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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— ,。普洱市主《。城区城市基础—设施配套费征收【减免和使用》管理办法《(暂行) 】 普洱?市,人民政府关于印【发普洱市主》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!套费征收《减免和使用管—理办法(暂行)的】。通知 普政发【〔2010〕—。。2,53:。。。号 思茅区人民政!府市直各委、办、】局,驻普有关单位各【人民团体《。。  ?   普洱》。市主城区城市—。基,础,设施配?。套费征收减免和使】用管理?办法(暂行)已经2!010?年,6月7日《。市政府第十》一次:常务:会议和2010年】12月21日—。二届市委第92次常!委,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!给你们请认真—遵照执行 — 二〇一〇—年十二月二》十九日 第一【条 为规》范城市基础设施【配套费(以下简【称城市配《套费)的征收—、使用和管理,促】进城市基础》设,。施建设,根》据中华人《民共和国城乡规【。划法:、云南省城乡建设管!理,条例、云南省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!云南省财政》厅关于批准部分城】市继续收取》城市基础设》施,配,套费有关《问题:的通知(云发—改价格〔2005〕!469号文件—)规定,《结合本市实》际,制定本》办法 第二条 】 本:办法所?称城市基础》设,施配套费是指在城】市总体规划》区内,为筹》集城市市《政公用?基础:设施建设资金—依法收取《的费用 第三条】。 凡在本市—主,城区城市规划区新】建、扩建和改建建设!项目(含临时性【。建设项目)的—单位:。和个人,均》应按照本办法—。缴纳城?市配:套费 — 第四《条 市城》。乡规划行政主管部】门负责市主城区规划!区范围内的城市【配套费的征收 第!五条 《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!收后用于城市基【础设施?建设的专项资金,本!着征收与《建,设项目?审批程序相》结合的原则,—建设单位或》个人: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!许可证时,应当【按规定缴纳城市配】套费 《    经行政执】法部门处罚》后,。依法: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!项目,应当》按规定补缴城市配】套费: 第?六条 城市配【套费按建设项目的】建筑面积计征—,其中住宅为—每平方米10—元非住宅为每平方米!15:元临时性建筑为【每平方米3元 【 第七条 建设】项,目缴纳?。的,。城市配套费,应【。计入建设工程造价;!商品房项《目,,应:计入房屋销售价格,!开发商不得在—房,价,外向:购房者另行加收【 第八条 — 征收部门应当【依照法律《、法规及《有关规定征收城市配!套,费除法律、法—规、规章省以上【文件:和市政府文件—有明确规定外城市配!。套费不得擅》自减免 第九条 ! 以:下项目可免收城市配!套费     (!一):原面积内《翻建没有《。。增加面积的》项目;     !(二)经城》市建设?。。主管部门批准的【城市:基础设施《项目(如《市政道?路、:桥梁、供水、—。排水:、园林、《环卫:等,公共设施《及附属?设施建设项目广【。。场、码头、停机坪等!);     】(三:。。)托儿所、幼—儿园、中小学教育】设施、老年公—益活动设施(营业】性项目除外)—、图书馆、文—化,馆、体育场》(馆)等;  】   (四》),荣军疗养院》。。、,敬老院、社》会福利院及为残【疾人服?务的社?会福:利设施; —    《。(五:。)使用国债资—金和:其它国家《投资并列入国家和】省的重点工程—项目; 《     (六)】。军事设施及营房【建设(不含》招待所、家属—住宅及经营性建【设项目)《;   》  (七)经批准的!经济适用住房、廉】租住房等保障性【住房项目; —     (—。八)农民利用经合】法审批?的宅基地建盖的【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!;   》 , (九)村》组产业发展项目; !     (十【)工业?企业:自建生产用房 】第十条 《 以下项目按规定】程序审批后可酌情减!免城市配《套费    【 (一)财政—全,额,拨款:项目全免部》分拨:款项目减《免财政拨款》部分;   【  :(二)社会投资【(财政?部分拨款《)的旧城改造、危房!改造、拆迁安置项】目按原?拆,除,部分面?积减免; 》     》(三)?招商引资《的旧城改造项目减】免幅度为30%; !   ?  (?四)非?盈利性学校学生【宿舍、?食堂、教育培—训中心等后勤—服务用房《。。减免幅度《为30%;》     (五】)财政?。补助:建设的?行政事业单位办【公用房减免幅度为3!0%;    】 (六)医》疗卫生?机构的门《诊、住?院用房等《设施:减免幅度为2—0% 第十—一条 城市配套】费的:减免审?批    — (:一)法?律法:规规定减免的项目和!第,九条规定项目建【设单位在《办理工程规》。划许可证时由市城乡!规划行?政主管部门依法直】接减免?     (二】)第十?条规定的项目需要】减免:城市配?套,费的由建设》单位向市城》。乡规划行《。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!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!部门:。提出减免意见报请市!政府减免额度在10!万元以内的由—分管城建的副市长】审批;减免额—度超过10万元【(含1?0万元)《。不,。足100万》元的:由分管?城建的副市长召【开专题会议研—究审批;减免额度超!过100万》元(含100万元)!的提交市政府—常务会研究审批 】     (三)】对城市?长远发展能》。够做出重大贡献及】特,别,需要政府政策支持发!展的:。项,目需要减《免费用?的由建设单位—向,市城乡?规划行政《主管:部门提出申请—市城乡规《划行政主管部门提】出减免意见报请【市,政府:由市政府常》务会:议,研究:审批 第十二【。条 ?。已办理减免手—续的:项,目改变使用》。性质或改为出售的】应当依照相关规定】补缴城市配》套,费后方可办》理产权过户等手续】 , 第十三条 城市!配,套费的缓交审批 】     (一【)确需缓交城—市配套?费的建设项》目建设?单位应?提,出书面申请报市城乡!。规划:行政主?管部门审《核后由部门》。主要领导审批  ! , , (二)经批准【缓,交城市配套费的建】设,单位应先交》足应缴城市》配套:费的30%方—可办理建《。设工程?规划许?可证、建设工程施工!。许可证?进行工程《放(验)《线其余部《分应在主体工—程完工前《全部交清 》 第十!四条 凡未—按规定交《清城:。市配套?费的规划、建设【部门不?得核:发相关许可》证房:管部门?不得办理房屋—预售许?可证;经批准缓【缴城:市配套费的项目【工,。。程竣工时未交清的不!得进行工程项目竣工!验收:备案不得办理房屋】产权证 第—十,五条:。。 , 工程竣工》验收备?案前市城乡规—划行政主管部—门应对建设项目【城市配套《费的收取《情况进行复核超面】积的应补《交相:应城市配套》费后:方,可进行规划》验,收 第十六条 !城市:配套费征收机—关应按规定》到同:级价格主管部—门办:理收费许可》证,公开《收费项目和收—。费标准 《 第十七条 — 征收机关应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!。围、标准、程—序收取?。城市配套费,不得随!意提高或降低收费】标准、自立收费【。项目、扩大或—缩小收?费范围 第十八】条 征收机关收】取城市配套费应【使用省财政厅统一】监制的行《政事业性收费—票据, 所征收【的资金纳入财政【专户,实行“—收支两条线”—管理 第十九条】 城市配套—费是市政《基础设施建设资金】的补充应当》与各项?城市建设资金统【筹安:。排使用使用范围【。包括    【 (:一)城市道》路,、给排水、供电、】供气、路灯、公共】。交通、环卫和—园林:绿化:等需:由政府投入或配套建!设的:公共基?础设施项目的建【设和维护;》     —(二)城市规划、测!绘等其它与城市基础!设施:建设相关的费用【 第二十条 城!市配套费的使用按照!。下列程序《办理:    》 (一)由》使用单位提》出,项目申请《报市政府;   !  (二)由市政】府分管?。城建和分管财—政领:导审定后报市—政府常务会议—审批;    】 (三)市财政【。局根据?审批意见《拨付项目资金— 第二十一—条 : 市发改《、财政和审计部【门应建立健全规章】制,度加:。强对城市配》套费:征收、使用和管理】的监:督检查,《确保城市配套费【专项用于城市—基础:设施建设《。 , 第二十二条 【 对:违,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!和部:。门主:。要负责?人,及直接责《任人员依照有—关法律规定》进行处理触》犯刑律的《依法追究刑事责【任 第二十三条 ! ,本办法由市城乡规】划行政主管部门【。负,责解释 第二十】四条 ?。 本:办法自发《文之日起实施市【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!其他相关规定,与本!办法不一致》的,:。按本:办法执行 【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