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征地拆迁补!偿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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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实施征地!10:个工作日前征—地,批准文件应当依法在!被征收土地所在镇】(街道)、村、组进!行,公告
被征地—农村集体《经,济组织、农村村民和!其他权利人应当在】公,告规定期限》内持有关《证明材料到公告【。指,定,单位办理征》。地补偿安置登记【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!安置登?记的以征地拆迁单】位的调查结果—为准
第七条 征地!方,案批准?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!书面通知有》关单位?在征地范《围内暂停办理—下列事项
》(一)新批》。宅基地和《其他建设项目用【地;:
(二)《改变房屋和》土地用途;》
(三?)批准房屋、土地】流转;
(四)核发!工商营业执照;【
(五)办理入户】或者分户但因婚【姻、出?生、学校毕业、回】国、士兵退伍以及刑!满释放、解除劳【。动教养等必须入户】或者分户的》除外
第八条 【征地方案公告后【。农,村集体经济组织、农!。村村民?、其他单《位和个人不得—突击栽种果树—、林木?、花卉、农》作物等不得突击建设!包括房屋在内的建(!构)筑物公告—后突击栽种、—建设的不《予补偿
第九条 】。市国土资源》局,根据征地补》偿安置政策》、经批准的征地方案!、征地补偿安置登】记,等拟订?。征,地补偿安置方—案在被征收》土地所?在镇(街道)、【。村、组进行公告公】告期:不少于?7日对征地》补偿安?置方案有《异议:的,自公告之日起—1,0个工作日》内,可向市国土资源局】申请听证市国土【资源局应当依—法举:行听证听证》笔录在报批征地补】偿安置方案时应当附!具
第?十条 ?征,地补:偿,安置方?案批准后被征地【农村集体经济—组织:、农村?。。。村民对征地补偿安】置标准有异议的可以!依,法向章贡《区人民?政府、赣州开发区】管委会申请》协调协调不成—的可:。以依法向省人民政】府申请?裁决
?协调、裁决期—间不影?响征地补偿》安置方案《的实施
第十一条】。 征收土地由—市国土资《源局与?被征地农村集—体经济组织签—订征地补偿协议
第!十,二条: 征地补偿》安置费用应当自征】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!之日起三个月内足】额支付到位征—。地补偿安置》费用足?额到位后被征地农】村集体经济组—织,、农村村民和其他权!利人应当在征—地协:议约定?。的期限?内腾: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!未按时支付到位【的被征地农村—集体经?。济组织、农村村民】和其他权《利人有权拒绝交地
!农村集?体经济组织》、农村村《民和:其他权利《人无正当《理,由不得拒绝领—。取征地补偿安置【费用无?正,当理:由拒:绝领取的由征地单】位将征?地补偿费《用直接转入其银行账!户并:书面告知被征地人】视同补偿《到位
?。第十三?条 拆?迁房屋前《。拆迁单?位应当将房》屋,拆迁方案报章贡区】人,民政府?、赣州开发区管【委会核准房屋—拆迁方案核准后应当!在被拆迁房屋所在】镇(街道)》、村:、组进行公告公【告期不少于7日【。
第:十四条 拆迁—单位在实施房屋【拆,。迁前应当与被—拆迁人依照本办法就!补偿金?额、安置方式、搬】。迁时间等事项—进行协商签》订书面协《。议协商不成》的,被拆迁人可以在规定!。时间内依《法申请行政复议或】。者起诉
第十五条】 征地、拆迁补偿费!用,支付到位后由征地】、拆迁单《位收回被征》地拆迁的土地证书】和房屋产《权证书相关部门应当!予以核减或者注【销
第十《。六条 征《地,拆迁工作《人员必须经过—业,务培训?经考核?合格持?赣州:市国:土资源局核发的【赣州市中心》城区征地拆迁上【岗证:从事征地拆迁—补偿安置《工作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