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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赣州:市建设工程招标投】标中标后《管理暂行办》。法
【。赣市规建字〔2【006?〕1:2,1号
—。关于印?。发赣州?。市建设工程招标【投标中?标后管?理暂行?办法的通知
【各县(市《、区)建《设局(含赣州经济】技术:开发区建设》管理:。局)、发改委—、监察局、财政【局、审计局、市属】及驻:市各:。有关单位《
? 》。为了:保障我市建设—工程中标后能够顺利!实,施促进工《程建设各方》责,任主体认真履—行职责根据》有关法?律、:法规:、规章及技术标【准市:规划建设局、发改委!。、监察局《、财政?局、审计局经充分讨!论研究通过了赣【州市建设工程招标】投标:中标后管理暂行【办法现予印发请【认真遵照执行—
赣州市》城市规?划建设局《
赣州市【发展:和改革委员》会
赣州市监!察局
《 赣州市财政【局,
赣州市【审计局?
二》。○○六年六月八日】
第一—章 总 》。 则
第一条 】为了保障我市建【设工程?顺利实施促进工程建!设各方责任》主体:认真:履行职责确保—工,程质量、《安全、工期和造【价等:目标按合同约定落实!到位根据国家有关】法律:、法规、规》章及技术标准结合我!市实:际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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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条: 本办法所称建设】工程系?指房屋建筑和市【。政,基础:设施工程工程—变更包括勘察设计、!施工:。。方案:和施:工条件等变更
】第二章 从业人员管!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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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》建设单位(含代【建,单位下同)》应当对工程建—设的全过《程实施管理》选派作风正派、【擅长管理并》具,有相应专业知识的】。。人,员负责工程建—设各环节的协调管理!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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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【。建设单位《应将建设、勘—察、设计、施工和】监理单位《。各自驻现场》的人员名单、—职责分工及权限范】围在合?同中明确并以—书面方式告知各方施!工过程中不得随【意更换因特殊原因确!需更换?的应:按有关?规定办理《更换手续并》书面通?知相关单位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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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【。 勘察、《。设计单?位对其所勘察—、设计的建设工程应!派,驻勘察?或,设计代表到》施工现场《指导施工在地基与】基础、主《体结构或关键—工序的施工期间【其负责?该,工程结构的勘察设计!。代表不得随》意更:。换
》
? 第六条 施工企】业(含分包单位【下同)派驻现场的】项目经理(建造师】下同:)、施?工员、?质检:员、安全员、—预算员(造价师【、造价员)等—主要施?工管理人《员必须与其投—标时承诺的人员相一!致不得擅自更换【上述人员因特殊【原因确需更换的需按!有关规定报》当地建设《行政主?管,部门审核批准并及时!将批准的文》件报质量、安—。全监督机《构备案?
》
第七条 施】工企业应加》。强对施工现场一线作!业人员的用工—管理并与《施工企业签定书面聘!。用合同?特,种作业人员必须持】证,上岗:禁止:企业或项目经—理私招滥雇鼓励施工!企业将?劳务业务发包给具有!相应劳务《。分包:资质的企业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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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八,。条 监理单位派【驻工程项目的总【监理:工程:师,和专业监理工程师】必须持有国家注册监!理工程师证书监【理员必须持有省【建,设行政主管部—门颁发的《监理员资格证书【或培:训证上述派驻人员必!须与合同约定—的项目监《理机构人员相一【致不得随意更—换一:。个注册监理工程师不!得同:时担任超过》三项:工,。程以上?的项:。目总:监理工程师》
【 第九条 》监理单位应认真【检,查施工企业项目经】理,。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!是否:与投标时承》诺的人员《相一致特种》作业人?员是否持证上岗并】建,立人:。员到位履行职—责的记录《制度对违《规更换、脱离岗位】或不认真履行职责】的行为应予制止同时!向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及其质》量、安全、建—筑市场督察机构书面!报告
第三章 合!同管理
第十条】 建设单位应—平等地与《勘察、设计、施【工、监理等单位签】。订合同为参与—工,程建设各《方责任主体提供良】好的合同履行环境】督促:、协调各方认真【履行合同对在合【。同履行过程》中产生的矛》盾与争议应本着【平等:、互利和《。友好的原则协商【解决:不得将不合理—的要求强加》给对方
】
第十一条【 建设、监理单位应!当加强对分包—。工程的管理对—确,需分:。。包的工程应在—。施工合同中载—明施工总承包—企业:应,本着对建设单位负责!的原则选择信誉【好、:实力强并具有相【应,专业承包资质—。的企业报建设、监】理单位批《准同:意并依法与分包【企业签定《分包合同《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!。包企业?
】第,。十二条? 建设单位与施【工企业应当》在合同中《约,定解除合同的—。有关条款
【
— 施工?企业有下《列情形之一者建设】单,位可以解除合同责令!其限期?。。清场并及时办理已完!工程质量验收和工】程价款清《算,
—。 :1、发生挂靠、【转包、违法分包行为!的;
【 2、分部【。。分项:工程:质量验收《不合格拒不》返工或返工后仍不】合格的?;
《 ? , ,。3、投标时恶意抢标!施工中拒《不履行投《标承诺故意延误工期!的;
《 —4、不及《时,足额发放工人工资造!。成恶劣影《。响的
【 建设单位有下!列情形之一者施【工企业可以解除【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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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1:、未按合同约定及时!足额支?付工程款双方—又未签订延期—付,款协:议经催?告后超过合》。同约定时限的;
! —2、提供的设—计图纸存在缺陷或】供应的材料设备【不符合?强制:性标:准致使无法》施工:经催告?超过:合同:约定时限仍》未,修正或更换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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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】条 :涉及财政性资金【投资的建设工—程,因原合同约定—。不明确或合同—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双!方,另行签订补充—合同:或协议的在正式签】定前先?报原招投标监—。。督机构审《查审:查同:意后方?可正式签署》并备:案同时?抄送同级财政—部门和造价》管,。理机构?未经审查和备案的补!充合同或协议—不得作为结算依【据
第《四章 质量、—安全与?。工期管理
—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!单位应对其勘察、设!计成果?文件的质量》负责并指派勘察、设!计代表按时参加建设!工程的相关》验收和签证工—作由于勘察、设计重!大失误造《成质:量、安全事故—的应:承担:相应责任
】
? 第十五条 建设单!位不得以任》何方:式违反工程建设强制!性标准?和降低工程质量不得!要求施工企业—使用不合格》。材料、?构配件和设备合同约!定材料、《构配件和设备由建设!单位负责购买的其】质,。量必须符合》设计文件《和,合同约定《的标准并应承担相】应责任
【
《第十六条 施—工企业必须严格【按国家规范和—技术标准并结合【。工程的特点和难点】编写施?。工组织设计其保【证措施对工程施工】具有针?对性和指导》。。性,同时:在施工中应根据情况!的变:化予以完善施工组】织设计须《经施工企业》技术负责人审核项目!。总监理工程师签【。字认:可后:方,可实施
】。
?第十七条 》施,工,企业进入施》工,现场的材料、—构,配件和设备》必须经监理单—位核查验收未—经验收?或验:收不合格的不—得进入施工》现场:材,料、构配件和设备进!场入库?后均:应,堆放:。整齐:、标识清楚保证其】存放质量
【 施—工单位在实施材料、!试块、试件取—样和送检活动前应】及时通知监理—工程:师进:行现场见证和—监督否则质》量检测报告不予认】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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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】条 监理单》位应严格按照监理规!范开展监理》工作采用旁站、【巡视和平行检验【等,方式加强对关键工】序、:关键部位、隐蔽【工程和薄《弱,环节的重点监控对】。进入:现场的材料、构【配件和设备》应认真核查验收见证!施,工单位现《场材料、试块、试】件等取?样活动是否符合规】范要求送检》过程是否真实可【靠因监理《职责不到位出—现材料、试块、试件!的检测质《。量与主体结》构,工程实体检测质【量不相符造成质量】安全:隐患的将《追究监理《单位和监理人—员的相?应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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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!条 建设《单位应当为》施工企业提供必要的!安全:生产环境按照合【同约定及时支付安】全防护、文明施【工措施?费用督促施》工企业认真落—实各项安全生产【责任制?施工现场《内有多个施》工企业同时》施工的应当全—面协调好《安全生产管理工【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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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第,二十:条 施工《企业应根据工程的实!际情况制定安全【专项施工方案和应】急预案?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!后实施并在》开工前报安全—监督机构《备案
《 安【全防护、文明施工】措施:。费用应当按照—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!准化工作考核—评定办法及相关标】准的要求《建立台帐做到专款】专用确保安全防【护、:文明施?工等措施落实到【位
【 第二十一条 监!理单位应认真监督】施,工企业安《全防护、文明施【。工等措?施的落实情况并按】合同约定及时签发相!应费:用对存在的安全隐患!应当要求施工企业及!时整改在规》定的:时间内未整改或【整改:不到位的应签发【工程暂停令同时向质!量,、安全监督机构【书面报告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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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【条 建设单位—在,保证工程质》量和安全的》前提下参照全国【统一建?筑安装工程》工,期定额合理》。确,定合同?。工期工程《开,工前应及时提供【符合开?工条件?。的施工?现场;施工中保证】充足的资金和—尽量减少设计变更以!保,证工程按时建—成交付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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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!业应按?照经: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!合理地安排好劳动力!、材料和施工机械】保,证现场施《工均衡?有,序进行因《非施工企业自—身原因的《工期顺延《。应在合?同约定的时效内向监!理工程师《提交书面的工期顺延!报告并及时调—整进度计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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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,十四条 监理单【位应加强《对施工进度的控【制重点监控关键【线路上进度计划的履!。行与:落实按照《合同约定客观公正地!。区分工期延误和【工期顺延的》责任对施工企业提】交的工?期,顺,延报告必《须及时签收并在合同!约定的时限内签署意!见
第五章 工】程变更与造价—管理
第二十五条! 建设单位应坚【持“集体研》究分级审批先批后变!”的原则严把设【计变:更关对原设计图纸存!在缺陷或错误—无法保证施工和【。质量需要设计变【更的必?须,履行下列程》序
》 ,。 : 1、设《计,变更涉及初步—设计、城市》规划、环境保—护等因素的应当【书面说明变更理由提!供,。基础资料、技术方】案分:析资料等《必要时邀请有—关专家论证会同原】设计单位形成设计】变更专题报》告报相关审批部【门审批事关重—大,的设计变更还应当】报,同级人民政府批【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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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2,、设计变更经审批部!门或人民政府批准后!涉,及工程结构安全【和强制性标准的还】需经原施工》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!
? 3、【设计变更经》上述程序批准—。后建设?单,位以工程变更单形】。式通知施工》企业:审,批文件、《基础:资料或专《家论证报告等作为工!程变更单的》附件
— 未履行【上述程序的建设单】。位不:。得下发工程变—更单否则承担相应】责任
】 第二《十六条 设计单【位出具的设计变更】文件必须由注册【结构师、《建,筑师:签字:。并加盖注册专用章同!时加:盖,设计单位出》图专用章《违反法律、》法规、?规范等随意进行设】计变更的将追—究设计单《。位、注?册执业人员的相应】责任
》
第二十七!条 有关施工—方,案,、施工条件等—工程变更由提出变更!要,求的单位书面说【明变更理由并提供】基础资料必要时【应,通过专家评审经建设!、监理?。单位:批,准,后以工程变更单形】式通:知,施工企业《
— 第?二,十八:条 建?设单位应同时将【工程变?更单及?其附:件报质量、安全监】督机构备案》后方可组织》实施:
】。第二十?。九条 涉及财—政性资?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建!设单:位因工程《变更需?要增加?工程价款《的,在履行?本办法第二》十五条规《定的程?序,后,还必须履行下—。列程: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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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】、工程?价款:变更累计在合同总】造价5?%以内的由》建设单位审核后抄报!同级财政部门—
《 , , , 2、工程价款变】更,累计:超过合同总造价5】%以:上的:应当:。由财政部门审核【报同级人民政府【批,准
《 3、【工程价款超过经批准!的项目概算的需重新!报原项目概算—审批部门《批准同时抄报同级】财,政部门
》 未履】行审:核,、备:案,。和批准等程序的在】竣工结(决)算审】查时不?予认可超付的—。。工,程款自?行承担财政部—门,不予增加投资并按照!财政:违法行?为处罚处分条例【。(,国务:。院第:427号令)等【。有关规定《对建设单位及—其负责?人进:行查处
—。 》
? 第三十条》 建设单位应按照合!。同约定及时向施【工企:业支付?预付款、《进度款、变更—。款和结算款;积【极,支持:监理单?位的:监理工作及时支【付监理费用
【 : 《各项工?程款应当拨》付至施工企业—。。。所在地?。基本帐户《上,。禁止直接《拨付至项《目经理部或私人帐户!上否则依据财—。务,管理:规定追究单位及负】责人责任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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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》十一条 施》工,企业应?。严格财务管》理制度对承接—的,所有工程项目均应】建帐入户单独—。核,算增强各工程—项目之间资金的调配!和调剂能力确保【工人工资《及时足额发放
】
第三十!二条 施《工企:业应指派专人对计价!签证:等资料及时进—行收集、整理—、汇:总,和报审及时为—工程量?的,核定、工程》款的支付提供有效】凭证及相关资料【否则:造成工程款支付纠纷!和影响工程进度的由!施,工企业负责
】 建设【、监理单位对施工企!业提交的有关工【程量核?定、:工程款?支付等?计价签证《必须:及时签?收并在规定的—时限内?签署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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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三条 !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!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!确约定竣《工结算?文件的审核时限和】生效条件在》。规定时限内建设单位!未审核完毕或未提出!审核:。意见:的视同认可生效【审核:时限不应超过以下规!定时限
— 工程造价!在500万》元以下的自》接,。到结算文件之日【起20天完成;工】程造价在50—0~2000万元】的自:接到:。结算文件之日起3】0天完成; 工程造!。价在20《00:~5000万元的自!接到结算文件之日】起4:5天完成《;工程造价在—500?0万元?以上的自接到结【算文件之日起60天!完成
】。 ,。 政府投资项—目,由同级?财政部门根据—赣州市人民政—府关于印发〈赣【。州,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!工程:预,决算审查管理暂行】办法〉的《通知(赣市》府发:。[,2001]47号)!进行:审查单项工程—。竣工结(决)算或】建设项目《竣工总结(决—)算:经发、?承包:人签:字盖章后《。有效
】 对竣工结算存】在争议的《除涉及争议部分【价款外其他价—。款必须及时付清【不,得以存?在争议?、拖延?。。审核时限和重—复,审核等方式来—拖欠:应付工程款否则【。产生工程结算—纠纷的承担违约责】任造成恶劣社会影】响的还将追究单位】和个人相应》。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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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四【条 施工企业—应当在工《程竣工?验收合格《后28天内向建设】单位递交竣工结【算文件和完整的结】算资料?未在规?定时限?内递交的建设—单位可根据有关资】料编:制竣工?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!算和支付的依—据施工单位应予认可!
: 施工企业编!制的竣工结算送审】金额与审核定案金】额相差超过》规定计算误》差,标准的审《核,或被审单位及造【价,执业人员依法承担责!。任
! 第三十五条【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!接受委?。托进行竣工结(【决)算审核时应严格!按照赣州市建设工】程计价签证》管理暂?行,办法:(赣市规建字[2】005?]110号》)的要求认真做好】计价签证的审查和】确认工?作对无效的计价签证!坚决:以予剔除不得作为】结算:依,据
】 第三十六条 建设!单,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!财务:管理规定(财建[2!002]394【号)要求及时编制工!程的竣工财务决【算作为?核定新?增固定?资产价值考核单位投!资工作成效的重要依!据并报同级财政部门!批复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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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涉及国家建设【项目的在财》政部门批复竣工【财务决算后》2个月内建设—单,位还需提请》审计机关进》行审计?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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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六章 监督管理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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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七条— 各级建设》。行政主管《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!工程市场督察、招】投标、质量、安【全、工程造价等监】督机构应建立联动】管理机制《加强对辖《区内建设、勘察、设!计、施工、》。监理等单位签—订、履行合同的指导!和监督涉及国有资金!投,资的建设工程还【应当会同监察—、发改委、财政、】审计等职能》部门每年进行—两,次专项?联合执法《检查
【
第三十—八条 ?招投标?监督机构应》当依照法《律、法规、招—标,文件等有关要—求加强?合同的备案管理对】不符合规定》要求的?不予备?案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,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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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三,十,九条 招投标监督机!构应及时将中—标后的?建设:工程项目名》称,、施:工,企业投标时承诺的】项目经理及其主要施!。工管理人《。员,名单、监《理单位合《同承诺的项目总监】理工程师及其主要监!理人:员名单?及时书?面提:。供给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、【市场督?察、质量、安全【等监督机构监—督机构在日常—的例行检查》中发现上述人员【无特殊情况一—次不:到位的记录不—良行为一次二—次不到位的清出【。建筑市?场
!因特殊原《因等被更换的项目经!理、总监《理工程师等》有关人员未经建设】行政主管《部门批准不得重新进!入建:筑市场
【
第四十【条 质量《、安:全监督机《构应在?工程项目办理质量】安全监督登记手【续3个工作日内【对工程是否》具备规定的开工条件!进行核查不》符,合开工?条件的不得开—工
》
? 第:四十一?条, 质量、《安全监督《机构应加大对主【体结构工《程的关键构》件和关键部位的抽样!检查对在见证、【取样和送《检过程中弄虚作假】造成工程结构—安全:隐患的责令停工整改!必要时启动应急预】。案确保人身财产的安!全同时对相关责任单!位,和个人?依法严?肃查处?触犯刑法《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!
第!四十:。二条 建立创文明】工地激励机制促进】。施工: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对!获,得省级文明工—。地的施工企业自【获得荣誉之日(以】省厅发?。。文之日计算)—起一年内《其建筑意外》伤害保险《在保险金额不变的】。基础上?。可享受保险费—。用下浮的《优惠;对发生四【级以上?(含四级)重大安全!事故的施工企业自】。发生事故之日起【一年内提《高其保险费》用
》
《第四十三条 造【价,管理部门应加强【对,工程量清单、招标工!程预算竣《工结算等造》价成果文件编制质量!。的,监督对成果文—件违反国家计价规】定,、计算误差超—过规定标准、计量】支付违反合同约【。。定、计价签证违反】规定和程序的依法】。对,相关责任单位和【造价执业人员—进行处罚
》
》 :第四十四条 财【政部门在审核工程量!。清单、招《标工程预算、竣【工结(决《)算时审计机—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!发现监?理工程师虚签工程】量造价?工程师(造价员)计!算误差大或》高估冒算的应当及】时,书面反馈给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
!
第】四十五条 审计机】关应:按照赣?。州市国?家建设项目竣—工决算?审计监督办法—(市政府第三—十四号令《)的要求加大—国家建?。设项目的审》计力度?对建:设单位在竣工财【务决算批复后不按规!。定及时提请审计【监督的不得办理项】目竣工验《收手续;《拒绝、阻碍审计【机关审计《的对有关单位和责】任人员依法处理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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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
第四十】六条 严禁》任何单位和个人在】工程的合同签订、】工程变更、计价【签证:、材料设备采购、工!程分包、质量验【收、价款支付—、结(?。决,)算编制和审核等】环节:上弄虚?作假和商业贿赂行为!的发生任何单位和】个人发现上述违【法违规行为》的有:。权,向当地监察》、,发改委、建设、财政!、审计等《职能部门检举、控】告和投诉
—第七章 》 附 》 则
第四十七!条 :本办法?由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会》。同监察、发》改委:、财政、审计等职】。能部门?。负责解?释和修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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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四十八条 本办【法自颁布之》日起:施行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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