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赣州市!村庄规划建设—与,用地管理暂行—办,法 赣州】。市村庄?规划建设与》用地管理《暂行办法已经—2006年2—月24日市》人民政府第22次常!。务会议?审,议通过?现予公布自2—0,06年4月1日起施!行 市 长— 二OO六】年三月二《。十日 第一章【。 总 ?。则 第一条 为规!范和加强村庄规划建!。设与用地管理推进】我市社会主》义新农?村建设改善村庄生】产和生活环境统筹】。城乡协调发展进一步!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!。会的步?伐,依据中华人民—共,和国土地管》理法:、国务院村庄和【集镇规划建设管【理条例和《江,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!理条例结合本市【实际制定本办法 】 第二条《 在:本市行政区域内进】行的村庄规划—、建设、用》地管理?活动必须遵守本办】法    — 本:办法所称村》庄是指农村》村民居住和从—事各种生产的聚居】点(不包括城镇规划!区内的村庄)— ,     》。本办法?所称村庄规划—区,是指村庄建》成区和因村》庄,建设及?发展需要《实行规划控》制的:区域  》   本办法—所称农村宅基地【。是指:。农,。。村,村民个人《经依法批准》用,于建造?。住宅及附属用—房,的用地 》第三条 村庄规【划建设?。管理应当坚持—科学规划、合理布局!、,节约用地、保—护,耕地和林地、—因地制宜、量力而】行的原则实现社【会、环境和经—济效益?的,统一 第四条 】在村庄规划》区,内的建设实行—统一规划、统一【调整与安《排用地?、统一进行基础设】施建设、统一管理】 第五条》 ,市、县?(市、区)规—划、建设主管部【门主管本行》政区域内的村庄【规划建设管》理工作;国土资源】。主管部门主管本【行政区域内的用【地,管理:工作;乡(镇)政】府负责本行政—区域内的村庄—规划建设《管,理与用?地协:调工作?具体由?村镇规划建设管【理机构?和国土资源部门【驻乡(镇)》机,构承担 《 第六条 村民委员!会应当协助乡—(,镇)政府、村镇规划!建设管理机》构和国土资》源部门驻乡》(镇)机构》做好本村《内的规划、建设、】用地管理工作— 第二章 村庄】建设规?划的制定 第七】条 本市行》政区域内的所—有村庄都《必须编制建设—规划村?庄建:设规划由乡(镇)政!。。府,组织编制《县(市、区》),规划、建设主管【部门给予指导— 第?。。八条 村庄建—设,规划按照因地制宜、!有利生产《、方便生活》、合理布局、节【约用地、配套—建设、协调发展【的原则?。编制:    》 编制村庄》建设规划《时应当对住宅、公共!设施、公《益事业设施和生产】。经营性设施进行合】。理,布局结合旧村改造】充分利用《非耕地逐步建成相对!集中、设施》配套的村庄 第九!条 村庄《建设规划应当以所在!地建制?镇或者集镇总体【规划为依据根据当地!经,济发展水平主要对】公共设施、公—益事:业设:施、生产经营性设施!。。、住宅、供水—。、排水、供电—、通讯、道路、绿】化、环境卫生等生产!和生活服务设施作】出具体安排》 第十条 —。在铁路、国道—、省道、县道沿【线规划建设村庄时应!当选在铁路》、公路的《。一侧控制线以外进】行历史形成的跨【铁路、国道、—。省道、县道的村庄应!当根据具体》情况逐?步调整改造不得【再沿铁路《、公路两侧发—展,。 第十一条 【村庄建设规划的期限!为5:至10年村庄—建设规划到》期前应当及时组【。织,修编 第十二条 !村庄建设规》划经村民会议讨论同!意后由乡(》。镇)政府审查并报县!(市、?区)政府《批准:村庄建设规划—经批准后由乡(【镇)政?府公布并监督—实施 第十三【条 根据社会经【济发展要求》经村民会议》同意乡(镇)政府可!以,对村庄建《设规划?进行:局部:调整:并报县(市、区【)政府备案但涉【及村庄的性质、【规模、发展方—向和总体布局等重】。大,变更:的依照本办》法第:。十二:条规定的程序办【理, 第三章 村庄建!设规划的实施 第!十四:条 村庄规划区内】的各项建设》必须服从规划管理】 第十五条 村】民在村庄规划区范】围内建?住宅及附属用房的按!下,列程序办理报—建,手续  》   (一》)村民向所》在村民小组、村民】委员会逐级提出【书面申?请村民小组、村【民委员会应当张榜】公布公?布,时间不少于1—5日公布期满—无异:议的由村《民小组、村》民委员会签署意见】转送所在《乡(镇)政府村【镇规划建《设管理机构 【    《。(,二):乡(镇)《政府村镇规划建【设管理机《构牵头?组织相关人员到实地!踏勘审?查申请人是否符合】建房条件拟》用,地是否符合规划审】查意见报乡(—镇)政府 —    (三)需要!占用耕地《的经:乡(镇)政府审核报!。县(市?、区)规划》、建设主管部门审】查同意出具》村镇:规划选?址意见?书后依?。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!;,使用原有宅基地【、村内空闲地等其他!土地的经乡(—镇)政府《审核同意《出具村?镇规划选《。址意见书后依法办理!用地批?准手续    】。 统一?组,织拆旧建新》和不占?用耕地建设农民新】村的在按规定履行】上述审查和审批手】。续时为避《免因分户办》理出现重复踏勘【可,以由村民小》组或者?村民委员会统—一,办理 ?。。 第十六条 在村】庄规划?区内兴建公共—设施、公益事业设】施,、生:产,经营:性设施、单位—其他工程建设的必须!经乡:。(镇)政府审—核、县(《市、区)规》划、建设《主管部门《审查同意出具村【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!依法办理用》地批准手《续, 第十七条 村民!在村庄规划区—内,建住:宅及其附属》用房的在开工前应当!。告知乡(镇)—政府:由村镇规划建—设管理机构和国土】资源部?门驻乡(镇)机构在!5个工作日内—派员到现场放—线定位?和丈量?面,积 第十八—条 在村庄规—划,。区内:兴建公共《设,施、公益事业设【。施、生产经营性设】施、:单位其?他工程?建设的必《须持村镇规》划选址意见书、【建设用地《批准书、工程设计图!纸报经所在乡—(镇)政府审查同意!后转报县(市—、,区,)规划、建设主管部!门批准核发建设【工程规划许可—证, :第十九条《 在铁路、公路、】河道两侧修建永【久,性建筑其《建筑物边缘与铁路】路基外缘、公路边】沟外缘、河道堤岸】边缘的间距为铁路不!少于50米河道不】少于30《米高速公路(含【。匝道)不少于30】米高速公路的连接道!不,少于2?0米国道不少于2】0米:省道不?少于15米县道【不少:于1:0米乡道不少—于5米村道不—少于4?米 第《二十条 在》村庄规划《区,内建临?时建(构)》筑物:须经乡(镇)政府】批准:使,用,期,限最长不超过二年临!时建(构)》筑物必须在批—准的使用期满—前自行拆除;如【国家或者集》体需要用地》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!自行拆除   】  禁止在批准临】时,。使用的土地上—建设永久性建(构】)筑物?和其他设施 【第二十一《条, 建设单位或—。者个人不《。得擅自变《更村镇?规划选址《意见书、建设用【地批准文件》和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的内《容确:需变更的必》须经原审批发证【。单位:按规划要求审查同意!并办理变更手续【;不符合规划要【。求的不得变》更    — ,建设单位或者个【人在取得《村镇规划选》址意见?书后一年《内未办理建》设用地手《续,的该意见《书自行?失,效;取得建》。设用地批准文件【后两年内未开工又】。未办:理延:期手续的建设用地批!准文件自行失效;取!得建设工程规—划许可证《后一年内未开—工又未?办理延期《手续的该规划许可证!自行失?效 第二十二条 !县(市、区)—。规划、建《设主管部门》。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!、乡(镇)政—府在受理村》庄建设项目中每个】审查环节必须在收到!。申请:。之日起15日内【完成每项证件必须在!30日内办理完毕符!合条件的《发给:。证件;不《。符合条件的应—当书面说《明理由;逾期不答】复的视为同意—并在15日内—补发证件 》 第:二十三条 县(市】、区:)规划、建设主管部!门和乡(《镇):政府有权对》村庄规划区》范围内的《建设工程依法进行监!督管理保证》建设工程符》合,。规划: :第四:章, 农村宅基地和【其他建设用地管理 ! 第二十四条 农村!宅基地属于》集体所有农村村【民只享有使用权依法!获,得的宅基地使用权】受法律保护不得侵】占、买卖或者以其】。他形式非法》转让 第》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!新建、?改建、?扩建住?宅应当依法报批【未依法取得合—。法用地手续不—得动工 第二十六!条 农村村》民,新建住宅《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!划并遵循合理利用】土地、切实保护【耕地的原则凡能利用!原有宅基《地或者村内空闲地】、未利用《地,的不得占用耕—地 第二十七条】 农村村民建房【用地必须执行—乡(镇)土地利【用,总体:规划服从村庄建设】规划严禁占》用基本?农田保护区的耕【地 第二》十八条 农村村民一!户只能?拥有一处宅》基,地面积标准为占【用耕地的不得超【过120平》方米占用荒》山、:荒坡和拆旧》建新的控制在1【80平?方米之内 第【。二十九条 农村【。村民将?原有住房出卖、出租!或赠与他《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!不得批准新》住宅建?成后原有旧房根据】。村庄建设规划—要求拆除后旧—房宅基地退回—原村民小组或—者村民委《员会:。 第三十条— 农村村民经批【准占用耕地建—住宅的应当》按规定交纳》耕地开?垦费、耕地占—用税:和防洪保安资—金经批?准拆旧建新或者占】用未利用地建住宅的!免,收,土地规?费 第三十一条 !农村宅基地登—记发证?必,须到户变《更登记应当及—时办理农村宅基地】使用权证按规定【只收取工本费 第!三十二条 》在村庄规划》区内兴建《公共设施、》。公,益事业设施、生产】经,营性设施、单位其他!工程建设的》。用地管理依照—。法律规定进》行, 第五章 村【庄建筑设计和施【工管理 第三【十三条 农村村民】住宅设计应当—讲究新颖、美—观、简洁《、经济、实用满【足现代农村生活要求!体现:当地民居风格和【乡土文化气息符合通!风、:采光:、隔热、排水、防】潮等要?求     规】。划、建设主管—。。部门应当根据农村】。发,展需要设计》住宅图纸《无偿供村民选用【鼓励村民选用规划、!建设主管部》门,设计的住宅图纸【和推荐户型 第】三,十四:条 村庄《建设跨度、跨径【在6米以上或者高度!。。4.:5,米以上的公共设【施、公益事》业设施?和生产?经,营性设施的建—设工程必须由具有相!应,资,质的:单位进行设》计或者选《用村镇通《。用设计和标准设计并!按照要求进行—工程地质勘》察 : 第:三十五条 鼓励持有!资质证书《或,从业资格的施工队】伍在村庄内》从事相应范围的施工!任务     】。承揽村庄建设工程】。施工任务《的施工企业和施工】队伍组织者应当按照!规划、设《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规!范、标?准施:工 第三十六【条 县(市、区)】建设主管《部门或其委托的【乡(镇)政府应【当对村庄建设项目】的施工质《量与安全进行监督】检,查村庄的《公共设施、公—益,事业设施《。和生产?经营性设施等竣【工后应当按照国【家有关?规定由建设单—位负责组织验—收竣工验收合格【之日起15日内将】工程竣工《验收:报告报县(市—、,。区)建设主管—部门备案《     —。乡(镇)政》府应当建立健全【村庄规划建设—档案管理制度对规划!建设过程中形成【的有关资料及时整】理归档 《 ,第六章 村庄—房屋登记和环境【管理 第三十七条! 逐步?推行村庄《房屋:权属登记管理制度】鼓励村?。民,。依,。照江:西省城市房屋—权属登记条》例办理产权产籍 !第三十八《条, ,村庄应当有计—划地进行植树绿【化美化环境村庄【规划确定《的公共绿地》、苗圃、《。防护林?地、专用绿地不【得,占用或者改》作他用 第三十九!条 任?何,。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!觉保护村庄内的文】物古迹、《古村落、古建筑群、!。古树名木和风景【名胜 第四十【。条 村庄应》当加强?对村容村《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!创造条?。件,对垃圾、粪便进行无!害化处?理公共场所应当【组织人?员清扫保《洁 第四十一条 !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!措施保护《水资源和饮用水源】。保,护军事、《防汛、防灾》、通信等公用设施 ! 第四十二》条, 鼓励单位和个人】捐资兴建村庄道路、!桥梁:、供排水等公用【、公益设施 — 第七章 》附 则 《。 第四十《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!由规划、建设—主,管,。部门或者国》土资源主管部门【依法处?理 第四十—四,条 :本办:法自二OO六年四月!一日起施行 —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