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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: ,赣,州市中心《城,区夜景照明》管理办法 》 ? 第一条 —为了加强城市夜色】景,观建设与管理完善】城市功能改善城【市环境?优化:人居:环,境,根据有关法律法【规结: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!法 】。 第二《条 ?赣,州市中心城》区(:含赣:州经济技术》开发区)范围内【的城市夜《景照明的规划、建】设、:管理适?用本:办法 ! 第三《条 本办》法所称城市夜—景照明是指运用【。照明设施和》技术对城市夜—间景观所进行—的,亮化和美《。化, ? 第四条! 城市夜景—照明应当遵循以人为!。本,、经济实《。用、节约能源、【保,。。护环境?、,建,设,与经济水平相—适应的原则 ! 《 第五条 赣州市!。城市:管理部门是中—心城区夜景照—明,工作统筹、》组织、协调和管理】的行政?主管部?门赣州市中心城区】夜景:照明管理办公—室具体负《。责中心城区内城市】夜景照明的》。监督管理《工作  】 ,  赣州市规划建设!部,门负:责中心?城区夜景《照明的规划》编制工作《财政、公安、电力】等部门?和单位在《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!做,。好,城,。市夜景?照明管理工作 ! 第六】条 城市》夜景:。照明严格按照规【划标准设计和建设】实行亮度与色彩的科!学配置?满足人的安》全和:舒适:感避免光污》。染,使,夜景照?。明与自然夜空相协】调 ! 第:七,条 中心》城,。区内的下列场所应当!设置夜景照明设施 !     】。(一)城市河—道两侧?堤岸和主要建筑物、!构筑物立面及顶【部;: ,   —  (?二)主要商业街、】区建筑物、构筑物】的立面及《顶部; 《 《。。 ,   (三》)城区主干道两侧】的主要?建筑物、构筑物的】。立面及顶部;— , ? ,。    (四)【城区:公园、?广场:、,绿地、车站、公交】。站(点)、城市桥】梁等市政公用设【施;: ?    》 (五?)城区体育场(馆)!、剧院、《博物馆、市级以上】文物保护场》所,等公共?体育文化设》施;  】。   (六》)市人民政府认为应!当设置夜《景,照明设施的》场所 ! 第八条 新建!、改建、扩建的建设!项目:应当按照城》市夜景照明专—项,规划和本《办法第?七条规定的范围配套!建设城市夜》景照明设施其建【设资金纳入项—目总投?资 》   ?  规划、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在审】。批建设项《目时应当《审查城?市夜:景,照明建设项目的设计!方案和施工图并征求!城市夜景照》明主:管部门的意见—在建项目未进—行夜景照《明设施建设的单位】。其设:。计方案和施工图必须!报中心城区夜景【照明管理办公室审查! 【 第九条 城】市夜:景照明设施》建,设项目应当与主体】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!施工、同《时验收 【  :  : 建设项目验收【时有关部门和单【。位应当?通知城市夜景—。照明管理办公—室参加 — 第【十条: 城市夜景—照,明建设项目的设计方!案建设、改造及【所用材料设备—应当符合城》市夜景照明专项【规划、城市照—明技术?规范、?节能设计规范—、安全规范》、强制性标准、【合,理用:电标:准、光污染控制标准!等有:关规定 《 : 》 第:十一条? 本办法实施前未!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!定配套建设城市夜】景照明?设施的或《者设置?的城:市夜景?照明:。设施不符合本—办,法第十条规定—的照明?设施所有权人应【当按照专《项规划?建,设和改造 【 ? 第十二条 】 城市夜景照—明建:。设项目应当按照中华!人,民共和国《。建筑法?等有:关法律、法》规的规定执行城【市照明?工程设计、施工资】质管理制度 !     政府【投资和政府投资【为主:的城:市夜:景,照明设施建设、维修!(护)?项目应当按》照,。中华人民共》和国建筑法、中华人!民,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】。等,有关法律、法规【的规定进行公开招】标和市场《运作: 【 第十三条 】城市夜景《主要照?明设施实行统一启闭!管,。。理城市夜《景照明主管部门依据!夜景照明专项规【划确定统一启闭范】围纳入?。统一启闭系统—的,夜景照明设施其建】设、运行《费用:经城市夜景照明管】理办公?室审核后按如—下办法负担 】     财政】全额拨款单》位和公共《设施、公共建筑夜景!照明设施建》设,所需的建《。设费、维修》(护)?费、电费由财—。政负担差额拨款事】业单位建筑夜景照】明设施建设、维修】(护)?费和电费市财政按拨!款比例给予补助企业!建筑物?。夜,景照明?设施建设、维—修(护)费》自,行负:责电费给予30%补!助现:有居:住小区临街建—筑夜景照明设—施建设、维修(护)!。。费用和电费》由财政负担在建【、新建住《宅小:区临街照《明设施建设由建设】。(开发)单位负担】维修:(护)、《电费由财政负—担;企业形象宣传和!营业性照明设施【的建设?。、,维修(?护)费、电费由企】业或产权单位自行负!担 》 第十【四条 纳》入统一启闭管理的】城市夜景照明设施】其维修(护)管【理责任?按,照下:列规定确定 【     (】一)政府投资建【设的城市夜景照【明设施竣工后由建设!单位按规定移交城】市夜:景,照明主管部门管理】城市夜景照明主【管部门委托》城市夜景《。照明管?。理办:公室负责维修(护)!管理:并接入城《市路灯照明监—控系:。统和:夜景照明设施统【一启闭管理系统 !  《   ?(二)除营业性单位!、个人外其他法人】、社会组织》和社会资《。金投资建设的—城市夜景照明设施】统,一移交?城市夜景照明管【理办公室负责维修(!护)管理并接入城市!路灯照明监控系统】。和夜景照明设施统一!启闭管?理系统 》 ?    城》市夜景照明》管理办?公室和夜景》照明设施的产—权单位(个人)应当!按照城市夜》景照明设施维护技】术规范进行》。维修(护)管—理 》。 第十【五条 法》人、社会组》织和社?会资:金投:资建设?的城市夜《景照明设施需移【交城:市夜:景照明主管部门【维护的应《。当经:夜景照明主管—部门验收并符—合下列?条件 【    (一)【符合城?市照明设《施安装、施工质量及!安全标准; !   ?  :(二)符合纳—入统一管理的城市】照明:技,术和安全标准;【 《     (三【)提供必要的—维,修、运行《条件:; —    (四—。)具:备完整的技术资料和!档案 【 : , 第十六条 【城,市夜景照明设施出】现故障?或损:坏维护责任人和产权!单位应当及时予【以修复保持城市夜景!照明设施的完整、】功能良好和容貌【整洁: 》 第十—。。七条 夜景—照明设施《的启:闭按照平日、—节假日和《重大活动期间三【个等级进行管理平日!自由启闭;节假日】的启闭时间为4月】1日至10月31】日晚上?7301130;1!1月1日至次—年3月31日—晚上63《010?30;重大活动【期间按照夜景—照明管理办公室【临时规定的》。时间启闭 【 》 第十八条 城市!夜景:。照明设施《应当符合安全规范】带电物体距树木的安!全距离不得小于1米!树木因自然生长而】影响照明效果—的城市夜景照—明管理办公室—应当及时《告知园林绿化管理】部门或者树木权【。属单位由绿地管理】单位或者《权属单位负责修剪】因不可?。抗力致使《城市树木严重危及城!市夜景照明设施安全!。运行:的城市夜《景照明?管理办公《室可以采取紧急措施!先行处理同时立即告!知绿地管《理部门或者权属单位! 】 第十九条 因工!程建:设确需拆《除、迁?移、改?动,城市夜景照明公共】设施的建设单位应】当征得城市夜景照明!主管部门同意并【由城市?夜景照明主管部门负!责实:施所需费用由—建设单位承担— — 第二十条【 接?入城市路灯照明【监控系统和夜—景照明设施统一【。启闭管理系统的夜景!照明:设施电价按照路灯照!明电:价执行 《 — 第二《十一条 违反本办!法第七条规定—业主:单位不同意建—设、改造城》市夜景照明设施的】由城市夜《景照明行政主—管部门责令》限,期改正;拒不改【正的依照《有,关法律法规》进行:处理 — , 第二十二条! 违反本办法第】十七条规定业主【单位未按照规定【时,间开启的由城—市夜景照明行—政主管?部,门责令限期改正;拒!不改正?的,依照有?。关法律法规进—行处:理 ? 第二!。十,三条: 违反本办—法规定有下列行【为,。之一:的由:。城,市夜景照明》行政主管部》门责令限期改—正;情节严重—或者造成严重后果】的依:照有关法律》法规进行处理 】    — (一)私自接用】。夜景照明电源—的; ? 《    (二)擅自!。改变、移《动,。。、损:坏、拆除夜景照【明设施的;》 :   》  (三)故意打、!砸城市?。夜景照明设》施的; 【     (四)】擅自在?城市照明灯》杆,上架设通讯》线(缆?)或者安置其—他设施的 》 》 第二十四条】。 故?意损毁、偷盗夜【景,照明设施或者拒绝、!阻碍夜景《照明管理人员依法】执行:公务的由公安机关】。依法给予行》政,处,。罚;构成犯罪的依法!追究刑事责任 【。 《 , 第二十五条】 当事人对夜景照!明行政主管》部门作?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!。服的可以依法—。申,请行政复议或者向】人民法院提》起行政诉《讼 ! 第二十六》条 : 夜景照明设施管理!工作人员在夜景照】。明设施?管理:。。工,作中:玩忽职守《、,滥用职权、徇—私舞:弊的由其所》在单:位或者上级主管【部门给?予,行政处分《;构成犯罪的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! 》。 第二十七【条, 各?县(市)《实行城市夜景—照明管?理的:可参照本办法—执行 — 第二》十八条本办法自20!0,。9年2月1日起【施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