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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 : 普洱】市主城区城》市基础设《施,配套: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!理办法(暂行—) 普洱市!人民:政府关于印发普【洱市主?城区城市基础—设,施配套费征收减【免和使用《管理办法(暂行)的!通,知 ?。普政:发〔20《10〕2《53:号 思茅区人民】政府市?直各委、办》、局驻普有关单位各!人民团体《 :  :  普洱市》主,城区城市基础设施】。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!用管理办法(暂行】)已经?2010年6月【7日市政府第十一次!常务:会议和2010年1!2月21日二届市】委第92次》常委会议研》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!请认真遵照执行 ! 二〇一〇—年,十二月二十九日【 第一条 — ,为规范城市基—。。础设施配套费(以】下简称城《市配:套费)的征》收、使用和管理【,促进城市基—。础设:施建设,根据中【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!划,法,、云南省城乡建【设,管理条例、云南省】发展和改革委—员会、云南》省财政?厅关于?批准部分城市继续】收取:城市基础设施—配套费有关问题的】通知(云发改价【格〔2005〕4】69号文《件)规定,结合本】市实际,制定本【办法 第二条【 本办法所—称,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!。是指在城市总体规】划,区内,为《筹集城市市》政公用基础设施【。建设资?金,依法收取的费—用, 第三条》 凡?在本市主城区城市】规,划区新建、》扩建和?。。改建建设项目(【含临:时性:建设项目)的单【位和:个人,均应》按照本办法》缴纳城市配套—费 ? 第四条 】 市:城乡规划行》。政主管部门负责【市主: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!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! 第五?。条 城市配套费】是政府?。征收后用于城—市基础设施建—设的专项《资金:,本着?。征收:与建设?项目审批《程序相结合的—原则,建设》单位或个《人在办理建设工【程规划许可证时,】。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!配套费     !。。经行政执法部—门处罚后依》法予以保留的违章建!设,。项目,应当按规【定,补缴城市配套费 】 第:六条 城市—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!。建筑:面积计?征,,其中住宅》为,每平方米10元【非住:宅为:每平方米15—元,临时性建《筑为每平方米3【元 第七条 】建设项目缴》纳的城?市配套费《,,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!。;商品房《。项目,应计入房【屋销售价格,—开发商不得》在房价外向购房【者另行加收》 第八《条 征《收,部门:应当依照法律、法规!及有关规定征收【城市配套《费除法律、法—规、规?。章省以上文》件和市?政府文件有明确规定!外,城市配套费不—得擅自减免 【第九条 《 以下项目》。可,免收:城市配套《费  《   (一)—原面积内翻建—没有增?加面积的项》目;  》   (二)经城市!建设主管部》门批准的城市—基础设施项》目(如市政道路、】桥梁、供水、—排水、?园林、环卫等公共】。设施及附《属,设施建设项目广【场、:码,头、:停机坪?等);    】 (三)托儿所、】幼儿园、中小学教育!设施、老年公益活】动设施(营业性【项目:除外:),、图书馆、》文化馆、体》育场:(馆)等;   !。  (四)》荣军疗养院》、敬老院、社—会,福利院及为残疾人服!务的社会福利设【施;    【 (五?。)使用国《债资金?和其它国家投资并】列入国家和省的重】点工程项目; 【。    《 (:六)军事设施及营房!。建设:。(不含招待所、【家属住宅及经营【性建设?项目); —    (七)【经批准的经济—适用:住房、廉租》。住房等?保障性?住房项?目;    【 (八)农》民利用经合法审批】的宅基地建》盖的用于自》己居住?的房屋;《   《。  (九)村组产】业发展项《目;   —。  (十)工业企业!自建生产《用房: 第十条 【以下:项目按规定程—序,审批后可酌情减【。免城市配套费 【     (一)】财政:全额拨款《项,。目全免部分》拨款项目减免财【政拨款部分;  ! ,  (二)社会投资!(财政部分》。拨款:),的旧城改造、危房】改造、拆迁安—置项目按原》拆除部分面积—减免;   【。  (三)招商引资!的旧城?改造项目减免幅【度为30%;—     (四】)非:盈利性学校学生宿舍!、食堂、教育培训】中心等后勤服务【用房减免幅度—为3:0%; 》    (五)【财政补助建设的【。行政:事,业,单位办公《用房减免幅度为30!%;:     (六)!医疗:卫生机构的门诊【、住院用房》等设施减免幅度为】20:。% 第十一条 】 城市配套》。费的减免审》批     (一!)法律法规规定减免!的项目和第九条规】定项目建《设单位在办》理工程规划许可证】时由:市城乡规划行政主】管部门依法》直接减免    ! (:二)第十《条规定的项目—需要减免城市配套费!的由建?设单位向《市,城乡规划行政—主管部门提》出申请?市,城乡规划行政主管】部门提出减免意【。见,报请市政府减免额度!。在10万元以内的由!。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审!批;减免额度超过1!0,万元(含10—万元)不足10【0万元的由》分管城建的副市【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!审批;减免》额度超过10—0万:元(含100万元】)的提交市政—府常务会《研究:审批    【 (三)对城市【长,远发展能够做—出重大贡献》及特别需要政府【政策支持发展的项】目,。需要减免费用—的由建?设,单位:向市城乡规划行政】主管部?门提出申请市—城乡规划行政主管】部门提?出减免意见报请市】政府由市政府—。。常务会议研究审批】 第十二条 已!办理减?免手续的项》目改变使《用性质或改为—出售的应当依照相关!规定补?缴城市配套》费后方可《办理产权《过户等手《续 : 第十?三条 城市配套】费的缓交《审批 ?  :。   (一)确【需,。缓交城?市配套费《的建设项目》建,设,。单位应提《出书面申请》报市城乡规划行政】主管部门审核后由】部门:主要领导审批—     (二)!经批:准缓:。交城:市配:套,费的建设单位—应,先交足应缴城市配套!费的30%方可【办理建设工程规【划许可证、》。建设工程施工许【可证进?行工程放(验)线其!余部分应在》主体工程完》工前:全部交清 】 第十四【条 凡未》按规定交清城市配套!费的规划、建设部门!不得核?发相关许《可证房管部门不得办!理房屋预售许可证;!经批准缓缴城市配套!费的项目工程—竣工时未交》清,的不得进行工—程项目?竣工验收备案—不,得办理?。房屋产权证 第】十五条 》工程竣工《验收备案前市城乡】规划行政《主管部门应对—建设项目城市配套】费的收取情况—进,行复:。核超面积的》应补交?相应:。城市配套费后方可】进,行规划验收 — 第十?。六条 城市配套费!征收机关应按规【定到:同级价格主管部【门,办理收?费,许可证,公》开收费项目和收费】标准 第十—七,条, 征收机关—应严格按《规定的收费范围【、标准、程序—收取城?市配套费,不得随】意,提高:或,降低收费标准—、自立?收费项目、扩—大或缩小收费范围】 第?十八:条 ?征,收机关收取城市配】套,。费应使用省财政厅】统一监?制,。的行政?事业性收费票据【, 所征收的资【金,纳入财政专》户,:实行“收支两条【线”管理《 , 第十九条 城】市配套费是市政基础!设施建设资金的补】充应当与《各项城市《建设资金《统筹:安排使用使》用,范围包括   】  :(一)城《市道路、给》排水、供电、供气】、路灯、公共交通】。、环卫和园林绿化】等需由政《。府投入或配》套,建设的?公共基?础设施?项目的建设和维【护;:     —(,。二)城市规划、【测绘等其它与城市基!础设施建设相关的】费用 第二十条】 城市《配套费的使用按照下!列程序?办理 《    (一)由】使用单位提出—项目申?请报市政府; 】    《(二)由市政—府分管城《建和分管财政领导】审定后报市》政府常务会议审【批;     】(三)市财政局根】据,审批意见拨付—项目资金 第【二十一条 市【发改、财政和审计部!。门应建立健》全规章制度加—强对城市配》套费征收、使用【和,管理的监督检查,】确,保城市配套》费专项用《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! 第二《十二条 对—违,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!和部门主《要负责人及》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!关法律规定进行【处理触犯刑律的【依法追究刑事—责任 第二—十三条 本—办法由市城乡规划】行政主管《部,门负责解《释 第二十四【条 :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!。起,实,施市人民政府以前】发布的其《他相关规《定,与本办法不【一致的,按本办法执!行, 》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