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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余市!民用建筑节能管理】办法 各县!(区)人民》政府、管委会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】各单位   !。  新余市民—用建:筑节能管理办—法已经20》1,1年12《。月20日市八—届人民政府第7【次常务?会,。。议审议通过》现予印发《请认真遵照》执,行 二○一二【年一月?九日 第一章】 总则《 第?一条 为加》强民用建筑节能管】理提高民用建筑能】。。源利用效率保护【生态环境根据中华】人民共和国节—约能源?。法、民用建》筑节能条例等结合】。本市实际《制定本办法 【 , 第二条 !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!是,指,居住:建筑、国家》机关办公建筑和商】业、服务业、—教育、?医疗卫生《等其它公《共建筑? 《   本办法所称!民用建筑节》。能是指在建》筑的:规划、设计、施【工、监理和使用【过程中执行国—家,、行业?和省、?市建筑节能标准【。。通,过采用新型》墙体:材料、节《能技术、设备和产品!提高建筑围护结【构保温隔热性能和用!能系统运行效率【利用可再《生能源在保证—建筑:物,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!。提下:降低建筑能源—消耗合理、有—效地:利用资源《的活:动 ? 》 第三条《 凡:在本市行政区域【内实施新建建筑【。节能、既《有建筑节能改造、】可再生能源》建筑应用、建筑用】能系统运《行,节能及其监》督管理等活动—均,应,。遵守本办法》 — 第四《条,。 民用建《筑节:能,工作应当遵循统【筹规划分类指—导突出重《点因地制《宜以新建(含—。改建:、扩建)建筑执行】节能标准为主导【按计划进行既—。有建筑节能改造积极!采用可再生能—源,不断创新建筑节【能管理体《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提!高能源利用效率的】原则 】 第五条 市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!本市民?用建筑?。节能的监督》管理工作各县—(区)人民政府【、管委会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负责辖【区,内民用建《。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!作 》   发展改革、!规划、国《土资源、城管、财政!、房产?、税务、科技、机】关事务管理等部【门,(单位?)应当在各自职【。。责范:围内协?同同级?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管!理工:作 : 》 第六《条 :市人民?政府:设立民?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!。用于支?持下列?。活动  》  :。 ㈠民用建筑节能宣!。传、:教育与?培训先进适》用技术、工》艺和设备的推广; !。    — ㈡可再生》能源建筑、民—用节能?。建筑:的技:术研发?。、标准制定、示【范工程建设和节能项!目,的推广应《用; 》   ? ㈢既有》民,用建筑围护》结构和供《热系统的节能改造】; 《    【㈣对:在民:用建筑节能工作中】。做出:突出贡?献,的单位和《个人按照《国家规定给予—表彰和?奖励 》    各级【财政、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应当加【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!确保资?金使用规范、—安全、有效 【。 ? ?第七条 市》。人民政府采》取下列措《施推进民用建筑【节能工作 —  : ㈠对取得能效标!识,。的民用建筑在—房屋交易时可免收买!受人:的房地?产交易手《。。续费;   ! :㈡国家机关》办公:建筑:和大型公共建筑【节能改造、既有居住!建筑节能改造和【可再生能源》在建筑领域中的【应用:符合:条件的享受国家【。、省、市《相关优惠《政策;   ! ㈢民用建筑【节能项目依法享【受税收优《惠政策; 【    ㈣—引导金融《机构:对既有民用》建筑节能《改造:、可再生能源的应】用以及民用建筑节】能示范工《程等项目《提供支持《; ?   — ㈤建筑节能产】品经认定符合国【家和省、市公布的】。新型:墙体:材料目录或资—源综合利用目—录,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!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! — 第八《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!能和:可再生能《源应用?的科学研究、—技术开发推广—应用节能型》的技:术、:工艺、设备、材【料、:产品和先进的—管理制度积极在【民用建筑《。中发展应用可再生能!源,促进:可再生能源的开【发利用  】 , :推广应用高性—能、低能耗、—利废型、可再生循】环利用的《建筑材料《加大新型墙体材料】推,广力度在市》人民政府规》定的区?域范围内禁止使用】。实心粘?土砖限制使用—空心粘?。土砖 】 第九条 市科】技资金、新型墙【体材料?专项基金应》。适当对相关》的民用?建筑节能《产品、技术以及可】再生能源在》建筑领域的科研【、推广和应用等方面!给予支持 —第二:章 新建民用建】筑节能?管理 第十条【 民用建筑工—程项目立项报告(】含可行性研》究,报,告)应当包括建【筑,节能和可再生能【源利:用专篇确定项目拟采!用的建筑节能方式】和可再生能源利【用,形式对拟《采用的技术进—。行可行性《分析并将实施建筑】节,能和可再生能源【利用增量成本—列入投资估算—。 《   市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应当—加强:对建筑节《能和可再生》能源利用专篇编制】。。的指导和监督 【   》。 对不《符合民用建》筑节能强制性—标准的项目有—。关部:门不得批准或者【核准建设 【 第—十一条 建》设单位申报民用【建筑工程项目—的,。规划方案设计文本应!当编:制建筑?节能和可再生能【源利用专项》。。内容规划行政主【。管,部门应当《就设计方《案是否符合民—用建:筑节能?强制标准征求同级建!设行政主管部门【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!筑节能强制》标准的规《划,行政主管《部门不得颁发建【设工:。程规划许《可证 】 第十二条 施】工图设计《文件审查机构对施】工图:。设,计文件?中民用建筑节—能和可再生能—源利用内容等—相关文?件,进行专项审》查在审查报告中单列!节能审查章节—对节能内容》未经审查《或,审查不符合标—准的不得出》具施工图设》计文件?审查合格报告—施工图设计文件未】经审查或经审查【。不符合民用建筑【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!设行政主《管部门不《得,颁发施工许可—证, , , ? , 第十三条 建设!单位应当《执行:民用建?筑节能标准向—施工和监理单位【提供:审查合?格的施工图设计文】。件在设计《、施工、监》理招标文件及相关合!同中:。明确民用《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!产品技?术指标招《投标行政监管部【。门对建设《单位报送的招标文件!进行审查《备案时应《当,予,以审查 《 【。第十四?条 勘察设计单位】应当按?照民用?建筑节能标》准进行设计保证【建筑节?能和:可再生能源利用设】计质量在技术—交底时应《对节能措《施、关键部位的节能!构造做法进行详细交!待 ? ? 第《十五:条, 施:工单:位应当编制民用建】筑节能和可再—生能源利用》。专项施工技》术方案由《专业技术人员审查】并由技术负责人签】字;严格《按照审查合》格的施工图设计文】件和民用建筑—节能标准组织施【工;对进入施工【现场的建筑》材,料和设备按》规定进行检验;【加强施?工,过程质量控制—保证节能《工程质量 】 ? 第十六条 —监理单位《。应,。当根据民用建—筑节能工程特点编制!符合建?筑节能要《求的监理规划及实】施细则;按》照,民用建筑节能标【准、:。设计:文件的规《定和要?求实施监《。理并详细记》录实施情况;严【格审:查施:工单位民用建筑【节,能专项技术方案对】不符合规定》要求的要求施工单】位,改正  》  ?对易产生热桥和热】工缺:陷部位以《。及墙体、《屋面等保温工程【及其隐蔽前的各施】工工序监理工程【师应当实施旁—站监理 》 ,    对未经抽!样检:验或检验《不合格的《民用建?筑节能产品监—。理工程师不得—签署同?。意使用的文件;【对未经验收或验【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!节能:工程子分部、分项】工程不得《签署工程质量合格】文件施工单位不得】进行下?一道工序《的施工? ? ,  ?  监理》单位应当在工程质】。量评估报告中明确】民用建筑节能—标准的实《施情况 — 《。 第十七条》 建设?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!当严:格按照有关检测【规范、标准》对现场见证取样的】节能材料性能进行】检测并出《具,检测报?。告节能材《料经检测《不合格的应当立【即通知委托》检测单?位并同时报告工程所!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!构不:。合格的节能材料不】得使用 》。 ,    建筑工程!质量检测《机构对检测结—果,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!责并承担相应的法】律责任? ? 第—十八条?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!符合节能分部验收】条,件,后建:设单位应《当按民用建筑—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!收,相关标准组织节能】分部工?。程专项?验收:对不:符合民?用建筑节能》强制性标准的—不,。得出具竣工验收【合格报告不得交【付使用 ! , 第十九条 新【建,民用:建筑推行建筑—能效测评《及标:识制度在建筑节能分!项验收后建设—单位可以委托具有】。相关资质的建筑【节能测评机构进【行,建筑能效测评并将】实际测评结果在【建筑物显著位置予】以标识?    可再】生能源?建筑:应用示范项目、【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!。筑及大型《公共建筑、绿色建】筑须进行能效—测评和?标识 — :   民》用建筑能效测—评机: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!建筑节能管理部门的!认定 ?。 :。 《 第二十条 在正常!使用条件下保温工】程的最低保修—期,限为:5年保温《工程的保修》期,自竣工验收合—格之日起计算保温工!程在保?修范围和保修期【限内发生质量问题】的施工?单位应当履行保【修责任?并承担相应的法律】。责任 【 第二十一条】 建筑物照明工【程应当合理选择照度!标准:、照明?方式:、控制方《式并充分利》用自然光选用节【能型:产品降低照》明电耗提高照—明质量 》  ?  ?建筑物的《公共走?廊,、楼梯内等部位【应当安装使用节【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!置 : 《 第二十二【条 建设单位应【在施工现场、销售现!场张贴民用建筑节】能信息施工现场公】示时限是在获得建】筑工:程施工许可证—后30日《。内至工程《竣,工验收合格销售【现场公示时限是在销!售之日起至销—售结:束    !建设单位公示的节】能性能和节能措施】应与审查通过的【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!致,建筑:工程施工过程中【变更建?筑节能性《能和节能措施的建】设单位?应在:。节能:措施实施变更前办】妥设计变更》手续并?在,将设计单位》出具的设《计变更?报经原施工》图审查机构审查【同意后15》日之内予以》。公示 —。 , 第二十—三条 房《地产开发企业—销售商品房应当向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】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!。、节能措《施和保护要》求保温工程》保修期等《信,息并在商《品房买卖《合同、住宅质量保证!书、住宅使用说明】书中载?明 ? 第【二十四条 建—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应当?加强对民用建筑【节,能工程的监督检查】规范建设单》位、设?计,单位:、施工?。单位、监理单—位和施工图审查【机构:、检测机构及有【关从业?人员执行建筑—节能法?律、:法规和?民用建筑节能强【。制性标准的行为【建立民用建筑—。节能:各责任主体和相关】责,任人的信用档案【对违规行为及接【受处:罚的情况记入—信用档案并定期在】本市媒体《上向社会公》布 : 第三章 —既有民用建》筑节能改造管理 !第二十?五条 本办法—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!造是:指对:不符合民《用建筑节能强制性】标准的既《有建:筑的围护结构—、供热系统、—采,暖制冷系统、照明设!备,和热水?供应设施等实施节】能改造的活》动 — ,。 第二十六—条 市建设行—政,主管部?门应当依《照,国家有关《要求加强对既有民】用建:筑节能改造的—统筹指导《和监督管理制—定,既有民用《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!确节能改造目标【、范围和要求报【市政府批准后组织】实施 》 , : 第二十七条【 既有民用》建筑节能《改,造应当对改》造的:必要性、《可行性以《及投入收益》比进行科学论证集中!供热的既有民—用建筑围护》结构节能《改造应?当与用能系统—改造同步《进行公共建筑—还应当安装用电【。。分项计量装置在确保!结构:安全、不影响—建筑: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充!。分考虑利用》可再:生能源 —。 第二【十,。八条 国家机关办】公建筑改造费用由】。同级人民政府纳【入,本级财政预算居住】建筑和教育、文化、!医疗卫生、体育等公!益事业?使用的其它公共【建筑建筑节能改【造费用由同级政府】、,建筑所有权人—。共同负?担其它?民,。用建筑的《。节能:改造费用由》业主自筹 ! : 第:二十九条 》政府鼓励多元—化、:多渠道投资民用建】筑的节能《改造:投资人可以》按协议分《享民用建筑节—能改造所获》得的收益 》    【鼓励采用《合同能源管理模式】进,。行既有建筑节—能改造 《 第四章 建筑节】能运行管《理 第三十条【 加强民《用建筑能耗》计量与系统调控新建!和既: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!、大型公共建筑【改造项目应当—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!置并纳入能效—监测体?。系平台 《 第三!十一条? 各:级建设、财政行【政主管部《门应:会同有关部》门(:单位)定期监—督检查节能运行管理!工作情况并》监测节能效果国【家机关办公建—筑和大型公共—建,筑所有?。权人或者使》。。用人应当建立健全】民用建筑《节,能,管理制?度和操作规》程并定期将》分项用电《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一般公共》。建,筑所有权《人或:其委托的物》业管理企业》应在供热或制冷间】歇期委?托,相关:检测机?构,。对用能设《备和系统的性能进行!综,合检测评价和—标识:对超过能源消—耗指:标的供热单位、公共!。建筑:。所有权人或者—委托的物《业管:理,企业责?令其限期达标 ! 第三【。十二条? ,建筑物所有权人和使!用人在?进行:建筑物?。的装修和使》用时不得《擅自改变建筑—物的围护《体系节能措施降低】建筑节能标准 【    【物业管?理企业应当加强【对,居,住小区内公共建筑】节能:设施及设备的维护】、保养、维修— — 第三十三条 供!能单位应当强化运】行系统的《维护强化监》测,与调控?手段提高能源—利用效率 第五章! 责:任 第《三十四?条 各级政府有【关部门(单位)有下!列行为之《一的对负有责—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!直接:责,。任人员依法给予【处分:;构成犯罪的—依法追究《刑事:责任    !。 ㈠对设计》。方案:。不符合民用》建,筑节能强制性标【准的民用建》。筑项目颁《发建设工程规划许】可证的; 【    ㈡对不符!合民:用建筑节能强制【性标准的设计方【案,出具合格《意见的?;    !㈢对施工《图设:计文件不《符合:民用建筑节能—。强制性标准的民用】建筑项目颁发施工】许可证?的; ?  《 , ㈣违反国—家,有关规定和标准以】节能改造的名—义对既有建筑—进,行扩建、改建的;】 ,。  《  ㈤《不,。依法履行《监督:管理职责的其他【行为 ! 第三十五》条 建设《。单位、设计单位、施!。工单位、监》理单:位、检测机》。构违反本《办法的依《照有关?法律、法规的规定】予,以处罚 第六【。章 附则 —第,三十六条 本办法】自201《2,。。 年2月1》日至:2017年1月3】。1日施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