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赣,州市建设工程招【标投:标中标后管》理暂:行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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赣市》规建字〔2》006〕121【号
关于印发!赣州市建设》工程:。招标投标中标后管理!暂行:办法:的通:知
各县(市【、,区):建设:局(含赣州经—济,技术:开发区建设》管理局)、发改委】、监察?局、财政局、审【计局、市属及—驻市各?有关单位《
《 为了保【障我市建设工程【中标后?能够顺利实》施促进工程建设各】方责任主体》认真履行职责根据】。有,关,法律、法规、规【章,及,技术标准市规—划建设局、发改【委、监察局、财政】局、审计局》。。。经,充分讨?论研究通过了赣州市!。建,设工:程招标投标中—标后管理暂行办法】现予印发请认真【遵照执行
赣州】市城市规划建设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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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赣州市发《。展和改革委》员会:
赣州—市监察局
— 赣?州市财政局
【 赣州市审计局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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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○○六年】。六,月八日
第】。一章 总《 , 则
》第一条? 为了保《障我市?建设工?程顺利实施促进【工程:建设各方《责任主体认真—履行职责确保工程】。质量、?安全、?工期:和造价等《目标按合同约—。。定落实到《位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】、法规、规章及【技术标?准结:。合我:市实际制定本办法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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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】本办法所称建设【工程:系指房屋建筑—和市政?基础设施工程工程变!。更包括勘察设计【、,施工方案和》施工条?件,等变更
第二【章 从业人员管理】
第三条 建【设单位(含代建【单位下同)应当对】工程建设的全过程】实施管理《选派作?。风正派、擅长管【理并具有相》应专业?知识的?人员负责工程建【。设,各环节?的,协调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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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四条》。 建设?单,位应将建设、—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】和监理单《位各自驻现场—的人员?名单、职责分工及】权限范围在合同中明!确并以书面方式【告知各方施工—。过程中不《得随意更《换因特?殊原因确《。需更换的应按有关】规定办理更换手【。。续,并书面通知相关单位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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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五条 勘察、设计!单位对其所勘察、】设计的建《。设工程应派》驻勘察?或设计代表到施工】现场:指导施工在地基与】基础、主《体结构或关键—工,。序的施工期间其负责!该工程结构的—勘察设计代表—不得随意更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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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六条 施》工企业(含分—包单位下同)派【驻现场的项》目经理(建造师【。下同)、施工员【、质检员、安全员】、,预算员(造》价师、造《。价,员,)等主?要施:工管理人《员必须与其投标【时承诺的人员相一致!不得擅自更换上述】人员因?特殊原?因确需更换的需按】有关规定报当地【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审核批准并及时!将批准的文件—报质:。量、安全监督机构】备,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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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七条? 施工企业应—加强对施工现场一】线作业人《。员的用?工管:理并与施工企业【签,定书:面聘用合同特种【作业人员必须持证】上岗禁?止企业或《项目经理私招滥雇】鼓励施工企业将【劳务业务《发包给具有相应劳务!分包资质的企业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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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【条 监理单位派驻工!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!师和专业监理工程】师必须?持有国家《注册监理工程师证】书监理?员必须持《。有省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颁发的监—理员资格证书或培】训证上述派驻—人员必须《。与合同约定的—项目监理机》构人员相一》致不得随意更—换,一个注册监理—。工程师不得同时【担任超过三项—工程:以上的项《目总:监理工程《师,
—。 :第,九条 监理单位应认!真检查施工企业项】目经理及主》要施:。工管理人员是否与】投标时承诺的人员】相一致特种作业人】员是否持证上岗【并建立人员到—位履行职责的记录制!度对违规更换—、脱离岗位》或,不认真?履行职?责的:行,为应予制《止同时向建》。设,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!量,、,安,。全、建筑市场—督察机构书面报告】
第?三章 合《同管理
第十条】 建设?单位应平等地—与勘察、设计、【施工、监理》等单位签订》合同为参《与工程建设》各方责任主体提【供良好的合同履行】环境:督促、协调各方认真!履行合?同对在合同履行过】程中产生的矛盾与争!议应本着平等—、互利?和友好的原则协商】。解决不得将不合理的!要求强加《给对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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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一,条 建设、监理单】位应当加强对分包】工程的?。管理对确需分包的工!程应在施工合同中】载,。明施工总《承包:企,业应本?着对建设单位负责的!原则选择《信誉好、实力强【并具有相应专业承】包资质的企业报建】设、监理单位—批准同意并依法【与分包企业签定【分包合同建设单【位,不得指定分包—企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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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二条 建—设单位与施工企业】应当在合同中约定】解除合?同的有关条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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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—施工企业有》下列情形之一者建设!单位可以解除—合,同责令?其限期清场并—及时办理已完工程质!量验收和工程—价款:清算
》 , 1、—发生挂靠、》转包、违法分包【行为的;
】。 :。 2、分部分项】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!拒不返工或返工后仍!不合格的《;
— :。 3、投标时恶意】抢标施?工,中拒不?履行:。投标:承诺故意延误工期的!;
【 4?、不及时《足,额发放工人工—资造成恶劣》影响的
! 建设单位有【。下列情形《之一者施工企—业可以解《除合同
— 1—、未按合同约定及】时足额支付工程【款双方又未签订【延期付款协》议经催?。告后:超过合同约定—时,限的;?
《 , 2《、提:供的设计图纸存在】缺陷或?。供应的材《料设备不符合强制】性标准致使无法【施工经催告超过合】同约定?时限仍?未修正或更换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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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三条》 涉及财政性资金】投,资的建设工程因原】合同约定不明确或合!同条件发生变化需要!双方另行签订补【充合同或《协,议的在正式》签定前?先报原招投标—监督机构审查—审查同意后方可【正式:签署并备案同—。时抄:送,同级财政部门—和造价管理》。机构未经审查和【备案的补充合同或协!议不得作为结算【依据
《第,四章 质量、—安全与工期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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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勘察】设计单位《应对其勘《察、设计成果文件】。的质量负责并指【派勘:察,、设计代表按时【参,加建设?工程的相关验—收和签证工作由【于勘:察、设计重大—失误造成质》量、安全事故的【应承担?相应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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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。十五条 建设单【。位不:得以:任何方式违反工程建!设强制性《标,准和:降,低工程质量》不得要求施工企【业,使用不合格》材料、?。构配件和设备合同约!定材料、构配件【和设备由建》设单位负责购买的其!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文!件和合同约》定的标?。准并应承担相应责】。任
】 第十六条 施【。工企业?。。必须严?。格按国家规范和【。技术标?准,并结合工程》。的特点?和,难点编写施工组织设!计其保证措施—对工程施工具—有针对性和》指导性同时》在,施工中应根据情况的!变化予以完善—施工组织设计—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!责人审核项目总监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】后方可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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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《。七条 ?施,工,企业进入施工现【。场的材料、构配件】。和设备必《须经监理《。单位核查验收未【经验:收或验收不合—格的不得进入施【工现:场材料、《构配件和设备—进场入库后均应堆】放整齐、标识—清楚保证其存—放质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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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》施工单位在实—施材料、试块、试】件取样和《送检活动前应及【时,通知:监理工程师》进行现场《见证:和监督否则质—量检测?报告不予认可
】
《 第十八条 监理!单位应严格》。。按照监理规》范开:展,监理工作《采用旁站《、巡视和平行—检验等方式加强对关!键工序、关键部位】、隐蔽工程和—薄弱环?节的:重点监控对进入【现场的材料、构配件!和设备应认真核查】验收见证施》。工单位现场材—料、试块《、试件等取样活动】是否符合规范—。要求送检过程是否真!实可:靠因监理职责不到】位出现材料》、试块、试》件的检测质量—与主体?结构工程实体检测】质量不相符造成质】量安全隐患》。的将追究监理单位】和监理人员》。的相:应,。责,任,
》
第十九条 】建设单位《应当为施工企业提】供必:要的安全生产—环境:按照合同约定及时】支付安全防护、【文明施工措施费【用督促施工企业【认真落实《各项安全生产—责任制施《工现场内有多个施工!企业同时施工—的应当全面协调好安!全生:产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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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!。 施工企业》。应根据工程的实际】情况制定安全专【项施:工方案和应急预案经!监理单位《审核同意后实施【并在开?工前报安全监督机构!备案
》 : 安全防护【。、,文明施工《措施费?用应当按照建—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!化工:作考核评定办法及】相关标准的》要,。求,建立台?帐做到?专款专用确》保安全?防护:、文明施工等措施】落,实到:位,
第!二十一条 监理单】位应认真监》。督施工企业安全防护!、文明施工等措【施的落实情况并【。按合同?约定及时签发相应】费用:对,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!要求施?工企业及时整改在】规,定的时间内》未整改或整》改不到位的应签发工!程暂停令同时—向质:。量、安全监督机构】书面报告
】
第二—十二条 建设单位】在保证工程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】下参照?全,。国统一?。建筑安装工》程,工期:定额合理确定合同工!期工:程开工前应及—时,提供符合《开工条件的施工【现,场;:施工中保证充足【的资金和尽量减少设!计变更?以保证工程按时建成!交付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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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十三:条 :施工企业应》按照经批准的施工进!度计划合理地安排好!。劳动力、材料—和施工?。机,械保证现场施工均衡!有序进行因非施【工企:业自身原因的工【期顺延应在合同约定!的,时效内?向监:理工程师提》交书:面的工?期顺延报告并及时调!整进度计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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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十四条 监理】单位应加强对—施,工进度的控制重【点监控关键》线路上进度计—划,的,履行与落《实按照合同约定【客,观公正地《区分工期延误—和,工期:顺延:的责任对施工企业】提交的工期》。顺延报告必》。须及时签收并在合】同约定的《时限内签署意见【
第五章 工程】。变更与造价管理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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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条 建设!单位应?坚持“?集体研?究分级?审批先批《。后变”的《原则严把设》计变更关对原—设计图纸存》在缺陷或错》误无法保证施工【和质量需要》设计变更的必须履】。行下列程序
】 1—、设计变更涉及【。初步设?。计、城市《规划、?环境保护等因素的】应当书面说》明变更理《由提供基础资料、技!术,方案分?析资料等必要时邀请!有关专家《论证会同原设计单位!。形成:。设计变?更专题报告报相【。关,审,批部门审批事关重】大的设计变更还【应当: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!
《 2、设计】变更经审《。批部门或《人民政府批准后涉及!工,程结:构安全和强制—性标准的还需经原】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!通过
!。 3、设计》变更经上述程序批】准后建设单位以工程!。变更:单,形式通知施工—企,业审批文件、—基础资料或专—家论:证报告等作为工【程变更单的附—。件
》 未履—行上述程序的建设单!位不得下《发工:程,变更单?否则承?担相应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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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六条 设计单位出具!的设计变更文—件必须?由注册结构师、建】筑师:签字:并加:盖注册?专,用章同?时加:盖设:计,。单位出图专》用章违反法》律、法规、》规范等随意进行设】计变更的将追究设】计,单位:、注册?执业人员的相应责】任
!第二十七条》 有关施工方—案、施工条件等【工程变?更由提出变更—要求的单位书面【说明变更理由—并提:。供基础资料必要时应!通,过专家评审经—建设、监理单位批】准后以工程变更单】形式通知施工企业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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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八条 建设!单位应同时将—工程:变更单及其附件报】质量、?安全监督《机构备案后方可组】织实施
! 第二十九条【 涉及财政》性资金投资》的建设工程》建设单位因》工程变更需要增【加工程价款》的在履行本办法【第二十五《条规:定的程序后还—必须履行下》列程序
】 1、工程【价款变?更累计在合同总【造价5%以内的由建!设,单,位审核后抄报同级】财政部门
】 2、—工程价款变更—。累计超过《合同总造价5—%以:上的应当由财政【部门审核报》同,级人:民,政府批准
】 《3、工程价款超过】经批:准,的项目概算的—需重新报《原,项目概算审》批部门批准同时抄】报同级财《政部门
— , 未履行审】核、备案和批—准等:程序:的在竣工《结(决)算审查时】不,予认:。。可,超付的工程款自行承!担财政部《。门不予增加投资并按!照财政违法》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】(,国务:。院第42《7号令)等有关【规定对建《设单位及其负责人】进,行查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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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。三十:。条 :。建设单位应按照合】同约定及时向—。施工企业支付预付款!、进度款《、,变更:。款和结算款;积极支!持监理单位的监【理工作?及时支付监理费【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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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各项工程款—应当拨付至》施工企业所在—地基本帐户上禁【止直接拨付至—项,目经理部或》私人帐户上否则【依,据,财务管?理,规定追究单位及负】责人责任
》
《
: 第三十一条 【。施工企业应严格财】务管理制度对承接】的所有工程项—目均应建《帐入户单独核算增】强各工程项》目之间?。。资金的调配和调剂能!力确保工人》工资及时足额发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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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】。十二条 施工—企,业应指?派专人对计》价签证?。等资料及《时,进行收集、》整理、汇总和报审】及时为工程量—的核定?、工程?款的支付提供有【效凭证及相关—资料否则造成工【。程款支?付纠纷和影响工程】进度的由《。施,工企业负责
【。 ? 建设》、,监理单位对施—工,企,。业提:交的:有关工程量核定【、工程款支付等计】价签:证必须及时签收并】在规:定的时限内签—署意见
】
?第三十三《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!企业必须在施工合同!中明确约定竣工结算!。文件的审核时限【和生:效条件?在规定时限内建【设单位未审核完毕】或未提出审核意【见的:视同认可《。生效审核时》限不应超《过以:下,规定时限
【 工程造价!在500万元以下】的自接到结算文件之!日起2?0天完成;工程造】价在5?。00~20》00万元的自接到结!算文件?之日起30天完成】; 工程造价在2】000~50—。。00万元的》自接:到结算文件之日【起,45:天完成;工程造价】在5000万元以】上的:自接到?结算:文件:。之日起60天完成】
【 政府?投资项目由同级财】政部门根据》。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!印发〈赣州市基本】建设投资项》目工程预决》算审查管理》暂,行办法〉的》通知(赣市府发[2!00:1]4?7号)进行审查单项!工程竣工结(决)算!。或,建设:项目竣?工总结(决》)算:经发、承包人签【字,盖章后有效
! 对竣工结算!。存在争议的》除涉及争议》。部分价款外》其他价?款,必须及时付清不【得以存在争》议、拖延《审核时?限和重复审核等【方式来拖欠应付【工,程款否则产》生工程结算纠纷的承!担违约责任造成【恶劣社会影响—的还将追究》单位:和个人相应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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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三,十,四条 施工企业应】当在工程竣》工验:收,合,格后28《天,内向建设单位递交竣!工结算文件和完【整的结算资料未在规!。定时限内《递交的建设》单位:可根据有关资料【编制竣工《结算文件作为竣【工结算和支》付的依据施工—单位:应予认?。可
【施工企业编》制的竣工结》。算送审金额》与审核定案金—额相差?超过规定计》算误:。差标准的审核或被审!单位及?造价执业人》员依法承担责—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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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?三十五条 工程造】价咨询企业接—受委托进行竣工【结(决)《算审核时应严—格按照赣州市建设工!程计:。价签证?管理暂行《办,法(赣市规建字【[2005]1【10号)的要求认】真做好计价签证的】审查和确认工作【对无效的计价签证】坚决以予剔除不【得作为结算依—据
》。
第三十六】条 建设《单位应当按照—基本:建设财务管理—规定(财建[200!2]394》号):要求及时编制工【程,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!核定新?增,固定资产价值考【核单位投资工—作成效的重要—依据并报同级—财,政部门批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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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: , :涉及国家建设项目】的在财政部》门批:。复竣工财务》决算后2个月内【建设单位还需提请审!计机关进行审计监】督
第六章 监】督管:理
第三十七条 !各,级,建,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!。委托的建设工—程市场督察、招投】标、质量、》安全、?工,程造价?等监督机构》。应建:立,联,动管理机制》。加强:对辖区内建设、勘察!、设计、施工—、监理?等单位?签订、?履,行合同的指导和【监督涉及国》有资金投资的—建设工程还应当会同!监,察,、发改委《、财政、审计等职能!部门每年进行两【次专项联《合执法检《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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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三十八条 招—投标:监督机构应当—依照法律、法规【、,招标文件《等有关要求加强合同!的,备案管理对不符【合规定要《求的不予备》案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不予【核发施工许》可证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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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】九条 招投标监【督机构应及时将【中标后的建设工程】项目:。名,称、施工企业—投标:。时承诺的项目经理及!其主要施工管—理人:员名单、监理单位】合同承诺的项—目总监理工程师【及其主?要监理人《员名单及时书—面提供给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、市场督!察、质量、》安全:等监督机构监督机构!在日:常的例行检》查中发现上述人员】无,特殊情况《一次不到位的记【录不良?行为一次二次不到】位的清出建筑—市场
《 》 因特殊原因等【被更换的项目—经理、?总监理?工程师等有》。。关人员未经》。建设行政主》管部:门批准不得重新进】入建筑市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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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【条 质量、安全【。监督:机构应在工程项目办!理质量安全》监督登?记手:续3个工《作日内对工程是否】具备规定的开—工条件进行核查【不符:合开工条件的不得开!工,
》
第四十—。。一条 质量、安全】监督:机构应加大对主体结!构,。工,。程的关键构件—和关键部位的抽样检!。查,对在见?证、取样和送检过程!中弄虚作假造成【工程结构安全隐患】的责令停《工整改必要时—启动应急预案—确,保人身财产的安全同!。。时对:相关:责任单位和个人【依法严肃查处—触犯刑法的移—交司:。法机关处理
】。
《 第四十二》条,。 建立创文明—工地激励机制促进】施工企业抓好—。。安全生产对获得省】级文明工地的施工企!业自获得《荣誉:之日(?以省厅发文》之日计算)起—一年内其建筑意外伤!害保险?在保险金额》不变的基础》上可享受保险费用】下浮的优惠》;,。对发生四级以上【(含四级)重大安全!事故的施工企—业自发?生事故?之日起一年》内提高其保险费【用
》。
第四十三条! 造价管理部门【应加强对工程量清】单、招标工程预算】竣工结算等造价【成,果文件编制》。质量的监督》。。对,成果文件违》。反国家计价规定、计!算误:差超过规定标准、计!量支付违反合—同约定、计价签证】违反规定和》程序的?依,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!造价执?业,人员:进行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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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四十四条 【财政部门在》。审核工?程量清单《、招:标工程预算》、竣工结(决)【算时审计机关在审】计监:督,过程中发现监理工程!师虚签工《程量:造价工程《师,(造价员)计算误差!大或:高估冒算的应当及时!书面反馈给建—。设行政?主管部门
!
第四十五条 !。审计机关应按—照赣州市国家建设】项目竣工决算审【计监督办《法(市政府第—三十四号令》)的要求《加大国家《建设项目的审—计力度对建设单位】在竣工财务》决算批复后不按规定!及时提请审计监【督,的不得办理项目【竣工验?收手续;拒》绝,、阻碍?审计机关审计—的对有关单》位和责任人员依法】处理
! 第四十《六条: 严: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!工程的合同签订、】工程变更《、计:价签证?、材料设备》采,购、:工程分包、质量验】收、价款《支付、结(决)算】编制:和审:核等环节上弄虚【作假和商业贿赂【行为的发生》任何单位和个人【发现上?述违法违规行为的有!权,向,当,地,监察、?发改委、建》设、:财政、审计等—职能:部门检举、》控告和投诉
【第七章 附 】 : , 则
《第四十七条》 本办法由建—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!监察、发《改委、财政》、审计等职能部门负!责解释和修订
【
《
?第四:十八条 本》办法: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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