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赣州市中心【城区夜景照明管【理办法?
第—一条 为了加强城!市夜色景观建设与】管理:完善城市《。功能改善《城市:环境优化人居环境根!据有:关,法律法规结合本市】实际制定本办法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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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!赣州市中心城区(含!赣州经济技术开【发区:。)范:围内:的城:市夜景照明》的规划?、建设、管理适用本!办法 ?
— 第三《。条 本办法所称城!市夜景?照,明是指运用照明设】施和技术对城市夜】间景观所进行—的亮化?和美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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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—。。条 城市夜景【照明应?当遵循以人》为本、?经济实用、节—约能:源、保护环境—、建设与《经济水平相适—应的原则 》
—。 第五《条 赣州市—城市:管理部门是中心城区!夜景照明《工作统筹、组—织、协调和管理【的行政主管部门【赣州市中心城区夜】景照:明管理办公室具【体负责中心城—。区内城?市夜景照明的—监督管理工》作,
—。 赣《州,市规:划建设部门》负,责中心城区夜景【照明的规划编—制工作财政、公【安、电力《等部门和单位在【各自职责范围—内协同?做好城市夜景照【明管理工作》
】 第六?条 城市夜景照明!。严格按照规划标准】设计和建设实—行亮度与《色彩的科学配置满】足人:的,安全和舒《适感避免光污—染使夜景照明与自然!夜空相?协调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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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七条 中心!城区内的《下列:场所应当设置夜景】照,明,设,施,
】 (一)城市河道】两侧堤?岸和主要建筑物、构!筑物:立面及顶部;
! (二)!主,要商:。业街、区建筑—物、构筑《物的立?。面及顶部; —
》 (三)城区主!。。干道两侧的》主要建筑物、构筑】物的:立面及顶部》;
! (四)城区公【园、广?场、绿?地、:车站、?公交站(点)、城市!桥,梁等市政公用设施】;
! (五)城区—体育场(馆)、剧】院、博物馆》、市级以上》文物:保护场所等公共体育!文化设施;》
— (六)市【。人民:政府认为应当设置】夜景照明设》施的场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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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】 新建、改建、扩】建的建设项目—应当按照城市夜景照!明,专,项规划和本》办法第?七条规定的》范围配?套建设?城市:夜景照明设施其建】设资金纳入》项目总投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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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】划、: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在审批建设项目时】应当审查城》市夜景照明建设【项目:。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!并征求城市夜—景,照明主管部》门的意见在建项目未!。进,行夜景?。照,明设施建《设的单位《其设计方《案和施工图必—。。须报中心城区—夜景照明《管理:办公:室审:查,。。
!第九条 城市夜景!照明设施建设项目应!当与主体工程同时】设计、同《时施工、同时验收 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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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建设项目验收时】有关部门和单—位应:当通知城市夜景照明!管理办公室参—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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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?。十条 ? ,城市夜景《。照明:建,设项:目的设计方案建【设、:。改造及所《用材料设备应当符合!城市夜景照明专【项规划、城市照明】技术规范、节—。能设计规范》、安全规范、强制性!。标准、?合理用电标准、光】污,染,控制:标准等有关规定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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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!本办法实施前未【按,。照本办法第七条【规定配套建设城市夜!景照明设施的或者设!置的:城市夜景照明设施】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!规定的照明设—施所有权人应当按照!专项规划建设—和改造
】
第》十二条 城—市夜景照明建设【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!民共和国建筑法【等有关法律、法【。规的规定执行城市】照明工程设计—、施工资质管理制】。度
— : 政府投资和政府!投,资为:。主,的城:市夜景照明设—施,建设、维修》(护)项目应—当,按照中?华人民共《。和国建筑法》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!标投标法等有关【法律、法《规的规定进行—公开招?标和:市场运作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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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,十三条 》城,市夜景主要》。照,明设:施实行统一启闭管理!城,市夜景照明主管【部门依据夜景照明专!。项规划确定统—一启闭范围纳入统一!启闭系统《的夜景照明设施【其建设、运行费用经!城市夜景照明—。。管理办公室》审核后按如下—办法:负担
— 》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和!公共设施、公共建】筑夜景照《明设施建《设所:需的建设费、维修(!护,)费、电费由财政】负担差额拨款事业】单位建筑夜景照明】设施建设、维—。修,。(护)?费和电?费市:财,政按拨款比例—。给予补助《企业:建筑物夜景照明设】。施建设、维修(护】)费自?行负责电费给—予30%补助现【有居:住小区临街建筑夜】景照明设《施建:设、维修《。(,护):费用和电费由财政】负担在建《、新建住宅小区临】街照明设施建设由】建设(开发)单位】负担:维修(护)、电费】。由财政负担;企【业形象宣传和—营业性照明设施的】建设、维修》(护)费、电—费由企业或产—权单位?自行负担 》
— 第十四条—。 纳入统一—。启闭管?理的城市夜》景照明设施其维修】(护:)管理责《任按照下列规—。定确定 《
《 (一—。)政府投资建设的城!市,夜景照明设》施竣工后由建设【单位:按规定移交城市【夜景:照明:主管部门《管理城市夜景照【明主:管部:门委托城市》夜,景,照明管理办公—室负责维修》(护)管理并接入城!市路灯照明》监控系统和夜景照】明设施统一启闭管理!系统
《
, 《 (二)除营业】性单位、个人外其他!法人、社会》组织和?社会资金投》资建设的城市夜景】照明设施统一—移交城?市夜景照明管理办公!室负责维修(护【)管理并接》入城市路《。灯照明监控》系统:和夜景照明设施统】一启闭?管理系统
】 : ?城,市夜景?照明管?理,办公:。室和夜景照》明设施的《产权单位(个人)】应当按照城市夜景】照,明设施维《。。护技术规范进行维修!(护:)管:理
】 第十五条— 法人、社—会,组织和社会资金投资!建设:的城市夜景照明设】施需移交城》市夜景照明主—管部门维护》的应当经夜景照明主!管部门验收并—符合下列条件 【
《 , : (一)符合城市】照明设?施安装、施》工质量及安全—标准;? ,
》 ?(,二)符合《纳,入统一管理的—。城市照明《。技术和安全》标准;
! (三)—提供必要的》维,修、运行条》件,;,。
》 (四—)具备完整的—技术资料《和档案
》
【第,十六条 《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!出现:故障:或损坏维护责任【人和产权《单位应当及时—予以修复保持城市】夜景照明设施的【。完整、?功能良好和容貌整洁!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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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《七条: 夜景照》明设施?的启闭按照平日【。、节假日和重大活】动期间三个等级进行!管理平日自由—启闭;节假日—的,启闭时间《为,4月1日至10【月31日《晚,上730113【0;11《月1:日至次年3月3【1日晚上63—01030;重大】活,动期间?按,照夜景?照明管理办公室临】时规定的时间启闭】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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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八条 城市夜景照!明设施?应当:符合安全《规范带电物体距树木!的,。安,全距离不得》小于1米树木因自然!生长而影响》照明效果的》城市夜景照》明管理办公室应当及!时告知园林》。绿化:管理部门或者树木权!属单位由绿》地管理单位》或者:权属单?位负责修剪》因不可抗力》。致使:城,市树木?严,。重危及城市夜景照】明设施安《全运行?的城市夜景》照明管理办》公室可以采取紧【急措施先《。行,处理同时立即—告知绿?地,管,理部门或者权—属单位?
》
第十九条】 :因工程建设确需拆】除、迁移、改动【城市夜景照》明,公共设施的建—设单位应当征得【城市夜景《照明主管部》门同意并由城市【夜景照明主管—部门负?责实施所需费用【由建设单位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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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十条 接入城!市路灯照明》监,。控,系统和夜景照明设施!统一启闭《管理系统的夜景【照明设施电》价按:照路灯照明电价【执行
! ,。 ,第二十一条 违】反本:办法第七《条规定?业主单位不同意建设!、改造城市》夜景照明《设施的由城》市夜景照明行—政主管部门责令【限期改正;拒—。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!律法规进行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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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十二条 —违反本办《法第十七条规—定业主单位未—按照:规定时间开启—的由城市夜》景照:明行政主《管部门责令限期改】正;拒不改正的【。依,照有:关法律法《规进行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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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?二十三条《 违反本办法规定!有下列行《为之一的由城市夜景!照明行?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!改,正;情节《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!果的依照《有关法?律法规进行》处理
! (一)》私自接用夜景照【明电源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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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:二):擅自改变、》移动、损坏、拆【除夜景照《明设施?的;
!。 (三)》故,意打、砸《城市:夜景:照明:设施的;
! , (四)—擅自在城《。市照明?灯杆上架设通—讯,线(缆)或者—安置其他《设施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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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,四条 故意损毁、!偷盗夜景照明设施】或者拒绝、阻碍夜景!照明:管理人?员依法执《行公务的由公—安,机关依法《。给予行政处罚—;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究刑事责任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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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条 ! 当事人对夜景【照明行政主管部【门作出的具体—行政:行为不服的可—以,依法申?请行政复《议或:。者向人民法院—提起行?政诉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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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二十六—。。条 夜景照明【设,施管理工作人员在夜!景,照明设施管理—工作中玩忽职守、滥!用,职权、徇私舞弊的】由其所在单位—或,者上级主管》部,。门给予行政》处分;构《成犯罪的依法追究】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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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条】 各县(市)实】行城市夜景》。照明管理的可参照本!办法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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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条本【办法:自2009年—。2月1日起施—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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