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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赣州市村庄—规划建设与用地【。管理:。暂行:办法 》 赣州市村庄规】划建:设与用地管理暂行】办法已经2》006年2月—24日市人民政府】第22次常务会议审!议通过现予公布自】20:06年?4月1日起施—行 ?市 长 【。二OO六年三月【。二十日 第一章】 总 则 —第一条 《为规范和加强村【庄规划建设与用地管!理,推进我市社会—主义新农《村建设改善村庄生产!和生活?环境统?筹城乡协调发展进】一步加快全》面建:设小康社会的步【伐依据中《华人民共《和国土?地管理法、国务院】村庄和集《镇,规划建?设管理条例和江西省!村,镇规:划建设管理条—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!。本办法? ,。 第二条 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】进行的村庄规—划、:建设、用地》管理活动必》须遵守本办》法   》  本办法所—称村庄是指农—村村民?居住和从事各—种生产?的聚居点《。(不包?括城镇规划区内的村!庄)   —  :本办法所称村庄规】划区是指《村庄:建成区?和因村庄建设及发展!需要实行规》划控制的区域—  ?   本《办法:所称:农村宅基地》。是指农村村民个【人经:依法批准用于建造】住宅及附属用房的用!地 第三条 村】。庄,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!持科学规划、合理布!局、节约用地、【保,护耕地和林地、【因地制宜、量力【而行的原则实—现社会、环境—和经济效益的—统,一 ?第四条 在村庄规划!区内的建《设,实行:统一规划、统—一调:整与安排用》地、统一进行基【础设施建设、—统一管理 第五条! 市:。、县(?市、区)《规,划、建?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!。政区域内的村—庄,规划建设《管理工作;国土资】源主管部《门主管?本行政区域内的用地!管理工作;乡—(,镇)政府负责—本,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!划建设管理与用地协!调工作具体由—村镇规?划建设管理机构和】国土:。资源部门驻乡(镇)!机构承担《 第六条 —村民委员会》应当协助《乡,(镇)?政府:、村镇规划建—设管理机构和国土资!源部门驻《乡(镇)机构—做好本村内》的规划、《建设、用地管—理工作 》。。第二章 村庄建设规!划,的制定 第七条 !本市行政区域内的】所有村?庄都必须编制建设规!划,村庄建设规划由乡】(镇)政府》组织编制县(市【、区)规划、建设主!管部门给予指—导 第八条— 村庄建《设规:。划按照?因地制宜、》有利生产《、,方便生活、合—理布局?、节约用《地、:配套建设、协—。调发:展的原则《。编制   —  :编制村?庄建设规划》时应:当对住宅、公共设施!。、,公,。益事业设施和—生产经?营性设施进》行合理布局》结合旧村改造—充分:。利用:非耕地逐步建成相对!集中、设《施配套的村》。。庄, 第九条 村庄】建设规?划应当以所在—地建制镇或者—集镇总体规划为【依,据根:据当地经济发展【水平主要对公共【设施、公益事业设】施、生产经营性设】施、住宅《、供水、排》。水、供?电、通讯《、,道路、绿化、环境卫!生等:生产和生《活服务设施作出具】体安排 第十条】。 在铁路、国道【、省道、县道沿线】规划建设村庄时应当!选在铁路、》公路的一侧控制线】以外进?行历史形成的跨铁路!、国道、省》道、县道的村—庄,应当:根据具体情况逐【步调整改造不得再】沿铁路?、公路两《侧发展? 第十一条 村庄!建设规划的期限为】5至10年村庄建设!规划到期前》应当及时组织修【编 第十二—条, 村庄建设规划【。经村民会议讨论同】意后由乡《(镇)?政府审查并》报县(市、区)政】府批准村庄建—设规划?。经批准?后由乡(镇)政府】公布并监督实施【 第十三条 【根据社会经》济发展要《求经村民《会议同意乡(镇)】政府可?以对:村庄:建设规?划进行?局部调整《并,报县(市、区—)政府备案》但涉及?村庄的性质、—规模、发展方向和总!体布:局等重?。大变更的依照本【办法:第十二条规》定的程序办理 第!三章 村庄建设规】划的实施 》 第十四条 村庄规!划区内的各项建【设必须服从》规划管理 第十五!条 村民在村—庄规划区范》围内建住《宅及附属用房—的按下列程》序办理?报建手?续  《   (一)—村民向所《在村民小《组、村民委员会逐】级提出?书面申请村民小【组、村?民委员?会应当张榜公布【公布时间不少于15!日公布期满》无异议的由村民小组!、村民?委员会签署意见【转送所在乡(镇)政!府村镇规划建设管】。理机构 》。    《(二)乡(》镇)政?府村镇?规划建设《管理机构牵头组【织相关人《员到实地踏勘—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!建房条件拟用—地是否符合规划审查!。意见报乡(镇)政府! :    《(三)需要占—用耕地的经乡(镇)!政府审核报县—(市、区)规划、】建设主管部门审查】同意出具村镇规划】选址意见书后—依法办理用》地批准手续;使【。用原:有宅基地、》村内空闲地》等其他土地的经乡(!镇)政府审核—同意出具村镇—规划选址意见—。书后依?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!     统一组!织拆旧?建,新和不占用耕地建设!农,民新村的在按规定履!。行上述审《查和审批手续—时为避免因分户【办理出现重复踏勘可!以由村民小》组或者村民委员【会统一办理 第十!六,。条, ,在村庄规划区—内兴:建公共设施、公益】。事业设施、》生产经?营性:设,施、单位其他工程】建设的必须经乡【(镇)?政府审核、县(市、!区)规?划、建设主管部门审!查同意出具》村镇规?划选址意见》书后:依法办理用地批【准手续 第十【七条 村民在村【庄规划区内建住宅及!其附属用房的在【开,工前应当告知乡(】。。镇)政府由村—镇规划建设管理机】构和国土资》源部门驻乡(镇【)机构在5》个工作日内》派员到现《场放线?定,位,和丈量面积 第】十八条 在村庄【规划区内兴建公【共设施、公益事【。。业设施?、,生产经营性设—施、单位《其他工程建设的必须!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!书、建?设用地批《准书、工程设计图】纸报:经所在乡《(镇)政《府审查同意后转【报县(市《、区)规划、—建,设主管部门》批准:核发建设工》程规:划许可?证 第十九条 在!铁路、公路、河【道两侧修《建永久性建筑其建筑!物边缘与铁路—路基外缘《、公:路边沟外缘、—河道堤岸边》。。缘的间距为铁—路不少于50米河】道不少于《。3,0米高速公路—。(含匝道)不—少于30米》高,速公路的连接道不】少于:2,0米国道不少于20!米省道不少》于15米县道—不少于1《0米乡道不少—于,5米村道不》少,于4米 第二十】条 在村庄规划【区内建?临时建?(构:)筑物须《经乡(?镇)政府批》准,使用期限最长不超】过二年?临时:建(构?)筑物必须在批【准的使用期满前自行!拆除;如国家或者集!体需要用地的—。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!行拆:除     禁】止在批准临时使【用,。的土地上建》设永久?性建(构)筑物和其!。他设施 第二【十一条 建设单【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!变更村?镇规划选址》意见书、建设用地】批准文件和建设工】。程,规划许可证的—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!经,原审批发证单—位,按规划?要求审?查同意并办》理变更手续;不符合!规划要求的不得【变,更    — 建设单位或者【个人在取得村镇规】划选址意见书—后一:年内:未办理?。建设用地手》续的:该意见书自行失效】;取得建设用地批】准文件后两》年内未?开工又未办理延【期手续?的建设用地批准文】件自行失效;取得建!设工程规划许可【证后一年内》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!手续的该规划许可】证自行失效 第】二十二条 县(市、!。区)规划、建设主】管部门、国》土资源主管部—门、乡?(镇)政府在受理】村庄建设《项目中每个》审查环节必》须在收到申请之【日起15《。日内完成每项证件必!须在:。30:日内办理《完毕符合条件的【发给证件《;不符合条件的应】当书面说明理由;】逾,期不答复的》视为同?意并在1《。5日内补《发证件 第—二,十三:条 :县(市、区)规【划、建设主管部门】和乡(镇)政府有权!对村庄规划区—范围内的《建设工程依法进【行监督管理保证【建设工程符合规【划 第四章 【农村宅基地和其【他建:设用:地管理 第二十】四条 农村宅基地属!于集体所有农—村村民只《享有使用权》依法获得的宅基地】使用权受法》。律,保护不得《侵占、买卖或者以其!。他形式非法转让 !第二:十五:条, 农村?村民新建《、改建、扩建住宅】应当依?法报批?未依法取《得合法用地手—续,不得动工 第二十!六条 农村村—民新建住宅必—须符合村庄》建设规划并遵循【。合理利用土地、【切,实保护耕地》的原则凡能利用原】有宅基地或者村【内空闲地《、未利用地的不【得占用耕地》 第二十七条 农!村村民建房用地【必须执行乡(—镇,),土地利?用总体规划服从村庄!建设规划严禁占用】基本农田保护区【的耕:地 第《二十八条 》农村村民《一户:只能拥有一处宅基】地面积标准为占用】耕地的不得超过12!0平方?米占:用荒山、《荒坡和拆《旧建新的控制在18!0平:。方米之?。内 第二十—九条 农村村民将】原有住房出》。卖、出租或》赠与他人后再申【请宅基?地的不得批准新【住宅建成后》。原有旧房根据村【庄建:设规:划要求?拆除:后,旧房宅基地退回原村!民小组或《。者村:民委员会 —第三十条《 农:村村民经批准占【用耕地建住宅的应当!按规定?交,纳耕地?开,垦费、耕地占用税和!防洪保安资》金经批准拆旧—建新或者占用未利】。用地建住宅的免【。收土地?规费 第三—十一条 农村宅【基地登记发证—必,须到户变更登—记应当及时办理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】证,按规定只收取—。工本费 第三十二!条, 在:。村庄规划区内兴【建公共设施、公益事!。业设施、《生,产经营性设》施、单位其他工【程,建,设的用地管理—。依照法律规》定进行 》第五章 村》。庄建筑?设,计和施工管理— :第三十三条 农村】村民:住宅设计应当讲【究新颖?。、美观、简洁、经济!、实用满足现代【农村生活《要求体现当地—民居:风格:和乡:土,文化气息符合通风】、采光、隔热、排水!、防潮等要求 【     规—划、建设主管部【门应当根据农—村发展需要设—计住宅图《纸无偿供村》民选用鼓励》村民选用规》。。。划、:建设:。主管:部门设计的住宅图】纸和推?荐户型 第三十四!条 村庄《建设跨度、跨径【。在6米以上》。或者高度4》.5米?以,上,的公共设施、公益】事业设施和生产经】营性设?施的建设工程必须】由具有相应资质【的单位进行》设计或者选用村【镇通用?设计和标准设—计并按照要》求进行工程地质勘察! 第三十五条【 鼓励?持有资质证书—或,从业:资格的施工队伍在村!庄内从事相应范围】的施工任《务,     —承揽村庄建设工程施!工任务?的施工企业和施工队!伍,组织者应《当按:照规划、设计图【纸,和有关技术规范【、,标准:施工 ? 第三十《六条 县(市、【区)建设主管—部门或其委托的【乡,(镇)?政府应当对村庄【建设项目的》施工质量与安—全进行监督检—查村庄?的公共?设施:、,公,益事业设施和生产】经营:。性设施等竣工—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!规定由建设单位负责!组织验收竣》工验收合格之日起】15日内将》工程竣工《验收报告报县(【市、:区)建?。设主:管部门备案  】   ?乡(镇)政府应【当建立?健全村庄规划建设】档案管理制度对规划!建设过程中》形成的有关》资料及时整理归档】 第六《章 村庄房屋登【记和环境管》理 第三十七条 !逐步推?行村庄房屋权属登记!管理制度鼓励—村民依照江西省城市!房屋权?。属登记条例办理产】权产籍 第三十】八条 村庄应当【有计划地《进行植?树绿化?美化环境村庄规划】确定的公共绿地、】苗,圃、:防护林地《。、专用?绿地不得占》用或者?改作他用 第【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!和个人都应》当自觉保护村庄内的!文物:古,迹、古?村落、古建筑群【、古:树名:木,和风景?名胜 第》四十条 村》庄应当加强》对村容村貌和环【境卫生的管理创造】条件对垃圾、粪便进!行无:害,化处理公《共,场所应当组织人员】清扫保洁《 第四十一条 村!。民,委员会?应当:采取措?施保护?水资源?。和饮用水源保—护军事、防》汛、防灾、通信等公!。用设施 第四十二!条,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!资兴建村《庄,道路、桥梁》、供:排,水等公用、公益设施! 第?七章: 附 则 —第四十三《条 违反本办—法,的,由规划、《建设主管部门或者】国土资源主管—部,。门依法处理 第四!十四:。。条 本办《法自二OO六年四】月一日起施行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