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:赣州市村《庄规划建设与—用地管理暂行—办,法 :
赣州市村】庄规划建设与用地】管,理暂行办法已经20!06年2月2—4日市人民政—府第22次常务会】议审议通过现予公】。布自20《06年4月1日【起,施行
市》 长:
二OO六年!三月二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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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—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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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—规范和加强村庄规】划建设?与用地管理推—进我市社会》主义新农村建设改】善村庄生产和生活】环境统筹城乡协调发!展进一?步加快全面建设小】康社会的步伐依【据中:华人民?共,和国土地《管理法、国》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!建设管?理条例?和江西省村》镇规划建设》管,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!制定本办《法
第二条 在本!市行政区域内—进行的村庄规划、】建设、用地管理活动!。。必须遵守《本办法
— 本办法所称】村庄: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!从事各?种生产的聚居点(】不包:括城镇?规划:。区内的村庄)—
: 本办法所称!。村庄规划区是指【。村庄建成区和—因村庄建设及—。发展:需要实行规》划控:制,的区域
】 本办法所》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!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!准用于建造住宅【及附属用房的用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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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村庄规划!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科!学规:划、合理《布,局、节约《。用,地,、保护耕地和—林地、因地制宜【。、,量力而行《的原则实现社会、环!境和经济效益的统】一
第四条 在村!庄规划?区,内的建设实》行,统一:规划、统一调整与安!排用地、统一进行】基础设施建设、统】一管理?
第五条 市【、县(市《、区)规《划、建?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!政区域内《的村庄规《划,建,设管理工作;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!管本行政区》域内的用地管理工作!;乡(?。镇)政府负》责本行政区》域内的?村庄规划建》设管理与用》。地协调工作具—体由村镇规划建设】管理机构和国—土资源部门驻乡(镇!)机构承担》
第六条》 村民?委员会应当协助乡】(镇)政府、—。村镇规划《建设管理机》构和国土资源部【门驻乡(镇)机【构做好本村》内的规划、建—设、用地管理工【作
第二章— 村:庄建设规划的—制定
第七条 本!市行:政区:域内的所有村庄都必!须编制建《设规划村《庄建设规划由乡(】镇)政府《组织编制县(—市、区)规划、【建设主管部》门给:予指导?
第?。八条 村庄》建设规划按照因【地制宜、《有利生产《、方便生活、合理布!。局、节?约用地、配》套建设、协调—发展的原《。则,编制
— 编制《村庄建设规划时应】当对住宅、公共【设施、公益事业【设施和?生产经营性设施进行!合,理布局?结合旧村改造—充分利用非耕地【逐步建成相》。对集中、设施配【套的村庄
第九】条 :村庄建设规划应当以!所在地建《制镇:或者:集镇总体《规划为依据根—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!主要对公共设施、公!益事业?设,施、生?产经营性设施—、住宅、供水—、排水、供电、【通讯、道路》、绿化、《环境卫生《等生:产,。和生活服务设施作】。出具体安排
第】十条 在铁路、国道!、省道、《县,道沿线规划建—设村庄时应当选在铁!。路、公路的一侧控制!线以外?进,行,历,史形成的跨铁—路、:国道:、省道、县道的【村庄应当根据具【体情况逐步调整改造!不得再沿铁》路、公路两侧发展】
第?十一条 村》。庄建设?规划的期《限为5至10—。年村:。庄建设规划到期前】应当及时组》织修编
第十二】条 村?庄建设规划经村民会!议讨论同意》后由:乡(镇)政府审查】并报:县(市、区)政府批!。准村庄建设规划经批!准后由乡《(镇)政府公布并】监,督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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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》。 根据?社会:经济发展要求—经村民会《议同:意乡(镇《)政府可以对村庄建!设规划进行局—部调:整并报县(市、区)!政,府备案但涉及村【。庄的性质、规模、】发展方向和总体【布局等重大变更的】依照本办法》第十二条规》定的:程序办理
第【三章 村庄建设【规划的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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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村庄规!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必!须服从规划》。管理
第》十五条 村民在村庄!规划区范围内建住宅!及附属用房的按【下列程序办理报建】手续
】(一)村民向所在】村民小组、》村民委员会逐级【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小!组、村民《委员会?应当张?榜公布公《布时间不《少于:15日?公布期?满无异议的由村【民小组、村》民委员会签署意见转!送,所,在乡(镇)》政府村?镇规划建设管—理机:构
(】二)乡?(镇)政府村—镇规划?建设管理机构—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到!实,地踏勘审查申请人是!否符合建房条件拟用!地是否符合规—划审查意见》。报乡:(镇)政府
】 (《三,)需要占用耕地【的经乡?(,镇,)政府审核报县(】市、:区)规划《、建设?主管部门审》查同:。。意出具村《镇规划选址意见【书后依?法办理用《地批:准手续;使》。用原:。有宅基地、村—内空闲地等其他【土地的经《乡,(镇)政《府审核同《意出具村镇》规划选址意见书后】依法办?理用地批《准手续
— 统《一组织拆旧建新和不!占用耕地《建设:农,民新村的《在按规?定履行上述》审查和审批手续时】为避免?因分户办理出现【重复踏勘《可以由村民小组或者!村,民委员会统》一,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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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在村】庄规划区内兴—建公共设施、公益】事业:设,施,、生产经营》性设施、单位其【他工程建设的必须经!乡(镇?)政府审核、县【(市、区)规划、】建设主管部》门审:查同意出具村镇规】划选址?意见书后依法—办理用地《批准手?续,
:第十七条 村民【在村:庄规划区《内建住?宅及其附属用—房的在开工前应当】告知乡?(镇)政《。府由村镇规划建设管!理机:构和:国土资源部门驻【乡(镇)《机构在5个工作【日内派员到现场放】线定:位和丈量面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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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八条 在村—庄规划区《内兴建公共》设施、公益事业设施!、生产经营性设【。施、单位其他工程】建设的必须》持村镇规划》选址意见书》、建设用《。地批准书、工程设】计图:纸报经所在乡(镇】),政府审查《同意后?转报县(市、区)】规划、建设》主管:部门:批准:核发建设工程规划】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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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《条 在铁路、—公路、河道两侧【修建永久性建筑【。其建筑物边》缘与铁路《路基外缘、公路【。边沟外缘《、河道堤岸边缘的】间距:为铁:路不少于50—米河道?不少于30米高速】公路(?含匝道)不少于【30米高速公路的连!接道不少于》20米国道不少于】20米省《。道不少于15米县道!不少于?10:米乡道不《少于5?米村:。道不少于《4米:
第二十条— 在村庄规》划区内?建临时?。建(构)筑物须【经乡(镇)》。。政府批?准使用期限最长【不超过二年临时【。建(构)筑物必须】在批:准的使用期满—前自行拆除》;如国家或者—集体需要用地的应当!在规定期《限内:自行:拆除
—。 禁止在》批准临时使用的土】地上建设《永久性建(构)【。筑,物和其他《。。设施
第》二十一条 建—设单位或者个人【不得擅?自变更村镇规划选址!意见书、建设用【地批准文件》和建: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!内容确需变》更的必须经》原审批发证单位【按规划?要求审查同意并办理!变更手续《。;不符合规划要【求的不得变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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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!取得村?镇规划选址意见书】后一:年内未办理建设用】地手:续的:该意见书自行失【效;取得建设用地批!准文件后两年内未开!工又未办理延期手】续的建设用地—批准文件自行—失效;取《得建:设工程规划》许可证?后一年内未》开工又未办理延期】手续的?该,规划许?可证自行失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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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二十?二条: 县(市、区)规划!。、建设主管部门【、国:土资源?主管部门、乡(镇】)政府在受理村庄建!。设项目中每个—审查:环节必须在收到申】。请,之日起15》日内完?成每项证《件必须在30日内办!理完毕符合》条件的发给证—。件;不符合条—件的应当《书,面说明理由》;逾期不《答复:的视为同意并—在15日内补发【证件
第二十三】条 县(市》、区)规划》、建设主管部门【和乡(镇)政府有权!对村庄规划》区范围?内的:。建设工程依法进【行监督管理保—。证建设工程符—合规划
》第四章 农村宅基】。地和其他建设—用地: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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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?。十四条 农村—宅基地属《于,集体所有《农村:村民只享有》使用权依《法获得的宅基地使】用权:受法律保护不得【。侵,占、:买,。卖或者以其他—形,式,非法转让
—第二:。十五条 《农村:村民新建、改建、扩!建住宅应当依—法报批?。未依法取得合—法,用地手续不得动工】
:第二十六条 农村】村民新?建住宅必须符—合村:。庄建设规《划并:遵循合理利用土【地、切实保护耕地的!原则凡能利用原有】宅基地?或者村内空闲地、】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!耕地
第》二十七条 农村村】民建房?用地必须《执行乡(镇)土【地利用?总体规划服》。从村庄建设规划【严,。禁占:用基:本,农田保护区的耕地】
第二十八条 】农村村民一》户只能拥有一处【宅基地面积标准【为占用?耕地的不得》超过:120平方米占用】荒山、荒坡和—拆旧建新的控制在1!。80:平方米之内
第】二十九条《 农村村民将—原有住?房出卖、出租—或赠与他人后—再申请?宅基地的《不得批准新住宅【建成后原有旧房根据!村庄建设规划—要求拆除后旧房宅基!地退回原村民小【组或:者,。村民:委员会
第—。三十条 农村村民】经批:准占用?耕地建住宅的应当】按规定交《纳,耕地开垦费、—耕地占用《税和防洪《保安资?。金经批准拆旧建【新或者占《用未利用地建住【宅,的免收土地规费【
第三十一—。条 农村宅基地【登记发?证必须到户》变更登记应当及时办!理农村宅基地使【。用权证按规定只收取!工本费
第三十】二条 在村庄规【划区内兴建公共设施!。、公益?事,业设施、生》产经营性设施、单位!其他工程建设的用地!管,理依照法律规定进行!
第五《章 村庄建筑—设计:和施:。工,管理
第三十三】。条 农村村民住【宅设:计应:当讲:究新颖、美观—、简洁、经》济、实用满》足现代农村生活要求!体现当地《民居风?格和乡土《文化气息符合通风、!采光、隔《热、排?水、防潮等要求
! 规》划、建?设主管部门应当【根据农?村,发,展需要设《计住宅图纸无偿【供村民选《用鼓励村民》选,用规:。划、建设主管部门】设计的住宅》图纸和?推荐户型《。
第三十四—条 :村庄建设跨度—、跨径在6米—以上或者高》度4.?5米以上的》公共设施、公益【事,。业设施和生产—经营性设施》的,建设工程《必,须由具有相应资【质的单位进行设【计或者选用村镇通】用设计?和标准设计并按【照要求进行工程【地质勘察
第三十!五条 ?鼓励持有《资质证书或从业【资格的施工队—伍在村庄《内从事?相应范围的》施,工任务
!承揽村庄建设工程施!工任务的施工企业和!施工队伍组织者应当!按照规划、设计图】。纸和:有关技术规范、标】准施工
第三十】六条 县《(市、区)建设主】管部门?或其委托的乡(镇)!政府应?当,对村庄建设项目的施!工质量与《安全进行监督检【查,村庄的?。公共设施、公—。益事业设施和—生产:经营性设施等竣【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!关规:定由建设单位负责组!织验收竣工验收合】格之日起15日内】将工:程竣:工验收报告报县(市!。、区)建设主管【部门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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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乡(—镇,)政府应《当建立健全村庄规】。划建设档案管理制度!对规划建设过程中】形成的有《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!
第六章 村庄房!屋登记?和环境管理
第】三十:七条 逐步推行【村,庄,房,屋权属?登记管理制度鼓励村!民依照?江西省城市房屋【。。权属登记条例办理产!权产籍
第三十八!条 村庄应当有计划!地进行植树》绿化美化环境—。。村庄:规划确定《的公共?绿地:。。、苗圃、防护林地】、,专用绿地不》得,占用或者改作他【用
第三十九【条 任何单位和个】。人都应当自觉保护村!庄,内的文物古》迹,。。、古村落、古建筑】群、古树名木和【风景名胜
第【四十:条 村庄《应当加强对村—。容村貌和环》境卫生的管理创造条!。件对垃?圾、:粪便进?行无害化处理公共场!所应当组织人—员清扫保洁
第】四十一条《。 村民委员会—应,当采取?措施保护水资源和饮!用水源保护军事、】防汛、防灾、通【信等公用设》施
第四十二条 !鼓励:。单位和个人捐资兴建!村庄道路、桥梁、】供排水等《公用、公《益设施
第—七章 附 则
第!四,十三条 违》反本办法的由—规,划、建设主管部【门或者国《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!处理:
:第四十四《条 本办法自二【OO六年四》月一日?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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