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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征地拆迁】补偿程序   第六!条 实施《征地10个》工,作,日前征地批准文件】应当依法在被征收】土地:所在镇(街道—)、村、组进行【公告: 被征地《农村集体经》济组织?、农:村村民和其他权利】人应当在公告规【定期限?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!公告指定单位办理】征地补偿《安置登记未》。如期办理征地补偿】。安置登记的以征【地拆迁单位的调查结!果为准 《第七条?。 ,。征地方案批》准后市国土资—源局应当《书面:通知有关单位—在征地范围内暂【停办理下列事项 】(一)新批宅—基地和其《他建设项目用地; !(二)改变房屋和土!地用途; (—三)批准房屋、【土地流转《; (四)核发工】商营业?执照; (五)办】理入户或者》。分户但?因婚姻、出生、学校!毕业、?回国、士《兵退伍以《及刑满释《放、解除劳动—教,养等必?须入户或者分户的除!外 第八《条 征地方案公告】后农村集体经—济组织、农》村,村民、其他单位和】个人不得突击栽种果!树、林木、花卉、】农作物等不得突击建!设包:。括房屋在《内的建?(构)筑《物公告后突》击栽种、建》设的不?。予补偿 第》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!根据征地补》偿安置政策》、经批准的征地方】案、征地补偿安置登!记等拟订征地补【偿,安置:方案:。在被征收土地所【在镇(街道)、村、!组进行公告公—告期不少于》7日对征地补—。。偿安置?。方案有异议的—自公告之日起—10个工作日内可向!市国土资源》局申请听证市国土资!源局:。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听!证笔录在报》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!时应当附具 第十条! 征地补偿安置方】。案批准后被》征地农村集》体经济组《织、农?村村民对征地补偿】安置标准有异议的可!以依法向章贡区【人民政府、赣州【。开发区管委会—申请协调协调不【成的可以依法向省】人民:政府申?请裁决? 协调、裁决期间】不影响征地补—偿安置?方案的实《施 :第十一?条 征收《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!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!。济组织签订征—地补偿协议 —第十二条 征地补】偿安置费用应当自】征地补偿安》置方案?批准:之,日起三个月内—足额支?付,到,位征地?补,。偿安置费用足—额到:位后被征地农—。村集:体经济组织、—农村村民和其—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!协议约定的期限【。内腾地征地补偿安置!费用未按时》支付到位的》被征地农村集—体经济组织、农【村,村民和其他权—利人有权《拒绝交?地 :农村集?体经济组织、农村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无!正当理由《不得:拒绝领取《征地补偿安置—费用无正当》理由拒绝领取的由征!地单:位将征地补偿费【用直接?转入:其银行?账户并书面告—。知被征地人视同补】偿到位 第十三条】 拆迁房屋前拆【迁单位?应当将房屋拆迁方案!报章贡区人民—。政府、赣州开发【区管委会核准—房屋拆迁方案核准】后应当在被拆迁【房屋所在《镇(街道)、村、组!进行:公告公告《期不少于7日 【第十四条 拆迁单位!在实施房屋拆迁前】应当与被拆迁人【依照本办法就补【偿金:额,、安置方式、搬【迁时间等事项进【行协商签订书面协议!协,商不成的被拆迁人可!以在规定《时间内?依法申请行》政复:议,。或者起诉 第—十五:条 征地、拆迁【补偿费用支付—到位后由征地、拆迁!单位收?回被征地拆迁—的土地证书和房屋】产权:证书相关部门应当】予以核减《或者注销 第—十六:条 征地拆迁—工作人员必须经【过业务培训经考【。核合格?持赣州?市国土资源局—核发的赣州市中心】城区征地拆迁上【岗证从事征地拆【迁,补偿安置工作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