赣【州市村庄规划建设与!。用地管理暂行办【法
赣州市!村庄规划建设与用地!管理暂?行办法已经2—006年2月2【4日市?人民政府第22次常!务会议审《。议通过?现予公布自》2006年4月1】日起施行
市 】长
《 二O?O六年三月二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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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》总 :则
?第一:条 为规范和加强】村庄规?划建设与用地管理】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!农村建设改善—村庄生产和生活环境!统筹城乡协》调发展进一步—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!会,的步伐依据中—华,人民共和国》土地管理法、国务院!村庄和集镇规划【建设管理条例和【江西省村镇规—划,建设:管理条例结合本【。市实际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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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》在本市行政》区域内进行的—村庄规划《、建设、用》地管理活动》必须:遵守本办法》
: 《本办法所称》村庄是指农村村【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!产的聚居点》。(不包?括城镇规划区内的村!庄)
【 本办法所称村【庄规划?区是指村《庄建成区和因村庄】建设及发展需要【实行规划《控制:的区域
】 本办法所称—农村宅基地》是指:农村村?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!于建造住宅及—附,属用房的用地
】第三条 村庄规划】建设管?理应当?坚持:科学规划《、合理布局、节约用!地、保?护耕地和《林地、因地制宜、量!力而:行的原则实现—社会、环境和经济】效益的统一
第四!条 :在村庄规划区—内的:建设:实行统一规》划、统一调整与安排!用地、统一进行【基础设施建》设、统一管理—
第五条 市【、,县,(市、区)规—划、建设主管部门主!管本行政区域—内的:村庄规划建设管理】工作;国《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!本行政区域》内,的用地管理工作【;乡(镇)政—。府负责本行政区【域内的?村庄规划建设管理】与用地协调工作具体!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!机构和国土资源部门!驻乡(镇)》机构承担
第六】条 村民《委员会应当协助乡(!镇)政府《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!。机,构和国土《资源部门驻乡—(镇)?机构:做,好本村内的规—划、:。建设、用地管理工】作
第二章 村庄!建设规划的制定【
:第,七条 本市行政【区域内的所有—村庄:都必须编制建设【规划村庄建》。设规:划由乡(《镇,),政府组织编制县(】市、区)规》划、建设主管—部门:给予指?导
第八条 【村庄建设规划—按照因地制》宜、有利生产、【方,便生活、合理—布局、节约用地、配!套建:设,、协调发展的原则】编制
》。 编制村庄建】设规划时应当对【住宅、公共》设施、公益事业设】施和:生产经营性设施【进行合理布局结合】旧村改造充分利【用,非耕:地,逐步建成相对集中】、设施配套的村庄】
第九条 村庄】建设规划应当—以所:在地建制《镇或者集镇》总体规划为依据【根据当地经》济发展?水平主要对公共设】施、:公,益事业设《施、生产经营性设施!。、住宅、《供水、排水、供【电、通?。讯、道路、绿化、】。环境卫生等生产和生!活服务设《施作出具体安排【
第十条 —在铁路?、国道、省道—、县道沿线规划【建设村庄时应当选】在铁路、公》路,的一侧控《制线以外《进行历史形成—的跨铁路、国道、】省道:、县道的村庄应当根!据具体情况逐步【调整改造不得再沿】铁路、公路两—侧,发展
第十一条 !村庄建设规划的【期限为5至10年村!庄建设规《划到期?前应当?及时:组织修编
第【十二条 《村庄建设规划经村民!会议讨论同意后【由乡:(镇)?政府审查并报县(】市、区)政府批准村!庄建设规《划经批准后由乡(】镇)政府公布—并,监督实施
第十三!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!展要求经村民—会议同意乡(镇)】政府可以对村—庄建设规划进行局】部调整并报县—(市、区)政府【备,案但涉及村庄的【性质、规《。模、发展方》向和总?体布局等重大变【。更,的依照本《办法第?十二:条规定的程序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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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?。章 村庄《建设规划的》实施
《第十:四,条 村庄规划区内】的各项建设必须服】从规划管理
第】。。十五条 村民—在村庄规划区范【围内:建住宅?及附属用房的按下列!程序:办理报建手续—
—(一)村民》。向所在村民小组、村!民委员会逐级提出书!面申请村民小组、】村民:委员会应当张榜公】布公布时间不—少于15日公布期】满无异议的由村【民小组、村民委员会!签署意见转》送所在乡《(镇:)政府村镇》规划建设管理机构】
: : :(二)乡(》镇)政府村》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!牵头:组织相关人员到实地!踏勘审?。查申请人是否符合】建房条件拟用—地是否符《合规划审查意见【报乡:(镇:)政府
— (三》)需要?占用耕?地,的经乡(《镇)政府审核报【县,(市、?区)规划、》。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】同意出具村》镇规划选址意—见书后依《法,办理用?。地批准手续;使【用原有宅基地、村内!。空,闲地等其他土—地的经乡(镇)政】。府审核同意》出具村镇规划选址】意见书?后依:法,。办理用地批》准手续
【 统一组织拆旧】建新和不占用耕地】建设农民新村的在】按规:定履行上述审查【和审批手续时为【避免因分《。户,。办理出现重复踏勘可!以,。由村民小组或者村】民委员?会统一办《理
第《十,六条 在村庄—规划区内兴》建公共?设施、公益事—业设施、《生产经营性设施【、单位其《。他工程建设的必须】经乡(镇)政府审】核、县(市、区)】规,划、建?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!出具村镇规》划,选址意见书后—依法办理用地批【准手续
》第十七条 村民在村!庄规划区内》建住:宅及:其附属用房的在开】工前应当告知乡(】。镇)政府由村—镇规划建设管—理机构和国土资源部!门驻乡(镇)机【构在5个《工作日内派员到现】场放线定位和丈【量面积
第十八条! 在村庄《。规划区?内兴:建公共设《施,、公益事业设施【、生产经营性—设施、单位其他工】程建设的必》须持:。村镇规划选址—。意见书、建设—用地批准书、工程】设,计图纸报经》所在乡(镇)政府审!查同意后转》报县(市、区—)规划、《建设:主管部门批》准核发建设工程【规划许?。可证
第十九条】 ,在,铁路、公《。路、河道《两侧修?建永久性建》筑其建筑《物边缘与铁路路基】外缘、公《路边沟?外缘、?河道:堤岸边缘的间距为】铁路不?少于50米河—道不少于30—米高速公路(含匝】道)不?少于30米高—速公路的连接道不少!。于20米国》道不少于20米省】道不少于15米县道!不少:于10?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!道不少于4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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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在村】庄规划区《。。内建临时建(构)】筑物须经乡》(镇)政府批准【使,用期:限最长不超》过二:年临时建(》构):。筑物必须在批准【的使:用期满前自》行拆除?;如国家或者集【。体需要用地》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!自行拆除
!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!用的土地《上建设永久性建(构!。)筑物和其》他设施
》。第二:。十一条 建》设单位或者个—人不得擅自变更村镇!规划选址意见书、建!设用地?批准:文件和?建设工?程规划许可证—的内容确《需变更的《必须:。。经原审批发证单【。位按规划要求审查】同意并办理变—更手续?;不符合规划要求】的不得变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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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单位!或者:个人在取得村镇规划!选址意见书》。后一年内未办—理建设用地手续的该!意见书自行》失效:;取得建设用—地,批准文?件后:。两年内未开》工,又未办理延期手【续的建设用地批准】文件:。自行失效《;取得建《设,工程规划许》可证后一年内—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!手续的?该,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!
第二十二—条 县(市、区)】规划、建设主管【部门、?国土资?源主管部门》、乡(镇《。)政府在《受理:村庄建设项目—中每个?审查环节必须在【收到申请《之日起15日内完】成每:项证件必须在30日!内办理完毕符合条】。件,的发给证件;不符合!条,件的应当书面说【明,理由;逾期不答复】的,视为同意并》。在15日《内补发证件
第】二,十三:条 县(市、区【)规划、建》设主管部门》和乡(镇)政府【有权对村《庄规划区范围内的建!设工程依法进行监】督管理保《。证,建设:工程符合规划—
第四章 —农村宅基地和—其他建设用地—。管理:
:第二十四条 农【。村宅:。。基地属于集》。体所有农村》村民只享有》使用:。权依法?获得的宅基》地使用权受法—。律保护?不得侵占、》买卖:或者以其他形式非】。法转让
第二十】五条 农村村民新建!、改建、扩建住宅应!当依法报批未—。依法取得合法用地】手续不得动工
第!二,十六条 《农,村村民新建》住宅必须符》合村庄建设规划并】遵循:。。。合理利用土地、【切实保护《。耕地的原则凡能【利用原有宅基地或】者村内空《闲地、未利用—地的不得《占用耕地
—第二十七条》 农村村民建—房用地必须》执行:乡,(镇)土《地,利用:总体规?划服从村庄建设【规,划严禁占用基—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!
:第二十八条 —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!有,一处宅?基地面积标准为【占用耕地的》不得超过1》20平?方米占用荒》。山、荒?坡和拆旧建新的【控制在180平【方米之内
第二】十九条?。 农村村《民将:原,有住房出《卖、:出租:或赠与他人》后,。。再申请?宅基地的不》得批准新住宅建成后!原有旧?房根据村庄建设规】划要求?拆除后旧房宅基地】退回:原村民?小组或者村民委【员会
第三—十,条 农村村民经批准!占用耕地建住宅的应!当,按规:。定交纳耕地》开垦费、耕地占用税!和防洪?保安资金经批准【拆旧:建新或者占用未利】用地:建住宅?的免收土地规费
!第三十一《条 农村宅》基地登记发证必须到!户变更?登记应?当及时办理农村宅基!地使:用权证按规定—只,。收取工?本费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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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二条 在村!庄规划区《内兴建公《共设施、公》益事业?设施、?生产:经营:性设:。施、:。单位:其他工程建设的【用地:管,理依照法律规—定进行
第—五章 村庄建筑设计!和施工管理
第三!十三条 农村村民】住宅设?计应当?。讲究新?颖、美观、简洁【、经济、实用满足现!代农:村生活要求体现【当,地民居风格和乡土】文化气息符合通风】、采光?、隔热、排水、防潮!等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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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规划、建设【主管部?门应当根据农村发】展需要设计住宅图纸!无偿供村民选—用鼓:励村:民选用规划、建设主!。管部:门设计的住宅—图纸和推荐》户型
《第三十四条 村庄建!设跨度?、跨径在6米以【上或:者,高,度4.5米》以,上的公共《设施:、公益事业设—施和生产《经营性设施的建设工!程必须由《具,有,相应资质《的单位进行设计【或者:选用:村镇通用设计和标准!设计并?按照要?求进行工程地质勘】。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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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五条— ,鼓励持有《资质证书或从业资格!。的,施工队伍《在村庄内从事相应】范围的施工任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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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揽【村,庄建设工程》施,工任务的施工企【业和施工队伍组织】者应:当按照?规,划、:设计图纸和》有关技术规范—、标准施工
【。第三十六条 县【(市、区)建—设主管部门》或其委?托的:乡(镇)《政府应当对村—庄建设项目的施工质!量与安全进行监督】检查:村庄的公共设施、公!益事业设施》和生产经《营性设施等竣工【后应当按《照,国家有关《。。规定由建设单—位负责?。组织验收竣工验收】合格之日起》15日内《将工程竣《工验收报告报县【。(市:、区)建设》主管部门《备案
— 乡(镇)政府】。应当建立健全—村庄:规划建设档》案管理制度对规【划,建设过?程,中形成的有关资料】及时:整理归?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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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六章 村《庄房屋登《记和环境管理
】第三十七条 逐步推!行村庄房屋权属【登记管理制》度鼓励村民》。依照江西省城市【房屋权属登记—条例办理产权产籍】。
第三十八条 】村庄应当有计划【地进行植树绿化【美化环境村》庄规划确定的—公共绿?地、苗圃、防护【林地:、专用绿地不—得占用?。或,者改作他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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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九条 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】应当自觉保护村【庄内的文《物古迹、古》村落、古建筑群、】古树名木和》风景:名胜:
第四十条 村庄!应当:加强:对村:容村貌和环境卫生】的管理创造条件对垃!。圾、粪便进行无【害化处?。理公共场《所应当组《织人员清扫保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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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《一条 村民委—员会应当采取—措,施保护水资源和饮用!水源保护军》事、防汛、防灾、通!信等公用设施—。
第四《十二条 鼓励—单位和?个人捐资兴建村庄道!路、桥梁、供排【水等公用、公益设】施
第七章— 附: 则
第四十三】条 违?反本办法的由规划】、建设主管部—门或者国土资源主】管部门依法》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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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?十四条 本》办法自二OO六年】四月:一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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