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赣州市】建设工程招标—投标:中标:后管理暂行办法 】
》赣市规建《字,〔2:00:6〕:12:1号:
: 关?于印发赣州市建设】工程招标投标中标后!管理暂行办法—。的通知
各县(市!、区)?建设局(含赣州经】。济技术开发》区建设管《理局)?、发改委、》监察局、财政局【、审:计局、市属及驻【市,各,有,关单位
【 为》了保障我《市建设?工程中?标后能够顺》利实施促进工—程建设各方责任【主体认真《。履行职?责根:据,有关法律《、法规、规章—及技术标准市规【划建设局、发改【委,、监察局、财政局】、审计局《经充分讨《论研究通过了赣【。州市建设工》程招标投标中—标后管理暂行办【法现予印《。发请认真遵照执【行
赣州市城市】规划建设《局,。。
《赣州市发展和—改革委员会
!赣州市监察》局
赣—州,市财政局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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赣州市审计局!
二○○【六年六月八日
【
: 第一?章 总 则
!第一条 为了保障】我市建设工程顺利实!施促进工《程建设各方》责任:主体认真履行职【责确保工程质量【、安全、工期和造价!等目标按合》同约定落实到位根】据国家有关法—律、法规、》。规章及技术》。标准结合我》市实际制定》本,办法:。
第!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!设工程系指房屋建】筑和:市政基础设》施工程工程变更【。包括:勘察设计、施工方】案和:施工条件等变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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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?章 从?业人员管理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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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建设【单位(?含代建单位下同)】应当对工程建设的全!过程实?施管理?选派作风《。正,派、擅长管理并具】。有,相应专业知识的人】员,负责工?程建:设各环节的》。协调管?。理工作
! , 第:。四条 建设》单位应将建设—、勘察、设》计,、施工?。和监理?单位:各自驻现《场的人员《名单:、,职责分工及权限【范围:在合同中明确并以书!面方式告知各方【施工过程中》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!原因确需更换—的应按有《关规定办理》更换手续并》书面:通,知相关单《。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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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五条: 勘察、设计—单,位对其所勘察、设】计的建设《工程应派驻勘—察或设计代表到【施工:现场指导施工在【地,基与基础、》主体结构或关键工】序的施工期间—其负责?该工程结构的勘察】设计:代表不得随》意更换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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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六条 施工企业(含!分包单位《下同)派驻现场的】项目经理《(建造师下同)、施!工员、?质检员、《安全员、预算—员(:造价师、造价员【)等主要施工管理人!员,必须与其投标时承诺!的,人员相一致》。不得擅自更换上述】人员因特殊原因确】需更:换的需按有关规定报!当地:建,设行政主管》部门审核批准并及】时将批准的文件【报质量、安全监督机!构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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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:七条 施工》企业应加强对施工】现场:一线作业人》。员的:用,工管理?并与施?工企业签《定书:面聘用?合同特种作业—人员必须《持证上?岗禁止企业》或项目经理私招【滥雇鼓励施工—企,业将:劳务:业务发包给具—有相应劳《务分包资质的企业】
— :第八条 监理单位】派驻工程项目的总监!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!工程师必须持有【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!证书监理员》必,须持有省《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颁发的监理员资】格证书或培训证【上述派驻人》员必须与合同约定的!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相!一致不得《随意更换一个注【册监理工程》师不得?同时担任超过三项工!程以上的项目—总监理工程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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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。第九:条 监理单位—应认真检查施工企业!。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!管理人?员是否?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!相一致特种作业【人员是否《持证:上岗并?建立人员到》位履行职《责的记录制度对【违,规更:换、脱离岗位或【不认真履《行职责的行为应予】制,止同时向建设—行政:主管部门及其质量】、安全、《。建,筑市场督察机构书】面报告
第三章 !合同管理
—第,十条 建设单位【应平等地与勘—察、设计、施工【、监理等单位—签订合同为参与工】程建:设各方?责任主体提供良好】的合同履《行环境?督促、协调各—方认:真履行合同》对,在合同?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矛!盾与争议应本着平】等,、互利和《友好的?原则协商解决不得】将不合理的要求【强加给对《方
】 第十一条 —建设、监《。理单位应当》加强对分包工程的】管理:对确需分包》的工程应在施工合同!。中载:明施工总承》包企业应本着—对建设单位负责的】原则选择信誉好、】实力强并具有相应专!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报!建设、监理单位批】准同意并依法与分包!。企业签定《分包合同《建设单位《不得指定分包企【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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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二条 建设单【位与施工企》业应当?在合:。同中:约定解除合同的有】。关条款? ,
】 施工企业有下列情!形之:一者建设单位可以】解除合同责令其【限,期清:场并及时办理—已完工程质量验【。。收和:工程价款《清算
》 1、发生!挂靠、转包、—。违法分包《行为:的;
【 ?2、分部《分项工程质量—。验收不合格拒不【返工或?返工后仍不合格【的;
! 3、投标》时恶意?抢标施工中拒不履行!投标承诺故意延【误工期的;》
】。4、不及时足额发放!工人工资造成恶劣】影响的
— 建设【单位:有下列情《形,之一者?。施,工企业可《以,解除合同
【 ? 1?、未:按合同约《定及时足额支付工】程款双方又未—签订延期付款协【议经催?告后:超,。过合同?约定时限《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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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? 2、提供的—设计图纸存在—缺陷或供应》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强!制性标准致使无法】施工经催《告超过合同约—定时限仍未修正或更!换的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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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三条 涉及财政】性资金?投资:的建设工程因原合同!约定不明确或—合,同,条件发生变》化需要双方另行签】订补充合同或协议】。的在正式签定—前先报原招投—标监督机构审—查审查同意》后方可?正式签署并备案【同,。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!和造价管理机构未经!审查和备案的补充】合同或协议不得【作为结算依》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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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?章 质量《、安全与工期管理】
第十四条 【勘察设计单位应对】其勘察?、设计成果》文件:的质量负责并—指派:勘察、设计代表【按,时参加建《设工程的相关—验收和签证工作由于!勘,察、设计重》大失误造《成质量、安全事【故的应承担》相应责任
】
? 第:十五条 建设单位】不得以?任,何,方式:违,反工程建设强—。制性标准和》降低工程质量—不得要求施工企【业使:用不合格材料、【构配件?和设备合同约定【。材料、构配》件和设备由》建设单位《。负责购?买的其质量必须符】合,设计文?件和合同《约,定的标准并应承【担相应?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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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施!工企业必《须严格按国家规【范和:技术:。标准并结合工程的特!点和:难点:编写施工《组织设计其保—证措施对《工,程施工具有针对性】和指导性同时在【施工中应《根据:情况的变化予以完善!施工组织《设计: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!。责,人审核项目总监理】工程师签字认可【后,方可实施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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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十七条《 施工企业进—入施工现《场的:材料、构配》件和设备《必须经?监理:单位核?查验:收未经?。。验收或验收》不合格的不得进【入施工现场材—。料、构配件和设备进!场入库后均应堆放整!齐、标识清楚—保证其存放质量
! 施【。工单位在实施材料】、试块、试件取【样和:送检活动前应及时】通知监?理工程师进行现场】见证和监《督,否则质量检测—报告不予认可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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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【 监理单位应严【格按:照,监理规范开展—监理工作《采用旁站《、,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!式加强对关键—工,序、:关键部位、隐蔽工】程和薄弱《环节的?重,点监控对进入现【场,的材料、《构配件和设备—应认真核查验收【见证施工单位现【场材料、试块—、试件等取样—活动是否符》合规:范要求送检》。过程是否《真实可靠因监理职】。责不到位出现—材料、?试块、试件》的检测质量与主体】结构工程实体检测质!量不相符《造成质量安全隐患】的将:追究监理单》位,和监理人员的相【应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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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九条 建—设单位应《当为施工《企业提供《必要的安全生产环境!按照合同约定及【时支付安全防护【、文明施工措施费用!督促:施工企业认真落实各!项安全生产责任制】施工现场内有多个施!工,企业同时施工—的应当全面协—调好安?全生产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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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条 【。施工企业应》根据工程的》实际情况制定安全】专项施?工方案和应》急预案经《监理单位审核—同意后实施并在开】工前报安全监督机构!备案
! 安全防护》、文明施工措施费用!应当按照建筑施工】安全:质量标准化工作考核!。评定办法及相关标】。。准的要求建立—台,帐,做到专款《专用确?保安全防护、文【明施工等措施落实】到位
】 第二十一条 】监理:单位应认真监督施工!企业安全防》护、文明施工—。等措施的落实情况】并按合同约定及【时,签发相应费用—。对存在的安全隐患】应当要求《。施工企业及时整改】。在规:定的时间《内未整改或整改不】到,位的应签发工程暂】停令同时向质—量、安全监》督机构书《面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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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!位在保证《。工程质量《和安全的前提—下参照全国统一【建筑安装工程—工期定额合理确定】合同工期工程—。开工前?应及时提供符合开】工条件的施工现场;!。施工中保证》充足的资金和尽【量减少?设计变更以保证【工程:按时建成交付—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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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: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!业应按照经批准的】施工进度计划合【理地安排好劳动力、!材,料和施工机械—保证现场《施工均衡有序进【行因非?施工企业自身原因的!工期顺延应在合同】约定:的,时效:内向监理《工,程师提交书面的工】期,顺延:。报告并及时调整进】度计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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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!。条 监?理单位应加强对施】工,进度的控制重—点监控关键》线路上进度计划【的履行与《落实按照合同—约定客观《公正地区分工期延】误和工期顺》延的责任对施工【企业提交的工期顺延!报告必须及时—签收并在合同—约定的时限内签署意!见
第五》章 工程变》更与造价管》理
第二十五条 !建,设单:位应坚持“集—体,研究分?级,审批先批后变”【的原则严《。把设计变更关对原设!计图纸?存在缺?陷或错误无法保证】施工和质量需—要设计变更的—必须履?行下列程序》
【 1:、设计变更》涉及初步设》计、:城市规划、环境保】护等:因素的应当书面【说明变更理由提【供,基础:资料、技术》方案分?析资料等必》要时:。。邀请有关专家论证会!。同原:。设计单?位形成?。。设计变更专题—报告报相《关审批部门》审,批事关重大的设计】变更:还应当报同级人民政!府批准?
《 2、设【计变更?经审批部门或人民政!府批准后《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!强制性标《准的还需《经原施工《图审查机构》。审查通过《
】3、设计变更—经上述程《。序批:准后建设单位以工】程变更单形式通【知施工企业审—。批文件、《基础资料《或专家论证报告等】作为工程变》更单的附《件
— ?未履行上述程序【的建设单位》不得下发工程变更】单否则承担相应责】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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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!条 设计单位出【具的设计变更文件必!须,由注册结构》师、建筑师签字并加!盖注册专用章—同时加盖设计单【位出图专用章—违反法律、法规【、规范?等随意进行》设,计变更的将追究设计!单位、注册执业人员!的相应责《任
!。第二十七《条 有?关施:工方案、施工条件等!工程变?更由提出《变更要求《的单位书面说明变更!理由:。并提供基础资—料必要时应通过专家!评审经建设、监【理,单位:批准后以工程—变更单形式通知【施工企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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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八条【 建设单位应同时将!工程变?更单及其附件报质】量、安全监督—机构备案后》。方可组?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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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第二十九条》 涉及财政性资金】投资的?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因!工程变更需要增加工!。程价款的《在履行本办》法第二十五条—规定的程序后—还必须履行下列【程序
》 , 1、工【。程价:款变更?累计在合《同总:造价:5%以内《的由建设单位审核】后抄报同级财政【部门
【 ?2、工程价款变更累!计,超过合同总造价【5%以上的应当由】财政部门《审核报同级》人民政府批准—
— 3、《工程价?款超过经批准的项目!概算的需重新报【原项:目概算审批部—门批准同时抄—报同:级财政部《门
《 未—。履行审核《、,备,案和批准等程—序的在?竣工结(决)—算审查时不予认可】超付的?工,程款自行承担财政】部门不予增加—。投资并按照财—政违法行为处—。罚处分条例(国务】院第427号令【)等有关规定—对,。。建设单位及其负责】人进行查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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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《。
第三十【条 建设单》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!时向施工企业支付预!付款、?。进度款、变更—款和结算款;积极支!持监理单位的监【理工作及时支付监理!费,用
》 各项工【程款应当拨付至【施工:企业所在地》基本帐户上禁—止直接拨付至—项目经理部或私人】。帐户上否则依—据财务管理规—定追究单位及负【责人责任
》
第】三十:一条 施工》。企业应严格》财务管理制》度对承接的所有【工程项目均》应建帐入户单独核】算增强各工程—。项目之间资金的调】配,和调剂能力确保工】人工资?及时足额发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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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三十二?条 施工企业应指派!专人对计价》。签证等资《料及时?进行收集、整理、】汇总和?。报审及时为工程【量,的核定?、工程款《的,支付提供有效凭【证及相?关,。资料否则造》成工程款支付—纠纷和?影,响工:程进度的由》施工企业负责
【
, —建设、监《理单位对《施工企业提交的【有关工?程量核定、工程款支!。付等计价签证必须及!时签收?并在规定的时限内】。签署意见
【
第三十】三条: ,建设:单位与施工》。企业必?须在施工《合,同中明确约定竣工结!。算文件的审核时【限和生效条件在【规定:时限内建《设单位未《审核:完,毕或未提出审—。核意见?的视:同认可生效审核【时限不应《超过以下规定时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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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 :工程造?价在500》万元以下的自接【到结算文件之日起】20天?完成;?工程:造价:在500《~,2000万元—的自:接,到结:。算文件之日起—30天?完成; 工程—。造,价在20《00~500—0万元的自接—到结:算文:件之日起45天完成!;工程?造价在50》00万元以》上的自接到结算【文件:之日起?60天完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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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》政,府,投资项目《由同级?财政部门根据赣州市!人民:政府关于印发〈赣州!。市基本建《设投资项《目工程预决算审查】。管理:。。暂行:办,法〉:的通知(赣市府【发[2001]【47号)进行审查单!项工程竣工》结(决)算或—建设项?。目竣工总结(—决)算经发、—承包人签字盖章【后有效
! 对?竣工结算存》。在,争议的除《涉及争议《部分:价款:外其他价款必须【及,时付:清不得以存在—争议、拖延》审核时限和重复审】核等方式来拖欠应】付,工程:款否则?产生工程《结算纠纷的承—担违约责任造成恶劣!社,会影响?的还将?追究单?位和个人相应—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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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。三十四?条 施?工企业应当》在工:程,竣,工验收合格后28】天内向建设单位【递交竣工结算文件和!完整的结算资料【未在规定时限—内递交的建设单位】。可根据有《关,资料编制竣》。工结算?文件作为竣工结【算和支付的依据施】工单:位应予认可
【 : :施,工企业编制的竣工结!算,送审:金额与审核定案【金额相差超过规【定计算误差标准【的审核或被审单位】及造价执业人员【依法:承担责?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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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【五条 ?工程造?价咨询企业接—受委托进行竣工结(!决)算?审核时?应严格按照》赣州市建设工程计】价签证管理暂行【办法(赣市规建字[!2005]11【0号:)的要求认真做【好计价?签证:的审查和确认工作对!无效的计价签—证坚决以予剔除【不得作为结算—。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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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六条! 建设单位应—。当,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!理规定(财建[2】0,02]394号)】。要求及?时编制工程的竣工】财务决算作为—。。核定新增固定资产】价值考核单位投资】工作成?效的重要依据并【报同级?财政部?门批复
! 涉及《。国家建设项目的在财!政部门批《复竣工财务》决算后2个月内建】。设单位还《需提请审计机关【进行审计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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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?章 :。监督管理
第【三十七?条 各?级建:设行政主管》。部门或其委托—。的建设工程市—场督察、招投标、】质量、安全、工程造!价等监督机构—应建:立联动管理机制加】强对辖区内建设、】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】、监:理等单?位签订、履行合同的!指导和监督涉及【国有:资金投资的》建设工程还》。应当会同监察、【发改委、《财政、审计等职能部!门,每年进行《两次专?项联合执法检—查
《
《 第三十八条 招投!标监:督机构应《当依照法《律,、,法规:、招标文件等有【关要求加强合同的备!案管理对不符合规】定,。要求的不予备案建】设行: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!施,工许可证
》
《
第《三十九条《 招投标《监督机构应及时将】中标:后的建设工程项【目名称?、施工企《业,投,标时承诺的》项目经理及其—主要施?工,管理人员《名单:、监:理单位合同承—诺的项目《总监理工《程,师及:其主要监理人员【。名单及?时书面提供给建【设行政?主管部门、市场督察!、质量、安全等监督!机,构监督机构在日常的!例行检查中发现上述!人员无特殊情况一】次不到位的记录不】良行:。为一次二次不到位的!清,。出建筑市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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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—因特殊原因等被更换!的,项目:经理、?总监理工《。程师等有关人—员未经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!重新进?入建筑市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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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第四十条 质—量、安?全监督机《构应在工程》项目办?理质量?安全监督登》记手续3个工作日内!对,工程是否具》备规定的开工条【件进行核《查不符合开工条件的!不得开?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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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四十一条 质】量、:安全监督机》构应:加大对主体结—构工程的关键构件】。和关:键部位?的抽样?检查:对在:见证、取样》和送:检过程中弄虚作【假造成工程》。结构安?全隐患的责》令停工整改必—要时启动应》急预:案确保人身财产【。。的安全同时对相关责!任单位和个人—依法严肃查》。。处触:犯刑法?的移交司法机关处】理
】 第四十二条 建】立创文明工地激励】机制促进施工企【业抓好安全生产对获!。得省级文明》工地的施《工企:。。业自获?得荣誉之日(以【省厅发文之》日计:算)起一年内其建筑!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!金额不变的基础上可!。享受保险费用下【浮的优惠;》对发生四级以上(含!四级)重大》安全事故《的施工企业》自,发生事故之日—起,一年内提《高其:保险费?用,
第!四十三条《 造价管理部门【应加强?对工程量清单、招】标工程预算竣工【。结算等?。造,价成:果文:件编制质量的监【督对成果文件违【反国家?计价规?定、计算《误差超过规》。定,标,准、计量支付—违反:合同约定、计价签】证违反?规定和程《序的:依法对相关责任单】位和造?价执业?。。人员进行处罚—
第!四十四?条 财?政部门在审核工程】量清单、招标工程】预,算、:竣工结(决)算时】审计机关在审计【监督过程中发—现监理?工程师虚签工程【量造价?工程师(造价员【)计算误差大或【高估冒算的应当及】时书面?反馈给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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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四十五条 审!计机:关,应按照赣州市国家建!。设项目竣《工决算审《计监:督办法(市政府第三!十四号令)的—要,求,加大国家建》设项目的审计力【度对建?设单位在竣工财务决!算批复后《不按规定及》时提请审《计监督的不得办理】项目:竣工验收《手续;拒绝、阻碍审!计机关审计的对有】关,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!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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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四十六条 严禁任何!。单位和个人》在,工程的合同签订、】工程变更、》。。计,价签证、材料设备采!购、工程分包、质】量验收、价款—支付、结(决)【算编制和审核—等环节上弄虚作假】和商业贿赂行为的发!生任:何单位和个》人发现上述违法违】规行为的有权向当地!监察、发《改委、建设、财政】、审计等职能部门】检举:、控告和《投诉
?
第七章 附 ! 《则
?第四:十七条 本办法由】建,设行政主管部门会】同监察、发改委、财!政、:审计等职能部门负责!解,释和修订
!
: 第四十八条 本办!法自颁布之日起【施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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