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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赣州市农民建】房,用地报批程序 】 第一条— :为规:范全市农民建房审批!程序严格收》费行为?切实维护农民的合】法权益根据中—华,。人民共和国土—。地管理法、中华人】民共:和国:城乡规划法、江【西省实施《<中华人民共和【国土地管理法—>办法、国务—院办:公厅关于严》格执行?有,关农村集体建设用】地法律和政策的【。通知等法律法规政策!的规定制定本—报批:程序 】 第二条 农村!。村民建住宅需使【用的土地《必须是本《集体经济组织的【土地如确《需使:。用,其他集体经济—组织所有土地的须】经与其他集体经【济,组织协调《依,法,。置换后方可受理建房!用地:申请 — ,   禁《止城镇居民到—。农村购买农民集体土!地,建,房屋或购买集体土】地上的?房屋各级国土资源】部门一律不得受理此!类用地申请 】 , 第三—条 申请建房所使!用,的土地必须符合土】地利用总体规划和】村庄规划原则上在新!农村建设规划点建房!新建房屋须》符合新农村》建设的规划》 — 第四条 — 农村村民》建房用地须坚持节约!集约用?地原则根据规—划相对集中和尽量使!用原宅基地、村内】空闲地和荒山、【荒坡严格控制占用耕!地禁:止占用基本农田【 — , 第五?条 农《村村民每户在—只拥:有一处?宅基地的情形下【为改:善居住条件确需【。另选址建房》的严格执行》建新退旧《。宅基:地管:理原则申请新宅基地!时必:须,提交与农民集—体组织签订退还原宅!。基地的协《议并向?国,土资源管理所做【出,建新拆?旧退还宅基地的书面!承诺:并约定不履行承诺】或协议的责任否则不!得受理其建房用地】申请 ?。 《 ?第六条? 严格执行—“,一户一宅”规定严】格控:制宅基地面积严格执!行江西省<实—。施中华人《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!>办法规定的—宅基地使用面—积标准不得超—标准审批用地 【     【。(,一)占用耕地—的,每户不得超过120!平,方米; 》   《 , (二?)占:用宅基地《和,村内空闲地》的每户不得超—。。过180平方米;】     】(三)因条件—限制居住分》散需占用荒山、荒坡!地的每户不得超【过240平方—米,; 【 第?七条 在一户【一宅的情形下农村】村民在依法》取得的宅基地上【对原:住房进行《重,建、改建没有改变用!途和超出依法—批准使用范围—的其重建、改建的】房屋建设手》续由:乡村规划建设部【门审:批后函告国土资源所!国土资源《所应加强跟踪监督但!不准再收《取任何费用》 《    需改变【用途或超出批准使】用范围的经乡—村规划建设部门同】意后由国土资源管】。理,。所按本?。。程,序的新建房屋用【地审批程序逐级报】批 — 第八条— 有下列情—形之一的不得受理建!。房用地申请市、县(!市)人民政府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! 《 ,  : (一)已》占用的宅基地已达】到法定?。的面积?标准或能够解决【分户需要的再—申请:增加建房用地的; !     (二!)未达到法定婚姻年!龄申请建房用地的或!虽已达到法定婚姻】年龄但尚《未结婚?。申请建房用地的;】 :     —(三)已列入规划】改造范围《内的或征地》拆迁已经统一安置再!申请建房用》地的;?    【 (四)农村村民转!让、赠?与、出卖、出—租宅基地上的房【屋或擅自将房屋【改作其他《用途后再《申请建房用》地的:; :     【。。(五:)未经?乡、(镇)人民政】府的乡村规划建【设部门同意的; 】     【(六)违法占—用土地所建的房【屋未依法作》出处理的; —     (】七)户口虽已迁入】农村集体但原—住处的房屋未依法】转让:和处置的;不履行】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】员同等义务的空挂】户 【 第九条》 符合法定建【房用地?条件的农村村—民申:请,建房用地《的申请程《序 ? , ,   ? (一)本人申【请经:村民小?组、村民会》议或三分之》二以上村民代表【同,意;   】  (二)应当【。先经乡(《镇)人民政府的【乡村规划建设部【门审批同意; 】。     —(三:)取得乡、镇人【民政:府签发?的村镇建设选址意】见书;?  》   (四》)向所在的乡(镇)!国土:资源管理《所领取并如实填【写乡:村,农民个人《建房用?地申请表《; 《。    《 (五)《村民小组长根—据通:过的村?民会议意见在乡【。。村农民个《人建:房用地申请》表上签署意见后报】村委会审《。查;   】  :(六)村委》会认为符合建房各类!条件的签署同意上】报意见;《 《    (七—)申请人向所在地】的国土资源》管理所?提交:申请审批《材料 》     》1、建房用》地,申请:书;:    【 2、建房用—地,申请人本人身—份证明户《籍本及家庭人口情】况证明(复》印件); 】   ?。 3:、乡(?镇)人?。民政府规划建—设部门?的批准文书; !     4、村】民会议?记录(复印件—);    ! 5、经村委—会审查同意上报的】乡村农民个人—。建房用地申请表;】。 ?    《 6、建《新拆旧的协议或承诺!书, ? 第—十条 申请—人建房需《占用的土地涉—及林地、河》道,。(流:)的滩地、铁—路,、公路控制》范围等依法》应先:。经其:他部门同意的土【地还:须先由申请人—征得有关部门同【意 【 第十一》条 : ,国土资源管理所【应当在受理》申请材料5日—内对提供的》材料审查完毕并根】据本:程序的规《定作出是否受理的】决,定,。如符合法定条—件但提供《的,材料缺项的也—应在5?日内一次性告知【申请人?需补齐?提交的?其他材料《未在:期,限内做出是否受理】决定的视为已受理】申请 】 第十二》条, 申请人材料补】齐提:交后对符《合条件决定受理【的国土?资源管理所》工作人员出具—申,请材料收据给申请人!该申请自次》日起:。受,理 : 《 第《十,三条 ? 国土资源管理【所受理后应》在5个工作》日内:完成实地勘察地类、!权属核实《以及:申请建房用地条件是!否符合土地利—用总体规划》、村庄规《划或新农村建设【规划和是否未批【。先建等的审查—提出:。初审意见报所在的乡!(镇)人民政—府审:核 ? 第十】四条 经》乡(镇)人》民政府审《核,。同意后?由国:土资:源管理所将乡(【镇)人民政府审【核情况在申请—人所在的《。村委会及自然村庄进!行张榜公示公—示内容包括》 :。    》 (一?)申请人(夫妻双】方,)的姓名; 【 ,     (二)】家,庭人口?情况;  】 ,  (三)》申请建房的位置【、四至界址地类、面!积;    ! (四)公示的期限!。;     !(五)有异议的处】理方法、途径 】 ? 第十五条 !经公示无异议—期满之日《起国土资源管理【所应当在2个—工,作日:内将经整理齐备的有!关报批材料送—市、县(市》、区)国《土资源局服务—窗口收件 — —第十六条 服务窗!。口及办?理机构审查程序 】 :  :   (一)市、】县(市、区)国土资!源局服?。务“:。窗口”工作人—员自收到《呈,报审批的材料后1个!工作日内完成初【审工作决定是否【受理符?合审批条件的—应在下一个工—作日内转送有—关办理?机构承办《。。; 》  :  (二)负—责承办?的工作人员自签【收到“窗口”转送】。的审批?。材料之日起应在1】个工作日内完成【审,核工作在审批—表中提出审》核意见并《经机构负责人同意签!署姓名?、时间呈《报局分管《领导分管领导—应在1个《工作日内审核完【毕并签署意见、姓】名、时间; 【     (三】)分管领导签署【意见后?负责承办的工作人员!。应当:及时做好会审材【料准备工作; 】     (【四,)会审通过后的【第2个工作日—内由:。承办部?门组织?呈报材料完成报市、!县(市?)人民政《府审批?工,作 》 , 第十七条 】 市:、县(市)国—土资源?局应建立土地审批】会审制度坚持每周定!期会审?主要领导因故—不能主持会审的【应由分?管领导主持会审 】 《 第十八条 !从市、县(》。市):人民政府依法批【。准之日起市、县(】市、区?)国土资《源局在1个工作日】内将审批情况通【知有关乡(镇)【国土资?源,。管理所市、县(【。市、区?)国土资源》局负责填发建—设用:地批准书由有—关乡(镇《)国土资源管理【所通知?建房用地申请人在3!日内缴纳有关规费和!领取建设用地批准】书 《     》市、县(市)人民政!府没有?批准的?有关乡(镇》)国土?资源管理所在收到】不予批准通知的1】个,工作日内告知当【地乡:(镇)?、人:民政府街道办—事处和书面通知申请!人 《 第十九条! 严格执行国家和!省对农民使用—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!建房不得收费—的规定农民》利用本集《体土地新建翻建自】住房:屋,时除收?。取土地?证书工本费每本5元!外其他管理费、【开,垦费、防洪保安资金!等行政收费一律不得!收取也不得强制或变!相强制建房人接受咨!询、设计《、评估?、代办等经营性【服务并收取费用 】 : 第二十】条 国土资源管理!所应负责对》申请:人建:。房用地的批后监管工!作根据批准》的地:类、范围《。、面:积制定四至界址实地!放样;并随时监【管申请人建房过程中!的用地情《况发现问《。题及时?。制止、处理 【 》 ,。第,二十一?条 : 市、县(市、【。。区)国土资源—局,及国土资源所应严】格执行农民建—房用地审批程序【严格责任追究—制度 ! 第二十二》条 国土资源工作!人,员在农民《建房审批过》。程中有下列》情形的按干部管【理权限根据赣州市】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过!错,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!有关规定《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!;构:成犯罪?的移送司法部门【追究刑事《责任 ?     【(一)没有》。法律授权、擅自批准!他人占用土地建【房,的; 《 ,     (二【)隐瞒事实真相办】理城镇?居民:。占用农?村集体所有》土地审批事项的;】 , :     (—三):违反审批《程序办理其他—村民占?用非本?集体经?济,组织所有土地审【批事项的;》 , ?    (四)【。不认:真履行工《作职责认定的地类】错误、?面积不实、》。权属不?明、:。界址不清的;或与申!请人串通故意谎【报地类和用地范围的!; 《     (五【),违反“一户一—宅”法律规定办理一!。户,多,宅,用地:许可事项的; 】 ,  :   (六)超【出省规定的农—村村民建房》面积标准《办理农村村民用地审!。批事项?。的;:。  》   (《七,)违反?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!定的用?途,办理用地审》批事项的; !    《(八)不按规划前】置条件未经规—。。划部门同意》。办理:用地审批事项—的;   】  (九)超范围受!理申请事项和—时限办结的; 【 ,     (【十)在法《律法规规章规定【以外擅自设置农【民,建房用地审批条件】或越职?为其他部门代审批】的,;  —   (十》一,)超出收费范围提】高收费标准或—。为其:他部门搭车代收费】。的或:依,法应收的费而不收】的;    ! (十二)违反“票!款分离”和》财务管?理“收?支两条线”的规定在!办,理农民?建房审?。批事项时直接收取现!金的; 【    (十三)收!费不开具行》政审批专项收—费,票据或以白条—。代票的 — 》第二十三条》 凡属本程—。序第二十《二条所列第(一)】项至第(八)项【情形的?批准:文件或所《。发证书一律无效造成!当事人?或权利利害》人经济?损失的应承担赔偿】责任 《 : 《第二十四条 【农民建房用地审批工!作,的责任追究》国土资源管理所【所长为主要》责任人经办人—为直接责《任人如属市、县(】。市、区?。),。国土资源管理—局承办机构审—核监:管不到?位出现过错的也应承!。担过错责《任 — 第二》十五条 工作人员!因执行上级主管部】门或:本,级主管部门》制,定的政策、》制度造成行政执【法过:错的;应当追究制】定该:政策:、制度的机关领【导的责?。任 】 第二十《六条 违法占地】建房行为《经依法查处对符合土!地利:用总体规划和村庄】规划权?属无争议符合补办用!地手续条件的应当按!本报批程序办理【禁止执法机构以罚代!。批直接为违》法占地建《房,人办理用地报批和发!证, ? : 第二十七条— 本规范》自下发之《。日起:施行: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