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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普洱市主城!区城市基《础设施配套费—征收减免和使用管】。理办法(暂行—) : 普洱市【。人民政府关于—印发普?。洱市主城区城市基础!设施:配,套费: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!办法(暂《行):的通知 》普政发〔2010】〕25?3号 《思茅:区人:民,政府市直《各委、办、局—驻普有关单位各【人民团体  【   普洱》市主城?区,城市基础设施配套】费,征收减?。免和使用《管理办法(暂行【)已经?。2010年6月7】日市政府第》十一次常务》会,议和2010年【12月?21日二届市委第9!2次:常委会议研究同【意,。现印发给你们请认】真遵照执行 — 二〇一〇年】十二月二十九—。日 第《一条 为》规范城市基础设施】配套:费(以下简》。称城:市,。配套费)的征收、使!。用,和管理,促进城市】基,础设施建设》,根据中华人—民共和国城乡规划】法、云南《。省城乡建设管理【条例、云南省发展】。和改革委员》会、云南省财政厅】关于批准《部分城市《。继续收取城市—基础设施《配套费有关》问题的通《知(云发改价格〔2!005〕4》69:号文件)规》定,结合本市实际,!制定本办法 第二!条, 本办《法所称城市基础设】施配:套费是指《在,城市总体规划区【内,:为筹集城市市政公】用基础?设施建设资》金依法收取》的费用 《。 ,第三条 凡在本】市主城区城市规划】区,新建、扩《建和改建建设项目(!。含临时性建设项目】),的单位和个人,均应!按照本办法缴—纳城市配套费 【 《 第四条 》。 市城乡规划—行政主管部门—负责市主城区—规划区范围内—的城市配套费的【征收 第五条【。 , 城市配《套费是政《府征收后用于城市】基础设施建设的专】项资金,本》着征收与建》。设项目审《。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!,建设单位》或个人?在,办理建设工程—。规,划许可证时,应当按!规定缴纳城市配套】费 :   ?  经行政执法部】门处罚后依法—予以保留的违—章建设项目,—应当:按规:定补:缴城市配套费 【 第六条 城市配!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!筑面积计征,其【中住宅?。为每平方米10【元非住?宅为每平方米1【5元临时性》。建筑为每平》方米:。3元 第》七条 建设—项目缴纳的城市【配套费,应计入建设!工,程造价;商品房项目!,应计入房屋销售价!格,开发商》不得在房《价外向购房者—另行加收 第八】条 征《收部门应当依照【法律、?法规及有关规定征】收城市配套费除【法律:、法规、规章—省以上?文件和?市政:府文件有《。明确:规定:外城:市配套?费不:得擅自?减免 第九—条 以下项目可】免收城?。市配:套费:     (一)!原面积内翻建没有】增加面积的项目【。; :  :  : (二)《经城:市建设主管部门批】准的城市基础设施】项目(?如市政?道路、桥梁》、供水、排水、园林!、环卫?等公共设《施及:附属设施建设项目】广场、码头、停机】坪,等); 》    《(三)托儿所—、幼儿园、中小学教!育设施、老年—公益活动设施—(营:业性项目除外)、】图书馆、文化馆【、体育场《(馆)等《;   》。  (四)荣军疗】养院、敬老院、社】会福利院《及为残疾人服—。务,。的社会福利设施; !     (五【)使用国《债资金?和其它国家投资并】。列入国家和省的【重点工程《项目;?   《 , ,(六)军《事,设施及?营房建设《(,。不含招待所、—家属住宅及》。经营性建设项—目); 》   ? (七)《经批准的经济适用】住房:、廉租住房等—。保障性住房项目;】     (八】),农民利用经合法【审批的宅基地建【盖,的用于自己居住的】。房屋:。;   》  (九)村组产】业发展项目; 】    《(十)?工业企?业自建?生,产用房 第十条 ! 以下项目》按规定程《序审批?后可酌情减》免城市配《套费  》。  : (:。一)财政全额拨款项!。目全免部分拨款【项,目减免?财政拨款《部分; 》。    《(二)社会投—。资(财政部》分拨款?)的旧城改造、危】。。房改造、拆迁—安置:项目:按,。原,拆除部分面积减【免; ? ,    (》三)招商引》资的旧?城改造项目减—免,幅度为30%—;     (】四)非盈利》。性学校?。学生宿舍、食堂、】教育培训中心等【后勤服务《。用房减免幅度为【30:%;     (!五)财政《补助建设的行政事业!单位办公用房减免幅!度,为30%;》   《  (六《)医疗卫生机构的】门诊、住院用房等】。。设施减免幅度为20!% 第十一条 】 城市?配套费?。的减免审批  】   (一)法律】法规:规定减?免的:项目和第九条规定项!目,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!规划:许可证时《。由,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!部门依法直接减【免,   《  (二)第十【条规:定的:项目需要《减,免城市?。配套费的由建设单】位向:市城:乡规划行政主管部】门提出申请市城【乡规划行《政,主管部门《提出减免意见—报请市政府》减免额度在1—0万元以内的—由,分管城建《的副市长审批;减】免额度超过1—0万元(《含10万元)不【足100万元的由分!管城建的副市长召开!。专题会议《研究:审批;减免额度超过!。100万元(含1】00万元)的—提,交市政府常务—会,研究审批    ! (三)对城市长】远发展能《够做出重大贡献及】特别需要《政,府政策支持发展的项!目,需要减?免费用的由》建,。设单位?向市城乡规划—行政:主,。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!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!提出减免意》见报请市政府由【市政府常务会—议研:究审批 《。 第十?二条 已办理减免!手续的?项目改变使用性【质或改为出售的应当!依照相关规定补【缴城市配套费后方可!办理产权过户等手】续 第十》三条 城》市配套费的缓交审】批, :。    (一—)确需缓交城市【配套费?的建设?项目建设《单位应提出书面【。。申请报市城乡—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审核后由部门主!要领导审批 【    (二)【经批:准,缓交城?市配:套费的建设单—位应先交足应缴城市!配套费的30%方】。可办:理建设工程》规划许?可证、建《设工程施工许可【证进:行工:程放(验)线其余】。部分应在《主体工程完工前全部!交清 】 第十四条 】凡未:按规定交清城市配】套费的规《划、建?设部门不得核发【相关许可证房—。管部门?不得办?理房屋预售许可【证;经批准缓缴城】市,。配套费的项目—工程竣工时未交【清的:不得进?行,工,程项目竣《。工验收备《案,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! 第十五条 工!程竣工验收备案【前市城乡规》划行政主管部门【应对:建设项目城》市,配套费的收取情况进!行复核超面积的应补!交相应城市配套费后!。方可:进行规划验收 】第十六条 城市】配套费征收机关应按!规定:到同级价格主管【部门办理收费—许可证,公开收费项!目和收费标准 】第十七条 》 征收?机关应严格按—规定的收费》范围、标准》、程序收取城—市配套费,不—得随意?提高或降低收费【标准、?自立收费项目、【扩大或缩小收费【范围 第十八【条 征《收机关收《。取,城市: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】政厅统一监制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!据,,, 所征收的资—金纳入财《政专户?,实行“收》支两:条线”管理 第】十九条 城—市配套?费是市政基》础设:施建设资《金的补充应》。。当与:各项城市建设—资金统筹安排使用】使用范围包括 【 ,    (一—),城市:道路、给排》水、供?电、供气《、路灯、公共交通】、,环卫和园林》绿化等需由政—府,投入:或配套建设的—公共:基础设施项》目的建设和维护;】。 : , ,  (二)城市规】划、测绘等其—它与城市《基础:设施建设《。相关的费用 第】。二,十条 城市配套费!的使用按《照下列程序办理 !    (一)由】使用单位提出项【目申请报《市政府;    ! (二)《由市政府分管城建】和分管财政领导审定!。后报市?政府常务会议审【。批;    【 (三)《。市财政局根据审批】意见:拨付项目《资,金 : 第二?十一条 市—发改、财政和—审计:部门应建立健全规章!制度加强对城市【配套费征收、使用和!管,理的监?督检查,确保—城市配套费专项用】。于城市基础设—施,建,设 第《二十二条 对违】反本办法规定的【单位和部门》主要负责《人,及直:接,责任人员依照有关】法,律规定进行》处理触犯刑律—的依法追究刑事责】任 ?第二:十三条 》本办法由市》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负责解释 【。第二:十,四条 《本办法自《发文:之日起实《施市人民政府以【前发布的其他—相关规定《,与本办法》不一致的,按本【办法执行《 》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