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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? 赣州市建设工!程招标投标中标【后管理暂行办法 ! : :赣市规?建字:〔2006〕121!号, 《关于印?发赣州?市建设工程》招标投?标中标后管》理暂行办法的—通,知 各县(市【、区:)建设局(含赣州】经济技术开》发区建?设管理?。局)、发改委、监】察局、财《政局、审《计局、市属及驻【。市各有关单位 【     为了!保障我市建》设工程中《。标后能够《顺利实施促进工【程建设各方责任【主体认?真履行职《责根据有关法律、】法规、规章及—技术标准市规划【建,设局、发《改委、监察局、财政!。局、审计局》经,充分:讨论:。。研究通?过了:赣州市建设工程【招标投标中》标后管理《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!认真遵?照执行 赣州【市城市规划建设局】 赣》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!会 《 赣州市监》察局 赣【州市财政局 !赣州市审《计局 二○○!六年六月八日 【 第一章 总】 则 第一】条 为?了保障我《市,建设工程顺利实【施,促进工程建设各方】责,任主体认真履行职】责确保工程质量、安!全、工?期和造价等》目标按合同约定【落实到位根据国【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】、规:章及:技术标?准结合我市实际制】定本办?法 】。 第二条 本—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!指,房屋建筑和市政基】础设施工程工程【变更包括勘察设计、!施,工,方,案,和施工条《件等变?更 : 第二章 从业【人员管理 第三】。。条 建?设单位(含》代建单位下同)应】当对工程建》设的全过程实施管】理选派作风》正派、擅长管理并具!有,相应专业知识的【人员负责工程建【设各环节的》协调管理工作— ,。 《。 第四条 建】设单位应将建—设、勘察《。、设计、施工和监理!单位各自《驻现场的人员名单、!。职责分工及权—限范围在合同中明】确,并,以书面?方式告知各》。方施工?过,程中:不得随意《更换因特殊原因确】。需更换的《应按有关规定办理】更换手续《并,书面通知相关—。单位: 》 第《五条 勘察、设计单!位,。对其所?勘察、设《。计的建设《。。工程应派驻勘察或设!计代表到施》工现场指导施工【在地基与基础、主】体结构或关键工序的!施工期?间其负责该工程结】构的勘察设计代【表,不得随意更换— , 》 第六条 施工】企业(含分》包单位下同》)派驻现场的项目经!理(建?造师下同)、施工】员、质检员、安全员!、预算员(造价师】、造:价员)等《主要施工管理人【员必须与《其,投标时承诺的人员】相一致不得擅自更换!。。上,。述人员因特殊原因】确,需更:换的需按有》关规:定报:当地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审核批准】。并及:时将批准的文件报】质量、安全监督机】构备案 — ? 第七条 施工企!业,应加强对施工—现场一线《作业人?。员,的用工管理》并,与施工企业签定【书面聘用《合同特种作业人员】必须持?证上岗禁止企—业,或项目经《理私招滥雇鼓励施】工企业将劳务业【。务发包给具》有相应?劳务分?包资质的企业— 第!八条 ?监理单位派驻工【程项目的总监理【。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!程师必须持》有国家?注册监理工程—师,。证书:监理员必须持有【省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—颁发的监理员—。资格证书或培训证】上述派?驻人员必须与合同约!定的项目《。监理机?构人员相一致不得】随意更换一个注册监!理工程师不得同【时担任超过三—项工程以《上,的项目总监理工【。。程师 》 《 第九条 监—。理单位应认真—检查施?工,企业项目经》理及主要施工—管理人?员是否与投标时承】诺的人员相一致【特种作?业人员是《否持证?。上,。。岗并建立人员—到位履行职责的记录!制度对违《规更:换、脱离岗位或不】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!应予制止同时向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及】其质:量、:安,全、:建筑市场督察机构】。书面报告 第三章! 合同管理 — 第:十条 建设单—位应平等地》。与勘察、设计—、施工、监理等【单位签订合同为【参与工?。程建:设各方责任主—体提供良好》的合同履《行环境?督促、协调各—方认:真,履行合同对在—合同履?行,过,程中:产生的矛盾与争议】。应本着平等、互【利和友好的》原则协商解决不得】将不合?理的要求《强,。加给对方 — ? 第十一条 】建,设、监?理单位应当加—强对分包工程的管理!对确需分《包的工程应在施工合!同,中,载,明施工总承包—企业应?本着:对建设?单位负责的原则选择!信誉好、实力—强并具有相应专业承!。包,资质的企业报—建设、监理单位批】准同意并《。依法与分包企业签】定分包合《同建设?。单位不得指定分包】企业 《   第十】二条 建设单位与施!工企:业应当在合同中约定!解除:合同的有关》条款: :  》 ,  :施工企业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建!设单位可以解除合同!。责,令其限期清场并【及时办理《已,完工程质量验收和】工程价款清算—  》。   1、发生挂】。靠、转包、》违法分?包,行为的;《 ,    — 2、?。分部分项工程质【量验:收不:合格拒不《返工或返《。工后仍不合格的;】    【 3、投《标时恶?意抢标施工中拒不履!行投标承诺故意延】误工:期的;  】   4《、不及时足额发放工!人工资造成恶—劣影响的 【     建设单】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!施工企业可以解除合!同   【  1?、未按合同约定及】时足额?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!签订延期付款协【议,。经催告后超过合【同约定时《限的; 《     2、!提供的?设计:图纸存在缺陷或【供应的材料设备不】符合强制性标准【致使:无法施工《经催告?超,过合:同约:。定时限仍未修正或更!换的 【 第十三—条 涉及财政性资】金,投资的建设工程因】原合同?约定不明确或合同】条件发?生,。变化需要双方另行签!订补充合《。同或协议的》在正式?签定前先报原—招投标监督机—构审查审查同—意后方可正式签署】并备案同《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!和造价管理机构未经!审查和备案的—补充合同或协议【不,得作为结算依据 !第四章 《质量、?安全与工期》管理 第十四条】 勘察设《计,单位应对其勘察【、设计成《果,。文件:的质量负责并指派勘!察、设计代表按时参!。加建设工程的—相关验收和》签证:工作:由于勘察、设计重】大失误?造成质量、安全【事故的应承担相【应,责任 — 《第十五条 建—设单位?不得以任何》。方式违反工程建【。设,。强制性标准和降低工!程质量不得要求施工!企业使用《不合格材料、构配】件和:设备合同约》定材料、构配件【和设备由建设—单位负责购买—的其质?量必须?符合设?计文件和合同约【定的标准并应承【担相应责任 】 第十六】条 施?工企业必须严格【按国家?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结!合工程的特点和【难,点编写施工组织【设计:其保证措施对工程】施工具?有针对性和指导性】同时在施工中应根】据,情况的?变化予以《完善施工组织设计须!经,施工企业技术负责】。人,审,核项目总监理工【程师签字认可后方可!实施 —。 第十七【条, 施工企《业进入施工现场【的材料?、构配件和设备【必须经监理单位核查!验收未经《验收或验收不合【格的不得进入—。施工现场材料—、构:配件和?设备进场入库后【均应:堆,放整齐、标识清楚保!证其存放质量 】     施【工单位在实施材料、!试块、试件》取样:和送检活动前应及时!通知监?理工:程师进行现场见证】和监督否则质—量检测报告不予【认可 【 第十八—条 监理单位应【严格按照监理规【范开展监理工作采】。用旁站、巡视和平行!检验:等方式加强》对关键工序》、关键部位、—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!的重点?监控对进《入现场的材料、【构配件?和设:备应认真核查验收】见证施工单》位现:场材料、试块、试件!。等取样活动是否符】。合规范要求送检过程!。是否:真实可靠因监理职责!不到位出现》材料、试《。块、试件的检测质】量与:主体结构工程实【。。体检:测质量不相符造成质!量安全?隐患:的将追究监理单【位和监理人员的相应!责任 — ? ,第十九条 建设【单位应当为施—。工企业提供》必要的安全》。生产环?境按照?合同约定《及时支付安全防护】、文明施工措—施费用督促施工企】业认真落实各项【安全生产责任制【施工现场内有多个】施工企业同时施【。工的应当全面协【。调好安全生》产管理工作 】 第二【十条 施工企—业应根据《工程的实际情—况,制定安?全专项施工》方案:和应急预案》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!后实施?并在开工《前报安全监督机构】备,案 《 ,    《安全防护、文明施工!措施费?用应当按照建筑【施工安全《质量标准化工作【考核评定办法及相】关标准?的要:求建立台帐》做到:专款专用确》保安全防《护、文明施工—等措:施落实到位 — 第】二十一?。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!监督施工企业—安全防护、文明施】工等措施《的落实情况并按【合同约定及时签【。发相应费用对存在的!安全隐患应当要求】施工企?业及时?整改在规定的时间】内未整改或》整改不?到位的应签发—工程暂停令同—时向质量、安全【监督机构书面—报告 】 第二《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!保证工程质量和【。安全的前《提下参照全》国,。统一建筑安装工【程工期定额合理确】定合同工期工程【开工前应及时提【供符合开工条—件的施工现》场,;施工中保》证充足的《资金和尽量》减少设计《变更以保证工—程按时建成交付使用! ? 第二十】。三条 施工企业应按!照经批准的施工进】度计划合理地—安排好劳动力—、材:料和施工机械保证】。现场施工《均衡有序进行因非施!。工企业自身原因的工!期,顺延:应在合同约》定的时效《内向监理工程师提】交书面的工期—顺延报告并及时【调整进?。度,计划 》 第二【十四条? 监理?单位应加强对施工】进,度,的控:制重点监控关键线路!上进度计划的履行】。。与落实按照合同【约,定客观公正》地区分工期延误和工!期顺延的《责任对施工企业提】交的工期顺延报告必!须及时签收并在合】同约定?的时限内签署意见】 第五章》 工程变更与—。造价:管理 第二十五条! ,建设单位应坚—。持,。“集体研究分级审】批先批后变”的原则!严把设?计,变更关?对原:设计图?纸存在缺陷或—错误无法保证施工】和,质量需要设计变更的!必,须履行下列程序 】。  《   1《、设计变更涉及初步!设计、城市规划、环!境保:护等因素的应当书面!说明变更《理由:提供基础资料、技】术方案分析资料【等,必要时邀请有—关专家?论证会同原》设计:。单位形成设计—变更专题报告报相关!审批部门审批事【关重大的设计变更还!应当:报同级人民政府批】准   【  2?、设计变更经—审,批部门或《人民:政府批准后涉及工程!结,构安全和强制性标】准的还需《经原施工图审查【机构审查通过 !     3、【设计变更《经,上述程序批准后【建设单位以工程变】更,单形式通知施—工企业审批》。文件、基础资—。料或专家论证—报告等作为工程变更!单的附件 】    《未履行上述程序的】建设单位不》。得下发?工程变更单否则承】担相应责任 】 第—二十六条 设计【单位出具的》设计:。变更文件必》须,由注册?结构师、建筑—师签字并加盖注册专!用章同时加盖设【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违!反法律、《法规、规范等随【意进行设计变更【的将追究设计单位】、注册执业人员的相!应,责任 — ? 第二十七条— 有关施工方案【。、施工?。条件:等工程变更》由提出变更要求的】。单位书面说明—变更理由并提供基】。础资料必要时应通过!。专,家评审经建设、【监理单位批准—后以工程《变更单形式通知【施工企业 》 《 : 第二十《八条 建设单—位应:同时将工程变更【单及其附《件,报质量、安全—。监督机构备》案后方可组织实施】 【 第二十《九,条 涉及财政性资金!投资的建设工—程建:设单:位因工程变更需要】。增加工?程价:。。款的在履行本—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!的程序?后还必须履行—。下列:程序 》   ?。  1、工程价款变!更累计在《合同:总造价?。5%以?内的由建设单位【审核后抄《报,。。同级财政部门 !  :   2《、工程价款变更累】计,。超过合?同总:造价5%以上的应】当由财政部》门,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!批准 《     —3、工程价款—超过经批准的项【。目概算的需》重新报原项》目概算审批部门【。批准同时抄》报同级财政部门【  》   未履行审【核、备案和批—准等:程,序的在竣工结(决)!算,审查时不予》认,可超:付的工程款自行承担!。财政部?门不予增加》投资并按照》财政违法《行为处罚处分条例(!国务院第427号】令)等?有关规定对》建设单位《及其负责人进行【查处 》      】 第三十条 建【设单位应《按照合同约》定及时向施工—企业支付预付款、进!度款、变更款—和结:。算款;积《极支持监理》单位的监理工作及】时,支付监理费》用    】 各:项工:程款应当拨付至【施工企业所在地基本!帐户上禁止直接拨付!至项目经理部或【私人帐户《上否则依据》财务:管,理规定追究》。单位及负责》人责任 ! 第三十一条【 施工企业应严格财!务管:理制度对承接的所】有工:程项目均应建帐入】户单独核《算增强各工程—项目之?间资金的《调配和调剂能—力确保工人》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! 第】三十二条 施—工企业应指派专【人对计价签证—等资料及《时进行收集、整理、!汇,总和报审及时—。为工程量的核定、】工程款的支》付提供有效凭证【及相关资料否则【造成工?程款:支付:纠纷和?影,响工程进度的由施】。工企业?负责 ?  《   ?。建设、监理单位对】施工企业提交的【有关工?程量核定、》工程款支付等计价签!证必:须及:时签收并《在规定的时限内【签署意见 — 第三】十三条 《建设单位与》施,工,企业必?须在施?工合同中明确约【定,竣工结算文件的【。审核时限《和生效条《件在:规定时限《内建设单位未审核完!毕或未?提出审核意见的视】同认可生《效审核时限不—应超过以下》规,定时限 《    — 工程造价》在5:00万元以下的自】。。接到结算文》件之:日起2?0天完成;工程造价!在500~20【00万?元的自接到结算【文件之日起30天】完成; 工程造价在!2000~50【00万元的自—接到结算文件之日起!45天完成;—工程造?价在5000—。万元以上《的自:。接,。到结算文件之日起】60天完《成     !政,府,投资项目由同级【。财政部门根据赣州】市人民政府关—于印发〈赣州市基本!建设投资项》目工程?预决算审查管—理暂行办法〉—的通知(《赣市府发[2—001]《47号)进行—审查单项工程竣工】结(决)算或—。建设项目《竣,工总结(决)算经】发、承包人签—字盖章后有效 】     对竣】工结算存在争议的】除涉及争议部—。分价款外其他价款必!须及时付清不得【以存在争议、拖延审!。核时限和重复审【核等方式来拖欠【应付工?程款否则产生工程】结算纠纷的承—担违约责任造—成恶劣社会影响【。的还将?追究单位和个人【相,应责任 — 第三十四!条 施工企业—应,当在工?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!8天内向建》设单:位递交竣《工结算文件和完整的!结算资料《未在规?定,时限内递《交的:建设单位可根据有关!资料:编,制竣工结算》文件作为竣工结算和!支付的依据施工【单位应?予认可  —   施工企业编】制的竣工结算送【审金额?与审核定案》。金额:相差超过规定计算误!。。差标准?的审核或被审—。单位及造价执业人】员,依法承担责任— ?。 ? 第》三十五条 》。工程:造价咨?询企:业接受委《托进行竣《工结(决)算—审核时应严》格按照赣州市建设】工程计价签证管【理暂行办法(赣市】规建字?[20?05]?110号)的要求】认真做?。好计价?签证的审查》和确认工作对无效的!计价签证《坚决以予剔除不得作!为结算?。依据 《 《 第?三十六条 建设【单位应当按》照基本建设财务管】理规定(《财建[20》0,2]394号)要】求及时编制工—程的竣工财》务决算?。作,为核定新增固—定资产价值》考核单位《投,资工:作成效的《重要:依据并报同级财【政部门批复》 ?  :  : 涉及国家建—设项目的在财政部】门批复竣工财—。。务决算后2个月内】建设单?位还需提请审计【。。机关进行审计监督 ! 第六章 监督管理! 第三十七条 各!级建设?行政:主管:部门或其《委托的建设工程【市场:。督察、招投标、质量!、安:全、工程造价等监督!机构应?。建立联动管理机【制,加强对辖区》内,建设、勘察、设【计、施工、监理【等单位签《订、:履行合同的指—导和监督涉及国【有资金投资的建【设工程还应》当会同监察、发【改委、财政》、审计等职能—部门每年进行两次专!项联合?执,法检查 》 —第三十八《条 :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!依照:。法律:、法规、招标文件】等,有关:要求加?强合同的《备案管理对不符合规!定要:。求的不?予备案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不予核发】施工许可证》 : ? 第三》十九条 招投—标监督?机构应及时》将中标后的》建设工程项目—名称、施工企—业,投标时承诺》。的项目经理及—其,主要施?工管理人员名单【、监理单位》合同承诺《的,项目:总,监理工程《师及其主要监理人】员名:。单及时?书面提?供给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、?市场督察、质量【、,安全等监督机构监督!机,构在日常的例行【检查中发现上述人】员无:特,殊情况一次不到【位的记录不良行为一!次二次?不到位的清出建【筑市场 《   》  因特殊原—因等被更换的—项,目经理、总监—理工程?师等有关人》员未经建《设行政主《管部门批准不得重】新进入建筑》市场 》 《 第四十条 质量】、安全监《督机:构应在工程项—。目办:理质量安全监督【登记:手续3个工作日内对!。工程是否具》备规定的开工条件进!行核查不符合开工】条件:的,不得开工 — 第四】十一条 质》量、安全监督机构】应加大对主》体结构工程的—关键构件和关键部位!的,抽样检查对在—见证、取样和送检过!程中弄虚作假—。造成:工程结构安全隐患】的责令?停工整?改必要?时启动应急》预案确?。保人身财产的安【全同时对相关责任单!位,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!触,。犯刑:法的移交司法—机关处理 —。 , 第四十】。二条 建《立创文明工地激励】机制促进施工—企业:抓好安全生产对【。获得省级文明工地】的施工企业自获得荣!誉之:日(以省厅》发文之日计算—)起一?年内:其建筑意《外伤害?保险在保险》金额不变的基—础上:可享受保《险费用下浮》的优:惠;对发《生四级以上(含【四级)重大安—全事故的施工—企业自发生事故【之日起一《年内提高《其保:险费用 》 —第四十三条 造价】管理部门应加强对】工程量清单、招标工!程预算竣工结算等】。造价成果文件编【。制质量的监督—对成果文《件违反国《家,计价规定《、计算?误差超过规》定标准、计》量支付违反合同约定!、计价签证》违反规定和程序的】。。依法对相关责任【单位和造价执—业人:员进行处罚 【。 , 第四十四!条 财政部门—。在审核工程》量清单、《招标工程预算—、竣工结(决)【算时审计机关在审计!监督过程中发现监】理工程师虚》签工:程量造价工程—师(造?价员)计算误差大】或高估冒算的—应当及时书面—反馈给建设行政主管!。部,门 !第四十?五,。条 审计机关应【按照赣州市国家建设!项目竣工决》算审:计监督办《法(市政府第三十】四,号令)的要求—加,大国家建设项目的】审计力度对建设单】位在竣工财务决【算批复后《不按规定及》时提请审计监督的不!。得办理项《目竣工验收手续【;拒绝、《阻碍审计机关—。审计的对有关—单位和责任人员依】法处理 》 , 《 ,第四十六条 严【禁,任何单位和个—。人在工程的合同签】订、工程变更、【计价签证、》材料:设备采购、工—程分包、质量验收、!价款支付《、结:。(决)算编制和【审核等环节上弄虚作!。假和商业贿赂行为】的发生任《何,单,。。。位和个人发现—上,述违法违规行为的有!权向当地《。监,。察、发改委、建设、!。。财政、审计等职【能部门检《举、控告《和投诉 》第七章 附【。 则 第!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!建设行?政主:管,。部门会同《监察、发《改委、财政、审计等!职,能部门负责解—。释,。和修:。订 —。。 第四十八条】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!起施:行 《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