赣【州市中心城》区国:有土:地上房屋征收停产】。停业损失补偿办法 !
赣—市府办发〔》2,01:1〕29《号
赣州市人!民政府?办公厅关于印发赣】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!地上房?屋征收停产》停业损失补》偿办法的通知
】章,贡区人民政府赣【。州开发?区管委会市政府有】关部门市属、—驻,市有关单位
【 : 《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!土地上房屋征收停】产停业损《失补:。偿办法已经》2011年6月15!日市政府第六—十二次常务》会议:研究通过《现印发?给你们请遵照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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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○一《一年六月《二十日
第一【章 总则
第一!。条 为了规》。范赣州?市中心城区》国有土地上房屋【因,征收造?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!偿活动维护》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!房屋所?有,权人(以下简称被】征,收人)?和,房,屋使用?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!务院国有土地上【房屋:征收与?补偿条例和江西省人!民政府办公厅—关于贯彻落实〈国有!土地上?房屋征收《与补偿条例〉的【通知规定结合赣【州市中心城区—的实际制定本办法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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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,二,条,。 因征收《国,有土地?上单位、个人的非住!宅,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!。失的应?当对被征《收人和房《屋使用?人给予公平补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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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】条 :。对因征收非住宅【房屋:造成停产停业损【失的:补,偿根据房屋被征【收前的效益》、停产?停业期限等因素【确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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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非!。住宅:房屋是?指除住宅房屋—以外的主房(不包括!附属:。用房)非住宅—房屋:的用途包括》营业用房和非营【业,用房营?业用房是指服务对】象接:受服务直《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房!屋,包括金融、娱乐、】餐饮、中介等商业】服务类?型的房屋;非营【业用房?包括厂房、》站场码?头、仓库堆栈等用房!。
: 被征收!房屋的合法性、【权属和用途等—产权要素《的确认执行国有土地!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!。。。例第十五条、第【十六条?、第二十四条等【相关条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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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—条 停产、停业是】指,已领取营《业执照、正常—纳税并持续生产经】营的:单位或个《人,以合法的《非住宅房屋为—基本生产要素从【事合法?的生产经营过—程中:因非住宅房屋被征收!造成正常的生产经】营活动?的中断或终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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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】非住宅房屋被征【收造成停产》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象!为已领?取,营业执照《、正常纳税并在征】收公:告之日?仍,在持续生产经营【。。的被征收人发—生租赁的由被征收人!自,。行解除租赁关系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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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停产】停业损失的补偿【
第七条 【营业:。用房的停产停—业损失补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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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补偿标【准,每月:按被征收《房屋货?币补偿基准价—。的5‰对被征收人给!予补偿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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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八条《 非营《业用:房涉及到被征收人】房屋:整体征收的停产停】业损失补偿范—围包:括
!(一)?可搬迁设施设备【的拆除、运输、安】装、调试费用—;
】 (二?。)无法恢复设施设备!的残:余价值补偿;
! (—三)停产停》。。业,。期间利润损失的【补偿;?
《。 (四)【停产停业期间—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!偿
!第九:条 被征收人—房屋整?体征收的停》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!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!估,。机构评?估确定?评估机构《在评估?时应遵循《下列规定
【 》(一:。)可搬迁设施设备的!。拆除:、运输、《安装、调试费用按评!估时点?的江西?省,建筑安装工程定【额计算
》 》 (:二):无法:恢复设施设备—的残余价值补偿【按重置成本法进行】评估通?过,估算被评估机器设备!的重置成本》。和各:种贬值用重置成【本扣减各种贬—值,进行评估贬值—包括实体性》贬值、功能性贬【值、经济性贬—值
!(三)停产停业期】间,。利润损失的补偿【主要是依据征—收决定公告日前【三年的平《均利:润计算?。其利润?依据:被征收人《经过依法审核—后的年度资产负【债,表,、损益表、完税凭】证等合法凭》证进行评估》补偿期限《按本办?法第十?一条执行《
(!四)停产停业期【间职工基《本生活保障补偿依】据征收公告之日【企业缴纳职工—养老保险的人数【确定职工《。人数;依据》市人民政府规—定,的最:低生活保《。。障的规?定,来进行补偿;补偿】期限为3个月
】 , 对评【估确定的补偿金【额,有异议的按国有土】。地上房屋征》收与补偿条例的【相,。关规定执行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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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非】整体征收的》非营业用房,停产】停业损失补偿标准】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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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厂房每《月按被征收房—屋价:值补偿的4‰给予停!产,停业损失补偿;
! 其他非!营业用房:是—指既不是厂房又不】涉及到被征收—人房屋整体征收【的站场码头》、,仓库:堆栈等其《他非营业《用房按?被,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!3%对?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!停产停业损失补【偿,
第!十一:条 补偿期限
! 营业用房!实,行产权?调换的自停产停【业之日始至》产,权调换房屋交付之】日后3个月止实【行货币补偿的—停产:停业损失的》补,偿期限为3》个月
】 , ,非,营业用房实行货币】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!补偿期限为3—个月
第三章 !附则:。
第?十,二条 本办法自【公布之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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