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赣州市农—民建:房用地?报批程?序 :
第一条 !为,规范全市《农民建房审批—程,序严格收费行—为切实维护农民的】。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!民共和国土地管【理法、中华人—民共和国城乡规【划法、江西省实施】<中华?人民共和国土—地管理?法>办法、国—务院办公厅》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!村集:体建:设用地法律和政【策的通知等法律【法,规政策的《规定制定本》报批程序
!。
第二条— 农?村村民建住宅需使】用的土地必须是本集!体,经济组织的土地如确!需使用其他集—体,经济:组织所有土地—的须经与其》他集体经济组织协】调依法置换后方可】受理建房用地申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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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!城镇居民到农村购】买农民集体土地建房!屋或购买集体土地】。上的房屋各级国土资!源部:门,。一律不得受理—此类用地《申,请
!第,三条 ? 申请?建房:所使用的土地—必须符合土地利【用总体规划和村庄】规划原?则上在新农村—建设规划点建房新建!房屋须符合新农【村建设的规》划
】 第四条 —农村村民建》。房用地须坚持节约集!。。约用地?原则根?据规划相对集中【和尽量使用原宅基地!、村:内空闲地和》荒山、荒坡》。严格控制占用耕地】禁止占用基》本农:田,
》。。
第五》条 农村村民【每户在只拥有一处宅!基地的?情形下为改善居住条!件,。确需另选址》建房的?严格执行建新退旧】宅基:地管理?原,则申:请新宅基地时—。。必须提交与》农民集?体组织签订退还【原宅基地的》协议并?向国土资《。源管理所做出建【。新拆旧退还宅基【。地的书面承诺并约】定不履?行承诺或协议的责】任,否则不得受》理其建房用地申请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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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六,条 严格》执,行“一户一宅”规定!严格控?制宅基地面积严格】执行江西《省,。<实:施中华?人民共和国土地【管,理法>办《法规:定的宅基地》使,用面积?标准不得《超,标准审?批用地
! (一)占—用耕地的每户不得】超过1?。20平方米;
【
(二!。。)占用宅基地和村】内空:闲,地的每户不得超过】180平方米;
! 》 (三)《因条件限《制居住?分散需占用荒山【、荒坡地的每户不得!超过2?。40平方《米;
【。
第七条 】在一户?一,宅的:。情,形下农?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!宅基地上对》原住:房进行重建、改建】没有改?变用途和超》出依法?批,准使用范《。。围的其重《建,、改建的房》屋建:设手续由乡》村规划建设部门【。审批后函告国—土资源所国土资源所!应加强跟踪监督【但不:准再收取任何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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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】改,变,用途或?超,出批准?使用范围的经乡村】规划建设部门同【。意后由国土资—源管理所按本程序的!新建:房屋用?地审批程序逐级【报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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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有!。下列情形之一—的不得受《理建:。。房用地申请》市、县(《市)人民政》府另有规定的从【其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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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 : (一)已》占用的宅基地已【达到法定的》面积标?准或能够解决—分,户,需要:的再申请增加建【房用地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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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二)未达!到法定婚姻年龄【申请:建房用?地的或虽已达到法定!婚姻年龄但尚未结】。婚申请建房用地的;!
【 (三)已列入规】划,改造范围内的或【征地拆迁已经统【一安置再申请建房】用,地的;
》 (四)!农村村民转》让、赠与、》出卖、?出租宅基地》上的房屋或擅—自将房屋《改作其?他用途后《再申请建房用地【的;
《 (五)!未经乡、(镇)人民!政府的乡村规划【建设部门同意的;】
(!六)违法占用土地】所建的房屋未依法】。作出处?理的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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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七)户口虽已迁!入农村?集体:但原住处的》房屋未?依法转让《和处置的;不履行本!集体经济组织成【员同等义《务的空挂户》
— , 第九条 —符,合法:定建房用地条件【的农村?村民申?请建房用地的申请程!序
】 (:一)本人《申,请经村民小组、村民!会议或三分之二以上!。村民:代表同意;
! (二)应】当先经乡(镇)人】民政府的乡村规划】建,设部门审批同意;】
(!三)取得乡、—镇人民政府签发的村!镇建设?选,。址意见书;
】 》(四)向所在的乡(!镇)国土资源管理所!领取并?如实填?写乡村农民》个,人建房用地申请【表;
》。 (五【)村民小组长根据通!过的村民《会议:意见在乡《村农民个人》建房:用地:申请表上签署—意见后?报村:。委会审查;
】 》(六)村委会认【为符合建《房各类?条件的签署同意【上报意见;》
: 《 , (七?。)申请?人向:所在地的《国土资源管理所【提交申请审批—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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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!建房用地《申请书?;
【 , 2、建房用地申】请人本人身份证【明户籍本及》家庭人口情》况,证明(复印件)【。;
《 3、【乡(镇)人》民政府规《划,建设部门《的批准文书;—
】4、:村民会?议记:录(:复印件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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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5、经村—委会审?查同意上报的乡村农!民,。个人建房《用地申请表;—
: ? 6、建新拆】旧的协议或承—。诺书
《
第十】条 申请人—建房需占用的土地】涉及:林地、?河道(流)》的滩地、《铁路、公路控制【范围等依法》应先经其《他部门同意的土地】。。还,须先由申请人征【得,有关部门同》意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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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十:一条 ? 国土资源管—理所应?。当在受?理申请?材料:5日内?对提供的材料审【查完毕并根据本程】。。序的规定作出是【否受:理的决定《。如符合法定条件但】提供的材料缺项【的,也应在5日内一次】。性告知申请人需补】。齐,。提交的?其他材料未在期限内!做,出是否受理决定的】视为已受理申—请
》
第十二条】 申请人材料【补齐提交后对—符合条?件,决定受理的国土资源!管理:所,工,作人员出《具申:请材料收据给申【。。。请人该?申请自次日》起受理
【
《第十:三条 ?。 国土资源管理所】受理:后应在5《个工作日内完—成,。。实地勘察《地,类、权属《核,实以及?申,请建:房,用地条件是否符合】土地:利,用总体规划、—村庄规划或》。新农村?建设规划和是否【未,批先建等的审查提出!。初审意见报所在的乡!(镇)人民政府审核!
?
? 第?十四条? , 经乡(镇)人民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国!土资源?管理所将乡(镇)】人民政府审》核情况在申请人【所,在,的村委会及自—然村庄?进行张榜公示公【示内容包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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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一)申请人(夫妻!双方)的姓名;【
: —(二)家《庭人口?情况;
— (三【。)申请建《房的位置《、四:至界址地类、—面,积,;,。
【 ,(四)公示的期【限,;
:
? (五)【有异议的处理方法、!途径
【
?第十五条《 经公《示无异?。。议期满之日》起国:土,资源:管理所应当在—2个工作日内将【经整理齐备的有关报!。批材料送市、—县(市?、区)国土资源【局服务窗《口收件
! 第十六条— 服务窗口及办】理机构审查程—。。序
— (一》)市、县(市—、区)国土资源局】服务“窗口》”工作人员自—收到呈报《审批的材料》后1个工作日—内完成初审工—。作决:定是否?受理符合审批条【件的应在《下一个工《作日内转送有关【办理机?。构承办;
】 《(二:)负责承办的工【。作,人员自签收到“窗】口”转送的》审批材料之日起应】在1个工作日内【完成审?核工作在审批表中】提出审核意见并【经机构?负责人?同意签署姓名—、时间呈《报局分管《领导分管领导应【在1个工作日内【审核完毕《并签署意见、姓【名,。、时:间;
! (三?。。)分管领导签署意见!后负责承办》的工作人员应当及】时做好会审》材料准备工》作,;
》 ? (四)会审通过】后的第2个》工作日内由承—办部门组织呈—报,材料完成报》市、县(市)人【民政府?审批工作
【
? 第十七条 市!、县(市)国土资源!。。局应建立土地审批会!审制度坚持每周定期!会审主要领》导因故不能》主,持会审?的应:由分管领《。导主持会审
【
第十】八条 《从市、县(市)人民!政府:依法批准《之日起?市,、,县(市、区)国【土资:源局在1个》工作日内将审批情】况,通,知有关?乡,(镇)?国土资源管理所【市、县(市》、区)国土资—源局负责《。。填发建设用地批准】书由有关乡》(镇)国土资源管理!所通知建房用地申请!。。人在:3,日内缴?纳有关规《费和领取建设用地】批准书
】 市、县(【市)人民政府—没有批准的》有关乡(镇)国土】资源管理《所在:收到不予批准通知】的1:个工作日内告知【当地乡(镇》),、人民政府街道办】事处和书《面,。。通知申请人》
第!十九条 《 严格?执行国家和省对农】民使用本《。集体经济组织—土地建房不》得收费?。。的规定农民》利,用本:集体土?地新:建翻:建自住房屋时—除收取土《地证书工本费每本】5元外其他管理费、!。开垦费、《防洪保安资》金等行政收费一律】不得:收取也?不得强制《。或变相强制》建房人接受咨询、】。设计:、评估、代》办等经?。营性服务《。并收:取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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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】条 : ,国,土资源管理所应【负责对申请人—建房用地的》批后:监管工作根据批【准的地类、》范围:、面积制定》四至界址实》地,放样;并随时—监管申请人建房过程!中的用地情况发现问!题及时制止、处【理
!第,二十一条 —市、:县(市、《区)国土资源局【及国:。土资源?所应严格执》行农民建房用地审】批程序?严格责任追究制【度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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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。十二条 国—土资源工作人员在】农民建?房审批过程中有下】列,情形的按干部—。管理权限根据—赣州市国土》资源行?政执:法过错责《。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!关规定给《。予相应的行政—。处,。分;构成犯》罪的移送司法部【门追究?刑事责任
】 (一—)没:。有法律授《权、擅?自批准他人占用土】。地,建房的;
【 , (二)隐瞒!。事实真相办理—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!体所有土地审批【事项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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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三)违—反审批程序办理其他!村民占用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所!有土地审批》事项的?;
》 ? (四?。),不认:真履行工作职责【认定的地《类错误、面积不实】、权属不明》、界址不《清,的;或与申请人串通!故意谎报地类—和用地范围》的;:
— (?五,)违反“一户—一宅”法律规定办】。理一户?多宅用?地许可事项的;【
: 》 (六)《超出省规定的农村村!民建房面积标准【办理农村村民用地审!批事项的;
】。 (七)违!反土地利《用,。总体规划确定的【用途办理用地审批事!项的;
!。 (八)不—。按规划前置》条,件未经规划部门同】意办理用地审批事】项的;
】 (九)超范围!受理申?请事:项,和时限办结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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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十!)在法律《法规规章规》定以外擅自设置农民!。建房用?地审批条件或越职】为其他部门代—审批的?;
》。 (》十一)超出收—。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!或,为其他部《门搭:车代收费的或依法应!收的费?而,不收的;
— :。 (十二)】违,反“票款分离”和】财务管?理“收支两条—线”的规《定在办理农》民建房审《批事项时直接收【取现金的;
! , (十》三)收费不开具行政!审,。批专项?。收费:票据或以白条—代,票的
! 第二十三条 凡!属本程序第》二十二条所列第【(一)项至第(八)!项情形的批准文【件或所发证》。书一律?无效造成当事人【或权利利害人—经济:损失:的应承担《赔,偿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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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十四条《 农民建房用地审!批工作的责任追究国!。土资源管理所—所长为主要责任【人经办人为直—接责任人如属市、】县(市、《区):国土资?源管:理局承办机》构审核?监管不到位出现过错!。的,。也应承担过错责任】
— , 第二十《五条 工作人员因!执行上级主管部门】或本级主《管,。部门制?定的政策、制度造成!行政:执法过错《的;应当追究制定该!政,策、制度的机关领导!的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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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。六条 ? 违:法占地建房行为经依!法查处对符合土地】利用总体《规划和村《庄,规划权属无争议【符合补办用地手续】条件的应《当按本报批程序【办,。理禁止执《法机构?以,罚代批?直接为违法占地建房!人办理用地报批和发!。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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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《十七条 本规【范自下?发之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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