赣【州市村庄规划—建设与?用地管?理暂行办法 —
赣》州市村?。庄规划建设与用地】管理暂行办》法,已经2006年2】月2:4日市人民政府第】。22次常务会议审】议通过?现予:公布自2006【年4月1日》起施行
市 长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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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OO六【年三月二十日
第!一章 总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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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《 为规范和加—。强村庄?。规划:建设:与,。用地管?理推进我市社会主义!新农村建设改—。。善村庄生产和生活环!境统:。筹城乡协《调,发展进一步加快全面!建设小?。康社会?的步伐依据》中华:人民共和《国土地管理法—、,国务院?村庄:和集镇规划建—设管理条例和江西】省村镇规《划建设管理》条,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!本办法?
第二条 —在本市行政区域【内进行?的村庄规划、建设】、用地管理活动【必,须遵守本《办,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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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本办法所称【村庄:是指农村村民居【住和从事各种—生产的聚居点—(不包括城镇规划区!内的村?庄)
《 ? 本办法《。所称村庄规》划区是指村庄—建,成区和因村庄建【设及发展需要实行】规划控制的区—。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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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!。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!经依法?批准用于建造—住宅及附属用房的】。用地
第三—条 村庄规划建设】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!划、合理《。布局:、节约用《地、保护《耕,地和林地《。、因:地制宜、《量力:而行的原则实现【社会、环境和—经济效益的统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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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在—村庄:规划区内的建—设实行统一规划【、统一调整与安排用!地、统?一进行基础设施建】。设、统一管理
第!五条 市、县—(,市、区)规划—、建设?主管部门《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!村庄规划建设管理】工作;国土资源主管!部门主管本行政【区域内的用》地管理工《。作;乡(镇)政府负!责本:行,政区域内的村—庄规划建设管—理与用地《协调工作具体—由村镇规划建设管】理机构和国土资源】部门驻?乡(:镇)机构《。承担
第六条【 村民委《员,会应:当协助乡(镇—)政府、村》镇,规划建?设,管理机构和》国土:资源部门驻乡(【镇)机构做好本【村内的规划、建设、!。用地管?理工作
》第二章 村》庄,建,设规划的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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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本—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!村庄都必须》。编制建?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!由,乡,(,镇)政?府组织编制县(市、!区,)规划?、建设主管部门【给予指导《
第八条 村【庄建设规划按—。。照因地?制宜、有利生产【、方便生活、合理】布局、节约用—地、配套建设、协】调发展的原则编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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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制村庄!建设规划《时应当对住》宅、公共设》施、公?益事业设施和生产】经,营性:设施进?。行合理布局》结合旧村改》造充:分利用?非耕地逐步》建成相对集中、设施!配套:。的村:庄
?第九条 村》庄建设规《划应:当以所在地》建制镇或者集—镇总体规划为依据】根据当地《经,济发展水平主要对】。公共设施、公益事】业设:施、生产经营—性,设施、?住宅、供水》、排水、供电—、通讯、道》路、绿化、环境卫】生等生产和》生活服务设施作出】具体安排
第十条! 在铁路、国道、省!道、县道沿线—规划建设村庄时应当!选,在铁路、《公路的一侧控—制线以外《进行历?史形成的《跨铁路、国道、省】道、县道《的村庄应《当根据?具体情况《逐,步调整改造不得再沿!铁路、公路两侧发展!
第十《一条 ?村庄建设规划的期限!为5至?10:年,村庄:建设规划到期前应】。当及时组织修编
!。第十二?条 村庄建设—规,划经村民会议讨【论同意后由》乡(镇)政府—审查并报《县(市、区》)政府批准村—庄建设规《划经批准《后由乡(镇)政府】公布并监督实—施
第十》三条 根据》。社会经济发展要求】经,村民会议同意乡【(镇)政府可以对村!庄建设?规划进行局部—调整并报县(—市、区?)政:府备案但涉及村庄】的性质、规》模、发展方向和【总体布局《等重大变更的—依照本?办法第?十二条规定的—程序办理《。
第三章 村【庄建设规划的—实施
第十四【条 村庄规划区内的!各项建设必须服【。从规划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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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五条 村民》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!建住宅及《附属用?房的按下列程序办】理报建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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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《(一)村民向—所在:。村民小组、村民【委员会逐级提出【书面申请村民小组、!村民委员会应当张】榜公布公布》时间不少于15【日,公布期满无异议【。。。的,由,村民:小组、村《民委员会签署意【见转送所《。在乡:。(镇)政府村镇规】划建设管理机构【
? , (二《)乡(镇)政府【村镇规划建》设管理机构牵—。头组织?相,关人员到实地—。踏勘审查申》请人是否符合—建房条?件拟用地是否符【合规划审查意见报】乡(:镇):政府
— (?三)需要占》用耕:地的经乡《(镇)政府审核【报县:。(市、区《)规划、建设主管】部门审查同意出【具村镇规《划选址意《见书:后,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!续;使?用原有宅基地、村】内空闲?地等其他土地的【经,乡(镇)《政府审核同意—出具村镇规划选【址意见书后依法办】理用地批《准,手续
— 统一组》织,拆旧建新和不占用耕!地建设农民》新村的在按规定履】。行上述审《查和审批手》续,。时为避免因分—户办理出现重—复踏勘可《以由村民《小组:或者:村民委员会》统一办理
第【十六:条 在村庄规划【区内兴建《公共设施、公益【事业设施、生产经营!性设施、单位其他工!程建设的《必须经乡《。(,镇)政府审核、【县(市、区)规划】、建设主《。管部门审查同—意出具村镇规—划选址意《见书:后依法办理用地批】准,手续
第》十七条 《村民在村庄规划【区内建住宅及—其附属用房的在开】工前应?当,告知乡(镇)政【府由村?镇规划建设管—理,机构和国《土资:源,部门:驻乡(?镇,)机构在5个工作】日,。内,派员到?现场放线定位和丈量!面积:
第十八条 在】村庄规?划区内兴建》公共设施、公—。益事业设施、生【。产经营性设施、单位!其他工?程建设?的,必须持村镇规划选】。址意见书、建设用】地批准书、工程设计!图纸报经所》在乡(镇)政府【审查同意后转报【县,(市、?。区):规划、建设主—管部:门批准核发建设工】程规:划许可证《
第十九条— ,在铁路、公路、【。河道:两侧修建《永久性建《筑其建筑物边缘【与铁路路《基外缘、公路边【沟外缘、河》道堤岸边缘的—间距为铁路》不少于50米—河,。道不少于30米高】。速公路?(含匝?道)不?少于30米高速公路!的连接道不》少于2?0米国道《不少:于20米省道—不少:于15米县》道不少于10米【乡道不?少于5米村道不少】于4米
第二【十条: 在村庄《规划区内建临时建】(构)筑物》须经乡?(镇)政府批准使用!期限最?长不超过二》。年临时建《(构)筑物必须【在,。批准的使用》期满前自行拆—除;如国家或者集】体需:要用地的应当在【规定:期限内自《行拆除
!禁,止在批准临时—使用的土地》上建设永《久性建(构》)筑物和其他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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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条 建】设单:位,或者个人不得—擅自变更《村镇规划选址意【见书、建设用地批准!文件:和建:设工:程规划许《可证的内《容,。确需变更的必须【经原:审批发证《单位按规划要求审】查,同意并办《理变更手续;—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!得变更?
? 建设单位或者!。个人在?取得村镇规划选【址,意见书后一年内【未办理?建,设用地手续的该【意见书自行失效;取!得建设用地》批准文?件后两年内未开工又!未办理延期手续【的建:设用地批《。准文:件自行失《效;取得建》设工程规划许可【证后:一,年内未?开,工又未办理延期手】续,的该规划许可—证自:行,失效:
第二十二条 县!(市、区)规划、】建设主管部门、国】土资源主管部门【、乡(镇《)政府?在受:理,村庄建设项》目中每个审查环节必!须在收?到申请之日起1【5,日内完成每》项证件必《须在3?0日内办理完毕【符合条件的》发给证件;不符【合条件?的应当书《面说明理由》;逾期不答复的【视为同意并》在15日内补—发证件
第二十】三条 县(市、区)!规划、建设》主管部?门和乡(镇》)政府有权对—村庄规划区范围内】的建设工程依—法进行监督管—理保证建设工—程符合规《。。划
第四章 农】。村宅基地和其他建】设,用地管理
第二十!四条 农村宅—基地属于《集体所有农》村村民只享有使用权!依法获得的宅基地】使用权受法律保【护不得侵《占、买卖《或,者以其他形》式非法转让
第】二十五条 农村村】民新建?。、改建?。、扩建住宅》应当依?法报批未依法—取得合法用地手【续不得动工
第二!十六:条 农村村》。民新建住宅》必须符合村庄建设】。规划并?遵循合理利用—土地、切实保护【耕地的原则凡—能利用原有》宅基:地或者村内》空,闲,。地、未利用地的不】得,占用耕地
第二】十七条 农村村民建!。房用地必《须执行?乡(镇)土地利用】总体规划服从村【庄建:设规划?严禁占用基本农【。田保:护区的耕地
【第,二十八条《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!拥有一?处宅基地面积标准为!占用耕地《的不得超《。过120平方米【占,用荒山、荒坡和【拆旧建新《的控制在180平】方米:之内
第二—十九条 农村村【民将原有住房出卖、!出,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!请宅基地的不—得批:准新住宅建成后原】有旧房根据村庄建】设规划要求拆除后旧!房宅基地退回原【村,民小:组或者村民委员会】
第三十条— 农村村民经—批准占用耕》地建住宅的应—当按规定《交纳耕地开垦费、耕!地占用税《和防洪保安资金【经批准拆旧建—新或者占用未利【用地:建住宅的免》收土地规《。费,
第三十一条 】农村:。宅基地登《记发证必须》。到户变更《登记应当《及时办理农》。村宅基地使》用权证按《规定:只收取工本费—。
第三十二—条 在村庄规划【区,内兴建公共设—施、公?。益事业设施》、,生产经营性设施、单!位其他工程建设的】用地管理依照法律】规定进行
第五】章, 村:庄建筑设计和施工管!理
?第三:十,三条 农村村民【。住宅设计应当—讲究新颖、美观【、简洁、经济—、实用满足现代【农村生活要求体【现当:地,民居风格和乡土文化!气息符合通风—、采光、隔热、排水!、防潮等要》求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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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—划,、建设主《管部门?应当根据农村发展】需要设计住宅图【。纸无:偿,供,村民选用鼓》励村民选用规—划、:建设主?管部:门设计的住宅—图纸和推荐户型【
第?三十:四条 村庄》建设跨度、跨—径在6?米以上或者高度4.!。5米以上《的公共设施、公益】事,业设施和生产经营性!设施的建设》工程必须由》。具有相?应资质的单位进【行设计或者选—用村镇通《。用设计和《标准设计并按照要求!进行工?程地质勘《察
第三十—五条 鼓励持有【资质证书或》从业资格的》施,。工队伍在村》庄内从事相应范围的!施工任务
! 承揽?村庄建设工程施工】任务的施工》企业:和施工队伍》组织者应当》按照:规划:、设计图《纸和有关技术规范、!。标准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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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三十六条 县【(市、区)建—设,主管:部门或其委托的乡(!镇)政府应》当对村庄建设项目】的,施,工质量与安全进【行监督检查村庄的公!共设施、公益事业】设施和生产经营性】设施等竣工后应当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】由建设?单位负责组织验收竣!工验收?合格之?日起:15日内将工程竣工!验,收报告报县(—市、区)《建,设,主,管部:门备案
】。 乡(镇)政府应当!建立健?全村庄规划建设档】案管理制度》。对规划建设过程中】形成的有《关资料及时整理归】。档
第六章 村庄!。房屋登记和环境【管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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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七》条 逐?步推行村庄房—屋权属登记管—理制度鼓《励村民依照江西省】城市房屋《权属登记条》例办理产权产—籍
?第,三十八条 》村庄应当有计划地进!行植树绿化美—。化环境村庄规划确】定的公共《绿地、苗圃、—防护林?。地、专用绿地不【得占用或者改—作他用
第三十九!条 任?何单位和个人都应】当自觉保护村庄内的!文物古迹、古村落】。、古建?筑群、?古,树,名木和风景名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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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《条 村庄应当加强】对村容村貌和环【境卫生的《管理创造《条件对垃圾、粪便】进行无害化处理公共!场所应当组》织人员清《扫保洁
第—四十一条《 村民?委员会应当》采取措施保护水资源!和饮用水源保护【军事、防汛、防灾】、通:信等公用设》施
第《四十二条《 鼓:励单位?和个人捐资兴建村庄!道路、?桥梁、?供排水等公用、公】益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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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《 附: 则:
: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!办法的由规划—、建设主《管部门或者国土资】源主管?部门依?法处理
第四十四!条 本办法自二O】O六年?四月一日起》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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