赣州市!中心城区绿》线管理办法》
》赣,州市人民政》府,令 第五十三号【
赣州市中【心城区绿线管理办法!已经2007—年4:月,29日市人民政府第!6次常务会议—审议通过现予公【布自2?007?年5月1日起施行 !
:市长蔡晓明
【 二〇〇》七年四?月,二,十九日
第一【条为严格实施—赣州市绿《地系统规划加强生态!建设和环境》保护创造良好的人】居环:境,促进可持《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!市,绿化:条例和?建设部城市》绿,线管理?。办,法等法规规章—规定:结,合实际制定本—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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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:条,。本办法适用于赣州】市中心城区绿线的划!定,和监督?管,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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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《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!线是指市中心城【区各类绿地范围的】控,。制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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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四条市规划建设和绿!化行政主《管部门按照》。各自职责共同负【责市中心城区绿线】管理工作
】 市国土资—源、农业《、林业、水利—、环保、房产、公】。安,等部:门按照各自职责【协同做好市中—心城区绿《线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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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五?条市中心城》区绿地系统规划由市!规划建设和绿化行】政主管部门组织编】制,报,市政府批准》后公:布实施
! 市中心城—区绿地系统规划所】。确定的公共绿地、】防护绿?地、:生产绿地、单位【附,属绿地?。。、居住区《绿地、风景林地、道!路绿地以《及其他需要》划定绿线《的区域?应当设定绿线管【。制,并向社会公布接【受公众?监督
! 第六条在市中心城!区绿线范《围内任何《部门不得《批准与绿线不相【关,的建设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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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任何:单位和个《人都有保《。护城市绿地服从绿线!。管理:的义务有监督绿线】管理和检《举违反绿线管理行】为的:权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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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第七条市中心】城区下列区》域应当划《定绿:线
《 (一)】现有和?规划确定的》。公共:绿地:、居住区绿地、单位!。附属绿地《、防护绿地、生产】绿地、风景林地【。、道路绿地;
! (—二)江?河、湖泊、池塘【。、山体等《城市景观《、生态需控》制的区域《。;
】 (三)风景—名胜:区、湿地《、古树名木等规定】的保护范围》;
】 (四)其他—对市中心城区生态】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!的区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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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划定为市中心城区】绿线内?的现有绿地由市【绿化行?政主:管部门进行登记【。确定管理单位并到国!土资源管理部门备】案
!第八条市中心—城区新建、改建、】扩建:工程建设项目的【绿,地率:按以下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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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一)新建居住区!不低于30%其【中居住小《区人均公共绿地不】少于1平方米;【
【 (二)《工业企业《、,交通枢纽、仓储、】。商业中心不低于【20%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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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三)】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!。的工厂不低于—30:%并根据国家—标准设立防》护林带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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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!)学校、医院、机关!团体、公《共文:。化设施、《部队等单位不—低于35%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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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五)园林景观路不小!于40%红线宽【度大于50米的【。道路不小于30%】红线宽度在40-】50米的道路—不小于25》%红线?宽度小于40—米的道路不小于2】。0%
!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!目属于?。旧城改造的可以将指!标,降低:5,个百分点执行
】 《 , 市中心《城区建成区》内现有单位》和居住区内的绿地率!低于本?条规定指标》的应当?制定绿地建设目标计!划采取相应》。措,施逐步达到规定指】标
【 第九《条市中心城区新建】、,改,。建、扩建工程—建设: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!规划许可证时—市,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!。。门,应,当按:照本办?法第八条规定—划定绿线建设单位应!当按照绿《线要求编制附—属绿地?设计方案《
: 附属绿!地设:。。计方案应当由—市绿:。化行政主管部门【。参与审查未》经审查的市规—划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!得,发,放,建设:工,程规划许可证
】 《 市中心城—区各类建设项目的配!套绿:化应当?达到:城市绿化规划—建,设指标的《规定:标准配套《。。绿化工?程要与主体工程同】步设:计、同步施工、【同步验收工程—竣,工后由?市绿化?行,政,主管部门对附属绿化!工程进行《验收凡验《收不合格或未按绿化!规划和?绿,化标准建《设绿地的市规划【建设:行政主管部》门对该工《程不予办理竣工备案!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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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因市!中心城区规划调整或!者其他特殊情—况确需建设的工程】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!。达不到本办》法第八条规》定标准的需经—市绿化行政》主管部门审》核并报市政府批【准,后由建设单位在市绿!化行政主《管部门指定》。的地点按所缺面积】补足绿化《用地建?设单位未《补足的由市绿化行政!主管部门代为聘请】有专业资质的企业补!足所:需费用?由建设单位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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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!条任何单《位和:个人不得擅》自侵占和损坏—绿线内?的树:木绿:地、植被、绿化【设施等不得改变绿化!用地性?质不得?进行:经营性开发》
— 第?十二条在绿线范围内!现有不符合规划要】求,的建:筑物:。、,构,筑物应当逐步迁【。出;现有临时—建筑:。物,、构筑物应当限【期拆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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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第十三条因建—。设或者其《。他特殊需要确需临时!占用绿线《内用地的必须经市】绿化行政主管—部门同意并按—有关规定办理—临时占用绿地—手续临时《占,用绿地造成相关【设施破坏的应当【承担赔偿责》任临时占用绿地的】。最,长,期限不得超过两【年
!近期不?。进行绿化建设的【规划绿地范》围内的临时建设【活动应当严格控制经!批准:的临时建设》实,施前应当进行生态】环境影响分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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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!在绿线范围》内因规划调整、重点!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!确需占用绿线内的绿!地改变其绿化用【地性质?的市规划建》设和绿?化行政主管》部门应当在》征求当?地居民和单位的意】见、组织专家进行论!证、向社《会公示无《重大异?议并在同类区域【内落实补《充绿地?措施和?经济补偿措施—后经有权审批机【关批准?方可: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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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五条在绿线范围!内砍伐、《。移植树木《的应当报经市绿化】行政主管部门—。审查批准
】 , 树木》苗圃因为生产和销售!需,要移植树《木的应当保证生产】绿,地内腾出的》土地闲置时间不超】过6个月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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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十六条市规划】建设、绿《化行政主管部门【对绿:地系统规《划执行情《况、绿线《管理情况应当定【期进:行检查并将检查结】果报告市政》府
【 第十七》。条在市?中,心城区?。绿线范围内依法【禁止下列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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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。一)倾?倒、排放有毒有害】物质堆?放、焚烧物》。料;
》 : , (二)攀折、损!毁植物;
! (三)擅【自搭建临时设—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或!构筑物;《
【 (四)在绿线范】。围内拦?河,截溪:、取土采石、—设置垃?。圾堆:场、排放污》水以及?其他对生《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!动;:
【 (五)有损生【态和景观的其他【活动
! 第十八条擅自【改,变绿线内土地用途】、占用或者破坏绿地!的由市规划建设、】绿化行政《主管部门依照相关】法律法规进》。行处罚
! 第十九条—在已经划定的市中心!城区绿线范围内违】反,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!对有关责《任人员给予》。行政处?分直至追究》法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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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本办法自!2007年5月1】日,。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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