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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!洱市主城区城市【基础设施配套费征】。收减免和使用—管理办法(暂行) !。
普》洱市:人民政府关于印【发普洱市《主城区城市》。基础设施配》套费征?收减免?。和使用管理办法(暂!行)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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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:政,发〔2?。0,10〕253号
!思茅区人《民政府市直各委【、办、?局驻普有关单位【各人民团体
】 普洱市主城】区,城市基础设施配套】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!理办:法(暂行)已—经2:。01:0年6月7日—市政府?第十:一次常?务会议?和20?10年12月21】日二:届市委第92次【常,委会议研究同意现】印发给你们》请认真遵照》执,行
二〇一】。〇年十二月》二十九日
—第一条 为—。规,范城:市基础设施配套【费(以下简称城【市配套?费)的征收、使用和!管理,?促进城市基础设【。施建设?,根据中华人—民,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、!云南省城乡建设【。管理条例、云南省发!展和改革委员会、】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!准部分城市继续【收取城市基础设【施,配套:。费,有关问题的通知(】云发改?价格:。〔2005〕469!号文件)规定,结】合本市实际,—制定本办法
第二!条 本办》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!配,套费是?指在城市总》体规划区内》。,为筹集《。城,市市:政公用基《础设施建设》资金依法收取的【费用
第》三条 凡在本市】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新!建,、扩建和改》建建设项目(含临时!性建设项目)的单位!和个人,均应按照本!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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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四条 市城乡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!责市主城区规—划区:范围内的城市配【套,费的征收
—第五条 城—市配套费是》。政府征收后用—于城市基础设—施建设?的专项?资金,本着征收与建!设项目?审批程序相结合【的原则,建设单位或!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!规划许可证时—,应当按规定—。缴纳城市配套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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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经行政执法部门处!。罚后依法予以保【留,。的违章建设》项目,应当按规定补!缴城:市配:。套费
第六—条, 城市配套费【按建设项目的建【筑面积计《。征,其中住宅为【每平方米10元非】住,宅为每平方》米,15元临《时性建筑为》每平方米3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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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—建设项目缴纳—的,。城市配套费,应计入!建设工程造》价;商品房项目,应!计入房屋销售价【格,,,开发商?不得在房价外—向购房者《另行加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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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—。。征收部门《应当依照《法律、?法规及有关规定【征收城市配套费除】法律、法规》。、规章省《以上文件和市政府文!件有明确规定外城】市配套费不得擅自】减免
第九条 】 以:下项目?可免收城市》配套费
》 (一)原面!积内翻建《没有增加《面积的项《目;
】(二:)经城市建设—。主管部门批准的城】市基础设施项目(如!市政道路、》桥梁、供《水、排水、园林【、环卫等公》共设:施,及,附属设施《建设项目广场、【码头、停机坪等);!
:。 (三)【。托,儿所、幼儿》园、中小学教育设施!、老年公益活—动,设施(营业性项目除!外)、图书馆、文】化馆、体育场(馆】)等;
【 , (四)《。荣军:疗养院、敬》老,院,、社会福利院及【为残: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!设施;
】。 (五)使用—国债资金和其—它国家?投资并列入国—家和省的重点—工程项目;
【 (六)【军事设施及》营房建设(》不含:招待所、家属住宅及!经营性建设项—目);?
: : (?。七)经批准的经济适!用住房、廉租住房等!保,障性住房项目—;
— (八)农民—利,用,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!建盖的用于自—己居住?的房屋;
— : (九)村组产业!。发展项目;
!。 (十)》工业企业自建生产】用房
第》。十条 以》下项:。目按规?定程:序审批后可酌情减】免城市配套》费
? (一)财】政全额?拨款项目全免部分】拨款项目减免财【政拨款部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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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二)社会投资!(财政部分拨款【)的旧?城改造、危房改造、!。拆迁:安置项目《按原拆除部分—。面积减免《;
(三!)招商?引资的?旧城改造项目减免】幅度为30%;【
? (四)非【盈利性?学校学生宿舍、【食堂、教育培训中心!等后勤?服务用房减免幅【。度为3?0%;
《
(五【)财政补助建—设的行政事业单【位,办公:用房减免《幅度为30%;
】
《 (六)医疗—。卫生:机构的门诊、住【院用房等设》施减免幅度为20】%
?第十一条 》 城市配套费的减免!审,批
》 (?一)法律法规规定】减免的项目》和第九条规定—项目建设单位—在办理工《程规划许可》证时由市《。城乡规划行政主【管部门依法直接减免!
: (二—)第十条规定的项目!需要减免城》市配套?费的由建设单—位向市城乡规—划行政主《管部门提出申请【。市,城乡规划行政主管】部门提出减免意【见报请市政府减【免额度在1》0万元以内的—由,分管城建的》副市长审《批;减?免额度超《过10万元(—含10万元》)不足100万元的!由分管城建》的,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!研,究审批;减免—额度超过100【万元(含100万元!)的提交市政府【常务会研究审—批
— (三)对城市长】远发展能够》做出重大贡献及【特别需要政府政策支!持发展的《项目需要减免—费用的由建设单位向!市城乡规《划行政?主管部门提》出申:请市城乡规划行政主!管部门提出减免意】见报请市政府由市】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】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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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已】办理减免手》续的项?目改变使《用性质或改为—出,售的应当依照相关规!定补缴城市配套费后!方可:办理产权过户—等手续
》第十三条 城【。。市配套?费的:。缓交审批
! (一)确需缓交城!市配套费的建设项】目建:设,单位应提出书面申】请报市城《。乡规划?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!由部门主要领导【审批
— (?二,。)经批准缓交城市】配套费?。的建:设单位?应先:交,足应缴城《市配套费的30【%方可办理建设工程!规划:许可证、建设工程施!工许可?证进行工程放—(验:)线其余部》分应在主体工程完】工前全部交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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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四条 凡未】按,。规,定交清城市配套【费的规划、建设【部门不得核发相关】许可证?房管部?门,不得:办理房?屋预售许可证;经】批准缓缴城》市配套费《的项目工程竣工时未!交清的不得进行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!案,不得办理房屋产权】证
第十五条 】 工程竣工验收【备案前市城》。乡规: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!建设项目城市配套】。费的收取《。情况进行《复核超面积的应补】交相应城市配套费后!方可进行规》划验:收
第十六条 !城市配套费征收【机,关应按?规定到同《级价格主《管部门办理收费许】可证,公开收费项】目和:收费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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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— 征收?机关应?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!围、标准、程—序收取城市》配套费,不》得随意提高或降【低收费标准、自立】收费项目、扩大或缩!。小收费范围》
第十八条 征!收机关收取城市配套!费应使用省财政厅】统一监制的行政事】业性收费票据, 】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!政专:户,实行“收支【两条线?”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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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九条: 城市《配,套费是市政》基础设施建设—资金的补充应—当与各项《。城市建设资金统筹】安排:使用使用《范围包括
— (》一)城市《道,路、给排水、供【电、供气、》路灯、公共交通、环!卫,。和园林绿化等—需,由政府?投入或配套建设的】公共:基础设施项》目的建设和维—护;
— (二)城市规】划、测绘等其—它与城市基》础,设,。施,建设相关《的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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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城市!配套费的使用按照下!列,程序办理《
(一)!由使:用单:位提出项《目申请?报市:政府;?
—(二:)由市政府分—管城建和分管财政】领导:审定后报《市政府常务会议【。审,批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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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(三)市财政局!根据审批意见拨付】项,目资:金
第二十一【条 : 市发改《、财政和审》计部门?应建立健全规—章制:度加强对城》市配套费征收、使用!和管理的监督检查,!确保城市配套—费专项用于城—市基础设施建设
!。第二十?二条 对违反本】办法:规定的?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!人及直接责》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!规定进行处理触【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!事责任
第二【十三:。条 ?本,办法由市城乡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负,责解释
》第二十四条 【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!实施市人民》政府:以前发布的其他相】关规定,与本—办法不一致的,按本!办法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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