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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新余市?民用建筑节能管理】办法 ?。
各》县(区)人民政府】、管委会市政府各】部门市直《各,单位
】 , 新余市民用建筑】节能:管理办法已经201!1年12《月20日市八—届人民政府》第7次?常务会议审》议通过现予印发【请认真遵《。照,执行
二○一【二年一月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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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《 总则
第一】条 为加强》民用建筑《节能管?理提高民用建筑能源!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!境根据中华人民共】和国节约能源—法、民用《建,筑节:能条例?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!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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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】 本办法所称民用】建筑是指居》住建筑、国家机关办!公建筑和商业、【服务业、教育—、,医疗卫生等其它公共!建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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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办法所称民用】建,筑节能是《指在建筑《。的规:划、设计、施工【、监理和使》用,过,。程中执?行国家、行业和省、!市建筑节能标准【通过采用新型墙体】材料:。、节能技术、—设备和产《品提高?建筑围护《结,构保温?隔,热性能和《用能系统运行—效率:利用可再生》能源在保证建筑【。物室内热环境质【量的前提下降低【建筑能源消》耗合理、《有效地利用》资源的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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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条《 凡在本市》行,政区域?内实施新建建—筑节:能、既有建筑节能】改造、可《再生能源建筑应用、!建筑用能系统运行】节,能及其监督管—理等活动均应遵【守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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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四条 民用建—筑节能工作》应当遵循统筹—规划分类指导突【出重点?因地制宜以新建(含!改建、扩《。建):建筑执行节能标【。准为主?导按:计划进行既有建【筑节能改《造,。积极采用可再生【能源不断创新—。建筑节?能管理体制和运行机!制不断提高能源【利用效率的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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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五条 市建【设行政主管》部门负责本市民【用,建筑节能的监督管】理工作各县(区)人!民政府?、管委会建设行【政,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!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!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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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展改《革,、,规,划、国土资源、城管!、,财政、房《产,、,税务、科《技、机关事务管理等!部门(单位)—。应,。当在:各自职责范围—内协同同级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做—好,民用建筑节》能管理工《作
【 第六条 市人民!政府设?立民用建筑节能【专项资金用于支【持下列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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㈠民【用建筑节能》宣传:、教育与培训先进适!用技术、工艺—和设:备的推广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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㈡可再生】能源建筑、民用【节能建筑的技术研】发,、标准制定、—示范工?程建:设和:节能:项目的推广应用;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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㈢—既有民用建筑围护】结构和?。供热:系统的节能改造;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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㈣对在民用!建筑节?能工:作中做出突出贡【献,的单位和《个人按照国家规【。定给予?表彰和奖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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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级—财政、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《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!的,管,理确保资金使用规】。范、安全、有效
】。
第七!。条 市人《民政府采取下列【措,施推进民用建筑【节能工作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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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㈠对取得《。能效标识的民用建筑!。在房:屋交易时可》免收买受人的房地产!。交易手续费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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㈡国家》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!公共建?筑节能改造》、既有居《住建筑节能》改造和?可再生能《源在建筑领域中【的应用符《。合条件?的享受国家、省、市!相关优惠政策—;
】
㈢民用建筑节能】项目依法《享受税收优惠—政策; 《
㈣引!导金融机构对既【有民用建筑节能改】造、可再生能源的应!用以及民用》建筑节能示范—工程等项目提供【支持;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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㈤建筑—节,能产品经认定符合】国家和省《、市公布《的新型墙体材—料目录或《。资,源,综合利用目录—的按:照,国家规定享》受相应的《税收优惠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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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八条 —鼓励民用建筑节能和!可再生?能源应?用的科学研究—、技术开《发推广?应用:节能型?的技术、工艺—、设备、材料—。、产品和先进的【管理制度积极在民】用建筑中发展—应,用可再生能源—促进可再生能源的】开发利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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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广应用高—性能、低能耗、利】废型、?可再:生循环利用的建筑】材料加大新型墙【体材料?推广力度在市人民政!府,规定的区域范围内】禁,止使用实《心粘土砖限制使用空!心,粘土砖
! 第九条 市科】。技资金?。、新型墙体材料【专项基金《应适:。当对相关的民用建筑!节能产品、技术【以及可再生能源在建!筑领域?的科研?。、,推广和应用》等方面给予支持【
第二章 新】建民用?建筑节能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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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民用【建筑工程项目—立,项报告(含》可行性研究报告)应!当,包括建筑《。节能和可再》生能源利用》专篇:确,定项目拟采》用的建筑节能方式】和可再生能源利用】形,式对:拟采用的技术进【行可行性分析并将】实施:建筑节?能和可再生能源【利用增?量成本列《入投资估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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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!。节能:和可再生《能源利用专》篇编制的指导—和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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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不符合民!用建筑节能强制性】标,准的项目有》。关,部门不得《批准或者《核准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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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一条 建设单位】申报民用《建,。筑工:程项目的规划方案设!。。计文本?。应当:编制建筑节能—和可再生能源—利用专项内》容,规划行政《。主管部?。门应当就设计方【案是否符合》民,用建筑节能强—制标准征求同—级,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意见—对不符?合,民用:建筑:节能强制标准的规划!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!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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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二条 施工图设】。计文件审查机构对施!工图设计《文件中民用》建筑节能和》可,再生:能源利用内容等相关!文件:进,行专项审查》在审查?报告中单列》节,能,审查章?节对节能内容未【经审查?或审查不符合—标准的不得出具【施工图设《计文件审查合格报】告施工图设计文件】未经审?查或经审查不—符合民用建筑节能】强,制性标准的建设【行政:主管部门不得—颁发施工许可证【。
— 第十三条—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!民用建?筑节能标准向—施,工和监理单位提供审!。查合格的《施工图设计文件【在设计、施工、监理!招标文?。件及相关合同中明确!民用建筑节能—。技,术要求和产品—技,术指标招投标—行政监管部门对建】设单位报送的招标】文件进?行审:查,。备案时应当予以审】查
—。
第《十四条 勘察—设计单位应当—按照民用《建筑节能《标准进行设计保【证建筑节能和可再】生,能源利用设计质【量在技术交底时【应对节能措施—、关键部《位的节能构造—做法进?行详细交待
【
第十五!条 施工单》位应当?编制民用建筑节【能和:。可再生能源》利用专项施工—技术方案《。由专:业技术人员审查并】由技术?负责人签字;严【格按:照审查合格》的施工?图设: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!能标准组织施工;对!。进入施?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!设备按规定》进行:检验;加强施工过】程质量控制保证节】能工程?质量
! 第十六条》 监:理,单位应当《根据民用建筑—节能工?程特点编制符—合建筑节能要求【的,监理规划《及实施细则;按照民!用建筑节能标准、】。设,计文件?的规:定和要求实施监理并!详细记录《实施情况《;严格审查》施,工单:位,民用建筑节能—专项技?术方案对不符—合规定要求的—要求施工单位—改正
【
对易产生》热桥和?热,工缺:陷部位以及墙体【、屋面等保温工程及!其隐蔽前的各施工】。工序监?理工程师应当实【施旁站监《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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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未经抽【样检:验或检验不合格的】。。。民,用建筑节能》产品监?理工:程师不?得签署同《意使用的文件;对】未经验收或验收【不合格?。的民用建《筑,。节能工程子分部【。。、分项工程不—。得签署工程质量【合格文件施工—单位:不,得进行下《一,道工序的施工—
【
监理单位应当!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!中明确民《。用建筑?节能标准的实—施情:况
》
《。第十七?条 :。建设工程质量检【测机构应《当严格按照有关检测!规范、标准对—现场见证取样的【节能材料性能—进,行检测并出具检【测报告节能材料【经检测不合》格的应当立即—通知委托检》测单位并同时报【告工:程所在地《工程质量监督机【。构,不合:格的节能材料—不得使用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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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工程质】量检测?机构:对检测结果的真【实性和准确性负【责并承担相应的法】律责任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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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八条 ?。。民用:建筑节?能工程符合》节能分部验收—条件后建设》单位应当《。按,民用建?筑节能工程施工【质量验收《相关标准组》织节能分《部工程专项验收对】不符合民用建筑【节能强?制性标准的不得出】具,竣工验收合格—报告不得《交付: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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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九?。条 新建民用建筑】推行:建筑:能效测评《及标识制度》在建筑节能分项验收!后,建设单位可以—委托:具,有相关资《质的建筑《节能测评机》构进行建筑能—效,测评并将实》际测:评结果在建》筑物显著位》置予以标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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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可再生能源建筑【应用示范项目、新建!国,家机关办公》建筑及大型公共【建筑、绿色建—筑须进行能效测【评和标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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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民用:建筑能效测评—机构应当取得省【级,以上建筑节能管理】部门的认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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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条 在正常使】用条件?下保温工程的最低】保,修期限为5年保【温工程?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!合格:之日起计算》保温工程《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!。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!。施工单位应》当履行保修责任并】承担相应《的法:律责任
《
》 第?二十一?条 建?。筑物照明工》程应当合《理选择照度标—准、:照明方式、控制方式!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!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!明电耗提高照—明质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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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【筑物的公共走廊【、楼梯内《等部位?应,当安装?使用节能《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!
】。第二十?二条 建设单—位应在施工现场【、销售现场张贴【民用建筑节能信【息施工现场公—示时限是在获得【建筑工?程施工许可证后30!日内至?工,程竣工?验收合格《销售现场公示时限是!在销售之日起至销】售结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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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单—位公示的节能性【能和节?能措施应与》审查通过《的施:工图设计《文件:相一:致,建筑工程施》工过:程中变更建筑节能性!。能和节能措施—的建设单《位应在?。节能措施《实施变更前办妥设】计变更手续并—在将设计单位出具的!设计变更报》经,原施工图审》。查机构?审查同?意后1?5日之?内予以公示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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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。二十三条 房地产】开发:企业销售商》品房应当《向购买人明示所售】商品房的《能源:消耗指标、》节能措施《和保护要《求保:。。温工程?保修期等信》息并在商品房买卖】。合同、住宅质量保】证书、住《宅使用说明书中载】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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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十,四,。条 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!。强对民用建筑节能】工程的监督检查规范!建设单位、设—。计单位、施工单【位、监理单位和施】工图:审查机构《、检测机构及有关从!业人员执行建筑节】能法:律、法规和民用建筑!节能强制性》标,准的行为《建,立民用建筑节能各责!任主体和相》关责任人的信用档案!对违规行为及接受处!罚的情况记入信用】档案并定期》在本:市媒体上向社—。会公布
第—三章 《既,。有民用?建筑节能《改造管?理
第《二,十五条 本办—法所称既有》建筑节能改造是指】对不:符合民?用,建,筑,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!有建:筑的围护结构—、供热系《统、:采暖制冷《系统:。、照:明设备和热》水供应设《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!活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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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!。家有关要《。求加强?对既有民用》建筑节能《改造的统筹指导和】监督管理《制定既?有民用建《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!节能:改造目标、范围【和,要求报市政府批准】后组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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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七条 》。。既有民用建筑—节能改?。造应当对改造的必要!。性,、可行性以及投入收!益比进行科学论证】集中供热《的既有民用建筑围护!结构节?能改造应当与用能】系统改造同步进行公!共建:筑还应?当安装用电分—。项计量装置在确保】结构安?全、不影响建筑【使用功能的情况【下充分考虑利用可再!生能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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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条 !国家:机关办公建筑改造】费用由同级》人民政?府纳入本级》财,政预算居住》建筑和教育、文【化、医疗卫生—、体育等公益事业】使用:的其它公共建—筑建筑?节,能改造?费用由同《级政府、建》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!。其它民用《建,。筑的:节能改造《费用由业主自筹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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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九条 政府鼓励】多元:化、:多渠道?投资民用建筑的【节能改造《投,资人可以按协—议,分享民用建》筑节能改造》所获:得的收?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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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鼓,励,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!式进行既有建筑【节能:改造
第四章 】建筑节能《运行管理
第三】十条: 加强民用建筑【能耗计量与系统调控!新建和既《有国家机关办公建】筑,、大型公共》建,筑改造项目》应当安?装用电分《项计量装置并—纳入能效《监测体系《平台
》
》第,三十:一条 各级》建,设、财政行政主管部!门应会同有关部门(!单位)定期监—督检查节能运—行,管理工作《情况并监测节能效果!国,家机关办《。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!筑所有权人或者使】用人应?当建立?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!理制度和操》作规程并定期将【。分项用?电量报建《设行政主管》部门一般《。公共建筑所有权人】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!企业应在供热—或,制冷间歇期委—托相关检测》机构对用《能设备和系》。统的性?能进行?综合检测评价和标识!对超过?。能源:消耗指?标的供?热单:位、公共《建筑所有权人—或者委托《的物业管《理企业责令》其限:。期达标
《。
第】。三十二条 建筑物所!有,权人和使用》人在进行《建筑物的装修和使用!时不得擅自改变建】筑物的围护体系【节能措施《降低建?筑节:能标准
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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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业管理企业应】当加强对居》。住小区内《公共建筑节能—设施及设《备的维护、》保养、维修
【。 , ,
第三十【三条 供能》单位应当《强化运?行系统?。的维:护强化监测》与调控手段提—高能源利《用,效率:
第五章 责任】
第三《十四条 《各级:政府有关《部门(单位)有下】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!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!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!给予处分;构—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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㈠对设计!方案:不符合民用建—筑节能强制性标准】的民用建筑项—目颁:发建设?工程规划许可证的】;
!㈡对不符《合民用建筑节能【强制性?标准的?设计方?案,出具合?。格意见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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㈢对施工图设【计文件?不符:。合,民,。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!。准的:民,。用建筑项目颁—发施工许可证的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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㈣违?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!准以节?能,改造:的名义?对既有?建筑进行扩建、【。改建的;
】 ,
㈤不依法【履行监督管理—职责的其他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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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!五条: 建设单位、设计】单位、施工单位、监!理单位、检测—。机构违反本办—法的依照有关—法律、法《规的:规定予?以处罚
第六章】 附则
第—三十:六条 本办法—自2012 年【2月1日至2—017年1月31日!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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