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新,余市:民用建筑节能—管理办法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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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:县(区)人》民政府、管委会市政!府各部?门市直各单位
】 新【余市民用建筑—节,能,管理办法已经20】11年12月20】日市八届人民政府第!7次常?务会议审《议通过现予》印发请认真遵照【执行
二○一二】年一月九日
第!一章 总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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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?条 为加强》民用建筑节》能管:理提高民用建—筑能源利用效率保护!生态环境根据中华】人民共和国节约【能源法、民用建【筑节能条例等结合】本,市实际制定本办法】
】第二:条 本办法所称民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】。筑、国家机关办公建!筑和商业、》服务业、《教育、医疗卫—生,等其它公共》。建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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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办法所称民用!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!的规划、设计、【施工、监理和—使用过程中执行国家!、行:业和省?、市建筑节能标准】。通过采用新型墙体】材料、节能技术【、设:备和产?品提高?。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!热性能和用能系统运!行效:率利用可再生能源在!保证建筑物室内热环!。境质量的前提下【降低建筑《能源消耗合》理、有效地》利用资源的活动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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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,三条:。 凡在本《市行政区域内实【施新:。建建筑节能、既有建!。筑,节能改造、可再生能!源建筑应用、建筑用!能系统运《行节能及其监督管理!等,。活,动均应遵守本办【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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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四条 民用建—筑节:能工:。作应当遵循》统筹规?划分:类指导突《出,重,点,因地制宜以新建(】含改建、扩建)建筑!执行节能标准为【主导按计划进行既】有建筑节能改造积】极采:用可再生能》。源不断?创,新建筑节能管理体制!和运行机制不断【提高能?。源利用效《率,的原则
》
《 第?五条 市建设行政】主管:部门:。负责本市《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!管理工作各县(【区)人?民政:府、管委会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负责辖【区内民用《建筑节能的监督管】。理工作
】。
发展》改革:、规划?、,国土资源、城管、财!政,、房产、《税务、科技、机关】事务:管理等部门(单【位)应当《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!。。同同:级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做好民用建筑!节能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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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】 市人民政府—设立民用建筑节能】专项资?金用于支持下列活】动,
㈠民】用建:筑,节能宣传、》教育与培训先—进,适用技术、工艺【和设备的推》广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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㈡可再生能源建筑!、民用节能建筑的】技术:研发、?标准制定《、示范工程建—设和节能项目的【推广应?用;
】
㈢既有民—用建筑围《护结构和供热系【统的节?能改:造;
—。
》。
㈣对在民用建【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!出贡献的《单位和个人按照【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!奖励
《。 ,
各级财政!、建:设行政?主管部门应》当加强对专项—资金的管理确保【资金使用《。规,范、安?全、有效《
— 第?七条 市人民—政,府采:。取下列措施推—进民用建《筑节能?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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㈠对》取得能效《标,。识的民用建筑在房屋!交易时可免》收买受人的》房地:产交易手续费; !
㈡【国家:机关:办公建筑和大型【公共建筑《节能改造、既有居住!建筑:。节能改造和可再【生能源?在建:筑,领域中?的应用符合条—件的享受国家、省、!市相关优惠政—策,;
】
,㈢民用建筑节—能项目?。依法享受税收—优惠政策;》
】㈣引导金融机构【对既有民用建筑节能!改造、可《再生能源的》应用以及民用建【筑节能示范工程等】项目提供支》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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㈤《建筑节能产品—经认定?。符合国家和省、市公!布的新型墙体—材料:目录或资源综合利】用目录的按》照国家规定享受【。相应:的税收优惠政策
! ,
第八【条, 鼓励?民用建筑节能和可】再生能源应用的【科学研?究、技术开》发推广应用节—能型的技术、工【艺、设备、》材料、产品和先【进的管理制度积极】在民用建筑中—。发展应用可再生【能源促进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!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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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—广,应用高性能、低能】耗、利废型、可再生!循环利用的建—筑材料加大》新,型,墙体材料推广力度在!市人民政府规定【的区域范围内禁【止使用?实心粘土砖限—制使用?空心粘土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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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九,条 市?科技:资金、新型墙体材料!专,项基:金应适?当对相关的民用建】筑节能产品、技术以!及可再生能源在【建筑领?。域的科研、推广和应!用等:方,面,给予支持
第二】章 新建》民用建筑节能—管理
第十条【 民用?建筑工程项目立【项报告(含》可行性研究报告【)应当包括建—筑节能和可再—生能源利《用专篇确定项目【拟采用的建筑节能】方式和可《再生能源利用形式对!拟采用?的技术进行可行性分!析,并将实施建筑节能和!可再生?能源:利用增量成本列入投!资估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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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建设】。。行政主管部门应当】加强:。对,建筑节能和可—再生能源利用—专篇编制的指—导和监督
》。
【对,不符:合民用?建筑节能强制性【标准的项《目有:关部门不《得批准或者核准建】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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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!建设单位《申报民用建筑工程】。项,目的规划方案设计】文本:应当编制建筑节【能和可再生能源利】用专项内容规划行】政主:管部:门应当就设计方案是!否符:合民用建筑节—能强制标准征—求同级建设》行政主管部》门意见对《不符合民用建筑【节,能强:制标准的规划行政】主管部门不得颁发】建设工程规划—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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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】 施工图设》计文件审查机—构对施工图设计【文件中民用建—筑节能和可再生能】源利用内容》等相:关,文件进行专》。项审:查在审查报告中单列!节能审?查章节对《节能内容未经审查】或审查不符合标【准的不得出具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】查合格报《告施:。工图设计文件—。未经审查或经审查】不符合民用建筑【。节,能强制性《标准的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不》。得颁发?施工许?。可证
【
,。 , 第十三《条 建设单位应【当执行民用建—筑,。节能标准向施—工和监?理单位提供审—查,合格:的施:工图设计《文件:在设计、施工、监理!招,标文件及相》关合同中明确民用】建筑节能技术要求】和产品技术》指标招投标行政监管!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!的招标文件进行【审查备?案时应当予以审查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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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】条 勘察设》计单位?应当按照民用—建筑节能标准进【行设计保证建—筑节能和可》再生能源《利用设计质量在【技术交底时应—对节能措施、关键】部位的节能》构造做法《进行详细《。交待
! 第十五条 施工】单,位应:当编制?。民,用建筑节能和可再】生,能源利用专项施工】技术方案由专—业,技,术人员审查并—由技术?负责人签字;严【格按照审查合格【。的施工图设计—文件和民用》。建筑节能标准组织】施工;对进入—施工现场的》建筑材料和设备【按规定进行检验【;加强施工》过程质量《控制保证节能工程质!量
!第十:。六条 监《理单位应当根据民】用建筑节能工程特】点编制符合》建筑节能要求的【监,理规划及实施—细则;按照民用建筑!节能标准、设计【文件的规定和要【求,实施监理并详细记】录,实施情况;》严格审?查施工单位民用【建筑节能《专项技术方案对不】符,合规定要求》的要求施工单位【改正
对!。易,产生:热桥和热工缺—陷部位以及》墙体、屋面等—保温工程《及其隐蔽前的各【施工工序监理工程】师应:当实施旁站》监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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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未【经抽样?检验或检验不合格】的民用建筑节能【产品监理工程师不得!签署同意使用—的文件;《对未经验收或—验收不合格的民【用建:筑节能工程子—分部、分项工程不】得签署?工程:质量合格《文件施工单位不【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!。施工
【
监理【单位应?当在工程《质量评估报告中明】确民用建筑节—能标:准,的实施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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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建!设工程质量检测机】构应:当严格按照有—关检测规范、标【准对现场见证取样的!节能材料性能进行检!测并出具检测—报告节能材料经检】测不合格的》。应,当立:即通知委托检测单】位并同时《报告工程《所在:地工程?质量:监督机构不合格【的节能材料不得【使用
】
建筑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】对检:测结果?的真实性《和,准确性负《责并承担相应的法】。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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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八条 ?民用建筑节能工程】符合节能分》部验收条件后建【设单位应《当按民用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】质量验?收,相关:标准组织节能—分,部,工程专项验收对不符!合,民用建筑节能强制】性标准的不得出具】竣工验?收合格报告不得【交付使用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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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《九条 新《建民用建《筑推行建《筑能效测《评及标识制度在【建,。筑节能分项》验收后建设单—位可以委托具有相】关资质的《建筑节能测》评机构进行建—筑能效测评并将实】际测评结果》在建筑物显著位置】予以标识
【
可再生能源】建筑应用《示范项目、新—建国:家,。机,关办公建筑》。及大型公共建—。筑、绿色建筑—须进行能效测—评和标识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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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民用: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应!当取得省级以上建筑!节,能,管,理部门的认定
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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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条 在《正常使用条》。件下保?温工程的《。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!保温工程的保修期】自竣工验《收合:格之日?起计算?保温工?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!期限内发生质—量问题的施》。工单位应当履行保】。修责任并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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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【条 :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!合理选择照度标准】、照明方式、—控制方?式并充分《利用自然光》。选用节能型产品【降低照明《。电耗提高《照明质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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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【筑物:的公共走廊、—楼梯内等部》位应当安装使用【节能灯具和电气【控,制装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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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条】 建设单位应—在施工现场、销售现!场张贴民《用建筑节能信—息,施工现场公示时限】。是在获得建筑工程】施工许可证后3【0,日内:至工:。程竣工验收》合,格销售?现场公示《。时限是在销售之【日起:至销售结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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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!单位公示的节能性能!和节:能措施应与审查通过!的施工?图设计文件》相一致建《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变!更建:筑节能性能和—。节能措施的建设单】位应在?节能:措施实施变更前办】妥,设计变更手续—并在将?设计单位出具—。的设计变更报经原】施工图审查机—构审查同意后15日!之内:予以公?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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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【条 房地《产开:发企:业销售商品房—应当向购《买人明示所》售商:品房的能源消耗【。指标:、节能措施和保【护要求保温工程【保修:期等信息并在—商品房买卖合同、住!宅质量保《证书、住宅》使用:说明书?中载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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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,二十四条 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应—。当,加强对民用建筑【节能:。工程的监督检查规范!建设单位、》设计单位、施—工单位、监理单位】和施工图审查机构、!检测机构及有关【。从业人员执行建筑节!能法律、法》规和民?用,建筑节能强》制性标准的行为【建立民用建筑节能】各责任主体和相关责!任人的信用》档案对?违规行为《及接受处罚的情况记!入信:用档案?。并定期在本市媒体上!向社会公布
第三!章 既有》。。民用建筑《。节能改造《管理
《第二十五《条 本办《。法所:称,既,有建筑节《能改造是指对—不符:合民用?建筑节能强》制性标准的既—。有建筑的围》护结构、供热—系统、采暖》制冷:系统、照明设备和】。热水供应设施—等实施节能改造【的活动
】。
第二十—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应当依—照国家有关要求【加强对?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!造的统筹指导—和监督管理制—定既有民用建筑节】能,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!造目标、范围—和,要求报市政府批【准后组织实》施
】 第二十《七条 既有民用建筑!节能改造应当对改】造的必要性、可【行性以及投入收益】比进行科学论证集】中供热?的既有民用建筑围】护结构?节能改造应当与用】能系统改造》同步进行公共建【筑还应当安》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!在确保结构安全【、不影响建筑—使用功能的情—况下充分《考虑利用《可再:生能源
《
《。
第二十八【条 国家机》关办公建筑改造【费用由同级人—民政府纳《入,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!筑和教育、》文化、医疗卫生、】体育等公益事业【使用的其它公共建筑!建筑节能改》造费用由同级—政府、建筑所有权人!。共,同负担其它民用建】筑的节能改》造费用由业主自筹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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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?十九条 政府鼓励多!。元化、多渠道投资】民用建筑《的节:。能改造投资人—可以按?协议:分享民?。用建筑节能改造所】获,得,的,收,益
!鼓励采用合同—能源管理《模式进?行既有建筑节能【。改造
第》四章 ?。建筑节能运行管【理
第三》十条: 加强民用》建筑能耗计量—与系统调控新—。建和既有国家—机关办?公建筑、大型—公共建筑改造—项目应当安装用【。电分项计量装置并纳!入能效监测体系平台!
】第三十一《条 各级《建设、财政行—政主管部门》应会同有关部门(】单位)定期监督【检查节能运行管理】。工作情况并监测【节能效果国家—机,关办公建筑和大型】。公共建筑所有—权人或者使用人应】当建立健全》民用建筑节》能管理?制度和操《作规程并《定期将?分项用电量报建【设行政主管》部门一般公共—建筑所有权人或其委!托的:物业管理企业应在】供热或制冷》间歇期委《托相关?检测机构对用能设备!和系统的性能—进行综合检》测评价和标》识对:超过能源消耗—指标的供热单位、公!共建筑所有权人或】者委: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责!令其限期达标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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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】。十二条 建》筑物:所有权人和使—用人在进行建—筑物的装修和使【用,时不:得擅自改变建—筑物的围《护体系节《能措施降《低建筑节能标准【
】。物业管理企》业应当加强对—居住小区内公共建筑!节能设?施及设备的》维护、?保养、维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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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第三十三《条 供能《单位:应当强化运行—系统的维护强—化,监测与调《控手段提高能源【利,用效率
第五章】 责任
》第,三十四条 各级【政府有关部》门,(单位)有下列【行为之?。一的:对,负,。有责任的主》管人员和其他直【接责任人员依法给】予处分?;构成犯罪的—。依法追?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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㈠对设计方案不符!合,民用:建筑节能《强制性标《准的民用建筑—项目颁发建》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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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㈡对不符合民用建】筑节: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!方案出具合格意见】。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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㈢对》施工:图设计?文件不符合》民用建?筑,节能强制《性标准的民用建筑】项目颁发《施工许可证的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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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㈣违反国《家有关规《定和标准以》节能改?造的:。名义对既有建筑进】行扩建、《改建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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㈤不依法履行监】督管理?职责的其他行—为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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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【五条 建设单位【、设计单位》、施工单位、监理单!位、检测机》构违反本办法—的依:照有关法律、法【规的规?定,予以处罚
第【六章 附则
【第三十六条 本【办法自201—2 年?。2月1日至20【17年?。1月31日》施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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