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余市!民用建筑节能管【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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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(区)—人民政府、管委会】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!单位:
》 新《余市: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!法,已,。经2011》。年12月2》0日:市八届?人,民政:府第7?次常务会议》审议:通过现予印发请【认真遵照执》行
二○一二年一!月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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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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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一条 为加强民用】。建,筑节能管理提高【民用建筑能》源利用?。效率保护生态环境根!据中华人民共和【国节约能源法—、民用建筑节能条】例等结?。合本:市实际制定本—。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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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本】办法所称《民用建筑是指居【住建筑、国家—机关办公建筑和商】业,、,服务业、教》育,、医疗卫生》等其它公共建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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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办【法所称民用》建筑节能《。。。。是指在?。建筑的规划、设【计、施工、》监理和?使用过程中执—行国家、《行业和?。省、市建筑》节能标准通过采用新!。型墙体材料》、,节能技术、设备【和产品提高》建筑:围护结构保》温隔热性能和用能系!统运行效率利用可再!。生,能源在?保证建筑物室内热】环,境质量的前提—下降低建筑能源【消耗合理、有效地利!用资:源的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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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—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!内实施新《建建筑节能、既【有建筑节能改造【、可:再生能?源建:筑应用、建筑用【能系统运行节能【及其监督管》理等活动均应—遵守本办法》
【 第四条 民用【建筑节能工作应当】。遵循统筹规划分类指!导突:出重点因《地,制,。宜,以新建(含改—建、扩建)建筑执行!节能标?准为主导按计—划进行既有建筑节能!改造积极《。采,用可再生《能源不断创新建【筑节能管《理体制和运》行机制不断提—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原!则
】 第五条 市建设行!政主:管部门负责本市【民,用建:筑节能的监督—管理工作各县(【区):人民政?府、管委会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负责辖区】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!督管理?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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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》。展改革、《规划、国土资源、城!管、财?。政、房产、税务、】科技、机关事务管】理等部门(单—位)应?当在:各自职责范围—内协同?同,级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做?好,民用:。建,筑节:能管: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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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!条 市人民政府【设立民用《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!于支持下列活—动
㈠民!用建筑节能宣传【。、教育与培》训先进适用技术【、工艺和《设备的推广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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㈡可【再生能源建筑、民用!节能建筑的技—术研:发、标准制定、示】。。范工程建设》和节能?项目的推广应用;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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㈢:既有民用建》筑围护结《。构和供热系统的【节能改造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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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㈣对在民《用建:筑节能工作中—做出突出贡》献,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!家,规,定给予表彰和奖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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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】级财政?、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应当加强对专】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!金使:。用规范?、安全、有》效
!第七:。条, 市人民政府采【。。取,下列:措施推?进民:用建筑节能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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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㈠对取得能效—标识的民用》。建筑在房屋交—。易时可免《收买受人的》房地产?交易手续费;—
】㈡,国家机关办公—。建筑:和大型公共建筑【节能改?造、既?有居住?建筑节能改造—和,可再生能源在—建筑领域中的—应,用符:合条件的享》受国家、省》、市相关《。优惠政策; —
【㈢民用建筑节能项目!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!策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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㈣引导金融机】。构对既?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!、可再生能源—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!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!。提供支持;》
》 :。。。
㈤建筑节能】产品经?认定符合国家和省】。、市公布的新型墙】体材:料目录或资源综合】利用目录的按照国】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税!收优惠?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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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》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!能和可再生》能源应用的科—学研究、技术开发推!广应用节能型的技术!、工:艺、设备、材料、】产品:和,先进的管《理制度积《极在民用建筑中【发展应用《可再生能源促进【可,再,生,能源的开发利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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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广应《用高性能、低—能耗、利废型—、可再生循环利用】的建筑材料加大【。新型墙体材料—。。推,。广,力度在市人》民政府规《定的区域范围内禁止!使用实心《粘土砖限制使用空】心粘土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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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市】科技:资金、新型墙体材】料专项基金应—适当对相关的民用建!筑节能产《品、技?术以及可《再生能源在》建筑领域的科—研、推广和应用【等方面给予支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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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《 新建《民用建筑节能—。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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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民用建】筑工程项目立项报】告,(含可行性研究报】告)应当包》括建筑节能和可再】生能:。源利用专《篇确:定,。项目拟采用的建筑】节能方式和可再【生能:源利用形式》对拟采用的》技术进行《可行:性分析并将实—。施建筑节能和可【再生能?源利用增《量成本列入投—资,估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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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建》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!能和可?再生能源利用—专篇编制的指—导和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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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《不符合民《用建:筑节能强《制性标准的项—目有关部门不—得批准或者》核,准,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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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!报民用建《筑工:程项目的规划方案】。设计文本《应当编制《建筑:。节能和可《再生能源利用专【项内:容规划行《政主管部《门应当就设计方案是!否符合民用建筑【节能强制标准征求】同级建设行政—主管:部门意见对不—符合:。民用:建,筑,节,能强制标准的规【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!颁发建?设工:程规:划许可?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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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二条 施工图设】。计文件审查机—构对施工图》设计文件《中民用建筑节能和可!再生能?源利用内容等—相关文件进》行专项审查在—审查:报告中单列节能审】。查章节对节能内【容未经审查或审查不!符合标准的不—得出具施工》图设计文件审查合】格报告施工图设【计文件未经》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!民,用,建筑节能强制性【标准的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不得颁—发施工许《可证
! 第十三条 建设】单位:应当执行《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向!施工和监理单位提供!。。审查合格的施工【图设:。计文件在设计、【施工、监理招标【文件及相关合同中】明确民用《建筑节能技术要【求和产品《技术指标招投标行】政监管?部门对建设单位【报送:的招标文《件进行审查》备案时应当予以【审查
《
《 第十四条 勘察!设计单位应》当按照民用建—筑节能标准进行设】计保证建筑节能和】可再生能源利用【设计质量在技术交】底时应对《节能措?施、关键部位的【节能:构造:做法:进行详细交待
】
第十五!条 施工单位—应,当编制民《用建筑节《。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!专项施工技术—方案由专《业技术人《员审查并由技术【负责人签字;严格按!照审查合格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】和民:用建筑节能》标准:组织施工《;对进入施工现场的!建筑材料和》。设备按规定》进行检?验;加强施工过程】质量控?制保证?节能工程质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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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《六条 监理单—位应当根《据,民用建筑节》能工程特《点编制符合建筑【节能要求的》监理:规,划及:实施细则《;按照民用》建筑:。节能:。标准、设计文件的规!定,和要求实施监理并详!细记:录实施情况;严格】审查施工单》位民用建筑节能专】项技术?方案对不符合规【定要求的要求施【工单位改《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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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易产生热—桥,和热工缺陷部位以】及墙体、屋面等保温!工程及其隐》蔽前的?。各,施工工序监理—工程:。师,应当实施《。旁站监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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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对未经抽样检验【或检验不《合,格的民用建筑节能产!。品监理工程师—不,得签署同意使—用的文件;对未经】验收或验收不合格】的民用建筑节—能工:程子:分部、分项工程不得!签,署,工程质?量合格文件施工单】位,不得:进行下?一道工序的》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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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】理单位应当在—工程质量评估—报告中明《确民用建筑节—能标准的实施情况】
【 第十七条 建设工!。程,质量检测机》构应当严格》按照有关检测规范、!标,准对现场见》证取样的节》能材料性能进行【检测:并出具检测报告【节能材料《经检测不《合格的应当立即通】知委托?检测单?位并同时报告工程所!。。在,地工程质量监—督机:构不合格的节能材】料不:得使用
】。 ,
建筑《。工程质量检测—。机构对检测结果的真!实,性和准确性负—责并:承,担相应?的法律责任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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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—条 民用《。建筑节能工程符【合,节能分部验收—。条件:后建:设单位应当》按民用建筑》节能工程施工质量】验收相关标》准组织?节能分部工程专【项验收?对不:符合民用建筑节【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!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!告,不得交付使》。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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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九条? 新建民用建筑【推行建筑能》效测:评及标识制度在建筑!节能分项《验收后建设单位可】以委托具有相关【资质的建筑节能测评!。机构进行建筑能【效测评并将实际测】评结果在建》筑物显著位置予【以标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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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再生【能,源建筑应《用,示范项目、》新建国?家机关办公》建筑及大型公共建】筑,、绿色建筑须进行】能效:测评:和,标,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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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】构应当取得省级【以上建筑节能管理部!门的认定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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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第二十条 在—正常使?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!最低保修期》限为5年保温—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!验收合格之》日起计算保温工程】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!限内发生质量问【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!行保修责任并承【担相应的法律—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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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第二十?一条 建筑物照明】工程应当合理—选择照度标准—、照明方式》、控制方式并充分】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!型产品?。降低照明电耗—提高照明质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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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物的—公,共走廊、《。楼梯内等部位应当】安,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!。气控制装置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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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二条 建】设单位应在施—工现场、《销,售现场?张贴民用建》。筑节:。能信息施工现—场公示?时限是在获得—建筑工程《施工许可《证后30日内至工程!竣工验收《合格销售现场公示】时限是在《销售之日起至—销售结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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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!单位:公,示的节能性能和节】能措:施应与审查通过的】施工图设计文件相】一致建筑工》程施工过程中变【更建筑?节能性能和》。节能措?施的建设单位应在】。节,能措施实施变—更前办妥设》计变更手续并在将】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!变更报经《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!查同意后15日【之内予?以公示
《。
— 第二十三条 房】地产开发企业—销,售商品房应当—向购买人明示所售】商品房的能源消耗】指标、节《能措施和保护要求】保温工程《保修:期等:。信息并在商品—房,买卖合同、住—宅质:量保:证书、住宅使用说】明书中载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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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十四条 建】设行政?主,管部门应当加强对】民用建筑节能工程】的监督检查》规范建设单》。位、设计《单位、施工单位、】监理单位《和施:工图:。审查机构、检测机构!及有关从业人—员执行建筑节能【法律、法规和民【用建: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!行为建立民用建筑节!能各责任主体—和相关责任人的信】用档案对《违规行为及》接,受处罚的情况记【入信用档案并定期】在本市媒体上—向社会公布》
第三章》 既有民用建【筑节能改造管理
!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!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!造是: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!节能强制性标准【。的既:有建筑的围护结构】、供热系统、采【暖制冷系统、照明设!备和热?水供应设施等实施】节能改造的活动【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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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六条 市建设—行政主管部》。门应当?。依照国家有关—要求:加强对既有》民用建筑节能改【造的统?筹指导和监督—管理制定既有民用】建筑节能改造计【划明确?节能改造目标、范围!和要求?报市政府批准—后组织?实施:。
【 第二十七条—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!改造应当对改造【的必要性、可行性以!及,投,入收益比进行—科学论证《集中供热的》既有民用建筑围【护结构节能改造【应当与用能》系,。。统改造同《步进行?公共建筑还应当安】装用电?分项计量装置在【确保结构安全、【不影:响建筑使《用功能?的情况下《充,分考虑利《。。用,可再生能《源,。
第!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!办公建筑改》造费用?由同级人《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!预算居住建》筑和教育、》。文,化、医疗卫》生、体育等公益事】业使:用的其它公共—建筑: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!同级政府、建筑所】有权:人共同负《担其它民用建筑的节!能改造?费用由业主自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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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《十九条? 政府鼓励》。多元化、多渠道【投资民用建筑—的节能改《造投资人《可以按?协议分享民用—建筑节能《改,造,所获得的《。收益
!
鼓励采用合同能】源管理模式进行既】有,建筑节能改造—。
第四章 建筑节!能运行管《理,
第三十》条, ,加,强民用建筑能耗计】量与系统调控新建和!既有:国家机关办公建【。筑、大型公》。。共建筑改造项目应】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!装置并纳入能效【监测体系平台
】
—第三十一条 各【级建:设、:财政行政主管部【门应会同《有,关部门(《单位)定期监督检】查节:能运行管理工—作,情,况并监?测节能?效果国家机》关办公建筑和大型】公共建筑《所有权人或》者使用人应》当建立健全》民用:建筑节能管》理制度?和操作?规程并定期将分【项,用电量报建设—行政主?。管,部门一般公共建筑所!。有权人?。或其委?托的物业管理—企业:应在供?。。热或制冷间歇—期委托?相关检测机》构对用?能,设备和系统的—性能进行综合检【测,评价和标《识,对超过能《源消耗指《标,的供热?单位、?公,共建筑所有权人或】者委托的物业管理】。企业责?令其限期达》。标
【 , 第三十二条 【建,筑物所有权人和使】用人:。在进行建筑物的装修!和使用时不得—。擅自改变《建筑物的围》护体系节能措施降】低建筑节能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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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业!。管理:。企业应当《加强对居《住小区内公共建筑节!能设施及设备的维】护、保养、维修【
《
第三十三】条 供能单位应当强!化运行系统的—维,护强化监测与调控】手段提?高能源?利用效率
第【五章 责《任
第三》十四条 各》级政府有《关部门(单》。位)有下列行为之】一的对负《有,责任的主管》人员和其《他直接责《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!;构成犯罪的—依法追究《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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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
㈠对【设计方案不符—。合民用建筑节能强】。制,性标准的民用建筑】项目颁发《建设:工程:规划许可证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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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
㈡对不符合民】用,建筑节?能强制性标准—的设计方案出具【。合格意?见的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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㈢》对施:工图: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!建筑节?能强制性《标准的民《用建筑?项目颁发《施,工许可证的》;,
㈣!。违反国家有关规【定和标?准以节能改造的名】义对既有《建筑进行《扩建、改建的—;
!㈤不依?法履行监督管理【。职责的其他行为
! :
《第,三十五条 建设【单位:、设计单位》、,施工:单位、监理单—位、:检测机?构违反本办法的【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!的规定予以处—罚
第六章 【附则
《第,三十六条 本办【。法自2?012? 年2月1日至20!。17年1月3—1日施?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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