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征地拆迁】补,偿程序
—第六条 实施征地】10个工作》日前征地批》准文件?应当:依法在被征》收土地所《在镇(?街道)、村、组进行!公告
被征地农村集!体经济组织》、农村?村民: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!公告:规定期限内持有【关证明材料到—公告指定《单位办?理征地补偿安置【登记未如期》办,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!的以征地拆迁—单位的?调查结果为准
【第七条? 征地方案批—准后市国土资源【局应当书面》通知有关单位在【征地范围内》暂停办理下》列事项
(一)新】批宅:基地和其他建设【。项目用地《;
:。。(二:)改变?房屋和土地用途;】
(三)批准房屋】、,土地流?转;
(四)核发工!商营业?执,照;
(五)办理入!户或者分户》但因婚姻《、出生、《。学校毕业、回—国、士兵退》伍以及刑满释放、】。解除劳动教》养,等必须入户或者分】户的除外
》第八条 《征,地方案公告后农村集!体经济组织、农村】村民、其《他单位和个人—不得突击栽》种果树、林木—、,花卉:、农作?物等不得突击—建设包?括房屋在内的建【(,构)筑物公告后突】击栽:种、建?设的不?予补:偿
第九条》 市国土资源—局根:。据,征地补偿安置政【策、经批准》的,征地:方案、征《地补偿安置登记【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!方案:在被征收土地—所在镇(街道)、村!、组进行公告—公告期不少于7日】对征地?补偿安置方案有异】议的自?公告之日起10个】工作日内《可向市国土资源【局申请?听,证市国土资源局应】当依法举行听证【听证笔录在报批征地!补偿安置《。方案时应当附具【
,第十条 征地补【偿安置方案批—准后被征地农村集体!经济组织、农村【村民对征地补偿安置!标准有异议的可以】依法向章贡区人【民政府、赣州开【。发区管?委会申请《协调协调不成的【可以依法《向省人民《政府申?请裁决
协调、【裁决期间不影响征】地补偿安《置方案的实施
第十!一条 征收土地由市!国土资源《。局与被?征,地农村集体经济组】织签订征地补偿协】议
第十二条 征地!补偿:。安置费用应当—自征地补偿安—置方:案批准之日起—三个月内足》额,支付到位征》地补偿安置费—用,足额到位后被征【。地农村集体经—济,组织、?农村村民《。。和其他权利人应当】在征地协议约定【的期限内《腾地征地补偿安置费!用,。。未按时支付到位的】被征地农村集—体经济组织、农【村村:民和其他权利人有】权拒绝交地
农村】。集体经济组织、农村!村民和其《他权利人无正当【理由不?得拒绝领取征地【补偿:。安置费用无正当理由!拒绝:领取的由征地单位】。将征地补偿费—用直接转入其—银行账户并书面告知!被征地?人视同?补偿到位
第十【三条 拆迁房屋前拆!。迁单位应当将房屋】。拆迁:方案报章贡区人【。民政府、赣》州开发区管》委,会核准房屋拆迁【方案核准后应当在被!拆迁房屋《所在:镇(街道)、村、】组进行?公告公告期不少【于,7,日
第十《四条 拆迁单位在实!施房屋拆迁前应【当与被拆迁人依【照本办法就补偿金额!、安置方式、搬迁时!间等事项《进行协商签订—书面协议协商不成的!被拆迁人《可以在规《定,时间内依法》申请行?政复议或者起诉
第!十五条? 征地、拆迁补【偿费用支付到位后由!征地、拆迁单位收回!被征地拆迁的—土地证书和房—屋产权证书相—关部门应当予以核】减,或,者注:。销
第十六条 征】地拆迁工作》人员:必须经?过业务培训经考核合!格持赣州市国土资】源,局核发的赣州市中】心城区征地拆迁【上,岗证从?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!工,作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