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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新余:市民用?建筑:。节能:管理:办法 【各县(区)人—民政府、管委会【市政府各部门市【直各单位《 《  :  新?余,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!办法已?经2:011年1》2月20日》市八届人民政—府第7次常务会议】审议通过《现予印发《请认:真遵照执行 — 二○一二年一月】九日 》。第一章 《 总则 》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!建筑节?能管理提高民—用建筑能源利用效】率保护生态环境根据!中华人民共》。和国节约《能源法、民用建筑节!能条例等结合本市实!际制定本办法 】 ? , 第二《条 本办法》。所称民用建筑—是指居住《建筑、国家机关【办公:建筑和商业、服务】业,。、教育、医疗卫生等!其它公共《建筑    ! 本办法所称民【用建筑节能是指【在建筑的规》划、设?计,、施工、监》理和:使用:过程中执行》。国家、行业和—省、市建筑》节能:标准通过《采用:新型墙体材料、【节能技术、》设备和产品提—高建筑围护结构保】温隔热性《能和用?。能系统运行效率【利用可再生能—源在:保,证建筑?物室:内热环境质量的【前提下降低建筑【能源:消耗合理、有效【地利用?资源的活动 ! 第三条【 凡在?本市行政区域内实】施新建建筑》节能、既有建筑【节能:改,造、可再生能源建筑!应用、建筑用能系统!运行节能《及其监?。督管:理等: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!。 — 第四《。条 民用建筑节能工!作应当遵循》统筹规划分类指【导突出重点因地制宜!以新建(含改建、】扩,。建):建筑执行节能标准为!主导按计《划进行既有建筑【节能改造积极采用】可再生能源不断创】新,建筑:节能管理体制—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!能源利用效率的原】。则 】 第五条 》市建设?行政主管《。部门:负责:本,市民用建筑节能的监!。督管理?工作各县(区)【人,民政府、管委会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【负责辖区《内民用?。建筑节?。能的监?督管理工作 【。 ,    《 ,发展改革、规—划、国土资》源、城管、财政、房!产、税务、科技、机!关事务管理等—。部,门(单位)》应当在各自》职责范围《内协同同级建—设,行政主管部门—做好民用建筑节【能管理工作》。 , , —第六条 市人民【政府设立民用—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!于,支持下列活动 【    ㈠民用建!筑节能宣传》、教育与培训—先进适用技术、工】艺和设备的推—广,; 》  : ㈡可再生能源建!筑、民用节能建筑】的技术研发》、标准制定、示【范工:程建设和节能项目的!推广应用《; :   》 ㈢既有》民用:建筑:围护结构和供热【系统:的节能?改造; 》 《   ? ㈣对在民用—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!突出贡献《的单位和个人按【照国家规定》给予表彰和奖励【 ? ,。。   ? 各:级财政、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应《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!管理确保《资金:使用规范、安全【、,有效 】 第七条 市人】民,政府采取下列措【施推进民《用,。建筑节能工作 【    ㈠对取】得能效标识的民用建!筑在房屋交易—时可:。免收买受《人的:房地产交易》手续费; —    ㈡【国家:机关办?公建筑和大型公共】建筑节能《。改造、既有居住建筑!节能改?造和可再生能源在】建筑:领域中的应》用符合条件的享受】国家、?省、市?。相关优惠政》策; 《    》 ㈢民用建》筑节能项《目,。依法享受税》收优惠政策》。; 《 ,   ? ㈣引导金融机构】对既有?民用建筑节能改造】、可再生能源的【应用以及民用建筑】节能示?范工程等项目—提供支持; !   《 ㈤?建筑节能《产品经认定符合【国,家和省、《市公布的新》型墙体材料目录或】资源综合《利用目录的按照国】家规定享受》相应的税收》优惠政策 — —第八条 鼓励—民用建筑节能和可】再生能源应用—。的科学研《究、技术开发推【广应用节能型的【技术、工艺、设备】、材料、产品和先】进的管理制度积极在!民用建筑中发展应】用可再生能源—促进可再《生能源的开》发利用 《    推】广应用高性能、低能!。耗、利废型、可【。。再,生,循环利用的建筑材】料加大?新型墙体材料推【广力度在市》人民政府规定—。的,区域范围内禁止使用!实心粘土砖限—制使用空心粘—土,砖 【 第九条 市科技!。资金、新型墙体材】料专项基金应适当】对相关的民用建筑】节能:产品、技术以—及可再生《能源在建《筑领域的科研、推】广和应用《等方面给予支持 !第二章 新建民用!建筑节能《管理 第十—条 民用建筑工程】项目立项《报告(含可行性研】究报告)应当—包括建筑节》能和可再生》能源利用专篇—确定项目拟采用的】建筑节能方式—和可再生能源—利用:。形式对拟采用的【技术进行可行性【分析并将实施建筑节!能和:可再生能源利用增量!成本列?入投资估算 【    》 市建设行政主管】部,门,应当加强对建筑节】能和可再生能源利】用专篇编《制的指导和监—督   【 对不符合民用建!筑节能强制性标准】的项目有关部门不】得批准或者》核准:建设 《 : 《第十一条 建设【。单位申报民》用建:筑工:程,项,目的:规划方案设计—文,本应当编制建筑节能!和可再生能源利【用专项内《容规划行政》主管部门《应当就设计》方案:是否符合民用建筑】节能强制标准征【求同级建设行政【主管部?门意见对不符合民用!建筑节能强制标【准,的规划行政主管部】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!规划许可证 ! 第十二条】 施工图设计文【件审查机构对—施工图设计文件中】民用建?筑节能和《可再生能源》利用内容等》相关文件进行专项审!查在审查报告中【单列节能审》查章节?对节能内容未—经审查或审查不符合!标准的不得出具施】工图:设计文件审查—合格报告施》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!查或:经审查?不符合?民用:建筑节?能强制?性标准的建设—行政主管部》门,不得颁发施工许可】证 : ? 《第十:三条: 建设?单位应当《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!准向施?工和监理单》位提:供审查合格的施工图!。设计文件在》设计、施工、监理】招标文件及相—关合同中明》。确民用建筑节能【技术要求《和产品技术指标【招,投标行政监管—部门对建设单位报】送的招标文件进【行审查备案》时应当予《以审查 《 ? 《第十四条 勘察【设计单位应当按照】民用建?筑节能标准进行【设计保证建筑—节能和?可,。再生能源《利用设计质量—在技术?交底时?应对节?能措施、关键部位的!节能构造做法—进行详?细交待? 】第十五条《 施工单位应—当编制民用建筑节】能和可再生》能源利用专项施【工技术方案由—。专,业技术人员审查【并由技术负》责人签字;》严格按照审查—合格的施工图设计】。文件和民用》建筑节能标准组织施!工;对进入施工现】场的建?筑材料和设》备按规?定进行检验;加强】施工过程《质量控制保》证节能工《程质量 —。。 ? 第十六条 监】理单位应当根据【民用:建筑节?能工:程特点编制符—。合建筑节能要—求的监理规》划,。及实施细则;—按照民用建筑—节能标准、》设计文件的规—定和要求实》施监理并详》细记录实施情况【;严格审查施工单】位民用?建筑节能专项技【术方案?。对不:符合规定要求的【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!    对易产生!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!。以及墙?体、屋面等保温工程!及其隐蔽前的各【施工工序监理—工程师应当实—施旁站?监理    ! 对:未,经抽样检《验或:检验不合格的民用建!筑节能产品监理工】程师不?得签署同意使—用的文?件;对未经验收或】验收不合格的民【用建:筑节能工程子分【。部、分项工程不得签!署工程质量合格文】件施:工单位不得进—行下一道工序—的施工 《  —。  监理》单位:应当在工程质—。量评估报告中—明确:民用:建筑节?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! : 第十【七条 ?建设工?程质:量检测机构应—当严格按《照有关检测规范、】。标准对现《场见证取样的节能材!料性能进行检测并出!具检:测报告节能材—料经:。检测不?。合格的应《当立即通知委托检测!。单位并同时报告工】程所在?地工:程质量监督》机构:不合格的节》能材料不得使用 ! : ,  建《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!对检测结果的真【实性和准确性负【。。责并承担相应—的法律责任 — — 第十八条 —民用:建筑节能工程符合】节能分?部验:。收条件后建设—单位应当按民用建筑!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!收相关标准组织节】能分部工程》专项验收对不符合】民用:建筑节能强制性标】。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!收合格?报告不?。得交付使用 【。。 》 第十九条》 新建民用建筑推行!建筑能效测评及标识!。制,度在建筑节》能分项验收后—建,设单位?可以委托具有相【关资质?的建筑节能测评机】构进行建筑能效【测评:并将实际《测,评,结果在建筑物显著位!置予以?标识  》。  可再生—能源:建,。筑应用示范项目【、新建国家机关办】公建筑及大型公【共建筑、绿色建【筑须进行能》效测评和标识 】  》  民用》建筑能效测评机【构应:当取得省《级以:。上建筑节《能管理部《门的认?定 — ,。 第二十条 在】。正常使?用条件下保温工【程的最低保修期限】为5: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!自竣工验收合格之】日起计算保温工【程在保修《范围和保《修期限内发生质量】问题的施工单—位应当履行保修【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!律责任 《 — 第二十一条 建】筑物照明《工程应当合理选【择照度标准、照明方!式、控制方式并【充分: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!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!。提高照明质量 】 ,    《 建筑物的公共走】廊、:楼梯内?等部位应当》安装:使用节?。能灯具?和,电气控制装置 ! 《 第二十二条—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!现场、销售现场张】贴,民用建?筑节能?信息施工现场公【示时限是《在,。获得建筑工程施【工许可证《后3:0日内?。。至工程竣工验收【合格销?售现场公示时限【是在销售之日起【至销售结《束   【 建?设单位公示的节能】性能:。和节能?措施应与《审查通过《的施工图设计文件】。相一致建《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变!。更,。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!措,施的建设单位—应在节能措》施实:施变更?前办妥设计变更手续!并在将设《。计单位出具的设【计,变,更,报经:原施:。工图审查《机,。构审查同意后15】日之内予以》。公示 ! 第:。二十:。三条: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!售商品?房应当向购》买人:明示:。所,售商品房的能—源消耗指标、—节,能措施和《。保护要求保温工程】保修期等信息并在】商品房买卖合同【、住宅质《量保证书、住宅使用!说,明书中?载,明 —。。 第二十四条】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应当:加强对民《用建筑节能工程的】监督:检查规?范建设单位》、设计单位、施工单!位、监?理单位和施工图【审查机构、》检测机构及有关【从,业人员执行建筑节】能法律、法规和民】。用,建筑节能强制—性标准?的行:为建立民用建—筑节能各责任主体和!。相关责任人的—信用档?案对违规《行为及?接受处罚的情况记】入信用档案并定期在!本市媒体上向社会】公布 第三—章 既有民用建】筑节:能改造管理 【第二:。十五条 本》办法:所称既有《建筑:节能改造是》指对不符合》民用建筑节能—。强制性?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!护结构?。、供热?系统:。、采暖制冷系统、照!明设备和热水—供应设施等实施节】能改:。造,的活动 【 第》二十六条 市建设】。行政主管部门应【。当依照国家》有,关要求加强对—既有民用建》筑节能改《造的统筹指》导和监督管理制定】既有民用《建筑节能改造计划】明确:。节能改造目标—、,范围:。和要求?报市政?府,批准后?组织实施 》 — 第二十七条 既】有民用建筑节—能改:造应当?对改造的《必要:性、可行性以及投入!收益比进行科学论】证集中供热的既【有民用建筑围—护结:构节能改造应当【与用能系《统,改造同步进行公共建!筑还应当安装—用电分?项计量装置在确保】结构安全《、不影响《建筑使用功能的【情,况下充分考虑—利用可再生能—源,。 【 ,第二十八《条 :国家机关办公建【筑改造费用由同【级人:民政府纳《入本级财政预—算居住建《筑和教育《、,。文化、?医疗卫生、体育等公!益事业使用的—。其它公共建筑—建筑节能改造费用】由同级政府、建筑所!有权人共同负—。。担其它民用建—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!业主自?筹 】。 第二十九条 政】府鼓励多元化—、多渠道投资民用建!筑的节能改造—投资:人可以按《协议分享《民用建筑节能改【造所获?得的收益 》    鼓】励采用合同》能源管理模》。式进行既有》建筑节能《改造: :第四章 建筑节能】运,行管理 》第,三,。十条 加强民用【建筑:能耗计?量与系统调控—。新建和既有国家机】关办:公建筑、《大型公共建筑改造】项目:应当安装用》。电分项计《量装置并纳入能效】监测体系平台 ! 》第三十一条 各级】建,设、财?政行政主管》部门应会同有关【部门:(单位?)定期监督检—查节能运行》管理工作情况—并监测节《能效果国家机关【办公建筑和》大型公共建筑所【有权人或者》使用人应当建立【健全民用建》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!作规程并定期将分】项用电量报建设行政!。主管部门一般公共】建筑所有权人或【其委托的物》业管:理企业应《在供热或制冷间【歇期:委托相关《检测机构《。对用能?设备:和系:统的:性能进?行综合检测评价和】标识对超过》能源消?耗指标的供》热单位、公共建筑】所有权人或者委【托,的物业管《理企业?责令其限期》达标 !。 第三十二条— 建筑物所有权人】和使用人在》进行建筑物》。。的装修和使》。用时不得《擅自改变建筑物【的围护?体系:节能措施降》。低,建,筑节能标准 —。   》 :物业管理企》业应:当加强对居住小区内!公共建筑节能设施及!设备的维护、—保养:、,维修: 【 第三?十,三条 供能单位【应当强化运》行系统的维护—强化监测与调—控手段提高能—源利用效率 第】五章 责任》 第?三十:四条 各级政—府有:关部门(单位)有】。下列:。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!任的主管人员和【其他直接责》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!;构成犯罪的依【法追:。究刑事责任 —   》 ㈠对《设计方案不符合民】用建筑节能》强制性标准的民用】建筑项目颁发建【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】的;: ?。    》㈡对不符合民—用建筑节能强—制性标准的设计方】案出具合《格意见的;》 : ,    ㈢对【施工:图设计文件不—符合民?用建筑?节能强制性标准的】民用建筑项目颁【发施工许可》证的;? ?    ㈣违【反国家有关规定【和标准以节》能改造的名义对既】有建筑进行扩—建、改建的; ! ,  : ㈤不依法履【行监督?管理职责的其—他行为 》 ? 第《三十五条 建设单】位、设计单位、施】工单位、《监理单位、》检测机构《违,反本办?。法的依照有关法【律、法规的规—定予以处罚》 第六章 附【。则 :。。 第三十六条 【本办:法自20《12 年2》月1日至《2017年1—月31日施》行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