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普洱市》主城:区城市基础设施【配,套费征收减》免和使用管理办【法(暂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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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洱市人民—政府关于印发普【洱,市主城区城市—基础:设,施配:套,费征收?。减免和?使用管理办法(暂】行,)的通?知
普《政发〔2010【〕,253号
思茅】区人民政府市直各】委、办、局驻普有关!单,位各:人民团体
— 普洱市【主城区城市基础【设施配套费征收【减免和使用管理【。办法(暂行)已【经,2010年6月7日!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!会议:和20?10:年12月21日二】。。届市委?第92次常委会议研!究同意现印》发给你们请认—。真遵照执行》
二》〇,一〇年?十二月二十九日
!第一:条 为《规范城?市基础设施配套费(!。以下:简称城市配套费)】的征收?、,使用和?管理,促进城市基础!设施建设《,根据中《华,人民共?和国:城,乡规划?法、云南省城—乡建设管理条例、】。云南省发展和—改革委员会、云【。南省财政《厅关于批准部分城】市继续?收取城市《基础:设,施,配套费有关问—题的通?知(云发改价格〔】2005〕46【9号:文件)规定,结【。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!。办法
《第二条 本办法】所称城市基础设【施配套费是指—在,城市总体规划区内】,为筹集《城市市?政公用?基础设施建设资【金依法收《取,的费用
》第三条 《 凡在本市主城区】城市规划区》新建、扩建和改【建建:设项目(《含,临时性建设项目)】的单位?和,个人,均应按照本办!法缴:纳城:市,配套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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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第四条 》。市城乡规《划行政主管》部门负?责,市主城区规划区范围!内,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!
第五条 — 城市配《。套,费是政府《征收后用于城—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!项,资金,本着征收与】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!结合:的原则,建》设单位或《个人在办理》建设工程规划许【可,。证时,应当按规【定缴纳城市配套【费
? 经行政执】法部门处罚后依【法予以保留的违章】建设项目,应当按规!定补:缴,城市配?套费
第六条【 城市配套费按建!设,项目的建筑面积【计征,其中住—宅为每平方米—10元?非住宅为每平方米】15元临时性建【筑为每平方米3元】
:第七条 建—设项目?缴纳:的,城市:配套费,应计入【建,设工程造价》;,商品房项目》,应计入房屋销【售价格?,开发?商不得在《房价:外向购房者另行【加,收
第八条 征!收部门应当》。依照法律、法规及有!关规定?征收城?市配:套费:除法律、法规、【规章:省以上文件和—市政府文件有明确】规,定外城市配套费【不得擅自减免
第!九条 ? 以下项目可免收】。城市配套《。费
— (一)《原,面积内翻建没有【增加面积的项目【。;
(】二)经城市建设主管!部门批准的》城市基础设施项【目(:如市政道《路、桥梁、供水、排!水,、园林、环卫等公】共设:施及附属设施建【设项:目广场?、码头、停机坪等)!;
(三!)托儿所、幼儿园、!中小学教《育设施、老》年公益活动》设施(营业性—项目除外)、图书馆!、文化馆、体育【场(馆)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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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四)?荣军疗养院、敬【老院、社会福—利院及为残》疾人服务《的社会?福利:设施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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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五)?使用国债资金—。和其它国家投资并列!入国: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!。目;
】(六)军事设施【及营房建设(—不含招待所》、家属住宅及经【营性建设《项,目);
【。 (七)经—批准:。。。的经:济适用住房》、廉:租住房等保障性住】房项目;
— ? (八)农民—利用经合《法审批的宅基地建】盖的用于《。。自己居住《的房屋;
— : (九《)村组产业》发展项?目;
【 (十)工业企业自!建生产用房
第】。十条 ?。 以下项目按—规定程?序审批后可》酌情减免城市配套】费
? (一)【。财政:全,额拨款项《。目,全免部分拨款项目】。减免财政拨》款部分;
— ? (二)《社会投资(财政部】分,拨款)的《旧城改造、危—。房改造、《拆迁安置《项目按原拆除—。部分面积减免;
! : , ,(,三,)招:商引:资的:旧城改造项目减【免幅度为30%【。;,
《 (四)非盈利】性学校学生宿舍、】食堂、教育培训中心!等后勤服务用—。房减免幅度》为30%;》
(【五,)财政补助》建设的行《政,事业:单位办公用》。房减:免,幅度为?30%;
【 (六)—。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!。、住:院用房等设施减免】。幅度为20%—
第十一条 】城市配?套费的减免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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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一)?法律法规规定减【免的项目和第—九条规定项》目建设单位在办【。理工程规划许可证】时由市?。城乡规划行》政主:。管部门依法》直接减免
【。 (二)第十】条规定的项目—需,。要减免城市配—套费的由《建设:单位向市《城乡规划《行政主管部门提出】申请市城乡规划行】政主管部门提—出减免意见报请【市政府减免额度在1!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!城建的副市长—审批;减《免额度?超过10万元(含1!0,万元)?不足100》万元的由分管城建的!副市:长,召开专?题会议研究审批;减!免额度超过10【。0万元(含10【0万元)的提交市政!府常务会《研究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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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】对城:市长远发展能够做出!重大贡献及特—别需:要政:府,。政策:支持:发展的项目需要【减免费用的由建设单!位向市城《。乡规划?。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!请市城乡规划行政】主管部门提出—减免意见报》请市政府由市—政府常务会议研【究审批?
第十二条 【 已办理减免手续的!项目改变使用性质】或改为?出售的应《当依照相关》规定补缴《城市配套费后—方可办理产权过户等!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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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城】市配套费的缓交【。审批
(!一,),确需缓交城市配套】。。费的建?设项:目建:设单位应提出书【面申:请报市城乡》规划行政主管—部,门审核后由部门主要!领导:审批
】(二)经批准缓交城!。市配套费的建设单位!应先:交足应缴城市—配套费的《30%方可办理建设!工程规划许可证【、建设工程》施工许可证进行工】程放(验)线—其余部分应在主【体工程完工前—全部交?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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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第十四条 凡未!按规定交清城市【配套费的规》划、建设部门不【得核发相关》许可证房管部—门不得办理房屋预售!许可证;《经批准缓缴城市【。。配套费的项目工程】竣工时未交清的不】得进行?工程项目竣工—验收备案不得—办理房屋《产,权证
第十五条】 工程竣工验收】备案前市城乡规【划行政?主管部门应对—建设:项,目城市配套》费的:收取情况进行复【核超面积《的应补交相应—城市配套《。费后方可进行规划验!收
第十六—条, :城市配套费征收【机,关应按规《定到同级《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!费许可证,公开【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!
第十《七条 征收机关】应严格按规定的收】费范围、标准—、程序收取》城市配套费,不得随!意,提,高或:降低收费《标准、自立收费【项目:、扩大或缩小—。收费范?围
第十八—条 征收机关收取!城市配套《费应: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!。制的行政事业—。性收费票据, 所征!收,的,资金纳入《财政专户,实行“收!支两条?线”管理
第【十九条? 城市配套费是市!。政基础?设,施建设?资金:的补充应当与各项城!市建设资金统—筹安排使用使用【范围包?括
《 : (一)城市—道路:、给排水《、供电、供》气,、路灯?、公共交《通、环卫《和园林绿化等需由政!府投入或配套—建设的公共基础设】施项目的建设和维】护;
】(二)城市规划【、测绘等其它与城市!基础设施《建设相关《的费用
》第,二十条 城市配】套费的使《。用按照下列程序【办理:
: (一)由使!用单位提出项目申请!报市政?。府;
【 (二)由》市政府分管城—建和分管财政—领导审?定后报市《政府常务会议—审批;
【 (三)》市财:政局根据审》批意见拨付项目资金!
第?二十一条《 市?发改:、财政和《审计部?门应建立健》全规章?制度加强《对城:市配:套,费征收、使》用和管理的监督【检查,确保》城市配套《费专:项用:于城:市基础?。设施建?设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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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二:十二条 《 对违?反本:办法规定的单位【和部门主要负责人】及直:接责任人员》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!行,处理触犯刑》律的依法《。追究刑事责任
】第二十三条》 本办《。法由市城乡规—划行政主管》部门:负责解释《。
第二十四—条 本办法自发】文,之日起实施》市人民?。政府:以前发布的其他相】关规定,与本办法不!一致:的,:。按本:办法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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