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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赣州市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!标,后管:理,暂行办法 】 赣?市规建字〔200】6〕12《1,号 关于印发!赣州市建设工程招】标,投标中标《后管理暂行办法的】通知 《各县(市、区)建】设局:(含赣州经济技术开!发区建设管理局【),、发改委、》。监察局?、财政局、审计【局、市属《及驻市各有关—单,位 ? ,   ?  为了保障我市】建设工程《中标后能够顺利【。实,施促进工程建设【各方责任《主体认真履行—职责根据有关—法律:、法规?、规:章及技术标准市【。规划建设局》。、发改委、监察【局、财政局、审计】局经充分讨论研究通!。过了赣州市建—设工程招《标投标?。中标后?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!发请认真遵照执【行 赣州》市城市规划建设【局 : , 赣州《市发:展和改革委员会 】 , 赣?州市监察《局 《 赣州市财政局【 赣州—市审计局《 二》○○:六年六月《八日 第【一章 ?总 ? 则: :第一条? 为了保障我市建】设工:程顺利?实,施促进工程建—设各方?责,任主体认真履—行职责确保工程【质量:、安全、工期和造价!等目标按合同约定落!实到位根据国家有关!法律、法《规,、规章及技术标准结!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!法 】 第二条 本办法所!称建:设工程系指房—屋建:筑,和市政?基础设施工程—。工程:变更包括勘察设计、!施工方?案和施工条件等变更! 第二章》 从业人员》管理 ? 第三?条 建?设单位(含代建单位!下,同,),应当对工程建设【的,全过程实施管理【选派作风正派、【擅长管理并》具有相应专业知【识的人员《负责工程建设—各环节的协调管理】工作 ? 第】四条 建《设单位应《将建设?、勘察、设计、施工!和监理单位各自【驻现场的人》。。员名单、《职责分工及》权,限范:围在合?同中明确并以书【面方式告知各—方施工过《程中不得随意—更换因特殊》。原,因确需更换的应【按有关规定办理【更换手续并书—面,。通知相关单位 】 》 第五条 勘—察、设计单位—对,其所勘察《、设计?的建设工程》应派驻勘察》或设计代《表,到,施工现?场指导施工》在地基与基础、【主体结构或关键工】序,的施工期间其—负责该工程》结构的勘察》设计代表不得随意更!换 《 第六条 !施工企业(含分包】单位下?同)派驻现场的项】目,经理(建造师下【同,。)、施工员、质【检员、安全员、【预,算员(造价师、造价!员)等主要施工管理!。人员必须《与其投标《时承诺?的,人员相一致不得擅】自更换上述人—员因特殊原因确需】更换的?需按有关《规定:报当地?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!核批准?并及时?将批准的文件—。。报质量、安》。全监督?机构备案 — 第【七条: 施:工企业?应加强对施》工现场?一线作业《人员的用工管理【并与施?工企业签定书面聘用!合同特?种作业人员必—须持证上岗禁止【企业或?项目经理私招—滥雇鼓?励施工企《业将劳务业务发【包给:具有相应劳务—分包资质的企—业 ?。 》 ,第八条 《监理单位派驻工程】项目的?总监理工程师—和专业监理工—程师必须持有—国家注册监理工程】师证书监理》员必须?持有省建设行—政,。主管部门颁发的监】理员:资格:证书或?培训证上述》。派驻:人员必须与合同约定!的项目?监理机构人》员相一致不得随意更!换一个注册监理工程!师不得同时担—任超过三项工—程以上的项目总【监理工程师 】 第九【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!检查施工《企业:项目经理及主—要,施,工管理人员》。。是否与投标时承【诺的人?员相一致《。特种作?业人员是否持证【上岗并建立》人员:到位履行职责—的记录制度》对违规更换、脱离岗!位或不?。认真:履行职责的行为应】予制止同时向—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及其质量、安全】、建筑市场督察机】构书面报《告 第三章 合同!。管理 第十条 】。建设单位应平等地】与勘察?、设:计、施工、监理等单!位签订?合同为参与工—。程建设各方责任【主体:提供良好《的合同?履行环境督促、协】调各方认真》履行合?同,对在:合同履行《过程中?。产生:的矛盾与争议应本】着平等、《互利和友好的原则协!商,解决不得《。将不合?理的:要求强加给对—方 — , 第十一条 【建设、监理》单位应?当,加强对分包工程的管!理对确需《分包的工程应—在施工合同中载明施!工总承包企业应本着!对建设单《位负:。责的原则选》择信誉好、实力强】并具有相应专业承包!。资质的企《业报建设、监—理单位批准同—意并依法与分包企业!签定分包合》。同建设单位不—得指:定分包企《业  《。  》第十:二条: 建设单位与施工】。企业应当在》合同中?约定解除合同—的有关?条,款, :     】施工企业有下列【情形之一《。者建设单位可以【解除合同责》令其限?期清场?并及:时办理已《完工程质量验收和工!程价款清算 !    1》。、发生挂靠、—转包、违法》分包行为的;—     2!、,分部分项工程—质量验收不》合格拒?不,返工或返工后—仍不合格的; 【    — ,3、投标《时恶:意抢:标施工中拒》不履行投标承诺故意!延误:工期的;《     】4、:不,及时足额发放工人工!资造成恶劣影响的】   —。 , 建设单位有下列】。情形:之一者?施工:。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!     【1、未按合同约定及!时足额支《。付工程款双》方又未签订延—期付款协《议经催告后超—过合同约定时限【的; ? ,   《  2、提供的设计!。。图纸存在缺陷或供】。应的材料设备—。不符:合强制性《标准致使《无法施工经催—。告超过合《同约定时限》仍未修正《或更换的 》 , ? 第《十三条?。 涉及财政》性资金投《资的:建,设工程因原合同约定!不明确或合同条【件发生变化需要【双方另?行签订补充》合同或?协议的在正式—签定前先报原—招投:标,。监督机构审查审查】同,意后:方可正式签署—并,备案同时抄送同级】财政部门《和造价?管理:机构未?经审查和备》案的补充合同或协议!不得:作为结算依据 第!四章 质量》、安全与《工期管理 第十】四条 勘察设计单】位应对?其勘察、《设计成果文件—的质量负责并指【派勘察、设计代【表,按时参加建设工程的!相关验?收和签证工作由于】勘察、设计重大失误!造,成质量、安全事故的!应承担相《应责:任 《 ? 第十五条 【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!方,式违反工程建设【强,制性:标,准,和降低工程质量不得!要求施工企业使用】不合格?材料、构配件和设】备合同约定》材料、构《。配件和设备由建设单!位负责购买的其质】量必须符合设计文】件和合同约定的标】准并应承担相应【责任 《。 《 , 第十六条 施【工企业必须严格按】。国家规范和》技,术标准?并结合工程的特点和!难点编?写施工组《织设计其保证措施】对工:程施工具有》针对:性,和指导性同时—在,施工中?应根据情《况的变化予以完善】施工组织设计须经】施工企业技术负【。责人审核项目总监】理工程?师签字认可后方可】实施: , 》 第?十七条 施工企【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!料、构配件和—设备必须经》。。监理:单位:核查验收未》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!的不得进入施—工现场材料、构配件!和设备进场入库后均!应堆放?整齐、标识清—楚保:证其存放质》量  —   施工单—位在:实施材料、试块【、试件取《样和送检活动前应及!时,通知监理工》程师进?行现场见证和—。监督否则质量—检测报告不予—认可 ! ,第十八?。条 监理单位应【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开!展监理工作》。采用:。旁站、?巡视和平行检验等】方式加强对关键【工序、关《键,部位、隐蔽工程和薄!弱环节的重点监控】对进入现场的—材,料,、构配?件和设备应》认真核查《验收见?证施工单位》现场材?料、试块、试件等取!样活动是否》符合规范要求送检过!程是否真实可靠【因监理职《责不:到位出现材料—、试块、试件的检测!质量与主体结构工程!实体检测质》量不相符造》成质量安全隐患的将!追究监理单位—和监理人员的相【应责任 — 《 第十九《条 建设单位—应当为施工企业提】供必要的安全生产环!境按照合同约—定及时支《付安全防护、文明施!工措施费用督—促施工企《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!生产责任制施工现】场内有多《个施工?企业同?时施工的应当—。全面协调《好安全生《产管理工作 !。。 第》二十条 施》工,企业:应根据工程的实际】情况制定安》全专项施工方—案和应?急预案经监理单位审!。核同意后《实施并在《开工前报安全监督】机,构备案  】   安《全防护、文明—施工措施费用—应当按照建》筑施工安全》质量标?准化:工作考核评》定办法?及,相关标准的》要求建立台帐—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安!全防护、文》明施工等《措施:落实到位 【 第—二十一条《 监理单位应认真】监,督施工企业安—全防护、文明—施工等措施的落实】情况并按合同约定及!时签发?相应:费用对存在》的安全隐患应当要】求施工企《业及时整改在规定的!时间内未整》改或:整改不到位的应【签发工程暂》停令同时向质量【、安全监督机构【书面报告《 《 第二—十二:。条 建设单位在保】证,工程: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!参照全国统一建【筑安装工程工期定】额合理确《定合同工期工程【开工前应及时—提供符合开工条【件的施工《现场:;施工中保证充【足的资金和尽量减】。少设计变更以保【证工程按时》建成:交,付使用 — 第—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!应,。按照经?批,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合!理地安排好劳动【力、材料《和施工?机械:保证现场施工均【衡有序进行》。因非施工企业自身】原因的工期》顺延应在合》。同约定的时》效内向?。监,理工程师提交书【面,的,工期顺延报告并及时!。调整进度计划 【 【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!位应加强对施工进】度的:控制重点监》控关键线路上—进度计?划的履行与落实按照!合同约定客观公正地!区分:工期延误和》工期顺延的》责任对施工企业提】交的工期顺延报【告必:须及时?签收并在合》同约定的时限—内签署意见 — 第五章 工—。程变更与造》价管:理 第《二十五条 建—设单位应坚持“【集体研究分级—审批先批后》变,”的原则严把设计变!更关对原设计图纸存!在缺陷或《。错误:无法保证施工和质量!需要设计变》更的必须履》。行下:列程序   !  1、设计—变更涉及初步设计】、城市规划》、环境?保护等因素》的应当书面说明变更!理由提供《基础资?料、技术方案分析】资料等必《要时邀请有关—专家论证《会同:原设计单《位形成设计变更【专,题报告报相关审【批部门?审批事关重》大的设计变更还【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!批准   】  2、设计变【更经审批部门或人民!政府:。批准后涉及》工程结构安全—和强制性标准的【还需经原施工图【审查机构审查通【过 》    《3、设计变更经【上述程序批准后建设!单,位以工程变更单形式!通知施工企业审批】文件、基础资料或专!家论证报告等—作为工?程变:更单的附件 【     未【履行上?述程序的建》设单:位不得下发》工程变更单》否则承担相应责任】 【 ,第二十六《条 设计《。单位出具的设计变】更,文件必须由注—册,结构师、《建筑师签《字并加盖注册专用】章同时加盖》。设计单位出图—。。专用章违反》法律、法规》、规范等随意—进行:设计变更的将追究设!计单位、《注册执业人员的相】应责任 《 【第,。二十七条 》有关施工方案、【施工条件等工程变】更由提出变更要求的!。单位书面说明变更理!。由并提供基础—。资料必要时应通过专!家评审经建设、【。监理单位批准后以工!程变更?单形式通知施—工企业 《 : 《 第二十八条— 建设单位应—同,时将工?程变更单《及其附件报质量【。、安全监督机构备案!后方可组织》实施 】 第二十九—条 涉及财》。政性:资金投资的建—设,。工程建设《单位因工程变—更需要增《加工程价款的在【履行本办法第—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!后还必须履行下列程!序     !。1、工程价款变更】累计在合《同总造价5%—以内的由建设单位】审核:。后抄报同级财—政部门   !。  2、《工程价款变更累计超!过合:同总:造,价5%以上的应当由!财,政部门?审核:。报同级人民》政府批准 】    《3、工程《价款超过经批准的】项目概?算的:需重新报原项目【概算审批部门批【准同时抄报同级【。财政部门 【 ,   ? 未履?行审核、备案和批】准等程序的》在竣工?结(决)算审查【时不予认可》超付的工程款—自行承担财政部门不!予,增加:投资:并,按照财政违法行为】处,罚处分条例》(国务院第》427号令)—等有:关规定对建设单【位及其负责人进行查!处 《  :    《。 第三十条【 建设单位》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!向施工?企业支付预付款、进!度,款、变更款和结算款!;积极支持监理【单位的监理工作【及时支付监理费用】     各!项工:程款应?当拨付至施工企【业所在地基本—帐户上禁止直接【拨付至项《目经理部或私—人帐户上否则依【据,财,务管理规定追—究单位及负》责,人,责任:。 【 第三十一条 施工!企业:应严格财务管理制度!对,承接的所《有工程项目》均应建帐入》户,单独核算增》强各工?。程项目之间资金的调!配和:调剂能力确》保工人工《资及时足额发放 ! : ? 第:三十二条 施工企】业应指派专人—。对计价签证》等资料及时进行收】集、整理、》汇总:和报审及时为工程】。。量的核定、工程款】的,支付提供有效—凭,证及:相关资料否则造【成工程款支》付纠纷和影响工程进!度的由施工企业【负责  【   建设、监【理单:位对施工企》业,提,交的有关工》程量核定、工程【款支付等计价签证必!须及时签收并—在规:定的时限内》签署意见 ! 第三十三条】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!业必:须,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!定竣工结算文件【。的审核时限和—生效:条件在规定时—限内建设单》。位未审核完毕或【未,提出审?核意见的视同认可】。生效审核时限不【应超过以下规定时】限     !工程造价《在500万》元以下的《自接到结算文—件,之日起20天完成】;工程造《价在:500~200【0万元?的自:接到结算文件之【日起30《天完成; 工程造】价在:2000~5—000万元的自接】到,结算文件之日起4】5天完成;工程造】价在5000万元】以,上的自接到》结,算文件之日起6【0天完成《 《    政府投资项!目由:同级财政部门根据】赣州市人民政府关】于印发〈赣州市基】本建设投《资项目工程》预决算审查》管理暂?行办法〉的》通知(赣市》。。府发[?2001]47号】)进行审查单项工】程竣工结(决)算】或建设项《目竣工总结(决【)算经发、》承包人签字盖章后】有效    ! 对竣工结算—存在争议的除涉及争!议部分价款外其他价!款必须及时付清不得!以存在争议、拖延审!核,时限:和重复审核等方式来!拖欠:应付工程款否则产生!工程结算纠纷—的承担违《约责任造《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还!将追究单位和个人】相应责任《 ? ? 第三十四条 施!工企业?应当在工程竣工验】收,合格后?2,8天内向建设单【位递交竣工》。结算:文件和完整的—结算资料未在规【定时限内递交的建设!单位可根据有关资】料编制竣工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!算和支付的依—据施工单位应予认】可     施工!企业编制的竣工结算!送审金额《与审核定《案金:额相差?超过:规定计算误差—标准的?审核或被审》单位及造价执业人】员依法承担责任 】 !第三十五《。条 工?程造价咨询企—业接受委《。托进行竣《工结(决)算—审核时应严格按照】赣,州市建设《工,。程计价?签证管理暂》行办法(赣市规建字![2005]1【10号)的要求认】真做好计价》签证的?。审查和确认》工作对无《效的计价签证坚决以!予剔除不《得,作为结算依》据 】 第三十六条— 建设单位应当【按,照基本建设财务【管,理规:定(:财建[2002【]394号)—要求:。及时编制工程的竣】工,财务:决,算作为核定新增【固定资产价值考核单!位投资?工作:。成效的重要依据【并报同级财政部【门批复 》     涉【及国:家建设项目》的在财政部门批复竣!工财务决算后2个月!内建设单位》还需提请《审计:机关进?行审计监督》 第六章 —监督管理 第三十!。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或其委【托的建设工程市场督!察、招投标、质【。量、安全、工程造】价等:监督机构应》建立联动管理机【制加强对辖区—内,建设、勘察、设计】、施工?、监理等单位签【订、履行合同的指导!。和监督涉及国有资金!投资的建《设,工程还应当会同监察!、,发改委、《财政、审《计等职能部》门每年?进行两?次,专,。项联合执法检查【 : 《 :第,三十八条 招投【标监:督机构?应当依照《法律、法规、招标文!件等有关要求加强】合同的备《。案管理对不符合规定!要求的不予备—案建设?行,政主管部门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】证 》 , 第《。三十九条 》。招投标监督机构应】及时将中标》后的:建设工?程项目名《称、施工企业投【标时承诺的项目【经,理及其主要》。施工管?理人员名单、—监理单位合》同承:诺的项目总监理工程!师及其主要监—理人员名单及—时书面提《供给建设行》政主:管部门、市》。场督察、质》量、安全等监督机】构监:督,机构在日常的例【行检查?中发现上述人—员无特殊情况一次】不到:位的:记录不良行为一次二!次,不到:位的:清出建筑市场 !。。 , ,  : 因特殊原》因等被更换的项目】经理:、总监理工程师【等有关人员》未经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批】准不得重新进入建】筑市场 《 第四!十条 质量》、安:全监督机《构应在工程项目【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!记手续3《个,工作:日内对工程是否具备!规定的?开工条件进》行核查不符合—开工条件的不得【开,工 【 第四《。十一条 质量、【安全监督机构—应加大对主体—结构工程《的关键?构,件和:关键部位的》抽样检查对在—见证、取样》和送检过程》中弄虚作假造—成工程结《构安全隐《患的责令停工整【改必要时《启动应?急预案确保人—身财产的安全—同时对相关责—任单位和《个人:依法严肃查》处触犯刑法的移交】司法机关处理 【 : 第四【十二条 建立创【文明工地激励机制促!。。进施工企业抓好安全!生,产对获?。得,省级文明工地的【施工企业自》获,得,荣誉:之日:(以:省厅发文之日计算】)起一年内其—建筑意外伤害—保险在保险》金额不变的基础上】可享受保险费用【下,浮的优惠《;对发生四》。级以上(含四级【)重大安全》事故的施工》企,业自发生事故之【日起一年内提—高,其保险费《用 《 第—四十三条 》造价管理部》门应加强对》工程量清《单,、招标工《程预算竣工》结算等造价成—果文件编制质量【的监督对《成果文件违》反国家计《价规:定、计算误差超过规!定标准、计量—支付:违,反合同约定、计【价签证违反规定和】。程序的依法对相【关责任单位和—造价执业人》员进行处罚 ! ? 第四十四条 【财政部门在》审核工程量清单、招!标工程预算、竣工结!(决)算时审计机关!。在审计监督过程【中发现监理工程【师虚签工程量—造价工程师(—造价员?),计,算误差?大或高估《冒,算的应当《及时书面反馈给【。建设行政《主管:部门 ? 》 第四十》五条 审计》机关应按《照赣州市《国家建设项》目竣工决《算审计监督办法(】市政府第三十四号令!)的要求加大国家建!设项目的审》。计力度?对建设单位在竣工】财务决算批》复后不按规定及【时提请审计监督【的不得?办理项目竣工验收】手续;拒绝、—阻碍审计机》关审:计的:对,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!依法处?理 ? 第四】十六: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!个人在工《程的合同《签,订、工程《。变更、计《价签证、《材料设备《采购、工程分—包,、质:量验收、价款支付】、结(决)算编【制和审?核等环节上》弄,。虚作假和商》业贿赂行为》的发生任何单位【和个人发现上述违法!违规行为的有—权向当地监》察、发改委》、建设、财政、【审计:等职:能部门检《举、控告《。和,投诉 第》七章 》。附 《。 则 第四十七!条 本办法由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会同监】察,、发:改委:、财政、审计等【职能部门负责—解释和修《订 【 第四十》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!之日起施行》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