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 新余市民用建【筑节能管理办法 】
各县(区)!人民:政府、管委会市【政府各部《门市直各单位
! 新余市民!用建:筑节能管《理办法已经201】1年12《月20日市》八届人民政》府第7?次常务会《议审议通《过现予?印发请认真》遵照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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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○一二年一月九!日 :
第一章 总则!
第一《条 为?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!理提高民用》建筑能源《利用:效率保护生态环境根!据中华人《民共和国节约能源】法、民用建筑节能条!例等结?合本市实际制—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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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,二,条 本办法所—。称,民,用,建筑是?。。。指居住?建筑、国家机—关办公建筑》和商:业、服务业、教育、!医疗:卫生等其它公—共建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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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办】法所称民《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建!筑的规划、设计【、施工、监理和使用!过程中执《行国家、行业和【省、:。。市建筑节《能,标准通过采用新型墙!体材料、《。节能技?术,、设备和产品提高】建筑围护《结构保温隔热性【能,和用能系统运行效】。率利用?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!筑物室内《热,环境质量的》前提下降《低,建筑能源消耗合理】、有效地利用资【源的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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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】凡在:本市行政《区域内实施新建【建筑节能、既—有建筑节《能改造、可再生能】源,建筑:应用、建筑》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!其,监督管理等活动均】应遵守本办》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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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四条 民用建筑】节能工作《。应当遵循《统筹规划分》类指导突出重点因】地制宜以《新建(?含,改建、扩建)建筑】执行节能标准为主】导按:计划进行既有—建筑节能《改造积极采用可再】生能源?不断:。创新建筑节能管【理,体制和运行机制【不断提?高能:源利用效率的原【则
【 第五条 市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!本市民?用建:。筑,节,能的监督管理工【作各县(区)人民政!府、管委会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负责【。辖区内民《用建筑节能的—监督管理工作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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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发展改革、规划、国!土资:。源、城管、财政、房!产、税务《、科:技、机关《事务管?理,等部门?(单位)应当在各自!职责范围内协同同级!建设行政主》管,部门:做好民用建筑—节能管理工作
【
第】。。。六条 市人民政【府设立民用建筑【节能专项《资金用于支持—下列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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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㈠民用建筑节能【宣传、教《育,与培训先进适用【技术、工《。艺和设?备的推广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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㈡可再生能源建!筑、民用节》。能建筑的技术研【发、标准制定、【。示范工程建设和【节能项目的推广【。应用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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㈢既有民【用建筑围护结构和】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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㈣?对在:民用:建筑节能工》作中做出突》出贡:献的单位和个人按】照,国,家规定给予》表彰和奖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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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级》财政、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加强对专项资金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】用规范、安全、【有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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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七条 —市人民政府采取下列!措施推进民用建【筑节能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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㈠对取》得能效标识》的民用建筑在房屋交!易时可免《收买受?人的房地产》交,易手续费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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㈡国家机!关,办公建筑和大—型公共建筑节—能改造、既有居住】建筑节能改造—和可:再生:能源在建筑》领域中的应》用符合条《件的享受国家、【省、市相关优惠政】策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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㈢民用建筑节能项!目,依法享受《税,。收优惠政策;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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㈣引导金融—机构对既有民用建】筑节能改造》、可再生《能源的应用以—及民用建筑》节能示范工程—等项目?提供支持;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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㈤建?筑节能产品经认【定符合国家和—省、市公布的新型墙!体材料目录或资【源,综合利用目录—的,按照国家规》定,享受相应《的税收?优,惠,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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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—条 鼓励民》用建筑节能和可再生!能源:应用的科学研究、】技术开?。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!技术、工艺》、设:备、:。材,料、:。产品和先进的—管理制度积极在民用!建筑中发展应—用可再生能源促进可!再,生能源的开发利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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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广应】。用高性能、》低能耗、利废型【、,可再:生循环利用的建【筑材料?加大新型墙体材料】推广力度在市人民政!府规定的区域范围内!禁止使用实心—粘,。土砖:限制:使用空心粘土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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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九条 《。市科技资《金、新型墙体材料专!项基金应适》当对相关的》民用建筑《节能产品、技—术,。以及可再生能—源在建筑领》域的科研、》推广和应用等方面】给,予支持
第二章 ! 新建?民用建筑节》能,管理
《。第十条 民》用建筑工程项目【立项报?告(:。含可行性研究报告)!应当包括建筑节能】和可再生能源—利用专篇确定项【目拟采用的建筑节】能,。方式和可《再生能源利用—。形式对?。拟采用的技术进行可!行性:分析并将实施—建筑节能和》可再生能源》利用增?量,成本列入《投资估算《
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。应当加强对建筑节】能和可再生能—源利用专篇编—制的指导和监督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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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不符合民用!建筑节?。能强制性标准—的项目有《关部门不得》批准或者核准—。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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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一条《。 ,建,设单位申报》民用:建筑工程项》目的规划方案设计文!本应当编制建筑【节能和可《再生能源利用专项内!容规划?行政:主管部门应当就【设计方案是否—符,合民用建筑节能强】制标准征求》同级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:意见对不符》合民:用建筑节能强制标】准的规划行政主【管部门不得颁—发建设?工程规?划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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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第十二条》 ,施工:图设计文件》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!计文件?中民用建筑节—能和可再生能源利】用内容等《相关文件进行—。专项审查在审—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!查,章节对节能内容未经!审查或审查不符合标!准的不得出具施工】图设计文件审查合】格报告施工图设【计文件?未经审查或经审【查不符合民》用建筑节能》强制性标准的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!施,工许: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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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第十三条 建设单】。位应当?执行民用建筑节【能标准向施工和监理!单位提供审查合格】的,施工图设计文—件在设计、施工、】监理:招标文件及》。。相关:合,同中明确民用建筑节!能技术?要求和产品技术【指标招投标行政【监管部门对建设【单位报送的》招标文件《进行审查备案时【应当予?以审:。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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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四》条 勘察设计单【位,应当:按照民?用,建筑节能标准进【。行设计?保证:建筑:。节能和可再生能源】利,。用设计质量》在技术交底时应对】节能措施、关键【部位的节《能构造?做法进行详细交待】。
】第十五条 》施工单位应当—编制民用建筑节【能和可再生能源【利用专?项施:。工技术方《案由专业技术人员审!查并由?技术负责人签字;】。。严,格按:照审查合格的—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!用建筑节《。能标准组织施—。工;对进入》施工现场的建—筑材料和设备按规】定进行?检验;加《强施:工过程质《量控制保证》节能工程质量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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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六》条 监理单位应当】根据民用建》筑节能工程特—点编制符合建—筑节能要《求的监?理规划及实施细则】;按:照民用建筑节能标】准、:设计文件的规定【和要求实施监理并详!。细记录实施情况;严!格审查?施工单位民》。用建筑节《能专项技术方案对】不符合规定要求【的要求施《工单位改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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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易产生热桥!和热工缺陷部位以及!墙体、屋面等保温】工程及?其隐蔽前的各施工工!序监理工程师应当实!施旁站监理》
对!未经抽?样,检验或检《验不合格的》民用:建筑节能产》品监理工程师—。不得签署《同,意使:用的文?件,;对: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!格的民用建筑节能工!程子:分部、分《项工程不得签署工程!质量合格文件施工】单位不得《进,行下一?道工序的施工 【。
!监理单位应当—在工程质量评估【报告中明确民用【。建筑节能《标准的实施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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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!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严!格按照有关检—测规范、标》准对现场见》证取样的节能材【料性能进行检测【并出具检测报告节能!。。材料经检测不合【格的应当《立,即通知委托检测【单位并同时报告【。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!监,督机构不《。合格的节能材—料不得使《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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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建筑工程质量—检测机构对》检测: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!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!法律: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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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八条 《民用建筑节》能工:程符:合节:能分部验《收条件后建设单【位应当按民用—建,筑节能工程施工质】量验收相《。关标准组织节—能分:部工程专项验收对】不符:合民用建筑节能强】制性标准的不—得出具竣工验收合】格报告不得交付使用!
第!十九条 新建民用】。建筑推行《建筑能效测评及【标识制度在建筑节】能分项验收后建设】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!关资质的建》筑节能测评机构【。进行建筑能效测【评并将实际》。。测评结果在》建筑物显《著位置予《以标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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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再《生能源?建筑应用示范项【目、新建国家机关】办公建筑及大型公】。共,建,筑、绿色《建筑须进行能—效测评和标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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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用建筑《能效测评机构应【当取得省级以—上建筑节能》管理部门的认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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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《十条 在正常—使用条件下保温工】程,的最低保《修期限为5年保【温工程的保修期【自竣工验《收合格之日起—计算:保温工?程在保修范围和保】修期限?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!工单位?应当履行保修—责,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!责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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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十一条 建筑物【照明工程《应当合?理选择照度》标准、照明方—式、控制方式并充】分利:。用自:然光选?。用节能型产品—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!明质: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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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物的》公共走廊、楼—梯内等部《。位应:当安装使用节—能灯具和电》气,控制装?置,
【 第:二,十二条 建设单位】应在施工现场—、销售现场张—贴民用?建筑节能《信息施工现场公示】时限是在获得—建筑:工程施工《许可证后3》0日内至工程竣【工验收合格销售现场!公示时限《是在销售《之日起至《销售结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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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建设单位《公示的节能性—能和节能《措,施应与审查》通过的施工》图,设,。计文:件相:一致建筑工程施工过!程中变更《建筑节能性能和节】能措施的建设—单,位应:在节能措施》实施变更前办妥【设计变更手续并【在将:。设计单位出》具的设计变更—。。报经原施工图—审,查机构审查同意后】15:。日之:。内予以公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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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》三条 房地产—开发企业销售商【品,。房,应当:向购买人明示所售】商品房的《能源消耗指标、节能!措施和保护》要,求保温工程保修期】等信:息并在?商,品房买卖合同、住】宅,质量保证书》。、住宅?。使用说明书中载明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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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条!。 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,。加强对民用建筑节】能工程的监》督检查规范》建,设单位、《设计单位《、施工单《位、监理单位—和施工图审查—机构、检测机构及有!关从:业,人员执行建筑节【能法律、《法规和民用建筑节能!强制性标准的行【为建立民用建筑节】能各责任《。主体:。和相关责任》人的信用档案对违】规行为及接受处罚的!情况记入《信用档案并定期在】本市媒体上向—社会公布
—第,。三章 既有民用建!。筑节能?改造管理
第二】十五条 本办—法所称既有》建筑:节,能改造是指对不符】合民用建筑节能【强制性标《准的既有《建筑的围护结构、供!。热,系统、采暖制冷系统!、,照明设备和》热水供应设》施,等,实施节能改造的活】动
【 第二十六条 市!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!当依照?国家有关要求加【强对既有民用—建筑节能改造—的统筹指导和—监督管理制定既【有民用建筑节能【改造计划明》确节能改造》。目,标、范围和要求【报市政府批准后组】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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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二十七《条 既有民用建【筑节能改造》应当:对改造的必要性【、可行性以及—投入收益比进—行科学论证集中【供热的既有民用建】筑围护结《构节能改造应当【。与,用能系统改造同步进!行公共建筑还应当】。安装用?电分项?计量装置在确保结】构安:全、不影响建筑使】用功能的情况—下充分考《虑利:。用可再生能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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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十八?。。条, 国:家机关办公建筑【改,造费用由同级人【民政府纳《入本:级财政预《算,居住建?筑和教育、文化【、医疗卫生、体育等!公益事业使用的其】它公:共建筑建筑节能改造!费用由同级政—府、建筑所》有权人共同负—担其它民用建筑【的节能改造费用由业!主自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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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二十九条 政府鼓!励多元化、》多渠道投资》民用建筑的节能【改造投?资人可?以按:。协议分享民用建【筑节:能改造所获得—的收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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鼓励《采用合?。同能:源管理模《式进行既有建筑【节能改造
第四】章 :建筑节能运》行管理
》第三十条 加强民】用建筑能耗计量与】系统:调控:新建和?既,有国:家机关办公建—筑,、,大型公共建筑改【造项:目,应当安装用》电分项计量装置并纳!入,能效监测体系平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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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三十一条《 各:。级建设、财政行政主!管部门应《会同:有关部门(》单位)?定期:监,。督,检查节能《。运行管理工作情【况并监测节能效果】。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!大型公共建筑所有】权人或者使》用人应当建立—健全民用建》筑节能管理》制度和操《作,规程:并定期将《分项用?电量报?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一般公共建》。筑所有权人或其委托!。的物业管理》企业应在供热或制】冷间:歇期委托相关检【。测机构对用能—设备和系统的性能】进行综?合检测评价和标识对!超,过能源消耗指—标的供热单位、公】共,建筑所有权人或者】。。委托的物业管理企】业责令?其限期?。达标
】 第三十二条【 建筑物《所有权人《和使用?。人,。在进行建筑物的装修!和使:用时不得《擅,自改变建《筑物的围护体系节能!措,。施降低建筑节能【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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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】业管:理企业应当加—强对:居住小区内》公共建筑《节能设施及设备的】维护:、,保养、维修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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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十三条【 供能单位应当强】化运:行系统的维护强化】监测与调《控手段提高能源利】用效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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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责任
!第三十四条》 各级政府有关【部门(单《位)有下列行—为之一的对负有【责任的主《管人员?和,其他直接责任人【员依法给予处分;构!成犯:罪的依法追》究刑事责任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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㈠》对设:。计方案不符合—。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!标准的民用》建筑项目颁发建设】工程规划许可—证的: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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㈡对—不符合民用建—筑节能?强制性标准的—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!见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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㈢对施工图】设计文件不符合【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!标准的民用建筑【项目颁发施工许可】证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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㈣违反国家有关!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!造的名义对既有建】筑进:。行扩建、改》建的;
【
㈤》不依法履《行监督管理职—责的其他行》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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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!位、设计单位、施工!单位、监理单位、】检测机构《违反本办法》。的依照有关法律【、法规的《规定予以《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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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六章 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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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六条— 本办法《自201《2 年2月1日【至20?17年?1月:3,。1日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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