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。赣州市中《心城区国有土地【上房屋征收停产【停业损失补偿办【法
赣】市府办?发〔2011〕【29号
赣】州,市人民政府办公厅】。关于印发赣》州市中心城区国有】。。土地上房屋》征收停?产停业损失补偿办】法的通知
章【贡,区人民政府》赣州开发区管—委,。会市政府有关—部,门市属、驻市—有关单位《
《 赣州市中】心城区国有土—。。地上房屋征收—停产停业损失—补偿:办法已经201【1年6月1》5日市政府第六【。十二次常务》会议研究通过—现印:发给你们请遵照执】。行
二○》一一年六月》二十日
第一章 ! 总则
《
第一条 为—了规范赣州市中心】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!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!损失的补《偿活动维《护公共利益保障被】征收房屋所有—权人(以下简—。称被征收人)—和房屋使用人—的合:法权益?根据国?务院:。国有土地《上,房屋征收《与补偿条例和江西】省人民政府办公【厅关于贯彻落实〈】。国有土地上房—屋征收与补》偿条例〉的通知规定!结合赣?州市中?。心,城区的实际制—定本办法
【
第二条 !因征收国有土地【上单位、个人的非住!宅房屋造成停—产,停业损失的应—当,对被征收人和房屋】使用人给予》。公平补偿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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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条 对因征收!非住宅房屋》。造,成停产停《业损失的《补偿根据房屋—被征收前的效益、】。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!确定:
第!四条 非住》宅房屋是《指除住?宅房屋以外的—主房(不包括附属用!。房)非住宅房屋的用!途包括?营业用房和》非营业?用房营业用》房是指服务对象接】受服务直接用于商】。业活动的房》屋包:括金融、娱乐、【餐饮、?中介等商业服务类型!的房:屋;非?营业用房包括—厂房、站《场码头、仓库堆【栈等用房
! 被征收房屋的!合法:性、:权属和?用途等产权要素的确!认执行国有土地上房!屋征收与补偿条【例第十五条、第十】六条、第二十四【条等相关条款—
《
: 第?五条 停产》。、停业是《指已领取营业执照、!正常纳税并持—续生产经营》。的单:位或个?人以合?法的非住宅房屋为基!本生产要《素,从事合法的生—产经营过程中因非住!。宅房屋被征》收造成正常的生产】经营活动的中断或终!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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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【非住宅房屋被征收造!成停产停业损失的】补偿对象为已—。领取营业执照—、正常纳《税并在征收公告【之日仍在持续生产经!营,的被征?收,人发生租赁的由被征!收人自?行解除租赁关系
】
第二章 停产停!业损失的补偿
【
第七?条 营业用房的停!产停业损失补偿
】
— 补偿标准每月【按被征收房屋—货币补偿基准价的】5‰对?被征收人给予补偿
!
【第八:条 非营业用房】涉及到被征收人房】屋,整体征收的停产【停业损失《补偿范围包括—
— (一)》可,搬迁设施设备的拆】除、运输、安装、调!。试,费用:;
:
:。 (二【)无法恢《复设施设备的残余】价值补偿;
】。 : , (三)停产停】。业期间利润损失的补!。偿;
?。
: , (四)停产!停业:期间职工基本生活保!障,补偿
! 第九条 》被征收人房屋整【体征收?的停产停业损失【补偿金?额由具有相应资【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!定评估机《构在评估时应遵循下!列规定
【 《(一)可《搬迁设施《设备的拆除、运【输、安装、调—试费用按《评估时点的江西省】建筑安?装工程定额计算【
— (二)无法恢复!设施设备的残余价】值补偿按《重置成本法进—行评估通过》估算:被,评估机器设》备的重置成本和【。各种贬值用重置成本!扣减:各,种贬:值进行评《。估,贬,值包括实体》性贬:值、:功能性贬值、—经济性贬值
! : (三)》停产停业期》间利润损失的补偿】主要:是依据征收决—定公告日前三—。年的平均利润计算】其利:润依据被《。征收人经过依—法审核?后的年度资产—负,。债表、损益表—、完税?凭证等合法凭—证进行评估补偿期限!按本办法第十一条】执,行
? : ? (四)停产—停业期?间职工基本生活【保障补偿依据征收】公告之日《企业缴?纳职:工养老保险的人数确!定,职,。工人数?;依据市人民政府】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!的,规定来进行补偿;补!。。偿期限为3个—月,
【 对评估确定的【补偿金额《有异议的按国有土地!上房屋征《收与补偿条例—的相关规定执行
!。。
《 第十《条, 非整体征收—的非营业用房,停产!。停业:损失:。补偿标准为
【。 厂房】每月按被征收房【屋,价值补偿《的,4‰给予停产停【业损失补偿;
】 ? 其他》非营业用房:是指既!不是厂房又不涉【。及到被征收人房【屋,整体征收的》站场码头、仓库堆栈!等其他非营业用房】按被征收房屋价值】补偿的?3%对被征收人给】予一次性《停产:停业损失补偿
!
第—十一条 补偿期【限
】 营业用房实行【产权调换的自停产】停业之日始至产权调!换房屋交付之日后】3个月止实行货【。币补偿?的停产停业》损失的?。补偿期限为》3个月
! 非营业用房实】行货币补偿停产【停业损失的补偿【期限为3个》月
第《。三章 附则—
第十《二条 本《办法自公布》之日起施《。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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