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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《。 新余市绿色建筑】管理办?法 》 各县(《区)人民政》府、管?。委会市政府》。各,部,门市直各单位 【    — 新余市《绿色建筑管理办法】。已经2011年【12月20》日市八届人民政【府第7?次常务会议审—。议通过?现予印发请认—。真遵:照执行 》。二,○一二年《一月九日 第】一章 总则 【第一条 为—了加强绿色建筑管理!推动:本市“资源节—约型环境友》好型”社会建设【根据中华《人民共和国节约能】源法、国务院公【共机构节能》条例、民用建筑节能!条例:。等结合本市实—际制定本《办法 】 第二条》 本办法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】域内推?进绿色建《。筑的建?设和管理工作 】。    本办法!所称绿色《建筑是?指在建筑的全寿【。命周期?内最大限度地—节约资?源(节?。能、节地、节水【、,节,材)、保《。护,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!们提供健康、—。适,用,和高效使用空—间及与自《然和谐共生的建【筑 — 第《三条 国》家、省、市确—定的绿色《建筑试?点示范工程应—当按照绿色》建筑的?标准进行设计—和建设 —   ?。。 新建国家—机,关办:公建筑、大型公共建!筑(单体建筑—面积2万平》方米以上)、—学校、医院、—建筑面?。积15万平方米【以上:的住宅小区》、土建?和装修?一体化设计和施【工的建筑应当按照绿!色建筑?。标准进行规》。划、设计及》建设新建国家机【关办公建筑、大型公!共建筑还应建立节】。能检测和《能耗:指标标识制度并【安装用电分》项计量装置纳入能】效监测体系平台【。    】袁河低碳生态试点城!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!照绿色建筑标准进】行,规划、设计及建设 !    孔】目,。江,生态经济《区管委会辖区新建】民用:建筑应当按照绿色】建筑:标准:进行规划、设—计及建设  【  ?  : 鼓励前四》款以外的新建、改建!、,扩建的建《筑工程?采,用绿色建筑的—。标准进?行规划和建设 】 第【四条: 市建设行政主管!部,门负责全市绿—色建筑?发展规?划和年度实施计划】的制订、组织协【调、监?督,管理工?。作依法?组织:编,制本市绿色》建,筑,。设,计、施工、验收【和评价技术》规定 《    》 市发展改革、财】政、国土资源、规】划、房管《、水务、环》。保、:统计等相关部门(】单位)应当按照各】自,职责负?责绿:色建筑的有关管理】。工,作 !第五条 市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应【。当制定、公布绿色建!筑,新,技术、新工艺、新设!备、新产品和新【材,料,推广目录以》及技术、工》艺、设备、产品和材!料限:制、禁止使用目【录列入禁止使用目录!的不得在建筑—中使用 》   本市—推广应用以下技【术和产品 》    ㈠】新型节?能建筑体系包—括,墙体:、保温隔热》技术与产品节能门窗!。。和遮:阳等节能技》术与产品; !  : :㈡暖通?空调制冷系统调【控、计量、》节能:技术与?产品;   !。 ㈢?太阳能?、地热能、》风能和沼气等可【再生能源; !   ㈣》节水器?具、雨?水收集和再》生水综?合利用?等节水?技术与?产品;   ! ㈤预《拌砂浆?、预拌混凝土、散】装水泥等绿色建材】技术与产品》;    !㈥室内空气质量【控,制技术与产品; !    ㈦垃圾!分类收集、》利废产品循环—利用;   ! ㈧建《筑绿:色,照明:及智:能化节能技术与【产品; 》  》。 , ㈨?其他技?术成熟、效果显著的!绿色、节能》技术和管理技术【 《 第六条 】 ,市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应当建立绿色!建筑信?息平台及时发布国家!、省、市《政策和标准等信【息为相?关单位做好服务工】。作 ?第二:章 设?计 第七》条 : 需:要按照绿色建—筑要求建设的项目建!设,单位应当《在,编,制立项报告(—含可行性研究报【告)中?设立绿?色建:筑专篇(《不再另设建》筑节能专篇》)确定项《。目拟达到的绿—。色建筑星级标准对】拟采用的有关绿色技!术进行可行性分【析并将实施》绿色建筑《增量成本列入投资】估算 ?    市】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应当加【强对:绿色:建筑专篇编制—的指导和监》督, , ? 第》八条 建》设单位申报绿色建筑!建设项目的设计【。方案文本应当依据绿!色,建筑的相应标准和规!范编制绿色》建,筑专项?内容编制单位应当】充分:考虑适合本》地区的?通风、采光》等自:然条件根据节能【、节地?、节水、《。节材和环保》的要求?合,理确定?建筑空间布局—充分利用可再生能】源 》。 第九条【 建设单位应【当按照?绿色建?筑的:相应标准和规范委托!勘察设计《设计单位应当—依据绿?色建筑的相应标准】和规范进行设计保证!绿色建筑设计—质量优先采用—可再生能源 ! 第十—。条 对于设计文件!规定:采用:的没有国家、行业或!者地方技术标准【的新技?术、新材料应当【由具备资质的检测】机构出具检测—报告并?。经建:设行政主管部门组】织论证、《审定后?方,可使用 》 第十】一条 施工图审】查机构应《当严格按照相应标准!和规范进《行绿色建筑专项施工!图设计文件》审查对达不到绿色】建筑相应标准的不】得出具绿色建筑审查!合格文件 ! 第《十二条 建设单】位不得擅《自修改已通》过施工图设计—。审查的?建设工程《设计文件;》确需修改的应—当按照?原审批?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!续 》 第十三【条 建设单位在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!通过:后可以向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申报绿色建!筑设计评《价证书申报绿色【。建筑设计评价证【书,时应:。当提交评《价标:识申报书、工—。程立项批件、申报】单位的资《质证书、工程设计】图纸和?相关 绿色】技术工程方案 !    《 申报一星》级、二星级绿色【。建筑设计评价证书的!项目由市建》设行政主管部门报】省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《评审;申《报三星级《绿色建筑设计评【。价证书的项目—报经省建设行—。政主管部门转呈国家!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评审— 第三章 施【工 第十四—条 绿《色建筑项《。目施工招标时应当】在,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!投标人根据绿—色建筑设《计文件编制绿色建】。筑,施工方案 】 第十五条 ! 施工单《位在工程开工—。前应当在施工组织】设计中制《定包:括施:工,管理、环保、—节能、节地、节【水、节材等》方面的绿色施工【方,。案确定?绿色施工控制流【程和绿色施》工技术?    【 ,监理:。单,位应当根据绿色【建筑:的有关要求制订监】理方案并组织—实施:。 — 第?十六条? 工程建设所使】用,的建:。。筑,材料、建筑构配件和!设备应当《符合现行绿》色建筑标准》、规范及设计文【件的要求 【 》。第十七条 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!绿色:建筑设计文件、【绿色施?工方案及相应的【标准、?规范对绿色建筑【项目施工实施监【督管理 《 第四章 》商品房?销售与运行》管理 第十—八条 房》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绿!色,。建筑商?品,房时应当在商品房】。买卖合同和住宅质】量保证?书、住宅使用说【明书中载《明所销?售房屋?的能源消耗指—标、节能措施和【保护:要求、?保,温,工程保修期等信息】    【 取得绿色建筑设计!评价证?书或:者经市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!机,构审查?认可的项目可以【绿色建筑《名义进行宣传— 》 : 第十九条 鼓】励开发建设》单位或?者业主选择通过【环境管?理体系?认证:的物业管理企业管理!。绿色建筑 ! 第二十条 !绿色建筑的物业管理!企业应?。。。当制:定,并,实施节能《、节水、节材与绿】化管理制度;应当】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!行能源管理岗位责】任制;重点用能【系统、设备的操【作,岗位应当配备—专业技术人员—。 】。第二十一条 绿】。色建筑在《。运行过?程中应当《。运用合理的技术措】施和排放管理手段使!其废气和废水经过】处理达标后排—。放;应当《分类收?集和处?理废弃物且收集和处!。理过程?中无二次污》染 ? 》。 第二十《。二条 空》调通风系统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空!调通风系统运—行,管理和清洗》规范:。。进行运行管理、定】。期检:查和清洗 》。    — 智能化系统应【。当定:位正确采《。用,的技术先进、实用】、可靠达《到安全防《范子系?统、:管理与设备监—控子系?统、信息网》络子系统的》基本配置要》求 】 第二十三条— 绿色《建筑项目《投入运行1年以上】可以向建《设行政主《管部门申报绿色【建筑评价《标识证书申》报绿色建筑评—。价标识证书》时应当?提,交评价标《。识申报书工程立【项批件申报单位【的资:质证:书工程用材》料、产?品、设备的合格证】书、检测报告等【材,料以及规划》、设:计、施工、验收和运!营管理资料 !   申报一星级!、二星级绿》色建筑评价》标识:证书:的项目由市》建,设行政主管》部门报省建设行【政主管?部门评审;申—报三星级绿》。色建筑评《价标识证书》的项目报经省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转呈】。国家: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评审 第》五章 奖惩》 第二十四条【 :生产、?使用:列入推?广目录的建》筑节能新技术、【新工艺、新设备【、新产品和新材料】的,依法享受税收优【惠等扶持政》策 —。 第《二十五?条, 取得绿》色建:筑设计评价》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!单位可以《申请减免市》本级收取的有—关行政事业》性收费市建设行政主!管部:门优先推荐其申报】国家级?示范项目《。 , ? ? 第二十六条 】绿色建?筑项目取得绿色建筑!评价标识星级证书的!建设:单位可以向》市建设行政主管【。部门申请《奖励 》 第二十】七条 通》过虚假材料等方式】取得绿色建》筑设计评《价证书、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!书及奖励的市—建设行政主》。管部门应当报—请上:级主管部门撤—销其绿色建筑—设计评价证书、【绿色建?筑评:价标识证书并收回其!奖励 ? ?。 第二—十,八条: 违:反,本办法?有,下列行?为之一的对负有【责任的主管人员【和其他直接责任人】。员依法给予处分;构!成犯罪的依法追究】刑事责任  !。  ㈠对设计【方案不符《合绿色建筑出具合】格意见的《; ?    —㈡在:评审绿色建筑设【计评价证书》、绿色建筑评—价标识?证书:过程中弄虚作假、】徇私:舞弊、以权谋私【的; —。   《㈢,不依法?履行监督管理—职责:的其:他,行为 第六章 】附则 ? 第二十九条 【 本办?法自2012年【2月:1日至201—7年1月31日【施行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