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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普洱市《主城区城市》。基础设施配套费【征,收减免和《使用管理《办法:。(暂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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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:洱市人民政府关【于印发普洱市—主城区城市基础【设施配套费征收【减免和使用》管理办?法(暂行)的—通,知,
普?政发〔201—0〕253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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思茅区《人民政府《。市直各委《。、办、?局驻普有关单位各】。人民团体《
: 普》洱市主城区城市【基础设施配》套费征收《减免和使《用管理办法(暂行)!已经:2010《。年6月7日》市政府第十一—次常务会议》和2010年12月!21日二届市委第】92次常委》会议研究同》意现印?发,给你们?。请,认真遵照执》行
二〇【一〇年十二月二【十九日
》第一条?。 为规范城市基础!设施配套《费(以下简称城市配!套费:)的征收、使用【和管理,促进城【市基础设施》建,设,根据中华人民共!和,国,城乡规划法、云南】省城乡建设管理【条例、云南省发展和!改革委员会、—云南省?财,。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!市继续收取》城市: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!问题的通《。知(云发改价—格〔2005—〕46?。9号文件)规定,结!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!办法
第二条【 本办法所称城】市,基础设施配套费是】指在:。。城市:总体规划区内,为】筹集城市市政公【用基础设《施建设资金依—法收取的费》用
第《三条: 凡?在本市主城区—城,市规划区新》建、:扩建和改建建—设项目(含临时【性建设项目》)的单位和个人,】均应按照本办法【。。缴纳城市配套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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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四,条 市《城乡规划《行,。政主管部《门负:责市主城区规—划区范围内的城市】配套费的征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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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—城市:配套费是政府征收】后用:于城:市,基础设施建设—的专项?资金,本着征收与建!设项目审批程序【相结合?。的原:则,建设单》位或个人在办理【建设:。工程:规划许?。可,证时,应当按规定缴!。纳城市配套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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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行【政执法?部门处罚后依法予以!保留的违《章建设项《。目,应当按规定补缴!城市配套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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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城【市配套?费按建设项目的建】筑面积计征,其中住!宅为每平方米10】元非住宅《为每平?方米15元临—时,性建筑为每平—。方,米3:元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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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建设】项目缴?纳的城市配套费【,应计?入建设工程造价;商!品房项?目,应计入房屋【销售价格,》开发商不得在—房价:外,向购房者《另行加收
第八条! , ,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法!律、法规及有关规定!征收城市配套费【除法律、法规、【规章:省以上文件和市政】府文件有明确规【定外城市配套费不】得擅自减《免
第九》条 以下项目可免!收城市配套费—
(一】)原面积《内翻建没有增加面积!的项目;
】 (二)》经城市建设主—管,部,。门批准的城市基【础设施项目(—。如市:。政道路、桥梁、【供,水、排水、园林【、环卫等公共设【。施及附属《设施建设项》。目广场、码头、【。停机坪?等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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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托!儿所:、,幼儿园、中》小学:教育设施、老年【。公益活动设施—(营业性项目除外】。)、图书馆、文【化馆、?体育场(馆》)等;
】 (四)荣军疗【养院、敬老院、社会!。福,利院:及为残疾人服务【的社会福《利设:施,;
》 , (五)使用国【债资金和其》它国家投资》。并列入国家和省的】重点工程项目;【
(六】)军事设《。施及营房建设—(不含招待所、家属!。住宅及经营》性建设项《目);
!。(七)经批准—的,经济适用住房—、廉租住《房等保?障,性,住房项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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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八)农民利用经合!法审批的宅》基地建盖的用于自】己居住的房屋—;
(九!)村组产业发—展,项目;
》 《(十)工业》企业:自建生产《用房
第》。十条 ? 以下项目按规定】程序审批后可酌情】减免城市配》套,费
(】一)财政全额拨款项!目全免部分》拨款项目减免财【政拨款?部分;
【 (二)社会投】。资(财政《部,分拨款)的旧城【改造、危房改—造、拆迁《安置项目按原拆除】部分面积减》免;
】(,。三)招商引资的旧】。城改造项目减免幅度!为30%;
【 (》。四)非盈利性学校】学生宿舍、食—堂、教育培》。训,中心等?后勤服务用》房减免幅度》为30%;》
(五)!财政补助建设的行】政事业单位办—公用房减《免幅度为30%;】
《 (六)医疗卫】生,机构的门诊、—住院用房等设—施减免幅《度为2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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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城】市配套费的减免【审批
—。 , (:一)法律法规规定】减免的项目和第九条!规定项目建》设,。单位在办《理工程规《划许可证时由市城】乡规划行政主—管部:门依法直接减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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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第!十,条规定的项》目需:。要减免城《市配套费的由建设单!位向市城乡规划行】政主管部《门提出?申请市城乡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!出减免意见报请市政!府减免?。。额度在1《。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!城建的副市长审批】;减免额度超过10!万元(含10万元)!不,足100万元的【由分管城建》。的副市长召开专【题会议研究审批;】减免:。额度超过100万元!(含100万元【)的提交市政—府常务?会研究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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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三)对城市长远】发展能够《做出重大贡献及【特别:需要政府政策—支持:发展的项目需—要减免费用的由建设!单位:。向市城乡规》划行政主管部门【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!行政主?。管部门提出减免意】见报请市政府由【市政府?常务会议研究审批】。。
第十二条 【 已办理减免手【。续的项目改变使【用,性质或改为出—售的应当《依照相?关规定补缴城市【配套:费后方可办理—产权过户等手续【
第十三》条, 城市配套费的缓!交审:批
— ,(一)确需缓交【城市:配,套费的建设》项目建设《单位应提《出书面申请报市城乡!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审核后由部门主要领!。导,。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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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二)经批—准缓交城市》配,套费的建设单位【应先交足应缴城【市配套费的》30%方可》办理建设工》程规:划许可证、建—设工程施《工许可证进行工【程放(验)线其余部!。分应在主《体,。工程完工前全—。部,交,清
【 第十四条 】凡未:按规:定交清城市》配套费的规划、【建设:部门不得核发相【关许可证《房,管部门不得办理【房屋预售许可证;经!批,准,缓缴城市配套费的项!。目工:程竣工时《未,交清的不得进—行,。工程项目竣》。工验收备案不得【办理房屋产》权证
第十五条 ! 工程竣《工验收备案前市【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应对建设》项目城市配套费的收!取,情况进?行复核超面积的应】补交相应城市配【套费后方可进行规划!验收
《第十:六条 城市配【套费:征收机关应按规定】到同级价格主管部】门办理收《费许可证,公开【收费项目和收费标】准
第十七条【 征收机关应严】格按规定的》。收费范围、标准【、,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!,不得随意》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!、自立收费项—目、:扩,大或缩小收》。费范围
第十八】条 征收机关收】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!省财政厅《统一监制的行—政事业性收费票【据, 所征收的资】金纳入财政专户,】实行:“,收,支两条线”管理【
:第十九?条 ?城市配?套,费,是市政?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!补充应当与各项【。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!排使用使用范—围,包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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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城!市道路、给排—水、供电《、供:气、路灯、》公共交通、环卫【和园林绿化等需由政!府,投入或配套建设的公!共基础设《施项目的建设和维】护;
《 (二)城】市规划、测绘等其它!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!相关的费用》
第?二十条 城市配套!。费的使用按照下列程!序办理
— , (一)》由使用单位》提,出项目申请报市政】府;
— (?二)由市政府分【管城建和分管财政】领导:审定:后报:市政府常务会议【审批:;
《。 (三》)市财?政局根据审批意【见,拨付项目《资金
第二十一条! 市发《改、财政和审计【部门:应建立健《全规章制度加强对】城市配套费征收【、使用和管》理的监督检》查,确保城市配【套,费专项用《于城市?基础设施《建设
第二十二】条 对违反—本办法规《定的单位和部门主要!负责人?及直接责任人员【依,照有关法律》规定进行处理—触,犯刑律的依法—追,究刑事责任
第】二十三条《 本办《法由市城乡规划【行政主管部》门负:责解释
第二十】四,条 : ,本办法自发文之【日起实施市人民政】府以前?发布的其他相关【规定,与本》办法:不一致?的,按本办》法,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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