赣州市!。中,。。心城区绿线管理办法!。
》赣州市人民政府【令 第五十三号
】
赣?州市:中心城区绿》线管理?办法已经2》。007年4月29】日,市人:民政府第《6次常?务会议?审议通过现予—公布自?2007年5月【1,日起施行《
市长蔡晓【明
》二〇〇?七年四?月二十九日
第】一,。条为严格实施赣州】市绿地系统规—划加强生态建设和环!境保护创造良—好的人居环境促进】可持续发展根—据国务院城市—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!市,绿,线,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!规定结?合,实际制定本办—法
【 第二条本办法】适用于?赣州市中心城区绿线!的划定和监督管【理
《
》第三条?本办法所称城市【绿线是?指市中心城区各类】绿地范围《的控:。制线
《
《 第四条》市,规划建设和》绿化行政《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!责,共,同负:责市中心城区—绿线管理工作
【
? , 市国土资》源、:农业、林业、水【利、环保、房产、】公安等?部,门按照各自职责【协同做好《市中心城区绿线管理!工作
】 第五《条市中心城》区绿地?系统:规,划由市?。规,划建设?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!组织编制报市—政府批准后公—布实施
— 市中心】城区绿地系统规【划所确定的公—共绿地、防护绿【地、生产绿》地、单位附属绿【。地、居?住区绿地、风景林地!。、道路?绿地以及其他需要】划定绿线《的区域应当设—。定,绿,线管:。制并向社会》公布接受公众—监督
—
第六条在市!中,心城区绿线范—围内任何部门不得批!准与绿线不相关的】建设:项目
《 《 任何《单位和个人》都有保护城市绿地】服从绿线管理—的义务有监督绿线管!。理和检举违反—绿线管理《行,为的权利
【
第七条】市中心城区》下列区域应》当划定绿《线
!(一)现《有和规划确定的【公共绿地、居住【区绿地、单位附属绿!地、防护绿地、生产!绿,地、风景林地—、道路绿地;—
,
(二!),江河、湖泊、池塘】、山体等《。城市景观、生—态需控制的区域;】
【 (三)风景名胜】区、湿地《、古树名木等—规定的保护范围;】。
】(四)其他对—。市中心城区》生态和景观产生【。积极作?用的区域
—。 , 《 划:定为:市中:心,城区绿?线内的现有》绿地:由市绿化行政主管】部门进行登记确定】管理单位并到—国土资源管理—部门备案
【
:
, 第?八条市中心》城区新建、改建、】扩,建工程建设项目【。的绿地率按以下规】。定执行?
(!。一)新建居住区不】低于30《%其中居《住小区人均》公共:绿地不少于》1平方米;
!。 ? ,(二)工业企业、】交通枢?纽、仓储、商—业中心不《低于2?0,%;
【 (三)产生有!害气体及《污,染的工厂不低于30!%并根据国家标准】设立防?护林带?;
》 《(四)学校》、医:。院、机关团体—、公:共文化设施、部队】等单位?不,低于35《。%;
】 (?五)园林景》。观路不小于4—0%红线宽度—大于50米的道路】不小于30%红线宽!度在40-》5,0,米的道路不小—于25%《红线宽度小于40米!。。的道路不小于20%!
【 ,。。。。前款规定的建设项】。目属于旧城改—。造的可以将指—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!行
!。市中心城区》建成区内现有单位和!居住:区内的?绿地率低《于本条规《定指标?的应当制《定绿:地建设目标计划采取!相应措施《逐步达到规定指标】
?
:
第九条市中】心城区新建、改建】。、扩建工程》建设: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!规划许可证时—。市规划建《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按照本办法第八【条规:定划定绿线建设【。。单位应当按照—绿,。线要求编制》附,属绿地设计方—案
【 , 附属绿地设—计方案应当由—市绿化行政主—管部门参与审—查未:经审查的市规划建】。设行政主管部—门,不得发放建设—工程规划许》可,证
【 市中心城区各类!建,设项目的配套—。绿化应当《达到城市绿》化规划建《设指标?的规定标准》配,套绿化工程要—与主:体工程同《步设计、同》步施工、同步验收】工程竣?工后由?市绿:化行政主管部—。门对附属绿化—工程进行《验收凡验收不合格或!未按绿化规划—和绿化?标准建?设,绿地的?市规:划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对该工—程,不予办理竣工备案】手续:
—。 第?十条因市中》心城区规划调—。整或:者其他特殊情况确】。需建设的《工程项目其绿化用地!面积达?不到本办法第八【条规:定标:准的:需经市绿化行政主】管部门审《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!由,。建设单位《在市:。绿化行政主管部【。门指定的《。。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!绿化用地建》设单位未补》足的由?市,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!为聘请有专业资【。质的企业补足所【需费用由建》设单位承担
—
【第十一条任何单位】和个人不《得擅自侵《占和损坏绿线—内的树木绿地、植被!、绿化设施》等不得改变绿化用】地,。性质不得进行经【营性:开发:
【 ,第十:二条在绿线范围内】现有:不符合规划要求的】建筑物、构筑—物应当逐步》迁出:;现有临时建筑物】、,构筑物应当限期拆除!
《
第十三条因!建设或者其他—特殊需?要确需临《时占:。用绿线内用地的必须!经市绿?化行政?主管:。部门同意并按有【关规定办《理临时占用绿地【手续临时《占用绿地造》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应!当承担赔偿责任临时!占,用绿地?的最长?期限不得超》过两年
! 近期不进—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!地范围内的临时【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控!制经批准的临时建】。设实施前应》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!分析:
》
: 第十四条在绿线范!围内因规划调整、重!点工程建设》等特殊需要确—需占用绿线内的绿】地改变其绿化用【地性:质的市规划建设和绿!化行政主《管部门应当在征求当!地,居,民和单位的意见、】。组织:。专家:进行论证、向社会】公示无重大异议并在!同类区域内》落,实补充?绿地措施和经—济补偿措施后—经有权审批》机关批准《。。方可:实施
【
?第十五条在绿线【范,围,内砍伐、移植树【木的应当《。报经:市,绿化行政《。主管部?门,。审查批准
》
树】木苗圃因为生产和】销售需要移植树木的!应当保证生产—。绿地内?腾,出的:土地闲置时间不超过!。6个月
》 ?
第】十,六条市?规划建设、绿—化行:政主管部门对—绿地系统规划执【行情况、绿线—管理情?况应当定期进行检查!并将检查结果—报告:市政府
【
第十七条在!。市中心城区绿—线范围内依》法禁止下列》行为
【 : (一)倾》倒,、排放有毒有—害物质堆放》、,焚烧物?料;:
《 , (《二,),攀,折,、损:。毁植物;
】 (三)【擅自搭建临时设【施或永久性建筑【物或构?筑物;
《
, (四)!在绿:线范围内拦河—截溪、取土采石、设!。置垃:圾堆场、《排放污水以及其【他对生态《环境构?成破坏?的活动;
】 (五—)有损生态》和景观的其他活动】
》
第十八条擅】自改变绿《线内:土地用途《、占用或者破坏绿】地的由市规划建【设、绿化行》。政主管部门》依照相关法律法【规进行处罚
!
第十九条】在已经划定的市【中心城区绿线范【。围内违反规定审批】。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!任人员给予行政【处分直?至追究法律》责任
《 :
,
第二十条本办【法自2007年【5月1日起施行【
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