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赣《州市建?设工程招标投—标中:标后管理暂行—办法
【。 赣市规《建字〔20》06〕12》1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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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《于印:发赣州?市建设工程招标投】标中标后管理暂【行办法?的通知?。
各?县(市、《。区)建设局(—含赣州经济技术开】发区:建设管理《局)、发改委、监察!局、财?政局、审《计局、市属及驻市】各有关单位
【。 为了保!。障,我市建设工》程中标后能》够顺利实施促—进,。工程:建设各方责任主【体认:真履行?职责根据有关—法律、?法规、规章及技【术标准市规划建设局!、发改委、监察局】、财政局、》审计局经《充分讨论研究通过了!赣州市建设工程招标!。投标中标后管理暂行!办法现?予印发请认真—遵照执行
赣【。州,市城市规划建设局】
赣州市【。发展和改革委员【会
赣州市】监察局?
赣》州市:财政:局
? , 赣州市审计—局,
二○○六年!六,月八日
— 第一章 总 】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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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一条 为了保障我】市建设工程顺利【。实施促进《工程建设各方责任】主体认?真履行职责确保【。工程质量、安全、】。工期和造价等目标】按合同约定落实到】位根据国家有关法】律、法规、》规章及技术标准结合!我市:实际制定本》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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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条 本》办法所?称建设工程系指房】屋建筑和市》政基础设施工程【工程变更包》括勘察?设计、施工方案【和施工条件等变更】。
第二章 从业人!员管:理
第三》条 建?设单位(含》代,建单位下《同)应当对工程建】设的:全,过程实施《管,理选:派作风正派、—擅,长管理并《具有相应《专业知?。识,的人员负责工—程建设各环节—。的协调?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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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】。建设:单位应?将建设、勘察、设计!、施工和监》理单位各自》驻现场的人员名单】。、职责分工及权限范!围在合同中明确【并以书?面方式告知》各方:施工过程《中不得随意》更换因?特殊:原因确需更》。换的应?按,有,关规定?办理更?。换手续并书面通知相!关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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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五条 勘《察、设?计单:位,对其所勘察》、设计的建设—工,程应:派驻勘察或》设计代?表到施工现》场指导施工在地基】与基:础、:主体结构或关—键工序?。的施工期间其负责该!。工程结构的勘—察设计代表不—得随:意更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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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六《条 施工企业(【含分包单位下同)】派驻现场的项目经】。理(建造师下同)、!施工员、质》检员、安全员、预】算员:(造价师、》造价员)等主—要施工管《理,人员必须与其投标时!承诺的人员相—一致:不得擅?自更换上述人员因】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!需按有关规定报当地!建设:行,政主管部门审核批】准并及时将》批准的文件报质量、!安全:。监督机构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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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!。施,工企业应加强对施工!现场一线作业人【员的用工管理并与】施,工企业签定书面聘用!合同:特种作?业人员必须》持证上岗《。禁止企业或项目经理!。私招滥雇鼓励—。施工企业将劳务业务!发包给具有相应劳务!。分包资质《的企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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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八条《 监理单位》。派驻:工程项目的总监理】工程师?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必!须持有国家注册【监理工程师证书监】理员必须持有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颁:发的监理《员资格证书或—培训证上述派—驻人:员必须与合同约定】的项目监理机—。。构人员?相一致不得》随意更换一个注册监!理工:。程师:不得同时担》。任超:。过三项工《程以上的项》目总监理工程师【
【 第九条 》监理:单位应认真检查施】工企业项目经理及】。主要施工管理人员】是否与?投标时承诺的人【员相一致特》种作业?人,员是否持证上岗并】建立:人员到?位履:行职责的记录—制,度对违规更换、【脱离岗?位或:。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!为应予制止同—时向建设行政主【管,部门及其质》量、安全、建筑市】场督察机构书面报告!
第三章》 合同管理
第】十条: 建:设单位应《平等地与勘察—、,设计、施《工、监理《。等单位签订合—同,为参与工程建—设各方责任主—体提供良好的合同履!行环境督促、—协,调各:。方,认真履行合同对【在合同履行过—程中产生的矛盾与】争议应本着平—等、:互利和友《好的原则协商—解决不得将不—合理的要求强—。加给对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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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第十《一条: 建设、监理单【位,应当加强对分包工】程的管?理对确需分》包的:工程应在施工合同】中,载,明,施,工总承包企》业应本着《对建设单位负责的原!。则选择信誉好—、实力强并具有相应!专业承包资》质的企业报建—设,、监理单位批准同意!并依法与分包企业签!定分包合同》。。。建设单位《不得指定分包企【业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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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十:二条 建《设单:位与施工企》业应当?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!同的有关条》款
! 施工企业有下列!情形之一《者建设单位可以【解除合同责》。令其限期清场并及】时办:理已完工程质—量验收和工程—价款清?算
【 1、发生挂靠、!转包、?违法分?包行:为的;
【 2》、分部分项工程【质量验?收不合格拒》不返工或返工后【。仍不合格的;
【
【。。3、投?。标时恶意抢标施【工中拒不《履行投?标承诺故意延误工期!。的;
【 , 4、《不及:。。时,足额发放工人工【资造成恶劣影响的】
,。
— ,建设单位有下列情】形之一者施工企业】可,以解除合《同
!1、未按合》同约定及时》。足额: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!签订延期付款—协议经催告后超过合!同约定时《限的;
! 2、提》供,的设计图纸存在缺】陷,。或供应的材料设【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!致使无法施工—经催:告超过合同约定时】限仍未修《正或更换的》
【 第:十三条 涉及财【政性资金投资的建】设工程因原合同约】定不明确或合同【条,件发生变化需要双】方另:行签订补《充合同或协议的在正!式签定?前先报原招》投标监督机构审【查审查?同意后方可正式签署!并备案同《时,抄送同级财政部【门和造?价管理机构》。未经审查和》备案的补充合—同或协议不得作为结!算依据
第四章 !。质量、安全与工期】管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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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—勘察设?计单位应对其勘察、!设计成果《文件的质量负责并】指派勘?察、设?计代表?。按时参加建设工程的!相关验收和签证【工作由于勘察—、设计重大失误【。造成:质量、安全》事故的应承》担相:应责任?
第!十,。。五,。条 建设单位—不得以任何方—。式违反工程建设强制!性标准和降低工程质!量不得要求施—工企:业使用不合》。格材料、构配件和】设备合同约定—材料、?构,配件和设备由建设单!。位负责购买的—。。其质量必须符合设】计文件和合》同约定的标准并应】承担:相应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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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六?条 施工企业必【须严格按国》家规范?和技术标准并结合工!程的特点和难—点编:写施工组织设计其】保证措?施对:工程施工具有针【对性:和指导性《同,时在:施工中应《。根据情况的变化【予以:完善施工组》织设:计须经施《工企业?技术负?责人:审,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!签,字认可后方》可,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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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七条》 施工企业》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!、构配件和设备【必须:。经,监理单?位核查验收》未经验收或验收【不合格的不得进【入施:工现场材《料、构配件》和设备进场入库后】均应堆放整》齐,、标识清楚保证【其存放质量》
: 施工】单,位在实施材料、试块!、试件取《样,。和送检活动前应及】时通知监理工—。程师:进行:现场见证和监督否】则质量检测报—告不予认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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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八条 监理单—位应严?格按照监理规范【开展监理工作采用】旁站、巡视和—。平行:检验等方式加强【对关键工序、—关键部位、隐—。蔽工程和薄弱环节】的重点监控》对,进入现场的材—料、构配《件和设?备应认真核查验【收见证施工单位【现场材料、试块【、试件?等取样活动》是否符合规》范要求送检》过,程,是否真实可》靠因:监理:职责不到位》出现材料、试块、】试件的检测》质量与主体结构【工程实体检测—质量:不,相符造成《质量安全隐患的将追!究监理单位和监理】人员:的相应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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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九条 建【。设单:位应当?为施工企业》提供必要《的安全生产环境按】照合同约定及时支】。付安全防护、文明】施工措施费用督促】施工企业认》真,落实各项安全生【产,责任制施工现—场内有多《个施工企业》同时施工的应当全面!协调好安《全,生产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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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二十条 施工】企业应根据工程的实!际情况制《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!和应急预《案经监理单位审核】同意后实施》。并在开工前报安全监!督机构?备案
【 安《全防护、文明施工措!施费用应当按照建】。筑施工安全质量标】准化工?作考核评定办—法及相关标准的【要求建立台帐—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安!全,防,护、文?明施工?等措:施落实?到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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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一条 监理单位应认!。真监督施工企业安全!防护、文明》施,工等措施《的落实情况并—按合同约定及时签发!相应费用对存在的】安全隐?患应:当要求?施工企业及时整【改在规定的》时间内未整改或【。整改不到位的—应签发工程暂停【令同时向质量—、安全监《督,机,构书面报告》。
】第,二十二条 建设【单位在保证工程【。质量和安全的—前提:下参照全《国统一建筑安装工】程工期定《。额合:理确定合同工期工】程开工前应及时提供!符合开工条件的【施工现?场;施工《中保证充足的资金】和尽量减《少设:计变更以保》证工程?按,时建成交付》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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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十三条 施》工企业应按照经【批准:的施工进度》计划合理地安排好】劳动力、材》料和施工机械保证】现场施工均衡有【。序进行因非施工【企业自身原因的工】期顺延应在合同约】定的:时,效内向监理工程【师提交书面》的工期?顺延报告并》及时调整进》度,计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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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条 !监理单?。位应:加强对施工进—度的:控制重点监》控关键线《路上进度计划的履行!与落:实按照合《同约定客观公正【地区分工期延误和工!期顺延的责任—对施工企业提交【的工期顺延》报告必须及时签收】并在:合同约定的时—限内签署意见
第!五,章 工程变更与【造价管理
—第二十五条 —。建设:单,位应坚持“集体研】究分级审批先批后】变”的原则严把【设计变更关对原设计!图纸存在缺陷或错】误无:法保证施工和质量需!要设计变更》的必须履《行,下列:程,序
? ? ?。1、设计变》更涉及?初,步设:计、城市《规划、环境保护等因!素的应当书面说明变!更理由提供》基础资?料、技术方案分析】资料:等必要时邀》请有:关专家论证会同【原设计单《位,形成设计《。变更专题报告报【相关审批部门—审批:事关:重大的设计变—更还应当《。。报同级?人民政?府批准
—。 ? 2、设计—变更经审批部门或】人民政府批准—。后涉:及工程结构安全和强!制性标准的还需经原!施工图审查机—构审查通过
】 3、设计!变更:经上述程序》批准后建设单位以工!程变更单形式通知施!工企业?审批文?件、基础资料或【专家论证报告等【。作为工程变更—单的:附件
— 未履—行上述程序的建设】单位:不得下发工程变【更单否则承担—相应:责任
《
—第二十六条》 设计单位出具的】设计:变更文件《必须由注册结—构师、建筑师签【字并加盖注》册专用章同时—加盖:设计:单位出图《专用章违《反法律、法规、规】范等随意进行—设计变更的将追究设!计单位、注册—执业人员的相—应责任
》
—第二十七条 有【关施工方案、—施工条件等工—程变更由提》出变更?。要求的单位书面说明!变,更理由并提供基础】资料必要时应通过】专家评审经》建设:、监理单位批准【后以:工程:变更单?形式通?知施:工企业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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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八条 建设单位应】。同时将工程》变更单及其附件报】质量:、安全监督机构备】案后方可组织实【施
!第二十九条 涉及】财政性资金》。投,资的建设工程—建设单位因工程【变更需要增加工程价!款的在履行本办法】第二十?五条规定的程序后还!必须履行《下列程序
— —1、工程价款变【更累计在合同总造】价5%以内的—由建设单位审核后抄!报同级财政部—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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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2?、工程价款变—更累计超《过,合,同总造价5%以上的!应当由财政部门审】核报同级人》民,政府批准
【 , : :3,。、工:程价款超《过,经,批准的项《目概:算的需重新》报原项目概算审批部!门批准?。同时抄报同级—。财,政部:门
】 未履行审核、备】案和批准等程—序的在竣工》结(:决)算审查时—不,予,认可超付的工程款自!行承担财政部门不予!增加投资并按—照财政违法行为处】罚处分条《例(国务院第4【27号令)等—有关规定对建设【单,位及其负《责人进行《查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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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十条 建设】单位应按照》合同约定及时向【施工:企业支付预付款【、进度款、变—。。更款和结《算款;积极支持监理!单位的监理工作【及时:支付监?理费用
】 各项》工程款应当拨—。付至施工《企业所在地基本帐】。户上禁止直》接,拨付至项目》经理部或私人—帐户上否则依据财】务管理规定追究单】位及负?责人责任
》
第三!十一:条 施工企》业应严格《财务管理制度对【承接的所有》。工,程项目均应建帐入】户单独核算增强各工!程项目之间资金的调!配和调剂《能,力确保工人工资及】时足额发《放
—。
: 第三十《二条 施工企业【应指:派专人对计》价签证等《。资料及时进行收【集、整理、》汇总和报审及—时为工程量的—核定、工程款的支付!。提供有效《凭证及相关资料否则!造成工?程款支付《纠,纷和:影响工程《进度的?由施工企业》负责
【 建设、监理】单位对施《工企业提交的有【。关工程量核》定、工?程款支付等计价签证!必须及时签收—并在规定的时—限内签署意见
】
—第三十三条》 建设?单位与施工》企业必?须在施?工合同中明确约定】竣工结算《文件的审核时—限和:生效条件在规定时限!内建设?单,位未审核完毕或【未提出审《核意见的视同认可生!效,审核时限不应—超过以下规定—时限:
: 工【程造价在50—0万元以下的—自接到结算文件之】日起20天完成;】工程造价在50【0~2?000万元》的自接?到结算文件》之日起30天完成;! 工程造价在200!0,~500《0万元的自接到结】算文件之日》起45天完成;工】程,造价在5000【万元以上《的自接到结算文件之!日起60天完—成
? 政【府投资项目》由同:。级财政部门根—据赣州市人》民政:府关:。于印发〈《赣州市基本建—设投资项目工程预决!算审查管理暂行办】法〉的通知(赣【市府发[20—01]4《7号)进行审—查单项工《程竣工结(决)算或!建设:项目竣工总结—(决)算经发、承包!人签字盖《。章后有?效
》 ? 对:竣工结算存》在争议的除涉及争议!部分价款外其他价】款必:。须及时?付清不得以存在争议!、拖延?审核时限和》重复审核等方式【来拖欠应付工程【款否则产生工程结算!纠,纷的: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恶!劣社会影响》的还将追《究单位和个》人相应责任
!
第三十四】条 :施工企业应当在【工,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!。8天内?向建设单位递—交竣工结算文件和】。完整:的结算资料未—。在,规定时限内递交的建!设单位可根据有【。关资料编制》竣工结?算文件作为竣工结】算和支付的》依据施工单位应予】认可:
施工】企业编制的竣工结】算送审金额与审【核定案金额相差超过!规,定计算?误差标准的审核或被!审单位及造价执业人!员依法承担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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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三十五条 》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】接受委托进行竣【工结(决)算审核时!应严:格按照赣州市—建设工程计价—。签证:管理暂?。行办法(赣市—规建字[2005】],110号)》的要求认真做好计】价签证的审查和确认!工,作对无效的计—价签证坚《。决以予剔除不得作为!结算依据
】
: ,。 ,第三: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!当,按照基本建设财【务管理规定(财建】[200《2]394号—)要求及时编制工程!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!核定新?增固定资产价—。值考:核单位投资工作成】效的重要依据并【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复!
》 涉及国家建】设,。。项目的在财政部门】。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后!2个月?内,。建设单位《还,需提请审计机关进行!审计监督《
第六章 监【督,管理
《第三十?七,。条 各级建》设,行,政主:管部:门或其委托的—建设工程市》场督:。察、招投《标、质量、安—全、工?程造价等监督机构应!建立联?动管理机《。。制,加强对辖《区内建设、勘察、】设计:、施工?、监理等单位签【订、履?行,合同的指导和监【督涉及国有资金投资!的建设工程还应当】会同监察、发改委、!财政、审计等职能部!门每年进行两次【专项联合《执法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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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】十八条 招投标监督!机构应当依照法【律、法规、招标文件!等有关要求加强合】同的备案管理对不】符合:规定要求的》不予备案建设行【政主:管部门不予核发【施工许可《证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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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第三十九条— ,招投标?监督机构应及时将中!标后的?建设工程项目名称】、,施工企?业投标时承诺的【。项目经理《及其主要施工—管理人员名单—、监理?单,位合同承诺的项【目,总监理工程师—及,其主要?监理人员名单—及,时,书面:提,供给建?设行政主管》部,。门、市场督察、质量!、安全等监督机构监!督机构在日常—的例:行检查中发现上述】人员无?特殊情况一次不【到位的?记录不良《行为一?。次二次不到位的清】出建筑?市场:
【 因特?殊原因等被》更换的项目经理、】总监理?。工程师等有关人员未!经建:设行政主《。管部门?批准不?得重新进《。入,建筑市场
【
第四十条! 质量?。、安全?监督机构应在工程】项,目办理质量安全监】督登记手《续3个工作日内对】工程是否具备规定的!开工条件《进行核查《不符合开工条件【的不得?开,工
》
? 第四十一条 质量!、安全?监督机构应加大对】主体结构工程—的关键构《件,。。和关键部位的—抽样检查《对在见证、》取样和送检过程中】弄虚作假《造成工程结构安全】隐患的责令停工【整改:必要时启动应急【预案确?保人身财产的—安全同时对相关【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!严肃查?处触犯刑法的—移交司法机》。。关处理?
— 第四十》二条 建立》创,文明工地激励机制促!进施工企业抓好安】。全生产对获》得省级文明工—地的:施,工企业自获》得荣:誉之日(以省厅发文!之日计?算,)起一年内其—建筑:意外伤害保》险在保?险,金额不变的基础【上,可享受保险费用下浮!。的优惠;《对发生四级以上【(含四?级)重大安》全事故的施工企【业自发?生事故之日》起一年内《提高其保险费用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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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第四十?三条 造价管—。理部门?应加:。强对工程量清单、招!标工程预算竣—工结算等造价成【果文件?编制质量的监督【对成果文件违—反国:。家计价?规定、计《算误差超过规—定标:准、计量支付违反合!同约定、《计价签证违》。反规定和《程,序的依法对相—。关责任单位和造价执!业人员进行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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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第四十四条》 财政部门》在审核工程量清单】、招标工程预算、竣!工结:(决)算时》审计机关在》。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!监理工程师虚—签,工程量?造价:工,程师(造价员)计算!误差大或高估冒【算的:应当及时书面—反馈给建设行政主管!。部门
【
第《四十五条《。 审计机关》应按:照,赣州市国家建设项】目竣工决算审—计监:。。。督办法(市政—府第三十四号令)】的,要求加大国家建【设项:目的审计力度对【建设单位在竣工【财务决算批复后不】按规定及时提—请审计?监督:的不:得办:理项目竣工验收手】续;拒?绝,、阻碍审计机关审计!的对有关单位和【责任:人员依法处理
!
《 第四?。十,六条 严禁任何单】位和个人《在工程的合同签订、!工程变?更、计价签证—、材料?设备采购、工—程分包、质》量,验收:、价款支付、—结(:决)算编制和审【核等环节上弄虚作假!和商业贿赂行为的发!生任何单位和个人发!现上:述,违,法,违,规行为的有权向当】地监察?、发改委《、建设、财政、审】计等职能部门检【举、控告和投诉【
第七《章 附 【 , 则
》第四十?七条 本办法由【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!同监察、发改委、】财政、审计等职【能部门?负,责解释?和修订
—
第—四,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!布之:。日起施行《。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