婚姻、!出生、学校毕—业、:回国、士兵退伍以】及刑满释《放、解除劳动教养】等必须入户》或者分户的除外
】第八条 征地—方案公告后农村集】体经济组《织,、农村?村民、其他单位和个!人不得突击栽种果树!、林木?、花卉、农作物【等不得突《击建设包括房屋在内!的建(构)筑物公告!后突:击栽种、《建设的不予补偿【
第九条 市国【土资源局根据征地补!偿,安,置政策?、经批准的征地方】案、征地补偿—安置登记等拟订【征地补?偿安置?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!在镇(街道)、村、!组进行公告公—告期不少于7—日对征地补偿—。安置方案《有异议的自公告之日!起10个工作日内】可向市国土资源局】申请听证市》国土资源局应—当依法举《行听证听证笔—录在报批征地补偿】安置方案时应当附】。具
第十条 —征地补?偿安置方案批—准后被征《地农村集体》经济组织、》农村村民对征地补】偿安置标准》有异议的可以依法】向章:贡区人民政府、【赣州:。。开,发,区管委会申请协【调协调不《成的可以依法向省人!民政府?申请裁决
协—调,、裁决期《间不影响《。征地补偿《安置方案的实—施,。
第十一条》 征收土地》由市国?土资源局《与被征地农村集【。体经济组《织签订征地补—偿协议
第十二条】 征地?补偿安置《费用应当自征地【。补偿安置方案批【准之日起三个月【内足额支付到位【征地补偿安置费【用足额到位后被【征地农村集体经济】组织、农《村村民和其》他权利人应当—在,征地协议约定的期限!内腾地征地》补偿安?置费用未按》时支付到位的被征】地农:村集体经《。济组织、农村村民和!其他权利人有权【拒绝交地《
农村?集体经济组织、【农村村民《和其他权利人无【正当:理由不得拒绝领取征!地补偿安置费—用无正当理》由拒绝领取的由征地!。单位将征《地补偿费用》直接转入其》银行账?户并书面告知被【征地人视同补偿【到位:
第十三条 —拆迁房屋前拆迁【单位应当将房—屋拆迁方案》报章贡区人民政府】、赣州?开发区管《委会核准房屋拆迁方!案核准?后应当在被》拆迁房屋所》在镇(街《道)、?村、组?进行公告《公告期不少于7日
!第十四条 拆—迁单位?在实施房屋拆迁前应!当与:。被拆迁人依》照本办法就补偿金】额、安置方式、搬】迁时间等事项进行协!商签订书面协议【协,商不成的《。被拆迁人可以在【规,定,时间内依《法,申请行?政,。复议或者起诉
第十!五条 征地》、拆迁补《。偿费用支付到位后】由征地、拆迁单位】收回被征《。地,拆迁的土地》证书和房屋产—权证书相关部门应当!予以核减或》者注销
第十六条 !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必!须经过业务培训【经考核合《格持:赣,州市国土资源局核发!的赣州市中心城区】征地拆迁上》岗,证,从事征地拆迁补偿安!置工作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