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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赣州市农—民建房用《。地报批?程序 《 第一》条 为规范全【市农民建房》审批程序严》格收费行为切实维护!农民的合法权—益,根,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!地管理法、中华【人民共和国城—乡规划?法,。、江西?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!和国土地管理—法>:办法、国务》院办公厅关于—严格执行有关农【村集体建《设,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!知等法律法规政策】的规定制定本—报批程?序 ? —第二条 》。农村村民建住宅需使!用,。的土:地必须是本集—。体经济组织的土地】如确需?使用: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所!有,土地:。的须经与其他—集体经济组织协调依!法,置,换,后方可受《理建房用地申请 ! ,    《 禁止城镇居民【到农村购买农民【。集体土地建房—屋或购买集》体土地上的房屋【各级国?土资:源部门一律不得受】理此类用地》申请 《 —第三条 申请【建,。房所使用的土地【必须符合土地利【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!划原则上在新农村】建设规划点建房新】建房:屋须符合新农—村建设的规划— :。 ? 第四条 】农村村民《建,房用:地须:坚持节约集》约用地原则根据规】划相对集《中和尽量《使用原?宅基:。地、村内空》。。。闲,地和荒山、荒—坡严格控制占用耕】地禁止?占用基本农田 】 第五】。条 农《村村民每《户在只拥有》一,处宅基?地的:。情,形下为改善居住条】件确需另选》址,建房的严格执行建新!退旧宅基地管理原】则,申请新宅基》地时:必须提交与农民集体!组织签订退还原【宅基地?的协议并向国—土资源管理所—做出建新《拆旧退还宅基地【的书面承《诺并约定不履行承】诺或协议的责任【否则:不得受理其》。建房用?地申请 【 《。第六条 《 严格执行“—一户一宅”规定严】格控制宅基地—面积严格《执行江西省》<,实施中华《人民:共和国?土地管理《法>办?法,规定:的宅基地使用面积】标准不得超》标准审?批用地  】   (一》)占用耕地》的,每户不?得超过120平方米!;   【 , (:二)占用宅》。基地和村《。内空闲地《的每户不得超过1】80平方米; 【     (】三)因条《件限制居《住分散需占用—荒山、荒坡地—的每户不《得超:过,24:0平方米《;, :。 —第七条 》在一户?。一宅的情形下—农村村民在》依,法取得的宅基地上】对原住房进行重建、!。改建没有改变—用,途和超出依》法,。批,。准,使用范围的其重建、!改建的房屋建—设手续由乡村—规划:建设部门审批后函】告国土资《源所国土资源所应】加强跟踪监督但【不准再?收取任?何费用 《     需改!变用途或超出批准使!用范围的经乡村规】划建设部《。门同意后由国—土资源管理所按本程!序的新建房屋用【地审批?程序逐?级报批 ! 第八条 — 有下列情形之一】的不得受理建房用地!申请市?、县(市)人民【政府另有规》。定的从?其规:。定 : ? ,   (一》)已占用《的宅基?地已达到法定的【面积标准或能够解】决,分户需要的再申请增!加,建房用地的; 】   《。。  (二)未达到】法定婚姻年龄—申请建房用》地的或虽已》。达到法?定婚姻年龄但—尚未结婚申请建【房用地的; !    (三)已列!入规划改造范围内】的或征?地拆迁已《经统一安置再申【请建房?用地的; —。。   《  (四)农—村村民转让、—赠与、出卖、出【租宅基地上的房屋或!擅自将房屋》改作:其他:用途后再申请建房用!地的:; 《     (五)】未经乡、(镇)人】民政府?的乡村规划建设部门!同意:的;    ! (六)违法占用】土地所建的》房屋未依法作出处】理的:;  —   (七)—户口虽已迁》入农:村集体但原》住处的房屋未—。依法转?让,和处置的;不履行】本集体?经,济组织成员同等【。义务的?空挂户 《。 【第九条 符合法定!建房:用地条件的农村村】民申请建《房用地?的申请?程,序, 《   ? ,(一)本人申请【经村民小《组,、,村民会议或三分之】二以上村民代表【。。同意; 》  ?   (二)应当】先,经乡(镇)人民政】府的乡村规划建设】部门审?。批同意; — ,   ?  (三)》取得乡、镇人民政】府签发的村镇建设】选,址意见书;》  》   ?(四:)向:所,。在的乡(《镇):国土资源管理—所领:取并如?实填写?乡村:农民个人建房用地申!请表;  】  : (:五)村?民小组长根》据通过?的,。村民会议意见在乡村!农民个人建》。房用:地申请表《上签署意见后报村委!。会审查; 】  :  (六)村委会认!为符合?建房各类条》件的签署同》意上报意《见; 》     (七)】申请人向所在地的】国土资源《管理所提交申请审批!材料 —    1》、建房用地申—请书; 》     2、建!房用地申请人本人】身份证明户籍本【及家庭?人,口情:况证明(《复印:件); 【    《3、乡(镇》)人民政《府规划建设部—门,的批准文书; !     》4、村民《会,议记录(复印件)】;     !5、经?。村委会审查同—意上报?的乡村?农民个人建房—用地申请《表; 《 ,    《 6、建《新拆旧的协》议或承?。。诺书 《 第【十条 申请—人建房需占用的土地!涉及林地、》河道(流)的滩【地、铁路、公路【控制范围等依—法,。。应先经其他部门同】意的土地还须—先由申请人征得有关!部门同意 ! 第《十一条 》国土资源管理—所应当在受理—申,请材料5日内对提供!的材:料审查?完毕并根据本程序的!规定作出《是否受理的决定如】。符,合法:定条件但提供的材料!缺项的也应在5日内!。一次性告知》申,请人需补《齐提交的其他材【料未在期限内做出】是否:受理决?定,的视为已受理—申请 ? 《 ?第十:二条 申请人【材料补齐提交后对】符合条件《决,。定受理的国土资源管!理所工作人员出具】申请材料收据—给申请人该申请自次!日,起受:理 ? —第十三条《 国土资源管【理所受理后应在【5个工作日》内完成?实,地,。勘察地?类、权属《核实以及申》请,建房用地条》件是:否符合?土地利用《总体规划《、村庄规划》或新农村建设规【。划和是否未批先【建等的审查提出【初审意见报所在的乡!(镇)人民》政府审核 ! :。。 第十?四条 经乡—(镇)人民政府审核!同意:后由国?土资:源管理所将乡(【镇)人民政府—审核情况《。。在申:请人:所在:的村委会《及自然?村庄进行张榜公示公!。示内容包《括  —   (一》),申请人(《夫妻双方)》的姓名;《 ?     (二)家!庭人口情况;—    【 ,(三)申请建—房,的,。位置、四至界—址地类、面积—; 《  :   (四)公【示的期?限; 》     (—。五)有异《议的处理方》法、途径《 】第十五条 》 经:公示无异议》期满之日起》国土资源管理所应当!在2个工作日内【将经整?理齐备的有》关报:批材:料送市、《县(市、区)国土】。资源:。局服务窗口收件 】 : 《 第十六条 服】。务,窗口及办理》机构审查程序 】     (一)!市、县(市、区【)国:。土,资源局服务“窗口】”,。。工作人员自收到呈报!审批的材料》后1个?工作日内《完成:初审工作决定—是否受理符合审【批条件?的应在下一个工作】日内转送《有关办理《机构承?。办; ?     【。(二)负《责承办的工作人员】自签收到“窗口”】转送的审批材料之日!起应在1个工—作日内?完成审核工作—在审批表中提出审核!意见并经《机构负责人同—意签署姓名、时间】呈报局分管领—导分管领导应在【1,个工作日内审—。核完:毕并签?署意见、姓名、时】间; 》     (三)】分管领导签署—意见后负责承—办的工作人员—应当及时做好会【审材料准备》工作:;  — ,  (四《)会审通过后的第】2个工?作日内由承》。办部门组织呈报【。材料完?。成报市、《县(市)人》民政府审批工作 】 《 第十七条 !市、县(市》)国土资源局应建】。立土地审批会—审制度坚持每—周定期会审主要领】导因故?。不能主持会审—的应由分《管领:导,主持会审 【 , , ,。 , 第十八条 从市!、县(市)人民政】府依法批准之日起市!、县(市、区)国】土资源局《在,1个工作日内—将审批情《况通知有关乡—(镇)国土资源【管,理所市、县(市、区!)国土?资源局负责填—发建设用《地批准书由有关【。乡(镇)国土资源】管理所通知建房【用地申请人在3日内!缴纳有关规》费和领取建设用地】批准书 【    《市,、县(市)人民政】府没有?批准的有关乡(镇】。)国土资源管理所】在,收到不予批准通知的!1个工?作日内告《知当地乡(镇)、】人民政府街》道办事处和书面通知!申请人 【 ? 第十九条 严格!执行国家和省对农民!使用:本,集体经济组织—土地建房不得收费】的规定农民利用【本,集体土地新》建翻建自住房屋【时除收取土地证书工!。本费每?本5元外《。其他管理费》。。、开垦费、》防洪保安资金—等行政收费一—律不得收取也不【得强制或变相强制】建房人?接受咨询、设计【、评估、代》办等:经营性服务并—收取费用 ! 第二十条【 国土资源管理】所应负责对申请【人建房?用地的批《后监管工作根据【。批准:的地类、范围、【面,积制定四至》界址实?地放样;并随时【监管申请人建房【过,。程中的用地情况发】现问题及时制止【、处理 《 : 第二十】一条 市、县(】市、区)《国土资源《。局及国土资源所【应,。严格执行农民建房】用地审?。批程序严格》责,任追:究制度 【 第二十二】条 : 国土资源工作【人员在农民建房审】批过程中有下列【。情形:的按干?部管理权限根据赣州!。市国:土资源行政执法过】。错责任追究暂行【办法的?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!行政处分;构成犯】罪的移送司法部门】追究刑?事,责任    ! (一?)没有?法律:授权、擅自批准【他人占用土》。地建房的《; ?。     (二)!隐瞒:事实真相办》理城镇居民占用农村!集体:所有土地审批事【。项的;  】   (三)违【反审:批程序办理》其他村民《占用非本集》体经济组《织所有土地审批【事项的; 】 ,   ?(四)不认》真履行工《作职:责认定的地类错【误、面积不实、【。权属不明、界址不】清的;或《与申请人串通故意谎!报地类和《用,地,。范围的; 】。    (五)违反!。。“一户?。一宅”法《律规定办理》一户多宅用地许可】事项的;  ! , , (六)超》出省规定的》农村村民建房面积】标准办理农村村民用!地审批事《项的;  】   ?(七)违反土—地利用总体规划确】定的用途办理用地】审批事项的; 【 :    《 (八)《不,按规划前置条件未】经规划部门同意办】理用地审批》事项的; 【     》(,九)超范围受—理申请事《项和时限办》结的;?    【 (十)《在,法律法规规章规定】以外擅自设置农民建!房用地审批》条件或?越职为其他部—门代审批的;—  》  : (十一)超—。出收费范围提高收费!标准:或为其他部门搭【车代收?费的或依法应收的费!而,不,收的;  】   (十》二)违反“票款分离!”和财务管理“收】支两条线”的—规定在办理农民【建房:审批:事项时直接》收取现金的; !     (十三】),收费:不开具行政》审批专项收费票【据或以白《条代:票的 【 第二十三条 ! 凡属?本程序第《二十二条所列—第(一)项至第(】八)项情形的批准】文件或所发证书一】律,无效造成当事人或】权利利害人》经济损失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】 】第二十四条 【农民:建房用地《审批工作的》责,任追究国《土资:源管:理,所所:长,。为主要责任人经【办人为直接责—任,人如属?市、县(《市、:区)国土资源管理】局承办机构》审核监管不》。到位出现过错的也】应承担过错责—任 : 【。。第二十五《条 工作人员因】执行上级主管—部门或本级主管【部门制定的政策【。、,制度造成行政执法】过错的;应当追究】制定该政策、制度的!机关领导的》责任 ! 第二十六条 违!法占地建房》行为经依法查处【。对符合?土地利用总》体,规划:和村庄规划权—属无争议符合补办】用地手?续条件?的应当按本报—批程:序办:理禁止执法机—构以罚代《批直接为违法占【地建房?人办理用《地报批和《发证: 第二】十七:条 本规范—自下发?之日起?施行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