赣州市!农民建房用地报批程!序
?
第一条— 为?规范全?市农民建房审批程】序严格收费行—。。为切实维护农民【的合法?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!和国土地管》理法、中华人民【共,和国城乡规划法、】江西省?实施<中华人民共】和国土地管理法>办!法、国?务院:办公厅关于严—格,执行:有关农村集体建设】用地法律和政策的】通知等法《律法规政策的—规定制定《本报批?程序
【
第二条 】农村村?民建住宅需使用的】土地必须是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】土地如确需使—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!所有土地的须经【与其他?集体:经济组织《协,调依法置换后方可受!理建房?用地申请
】 : , 禁止?城镇居民《到农:村购买农民》集体土地建房屋【或购买集体土地上】的房屋各级国土【资源部?门,一律不得《受理此类《用地申请《
《
第三条 !申请建房所》使用的土地必须【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!划和村庄《规划原则上在—新农村建设规划【点建:房新:建,房屋须?。符合新农村》。建设的规划
【
《 :第四条 农村村】。民建房用地须—坚持:节约集?。。约,用,地原则根《。据规:划相对集中和尽【量使:用原宅基《地、:村内空闲地和荒山、!荒坡:严格控制占用耕地】禁止占用《基本农田
!
第五条 】农,村村民每户》在只拥有一处宅基地!。的情:形下为改善居住条】件确需另《选,址建房的严格执行】。建新退旧宅基地管】理原则申请新宅基地!时必须提交》与农民集《体组织签订退还原】宅,基地的协议并—向国土资《源管理所做出—建新拆旧退还宅基】地的书?面,承诺并约定不履【。行承诺或协》议的责任否则不得受!理其建房用地申请
!
第】六条 严格—执行“一户一宅【”规定严格控制宅】。基地:。面积严格执行江西】。省<实?施中:华人民共和国土【地,管理法>办法—规定的宅基地使用面!积标准不得超—标准审批用地
! ? (一)占用耕】地的每户不得—超过120平方米;!
《 (二)【占用宅基地和—村内空闲《地的每户不得超【过,180平《。方米;
】 (三)因条件!限制居住分》散需占?用荒山、荒坡地的每!户不得超过2—40平方《。米,;
【 第七条 — 在一户一》宅的情形下农—村村民在依法取【得的宅基地上对原】住房进行《重建、改建没—有改变用途》和,超出依法《批准使用范》围的其重建、改【建的房屋建设—手续由乡村规划【建设:部门审批后函告国土!资源所国《土资源所应加强跟】踪,监督但不《准再收?。取任何费用》
】需改:变用途或《超出批准使用范【围的经乡《村规:。划建设部《门同意后由国—土资源管理所按本】程序的新建》房,屋,用地审?批程序逐级报—批
!第,八条 有下列【情形:。。之一的不得》。受理:建房用地申请市【。、县(市)人民政府!另有:规定的从其规—定
!(一)已占用的【宅基地已《达到法定的》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!分户需要的再申请】增加建房用》地的;
《
【(二:)未:达,到法定婚姻年龄申请!建房用地的或虽已达!到法定婚姻年龄但尚!。未结婚申请建—。房用地的;
—
(】三)已列入规划改】造范围内的或征地拆!迁已经统一安—置,。再申请建《房用地?的,;,
(!四)农?村村:民转让、赠与、【出卖、出租宅基地】上的房屋或擅—。自,将房屋改作》其他:用途后再《。申请建房用》地的;
《
》 (五)未经乡、!(镇)人民政府的】乡,村规划建设》部,门,同,。意的:;
《 (六【)违法占用土地所建!。的房:屋未依法《作出处理《的;
》 ? :(七)户口虽已【迁入农村集体但原】。住处的?。房屋:未依法转让和处置】的;不履行本集体】。经济组织成员同等】义,务的空挂户
【
?
第九》条, :符合:法定建?房用地条件的农【。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!的申请程序
】 ? (一)本人申请!经村民?。小组、村民会议【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!代表同意;
】。 (二【)应当先经乡(镇)!人民政府的乡村【规划:建设部门审批—同意;
— (三)取!得乡、镇人》民,政府签?发的:村镇:。建,设,选址意见书;—
《 《(四)向所在的乡】。(镇:),国土资源管理所【领取并?如实填?写乡村农民个人建房!用地申请《。表;
! (五)村民小组长!根据通过的》村民会议意见在乡】。村农民个人建房用地!。申,。。请表上签署意见后】报村委会审》查;
?
【(六:)村委?会认为符合建房【各类条件的签—署同意上报意见【;
:
(】七)申请人向所【在地的国土》资源:管,理所提交申请审批】材料
【 1、建—房用:地申请书《;
!2、建房用地—申,请人本人身份证明】户籍本及家》庭,人口情况证明(复】印件)?;
:。
, 3、乡!(镇)人民政—府规划建《设部门的批准—文书;?
【 4、村民》会议记录(复印件】);
《 》 5、经村委—会审:查同:意上:报的:乡村农?民个:人建房用地申请【表,;
:
? 6、建新拆!旧的协议或承—。诺,书
?
《 ,。 第十条《 申请《人建房?需占用的土地—涉,及林地、河道(流)!。的,滩地、铁路、—公路控制范围等【。依法:应先经其他部门同】意的土地还须先【由申请人征得有关】部门同?意
《
第十一条! 国土资源—管理所?应当在受理申请【材料5日内》对提供的材》。料审查完毕并根据】本程序的规定作【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!。符合法定《条件但提《。供的材?料缺项的《也应在5日内一次】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!。提交:的其他材料未—在,期限:内,做出:是否受理决定—的视为已受理申请
!
,
第十二!条 申请》人,材料补齐提交后【对符合条件决定【受理的国土资源【管理所工《作人员出具申请材】料收据给申请人该】申请自?次日起受理
】
第十三】条 : 国土资源管理【所受理?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!。完成实地勘察—地,类、权属核实以【及申请建房用地【条件是否符合土地】。利用总体规划、村】庄规划或新农村建】。设规划和是否未【批先建等的审查【提出初?审,意见报所《在的乡(镇)人民政!府审核
—
第十四条! 经乡(镇)人民!政府:审核同意后由国【土资源?管理所将乡(—镇)人民政府审【核情况在申》请人所在的》村委会及自》然村庄进《。行张: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!
(!一)申请人(夫妻】双方)?。的姓名;
》
《 : (二)《家,庭人口情况》;
? (三)!申请建房的位置【。、四至界址地类【、面积;《
— (四)公示的】期限;
! :(五)?有异议的处理方法】、,途,径
【。 第十《五,条 : 经:公示无异议》期满之日起国土资】源管理所应》。当在2个工作日内】将经整理齐备的有关!。。报批材料送市、县】(市、区《)国土?资源局服务》窗口收件
【
第—十六条 《 服务?窗口及办理机构审查!程序
— (一)市】。、县(市、区)国】土资源局服》。。务“窗口”工—作,人员自收到呈—报,审批的?材料后1个》。。工作:日内完成初审工作】。决定是否受》理符合?审批条件的应—在,下一个工作日内【转送有?关办理机构》。承办;
《
(】二)负责承办的工】。作人员自签》收到“窗口”转【送的审?。批材料之日起应【在1个?工,作日内完《成审核工作在审批表!中提出审核意见【并经机构负》责人同意《签署姓名、时间【呈报:局分管领导分管领导!应在1个工作日【内审:核完毕并《签署意?见、:姓名、时间;
】 —(三)分管领导签署!。意见后?负责承办的》。工作人员应当—及时:做好会审材》料准备工作;—
,
【。(,四)会?审通过后的第2个工!作日内由承》办部:门组织呈报材料【。完成报市《。、县(市)人民【政府审批工作
】 :
《第十七条 》 市、县《(市)国土资源局】应建立土地审批【。会审制度坚》持每周定期》会审:主要领导因故不能】主持会审的应由分】管领导?主持会审
【
:
: 第十八《条, 从市《、,县(市?)人民政府依—法批准之日起—市,、县(市、》区)国土资源局在】1个工作日内将【审,批情况通知》有关:乡(镇)《国土资源管理—所,市、:。。县(市、区》)国:土资源局《负责填发建设用【地批准书由》有关乡(镇)—国,土资源管理所通知】建房用?地申请人在》3日内缴纳有—关规费和领取建设】。用地批准《书
》 : 市、县》(市)人民政—府没有批《准的有关乡》(镇)国土资源【管理所在《收到不予批准通知的!1个工作日内告知当!。地乡(镇)、人民政!府街道办事处和书面!通知申?请人
【
: 第十九条 —。 严格执行国—家和:省对农民使用—本集:体经济组织土地【建房不得收费—的规定农民》利用本集体土地【新建翻建自》住房屋时除收取土】地证书工本费每本】。5元:外其他管理费、开】。。垦费、防洪保—安,。资金等行政》收费一律不得收【取也不得强》制或:变,相强:制建房人《接受咨询、设计【、评估、代办—等经营性服务—并收取费用
】。。
第二十】条 国土》资源:管理所应负责对申】请人建房用地的批】后监管?工作根据批》准的地类、范围、面!。积制定四至界—。址实地放样;并随时!监管申请人建—房过程中的用地情】况发现问题及时【制,止、处理
】
第二十一】条 市、县—(市、区)国—土资:源,局及国?。土资源所应严格执行!农民建房用》地审批程序严格责任!追究:制度
】 第二十二条 !国,土资源工作人—员在农民建房审批】过程中有下列情【形,的按干部管理—权限根据赣州—市国:土资:源行政?执法过错责任—。追究暂行《办,法的有关规》定给予?相应的行政》处分;?构成犯罪的移—送司法部门追—究刑事责任
【 (【一,)没有法《律授权、擅自批准】他人占用土地建【房的:;,
(!二):隐瞒事?实真:。相,办理城镇居》民占用?农,村集体所有土地审】批事项的;
【 , 《 (三)违反—审批程序办》理其他?村民占用非本集体经!济,组织所有土地—审,批事项的;》
—。 (四)》不认真履行工—作职:责,认定的?地类错误、》面积不?实、权属不明、界】址不清?的;或与《申请人串通》故意谎?。报地类和用地范围的!;
《 (五)违!反“一?户一宅”法律—规,定办:理一户多宅用—地许可事项的—;
》 ,。 , (六)超出【省规定的《农村村民建房面【积,。标准办理农》村村:民用:地审批事项的;【
— (七)违反土】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!的,用途办理用地审批】事项的;
【。 ? (八)不—按规划前置条件未经!规划部?门同意办理》用地审批《事项的;
》
, : (》九)超?范围受?理申请?事项和时限办结的;!。。
,
: (十【)在法律法规规章】规,定以:外擅自?设置农民建房用地审!。批条件或越职为【其,他部门代审批的;】
,
《 (《十一)?超出收费范》围提高收费》标准或?为其他部门搭车代】收费:的或依法应收的【费而不收的》;
? (十二!)违反“票》款分离”和财务管】理“收支《两,条线”的规定在办理!农民建房审批事项】时直接收取现金的】;
》 (十三【)收费不开具行政】审批专项收费票据】。或以白条代票的
】
第二!。十三:条 凡属本程序第!二十二?条所列第(一)【项至:第(八)项情—。形的批准文件或所】发,。证书一律无效造成】当事人或权利利【害人经济损失—的,应承担赔偿责任
】
?
第二—十四条 《 农民建房用地审批!工作的责任》追究国?土资源管理所所长为!主要责任人经办【。人为直接责任人如属!市、县?(市:、区)?国土资源管》理局承办机》构审核?监管不到位出—现过错的也应—承担:过错责任
—
?
?第二十五条 工】作,人员:因执行上级》。主管部?门,。。或本:级主管部《门制定的政策、制度!造成行政《执法:过错的;应》当追究制定该政策、!制度的?机关领导的责—任
? ,
:
第二十六条】 违法占地建房】行为经依《法查处对符合—土地:利用总体规》划和村庄规划—权属:无,争议符?合补办用地》手续条件《。的应当按本报批程】序办理?禁止执法机构—以罚代批直接为违法!占地建?房人办理用》地报批和发》。证
第二!。十七条 本规范】自下发之《日,起施行?
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