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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。 《 :赣州市中心城—区,绿线管理办》法 ? ?赣州市人民政府【令, 第五十三号 【 赣州市中—心城:区绿线管《理办法已经》2,007年4》。月29日市》人民:政府第?6次常务会议审议】通,过现予公布自2【0,07年5月》1日起施行》 , 市长蔡晓—明 《 二:〇〇:七年四月《二十九?日 第《一条为严格实—施赣州市绿》地系:统规划加强生—态建设?和环境保护创造【良好的人《居,环,。境促进?可持续发《。展根据国务院城市】绿,化,。。条例和建《设部城市绿线管【理,办法:等法规规章》规定结合实》际制定本办》。法, 【 第二?条本办法适用于赣州!市中心城《区绿: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!。 】第三条本办》法所:称城市?绿,线是指市《中心城区各类绿地范!围的控制线 【。 第【四条市规划建设【和,绿化行政《主管部?门按照各《自职:责,共,同负责市中心城区绿!线管理工作 —  :   ?。市国土资源、农【业,、林业?、水利、环保—、房产、公安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】责协:同做好市中》心,城区绿线管》。理工作 ! 第五条市—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!划由市规划建设【和绿化行政主管部】。门组织编制报市【政府批准《后公:布实施 【    市中心【城区绿?地系统规划》所确定的公共绿【地、:。防护绿地、生产【绿地:、单:位附属?绿地、居住区绿【地、风景《林地、道《路绿地以及》其,他需要划定绿线的】区域应当设定绿线】管制:并向社会公布接受】公众监督 【 : 第六》条在市中心城—区绿线范《围内任?何部门不得批准与】绿线不?相关的建《设项目?     任!何单位和个人都有】保护城市绿地服【从,绿线管?理的义务有监督绿线!管理和检举违反【绿线管理行为的【权利 】 第七《条市中心城区下【列区域应《当划:定绿线   ! , (:一)现有《和,规划确定《的公共绿地》、居住区绿地、单位!附,属绿地、防》护绿地、生产—绿地、风《景林地、道》路绿:地;  【 ,  (二《)江河、《湖泊、池塘、山【体等:城市景观、生态需控!制的区?域; 《。  ? ,  (三)》风景名胜《。。区、湿地、古树【。名木:等规定的保护范围;!   —  (四《),其他对市中心城区】生态和景观产—生积极作用的区域】     划!定为市?中心城区绿线内【的现:。有绿地由市绿—化行政主管部门【进行登记确定—。管理单位并到—国土资?。。源管:理部门?备案 — 第八—条,市,。中心城区新建、改】。建、扩建工程建设项!目,的绿地率按以下【规定执行 》 :     》(一)新建》居住:区不低于30%其中!居住小区人均—公共绿地不少于【1平方米; 】   ?  (二)工—业企业、交》通枢:。纽、仓储、商业【中心不?低于20%; 】   《  (三《)产生有害气—体及污染的工厂【。。不低于30%—。并根据国家标准【。设立防护林带—;  —。   (四)学校】、医院、《机关团体、公—共文化设《施、部队等》单位不低《于3:5,%;  【   (五)园【林景观路不小于【40:%,红线宽度大于50】米的道路不小—。于30%《红,线宽度在《40-50米—的道路不小于25%!红线宽度小于—40米的《道路不小《于20%  !   前《款,规定的建设项目属于!旧城改造的》可以将指标》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!     市!中,心城区建成区内现】有单位和《居,住区内的绿地率低】于本条规定指标【的应当制《定绿:地,建设目标计划采【取相应措施逐步【达到规定指标 【 第】九条市中心》城区新建、改建、】扩建: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!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!时市规?划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应: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!。规定:划定绿线建设单位应!当,按照绿线要》。求编:制附:属绿地设计》方案:    【 附属绿地设计方】。案应当?由市绿化《行政主管《部门:参与审查未经审【查的市规划建设【行,政主管部《门不: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证 【    市中—心城区?各类建设项》目的配套绿化应当达!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!指标的规定》标准:。配套绿化工程—要与:主体工程同步设【计、:同步:施工、同步验—收工:程竣工后《。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!门对:附属绿化工》程进行验收凡验收不!合格或未按绿化规划!和绿化标准》建设绿地的》市规划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对《该工程不予办理【竣工备案手续— , , 《 第十条因市中】心城区?规划:调整或者其》他,特殊情况《确需建?设的:工程项目其绿化用地!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!八条规定标准—的需:经市绿化行政主管】部门审核并》报,市政:府批准后由》建设单位《在市绿?化,行政主管部》。门指定的《地点按所缺面积【补足绿化用地建【设单位未补足的由】。市,绿化行政主》管部门代为聘请有】专业资质的企—业补足所需费用由建!设单位承《担 【 第十一条任何单!位和个人不得擅自】侵占和损坏绿线内的!树,木,绿地、植被、绿化设!施等不得改变—绿化用地性质—不得:进行经营性》开发: — 第十二条—在绿线范围内现有不!符合规划要求—的,建筑:物,、构筑物应当逐步】。迁出;现有临时建筑!物、构筑物应当限】期拆除 】 第十》三条因建设或者【其他:特殊需要《确需:临时占用绿线内【用,地的必?须经市绿化行—政主管部门同意【并,按有关规定办—理临:时占用?绿地手?续临时?占用绿?地造成相《关设施破坏的应当承!担赔偿责任临时【占用绿地的最长期限!不得超过《。两,。年 《   ?  近期不进—行绿化建《设,的规划绿《地范围内的临时建】设,。活动应当《严格控?制经批准的临时建】设实施前应》当进行生《态环境影响分析 !。 , 》第十四条在绿线范】围内因规划》调整、?重点工?程建设等特殊需要】确需占用绿线内的】绿地改变其绿化用】地性质的《市规划建设和—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!。当在征求当地居民和!。单位的意见、组【。织专家?进行论证、向社【会公示?无重大异议》并在同类区域内落】实补充绿地》措施和?经济补?偿措施后《经有:权审批机关批准方可!实施 ! 第十五《条在绿线范围内砍】。伐、移植树木的应当!报经市绿化行政【主管部门审查批【准    】 ,树木苗圃因为—生产和销售需—要,移植树木的》应当保证生产绿【地内腾出的土—地闲置时间不超【过6个月 】     】。。第十六?条市规划建设—、绿化行政主管部】门,对绿地系统规—划执行情况》、绿线管理》情况:。应当定期进》行检:查并将检查结果报】。告市政府 ! 第十七条在】市中心?城区绿线范》围内依法禁》止下列行为 !  :  :(一:)倾倒、排放—有毒有害《物质堆放、焚—烧物料; 》     (】二)攀折、损毁【植物:;   【  (三)》擅自搭建《临时设施《或永:久性建筑物》或构筑?物; —    (四)【在绿线?范围内拦《河截:溪、取土《采石、设置垃圾【堆场、排放污—水以及?其他对生态环境构】成,破坏的活动》;    】 (:五):有损:生态和景观的其他】活动 【 第十八条【。。擅自改?变绿线内《土,地用途、占用或【者破坏绿地的由【。市规划?建设、绿化行政主管!部门依照相关法【律法规进《行处罚 】 ?第十九条在》已经划定的市中【心城区绿线范围【内违:反规定审批》。建设项目的对有【关责任人《。。员给予行政处分直】至追究法《律责:任 第】二十条本办法自20!07年5月》1日起?施行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