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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》 普》洱市主城区城—市基础设施配—套费征收减免和使】。用管理办法》(暂行) !普洱市?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】普洱:市主:城区城市《基础:设,施配套费征收减免】和使用管理办—法(暂行)的通知】 , 普政发〔2—010〕253号】 思茅区人民政府!市,直各委、办、局【驻普有关单》位各人?民团:。体 ?    《普,洱市主城区城市【基础设?施配套费征收—减免和使用管—。。理办法(暂行—)已经2《010年6》。月7日市政府第十一!次常务会议和20】10年12月—21日二届市—委第92次常委【会议研究同意现【印发给你《们请认真遵照执行】 《二〇一〇年十—二月二十九日 第!一条 为规—范城:市基础设《施配套费(以—下简称?城市配套费)的征】。收、使用《和管理,促进城市】基础设施建》设,根据中华—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!法、云南省城乡【建设管理《条例、云南省发展】和改革委员会、云】南省财政厅》关,于批准部分城市【。继续收取《城市基础设施—配套费有关问—题的通知(云发改】。价格〔2《0,05〕469号文】件)规定,结—合本市实际,制定】本,办法 第二条 !本办法所称城市【基础:设,施,配套:。费是指在城市—总体:规划区内,》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!基础设施建设资【金依法收《取的费?用 第三条 凡!在本市主城区城市规!划区:新建、扩建和改建】建设项目(含临时性!建设项目)的单位和!个人,均应按照【本办法缴纳城—市配套费 — 《第四条 市城乡规!划行政主管部—门负责市主》城区规划区》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!的征收 第五【条 : 城市配套费是政】。府征收?后用于城市基—础设:施建设的专》项资:金,本着征收与【建设项目审批—程序相结《合的原则《,建设单位》或个人在《办理建设《工程规划许可证时】,,应当按规定》缴,纳城市配套》费     经】。行政执法部门—处罚后依法予以保】留的违章《建设:。项目,应当按规【定,补缴城市《配套费 第—六条 《城市配套费按建【设项目的《建筑面?积,计征,其中住宅【。为每平方米1—0元非住宅为—每平方米《15元临时性建筑为!。每平:方米3元《 :第,七,条 建设项目缴纳!的,城市配套《。费,应计《入建设?工程造价;商品房】项,目,,,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!,开发商《不,得在房价外向购【。房者另?。。行加收 第八【。条, 征?收,。部门应当依照法律】、法规及《有,关规定征收城市配套!。费除法?律、法规《、,规,章省以上文件和市政!府文件有明确规【。定外城市配套费不得!擅自减免 —。第九条? 以下项目—可,。免收城市配套—费, :    (》一)原面积内—翻建没有增加面积】的项目;  【  : (二?)经城市建》设,。主管部门批准—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!(如市政《道,路、桥梁、供水、排!水、:园林、环卫等公共设!施,及附属设施建设【项目广场、码—头、停机坪等);】 :  :。。  (?三)托儿《所、幼儿园、中小学!教育设施《、老年?公益活动设施(营业!性项:目除外)、》图书馆、文化馆、体!育场(馆)等—;     (】四)荣军疗》。养院、?敬,。老院、社会福—利院及为残疾人服务!的社会福利设施;】。 ,     》(五)使《。。用国债资金和—。其它:国家投资并列入国家!和省:的重点工程项目; !   ?  (六)》军事设施及营房建】设(不?含招待所、家属住】宅及经营《性,建设项目); 【。   ?  (七《)经批准《的经济适用》。住房、廉租住房【等保障性住房项目;!     (【八)农民利用—经合法审批》的宅:基地:建盖的?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!;     (】九)村组产业发【展项目;    ! (十)工业企业】自建生?产用房 第十【条 以下项目按】。规定程序审》批后可酌情减—免城市配套费—    》 (一)财政全额拨!款,项目全免部分拨款项!目减:免财政拨款部—分;  》  : (二)社会投【资(财政部分—拨款)的旧城—改,造、危房改造、拆迁!。安置项?目按原拆除部分【面积减?免;   —  (三《。)招商引资的—旧城改造项目减免幅!度为30%;—     (四)!非盈利性学》校学生宿舍、食堂、!教育培训中》心等后勤服务用【。房,减免幅?度为30%; 】    (五)【财政补助建设的行】政事业单位》办公用房减免幅度】为30%; 【    (六)【医疗卫生《机构的门诊、住院】用房等设施减免【。幅度为20》% : 第:十一条 城—。市配套费的减免审】。批     (一!)法律法规》规定减免《的,项目和第九条—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在!办理工程规》划许:可,证时由市《城乡规?划,行政主管部门依【法直:接减免 》   ? (二)第十条规】定的项?。目需要减《免城市配《套费的由建设单位向!市城乡规划》行政:主管部门提》出申请?市城乡规划行—政主管部《门提出?减免意见报请市【政府减免额度在1】0万元以内的由分】管城建的副市—长审批;减免—。额度超过10—万元(含10万元)!不足100万元【。的由分管城建的副】市长召开专题会议研!究审批;减》免额度超过1—00万?。元(含100万【元)的提交市政府常!务会研究审批 【     (三)对!城市长远发展能够做!出重大贡《献及特?别需要政府政策支持!发展的项《目需要减免》费用的由建设单位向!。市,城乡规划行》政主管?部门:提,出申请市城乡规划行!政主管?部门提出减》免意见报《请市政府由》。市,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!批 ?。第十:二,条 已办》理减免手续的项目改!变使用?性,质,或改为出售的应【当依照?相关规定补缴城市】配套费后《方可办理《产权过?户等手续 》 第十三条 城市!配套:。费,的缓交审批》     (【一):确需缓交城市配【套费的建设》项目建设单位应【提出书面申请—报市:城乡规划行政主管】部门审核后由—部门:主要领导审批 】    (二—。)经批准缓》交城市?。配套费的建设单【位应先交足应缴城】市配套费的3—0%方可办》理建设工程规划许】。可证、建设工程【施工许可证进行工程!放(验)《线其余部分应在【主体工程完》。工前全部交清 ! 《 第:十四条 凡未按规!。定交清?城市配套费》的规划、建设部门】不得核发《相关许可证》房管部门不得办理】房屋:预,售许:可证;经《批准缓缴城》市配套费的》项目:工程竣工《时未交清的不得进】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!备案不得办》理,房屋产?权证 《第十五条 》 工程竣工验收【备案前市城乡规【划行政主《管部门应对建设项】目,城市配套费的收取情!况,进,行复核超面积的应补!交相:应城市配套费后方可!进行规划验收 】第十六条 —城市配套费征—。收机关应按》规定到同级》价,。格主管?部门办?理收费许可》证,公开收》费项:目和收费《标,准 ?第十七条 征【。收机关应《严格:按规定的收费范围】、标准、程》序收取城《市配套费,不—得随意提高或降低】收费标?准、自立收费—项目、扩《大或缩小收费范围】 , 第十八条 征收!机关收?取城:市配套费应》使用省财政厅—统一监制的行—政事业性收费票【据, 所征收的【资金纳入《财政专户,实行“收!。支两条?。线”:管,理, , 第十?。九条 城市—配套费?是,市政基础设》施建设资金的补充应!。当与各?项城:。市,建,设资金统筹安排使】用使用范围包括【 : ,   ?(一:)城市?道路、给排水—、供电、供气、路】灯、公共交》通、环卫和园—林绿化等需由政府投!入或配套建》设的公共《基础:设施项目的》建设和维护》; :     》(二)城市规划【、测:绘等其?它与城?市,基础设施建设相关】的费用 第二十】条 城市配套费】的使用?按照下列《程序:办理 《    (一)【由使用单位提—出项:目,申请:报,市政府;   】  (二)由市政】府分管城建和分管】财政领导审定后【报市政府常》务会议审批》;  《。   (《三)市财政》局,根据审批意见—拨付项目资》金 第二十一条】。 市发《改、财政《和审计部门应建立健!全规章制度》加强对?。城市配?套费征收、》使用和管《。理,的监督检查》,,确保城市配套费专】项用于?城市基?础设施?。建设 《第二十二条 — 对违?反本办法规定—的单位和部门主要负!责人及直接责—任人员依照有关【法律规定进行处理触!犯,刑律的?依法追?究刑事责任 【第二十三条 —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!划行政主《管部门负《责解:释, 第?二十四条 》 本办法自发文之】日,起实施市《人民政?府以前发《布的其他相关规【定,与?本办法不一致的,按!本办法?执,行, :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