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赣州】市村庄?规划建设与用地【。管理:暂行:办法 赣】州市村庄《规划建?设与用地管》理暂行办《法已经2006年2!月,24日?。市,人民:政府:第,22次常务会—议审议通过》现,予公布自2006年!4月1日起施—行 市 长 【 , :。二OO六《年三月二十》日 第一》章 总 则》 第一条 为【规范和加强村—庄规划建设与用【地,管理推进我市—。社,会,主义新农村建设【改善村庄《生产:和,生活环?境统筹?城乡协调发展进【一步: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!会的步伐依》据中华人民共—和,国土地?管,理法、?国务院村庄和—集镇规?。划建:设,。管理条例和江西省】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】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!定本办法 第二条! ,在本市行政》区域内进行的—村庄规划、建设、】用地管理《活,动,。必须遵守本办法 】 ,    本办法所称!村庄是指农村村民】居住和?从事各种《生产的?聚居点(不包括城镇!。规划区内的村庄)】     本办】法所称村《庄,规划区是指村—庄建:。成区和因村庄建设】及发展需要实—行规划控制的区域】     本办法!。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!农村村民《个人经?依,法批准用《于,建造:住宅及附属》用,房,的用地 》。第三条? 村庄?规划:建设管理应当坚【持科学规《划、合理布局、【节约用地、保护耕】地和林地、因地制】。宜、量力而行的【原,则实现社会、环境和!经济效益的》统一 第四条 】在村庄规划》区内:的建设实行统—。一规划、统一调整】与安排?用,地、统一进行基础设!施建设、统一管理 ! 第五条 市、【县(市、区》)规划、建设—主管部门主管本行】政区:。域内的村《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!;国土资源主—管部门?主管本行《政区域内的用地管】理工:。作;乡?(镇)?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!。内,。的村:庄规:划建设?管理与用地协—调工作具体由—村镇规划建》。设管理机构和国土资!。源部:门,驻乡(镇)机构承】担 ?第六条 《村民委员《会,应当协助乡(镇)】政府、村镇规划建】设管理机构》和国土资源部门【驻乡(镇)机—构做好本村内的【规划、建《设、用地管》理,工作 第二章 村!庄建:设,规划:的制定 第—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!内的所?。有村庄都必须编制建!设规划村庄建—设规划由乡》(,镇)政府组织编制县!(市:、区)规划、—。建设主管部》门给予指导 第】八条 村《庄,建设规划按》照因地制《宜、有利生产、方】便生活、合》理,布局、节约》。用地、配《套建设?、协调发《展的原则编》制     【编制村庄建设规【划时应当对》住宅、公共设—施、:公益事业设施和生】产经营性设施—进行合理《布局结?合旧村改造充分利】用非耕地逐步建成】相对集中《、设施配套的村【庄 第九条 村庄!建设规划应当以所在!地建制镇或者集镇总!体规划为依》据根据当地经济发】展水平主要对公【。共设施、公益事业】。设施、生《产经营性设》施、住宅《、供水、《排水、供电》、,通,讯、道路、绿化、】环境卫生等生产和】生活服务设施—作出具体《安,排 第十条 在】铁路、?国道、省《道、县道沿线—规划建设《村,庄时应当选在铁路、!公路的一《。侧控制?线以外进行历史【。。形成的跨铁路—、国:道、省道、》县道的村庄》应当根据具》体情况逐步》调整改?造不得再沿铁路【、公路两侧发—展 ?。第,十一条 村庄建设】规划:的期限为5》至10?年村庄建设》。规,划到期前应当及时组!织修编 第—十,二条 村庄》建设规划《经村民会议讨论同】意后由乡《(镇)政府审—查,并报县?。。(市、区)政府批】准村庄建《设规划?经批准后由乡(镇)!政府公布并监督实】施 第十》三条: 根:据,。社会经济《发,。展要求经《村民会议《同意乡(镇》)政府可以对村庄】建设规?划,进行局部调》整并报?县(市、区》。)政府备《案但涉及《村庄的性质、规【模,、发展方向和—总,体布局等重大变更】的依:照本办?法第十二条规—定的程?序,办理 第三—章 村庄建》设规:划的实施 —第十四条 村庄【规划:区内的各项建设【。必须服从规划管理】 :第十五条 村民在村!庄规划区范》。围内建住《宅及附属用房的按下!列程序办理报建手】续     【(一:)村民向《所在村民小组、【村民委?员会逐级《提出书面申请村民】小组、村民》委,员会应当《张榜公布公》布,时间:不少于15日公布】。期满无异议》的由村民小组—、村:民委员会签署意【。见转送所在》乡(镇)政府村【镇规划?建设:管理机构 》     》(,二):乡(镇)《政,。府村:镇规:。划建设管《。理,机构牵头组》织相关人员到实地】踏勘:审查申请人是—否符合建房条件【拟用地是否》符合规?划审查意见报—乡(镇)政》府     【。(,三)需要《占用耕地的经乡(】镇)政府审核报县】(市、区)规—划、建设主管部门】审查:。同意出具村镇规划选!址,意,见书后依法办理【用地批?准手续;使用—。原有宅基地、村内空!闲地等?其他土?地的经乡(镇)政府!审核:同意出具《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!后依法?办,理用地?批准手续 》    《 统一组织拆旧【建新:和不占用耕地建设农!民新村的在按—。规定履行上述审【查,。和审批手续时为避免!因分户?办,理出现重复踏—勘可以?由村民小组或者【村民委员《会,。统一办理《。 第十六条 在】村庄规划区内兴建公!共设施、公益—事业设施、》生产经营性设施、单!位其他?工程建设的必—须经乡(镇》)政府审核》、县:(,市、区)规划、【建设主管《。部门审查《同意出具村》镇规划选址意见书】后依法办理用地批准!手续 第》十,。七条: 村民在村庄—规,划区内建住宅—及,其附属用房的在【开工前应当告—知乡(镇《。)政府由村镇规划】建设管?理机构和国土资【源部门?驻乡(镇)机—构在5个工》作,日内派员到现—。场放线?定位和丈《量,面积 第》十八条 在村庄规】划区内兴建公共设】施、公益事》业设施、生产经【营性设施、》单位其他工程建设的!必须:持村镇规划》选址:意见书、建》设用:。地批准书、工—程设计?图纸报经所》在乡(镇)政府审】查同意后转报县【(市、区)》。规,划、建设《主管部?门批准核发建设工】。程,规划许可《证 第十九条 在!铁路、?公,路、河道两侧修建永!久,性建筑其建筑物【边缘与铁路路基外】缘、公路边沟—外缘、河道堤岸边】缘的:。间距为铁《路不:少于50米河—道,不少于3《0米高速公》路(含匝道)不少】于30米《高速:公路的连接道不少于!20:米国道不少》于20米省道不【少于:15米县道不少【于10?。。米乡道不《。少于5米村》道不少于4米— ,。 第二十条 在村】庄规划区《内建临?时建(?构)筑物须》经,。乡(镇)《政府:批准使用期限最【长不超?过二年?临时建?(构)筑物必须在批!。准的使用期满前【。自行拆除;如—国家或者集体需要】用地的应《当在规定期限—内自行拆除  】   ?禁止在批准临—时使用的《土地上?建设永久性建(构】)筑物和其》他设施? :第二十一条》 建设单位或者个】。人不得擅自变—更村镇?。规划:选址意见《书、建设用地批准】文,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的内容确需【变更:。的必须经原审批发证!单位按规《。划,。要求审查同意—并办理变更手续;不!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!变更    【 建设单位或—者个人?。在,取得村镇规划—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!未办:理建设?用地手续《的,。该意:见书自行《失效:;取得建设用—地批准文件》。后两年内未》开工又未办》理延期手续的建【设用地批准文件【自行失效《;取得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证后一》年内未?开工又未办理—延期手续的该规划许!可证:自行失效 第【二十二条 》县(市、区)规【划、:建设主管部门—。、国土资《源主管?部门、?乡(镇)政府在受】理村庄建设项—目中每个审》查环节必须在—收到申请之日起【15日内完》成每项证件》必须:在30日内办理【完毕符合《条,件的发?给证件;不》。符,合条件的《应,。当书:面说明?理由;逾《期不答复的视为【同意并在15日内补!发证件 第二十三!条 县(市、区)规!划、建设主管—部门和乡(镇)政府!有权对村《庄规划区范围内【的建设工程》依法进行《监督管理保证建设】工程符?合规:划, 第四章 农村宅!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!管,理 第二十四条 !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!所有农村《村民:只享有使用》权依:法获得的宅基地使】用权受法律保护不得!侵,占、买卖或》者以其他形》式非法转让 第】二十五条《 农村村民新建、改!建,、扩建住宅应当依法!报批未依法取得合】法,用地手续不得—动工 第二—十六条 农村—村,民新建住宅必—须,符合村庄建》设,规划并遵循合理利用!土地、?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!凡能:利用原有宅基地或】者村:内空闲地《。、,未利用?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! ,第,二十七条 农村【村,。民建房用《地必须?执行乡(镇)土地】利用总体规划服从村!。庄建设规划》严禁占用基本—农田保护《区的耕?。地 : 第二?十八条 《农村村民一户只【能拥:有一处?宅基地面积标准【为占用?耕地:的不得超过》120平方米占用荒!山、荒坡和拆旧建新!的控制在18—0平方?米之内? 第二《十九条 农村村【民将原有住房出卖】。、出租或赠与他【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!不得批准新住宅建】成后原有旧》房根据村庄建—设规划要求拆—除后:旧房:宅基地退回原—。村民小组《或者村民委员—会 第三》十条 农村村民经】批准占用耕地建住】宅的应当按规定交纳!。耕地开垦费》、耕地占《。用税和防洪保—安资金?经批准拆旧建新【或者占用未》利用地建住》宅,的免收土地》规费 第三十【一条 农村》宅基地登记》发证必须到户—变更登记应当及【时办理农村宅基地】使用权?证按规定只收—。取工本?费 第三十二条】 在村庄规划区内】。。。兴,建公:共设施、公益事【业设施、生产经营性!设施、?。单位其他工程建【设的用?地管理?依照法律规定进行】 第?五章 村庄建筑设】计和施工《管理 ? ,第三十?三条 农村村民住宅!设计应当《讲,究新颖、《美观、简洁、—经,济、实用《满足现代农村生【活要求体现当地民】居,风格:和乡土文化气息【符合通风、》采,光、隔热、排水【、防潮?。等要求 》  :  规划《、建设主管部门【应当根据农村—发展需要设计住【宅图纸无《偿供村民选用鼓励村!民选:用规:划、建设主管部【门设计?的住宅图纸和推荐户!型 第三十四条 !村庄:建设跨度、跨径在6!。米以上或者高度4.!5米以?上的公共设施、公】益事业设施》和生产?。经营性设施的建设】。。工程:必须由具有相应资】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或!者选用村镇通用【设,计,。和标准设计并按【照要求进行工程地】。质勘察 第—三十五条 鼓—励持:有资质证书或从【业资格的施工队【伍在村庄内》从事相应《范围的施工任务 】     承揽【村庄建?设工程施工任务的】施,工企业和施工队伍组!织者应当按照规划】、设计图纸》和有:关技术?规范、标《准施工 《 ,第三:十六条 县(—市、区)建设主【管部门或其》委托的乡《(镇)政府》应当对村庄建设项目!的施工质《。量与安全进》行监督?检,。查村:庄的:公共设施《、公益事业设—施和生产经营—性,。设施等竣工后应当按!照,。国家有关规定—由建:。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!竣,工验:收合格之日起15日!内将工程竣工验收】报告报县(》市、区?)建设主管部门【备案     】乡(镇)政府应当建!立健全村庄规划建设!档案管理制度—对规:划,建设过程中》。形成的有关资料及】时整:理归档 第六章 !村庄房屋登记—和,环境管理 第【三十七条 》逐,步推行村庄》房屋权属登记—管理制?度鼓励村《民依:。照江西省城市—。房屋权?属登记条《例办理产权产—籍 第三十八条】 ,村,庄应当有计划—地进行植树绿化美】化环境村庄规划确】定的公?共绿地?、苗圃?、防护林地》、专用绿地不得占用!或者改作《他用 第三十九条! 任何单位》和个人都应当自觉】保护村?庄内的文物古迹、】古村落、古建筑【群、古树名木—和风景名胜 第四!十条: 村庄应当》加,强对村?容,村,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!创造条件《对垃圾、粪便进【行无害?化处理公共场所应】当组织?人员清扫保洁 【 第四十一》条 村民委员—会应当采取措施保护!水资源和饮用—水源保护军》事,、防汛、防灾、【通信等公用设施【 第?四十:二条 鼓励单—位和个人捐》资兴:建村庄道《路、桥梁、供排水】等公用、《公益设施 第【七章 附 则 【 第四?十三条 违反本【办法的由规》划、建?设主管?。部门或者国土资源】主管部门依》法处理 第—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!二OO六年四月一】日起施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