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, 》新余市民用建—筑节能管理办法 】 各县(区】)人民?政府、管委会市政府!各部门市直》各单:。位  — ,  新余市民用建】筑,。节能管理办法已【经2011年12月!20日市八届人民】政府:第7:次常务会议审议【通过:现予印发请认—真遵:照执行 二○一二!年,一月九日《 第一章 总!则 第一条 为】加强民用建》筑节能管《理提高民用建筑能源!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!境根据中华人—民共和国节约能源】法、: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!结合本市实际制【定本办法 — —第二条 本办法所】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!建筑、?国家机?关,办公:建筑和商业》、服:务业、?教育、?医疗:卫生等其它公共建筑!    本!办法所称《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!建筑的规划、设计】、施工、《监理和使用过程中执!行国家、行业和【省、市建筑节能标准!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!料、节能技术—、设备和产品提【高建筑围护》结构保温隔热—性,能,和用:能系统运行效率【利用可再生能—源在保证建筑物室内!。热环境质量》的前提下降低—建筑能源消耗合理、!有效地?利用资?源的活动 ! 第三条 凡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】实施新建建筑节能、!既有建筑节能改【造、可再《生,能,。源建筑应用、建筑用!能系:统运行节能及其监】督管理?等活动均应遵—。。守本办法 【 第—四,条, 民用建筑节能工】作应当遵循统—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!重,点因:地制宜以《新建(含改建、【扩建)建《筑执:行节能标《准为主?导按计划《进行既有建》筑节能改造》积极采用可》再,生能源不断创新建】。筑,节能:管理体制和》运行机?制不断提高》能源:利用效率的原则 】 《 第《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!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!工作各县(区)【人民政府、管委会建!设行政主管部门负】责,辖区内民《用建:筑节能的监督管理】工作 —   发展改【革、规?划、国土资源、【城管、财政、房【产、税务、科技、机!关事务管理等—部门(单位》)应当在各自职【责范:围内协同同级建【设,行政主管部门做好】民,用建筑节能管理【工作 《 第六】条 市人民》政府设立《民,用建筑节能专项【资金:用于支持下列活动】。    ㈠民】用建筑节《能宣:传、教育与培—训先进?适用技术、工—艺和设备《的,推广:; : ,  ?  ㈡可再生能】源建筑、民》用节能建筑的技术】研发、?标准制定、示范工程!建设和节能项—。目,的推广应用;—    【。 ㈢既有民用建筑】。围护结构和》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!; 》。 ,。    《 ㈣对在民用建筑】节能工?作中做出突出贡献】的单:位和个人按照国【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!励 : ,    各级】财政、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应当加】强对专项资金—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!规范、安《全、有效 — ? 第七条 【。市,人,民,政府采取下列—措施推进《。民用建筑《节能工作《    —㈠对取得能效标识】的民用建筑在房【屋交易时可免收买】。受,人,的房地产交易手【续费; 《   》 ㈡国家机—关办公建筑》和大型公共建—筑节能改造、既有居!住建筑节《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!在建:筑领域中的应用符合!条件的享受国家、省!、市相关《优惠政策; 】    》㈢民用建筑节能项】目依法享受》税收优惠政策; 】    ㈣引!导金融机构对既有民!用建筑节能改造、可!再生:能源: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!节能示范工程等项】目提供支持; 】 ?   ? ㈤?建筑节?能产品经认定符合国!家和省、市公—布的新型墙体—材料目录《或资:。。源综合利用目录【的,按照国家《规,定享受相应的税【收优:惠政策? 《 ,。 第八》。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!能和:。。可,再生:能源应用的》科,学研究、技术—开发推广应用节能】型的技术、工艺【、设:备、材料、》。产品和先进的—管理制?度积:极在:。民用建筑中发—展应用可再》生能源促进可再生】能源的开发利用 】    — 推广应用》高性能、低能耗、】利废:。型、可再生循环利】用的建筑《材料加大新型—墙体材料推广力度】在市人民政府规【定的区?域范围?内,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!限制使用空》心粘土砖 》 , 第【九条 市科技资金】、新型墙《体材料专项基金应】适当对相《关的:民用建筑节能—产品、技术以—及可再生能源—。在,建筑领域的科研、推!广和应用等方面给予!支持 第二章 !新建民用建》筑,节能管?理 第《十条 民用》建筑工?程项目立项报告(含!可行性研究》报告)?应,当,包括建筑节能和可再!生能源利《用专:篇确定项目拟采【用的建筑《节能方?式和可再生能源【利用形式对拟采【用的技术进行可行】性分析并将实施建筑!节能和可再生—能源利?用增量成本列入投资!估,算 : ,    —市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加:强对建筑节能和【可再生能源利用专】篇编制的指导和监】督    】 ,对不符合民用建【筑节能强《制性标准的项目有关!部,门不:得,批准或者核》准建:设 — 第《十一条 建设单【位申报?民用建筑工程项目】的,规划方案设计—文本应当《编制:建,。筑节能和可再生能】源利用专项内容规】划行政主《管部:门应:当,就设计?方,案是否符合》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!准征求同《级,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意?见对不符合》民用建筑节能强【制标准的规划行政主!管部门不得颁发【建设工程规》划许可证 — 第【。。十二:条 施工图设计【文件审查《机构对施工图设计】文件中民用建筑【节能:和,可再生能源利用内】容等相关《文件进行专项审【查在审查报告中【单列节能审查章节对!节能:内容未?经审:查或审查不符合【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!图设计文件审查合】。。格报告?施工:图设计?文,件未经审查或经审查!不符:合民用建《筑节能强制性标【准的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不得—颁发施工《许可证? 】第十三条 建设单】位,应当执行民》用建筑节能标准【向施工?和监理单位提—供审查合格的施工图!设计文件《在,设计、施工、监理招!标文件及《相关合同中明确民】用建筑节《能技术?要求和?产品技术指标招【。投标行政监管—部门对建设单位【报送的招标文—。件进行审查备—。案时应当《予以审?查 】 第十四《条 勘察设计单【位应当?按,照民用建筑节能标】准进:行设计保《证,建筑节能《和可:再生能源利用—设计质量在技术交底!时应对节能》措施:、,关键部位的节—能构:造做:法进行详细交待 】 ? 第》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!。。当编制民用建—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!利用专项施工—技术方案由专业【技术人员审查并【由,。技,术负责人《签字;严格》按,照,。。审,查,合格的施《工图设?计文件和民用建筑】节,。。能,标准组织施》工;对进《入施工现《场的建筑《材料和设备按规定】进行检验;》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!制保:证节能工《程质量 【 : 第十《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!根据民用建》筑节能工程特—点编制?符合建?筑,节能要求的》监理规划《及实施细则;按照民!用,。建筑节能标》准、:设,计文件的规定和【要求实施监理并详】细,记,录实施情况;严格】。审查施工单》位民用建筑节能【专,项技:术方案?对不符合规定要【求的:要求施工单位—改正  》  : 对易产生热—桥和热?工缺陷部位以及墙】体、屋面等》保温:工程及其隐》蔽前的各施工工【序监理工程师应当实!施旁站监理》。  》  对未经—抽,样检验或《检验不合《格的民用建筑节能产!品监:理工程师不得—签署同意使用的文】件,。;对未?经验收或验收不合】格的:民用建筑节能工程】子,分部、分《项工程不《。得签署工程》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!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!序的施工 !    监—理单位应《当在工程质量—评估报告中明确【民用建筑节能—标准的实施情况 ! , , , 第十》七条 建设工程质】量检测机构》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检!测规范、标》准对现场见证—取样的节能材料【性能进?行检测并《出具检测报》告节能材料经检【测不合格《的,应当立?即通知委托》检测单位并》同时报告工程所【在,地,工程:质量监督机构不合格!的节能材料不得使用!。  》  建筑工—程质量检测》。机构对检测结果的】真,实性和准确》性负责并承担相【应的法律责任— 第!十八条 民用建筑节!能工程符合节能分】。部验收条件后建【设单位应当按民用】建筑节能工》程施工质量验收【相关标准组织节【能分部工程专—项,验收对不《符,合民用建筑》节能强制性》标,准,的,不得出具竣工验收】合格报告不得交【付使用 ! 第十九条 新】建民:用建筑推行建—筑能效测评及标【识制度在建筑节能分!项验:。收后建设单位—可以委托具有相关】资,质的建筑节能测评机!构进行建筑能效【。测评并将《实际:测评结果《在建筑物《显著位置予以标识】    可再】生能源建筑》应用示?范项目、新》建国:家机关办公建筑及】大型公共建筑—、绿色建《筑,。须进行能效测评和】标识 【。    民用【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应!当取得省级以上【建,筑节能管理部—门,的认:定 】 第二十条 —在正常使《。用条件下保温工程】的最低保《修期:限为5年保温—。工,程的:保修期自竣工—验收合格之日—起计算?。保,温工程在保修—范围和?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!问题的施工单位【应,当履行保《修,。责任并承担相应【的,法,律,责任 【 ?第二:十一条 建筑—物照明?工,程应当合理选择照度!标准:、,照明:方式、控制方—式并充分利用自【然光选用节能—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!提高照?明质量   ! 建筑物的公【共走:。廊、楼梯内等—部位应当安装—使用节能灯具和【。电气控制装置 【 — 第二十《二,条 建?设单位应《在施工?现场、?销售现场张贴—民用建?。筑节能信息施工现场!公示时限是在—获得建筑工程施工】许可证后3》0日内?至工程竣《工验收?合格销售现场公【。示时限?是在销售之日—起,至,销,售,结,束 :   》 , 建设单《位公示的节》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应!与审查?通过的施工》图设计文件相一致建!筑工程施工过程中】。变更建筑节能—性能和节能措施的】建设单位应在节【能措施实施变更前办!妥设计变更手续并在!将设计单《位出具的设计—变更报经原施工图审!查机构审查同意【后,15:日之内予以公示 ! 》 第: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!发企业销售商品【房应当向购买人【明,示所售商《品房的?能源消耗指标、节能!措施:和保:。护要求保温工程【保修期等信》息并在商品房买卖】合同、住《。宅质量?保证书?、住宅使用》说明书中《载明 《 第【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!主管:部门应?当加强对民用—建筑节能工程的【监督检查《规,范建设?单位、设计单位、施!。工单位、监理—单位和施工》图审:查机构、检》测,机构及有关》从业人?员执行建筑》节能法律、》。法规和民《用建筑节能》强制性标准的行【为,建立民用《建筑节能各责—任,主体和相关责任人的!信用档?案对违规行为及接】受处罚的情况—记入信用《。档案并定期》在本市媒体上向社会!公布 第》三章 ? 既有民《用建筑节能改造【管理 第二十五】条 本办法所称既】有建筑节能改造是】指对:。不,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!制性标准的既—有建筑的围护结构、!供热系统、采暖制】冷系统、照明设【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!。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! 《 ? 第二十《六条 市建》设行:政主:。管部门?应当:。依,照国家有《关,要求加强对》既有民用建筑—节能改造的统—筹指导和监督—管理:制定既有民用建筑】节能改造计划明【确节能改造目—标,、范围和要》求报:市政府批准后组【。织实施 《。 : , 第》二十七条 既有民】用建筑节能》改造应当对》改造的必要》性,、可行性以》。及,投入:收益比进行科学【论证集中供》热的既有民用—建筑围护结构节【能,改造应当与》。用能系统《改造同步进行公共建!筑还应?当安:装用电分项》。计量装?置在:确保:结构安全、不影【响,建筑使用功能的情】况,下充分考虑利用【可再生能源 !。。 《第二:十八条 国家机关办!公建筑改造》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!纳入本级《。财政预算居住—建,筑和教育、文—。化,、医疗卫生》、体育等公益事【业,使,。。用,的其它公共建筑建筑!节能改造费用由同级!。政府、建筑所有【权人:共同负?担其:它民用?建筑的?节,能改造费用由业主自!筹 《 第二【十九条 《政府鼓励多》元化:、多渠道投资民用】建筑的节能改—造投资人《可以按协议》分享民用《建筑:节能改造所》获得的收《益 《  :。  鼓励采用【。。合同能源管理—模,式进行既有建筑【节能改造 第四】章, ,建筑节能《运行管理 》 第三十条 —加强:民用建筑能耗—。计量与系统调—控新建和《既,有,国家机?关办公建筑、大【。型公共建《筑改造?项目应当安》装用电分项》计量装置《并纳入能效监测【体系平台 — ? 第三十—一条 ?各级建设、财政行政!主管:部门应会同》有关部?门(单?位)定期监》督检查节能运行【管理工作情况并【监测节能效果国家】机关:办公建?筑和大型公共建筑】所有权?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建!立,健全民用建筑节能】管理制?度和操作规程—并,定期:将分:项用电量报建设行政!主管部?门一般公共建—筑所有权人》或其委托的物业【管,理企业应在供—热或:制,冷间歇期《委托相关检测机构】对用能设备和系统】的,性能进行综合—。。检测评价和标识【对超:过能源消耗指标的供!热单位、《公共建筑《所有权人《或者委托《的物业管理企—业责令其限期—达标 ! 第三十二》条 建筑《物所有权人和—使用人?。在进:行建筑物《的,。装修和使用时不得擅!自改变建筑物的围护!体系节能措施降低】建筑节能标准— ? ,   《物业管理企业—应当加强对居住小】区内公共建》筑节能设施及设备的!维,护、:保,养、维修 】 第三—十三条? ,供能单位应当强【化运行系统的维【护强化监《测与调控手段提高】。能源利用效率 】第五章 责任 【 第三十四条— ,各级政府有关—部门(单位)有【下列行为《之一的对负》有责任的《。主管人员和其—。他,直接责任人员依法】给予处分;构—成犯罪的依》法追:。究刑事责任 【    —㈠,对设计方案不符【合民用建筑节能强】制性:标准:的民用建筑项目【颁发建设工程规【划许可证的; 【。    — ㈡对?不符合民用建—。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!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!见的;   ! ㈢对施工图【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!建筑节能强制性【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!颁发施工《许可证的; !   《㈣,违反国家有关—。规定和标准以—节能改造的名义【对既有建筑进—行扩建、改建—的; 》    ㈤不【依法履行监督—管理:职责的其他行为 】 , 第三】十五条? 建设单位、设计单!位、施工单位、监】。理单位、检测—机构违反《本办法的依照有关】法律、法规的规【。定予以处罚 第六!章 :附则 第三十六条! 本办法自20【12 年2月1日】至20?17:年1月31日施行】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