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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洱市主】城区城市基础—设施配套《费征收减免和—使用:管理:办,法(暂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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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洱市人民—政府关于印发—普,洱市主城《区城市基础》设施配?。套费征收减》免和使用管理办法】(暂行)的》通,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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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普政发〔201【0〕253号
思!茅区人民《政,府市直各委》、办、局驻普—有关:单位各人民团体
!。 普》。洱市主城《区,城市:基础设施《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!。用管:理办法(暂行)已经!2010年6月【7日市?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!。。议和20《10年12月21日!二届市委第92次常!。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!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!执行
二〇一!〇年十二《月二十九日
第一!条 为规范城【市基础设施配套费】(以下简称》城市:。配套费)的征—收、使用《和管理,促》进城:市基础设施》建,。。设,根据《。中华人民共和—国城乡规划》法、云南省城乡【建设管?理条:例、云南《省发展和改革委【员会、云南省财政】厅关于批准部分城】市继续?收取城市基础—设施配套费有—关问题的通知(【云发:改价格〔2005〕!。469号文》件)规定,结—合本市实《际,制?定本办?法
第二条 本!办法所称城市基【。础设施配套》费是指在《城,市,总体规?划区内,为筹集城市!。市政公用《基础设施建》设资金依法收取的】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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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?条, 凡在本市—主城:区城市规划》区新建、扩建和改建!。建设项目(含—临时性建设项目)】的单位?。和个人,均应按【照本办?法缴:纳城市配《套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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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四条 市》。城乡规划行政主【管部门负责市主【城区规划区范围内】的城市配套费的【征收
第五条【 城市配套费【是政:府征收后用于—城市基础《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!,本着?征收:。与建设项目审批程】序相结合的原则,】建设单位或》个人在办理建设工】程规划许可证时,应!当按规定《缴纳城市配套费
! 《经行政?执法部?门处罚后依法予以】保留的违章建设【项目,应《当按规定补缴城【市配套费
第六】条 城市配套费按!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!计征,?其中住宅为每—平方米10元非住宅!为每平方《米,15元临时性—建筑为每平》方米3元《
第七条 建】设项目缴《纳的:城市配?套费,应计》入建设工程造—价;商品房》项,目,应计入房屋销售!价格,开发商不得】在房价外向》购房者另行加—收
第八》条 征收部—。门应当依照》法律、法规》及有关规《定征收城《市配套费除法律、法!规、规章省以上文件!和市政?府文件有明确规定外!城市配套《费不得擅自减免【
第九条》 以下项目—可免收城市配套【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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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一)原面积内翻【建没:。有增加面《。积的项目;
! (二)经—城,市建设主管部门【批准的城市基—础设施?项目(如市政—道路、桥《梁、供水、排水、】园林:、环:卫等公?共设施及附属设【施建设项目广—场、码头《、停机坪等);
! (三)【托,儿所、幼儿园—、中小学《教育设施、》老年公益《活动设施(营业性】项目除外)》、图书馆、文化馆、!体育场(馆)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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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】荣军疗养院、敬老】院、社?会,福利院?及为残疾人服—务,的社会福利设—。施;
】(五)使《用国债资金和—其它国家投资并【列入国家和省—的重点?工程项目;
】 , , (六)《军,事设施及营房建设(!。不含招待所、家属】住宅及经营性—。。建设项目《);
(!七)经批《准的经济《适用住房、廉租【住房等保障》性住房项目;
】 (八—)农民利用》经合法审批的宅【。基地建盖的用于【自己居住的房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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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九:),村组产业发》展项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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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(十)?工业企业自建生产用!房,
第十条 【以下项?目按规定程序审【批,后可酌情减免城【。市配套费
【。 (一)财【。政全:额拨:款,项,目全免部分拨—。款项目减免财政拨】款部分;
】。。 (二)社—会投资(财政部【分拨款?),的旧城改造、危房】改造、拆迁安置项目!按原拆除部分面积】减免;
》 : , (三)招商引资的!旧城改造项目—减免幅度《为30%;
】 (四)非【。。盈利性学《。校学生宿舍、—食堂、教育培训中】心等后勤服务—用房减?免幅度为30—%;
— (?。。五)财政补助建设】的行政事《业单位办公用—房减:免幅:度为30%;
! (六》)医疗卫生机构的门!诊、住院用房等设施!减免幅度为》20:%
第十一条 】 城:市,配套费的减免审【批
》。 (一)》法律法规规定减免】的项目?和第九?条规定项目建—。设单位在《办理工程规划许【可证时由《市城: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!依法直?接减免
【 (二)》第十条规定》的项目需要减免城】市配套费的由建设】单位向市城乡规【划行政主管部门提】出申请市《城乡规划行政—主管部?门提出减《免意见?报请市政府减免额】。度在10《万,元以:内的由?分管城建的副—市长审批;减免额度!超过10万元(【含10万元》。)不足10》0万元的由分管【城建的副市长—召开:专题会?议研:究审批;减》免额度超过10【0万元(含1—00万元)》的提交市政府—常务:。会研究审批
【 (三)对城!市长远发《展能够做《出重大贡献及特别需!要,政府政策《支持:发展的?。项目需要减》免费用的由》建设单位向市—城乡:规划行政主》管,部门提出申请—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!部门提出减》免,意见报请《。。市,政府由市《政府常务《会,议,研究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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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已】办理减免手续的【项目:改变使用性质或改】为出售?的应当依《照相:关规定补缴城市配】套费:后方可办理产权过户!等手续
第—十,三条 城市配套】费,的缓交审批
【 , (一)确【需缓交城市配套【。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!位应提出书面—申请报市城乡规划行!政主管部门审—。核,后由部门主要—领导审批
【 (二)经批准!缓交城?市配套费的建设单位!应先交足应》缴城市配套费的30!%方:可办理建设工—程规划许《可证:、建设?工程施工许可—证进:行工程放(验)【线其余?部分:应在主体《。工程完工前全部交清!
第!十四条 》凡未按规定交清城】市配套?费的规划、建设部门!不得核发相关许【可证房管部门—不,得,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!;经批准缓缴城市】配,套,费的项目工程竣【工时未交清的不【得进行工程项目【竣工验?收备案不得》办理:房屋产权《证
第十五—条 工程竣工验收!备案:前市城乡规划行【政主管部《门应对建设项目城】。市配套费的》收取:情况进行复核—超面积?的应补交相》应城市配套》。费,。后方可进行规划验】收
第十》六条 ? 城:市配套费征收机关】应按规定到同级价】。格主管部门办—理收费许可》证,,,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!标准
第》。。十七条 征收【机,关应严格按规—定的:。收费范?围,、标准、程序收取城!。市配套费,不—得,随意提高或降低收】费标准、自》立收费项目、—扩大或?缩小收费范》。围
第十》八条 征收—机关收取城市配套】费应使用省财政【厅,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!性收费票据》, 所征收的资金】纳入财政专户,实】行“收支两》条,线”:管理
第十九【。。条 : 城市配套费—是市政基础》设施建?设资金的补充应当与!各项城市建设资金】统,筹安排使用使用【范围包括
【 (一)—城市:道路、给排》水、供电、供气【、路灯、公共交通、!环卫和园林》。绿化:等需由政府投—。入或配套《建设的公共基础设】施,项目:的建设和维护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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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(二)城市规划【。、测绘等其它—与城市?基础设施建》设,相关的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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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城市!。配套费的使用按照下!列程序办理》
: ? (一)由使用单】位,提,出项目申请报市政】府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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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】由市政府分管城建】和分管?财政领导《审定后报市政府常】务会议审批;—
(【三)市财政局—根,。据审批?意见拨付项目资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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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二十一条 市发!改、财政《。和审计部门应建立健!全规章制度加—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!、使用和管理的监督!检查,确保城市配套!费专项用于》城市:基础设施建》。设
?。第二十二条 【。。。。对违反本办法规【定的单位和部门主】要,负责人及直》接责任人员依照【有关法?律规:。定进行处理触—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!。事责任
第—二十三条 》 ,本办法由市城乡【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负责解释
】第二十?四条 本办法自】发文之日《起实:施市人民政府以前】发布的其《他相关?规定,与本》办法不一致的,按】本办法执《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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