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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赣州市农民建!房用地报批》程序 ? ?。 第一条 为规】范全市?农民建房审批程序严!格收费行为切实维护!。农民的合法权益【根据中华人民共【和国土?地管理法、中—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!划法:、江西省实施<【中华人民共》和国土地管理法>】办法、国务院办公】厅关于严格》执行有关农村—。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!。政策的?通知等法律法—规政策的规》定制定本《。报批:程,序 【 :。第二:条 农村》。村民建?住宅需?使用的土地必须是】。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!。地如确需使用—其他集体经济组【织所有土地的须【经与其他集体经济组!织,协调依法置》换后方可《受理建房《。用地:申请  【   ?禁止城镇《居民到农《村购:买农民集体土—地,建房屋或购买集【体土地上《的房屋各级国土资源!部门一律不得受【理此类用地》。。申请 》 第—三条 申请建【房所使用的土地【必,须符合土《。地利用总体》规划和村庄规—。划原:则上在?新农村建设规—划点建房新建房【屋须符?合新农村建设的规划! 》 第四条 】农,村村民建《房用地须《坚持节约集约—用地原则根据规划】相,对集中和尽量使用】原宅基地、村—内,。空闲地和荒山—。、荒坡?严,格控制占用耕地【禁止占用基本—农田 ? 》 第五条 农】村村民每户在只【拥有:一处宅基地》的,情形:下为改善居住—条件确需《另,选址建房的严格执行!。建新退旧《宅基地?管理原则申》请新宅?基地时必须提交与农!民集体组《织签订退还》原宅基地的协—议并向国土资源管理!所做出建新拆旧退】还宅基地的书—面承诺并约定不履】行承诺或《协议:的责任否则不得受理!其建房用地申请 ! —第六条 严—格,执行“一户一—宅”规定严格控制宅!基地面?积严格执行江西省】<,实施中华人民共【和国土地管》理法>办法规—定的:宅,基地使用面积标准不!得超标?准审批用地 !    (一)占用!耕地的每户不—得超过120平【方米; 【。    (二—)占用?宅基地和村内—空闲:。地的每?户不得超过1—80:平方米; 】    (三)因】条件:限制:居住分?。散需占用荒山、【荒坡地的每户不得超!过24?。。0平方米《; 《 》第七条 《 在一户一宅的情】形下:农村村民《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!上对原住《房进行重建、—改建没有改变用途和!超出依法批准使【用范围的其》重建:、改建的房屋建设】手续由乡村规划建设!部门审?批后函告《国土资?源所国土资源所应加!强跟踪监督但不准再!收取:任何费用  !   需改变用途】或超出批准使用【范围的?。经乡村规划建设【部门同意后由国土资!源管理所按本—程序的新建房屋用地!审批程序逐级—报批 — 第八—条 : 有下列情形—之,一的不得受理建房用!地申请市、县(市】)人民政府另有规定!的从其规定 —  《 ,  (一)》已占用的宅基地已达!。到法定的面积标【。准或能够解》。决分户需《要的再申请》增加建房用地的; ! ,。 :    (》二)未达到法—定婚姻年龄申请【建房用地《的,或虽已达到法—。定婚姻年龄但尚未】结婚申请建房用【地的;? ,     (】。三):已列入规划改造范】围内的?或征地拆迁已—经统一安《置再申?请建房用地》。的; ?     (四!)农村村民转—让、赠与、》。出卖:、出租宅基地上的】房,屋或擅自《将房屋改作其—他用途后再》申请建房用》地的;   ! , (五)《未,经乡、?(镇)人民政府【的乡村规划建设部门!同意的?; :     (】六)违法占》用土地所建的房屋】未依法作出处理的;!     (!七):户口:。虽已迁入农村集体】但原住处《的房屋未依法转让】和处置的;》不,履,行本集体经济组【。织成员同等义务的空!挂,户 ? , 第—九条: 符合法定—建房用地条件—的农:。村,村民申?请建:房用:地的申请程序— ? ,    (一)本】人申请经村》民小组、《村民会议或三分【之二以上村民—。代表同意; !    (二—),应当先经乡》(,镇)人民政府—。的乡村规划建设【部门审批同意; !     (【三,)取得乡《、镇人民政府—签发的村镇建—设选:址意见书;》  》   (四)向所】在的:乡(镇)国土资【源管理所领取并如】实,填写乡村农民个人】建房用地申请表;】   —  (五)村民小】组长根据《通过的?村民会?议意见在乡村—农民:个人:建房:。用地申?请表上签《署意见后报》村委会审查;— 《    (六)村委!会,认为:符,合建房各类条—。件的签署同意上报】。意见; 【    (七)申请!人向: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!理所提交申》请审批材料》     】1,、建房用地申请书】;   【  :2、建房用地申请人!本人身?份证:明户籍本及家庭【人口情况《证明:(复印件《);   】 , 3、乡(》镇):人民政府规划建【。设部门的批准文书;! ?  :   4、》村民会议记录—(复印件); !  :   5、经村【委会审查同意上【报的乡村农民个人】建房用地申请表【; ? ,     6、【建新拆旧的协议【或承诺书 — ? 第十条 申!请人建房需》占用的土地涉—及林:地、河道(流)【的,滩地、铁路、公【路控制范《围等依法应先经其】他部门同意的土地还!须,先由:申请人征得有—关部门同《意 《 : , 第十一条 国!土,资源:管理所?应当在受理》申请材料5日内对】提供的材料》审查完毕并》根,据本程序《的规定作《出是否?受理的?决定如符合》法定条件但提供【的,材料缺项的也应【在5日内一次—性告知申请人需【。补齐提交的其他【材,料未:在期限内做》出,是否受理决定的【。视,为已受理《申,请 ? : , 第十二条 !申请人材料补齐【提交后对符》合条件决《。定受理?的国土资源管—理,所工作人员出—具申请材料》收据给申请人—该申:。请自次日起》受理 《 ?。 第十三条 !国土资源管理所受】理后应在5个工【作,日内完?成实地勘察地类、】权属核实以及申请建!房用地条件是否【符,合土地利用总体规】划、村庄规划或新】农村建?。。设,规划:和,是否未?批先建等的审查【提,出初审意见报所【在的乡(镇)—人民:政,府审核 !。 第十四条— 经乡(》镇)人?。民政:府审核同意后—由国土资源管理【所将乡(《镇,)人民政《府审核情况》。在申请人所》在的村委会及自然村!庄进行张榜公—示公示内容包—括    】 (一)申》请人(夫妻双方【)的姓名; 【     —(二)家《庭人口情况》;     !(三)申请建房的】位,置、四至界址—地类:、面积?; :    — (四)公示—的,期限;? :   《  (五《),有异议的处》理方:法、途径 — —第十五条 经公】示无异议期满—之日起国土资源【管,理所应当在2个工】作日内将经整理齐】备的有关报》。批材料送市、县【(市、区)国土【资源局?服,务窗口收《件,。 ? ,。 第十六条 ! 服务窗口》。及办理机构审查程序!     】(一)市、县(市】、区)国土资源局】服务:“窗口”工作人【员,自收:到呈报审批的材【料后1个工作日内完!成初审工作》决,定是否受理符合审批!条件的应在下—一个工作日内转送】有关:办理机构承办;【 ?     (二)】负责承办的工—作人:员自签收《到“窗口”转送的】审批材?。料之日起应在1个】工,作日内?。完成审核工作在审批!表中提出审》核意见?并,经机构负责》人同意签署姓名、时!间呈报局分管领导】分管领导应在1个】工作:日内审核完》。毕并签?署意见、姓名、时】。间;  【   (三)分【。管领导签署》意见后负《责,承,办的工作《人员应当及时—。做好会审材料准备】工作;  】   (四》)会审通过后的第2!个工作日内》由承办部门组织呈】报材料?完成报市、》县(市)人民政府】审批:工作 】 第十《七条: 市、县(市)国!土资源?局应建立土地审【。批会审?制度坚持《每周定期会审主【要领导因故不能【主持会?审的应由《分管领导《主,持会审 》 第十八!条 ?从市、县(市—),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之!日起市、县》(市、区)国土资】源局:在1个?工作日内将审批【情况通知《有关乡(镇)国土】资源管?理所市、《县,(市、区《)国土资源》局负责填发建—设,用地批?准书由有关》。乡,(镇)国土资源【管,理所通知建房用【地申请人在3日内缴!纳有关规费和领取建!设用:地批准书《 《。    市、县(】。市)人民政府没有】。批准的有关乡(镇)!国土资源管理—所在:收到:不予批准通》知的1个工作日内告!知当地乡(镇—)、人民政府—街道办?事,。处和书面通知申请人! 》 : 第十九条 【严格执行国家和【省对:农民使用本集体经】济组织土地建房不得!收费的规定农民利用!本集:体土地新建翻建自】。住,房屋时除收》取土地证书工本费每!本5元外其他管理费!、开垦费、防洪保】安资金?等行政?。收费:一律不得收》取,也不得强制》或变相强制建房人接!受咨询?、设计、评估、代】办等经营性服务【并收取费用》 ? 》第二十条《 国土资源管理所!应负责对申请人【建房用地的批后监管!工作根?据批准的地类、范围!、面积制定四—至界址实地放—样;并随时监管申】。请,人建房过程中的用地!情况发现问题及时】制,止、处理 》 , 第【二十一条 —。市、县(市、区)】国土:资源局及国土资源所!应,严格执行农民建【房用地审《批程序严《格责任追究制度【 】第二十?二条 ?。 国土?资源工作人》员在农民建房—审批过?。程中有下《列情形的按干—部管理权限》根据赣州市国土资源!行,政执法过错责—任追究暂行》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!相,应的行政处分—;构成?犯罪的?移送司?法部:门,。追究刑事责》任 《  :   (一》)没有法律授权、】擅自批准他人占用土!地建房的;》     (!二):隐瞒事实真相办理】城镇:居民占用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审!批事项的; 【  ? ,  (三)违反【审批程序办》理其他村民占—用,非,。本集体经济组织【所有土地审批—事项的;《 ,    — (四)不认真【。履行工?作职责认定》的,地类:错误、面积不实、权!属不明、界址不【。清的;或《与申请人串通故意】谎,报地类和《。用地范围的;—    【 (:五)违?反,。“一户?一宅:”法:律规定办理一—户多宅用地许可【事项的; 》。     (六!)超出省规》定的农村村民建【房面积标准办—。理农村村民用—地审批?事项的; 】    (七)违】反土地利用总体规】划确定?的,用途:办理用地审批事项的!。; ?     (【八)不按规划前置条!件未经?规划:。部门同意办》理用:地审批事《项的:; ? ,  :   (九》)超范围受理申请】事项和时限办结【的;  【   (十》),。在法:律法规?规章规定以外擅【自设置农民建房【用地审批条》件,或越:职为其他部门代【审批的; 】    (十一)超!出收:费范围提高收费标】。准或为?其他部门搭车代收费!的或依法《应收的费而不—收的; 《 ?。    《(十:二):违反“票《款分离”和财务【管理“收支》。两条:。。线”的规定在—办理农民建》。房审批事项时直接收!取现金的; 】     (十三)!收费不开具行政审批!专,项收费票据或以白】条,代票的 】 第二十三【条 凡《属本程序《第二十二条所列第(!一)项至《。第(八)项情形的批!准文件或所》发证书?。一律:无效:造,成当事人或权—利利害人经济损失的!。应承担?。赔偿责任 !。 第二十四条 ! 农民建房用地【审批工作的责任【追究国?土资源管理所所【长为主要责任人经】办,人为直接责》任人如属市、县(市!、区)国土》资源管理局》承办机构审》核监:管,不到位出现过—错的也应承担过错】责任 】 第二十》五条: 工作《人,员因执行上级主【管部门或本级—主管部门制定的政策!、制度?造成:行政执法过错的;应!当追:究制定该政策、制】度的机关领导的责任! — , 第二十六条 】。违法占地建房行为】。经依法查处对—符,合土:地利用总体规—划和村庄规划权属】无争议?符合补办用地—手续条件的应当按】本报批程序》办理禁止执法—。机构以罚代批直接为!违法占地建房人办理!用,地报:批和发证 【 第二十七【条 本规》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!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