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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赣州市建设工程【招标投标中标—后管理暂行办法【 》 赣市规建字〔2】006〕1》21号 》 关于印发赣州市!。建,设工程?招标投标中标后管】。。理暂行办法》。的通知 各—县,(市:、区)建设局(含赣!州经:济技术开发区—建设管理局)—、,发改委、监察局、财!。政局、审计局、市属!及驻市各有关单位】    【 ,为了保障我》市建设工《程中标后能够—顺利实施促进工【。程建:设各方责任主体认真!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!。律、法规、规章及】技术标准市》规划建设局》、发改委、监—察局、?财政局、审计局经】充分讨论研》究通过了赣州市建】设,工程招标《投标中标后管—。理暂行?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!遵照执行《 赣州《市,。城市规划建》设局 —赣州市发展和改革】委员会 — 赣州市监察—局 : 赣州市财政局! 赣》州市审计局 】 ,二○:○六年六月八日 ! 第?。一章 总 —。 则 ? 第一条《 为了保障我—。市建:设工程?顺利实?施,促进工程建设各【方责任?。。主体:认真履行《职责:确保工?程质量、安全、工期!和,造价等目《标按合?同约:定落:实到位根据国家有】关法律?、法规、规章—及技术标准结合我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! ? 第》二条: ,本办法所称》建设工程《系指:房屋建筑和市—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!变更包括勘察设计】、,施工方案和施工【条件:等变更? 第二章 —从业人员管理 】第三条? ,建设单位(含代建单!位下同?)应当?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!实施管理选派作风正!派、擅长管理并具有!相,应专业知识的—人员负?责工程建设各环节】。的协调管理》工作: ? 《 第四?条 建设单位应将建!设、勘察、设—计、施工和》监理:单位各自驻》现场的人员》名单、职责分工及权!限范围在合同中明】确并:以书面方《式告知各方施工过】程中不得《随,意更换因特殊原因确!需更换的应按—有关规定《办理更换手》续并:书面通知相关—单位 》 》第五条? 勘察、设计—单位:对其所勘察、设计的!建设工程应派驻勘察!或,设计代表《到施工现场》指导施工《在地基与基》础、主体结构或【关键工?序的施工期间其负责!该工程?结构的勘察设计代表!不得:。随意更换 — 《 第?六条 施工》企业(含分包单【位下同)《派,驻现场的项目经【理(建造师》下同)?、,施工员、质检—。。员、安全员、预【算员(造价师、造】价员)等主要施【工管理人员》。必须与?其投:标时承诺的》人员相?一致不得《擅自:更换上述人员因【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!需,按,有,关规定报当》地建设行政主—管,部门审核《批准并及时将—批准:的,。文件报质量、—安,全,监督:机构备案《 【 第七?条 施工企业应加强!对施工?现场一线作》。业人员的《用,工管理并与施工【企业签定书面聘用合!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!持证上岗禁止企业】。。或项目经理私招滥】雇鼓励?施工企业将劳务业务!发包给具有》。相应劳务分包—资质的?企业 【 第《八条 监《理单位派驻》工程项目《的总监理《工程师和专业监【理工程师必须持【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!师证书监理员必须】持有:。省,建设行政主管—部,门颁:发的监理《员资格?。证书或培训证上【述派驻人员必须与合!同约定的项目监【理机构人员相一【致不:得随意更换一—个注册监理》工程:师不得?同时担任超过—三项工程以上—的项目总监理—。工程师 》。。 第九】条 监理单》位应认真检查施【工,企业项目经》理及主要施工管【理人员是《否与投标时承诺的】人,员相一致特种—作业人员是否持【证上岗并建立人员到!位履行职《责的记录制度—。对违规更换》、脱: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!职责的行为应予制止!同时向?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!其质量、安全、【建,筑市场督察机构书面!报告 第三章 】合,同管理?。 第?十条: ,建设单位《。应平等地与》勘察、?设计、施工、监【理等单位签订—合,同为参与工》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!提供良好的》合同履行环境督促、!协调各方认》真履行合同》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!产生的矛盾与—争议应本着平等、】互利和友好的—原则协商解决—。不得将不《合,理的要求强加—给对方 【。。 《第十一条 建设、】监理:单位应?当加强?对分包?工程的管《理对确需分包的工程!应在施工合》同中:载明施工总承包企】业应本着对建设单】位负责?的原则?选择信誉好、实力强!。并具有相《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!业报建设、监理单】位批准同意并依法与!分包:企业签定分》包合同建设单位不得!指定:分包企?业    【 第十《二条: 建设单位与施【工企业应当在合同中!约定解除合同的有】关条款? 》  :  : 施工企业有下【列情形之一者建设】单,位可以解除合—同,责令其限期》清场并及时》。办理已完工程—质量验收和工程【价款清算  !   ?1、发?生,挂靠、?转包、违法分包【行为的; 【     2、分部!。分项工程质量验收】不合格拒不返工或】返工后仍不合格的】。。;  —   3、投标时恶!意,抢,标施工中拒》不履行投《标承诺故意》延误:。。工,期,的; ? :     4—、不及时《足额发放工人—工资造成恶》劣影响?的 《    《 建设?。单,位有下列《情形:。之一者施《工企业可《以解除合《同 《     1、未】按合同约定及时足】。。额,支付工?程款双方《又未签订《延期:付款:协议经催告后—超过合?同约:定时限的; !  :  2、《提供的设《计图:纸存在缺陷》或供:应的材?料设备不符》合强制性标》准致使无法施—工经:催告超过合同约定时!。限仍未修正或更【换的 ? 《 , 第十三条 涉】及财政性资金—投资的建设工—程因:原合同?约定:不明:确或合同《条,件,。。发生:变化需要双方另【。行签订补充合同【或,协,议的在正式签定【前先报原招》投,标监督机构审查审查!同,。意后方?可正:式签署并《备案同时抄送同级】财政:部门和?造价管理机构—。未经审查和备案的】补,充合同或协议不得】作为结算依据— 第四章 —质量、安全与—工期管理 第十四!条 :勘察:设计单位应对其勘】察、设计《。成果文?件的质量《负责:并指派勘察、设计】代,表,按时参加建设工程】的相关验收》和签证工作》由于勘察、设计重】大失误造成质量、安!全事故的应承担相】应责任 《 》 第十五条 建设!。单位不得以任何【方式违?反,工程建设强制性标】准和降低《工程质量不得要求施!工企:业,使用不合格材料、】构配件和《。设备合同《约定:材料、构配》件和:设备由?建设单位《负,责购买的其质量【必须符合设计文件】。和合同约定的—标准并应承担—相,应责任 《 , 》 第十六条 施工企!业,必须严格按国家规范!和技:术,标准并结合工程【的特点和难点编写】施工组织《设计其保证措施对工!程施工具有针—对性和指导性—同时在施工》中应根?据情:况,。的变化予以完善【。施工组?织设:。计须经施工企—业技术负责》人审核项《目总监?理工程师签字认可】。。后,方可实施 —。 ? ?第十七条《 施:工企业进入施工现场!的材料、构配件和】设,备必须经监理单位核!查验收未经验收【或验收不《。合格的?不得进入施工现【场材料、构配件【和设备进场》入库后?均应堆放整齐—、标识清楚保证其】存放质量 —     施工单!位,在,实施材料、试块、】试件取样《和送检?活动前应及》时通知监理》工程师进行现场见证!和监督?否则质量检测—报告不予认可 】 ? : 第十八条》 监理?单位:应严格按照监理规范!开展监理工作采用旁!站,、,巡视和平行》。检验等方式加—强对关键工序、关】键部位、隐蔽工程和!薄弱:环节的重点监控对】进入现场的材—料、构配件和设【备应认真《核查验收《见,证施工单位》现场材料、试块【、试件等取样活动】是否:符合规范《要求送检过程是否真!实可靠因监理职责】不到位?出现材?料、:试块、试件的—。检测质量与》主体结构工程实【体,检,测质量不《相符:造成质量《安全隐患的将—追究监理单位和【监理人员《的相应?。责任 《。 》 ,第十九条 建设【单位应当为施工企】业,提供必要的安全生】产,环境按照合同约【定及时支付安全防】护、文明《施工措施费用督【。促施工企业认真【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!任,制施工现场内有【多个施工企业同【时施工?的应当全《面协调好安》全生:产,管,理工作 — , 第》。二十条 施工企业】应根据?。工程的?实际情况制定安【全专项施工方案【和应急预《案经监?理单位审核同意【后实施并在开—工前报安《全,监督机构备案 【     安全!防护、文明施工措】施费用应当按照建】筑施工安全质—量标准化《工作考核《评定办法及》相关标准《的要求建立》台帐做到专款专用确!保安全防护、文【。明施工等措施—落实到位 ! 第二十一【条 监?理单位应认真监督施!。工企业安全防护【、文明施工等—措施的落实情况并】按合同?约定及?时签发相应费用对】存,在的安全隐患应当要!求施工?企业及?时整改在规定—的时间?内,未整:改,或整改不到位—的应签发工程—暂停令同《时向质?量、安全《监督:机构书面报告 【 第二!十二条 建设—单位在?保证工程《质量和?安全:的,前提下参照全国【统一建筑安装工【程工期定额合理确定!合同工期工程开【工前应及时》提供符合开工条【件的施工现》场;施工中保证充足!的资金和尽》量减少设计》。变更以保《证工程按《时,建,成交付使用 【 , 第二十】三条 施《工企业应按照经批准!。的施工?进度计?。划合理地《安排好劳动力、【材料和施工机械保证!现场施工均衡—有序:进行因非施工企业自!身原因的工期顺延】应在合同《约定的时效内向监理!工程师提交书面的】工期顺延报》告并及时调整—进度计划 — 》 第二十四条— 监理单《位应加强对施—工进度的控制—。重点监控关键线路】上进:。度计划的履行与落】实按照合同约—定客观公正地区分】工期延误和工期顺】延,的责任对施工—企业提交的工期顺】延报告?。必须及时《签收并?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!签署:意见 第五章【 工程变更与造价】管理 第二十五条! 建设单位应坚【持“集体研》究分级审批先—批后变”的》原则严把设》计变更关对原—设计图纸存》在缺陷或错》误,无法保证施工—和质:量需要设计变更的必!须履:行下列?程序: 《    1、设【计变更涉《及初步设计、城市规!划、环?境保护等因素的应】当书面?说明变更理由提供】基础:资料、技术方—案分析资料》等必要时邀请有【关,专家:论证会同原设计【单位:形成设计变更专题】报告报相关审—批部门审批事关【重大的设计变更还应!当报同级《人民:政府批准 【    《 ,。2、:设计变更经审批【部门或人民》政府批?准后涉及工程结构安!。全和强制性标准【的,还需经原施工图审查!机,构审查通过 】     3、【设计变更《经,上述程?序批准后建设单【位以工?程变更单形式通知施!工企业审批文件、基!础资料或专家论证】报告等作《为工程?变更单?的附件? ?   ?  未履行》上述程?序的建设单位不得】下发:。工程变更单否则承担!相应责任 【 ? 第二十》六条 设计单—位出:具的设计变更文件】必须由注册结—构师、建筑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专!用章同时加盖设计单!位出:图专用章违反—法律、法《。规,、规范等随意—进行设计变更—的将追究设计—单位、注册执业人】员的相应责任 【 》 第?二十七条 》有关施工方案、施】工条件?等工:。程变更由提出—变更要求《的单位书《面说明?变更理由并提—。供基础资料必要时】。应,通过专家评》审经建设、监—理单位批《准后以工《程变:更单形式《通知施工企业 】 《。 第二十八条【 建设单位应同时】将工程?变,更单及其附件报质量!、安全监督机构【备,案后方可《组织实?施 《 《 第二十九条 【涉及财政性资—金投资?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】。。位因工程变》更需要增加工—程价款的在履—行本办法第》二十五条规定—。。。的程序后还必须履行!下列:程序 ?  《。   1《。、工程价款变更累】计在合同总》造价5?%以内的由建—设单位审核》后抄报同级》财政部门 — ,  :   2、工程【价款变?更累计超过》合同总?造价5%以上的应】当由财?政部门审《核报同级人民—政府:批准 《 :    3、工程】价款超过《经批:准的:项目概?。算的需重新报原项】目概算审批部门批】准同时抄报同级财政!。部门   】  未?。履行审核、备—案和批准等程序的】在竣工结(决)算】审查时不予认—可超:付的工程款》自行承担《财政部门不予增加投!资并按照财》政违法?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】(国:务院第4《27号令)等有【关规:定对建设单》位及其负责人进【行查处 【  :   —第,三十:条 建?设单:位,应按照?合同约定《及时向施工企—业支付预付款、进】度款:、变:更款和结算款;积】极支持监理单位的监!理工作及时》支付监理费用—     各!项工程款《应当拨付至施工企】业所在?地基本帐户上禁【止直接拨付至项目经!理部或?私人帐?户,上否则?依据财务管理规定追!究单位及负责人责】任 ? —第三:十一:条 施?工企业应严格—财务管理制度对【承接的所有工程项】目均应建《帐入户单《独核算增强》各工程项《目之间资金的调配】。和调剂能力确保工】人,工资:。及时足额发放 ! : 第三十二条】。 施:。工企业应指派专人】对计价?签证等资《料及时进行收集【、整理、汇总和【报审及时为工程量的!核定:、工程款的支付提】供有:效凭证及《相,。关资料否则》。造成工程款支付纠纷!和,影响:工程进度的由—施工:企业负责《     建!设、监理《单位对施工》企业提交的有—关,工程:。。量核定、《工程款支付等—计价签证必须及时签!收并:在规定?的,时限内?签署意见 ! ,。。 第三《十三:条 建设单位—与,施工企?业必须在施工合同中!明确约定竣工结【算文件的审》核时:限,和生效条件在规定】。时限:内建设单位未审【核完毕或未提出【审,核意见的《视同认可生效审核】时限不应超过以下】规定时限 》   》  工程造价在50!0万:元以下的《自接到结算文—件之日起《20天完成;工程】造价在500~【2000《万元的自接到结【算文件之日起30天!完成; 工程造价在!20:00~500—0万元的自接到结】算文:件之日?起4:5,天完成;工程造【价在5?000万元以上【的自接到结算文件】之日起60天完成】  》   政府》投资项目由同级【财政部门《根据赣州市》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】〈,赣州市?基本建设《投资项目工》程预决算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〉!的,通知(赣市》府发[2001]4!。。。7号)进行》审,查单项工程竣工结】(决)算或建设项】目竣工总结(—决)算经发、承包人!签字盖章后》有效   】  :对竣工结算存在【争,议,的除涉及争议部分】价,款外其?他价款必须及时付清!。不得以存在争议【、拖延?审,核时限和《重复审核等方式来】拖欠应付工程款否】则产生工程结—算纠纷的承担违【。约责任?造成:恶,劣社会影响的—还将:追究单位和个—人相应?责任 — ? 第三十四条— 施工企业应当【在工程竣工验收【合,格后28天》。内,向建设单位》递交竣工《结,算文件?和完整的结算资【料未在?规定时限内递—交的:建设单位可》根,据有关资料编—制竣工结算文件作】为竣工结算和—支付的依据施—工单位?应,予,认可  》   施工企—业编:制的竣工结算—送审金额与审—核定案金《额相差超过》规定计算误差标【准,的审核或被审单位】及造价执业人员【依,法承:担责任 》 】第,三十:五条 ?工程造价《咨询企业《接受委托《进行:竣工结(决)算审核!时应严格按照—赣州市建设工程计价!签,。证管理暂行办法(赣!市规建字[》2005]110号!)的要求认真—做好计?价签证的审》查和确认工作—对无效的计》价签证坚决以予剔】除不得作为结算依】据 》 第三十六条!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!基本建设财务—管理规定(》财建[20》02]39》4号)要求及时编】。制工:程的竣工财务—决算作为核定新【增固定资产价—值考核单《位投资?工作成效的重要依】据并报同级财政【部门批复 — :    涉及—国家建设项》目的在财政部门【批复竣工《财务决算《后2个月内》建,设单:位,还需提?请审计机关进—行审计监督 — 第六章 监督管理!。 第?三十七条 各级【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》或其委托的建设【工程市场督察、招投!标、质量、安全【、工程?造价等监督机构应】建立联动管理机制】加强对辖区内建设】、勘察、《设,计、施工、监理等单!位签订、履》行合同?的指导和《监督涉及国有资金】投资的建设工程还应!当会同?监,察、:发改委、财政、【审计等职《能部门每《年,进行两?次专项?联合执法《检查 》 《 第三十八条— 招投标监督—机构应当依照法【律、:法规、招标文—件等有关要求加强合!同的备?案管理对不符合规定!要求的不予备案【建设行政主》管部:门不予核发施工【许可证 】 第三十—。九条 ?招投:标监督机构应—及时将中标后的【建设工程项目名称】、施工企业投标【时承诺的项目经【理及其主要施—工管理人员名单、】。监理单位合同承诺的!项目总监理工程师】。及其主要监理—人员名单及》时书面?提供给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:、市场?督察:、质量、安全等【监督机构《监督机构在日—常的例行检查中发】现上述人《员,无特殊情况一次不到!位,的记录不良行为【一次二次不到位的】清出建筑市》场     !因特殊原因等被更】换的项目《经理、总监理工【。程师等有关人—员未经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批准—不得重新进入建【筑市场 ! 第四十条 质量!、安全监督机构应】在工:程项目办理质量【安,全监:督登:记,手,续3个?工作日内《对工程是否》具备规?定的:开工条件进行核查不!符合开工条件—的不得开工 】 : 第四十一【条 质量、安全监】督机构应加》大对主体结构工程】的关键构件和关键部!位的抽样《。检查对在见证、取样!和送检过程中—弄虚作假造成工程结!构安全隐患》的责令停工整改【必,要时启动应急—预案确保人身—财产的?安全同时对相关责】任单位和个》人依法严《肃,查处触?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!关处理 — 第四十二!条 建立创文—明工地激励》机,制促进?施工企业《抓好:安全生产对获得省】级文明工《地的施工企业自获】得荣誉之《日(以省厅发文之】日计算)起一年内】其建筑?意,外伤害保险在保险金!额不变的基础上【可享受保险费—用,下浮的优惠》;对发?生四级以上(—含四级?),重大安全事故的【施工企业自发生事】。故之日起《一年内?提,高其保险费用— 第!四十三条 造价【管,理部门应加》强对:工程量清《单、招?标工程预算竣—工结算等造》价成果文《件,。编制质量的监督对成!果文件违反国家【计价规定、计算【误差超过规定标【准、计量支付违反合!同约定、计价—签证违反规定—和程序的依法对【相关责任《单位:和造价?执业人?员进:行处:罚 ? ? 第四》十四条 《财政部门在审核工】程量清单《、招:标,工程预算、》竣,工结(决)算时【审计机关在审计【监督过程中发现监理!工程师虚签》工程量?。造价工程师》(,造,价员)计算误—差大或高《估冒算的《应当及时书面反馈给!。。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 【 第四《十五:条 审计机关应【按照赣州《市国家建设项目【竣工:决算审计监督办法(!市,政府第三十四号令)!的,。要求加大国》家建设项目的—审计力度对建设【单位在竣工财务【决,算批复后不按—。规定:及时提请审计监【督,的不得?办理项目《竣工验收手续—;,拒,绝、阻碍审计—机关审计的对有【关单位和责任人员】依法处?理 《 ?。 第四十六—条 严禁任何单位】和个人在工程的合同!签订、工程变更【、计价签证、—材料设备采购、工程!分包、质《量验收、价款支付、!结(决)《算编制和《审核等环节上弄虚】作假和商业》贿赂行为的发—生任何单位》和个人发现上述违】法违规行为的有【权向当?地监察?。、发改委、建设、】。财政、审计等—职,能部门检举、控【告,和投:诉 第七》章 附 — , : 则 第》四十七条 本—办法由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《。会同监察、发改委、!财政、审计等职能】部门负责《解释和修订 ! , 第四十八【条 本办法自颁【布之日起施行—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