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赣州市建!设工:程招标投标中标后】管理暂行办》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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赣市规建字【〔2006〕1【2,1号
—关于:印发赣州市》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】。中标后管理》。暂行办法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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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各县(市、区)建设!局(含赣《州经济技术开发【区建设管理局)、发!改委、监察》局、财政局、审【计局:、市属及驻市各【。。有关单?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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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!保障我市建设工【程中标后能》够,顺利:实,施促进工程建设各】。方责任?主体认真履行职【责根据有关法—律、法?规、规章及》技术标准《市规划建设》局、发改委、监【察局、财政局、审】计局经充分讨论研】究通过了赣》州市建设工》程招:标投标中标》后管理暂行办—法现予印发》请认真?遵照执行
赣州市!城市规划建设局【。
: 赣州市发展和】改革委员会
【 赣州市监—察局
赣州】市财政局《
: 赣州市审计局】
二》○○六年六月—八日
第【一章 ?总, 则
第一】条 为了保障我市】建,设工程顺利实施促】进工程建《设各方责《任,主体:认真履行职》责确保工程质量、】安,全、工期《和造价等目标按合】。同约定?落,。实到位根据国家【有关:法律、法《规、规章及技术【标准结合我市实际】制定本办法》。
第!二条 本办》法,所,称建设工程系指【房屋:建,筑,和市:政基础?设施工?程工程变更包括【勘察设计《、施工方案和—施工条件等变更
!第二章 从》业人员管理》
第三条 建设】单位(含代建单【位下同)应当对工程!建设的全过》程实:施管理选派作风正派!、擅长?管理并具有相应专业!知识的人员负责【工程建设各》环节的协调管理工作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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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建!设单位?。应将:建,设、勘察、设计、施!工和监理单位各自】驻现:场的人员名单、职责!分工及权《限范围?在合同中明确并【。以书:面方式告知》各方施工过程—中不得随意更—换因特殊原因—确需更?换的应按有关规【定办理更换手续【并书面通知相关单】位
!。第五条 勘察—、设计单位》对其所勘察、—设计的建设工—程应派驻勘察或【设计:。代表到施工现—场,指导施工在地基【与基:础、主体结构或关键!工序的?施工期间《其负责?该工程结构的勘【察,设计:代表不得随》意更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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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》。条 施工《企业(含分包单【位下:。同):派,驻现场的项目—。经理(建《造师下同)、施工员!、质检员、安—全员、预算》员(:造价:师、造价员》)等主要施工管【理人员必《须与其投标时—承诺的人员》相一致?不得擅自更换上述人!员因特殊原》因确:需,更换的?需按有关规》定报当地建设—行政主管《部门:审核批准并》及时将批准的—文件报质《。量、安全监督—机,。构备案
! 第七条 施工企!业应加强《对施工现场一线作业!。人员:的用工管理》并与施工《企业签定书面聘用】合同特种作业人【员必须持证》上岗禁止企业或项】目经理私招滥雇【鼓励施工企业将劳】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!应劳务分包资质【的企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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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监!理单位派《驻,工程项目的总监【理工程师和专—业监理工程》师必:须持有国家注册【监理工程师证书监】理员:必须:持有省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—。颁发的监理》员资格证书或培训】证上述派《驻,人员必须与》合同约?定的项目监理机【构人员相一致不得随!意更换一个注册监】理工程?师不得同时》。担任超过三项工【程以上的项目总【监理工程《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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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监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】及主要施工》管理:人员是否与》投标时承诺的人【员相:一致特种作业人员】是否持证《上岗并建立人员到】位履行职《责的记录制度对【违,规更换、脱》离,岗位或不认真履行】职责的行为应予制】止同:。时向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及—。其质量、安全、建】筑市场?督察机构书面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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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合—同管理
第十条】 建:设单位应平》等地与勘察、设【计、施工《、监理?等单:位签订合《同为参与《工程建设各方责【。任主体提供良好【的合同履行环境督促!。、协:调各方?认,真履行合同》对在:合,同履行过程中—产生的矛盾与争【议应本?着,平等、互利和友好的!原则协商解》决不得将《不,合理:的要求强加给对【方
!第,十一:条 建设、监理单】位应当加强对分包】。工程的?管理对确需分包【的工程?应,在施工合同》中载明施工总承【包,企业应本《着对建设单位负责】。的原:则选择信誉好、实力!强并具?有相应?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!报建设?。、监理单位批准同】意并依法与分包企业!签,定分包合同建设单】位不得?指定分包企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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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二条 建设单位与】。施,工企业应当在—合同中约定解除合】同的有关条款 】
》 , , ,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!之一者?建,设,单位可以解除—合同责令其限期清场!并及时办理已—完工程质量验收和工!程价款?清算
! 1:、发生挂《靠、转包、违法分】包行为的;
! 2、分部】分项工程质量—验,收不合格《拒不返工或返工后】仍不合格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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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3、投!。标时恶意《抢标:施工中拒《不履行投标》承诺故意《延误工期的》;
!4、不及时》。足额发放工人工资】造,成恶劣?影响的
》 , 建设单位!有,。下列情形《之一者施工企业可】以解除合同
! 1、未【按合同约定及—时足额支《付工:程款:双方又未签订延【期付:款协议经催告后【。超过:合同约定《时限的;
! 2、提供的设!计图纸?存在缺陷或供应【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强!制,性标准致《使无:法施工?经催告?超过合同《约定:时限仍未修正—或更换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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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?三条 涉《及,财政:性资金投资的建设】工程:因原合?同约定不明确或合同!条件:发生变化需要双【方另行签订补充【合同:或协:议的在正式签—定前先?报原:招投标监《督机构审查审查同】意后方?可,正式签?署,并备案同《。。时抄送同级》财政:部门和造《价管理机构未—经审查?和备案的《补充合同或协议不】得作为结算》依据
第四章【 质量、《安全与工期管理【
第十四》条 勘察设计单【位应对其《勘,察、设计成果—文件的质量负责并指!派,勘察、设计代表按时!参,加建设工程的相关验!收和:签证工作由》于勘察、设计重大失!误,造成质量、安全事故!的应承?担相:应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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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建!设,单位:不得:以任何方式违反工程!建设强制性标准和】降低工?程质量不得要求施工!企业使?用不合格材料、构配!件和设备合同—约定材料《、构:配件和设备由—建设单位负责—购买的其质量必【须符合?设计:文件和合同》约定的?标准并应承担相应责!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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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】 ,施工企?业必须严格按国【家规范和技》术标准并《结合工?。程的特点和难—。点编写施工》组,织设计其保证措施】对工程施《工具有针对》性,和指:导性同时在施工中】应根据情况的—变化:予以完善施》工组:织设:计须经施工企业【技术:负责人?审核项目总》监理:。。。工程师签字认可【后方:可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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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!施,工企业?进入施工现场的材】料、构配件》和设备?必须:经监理单位核—查验收未经验收或】。验收不合格的不【得进:入施:工现:场材料、构配件和设!备进场入库后均【应堆放整齐、标【识清楚保证其存【放质量
! 施工单位—在实施材料、试块】、试件取样》和送检活《动,前应及时通知监理工!程,。师进行现场见—证和监督否则质量检!测报告不予认可【
第!十八条? ,监理单?位应:。严格按照《监理规范开展监【理工作采用旁站【、巡: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!加强对关键》工序、关键部位、】隐蔽:工程和薄弱环—节的:。重点监控对进入现】。场的材?。料、构配《件和设备《应认真核查验—收见:证施工?单位现场材料、【试块:、试件等取样活动是!否符合?规范要?求送检过程是—否真实可靠因—监,理,职责不?到,位出现材料、试块】、试件的检测质量与!主体结构工程实体检!测质:。。量不相符造成质【量安全隐患的将【追究监?理单位和监理人【员的:相应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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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第,十九条 建》设单位应当为—施工企业提供必【要的安全《生产环境按照合同】约定及时《支,付安全防护、文明】施工:措施:费用督促施工企【业认真?落实各项安全生产】责任:制施工现场内有多】个施工企业同时【施,工的:应,当,全面协调好安全生】产,。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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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十条 施工企【业应根据工程的实】际情况制定安全专项!施工方案和应—急预案经监》理单位审核同意【后实:施并:在,开,工前报安全监督机构!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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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安全防《护、文明施工—措施费用应当—按,照建筑施工安—。全质:量标准化工作考【核评定办法及相关】标准的要求》建立台帐《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安!。全防:护、文明施》工等措施落实到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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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十一条 —监理单位应认真【监督施工企业安全防!护,、文明施工》等,措施:的落实情况并按【合同约定及》时签发相应》。费用对存在的安【全,隐患应当要求施工企!业及时整《改在规定《的时间内未整改【或整改不到》位的应签发》工程暂停令同—时向质量《。、安全监督机构【书面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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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!条 建?设单位在保》证工程质量和—安全的前《提下参照《全国统一建筑安【装工程?工期定额合理确【定合同工期工—程开工?前应及时提》供符合开工条—件的施?。工现场;《施工中保证充足的资!金和尽量减少设计】变更以保《证工程按时建—成交付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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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》三条 施工》企业应按照》经批准的施》。工进度计《划合理地安排好【劳动力、材料和施工!机械保证现》。场施:工均:衡有:序进行因非施—工企业自身》原因:的,工期顺延应在合同】约定的时效内向【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!的工期顺《延报告并及》时调整进度计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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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十四?条 监理《。单位应加强对施【工进度的控制—重点监控关》。。键线路上进度计【划的履行与落实按照!。。合同约定客观公正】地区分工期延误和】工期顺延的责—任对施工企业提交】。的工期顺延报—告必须及时签收【并在合同约》定的时限《内,签署意见
第五】章 工程变更与造】价管理?
第二十》五条 ?建设单位应坚持“】集体研究分级审批先!批,后变”的原则严把设!计变更关对原设计图!纸存在缺陷或错【误无法保证施工【和,质量需要设》计变更的《必须履行下列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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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1、设计变!更,涉及初步《设计:、城市规划、—环境保护《等因素的《应当:书,面说明变更理由提】供基础资料、技术】方案分析资料等【必要时邀请有关【专家:论证会?同原:设计单位形成—设计:变更专题《。报告:报相:关,审批部门审批—。。事关重?。大的设计变更还【应,当报同级《人,民政府?批准
【 2、设—计变:更经审批部门或【人民政府批》准,后涉及工程结构安】全,和,强制性标准的还【需,经原:施,工图:审查机构《审查通?过
!3、设计变更经上述!程序:批准后建设》单位以?工程变更单形式【通知施工企业审【。批文件、基础资【料或:专家论证报告—等,作为工?程变更单的》附件
! 未履?行上述程序的建【设单位不《得下发工程变更单否!则承担相应责—任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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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六条 设计单位】。出具的设《。计变更?文件必须由注册结】构师、建筑师签字】并加盖注册专用章同!时加盖设计单—位出图专用章违【反法:律、:法规、规范等—随意进行设计变更的!将追究设计单位、注!册执业人员的相应】责任:
第!二十七?条 有关施》工方案、施工条【件等工程变更由提】出变更要求的—单位书面说明变【更理由并提供基【础资料必《要时应通过专家【评审:经建设、监理单【位批:准后以?工程变更单形式通】知,施工企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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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八条 建设单【位应:同时将工程变更单及!其附件报《质量、安《全监督机构备案后】方,可组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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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十九条 涉【及,财,政性资金《投资的建设工程建设!单位因工程变更【需要增加工程价款】的在履行本》办法第二十五条【规定的程序》后还必须履行下列】程序
! 1、工《程价款变更累计【在合:同总造价5%以内】。的由建设单》位,审核后抄《报同级财《政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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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2、工《程价:款变更累计超—过合:同总造价5》%以上的应当由财】政部门审核报—同级人民政》府,批准
!。 3、工程价—款超过?经批:准的:项目概算的需重新报!原项目?概算审批部门批准】。同时抄报同级—。财政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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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未》履行审核、备—案和批准等》程序的?在竣:。工结:(决)?算审查?。时不予认《。可超付的工程款【自,行承担财政》。部门不予增加投资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】为处罚?处分条例(国务【院第42《7号令)等有关【规定对建设单—位及其负责》人进行查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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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?十条 建《设单位应按照—合同约定及时向施】工企业支付预付款】。、进度款、变—更款和结算款;积极!支持监理单》位的监理《工作及时支》付监理费用
! 各项—工程款应当拨—付至施工企业—所在地基本帐户上】禁止:直接拨付《至项目经理部或私】人帐户上否则依据】财务管理规定追【究,单位及负责人责【任
【 第三十一条【 施工企业应严格】财务管理制度对承】。。接的所有工》程项目均应建帐入】户单独核算增强各】工程:项目之间资金的【调配和调剂能力确保!工人工资及》时足额发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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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二】。条 施工企业应指派!专,人对计?价签证等《资料及时进行收集】、整理、汇总和报】审及时为工程量的】。。核定、工程款—的支付提供》有效凭证及相关资】料否则?造成:工程款支付纠纷和】影响:工程进度的由施【工企业负责
! ,。 : 建设、监理—单位对施工企业提交!。的有关工程》量核定、工程—款支付等计价签【证必须及时签收并在!规定的时限内签【。。署,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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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【三条 建设单位与】施工企业必须—在施工合同中明【确约定?竣工结算文件的审】核时限和生效条件在!。规定时限内建设单】位未审核完毕或未提!出审核?。。意见的视《同认可生效审核时限!不应超过以下规定】时限
— 工程造价】在500万元以下的!自接到结算文件之日!起20天完成;工】程造价在500~】200?0,万元:的自接到结算文件】之,。日起30天完成; !工程:造价在2000~5!000万元的—自接到?结算:文件之日起4—5天完?成;:工程造价《在50?。00:万元以上的自接到结!算文件之《日起60天完—成
》。 政》府投:资项目由同级财【。。政部:。门,根据赣州市人民【政府关于印发〈赣】州市基本建》设投资项《目工程预决》算审查管理》暂行办法〉的通【知(赣市府发[2】0,01]47》。号)进行审查—单项工程竣工—结(决)算或建【设项目竣工总结【(决)算经发—、承包人签》字,盖章后有《效
】 对竣工结算存【在争议的除涉及争】议部分价《款外其他价款—必须及时付》清不:得以:存在争议、拖延审】核时限?和重复审核等方式】来拖:欠应付工程款—否则产生工》程结:算纠纷的《承担违约责任造成】恶劣社会影响的还】将追究单位和个人】相应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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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四条】 施:工企业应《当在工程竣工验【收合格后28天内】向建设单位递—交竣工结算文件和完!整的结?算资料未在规定【时限内递交》的,建设单位《可根据有关资料编】制竣工结算文件【作为:竣工结?算和支付的依据施】工单位?应予认可
】 施工企业编制】的竣:工结:算送审金额与审核】定案金额《相差超?过规定?计算误?。差标准的《审核或?被审单位及造价执】业人员依法承担【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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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—五条 工程》造价咨?。询企业接受》。委托进行竣工—结(决)算审核时应!严格按照赣》州市建?设工:程计价?签证管?理暂行办法(赣市规!建字[?2005]110】号)的要求》认真做好《。计价签证的审查和确!认工作对无效的【计价签证坚决—以予剔除《不得作为结算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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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》十六条? 建设单位应当按】照基本建设财务管】理规定?(财建[20—02]?394号)要求【及时编制工程—的,竣工财务决算—。作为核定新增固【定资产价值考核单】位投资工作成效【的,重要:依据并报同级—财政部门批》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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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及!国家建设项目的在财!政部门批《复竣工财务决—算后2个月内—建设单位还需提【请审计机《关进行审计监督【
第六章 监【督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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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七条 各级!建,设行政主《管部门或其委—托的建设工程市场督!察、招投标、质【量、安全、工程【。造,价等监督机构—应建立联动管理机】制加强对辖区—内建设、勘察—、设计、施工、【监理等单位签订【、履行合同的指【导和监督涉及国【有资金投资的—建设:工程还应当会同监】察、发改委》、财政、审计等职能!部门每年进行两次】专项联合执法检【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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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十八条 招投标监】督机:构应:当依照法律》、法:规、招标文件—等有关要求加强合同!的,备,案管理对《不符合规定要—求,的不予备案建设行】。政主管部《门,不予核发施》工许可证
】
《第三十?九条: 招投标监督机【构应及时将中标后的!建设工程项目名称】。、施工企业投标【时承诺的《项目经理及其主要施!工管理人员名单、监!。理单位?合同承诺的项—目,总监理?工程师及其主要监】理人员名单》及时书面提供给建】设行政主管》部门、市《场,督察、质量、—安全等监《督机构监督》机构:在,日常的例行检—查中发现上述人员】无特:殊情况?一次不?到位的记《录不良行为一次二次!不到位?的,清出建?筑,市场:
? 》因特殊原《因,等被更换的项目经理!、总:监,理,工程师等有关人员未!。经建设行《政,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重!新进入?建筑市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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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四十:条 质量、安—全监督机构应在工】程,项目办理质量—安全监督登记手【续3个工《作日内对工程是否具!备规:定的开工条件—进行核查不符—合开工条件》的不得?开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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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!。十一条 质量—、安:全监督机《构应加大对主体结构!。。工程的关键构—件和:关键部?位,的抽:样检查对在》见证、?。取样和送《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造!成工程结构》安全隐患的》。责令停工整》改必要时启》动应急预案确保人身!财产的安全同—时对相关责任—单,位和个人《依法严肃查处触犯刑!法的移?交司法机关》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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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【十二条 建》。立创文?明工地激励》机制促进施工—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对!获得省级文明工地的!施工企?业,自获得荣誉之日(以!省厅发文之》日计算)起一年内】其建筑意外》伤害保险在》保险金额不变的基】础上可享受》保险:费,用下浮的优惠—。;对发生四级以上】(含:四级)重《大安全事故》的施工企业自—发生事故之日—起一年内提高其【保险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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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。四十三?条 造价管理—部门应加强对工【程量清?单、招标工程—预算竣工《结算等造价成果文件!编制质量的》监督对成果文件【。违反国家计》价,规定、计算误差超】过规定标准》、计量支付违反合同!约,。定,、计价?签证违反规定和程序!的依法对相关责【任,单位和造价执业人】员进行处罚》
第!四十:四条 财政部—门在审核工程量清】单、招标工程预算】。、,竣,工结(决)算时审】计,机关在审计监—督过程中发现监理】。工,程师虚签工程量造】价工程?师(造价员》)计算误差大或【高估冒算《的应当及时书—面反馈给建》设行政主管部—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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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】十五条 审》计机关应按》照赣州市国》家建设项目》竣工决算审》计监督办法(—市政府?第,三十四号令)的要】求加:大国家建《设项目?的审计力度对建设】单,位在竣工财务—决算批复后不—按规定及时提请审】计监督的《不得办?理项目竣工验收【手续;拒绝、阻碍审!计,。机关审计的对有关】单位和?责任人员依法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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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六条! 严禁任何单位【和个:人在工程的合同签订!、工:程变更、计价签证】、材料设备采购【、工:程分包?、质量验《收、价款支》付、结(决》)算:编制和审核等环【节上弄虚作》。假和商业贿赂行为】的发生任何单位【和个人发《现上述违法》违规行为《。的有权向当地监【察、发改委、建【。设、:财政、审计等—职能部门检举、控告!和投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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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《 附 — : 则
第》四十:七条 ?本办法?由建设行政》主管:部,门会同监察》、,发改委、财政、审】计等职?能部:门负:责解释和修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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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:第,四十八条 本办法】自颁布之《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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