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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赣州市?村庄规划建设与用】地,管理暂行《办法 【赣州:市村庄规划建设与用!地,管理暂行办法—已经200》6年:2月24日市人【民政府第22—。次常务会议》审议:通过现予公布—。自2006年4月】1日起施行 市 !长 二O【O六年三月二十日 ! ,第一章? 总 则 第一条! 为规范《和加强村庄规划建设!与用地管《理推进?我,市社会主义新—农村建设改善村【。庄,。生产和生活环境统】筹城乡协调发展【进一步加快全面建】设,小康社会的步伐依据!中华:人民共和《国土地管理法、【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!划,。建设管理条》。例和江西省村镇规划!建,设管理条例结合【本市实?际制定本办法 【 第二条 》在本市行《政区域内《进行的村庄规划【、建设、用地管【理活动必须》遵守本?办法:   《  本办法所称村】庄是指农《村村民居住和从事】各种生产《的聚居点(不—包括城镇《规划区内的村庄) !     本—办法所称村》庄规划区是指村【庄建成区和因村庄】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!规划控制的区域【  ? ,  :本办: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!指农村村民个人经】依法批准用于建造】住宅及附属》用,房的用?地 ?。第三条 《村庄规划建设管【理应当坚持科—学,规划、合理布局、节!约用地?、保护耕地和林【地、因地制宜—、量力而行的原【则实现社会》、环:。境和经济效益—的统一?。。 :第四条 在村—。庄规划区《内的建设实行统【一规划、统一调整】与,安排:用地、统《一进行基础》设施建设、》统一管理《 第?五条 市、县(市】、区)规划、建【设,主管部门主》管本行政《区域:内的村庄规划建【设管理?工作;国土》资源主管部门—主管本?。行政区?域内的用地管理工作!;乡(镇)政府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】的,村庄规划建设—管理与用地》协调工作具体由村】镇规划建设管理【机构:和国土资《源部门?驻乡(镇)机构承】担 : 第六条 村—民委员会应当—协助乡?(镇)政府、—村镇规?划建设管理机构【和国:土资:源部门驻乡(镇)】机构做好本村内【的,规划、建设》、,。用地:管理工作 第【二章 村庄建设【。规划的制定 — 第七?条 本市《行政区域内的所有】村庄都?必须编?制建设?规划村庄建设规划】由乡(镇)政府组织!编制县(市、—区)规划、》建设主管部》门给:予指导 第八条】 村庄建设规划【按,照因地制宜》、,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!、合理布局、节约】用地:、配套建设》、协调发展的原则】。。编制     编!制村庄建设规划【时应当对住宅—、公共设《施、公益《事业设施和》。生产经营性》设施进行《合理布局结合—旧村改造《充分利用非耕地逐】步建成相对集中、】设施:。配套的?村庄 第》九条 村庄建设规】划应当以所在—地建制镇或者—集镇:总体规划《为依据?根据当地经济发【。展水平主要》对,公共设施、公益【事业设施、生产经营!性设施、住宅、【。供水、排水》、供电?、通讯、道路、【绿化、?环境卫生等生—产和生活服务—设施作出《具体安排《。 第十条》。 在铁路、国道、】省,道、县?道沿线?规划建设村庄时【应当选在铁路、公】路的一侧控制线以外!进行历史《形成的跨铁路、【国道、省道、县【道,的村庄?应当根据具体情况】逐步调整改》造不得再《沿铁路、公路两侧发!展 第《十一条 村庄建设规!划的期?限为:5至10年村—庄建设规划到—期前应当及》时组织修编 第】十二条 《。村庄建设规划经村民!会议讨?论同意后由乡(【。镇)政?府审查并报》县,(市:、区)政府批—准,村庄建设《规划经批准后由【乡(镇)政府公【布并监?督实施 第十三】条 根据《。社会经?济发展要《。求经村民会议同意乡!(镇)政府可以对】村,庄建设规划进行【局部调整并报县(市!、区)政府》备案但涉及村—庄的:性质、规《模,、发展方向和—总体布局《等重大变更的依照】本办法第十二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! 第三章 》村庄建设规划—的实施 第—十四条 《村庄规划区》内的:各项建设必》须服从规划管理 】 第十?五条 村《民在村庄规划区【范围:。内建住宅《及,附属用房的按—下列:程序办?理报建手《续,。 ,。 ,    (一)村】民向所在村民小组、!村民委员会逐级提】出书面申请村民小】组、村民《委员会应当》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!少于15日公布期】。满无异议《的由:村民小组、村民【委员会?签署意见转送所在】乡(镇)政府村镇】规划建设管理机构】  ?   (二)乡(镇!)政府村镇规划建】设管:理机:构牵:头组织相关人—员到实地踏勘审查】申请:人是否符《合建房?。条件拟用《地是否符合》规划审查意见报乡】(镇)?政府   —  (三)》需要占用耕地—的经乡(镇)—政府审?核报县(市、区【)规划?、建设主管部门审】查同意出具》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!后,依法办理用地—批,准手续?;使用?原有宅基《地、村内空》闲地等其他》土地的经乡(镇【。)政府?审核同意出具村镇】规划选址意见书后】依法办理用》地批准?。手续   —  统一组织拆旧建!新,和不占用耕地建设】农民新?村的在按规》定履行上述》审查和审批手续时为!避,免因分户办理出现】重复:踏勘:可以由村《民小组或者村—民委员会统一—。办理 第十六【条 在?村,庄规划区内兴建公共!设施、公益事业【设施、生产经营性】设,施、单位其他工程建!设的必须经》乡(镇)政府审核】、县(市、区)【规划、建设主管【。部门审查同意出具】村镇规划选址—意,见书后?依法办?理,用地批?准手续 第—十七条 村民—在村庄规划》区内建住宅及—。其附:属用:房的在开工》前应:当告:知,乡,(镇)政《府由:村,镇规划建设》管理机?构和国?土资:源部门驻乡(镇【)机构在5个工【作日:内派:员到现场放》线定位和丈量面【积 第十八条【 在村庄规划区内】兴建公?共,。设施、公益事业设施!、,生产经营性》设施:、单位?。其他工程建设的【必须持村镇》规划选址意见书、建!设用地批准》书、工程设》计图纸报经所—在乡(镇)政府【审查:同意后转报县(【市、区)规划—、建设?主管部门批准核【发建设工程规划【许,可证 第十九【条 在铁路、公路、!。河道两?侧修建永久》性建筑其《建筑物边《。缘与铁路路基外缘】、公:路边沟?外缘、河道堤岸边缘!的间距?为,铁路不?少于50米河道不少!于30米高》速公:路(含匝道)不少】。于30米高速公【路的连接道不少于】20米国《道不少于20—米,省,道不少于1》5米县道不少于10!米乡道不少于5【米,村道不少《。于4米 》第二十条 在村庄规!划区内?建临时建(构)筑物!。须经:乡(镇)政府—批准使用期限最长不!超过二年临时—建(构)筑物必【须在批准的使用【期满前自行拆—除;:如国家或者集—体需:要用地的应当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!除     【。禁,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!土地上建设永—久性建?(构)筑物和其他】设施 第》二十一条《 ,建设单位《或者个人不得擅自】变更村镇《规划:选址意见书、—建设用地批准文件】和建:设工程?规划许可《证的内容确需变【更的必?须经原审批发证单位!按规划?要求审查同》意并办理变更手续;!不符合规《划要求的不得变更 ! ,    建设单位】或者个人《在取得村镇》规划选址意见书后】一年内未办理建设用!。。地,手续:的,该意见书自行失效;!取得建设用》地批准文《件后两年《内未开工又未—。办,。理,延期手续的》。建设用地批准文【件自行失效;取得建!设工:程规划许可证后一】年内未开工又未办】理延期手续》的该规划许可证自】行失效 第—二十二条 》县(市、区)规划、!建,设主管?部门、国土资源【主管部门、乡—(镇)政府在受理村!庄建设项目中—每个审查环节—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!起15?日内:完成每项证》件必须在3》0,日内办理《完毕符合条件的发】给证:件;不符合条件的应!当书:面说明?理由;逾《期不答复的视为同】意并:在15日《。内,补发证件 》 第:二十三条 县(市、!。区)规划《、,建设主管《部门和乡(镇)【政,府有权对村庄规【划,区范围内的建设【工程依法进行监【督管理保证建设【工程符?合规划 《 ,第四章 农村宅基】地和:其他建设用》地,管理 第二十【四条 农村宅基地】。属于集体所》有农村村民只—享有使用权》依法获?。得,的宅基地使用权受】法律保护不得侵占、!买卖或者以其—他形式非法》转让 ? 第二十《五条 农村村—民新建、改建、扩】建住宅应当依法报】。。批未依法取得合法】用地手续不得动工 ! 第二十六条— 农村村民新—建住宅必须》符,合村庄建设》规划并遵循合理利用!土地、切实保护耕地!的原则凡能利用【原有宅基《地,或者村内空》闲地、未利用地的不!得占用耕地 【第二十七《条 农村村民建房用!地必须执行》乡(镇)土地利用】总体规划服从—。村庄建设规划—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保!护区的耕地 第】二十:。八条: 农村?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!处宅基地面积标准】为占: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!20:平方米占《用荒:山、荒坡和拆旧【建,新的控?制在180平方米之!内 第二》十九条 农村村民将!原有住房《出,卖、出租《或赠与他《人后再申请宅基【地,的不得批准》新住宅建成》后原有旧房根据村庄!建设规划要求拆【除后旧?。房宅基?地退回原村民小组或!者,。村民委员会 第】三十条? 农村村民》经批准占用耕地建】住宅:的应当按规定交纳耕!地,开垦费、《耕地占用税》和防洪保安资金经批!。准拆旧建新或—者占用未利用地建住!宅的免?收土地规费》 第三十》一条: 农村宅基地—登记发证必须—到户变更登》记应当及时》办理农村《宅基地使用》权证按规定只收取】工本费 第三【十二条 在村庄【。。规划区内兴建公共】设施、公益事业设】施、生产经营性设】施、单位其》他,工程建设的用地【管理:。依照法律《规定进行 —第五章 村庄建【筑设计和《施工管理 第三十!三条 农村村民住宅!设计应当讲究新颖、!美观、简洁、经【济,、实用满足现代农】村生活要求》体现当地民居—风格:和乡土文化气息符】合通风、采光、【隔热、排水、防【潮等要?求   》  规划《、建设主《管部门应当根据【农村发展需要设【计,住宅图纸《无偿供村民选用鼓励!村,民选用规划、—建设主管部门—。设计的住《宅图纸和推》荐户:。型 第三》十,四条 村庄》建设跨度、跨径在】6,米以上或者高—度4.5米》以上的公《共设施、公益事业】设施和生产经—营性设施的建设工】程必:须由具有《相应资质的单位进】。行,设,计,或者选用村》镇通用?设计和标准设计并】按照:要求进行工程—地质勘察 》 第三?十五条 鼓》励持有资质证书或】从业资?格的施?工队伍在村庄内【从事相应范围—的施工?任务 ?     》承揽村庄建设—工程施工任务—的施:工企业和施工队伍】组,织者应当按照规划、!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!规范、标准施工 !第三十六条 县(市!。、区:)建:设主管部门》或其:委托的乡(》镇)政府应》当对村庄建设项目的!施工:质量与安全进行监督!检查村庄的公共设】施,、公:益事业设《。施和生产经》营性设施等竣—工后应当按照国【家,有,关,规定由建设单位负责!组织验收竣》工验收合格之日起】15日内将工程竣】工,验收报?告报县(市、区)建!设主管?。部门备案 —   ? 乡(镇)政府应当!建立健?全村庄规划建—设档:案,。管理制度对规—划建设过程中形【成的有关资料及时】整理归档 第【六章 ?村庄房?屋登记和《环境管?理 第《三十:七,条 逐?步推行村庄》房,屋权属登记管理【制度鼓励村民依【照江西省城市房屋】。权属登记条例办【理产权?产籍 第三—。十八:条 村庄应当—有计划地进行—植树:绿化美?化环境村庄》规划:确定的公共绿地、】苗圃、防护林地、】专用绿地不得占【用或者?改作他用 》 ,第三十?九条 ?任何单?位和个人都》应当:自觉保?护村庄内《的文物古迹、古【村,落、古建筑群、【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! 第四《十条 村《庄应当加强》对村:容村貌和环》境卫生的管》理创造条件》对垃圾、粪便进【行无害?化处理公共》场所应当组》织人:员,清,。扫保洁 第四十一!条, 村民委员》会应当?采取措施《保护水资源和饮用水!源保护军事、防汛、!。防灾、通《信等公?用设施 》第四十二条》 鼓励单位》。和,个人捐?。资兴建村庄道路、】桥梁、供排水—等公用、公益设【施 第七章 附】 则 第四十三条! 违反本办法的由规!划、建?设主:管,部门或者国》土,资源主管部门—依法处理 第四】十,四,条 本办《法,自二OO《六年:四,月一日起施行 【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