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? 赣州市农民建!房用地报批》程序 第】一条 为规—范全市农《民建房审《批,程序严?格收费行《为切实维护农—民的:。合法:权益根据中》华人:民共和国土地管【理法:、中华人民共—和国城乡规划法、】。江西省实施<中华人!民共和国《土地管理《。法>办法、国务院办!公厅:关于严格执行—有关农村集体—建设用地《法律和政策的通【知等法?。律法规政策的规【。定制定?本报批程序 【 :。 第》二条 《农村村民建住—宅需使用《的土地?必须是本集体经【济组:织的土地如确需【使用其他集体经【。。济组织所有土地的须!经与其他集体经济】组织协调《依法置换后方—可受理建房用地【申请 ?  《 ,  禁止城镇居民】到农村购买农民【集,体土地建房屋或购】买集体土《地上的房屋各级国】土资源部门一律【不得受?理,此类:用地:申请: 《 第》三,条, 申请《建房所?使用的土《地,必须符合土地利【用总体规划和村【庄,规划原则《上在新农村建—设规划点建房—新建房屋须》符合新农村建设的】规划 ! 第四条《。 农村村民—建房用地须坚持节】约集约用地原—则根据规《划相对?集中和?尽量使用原宅—基地:、村内空闲》地和荒山、》荒坡严格《。控制占用《耕地禁止占》用基本农田 【 》 第五?条 农村村—民每:户,在只拥有《一处宅基地的情形】下为改?善居住?。条件确需另选—址建房的严格执【行建:新退旧宅基地管理】原则申?请新宅基地时必须提!交与农?民集体组织签订【退还:原宅基地的》协议并?向国土资源管理所】做,出建新拆旧退还宅】基地的书面承诺【并约定不履行承【诺,或协议的责任否则】不得受理其》建房:用地申请 — —第六条 严格执】行“一户一宅”规】定,严,格,控制宅基地面—积严:格执行江西省—<实施中华人民【共和国土地》管理:法>办?法规定的宅基—地使用面积标—准不得超《标准审?批用:地  —。   ?(一:)占用耕地的每户不!得超过1《20平方米; 【 ,     (二】)占用宅《基地和村《内空: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!180平方米;【。 ?     (三)因!条件限制居住分散】需占用?荒山、荒坡地的【每,户不得超过24【0平方米; 【 》 第七条 —在一户一宅的情形】下农村村民在依法】取得的宅基》地上对原住房进行】重,建,、改建?没有改变用途和【超出依法批准—使用范围的其重建】、改:建的房?屋建设手《续由乡村规划建设部!门审批后《函告国土《。资源所?国,土资源所应加强跟】踪监督?但不准再收取任【何费用 【 ,   需改变用途或!超出批准使用范【围的经乡村规划【。建设部门同意—。后由国土资源管理所!按本程?序的新建房屋用【地审批程序》逐,级报批 》 , ? 第八条 — 有下?。列情形之一》的不得?受理建房用地申请市!、县(市)人民政】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!定 》    (一)已占!用的宅基地已达到法!定的面?积,标准或?能够解决分》户需要的再申请【增加建?。房,用地的;《     】(二)未《达到法?定婚:。姻年龄申请》建房用地的或虽已达!到法定婚姻年龄但尚!未结婚申请建—房用地的; 】     (三【)已列入规划改造范!围内:的或征地拆迁—已经统一安置—再申请建房用地的】;   【  (四)农村【村民转让《、赠与、出卖、【出租宅?基地上的房屋或擅自!将房:屋改作其他用途后】再,申请建?房用地的; !    (》五)未经乡、(【镇)人民政府的乡村!规划:建,设部门?同意的; 【     》(六:)违法占用土地所建!的房屋未依法作【出处理的《;   【  (七)户口虽已!迁入农村集体但原住!处的房?屋未依法转让—和,。。处置的;不》履行本集体经—济组织成员同等【义务的空挂户 ! 》第九条 》符合法?。定建房用地条件的】农村:村民申请建》房,用地的申请程序【  》   ?(,一)本人申请—经村民小组、—村民会议或》三分之二以》上村民代表》。同意; 《     (二!。)应当?先经乡(镇)—人民政府的乡村规】划建设部《门审批同意;—  》   (三)—取,得乡、?镇人民政《府签发的村镇建设】。选址意见书; !     (四【)向所在的》。乡(镇)国土—资源管理所领取【。并如实?填写乡村农民—个人建房用地申【请,表; 》     (五【)村民小组长根【。据通过的村民—会议意见《在乡村农民》个人建房《用地:申请表上签署意见】后报村委会审查; ! ,     (六)!村委会认为》符合建房各类—条件:的签署同意上—报意见; 】    (七)申请!人向所在《地,的国土资源》管,理所提交申请—审批材料 】。    《1、建房用地申请】书; ?  《   2、》建房用地《申请人本人》身份证明《户籍:本及家庭人口—情况证明(复印件)!; 》。    3、—乡(镇)人民政【。府规划建设部—门的:。批准文书;》   —  4、村》民会议记录(复印件!); 》   ?  5、经》村委会审查同—意上报?。。的乡村农民个—。人,建房用地申请—。表; —。    6、建【新拆:旧的协议或》承诺书 — 《 第十?。条 : ,申请人建房需占【用的土?地涉及林地、—。河道(流)的滩地、!铁路、公路控制范】围等依法应先—经其他?部门同?意的土地还须先由申!请人征得有关部门同!意 】 ,第十一条 国土资!源管理所应当在受】理申:请材料5《日,。内对提供的材料审】查完毕?并根据本《程序的规定作—出,是否受理的决定如符!合法定条件但提供】的材料缺项的也应在!5日内一《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!齐,提,交的其他材料未在期!限内:做,出是否受理决定【的视为?已受理申请 【 第十二!。条 申请人材【料补齐提《交后对符合条件决】定受:。理的国土资源管【理,所工作人员》出具:申请材料收据给【申请人?。该,申请自次日起受理 ! 《 第十三条 】 国土?资源管理所受—理后应在《5,。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!勘,察地类?、,权属核实以及申【请建房用地条件是否!符合土地利用—总体规划、村庄规划!或新:农村建设规》划和是否《未批先建《。等的审?查提出初《审意见报所》在的:乡(镇)人》民政府审《核 【 :第十四条 —经乡(镇)人民【政府审核同》意,。。后由国土资源管理】所将乡?(镇)人《民政府审核情—况在申?请人所在的村委会】。及自然村庄进行【张榜:公示公示《。内容包?括   【  (一)》申请人(夫妻—。双方:)的姓名; 】     (—。二)家庭人》口情况;  !  : ,(,三)申请建房的位置!、四至?界址地类、面积【; : ?    (四)公】。示的期限; 【     (五)!有异议的处理方法】、途径 》 第【十五条 经公示】无,异议期满之》。日起国土资》源管:。理,所应:当在2个工作日【内将:经整理齐备的—有关报批材》料送市、县》(市、区)国—土资源局服》务窗口收件 ! 《第十六条 服务】。窗口及?办理机构审》查程序?  》  : (一)市》、县(市、区)国】土资源局服务—。“窗口”工》作人员自收到呈报】审批的材料后1【。个工:作日内?完成初审工作决【。。。定是否受理符合【审,批条件的应在下一个!工作日内转送有关】办理:。机,构承办; —     (二】),负责承办的》工作人员自签收到】“窗口”《转送的审批材料之日!起应在1《个工作日《内完成?审核工作在审批表】。中提出审核意见并】。经机构?负责人同《意,签署姓名、时间【呈报局分管领导分】管领导应在》1个工作日内—审核完?毕,并签署意见、姓名、!时间; 《     (三!)分管领《导,签署意见后负责承办!的工作?人员应当及时—。做好会审材》。料准备工作; 】。   《  (四《)会审通过后的【第2个?工作日内由承办【部门组织呈》报材料完成报市、】县(市)人民政府审!批工作 】。 , 第十七条 市!、县(?市)国土资源局【应建立土地审批会】审,制度坚?持每周定期》会审主要领》导因故?不能主持会审—的,。应由分管领导主持会!。审 【 第十八》条, 从市、县—(市)人民政府【依法批准之》日起市、县(市【、区:)国土?。资源局在1个—。工作日内将》审批情况通知有【。关乡(镇《),。国土资源《管理所市、县(【市、区)《国土资源局负责填】发建:设用地批《准书由有关》乡(镇)国土资【。源管理所通》知建房用《地申请?人在:3日内?缴纳有关规费和领】取建:设用地批准书 !     市、县(!市)人民政府没【有批准?的,有关乡(镇》)国土资《源管理所在收—到不予批准通知的1!个工作日内告知【当,地,乡(镇)、人民政】府街道办事处和【书面通知《申请人 】 第《十,九条 严格—执,行国家和省》对农民使用本集体经!济组织?土地建房不得—收,。费的规定《农民:利用本集体土地【。新建翻建自住房【屋时:除,收取:土地证书工本费每】本,5元外其他管理【费、开垦费、防洪】保安资金等行政收费!一律不得收取也不得!强制:或变相强制建房【人接受咨询、设计】、评估、代》办等经?营性服务《并收取费用 ! ?。 第二十条》 国土资源管理】所,应负责对申请人【建房用地的批—后监管工作根—据批准的地类、范围!、面积制定》四,至,界,。址,实地放样;并随时监!管申请人建房过程中!的用地情况发现问题!及时制止、处理 ! 第二十!一条 市》、县(市、区)国】土资源?局,及国土资源》所应:严格执行农民—建房用地审批程序】严格责任追究制度】 , 第】二十二?条 国土资源【。工,作,人,员,在农民建房》审批过程中》有下列情形》的按干部管理—权限根据赣州市国】土资源行政》执法过错责任—追究暂行办法的【有关规定给予相【应的行政处分;构成!犯,罪的移送司法部门】追究刑事责任 】    》 (一?)没有法《律授权?、擅自批《准他人占用土地【建房的;《 :     (二)!。隐瞒事实真相办【理城镇居民占用农】村集体所有土地【审批事项的; 【     【(三)违《。反审批程序办理其】。他村民占用非本【集体经济组织所有】土地审?批事项?的; ?     (四!)不认真履行工作职!责认定的地类错误】、面积不实》、权属不明、界址】不清的;《或与申请人串通【故意谎报地类和【用地范围的; !   ?  (?五)违反“一户一宅!”法:律规定办理一户【多宅用地许可事【项的; 《     【(六)超出省规定】的农村村民建—房面积标《准办理农村村民用】地审批事项的;【。     】(七)违反土地利】用总体?规划确定的用—。途,办,。理,用地审批事项的; ! ,   《  (八《)不按规划前置条件!未经规划部门同意办!理用地审《批事项的《; :     (九!)超范围受理申请事!项和时限《办结的?;    】 ,(十)?。在法律法规》规章规定以外擅自设!置农民建房用地审批!条件或越职为其【他部门代审批的; !   》 , (十一)超出收】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!或为其他部门—搭车代收费》的或依法应收的【费而不收的; 【    — (十二)违反“】票款分?离,”和财务管理“收支!两,条线:”的:规定在办理》农民建房审批事项】时直接收《取现:金,的;   】  (十三)收费】不开具行政审—批专项收《费票据或以白条代票!的, ? 第二十三!条 凡属》本,。程序第二《。十二条所列》第(一?)项至第(》八)项情形的批准文!件或:所发证书一律无效】造成当事人或—权利利害人》经济损?。失,的应:承担赔偿责任 ! 第二十四!条, 农民建房用地】。审,批工作的责》任追究国《土资源管理所所长】为主要责任人经【办人:为直:接责任人如》属市、县(市—、区)?国土资源《管理局承办机构【审,核监管不到位—出现过?错的也应承担过【错责任 ! 第二十》五条 工作人员】因执行上级主—管部门或本级—主管部门制定—的政策、制》度造成行政执—法过错的;》应当追究制》定该政策、制度【的机关领导》的责:。任, : , 》。第二十六条》 违法占地建房行!为,经依法查处对符合】。土地利?用总体?规划和村庄》规划权属《无,争议符合补办用地】手续:条件的应《当按本报批程序办】理禁止执《。法机构以《罚代:批,直接为?违法占地《建房人办理用地报批!和发证 】 第:二十:七条 《本规范自下发之【日起施?行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