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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洱市主城区!。城市基础设施—配套:费征收减免》。和,使用管理《办法(暂行) 【。
普洱市【人民政府关于印【发普洱市主城区【城市:基础设施《配套费征收》减免和使用》管理:办法(暂行)的【通知
普政—发〔2010—〕253号
【思,。茅区人?民政府市直各—。委、办、局驻普【有关单位各人民团体!
: 普洱市主】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!套费征收《减免和使《用管理办法(暂行)!已经2010年6月!7日市政府》第十一次常》务,会议和20》10年12月21】日二届市委第9【2次常委会议研究同!意现印发给你们【请认真?遵照:执行
二〇】一〇年十二月二十】九日
第一条【 :为规范?城市基础设施—配套费(以》。下,简,称城市配套费)的征!收、使用和管—理,促进城市基础设!施建设,根据中华】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!法、云?南省城乡建》设管理条例》、,云南省发展和改革】委员会?、云:南省:财政厅关《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!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!套,费,有关问题的通知【(云发改价格〔20!05〕469号文】件)规定《,结合本市实—。际,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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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二条 本办法所称!城市基础设施—配套费是指在城市】总体:规划区?内,为?筹集:城市市政公用基础】。设施建设资金依法】收取的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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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三条 凡》在本市主城》区城:市规划区《新建、扩建》和改建建《设项目(含临时性】建设项目)》的单位和个》人,均?应按:照本办法《缴纳城市《配套费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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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?条 市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负责市主城区规】。划区范围内的城【市配套?费的征收
第五】条 城市配—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!于城市基《。。础设施建《设的专项《资,金,: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!审批程序相》结合:的原则,建设—单位或?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!规划:许可:证时:,应当按规定—缴纳城市配套—费
《 经《行政执法部门处罚】后依法予以保留的违!章建设项目,应当按!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!
第六条》 城市配》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!筑面积计征,其中】住,宅为每平方米10】元,非住宅为《每平方米15元临】时性建筑为》每平方米3元
第!七条 建设项目】缴纳的城市》配,套费,应计入建设】工,程,造价;商品》房项目,应计入房】。屋销售价格,—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!向购房者另》行加收
第八【条 征收部—门应当依照法律、】。法规及有关规定【征收城?市,配,套费除法《。。律、法规、规章省以!上文件和市政府文】件,有明确规《定外城市配套费【不得擅自减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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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,九条 以》下项目?可免:收城市?配套费
【 (一)》原面积内翻建没有】增加:面积的?项目:;,
(二)!经城市?建设主管部》。门,批准:的城市?基础设施项目(【如市政?道,路、桥梁、供—水、排水《、园林、《环卫等公共设施及】附属设施《建,设项目广场、码头、!停机坪等);
! (三)—托儿所、幼儿园【。、中小学教育设施、!老年公益活》动设施?(,营业性项《目除:外,)、图书馆》、文化馆、体育场(!。馆)等;
】 (四)荣军疗】养院、?。敬老院、社会福【利院及?为残疾人服务的【。社,会福利?设施;
!(五)使用国债【。资金和其它国家投资!并列入国家和省的重!点工程项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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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六:)军事?设施及营房建设(】不含招?待所、家属住—宅及经营性》。建设项目);
! (七)经【批准:的经济适用住房、廉!租住房等保障性【住房项目;
! :(,八)农民《。利用经合法审批【的宅基地建》盖,的用于自己居住【的房屋;
— (九)村】组,产业发展项目;
! (》十)工?。业企:业自建生《产用房?
:第十条 以下【项目按规定程序【审批后可酌情减免】城,。市配套费
【 , (?一):财,政全额拨款项目全免!部,分拨款项目减免财】政拨:款,部,分;
】(二:。),社会投?资(财政部分—拨款)的旧城改【造、危房改造—、拆迁安置》项目按原拆除—部分面?积,减,免;
(!三)招商引资的【旧城改?造项目减免幅度为】30%;
—。 : (四《。)非盈?利性:学校学生宿》舍、:食堂、教育培训中】心等后勤服务—用房减免幅度—为30%;
【 ? (五)财政—补助建?设的:行政: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减!免幅度为《30:%;
(!。六)医疗卫生机构的!门诊:、住院用房等—设施减免《幅度为?。2,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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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一条 城市—配套:费的:减免:审批
(!一)法律法规—规定减免的项目【和第九条规定项目】建设单位在办理【工程规划许可—。证时由市城乡规【划,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直!接减免
】 (二?)第十条规定的【项目需要减免城市】配套费的由建设单】位向市城乡规—划行政主管部门【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!行政主管部门—提出减免意见报【请市政府减免额度在!10:万元:以内的?由分管城建的副市长!审批;减免额度超过!10万元(》。含10万元》)不:足100万元的由分!管城建的《。副市长?召开专?题会议研究》审批;减免》额,度超过100—万元(含10—0万元)的提交市】政府常?务会研究审批
】 : (三)对城市】长,远发展能够做—出重:大贡献?及特别需要政—府政策支持》发展的项目需要【减免费用的由—建设单位《向市城?乡规划行政主管【部门提出《申请市?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提出减免意见【。报请市政府由市政府!常,务会议研究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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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二条: 已?办理减免《手续:的,项目改变使用—性质:。或改为出售的应当】依照相关规定—补缴城?市配套费后方可办理!产权过户等》手续
第十三【条 ?城市:配套费的缓交审【批
(一!)确需缓交城—市配:套费的建设项目【建设单位应》。提出书面申请—。报,市,城乡规划行政主管】部门审核后》由部门主要领导审】批,
(二)!经批:准缓交城《市配套费的建设单位!应先:交足应缴城市配套】。费的30《%方可办理建设工程!规划许可证》、建设工程施—工许可证进》行工程放(验)【线其余?部分应在主》体工程完工前全部】交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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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】 , 凡:未按:规定交清城市配【套费的规划、—建设部门不得—核发相?关许可证房管部门】不得:。办理房屋预》售许可?证;经批《。准缓缴城《市配套费《的项目工程竣工【时,未交清的不得进行】。工程项目《竣工验收备案不【得办理房《屋产权证
第【十五条 工程【。。竣工:验收:备案前市城》乡规划?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!设项目城《市配套费的收—取情况进行复核【超面积的应补交相应!城市配套费后方【可进行规《划验收
第十六】条 : 城市配套费征收】机关应按规定到同级!价格主管部门办【理收费许《可证,?公,开,收费项目和》收费:标准
第十七条 ! 征收机关应严【格按规定的收费【范围、?标准、?程序收取《城市配?套费,不得随意【提高或降《。低收费标准》、自立收费项—。目、扩大或》缩小收费范围—
第十八条 【 征收机关》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!用省财政厅统一监】制的:行政事业性》收费票据, —所征:收的:资金纳入财》政专:户,实行《。。“收支?两条线”管》理
第十九条 !城市配套《费是市政基础设施建!设资金?的补充应当与各项】城市建设资金—统筹安排使》。用使:用范围?包,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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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一?)城市道路、—给排水、供电、【供气、路《灯,、公共交通、—环卫和园林绿化等】需由:政府投?入或:配套建设的公共【基础:设施项目《的建设和《维护;
】 ,。(二)?城市规划、测—绘,等其它与《城市基础设施—建设:相,关的:费用
第二十条】 , 城市配套费的使用!按照下列程序办理】
—(一)由使用单位提!出项目?申请报市《政府;
【 (二)由市政府!分管城建和分管财政!领导审定《。后报市政府常务会】议审批?;
》 (?三)市财政》局,根据:。审批意?见,拨付项目资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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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条 市!发改:、财政和审计部门应!建立健全规》章,。制度加强对城—市配套费《征收、使用和—管,理的:监督检查,》确保城市配套费专】项用于?城市基础设施—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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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?十二条 对违反】本办法规定的—单位和部《门主要负责人及直接!责任人员依照有【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!触犯刑律的》依法:追究刑事责》。。。任
第二十三条】 , 本办法由》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!部门:负责解释
第二十!四条 《。本办法自发文之日】起实:施市人民政府以【前发:布的其他相》关规定,与本办【法不一致的,按本】办法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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