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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赣州市建—设工程招标投—标,。中标后?管理暂行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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赣市规—建字〔2006〕】121号
】关于印发赣州市【建设:。工程招?标投标中标》后管理暂行办—法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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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?。(市、区)建设局(!含赣州经济技术开发!区建设?管理局)、发改委、!监察局、《财政局、审》计局、?市属及驻市各—有关单?位
《。 : 为了》保障我?市建设工程中标后能!够顺利实《施促进工程建—设各方责任》主体认真履行职责】。根据有关法律—、,法规、?规章及技术标准市】规划建设《局、发?。改委、?监察局、《。财,政局、审计局经充】分讨论研究通—过了:赣州市建《设工:程招标投标中标【后管理暂行办法【现,予印发请认真—遵照执行
—赣州市城市规—划建设局
— , 赣州市发展和【改革委员会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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赣州市监察局!。
赣州市财】政局
赣州】市,审计局
【二○○?六年六月《八日
第【一章 总 — 则
《第一条 为》了,保障我市《。建,设工:程顺利?实施:促进工程建设—各方责?任主体认真履行职责!确保工程质量、【安全、工期和—造价等目标按合同约!定落实?到,位根据?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!、规章及《技,。术标准结合我市实】际,制,定本: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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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?二条 本办法所称】建设工程系指—房屋建筑和》市政基?础设:。施工:程工程变更包—括勘察设计》、施工方《案和施工条件等变】更
第二》章 从业人员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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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建设单】。位(含?代,建单位下同)应当对!工程建设的全过程】实施管理选》派作风正派、擅长管!理并具有《相应专?业知识的人》员负责?工程建设各环—节的协调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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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【条 建设单》。位应将?。建设:、勘察、《设计:、,施工和?监理单位各自—驻现:场的人员名单、职责!分工及权限范—围在合同《。中明:确并以书面》方式告知各方施工过!程中:不,得随意更换因特殊原!因确需更《换的:应,按有关规定办—理更换?手续并?书面通?。知相关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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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。五条 勘察、设计单!位对其所勘察、设】计的建设工程应派驻!勘察或?设计代表到》施工现场《指导施工在地—基与基?础、主体结构或【关键:工序的施工期间其】负责:该工程结构》的勘察设计》代表:。不得:随意:更换
】 第六条 施【工企业(含分包【单,位下同)派驻现场】的,项目经理(建造【师,下同)、《施工员、质检员、安!全,员、预算员(造价师!。、造价员《。)等:。主要施工管理人员】必须与其《投标时承诺的—人员相一致不得【。擅自:更换上述人员因特殊!原因确?需更换的需按有【关规定报当》。地建设行政主—。。管部:。门审核批准并及时】将,批准的文件报质量】、安全?监督机构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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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七条 施工—企业应?加强对施工现场一线!作业人员的用工【管,理并与施工企业【签,定书面?聘,用合同?特种作业人》员必须持《证上岗禁止》企业或项目经—理私招滥《雇鼓励施工企业【将劳务业务》发包给具有相应【劳务分包资质的企】业,
》
第八条 【监理单位《派驻工程《项目的总监理工程】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!必须持有国家注册监!理,工程:师证:书监理员必须持有】省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颁【发的监理员资格【。证书或培《。训证上述派》驻人员必须与合【同约定的项目—监理机构人》员,相一致不得随意更】换一个?注册监理工》程师不得同时—担任超过三项—工程以上《的项目总《监理工?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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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九条 监理单!位应认真检查施工企!业,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!管理人员是否与投】标时承诺的》人员相一致特种作业!人员:是否持证上岗并【建立人员到位履行职!责,的记录制度对违规更!换、脱离《岗位:或不认真履行—职责的行为应予制】止同时向建设—。行政主管部门—。。及,其质量、安》全、建?筑市场督察机构书面!报,告
第三章 合同!管,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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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》建设单位应平等【地与勘察、设计、】施工、监理等单位签!订合同?为参与?工程建设各方责任】主体提供良》。好的合同履》行环境督促》、协调各方》认真履行《合同对在合同履行】过程中产生的—。矛盾与争议应本着】平等、互利和友好的!原则协?商解决不得将不合理!的要求强加给对【方
】 第十一《条 建设、监理【单位:应当加强对》分包工程的管理【对确需?分包的工程应在【。施工合同中载明【施工总承包》企业应本着对建【。设单:位,负责:的原则选择信誉好、!实,力强并具有相应专】业承包资质的企业】报建设?、监理单位》批准同意《并,依法与分《包企业签定》分包:合同建设单位不得指!定分包?。企,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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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《条 建设单位与【施工企?业,应当在合同中—约定解除合同的【有关条款 —
《 施工企【。业有下列情形之【一者建设单位可以解!除合同责令其限期】清场并及《时办理已完工—程质量验《收和工程价款清【算
!1、发生挂靠、转】包、违法《。分包行为《的;:
2!、分部分项工—程质量验收不合格】。拒不返工《或返工后《仍不合格《的;
! 3、投标》时恶意抢标施工中拒!不履行投标》承诺故意延》误工期的;》
】4,、不及?时足额?发放:工人工?资造成恶劣影—响的
《 —建,设单位有下列—。情形之一者施—工企业可《以解除合同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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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,。 1、《未按合同《约定及时足》额支付工程款双方】又未签订延期付【款,。协议:经,催告:后超过合同约定时限!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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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!提,供的设计图纸—存在缺陷或供—应的材料设》备不符合《强制:性标准致使无法【施工经催告超过合】同约定时限仍未修】正或:更换的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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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! 涉及财政性资【。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因!原合同约定不明确】或,合同条件发生变化】需要双?方另行签《。订补充?合同或协议》的在正式《签定前先报原—招,投标监?督机构?审查审?查同意后《方,可正式?。签署并备案》同时抄送同级财政】部门和造价管理机】构未经审查》和备案的补充合同或!协议不得作为结算依!据
第《四章: 质量、安全—与工:。期管理
第—十四条 勘察设【计单位?。应对其?勘察:。、,设计成果文件的质量!负责并指《。派勘:。察,、设计代表按时【。参加建?设工程的《相关验收和》签证工作由于勘【察、:设计重大失误造成】质量、安全事故的】应承:担相:。应责任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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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!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!任何:方式违反《工,程建设强《制性标准和降低工】程质量不得要求施工!企业使用不合格【材料、?。。构配件和《。设备合?同约定材料、—构配件和设》备由建设单》位负责购买的其【质量必须《符,合设计文件和合同】。约定的标准并应承】。担相应责《任
】 第十六条 施【工企业必须严格按】国,家规范和技术标准】并结:合工程的特点和难点!编写施工组织设【计其:。保,证措施对工》。程施工具有针—对性:和指导性同时在施】工中应?。根据情?况的变化《予以完?善施:工组织设计》须经:施工企业技术负【责人审核项目—总监理?工程师签字认可后】方,。可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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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七条? 施工企业进—入施工现场的—材,料,、构配件和设—备必须经监》理单位核查验收未】经,验收或验收不—合格的不得进入【施工现?场材料、《构配件和设备进场入!库后均应《堆,放,整齐、?标识清楚保》。证其存放《质量
— , 施工》单,位在实施材》料、试?块,、试件取样和送检】。活动前应及时—通,知,监理工程师进行【现场:见证和监《督否则质量检测报告!不,予认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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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八条 监《理单位应严》格按:照监理规范开—展监理工作》采用:旁站、巡视和平行】检验等方式加强对】关键:工,序、关键部位、【隐蔽工程和薄弱【环节的重点》监控对进入现场的】材料、构配件和设备!应认真核查验—收见证施工》单,位现场材料、试块、!试件等取样》活动是?否符合?规范要求送检过程是!。。否真实可靠》因,监理职责不到—位出现材料、—。试,。块、试件的检—测质量与主体结构】工程实体检》测质量不相符造成质!量安全?隐患的将追》。究监理单位和监理人!员的相应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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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九条 建设!单位应当为施—工企业?提供必要的安全生】产环境按照合—同约定?及时支付安全防【护、文明施》工措施费用督促施】工企业认真落实各】项,安,全生产?责,任制施工现》场内:有多个施工企—业同时施工的应当全!面,协,调,好,。安全生产管理—工,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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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第二?十条 施工企业应根!据,。工程的实际情况制】定安全专项施工【方案和应《急预:案经监理单位审【核,同意后实施并在开工!前报安全监督机【构备案
! , ,安全防?护、文明施工措施费!用应当按《照建筑施工》安全质量《标准化工《作,考核评定办法及相关!标,准的要求建立台帐】做到专款专用—确保安全《防护、文明施工【等措施落实到—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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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【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!。监督施工企业安【全防:护、文明施工等措】施的落实情况并【按,合同约?定及时签发》相应费用对存—在的:安全隐患《应当要求《施工企业及时整改在!规定的?时间:。。内未整改或整—改不到位的应签【发工程暂停令—同,时向质量、安全监】督机构书面报—告,。
第!二,十,二条 ?建设单位在保证【工程质量和》。安全的前《。提下参照全国—统,一建筑安装工程工】期定:额合理确定合—同工期工程开工前】应,及时提供符合开工条!件的施工现场;【施,工中保证充足—的资金和《尽,量减少设《计变更以《保证工?程按时建成交付【。使用
!。 第二十三条 施】工企:业,。应按照经批准的【施工进度计划合【理地安排好劳动力、!材,料和:施工机械保证现场施!工均衡有序进—行因非施《。工企业自身原因的工!期顺延应在合同【。约,定的时效内向监【理工程师提交书面的!工期顺延报告并及时!调整进度计》划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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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十四条 —监理单位应加强对】施工进度的控制【重点监控关键线【路上进度计划的履行!与落实按照合同约定!客观公正地》。区分工期《延,误和工期《。顺延的责任对施工】企业提交的》工期顺延报告必须及!时签收并在合同约】。定的时限内签署【意见
第五章 】工程变更《与造:价管理
《
第:二十五条 建设【单位应?坚持:。。。“集体研《究分级审批先—批,后变”的原则—严把设计变更—关,对原设计图纸存在】缺陷:或错误?无法:保证施工和质量需要!设,计变更?的必须履行下—列程序
【 : 1、设计变更涉!及初步?设计:。。、城市规划》、环境保《护等:因素的应当书面说明!变更:理由:提供基础资料—、技术方案分析资料!等必要时《邀请有关专家论【证会同原设计单位形!成设计变《。更专题报告报相关审!批部门审批》事关重?大的设?计,变更还?。应当报同级人—民政府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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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2、设计变】更经审?批部门或人民政府批!准后涉及工程结构】安全和强《制性标准《的还需经《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!查通过
】。 3、设计变更!经上述程序批准后建!设单:位以工程变更单形】式通知施工企—业审批文《件、基础资料或专】家论:证报:告等作为工程变更单!的附件
》。 —未履:行上述程序的—建设:单位不得下发工程变!更单否则承》担,相应责任
】。
? 第二十六条 设】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!更文件?必须由注册结—构师:、建筑师《签,字并加盖《注册专用章同时加盖!设计单位出图专用】章,违反法律《。、法规、规范等随意!进行:设计变更《的将追究设计—单位、注册执业【人员的相应》责任
【
?第二十七条 有【关施工方案、施工条!件等工程变更由提】出变更要求的—单位书面说明—变,更理:由并提供《基础资料必要时应】通过专家评审经【建设、监理单位批准!后以工程变更单形式!通知施工企》业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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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,第二十八《条, 建设单位应同【时将工程变更单及其!附件报质量、—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!方,可组: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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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!条 涉及财》政性资金投资的建】设工程?建设单?位因:。工,程变更需要增加工程!价款的在履》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!规定的程序后—还必须?履行下列程序
! 1、工程!价,。款,变更累计《在合同总《造价5%以内的由】建设单位审核后抄报!同级财政部门
! 2—、工程价款变—。更累计超过》合同总造价5—%以上的应当由【财政部?门审核报同级人民】政府批准《
《 《3、工?程价款超过经批准的!项目概算的需重新报!原项目?概算审批部门—批准同时抄报同【级财政部门》
未!履行审?核、备案和批准等】。程序的在竣》工,结(:决)算审查时不【予认可超付的工【程款自行承担—财政部门不予增【加投资并按照财【政违法行为处罚【处分条例(国务院】第427号令)等有!关规定对建》设单:位及其负责人进【行查: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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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十条 —建设单位应按—照合同约《定,及时向施工企业支】付预付款、》。进度:款、变更款和结【算款;积《极支持监理单位【的监理工作及时支】付监理费用
! 各》。项工程款应》当,拨付至施工企业所在!地基本?帐户上禁止直接拨】付至项目经理部或私!人帐户上否则依【据,财务管理规定追【究单位及负责人【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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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?十一条 施工企【业应严格财务—管理制?。度对:承接的所有》工程项目均应建【帐入:户单独核算增—强各工?程项:目之间资金的—调配和调剂能力【确保工人工》资及时足额发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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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二条! 施工企业应指派】专人对计价签证等资!料及时?进行收集、》整理、汇总和—报审及时为工—程量:的核定?、工程款《的支付?提供有效凭证及相关!资料否则造》成工程款支付纠【纷和影响《工,程进:度的由施工企—业负责
》 ,。 建设【、监理单位对—施工企?业提交的有关工【程量核定、工程款】支付等计价签证必须!及时签收并在规【定的时限内签—署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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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三十三条 建设单】位与施工企业必【须在施工合同中明】确约定竣工结算文】件的审核时限和【生效条件在规定时限!内建设单位未审核】。完毕或未提出审核意!。见的视同认可—生效审核时限不【应超:过以下规定时限
】
— 工程造价在500!万元以下的自接到】结,算文件之《。。日起20天完成【;工:程,造,价在500》~2000万—元的自接到结—算文件之日起3【0天完成; 工程】造价在200—0~5000—万元的?自接到结算文件之日!。起45天完成;【工程造价在500】0万元以上》的自接?到结算?文件之日起60【天完成
《
, 政府投!。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!。门根据赣州市人民政!府关:。于印发〈赣州市基】本建设投资》项目工?。程预决?。算审查管理》暂行办法〉的—通知(赣市府—发,[20?01:]47?号,)进行审《。查单项工《程竣:工结(决)算或【建设项目竣工总结】。(决)?算经发、承包人【。签字盖?章后有效
》
— 对:竣,工结:算存在争议》的除涉及争议—部分价款《外其他价款必—须及时付清不得以存!。在争议?、拖:延审核时限》。和,重复:审核等方式来拖欠】应付:工程款否则产生工程!结算纠纷《的,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恶!劣社会影响》的还将追究单位和个!人相应责任》
】第,三十四?。条 施工企》业应当在工程竣工】验收:合格后28天—内向建设单位递交】竣工结算《文件和?完整的结算》资料未在《规定时限内递—交的建设单位—可根据有关资料编】制竣工结算文—件作:为竣工结《算和支付的依据【施,工单位应予认可【
施【工企业编制的—竣工结算送审金额】与审核定《案金额相差》超,过规定计算误差标】准的审核《或被审单位及—造价执业人员—依,法承担责任 【
— 第三《。十五条 工程—造价咨?询,企,业接受委托》进行竣工结(决【)算审核时应—严格按照赣州市建】设工程计价签证【管理暂行《办法(赣市》规建:字[2005—]110《号)的要求认真【。做好:计价签?证,的审查和《确认工作对无效【的,计,价签证?。坚决以予剔除不得】作为结?算依据
【
第三—十六条? 建设单位应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!管理:规定(财建[20】。02]394号)】要求:及时编制工程—的竣工财务》决算作为核定新增固!。定资产价值考核单】位,投资工作成效的重要!依据并报同级财政部!门批复
】 : 涉及国家建设项目!的在财政部门批复】竣工财务决算—后2个月内建设单位!还需提?请审计机关》进行审计监督
第!六章: 监督管《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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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七条 各】。级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或?其委托的建设工程】市,场督察?、招投标、质量、】安全、工程》。造价等监督机构应】建立联动《管理机制加强对辖区!内建设、勘察、设】计、施工、监—理等单位签订、履】行,合同的?指导和监督涉及国有!。资,金投资?的建:设工程还应》当会同监《察、发改委、财政】。、审计等《职能:部门每?年进:行两次专项》联合执法检》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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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三十八条》 招投标监督机【构应当依照法—律、:法规、招标文件【等有关要求加强【合,同的备?案管理对不符合【规定要?求的不予《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不予核发施工许】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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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《十九条 招》投标监?督机构?应,及时将中《标后的建设工程项】目,名称、施工企业投标!时承诺的项目经理及!。其主要施工管理人员!名单、监理》单位:合同承诺的项目总】监理:工程师及其主要监理!人员名?单及时书《。面,提供给建设》行,政,主管部?门、市场督察、质量!。、安全等《监督:机构监督机构在日常!的例行检查中发现上!述人:员,无特殊情况一次【不到位的记录不良行!为一次二次不—到,位,的清出建《筑市场
! 因特殊原因【等被更换的》项目经理、总监【理工:程师等有关人—员未经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批准》不,得重新进入建筑市场!。
》
第四十—条 质量《、安:全监督机《构应在工程项目办理!质量安全《监,。督,登记手续《3个工?作日内对工程是否具!备规定的开工条件进!。行核查不符合开工】条件的不得开工
】
第】四十一?条 :质,量、安全监督机【构应加大对主体结】构工程的《关键:构件和关键》部位的抽样检查【对在见证、取样和送!检过程中弄》虚作假造《成工程?结构安全隐患的责令!停工整改必》要,时启动应《急预案?确保人身财产的安】全同时对相关责任】单位和?个人依法严肃查处触!犯,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!。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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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四《十二条 建》立创文明工地激【励,机制促进施工企业】。抓好安全生产对【获得省级文明工地】的施工企业自获【得荣誉之日(以省厅!发文之日计算)【起一年内其建筑【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!。金额不变的基础上】可,享受保险费》用下浮的优惠—;对发生四级—以上(含四级)【重大安全事》故的施工企业自发】生事故之日起一年】内提高其保》险费用
【。。
第》四十三?。条, 造价管理部门【应加强对《工程量清单、招标工!程预算竣工结算等】。。造价成果文件编【制质量的监督—对成果文《件违反国家计—价,规定、计算误差超】过,规定标准、计—量支付违反》合同约定、计价签】证违反规定和程【序的依法《对相关责任单位【和造价执业人—员进行?处罚
《
》。 第四十四条— 财政部门在—审核:工程量清《单、招标工程预【。算,、竣工结《(决)算时审—计机关在审计监督】过程中发现监理工程!师虚:签工程量造价工程师!(造:价员)计算误差大】或,高估冒算的应当【及时书面反馈给建设!行,政,主管部?门
!第四十五条 审【计机关应按照赣州】市国:家,建设:。项目竣工决算—审计监?督办法(市政府【第三十?四号令)的要求加大!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!力,度对建?设单位在竣工财务】决算批?复后不按规定及时】提请审计《监督的不《得办理项目竣—工,验收:手续;拒绝、阻【碍审:计机关审计的对有关!单位和责任》人员依法处理—
— 第四十六条 严!禁任何?单位:和个人在《工程的合同签—订、工程变更—、计价签证、材料】设备采?购,、工程分包、—质量验收、价款【支,付、结(决)算编】制和审?核,等环节上弄虚—作假和?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!。任何单位《和个:人发现上《。述违法违规行为【的有权向当地—监察、发改委—、建设、财政、审】计等职能部》门,。检,举、控告和投诉【
第七《章 附 !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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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《。七条 本《办法由?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会《同监察、《发,改委:、财政、审计—等职能?部门负责解释和修】订
【 ,。 第四十八条 本】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!行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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