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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3【 节能改造判—定原则与《方,法
【6.3.1》 当电力系统不【能满足更换的—用电:设备功率《。、配电?电气参数要求时或】主要电?器为淘?汰,产品时应对配—电柜(箱)》和配电?。回路进行改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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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6.3》。.2 当变压器【平均负载率长期低】于20%且今后不再!。增,加用:电负荷时宜对—变压器进行》改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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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3.】3 当?电力系统未根据【配电:回路:合理设置用电分项计!量或分项计量电能回!。路用电量校核不合】格时应进行改造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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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3.4】 当无功补》偿不能?满足要求时应论【证改造方法合理性并!进行投资效益分【析当投资静态—回收期?小于5年《时宜进行改》造
】。 6.3.5 当供!用电电能质量不【能满足要求时应论】证改造方法的—。合理:性并进?行投资效益分析【当,投资静态回》收期小于5年时宜进!行改造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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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6.?3,.6 当公共建筑的!照明功率《密度值?超过建筑照》明设计标准》GB 500—34规定的限值时宜!进行相?应的改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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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6:.3.7 当公共】建筑公共区域的照明!未合:理设置?自动控制时宜进【行相应的改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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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。6.3.《8 对于未合理【利用自然《光的照明系统—宜进行相应改—造
!6.3?.9 公共》建筑未采用节能灯具!或采用?的灯具效率》及光源?等不符合《国家及上《海市现行有关标准的!规定:且改造?静态投资回》收期:小于或等于2年【或节电率《达到20%以上时】宜进行相应的—。改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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