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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余】市民用建筑节能管】理,。办法 各】县(区)人民政府、!管委会市政府—各部门市直》各单:位  — , , 新余市民用建【筑节能管理办法已】经2011年1【2,月,20日?市八届?人民政府《第7:次常务会议》审议通?过现予印《发请:认真遵照执》行,。。 二○一》二年一月九日 !第一章 《 总则? 第一条》 为加?强民用建《筑节能管理提—高民用建筑能源利】用效:率保护生态环境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】国节约?能源法、《民用建筑节能条【例等结?合本:。市实:际制定本办法 【 》 第二条》 本办法所称—民用建筑是指—居住建筑《、国家机《关办:公建筑和《商业、服务业、【教育、医疗卫生【等其它?公共建筑 】   本》办法所称《民用建筑节能是【指在建筑的规—划、设计、施—工、监理和使用过】程中:执行国家、》行业和?省、市建《筑节能?标,准通过采用新—型墙体材料》、节能技术、设备】。和产品提高建—。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!性能和用《能系统运行效率利】用可再?生能源在《。保证建?筑物室内热环境质】量的前提下降低建】。。筑能源消耗合理、有!效地利用资源的活动!。 】第三条 凡在本市】行政:区域内实施新建建筑!节能、既有建筑【。节能改造、可—再生能源《建筑应用、建筑用】能系统运行节—能及其?监,督,管理等活动》均应遵守本办法 ! 第四】条 民用建》筑节:能工作应当遵循统】筹规划分类指—导突出重点因地制】宜以新建(含改建、!扩建)建筑执行节能!标准:。为主导按计划进【行既有?建筑节能改造积极】采用可再生能源不断!创,新建筑节能》管理体制《和运行机《制不断?提高:能源利用效率的原】则 ? 第五条! 市建?设行政主管部—门负责本《市民用建《筑节能的监》督管:理工作各县(区)人!民政府?、管委会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负责辖【区内民用建筑节能的!。监督管理工》作    】。 发:展,改革、规划、国土资!源、城管、财政、】房产、税务、科技、!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!(单位)应当在各自!职责范围内协—同同级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做好》民用建筑节能管【理,工作 ! 第六条 市—人民政府设立民用】建筑节?能,专项资金《用于支持下列—活动    】㈠民:用建:筑节能?宣传、?教育与培训先进【适用技?术、工艺和设—备的推广; !   ㈡可—再生能源建筑、民用!节能建筑的技术研】发、标准制定—、示范工程建—设和节?能,项,目的:推广应用; !   ?。 ㈢既?有民用建筑围护结构!和供热系统》的节能改造; !    【。㈣对在民用建筑节能!工作中做出突出【。贡献的?单位和个人按照【国家规定给》予表彰和奖励 !。    各级财】。政、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应当加》强,对专项资金的—管理:。确保资金使用规范、!安全、有效 ! 第七—条, 市人民《政府采取下》列措施推《进民用建筑节—。能工:作,    》 ㈠对取《得能:效标识的民用—建筑在?房屋交易时可—免收买受人的房【地产交?易手续费; !   ㈡国家机】关办:公,建筑:和大型公共建筑【节能改造、既—有居住建筑》节,能改造?和可再生能源—在建筑领域中的应】用符合条件的享【受国家、省、市相】关优惠?政策;   ! ㈢民用建—筑节:能项目依法》享受税收优》惠政策;《 ?   ? :㈣引导金融》机构对既《有民用?建筑节能改》造、可再生》能源的应《用以及民《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!等项目?提供:支持;? ,  —  ㈤建筑节【能产品?经认定符《合国家和省、市【。公布的?新型墙?体材料目《录或资?源综合?利用目录的按照【国,家规定?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!。。政,策 !第八条 鼓》励民用建筑》。节能和可再生—能源应用的科学研】究、技?术,。开发推广应用—节能型的技术、工艺!、设备、材料、【产品和先《进的管理《制度积极《在,民用:建筑中发展应用可再!生能源促进可再生能!源,的开发利用 【  ?  推广应用高性!。能、低能耗、利废】型,。、可再生循环—利用的建《筑材:料加大新型》墙体材?料推广力度在市人】民政:府规定?的区域范围内禁【止使用实心粘—土砖限制使用—空,心粘土砖 》 , —。第九条 市科—技资金?、新型墙体材—料专项基金应适当对!相关的民用建筑节能!产品:、技术以及可再生能!。源在建筑领域的科研!、,推广和应用等方面给!予支持? 第二章》 新建民用—建筑节能《管,理 第《十条 民用建筑【工程项目立项—报告(含可行—性研究报告)应【。当包括建筑节—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!专,。篇确定项目拟—采用的建筑》节能方式和可—再生能源利用形式】对拟采?用的技术进行可行性!分,析并将?实施建?筑节能和可再—生能:源利:用,增量成?本列入投《资,估算 》 ,   市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!对建筑节能和可再】生,能,源利用专篇》编制的指导和监【督   【 对不《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!制性:标准的项目有—关部门不得批准【或者核准建设 【 【第十一条 建设单】位申报民用》建筑工程《项目的规《划,方案设计文本应【当编制建筑节能和可!再生:能,源利:用专项内容规划行】政主管部门应当就设!计,方案是否符》合民:用,建筑节能强制—标准征求《同级建设《。行政:主管:部门意见对》不符合?民,用,建筑节能强制—标准的规划》行,政,主管部门不得—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!可证 》 》第十二?条 施工图设计文】。件审查机构对施【工图设计《文件中?民用建筑节能和可再!生能源利用内容【等相关文件进—行专项审查在审查】报告中?单列节能审》查章节对节》能,内,容未经审查或审【查不符合标准—的,不得出?具施工图设计文【件审查合格》报告施工图设—。计,文件未?。经,审查或经《。。审查不符合民—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!准的建?设行政主管部—门不:得颁发施《工,许可证 】。。 , 第十《三条 建设》单位应当执行—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向!施工和监理》单位提供审》查合格的《施工图?设计文?件在设计《、施工、监》理招标文件》及相关合同中明确】。民用建筑节能—技术要求和产品【技术指标招投标行政!监管部门《对建设?单位:报送的招《标文件进行审—查备案时应当—予以:审查 《 , 第十四条!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!按照民用建筑—节能标准进行—设计保证建筑节【。能和:可再生能源》。。利用设计《质,量在技术交底时【应对节能措》施、关键部位的【节,能构造做法进—行详细交待》。 ? 》第十五条 》施工单位应》当编制民用建筑【节能:和可再?生能源利用专项【施工技术方案由专】业技术人员审—查并由技术负责【人签字;严格按照审!查合格?的施工图设》计文件?和民用建筑》节能标准组》织施工;对进—入施工现场的建【筑材料和设备按【规定进行检》验;加?强施:工过程质量控制保证!节能工程质量— ? 第十六】条 监理单位—应当根据民用建筑】节能工程特》点编:制符合建筑节能要求!。的监:理,规划及实施细—则;按?照民用?建筑节能标准、设计!文件的规《定和要求《实施监?理并详?细记录实施情况;】严格:审,。查施工单位》民用建筑《节能专项技术方案对!不,符合规定《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!改正    】对易产生热》桥和热工缺陷部位以!及墙体?、屋面等保温—工程及其隐蔽前的各!施工工序《监理工?程师应当实施—旁站监理 】   ? 对未经《抽样检验或检验【不合格的民用建筑】节,能产品?监理工程师不得【签,署同:意使用的文件;【对未经?验收:或验: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!节能工?程子分部、分项【工程不得签》署工程?质量:合格:文件施工单位不得】进行下?一道工序的施工 】。 :    【监,理单:位应当在工程质【量评估?报告中明确》。民用建筑节能标【准的实施《。情况 《 《 :第十七条 建设工】程质:量检测机构应当【严格按照有关检【测规范、标准对现场!见证取样的节能【材料性能进行—检测并出具》检测:。。报告节能材料经检】测不合格《。的,应当立即《通知委托检测单位并!同时报告工程所在地!工程质量监》督机构不合格的【节能材料不得—使用 《 :   《建筑工程《质量检测机构对检】测结:果的:真实性和准》确性负责并承担【相应的法律责任 】 第】十八条? 民:用建筑节能》。工程符合《节,能分部验《收,条件后?建设单位应当—按民用建《筑,节能: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相!关标准组织节能分部!工程专项《验收对不符合民用】建筑:节能强制《。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!工验收合格报—告不得交付》使用 ? 第十!九条 ?新建民?。用建筑推《行建筑?能效测评及标识制度!在建筑节能》分,项,验收后建设》单,位可以委托》具,。有相关资质的建筑】节能测评机》构进行建《筑能效?测评并将实际测评结!。。果在:建筑物显《著位置予以标识 !   可再生【能源建筑《应用示?范项:目、新建国家机关】办公建筑及大型公共!建筑、绿色建—筑须进行能效—测,。评,和标识 【  ?  民用建—。筑能效测评机—构应当取得省级以】。。上建筑?节能管理部门的【认定 】 第二十条 【在,正常使用条》件下保温《工程的最《低保修?期限为5年保—温工程?的保修期自竣工验】收,合格之日起计算保】温,工程在保修范围【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!量问题的施工—单位:应当:履行:保修责任并承担相应!的法律责《任 《。 第二十一!条, 建:筑物照明工程应当】合理选?择照度?标,。准,、,照,明方式、控制方式】并充分利用自—然,光选用节能型—产品降?低照明电《耗提高?。照明质量 】 ,。  建筑物的公】共,走廊、楼梯内等部】。。位应当安装使—用节能灯具和电【气控制装置 【 《 :第二十二《条 建设单位—应在:施工现场《、销:售现场张贴民—用建筑节能信息施工!现场:公,示时限是在获得建】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!30日内至工程【竣工验收合格销售现!场公示时限是在销】售之日?起至销售《结束 》    建设单位!公示的节能性能和】节能措施应》与审查?通过的施工》图设计文件相一致建!筑工程施工过程中】变更:。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!措施:的建:设单位应在》节能措?施实施?变更前办妥设—计变更手续并在将】设计单位《。出具的设计变更报】经原:施,工图审查机构审【查同意?后15日之内予【以公示 【 ?。。 ,。第二十三条 房【地产开发企》。业销售商品房应【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!商品房的能源消耗】指标、节能措施和保!护要求保温工程保】修期等信息并在【商品房?买,卖,合同、住宅质量【保证书、住宅使【用说明书中载明 ! 》 第二十《四条 建设》行,政,主管部门《应当:加强对民用建—筑节能?工程的监督检查【。规范:建设单位、》设计单位、施工单】位、监理单位—和施工图审查机【构,、检测机构及有关】从业人员执行建筑节!能法律、《法规和民用建筑【节能强制性》标准的行为建—立民用建《筑节能各责任主【体和相关责任人的信!用档案对违》规行:为及接受处》。。。罚的情况记》入信用档案并定期】在,本市媒体上向社会】公布 第》三章 既有民用建!。筑节能改造管—理 第《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!称既有建筑节—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!民用建筑节能强制】性标准的既有—建筑的?围护结构、供热系统!。、采暖制冷》系统、照明设备和热!水供:应设施等实施节能】改造:的活:。动 】 ,第二十六《条, 市建设行政主管】。。部门应?当依照国家有关【。要求加强对既—有民用建筑节能【改造的统筹指导【和监督管理制定【既有:民用:建筑节能改造计划】明确:。节能改造目标、范】围和要求报市政府批!准后组织实施— 》 , 第二十七—条 既有民用—建筑:节能改造应当对改造!。的必要性、可行【性以:及投入?收益比进行》科,。学论证集《中供热的既》有民用建筑围护结构!节能改造应当与【用能系统《改造同步进行公共】建筑:还应:当安装用电分项计】量装置在确保结构安!全、不影响》建筑:使用功?能的情?况下充分考虑利【用可再生《能源 》 : ?。第二:十八条 国》家机关?办公建筑《改造:费用由同级人民【政,府纳:入本级财政预算居住!建筑和教育、文【化、医?疗,卫生、体育等—公益事业使用—的其它公共建筑建】筑节能改造费用【由同级政府、建筑】所有权人《共同负担其》。它民用建筑的—节能改造《费用由业主自筹【 , , 《 第二十九条 】政府鼓励多》元化、?多渠道?投资民用建筑—的,节能:。改造投资人可以按】协议分享民用建筑节!能,改造所获《得的收益 》    — 鼓励采用合—。同能:。源管理模式进—行既有?建筑节能改》造 第四章— 建筑节能》运行管理 第三十!条 加强民》。用建筑能耗计—量与:系统调控《新建和既有国家机】关办公建筑、大【型,公共建?筑改造项目应当安】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!并纳入能效监—测体系平台 ! 第三—。十一:条 各级建设、财政!行政主管部门—应会同有关部门(】单位)定期监督检查!节能运行管》理工作?情况并监测节能效果!国家机关办公建筑】和大型公《共建筑所有权—人或:者使用人应当建【立健全民用》建筑节能管理制【度和操作规程并定】期,。将分项?用电量报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一—般公共建《筑所有权人或其委托!的物业管理》。企,。业,应在供热或制冷【间歇期委托相关【检测机构对用能设备!。和系统的性》能进行综合检测评价!和标识对《超过能?源消耗指标的供热单!位、公共建筑所有】权人或者委托—的物业?管,理,企业责令其限期达】标 】 第三十二条 建】筑物所有权人—。和使用人在进—行建筑物的》装修和使用时不得擅!自改变建筑物的【围护体系节》能措施降低建—筑节能标准 】    《 物业管理企业【应当加强对居住小区!。内公共建筑节能【设施及设备的维【护、保养、》维修: , , 《 第三十》三条 供能单—位应当强化运行【系,统的维?护强化监测与调控】手段提?高能源利《用效率 第五章 !责任 第》三十四条《 各级政府》。有关部门(单—位)有下《列,行为之?一的对负有》责任的主管人员【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!依法给予《处分;构《成犯罪的依法—追究刑事责》任  —  ㈠《对设计方案不符合】。民用建筑节能强制】性标准的民用建【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!规划许可证的; !    ㈡【对不符合《民用: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!的设计?方案出具合》格,。意见的;《 ,    — ㈢对?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!合,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!标准的民《用建筑?项目颁发施工—许可:证的; 【   ? ,。㈣,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!标准:以节能改造》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!。行扩:建、改建的》; :    — ㈤不依《法履行监督管理职】责的其他行为— ? 《 第三十五条 建】设单位、设计单位】、施工?单位、监理单位【、检测机构》违反:本办法的依照有关】法律、?法规的规定》予以处罚《 第六《章 附则《 第三十六—条 :本办法自2》0,12 年2月—1日至20》17年1《月,。。。3,。1,日施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