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赣州市建设工!程招标?投标中?标后管理《暂行办法
【
?赣,市规建字〔200】6〕121号
】。 :。关于印发赣州—市建设工程招—标投标中标》后管:理暂行办法的通知】
各?县(市、区)建【设局(含《赣,州经济技术开发【区建设管《理局:)、发?改委:。、监察局《、财政局、审计【局、:市属及驻市各有关】单位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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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为了保》障我:市建设工程中标后能!够顺利实施促进【工程建设各方—责任主体认真履【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!、法规、规》章,及技:术标准市规划—建设局、发改委、】监察局、财》政局、审计局经充】。分讨论?。研究通过了赣州【市建设工《程招标投标中标【后,管,理暂行办法现予印】。发,请认真遵《照执:行
赣州市城【。市规划建设局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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赣州市发展和!改革委员会
】 ,。赣州市?监察局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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赣州市财【政局
赣州市!审计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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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○》○六年六月》八日:
第》一章 总 》 则
第一【条, 为了保《障我市?建设:工,程顺利实施促进工】程建设各《方责任主《体认真?履行职责《确保工程质量、安】全、工期和》造,价等目标《按合:同约定落《实到位根据》国,家有关法律、法【规、规章及技术标准!结合我市《实际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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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第二条 本办法所】称建设工程系指房屋!建筑和市政》基础:设施工程工》程变更包括》勘察设计、施—工方案和施》工条件等变更—
第二章 从【。业人:员管理
第三【条 建设《单位(含代建单位下!同,)应当?对工程建设的—全过程实施管—理选派作风正派、】擅长管理《并具有相应专—业知识的人》员负责工《程,建,。设,各环节的协调管理】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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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四条 建设单【位应将?建设、?勘,察、设?计,、施工和监理单位】各自驻现场的人【员名单、职责分工】及权限?范围在合同中明确并!以书面?方式告?知各方施工过程中不!得随意更换因特【殊,原,因确需更换的—应按有关规》定办理更换手续【并书:面通知相关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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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第五条 《。。勘察、设《计单位对其》所勘察、《设计的建设工程【。应派驻勘察》或设计代表到施【工现场指导》施工在地《。基与基础、主体【结构或关键工序的】施,工期间其负责该工】程结构的勘察设计】。代,表不得随意更—换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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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施工!企业(含分包单位下!同,)派驻现场的项目经!理(建造师》。下同)、施工员、质!检员、安全员、【预,算员(造价师、【造价:员,)等主要《施工:管理人?员必须与其投—标时承诺的人员相】一致不得擅自更换】上述人员因特—殊原因确《需更:。换的需按《有关规定报当地建】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及!时将批?准的文件报质量【、安全监《督机构备案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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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! 施工企业应加强对!施工现场一线作业人!员的用工管》理并与施工》企业签定书》。。面聘用合同特种【作业人员必须—持证上岗禁止企【业或项目经理私招】滥雇鼓励施工企业将!劳务业务发》。包给具?有相应劳务》分包资质的企业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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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【 监理?单位派驻《工程项目的总监【理,工程师和专业监理】工程师必须》持有国?家注册监理》工程师证书》监理员必须持—有,省建:设行政主管》部门颁发的》监理:员,资格证书《或培训证上述派【驻人员必须与合同】约,定的项目监理机构】人员相一致不得随】意更换一个注册监】理工程师不得同【时担任超过》三,项工程以《上的:项目总?监理工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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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九条 监理单位应认!。真检查施工企业【项目经理及主要施】工管理人员》是,否与投标时承诺【的人员相一致—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!证,上岗并建立》人员到位《。履行职责《的记录制《度对违?规更换?、脱:离岗位或不认真履】行职责的行为应予】制止同时向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!、安:全、建筑市场督察机!构书面报《告
第三》章 合同管理
第!十条 建设单—位应平等地与勘【。察,、,设计、施工、监理等!单位签订合同为参】与工:程建:设各方责任主体提】供良好的合同—履行环境督促、【。协调各方认真履【。行合同对在合同履】。行过程?中产生?的矛盾与争议应本】着平:。等、互利和友好的】原,则协商解决不得将不!合理的要《求强加给对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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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。一条 建设、监【理单位应当加强对】分包工程《的管理对确需分包的!工,程,应在施工合同中载明!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本!着对建设单位负责的!原则选?择信誉好、》实,力强:并具:有相应专业》承包资质的企业【报建设、《监理单位批准同意】并,依法与分包企业签】定,分包:合同建设单位—。不得指定分包—企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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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二条 建设单位与】施工企业应当在合同!中,约定解除合同—的,有关条款
! : 施《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!一者:建设单位可以解除】合同责令其限期清】场并及时办》。理已完工程质量验收!。和工程价款清算
! 1、】发生挂靠、转包【。、违法分包行为的】;
? ? 2、》分部分项工程—质量验收不合—格,拒不返工或返工后】仍不合格《的,;
? : 《3、投标时》。恶意抢标施工中拒不!履行投标承诺故意】延误工期的;—
? :。 4、不及【时足额发放》工人工资《造成恶劣影响—的
!建设单位有》下列情形之一者【施,工企:业可以解除合—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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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!未按合同约定—及时足额支付工【程款双方又》未签订延期》付款协议经催—。告后超过合》同约定时限的;【
? 2、提供!的设计图纸存在【缺陷或供应的材料】设备不符合强—制性标准《。。致使无法施工经催告!超过:合同约?定时限仍《未修正或更》。。换的
】 第十三条 涉及!财政性资金投资的】建设工程因原合【。同约定不《明确或合同条件【发生:变化需要双》方,另行签?订补充合同或协【议的在正式签定【前先报原招》投标监督《机,构审查审查同—意后方可正式签署】并备案同《时抄送同级财—政部门和造价管【理机构未经审查【和备案的补》。充合同或《协议不得作》为结算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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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。四章 ?质量、安全与工【期管理?
第十四条— 勘察设计单位【应对其勘察、设【计成果文件的—质量负责并指派【勘察:、设计代《表按时?参加建设工程—的相关验收和签【证工:作由于勘察、设【计重大?失误造成质量—、安:全事故的《应承担相应》。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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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五,条 建?设单:。位不得?以任何方式违反工】程建:设强制性标》准和降低工程质【量不得要《求施:工,企业使用《不合格材料、构配件!和,。设备合同约定材料】、构配件和设备【由建设单《位负责?购买的其《质,。。量必须符《合设计文件和合同】约定的标准并应【承担相应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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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六条 【。施工企业必须—。严格:按国:家规范和《技术标准并结—合工程?的特点和难点编写】。施工组织设计其保】证措施对工》程,施工具有针》对,性和指?导性同?时在施工中》应,根据情况的变—化予以完善施工【组织设计须》经施工?企业:技术负责人审核项目!总监理?工,程师签字认》可后方可《实,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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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七》条 施工企业进【入施:工现场的《材料、?构配件和设备—必须经监理单位核】查验收未经》验,收或验收《不合格的不》得进:入施工现场》材料、构配》件和设备进场入库】后均应堆放》整齐、?标识清楚保》证其存?放质:。量
》 施工单位在!实施材料《、试块?、试件取样和送检】活动前?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!师进:。行现场见证和监督】否则质量检测—报告不予认可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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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!监理单位《应严:格按照监理规—范开展监理工作采用!旁站、巡视和平【行检验等方式—加强对关键工—序、关键《部位:。。、隐蔽工程和—薄弱环?节的重点《监控对进入现—场的:材料、构配件和设备!应认真核查验收见】证,施工:。单位现场材料、【试块、试件等取【。样活动是《否符合?规范要求送检过程是!否真:。实可靠因监理—职责不到位出现材】料、试块、试—件,的检测质量与—主体结构《工程:实体检测质量—不相符造成》质量安全隐》患的将追究监—理单位和《。监理人员的相应【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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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九条 建设单!位应当为施》工企业提供必—要的安全生产环境】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!付安全防护、文明】施工措施《费,用督促施工企业认真!落实各项安全—生产责任制》施工现场内》有多个施工》企业同时《施工的应当全面【协调好?安全生?产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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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条 施工企业【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!况制定?安全专项施》工方案?和应:急预案经监》理单位审核同意后】实施并在开工前报安!。全监督?机构备案
【 : ?安全防?护、文明施工—措施:费用应当按照—。建,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!化工作考核评—定办法及相关标准】的要求建立台帐【。。做,到专款专用确保安】全,防护、文明施工【。等措施?落实到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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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【条, 监理单位》应认:真监:督施工企业安—全防护、文》明施工等措施的落实!情况并?。按合同约定及—时,签发相应费用对存】在的:。安全隐?患应当要求施—工,企业及时整改在规定!。的时:间内未整改或—整,改,不到位的应签—发工程暂停》令同:。时向质量、安—全监督机构书面【报告:
第!。二十二条 建设单】位在保证工》程质:量和安全的前提下】参照全?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!。工期定额合》理,确定合同工》期工程开工》前应:及时提供符》合开:工条件的施工现【场,;施工中《保证充足《的资金和尽》量,减少:设计变更以保证【工,。程按时建《成交付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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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十?三条 施《工企业?应按照经批准—的施工进度计划合】理地安排好劳—动,力、材料和施工机械!保证现场施工均【衡有序进行因非【施工企业自》身原因?的,工期顺延应在合同约!定的时效内》。。向监理工程》师提交书面的工期】顺,延报:告并及时调》整进度计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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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四条— 监理单位应加强】对施工进度的控【制,重点监?控关:键线路?上进度计划的履【行,与落实按照合同【。约定客观公正地区】分工期延误和工期顺!延的责任对施工【企业提交的》工期顺?延报告?。必须及?时签收并在合同约定!的,时限内签《署,意见
第五章【 工程变更与—。造价管理《
第二十》五条 建《设单位应坚》持“集体研究分级】审批先批后》变,”的原?则,严把设计变更关对】原设计图《纸存在缺陷或错【误无法?保证施工和》质,量需要设计》变更的必须履行下列!程,序
《 , , 1、设计变】更涉及?初步设计、城市规】划、环境保护等因素!的应当书《面说明变更》理由:提,供基:础资料、技术—方案分析资料等必要!时邀请有《关专:家论证会同原设【计单位形成设计变】更专:题报告报相关—审批部门审批事关重!大的设计《变更还应当报—同级人民政》府批准
》 2【、设计变更经审批】部门或人民》政府批准后涉—及工程结构安全和】强制性标准的还【需经原施工》图审查机《。构审查?通过
》 3、设计!变更经上述程—序,批准后建设单—位以工程变》更单形?。式通知施工企业审批!文,件、基础资料或专家!论证:报告等作为》工程变?更,单的附件
【 ? :未履行?上述:程序的建设单位不得!下发工程《变更单否则》承担:相应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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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六条 ?设计单位出具的设】计变更文件必须【由注册结《构师、建筑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】专用章同时加—盖设计单位出—图专用章违反法律、!法规、?规,范等随意进行—设计变更的将—。追究设计单》位、注册《执业人员的相应【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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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》七条 ?有关:施工方案、》。施工条件《等工程?。变更由提出变更【要求的?。单位书面《说明变?更理由并提》供基础资料必要【时应:通过专家《评审经?建设、监理》单位批准后以—工,程变更单形》式通知施工企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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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【条 建设单位—应同时将工程—变更单及其附—件报:质量、安全监—督机构备案》后方可组织实施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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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第二十九条 —涉,及财政?性资金投资的—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因!工程:变更需要增加工【程价款的在履行本】办法第?二十五条规定的程】序后还必须履行下】列程序
【。 1、工程价!款变更累计在合同】总,造,价,5%以内的由建【设单位审《核后抄报同级财政部!门
《 2、工】程价款变更累计【超过合?同总造价5%以上】的应当由财政部【门审核报同级人民】。政府批准
【 : ?3、工程价款超【过经批准《。。。的项目概算的—需重新报原项—目概算审《批部门批《准同时抄报同级【财政部门
— 《 未履行审核、备!案和批准等程序的在!竣工结(决》)算审查时不予【认可超?付的工程款》自行承担《财政部门不予—增加投?资并:按照:财政:违法:行为处罚处分—条例(?国,务院第4《27号令)等有关】规定对建设单位【及其负责人》进行查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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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三十条 建设单】位应按照合同约定】。及时向施《工企业支付》预付款?。、进:度款、变更款和【结算款?;积极支持监理【单位的?监理:。工作及时《支付监理费》用
? —各项工程款应当拨付!至施工企业》所在:地基本帐户上禁止】直接拨付至项目【经理部或《私人:帐户上否则》依据财务管理规定追!究单位及负》责人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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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一条 !施工企?业应严格财务管理制!度对承接的所有工程!项目均应建帐入户】单独核算增》强各工程《项目之间资金的调配!和,。调,。剂能力确《保工人工资及时足额!发放
】 第三十二条 施!工企业应指派专人对!计价签证《等资料及《时进:行收:集、整理、汇总和报!审及时为工程—量的核定《、工程款《的支付提供有效凭证!。及相关资料否—则,造成工程款支付纠纷!和影响?工程进度《的由:施工企业负责
【
《 建《设、监理《单位:对,施工企业提交的有】。关工程?量核定、工》程款支付等计价签】证必须?及时:签收并在《规定的时限内签署】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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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十三—条 建设单》位,与施工企业必—须在施工合同中明】确约定竣工结算文件!的审核时限和生【效条件在《规定时限《内建设单位未审核完!毕或未提出》审核意见的视同认】可生效审核时限【不,应超过以下规定【时限
【 工程造价【在500万元以【下的自接《到结算文《件之日起《20天完成;—工程:造价在50》0,~2000万元的】自接到?结算文件之日起【3,0天:完成; 工》程造:。价在2000~5】000?万元的自接到结算】文件之?日起45天完—成;工程造价在5】000万《元以上的自接到【。结算文件之日起6】0天:完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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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》政府投资《项,目由同级财政—部门根据《赣州市人民政府【关于印?发,〈赣州市基本建设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!审查:管理暂行办》法〉的通知》(赣市府发[200!1]47号》)进行审查单项工程!竣工:结(:决)算或《建设项?目竣工总结(决)】算经发、承包人签字!盖章后有效
【 对竣】工结算?存,在争议的除涉及争】。议部分价款外其【他价款必《须及时付清不得以】。存在:争议、拖延审核时限!和重:复审核等方式来拖欠!应付工程款否—则产生工程》结算纠纷的承担【违约责任造成恶【劣社会影响的还将追!究单位和个人相应责!。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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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十四条 【施,工企业应当在工程】竣工验收合格后2】8天内向建设单【位递交竣工结算【文件和完整》的结算资料未在规】。定时限内《递交的建设单—位可根据有关—资料:编制:竣工结?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!和支:付的依据《施工单?位,应予:认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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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施工企业编制—的竣工结算送—审金:额与审核定案金【额相差超《过规定计算误—差标准?的审核或被审单位】及造价执业人员依法!承担责?任 ?
—。 第三十五条 工!程,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!托进行竣工结(【决):算审:核,时应严格按》照赣州市建设—工程计?价签证?管理暂?行办法?(赣市规建字[2】005]11—0号)的《要求认真做好—计价:签证:的审查?和确认工作》对,无效:的计价签《证坚决以予剔除不得!。作,为结算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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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十六—条 建?设单位应当按照基】本建设财务》管理规?定(财建[2002!],394号)》要求及时编》制工程的竣工财务】。决,。。算作:为核定新增固定资产!价值考?。核单位投资工作【成效的重要依据【并报同级《财政:部,。门批:复
《 涉及【国家建设项目的在财!政部门批《复竣工财务决算【后,。2个月内建》。设单位还需提请审计!。机关进行《审计监督
第【。六章 监督管理
!第三十七条》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!。部门或?其委:托,的建设工程》市,场督察、招投标、质!量、安全、》工程造价等监—督机构应建立联动管!理机制加《强对辖区内建设、勘!察,、设计?、,施工、监理等单位】签订:、履行合同的指导和!监,督,。涉及国有资金投【资的建设工程还【应当会同监察、发改!委、财政、审—。。计等:职能部门《每年进行两》。次专项联合执法检】查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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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八【条 招投标监督机】构,应当依照法律、法规!、招标文件等—有关要求加强合同的!备案管理对不符合】规,定,要求的不予备—案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!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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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】十九条 招投—标监督机构》。应及时将中标后【的建设?工程项目名称、施】工企业?投标时承诺的—项目:经理及其主》要施工管理》人,员名单、监理—单,。位合同承诺的项目】总监理工程》师及其主要监理【人员名单及时—书面:提供给建《。设,。行政主管部》门、:市场:督察、质量、—安全等监督》机构监?。督,机构在日《常的例行《检查中发现上述【。人员无特殊情况一次!不,到位的记录不良行】为一次二次》不到位的清出建筑】市,场
》 因特—殊原因?等被更换《的项目?经理、总监理—工,程师:。等有关人员未经建设!行政:主管部?门批准?不得重新进入—建筑市?。场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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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四十条 —。质量、安全监督机构!应在工程《项目办理《质量安全监督登【记,手续3?个工作日内对工程是!否具备规定的开工条!件进行核《查不符合开工条件】。的不得?开工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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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》十一条 质量—、,安全监督机构应加】大对主体结》构工程的关》键构:件和关?键,部位的抽样检查对】。。在,见证、取样和—送检过程中弄虚作假!。造成工程结构—安全隐患的责令停工!整改:。必要时启动》应,急预案确保人身财产!的安全同时对相【关,责任单?位,和个人?依法严肃查》。处触:。犯,刑,法的移交司法机关】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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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!二条:。 ,建立创文明工地激】励机制促进施—工企业?抓好安全生》产对获得省级—。文明:工地:的施工企业自获得荣!誉之日(《以,。。省厅:发文之日计算)起一!年内其?建筑意外伤害—保险在?保险金额不变的【基础:上可享受《保险费用下浮的优】惠;对发生四级【以,上(含四级)—重大安全事故的施工!企业自发生事故之日!。起一年内提高其保】险费用
《。
《
第四十三条】。 ,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!对工程量清单、招】标工程?。。。预算竣工结算等造】价成果?文,件编制质量的监督】对,成果文件违反国家计!价规定、计算误差】超,过规定标《准、计量支付违反】合同约定、》计价签证《违反规定和程序的】依法对相关责任【。单位和造价执业人员!进行:处罚
! 第四十四条— ,财政:部门在审《核工程量清》单、招?标工程预算、竣【工,。。。结(决)算》时审:计机:关在审计监督过【程,中发现监理工—程师虚签《工程量造价》工程:师(造价员》)计算误差大或高估!。冒算的应当及时书】面反馈给《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
《
第四十!。五条 ?审,。计机关应按》照赣州市《国家建?设项目竣工决算审】计监督办法(市政】府第三?十四号令)的要求】加大国家建设项【。目的审计力度对建设!单位在竣工财务决算!批复后不按规定及】时,提请审计监督的不】得办理项目》竣工验?收手续;拒绝、【阻碍审计机关—审,计的对有关》单位和?责任人员依法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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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—。十六条?。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!人在工程的合同签订!、工程变更、计价】签,证、材料设备—采购、工程分包、】质量验收、价款支付!。、结(决)算编制】和审核等环节上弄虚!作假和商业贿赂行】为的发?生任:何单位和个人—发现上述违法违【规行:为的有权向当—。地监:察、发改委、—建设、财政》。、,审,计等职能《部门:检举、控告》和投诉
第—七章 附—。 则—
第四十七条 】本办法由《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会同监】察、发改委、财政】、审:计等职能部门负责】解释和?修订
! ,第四十八条 本办】法自颁布之日起【施行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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