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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新【余市控制和》查处:违法:建设暂行办法 【 : 新?余市人民政府关于】印发:新余市控制》和查处违法》建,设暂行办法》的通知 各县(】。区,)人:民政府、管》委会市政府各部门】市直各?。单,位   【  新余市》控制:和查处违法建设暂】行办法已经201】。2年8月27日市八!届人民政府》。第24?次常务会《议通过?现,予,印发请认真遵照【执行 新—余市人民政府 ! 2012年9月5!日 第《一章 《总,则 : 第一条 为—加强城?乡规:划管理及时制—止和查处违法建【设根据?中华人民《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】、,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!管理法、中》华人民共和国建筑】法、江西省城乡【。规划条例、江西省实!施<中华《人民共?和国土地管理法>】办法等法律法—规结合实《际制:定本办法 — , 第二【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!市城市?规划区范围内—违法建设行为—的控制和查处 】 第三条! 有下列情》形之一的建筑物、构!筑物及其《他设施属违法建设】行为:  】   ㈠未》取得:土地:使用权进行建—。设,的,; 《    《 ㈡未取得》建设:。工程规划许可—。证或未按照》建,设工程规划许—可证的规《定进行建设的; 】 ?    ㈢未经【。验线、复验或验线】、复验不合格擅【。自施工的; 】  :  : ,㈣临时?建设工程使用—期满既未《申请延期或虽提出】延,期申请?未,。获批:准又不自行》拆除的?。; :     【㈤未:取得建筑工程施【工许:。可证或未按建—筑施工?许可证要求施工的】;     !㈥其他不《符合城乡规划—或未经相关》主,管部门批准》进行建?设的 《 —第四:条 对违法建设的控!制和查处工作实行绩!效目:。标管理绩效考核的】办法由市人民政府】另行:制定 《     —区人民?。政府(?管委会)以及市人】民政府相《关部门?应当制定和》完善目?标管理责任制—。分解并落实市人【民政府下达的绩效】考核目标 — 第五条! 对违?法建设的《监,督管理工作实行“】谁主:。管、谁负责”和【“各行政职能部【门及群众参与—相结合”的原—则突出?重点、?控,制源头、协作配合、!依法追责实施—综合治?理和长效管理 ! 第六条 !新余市城市》管理行政执法局(以!。下简称城管执法【部门)负责》组织实施本》办,法,   》  :   城乡规划【、国土?资源、住建、房管】、交通?运输、?水务、公安等部门以!及供电、供气等单位!和各区政府(—管委会)按照—。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违!法建设?控制和查处相关工】作 》   ? 广播电视、报【刊等新闻单》位,应当:配合政府及》相关部门做好—控制和?查,处违法建设的宣【传工:作 — 第七条 市】、区人民政》府(管委会)建立】城管委协调机—制其办公室设—在,城管执法《部门定期研》。究、:通报违法建设综合】治理情况协调处理查!。处,。。违法建设中出—现的突出问题 】。第,。二章 《职责 ? 第八条 城管执】。法部门是查处违法建!设工作的牵头部门负!。责查处未取》得建设工《程,。规,划许可证或未—。按照建?设工程规划许可【。证的规?定擅自进行建设的】和未经验线、复验或!验线、?复验不合《格,擅自施工的以及临时!建设工程使》。。用期满既未》申请延期或》虽提出延期申—请未:获批准又不自行【。拆除的各类建—筑物、构《筑物:;并负责组织、协调!全市重大违》法建筑物、构—筑,物的拆除《工作 ! 第九条 各—。区政府(管委会【)负责对辖区集体】土地的违《。法建设的巡查—监管:、教育劝阻协—助市城管执》法,部门:对违法建设进行【。拆除:主要职责包括 !     》㈠明确街道、镇及所!辖村、居委会和所】属相关部《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!设工作责任确定【本辖区或授权管理范!围内:。。控制和查处违—法,建设的工作目标【; 《     ㈡—督促街道、镇—及其所辖《村、居?委会和所属相关部】。门,制订具体的巡—查和控管措施—。开展巡查控管工作】;对发?。现的违法建设行【为及时报告相—关部门或城管委办】公室;   !  ㈢?处理因查处违法建设!。。引发的影响社会【稳定:。和社会治安等问题;!     】㈣,对辖区或《授权管理范围内单】位和居?(村)?民进行城乡》规划、土《地,管理等法律、法规和!政策的宣《传教育; 【   ?  :㈤配:合市人民政府有【关执法部门做好违】法建:设的控制和查处工】作 》 第十—条 住建部门对【项目:建设过程中质—量、:。安全、?建,筑施工企业是否【按照工程《设计图纸施工进行】监管对?不按照工《程设计?图纸施工的施工企业!依法进行查处 】第十一条 国土【资源部门负责对【违法:用地行为依法—进行查?处 第十二条 】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对!违反规划管理的【建,。设及时作出》认,定并协助相关部【门从以?下几:个方面查处》违法建设《行为 《  ? ,  ㈠对已取得建设!工程规划许可证【尚未开工验线—的建设?。项目应在《2个工作日内将【项目的规划审批【。。等信息?。书面:函告同?级城管执法部门; !。     ㈡对!规划:验线:、复验和规划核实】中发现的违法建设】行为或接《到公众有关》违,法建设行为》举,报应当?及时书?面告:知城管?执法部门依法查处;!     ㈢!。在城市规划区内的】建设工程竣工后进行!规划条件核实时不符!合,规划条件的应当书面!要求建设单》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!同,时书:面告知同级城—。管执法部门 【   《   第十】三条 市《工商、卫《生,、文广新、环—保等:部门:在核发有关》许可:证和执照《时,应当严格《审核把关对不能【提供合法经营场所使!。用证明的《不予核发有》关许可证、执照【 , ?。    《供水、?供电、供气等单位在!受理用水、用电、用!气报装申请时应当按!照行业规定的—条件严?格审核对不能—提供合法证件—的不得办理报装【手续 》 《。 第:十四条 监察机关负!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!。工作的监督检查【依法调查处理行【政过错责任案件【和国家行《政机关及其》工作人员《等监察对象参与【违法建设的案—件 : 第三章 —巡查 第十五条】 城市管理行—政执法部门应—当加强对各类建设工!程的巡查制订巡查】控管方案《建立建设《工程批后《。跟踪管理《工作:机制确定管理—责任人及时》发现、制止和查处违!法建设行为并对下】列区域实行重—点巡查 【    ㈠主—。次干道重要景—观地带; —。    》 ㈡党政《。机关和?大专院校及》重点工程项》目周边;  !   ㈢列入旧城】改,造和:城中村综合改造【。的区域;《     ㈣!市、区政府(管委会!)确定的其他区域】   —  城市管理行政执!法部门应在2—个工作日内将巡【查中发现的违法建】设情况书《面函告相关部门 】。 : 第十六】条 各区政府—(管委会)建立由】街道(镇)、居【(,村)委会和相—关部门组成》的巡查网络制订巡查!控管方案划定具【体,单位:和责任区域 】    《 街道(镇)、居】(村)委会应制订巡!查措施落实》巡查:人员:负责在辖区内开展日!常巡查工作及时发】现和制止违》法建设行《为 】 第十七条 国【土资源、住建、交】通运输、水务等相关!。。部门应当在各自管】理范:。围内制订巡查—控管方案明确责任人!、,责任区域、巡查【时段和巡查重点 】。。。 — ,。第十八条 负—有违法建设巡查责】任的工作人员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! , ,     ㈠—按照:巡查控管方案—规定:的时段和责任区域】巡,查做好巡查记—录; ?     】 ,㈡发现违法建设及时!制,止、报告并》采取摄像、》。照相或者现》场,勘验等方式取—证;   】  :㈢,。对发现的《违,法建:设当日?报送城管执法部【门由城管《执法部门在2个工】。。作日内处理 ! 第十九条】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!建立违?法建设控制和—查处信息平台—负责收集、整理【和通报相关信息【国土资源、城乡规】划、住建等》负有违法《。建设管理控制和查处!责,任的单位应当及时】。报送行政许可—。及,其他相关信息—。。资料配合城管执法】。部门做好违法—建设信息的收集工】作 《。 《 第二十《条 :市、区政《府(管委会)及【其,。派出机?构和相关部门—建立:违法建设《举报制度公布举报】电话做?好举报记录及时处】。理举报的问题并【将办理情况反—馈举报人  ! 第》。二十一?条 各?行,政执法部《门对于群众举—报、上?级交办的违法建设信!息应当在1日内进】行核查经核查属于本!部门职责范围的应】当在2个工作日【内予以立案并及【时采:取相关控制措施【 :  ?  : 经核查不属于本部!门职:责范围的应当于【当,日内报送《城管委?办公室?由城管委办》公室:将案:件,。。移送相?关责任部门接—受案件?移送的责《任部门应当在—2,个工:作日内立案并及时】采取相关控制措【施 第《四,章, 处置《 第二十二条【 违法建《设一经发现相—关部门和单位—应当及时制止—责令其限期改—正并依法从严—、从快查《处   【  对当事人采【取查封场所、设【施或财物的或者扣】押财物的按照中华】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!法相关规定执行【 】第二十三《条, 对违法的建筑【物、构筑物、设施】等需要强制拆除的】应当由相关》。行政机关《予以公告限期当【事,。。人自行拆《除,当事人在法定期限】内不申请行》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!。讼又不拆除的—相关行政机关可以】依法强制拆除 ! 》第二十四条 —除行使相对》集中行?政处罚权的城—市管理行政》执法部门可以实施】与行政处罚》权有关的行》政强制措施外其【他行:政强制措施》由法律、法规规定的!行政机?关依法?实施并?不得委?托 — : 第二十《五条: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!的且无法采》取改正措施》消除影响的》违法建设责令当事人!限期拆除无法—拆除的依法没收实物!或违:法收入可并处罚款】     】㈠侵占?现有或城乡规划确】定的道路、市政管】线、公共绿地、高】压供电走《廊等:基础设施《及社:会服务设施规划用地!的,;     !㈡,危及防?洪、消防、人防等】城市防灾设》施正常运行》给城市安全造成【隐患的; 》 ,     —㈢擅自改《变或突破《强制性规《范控制指标侵害【公共利益或更—。改建筑造型严重影响!市容景观的; 【    — ㈣其他违反城乡规!划强制性规定的 !  ?   对前款规【定的违法建设是否可!以采取改正措施消】除影响相关主管【。部门应当《从严审核建立集体】会,审制度提出具体意见! ? : : 第:二十六条 行政【执,法部门之间发—。生执法管《辖不明或者有争议】的应当?。协商:解决或?者报请同级人民政】府决定? , : ? 第?二十七条 在当【事人自拆期限—。内,相关部门应当—明确专人《实施跟?踪监督检查实时监控!防止发生抢建行为】 《 ? 第二十八条 【。对房屋或土地—。征,收中:涉及的建《筑物依法从严核准凡!经有关部门核定为违!法的:建筑物一律不—予,补,偿 — : 第二十《九条 对屡》拆屡建或者有组织实!施违法?建设的行为依法从重!处理:;对采取《威胁和暴力方式阻】碍执:法构成违反治安【管理:。行为的按照中—华人:民共和国治安管理】处罚法的规定—处理:。;对涉嫌犯》罪的移交司法—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!任 第五》章 ?奖惩 第三—十,条 任何单位和【个人:有权举报《。。违法建设《行为举报违法建设】行为经查证》属实的?。给予举报人适当【奖励奖励的具体办法!由市城管《委办公室制》。定报市?政府:同意后实《施 : 第三!十,一条 相关部门【工作人员有下列【。行为之一的》按照有关《。规定单独或者—合并给予责令作出书!面检查?、通报批评、取消】当年:评优:评,先,资格、诫勉谈话等组!织处理;对造成严重!后果的由监察机【关立:案查:处 ?    》 ㈠违?法,。审批、越权审—批、违法办理权【属登记的;》    《 ?     ㈡不【。。按规定巡查的;【。     ㈢!对于举报或》者巡查发《现的违法《建设不按照》规定报告《、制:止、移送或》。者,立案处理的》;   —   ?  ㈣?。对违法?建设涉及《的其:。他违法行为未—依法查处的》; 《     》。㈤谎报、瞒报、拒】报违法建设信息【的; 《 ,     ㈥—其他玩忽职》守、滥用职权等【行为: 》 , , 第三十《二条 各区》政府(?管委会)、街—道(镇)对本行政】。区域内违法建设巡查!制止:。不力的予以》。通报批评《;,街道(?镇)对本行政区域内!的违:法建设一年内有3】起未发现或未采取有!。效制止情《形的对街《道(镇)分管领导问!责发生?5起的对街》道(镇)主要领导】问责;因控制和查处!违,法建设不力造成严重!社会影响《或者发?生安:全,事,故,造成生命财》产损失的取消当年】。度目标考核评—先,资格并追究主—要领导、分管—领导:和直接责任》人的责任 》     市】政府:相关部?门不按照本办法【规定协助、配—合控: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!作不:制定巡查控》管方案和处置—办法的对单位予【以通报批评》;,1年内受到2次通】报批评的取消单位】当年目标考核评先资!格情节严重的追究】主要领导、分管领导!和直接责任人的责】任   —   ?  在控制和查处】违法:。建设的行政执法【活,动中:供,水、供电、供气单】位应当提《供协作和配合而不】提供:的对单?位予以通报批评;】情节严重的追—究主要领导》、分管领导和—直接责?任人:的,责任 ? 第三!十三条 国》家机关、企》事业单位《。及其工作人员实【施,、参与、包庇违【法建:设阻挠查处工作【的由相关执法—部门建?议由其所在单位、上!级主:。。管部: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!行政处分 》。 第六章 附则】 第三《。十四条 分宜县可】参照本办《法,执行 ? : : : 第三十五》条 本办法自—2012年1—0月:1日至?20:13年9月30【日施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