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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新余市民用》建筑节能管理办【法 : , 各县》(区)人民政府【、管委?会,市政府各部门市直】各,单位 《 : ,   新余市—民用建筑《节能:管理办法《已经20《11年12月—20:日市八届人》民政府第《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!过现予印发请认【真遵照?执行 二○一二】年一月?九日: : ,第一:章 总则》。。 第一条 为加强!民,用建筑节能管理提】高民用建筑能源【利,用效率保护生—态环境?根据中华人民—共和国节约能—源法:、民用建筑节能【条例等?结合本市实际制定】本办法 】 : ,第二条 本办法【所称民用《建筑是指居住—建筑、国《家,机,关办公建筑和商业】、服务业《、教育、医疗卫生】等其它公共建筑【 《 ,  本办法所称民!用建筑节能是—指在建筑的规划、设!计、施工、监理和使!用过:。程中执行国家—、行:业和省、《市建筑节能标—准通过?采用新型墙体材料、!节能技术、设备和】产品提高建筑围护结!构保温隔热性能和】用能系统运行效【。。。率利用可再》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!室,内热环境《质量的前提下降低】建筑能源消耗合理、!有效地利用资—源的活动 ! 第三条 凡】在本市?行政区?域内实施新建建筑节!能、既?有建:筑,节能改造、可再【生能源建筑应用、建!筑用能?系统运行节能及其】监,督管理等活动均应】遵,。守本办法 —。。 —第四条 民用—建筑:节能:工,作应当遵《循统筹规划分类指】导突出重点因地【制宜以新建(含改建!、扩:建)建筑执行节【能标:。准为主导按计划进行!既有建筑节》。能改造积极采用可】再生能源不断创新建!筑,节能管理体制和【运行机制不断提高能!源利用效率的—原则 — , 第五条 市】建设行?政主: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!建,筑节能?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!(区)人《民政府?、管委会建设行【政主:。管部门负责辖—区内民用建》筑节:能的监督管理工作】 ,    — 发展?改革、规划、国土资!源、城管、财政、房!产、税务、科技【、机:关事务管理等部门】(单位)应》当在各自职责范【围内协?。同同级建设》行政:。主管部门做好民用建!筑节能管理工作 !。 《 第六条 市【人民:政府设立民用建筑】节能专项资》金用于支持》下列活?动 ?   ㈠民用建】筑节能?宣传、教育与—培训先进适》用技术?、工:艺和设备的推广【; :    — ㈡可?再生:能源建筑、民用【节能:。建,筑的技?术研发?、标准制《。定、示范工程建设】和节能项目的推广】应,用;  【  :。 ㈢既有民用—建,筑围护结《构和供热系统—的节:能,改造; 】    》㈣对在民用建—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!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!按,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!和奖励?。 ?  :  各级》财政、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应当加【强对:专项资金的管理确】保资金?使用规范、安—全、有效 】 第》。七条 市人》民政府采取》下列措施《推进民用建筑—节能工作 —   ? ㈠对取得》能效标识的民用【。建筑:在房屋交易时—可免收买《受,人的房地《产,交易手续费》;, , ,   《 , ㈡国家机关办公建!筑和大型公》共建筑节能改—造、既有居》住建筑节能改造和可!再生能源在》建筑领域中的应用】符合条件的享受【国家、省、市相【关优惠政策; 】    ㈢民】用建筑节能项—。目依法?。享,受税:收优惠?政策;  】  ㈣《引导金融机》构对既有民用建筑节!。能改造、可再—。生能源的应》用以:及,民用:建筑:节能示范《工程等项目提—供,支持; !   ㈤》建筑节能产品经认定!符合国家和省、市】。公布的新型墙—体材料目录或资【源综合利用目录【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!相应的?税收优惠《政策 】 第八条 鼓励】。民,。用建筑节《能和可再生能源应】用的科学研究、技】术开发?推广应用节能型的技!术、工艺、》设备、材料、产品和!先进的管《。理制度积极》在民用?建筑中?发展应用可再—生能源促进》可再生能源》的开发?利,用 》 ,  推广应用【。高性能?、,低能耗、利废—。型、可再生循环【利用的建筑材—料加大新型墙—体材料推广》力度在市人民政府】规定:的区域范围》内,禁,止使用实心粘土砖】限制使?用空心粘土》砖 : , ? 第九条— 市科技资》金、新型墙体材【料专项基金》应适:当对相关《。的民用建《筑节能产品、技【术,以及可再生能—源在:建筑领域的科研、推!广和应?用等方面给予支持 !。 第二章 —新建:民用建?筑,节能管理 第十条! 民:用建筑工程项目立】项报:告(:含可行性研究报告】),应当包括建》筑节能和可再生【能,源利用专篇确定【项目拟采用的建筑节!能方式?和可再生能源利【用,形式对拟采》用的技术进》行可行性分析—并将实施《建筑节能和可—再生能源利用增【量,成本列入投资估算】 《 ,。  市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】加强:对建筑节能和可【再生能源利用—专篇编?制的指导和监督 !    对不符!合民用建《筑节能?强制性标准的—项目有关部》门不得?批准或者《核准:建设 》 第十【一条 建设》单位申?报民用建筑工程【项目的规划方案设】计,文,本应当?编制建筑《。节能和可再生能源】利用专项内容—规划行政《主管部门应当就【设计方?案是否符《。合民:用建:筑节能?强制: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》意见对不《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!制标准?的规划?行政主管部门不【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!。许可证? 第!十二条? ,施工图设《计文:件,审查机构《对,施工图设《计文件中民用—建筑节能和可再生】能源利?用内容等相》关文件进行》专项:审查在审《查报告中单列—节能审查章节对节能!内,容未经审查》或,审,查不符合标准的不】得出:具施工图设计文【。件审查合格报告施】工图设计文件未【经审查或《经审查不符合民【用建筑节《能强制性《标准的建《设行政主管部门【不得颁发施工许可】证 ? ? : ,第十三?条 建设单》。位应当执行民用【建筑节能标准向【施工和监《理单位提供审—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!文件在设计、施工】、监理招标文—件及相关合同中明】确民用建筑节能【技术要求和产品技】术指标招投标行【政监管部《门对:建设单位报送的招】标文件进《行审查备案时应当予!以审查 【 : :第十四条 勘—察设计单位应—当按照民用建筑【节能:标准进行《设计保证建筑节能】和可再生能源利用】设计质量在技术【交底时应对节能措施!、,关键部?位的节能构造做法】进行详细交待 】 第十五!。条 施工《单,位应当编制民用建】筑,节,。能,和可再生能源—。利用专项施》工技术方案由—。专业技术人》员审查并由技术负责!人签字;严格按照】审查合?格的施工图》设计文件和民用建】。筑节能标准组织施工!;对进入《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!和设备按规》定进行检验;加强施!工过程质量控制保】证,节,能工程质量 【 第【十六条?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!民用建筑节能工程】特点编制符》合,建筑节能《要求的?监,理规划及实施—细,则;:按照民用建》。筑节能标准、设【计文件的规定—和要求实施监理【并详细记录实施情】况;:严格审查施工单【。位民用建筑节能【专项技术方案对不】符合规定要求的要求!施工单位改正 【    对易产生!热桥和热工缺—陷部位以《及墙体、屋》面等保温工程及其】隐蔽:。前的各施工工序监】理工程?师应当实施旁站监理!    【 对未经抽》样检验或检验不合】格的民用建》筑节能?产品监理工》程师不得《签署:同意使用的文件;对!未经验收或验收【不合格的民用建筑】节能工程《子分部?、分:项工程不得签署工程!质,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!不得进行下一道工】序的施?工 —    监理单位!应当在工《。。程质量评估》报告中明确》。民用建筑节能标准】的实:施情况? , ? , ,。。 第十七条 建设!工程质?量检测机构应当严】格按:照有关检测》规范、标《准对现场见证取样的!节,能材料性能进行检测!并出具检测》报告:节,能材料经检测—不合格的应当—立即通?知,委托检测《单位并同时报—告工程所在地工程质!量监:督机构不合》格的节能材料不【。得使用  】  建筑》工程质量检测—机构对检测结果的真!实性和准确》性负责并承担—相应的法律》责任: : : 第十八条】 民:用建筑节能工—程符合节能分部验收!条,。件后建设《单位应当按》民用建筑节能工程】施,工质量验收相关标准!组织:节能分部工程专项】验,收对不符合民—。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!准的不得出具竣工】验收合格《报,告不得交付使用【 《 : 第?。十九条 新建民【用建筑推行建筑能效!测评及标《识制度?在建筑节《能分项验《收后建?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!相关资质的建筑节能!测评机构进行建【筑能效测《评并将实际测—评结:果在建?筑物显著位》置予以标识》    可【再生能源建筑—应用示范项》。目、新建国》家机关办公建—筑及大型《公共建?筑、绿色建》筑须进行能效测【评和标识 —    【。 民用建《筑能效?测评机构应当取得省!级以上?建筑节能管理部门的!认定 《 , 第二十条! ,在正常?使用条件下保温【工程的最低保—修期限?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!修期自竣《工,验收合?格之日起计算保【温工程在保》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!发生质量问题—。的施工单位应当【履行保修责任—并承:担相应的《法,律责任 《 , 第二】十一条 建筑物【照明工程应当合【理选择照度》标准、照明方式、控!制方式并《充分利?用自然光《选用节?能型:产品降低照明电耗】提高照?明质量 》    》 建筑?物的公共走廊、楼】梯内等部《位应:当安装使用节—。能,灯,。具,和电气控制装置 】 《 第《二十二条 建—设单位?。应在施工现》场、销?售现场张贴民用【建筑节能信息施工】现场:公示时限是在—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!。可证后?30日内至》。工程竣工验收合【。格销售现《场公示时限是—在销售之日》。起至销售《结束 《    建【设单位公示的节【能,性能和节《能措施?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!图设计文件相一【致建筑工程施工【过程中变更建—筑节能性能和节【能措施的《建设单位应在节能措!施实施变更前办【妥,设计:变更手续并在将【设计单位出》具的设计变更—报经原施工图审【查机构?审查同意后1—5日之内予以公示】 ? 第二十】。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!业销售商《。品房应当向》购买人明《示所售?商品房?。的,能源消耗指》标、:节能措?施和保护要求保温】工程保修《期等信息并在商品】房买卖合同》、住宅质量保证书、!住宅使?用说明?书中载明 ! 第二》十四条? 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应当加强对】民用建筑节能工【程,的监督检查规范建设!单位、?设,计单位、施工单【位、监理单位和施工!图审查?机构:、检测?机构及?有关从业《人员执行建筑—节,能法:律、法?规,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!性标准的行为—建立民用建》筑节能各责任主体和!相关责?任人的信用档—案,对违规行为及接受】处罚的情况记入【信用档案并定期【在本市媒体》。上向社会公布 第!三章 既》有民用建筑节—能改造管理 第】二十:五条 本办法所【称既有?建筑节能《。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!用建筑?节能强制性标—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!。结构、供《。热系统?、采暖制冷系统、】照明设备和热水【供,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!造的活动 【 第—二十六条 市建【。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依照国?家有关要《求加强对既有民【用建筑节《能改造?。的统筹?指导和?监督管?理制定既有民用建】筑节能改造计—划明确节能改—造目标、《范围和?要求报市政府批准】后组织实施 ! ,。 : 第二十七条 既有!。民用建?筑,节,能改造应《当对改造的必要性】。、可行?。性,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!科学论证集中供热的!既有民用建筑围护】结构:节能改造《应当与用能系统改造!同步进行公共—建筑还应当》安装用电分》项计量?装置:在确保结构》安全、不影响建【筑使用功能的—情况下充《分考虑利用可再【生能源 《 ? : 第二十八条 国!家机关办公建—筑改造费用》由同级人《。民政府纳入本级财】。政预:算居住建筑和—教育、文化、医疗卫!生、体育《。。等公:益,事业使用的其它公共!建筑建筑节能改【造费用由同级政【府,、建筑所有权人共同!负担其它民用建筑的!节能改?造费用由业》主自筹 《 第二!十九条 政府鼓【励多元化《、多渠道投资—民用建筑的》节能改造投资人【可以按协议分享【民用建筑《节能改造所获—得,。的收益 》  ?  鼓《励采用合同能源【管理模?式进行既《有建筑节能改—。造 第四章— ,建筑节?能运:行管:理 第三》十条 加强民用【建筑能耗计量—与系统调控新建和既!有国:家机关办《公建筑?、大型公共建—。。筑改造项目》应当:安装用电《分项计量《装置并纳入能—效监测体系平台 ! : 第三十一条! 各级建《设、财政行政主管】部门:应会同有关》部门(单位》)定:期监督检查节能运行!管理工作情况并【监测节能效》果国:家机: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!共建筑?所有权人或》者使用人应》当建:。立健全民用建筑节】。能管理制度和操【作规:程,并定期将分项用电】量报建?设行政主《管部:门一般公共建筑所】有权人或其》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!应在供热或制冷间歇!期委托相关检测机构!对,用能设?备,和系统的性能进行综!合检测?。。评,价和标识《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!的供热单《位、公共建筑所有权!。人或者委《托,的物业管理企业【责令其限期达标 ! 第【三,十二条? 建筑物所有权人】和使用人在进行建】筑物的装《修和使用时不得【擅自:。改变建筑物的围护】体,系节:能措施?降低建筑《节能标准 】   物》业管:理,企业应当加》强,对居住小区内—公共:建,。筑节能设施及—设备的维护、—保养、维修 【 第【三十:三条 供能单位【应当强化运行系统的!维护强?化监测与调》控手段提高能源利】用效率 第五【章 责任 第【三十四条 》各,级政:府有关部门(单位)!有下列行《为之一的对负—有责:任,的主管人员和其他】直接责任人员依法】。给予处分《;构成犯罪的—依法追?究刑事责任 【  ?  ㈠对》设计方案不符—合民用?建筑节能强》。制性标?准,的民:用建筑项目颁—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的;   ! ㈡?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!能强制性标准的设】计方案出具合格【意见的;《    【。 ㈢对施工图设计文!件,不符合民用建筑节】能强制性标准—的民用建筑项—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!;    !。㈣,违反国家有关规定】和标准以节》能改:。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!进行扩建、改建的;!  》  ㈤不依法【履行监督管理职责】的其他行为》 : 第【三十:五条 建设单位、设!计单位、施工单位、!监理:单位、检《测机构违反本办【法的依照有关法律、!法规:。。的规定予以》处罚 第六章【 附则 第—三十六条《 本办法自2—012 《年2月1日至201!7年1月31日施行!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