赣州市!中心城?区绿:线管理?办法
—
赣州市人民政府令! 第五十三号
【
赣州市中心城区!绿线管理办法—已经2007年【4月29日市人民】政府第6次常务【会议审?议,通过现予公布自20!07年5《月1:日起施行
市长!。蔡,晓明
二〇】〇七年?四月二十九日—
第?一条为严格实施赣州!市绿:地系统规划加强生态!。建设和环境》保护创造良好—。的,人居环境促进—可持:续发:。展根据国务院城【市绿化条例和—建设部城市绿线【。管理办法等法规【规章规定《结合实际制》定本办法
【
第二条】本办法适用》于赣州市中心城区绿!线的划定和监督管】理
】 第三条本办—法所称城市绿线【是指:市中心城《区各类绿地范围【的控制线
】
第四—条市规划建设和【绿化行政主管部门】按照各自《职责共同《。负责市中心城—区绿线?。管理工作
— 市国土【资,源,、农业、林业、水】利、环保、房产、公!安等部门按照—各自职责协》同,。做好市?中心城?区绿线管理工作【
】第五条市《中心城区《绿地:系,统,规划由市规划建设】和绿化行政主管部】门组织编制报市政】府批准后公布—实施
】 市中《心城区绿地系—统规划?所确定的公共绿地】、防:护绿:。。地,、生产绿地》、,单,位附属?绿地、居住区绿地】、风景林地、道路绿!地以及其他需要划定!。绿,。线的区域《应当设?定绿线管《制并向社会公布接】受公众监督
】
《。 第:六条在市中心城区绿!线范围内《任何部门《不,得批准与绿线不【。相关的?建设项目
— , 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】有保:护城市绿地服从绿】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!绿线管?理和:检举:违反绿线管理行【为的:。权利
?
, :
第七条市】中心城区下列区【域应当划定绿线
】
, 《 (一)现有和规!划确定的公共绿地】、居住区绿》地、单位《附,。属,绿地、防护》绿地、生产绿—地、风?景林地?、,道路绿地;
! , (二)江【河、湖?泊、:池塘、山体等城市景!观,、生态需控》。制的:区域;
》。 : (三)风景!名胜区、湿地、古树!名木等规定的保【护范:围;
— 《(四)其他对市中心!城区生态和景观产生!积极作用的区域
】
【划定为?。市中心城《区,绿线内的现有绿地】由市绿化行政主管】部门进行登记确【定管理单位并—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!备案
《 , ,
,
?第八条市中心城区】新建、改建、—扩建工程建设项【目的绿地率按—以下规定执行—
《 (一)【新建居?住区不低《于3:0,%,其中居?住小区?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!1平方米;
! ? ,(,二)工业《企业、交《通枢纽?、仓储、商业中心】不低于20%;
】
? (三—)产:生有害气体》及污染的工厂—不低于30%—。并根据国家标准设】立防护林带;
【
? ?。 (四)学校—、医:院、机?关团体、《。。公共文化设》施、: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!5%;
— 《 (五)《园林景观路不—小于40%红线宽度!。大于50米的道路不!小于30%红线宽度!在40-50—米的道路不小于25!%红线宽《度小于40米的道】路不小于20%
! ? 前款规定的建!设,项,目属于旧城改—造的可以将指标降】低,5个百?分点执?行
!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内!现有单位和居住区】内的绿?地,率低于本条规定指】标的应当制定绿【地建设目《标计划?采取相应措施逐步】达到规定指标—
】第九条市中心—城区: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】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!建设用地规划—许可证时市》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】部,门应当按《照本办法第八条规】定划:定绿线建设单—位应当按照绿线要】求编制?附属:绿地设计方案
】 ? 附属绿地【。设计方案应当—由市:绿化行政《主管部门《参与审查未经审【查的市规划建—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!发,放建:设工:程规划许可》证
— :。 市中心城区各【类建设项目的配【套绿:化,。应当:。达到城市《绿化:规划建设指》。标的规定标准—配套绿化工程—要与:主体工程同》步设计、《同步施工、》。同,步验收工程》竣工:后由市?绿化行政主管部【门对附属《绿,。化工程进行验—收凡验收不合格或未!按绿化规划和—绿化标准建设绿地】的市规划建设行政】主管:。部门对该工》程,不予办理竣工—。备案手续
—
?
第《。十,。条因市中心城区规划!调整或?者,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建!设的工程项目—其绿化用地》面积达不到本办法】第八条规定标—准的需经市》绿化行政主》管部门审核并—报市政府批准后【由建设?单位在市绿化行政主!管部门指定的地【。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!化用地建设》。单位未补足的由【市绿化?行政主管部门—代为聘请有专业资】质的企业补》足,所,需费用由建设单位】承担
?
第十!一条任何单位—和个人不得擅—自侵占和损》坏,绿线内?的树木绿地、植被】。。、,。绿化设?施等不得改变绿【化用:地性质?不得进行经营性【开发
?
【第十二条在绿线【范围内现有不—符合:规划要求的建—筑物、?构筑物应当逐步迁】出;现有临时建筑物!、构筑?物应当限期拆—除
:
》 第十三》条因建设或者其【他特殊需《要确需临时占用【绿线内用《地的必须经市绿【化行政主管部门同】意并按有关规定办】理,临时占用绿地—。手,续临时占用绿地【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!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】临时占用绿》地的最长期限—。不,得超过?。两,年
? 《 :近,期不:进行绿?化建设的规划绿地】范围内的临》时建设活动应当【严格控制经批—准的临时建》设实施前应》当进行生《态环境?影响分析
》
— 第十?四条在绿线》范围内因《规划调整、重点工】程建:。设等特殊需要—确需占用《绿线内的绿》地改变其绿化—用地性质的》市规:划建设?和绿化?行政主管部》门应当在征求当地居!民和单位《的意见?、组织专《。家进行论证》、向:社会公示《无重大异议》。并在同类区域—内落实补充绿地措施!和经济?补偿措施后经—有,权审批机《关批准方可》实施
! 第十五条在绿线范!围内砍伐、移—植树木的应》当报经市绿化行政】主管:部门审查批准
! ? 树木苗圃因【为生产和销售需【要移植树木的—应当保证生产—绿地内腾出的土【地闲置时间》不超:过6个?月,
》。 ,
第十六!条市规划《建,。设,、绿化行政主管部】门对绿地系统规划】执行情况、绿—线,管理情?况应当定期进行检】查并将?检,查结果报告市政府
!
?
? 第十七条在市【中心城区绿线范围内!依,法禁:止下列?。行为
?
【(一)倾倒、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】堆放、焚烧物料【;
《 《 (二)攀折—、损:毁,植,物;
?
— (三)《擅自搭建临时设施】或永久性建筑—物或构筑《物;
! (四?)在绿?线范:围内拦河《截溪、取土采石、】设置:垃圾堆场《、排放污水以及其】他对:生态环境构成破坏】的活动;
— : 《(五)有损生态和】景观的其他活动【
】第,十八条?擅自改?变绿线?。内土地用《途、:占用或者《。破坏绿地的由市【规划:建设、绿化行政主】管部门?依照相关法律法规】进行处罚《。
《
,
第十九条在已!。经划定的市中心城】区绿线范围内违反规!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!有关责任《人员给?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!法律:责任
》
第二十条本办!。法自2007—年5:月1日起施》行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