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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, 新—余,市,建设工程造价—管理实施细则 ! 第一《。条 为贯彻—落实新余市建—筑业管理办法加强建!设工程造价》管理:合,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!程,造价提高《投资:效益特?制定:本细:则 》 第二条 !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!从事或参《。与建设工程活动【的单位和《个人:均应遵守《本细则 】 第三条 市!、县(区)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负》责,本行政区域内的建】设工程造《价,管理其具体工作委】托建设工程造价管】理机构?负责 】 第四《条 建设—工程造价《由发包?与承:包双方在《合同:。中,约定     】建设工程造》。价计价应当遵循公】平、合法和诚—实信用的原则 【 , 第五条 【 建设工》程造:。价的计价依据包括】以,下内容   【。  (一)》工程估算指标和【概算指标;   !。  (二)工—程概:算定额?、预算定《额与单位估价表; !   ? , (:三)费用《。定额、工期定额;】 : ,  : (:四)人工、材料、设!备、施?工机械台班价格;】     —(五)工程》造,价指:数; 《   ? (六)工程—量清:。单计:价规范;   】  (七《)国家和省、市规】定的其他《计价依据 》 , 第?六条 建筑工程的!造价构成和》。各,类计价依《据实行统《一归口管《理全市建筑工—程计价依据由—市建设工程造—价管理站根据国家和!省有关规定统一发布!、调整定期》测算、发布建设工程!造价指数信息和人】工、机械、建—筑材料等预算—。、结算?指导价格 】第七条? 全部】。使用国有资金投资】或国有资金投资【为主:的建筑工程应当采】用工程量《。清单:计价办?法计价 【第八条 建筑工程!造价应根据建筑期】不同阶?段的计价《依据:确定 第【九条:。 投资估【算根据建筑规—模、内容、标准【、条件、工期—和主要设备选—型在:优化建设《方案的?。基础上遵照国家【有,关规定和《估,算编制?期的计价根据并应考!。虑编制期至》竣工:期的价?格,、利率、汇率—等动态因素以保证投!资不留缺口 — ?第十条? :设计概算应根据经批!准的可行性研究【报告在优化》设计的?基础上以《概算编制期相应的计!价依据进行编制并】按有:。关规定合理预测【。概算编?制,期至竣工《期的价格、利率【、汇率等动》态因素? ? ,第十一条 ! 施工图预》算应根据设计—施工图及有关规范】和确: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按!。照相应的《。计价依据《进行编制 【 第十二条 ! ?投标:报价以设《计图纸?和招标文件以及【相应的计价依据【为基础根据企—业自身?管,理水平和掌》握的市场信息合理确!定 : , 第十三条 ! ,。 标底应根据经!审查的招《。标书要求和有—关设计?文件:、资料及《当地实际情况—按照:国家、省和市有关】建设:工程的定《额标准?、技术规范》的规定编制 】 第十四条 【 ? 合同价格的确】定凡实行招标—。投标的建筑工程【以,中标价为依据并考虑!建设期内可能发生】的情况明确造价【调整范围和方式特殊!情况由承包方和发包!方协商?确定在合同正—式签定前《告知建设工程—造价管?理机构;非招标【工程以施工设计文件!、施工图《预算为基础》根据合同《有,关条款由承包—方,和发包方协商确定】后告知建设工程【。造价管理机构否则不!得发放施《工许:可证 第十五!条 — 建筑工程竣—工,结算应以合同价为依!据建筑?工程:。承包合?同签订后有下列情】形之一的《竣,工结算价应当予以】调整 ? :。。    (一)经】批,准的设计变更; !     (—二)监理《。单位:、设计?单,位、:建设单位、》施工:单位共同签字认可的!。。设计图纸《会审纪要中》。确认的?调整内容; —   《  (三)》建设单?。位和监理单位在【施工签证中认—可的调整内容—;, :  :  : (四)建设单位和!监理单位认可的【特殊施工保障措【施;:     (】五)建筑《工程造价计》价依据调整》;   —  (六《)发生不可抗力【或合同约定的其【他,应当予以调整的【情形 第十】六条 ? 单项【工程竣工《后承包人应在提【交竣工?初始验?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!人递交?竣工结算报》告及:完整的结算资料【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!时限进行核对(审查!)并提出审查意【见 ?。工,程竣工结算报告金】额审查时间   !  1 50—0万元以《下 :从接到竣工结算报】告,。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!料之日起《20天   【  :2 500万元【-2000万元【 ,从接:到竣工结算报告和】完整: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!起30天  【   3《 2000万元-5!000万元 从接】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!整的竣?工,结算资料之日起45!。天  《   4 》5000万元以【上 :从接到?竣工结算报告—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!料,之,日起6?0,天     并将!手续:齐全的有效结算【结果告知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竣!工结:。算价应在办理竣工】验收备案时》与竣工验收资—料同时备案未办【。理工程竣工》结算的工《程不得?交付使用有关—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!。记 — ,。 第十七条 】。 建》设工程投《资估算、设计—概算、施《工图预算和工程结算!。单位有编制能力的】可以自行编制(办理!。工程结算需》。有本单位的两名及以!上本专业注》册造价工程师—);单位《没有编制能力的应当!委托具有相应资【质的:建设工?程造价咨《询单位编《制  —   建《设工:程招标标底由具【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!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人!。。委托的具《有相:。。应,资,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!询单:位或者招标代理【机,构编制 【    建设工【程投标报价由—投标人或者投—标人委托的》具有相应《资质的建设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】编制 ! 第十八《条, 建设】单位和施工单位在】施工过程中遇到【新工艺、《新材料属于定—额缺项项目应及时通!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!业主及监《理等现场管理—人员会同施工单位审!定,新工艺施工方案【在造价管理机构的】指导下现场测—算人:。、材、机消耗量业】主根据?合同及施工》实际签认消》耗单价根据现场【。测,算的资料施》工单位向业主提【交新编的补充单【价由业主上报工程造!价管理机构审定后】作为结算依据 【 : , 第十九条 ! 》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!建设工程造》价计价计《算机软?件和辅助管理—系统 》 :。 第二十条【。 , 鼓—励工程建设单位参照!指导性计价依据【。,编制?和应用能《反映本企业先—进技术和管》理水平的《企业内部定额 !  ?   企业内部定】额中的商业秘—密受:法律保护 【 第二十】一条 !。 各级建【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及其委托的】建,设,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!。加强对房屋建筑和】市政基础设施—招标:工程造价的监督【管理:将建筑市场》。管理与施工现场管理!。有机结合对中标价】较预算造价下降【幅度大的典型低价中!标工程项目应重点跟!踪监督工程》造价:监督管理的主—要内容包括 —    《 1、执行国—家和本省建》设工程计价规定【的情况重点是预算】。造价编制情况; 】    — 2、?施工合同价的履行情!况;    ! 3、设计变—更、:现场签证《等引起的工程造【价变动情况; 】。    》 4、其他影响【工程造价《的有关内容 【 : ? ?第二十二条 】 》 ?在实施造价监督管理!过程中发现建设工】程计价不符合规定要!求的以不良》行为记入单》位和个人信用档案】;,发现违法的依法【予以查处《 ? ? 第二十三条 ! — ?从,事建设工程造价咨】询业务的单位—。应当依?法取得资质证书【并在资质《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!事,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!务不得出具虚假的报!告或者数《据,不得转让中介业务 ! :  :  : 禁止伪造、涂改】、出:租、转让、出卖【资质证书 】 第二十【四条 ? ? 《 从事工程造】价,计价活动的人员【应当:具有注册造》价工程师或造价【员执业资格》并,。按规定在工》程造价?成果文件上签字【签章:未按规定签》字签章的工程造价】成果文件无效 ! 第二十五!条 【。 》。发包与承包双—方对:建设工程的》工程:。结算有争《议的可以向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】调解调解《不成可?以依法申《请仲:裁或者向人民—法院提起诉》讼;也可以直—接依法申请仲—裁或者向人民法【院提起诉讼 — , 《 第?二,十六条? 】 工程》造价咨询单位有下列!行为之?一的由建《设行政主管部门责】令改正纪录不良行】。为并处?以1万元以上3【万元以下《的,罚款;情节严重的可!以提:。请颁发资《质证:书的机关责令停【业整:顿、降低资质—等级:直至注销资质证书】  》   (一)—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!资,质证:书规:。定的范围从事中介】服,务的; —     》(二) 伪造、涂】改、出租、转—让、出卖资质—。证,书转让?。中介业务的》; : ,    》 ,(三)?与有关单位串—通、弄虚《作假、谋取非—法,利益或者给建设单位!、施工单位造—。成损失的《 , 第二!十七条 ! ? 申?请人:隐瞒有关情》况或者提供虚—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!咨询企业《资质的不予受—理或者不予资质【许可并给予警—。告申请人在》1年内?不得再?次,申请工程《造价:。咨询企业资质 ! 第二【。十八条 《 — 《以欺骗、贿赂等不】正当手段取得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】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!方人民政《府建设行政主—。管部门或者有关【专业部门给予警【告并处以1万元【以上3万元以下【的罚款申请人3年】。内不得再《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!企业资?质 【 第二十九条 】 《 —造价工程师在—招标标底或者投标】报价:编制、工程结算审】核和工程造价鉴【定中:有意抬高、压低价】格情节严《重,的,由造价工程师注册管!理机构注销其执业】资格 — 第三十【条 本实施细则【。。从2007》年,。4月1日开始—实行 ?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