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, ,赣州市?村庄规划建设与用】地管理暂行办—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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赣州市《村庄规划建设与用地!管理暂行办》法已经20》06年2月2—4日市人《民政府?第22次《常务:会议审议通》过现予公布》自2006年4【月1日起施行
市! 长
》 二OO六年三月】二十日
第一章】 总 则《。
第一条 为规范!和加强村庄规划【建设与用地管理推】。进我市社会主—义新农村《建,设改善村庄生—产和生活环境统筹】城乡协?。调发展进一》步,加快全面建设小康】社会的步伐依据【中华人?民共和?国土地?管理:法、国务院村—庄和集镇规划建【。设管理条例和—江西省村镇规划建】设管理条例结合本】市实:。际制定本《办法
第》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!域内进行的》村庄规?划、建设、用地【管理活?动必须遵守本办法】
本办】法所称村庄是—指农村?村民居?住,和从事各《种生产的聚居点(不!包括城镇规划—。区内的?村庄)
— 本《办法所称村庄规【划区是指村庄建成区!和因村庄建设—及发:展需要实《行规划控制》的区域
【 本?办法所称农村宅基】。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!经依:法批准?用于建造《住宅及附属用—。房的用地
第三】条 村庄规划建【设管理应当坚持【科学规划、合理布】局、节约用地、保】护耕地和林地、因地!制宜、量力而行的】原则实现社会、【环境和经济效益的统!一
第四条 在村!。庄规:划区内的建设实【行统一?规划、统一调—整与安排《用,地、统一进行基础】设施:建设、统一》管理
第五条 市!、县(市、区)【。规划、建设主管【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!内的村庄规划建设管!。理工作;国土资【源主管部门主—。。管本行政区域内【的用地管理工作【;乡(镇)政府负责!本行政区域内的村】庄规:划建设管理与—用地协调工作具【体由村镇规划—建设管理机构和国】。土资源部门驻乡(镇!)机:构承担
》第六条 《村民委员会》应当协助乡》(镇)政府》、村镇规《划建设管《。理机构和《国,土,资,源,部门驻乡(镇)【。机构做好本村内的】规划、建设、用地】管理工作
第二章! ,。村庄建设规划的制定!
第七条 本市行!政区域?内的所有《村庄都必须编制建】设规划村庄》建设规划《由乡(镇)政府组】织编制?县,(市、区《)规划、《。建设主管《部门给予指》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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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《 村庄?建设规划《按照因?地制:宜、有利生产、方便!生活、合理》布局、节约用—地、配套建》设、协调发展的原】则编制
— 编《制村庄建设规—划时应当对住宅、公!共设施、公益事业】设施和生产经营性】设施进行合理布局结!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!非耕地?逐步建成相对—集,。中、设施配套的【村庄
第九条 村!。庄建设规划应—当以所在地建制【镇或:者集镇总体规—划为依据根据当【。地经济发展水—平,主要对公共设施【、公益事《业设施、《生产经营《性设施、住宅、【供水、排水、供【电、通讯、道路、绿!化、环?境卫生等生产和【生活服务设施作出具!。体安排
第十条 !在铁路、国道、省道!、,县道沿线《规划建?设村庄时应》当选在铁《路,、,公路的一侧控制线以!。外进行?历史形成的跨—铁路、国《道、省?道、县道的》村庄:应当:根据具体情况逐步调!整改造不得再沿铁】路、公路两侧发【展
第十一条 村!庄建设?规划的期限为5至】10年村《庄建设?规划到期《前应:当,及时组织《修编:
第十《二,条 村庄建设规【。。划经村民《会议:讨论同意后由乡(镇!。)政府?审查并报县(市、区!)政府批准》村庄:建设规划经批准【。后由乡(镇)政府】公布并监督实施
!第十三条《 根:据社会经济发—。展要求经村民会【。议同:意乡(镇)政府可以!对村庄建设规—划进行?。。局,部调:。整并报县(市、【区)政府备案—但涉及村庄的—性质:、规模、发展方向和!总体布局《等重:大,变更的依照本办法第!十二条?规定的程序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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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》村庄建设规划的实】施
?第,十,四条 ?村庄规划区》内的各项《建设必须服从规【划管理
第十五条! 村民在村庄规【划区:范围内建住宅及【。附属用房《。的按下列《程,序办:理报建手续
】 (一)村民向!。所在村民小组、村民!委员会逐级提出【书面申请村》民,小组、村民委员会】应当张榜公布公布时!间不少于1》5日:。公布期满无异—议的由村民小—组、村民委员会签】署意见转送》所在乡(《镇)政府村》镇规划建设》管,理机构
— (二》)乡(镇)政—府村镇规《。划建设管理机构牵头!组织相?关人员到实地踏勘】审查:申请人是《否符合?建房条件拟用地是】。否符合规划审查【意见报乡(》镇)政府
! (三)《需要占用耕地的经】乡(镇)政》府审核报县》。(市、区)》规划、建设》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出!具村镇规划》选址意见书后依法】。办理用地批准—手续;使用原有宅】基地、村《内空闲地等其他土地!的经乡(镇》)政府审核同意出具!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!后依法办理》用地批?准手:续
— 统一组织拆旧建】新和不占用耕地建】设农:民新:村的在按规定—履行上述《审,查和审批《。手续时为避免因分户!办,理出现重复踏勘可以!由,村民小组或》者村民委员会统一办!理
第十六条 在!村,庄,规划区内兴建公共设!施、公益事业—设施、生产经营性设!施、:单位其他工程建设】的必须经乡(镇【。)政府审核、县【(市、区)》规划、建设主管部】门审查同意出具村】镇,规,划,选址意见书后—依法办理用地批准】。手续
第十七【条 村?民在村庄规划区内】建住宅及其附属用房!的,在开工前应当告知】乡,(镇)政府由村镇】规,划建设管理》机构和国土资源部】门驻乡?(镇)?机构在5个》工作日内派员到现场!放线定位和丈量【面积
《第十八条《 在村庄规划—区内兴建公共设【施、公益事业—设施、生产经营性设!施、单位《其,他工程建设的必须】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!书、建?设用地批准》书、工程设计图纸报!经所在乡(镇)【政府审查同意后转报!县(市?、区)?规划、建设》主,管部门批准核—发建设?工,程规划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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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 在铁】路、公路、河道【两侧修建《永久性建筑其—建筑:物边:缘与铁?路,路基外?缘、公路边沟外缘】、河道?堤岸边缘的间距【为铁路不少于5【。。0米河道《不少于30米高速】公路(含匝道)不】少于30米高—。速公:路的连接《道不少于20—米国道不少于20】米省道不《少于15米县—道不少于《。10米乡道不少【于5米?村道不?少于4?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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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—在村庄规划区内【建临时建(构)筑物!须,经乡:(镇:)政府批准使用期】限最长不超》过二年临时建(【。构)筑物必须—在批准的使》用期满前自行拆除;!如,国家或?者集:体,需要用?地的应当在规定【期限内自行拆—除,
》 禁止?在,批准临时使》用的:土地上建设永—久性建(构)筑【物和:其他设?施
第二十一条 !建设单位或》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!村镇规划《选,址意:见,书、:建设用地批准—文件和建设》工程规划许可证的】内容确需变》更的必须经》原审批发《证单位按规划要求审!查同意?并办理变《更手续;《不,符合规划要求的不】得变更
—。 建设》单位或者个人—在,取,得村镇?规划选址意见书后】一年内未办理—建设用地手续的该意!见书自行失效—。;取:得建设?。用,地批准文件》后两年内《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!。手,续的建设用地批准文!件自行失效;—取,得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后一年内—。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!手续:的该:规划许可证自行【失,效
第二十—二条 县《(市、区)规划【、建设主管部门、国!土资源主管部门、乡!(镇)?政府在?。受理村庄建设项目中!每个:审查环节必》须在收到申请—之日起15日内完成!每项证件必须在【30:日,内办理?完毕符合条件的【发给证件;不符【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!明理由;逾》。期不答复的视为【同意并在15日【内补发?证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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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条 【县(市、区》。)规划、《建设主管部》门和乡(《镇):政府有权对》村庄规划《区范围内的建设【工程依法进行—。监,督管:理,保证建设工程符合】规,划
第四章 农】村宅基?地和其他建设用地管!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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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二十?四条 农村宅基地】属于集体所》有农村村《民只享有《使用权依法获得【的宅基地使用—权受法律保》护不得侵占、买【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!法转让
第—二十五条 农—村村民新建》、改建、扩建住宅】应当依法报批未依法!取得合法《用地手续不得—动,工
第《二十六条《 农:村村民新建》住宅必须符》合村:庄建设规划并—遵循合理《利用土地、切实保】护耕地的原则—凡能利用原有宅基地!或者村内空闲地、】未利用地《的不得?占,用耕地
第—二,十七:条 农村村民建房】用,地必须执行乡(镇)!土地利用《总体规划服从村庄】建设规划严禁占用基!。本农田保护区—的耕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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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》条 农村村民一【户只: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!积标准为占用—耕,地,的不得超过》120平方米占用】荒山、荒坡和拆旧建!新的控制在18【0平:方米:之内
第二十九】。条 农村村民将原有!。住房出卖、》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!申请宅基地》的不:得批准新住》宅建成后原有旧房】根据村庄建设—规划要求拆除后【旧房宅基地退—回原村民小》组或:者村民委员会
第!三十条 农》村村民?经批准占用》耕地建住宅的应当】按规定交纳耕地开】。垦费、耕地占用【税和防洪保安—资金经批准拆—旧建:新或者占用未利【用地:建住宅的免收土【地规:费
第三十一【条 农村《宅基地登记发证必须!到户变更登》记应当?及时办理农村宅基地!使用权证按》规定只收取工本费】
第?三,。十,。二条 在村庄规划】区内兴建公》共,。设施、公益事—业设施、生产经营性!设施、单位》其他:工程建设的用—地管:理依照法《律规定进《行
第五章 【村庄:建筑:设计和?施工管?理,
第?三十三条《 农:村,村民:住宅设计应当讲【。究新:颖、美?观、简洁《、经济、实用—满足现代农村生活要!求体现?当地民居风格和乡】土文化气息符—。合通风、采光、隔】。热、排水《、防:潮,等要: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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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规划》、,建设主管部》门应当根据农—村发:展需要设计》。住宅图纸无偿供村民!选用鼓励村民选【用规划、建设主【管部门设计的住宅】图纸和推荐户—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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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《四条 村庄建设跨度!、跨径?在6米以上或—者,高度4.5》米以上的公共—设施、公益事业设】施和生产经》营性设施的建设【工程必须由具有【相应资质《的单:位进行设计或者选】。。用,村镇:通,。用,设计:和标准设计并按照要!求进行工程地—质勘察
第—三,十,五条 鼓励持有资】质证书或《。从业资格的施工队伍!在村:庄,内从事相应范围【。的施工?任务
【 承揽村庄》。建设工程《施工任务《的施:工企业和施工队伍组!织者应?当按照规划、设计】图纸:。和有关技术规范【。、标准施工
第】三十六条 县—(市、区《)建设主管部—门或其委托的—乡,(,镇)政府应当对村庄!建设项目的施工【质量与安全进行监督!。检查村庄《的公共设施、公益】事业设施《和生产经营》性设施等竣工后应】当按照国《家有:关规定由《建设单位负责组【织验收竣工验收【合格之?日起15日》内将:工程竣工验收报【告报县(市》、区)建设主管部门!备案:
—乡(镇)政府应当】建立健全《。村庄规划《建设档案管理制度】对规划建设过—程中形成《的有关资《料及时整理归—档
第六》章 村庄房屋—登记和环境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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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?。十七条 逐》。。步推行村庄房—屋权属登记管理制】度鼓励村《民依照江《西省城?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!办理产权产》籍
第三十八条 !村庄:应当有计《。划地:进行植树绿化美化】。环境:村庄规划确定的公共!绿地、?苗圃、防护林地、】专用绿地不》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!
第三十九条 任!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!自觉保护村庄内【。的文物?古迹、古村落、古】建筑群、古树—名木和风景名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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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条 村庄】应当加?强对村?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的!管理:创造条件对垃—圾、粪便进行无害化!。处理公共场所应当】组,织人员清《扫保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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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《一条 村民》委员会应当》采,取措施?保护:水资源和饮用水【源保护军《事、防汛《、防灾、通信等公用!。设,。。施,
第四十二条【。 鼓励单《。位和个人《捐资:兴建村庄道路、【。桥梁、供排水等公用!、,。。公益:设,施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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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七章?。 附 则《
第四《十三条? 违反本办法—的由规划、建—设,主,管部:门或者国《土资源主管部门依】法处: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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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四条 本办!法,自二OO六》年四:。月一日起《施,。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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