赣【州市中心城》区夜景照明》管理办?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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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一条 为了加强城!市,夜色景?观,建设与管理》完善城市《功能改善《城市环境优化人居】环境根据有关法律】法规结合本市—。实,际制: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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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条 赣州市!中心城区(含赣州经!济技术开发区—)范围内《的城市夜景照明的规!划、建设、管理【适用:本办法? ,。
— 第三《条 本办法所称】城市:夜景照明是指—运,用照明?设施和技术对—。城市夜间景观所【进行的亮化和美化】
!第四条 城—市夜景照明》。应当遵循以》人为本、经》济实用、《节,约能源、保护—环境、建设》与经济水平相—适应的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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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五条 赣州市【城市管理部》门是中心城区夜景】照明工作统筹、组织!、协调和管》理的行政主管—部门赣州市中心【城区夜景照明管【理,。办公室具体负责中心!城区内城市夜景照明!的监督管理》工作
》 : 《赣州市规划建设【部门负责中》心,。城区夜景照明—。的规划?编,制工作?财政、公《安,、电力等部门和【单,位在各自职》责范围内《协同做好城市夜景照!明管理工作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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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:第六条 《 ,城市夜?。。景照明严格按照规】划标准设计》和建设实行》亮,度与色彩的科学配置!。满足:人的安全和舒—适感避免光污染使】。夜景照明《与自然夜空相协调】。
【 , 第七条 中【心城区内的》。下列场所《应当设置夜景照明设!施
— (》一)城市河道—两侧堤岸和主要建筑!物、构?筑物立?。面及:顶,部;:
? (【二)主要商业街、区!建筑物、构筑—物,的立面及顶部; 】
》 : (三)《城,区主干道两》侧的主要《建筑物、构筑—物的立?面及顶部;》
】 ,(四)城区公园【、广场、绿地、车】站、公交站》(点)、城市桥梁】。等市政公用设施;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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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(五)城区体育】场(馆)、剧—院、博物馆、市级】以上文物保护—场所等公共体育文化!设施;
! (六》)市人民政府—认为应当设置—夜景照明设施—的场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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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八条 》 新建?、,改建、?扩建的建设项—目应当?按照城?市,夜景照明专项规划】和本办?法第七?条规定的范》围配:套建设?城市夜?景照明设施其—建设资?金纳入?项目总投资
】 规【划、: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!。审批建设项目时应】当审查?城市夜景照明建设】项,目的设计方案—和施工图并征求城市!。夜景照明主管—部门的意见在建项】目未进行夜景照明设!施建设的单位其【设,计方案和施》工图必?须报中心城》区夜景?照明管理办》公室审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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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九条 》城市:夜景照?明设施建《设项目应当与—主体工程同》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】、同:时验收?
】 ,建,设项目验收时—有关部?门和:单位应当通知城市夜!景照明管理办公室】参,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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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条 城】市夜景照明建—设项目的设》计方案建设》、改造及《所,用材料设备应当符】合城:市夜景照明专项规】划、城市照明技术规!范、:节能设计规范、安全!规范、强制性标准、!合理用电标》准、光污《染控制标准等—。有关规?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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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】条 :。 本办法实施前未】按照本办法第—七条规定《配,套,建设城市夜景—照明设施的》或者设置《的,。城市夜景照》明设施不符合本办法!第十条规定的照【明设施所有权人【应当按照专项规划建!设和改造 》
【 第十二条 — 城市夜《景照明建《设项目应当》按,照,中,华人民共和国建筑】法等有关法律—、法规的规定执行城!市照明工《程设计、施工—资质管理制度— ,。
? 《 政府投资和政【府投资为主的城市】夜景照明设施—建设、维修(—护,),项目应当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】国建筑法、中华人】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!。等有关法律》、法规的规定进行】公开:招标和市《。场运作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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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三条 城】市夜景主《要照明设施实—行统一启《闭管理?城市夜?景照明主《管部门依据夜景【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】统一启闭《范围纳入统一启闭】系统的夜景》照明设施其》建设、?运行费用经城市夜景!。照明管理办公室审】。核后按如《下办:法负担
! 财政全额【拨款单?位和:公,共设:施、公共建筑夜景】照明设施建设—。所需的建设费—、维修?(护)费、电—费由财政负》担差额拨款》。事,业单位建《筑夜:景照明?设施建设、维—修(护)《费和电?费市财政按拨款比例!给予补?。助企业建《。筑物夜景照》明设施?建设、维《修,(护)?费自行负责电费给予!3,0%补助现有居住】小区临街建筑—夜景照?明设:施建:。设、维修(护—),。费,用,和电:费由财政负担在建、!。新建住?宅小区临街照明设】施建设由建设—(开发)单位—负担维修(护—)、电费由财政【负担;企业形象宣】传和营业性照—明设施的建设、【。维,修(护)费、—电费:由企业?或产权?单位自行负担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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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! 纳入统一启闭【管理的城《市夜景照明设—施其维?修(护)管理责任】按照:下列规定确定
! ?。 ?(一)?政府投资建设的【城,市夜景照明设施竣】工后由建设》单位按规定移交城市!夜,景照明主《管部门管理城市【夜景照明《主管部门委托—城,市夜景?照明:管理办公室负责维】修(护?。)管理并接入—城市路灯照明监【控系:统和夜景照明设【施统一启《闭管理系统 —
: 《 (二《)除营业《性单位、个人外其他!。法人、社《会组织和社会—资金投?资建设的城市夜【景照明设《施统:一移交城市夜景照明!管理办公室负责维】修(护?。)管:理,并接入城市路灯照】明监控系统和夜景】。照明:设施统一启》闭,管理系?统
《 》 ,城市夜?景照明管理》办公室和夜景照【明设施的产》权单位(个人)应当!按,照城市夜景照明设施!维护技?。术规范进行》维修:(护)管《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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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五条? 法人《、社会组织和社会】。资金投资建设的城】市夜景照《明设施需移交—城市夜景照明—主管部门《维,护的应当经夜景照明!主管部门验收—并符合下列条—件
! (一)符合城市照!明设施?。安装、施工》质量及安《全标:准; ?
【 (二)符合纳入统!一管理的城市照明技!术和安?全标准;
】 (三)提!供必要的维修、运行!条件;
! (四)具【备完整的技术资料和!档案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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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】。 城市?夜景照?明设施出现》。故障或损坏》维护责任人和产【。权单位应当及—时予以修复》保持城?市夜景照《明设施的完整、功能!良好和?容貌整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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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七条 —。 ,夜景照明设》施的启闭按照—平日、节假》日和重大活动期间】三个等级进行—。管理平日《自由启闭;节假【日的启闭时间—为4月1日至1【0月:31日晚上7—3,01130》。;11月1日至次年!。3月31日晚—。上63?01030;重【大活动期间》按照夜景照明管【理办:公室临时《。规定的时《间启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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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八条: , 城:市夜景?照明设?施应当符合安—全规:范带电物《体距树木《的安全距离不得【小于1米树》木因自然生长—而影响照明效果【。的城:市夜景照《明管理办公室应当及!时,告知园林绿化管理部!门或者树木权属单位!由绿地管《理单位或者权—属单位负责修剪因不!可抗力致使城—市树木严重危—及城市夜《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!的城市夜景照明管】理办公?室可以采《取紧急措施先—行处理同时》立即告知绿》地,管理部门《或者权属单位—
!第十九?条 因工程建【设确需拆除、迁移】、改动城市夜景【照明公共《设施的建设》单位应当征得城市】夜景照明《主管部门同意并【由城市夜景照明主管!部门负责实》施所需费《用由建设单位承担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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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】 接入城》。市,路灯照明监》控,系统和夜景照—明设施统一启—闭管理系统的夜景照!明设施电价按—照路灯照《明,。。电价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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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十一条 违—反本办法第七—条规定业《主单位不同》意建设、《。改,造城市夜景照明设施!的,。由,城市夜景照明行政】主管部门责》令限期改《正;拒?不改正的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!行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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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条! 违反本》。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业!主单位未《按照规?定时间开启的—由城市夜景照明行】政主:管部门?责令限?期改正;拒》不改正的依照有关】法律法规《进行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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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】三条 违反本办】法规定?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!城市夜?景照明行政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】改,正;情节《。严重或者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】照有关?法律:。法规进行处理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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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一)私—自接用夜景照明【电,源,的;
! (二)》擅自改变、移动【、损坏、拆除夜景】照明设施的;—
》 : (三)故—意,打、:砸城市夜景》照明设施《的,。;
《 《 (四)擅—自在城市照明灯杆】上架设通《讯线(?缆)或者安置其他设!施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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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第二:十四条 故—意损毁、偷》盗夜景照明》设施或者《拒,绝、阻碍夜景—照,明管理人员依法【执行: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!法给予行政处罚;】构成犯罪的依法【。追究刑事《责任
! 第二十五条【 当事人对夜【景照明行政主—管,部门作出的具—体行政行为不—服的可以依》。法申请行政复议【或者向人民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!
【 第:二十六条 夜【景照:明,。设施管理工作人【员在夜景照》。。明设施管理工作【中玩:。忽职守、滥用—职权、徇《私舞弊的由其所【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!。部门给予行》政处分;构成—犯罪的依法追—究刑事责《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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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,二,十七条? 各县《(市)实行城—市,夜景照明《管理的可参照本办】法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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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条本办】法自2009年2】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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