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:赣州市建设》工,程招标投《标中标后管》理暂行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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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赣,市规建字〔2006!〕121号
【 关于印》发赣州市建》设工程招标投标【中标后管理》暂行办法的通知【
各县(市、区)!建,设局(含赣州经【济技术开发》区建设管理局—)、发?改委、监察》局、财?政局:、审计局、市属及驻!市各有关《单位
! 为了保障我市【建设工?程中标后能够顺利实!施促进工程建—设各方责任主体认真!履,行职责根据有关法】律、法规、规章【及技:术标准市规划—建设局?、发改委、》。监察局、财政局【、审计局经充—分,讨论研究通过了赣】州市建设工程招【标投标中标后管理暂!行办法现予印发请】。认真遵照执行—
赣州市》城市规划建设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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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赣州市《。。发展和改革委员【会,
赣州市监】察局
《。。 赣州市》财政局
赣】。。州市审计局》
? 二○○六年六月】八日
第一】章 总 《 :则
第一条 【为,了保障我《市建设工程顺利实】施促进工程建设【各方责?任主体认真》履行职责《确保工程质量、安全!、工期和造价—等目标按合同约定】落,实到位根据国家【。有关法律《、法规、规》章,及技术标准结合【。我,市实际制定本办【法
】 第二条《。 本:办法所称建设工程】。系指房屋建筑和【市政:基础设施工》程工程变更包括勘察!设,计,、施工?。。方案和施工条件等变!更,
第?二章 从《业人员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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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《 建设单位》(含代?建,单位下同《。。)应当对工程—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管!理选:。派作风正派、擅长】管理并?具有相应《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!工程建设各环—节的协调《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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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! 建:设单位应将建设【、,勘察、?设计、施工和—监理单位各自驻【现场的人员名单、职!责分工及《。权限范?围在合同中》明确并以书面方式告!知各方施《工过程中不得—随意更换《因特殊?原因确?需,更换的应按有关规】定办理更换手续并】书面通知相关单【。位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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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勘察!、设计?单位对其所勘察、】设计的建设工程应派!驻,勘察或?设计代表到》施工现场指》导施工在《地,基与基础、主体结】构或:关,键工序的施工期【间其负责《该工程结《构的勘察设计—。代表:不得随意《更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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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:六条 施工企业(】含,分包单位下》同)派驻现》场的项目经理—(建造师下同)、】施,工员:、质检员、安—全员、预算员(造价!。师、造价员)等【主要施?工,管理人员必》须与其投标时承诺】。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!自更换?。上述人员《因特殊原因确—。需更:换的需?按有关?规定报?当,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审核批准并及时】将批准的文件报质量!、安全?监,督机构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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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【 施工企业》应加强对施工现【场一线作业人员的用!工管理并与施工【企业:签定书面聘用合同特!种,作业人?。。员,必须:持,证,上岗:禁止企业《或项目经理私招滥雇!鼓励施工企》业将劳务业务发【包给:。具有:相应:劳务:分包资质《。的,企业
】 ,。 第八?条 :监理:单位派驻工程项【目的:总监:。理工程师和专—业监理工程师必【须持有国家》注册监理《工程师证书监—理,员必须?持有: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颁发的监理员资格】证书或培训证—上述派?。驻人员必须与合【同约定?的项目监理机构【人员相一致不得【随意:更换一个注》册监理工程师—不得:同时:担任超过三项工【程以上?的项:目总监理工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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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!。认真检查《施工企业项目经理】。及主要施《工管理?人员是否与投标时】承诺:的人员相一致特【种作业?人,员是否持证上岗并】。建立人员《。到位履?行职:责的记录制度对【。违规更换、》脱离岗位或不认真】履行职责《的行为应予制止同时!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及其质量、安—全、建?筑市场?督察机构书》面报告
第三【。章 合同《管理:
第十条 —建设单?位应平等地与勘察、!设计、施工》、监理等单位签订合!同为参与工程—建设各方责任主体】提供良好的合—同履行环境督促、协!调,各方认真履行合同对!在合同?履,行过程中产生的【矛盾与争议》应本着平等、互利】和,友好的原《则,协商解决《不得将不合理的要求!。。强加给对方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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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!建设、?监,。理单:位应当加强》对分包工程的管【理对确需分包的工程!应在施工合同中载明!施,工总承包企业应【本着对建《设单位负《责的原?则选择信誉好—、实力强并具有相应!专业承?包资质的企业—报建设、监理单【位批准同意》并依法与分》包企业签定分包【合同建设单位不得指!定分包企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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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十二: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!企业应当在合同中约!定解:除合同的有关—条款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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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: 施工企【业有下列情形—之一者建设单—位可以解除合—同责:令其限期《清场:并及时办理》已完工程质量验收】和工程价《款清算
— , 1》、发生挂靠》、转包、违法—分包行为《的;
?。
2】、,分部分项《工程质?量验收不合》格拒不返工或返工】后仍:不合格的;
【 3、投!标时恶意抢标—施工中拒不》履行投标承》。诺故意?延误:工期的?;,
— 4、不及时足额!发,放工人?工,资造成恶劣》影响的?
建!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!一者施工企业—可,以解除?合同
《 —1、: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!额支付?工程:款双方又未签订延期!付款协议经催告后】超过合同《约,定时限的;
】 ? 2、《提供的设《计图纸存在缺—。陷或供?应的材料《设备不?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!无,法施工?经催告超过合同约定!时限仍未《修,正或更换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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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三条 涉及—。财政性?资金投资的》建,。设工程因《原合同约定》。不明确?或合同条件》发生变化需要—双,方另:行签订补充》合同或协议的在【正式签定前》先,报原招投标监督【机构审查审查同意后!方可正式签署—并备案同时抄送同】级财政?部门和造价管—理机构未经》审查和?备案:的补:充,合同或协议不—得作为结算依据【
第四章 质【量、安全与工—期管理
》第十四?条 勘察设计单【。位应对其勘》察、设计成果—文件的?。质量负责并指派勘察!、设计代表》按时参加建设工【程的相关验收和【签证工作由于勘【察、:设计重大失误—造成质量、安—全事故的应》承担相应《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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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】。建设单位不得以【任何方式违反工【程建设强制性标【。准和降低工程质量】不得要求施工企业】使,用不合格《材料、构《配件和设备合—同约定材料、构配】。件和设备由》建设单位负责购买的!其质量必须符合【设计文件和合同【。约定的标准》并应承担《相应责任
】
第十六【条 施?工企业必须严—格按国家规范和技术!标准并结合工程【的,特点和难点》编写施工组》织设计其保》证,措施对工《程施:工具有针对性和指】导性同时在》施工中应根据—情况的变化予以完善!施工组?织设计须《经施工企业技术【负责人审《核项目总监理工程】师签字认可》后,方,可实施
】
第十七条【 施工企业进—入施工现场的—材料、构配件和设】备必须经监理单位】核查验收《未经验收或验收【。不合格的不得进入施!工现:场材料?、,构配件和设备进【场入库?后均应堆放整—齐、:标识清楚保》证其存放质量
】 : , 施工》单位:。在实施?材料、试块、试件】取样和?送检活动前》应及时通知监理【。。工程:师,进行现场《。。见证和监《督否则质量检测报告!不予认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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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八条 监理单【位应严格按照—监理:规范开展监理工作】采用:旁站:、巡视和平行检【验等方式加》强,。对,关键:工序、关键部—位、隐蔽工程和薄弱!环节的重点监控对进!入现场?的材料、《构配件和设》备应认?。真核查验《收见证施工单位现】。。场材料、试块、试】。件等:取样活动是否—符合规范要求送【检过:程,是否真?实可靠因监理职责】不,到位出现《材料、试块》、试件?的检测?质量与主体结构工】程,。实体检测质量不相】符造成?质量安全隐患—的将追究监理单位】和监理人员的相【应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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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九条 建设单位【应当为施工》企业提供必要的安全!生产环境按照—合同约定及时支【付安:全防护、文明施工】措施费用督》促,施工企业认真落实各!项,。。安全生产责任制【施工现场内有多个】施工企业同时施工的!应当全面协调好【安全生?产管理工《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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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, 第二十条 施【工,企业应根据工程的实!际情况制定》安全专项《施工方案《和,。应急预案《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!后,。实施并在开工前【报安:全监督机构备案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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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!防护、文明施—。工,措施费?用应当按照建—筑,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!。工作考核评》定办法及相关标【准,的要求建《立台:帐做到专款专用确】保安:全防护、文明施【工等措?施落:实到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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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十一条 —监理单?位,。应认真监督施工企业!安全防护、文明【。施工等措施的落实情!况并按合同约定【及,时签发相应费—用对存在的安全隐患!应当:要求施工《企业及时整改在【规定的?时间内未整改或整】改不到位的应签【。。。发工程暂停》令同时向质量、安全!监督机构书面—。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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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第二十二条 】建设单?位在保?。证工程?质量和?安全:的前:提下参照全国统一】。建筑安装《工程工期定额合理确!。定合同工期工程开工!前应:及时提供《符,合,开,工条件的施工现【。场;施工中保证充足!的资金和尽量减少】设计变更以》保,证工程按《时建成交付使用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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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!按照:经批准的施》。工,进度计划《合理地安排好劳【动力、材料》和施工机械保—证现场施工均衡有】序,进行因非施》工企业自《身原因的工期顺延】应在合?同,约定的时效内向监理!。工程:师提交书面》的工期顺延》报告并及时调整进度!计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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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四条 监!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!进度的控制》重点监控关键线【路上进度计划的履】行与落实按照合同】约定客观公正—地,区分工期延误和工】期顺延?的,责,任对施?工企业提交的工期顺!延报告必须及时签】收并在合同约定的】时限内签署意—见
第五》章 工程《变更与?造价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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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》条 建设《。单位:。应坚持“《集体研究分级—审批先批后变”的】原则严把设计变更】关对原设计图纸存在!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!施工和质量需要【。设,计,变更的必须履行下列!程序
! 1、设计变—更涉及初步设计、】城,。市规划、环境—保,护等因素的应—当,书面说明变更理【由提供基础资料、技!术方:案分析资《料等必要时邀请有】关专家论证会同原设!计单位形成》设,计变更专题报告报相!关审批?部门审批事》关重大的《设计变更还》应当报同级人民政】府批准?
2!、设:。计变更?经,审批部门《或人民?政府批准后涉及工】程结构安全和—强制性标准的还需】经原施工图审—查机构审查通过
! —3,、设计变《更经上述程序批准后!建设:单位以?。工程变?更单形式通》知施工企《业审批文《件、基础资料或专家!。论证报告《等作为工程变—。更单的附件
【 —未履行上《述程序的《建设单位不得下发】工程变更《单否:则承担相应责任【
— 第二十六条 】设计单位出》具的设计变更文【件必须由《。注册结构师》、建筑师签》字并:。加盖注册专用章同时!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!用章违反《法律、法《规、:规,范等随意《进行设计《变更的将追究设计】单位、注《册执业人员的相应】。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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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十七条 有【关施:。。工方案、《施工:条,件,等工程变更由提出变!更要求的单位书【面说:明变更理《由并提供基础资料】必要时?应通过专家评审经建!设、监理《单位批准后以工程】变更单形式通知施工!企业
【。
第二》十八条 建设—单位应同时将—工程变?更单及?其附:件报质量、安全监督!机构备?案后方可组织—实施
【
第二十九条 !涉及财政性》资金投资的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】因工程变更需要增加!工,程价款的在履行本办!法第二十五》。条规定的程序后还必!须履行下列程序
! 1【。、工程价款变更【累,计在合同总造价5】%以内?的,由建设单位》审核后?抄报同级财》政部门
】 ?2、工?程,价,款变更累计超—过合同总造价5【%以上的应当—由,财政部?门审核报同级人【民政府批准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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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】、工程价款超—过经批准的项目概算!。的需重?新报原项目概算【审批部门《批准同?时抄报同级财政部】门
【 , 未履行审核、【备案和批准等—程序的在竣工结(】决,)算审查《时不予认可超付的工!程款自行承担财【政部门不予增加【投资:并,。按照:财,政违法行为处—罚处分条例(国务】院第427》号令:)等有关规定对建】设单位及其负责人进!行查处
》 , ,
】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!应按照合同》约定及时向施工企业!支付预?付款、进度款、变】更款和结算款;【积极支持监理单位】的监:理工作及时支付监理!费用
》 : 各《项工程款应》当拨付至施工企【业所在地基》本,帐,户上禁止直接—拨付至项目经理部或!私人帐?。户上否则依据财【务管理?规定追究单位及【负责人责《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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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《十一条 施工企业应!严格:财务管理制度对承接!的所有工程》项目均应建帐入【户单独核算增强各工!程项目之间资—金的调配和》调剂能力确保—工人工资及时足额】发放
! 第三?十二条 施工企业】应,指派专人对计价【签证等资料及时进行!收,集、整?理、汇总和报审及】时为工程量的核【定、工程款的支【付提供有效凭证【及相关资料否则造成!工,程款支付纠纷和影】响工程进度的由施】工,企,业负:责
】 建设?、监理单位对—施工企业提交—的有关工程量核定】、工程款支付等计价!签证必?须及:时签收并在规定的】时限内签署意见【
【 第三十三条 建设!单位与施工企—业必须在《施工合同中明确【约定竣工结算文件的!审核时限和生效条件!在,规定时限内》建设单位未审—核完毕或未提出【审核:意,见的视?同认可生效》审核时限不应超【过以:下规:定时限
】 工程造价【在500万元以下的!自接到结算文件【之日起20》天完成?;工程造价在5【00~2《000?万元的自接到—。结,算文件之《日起30天完成【; :工程造价在》。2000~50【。00:万,元,的自接到结算文件】之日起45天—完成;工程造—价在50《00万元《以上的自接到—结算:文件:之,。日起60天完成【。
《 , 政府投资项】。目由同?级财:政部门根据赣州【市人民?政府关于印发—〈赣:州,市基本?建设: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!审查管理暂行办法〉!的通知(赣》市府发?[2001]4【7号)进行审—查单项工程竣工结(!。决)算或建设—项目竣工总结(决】)算:经,。发、承包人签字盖】章,后,有,效
》 对竣工结算!存在争议《的除涉?及争议?部,分价款外其他价【款必须及时付清不得!以存在争《议、拖延审核时限】和重复审核》等方式来拖欠应付】工程款否则》产生工程结》算纠纷的承》担违:约责:任造成恶《劣社会影响的—还将追究单位—和个人相应责任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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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三十四条 施工企】。业应当在工程竣【工验收?合格后28》天内向建设单位递交!竣工结?算文件和《完整的结算》资,料未在规《定时限内递交的【建,设单位可根据有关资!料编制竣工结算文】件作为竣工结—算和支付的依据施】工单位应予认可
】
? :施工企业编制的竣】工结算送《审,。金额:与审核定案金额【相差超过规定计算】误差标准的审核【或被审?单位及造《价执业人员》依法承?。担责任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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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十五》条 工程造价咨【询,。。企业接?受委托进行竣工结(!决)算审核时应【严,格按照赣州市建【设工程?计价:签证管?理暂行办法(赣市】规建字[2005】]110号)的要】求认真做《好,计价签证的审—查和确认《工作对无效的计价】签证坚决以予剔【。除不得作为结算依】。据
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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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》十,六条 建设单位【应当按照基本—建设财?务管理规定》(,。财建[2002【]3:9,4号)要《求及时编《制工程的《竣工财务决算作为核!定新增固《定资产?价值考核单》位投资?工作成效的》重要依据并报—同级财政部门批【复
】 涉及国家建设项】目的在财政部门批】复,竣工财务《决算后2个月内【建设单位还需提【请审计?。机关进行审》计监督?
第六章 监督】管,。。理
第三十七【条 各级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或其委【托的建设工程—市场督察、招投标】。、,质量、安全、工程造!价,等监督机构应建立联!动管理机《制加强对辖区内建】设、勘察、》设计、施《工、监理《等,单位签订《、履行合同》的指导和监督涉及】国有: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!还应当会同监察【、发:改,委、财?政、审?计等职能《部门:每年进行两次—专,项联合执法检—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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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三十八条《 招投标监》督机构应当依照【法律、法规、—招标文件等有关要求!加强合同的备案管】理对不符合规—定要求的不予—备案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不予核发施【工许:可证
! 第三十九条 招投!标,监督机构应及时将】中标后的建设—工程项?目名称、施工企业】投标时?承诺:的项目经理及其【主,。要施工管理人—员名单、监理—单位:合同承诺《的项目总监理—工程师及其主要监理!人员名?。单及时?书,面提供给建设行政主!管,部门、市场督察、质!量、安全等监督【机构监督机》构在日常的》例行检查中发现【上述:人员无特殊》。情况一次不到位的记!。录,不良行为《一,次二次不到位—的清出建筑市—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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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因特殊原因等!被,更换的?项目经理、》。总监理工程师等有关!人员未经建设—行政主?管部门批准不得重新!进入建筑市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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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四十条 【质量、安全监督机】构应在工程项目办】。。理质量安全监督登】记手续3个工作日】内对工程是否具备】规定:的开工条件》。进行:。。核查不符合开—工条件的《不得开工
】
?。 第:。四十一条 质量【。、,安全监督机构应【加大对主体结构【工程的关《键构件和关键部【位的抽样检》查对在见证、取样和!送检过程《中弄:虚作假造成工程【结构安全《隐患:的,责令停?工整改?必,要时启动应急预【案确保人身财产【的安全同《。时对相关责任单【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!处触犯刑法的移交司!法机:关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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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四十二条 建立【创文明工地激励机制!促进施工企业抓好安!全生产对《获得省级文》明工地的施工企业自!获得荣誉之日(【以省厅发文之—日计:算):起一年内《其,建筑:意外伤?害,保险在保险金额【不变的基《础上可享受保—险费用下浮的优【惠;对发生》。四级以上(》含四:级):重大安全事》故的施工企》业自发生事故之【日起一?年内:提高其保险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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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三条 !造价管理《部门应加强对工程量!清,单、招标《工程:预算:竣工结算等造价成果!文件:编制质量《的监督对成果文【。件违反国家计价规】定、:计算误差超》过,规定标准、计—量支付违反》合同:约定、计《价签证违反规—定和程序的依—法对相关责任单【位和造价执》业人:员进行处罚
【
—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!门在审核工程量清单!、招:标工程?预算、竣《工结(?决)算时审计机【关在审计监》督过程中发现监【理工程?师虚:签工程量造价工【程师(造《价,员)计算误差—大或高估《冒,算的:应当及时《书面反馈《。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
《。
第四十五】条 审计机关应按照!赣州市国《家建设项目竣工决】算审:计监督办法(—市政府第《三十四号令)的要】求加大国家建—设项目的审计—力度对?建设单位在竣工财务!。。决算批?复后不按规定及【。时提请审计监督【的不得办理项目竣】工验收手续;拒绝】、阻碍审《计机关审计的对【有关单位和责任【人员依?法处理
! , 第四十六条— 严:禁任何单位和个人】在工程?的合同签订、—工程变更、计价签证!、材料设备》采,购、工程分》包、质量《验收、价款支付、结!(决)算编制和审核!等环:节,上弄虚作假和商业】贿赂行?。为的发生任何单位】和个人发现上述违】法违规行为的有【权向当地《。监察、发改委、建设!、财政、审计—等职能?部门:检,举、控告和》投诉
第》。七章: , 附 】则,
第四十七条 本!办法: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会同监?察、发改委、财政、!审计等?职能部门《负责解释和修订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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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八条 !本办法自颁布之【。日起施行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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