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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赣州市中心—城区夜景照明—管理办法 》 第》一条 ? 为了加强》城,市夜色?景观建?设与管理完善城【市功能?改善城市环境优【化,人居环境根据—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!市实际制定本—办法 【。 第二条 】 赣州市《中,心城区(含赣州经济!技术开发区)范【围内的城市夜景【照,明的规划、》建设、管理适用本办!法 【 ?第三条 本办法所!称城市夜《景照明是《指运用照明设施和】技术对?城市夜间《景观所进行》的亮化?和美化 — 第四条! 城市夜景照【明应当遵循以人为】本,、经济实用、节约能!源、保?护环境、《建设与?经,。济水:平相适应的原则 ! 》 :第五条 》赣,州市城市《管理部门是中心【城区夜景照明工作】统筹、组织、协【调和管理《的行政主管部门【赣州市中心》城区夜景《。照明管?理办公?室具体负责中心城区!内城市夜景照明的】监督管理工作 【 ,  《   ?赣,。州,市规划建设部—门负责中心城区夜景!照明的规划编制工作!财政、?公安:、电力等部门和单】位在各?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!好城市夜景》照明管?理工作 《 , 第】六条 城市夜【景照明严格按照规划!标准设计和建设【实行亮度与色彩【的科学配置》满足:人的:安,全和舒?适,感避免光污》。染使夜景照》明与自然《夜空相?协调 】 第七条 【 中心城区》内的下列《场,所应当设《置夜景照明》设施 《     【(一)城《市河道两侧》堤岸和主要》建筑物、《构筑物立面及—顶部;  !   (二)—主要商业街、区建筑!物、:。构,筑物的立面及顶部】; 《     —(三)城区主干道】两侧的主要建筑物、!构筑物的立面及顶】部;   !  :(四)城区公园、】广场、?绿地、?车站、公交站(【点)、?城市桥梁等市政公用!。设施; 【     (五)】城区体育场(馆)、!剧院、博物馆、市级!以上文?物,保护场所《等公共体育文化设施!; :。   —  (六)市人【民政府认《为应当设《置夜景照明》设施的场所 — 】第八条 》新建、?改建、扩建》的建设项《目,应当按照城市夜【景照明专项》规划:和本办法《第七:条规定的范围—配套建?。设城市夜景照明设】施,其建设资《金纳入项目总—投资:   【  规划、建设行政!主管:部门在审批建—设项目时应当审查城!市夜景?照明建设《项目的设《计方案和施工图并】征求:。城市夜景照》明主管部门的意见】在建项?目未进行夜景照【明设施建设》的,。单位其?设计方案和》施工图必须报—。中心城区《夜景照明管理—办公室审查 ! 第九条】 城市夜景照明】设施建设项目—应,当与:主体工程《同时设?计、同时施工、【同,时验收 【     建—设项目验收》时有关部门和单位】应当通知《城市:夜景照明管理办公室!参加 — 第十条 ! 城:市夜:景照明建设项目的设!计方案建《设、:改造及所用》材料设备《应当符合城市—夜,。。景照明专项规—划、城市照明—技术规范《、节能设计》规范、安全规范【。、强制性《标准、合理用电标】准、:光污染控制》标准等有关规定 】 【 第十一条 【本办法实施前—未按照本办法—第,。七条规?定配套建设》城,市夜景照明》设施的或者设置的城!市,夜景:照明设施《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!规定的照《明设施所有权—。人应当按照专—项规划建设》和改:造 : 【 第十二条》。 ,。 ,城市夜?景照明建设项目【应,当按照?中华人?民共和国《建筑法等《有,关法律、法规的【规定执行城市—照明工程《设计、施《工资:质管理制度 —     政!府投资和《政府投资为主—的城市夜景》照明:。设施建设、维修【(护)项目应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】和国建筑法、中【华人民共和国—。招标投标法》等有关法律》。、,法规的规定》。进行公开招标和市场!运,作 : ? 《 第十三条》 城市夜景主要】照明设施实行统一】。启闭管理城市夜景】照明主管部门—依据夜景照明专项规!划确定统一启—闭,范围:纳入统一启闭—系统的?夜景:照明设施其建设、】运行费用《经城市夜景照明管理!办公室审核后按如下!办法负担《   【  财政全额拨款单!位和公?共设施、公共建【筑夜景?照明设施建设所需】的建设费、维修(护!),费、电费由财—。政负担差《额拨款事业》单,位建筑?夜景照明设》。。施建设、维修(【护)费?。和电费市财政按拨款!比例给予补助企业建!筑物夜景照明设施】建,设、维修《(护)费自行负【责电费给予30%补!助,现有居住小区临【街建:。。筑夜景照明设施建设!、维修(护)费【用和电费《由财政负《。担在建、新建住宅】小区临街《。。照明设施建设—。由建设(开发)单位!负担:维修(护)、—电,费由:财政负担;企业形】象,宣传和营业性照【明设施的建设、【维修(护)费—、电费由企业或产权!单位自行《负担 【。 , ?第十四条 —纳入统一启闭管理的!城市夜景照明设【施其维?修(护)《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!定确定? 》   ? (一)政府投资】。建设的城市夜景照明!设施:竣工:后由建?设单位按规定移交城!市夜:景照明主管部门管理!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!门委托城市夜景照明!管理办公室负责【维修(护)》管理并接入城—市路灯?照明监控系统—和夜景照《明设施?统一启闭《管理系统 !  :  (二)除营【业性单位《、个人外其他法人】、社会组《织和社会资金投资】。建设的?城市夜?景照明设施统—一移交城市夜景照明!管理办公室负责维】。修(护)管理并【接入城?市路灯照明监控【系统:和夜景照明》设施统一启》闭管:。理,系统  】。  : 城市夜景照—。明管:理办公?室和夜景照明设【施的产权单位(个人!)应当按照城—市夜景照明设施维护!技术规范进行—维,修,(护)管理》。 】 第十?五条: 法人、社—会组织和社会资金投!资建设?。。的城市夜景照—明设施需移交城【市夜:景照明主管》部门维?护的应当经夜景照明!主管部门验收并【符,合下列条件 !。     (一)符!合城市?照明设施安装—、施工质量及安全】标准; 【     (二【)符合纳入统一管理!的城市照明》技术和安全标—准; ?     (!三)提供《必要的维修、—运行:条件:;,   【 ,。 (四)《具备:完整的技《。术资:料和档案 ! :。 第十六条 】城市夜?。景照明设施出现故】障或损坏维护责【任人和产权单—。位应:当,及时予以《修复保持城市夜景照!明设施的完整—、功能良《好和容貌整洁— 《 第—十七条 夜景【。照明:设,。施的启?闭按:照,平日、节假日—和,重大活动期》间三个等级进行管】理平日自《由启闭?;节假日《的启闭时间为4月1!日至10《月31日晚上7【3,01:130;11—月1日至《次年:3月31日晚上6】301030—;重大活动期间按照!。夜景照明管理办【公室临时规定的【时间启闭 》 》 第十八条【 城市夜景照【明设施应当符合【安全规?范,带电物体距树木【的,。安全距离《不,得小于1米树木因】自然:生长而影响》。照,明效果的城市夜景】照明管理办公室应】。。当,及时告知园林绿【化管理部门》或者:。树木:权属单位由绿地管】理单位?或者权属《。单位负?责修剪因不》可抗力?。致使城市树》木严重危及城市夜】。景照明设施安—。全运行?的,城市夜?景照明管理办公【室可以采取紧—。急措施先行处理【同,时立即告知绿—地管理部门或者【权属单位《 , , 【第十九条 因【工程建设《确需拆除、迁移、】改,动城市夜景》照明公共设施—。的建:设单位?应当征得城市—夜景照明主管部门同!意,并由城市夜景—照明主管《部,。门负:。责,实施所需费用由建】设单位承担 — 】第二十条 接【入城市路灯照明监控!系统和夜景照明设施!统,一启闭?。管,理系统的夜景—。照明设施电价按照路!灯,照明电价执行 【 — 第二十一—条 违反本办【法第七条规定—业主单位不》同意建设、改造城市!夜景照明设施的由城!。市夜景照明行政主】管部门责令限—期改正;拒不改正】的依照有《关法律法《规进:。行处理 — 《 第?二十二条 违反本!办法第?。十七条规定业主单】位未按照规定—时间开启的由城市】夜景:照明行政《主管部?门责令限期改正;拒!不,改正的依照有—关法律法规进—行处理 !。 第二十三条】 违反本办法【规定有下列》行为:之一的由城市—夜景照明行》政,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!正;情节严重—。或,者,造成严重《后果的依照有—。。关法律法规》进行:处理 —。     (一【)私自接用夜景【照明电源的; 【。     】(二)?。擅自改变、移—动、损坏、拆除夜景!照明设施的; ! ,     (三)故!意打、砸城市夜景照!明设施的《; —    《(四)擅自》在城市?照明灯杆上架设【通讯线(缆)或者】安置其他设施的【 《 ? 第二十四条 】 故意损《毁、偷盗夜景照【明设施或者拒绝【、阻碍夜景照明【管理: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!由公安机关依—法给予行《。政处罚;构成犯罪】的依:。。法追究刑《事责任 《 : 》 第二十五》条 当事人对夜景!照明行政主管部【门作出的具体行政】行,为不:。。服的可以依》法申请行政》复,议或者向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】诉讼: ? 《 第二十六条 !夜景照明设》。施管理工作人—员在:夜景照?。明设:施管理工作中—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!。、,徇私舞弊的》由其所在《。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!门给予行《政处分?;构:成犯罪的《依法追究刑》。事责任? 《 第—二十七条 各【县(市)实行城【市夜景?照明管理《。的可:参照本办法》执行 !第二十八条本—。办法自2009年2!月1日?起施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