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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普?洱市主城《区城市?基础设施配套—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!。理办法(暂行)【
》普洱市?人民政府《关于印发普洱市主城!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!费,征收减免和使—用,。管理:办法(暂《。行)的通知
普政!发〔20《10〕253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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思茅区人民政府市!直,各委、办《、局驻?普,。有关:。单位各人民团体【
?。 普《洱市主城区》城市基础设施—配套费征收》减免和使用管理【办,法,(暂行)已经20】10年6月》7日市政府第十【一次常务会议和【2010年12【月21?日二届?市,委第92次常委【会议: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!们请:认真遵照执行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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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一〇年】十二月二十》九日
《第一:条 : 为规范城市—基础设施配套费(】以下简称城市—配套费?)的:征收、使用和—管理,促进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】,根据中华人—民,共和国城乡》规划法、《云南省城乡》建设:管理条例、云南省】发,展和改革委员会、】云,南省:财政厅关《于,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!。取城: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!关,问题的通知》(云发改价格—〔2005〕469!号文件)规定—。,,结合本?市实际,制》定本办法《
第?二,条 : 本办法《所,称,城市基础设》施配套费是指—。在城:市总体规划区内【,为筹集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!施建设资金依法【。收取的费用
第三!条 ?凡在:本市主城区城市【规,划区新建、扩—建和改建建设项【目(含临《时性建?设,。项目)的单位和个人!,均应按照本办法】。。缴纳城?市,。配套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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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》 市城乡规划行政!主管部门负责—市主城区规划区【。范围:内的城市配》套费的?。征收
第五条 !城,市配套费是政府【征收后用于城—市基础设施建设的】专项资金,本着征收!与建设项目审—批程序相结合—的原则,建设单位】或个人在办》理建设工《程规划许可证时,】应当按规定》缴纳城市配套费【
经行】政执:。法部:门处罚后依法—予以保留的违—章建设项目,应当按!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!
第六条 — 城市配《套,费按:。建设项?目的建筑面积—计征:,其中住《宅为每平方》米10?元非住宅为每平【方米15《元临:时性建筑《为每平方《。米3元
第七条 ! 建设?项目缴纳《的城市配套》费,应计入建—设工程造价》;商品房项目,应计!入房屋销售价格,开!发商:不得在房价外向【购房者另《。。行加收
第八条 ! 征收部门应—。。当依照法律》、法规?及有关规《定征收城市配—套费除法律、法规】、规章?省以上文件和市政府!文件有明确规—。定外城市配套费不】得擅自减《免
第九条 【 以下?项目可免收城—市配套费
】 (一)原—面,积内翻建没有增【加面积?的项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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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二)经城市建!设主管部门批准的】城市:基础设?施项目(如市政道】路、桥梁、供—水、:排,水、园林《、环卫等公》共设施及附属设【施建设项目广场【、码头?、停机坪等)—。。;
《。 (三)托儿所!、幼儿园《、中小学教育设施、!老年公益活》动设施(营业性【项目除外)》、,图书馆、文化馆、】。体育场(馆》)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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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】荣军:疗养:院、敬老院》、社会福利院及【为残疾人服》务的社会福》利,设施:。;
【(五)使用国债【资金和其《它国家投资并—列入国?家和省的重点工【。程项目;
!。 (六)军事设【施及营房建》设(不含招待所【、家属住宅及—经营性建《设,项目)?;
《 , (七)经批【准,的经济适用住房、廉!租住房等保》障性住房项目—;
【(八)农民》利用经?合法审批《的,宅基地建盖的—。用于自己居》住的房屋;
】 , (九)村组产业!发,展项目;
— 《(十)工业企业自】建生产?用房
第十条【 , 以下项目按规定程!。序审批后可酌情减】免城市配套费
】。 (》一)财政全额拨款】项目全免《部分拨?款,项目减免《财政拨款《部,分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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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二)【社,会投资(财政部分拨!款):的旧城改造、危房】改造、?拆迁安置项目按原拆!除部:分面积减免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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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三)招商引资—的旧:城改造项《目减免幅度为30】%;
》 (四)非【盈利性学校学生宿舍!。、食堂、教育培训中!心等后勤《服务用房减免幅度】为30%;
! (五《)财政补助建设【的行政事业单—位办公用房减免【幅度:为30%;
! , (六?)医疗卫生机构的门!诊、住院用房等设】施减免幅度为20%!
第十一》条 城市配套【费的减免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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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一)法》律法:规规定减免的—项,目和第九条》。规定项目《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!规划许可证》时由市城乡规划行政!主管部门《依法直接减》免
【(二)第十》条,规,定的项目需要减【免城市?配套费的由建设单】位向市城乡规—划,行政主管部门—。。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!行,政主管部《门提出减免意—见报请市政府减免】额度:在10万元以内的由!分,管城建的副市长【审批:;减免额《度超过10万元(】含10?万元)?不足:100万元的由分】。管城建的副市长召】。开专题会议研究审】批;减免额度超过】100?万元(含《100万元)的提】交市政府常务会研】究审批
— : (:三)对城市长远发展!。能够:做出重大贡献及特】别,需要政府政策—支,持发展的《项目需要减免—费用的由建设单【位,向市城?。乡规划?行政主管部门提【出申请市《城,乡规划?行政主管部门提出】减免意?。见报请市政府由市政!府常务会议研—究审批?
第十二条— :已,办理减免手续—的项目改变使—用性质或改》为出售的应当依照】相,。关规定补缴城—市,配套费后方可办【。理产权过户》等手续
第—十三条 城—市配:套费的缓交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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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 (一)确需【缓交城市配套费【的建设项目建设【单位应提出》书面申请报》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!部门审核后由部【门主要领导》审批
】(二)经批准缓交】城,市配套费的建设单位!应先交?足应缴城市配套费的!30:%方可办理建设工】程规划许《可证、建设》工程施工许可证【进,行工程放(验)线其!。余部:分应在?主,。体工程完《工前全部交》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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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第:十四条 凡未按】规定交清《城市配套费》的规划、建设部门不!得核发相关》许可证房管部—。门不得办理房屋【预售许可证;经批】准缓:缴城:市,配套费的项》目,工程竣?。工时未?交清的不得进行工】程,项目竣工验收备【。。案不得?办理房屋产权证【
第十《五条 ? 工程?竣工验收备》案前市城乡》规,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!建设项目城市配【套费的收取情况【进行复核超面积的应!补,交相应城市配套费后!方可进?行规划?验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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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城】市配套费《。征收:机关应按规定—到同级价格主管【部,门办理收费许可证】,公开收费项目和收!费标准
第—十七条? :征收机关应严格按】规定的收费范围、标!准、程?序,收取城市配套费【,,不得随意提高或降】低收费标《准,、自:立收费项目》、,扩大或缩小收—费范围?
第十八》条 ?征收机关收》。取城市配《套费应使用省财【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!事业性收费》票据,? 所:。征收的资金纳入【财政专户,实—行“收支两条线”管!理
?第十九条《 城?市配套费是市政基】础设:施建设资金的补充应!当,与各项城市建设【资金统?筹安排使用使用【范围包?括
【(一)城《市道路、给排水、】供,电、供气、》路灯、公共交通、环!卫和园林绿化等需由!政府投入或配—套建设?的公:共基础设施项目【的建设?和维护;
! ,(二)城市》规划:、测绘?等其它与城》市,基,础设施建设相关的费!用
第《二十条 城市配套!费,的使用按照下—列程序办理
】 (一)—由使用单位提出项】目申请报市政府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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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【)由市政府分管城建!和分管财政领导【审定后报市政—府常务会议审—批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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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三)市财政】局根:。据,审批意?见拨付项目资金【
第二十》一,条 市《发改、财政和审【计部门应建立—健全规章制度—加强对城市配套【费,征收:、使用和管》理的监?督检查?,确保城市》配套费专项用于【城市基础《设施建设
—第二十?。二条 对违反本办!。法规定的《单位和部门主要【负责人及直》接责:任人员依《照有关?法,律规定进行处理触犯!刑律的依法追究【刑事责任
第二十!三,条 本办法由市】。城乡:规划行政主》管部门负责》解释
《第二十四条 本办!法,。自发文之《日起实施市人—民政府以前发布【的,其他相?关规定?,与本办法不一【致的,?按本办法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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