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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普洱市主城区城市基!础设: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!使用管理《办法(暂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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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洱市人【。民,政府关于印发普洱】市主城区城市基础】设施配套《费征收减免和—使用管?理办法(暂》。行)的通知
普】政发〔2《010〕253号】
思?茅区人?民政:府市直各委、办、局!驻普有关单位各【人民团体
— 普洱市【主城区城市》基础设施《配,套费征?收减免和使用管理】办法(暂行》。)已经?2010年》6月7?日市政府第》十一次?常务会议《。和2010》年12月《21日二届市委第9!2次:常委会议研》究同:意现印发给你—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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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《〇,一〇:年,十二:月二十九日
第】一条 为规—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!费(以下《简称城?市配套费)的征【收、使?用和管?理,促进城市基础设!施建设,根据中【。华人民?共和国?城乡规?划法、云南省城【乡,建设管理条》例、云南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!、云南省财政厅【关于批准部分城【市继续收取城市基】础设施?配套费有关问题【的通:知(云?。发改价?格〔200》5〕469号文【件):规定,结合》本市实?际,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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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《 本办法所称城市!基础设施《。。配套费是指在城【市总体规划区内【,为:筹集城市市》政,公用:基础:设施建设资金依法】收取的?费用
《第三条 凡在【本市主城区城市规】划区新建、扩—建和:改建建设《项目(含临》时性建设项目)的单!位和:个人:,均: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!市配套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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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!市城乡规划行政主】管,部门负责《市主城区《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!配套费的征》收
第五条 城!市配套费是政府【征收后用于城市【基础设施《建设的专《项资:。金,本着征》收与建?设,项目审批《程序相结合的原则,!建设单位《或个人在办理建【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!,应当按规定缴纳】城市配套费
】 经行政—执法部?门处罚后依法予以保!留的:违章建设《项目,应当按—规,定补缴城市配套费】。。
第六条 【城市配?套费按建《设项目的建筑—面积计征,其中【住宅为?每平方?米10元《非住宅为每平—方米15元临时性建!筑为每?平方:米3元
第七条 ! 建设项《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!,应计入建设—工,程造价;商品房【项目:,应计入房》屋销售价格,开发商!。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!者另:行加收
第八条】 , 征收部门应当依照!法律:、法规及《。有关规定征》收城市配套费—除法律?、法:规、:规,章省以上文件和市】政府文件《有明确规定外城【市配套费不得—擅,自减免?
:第九条 以下项】目可免收《城市配?套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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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一)?原面积内翻建没有】增加面积的》项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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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二)经《。城市建设主管—部门批?准,的城市基础设施【项目(如市政—道路、?。桥梁、供水、排水、!园林、环卫等—公共设施《及附属设施建设【项目广场、码头、】停机坪等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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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三)托】儿所、幼儿园、【中小学教育设—。施、老年公》益活动设《施(营业性项—目除外)、图书【馆,、文化馆、体育场】(馆)等;》
(【四)荣?军疗养院、敬老院、!社会福利院》及为残疾《人,服,务的社会福利设施;!
: (》五)使用国债资【金和其它国家投【资并列入国家—。和省的?。重点工?程项目;
— 《(六)军事设施【及营房建设》(不含招待所—、家属住《宅及经营《。性建设项目);
! ?。 (七)经批准的经!济适用住《房、廉租住房等保障!性住:房项:目;:
(八】)农民利用经合法审!。批的宅基《地,建盖:的用于自己居—住的房屋;
! (九)》村组产业发》。展项目;
! (十)工业企业自!建生产用房
第十!条 : 以下?项目按?。规定程序审批—后,可酌情减免城市配套!费,
(一)!财政全额拨》款项目全免》部分拨款项》目减免财政拨款【。部分;
!(二)社会投资【(财政部分拨—款)的旧《城改造、危》房改造?、,拆迁安?。置项目按原拆除部分!面积减免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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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。三)招商引资的旧】城改造?。项目减免幅度为30!%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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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【)非盈利性》。学校学生宿舍、食】堂、教育培》训,中心等?后勤服务用房减【免幅度为30%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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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五)财政补助建】设的行政事》业单位办《公用房减免》幅度为30%;
! (六)【医疗卫生机构的门】诊、住院用》房等设施《减免幅度为》20%
第十一】条 城市配套费】的减免?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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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一)《。法律法?。。规,规定减免《的项目和第九—条规定?项目建?设单位?在办理工程规—划许可证时由市【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依法?。直接减免《
? (《。。二)第十条规定【的项目需要》减免城市配套—费的由?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!划行政主管部门【提出申请市城—乡规划?行政主管部》门提出减免意见报】请市:政府减免额度—在10?。万,。元以内的由分—管城建的副市长审】批;减免《额度超过《10万元(含10】。万元:)不足100—。。万元的由分管—城,建的副市长》召开专?题会议研《究审批;减免额度】超过1?00万元《(含100万元【)的提交《市政府常务会—研究审批
【 , (?三)对城市长远发】展能:够做出重大贡献及】特别需要《政,府政策支持发展的项!目需要减《免费用的由建设单】位,。向市城乡规划行政】主管部门《。提出申请市》城乡: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提?。出减免?意见报请市政府由市!政,府常务会《议研究审批
第】十二:条 ?已办理?减免手?续的项目改变使用性!质或改?为出售的应当依【照相关?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!后方可办理产权【过,户等手续
—第十三条 》 城:市配套费的缓交【审批
《。 (一—)确需缓交城市配】套费的建设项目建设!单位应提《出书面申请》。报市城乡规划行政】主管部门审核后由】部门:主,。要领导审批》
? , :(二)?经批准缓《交城市配套》。费的建设单位应【先交足应缴城—市配套费《的30%《方可办理《建设工程规划—许可证、建设工程施!工许可证进行—工程放(验)线其余!部分应在主体工程完!工前全部交清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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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四条 》 凡未?按规:定交:清城市配套》费的规?划、建设部门不【得核发?相关许可证》房管部门不》得办理房屋预售【许,可证;经批准—缓缴城市配套费【的项目工程》竣工时未交》清的不得进行工程项!目竣工?验,收备案不得办理【房屋产权证
【第十五条 工【程竣工?验,收备案?前市城乡《规划行政主管部【门应对建设项—目城市?配套费的收取情况进!行复核超面积的应补!交相应城市》配套费后方可进【行规划验《。。收
第十六条 !城市配套费征收机关!应按规定到同级价】。格主管部门办理收】费许可证,公—开收:费,项目和收费标准【
第?十七条 征收机】关应严格按规定的收!费范围?、,标准、程序收取城市!配套费,不》得随意提高》或降低收费标—准、自立收费项目】、扩大或缩小收费】范围
第十八条 !。 征收机关收取城】。市配套费应使—用,。省财政厅统》一监制的行政—事,业性收?费,票据, 所征收【的资金纳入》财政专户,实—行“收支两条线”管!理
第十》。九条 城市配套】。费是市政《基础:设施建设《。资金的补充应—当与各项城市建设】资金:统筹:安排使用使用范围包!括
?。 , (一)—城,市,道路、给排水、供】电,、供气、路灯、【公共交通《、环卫和园林—绿化等需由》政府投入或配—套建设的公》共基础设施项—目的建设和维护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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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二,)城市规划、测绘】等其它与《。。城市基础《设施建设相关的【费用
第二十【条 ?城市配套费的使【用按照下列程—序办理
【 (?一)由使用单位【提出项目申请报市】政府;
】 (二)由市—政府:。分管:城建和分《管财政领导》审定后报《市政府常务会议【审批;
【 (三)市财【政局根据审批—意,见拨付项目》资金
第二十【一条 市发—改、财政和审计部】门,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!加强对城市配—套费征收《、使用和管理的【监督检查,确保城】市配:套费专项用》于城市基《础设施建设
第二!十二条 对违【反本办?法规:定的单?位和部?门主要负责人—及直接责任人员依】照有关法律规定【。进行:处理触犯刑》律的依法追究刑【事责:任
第二十—三条 《本办法由市城乡【规划:行政主?管部门负责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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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》条 : 本办法自发—。文之日起实施市【人民政府以前—发布的其《他,相关规定《,,与本办法不一致【。的,按本办》法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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