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赣州市中心》城,区夜景照《明管理办《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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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】为了:加强:城市夜?色景观?建设与管理完善城市!功能:改善城市环境—优,化人居环境根据有关!法律法规结》合本市实际制定【本办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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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赣!州市中心城》区(含赣州经—济技术开发区—)范围内的城—市夜景照明的规划】、建设、管理—适用本办法
!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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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【 ,本办法?所称:城市夜景照明是【指运用照明设施和技!术,。对城市夜间景观所进!行的亮化和美化
!
— 第四条 城市夜!景照明应《当遵循以人为本【、经:。济实用、节约能源】、保护环《境、建设与经—。济水平相适》应的:原则
》
—第,。五条 赣州市城】市管理部门》是中心城区夜景照】明工作统筹、—组织、协调和管【理的行政主管部门】。。赣州市中心城—区,夜景照明管》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中!心城区内城市夜景】照,明的监督管理工【作
《 赣州】市规划?。建设部门负责中心城!。区夜景照明的规划编!制工作财《政、公安、电—力等部门和单位在各!自职:责范围?内,协同做好城》市夜景照明》管理工作 》
【 ,第六条 城市【。夜景照明严格—按,照规:划,标准设计和建设实】行亮度与色彩的科】学配置满《。。足人的安《全和舒适感避免光】污染使夜景》照明与自《然夜:。空相协?调,
》
,。
第七条 中!心,城区:内的下列场所应【当设置夜《景照明设《施
! (一)《城,市河道两侧堤—岸和主要建筑物、】构筑物立面及顶【部,。;,
? 》 (:二):主,要商业街、区—建筑物、构筑物的立!面及顶?部,;,
— (三)城区主!干道两侧的主要建】筑物、构筑》物,的立面?及,。顶部;
— , 》(四)城区公园、广!场、绿地、》车站、公交站(【点)、?城市桥梁等市政公用!设施;
! (五)城区】体育场?(馆)、剧院—。、博物馆《、市级?以,上文物保护场所【等公共体育文化【设施;
! ?。(六)?。市人民政府认为【。应当设置夜景—照明设施的场所【
》。
第八条 !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!建设:项目应当按照—城市夜景照明专【项规划和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!范围配套建》设城市?。夜景照明《设施其建设资金纳】入,项目总投资 —。。
》。 , 规划、》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在审批建设项【目时应当《审查城市《夜景照明建设项【目的设计方案和施工!图并征?。求城市夜景照明主】管部门的意见在建项!目未进行夜景照明设!施建设的单位其设计!方案和施工图必【须报中心城区夜景照!明管理办公室审查 !
】第,九条 城市夜景照!明设:。施建设项《目应当与主》体工程同《时设计、同时—施工、同时》验收
》 建设项!目验收时有关—。部门和单位应当【通知城市《夜景照明管》理办公室参》。加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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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条 城市】夜景照明建设项目的!设计方案建设、【改,造及所用材料设备】应当符合城市夜【景照明?专,项规划、城》。市,照明技术规范—、,节能设计规范、安】全规范、强制—性标准、合理用【电,标,准、:光污:染控制标准等有【关规定
】
:。 第十一条—。。 本办法》实施前?未按照?本办法第七条规【定配套建设城市【夜景照明设施的【或者设?置的城?。市夜景照明》设施不符合本办法第!十条规定的》照明设施所有权【。人应当按照》。专项规划《建设和改造
【。
第】十二条 城市夜】景照明建设项目【应当按照中华人民】共和国建《筑法等有关法律、法!。规的规定执行城市照!明工程设计、施工】资质管理制度
! —政府投资和政—府投资为《主的城市夜景照【明设施建设、维【修(护)项目应当】按照中华人民共【和,国建筑?法、中华《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!法等有关法律、【法规的规定》进行公开招标—和市:场,运作
》
《 :第,十三条 城市夜】景主要照明设施【实行统?一启闭管理》城,市夜:景照明主管部门【依据夜景照》明专项规划确定统】一启闭范围纳入统】一启闭系统的夜【景照明设施其建设】、运行费《用经城?市夜景?照明管理办公室审】核后按如《下办法负担
】。 , 财政【全额拨款单位和公】共,设施、?公,。共建:筑,夜景照明设施—建设:所需的?建设费、维》修(护)费、—电费由财政负担【。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建!筑夜景?照明设施建设、维】修(护)费》和电费市《财,政按:拨款:比例给予《补助企业建筑物【。夜景照?明设:施建:设、维?修(护)费自行【负责电费给予3【0%补助《。现有居?。住小区临街建—。筑夜景照《明,设施建设、维修(护!)费用和电》费由财政负担在建】、新建住宅小—区临街照《明,设,施建设由建设(【开发:)单位负《担维修(《护)、电费》由财:政负担;企》。业形象宣传》和营业性照》明设施的建设—、维修(护》。)费、电费由企【。业或产权单位自行】负担:
》
第十—四,条 纳入统—一启闭?。管理:的城市?夜景照?明设施其《维修(护)》管理责任按》照下列规《定确定
—。 》 (一)政府投资建!设的城市夜》景照明设施竣工后由!建设单位按规定移】交城市夜景照明主管!部,门管理城市》夜景照明主管部门】委托城市夜景照明管!理办公室负责维修】(护)管《理并接入城市路灯照!明监控系《统和夜景《照明设?施统一启闭管理系】统
【 (二)—。除营业性单位、个】。人外其他《法人、社《会组:织,和,社,会资金投资建设【。的城市夜《景,照明设施统一移交城!市夜景照明管—理办公室负责维修(!护,)管:理,并接入城市路灯照明!监控系?统和夜?景,照明:设施统一启闭—管理系统 》
》 : 城市夜景照明管】理办公室和夜景照明!设,施的产权单位(【个人)应当按照城】市夜景照明设施【维护技术规》范,进行维修(》护)管理《 ,
— 第十五条— 法人、社会组】织和社会资金投资建!设的城市夜景照【明设施需移交城市】夜景照明《主管部门维护的【应当经夜景》照明主?管部门验收》并符合?。下列条件
【 (【一)符?合城市照明设—施安装、施工质【量及安全标准;【
】 (二)符合纳入统!一管理的城市—照明技术和安全标准!; :
: —(三)?提供必要的维—修、运?行条件?;
《 ? (四)具【备,完整的技《术资料?和档案 《
《
? 第十六《条, 城市夜景照【。明设施出现故障或损!坏维护?责任人和产权—。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!复,保持城市《夜景照明设施的完】整、功能《良好和容貌整洁 】
》
,。 第十七条 【 夜景照明》设施的启闭按照【平,日、节假日》和重大活动期间三】个等级进《行,管理平日自由启闭】;,节假日的启闭—时间为4月1日至1!0月:31日晚《上7301130】;1:1月1?日至:次年3月31—日,晚上630》1030;重大活动!期间按照夜景照明管!理办公室临》时规定的时》间启闭?
》
第十八条】 城市夜》。景照明设施》应,当符合安全规范带电!物体距树《木的安全距》离不得小于1米树木!因自然生长而—影响:照明效果的城市夜景!照明管?理办公?室应当及时告知园林!。绿化:。。管理部门或者树【木权属单位由绿【地管理单位或—者权属单位》负,责修剪因不》可抗力致使城市树木!。严重危及《城市夜景照明设施】安全运行的城—市,夜景照明管》理,办公室?可以采取紧》急措施先行处—理同时立即告知绿】地管理部门》或者权属《。单位
】
第十九条 】 因工程建设确需拆!除、迁移、改—。动城市?夜景照?明公共设施的建【设单位应当征—得城市夜景照明主管!部门同意并由—城市夜景照》明主管部门》负责实施所》需费用由建设单【位承:担
! 第二十条 接】。入,城市路灯照明监控】系统和夜景照明设施!统一启闭管理系【统的:夜景照明《设施电价按照路【灯照明电价执行【
!第二十一条 违】反本办?法,第七条规定业主【单位不同意》。建设、改造城市夜景!照明设施的由城市】夜景照明行政主【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!。;,拒不改正的依—照有:关法律法规进行【处理
】。
第二十—。二条 违反—本办法第十》七条规?定业主单位未—。按照规定《时间开?启,的由城市夜景照明】行,政主管部门责—令,限期改?正;拒不改正—的依照?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!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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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十三条 违反!。本办法规《定有下列行为—之一的由城市夜景照!明行政主管》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!情节严重或者造成】严重后果的依照有】关法律法规》进行处理 》
: (一】)私:自接用夜景照明电】源的;
【 , 《(二)擅自》改变、移动、—损,坏、:拆除:夜景照明设施的;】。
—。 (三)故意】打、砸城市夜景【照明设施的》; :
? 《 ,。(四)擅自在—城市照明灯》杆上架设通讯线(缆!)或者安置其—他设施的
【
—第二:十四条 故—意损毁、偷盗夜【景照明设施》或者拒绝、阻—碍夜景?照明管理《人员:依法执行公务—的由公安《机关依法给予行政】处罚;?构成犯罪的依法【追究刑事责》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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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【条 当事人—对夜景照明》行政:主管部门《作,。出的:具体行?政行:为不服的可以依法】申请行政复议—或,者向:人民:法,院提起行政诉讼 】
【 第二十六条 夜!景照明设施管理工作!人员在夜景照—明设施管理》工作:中玩忽职《守、滥?用职权、徇私—舞弊的由其》所,。在单位?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!予行政处分;构【成犯罪的依》法追究?刑事责任
】
第二十】七条 ? 各县?(市:)实行城市》夜,景照明?管理的?可参照?本办法执行
】
第二—十八:条本办法自2009!年2月1《日起施?。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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