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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新》余市控制和查—处违法建设暂—。行,办法 — 新余?市人民政府关于印】发新余市《控制和?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!。法的通知 —各县(区)》人民政府、》管委会市政府各部】门市直各《单位    ! 新余市《控制和查《处,违法建设暂行办法】已经201》2年8月27—日市八届人民政府】第24次常务会【议通过现予印发请】认真:遵照执?行 《新,余市人?民政:。府 : ?2012《年9:月5日? 第一章 — 总则 第—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!划管理及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】建设根据中》华人民共和》国城乡规划法—、中华?人民共?和国土地管理—法、中华人民共和国!建筑法、江西省城乡!规划条例、江—西省实施<中—。华人民共和国—。土地管理法>办法等!法律:法规结合《实际制定本办法 】。 》。 :第二条 本办—法适用于本市城【市规划区范围—内违法?建,设行为?的,控制和查处》 】第三条 有下列情】形之:一的建?筑物、构筑物及【其,他设:。施属违法《建设行为: !    ㈠未—取得土地《使,用权进行建设—的; 》     ㈡未取得!建设工程规》划许可?证或未按《。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的规定进行建设】的; 》   ?  ㈢未《经验线、复》验或验线、复验不】合格擅自施工的;】。。 , ?    ㈣临时建】设工程使《用期满既未申请延】期或虽提出延期申】请未获批准又不自】行拆:除的:;    】 ㈤未取得建筑工程!施工许可《证或未按《。建筑施工许可证要求!施工的; — ,     ㈥其他不!符,合城乡规划或未【经相关主管部门【批准进行建设的 】 第】四,条 对违法建—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!实行:绩效目标管理绩效】考核的办法由市人民!政,府另行?制定 《     区人民!政府(?管委会)以及市人】民政:府相关部门应—当制定和完善—目标管理责任制【分解并落实市人【。民政府?。下达的绩效考—核,目标 《 《 第五《条 对违《法建设的监督管理】工作实行《“谁主管、谁负责”!和“各行政职—能部门?及群:众参与?相结合”的》原则突出重点、【控制源头、协作配】合、依法追责实施】综合治理和长—。效管:理, 》 第《六条 新余》。市城:市管理行政执—。法局(以《下,简称城管《执法部门)负—责组织实《施本办法   【 ,     城乡规!划,、国土资源》、住建、房管、【交通运?输,、水务、公安—等部门以《及供电、供气等单】位和各区政府—(,管委会)按》照各自职责依法【做好违法建设控制】和查处相关工作 】     广播!电,。。视、报刊等新闻单位!应,当配合政府及—相关部门做好控制和!查处违?法建:设的宣传工作 】 第七】。条 市、区人民【政府:(管委会)建立【城管委协调机制其】办公室设在》城管执?法部门定期研究【、通报违法建—设综合?治理情况协调处理】查处违法建设—中,出现的突《出,问题 第二—章 职责 第八!条 城管执法部门是!查处违法建设工【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查!处,未取得建设》工程:规划许?可证或未按》照建设?工程规划许可证的】。规定擅?自进:行建:设的和未经》验线、复验》或验线?、复验不合格—擅自施工的以—及临时建设》工程使用期满既未申!请延:期或虽提出延期申请!未获批准《又,不自:行拆除的各类—建筑:物、构?筑物;并负责组织、!协调全市《。。。重大违法《建筑物、《构筑物的拆除工作 ! — 第九条《 各区政《府(管委会)负责对!辖,区集体土《地的违法建设的【巡查监?管、教育《劝阻协?。助市城?管,执法部门对违法【建设进行拆除主【要职责包《。括     !㈠明确街道、—镇及所辖村、居委】会和所属相》关部门控制和查处违!法建设?工作责任确定—。本辖:区或授权《管理范?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!建设的?工作:目标; 【。    ㈡督—促街道、镇及—其所:辖村:、居委会和所—属相关部门制订具】体的巡查和控管措】施开:。展巡查控管工作【;对发现的违法建】设行为及时》报告相关部门或城管!委办:公,室;  【   ㈢处理—因查处违法建设引发!。的影响社会稳定和】社会治安等问—题; 《     —。㈣对辖区或授权【管理范围内单位和】居(村)民进行城】乡规划、土地管理等!法律、?法规和?。。政策的?宣传:教育; 《 ,    》 ㈤:配合市?人,民政府有关执法部】门做好违法建—设的控制《和查:处工作 《 ,。 第十条! 住建?部门对项目建—设过程?中质量?、安:全、建筑施工企业是!否按照?工程:。设,计图纸施《工进行监管对不【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!工的施工企业依法】进行查处 第十】一条 国土资—源部门负责对—违法用地行为依【法,进行查处 —第十二条 城乡【规划部门负责对违反!规,划管理?的建设及时》作出认定并协助相】。。关部门从以下几个方!面查处违《法建设行为 —    — ㈠对已取得建设】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!开工验线的建—设项目应在2—。个工作日内将项【目的规划审批等信】息书面函《告同级城管执法部】门;: , ?    ㈡对规划】验线、复验》和规:。划核实中发现的【违法建设行为或【接到公众有关—违法建设行为举【报应当及时书面告知!城管执?法,部门依?法查处;《     ㈢!在城市规划区内【的建设工《程竣工后进行规划】条件核?实时:不符合规划条—件的应当书》面要求建设单位【或者个人进行整改同!。时,书,面告知同级》城管执法部门 !      !第十三条 市工【商、卫生、文广【新、环保等》部门在核发有关许】可证和执照时应当】严格审核把》关对不能提供合法经!营场所使用》证明的不予核发有关!许可证?、执:照   【  供水、供电、供!气等单位在受—理用水、《用电、用气报装【申请:时应:当,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!严格审?核对不能提》供合法证件》的不得办理报装手续! 》 第十四条 】。监察机关负责—行政:过错责任追究工作】的监督检查》依,法调查处理行政【过错责任案件和【国家:行政机关及》其工作人员等—监察对象《参与违法建设—的案件? 第三章 【巡查 第十五条 !城市管理行政执法】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!。建设工程的巡查制】订巡查控管方—案,建立建设工》程批:后跟踪管理工作机】制确定管理责任人及!时发现、《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!行为并对下》列,区域:实行重点巡》查 ?     ㈠主次!干道重要景》观地带?; : ,     ㈡【。。党,政机关?和大专院校及重点】。工程项目周边; 】   》  ㈢列入旧城改】造,和城中村《综合改造的区—域; —    ㈣市、区】政府(管委会—)确:定的其他区域 ! ,    城市管理行!政执法部门应在2个!工作日内将巡—查中发现的违法【建设情况书面函【告相:关,部门 ?。。 — 第十六条 各区】政府(管《委会)建立由—街道(镇)、居【(村:。)委会和相关部【门组成的《巡查网络制订巡【查控管方案划—定,。具体单位《和责任区域 —     【。街道(镇)》、居(村)委—会应制订巡查—措施落实巡查—人员负责在辖区【内开展日常巡—查,工作:及,时,发现和?制止:违法建设行为 ! : 第十》。七条 国土资源【、住建、交通运输】。、水务等相关部【门应当在各自管理】范围内制订巡查控】管方案?明确责任人、责任】区域、巡查时段和巡!查重点 【 , 第十》八条 负有违法【建设巡查责任的工作!人,员,。应,当遵守下列规—定   【  ㈠?按照巡?查控管方案规定的时!段,和责:任区域?巡查做好巡查—记,录;   【    《 ㈡发现违》法建设及时》制,止,、报:告并采取摄》像、照相或者—。现场:勘验等方式取—证;:     】㈢对发现的违法【。建设当日《报送城管执法—部门由城《管执:法部门在2个工作日!内,处理: 】第十九条 城—管执法部门应当【建立违法建设—控制和?查处信息平台负责收!集、整理和通报相】关信息国《土资源、《城乡:规,划,、住建等《负有:违法建设管理—控制和查《处责任的单位—应当及时报送—行政许可及其—他相关信《息资料配合城管执法!部门做好违法建设】信息的收集工作 ! 《 第二十》条 市、区政—府(管委会)及其派!出机构和相关—部门建立违》法建设举报制度公布!举报电?话做:好举报记录》及,时处理举报的问【题并将办理情况反】馈举报?人  》 第二十一!条 各行政执—法部门对于群众【举报、上级》交办的违法建设信】息应当?。在1日内进行—核查:经核查属于本部【门职责范围的应当】在2:个工作日内予以立】案并及时采》取相:关控制措施 【  ?   经核查不属于!本部门职责范—围的:应,当于当日内报送【城管委办公室由城管!委,办公室将案件移送相!关责任部门》接受案件移送的责任!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!日内立案并及—时采取?相关控制《措施 第四章【。 , 处置 第—二十二条 违法建设!一经发现相关—部门和单《。位应当及时制—止责令其《限期改正并依法从】严、从?快,查处   】  :。对当事人采取查封】场所、设施或财物的!或者扣押财物的按】照中华人民共和国】行政强制法相关【规定:执,行 《 : 第二十三【条 对违法的—建筑物、构筑—物、设?施等需要《强,。制拆除的应当由相关!行政机?。关予:以公告限期当事【人自行拆除当事人】在法定?。期限内不申请行政】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!又不拆除的相关行政!机关可以依法强制】拆除: ? 第二十】四条: 除行使相对—集中行政《。处罚权的城市管理行!政执法部门可以实】施与行政《处罚权有关的—行政强制措》施外其他行政强制措!施由法律、法规【规定的行《政,。机关依法实施并不】得委托 【 : 第?二十五条 凡有下】列行为之《一的且无法采取改】正措施消除影响【。的违法?建设责令当事人限期!拆除无法拆》除的依法没收实【物或违法收入可并处!罚款   】  :㈠侵:占,现有或城乡规划确定!的道路、市政管线、!公共绿?地、高压供电走廊等!基础设施及社会服】务设施?规,划用:地的; 《    — ㈡危及防》洪、:。消防、人《防,。。等,城市防灾设施正【常运行给城》市安全?造成隐患的; 】。    》 ㈢擅自改变—或,突,破强制?。性规范控制》指标侵害公共利【益或:更改建筑造型—严重影响市》容景观的;》 :     —㈣其他违反城乡规】划强制性规定的 】     对前!款,规定的违法建—。设,是,否可以采取改正【措施消?除影响相关》主管部门《应当从严审核建【立集体会审制度提】出具体意见 — 》 第二十六条【 行政执法部门之】。间发生执法管辖不】明或者有争议的应】当协商?解决或者报请同【级人:民政府决定 【 : 第二十七】条 在当事人自拆】期限:内相关部门应—当明确专《人实施跟踪监督检】查实时监控防止发】生抢建行《为 : ? 第二十八】条 对?房屋或土地征收【中涉及的建筑物依】法从严核准凡经有】关部门?核定为违法的建筑】物一律不予补偿【 》 第二十九条 !对屡:拆屡建或者有—组,织实施违法建设【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!;对采取威胁和【暴力方式《阻碍执?法构成违反治安【管理行为《的,按照中华人民—共和国治《安管理处《罚,法的:规定处理;对涉嫌犯!罪,的移交司法机关依】法追究刑事责—任 第五》章 ?奖惩 第三—十条 ?任何单位和个人【有权举?。报违:。法建设行为》举报违法建》设行为经查证属实的!给予举报人适—当奖励奖励的具【体办法由市城管委办!公室:制定报市政府同【意后实施 》 — 第三十一条 【相关部门《工作人员《有下列行为之—一的按照有关规【定,单,独或者合并给予责令!作出书?面检查、通报批【评、取消当年—评优评先《资格、诫勉谈话【等组织处理;对造成!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!关立案查《处     !㈠违法审批、越权审!批、违法办理权【。属登记的;》     — :   ? ㈡:不按规定巡查的; ! :。     ㈢—对于举报《或者巡查发现的违】法建设不《按照规?定报告、《。制止:。、移送或者立—案处理的;   ! :    ㈣》对违法建《设涉及的其他—违法行为未》依法查?处,的;  【。   ㈤谎报、【瞒报、?。拒报:。违法建设《信,息,的,。; 《     ㈥其【他玩忽职守、滥用职!权,等行:为 】 第三十二条 各】区政:。府(管?委会)、街道(镇】)对本行政区—域内违?法建:。设巡查制止》不力的予《以,通报批评;街道(镇!)对本行政区域【。。内的:违法:建设:一年内?有3起未《发现或未采取—有效制?止情形的对街道(】镇)分?管领导问责发生5起!。的对街道(镇)主要!领导:问责:;因:控制和查《处,违法建设不力造成】严重社会影响—或,。者发生安《全,。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!失的取消当年度【目标:考核评先资》。格并追究主要领导、!分,管领导和《。直接责?任人的责任》    【 市政府相关部门】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协!助、配合《控制:和查处违法建设工】作,不制定巡查控管方案!和处置办法的对单】位予以通报批—评;1年《内受到2次通报批评!的取消单位当年目】标考:核评先资格情节严重!。的,。追究主要领导、分管!。领导和直接责任【。人,的责任 《   —   ?在控制和查处违法】建设的行政执法活】动中供?水、供电、供气单】位应当提供》协作和配合而不提供!的对单位予以通报】批评;情节严重【的追究主要》领导、分管领—导,和直接?责任人的《责任: 】第三十三《条 国?家机关、《企事业单位》及其工作人员实【施、参与《、包:。庇违法建设阻挠查处!。工作的由《。相关执?法部门建议由其【所在单位、上—级主管部门或—者监察机关》给予行政处分 【 第六章 附则】 第三十四条 分!宜县可?参照本办法执—。。行 《 , , 第三十—五条 ?本办法自2012】年10月1日至【2013年》9月30日施—行,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