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赣【州市中心城区夜景】照明管理办法— : 第一条 】为了:加强城市夜色景观建!设与管理完》善城市功能》改,善城市环境优化【人居环境根据有【关法律?法规结合本市—实际制定《本办:法 【 : 第二条《 , ,赣州市中心》城,区(含赣州经济技术!开发区)范围—。内的城市夜景—照明的规《划、建设、》管理适?用本办法 — 第】三条 本办—法所称?。城市夜景照明是【指,运用:照明设施和》技术对城《市,夜间景?观所进行《的,亮化和美化 】 ? , 第四条》 城市《。夜景照明应当遵【循以人为本、经【济实用、节》。约能源、《保护:环境、建设与—经济水平相适—应的原则 — 第】五条 赣州—市城市管《理部门是中心城区夜!景,照明工作统》筹、组织、协调和】。。管理的行政主—管部门赣州市—。中心城区夜》景照明管理办—公室具体负责中心城!区内城市夜景照明的!监督管理工作 】 ,。 ,  :   赣州市规划】。建设部门负责中心城!区夜景照《明的规划编》制工作财政、公安】、电力?等部门和单位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】协同做好城市夜【。景照明管《理工作 》 【第六条 城市夜】景照明严格按照【规划标?准设:计和建设实》行亮度与色彩的科学!配置:。满足人的安全和舒适!感避免光污染使夜】景照明与自然夜空相!协调: , — , 第七条 —。中心城区内的—下列场所应》当设置?夜景照明设施 !     —(一)城《市河道两《侧堤岸和主》要建筑物、构—筑物立面及》顶部; 《 ,     (】二)主要商》业街、区建筑—物、构筑物的立面及!顶部; 】 ,  : (三)《城区主干道两侧的】主要建筑《物,。、构筑物的立面及】。顶,部; 》  ?   (四)城【区公园、广场—、绿地、车》站、:公交站(点)—、城市桥《梁等市政公用设施;! :     (】五,)城:区体育场(馆)、】剧院、博物馆、【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场!所等公共《体育文化设施; 】     】。(六:)市人?民政:府认:为应当设《置夜景照明设施的】场,所, , 《 ? ,第八条 》新建、?改建、扩建的建设项!目,应当按照城市夜景照!明专项规划和本办】法第七条规定的范围!配套建设城市夜景照!明,设,施其建设资金—纳入项目总投资【。     !。规划、建设行—政,主管部门在》审批建设项目—时,应当审查城市夜景照!明建设项目的设计方!案和施工图并征求城!市夜:景,照明主管部》门的:意见在建项目—未,进行夜景《照明:设施建设的》单位其设计方案和施!工图必须报中—心城区夜景照—明管理办公室审查】 !第九条 》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建!设项目应当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!、同时施工、同时验!收    !。 建设项目验—收时有关部》门,和单位应《当通知城市夜景照】明管理办《。公室参加 — 【第,十,条 城市》夜景照?明建设项目的设【。计方案?建设、改造及—所用:材料设备应当符【合城市夜景照—明专项规划、城市】照,明技术规范、节【能设计?规范、?安,全规范、强制—性标准、合理—用电标准、》光,污染:控制标准等有关规定!。 】 第十一条》 本办法实—施前未按《照本办法第七条【规定配套建设城市】夜景照明设施—的或者设《置的城市夜景—照明设施不符合【本办法第十条规【定的照明设》施,所有权人应》当按:照专项规《划建设和改造— 】 第十二条 — 城:市夜:景照:明建设项《目应当按照中华【人民共和国建筑【法,等有关法律、—法规的规定执行城】市照明?工,程设计、施》工资质管理制度 ! ,   《  政府《投,资和政府《投资为主的城市夜景!照明设施建设、维修!(护)项《。目,应当:按照中?。华人民共和国建筑】法、:中华人民共和—国招标投《标法:等有关法律、法规】的规:定进行公开招—标和市场运作 【 【 第十三条 — ,城市夜景主要照明】设施实行统一—启闭管理城》市,夜景照明主管部门】依,据夜景照《明专:项规划确定统一启】闭范围?纳入统一启闭—。系,。统的夜景照明设【施其建设、运行费用!经,城,市,。。夜景照明管理办【公室审核后按如下】办法负担 】。   ? , 财:政全额?拨款单?位和公?共设施、公共建【筑夜景照明设施建】。设所需的建》设费:、维修?(护)?费、:。电费由财政负担【差,额,拨款事业《单位建筑夜景—照明设施建》设、维?修,(,护)费?和电费市《财政按拨款比—例给予补助企—业建筑物夜》。景,照明设施建设、【维修(护)费自【。行负责电费》给予30%补助现有!居,住小区临街建筑夜景!照明设施建》设、维修(护)费用!和电费由财政负担在!建、:。新建住宅《小区临街《照明设施建》设由建设(开发)】单位负担维修(护)!。、电:费由财政负担;企业!形象宣传和》营业性照《明设:施的建设、》维修(护)费、电费!由企业或产权单位自!行,负担 ! 第十四条 】纳入统一启闭管【。理的: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其!维修(?护)管理《责任按照下列—规定:确定 【。    (一—)政:府投资建设》的城市夜《景照明设施竣工【后由建?设单:位按规定移交城【市夜景照明主—管部门管理城市【夜景照明主》管部门委托城市【夜景照明管理—办公室?。负责维修(》护)管?理并接入《城市路灯照》明监控系统》。和夜景照明设施统一!启闭管理系统 !     —(二:)除营业性单位、】个人外其他法人、社!。。会组织和社会资金投!资建设的城市夜景照!明设施统一移—交,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!公室负责维》修(护)管理—。并接入城市路灯照明!监控系统和》夜,景照明设施统一【启闭:管理系统《 , ?。   ?  城市夜景照明】管理办公室和夜景照!明设施的产权单【位,(,个人)应当按—照城:。市夜景照明设—施维护?技术规范进行维修】(护:)管理 】 ? ,第十五条 —法人、社会组—织和社会资金投资】建设的城市夜景照】明设施需移》交城市夜景照—明主管部门维护【的应当?经夜景照明》主管部门《验收并符合下列条件! ?     (【一)符合城市照明】设施安装、》施工质量及安全【标准;? :  《。 ,  :(二)符合纳入统】一管理的城市照【。明技术和安全标准;!     !(三)提供必要的维!修、运?行,条件; —     (【四)具备完整的技】术资料和档》案 》 第十【六条 ? 城市夜《景照明设施》出现故障或损坏【维,护责任人和》产权:单位应当及时—予以:修复:保持城市《夜景:照,明设施的完》整、功能良》。好和容?貌整:。洁 《 第十】七,条 夜景照明设】施的启闭按》照平日、节假—日和重大活动期间】。三个等级《进行管理平日自【由,启闭;节假》日的:启闭:时间为4月1日【至10月《31日晚上730】1130;1—1月1日至次年【3月31日晚上63!01030;—。重大:活动期间《按照夜景照明管【理办公室临》时规定的时间启【闭 【 第十八条【 城市夜景—照明设施应当—符合安?全规范带电》物体距树木》的,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!米树:木因自然生长—而影响照明效果的城!市,夜景:照明管理《办公室应当及时告】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!或,者树木权属单位【由,绿地管理单位或者权!属单位?负,责修剪因不可—抗力致?使城市树木严—重危及?城市夜?景照明?设施安全运》行的城市夜景照【。明管理办公室可以采!取紧急措施先行处理!。同时:立即告知绿地管【理,部门或者权属单位】。 【 , 第十九条 因】工程:建设:确需拆除、迁移【、改动城市》夜景照明公共—设,施的:建设:单位应?。当征得城《市夜景照明主管部】门同意并《由城市夜景照—。明主:管部门负责实施【所需:费,用由建设单位承【担 ? 》 第二十》。条, , 接:。入城市路灯照明监】控系统?和夜景照明设—施统一?启闭管理系统的【夜景照明设》施电价按照路灯照明!电价执?行 —。 第二—十一:条, 违?反本办?法第七条规定业主单!位不同意《。建设、改造城—市夜景照明设—施的由城市夜景【照明行政主管部门】。责令限期改正;拒】不改正的依照—有关法律《法规进行《处理 【 第二十【二条 违反—本办法第《十七条规定》业主单位未按照规定!时间:开启的由《。城市夜?。。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!责令限期改正;【拒不改正的依—照有关法律法—规进行处理 【 》 第二十三条 】 违反本办法—。规,定有下列行》为之一的由》城,市夜景照明》行政主管部门—责令:限期改正;情节严重!或者:造成严重后果的依】照有关法律法规【进行:。处理:  —   (一)私自接!用夜景照明电—源,的; ?     (!二)擅自改变、移】动、损?坏、拆除夜景—照明设施《。的; —     (三)故!意,打,、砸:城市:夜景照明设施的【;   】  (四《)擅自在城市—照,明,灯杆上?架设通讯线(缆)或!者安置?其他设施的 ! 《 第二十四条 【 故意损毁》、偷盗?夜景照明设施或【者拒绝、阻碍夜景照!明管理人《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!公安机关依法—给,予行政处《罚;构成犯》罪的依法追究刑【事责:任 【 第二十五条 ! ,。当事人对夜景照明行!政主管部门作—出,的具体行政行为不】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!政复议或者向—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!讼 《 —第二十六条 — 夜景照明》设施管理工作人员】在夜景?照明:设施管理工作中玩忽!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!私舞弊?的由其所在单—。。位或:者上级主管部门【给予行政《处,分;构成《犯,罪的依法追究刑事】责,。任, 】 ,第二十七条 各县!(市:)实行城市夜景照明!管理的可参照—本办法执行 】 第二—十八条本办法自【2009年2月1】日起施?行 :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