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【余市:民用:建筑节能管理—办,法
《
各县(区)人民!政府、管委会市政】府各部门市直各【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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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新《余市民用建筑节能】。。。管理办?法已经201—1,年1:2月20《日市八届人民政【府第7次常务—会议审议《通过现予《印发请认《真遵照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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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○一二年一月】九日:
第《一章 总》则
第一条 【。为,加强民用建筑节能】管理:提高民用建筑—能源利用效率保【护,生态环境根据中华】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!法、民用建筑节能】条,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!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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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条 本办法!所称:。民用建筑是指—居住:建筑、国家机关办】公建筑和商业、服】务业、教育、医疗】。卫生等其它公—共建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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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办法所称民【用建筑节能是指在】建筑的规划、设计】、施工、监理和使用!过程中执行》国家、行业和省、市!建筑节能标准通过】采用新型墙体材【料、节能技术、设】备和产品提高建筑围!护结:构保温隔热性能和】用能系统运行效【率利用可再生能源】在保证建筑物室内热!环境质?量的前提下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!理、有效《地利用资《源的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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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三条 凡在本【市行政区域内实施】新建建筑节》能、:既有建筑节能改【造、可再生能源建筑!应,用,、,建筑用?能系统运《行节能及其监督管理!等活:动均应遵守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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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!条 :民,用,。建筑节能工》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!。分,类指导突出重点因地!制宜以?新建(含改建、扩】建)建筑《执行节?能,标,准为主?导按计划进》行既有建筑节—能改:造,积,极采用可再生能源不!断创新建筑节能【管,理体制和运行机制】不断提高能源—利用效率的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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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五条 市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—负责本?市民用建筑》节能的监督管—理工作?各县(?区)人民政府—、管委会建》设行政主管部—门负责辖区内民【用建筑节能的—监督管理工作—
】发展改革、规划、】国土资源《、城管、财政、房】产、税务、科技、机!。关事务管理等部门(!单位)应当在各自】职责范?。围内协同同级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做【好民用?建筑节能《。管理:工作
】 ,。 第六条 市人【民政府设立民—用建筑节能》专项:资,金用于支持下列【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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㈠民用建】。筑节能宣传、教育与!。培训先进适》用技术?、工艺和设》备的:推广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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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㈡可再?生能源建筑、民用】节能建筑的技术研】。发、标准《制定、示《范工程建设》和节能项目》的推广应《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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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㈢既有民用建筑围】护结构?和供热系《统的节能改造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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㈣对【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!。中做:出突出贡献的—单位和?。个人按照国》家,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!
各!级财:政、建设行》政主管部《门应:。当加强对专》项资金的管理确保】资金使用规范、安】。全、:有效
! 第:七条:。 市人民政府—采取下列措施—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工!作,
㈠对取!得能效标识的民【用建筑在《房屋交?易时可免收买受人的!房地产交易手—续费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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㈡国家—机关办公建》。筑和大型公共建筑】节能改?造、既有居住建筑节!能改造和可》再生能源《在建筑?领域中的应用符合条!。件的享受国》家、:省、市?相关优惠政》策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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㈢—民用建?筑节能项目依法【享受税收优惠—政策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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㈣引导金融机构!对既有民用建筑【。节能改?造、:可,再生能源《的应用以及民用建】筑节能示范工—程等项目提供支【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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㈤【建筑节能产品经认】定符:合国家和省、市公】布的:新型墙体材料目录】。或资源综合利用【目录的按照国家规】定享受相应的—税收优惠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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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八条《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!和可再生能》源应:用的科学研究、技术!开发推广应用节【能型的技术、—工艺、设备、材料、!产品和先进的管理制!度积极在《民用建?筑中发展应》用可再?生能源促进可再【。生能源的开发—利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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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广应!用高性能《、低能?耗、:利废型、可再生循】环利用的《建筑材料加》大新:型墙体材料推广【力度在市《人民政府《规定的区域范—围内禁止使用实心粘!土砖限制使用空心粘!土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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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》条 市科《技资金、新型—墙体材料专项基金】应适当对相》关,。的民用建筑节能产】品、技术以及—可再生?能源在建筑》领域的科研、—推广和应用》等方面给《予支持
第二章】 新?建民:用建筑节能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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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条 ?民用建筑《工程项目立》项报告(《。。含,可行:性,研究:。报告)应《当包括建筑节能【和可再?生能:源,利用专篇确》。定项目拟采》用的建?筑节能?方式和?可再生?能,源,利用形式对拟采用的!技术进行可行—性分:析并将实施建筑节能!和可再生能》源利用?增量成本列入—。投资估?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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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!。建筑节能和可—再生能源利用专篇】编制的?指导和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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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不符】合民用建筑》节能强制性标—准的项目有关部门】不得批准或者核【准建: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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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?一条 建设单位【申报民用建》筑工程项目的规划】。。方案设计《文本:。应当编制《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!源利:用专项内容规—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就设计?方案是?否符合民《用建筑节能》强制标准征》求,同级建设行》政主管部《门意见对不符—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!标准的规《划行政主《管部门不得颁发【建设工程规》划许可?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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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!施工图设计文—件审: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!文件中民用建筑节能!和可再生能》源利用内《容等相关文件进【行专项审查在—审查报告中》单列节能审查章【节对节能内》容未经审《查或审?查不符合标》准的:不得出具施工—图设:计文件审《查合格?报告施工图设计【文件未经审查或【经,审查不符合民用【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!。的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《不得颁发施》工许:可证
】 第十三条 建设!单位应当执行民用】。。建筑节能标》准向施工《和监理单位提供审查!合格的施《工图设计文件在设】计、施工、监理招标!文件及相关合同【中明确民用建筑节】能技术要求》和产品技术指标招】投标行政监管部门】对建:设单位报送》的招标文件进行审】查备:。案时:应当予以审查
】
第十】四条 勘察》设,计单位应当》按照民用《。建筑节能标准进行】。。设,计保证建《筑节能和可再生【能源利用设计质量】在技术交底时应【对节能?措施、?关键部位的节能构造!做法进行详细交【待
【 第十五条 施】工单位应当编—制民用建《。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!利用专项施》工技术方案由专业技!术,人员审查并由技术】负责人签字;严格按!照审查合格》的施工?图,设计文件和民—。用建筑节能标准组织!施工;对进》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!。料和设备按规定进行!检验;加强施工过】程质量控制》保证节能工程质量】
第!十六条 监》理单位应《当根据民用建筑节】。。能工程特点编制符】合建: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!划及实施《细则;?按照民用《建筑:节能标准《、设计文《件,。的规定和《要求实施监理并详细!。。记录实施《情况;严格审查施】工单:。位民用建筑节能【专项技术方案对不】符合规定要求的要】求施工?单位改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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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易产生热桥【和热工缺陷部位以及!墙体:、屋面等保温工程】及其隐蔽《前的各施工》工序监理工》程师应当实施—旁站监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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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未经抽样检!验或检验不合格【的民用建筑节—能产品监理工程师】不得签署同意使用】的,文件;对未经验收】或验收不《。合格的民用建筑【节能工程子分部、分!项工程不得》签署工程质量合格】文件施工单》位不得进行下一道】工序的施《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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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理单【位应:当在:。工程质量评估报告】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!标准的实施情—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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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七条 建设工!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!严格按照有关—检测规范《、标准对《现场见证取样的节】。能材:料性能进行检测并】。出具检测《报告节能材料经检测!不合格的应当立即通!知委托?检测单位并同时【报告工程所在—。地工:。程质量监督机构【。。不合格的节能材料】不得使?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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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工程质—量检测机构对检测】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!性负责并承担相应】的法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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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第?十八条 民》用,。建筑节能工》。程符合节能分部验收!条件后建《设单位应当》按民用建筑》节能工程施工—质量验收相关标【准组织节能分部工】程专项?验收对不符合民用】建筑节?能强: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!竣工验收《合格报?告不得?交付使用《
】。第十九?条 新建民》用建筑推行建筑【。能,效测评?及,标识制度在建筑节】能分项验收后建设单!位可以委托具有相】关资质的建》筑节能测评机构进】行建筑能效》测评并将实》际测评结《果,。在建筑?物显著位《置予以标识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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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》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!范项目?、新建国家机关办公!建筑及大型》公共建筑、绿—色建筑须进行能【效测评和标识 【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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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用建筑能效测!评机构应当取—。得省级以上建筑【节能管理部门的认定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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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条 :在,正常使用《条件下保温工程【的最低保修期限为】。5年保温工程的保】。修期自竣工验收【合格之日起计—算保温工《程在:保修:。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!生质量?问题的施工单位应】当履行保修责任【并承担相应》的法律责《。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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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【一条 ?建,筑物照明工程应【当合:理选择照度》标,准、照明方》式、控制方式并充】分利用自然》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!低,。照明电?耗,提高照明《质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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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物的公共!走廊、楼《梯内等部位应当安装!使用节能灯具和电】。气控制?装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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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十二条 建设—。单位:应,在施工现场、销售现!场张贴?民用建筑节能信【息施工现场公示时】限是在获得建筑【工程施工《。许可证后30—。日内至工程竣工【验收:合格销售现场公示】时,限是在销售之日起】至销售结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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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单位公—示的:节能性能《和节能措施应与审查!通过的施工图—设计文件相一致建筑!工,程施工过程中—变更建筑节能—。性能和节能措施【的建设单位应在节】能措施实施变—更前办妥设》计变更手续并在将设!计单位?出具的设计变更报】经,原,施工:图审:查机构审查同意后】。15日之内予以【公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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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:二,十三条 房地—产开:发企业销《。售商品房应当向【购买人明示》所售商?。品房的能源消耗【。指标、节能措施【和保护要求保温工】程保修期等信息【。并在商品房买卖【。合同、住宅质量保证!书,、,住宅使用说明书【中载明
! 第二十四条【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应当加强对民用【建筑:节能工程的监督检】查规范建设单位【、设计单位、施工】单,位、监理单位—和施:工图审查《机构、检测机构【。。及有关从《业人员执行》建筑节能法律—、,。法,规和民用建筑节能】强制性标准的—行为建立民用建筑】节能各?责任主?体和相关责》任人:。。的信用档案对违规】行为及接受》。处罚的情《况,记入信用档案并定】期在:本市媒体上向社【会公布
第三章】 既有民用建筑节!能改造管理
第】二十五条 》本办法所称既有建】。筑节能改造是指【对不符?。合民用建筑节能【。强制性?标准的既《有建筑?。的,围护结构、》。供,热,系统、?采暖制冷系统、照明!设备:和热水供《应设施等实施节【。能改造的活动
】
—第二十?六条: 市建设行政主管】部,门应:当依照国家有关【要求加强对既有【民,用,建筑节能改造—。的统筹指导和—。。监督:管理制定既有民用】建筑:节能改造计划明【确节能改造》目标、范围》和要求报市》政府批准后组织实】施
!第,二十七条 既有【民,用建筑节《能改造应当对改造的!必要性、可行—性以及投《入收益比进行科【学论证集中供热【的既:有,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!能改造应当与用能】系统改造同步进行公!共建筑还应当安装】用,电分项计量装置【在确保结构》安全、不影响建筑】。使用功能的情况下】充分考虑利用可再生!能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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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八条 国《家机:关办公建筑改造费用!由同级人《民政:。府纳入本《级财政?预算居住建筑—和教育、《。文化、?医疗卫生、体育【等公益事业》使用的其它公共【建筑建筑节能改造】费用:由同级?政府、建筑所有权】。人共同负《担其它民用建筑的节!能改造费《用由业主自筹—
】第二十九条 政府鼓!励多元化、多渠【道投资民用建筑的】。节,能改:。造,投资人?可,以,按协议分享民用建】筑节: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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鼓励《采用:合同能源《。管理模?式进行既有建筑节】能改: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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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建筑【。节能:运行:管理:
第三十》条 加强民用建筑】能耗计?量与系统调控—新建和?既有国?家机关办公》建筑:、大型公《共,。建,筑改造项《目应当?安装用电分》。项计量装置并纳入能!效监测体《系平台
【
第》三十一条 各级建设!、财政行政主—。管部门应会同—有关部门(》单,位)定期《监督检查节能—。运行管理《工,作情况并监测节【能效果国家机关办公!。建筑和大型公—共建筑?所有权人《或者使用人应—当建立健全民—用建筑节能管理制】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!将分:项用电量报建设【行政:主管部门一般公共建!筑所:有权人?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!企业应在供热或【制冷间歇期委托相关!检测机构对用能【设备和系统的—性能进行综》合检测评价和标【识对:超过能源消耗指标】的供热单位、公共】建筑所有权人或【。者,委托的物业管理企】业责令其限期达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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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?十二条 建筑—物,所有权人和》使用:人在进行建筑物【的装修和使用时不得!擅自改变建》筑物的围护体系【节能措施降低建筑】节能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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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—业管理?企业应当加强对【居住小区《内公共建筑节能设】。施及设备的维—护、保养、》维修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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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三十三条 供能【单位应当强》化运行系统的维【护强化监测》与调控手《段提高能源利用效率!
第五章 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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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四条 各级!政府有关部门(【单位:)有下列行为之【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!。管人:员和其他直接—责任人员《依法给予《处分;构成犯罪的】依法追究刑》事,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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㈠对【设计方案《不符合?民,用,建筑节?能强制性标》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!。发建设工程》规划许可证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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㈡对不符合民】用建筑节能强—制性标?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!格意见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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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㈢,对施工图设》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!筑节能?强制性标准的—民用:建筑:项目颁发施工—许,可证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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㈣【。违反国?家有关规定和标【准以节能改》造的名义对既有【建筑进行扩建、改】。建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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㈤不依】法履行监督管理【职责的?其他行为
【
第三【十五条 建设单位】、设计单位》、施工单《。位、监理单位—、检测机构违反【本办法的依》照有关法律、—法规的规定》予以处罚
第【六章 附则
第三!十六条 《。本办法自《2012 年2【月,1日至2017年】1月31日》施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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