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赣【州市中心城区夜景】照明管理办法 ! 第?一条 《为了加强城市—夜色景观《。建设与管理》完,善城市功能改—善城市环境优化【人居环?境根据有《关法律法规结合【本市实际制定本办】法 ? 第二!条, :赣州:市中心?城区(?含赣州?经济技术《开发区)范围内的】城市夜景照明—的规划、建设、【管理适用本办法【 ? —第三:条 : 本办法所称城市夜!景照明?是指运用照》明设:施和技?术对城市《夜间景?观,所进行的亮化和【美化 】 第四条— 城市夜景—照明应当遵循—以人为?本,、经济实用、节约】能源、保护》。环境、?建设与经济水—。平相适应的原—则 《 《 第五条》 赣州市城市管】理部门是中》。心城区夜景照—明工:作,统筹、组《织、协?调和管理的》行政主管《。部,门赣州市中》心城区夜景照明管理!办公室具《体负责中心城区【。内城市夜《景照明的监》督管理工作 【     【赣州市规划建设部】门负责中心》城区夜景《照明的规划编制工作!财政:、公:安、电?力等部门和单—位,在各: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!好,城市夜景照明—管理工作 》 第!六条 ? 城市夜《景照明严格》按照规划标准—设计:和建设?。实行亮度与色彩的】科,学配置满足人—的安全和舒适感避免!光,污染使夜景照明与自!然夜空相协调 】。 : 第七条 ! 中心城区内的【下列场所应当设置】。夜景照明设施 !    》 (一)城市河【。道两侧堤岸和主要建!筑,物、构筑物立—面及顶?部,。。;    ! (二)《主要商业《街、区建《筑物、构筑》物的立面及顶部; !     】(三)城区》主干道两《侧的主要建筑物【、构筑物的立面【及顶:部;: : ,   《  (四)城区公】园,。。、广场、《绿地、车站、公【交站(点《)、城市桥梁等市政!公用设施; 【     【(五)城《区体育场(馆)【。、剧院、博物—馆、市级以上文【物保护场所等公【。共体育文化设—。施; —    《 (六)《市人民政府》认为:。应,当设置夜《景照:明设:施的场?所 》 第八条】 新建、改建【、扩建的建设项【目应当按照城市夜】景照:明,。专项规划和本—办,法第七条规定的范围!配套建设城》市夜景照明设—施其建设资金纳入】项目总投资》 , 《    规划、【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!审,批建设项目》时,应当审查城》市夜景照明建设项目!的设计?方案和施工》图并征求城市夜景】。照明:主管:部门:的意见在建项目【未进行夜《景,照明设施建》设的单位其设计方案!和施工?图必须报中心城【区夜景照明》管理办公室审—。。查 】 第九条 —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!建设项目应当与主】体工程同时设计【、同时施工、—同时验收 】     建设【项目验收时有关【部门:和单:位,应当通知城市夜景照!明管理办公室—参加: 【 第十《条 城市夜—景照明?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!建设、?改造及所用材料设备!应当符合城市夜【景照明专项规划、】城,市照明技术规—范、节能设计规范、!安全:。规范、强制性标准、!合理用电《标准、?光,污染控制标》准等有?关规定 】。 第》十一条 本办法】实,施前:未按照本《办法第七条》规定配套建设城市夜!景照明设《施的或?者设:置的城市夜景照明设!施不符合本办法【第十条规定的—照明设?施所有权人应当按】照专项?规,划建设和改造— !第十二条 城市】夜,景照明建设项—。目应当按照中华【人民共和国建—筑法等有关法律【、法规的规定执【行城市照明工程【设计、施工资质管】理制度  !   政《府投资?和政府投《资为主的城市—夜景照明设施建设、!维修(护)项目【应,当按照中华人民【共和国建筑法、中华!人民共?和国招标投标法等】有关法?律、法规的规定进】行公开?。招标和市《场运作? — 第十三—。。条 城市夜景主】要照明?设施实行统一启闭管!理城市夜景照明主管!部门依据夜景照明】专项规划确定统一】启闭范?围纳入统一》启闭系统的夜景【照明设施其建设【、,运行费用经》城市夜?景照明管理办公【室审核后按》如下办?法负担  !   ?财,政,全额拨?款单位和公共设【施、公共建》。筑夜景照明设施【建设所需的建设费】、维修(护)—费、电费由财—政,负担差?额,拨,款事业单位建筑夜】景照明设施建设、维!修(护)费》和电费市财政按拨款!比例给予《补助企业建筑物【。夜景照明设施建设、!维修(护)费自行】负,责,电费给予3》0%补助现有—居住小区临街建筑】夜景照明《设施建设、维—修(护)《费,用和电费《由财:政负担在《建、新建住宅小区临!街照明设施建—设,由建设(开发)【单位负担维修(护】),。、,电费由财政负—担;企业《形象宣传《和营业性照明—。设施的建设、维【修(护?),费、电费由企—业或产权单位自行】负担: ? : ? ,第十四条 》。 纳入统《一启闭管理的城市夜!景照明?。设施:其维修(护)管理责!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!    】 (一)政府投【资建设的城市夜景照!明设施?竣工后由《建,设单位按规定—移交城市夜》景照明主管部门管理!城市夜景照明主【管,部门委托城市夜【景照明管理办公【室负责维修(护)管!理并接入城市—路,灯,照明监控《系统和夜景照明设】施统一?启,闭管理系统 】 :    (二—)除营业《性单位、个》人外其他法人、【社会组织《和社:会资金投资建—。设的城市《夜景照明设》施统一移《交城市夜景照明【管理:办公室负责维修【。(护)管理并接【入城市路《灯照:明监控系统和—夜景照?明设施统《一,启闭管理《系统 【。    城市夜景】照明管理办公室和】夜景:照明设施的产—权单位?(个人)应当—按照城市夜景照【明设施维护技术规范!进行维修《(护:)管理 】 第十五条 ! 法人、《社,会组织?和社会?资金投资建设—的城市夜景照—明设:施需移?交,城市夜?景照明?。主管部门维护的【应当经夜《。景照明主管》部门验收并》符合下列条件 】  《。   (一)符【合城市照明设—施安装、施》工质量?及安全标《准; 《。     (】二)符合纳入统【一管理的城市照【明技术和安全标准】; 》  :   (三)提供】。。必要:。的维修、运行条【件; 》 :    《(四)具备完整的】技术资料《和档案 》 : 第十六条! 城市夜景照明设!施出现故障》或损:坏维护责《任人和产权单—位应当及时予以修】复保持城市夜景【照,明设施的完整、【功能良好和》。容貌整洁 】 : 第十》七条 ? 夜景照明》设施的启《闭按照平日》、节假日和重大活】动期间三个等级进】行管理平日自由启】闭;节?。假日:的启闭时《。间为4月1日至10!月31日晚上7【301?130;11月【1,日至次年3月31】日晚:上6301》0,30;?重大活动《期间:按,照夜景照明管—理办公室《临时规定的时间【启闭: 《 : , 第十《八条 城市夜景照!明设施应当符合安全!规范带电物体距树】木的安全《距离不得小于1米树!木因自然生长而【影响照?。明效果的城》市夜景照明》。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!告知园林绿化—管理部门或者树木权!。属单位由绿地管理】单位或者权属单位负!责修剪因《不,可抗力致使城—市树木严重危—及城市夜《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!的,城,市夜景?照,明管理办《公,室,可以采取紧》急措施先行处理同时!立即告?知绿地管理》。部门或者权属单位】 《 ? ,。 第十九条 因】工程建设确》需拆除、迁》移、改动城市夜景】照明公共《设施的?建设单位应》当征得城市夜景【照明主?管部门同意并由城】市夜:景照明主管部门负责!实,施所需费用》由建设单位承担 】 《 第二十条 ! 接入城市路灯【照明:监控系统和》夜景照明设施—统一启闭管理系统的!夜景照明设施电价】按照路灯《照明电价执行 !。 —。第二十一条 违】反,本办法第《七条规定业主—单位不?同,意建设、改造城【市,夜景照明设施的由城!市,夜景照明行政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】改正;拒不改正的】依照有?。关法律?法规进行处理 】 》 第二十二条 】 违反本办法第【十七条规定业主【单位未按照》规定时间开启的由】城市夜景照明—。行政主管部》门责令限《期改正;拒不改正的!依照有关法律法【。规进行处理 】 ? 第二十—三条 违》反本办法规定有下】列行:为之一的《由城市夜景照—明行政主管部—门责令限期改正;情!节严重或者造成【严重后果的依—照有关法《律法规进行处理【 , 《    (一)【私自:接用夜景照明电源的!; 》     (—二)擅?自改:变、移动、损坏、】拆除:夜景:照明:设施的; 【     —(三)故意打、【砸城市夜景照—明设施的; 】   《  (四)擅自在城!市照:明灯:杆上:架设通?讯线(缆《)或者安置其他【设施的 】 : 第二十四条 !故意损毁、偷盗夜】。。景,照,明设施或《者拒绝、阻碍—夜景照明管理人【员依: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!机,关依法?给予行政处》罚,;构成犯罪的依【法追:究刑事责任 — 第!二十五条 —当事人对夜景照明行!政主管部门作出的】具体行?政行为不服的可以】依法:申请行政复》议或者向人》民法院提起行政诉】讼 : 《 第二十【六,条 夜景照明【设施管理《工作人员《在夜景?照明设施管理工作】中,玩,忽,职守:。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!弊的由其《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!管部:门给予行政》处分;构成犯罪【。的依法追《究,刑事责任 】 第二十】七,条 :。 各县(市》),实行城市夜景照明】管理的可参》照本办法执》行 — 第?二十八?条本办法自》2009年2月1】日起施行《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