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
,
新余市【。建,设工程造价管理实】施细则 《
?
第:一条: , 为贯彻落实—新余市建筑》业管理办《法加强?建设工程造价—管理合理确定—和有:。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!投资效益特》制定本细《则
【 第二《条 ?凡在:本市行政区域内从】事或参与《建设工程活动—。的单:位,。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!则
》
: 第三《条 市、县(【区):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:。负,责本行政区域内的】。建设工?程造价管《理其具体《工作委托《建设:工程造价管》理机构负责
—。
第】四,条 建设—工程造?价由:发包与承包双—方在合同中约定
!。 建设工程造!价计价应当遵—循,。。公平、合法和—诚实信用的》原则
第五】。条 : 建设工程造价!的计价依据包括以下!内容
《 (一)【工程估算《指标和?概算指标;
! (?。二)工程概算定【额、预?。算定额与《单位估价《表;
》。 : (三)费用定【额、工期定额;
! (四)人工!、,。材料、?设备、施工》机械:台班价?格;
(!五)工程造价指数】;
(六!)工程量清单计【价规范;
! (七)国》家和省?、市规定的其他计价!依据
—第六条 建—筑工程的造价—构,成和各类计价—依据实?行统一归《口管理全市建筑工程!计价依据由》市建:设工程造价管理【站根据国家和省有】关规:定统一发布、调【整定期测《算、发布建设工程造!价指数?信息和人工、机械】、建筑材料等预算、!结,。算指导价格
】
第七条 — 全部使用】国有资金《投,资或国有《资,金投资为《主的建?筑工程应当采用工】程量清单计价办法】计价
第【八条 《建筑工程造价应根】据建筑期不同阶段】的计价?。。依据确定
—
第九《条 : 投《。资估算根据建筑规】模、内?容,、标:准、条?。件、工?期,和主要设备》选,型在优化建设方案的!基础上遵照国家【。有关规定和估算编】制期的计价根—据并应考虑》编制期至竣工期的】价格、?利率、汇《率等:动态因素《以保证投资不留缺】口,
第十条【 设计概算应根】据经批准的可—行性研究报》告在:优化设计的基础【上以概?算编制期相应—的计价依据进行【编制并按《有关规定合理—预测概算编制期至竣!。。工期:的价格、利率、【汇率等?。动态因素
【
第:十一条 》 施》工,图预算应根据设计】施工图及有》关规范和《确定的施工》组织设计按照相【应,的计价依据进行【编制:
第十—二条 !投标:报价以?设计图?纸和招标文件以【及相应的《。计价依?据,为基础根据》企,业自身?管理水平《和掌握的市场信息】合理确定
》
第《十三条 — 标》底,应根:据经审查的招标【书要求和有关—设计文件、》资料:及当地实际情况【按照国家、省和市】。有关建设工程的定】额,标准、技术规—范的规定编》。制,
第十四条 ! 合同价!格的确定凡实行招】标投标的建筑—工程以中标价为依据!。并考虑建设期内可能!。发生的?。。情况明?确造价调整范围【和方式?特殊情况由承包【方和发包方协商确定!。在,合同正式签》定前告知建设—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;!非招标?工程以施工设计【文,件、施工图预—算为基础根据合同】有关条款《由,承,包方和发包》方协商确定后告知建!设,工,程造价管《理机构否则不得发】放施工许可证
【
第十五条【 建【筑工程竣工》结算:应,以合同?价为依据建》筑工程承包》合同签订后有下列】情形之一的竣工结算!价应当予《以调:整
(!一,)经批准《的设计变更;
! ? ,。(二)监理单—位,、设计单位》、建:设,单位、施《工单位共同签字认】可,的设计图纸》。会审:纪要中确认的—调整内容;
! (三)建设】单,位和:监理单位《。在施工签《证中认可的调整内】容;
》 (四)【建设:单位和?监理单位认可—的特殊施《工,保障:。。。措施;
【 (五)建筑工!程造价计《价依:据调整;
—
: (《六)发?生不可抗力或合【同约定?的,。其他应当《予以调整的》情形:
第》十六条 《 单项【工程竣工后承包人】。应在提交竣工初始】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!包人递?交竣工结《算报告及完整的结】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!下规:定时限进行核—对(审查)并提【出审:查意见
》工,程竣工结《算报告金额审查时间!
》 1 500—万元以下 》从接到竣工结—算报告和完》。。整的竣工结算资【料之日起20—天
《 ?2 500万元【-2000万元【 从接到竣工结【算报告?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!料之日起30天【
》 ,3 2000万元-!50:00万元 从接到】竣工结算报告—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!料之日?起45天
【。 4 50【00万元以上— 从接到《竣工结算报告和完】。整的竣工结算—资料之日《。起60天
》
并将手续!齐全的有效结算【结,果告知工程造价管】。。理机:构竣工结算价应在办!。理,竣,工验收备《案时:与竣工验收资料【同时备案未》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!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!关部门不《予办理权属登记【
【。 第十七条》 ? 建设工程投】资估算、设计概算、!施工:图,预算:和工程结算》单位有?。编制:能力的可以自行【编制(办理工程【结算需有本单位的两!。名及以上《本专业?注册造价工程师);!单,位没有编制》能力的应当委托【具有相应资质的建】设,工程造价咨》询单位编制》
》 建设工程招】标标底由具有编制招!标文件能力的招标】。人,或者招标人委—托的具?有相应资质》的建设工《程造价咨《询单:位或者招标代理机】构编制
】 建设工程投标!报价由投标人或者投!标人委?托的具有相应—。资质的建设工程造】价咨询单位编制【
《
第十八【条 《 建设》单位和施工》单位在施工》过程中遇到新—工,艺、新?材料属于定额—缺,项项目?应及时?通知工程造价—管理:机构业?主及监理等现场【管理:人员会同施工单位审!定新工艺施工—方案在?造价:管理机构的》指导下现场测—算,人、材、机》。消,耗量业主根》据合同?及,。施工实际签认—消耗单价根据现场】。。测算的资《料施工?单位向业主》提交新编的补—。充,单,价由业主上报工【程造:价管理机构审定后作!为结算依《据,
— 第十九条— 》 鼓励开《发,和推:广应用?建设:工程:造价计价计算机软】件和辅助《。管理系统《
《
第》二十条 !鼓励工程《。建设单位参照—指导性计价》依据,编制和—应用:能反映本企业先进技!术和管?理水平的企业内【部定:额
》 , , 企业内部【定额中?的,商,业秘密受法律保护
!
》 第二十一条 ! 【 各级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!的建设工《程造价管理》机构应加强对房屋】建筑和市政基础【设施招标工》程造价的监督管理】将建筑市《场,管理与施工》现场管理有机—结,合对中?标价:较预算?造价下降幅度大的典!型低价中《标工程项《目应重点跟踪监【督工:程造价监督管—理的主要内容包括
!
1—、,。执行国家和》本省建设工》程计价?规定的情况重点是预!算造价编《制情况;
!
2、施—工,合同价的履行—情,况,。;
【
3、《设计变更《、现场签证》等引:。起的工程造价变动情!况;
》
4、其他!影响工?。程造价的有关内【容,
《。 :
第》二,十二条 ! 在实【施造价?监督管理过程中【发现:建设工程计价不符合!规定要求的》以不良行为》记入单位和个—人信用档案;—。发现违法的依法予以!查处
—
,
: 第二十三条 】 —。 : 从事建设工—程造价?咨询业务的单位应】当依法取得资—质证书并在资—。质,证书规定的》范围内从事》建设工程造价咨【。询业务不得出具虚】假的报?告或者数据》不得转让中》介,业务
《 禁【。止伪:造、涂改《、出租、转让、出卖!资质证书
—
?
?第二十四条》。 【 从事工程造!价计价活动》的人员?应当具有注册造【。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执!业资格并按规定在工!程造价成果文件【上,。签字签章未按—规定签字签章—。的工程?造价成果文件无效
!
第】二十五条 — 【 发包与承—包双方?。对建设工程的工程结!算有争议的可以【向,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申请调解调解】不成可以依法申【请仲裁或者向人【民法院提起诉—讼;也可《以直接?依,。法申请仲《裁或者向人民—。法院提?起诉:讼
】 第二十《六条 — 【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!下列行?。为之一?的,由,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责令改正纪录不【良行为并处以—1万元以上3万元以!下的罚款;情—节严重的可以—提请颁发资质证书的!机关责令停业整【顿,。、降:低,资,质,等级直至注销资【质证书
【 (》一)无资质证—书或者超越》资质证书规定的【范围从事中介服务的!;
《 ? (二) 伪造】、,涂改、出租、—转让、?。出卖资质《。证书转?让中介业务的—;
— (三)—与有关单位串通、】弄虚作假、谋—取非法利益或—者给:建设单位《、施工单位造成【损失的
—
:
: 第:二十七条 — : 》 申请人隐—瞒有:关情况或者》提供虚假材》料申请工程造—价咨询企业资—质的不?。予受理?或者不?予资质许可并给【予警告申请人在【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!工程造?价咨询企业资质
! :。
第二十【八条 — 《 以《欺骗:。。、贿:赂等:不正当手段取得工】程,造价咨询企业—资质:的,由县:级以上地方人民政】府,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或者有关专业【部门给予警告并处】以1万元以》上3万元以下—。的罚款?申请人3年内—不得再次申》请工程?造价咨询企业资质】
《
《第二十九《条 【。 : 造价》。工程师在招标标底】。或者投?标报:价编制、工》程结:算审核和《工程造价鉴定中【有意:抬高、压《。低价:格情节严重》的由造价工程师注】册管理机构注销【其执业资格》
,
《
第三》。十条 本实施—细,则从2007年4】月1日开始实行【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