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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赣州市农民建【房用:地,报批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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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。一条 为规范【全市农民建房审【批程序严格》收费行为切实维护】农民:的合:法权益根据中—华人民共和国土地】管理法、中》华人:。民共和?国,城乡规?划法、江西省—实,。施<中华人民共和】国,土地:。管,理法>办法、国务】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!行有:关农村集体》。建,设用地法律》和,政策:的通知等法律法【。规政策的规定制定】本报批?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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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条: 农村村民建住宅!。需使用的土》地必须是《本集体经济组织的】土地如确需使用其】他集体经《。济组织所有》。土地的须经》与其他集体》经济:组织:协调依法置》换,后方可受理建房用地!申请
》 禁止城镇!居民到农村》购买农民集体—土地建房屋或购【买,集体土地《上的房?屋各级?。国土:资源:部门:一律不得受理此类用!。地申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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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】 申请建房所使用!的,土地必须符合—土地利用总体—规划和?。村庄规划原》则,。。上在新农村》。建设规划点建房新建!房屋须符合新农村建!设的:规划
! 第四条 农村村!民建房用地须坚持】节约集约用地原【则根据规划相对集中!和尽量使用》原宅:基地、村内空闲地】和,荒,山、荒坡《严格控制占用耕【地禁:止占用基本农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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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五条 农村村民】每户在?只拥有?一处宅?基地的情《形下为?改善:居住条件确需另选】。址建房的《严格执行建新退【。旧宅基地管理原则】申请新?宅基地?。。时必:须提:交,与农民?集体组织签订—退还:原宅基地的协—议并向?国土资源管》理所做出建》新拆旧退还宅基地】的书:面承诺?并约定?不履行承诺或—。。协,议的责任否》则不得受理其—建房用地申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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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六条 —严格执行“》一户一宅”规定严】格控制宅基地面积严!格,执行江西省》<实施中华人民【共和:国土地管理法>【办,法规定的宅基地【使,用面积标准》。不得超标准审批用地!
: : , (一)占【。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!过120平方米;】
? (—二)占用宅基地【。。。和村内空闲地的每】户,不得超过180【平方米;《
: (【三)因条件限—制居住分散》需占用荒山》、荒坡地的每—户,不,得超过24》0平:方米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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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【 在一《户,一宅的情形下农【村村民在依法—取,得的宅基地上对【原住房进行重建、改!建没有改《变用途和超出依法】批准使用范围的【其重建、改》建的房屋建设手续】由乡:村,规划:。建设部门审》批后函告国土资【源所国土《资源所应加》强跟踪?监督但?不准再收取任何费】用
】 需改?变用途?或超出批准使用【范围的经乡》村规划建设部门同意!后由国土资源—管理所按本》程序的新建房屋【。用地审批程序—逐,级报批
》 :
? 第八条 有下列!。情形:之一的?不得受理建》房用地申请》市,、县(市)人民政】府另有?规定的?从其规定《。
》 (一)已占】用的宅基地已达【到,法定的面《积,标准或?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!再申:请增加建房用地【。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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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,(二)未达到法定】婚姻年龄申请建【房用地的或》虽已达到法定婚姻年!龄但尚未结婚—申请建房用地的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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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三)?已列:入规划改造范围内的!或征地拆迁已经【统一:安置再申请建—房用地的;》
(!四)农?。村村民转让、赠与、!。出卖、出租宅基【地上的房屋或擅自将!房屋改作其他用途后!再,。申,请建房?。用,。地的;
】 (五)未经】乡、:(镇)?人民政?。府的乡村规划建【设部门?同意的;
【 : ?。(六)违《法占用土地所建的】房屋未依《法作出处《。理的:;
【 (七)户口【虽已迁入农村—集体但?原住处的房》屋未:依法转让《和处置的;不履行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】员同等?义务的空挂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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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九条《 , 符合法定》建房用?地条件的《农,村村民申请》建房用地的申请程】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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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(一)本人申请经!村民:小组、村民会议【或三分之二以—上村民代表同—意;
》。 (二【)应当先经乡—(,。镇)人?民政府的《乡村规?划建设部门》审批同?。意;
! (三)《取得:乡、镇?人民政府《签发的?村镇建设选址意【见书:;
《。 《 (:四)向所在的乡(】镇,)国土资源管理所领!取并:如实填写乡》村农民个人建—。房用地申请表;【
》 (五)村【民小组?长根据通过的村【民会议意见在—乡村农?民个人?建房用地《申请表上签署意【见,后报村委会审查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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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六)村委会认为符】合建房各《类条件的签署同意上!报意见;
【 , (七)申】请人向所在》地的国土资源管理所!。提交申?请审:批材料
《
》 1、《建房用地申请书【;
!。。2、建房用地申请】人本人身份证—明户籍本《及家庭人口》情况证明《(,复,印件);《
【。 3、乡(镇)人民!政府:规划建设《部门的?。批准文书;》
《 《4、:村,民,会议记录(复—。印,件);
【 : 5、经》村委会审查同意上报!的乡:村,农民个人建房—用地申?请表;
《
【6、:建新:拆旧的协《议或承?。诺书
【
第十条— 申请人建房【需,占用的土地》。涉及林地、河道【(流)的滩地、铁】路、公路控制范围等!依法应?先经其他部门同意的!。土地还?须先由申请人征【得有关部门同意
】
第十!一,条 国土》资源管?理所应当在受理【申,请材料5日内—对提:供的:材料审查完》毕并根据《本程序的规》定作出是否受理的】决定如符合法定【。条件但提供的材料】缺,。项的也?应在5日《内一次性告》知申请?人需补齐提》交的其他材》料,未在期限内做出是否!受理决?定的视为已受—理申请
》 :。
? 第十二条 — 申请人材》料补齐提交后对符】合,条件决定受理—。的国土资源》管理所工作人员出】具,申请材料《收据给申《请人该申请》自,次日起受《理
】 ,第十三条 国土资!源管理所受》理后应在5个工作】日内完成实地勘察地!类、权属核实以及申!请建房?用地条?件是否符合》土地利用总体—。规划:、村庄规划或新【农村建设规划和是】。否未批先建等—。的审查提出》。初审意见报所在的乡!(镇)?人民政府审核
!
第十四条! ,。 经乡(镇》)人民政《府审核?同,意后由国土资源管理!。所将乡(《镇)人民政府—审,核,情况在申请人所【。在的村委《。会及自?然村庄?进行:张榜:公示公示《内容包括
— (一】)申请人(夫妻【。。双方)的姓名;【
《 (二)家庭!。人口情况;》
》 :。 (三)《申请建房的位置【、四至界《址地类、《面积;
! :(四)公示的—期限;
— 》(五)有异》议的处理方法—、途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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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五条 — 经公示无异—议期满之《日起国土资源—管理所应当》。在2个工作日—内将经整《理齐备的《有关:报批材料送市、县】(市、区《)国:土资源?局服务窗《。口收件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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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六条 服务!窗口及办理机构【审查程序
— —(一)市、县—(市、区)国土资】源局服?。务“窗口”工—作人员自收到呈报】审,批的:。材料:后1个工作日内【。完成初审工作决定】是否受理符》合审批?条件的应在下一个工!作日内转《送有关办理机—构承办;
》
(二!)负责承办》的工作人员自—。签收到“窗口”【转送的审批材料之】日,起应在1个》。工作日内《完,成审核工作在审【批表中提出审—。核意见并经机构负责!人同意签署姓名、】时间呈报局分管【领导:。分管领导应在1个工!作日内审核完—毕并:签署意见、姓名、时!间;
【 , (三《)分:管领导签署》意见后负责》。承办:。的工:作,人员应当及时—。。做好会审材料准备】工作;
— , 《(四:),会审通过后的第2】个工作日内由承办部!门组织呈报》材,。料完成报市、县(】市)人民政府审【批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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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七条 《 市、县(市—)国土资源局应建立!土地审批会审制【度坚持每周定—期会审主要领导因】故不能主持会审的】应由:分管领导主》持会审
—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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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八条 《 从市、《县(市)人民政府】依法批准之日起【市、县(市、区)国!土资源局在1—个工作日内将审批】情况通知有》关乡(?镇,),国土资源管理所市】、县(市、区—)国土?资源:局负责填发建—设用地批准书由【有关乡(《镇)国土资》源管理所通》知建房用地申—请,人在3日内缴纳有关!规费和领《取,建设用地批准书
! 《 市、县(—市)人民政府没有】批,。准的有关乡(—镇)国土资源管理】。所在收到不予—批准通知的1—。个工作日内告知当地!乡(镇)、人—。民政府街道办—。事处和书面通—知申请人
》
《。
: 第十九条 严】格执行?国家和省对农民使用!本集:体经济组织》土地建房不得—收费的规《定农民利用本集体】土地:新建翻建自》住房屋时《除收取土地证—书工本费每本5元外!其他:管理:费、开垦费、防【洪,。保安资金等》行政收费一律不得收!取也不得强制—或变相强制建—房人接受咨询—、设计、评估—、代办等经营性服】务并收取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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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第二十条 !国土资源管理—所应负责对》申请人?建房用地的批后监管!工,作根据批准的地【类、范围、》面积:制定四至界址实地放!样;并随时监管申请!人建房过程》中的用地情况发现问!题及时?制,止、处?理,
》
?第二十一条 【市、县(市、区)】国土资源《局及国?土资源所《应严格执《行农民建房用地审批!程,序严格责任》追,究制度
【
: 第二《十二条 国土【资源:工作人员在》农民:建房审批过程—中,有下列情《形的按干部》管,理权限根据赣—州市国土资源行政执!法过错责任追究【暂行:办法的有关》规定给予相应—的行政处分》;构成犯《罪的:移送司法《。部门追究刑》。事责任
》 》 (:一,)没有法律授权、】。擅自批准他人占用土!地建:房的;?
》 (二)隐【瞒事实真《相办理城镇居民【占用农村集体—所有土地审批事项】的;
! (三)违反审【批程序办理其他村民!占,用非本集体经济组】织所有土地》审批:事项的;《
》 , (四)不认真履!行工作?职责认定的》。地类错误、面积不实!、权:属,不明、界址不清的;!或与申请人串通【故意谎报地类—和用地范围的;
! (五)!违反“一户》一宅:”法律?规定办理一》户多宅用地许可事项!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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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(六)【超出省规定的农【村村民建房面积标准!办理农村村民—用地审批《事项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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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七)违反土地!利用总体规划—确定的用《途办理?。用地审批事项—的;
! (八)不按规划前!置条件未经规—划部门同《意,办理用地《审批事?项的;
》 》。 (九)超范围受理!申请事项和时限办结!。的,;
— (十)在【法律:法规规章规定—以外擅自设置农民】建,房用地审《批条件或《越,职为其他《部门代审批的;
】
》 (?十一)超出收—费范:围提:高收:费标准?或为其他部门搭车】代收:费的或依法》应收的?费而不收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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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【十二)违反“票款分!。离”和财务》管理:“收支两条线”【的规定在办理农民建!房审批事项时直【接收取现《金的;?
】(,十三)?收费不开具行政审】批专项收费》票据或以白条代票的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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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三条【 :凡属本程序》第二十二条》。所列第(一)—项至第?(八:)项情形的批准【文件或所发证—。书一律无效造成【当事人或权利—利害人?。经,济损失的应承担赔】偿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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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条 ! ,农民建?房用地审《。。批工作的责任追究国!土资源管理所所长】为,主要责任人经办人】为直接责《任人如属市、县【(市、区)国土资】。。源管理局承》办机构审核》监管不到位》出现:过错的也应承担过】错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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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五条 工作人【员因执行上级主【管部门或本》。级,。主管部门制定—的政策、制度造成行!政执:法过错的《;应当追《究制定该政策、制】度的机关《领导的责《。任
】 第:二十六?条 ?违法占地建房行为】经依:法查处对符合—土地利用总体—规划和村庄规划【权属无争议》符合补办用地—手续条件的应—当按本报批程序办理!禁止执法机构—以罚代批直接为【违,法占:地,建房人办《理用地?报批:和发:。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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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《七,条 本规范自下发!之日起施行
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