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赣州》市村庄规划建设与】用地:管理:暂行办法
!赣州市村《庄规划建设与—用地管理暂》行办法已经2—。006年2月—24日?市人民政府第2【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!。过现予公布自2【。006?年4月1日起施行】
市 长
!二OO六年》三月二十日
第】一章 总 则
第!一条 为《规范和加强》村庄:规,划,建设与用地管—理推进我市社会主义!新,农,村建设改善村庄生】产和生活环境统筹城!乡协调发展进—一步加?。快全面建设小康社】会的步伐依》据中华人民》共和国土《地管理?法、国务院村—。庄和集镇规》划建设?管理条例和江西省村!镇规划建设》管理条例结合本【市实际制《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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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在本【市行政区域内—进行的村庄规划、】建设、用地管理【活动必须遵守本【办法
】本办法所称村庄【是指农村村民—居住和从事各种【生产:的聚居点《(不包括城镇规划】区内的村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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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办法】所称村庄《规划区是指》村庄建成区和因【村庄:建设及发展需—要实行规划控—制的:区域
】本办法?所称农村宅》基地:是,指农村村民个人经】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!宅及:附属用?房的用地
—第三条 《村庄:规划建?设管理应《当坚持科学》。规划:、合理布局、节约】用地、保《护耕:地,和林地、因地制宜】、量:力而行的原则实现社!会、环境和》经济效益的统一
!第四:。条 在村庄规划【区,内的:。建设实行统一规【划、统?一调整与安排用地、!统一进?行基:础设施建设》、统一管理》
第五条 市、县!(市、区)规划、】建设主?管部门?主管本行政区—。域内的村庄规—划建设?管理工作《;国土资源主管部门!主管本行《政区域内的》用地管理《工作:;乡(镇《。)政府负责本行政区!。域内的村庄》规划建设管理与【用地:协调工作具体—由村镇规划建设管】理机构和《国,土资源部《门驻乡?(镇)机构》。承担
《第,六条 村民委员【会应当协助乡—(镇:)政府、村》镇规划建《设管理机构和国土】资源部门《驻乡(镇)》机构做好本村内的】规划、建设、用地管!理工作
》第二章 村庄建【。设规划?的制定
》第七条 本市行【政区域内的所有村】庄都:必须:编制建设规划村庄建!设规:划由乡(镇)政【府组织编制县(市】、区)?规划、?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指!导
第八条 村庄!建,设规:划按照因地制宜【。、有: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!合理布局、节约【用地、配套建设【、协调发展的原则编!制,
编【。制村:庄建设规《划时应当《对住宅、公共—设施、公益事业【设施和生产经营【性设施进行合理布】局结合旧村改造充】分,利用非耕地逐—步建成相对集—中、设施配》套的:村庄
第九条【 村庄建设》规划应当以所在地建!。制镇或者集镇总体】规划为依据根据当地!经济:发展水平《主要对公共设施、】公益:事业设?施,、生产经营性设施】、住:宅、供水、排水、】供电:、通讯、道路—、绿化、环》境卫生等生产—和,生活:。服务设施作》出具体安排
第】。。十条 在铁》路、国道《。、省道、县道沿【线规划建设》村庄时应当选—在,铁路、公路的一侧】控制线以《外进行历《史形成的跨铁路、】国道、省道、—县,道,的村庄应《当根据具体》情况逐?步,调,整改造不《得再沿铁路、公路两!侧发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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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》 村庄建《。设规划的期限为5至!10年村《庄建设规划到期前应!当及时组织修编【
第十二条 村庄!建,设规划经村民会议讨!论同意后由乡(【镇)政?府审查并报县(【市、区)《。政府批准村庄建【设规划经批准—。。后由乡(镇)政【府公布并《监督实?施
第十三条 根!据社会经《济发展要求》经村民会议同—意乡(镇)政府【可以对村庄建设【规划进?行局部调整并—报县(市、》。区,)政府备《案但涉及村》庄的:性质、规《模、发展方向和【总体布局等重大【变更的依照本办法】第十二条规定的【程序办理《
第三章 村【庄建设规划的—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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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村【庄规划区内的各【。项建:设必须?服从规划《管理
《第十五条 村民在村!庄规划区范围—内建住宅及附—属,用房的按下》列程序办理》报建手续《
(一】),。村民向所在村—民小组、《村民委?员会逐级提出书【面申:请村民?小组、村民委员会应!当张榜公布公布【时间不?少于15日公布期满!无异议?的,。由村民小组、村民委!员会签署意见—转送:所,在乡(镇)政府【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!构
— (二)《乡(镇)政府村镇规!划建:设,管,理机构牵头》组织相关人员到【实地踏?勘审查申请人是【否符合建房条件拟】用地是?否符合规划审查意】见报乡(镇)—政府
【 (三)需要占【用耕:地的经?乡(镇)政府—审核报县(》市、区?),规划、建《。设主管部门》审,查同意出具村镇【规划选址意见—书后依法办理—用地批准手》续;:使用原有《宅基地、村内—空闲地等其他土地的!经乡(镇)》政府审核同》意出具村镇规划【选址:意见:书后依法办》理用地批准手—续
》 统一组》。织拆旧建《新和不占用耕—地建设农《民新村的在》按规:定,履行上?述审查和审批手续时!为避免因分》户办:理出现重复》踏勘可以《。由村民小组或者村民!委员会统一办—。理
第《十六条 在村庄规划!区,内兴建公共设施、】公益事业《设施、生《产经营性设施—、单位其他工程建设!的,必须:。。经,。乡(镇)政府审核】、县(市、区)【规划、建设主—管部门?审查同意出》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!书后依法办理—用地:批准手?续
第《十,七条 ?村民在村庄规划区】内建住?宅及其?。附属用房《的在开工前应当告】知乡(镇)》政,府,由村镇规划建设【管理机构《和国土资源部门【驻乡(镇)》。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!派员到现场》放线定位《。。和丈:量面积
第十八】条 在村《庄规划?区内兴建公共设【施、公益事业设施】、生产经营性—设施、?单位其他工程建【设的必?须持:村镇规划选》址意见书、建—设用地批准书—、,工程设计图》纸报:经所在乡(》。镇)政府审查同【意后:转报县(《市、区)规划、建设!主管部门批准核发建!。设工程?规划许可证
第】十九条 在铁路、】公路、河《。道,两侧修建永久性建】筑其建?筑物边?缘与铁路路基外缘】、公路边沟》外缘、?。河道堤岸边》缘的:间距为铁路不少【于50米《河道不少于30米】高速公路(含匝道】)不少于30米高速!公,路的连接道不少【于,20米?国道不少于》20米省道不—少于15米县道不少!于10?米乡:道不少于5米村道】不少于4米
第】二十条 在村庄规划!区内建临时》建(:构)筑物《须经乡(镇)政府批!准使用期限最长不】超过二年临时建(】构)筑物必须在【批准:的使用?期满:前自行?拆除;如国家或【者集体需要用—地,的应:。当在规定期限内自】。行拆除
】 禁止在批准—临,。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!永久性建(》构)筑物和其他【设施
《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!位或者?个人:不得擅自《。变更村镇规》。划选址意见书—、建设用地批准文】件和建设工程规【划,许可:证的内容确需变更的!必须经原审》。批发证单位》按规划要求》审查同意并办理变】更手续;《不符合规《划要求的不得变【更
? ?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!在取得村《镇规:。划,选址意见书后一【年内未办理》建设用?地手续的该意见书】自行:失效;?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!件后两?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!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!批准:文件自行失效;【取得建设工程—。规划许?可证后一年》内未开工又未办理】延期手续的该—。规划:许可证自行》失效
第》二十二条 》。县,(市:、区)规划、建【设主管部门、—。国土资?。源主管部门、乡(】镇)政府在》受理村庄建设项目中!每个审查环节必须】在收:到申请?之日:起15日内完成每项!证件必须在3—0日内办理完—毕符合条件的发【给证件;不符—合条件的应当—书面说明理由—;逾期不答复—的视为同意并在【15日内补发—证件
第二十三条! 县(市、区)【。规划、建设主管部】门,和乡(镇)政府【有权对村庄规—划区:。范围内?的建设工程依法【进行监督管理保证建!设工程符合规—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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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?章 农村宅基—地和其他建设用地】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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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二十四条 农村【宅基:地,属于:集体所有农》村村民只享有使【用权依法《获得的宅基》地使用权受法律保】护不得侵占、买卖或!者以其他形式非法】转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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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《五条 农村》。村民新建、改建【、扩:建住:宅,应当依法报批—未依法取得合法【用地:手续不得动》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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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》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!宅必须符合村庄建设!规划并?遵循合?理利用土地、切实保!护耕地的原则凡【能利用?原有宅基《地或者村内空闲地、!未利用地《的不得占用耕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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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》条 农村《村,民建房用地必须【执,行乡(镇)土地利】用总体?规,划服从村庄建设规划!严禁:占用基本《农田保护区》的耕地
》第,二十八条《 农村村民一—户只能拥有一—处宅基地《面积标准《为占用耕地的不【得超过120平方】米,。占用荒山、荒坡【和拆旧建《新的:控制在1《80平方米之内
!第,。二十九条 农村村民!将原有住房》出卖、出租或—赠与他人后再申请】宅基地的不得—批准新住宅建成【。后原有旧房根据村庄!建设规划要》求拆除后《旧,房,宅,基地:退回原村民》小组或者《村民委员会
【第三:十条 农《。村村民经批准—占用耕地建住宅的应!当按规定交》纳耕地开垦费、【耕地占用税和防洪保!安资金经《批准拆旧《建新或?者占用?未利用地建住宅的免!收土地?规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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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一条 农村!宅基地登记发证必】须到:户变更登记应当及】时办理农村宅基地使!用权证按规定—只收取工本》费
第三十—二条 在村庄—规划区内兴建—公共设施、公益事业!设施、生产经营性设!施、单位其》他工程建设的—。用地管理依照法【律规:。定进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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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五章 村《庄,建筑设?计和施工管理
第!。三十三条 农村村】民住宅设计应当讲究!新,颖、美?观、简洁、经济【、实用满足现—代农村生活》要,求体现当地民居【风格:和乡土?。文化气息符合—通风、采《。光、隔热、排—水、防潮等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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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规划、建设主管部!。门应当根据》农,村发展?需要设计《住宅图纸无偿—。供村民?选用鼓励村》民,选用规划、建设主管!部门设计的住宅【图纸和推《荐户型?
第三十四条 】。村庄建设跨度、【跨径在?6米:以上或者高度4.】。5米以?上的公共设施、公】益事业设施和生产】经营性设《施的建设工程必【须由具有相应资【质的单位进行—设计或者选》用村镇?通用设计和》标准设计并按—照要求进行工程【地质勘?察
第三十五条】 鼓励持有》资质证书或从业【资格的施工》队伍在村庄内从【事相应范围的—施工任务
— ?。 承揽村庄建设工程!施工任务的施工企】业和施工《队伍组织者应当按】照规划、设计图【纸和有关技术规范】、标准?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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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?十六条 县(—市、区)建》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!的乡(镇)政府【应当对村庄建—设项目?的施工质量与安全进!行监督检查村庄【的公共设施、公益事!业设施和《生产经营性设施【等,竣工后应当按—照国:。。家有关规《定由:建设单?位负:责组织验收竣—工验收合格》之日:起15日内将工【程竣:工验收报告报县(】市、区)建设主管部!门备案
!乡(镇)政府应当】。建立健全村庄规【划建:。设,档案管理制度对规划!建设:过程中形《成,的有关资料及时整理!归档
《第六章 村庄—房屋登记和环境管理!
第三十七条【 ,逐步推行村庄—房屋权属登记管理】制度鼓?励村民依照》江西省?城市房屋权属登【记条例?办理产权产》籍
第三十八条 !。村庄应当有计划【。地进:行植:树绿化美《化环境村庄规划【确定的?公共绿地、苗圃、防!护林地、专用绿地】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!用
第三十—九条 任《何,单位和个《人都应?当自觉保护村庄内】的文物古迹、—古村:落、古?建筑群、古树名木和!风景名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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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条 —村庄应当加强对村】。。容村貌?和环境卫生》的管理创《造条件对垃圾—。、粪便进行无害【化处:理公共?场所应当组织人员清!扫保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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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一条 村民!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!保护:水资源和饮用—水,。源保护军事、防【汛,、防灾、通信等【公用设施《
:第四十二条 鼓【励单位和个人捐资兴!建村:庄道路、桥》梁,。、供:。排水等公用》。、公:益,设,施,
:第七章 附 则
!第四十?三条 违反本办法】的由:规划、建《设,主管:部门或者国土资源主!管部门?依法处理
第四十!四条 ?本办法自二O—O,六年四月一日起施】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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