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余】。市建设工程造价管】理实施细则》
》第一条 为贯彻】落实:新,余,市,建筑业管理办法加强!建设工程造价管理】合理确定和》有效控?制工程造价提高【投资效益《特制定本细则
【
第二!。条 凡在本市【行政区域《内从事或参》与建设工程活—。动的单位和个人【均应遵守《。。本,细则
】 第三《条 市、县(区】)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负责本】行,政区域内的建设工】程造价管理》其具体工作委托建】设,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!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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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:四条 建设【工程造价由发包与承!。。包双:方在合?同中:约定
【。 建设?工程造价《计价应当遵循公【平、合?法和诚实《信用的原则
【
第五条 【。 建设工程造价】的,计价依据包括以下内!容
:
(一【),工程估算《指标和概算指标【;
:
(二)】工程概算定额、预算!定额与单位估价表;!
(【。三,),费用定?额、工期定额;
! , (四)人【工、材料《、设备、施工机械】台班价格;
【 (五)工程!造,价指数;《
《 (六)工程量清!。单计价规范;
】 《(七)国家和省、】。。市,规定的其《他计价依《。据
第六条 ! 建筑工程的造价】构成和各类》计价依?。据实行统《一归口?管理全市建筑工【程计:价依据?由市建?设工程造价管—。理站根据国》家和省有关规—定统一发布、调整定!期测算、发布—。建设工?程造价指数信息和人!。工、机?械、建筑材料等【预算、结《算指导价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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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七条 《 , 全部使用】国有资金投资或【国有资金投资为主】的建筑工程应—当采用工程量清【单计:价办法计价
!第八:条, , 建筑工程造价【应根:据建筑期不》同阶段?的计:。价依据确定
—
第《九条 投资】估算根据建筑规模、!内,。容、标准《、,。条件、工《期和主要设备选型在!优化建设方案—。。的基础上遵照—国家有关规定—。和估:算编制期的计价根】据并应考《虑编制期《至竣工期的价—格、利率、汇率等动!态因素以保证投【资不留缺口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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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设计】概算应根据》经批:准,的可行性《研究报告在优—化,设计的基础上以【概算编制期相应的】计价:依据进行编》制并按有关》规定合理预测概算编!制期至竣工期的价】格、利?率、汇率等动态【因素
—第十一?条 : ? :。施工图预《算,应,根据设?计施工图《及有关规范和确【定的施工组织—设计按照相应的计价!依据进行《。编制
?
第十二条 】 : 投标报价】以设计图纸和招标】文件以及相应的计价!依据为基础根据企业!自身管?理水平和掌》握的市?场信:息合理确《。定
》第十:。三,条 —。 标底应根—据经审查《的招:标,书要求和有关设【计,。文件、资料及当地实!。际,情况按?。照国家、省和市有关!建设工程的定额【标准、技术》规,范,的规定编制》
《第十四条 】 合同价—格的确?定凡实行招标投标的!建筑工程以中标价】为依据并考虑建设】期内可能发生的情】况明确造价调整范围!和,方式特殊情况—。由承包方《和发包方协商—确定在合同正式签定!前告知建设工程造价!管理机构;非招标】工程以施工设—计,文件、施工图预【算为基础根》据合同有关条款【由承包方和发包方】。协商确定后告知建】设,工,程造:价管理?机构否则不得发【放施工许可》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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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》 —建筑工程竣工结【算应以?合同:价为依据建》筑工程?承包:合同签订后有下列】情,形之一的竣工结算价!应当:。予以调整
【 (一)【经,批准的设计变更; !
(二)!监理单位、设计单位!。、建设单《。位、施工单位—。共同签字认可—的设计图《纸会审纪要中确【认的调整内容—;
— (三)》建设:单位和监理单—位在施?工签证中认可的调整!内容;
! (四)建设单位和!监,理单位认可》的特殊施工》。保障措施;
【
《 (五)建筑—工程造价计价—依据调整;
】 (六)【发生不可抗力或合】同约定的《其他应?。当予以?调整的情形
】
第十六条》 : 单项—工程竣工《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!工初始验收报—告的同时向发包【人递交竣工结算报】告及完整的结算【资料发包人应按【以下规定时限—进行核?对(审查)并提出审!查意见?
工程竣工结算报!。告金额审查时间
】
1 5】00万元以下 从接!到竣工结《算报告?和完整的竣工结算】资料之?日起20天
! 2?。 5:00万元-200】0万元 从接—到竣工?结算报?告和完整的》竣工:结算资?。。料之:日起30《天
3 !2000《万元-5000【万元 从接到竣【工结算?。报告和完整的竣工】结算资?料之日起45—天
》 4 5000】万元以上 从接【到竣工结算报—告和完整的》竣,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!0天
《 并将手【续齐全的有效结算结!果告知工程造价【。管理机构竣工结算】价应在办《理竣工验收备案时与!竣,工验收?资料同?。。时备案未办》理工程?竣工结算的工程不】得交付使用有关【部门不?予办理权属登记
!
》 第十七条 — 建—设工程投《资估算?。。、设计概《算、施工图预—算和工程结算单位有!编制能力的可以自】行编制(办理工【程结算需有本单位】的两名及《以上本?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!);:单,位没有编制》能力的?。。应当委托具有相【应资质的建》。设工程造价咨—询单位编制
【 :。 ,。。 : 建设工程招—标标底由具》有编:制招标文件能力的】招标人?或者招标人委—托的具有相应—。资质的建《设工程造价咨询【。单位或?者招标代理》机构编制
》
— 建设工程投标【报价由投标人—。或者投标人委托【的具:。有相应资质的建设】工程造价咨》询单位编制
】。
《 第十八条 — : 建设单位【和施工?单位在施《工过程中遇到新工艺!、新材料属于定【额缺项项目》应及:时通知工程造价管】。理,机构业主及监理等现!场管理人员》会同施工单位审定新!工艺:施工方案在造—价管:理机构的指导下【现,场测算人《。、,材、机消《耗量业主《根,据合同?及施工实际签认消】耗单:价根据现场测算【。的资料?施工单位向业主【提交新编的补充单价!由业主上报工程造价!管理机?构审:。定后:作,为结算依据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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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】条 — 鼓励开发》和,推广:应用建?设工程造价计价【计算:机软:件,和辅助管理系统
】
第二!十条 》 , 鼓?励工程建设单位参】照指导?性计价依据》,编制和应用能反映!本企:业先进技《术和管理水平的【企业内部定额 【
?。 》企业内部定》。额中的商业》秘密受法律保护
!
》 第二十一条— 《 【各级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!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!。对房屋建筑》和市政基《础设施招标》工程造价的监督【管,理将建筑市场管理】与施工现场管理有机!结合对中《标价:较预算造价下降幅度!大,的典型低价中标工】程项目应重》点跟踪监督》工程造价监督管【理的主要内容包括】。
1、执!行,国,家和本省建设—工程计价规定的【情况重点是预算【造价编制情况;【
?
》2、:施工合同《价的履行情况; 】
3】、设计变更》、现场签证等引起的!工程造价《变动情况《;
《
4、其】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!。关内容 》
》。
, 第?。二十二?。。。条 — 在实】施造:价监督管理过程中】发现建设工程计价】不符合规定要求【的以不良《行为记入单位和【个人信用档案;【发现违法的依法予】以查处
《
— 第二十三》条 《 》 ?从事建设《工程:造价咨询《。。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!取得资质证书并在资!。质证书?规定的范围》内,从事建设工》程造价咨《询业务不得出具【虚假的?报告:或者数据不》得转:让中介业务
】 禁止伪造!、涂改、出》租、转让、出—。卖资质证书
—。
【。第,二十四条 — !。从事工程造》价计价活动》的人员应当具有注册!造价工程师》。或造价员执业—资格并按规定在工程!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!签章未按规定签【字签章的工程造价成!果文:件无效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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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十五条 ! ?。 发包《与,。承包双?方对建设工程—的工程结算有—争议的可以向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】调解:调解不成可以依法】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!法院提?起诉讼;也可以直接!依法申请仲裁或者】向人民法《院提起诉《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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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十六条 ! 《 , 工程?造价咨询单位—有下列行为》之一:。。的由: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责【令改正纪录不良行为!并,处以1?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!的罚款;情节严【重的可以《提请颁发资质证书】的机关责令停—业整顿、降低资质】等级直至注销资质证!。书
【 (一)无资质】证书或者超越资【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!事中介服务》的;
】 , (二) 伪造、】涂改、出租、转让、!出卖资质证书转【让,中介业务的;
! (三)】与有关单位串通、弄!虚,作假、谋《取非法利益》。或者给建设单—位、施工单》位造成损失的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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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十七条 】 申】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!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!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!质的不予受理—或者不予资质许可】并给予警告申—。请人在?1年内?不得再次《申请工程造价咨询】企业资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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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:二十八条 ! ? :。 以欺骗、贿赂等】不正:当手段取《。得工程造价》。咨询企?业资质的由县—级以:上地方人《民政府建《设,行政主管《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!门,给予警告并处—以1万元以上3万元!。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!年内不?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!咨询企业《资质
! 第二十九》条 》 — 造价工程》师在招标标底或者投!标报价?编制、工《程结算审核》和工:程造价?鉴定中有《意抬高、压低价格情!节严重的由》造价工程《师注册管理机构注】销其执业资》格
】 第三?十,条 本实《施细则从20—07年4月1日开始!实行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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