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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— 普》洱市:主城区城市基础【设施配套费征收【减免和使用》管理办法(暂—。行) 《 ,。 普洱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】发普洱市主》城区城市基础设施】配套费?征收减免和使用管】。理办法(暂行)【的通知 《 普政发〔20【10〕253—。号 思《茅区人民政府市直】。各委、?办,、局驻普有》关单:位各人民团》体   》  :普洱市主城区城市】基础:设施配套《费征收减免和—使用管理办法(【暂,。行)已经201【。0年6月7日—市政府第十一次【常务会议和》2010年12【月2:1日二届市》委第92次常—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!发给你?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 】 二〇一〇【年十二月《。二十九日《 第一条 为】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!套费(以下简称【城市:配套费)《的征收、使》用,和管理,促进—城市基础设》施建:设,根据中华人民共!和国城?乡规划?法、云南省城乡【。建设管理条例、云南!省发展和改革—委员会、云南—省财政厅关于批【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!城市基?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!。题的通知(云发改】价格〔2005【〕469《号文件)规》定,结合本市实际】,制定本《办法 第二—条 本《办法所称《城,。市基础设施配套【费是指在城市总体】规划区?内,为筹集城市市】政公用?基础设施《建设资金《依,。法收取的费》用 : ,第三条? :凡在本?市,主,城,区城市规划区新【建,、,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!(含临时性建设项】目)的单位和个人,!均应按照《。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!费 ? : 第四条 市】城乡规划行政主【管部门负责》市主:城区规?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配!套,费的征收 》 第五条 城【市配套?费是:政府征收《后,用于城市基础设施】建设的专《项资金,本》着征收与建》设,项目审?批程序相结》合的:原则,建《设单位?或个人在办理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时,应当按规定缴纳!城市配套费  】。   ?经行政?执法:部门处罚后》依,法予以保留的违章建!设项:目,应当按规定【补缴城市配套—费 第六条 城!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!的建:筑,面积计征,其—中住宅为《每平方米10元【非住宅为每》平方米15元临【时性建筑为每平方米!。3元 ? 第七?条 建设项目缴】纳的城市配套费,】应计入建设工—程造价;商品房项】。目,应?计入房?屋销售价格,开发商!不得:在房价外《。向,购房:者另行加《。收 第八条 【 征:收,部门应当依照—法律、法规及有【关规定征收城市配套!费除法律、法—规,。、规章?省以上文件》。和市政府文件—有,明确:规定外城市配套费不!得擅自减免 第】九条 以下—。项目可免《收城市配《套费     】(一)?原面积内翻建没有增!加面积的项目; 】    《 (二)经城市【建设主管部门批【准的城市《基,。础设施项《。目(如市政道路【、桥梁、供水、排】水、园林《、环卫等公共设施】及附属?设施建设项目—广场、码《头、:停机坪等);—     —(三)托《儿所、幼《儿园:、中小学教育设【施、老年公益活【动设施(营业性项目!除外)、图》书馆:、文化馆《、,体育场(馆)等; !     (—四)荣军疗养院、】敬老院、社会福利院!及为:残疾人服务的社【会福:利设:施;     】(五)使用国—债资金和其它国家】投资:并,。列入国家和省的重】点工程?项目;    】 ,(六)军《事设施及营房建设(!不含招待所、—家,属住宅及经营性【建设:项目);   】  (七)》经批准的经济—适用住房、廉—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!项目;   【  (八)农民利用!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!建盖的用于》自己:。。居住的房屋;  !   (九》)村组产业》发展项目;》   《 , (十)《工业企业自建生产用!房 第十条 【 以:下项:目,按规定程序审批后】可酌情减《免,城市配套《费     (】一)财政全》额拨款项目》全免部分拨款项【目减免财政拨款部分!;    —。 (二)社会—投,资(财政部》分拨:款,)的旧城改造、【危房改造、拆迁安置!项目按原拆除—部分面积减免; !    (三)招商!引资的旧城改造项】目减免幅《度为:30%; 》     (四)】非盈利性学》校学生宿《舍、食堂、教育【培训中心等后勤【服务用房减》免幅度为30—%; ?    《 (五)财政补助】建设的行政》事业单位办公—用房减免幅》度,。为30%; —   ? , (六?)医疗卫《生机构的门诊、住院!用房等设《施减免幅度为20】% 第十一条 !城市配?套费:的减免审批 【    (》一):法,。。律法规规定减免的】项目和第九条规定】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!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!市,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,依,法直接减《免 ?    (二)【第十条规定的项【目需要减免城—市配套费《的,由建设单位向市城】乡规划行政主—管部门?提出申请市城—乡规划行政主—。管部门提出减免意】见报请市政府—减免额度《在10万元以内【的由分管《城建的副《市长审批《;减免额度超过【。1,0万:元(含10万元【)不足10》0万元的由分管【城建的副市长召【开,。专题会议研》究审批;《减免额度超过100!万,元(含100万元)!的提交市政府—常务会研究审批【。 :    (三)对】。城市长远发展能够】做出重大贡献及特】别需要政府政策支持!发展的项目》需要减免《费用的由建设单位向!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!部门:提出申请《市城:乡规划行政主—管部门提《出减免意见报—请市政?府由市政《府常:务会议研《。。究审批 第—十二条 《 已办理减免—手续的项目》改变使用性质或改】为出:售的应当依照—相关规定补缴城市】配套费后方可办理】产权过户等手续 !第十三条 城【市配套费的缓—交,审批   —  (一《)确需缓交城市配】套,费,的建设项目建设【单位应?提出书面申请—报市城乡规划行【政主管部《门审核后由部门【主要领导审批 】    (二)经】批准缓交城市配套费!的建设?单位应先交足应缴】城市配套费》的30%《方可:。办,理,建设工程规划—许可:证、建?设,工程施?工许可证进行工【。。程放:(验)线其余—部分应在主》体工程完《工前全部交清 】 : 第》十四:。条 凡未按规【定交清城市配—套费的规《划、建设部门不得】。核发相关许可证房管!部门不得办理房【屋预售许可证;经批!准缓缴?城市配?。套费的?项目工程竣》工时未交清》的不得进行工—。程项目竣《工验收备案不得【办理房屋产权—证 第十五条 】。 工程?竣工验收备》案前市城乡规—划行政主管部门【应,。对建设?项目城?。。市配:套费的?收取情?况进行复核》超面积?的应补交相应城【市配:套费后方可进—行规:划验收 第—十,六条 城市配套费!征收机?关应按规定到同级价!格主管部门办理【收费许可证,公【开,收费项目和收费标】准 第《十七条 《 征收机《关应严格按规定的】收费范?围、标准、程序收取!城市配?套,费,不得随意提高】或,降低收费标准、自】立收费项目、扩大】或缩小收《费范围 第—十八:条 ?征收机关收取城【。市,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!厅统一?监制:的,行,政事业?性收:费票据, 所征收的!资金纳?入,财政专户,实—行“收支两条线”管!理 第《十九条 城市配套!费是市政《基础设施建设资金】的补充应当》与各项城市》建设资金《统筹安排使用使用范!围包括? :  :  (一)城市道路!、,给排水、供电、【供气、路《灯、:公共交通《、环卫和园林绿【。化,等需由政府投入【或配套建设》的,公共基础设》施,项目:的建设?和维护;《 ,。     (二)城!市规划、测绘等其它!与,城市:基础设?施建设相关的费用 ! 第二十条 城市!配套费的使用按【照下列程序办—理     【(一)?由,使用单位提出项【目申请报市政府【。; ?。   ? (二)由市政府分!。管城建和《分管财政领导—审,定后报市政》府常:务会议审批;  !   (三)市【财政局根据审批意】见拨付项目资—金 ?第,二十一条 市发改!、财政和审计部【门应:建立:健全规?章制度加强对城市】配套费征收、使用和!管理的监《督检查,《确保:城市配套费专—。项用于?城市基础设施建【设 第二十—二条 对违反【本办法规《定的单位《和部门主要负责【人及: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!关法律规定》进,行处理触犯刑—律的: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 第二十》三条 本办法由市!城乡规划《行,政,。主管部?门负责解释》 第二《十四条? 本办法》自发文之《日起实施市人民【政府以前发》。布的其他相关规定,!与本办法《不一致的,按本【办法执行 【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