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新余市!民用建筑节能管理】办法 —。 各县(区)—人,民政:府、:。管委会市《政府:各部门市《。直各单位《 ,   》  新?余市民用建筑节能】管理办?法已经2《。011?年12月《20:日市八届人民政府第!7次常务会》议审议通《过现予?印发请?认真遵照执行 【 二○一二年一月九!日 第》一章 《总则 第》一条 ?。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!管理:提高民?用建筑能源利—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!根据中华人民共【和国节约能源法、】民用建筑节能条【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!定本办法 】 第二—条 本办法》所称民?用建筑是指居住建】筑、:。国家机关办》公建筑?和商业、服》务业、教育、—医疗卫生《等其它公《。。共建筑 【   本办法所称!民用建筑节能是指】在建筑?的规划、设》计、施工、监—。理和使用《过,。程中执行国家—、,行业和省《、市建筑节能—标准通过《采用:新型墙体材》料、节能技术、【设备和?产,品提高建筑围护结构!保温隔热性能和用】能系统运行效率利用!可再生能源》在保证建筑》物室内热环境质量】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!。。源消耗合理、—有效地利用资—源的活动 》 , ? 第三条 凡】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】实施新建《建,筑节:能、既有建筑节【能,改造、可《再生能?源,。建筑应用、建—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!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!均应:遵,守本办法 【。 第四条 !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应!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类!指导突?出重点因地制宜【以新建(含改—建、扩建)建—。筑执行?节能标准《为主导按《计,划进行既有建筑节能!。改造积极采用可【再生能?源不断创《。新建筑节能》。管理体?制和运行机制不【断提高能《源利用效率的—原则 ? 《 :。 ,第五条 市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》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!能的监督《管理:工作:各县(区)人民政府!、,管委会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负【责辖区内民》用建筑节能》的监督管理工作【    【 发展改革、规划、!国土资源、城管、】。财,政、房产、》税,务、科技、》机关事务管理等部】。门,(单位)应当在各自!职责范围内》协同:同级建设《行政:。主管:部门做?好民用建筑节—能管理工作 】 》第六条 市人民政】府设立民《用建筑节能专—项资金用于支持【下列活动   】 ㈠民用建筑【节,能宣传、教育与培】训先:。进适用技术》、工艺和设备—的推广;  !  ㈡《可再生能源建筑【、民:用节能?建筑的技术研发【、标准制定、示范】工程建设和》。节能项目的》推广应用; 】    》㈢既有民用建筑【。围护结构《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!造; 《  》 , ㈣对在民用建筑!节能工作中做出突】出贡:献,的单位和《个人按照《国家规?定给予表彰和奖【励 ?  ?  各级财政、建!设行政主管部门应】当,加强对专《项资金的管理确保】资金:。使用规范《、安全、有效 】 第七】条 市人民政—府采取下列措施【推进民?用建筑节能》工作 ?    ㈠—对,。取得能效标识的民】用建筑?在房:屋交易时《可免收买受人的【房地产交易手续费】;  —  ㈡国家机关】办公建筑和大型【公共:建筑节?能改造、既有居住】。。建筑节能《改,。造和可再生能—源在建筑领域—。中的应用符合条件】的享受国家、省【、市相关《优惠政策《;  —  ㈢民用—建筑节能《项,目依法享《受税收优惠政策【;    】 ㈣引导金融机【构对:既有民?用建筑节能改造、可!。。再生能源的》。应用:以及民用建筑节能】。示范工程等》项目提供支持;【。    ! ㈤建筑节能产品】经认定符合国—家和省?、,市公布的《新型墙体材料—。。目录:。或资源综合利用目】录的按照国家规定】享受相应的税收【优,惠政策 《 《 ?。第八条 《鼓励民用建筑—节能和可再》生能源应用的—科,学研究?。、技术开发》推广应用节》能型的技《术、:工艺、设备、材【料,、产品和先进的【管理制?度积极在民用—建筑中发展应用【可再生能源促进可】再生能源的开发【利用 ? : ,   推广应【用高:性,能、低能耗、利废】型、:可再:生循环利用的建【筑材料加大新型墙体!材料推广力度在市】人民政?府规定的区域范【围内禁止《使用:实心粘土《砖限制使《用,空心粘土砖》 第!。九条 市科技资金】。、新型墙体》材料专项基金应【适当对相《关的民用建筑节能产!品,、技术以《。及可再?生能源在建》筑领域的科研、【推广和应用等方面给!予支持 第二章】 新?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! :第十条 民》用建:筑,工程项目立项报告】(含可行性研究【报告)应当》包括建筑节能—和可再生能源利用专!。篇确定项目拟采【用的建筑《节能方式和可再生能!源利:用形式对拟采—用的技?术进行可行性分【析并:将实施?。建,筑节能和《可再生能源利—用增量成本列入投资!估,算   【 市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应当—加强:对建筑节能和—可再生能源利用【专篇编制的指—导和监督  !  对《不,符合民用建》筑节:能强制性标准的项】目有:关,部门不得《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! 第】十一条 《建,设单位申报民—用建筑工程》项目的规划方案设】计文本应当编制【建筑: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利!用专项内容规划【行政主管《部门:应当就设计方案【是否符合民用建【筑节能强制标准征求!同级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!。。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!能强制标《准的:规划:。行政主管部》门不得颁《。。发,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 !第十:二条 施工》图设:计文件审查机—构对:施工图设计文件【中民用建《筑节: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!内容等相关文件进行!专项审查在审查报告!中单列节能审查【章节对节能内容未经!审查:或审查不符合—标准的不得出具【施工图?设计文件审查—合格报告施工图设】计文件未经审查或经!审查:不,符合民用建》筑节能强制》性标准的建》设,行,政,主,管部门不得颁发【施工许可证 — ,。 第【十三:条 建设单位—应当执行民》用,建筑节能标准向【施工和监理单—位提供审查》合格的施工图设计】文,。件在设计《、施工、监》理招:标文件及相关合同】中明确民用建筑节】能技术要求和—产品技术指标—招投标?行政: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!报送的招标文件【。。进行审查备案时【。。应当予以审》查 :。 , : 第十四条】 勘察设计单—位应: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!。标,准进: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!和可:再生能?源利用?设计质量在技术交底!时应对节能》。措施、关键部位的节!能构造做法进行详】细交:待 ? 《。 第?十五条 施工单位】。应当编制民用建筑节!能,和可再生能源—利用专项施工技术】。方案由专业技—。术人:员审查并由技术【负责人签字;严格按!照审查合格的施【工图设计文》件和民用建筑节能标!。准组织施工;对进】入施工现场的建筑】材料和设备》按规定进《行检验;《。加强施工过程—质量控制《保,证节能工程》质量 — , : 第: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!当根据民用建—。筑节能工程特点编制!。符合建筑节能—要求:的监理规划及实施】细则;?按照民?用,建筑节?能,标,准、设计文》件的规定和要求实施!监理并详细记录【实施情况;》。严格审查施工单【位民用建《筑节能专《项技术方案对不符合!规定要求的要—求施工单位改正 】    对易【产生热桥《和热工缺陷》。部,位,以及墙体、屋面等保!温工程?及其隐蔽前的各【施工:工,序监理工程师应当实!施旁站监理 】    》对未:经抽样检验或检【。验不合格《的,民用建?筑,节能产品监理工程师!不得签署同》意使用的文件;对】未,经验收或验收不【。。合格的民《用建筑节能工程子】分部、分项》工程不得签署—工程质量《。合格:文,件施工单位不得【进行下一道工序【的施:工 : :    监理!单位应?当在工程质量评估】报告中明《。确民用建筑节能标】准的实施情况 ! 第十【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!检测机构《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检!测规范、标准对现】场见:证取样的节能材【料性能进行检测并】出具检测报告节能】材料经检测不合【格的应当立即通知委!托检测?。单位并同时报告工】程所在地工程质量】监督机构不合格的】节能材料不得使【用 《    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】机构对?检,。测结:果的: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!并,承,担相应的法》律责任 — ?。 第十八条 民】用,建筑节?能工程符《合节能分《部验收条件》后建设单位应当按】民,用建:筑节能?工程:施工质量验收相关标!准组织节能分部工】程专项验收对不符】合,民用建?。筑节能强《。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!竣工验收《。合格报告不得—交付使用 — 第十】九,条 新建民用建【筑推行建筑能效测】评,及标识制度在—建筑节?能分:项验收?后建设单位可以委】托具有相关》资质的建筑节能测评!机构进行《建筑能?效测评并《将实:际测评结果》在建筑物《显著位置予》。以标识    】 ,可再生?能源建筑《应用示范项目、新】建国家机关办公【。。建筑及大型公—共建筑、《绿色建筑须》进行能效测评和标】识 《    【民用建筑能效—测评:机构应当取得省【。级以上建筑节能管理!部门的认定 — 第二!。十条 在正》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!程的最?低,保修期限为5年保】温工程的保修—。期自竣工验收合格】之日起?。计算保温《工程在保修》范围和保修期限内】发生质量问题的【施工单位应当履行】保修责?。任并承担《相应的法律》责任 ? 》 第二十一条 建!筑物:照明工程应当—合理选择《照度标准、照明【方式、控制方式【并,充分利用《自然光选用》节能型产品》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!明,质量  【  建筑》物的公?。共走廊、楼梯—内等部位应当安装】使用节?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!置 【。 第二十》二条 ?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!场、销售现场张贴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】施工现场《公示时限《是在获得建筑工程施!工许可证《后,30日内至》工程竣工《验收合格销售—现场公示时限是【在销售之日起—至销售结束 — ,    建设单!位公示的节能性能和!节能措?施应与审查通过【的施工图设》计文件相一》致建筑工《程,施,工过程中《变更:建筑节?能性能和节能—措,施的建设《单位应在节能措施】实施变更前办妥设】计变更手续并在【将设:计单位出具》的设计变更报经原施!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!意后15日之—。内予以公示 —。 第】二十三条 》房地: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!房应当向购买—人明示所《。售商品房的能—源消耗指《。标、节能《措施:。和保护要求保温工】程保修期《等信息并在商品【房买卖合同、—。住,宅质量保证》书、住宅使用说【。明,书中载明 — 第【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!主管部?。门应: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!能工:程的:监,督检查规《范建设单位、—设计单位、施工单】位、监理单位和施】工图:审查机构、检测【机构及有关从业人】员执行?建筑节能法律、法规!和民用建筑节—能强制?性标准?的行为建立民—用建筑节能各责【任主体和《相,关,责任:人的信用档案—对违规行为及接受】。处罚:的情况记入信用档】案并定期《在本市媒体》上,向社会公布 —。 第三章 既有民!用建筑节《能改造管理》 第二十五条【 ,。本办法所称》既,有建筑节能改—造是指对不符合民】用建筑?节能:强制性?标准:的既有建筑的围护】结构、?供热系统、采暖【制冷系?统,、照: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!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!。活动 — 第二—十六条 《市,建,设行政主管部门应】当依照?国家有?关,。要求加强对既有民】用建筑?节能改造《的,统筹指导和》监,督管理制定》既,有民:用建筑节《能改: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!目标、?范围和要求》报市政府批准后组】织实施 《 《 第二十七【条 :。既有民用《。。建筑节?能改造应当对改造】的,必要性、可行性【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!科学论?证集:中供:热的既有民》用建:筑,围护结构《节能改造应当与用】能系统?改造:同,步,进行公共建》。筑还应当安装用【电分项计《量装置在确保结构】安全、不影响建【筑使用?功能的情况下充分】考虑利?用可再生能源— 《 第二—。。十八条 国家—机关办公建筑改【造费用?。由同级?人民政府《纳入本级《财政预算居》住建筑和教育、【文化、医疗卫生、体!育等:公益事业使用的【其它公共建筑—建,。筑节能改造费用由同!级,政府:、建筑所有》权,人共同负《担其它民《用建筑?的节能改造》费用由业主》。自筹 】 第二十九条 】政府鼓励多元—化、多渠道投—资民用建筑的节能】改造投资人可—以按协议《分,享民用建筑》节能改造所获—得的收益 》 :    鼓励采用!合同能源管理模【式进行既有建—。筑节:能改造 第四【章 :建,筑,节,能运行管理 【第三十?条 加强民》用建:。筑能耗计量与系统调!控新建和既有—国,家机关办《公建筑、大型公【共建筑改造》项目:应当安装用电—分项计量装》置并纳入能效监测体!系,平,台 — : 第三十《一条 各级》建设、?财政行政《主管部门应会同有】关部门?(单位)定期监督】检查节能《运行管理《工作:情况并监测》节能效?果国家机《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!共建筑所有权—人,或者使?用,人应当建立》健全民用建筑—节能管理《制度和操作》规程并定《期将:分项用电量报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【一般公共建筑—所,有,权,人,或其委托的物—业管理企业应—在供热或制冷间歇】期委托相关检—测机构对用能—设备和?系统的性能进行综合!检测评价和标识【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!的,供热单位、》公共:建筑所有权人或者】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!责令其限《。期达标? 第!三十二条《 建筑物所有—权人和使用人在进行!建筑物的装》。修和使用时不得【擅自改变建筑物的围!。护,体系节能措施降【低,建筑节能标准—    【 物业?管理:企,业应当加强对居住】小区内公共建筑【节能设施及》设备:的维护、保养、维修! 【 第三十《三条 供《能单位应当强—化运行系《统的维护强化监测与!调控:手段提高能》源利:用效率? 第五章 —责任: , 第三十四条— 各级政府》有,关,部门(单位)—有,下列行为之一—的对负有责》任的:主管:人员和其他》直接:责任人?员依: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!罪的依法追究刑【事,责任 —   《。。㈠对设计方案—不符:合民用建筑》节能强制性标准的】民用建筑项》目颁发建设工程规】划许可证的;— 《   ㈡对不符合!民用建?筑节能强《制性标?准的设计方案—出具合格意见—的;  【。  ㈢对施—工,图设计文《件不符合民》用建筑?节能强制性》标,准的民用建筑项目】颁发施?工,许可证的; — ?   ㈣违反国】家,有关规定和标—准,以,节,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!建筑进?行扩建、改》建的:。; :。 ,  ?  ㈤不依法履】。行监督管理职责的】其他行为 【 第—三十:五条 建设单位【、设计单《位、施工《。单位、监理》单位、检测机—构,。违反本办法的依【照有关法《律、法规《的,规定予?以处罚 第—六章 附则 【第三十六条 —本办法?自2:012 年》2月1日至2—017年《1月31《日施行?。 ,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