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 新余市民用建筑节!能管理办《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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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(《。。区)人民政府、管委!。。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!各单: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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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—新余市民用建筑节】能管理办法已经【2011年12【月20日市八届人民!。政府第7次常—务会议?审议通过现》予印发请认》真遵照执行
二○!一二年?一,月,九日:
第一》章 总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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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加强】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!高民用建筑能—源利用?效率保护生态环境根!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!约能源法、民用【建筑:节能条?例等结合《本市实际制定本办】法
【 , 第:二条 本《办法所称民》用建筑是指居—住,建筑、国家机—关办公建筑和—商业、服《务业、教《。育、医疗卫生等其】它公共建筑》
本!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!能是指在建》筑的规划、设计【、施工、监理和使】用过程中执行国家】、行业和省、市【建筑节能标》准通过?采用新型《墙体材?料、节能《技术、设备和产品】提高建筑围护—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!用能系统运行效率利!用可再生能》源在保证建筑—物室内热环境—质量的前提下降低】建筑能源消耗—合理、?有效地?利用资源《的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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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》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!域内实施新建—建筑节能、既有建】筑,节能改造《、可再生能源建筑】应用、建筑用能系】统运行节能及其【。。监督:管理等活动》均应遵守《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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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民】用建筑节能工作应】当,遵,循统筹规划分类【指导突出重》点因地制宜以—新建(含改建、【扩建)建筑执行节】能标准为主导按【计划进行《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】积极采用可再—生能源不断》。创新建筑节能管理体!制和运?行机制不断提高能】源,利用效率的原—则,
第!五条 市《建设行政主》。管部门负责本—市民用建筑节能的监!督管理工作各—。县,(区)人民政府、管!委会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负《责辖区内《民用建筑节》能的:监督管理工作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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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展改《革、规划、国土资源!。、城管?、财政、房产—、税务?、科技、机关事【务管理等部门(单位!)应当在《各自职责《范,围内协同同》级,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!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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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六条 市人民政】府设立民用建—筑节能专项》资金用于支持下【列活动
!㈠民用建筑节能【宣,传、教育与培训先】进适用技术、—工艺和设《备的:推广; 《 ,。
㈡可】再生:能源建筑、》民用节能《建筑:的技术研发》、标准制定、示范】工程建?。设和节能项目的【推,广应:用;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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㈢既《有民用建筑围护结构!和供:热系统的节能改【造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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㈣对在民【用建筑节能工作【中做出突出贡—献,。的单位和个》人,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!彰和奖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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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级!财政、建《设行政主《管部:门应当?加强对?专项资?金的管理确保—资金使?用规范、安全、【有效
! 第七条 市人民】政府采取下》列措施推进》民用建筑节能工【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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㈠对取得能效【标识:的民用建筑在—房屋交?易时可免收买—受人:的房地产交》易手续费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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㈡国家机》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!。共建筑节能改—造、:既有:居,住建筑?节能改造和可—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!中,。。的应用?符合条件的享受国】。家、省、市相关优惠!政策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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㈢民《用建筑节《能项目依法享受税】收优惠政策;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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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㈣引导金融机构【对既有民用建筑节能!改造、可再生能源的!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!。能示:范工程?等,项目提供《支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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㈤》建筑:节能产品《经认定符《合国家和省、市公布!的新型墙体材料【目,录或资源综合—利用:目录的?按照国?家规定享《受相应的税》收优惠政《策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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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第八条?。 鼓励民用建筑节】能和可?再生能?源应用的科学—研究、技术开发推广!应,用节能型的技术、】工艺、设备、材【料,、产品和《先进的管《理制度积极在—民用:建筑中发展应用可再!生能源促进可—。再生能源《。的开发利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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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广应用高性能、!。低能耗、《利废型、可》再生循环《利用的建《筑材料加大新型墙】体,材料推广力度在市】。人民:政府规?。定的区域范》围内禁止《。。使用:实心粘土砖限制【。使用空心粘土砖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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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九条 市科】。技资金、新型墙体】材,料专:项基金应《适当对相《关的民用建筑—。节能产品、》技术以及可再—生,能源在建筑领域的】科研、推广和应用等!方面给予支持
】第二:章 新建》民用:建筑节能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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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民用建】筑,工,。程项目立项报—告(含可行性研【究报告)应》当包括建筑节—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!专,篇确:定项目拟采用—的建筑节能方式和可!再生能源《利用形式对拟采用】的技术进行》可行性分《析并将实施》建筑节?能和可再生》能源利用增量成【本列入投《资估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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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建设】行政主?管部门?应当加强对》。建筑:。节能:和可再生能源利【。用专篇编制的—。指导和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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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不符合民【用建筑节能强制【性标准的《项目有关《部门不得批准或者】核准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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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【 建设单位申—报民用建筑工程项目!的规划?方案设?计文本应当编制【建,筑节能和可再—。生能源利《用专项内容规—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就设:计方:案是否符《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!标准征求同》级建设行政主管【部,门意见对不符合民用!建筑节能强制标准】的规划行政主管部】门不得颁发建设工】程规划许可证
】
第十二!条 施工《图设:计文件审查机构对施!工图设计文件中民】用建筑节能和可再生!能源利用内容等相关!文件进行专项审查在!审查报?告中单列节能审查】章节对节能内—容未经审查或审【查不符合标准—的不得出具施工【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!报告施?。。。工图:设计文件《未经审查或经—审查不符合民用建】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!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!得颁发施工许可【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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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三?条 建设单位应当】。执行民用建筑节能】标准向施工和监理】单,位提供?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!计文件在《设计:、施工、监理招标】。文件及相《关合同中明确—民用建筑节能—技术要?求和产品技术—指标招投标行政【监管:部门对建设单位报】送的招标文件进行】审查备案时应当予】以审查
】
第十四条 】勘察设计单位应当】按照民用建筑—节能标准《进行设?计保证建筑节—能和:可再生能源利用设计!。质量在技术交底【时应:对节能措施、—关键部位《的节能构造做法进】行详细交待
】
第十五】条 施工单》位应当?编制民用建筑节能和!可再生能源利用专】项施工技术方案由】专业:技术人员审查并由技!术负责人签字;【严格按照审查合【。格的施工图》设计文?件和:民用建筑节》能标准?组织施工;对进入】施工现场的》建筑材料和设备按规!定进:。行检:验;加强施工过【。程质:量,控制保?证节能工程质量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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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《六条 监理单位【应当根据民用建筑】节能工程特点编【制符合建筑》节能要求的监理规】划及实施细则;按照!。民用建筑节》能标准、设计文件】的规定和要求实施】监理并详细记—录实:施,情况;严格审查施】工单位民用建—筑节能专项》技术方?案对不?符,合规定要求》的要求施工单—位改正
】
对易产生》热桥和热工缺陷【部位:以及墙体、屋面【等保温工程及—其隐蔽前《的各施工工》序监理工程》师应当实《施旁站监理 —
对】。未经抽样检验—或检验不《合格的民用建筑【节能产品监理工【。程师不得签》署同意使用的文件;!对未经验收或验【收,不合格?。的民用建筑节能【工,程子分?部、分项工程—不,得签署工程质量合格!文件施工单位不得】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!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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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理单】位应当在工程质量评!估报告?。中明确?民,用建筑?节能标准的》实施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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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七条《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!机构应当《。严格:按照:有关检测规范、标】准对现场见证—取样:的节能材料》性能进行检测—并出具检测报告节能!材料经检测不—合,格的应当立即通【知委托检《测单位并同》时报告?工程所在地工程质】量监督机《构不合格的》节能材料不》得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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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工程质—量,检测机构对检测【结果的真《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!承担:相应的?法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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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八条 民用建筑节能!。工程符?合,。节能分?部验:收条件?后建设单位》应当按?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!工质:量,验收相?关标准组织节能分部!工程专项验》收对不符合民用建筑!节能强制性标准【的不得出具》竣工验收合格报【告不得交付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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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】 新建民用建—筑,推,行建:筑能效?测评:及标:识,制度在建筑节能分项!验收:后建设单位可—。以委托具《有相关?资质的建《筑,节,能测评机构进行建筑!能效测评《并将:实际:测评结?果在建筑物显著位置!予以标?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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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可再生?能源建筑应》用,示范项目、新建国家!机,关办公建筑及大型】公共:建筑:、绿色?建筑:须,进,行能:。效测评和标识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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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?用建筑能效测评机】构应当取得省—级以上建筑节能管】理,部门的认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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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条》 在正常使用条件】下保温工程的最低】保修期限为5年保】温工程的保修—期自竣?工,验收合格之日起【计算保温工程在【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!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!工单位应当履行【。保修责任并承担相应!的,法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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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,一条 建筑物照明工!程应:当合理选择照度标准!。、照明方式、控【制方式?并充分利用》自然光选《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!明,电耗提高照明质【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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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物的—公共:走廊、楼梯内—等部位?应当:。安装使用《节能灯具和电—。。气控制装《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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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条 !建设单位应在—施工现场《、销售现场张贴【民用建筑节能信息施!。工现场公示时限是在!获得建筑工程—。施工许可证》后30日内》至,工程竣工《验收:合,格销售?。。现,场公示时限是在【销售:之日起至《销售结束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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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单位公】示的节能性能和【节能措?施应与审查》通过的施工图设计】文件:相一致建筑》工程施工过》程中变更《建筑:节能性能和》节能措施的建设【单位应在《节能措?施实施变更前办【妥设计变更》手续:。并在:。将设计单位出具的】设,计变更报经》原,施工图审《查机构审查同意【后15日之内予以公!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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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《十三条 房地产开】发企业销售》商品: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!所售商品房的能源】消耗:指标、节能措施【和保护要《求保温工程保修【期等信息并在商【。品房买卖合同、住宅!质量保证书、—住宅:使用说明书中载【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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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十四条 建设—行政:主管部门应》当加强对民》用建:筑,节能工?程的监督检查—规范建设单位、【设,计单:位,、,施工:。单位:、监理单位和施工图!审查机构《。、检测机构》及有关从《业人员执行》建筑节能法》律、法规和民用【建筑节能强制性标】准的:行为建立《。民用建筑节能各责】任主体和《相关责?任人的?信,用档案对违规行为】及接受?处,罚的情况记入信【用档案并定期在本市!媒体上向社》会公布?
第三章 既】有民:。。用建筑节《能改造?管理
第》二十五条 》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!节能改造是指对【不符合民用建—筑节能强制性标准】的既有建筑的围【护结构、供热系统】、采暖制《。冷系统、照明—设备和热水供应【设施等实施节能【改造的活动
!
第二十【六条 ?市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应当?依照国家有关要【求加强对既有民用】。建筑节?能改造的统筹指导和!监督管理制定既有民!用建筑节能》。改造计划明确节能】改造目标、范—围和要求报市—政府:批准后组《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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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十七条 —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!。造,应当对改造的必【要性、可行》性以及投入收—益比:进行科?学论:证集中供热》的既有民用建筑围护!结,构节能改造》应当与用能系—统改造同步》进行公共《建筑还应当安装【用电分?项计量装置在—确保:结,构安全、不影—。响建:筑使用功能的—情况下充分考虑利用!。可,再生:能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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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八:条 国?家机关办公建筑【改造:费用由同级人民【政府纳入本》级财:政,预算居住建筑和【。教育、文化、—医疗卫?生、体育等》公益事业使用的其】它公共?建筑建筑节能改造费!用,由同级政府、建【筑所有权人共—同,负担其它民用—建筑:的节能改造》费用:。由业主自筹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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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九条 政》府,鼓,励多元化、多—渠道投?资民用建《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!可以:按协议分享民用建】筑节能?改造所获得的收【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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鼓励》采,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!进行既有建筑—节能改造
—第四章 建筑节【能运行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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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条 加强民!用建筑能《耗计量与系统调控新!。建和既有国家机关】。办公建筑、大型【公共建筑改》造,项目应当安装用【电分项计《量装置并纳入能【效监测体系》平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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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】。。一,条 各级建设、财政!。行,政主管部门应会同】有关部门(单位)定!期监督检《查,节,能运行管理工—作情况?并监:测节能效《果国:家机关?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!建筑所有《权人:或者使用人应当【建立健全民用—建筑:节能管理制》度和操作规程并定】期将分项《用电量?报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!般公共建筑所有权】人或其?委托的物业管理企】。业应在?供热或制冷间歇期委!托相关检测》机构对用能》设备和系统的性能】进行综合检》测评价和标识对超过!能,源消耗指《标的供热单》位、公共建筑所有权!人或者委托的—物业管?理企业责《令其:限期达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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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第三十二条 建【。筑物所?。有权人?和使用人在进行【建筑物的装》。修和使用时》不得擅自改变建筑】物的围护体系—。节能措施降低—建筑节能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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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》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!对居住?小区内公共建筑节】能设施及设备的【维护、保养》、维修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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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第三十?三条 供能单位应】当强化运《。。行系统?的维护强《化监测与调控手【段提高能源》利用效率
第【五章 责任
【第三:十四条 各》级政府有关部门(】单位)有下列行为之!一的对负有责任【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!接,责任人员《依法给予《处分;构成犯罪的依!法,追究刑?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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㈠《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!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!准的民用建筑项【目颁发建设》工程规划《许可证的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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㈡对】不符:合民用建《筑节能强制性—标准的设计》方案出具合》格意见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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㈢》对施工图设计文件】不符:合民用建筑》节能强制性标准的】民用建筑项目颁【发施工许可证的【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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㈣违反国家【有关规?定和标?准以节能改造—的名义对既有建筑】进行:扩,建、改建《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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㈤》不,依法履行《监督管理职责—的,其,他行: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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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三:十五条? 建设?单位:、设计?单位、施《工,单位、监理单位、】。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!的依照有关法律、】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!
第六章 附【则,
第三十六条 】。本办法自2012】。 ,年2月1日至—。。20:1,7年1月31日施】。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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