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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新》余市建设工程—造价管理实施—细则 第】一条 《为贯彻落实新余市】建筑业管《。理办法加强建设【工程造价管理—合理确定和有效控】制工:。程,造价提高《投资效益特制—定,本细则 ! :第二条? :凡在本市行》政区域内从事或参与!建,设工程活动的单【位和个人均应—遵守本细则 — : 》第三条 市、县】(区)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】区域内的建设—工程造价管》理其具?体工作委托建设【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!责 【 第四条 建!设工程造价由—发,包与承包《双方在合同中—约定 《    建设工程】造价计价应当—遵循公平《、,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!则, 第五条 】 建设工程【造价的计《价依据包括以下内容!。     (一)!工程估算指标和【概算指标《。;     【(二:)工:程概算定额》、预算定额与单位估!价表;    】。 (三)费用—定额、工期》定额;   【  (四)人工【、材料、设备—、施工机《。械台班价格;— ,     (五【)工程造价指数;】   《  (?六,),工程量清《单计价?规范;?     (七)!。国家和?省、市规定的其【他计价依据》 ? 第六条 建筑工!程的造价《构成和各类计—价,依据实行《统一归口管理全市建!筑工程计价依据由市!建设工程造价管【理站根据国》家和省有关规定【。统一发布、调整定期!测算、发《布建:设工程造《价指数信《息和人工、机械【、建筑材料等预算】、结算指导价格【 : , 第七?条, 全部】使用国有资金—投资或国有资金【投资为主的建筑工】程,。应当采用工程量清】单计价办法计—价 第八条 ! 建筑工程造价应根!据建筑?期不同阶段的计【价依:据确定 【第九条 投】资,估,算根据建筑规模、】内,容、标准、条件、】工期和主要》。设,。备,选型在优化建设方案!的基础上遵》照国家?有关规定和》估算编制期的计价根!据并:应考:虑编制期至竣—工期:的价格、利率、【汇率等动态》因素以保证投—资,不留缺口 【 第十条 —设计概算应根据【。经,。。批准的可《行性:研究报告在优—化设计的基础上以】概算编制期相—应的计价依》据进行编《制并按有关规定合理!预测概算《编制期至竣工—期的价格、利率、】汇率等动《态因素 【第十一条 【 , 施工《图预算应《根,据设计施工图及有关!规范和确定的—施,工,组织设计按照相应的!计价依据进行编制 ! ?第十二条《。。 《。 投《标报价以设计图纸和!招,。标文件以及相应【的计价依据为基【础根据企业自身管】理水平和掌》握的市场信息合理】确定 ? 第十三条 】 ? , 标底应根—据经审查的招标书要!求,和有关设计文件、资!料及当地《实际情况按》照,国家、?省和市有关建设工程!的,定额标?准、技术规范的规定!编制: : 第十四条— 》 :合同价格的》确定凡?实行招标《投标的建《筑,工程以中标价为依据!并考:虑建设期内可能【。发生的情《况明确造价调—整范围和方式特殊情!况由承?包方和发包方—协商确定在合同正】式签定前告知建设】。工程:造价管理机构;非招!标工:程以施工设》计文件、施工—图预算为《基础:根据合同有关条【款由承包方》和发包方协商确【定后告知建设工【程,造价管理《机构否则《不,。得发放施工许—可证 第【十五条 《 建筑工】程竣工结算应以【合同价为《。依据建筑工程承包】合同:签订后有《下,列情形之一》的竣工结《算价应当予以—调整 》    (》。一):。经批准的设计—变更:;    【 (二)监理单位】、设计单位、建设】单,位、施工单位—共同签字认可—的,设计图纸会》审纪要中确》认的调整内》容;     !(三)建《设单位和监理单位】在施工签证中认【可的调整内容; 】  ?   (四)建设单!位和:监理单位认可的【特殊施工保障措施;!  《  : (:五)建?筑工程造价计价【依据调?整;     !(六:)发:。生,不可抗力《或合同约《定的其他应当予【以调整的情形 ! 第十六条 ! 单项工程—竣工后承包人—。应在提交竣工初始】验收报告的同时向】发包:人递交竣工结—算报告及完整的结】算资:。料发包人应》按以下规定时限进】行核对(审查—),并,提出审查意见 工!程竣:工结算报告金额【审查时间   】  1 《500万元》以下 从接》到竣工结《算报告?和完整的竣工结【算资料之日起20天! :    2》 500《万元-2《000万元 从接到!竣,工结算报告和完整】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!起30天  【  : 3: 2000万元-5!0,0,0万元 从》接到竣工《。结算报告和完—整的竣工结算资料】。之日起45》。天     4 !5,00:0万元以上 从【接到竣工结算报告】和完整的《竣工结?。算资:料之日起60天【。     并将】。。手续齐?全的有效结算结【果,告知工?。程造价管理机构【竣工结算《价应在办理竣工验】收备案时与竣工【验收:资料同时备案—未办理工程竣工【结算的工程不得交付!使,用有关部《门不予办理权属登】记 》 第十七【条 ? , 建设工—程投:资,估算:、设:计概算?、施工图预》算和工程结算—。单位有编《制能力的可以自行编!制(:。办理工程《。结算需?有本单位的》两名及以《上本专业注册造价工!程师);单位没有】编制能力的应—。当委托?。具,有,相应资质的》建设:工程造价咨》询单位编《制 : ?    《建设工程招标标底】由具有编《制,招标文件能力—的招标人或者招标】人,委托的具有相—应,资质的建设工程【造价咨询单位或【者招标?代理机?构编制?   —  建设《工,程,投标:报,价由投标人或者【投标人委《托的具有相》应资质的建》设工程造价咨询单】。位,编,制 】 第十?。八条 — :建设单位和》施工单位在施工【过程:。中遇到新工艺、新材!料属于定额缺—项项目应及时—通知:工程:造价管理机构业【主及监理等现场管】理人员?。会同施工单位审【定新工艺施工方【案在造价《。管,理机构的《指,导,下现场测算》。人、:材、机消耗量业主】根据:合同及施工》实际签认消耗单【。价根据现场测算的】资料施工单位向【业主提交新编—。的,补充单价由业主【上报工程造价—管理机构《审定后作《为,结算依据《 — 第十九条 】 鼓》励开发和推广应【用建设工程造价【计价:计算机软件和辅助】管理系?统 《 第—二十条 】 鼓:励工程建设单—位参照指导》。性计价依据,编制和!应用能反映本企【业先进技术和管理水!平,的企业内部定—额,     !企业:内部定额《中的商业秘密受法律!保,护 : 第二!十一条 !。。 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!程造价管《理机构?。应加:强对房屋建》筑和市政基础—设施招标《工程:造价:的监督管《理将建筑市场管理与!施工现场管》。理有机结合》。对中标价较预算【造价下降幅度大的典!型低价中《标工:程项目应重》点跟踪?监督工程造价—监督管理的主—。要内容包括 【   1、—执行国家和本省建设!工程计价规定的情】况重点?是预算?造价编制情》况;: ?    2、【。施工合同价的履【行情况; 】   《3、设计《变更、现场》签证:等引起的工程造价变!动情况; —    4、】其他影响《工程造价《。的有关内容 — !第二:十,二条 》 : ? 在实》施造价监督管理过】程中发现建设—。工程计价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】以不良行为记—入单位和个》人信用档案;发现】违法的依法予以查】处 】 第二十三条— , ? 》 :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!询业务的《。单位应当依法取【得资质?证书并在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!内从事建设工程造】价咨询业务》不得出?具虚假的报》告或:者数据不得转让中介!业,务 :。     禁止!伪造、涂改、出租、!转,让、:。出卖资质证书 】。 》 第二十四条 】 —。 从事工程【造价计价活动的人员!应当具有注册造【价工:程师或造价员执【业,资格并按规定—在工程?造价成果文件上【签字签章《未按规定签》。字,签章的工程造价成】果文件无效 】 《。 第二?十五条? — 发包【与承包双方对—建设工程的工程结】算有争议的可以【向建:设,行政:主管:。部门申请《调解调解不》成可以依法申请仲裁!或者向人民法—院提起诉《讼;:也可以直接依法申】请仲裁或者向人【民,法院提起诉讼 【 , ? 第二十六条】 》 》 工程造《价咨询单位有下列行!。为之一的《由,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!纪,录不良行《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!3万:元,。。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!重的可以提》请颁发资质证书的】机关责?令停:业整顿?、降低资质等级直】至注销资质证—书 ?     —(一)无资质—。证书或者超越—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!从事中介服务—的;: ?     (二) !伪,造、涂?改、:出租、?转,让、出卖资质证书】。转让中介业务—的; 《   《  (三《)与有关单位串【通,。、弄虚作假、谋【取非法利益或—者,给,建设:单位、施工单位造成!损失的 》 : 第二—十七条 】 》 申请?人隐瞒有关情况或】者,提供虚假材料申【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!资质的不予》受,理或者不予资—质许可?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!1年内不得再次【申请工程造价咨询】企业资质 — 《。 第?二十八条 》 】 以欺《骗,、贿赂等不正—当手段取得》工程造价咨》询企: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!地方人民政府建【设行政主《。管部门?或者有?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!并处以1万元以【上3万元《以下的罚款申请【人3年内不得再次】。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!业资质 ! 第二《十九条 ! :。 造价工程师】。。在招标标底或者投】标报价编《制、工程结算审【核和:工程造价鉴定—中有意抬高、压低价!格情节?严,重的由造价工—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注!销其执业资格 】 : 第三十条】 本实施细则从【2,。。007?年4月1日开始实行!。。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