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【余市绿色建筑管【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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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县(—区)人?。。民,政府、管委会—市政府各《部门市直《各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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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余市绿色】建筑:管理办?法已经?2011年1—2月20日市八【届人民政府第7【。次常务会议》审议通过现予印【发请认?真遵照执行》
二○一》二年:一月九日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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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》。总则:。
第一条 为了!加强绿色建筑管【理推动本《市“资源《节约型环境友—好型”社会建设【。根据中华人》。民共和国《节约能源法、国【务院公?共,机构节能条例、民用!。建筑节能条例等【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!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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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条 本办法!适,用于本市行政—区域内推进绿色建】。筑的建设《和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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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办法所—称绿色建筑是指在】建筑的全寿》命周期内最大—限,度地节约《资源(节能、节地】。、节水、节材)、】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!为人们提供健—康、适用和高效使用!空间及与自然—和谐:。。共生的建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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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三条 国—家、:省、市确定的—绿色:。建筑试点《示范工?程应当按照绿色建】筑的标?准进行设计和建设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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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建—国家机关办》公建筑、大型公共】建筑(单体建筑面】积,2万平方米以上)】。、学:校、医院、建筑【。面积15万平方米以!上的住宅小区、土建!。和装修一体化设计】和施工的建》筑应: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!进行规划、》设计及建设新建国】。家机关?办公建筑、》大型公共建》筑还应建立节能检测!和能耗指标标识制度!并安装用电》分项计量《装置:纳入能效监测体【系平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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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袁河:低碳生?态试点城新建民用】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!筑标准?进行规划、设计【及建设?
】孔,目江生态经济区管委!会辖区新建民用建】筑应当按照绿色【建筑标准进》行规:划、设计及建设【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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鼓励】。前四款以外的新建】、改建、扩建的【。建筑工?程采用绿色建—筑,。的标准进行规划和建!设
】 第四条 》 市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负】责全市绿《色,建筑发展规》划和年度实施计【划的制订、》组,织协调、监督管理】工作:依法组织《编制本市绿》色建筑设计、—施工、验收和—评,价技术规定》
【 市发展改革、财政!、国土资源、—规划:、房管、《水务:、环保?、统计等相关部【门(单位)应当【按照各自职责负【责,绿色建筑的有关管理!工作:
【 第五?条 市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应》当制定?、公布绿色建筑新】。技术、新《工艺、新设备—。、新产品和》新,材料推广目录以及技!术、工艺《、设备、产品—和材料限制、—禁止使?用,目录列入《禁止:使,用目录?的,不得在?建筑中使用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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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本市推广应用—以下技术《和产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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㈠》新型节能建》筑体系包括墙体、保!。温隔热技术与产品】节能门窗和遮—。阳等节?能技术与产品;【。。 ,
㈡】暖,通,空调制冷系》统调控、计量、节】能技术与产品;【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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㈢太—阳能、地热能、【风能和沼气等可【再,生能源;《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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㈣节水器具、雨水!收,集和再生水综—合利用等节》水技术与产品;【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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㈤预拌砂浆、!预拌混凝土》。、散装?水泥等绿色建材【技术与产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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㈥室内空气【质量控制技术—与,。产,品;: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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㈦垃圾—分类收?集、利废产品循【环利用; 》。 ,
㈧建】筑绿色照明及智能】化节能技术与产【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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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㈨,。其,他,技术成熟《、效果?显著的绿色、节能技!术和管理技》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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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六条《 市建《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建,。立绿色建筑信息平】。台及时发布》。国家:、省、市政策和标准!等信息?为相关单位》做好服务工》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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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设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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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,七,。条 需要按—照绿:色建筑要求建设【。的项目建设单位【应当:在编制立项报—告(含可行》性研究报告)—中设立绿色建—筑专:篇(不再另设—建筑节能专篇)确】定项目拟达到的【绿,色建筑星级标准对】拟采用的有关绿【色技术?。进行可?行性分析并将实施】绿色建?筑增量成本列—入投资?估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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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》应当加强对》绿色建筑专篇编制】的指导和监督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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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八条 《 建:设单位申报绿色建筑!建设:项目的设计方案【文本应当依据绿色建!筑的相?应标准和规范编【制绿:色建筑专项》内容编制单位应当】充分考虑《。适合:本地区的通》风、采光等自然【条件根据《节能、节《。地、节水、节材【和,环保的要求合理【确定:建筑空?间布局充分》利用可?再生能?。源
【。 第九条 —。 建设单位》应当按照《绿色:建筑的相应标—准和规范委托勘【察设计设计单位应】。当依据绿色建筑的】。相应标?准,和规:范进行设《计保:证绿色?建筑设计《质量:优先采用可再生能】源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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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条 ? 对于设计文—件规定采用的—没有国家、行业或者!地方技术标准—的新技术、新材【料应当由《具备资质的》检测机?。构出:具检测报告并经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【组织论证、审定后】方可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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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一条 施工图审】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!相应标准和》规范进?行绿:色建筑专项施工【图设计文件审查对】达不到绿色建—筑相应标准的不得出!具绿色建筑审查合】格文:件
!第十二条 建设】单位不得擅自修改】已通过施工图设计】审查的建设工程设】计文:件;确需修》改,的应当按照原审【批程序重新办—理审批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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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三:条 建设单—位在施?工图设计文件审查】通过后?可以向建设行—政主管部《门申报绿色建筑设】计评价证《书申报?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证!书时应当提交—。评价:标识申报书》、工程立项批件、】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!。、工程设计图纸【和相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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绿色》技术工程方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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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报?一星级、二星—级绿:色建筑设计评价【证书的项目由市建】设行政?主,管部门报省建设【行政主?管部门评审;申【报三星级绿色建筑设!计,评价证书的》项目报经省建设【行政主管部》门转:呈国家建设行政主】管,部门评?审
第《三章 施工
第十!四条: , 绿:色建筑项目》施工招标时应当在招!标文件中明确—要求投标人根—据绿色?建筑设计文件编【。制绿色建筑》施,工,方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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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五条 《 施工单位在—工程开工前应当在施!。工,组,织设:计中制?定包括?施工管理《、环保?、,节能、节《地、节水、》节材等方面的—绿色施工《方案确?。定绿:色,施工控制流》。程,和绿色施工技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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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监理单位应》当根据?绿色建筑的有—关要求制订监—理方案并《组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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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:六条 工程建设】所使用的建筑材料】、,建,筑构:配件:和设备应当符合【现行绿色建筑标准、!规范及设计文件【的要求
!。 第十七》条 建设》行,政主管部门应当按】。照绿色建筑设—计文:。件、绿色施工方案】及相应的《标,准、规?范对绿色建》筑,项目施?工实施监督管—理
第四章 【商品房销售与—运行管理
第【十八条 房地产开!发企业销《售绿色建筑商品房时!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!同和住宅质量—保证书、住宅使【用说明书中》载明:。所销售房屋的能源】消耗指标、》节,能措施和保护要求】、,。保温工?程,保修期?等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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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得绿色建筑设计!评,价证书或者经市建设!行政主管部》门组织相关机构审】查认可的项目可【以绿色建《筑名义进行宣—。传
!第十九条 —鼓励开发建设单位或!者业主?选择通过环境管理体!系认证的物业管理企!业管理绿色》建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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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十条 》。绿色建筑的》物业管?理企:业应:当制定?并实:施节能?、节:水、节材《与绿化管理制度;】应,当设:置能:。源管理岗位实行【能源管理岗位责【任制;重点》用能系统《。、设备的操作岗位】应当配?备专业技术人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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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二十》一条 绿色建筑】在运行过程中应当】运,用合理的《技术措施和排—放管理手段使—其废气和废水经【过处理达《。标后排放;应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废!弃物且收集和—处,理过程中无》二次污染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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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二条? 空调通风系【统应:当按:照国:。家,有关空调《通风系统运行管【理和清洗规范进【行运行管理、—。。。定期检查和清洗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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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智,能化系统应当定位正!确,采用的技术》先进、实《用、可靠达到安【全防范子系统、管理!与,设备监控子系统、】信息网络子系统的】基本:配置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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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二十三条【。 绿色《建筑项目投入运【行1年以上可以向】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申报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】证书申报《绿色建筑评》价,。标识证书时应当【提交评价《标识申报书》工程立项批件申报】单位的资质证—书工程用《材,料、产品、设备的合!格证书、检测报告等!材料:。以,及规划、设计、施】工、验收和运营管理!资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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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报一星级、!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!标识:证书的项目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评审;申—报三:星级绿色建筑评价】标识证书的项目报经!省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转:呈国家建《设行政主管部—门评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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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《。 奖惩
》第二十四条》 生产、使用列入!推广:目录的建筑节能【新技术、《新工艺、《新设:备、新产《。品和:新材料的依法享受税!收优惠等扶持政策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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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》五条: 取得绿》色,建筑设计评价证【书,的建设项目》建设单位可以—申,请减免?市本级收取》的有:。关行政事业性—收费市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优《先推荐其申报—国家级示《范项目
! 第二十六条【 绿色建筑—项目取得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星!级,证书的建设》单位可以向市建设】行政主?管部门申《请奖励
! 第二《十七条?。 通过虚假—材料等方《式取得绿色建筑【设,。计评价?证书、绿色建—筑评价标识证书及奖!。励的市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应当报请上级】主管部门撤销其绿色!建,筑设:计评价?证书、绿色》建筑评价标识—证书并收回》其奖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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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八条 违!反本办法有》下列行为之一的对】。负有责?任的主管《人员和其他直—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!处分;构成犯罪【。的依法追究刑—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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㈠对设计方!案不符合绿》色建筑出具》合格意见的;—
㈡!在评审绿色建—筑设计评《价证书?、绿色建筑评价标】。识证书过程中—弄虚作假、徇私【舞弊、以权》谋私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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㈢不依法履行!监督管?理职责的《其他行为
第六】章 附则
第二】十九条? 本办法自20】12年2月1日至2!0,1,7年1月31—日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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