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赣【州市村庄规划建【设与用地管理暂行】办法 — 赣:州市村庄规划建设】与用地管理暂行办】法已经20》06:年2月?24:日市人民政府第22!次,常务会议审》。议通过现《。予公布?自2006年4月】1日:起施行 《 市 长 二!。OO六年三月二十日! 第一《章, 总 则 第【。一条 ?为规范和加强村庄】规划建设与用地管】。理推进我市社会主义!新农村建设改—善村庄生产和—生,活环境统《筹城乡协调发展【。进一步加快全面【建设小康《社会的步伐依据中】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!理法、国务院—村庄和集镇规—划建设管理条例【和江西?省村镇规《划建设管理条例【结合:本市实?际,制定本办《法 ?第二:条 在本市行政区】域内进行的村庄【规划、建设、用地】管理:。。活动必须遵守本办】法 :    《 本办法所》称村:。庄是指农村》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!生产的聚居点(不包!。括城镇?规划:区,内的村庄)  】   本办》法所称村庄规划区是!指村庄?建成区?和因村庄建设及【发展需要实行规【划控制?的区:。域   》  本办法所—称农村宅基》地是指农村》村民个?人经依法批准用于】建造住?宅及附属用房—的用地 《。 第三条 村—庄规划建设》管理应当坚持—科学规划、》合,理布局、《节约用地、保—护耕地和林地、因】地制宜、《量力而行的原则【实现:。社会、环境和经济效!益的:统一 《第四条 在村庄【规划区内的建设实行!统一规?划、统一调》整与安排用》地、:统一进行基础设【施建设、统》一,管理 第五条 市!、县(市、区)规】划、建设主管—部门主管《本,行,政区域内的》村庄规?划建设管理工作;】国土:资源主管部》门主:管本行政区域内的】用地管理《工,作;乡(镇)政府】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】的村庄规划建设管】理与用地《协调工作具体由【村镇规划建》设管理机构和国【土资:源,部门驻乡(》镇)机构承担 】。。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!应当协助乡(镇【)政府、村镇规划】。建设管理《机构和国土资—源部门?驻乡(镇)机构【做,好本村内的规划【、建设?、用:地管理工作 第】二,章 村庄建设—规划的制定 【第七:条 本市行政区域】内的所有村》庄,都必须编制建—设规划村《庄建设?规划由乡(镇)政府!。组织编?制县(市《。、区)?规划、?建设主管部门—给予:指导 第》八条 ?村庄建设规划按照】因地制宜《、有利生产、—方,便生活?、合理布局、节【约用地、配套建设】、,协调发展的原则编】制,   《  :编制村庄建设规划】时应当?。对住宅、公》共设施、公益事业】设施和生产经营【性设施?进行合理布局结合】旧村改?造充分利《用非耕地《逐步建成相对集中、!。设,施,配套:的村庄 《 第九条 村庄建】设,规,划应当以所在—地建制镇或》者集:镇总:体,。规划为依《据根据当地经济【发展水?平主要对公》共设施、公益—事,业设施、《生产经营性设施【、住宅、《。。供水、排水、供【电、通讯《、道路、绿化、环】境卫生等生产和生】活服务设施作出【具体安排 第十条! 在铁路《。、国道、省道—、,县道:沿线规划建设—村庄时应当选—在铁路、公路—。。的一:侧控制线以》外进行?。历史形成的跨铁路】、国道、《省道、县道的村庄】应当:根据具体情况—逐步调整《改造不得再沿铁路】、公路两侧发展 】 第:十一条 村》庄建:设规划的期限—。为5:至10年村庄—建设规?划到:期前应?当及时组织修编 !第十二条 村—庄建设规划经村民】会议:讨论同意《后由乡(镇)政府】审,查,并报县(市、区【)政府批准村庄建】设规划经批》。准,后由:乡,。(,镇)政?府公布并监督—实施 第十—三,条 :。根据社会经》济发展要求经村【民,会议同意乡(镇)政!府可以对村庄—建设规划进》行局部?。调整并报县(市【、区)政府备案但】涉及村庄的性质、规!模、发展方》向和总体布局等【重,大变更的依照—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!的程序办理 第三!。章 村庄建》设规划的实施 【。 第十?四,条 村?。庄规划区《。。内的:各项建设必须服【从规划管理 — ,第十五条 村民【在村庄规划》区范围?内建住宅《及附属?用房的按下列程序办!理报建手续》    》 (一?)村民向所在村【民小组、村民委员】会逐:级提:出书面申请村—民小组、《村民委员会应当张】榜公布公布》时间不少《于15日公布—期满无异议》的由村民小组—、村民委《。员会:签署意见转》送所在乡(镇)【政府村镇规划建设】管理:机构 《   ? (二)乡(镇)】。政府:村镇规划建设管理】机构牵头组织相关】人,员到实地踏勘审查】申,请人是否符》。合建房条件》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!审查意见《报乡:(镇)政《府     (三!),需要占?。用耕:地的经乡(》镇)政府审核报县】。。(市、区)》规划:、建设主《。管部门审查同意出】具村镇规划》。选址意?见,。书后依法办理用地批!准手续;使用原有】。宅基地、《村内空闲地等其他】土地:的经乡(镇)政府审!核同意?出具村镇规划选址】意见书后依法—。办理用地批准—。手续     】统一组织拆旧建【新和不占用耕—地建设农民新—村的在按规》定,履行:上述审查和审批【手续时为避免因分户!办理出现重复踏勘可!以,由村:民小组或者》村民委员会统一【办理 第十六条】 在村?。庄规划区内兴建公共!设施:、公益事业设施、】生产经营《性设:施、单位其他—工程建设的必须经】乡(镇)政府—审核、县(》市、区)规划、【建设:主管:部门审查同意出具村!镇规划选《。址意见书后依法办】理用:地批准手续 — 第:十七:条 村民在村庄规】划区内建住》宅,及其附属用房的在】开工:。前应当告知乡(镇】)政府由村镇规划】建,设管:理机构和国》土,。资源部门驻乡(【镇)机构在5—个工作日内派员到】现场放线定位和丈】量面积 第—十八条 在村—。庄规划区内兴建【公共设施、公益事业!设施、生产经营性设!施、单位《其他工程建设的必须!持村镇规划》。选址意见《书,、建设用《地批准?书,、工程设计》。图,纸报经?。所在乡(镇)政府审!查,同意:后转报县(市、【。区)规划、》建设主?管部:门,批,准,核发建设工程规【划,许可证 第十九条! 在铁路、》公路、河道两侧修建!永,久性建筑《其建筑物边缘与铁】路路基外缘》、公路边沟外缘【、河道堤岸边缘的间!距为铁路不少于【。50米?河道不少于3—0米高速公路—(含匝道)不少于】30米?高速公路的》连接道不少于20米!国道不少于2—0米省?道不少于15米【县道不少于10米乡!道不少于5》米村道不《少于4?米 第二十条【 在村庄《规划区内建临—时,建(构)筑物须【经乡(?镇)政府批准使用】期限最长不超过【二年临时建(构)筑!物必须在《批准的使用期满【前,自行拆?除;如国家或—者集体?需要用地的应当【在规定?期限内自行拆除 !   ? 禁:止在批准《临时使用《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!建(构)《筑物和其他设施 】 第二十一条— 建:设单位或者》个人不得《擅自变更《。。村镇规划选》址意见书、建设用】地批准文件和—建设工程《规划许可证的内容确!需变更的必》须,经原审批《发,证单位按规划—要求审查同意—并,办,理变:更手:续;:不符:合规划要求》的不得?变更     建!设,单位:或者个人在取得村】镇规划?选址意见书》后一:年内未?办,。理建:设用:地手续的该》意见书自《行失效;取得建【设用地批准文—件后两年《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!期手续的建设用地】批准文件自行失效】;取得建设工程规】划许可证后一年内】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!。手续的该规划许【可证自行失效 【 第二十二条 【县(市?、区)规划、—建设主管《部门、国土资源主管!部门、?乡(镇)政府在受】。。理村庄建设项目中每!个审查?环节必须在收到申请!之日起?15日内完成每项证!件必须在30日【内办:。理完毕?符合条件的发给证件!;不符?。合条件的应当书【面说明?理由;逾期不—答复的视为同意【并在:15日?内补发证件 【第二十三条》 ,县,(,市,、区)规划》、建设主管部门【和乡(镇)政府有权!对村庄规划区范【围内的建设工程【。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保!证建设?工程符合规》划 ?第四章 农村宅基】地和:其他建设《用地管理 —第二十四条 农村宅!基,地属于集体所—有农村村民只享有】使用权依法获—得,的宅基?地使用权受法—。律保护不得侵占、买!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!法转让 第—二十五条 农村【村民新建、改建、扩!建,住宅应当《依法报批未依法取得!合法用地手续不【得,动工 第二十六】条 农村村民新【建,住宅必须符合村庄】建设规划并》遵循:合理:利用土地、切实保护!耕地的原则凡能利用!原有宅基地》或者村?内空闲地、》未利用?地的:不得占用耕地— 第二《十七条 农村—村民建房用地必须执!行乡(?镇)土地利》。用总体规划服从【村庄建设规划严禁占!用基本农田保护【区的耕地 第二十!八条 农村村民【。一户只?。能拥:。有一处?。宅,基地面积标》准为占用耕地的不】得超过120平方】米占:。用荒山、荒》坡和拆?旧,建新的控《制,在180平方—米之内? 第二十九—条 农?。村村民将原》有住房出卖》、出租或《赠与他人后再—申,。请,宅基地的不得批准】新住宅?建成后原有旧房根】据村庄建设规划【要,求拆除后旧房宅基】地退回原村民小组或!者村民委员会 【 第三十《条 农村村民经批准!占用耕地《建,住宅的应当按—规定交纳耕地开【垦费、耕地》占用税?和防洪保安资金经】批准拆旧建新或【者占:用未利用地建住宅的!免收土?地规费 第三【十,一条 农村宅—。基地登记发证必【须到:户变更登记》应当及时办理—农村宅基地》使用权证按规定【只收取工本费 第!三,十二条 《。在村庄规《划区内兴《建公:共设施?、公益事《业,设施、生产经—营性设施、单—位其他工程建—设的用地管理依照】法律规定《进行 第五—章 村?庄建筑设计和施工管!理 : 第三十三条— 农村村民住宅设】计应当讲究新颖、美!。观、简洁、经济【。、实:用,满足现代农村生【活要求体《现当地民居风—格和乡土《文,化气息符合通风、】采,光、隔热、》。排水:、防潮等要求 【。     规划、】建设主管部》门应当根《据农村发展需要【设计住宅图纸无【偿供村民选用鼓【励,村民选用《规划、建设主管部】门设计的住》。宅图纸和推荐户型 ! 第三十四》条 村庄《建设跨度、跨径在6!米以上或者高度4.!。。5米以上的公共【设施、公益事业设施!和生:产经营?性设施的建》设工程必须由具有】相应资质的单位进】行设计或者选用【村镇通用设》计和标准设计并按】照要求进《行工:程地质勘《察 第《三十五条 鼓—励持有资质证书或】从业资?。格的施?工,队伍在?。村庄内从事相应范围!的施工任务 【  : , 承揽村《庄建设工程施工【任务的施工企业和】施工队伍组织—者应当按照规划、】设计:图纸和有《关技术规范、标准施!工 第三》十六条 县(市【、区)建设主管部】门或其委《。托的乡(镇》)政府应当对村庄建!设项目的施工质量与!安全:进行:监督检查村庄的公共!设施、公益》事,业设施和生》产经:营性设施等竣工【。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!规定由建设》单位负责组织验收竣!工验收合格之—日起15日内—。将工程竣《。工验收报《告报县(《市,、区)建设主管部门!备案     】乡(镇)政府应当建!立健:全村庄规划建设档】案管理制《度对规划建设过程中!形成的有关资料及】。时整理归档 第】六章 村庄房屋登记!和环境管理 第】三十:七条 ?逐步推行村庄房屋】权属登记管理—制度鼓励村民依照】江西省城市房屋【权属登记条例办理产!权产籍 第三十八!条 村庄《应,当有计划地进—行植树绿化美化环】境村庄规划确—定的公共绿》地、苗?圃、防护林地、专】用绿地不得占用【或者改?作他用 《 第三十九条— ,任何单位和个人都】。应当自觉《保护村?庄内的文物古迹【、古村落、古建【筑群、古树名—木和风景名》胜 第《四十条 村庄应【当,。加强对村容村貌【和环境卫生的管【理创造?条件对垃圾、粪便】进行无?害化处理公共—场所应?当组织人《员清扫保《洁 第四十—一条 村民委员会】应,当,采取措施保》护水:资,源,和,饮用水源保护—军事、防《汛、防?灾、通信等公—用设施? 第?四十二条《 鼓励?。单位和个人捐资兴建!村庄:道路、?。桥梁、供《排水等公《用、公益设施 】第七章 附 则 !第四十三条 违反】。。本办法?的由规划、建设【。主,管部门或者国—土,资,源主:管部:门,依法处理《 第四十》四条 本《办法:。自二OO六年—四月一日起施—。行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