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余市!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!
各县(区】)人民?政府、管委》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!各单:位
》
《新余市绿色建筑管理!办法:已经2?011年1》2月:20日?市八届?人民政府第7次【常,务会议审议通—过现:予印发请认》真,遵照执行
二【○一二年一》月九日
—第一章 总》则
第一条 】。。为了:加强绿色建筑管理推!动本市?“资源节约型—环境友好型”社会建!设根据中华》人民共?和国:节约:能源法、国务—院公共机构节—能条例、民用建【筑节能条例等结合】本市实?际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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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! 本办法适用于】本市:行政区域内推—进绿色建筑的建设】和管理工作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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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办法所称】绿色:建筑是指在建筑的】。全寿命周期内最大】限,度地节?约资源(节能、【节地、节水、节材)!、,保护:环境和减少》污染:。为人们提供健康、】适用和高效使—用空间及与自—然和谐共生的—建筑
!。 第三条 》 国家、《省、市确定的绿色建!筑试点示范》工程应当按照—绿色建筑的标准【进行设计和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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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建国家机关【办公:建,筑,、大型公《共建筑(单体建【筑,面,积2万平方米以上】)、学校、医院、建!筑面积15万平【方,米以上的住宅小区、!土建和装修》一体化设计和施【工的建筑应》当按照绿《色建筑?标,准进行规划、设计】。及建:设新建国家机—。关办公建筑、大型】公共建筑《还应建立节能检测和!能耗指?标标:识制度?并安装?。用电分?项计量装置纳—入能效监测体系平台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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袁河低碳生态试点!。。城新建民《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!建筑标准进行规【划、设计及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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孔目江生态经济区!管委会辖区新建【。。民用建筑应当按【照绿色?。建筑标?准进行规划》、设计及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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鼓励前四》款以外的新建—、,改建、?。扩建的建筑工程【采用绿色建筑的【标准进行规划和建】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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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四条 市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负责:全市绿色建筑—。发展规划和》年度实施《计划:的制订、组织协【调、监督管理工作依!法组织?编制本?。。。市绿色?建筑设计、施工、验!收和评价技术—规定
! 市发?。展改革、财》政、国?土,资源、?规,划、房管、水务、】环保、统计等—。相关部门(单—位,)应当按照各自职】责负责?绿,色建:筑的有关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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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五条 《 市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应当制【定、公布绿》。色建筑新技术、新】。工艺:、,新设备、新》。产品:和新材料推广—目录以及技术、工】艺,、设备、产品和材料!限,制、禁止《使,用目录列《入,禁止:使用目录的不得在建!筑中使用
【
本市推广【应用:。以下技术和产品 】
《。
㈠新型节能】建筑体系包括墙【。体、保温隔》热技术与产》品节能门窗和遮阳等!节,能技术与产品;【。
【
㈡暖?通空调制冷系统调】控,、计量、节》能技术与产品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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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
㈢太阳能、地】。热能、风能和沼气等!可再:生能源;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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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㈣节水器具—、,雨水收集和再生【。水综合利用等节【水技术与产品; 】
【㈤,预拌砂浆、预拌混】凝,土、散装水泥等【绿色:建,。材技:术,与产品;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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㈥室《内空气?质,量控:。制技术与《。产品;?
】㈦,垃圾分类收集、【利废产品循》环利用;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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㈧建筑—绿色照明及智—能化节能技术与产品!; ?
,
,
㈨其他!技,术成熟、效果显著的!绿,。。色、节能技术和【管理技术《
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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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—条 市建设行政主!管,部门应当建立绿色】建筑:信息平台及时发【布国家?、省、市《。政策和?。标准等?信息为相关单位做好!服务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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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《 设:计
?第七条 《 需要按照绿—色建筑要求》建,设的项目建设单位】应当在编制立项报告!(含可行性研—究报告?)中:设立绿色《建筑专篇(不再另设!建,。筑节能专篇)—确定项目拟》达到:的绿色建筑》星级标准对》拟采用的有关绿色】技术进?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实!。施绿色建筑增量成】本列:入投资估算》
:
市建】设,行政主管部门—应当:加强对?绿色建筑专篇编【制的指导和监督
】
— 第八?条 建设单位【申报绿色建筑—建,设项目的设计方【案文本应当依据绿色!建筑的相《应标准和《规范编制绿色建筑专!项内容?编制单位《应当:。充分考虑适合本【地区的通《风,、采光等《。自然条件根》据节能、节地、节水!、节材和《环保的要《求合理确定建筑空】间布局?充分利用可再—生能源
》。
》 第九条 建【。。设,单位应?当按照?绿色建?筑的相应标准和【规范委托勘》察设计?设计单位应当依据】绿色建筑的相应标】准和规范进行设计】保证绿色《。建筑设计《质量优先采用可再】生能:源
:
,
第【十条 《对于设计文件规【定采用?的,没有国家、行业或】者地:方技术标准的新技】术、新材料应当由具!备资:质的检测机》构,出具检测报告并经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!织论证、审定后【方可使用
】
? 第:十一条 施工图审!查机构应当严格【按照相?应标准和规范—进行绿色建》。筑专:项施工图设计文【。件审查对达不到绿色!建筑相?应标准?的不得出《具绿色?建筑审?查合格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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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】 建?设单:位不得擅自修—。改已通过《。施工图设《计审查的建设工程】设计:文件;确需修改的】应当按照原审—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!手续
】 第十三条— :。建设单位在》施工图?设计文件《审查通过后可以【。向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申报绿色建—筑,设计评价《证书申报绿色建筑】设计评?价证书时应》当提交评价》标识申报书、工程】立项:批件、申报单位的】资质证书、工程设计!图,纸和相关《
绿》色技术工程方案【
,
《
申报一星【级、二星级绿色建筑!设计评价证书的【项目:由市: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报省建设【行,政主:管,部门评?审;申报三星级绿】色建筑设计评价证书!的项目报经省建设】行,政主管部门转呈【国家建设《行政主管部》门评审
《
第三章 施—工
第十四—条 绿色建筑【项目施工招标时应】当在招?标文件中《明确要求投》标人根据绿色建【。筑设计文件编制【绿色:建筑施工方案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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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五条 施工!单位在工程开工【前应当在施工组【织设:计中制定包》括施工管《理、环保、》节能、节地、—节水、节材等—。方面的绿《色施:工方案确定绿色施工!控制:流程和绿色施工技术!
】监理单位《应当根据绿色建筑的!有关要求制订监理方!案并:组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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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六条 工程建设!所,使用的建《筑材料、建筑构配】件和设备应当—符合现行绿色建筑】标准、规范及设【计文件的《。要求
》。
《。。 第十?七条 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!当,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文!件、绿色施工方案及!相应的标准、规范对!绿色建筑项目—施工实施《监,督管理
》第四章? 商品房销售与【运,行管:理
?第十八条 —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】。售绿色建筑商品【房时应当在商—品房买卖合同和【住宅质量保证书【、住宅使用说明【书中载明所销售【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!、节: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、!保,温工程保《修,期等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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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取得绿色建筑设计评!价证书或者经市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组织】相关机?构审查认可的—项目可以绿色建筑】名义:进行宣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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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?。九条 鼓》励,开发建设单位—或者业主选择通过】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!物业管理企业—管理绿色建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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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条— 绿色建筑的【物业:管理企业《应,当制定并实施节能、!节水、节材与绿【化管理制度;—应当设置能》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!管,理,岗位责任制;重点用!能系统、设备的【操作岗?位应当?配备专业技术人【员
【 , 第:二十一条 》 绿色建筑在运行过!程中应?当运用合理》的技术措《施和排放管理手【段使其废《。气和废?。水经:过处理达标后排【放,;应当分类》收集和处理废弃【物且:收集和处理过程【中无二次《污,染
【 , 第二十二条— , 空调通《。风,系,统应当按照国家【有关空调通风系【统运行?管,理和:清洗规范进》行运行管理、定【期检查和清洗
】
—智能化?系统应当定位正【确采用的技术先进、!实用、可《靠达到安全》防范子系统、—管理与?设备监控《子系统、信息—网络子系《。统的基?。本,配置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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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十三条《 , 绿色建筑项目投】入运行1年以上可】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申报绿《色建:筑评价标识证—书申报绿色建—筑评:价标识证书时应当提!交评价标识申报书工!。程立:项批件申《报单位的资质证【。书工程用材料、产】。品、设备《的合格证书、检【测,报告等材《料以:及规划、设计—、施工、验收和【运营管理资料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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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申报一星级、二【星级绿色建》筑评价标识证书【的项目由市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—。报省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评审;申报!三星级绿色建筑评】价标识证《书的:项目报经省建—设行政主管部门【转呈国家建设行政】主管部?门评审?
第五章》 奖惩
第—二,十四条 》生产、使用》列入推广目录的建筑!节能新?技术、新工》艺、新设备、新产品!和新材料的依法【享受:税收优惠等扶—持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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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条】 , 取得绿色建筑设】计评价证书的建设】项目建设单位—可以:申,请减免?市,本级收取的有关行】政事业性收费市建】设,行政主管《部门优先推荐其申】报国家级示范项【。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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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十,六,条 绿《色建筑项目》取得:绿色建筑评价标识】星级:证书:的建设单位可以【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申请奖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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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!条 : 通过虚假材—料等:方式取得《绿色建筑设》计评价证书、绿色建!。筑评价标识证—书,及奖励?的市:。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应当报请上—级主管部门撤销【其绿色建筑设计评】价证书、绿色—建筑:评价标识证书并【收回其奖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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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十八条 违反—。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!一的对?负有责任的》主管人员和》。其他直?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!处分;构《成犯罪的《依法追?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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㈠》对设计方案》不,符合绿?色,。建筑:出具合?格意见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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㈡在【评审绿色建筑设计】评价证书《、绿色建筑评价标】识证书过程》。中弄虚作《假、徇私舞》弊、以权谋》私,的;
】
:㈢不依法履行—监督管理职责—的其他?。行为
第六章 附!则
?第二十九条 本办!法自:2,012年2月1日至!2017年1月3】1日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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