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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新余市控制【和查处违法建设【暂行办法 【 新余市人民政府!关,于印发新余市—控制和查《处违法建设》暂,行办法的通知 各!。县(区)人民政【府,、,管,委会:市政府各部》门,市直各单位 !    新余市控制!和,查处违法建》设,暂行办法已经20】12年8月》27日市八》届人民政府》。第24次常务会议通!过现予印发请认真】遵照执行 —。 新余市人民—政府 2【012?年9月?5日 第一—章 ?总则 ? ,第一条 为加强城】乡规划管理》及时制止和查处违】法建设根据中—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!划法:、中:华人民共《和国土地《管理法?、中华人《民共和国建筑法【。、江西?省城:乡,规划条例、》江西省实施<中华】人民共?和国土地管》。理法>?办法等法律》法规结?合实际?制定本办法 !。 《第二条 本办法【适用于本市城市【规划区范围》内,违法建设行为的【控制和查处 【 , 第—三条 有下列—情形之一的》建筑物、构筑物及其!他设施?属违法?建,设行为: —     —㈠未取得《土地使用权进行建】。设的;? 《 ,   ㈡未取得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。证或未按照建设工】。程规划许《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!的; 》   ?  ㈢未经验线、复!验,或验线、复验不合】格擅自施工的—;  —   ㈣临时建【设工:程使用期满既未申请!延期:或,虽提出延期申—请未获批准》。又不自行拆除的; !     ㈤未!取得: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!或未按建筑施工【许可证要求施工的;!     】㈥其他不《符合城乡规划或未经!相关主管部门—。批准进行建设—。的 【 , 第四条 对违法建!设的控制和查—处工作实行绩效【目标管理绩效—。考,。核,的办法由《市人民政《。府另行制定 】 ,    区人民政】府(管委会)以【及市:人民政府相关部【门应当制定》和完善目标管理【责任制分解并落实】。市人民政府下—达,的绩效考核目标【。 — 第五条 对违法!。建设的监督》管理工作实行“谁】主管、谁负责”和“!各行政职能部—。门,。及群众参与》相结合”《。的原则突《出重点、控制源头、!协作配合、依法追责!实施综合治理和长】效管理 【 《第六条 新余—。市城市管理行政【执法局(以》下,简称城管《执法:。部门:)负责组织实施本办!。法 :  》。    城》乡规划?、,。国土资源、住—建、房管、交—通运输、《水务、公《安等部门以及供电】、供气等单位和各区!政府(管委会)【按,照各自职责依法【做好违法建设—。控制和查处相关工】作     !广,播电视、报刊等新闻!单位应当配合—。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!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!的宣传?工作 】。 第七条》 市、区人民政府】(管委?会,。)建立城管委协调】。机制其办《公室设在城》管,执法部门定期研【究、通报违法建设综!合治:。。理情:况协:调处理查处违法【建设中出现的突【出问题 第二章 ! 职责 第八【条 城管执》。法部门是《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!牵头部门负责查处】未取得?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!划许可证的》规定擅自《进行建设的和未经】验,线、复验或验—。线、复验不》。合格擅自施工—的以及临时建设工程!使用期满既未申请延!期,或虽提?出,延期申请未获批准又!。不自行拆除的各类建!筑物、构筑物;并负!责组织、协调全市】重大违法建》筑物、构筑物的拆】除工作 — : 第九》条 各区政府(管委!会)负?责对辖区集体土地的!违法建设的巡查监】管、教育劝阻协助】市,城管:执法部门对》。违法建设《进行拆除主要职责包!括  —   ㈠明确街道、!镇及所辖村、居【委会和所属》相关部门控制和查处!违法建设《工,作责任确定本—辖区或授权管理范】围内控制和查处违】法建设的工作目【标; ? ?。    《㈡督促街道、镇及其!所辖村、居委会和】所属相关《部门制?订,具体的巡查和控管】措施:开展:巡查:控管工?作,;对发现的违法【建,设行为及时》报告相关部门—或城管委《办,公室;   !  :㈢处:理,因查:处违法建《设引发的影响社会】稳,定和社会治安—。等问题?;   【 , ㈣对辖区或授权管!理范围内单》位和居(村)民进】行城乡规《划,、土地?。管理等法律、法【规和:。政策的宣《传教育; —    》 ㈤:配合市人民政府有】关执法部门做好【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!。处,工作 ? — 第十条《 ,住建部门对项目【建设:过程中质量、安【全、建筑《施工企业是否—按,照工程设计》图纸施工进行监管】对不按照工程设计】图纸施工《。的施工?企业依法进》行查处 第十一】条 国土资源部【门负责?对违法?用地行为《依法进行《查处 第十—二条: 城乡规划部门【负责对违《反规划管理的—建,设及时作出认定并协!助相关部《门从以下几个—。方面:查处违?法建设行《为 》    《。㈠对:已取得?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尚未?开工验线的》建设项目应在2【个工:作日内将项目—的,规划审批《等信息书面函告同级!城管执?法部门; 】  :  ㈡对规划—验线、复验和规【划核实中发现的违法!建设:行为或接到公众【有关违法建设行为举!报应当及时书面告知!城管执法部门依【法,查处:;  —   ㈢在城市【规划区内的建设工】程竣工后进行规【划条件核实时—不,符合规划条件—的应当书面要求建】。设单位或者个人进】行整改同《。时书面告《。知同级城管执法部】门    】  第十三条! ,市工:商,、卫:生、文广新、—环保等部门》在核发有《关许可?证和执照《时应当严《格审:核把关对不能提【供合法经《。营场所使《用证:明的不予核发—有关许可证、—执照  【   供水、供电、!供气等单《。。位在受理用水、用】电,、用:。气报装申请时应【当按照行业规—定的条?件严格审核对不能】提供合?法证件的不得办理】报装手续 ! 第十四条 】监察机关负》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!。。工,作的监督《检查依法《调,查处理行政过错【责任案?。件和国家行政—机关及其工作人【。员等监察对象参【与违法建设的案件】 第三《章, 巡查 第十五!条 城市管》理,行,政执法?部,门应当?加强对各类》建设工程的巡—查制订巡查控—。管方案建立》建设工程批后跟踪】管理工作机制确定】管理责任《人及:时发现、制止和查】处违法?建设行为并》对下列区域》实行重点巡查— 《    ㈠主次干道!重要景观地带; 】 ?    《。㈡党政机关和—大专院?校及重点工程—项目周边; 】    《 ㈢列入《旧城:改造和城中村综合改!造的区域《;   【  ㈣?市、区政府》(管委会)确定的】其他区域 【     城—市管理行政执法【部门应在2个工作】日,内,将巡查中发》现,的,违法建设情》况,书面函告《相关:部门 】 第十《六条 各《区政府(管》委会:)建立由街道(镇】)、居(村)委会】。和相关部门组—成的:巡查网络制订巡查控!管方案划定具体【单位和责任区—域,   —  街道(镇)、居!。(村)委《会应制订巡》查措施落实巡查【人员负责在辖—区内开展日常巡查】。工作及时发现和【制,止违法建设行为【 : 第十七!条 国土资源、住建!、交通运输》、水务等相关部门】应当在各《自管理范《围,内制订巡查》控管方案明确责【任人、责《任区域、巡查时段和!巡查重点《 》 第十八—条 负有违法建设】。巡查责任《的工作人员应当【。遵守下列规》定     !㈠按照巡查控管方案!规,。。定的时段和责—任区域巡查做好【巡查记录; —。  《     ㈡发【现违法?建设及时制》止、报告并》采取摄像、照相或者!现,场,勘验等方《式取证;《 ?    《 ㈢对发现》的违法建设当日报】送城管执法》。部门由城管执法部门!在2个工作日内处理!。 】第十九条 城管【执法部门应》当建立违法建设控制!和,查处:信息:。平台负责收集、【整理和通《报相关信息国土【资源、城乡规划、】住建等负有违法【建设管理控》制和查处《责任:的单位应当及时【报送行政许》可及其他相关信息资!料配合城管执法部门!做好违法建设信【息的收集工作 【 第二!。十条: 市、区政府—。(管委?。会)及其派出—。机,构和相关部门建【立违法建设举—报制度公布举报【电话做?好举报记录及时处理!举报的问题并将【办理:情况反?馈举报?人  ! 第二?十一条 各行—政执法部门对—于群众举报、—上级交办的违—法建设信息应当在】1,日内进行核》查经核查属于本部】门职责范围》。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!内予以?立,案并及时采取相关】控制措施 》    — 经核查《不,属于本部门职责范】围的应当于当日内报!送,城管委办《公室由城管委—办,公,室将案件移送相关】责,任部门?接受案件移送的责任!部门应?当在2个工》作日内立案并—及时采取相关控【制措施? :第四章? 处置 》。 第:二十:二条 违《法建设一经发现【相关部门《。和单位应当及时【制止:责令其限期》改正并依《法从严?。、从快查处 【 :    《对当事人采取查封场!所,、设:。施或财物的》或者扣押财》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!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!规定:执行 ! ,第二十三《条 :对违法的建》筑物、构筑物、【设施等需要强—制拆:除,的应当?由相关行政机关予】以公告限期》当事人自行》拆除当?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!申请行政复》议或提?起行政诉讼又不拆】除的:相关行政机关可【。以依法强制拆除 】 — 第二?十四:条 除行使相对集】中,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!理行:。政执法部门》可以实?施与行?政处:罚权有关的行政强】制措施?外其他行政强—制措施由《法律、法规规—定的行政机关依【法实施并不得委托】 , 第二!十五条? 凡有下《列行为之一的且无】法采取改《正措施消除影响的】违法:建设责令当》事,人限期拆除无—法拆除的依法—没,收实:。物或违法收》入,。可并处罚款 【     —㈠侵占现有或—城乡规划确定的道路!。、市政管线、公共】绿地、高压》供电:走廊:等基础设《施及社会服务—设施规划用地的;】     ㈡!危,及防洪、消》防、人防等城市防灾!设施正常运行给城】市安全造成隐患的;! :     ㈢擅自!改变或?突破强制《性规范?控制指标侵害公【共利益或更改建【筑造型严重影响市】容景观的; !    ㈣其—他,。违反城乡规划强制】性规定的 】    对》前款规?定的违法建设是否可!以,采,取,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相!关主管部门》应当从严审核建立】集体会审制度—提,出具体?意见 — 第二—十六:条 行政执》法,部门:之间发?生,执法:管,辖不明或者有—争议的?应当:协商解决或者报请同!级人:民,政府决定 ! 第二十七条 !。在当:事人自拆期限—内相关部门应当【明确专?人实施跟踪》监督:检查实?时监控防止发生【抢建行为 【 第二十八!条 对房屋或土【。地征收中涉及的【建筑:。。。物依法从严核—准凡经有《关部门核《定为违法的建筑物】一律不予补偿 【 【第二十九条》 对屡?拆屡建或者有组【织实施违法建—设的行为依法从重处!理;:对采取威胁和暴力方!式阻碍执法构成【违反治安管》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!民共和国治》安管理处罚法的规】定处理;对涉—嫌犯罪的移交司法】机关依?法追究刑事责—任 : 第五章 奖惩】 第三《十条 任何》单,位和个人有》权,举报违法建设行为举!。报,违法建设行为经查】证属:实的给予举》报人适当奖》励奖励的《具,体办法由市》城管委办公室制定报!市,。政府同意后实施 】 》 第三《十一条 相》关部门工作人员【有下:列,行,为,之一的按《照有关?规,定单独或者合并【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!查,、通报批评、—取消当年《评,优评先资格》。、,诫勉谈话等组织【处理;对造》成严重后果的由【监察机关《立案查处 【 ,。    《㈠违法?审批、?越权审批、违法【办理权属登记的【; :     】   ㈡不按规【定巡查的《;     !㈢对于举报或者【巡查发现的违法建】设不按?。照规定报告、制【止、移送或者—立案处理的;  】   —  ㈣对《违法建设涉》及的其他《违法行为未依法查】处的; 【   ? ㈤谎?报,、瞒报、拒报违法】。建设信息的; !     ㈥—其,。他,。玩忽职守、滥—用职权等行为 】。 》 第三十《二条 各《区,政府(?管委:会)、街《道(镇?)对本行政区域【内违法建设巡查【制,止不力的予以通报批!评;街道(镇)对本!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!设一年内有3起【未发:现或未采取》有效制止情形—的对街道(镇—)分管领导》问责发生5起的对街!道(镇)《主要领导问责—;因控制《和查处违法建设【不力造成严重社【会影响或者发生【安全事故造成生命】财产损失的取消【当年度目标考核【评先:资格并追《究主要领导、分管领!导和直接责》任人:的,。责任 ?。    — 市:。政府相关部》门不按?照本办法规定—协,助、配合控制和查处!违法建设工作—不制定?巡查控管方案和处】置办法的对》单位予以《通报批评;1年内受!到2:次,。通报批评的取消单】。位当年目《标考核评先资—格情节严《重的追究主要—领导、分管领—。导和直接《责任人的责任 【。  《     在控【制和查处违法—建,设,的行政执法活—。动中供?水、供电、供气单位!应当提供协作和配合!而不:提供的对单位予【以通报批评;—情节严重的追究【主,要领导、《分管领导和直接责】任,人的责任 】 《第三十三条 国【家机关、《企,事业:。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!施、参?与、:包庇违法建设—阻挠查?处工作的由》相关执法部门建议由!其所在单位、上级主!。管部门或者》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!分 第六章 【 附则 第—三十四?条 分宜县可参【照本办法执行 ! 第三十五!条, ,本办法自20—12:年10月1日至2】013年9月30日!施行: ,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