赣【州市农民建房用【地报批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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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—为规范全市农民建房!审批程序严格收【。费行为切实维护【农民的合法》权益根?据中华人民》共和国土地管—理法、中华人民共和!国,城乡规划法、—江西省实施<中华人!。民共和国土地管【理法>办法、国【。。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!执行有关农》村集体建设用地法】律和政策的》通知等法律法规政】策的规定制定本报批!程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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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条 农村村民】。建住宅?需使用的土地必须是!本集体经济组织的】土地:如确需使用》其他集体经济组【织,所有土地的须—经,与其他集体经济组】织,。协调:依法置?。换后:方可受理建房用地申!请
》 禁止城【镇,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民!集体土地《建房屋或购买集【体土地上的房屋【各,级,。国,土资源部门一律【不得受理此类用【地申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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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!条 申请》建房所使用》的土地?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!体规:划和村庄《规划原则《上在:新农村建设》规,划点建房新建房屋】须,符合新农村建设的】规划
》
第—四,条 农村村民【建房用地须坚持【节约:集约用地原则根【据规划相对集中和尽!量使用原宅基—。地、村内空闲地和】荒山:。。、荒坡?严格控制占用—。耕地禁止占用基本】农田
《
《 :第五条 》农村村民每户在【。只,。拥有一处宅》基,地的情形《下为改善居住—条件确需另选址建】房的严格执》行建新退旧宅—基地管理原则申请新!宅基地时必须—提交与农民》集体组织签订退还原!宅基地的《。协议并向《国土资源管理—。所做出建新拆旧退】还宅基地《的书面承《诺并约定不履行【承,诺或协?议,的责任否则不—得受理其建》房用:地申请
《
【第六条 严—。格执行“一户一宅”!规,定严格控制宅—基地面积严格执【行江西省<实施【中华人民共和—国土地管《。理法:>办法?规定的宅基》地,使用面积《标准不得超标准审】批用地
【 (》一)占用耕地的【每户不得超过120!平方米;
【 : (二)—占用宅?基地和村内》空闲地?的每户不得超过1】8,0平方米;
! (三)因】。条件限制居》。住分散需占用荒山、!荒坡:地的每户不》得超过240—平方米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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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】 在一?户一宅的情形下【。农村村民在》依法取得的宅基地】上,对,原住:。房进行重建、改建没!有改:变用途和超出依法】批准使用范围的其重!建、改建的》房屋建设手》续由乡村规划建设部!门审批后《函告国土《资源所国土》资源所应加》强跟:踪监督但不准再收】取任何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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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需改变用途—或超出批准使用范围!的经乡村规划—建设:部门同意后由—国土资源管理所按】本程序的新建房屋】用地:审批程序逐级报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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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八条《 :有下列情形之—一的不得受理—建房用地申请市【、,县(市)《人,民政府另有规定的】从其:规定
【 (一)已占用!。。的宅基地已》达到法定的面积标准!或能够解决分户需】要,。的再:申请增加建》房用地的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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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二)未达】到法定婚姻年龄申请!建房用地的》或虽已达到法定婚】姻年龄但尚》未,。。结婚申请建房用地的!;
?。 ? : (三)已列入【规划改造范围—内的或征《地,拆,。迁已经?统一安置再申请建房!用地的;
【 (四)】农村村民转》让、赠与、出卖【、出租宅基地上【的房屋或擅自将房屋!改作其他用途后【再,申请建房用地—的,;
】 ,(五:)未经乡、(镇【)人民政府的乡【村规划建设部—门同意的;》
》 (六)—违,法占用土地所—建的房屋未依法作出!处理的;
【 (七)户!口虽:已迁入农村集—体,但原住处的》房屋未依法》转,让和处?置的;不履》行本集体经济组【织成员同《等,义,务的空挂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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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【 ,符合法?定建房用地条件的】农村村?民,申,请建:房用地的申请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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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!)本人申请经村民小!组、村民会议或三】分之二以上》村民代表同意—;
? : : (二)应当【。先经乡(镇》)人民政府》。的乡村规划建设部】门,审批同意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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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三)取得【乡、镇?人民政?府签发的村镇建设】选址意见书》;
— (四)—向所在的《乡(镇)国土资【源管理所领》取并如实填写乡村】农民个人建房用地】申请表;
— —(五)村民小组【。长根据通过的村【民会:议意见在乡村—农民个人建房用【地申请表上》签署意见后报村【委会:审查;
》 : 《(,六)村?委会认为符》合建房各类条件【的签署?同,意上:报意见;
【 《 (七)申请人向】所在地的国土资源】管,理所提?交申:请,。审批材料
】 1、建【房用地?申请书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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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2、建房【用地申请人》本人身?份证明户籍》本及家庭人》口情况证明(复印】件);
! 3、乡(镇)人!民,政府规划建设部门】的批准文书》;,
》 : 4、村民会议记】。录,(复印件);—
》 5、经村委】会审:查同意上报的乡村农!民,个人建房用》地申请表;
】 ? 6、建》新拆旧的协》议或承诺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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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,十条 申请人【建房需?占用的土地涉—及林地、河道—。(流)?的滩地、铁路、【公路控制范》围等依?法应先经其他部门】同意的土《地还须先由申—请人征得有关部门同!意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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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【 国土资源管理所!应,当在受理申请材【料5日内对提—供的材料审查完【毕并根据本程序的】规定:作出:是否受理的决定【如符合?法定条件但提供【的材料缺项的也【应在:5日:内一次性《。告知申请人需补【齐提交的其他材【料未在期限内做出】是否受理决定的视】为已受理申请
】
—第十二条 申请】人材料补齐提—交后对?符,合,。条件决定受理的【国土资?源,管理所工作人员出具!申请材料收据—给申请人该》申请自次日起—受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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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三条 《 国土资源管理所受!。理后应在《5个工作日内完成】实地勘察地类、【权属核实以》。及申:请,建房用地《条件是?否符合土地利用总】体规:划、村庄规划或【新农村?建设规划和是否未】批先:建等的?审,查提出?初审意见报》所在的乡(镇)【人民:政府审核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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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【。条 经乡(—镇)人民政》。府审核同意后由国土!。资源:管理所将乡(镇)人!民政府审核情况【在申请?人所在的村委会【及,。自然村?庄进行张榜公示公】。示内容包括》
《 (》一)申请人(夫妻双!方):的姓名?;
【 (二《)家庭人口情况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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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!)申请建《房的位置、四至界】址,地类、面积;
】。 《 (四)》公示的期限;
【。
— (五)有》异议的?处理方?法、途径
【
第十五条! 经公示无异议】期满之日起》国土资源《管理所应《当在:。2个工作日内将经整!理齐备的有关报【批材料送市、—县(市、区)—。国土资源局服务窗】口收:件
》
第十六【条 服务窗口及办!理,机,构审查程序
! (一—)市、县《(市、区)国土【资源局服务“窗口”!工作人?员自收?到呈报审批》的材:料后1?个工:作日内完《成初:。审工作决定是否【受理符合审批条件的!应在下一《个工作日内转送【有关:办理机构承办;
! (【二)负责承办的工作!人员自签《。收到“窗口》”,。转送的审批材—料之日?起应:在1:个工作日内完—成审核工《作在:审批表中《提,出审核意见》。并经机构负责—人,同,意签署姓名、—时间呈报局分管【领导分管领导—应在1个工》作日:内审核完《毕并签署意见、姓名!。、时:。间;
! (三)分管领【导签:署意见?。后,负责承?办,的工作人员应当【及时做?好会审材料准—备工:。。作;
》。。 (—四)会审通》过后的第《2个工?。。作日内由承办部【门,组,织呈报材料完成【报市、县(》市)人?民政府审批工作【。
》。
, :第十七条 市、县!(市:)国土资源局应建】立土地?审批会审制度坚持每!周定:期会审主要领导因】故不能主持会审的应!由分管领导主持【会审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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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【 从市、县—。(市:)人民政《府依法?批准之日《起市、县(市、区】)国土资源局在【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!情况通知有关—乡(镇)《国土:资源管理所市、县(!市、区)《国土资源局负责【填发建设用地批准】书由有关乡(镇)国!土资源?管,理所:通知建房用地申请】人在3日内缴纳【有关规费和领—取建设用地批准【书,
: 》 ,市、县(《。市):人民:政府没有批准的【有关乡?。(镇)国土》资,源管理?所在收到不予—。批,准通知的《1个工?作日:内告知当地乡(【镇)、人民政—府街道办《事处和书面》通知申请《。。人
《
?。 第十九条 严!格执行国家和省对农!民使用?本集体经《济组:织,土地建房不得收费】的规定农民利—用本:集体土地新建翻建】自住房?屋时:除收取土《地证书工本》费每本?5元:外其他管理费、【开垦费、防洪—保安资金等行—政,收,费一律?不得收?取也不得《。强制或变相》强制建房人接受咨】。询、设计、评估【、代办等《。经营性服务并收取】费用
】 第二十条— 国土《资,源,管理所应负责—。对申请人建》房,用地的批《后监:管工作根《据批准的地类、范】围、面积《制,定四至界址实地放】样,;,并随:时监管?申请人建房过程中】的用:地情况发现问题及时!制止、处理》
》
第二十一条 ! 市、?县(市、区)国【土资:源局及国土资源所】应严格执行农民建房!用地审批程序严格】责任追究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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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?十二条 国土【资,源工:。。作人员在农》。民建房审批过程中有!下列情形的按—干,部管理权限根据赣州!市国土资源》行政执法过》错责任?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!规定给予相应的行】政处分;构》成犯:罪的移送司法—部门追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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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一)没有法【律授权、擅自批准】他人占用土》地建:房的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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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(二)》隐瞒事实《真相办理城》镇居:民,占用农?村集体所有土—地审批事项的;
! , , (三)【违反审批程序办理】其他:村民占?用非本?集体经济组织—所有土地《审批事项的;
】 ? :。 (四?)不认真履行—工作:职责认定的地—类错误、面积不【。实、:权属不明、界—址不清的;或与申】请人串通故意谎报】地类和?用地范围的;—
— , (五)违反“【一户一?宅”:法律规?。定办理?一户多宅用地许可】事项的;《。
】。(六)?超出省?规定的农村》村民建房面积标准办!理农村村民用地审】批事项的《;
!。(七:),违反土地利用总【体规划?确定的用途办—理用地审《批事:项的;
《
: ? (?八)不按《规,划前置条件》未,经规划部门》同意办?理,用地审批《事项的?;
!(,九)超范围受理申请!事项和时限》办结的?;
》 ? (十)在法—律法规规章规定【以外擅自设置农【。民建房?用地审批《条件或越职为—其他部门《代审批的;
! (十一)超!出收费范围提高收费!标准或为其》他部门搭车代收费的!或依法应收的费而】不收的;
】 (十—。二)违反“票款【分离”?和财务管理“收支两!条线”的规定在办】理农:民建房审批事项时直!接收取现金的—;
— (十三)收费!不开具行政》。。审批:专项:。收,费,票据或以白》条代票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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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?十三条 凡属本程!。序第二十《二,条,所列第(一)—项至第?(八)项情形—的批准文《件或所发证》书,一律无效造》成当事人或权利利】害人经济损失的应】。承担赔偿责》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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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十四条 【农,民建房?用地审?批工作的责任追究】国土资源管理—所所长为《主要责任人经办【人为直接责任人【如属市、县(市、区!)国土?资源管理局承办机】构审:核,监,管不到位出现过【错的也应承担过【错责: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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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。二十五?条 :。 工作人员》。因执行上级主管部门!或本级主《管部门?制定的政《。策、制度造成—行政执法过》。错的;应当追究制定!该政策?、制度的机关领导的!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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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六条 】 违法占地建房【行为经依《法查处对符合土地】利用总体《规划:和村庄规划权—属无:争议符合补办用地手!续条件的《应,当,按本报批程序办【理,禁止执法机构以罚】代批直接《为违法占《地建房人办理用地报!批和:发证
】第二十七条 【本规范自下发之【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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