赣州】市农民建房》用地报批程序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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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【规范全市农民建【房审批程序严—格,收费行为切》实维:。。护农民的合》法权益根据中华【人民共和国土地【。管理法、中华人民】共和国?城乡规划法、江西】省实施<中华人民】共和国土《地管理法>办—法、国?务院办公厅关于严】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!建设用地《法律和政《策的通知《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!定,制定本报批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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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: 第二?条 ?农,村村民建住》宅,。需使用的土地必须】是本集体经济—组织的土地如确需】使用其他集体经【济组织?所有土地的须经与】其,他集:体,。经济组织协调—依法置换后方可受】理建房用地》申请
》 ? 禁止《城,镇,居民到农村购买农】民集体土《地建房?屋或:购,买集:体土地?上的房屋《各级国土资源—部门一律不得受【理此:类用地申《请
》
《第三条 申请【建房:所使用的土地必须符!合土:地利用总体》规划和村庄规划原】则上在新农村建设规!。划点建房新建房【屋,须符合?新农村?建设:的规划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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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】条 农村村民建房!用地须坚持节约集约!用,地原则根据规划相对!集中和尽量使用【原宅基地、村内【空闲地和荒山、【荒坡严格控制—占用耕地《禁止占用基本—农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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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!条 : 农村?。村民每户在只拥【有一处宅《基地:的,情形:下为改善居》。住条件确需另选址】建房:的严:格执行建新退旧【宅基地管理原—则,申请新宅基地时必须!提交与农民集体组】织签订退还原宅基地!。的,协议并向国土资【源管理所做出建新】拆旧:退还:宅基地的书面—承诺并约定不—履行承诺或协议的责!任否则不得》受理其?建房用地申请
】
第六条! 严格《。执行“一户一宅”】规定严?格,控制宅基地面—积严格执行江西省<!。实,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!地管:理法>办法规定的宅!。基地使用面积标准】不得超标准审批【用地
!。 (一)占》用耕地的每户不【得超过120—平方米;
— : (二)【占用宅基《地和村内空》闲地的每户不得【超过18《0平方米;
】 》(三:)因条件限制居【住分:散需:占用荒山、荒坡地的!每户不得超过24】0,平方米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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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第:七条 在一户一宅!的情形下农村村民在!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!对原:住房进行《重建、改建没有改变!用,途和超出《依法批准使用范围的!其重建、改建—的房屋建设手续由乡!村规划建设部门审批!后函告国土》资源:所国土?资源:所应:加强跟?踪监督但不准再收】取任何?费,。用
《 需改变】用途:。或超出批准使—用,。范围的经乡》。村规划建设部门【同意后由国》土资源管《理所按本程序—的新建房屋用—地审批?程序逐级报》。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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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— 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不得受理建房用地!申请市、县(市)】人民:政府另有规定的【从其规定
【 (一)已!占用的宅基地—已达到法定》的面积标准或能够】解决分户需》要的再申《请增加建房用—。地的;
】 (《。二)未达到法定婚姻!年龄申请《建房:。用地的或《虽已达?到法定婚姻年—龄,但尚未结《婚,申请建房用》地的;
— (三)】已列入规划改造【范围:内,的或征地拆迁已【经统:一,安置再申请建—房用地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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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(四)农村村—民转让、《赠与、出《卖、出租宅基—地上的房《屋或:擅自将房屋改作其】他用途?后再申请建房用地】的;:
: 》 (五)未经—乡、(镇《)人民政府》的乡村规划》建设部门同》意的:;,
? 》(六)违《。法占用土地所建【的,房屋:未依法?作出处理的;
! (七)】户口虽已迁入—农村集体但原住处】的房屋未《依法转让和》处,置的;不履》行本集体经济—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的!空挂户
— ,
第九条 !符合法定建房—用地条件的农村村】民申请建房用—地的申请《程序
— , (一)—本人申请经村—民小:组、村民会议—或三分之二》以上村?民代表同《意,;
【 :(二)应《当先经乡(镇)【人民政府《的乡:村规划建设部门审批!同意;
】 (《三,)取得?乡、镇人民政府【。签发的村镇》建设选址意见书;
!
(】四)向所在》的乡(镇)国土资源!管,理,所领取并如实填【写乡村农民个人【建房用地申请表【;
—。。 (五)—村民小组长根—据通过的村民会【议意:见,在乡村农民》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!上签署意《见后报?村委:会,审查:;,
(!六)村委会认为符合!建房各类条件的【签署同?意上报意见》。;
】 ,(,七)申请人向所【在地的?。国土资源管理—所提:交申请?审批材?料
!1、建房《用地申请书;
】 —2、建房《用地申请人本—人身:份,证明:。户籍本及家庭人口】情况证明(复印【件);
》 , 3—、乡(镇)人民【政府规?划建设部门的批【准文:书;:
4!、村民会《议记:录(复印件》),;
】 5、经《村委会审查同意上】报的乡村《农,民个人建《房用:地申请表;
—。
? 6、建【新拆旧?的协议或承诺—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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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条 申【请人建房需占—。用的土地《涉及:林,地、河道(》流)的滩地、铁路、!公,路控制范围等—依法应先经其他【部门同意的土地还】。。须先由申《请人征得有》关部:门同:意
《
》第,十一条? 国土资源—管,理所应当在》受理申请材》料,5日内对《提供的材料审查【完毕并根据本程序】的规定?作出是否受理的【。决定如符合法定条件!但提供的《材料缺?项的也?应在5日内一次【性告知?。申请:人需补齐提》交的其他材料未【在期限内做出是否】受理决?定的视为已受—理申:请
》
第十—二条 申请人材】料补齐提交》。后,。对,符合条?件决定受理的国土资!源管理所工作人员出!具申请材料收据给申!请人该申请自—次日起受理
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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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:。三条 国土资源】。管理所受理后—。应在:5个工作日》内完成实地勘察地类!、权属核《实以及?申请建房用》地条件是否符—合土地利用总体规】划、村庄规划或【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是!否未:批先建等的》审查提出初审意见】报所在的乡(镇)人!民政:府审核?
》
第十四条 !经乡(镇)人民【政,府审核?同意后?由国土资源管理所】将乡(镇)人—。民,政府审?核情况?在申请人所在—的村:委会及自然村庄【进,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!包括
》 》。。(一)申请人(【夫妻双方)的姓【名;
》 (—二,)家:庭人口情况;
! ? (三《)申:请,。建房的位置、四至】界址地类《、面积;
】 ? (四)《公示的期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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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!)有异议的处—理方:法、途?径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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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《五,条, 经公示》无异议?期满之日《起国:土资:源管理所应当在2】个,工,作日内将经》整理:。齐备的有关报批材】料送市?、县(市、区—)国土资源局服务窗!口,收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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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六条 服务】窗口及办理机构审查!程序
】 (一)》市、县(市、区)】国土资源局》服务“?窗口”工作人员【自收到呈《报审批的材料—后1个?工作日?内完成初审工作决】定是否受理符合审】批条件的应在下一】个工:作日内转送有关办理!机构承办;
! (二)【负责承办的工作【人员自签收》到“窗口”转—送的审批材料—之,日起应在1个工作】日内完成《审核工作在审批表】中提出审核意见并】经机构负责人同意签!署姓名、时间呈【报,。局分管领导分管领导!应在1个《工作日内审核—完毕:并签:署意见、姓名、时间!;
《 (三)】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!负责承办《的工作人《员应当及时》做好会审材料准【备,工作;
《
:。 , (四—。)会审通《过后的第2》个,工,作日:内由承办部门组【织呈报材料完—成报市?、县(市)人民【政府审批工》作
】 第十七条 — 市、县(》市)国?土资源?局应建?立,土地审批会审—。制度坚持每周定期会!审主要领《导因故不能主持会审!的应由分管领导主】。持,会,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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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第十八条 —从市、县(市)人】民政府依法批准之】。。日起市、县》(市、?区)国?土资源局《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!批情况通《知有关?乡,(,镇)国土《资源管理所市—、县(市、区)【。国土资源《局负责填发建设用】。。地批准?书,由有关乡(镇)【国土资源管理—所通知建房》用地申请人在3【。日内缴纳有关规费和!。领取建?设用地批准书
! ?。 市、县(—。市)人民政府—没有批准《的有关乡(镇)【。。国土资源管理所【在收到不予批—准通知的1》个工作日内告—知当地?乡(镇)、人民【政府街道《办事处和《书面通知《申,请人
! 第十九条 严】格执行国家和省对农!民使用本集体—经济组织《土地建房不得收【费的:规定农民《。利用本集体土—地新:建翻建自住》房屋时除收取土地】证,书工本?费每本5元外其【。他管理费、开垦【费、防洪保》。安资金等行》政收费一律不—得收取也不得强制】或变相强制建房人接!受咨询?、设计、评估、【代办等经营》性,服务并?收取费用
【
? 第二十条— 国土资》源管理所应负责对申!请人建房《。用地的?批后监管《工作:根据批?准的地?类、范围、面积制定!四至界址实地—放样;?并随时监管申请人】建房:过程中的用地情【况发现问《题及:时制止、处》理
【 第二十一—条 市、县(市、!区)国?土资源局及》国土资?。源所应严格执行农民!建房用?地审批程序严—格,责,任,追究制?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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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二十二条 国土!资源工作人员在农民!建房审批过程—中有:下列情?形的按干部管—理权限根《据,赣州市国土资源【行政执法过错—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!有关规定《给,予,相应的行政处分;构!成,犯罪的移送司法部】门追究刑事责任【
(!一)没有法律—授权、擅自批—准,他人占?用,土地建房的;
! 《 ,(二)隐瞒》事实:真相:办理城镇居民占用】农村:。集体:所有:土地审批事项的【;
【 (三)违反审批!程,。序办:理其他村民占用【非本集体经济—组织所有土地审批事!项的;?
— (四)不认真】履,行工作职责认定【的地类错误、面积不!实、:权属不?明、界?址不清的;或与【申请人串通故意谎报!地类和用地范围【的;
— (》五):违反“一户一宅”法!律规定办理》一户多宅用地许可事!项的;
! (六《)超出省规定的【农村村民建房—面积标准《办理农村村民用地审!批事项的;
】 , 《(七)违反土地利用!总体规划确定—的用途办理用地审批!事项的;《
(!八)不按规》划前置?条件未经规划部【门同意?办理用地审》批事项的;
! (九)超】范围受?。理申请事项》和时限办结的;
! : : (十《),在法:律法规规章规—定以:外擅自设置》农民:建房用地审批条【件,或越:职为其他部门—代,审批的;
】 ? (十一)》超出收费《范围提?高收费标准或—为其他部《门搭车?代收费的或依法应收!的费:而不:收的;
【 (十二)违!反“票?款分离”和》。财务管理“收—支两条线《”,的规定在办理农【民,建房审批事项—时直接收《。取现:金的:;
? 《 , ,(十三?。),收,费不开具行政审【批专项收费票—据或以?白条代票的
】
第—二十三条 凡属】本程序第《二十二条所列第(一!)项至?第(:八)项情形的批准】文件或所发》证书一律无效造【成当事人或权利利】害人经济损失的应承!担,赔,偿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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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条】。 , 农民建房用地审】批工作的《责任:。追究国?。土资:源管理所所长为主】要责任人经办人为】直接:责任人如属市—、县(市、区)【国土资源管理—局承办机构审核监管!不到位出现过错【的也应承担过错【责任
【
: 第二?十五:条 ?工作:人,员因执行上级—主管部门或》本级主管部》门制定的《政策、制度造成行政!。执法过错的;—应当追究制定该政策!、制:度,的机关领导》的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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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】条 违法》占地建房行为—经依法查处》对符合土《地利用总体规划【和村庄规划》权属无?争议符合补办—用地手续条件的应当!按本报批程序办理禁!止执:。法机构?以罚代?批直接为违法占地建!房人办理用地报批】和发证
》
第二十【七条 本规范自】下发之日起施—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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