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余】市建设工《程造价管理实—施细则
第!一条 为》贯彻落实新余—市建筑?业管理办法加强建】设工程?。造价管理合理确【定和有效控制—工程造?价提高投资效益特】制定本细则
!
第二条 !凡在本市行》政区域内从事或参与!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!和个人均《应遵守本细则—
第!三条 市、—。县(:区)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负《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!设工程?造价管理其具体工】作委托建设》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!责,
》
第四条 】 建设?工,程造价?由发:包与承包双方在合】同中:。约定
》 建《设工程造价计—价应当遵循公平、】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!则
第—五条 《 建设工程造【价的计价依据—。。。包括以?下内容
!(一)工程估算指】标和概算指》标;
— (二)工程概】算定:额、预?算定额与《单位估价表》;
《 (三)费【用定额、《工期定额;
【。 (四—)人工、材料、【设,备、施工机械—台,班价:格;
》 ?(五:)工程?造价指数《;
【(六)工程量清【单计价规范》;
— ,(七)国家》和省、市规定的其】他,计,价依据
第】六条 建》筑工程的造价—构成和各类计—价依据实《行统一归口》管理全市建筑工程】计价依据由市—。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】站根据国《家,和省有关规》定统一发布、调【整定期测算、发布建!设工程造《价指数?信息和人工、机械、!建筑材料等预算、】结算指导价格
】
第七条》 —全,部使:。用国有资《金投资或国有资金】投资为主的建筑【工程应当《采用工程量清单计】价办法计价
】
第:八条 建筑—工程:造,价,应根据建筑》期不:同阶段的计》价依据?确定
第九条! ? ,投资估算《根据建筑规模、内容!、标准、条》件,、工期和主要设【备选型在优化—建设方案的基—础上: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!估算编?制期的?计价根?据并应考虑编制期】至竣工期《的价格、《利率、汇《率,。等动态因素以保证】投资不留缺》口
:
第十条 设!计,概算应根据》经批准?的可行性研究—报告在优化设计的】基础上以概算编制期!。相应的计《价依据进《行编制并按有关规定!合,理预测概《算编制期至竣工【期的:价格、利《率、:。汇,率等动态因素
】
第十一》条 施工!图预算应根据设计施!工图:及有关规范和确定】的施:工组织设计按—。照相应的计价依据】进行编制《
?。
第十二条 【 投标报价!以设计图《纸和招标文件以【及相应的计价依据为!基础根据企业自身】管,理水平和掌握的市】场信息合理确—定,
《第十三条 】 标《底,应根据经《审查的招标书要【求,和有关设计文件、资!料及当地实际情况】按照国家、省和市有!关建设工程的定【额标准、技术规【范的规定编制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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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十四条 《 《 , 合同价格的确定凡!实行:。招,标投标的建筑工程】以中标价《为依据并《考虑:建设期内可》能发生的《情况明确《造价调整范围和方式!特殊:情,况由承?包方和发包》方,协商确定在合同正】式签定前告知建【设工程造价管理【机构;非招标工程以!施工设计文件、施工!图预算为基础根据】合同有关条》款由承?包方和?发包方协商确定后告!知建:设工程造《价管理机构》否则不得发放—施工许?可证
—第十五条 — 建筑工【程竣工结算应以合同!价为依据《建筑工程承包—合同签订后》有下列情形之一【的竣工结算价应当予!以调整 《
》 (一)《经批准?。的设计变《更;
— ?(二)监理》。单位、设《计单位、建设单【位、施工单位—共同:签字认可的设计图纸!会审纪要《中确认的《调整内容;
】 (》三)建设《单位:和监理单位在施【工签证中认可的调整!内容;
】。 :(四)建设单—位和监理《单位认可《的,特殊施工《保障:。措施;
【 (《五)建?筑工程造《价,计价:依据调整;
】 ? (六)发生不可抗!力或合同约定的其他!应当予以《调整:的情形
—
第十六条 ! 单项《工程竣工后承包【人应在提《交竣工初始验收报告!的同时向发包人递】。交竣:工结算报告及完【整的结算资料发【包人应按以》下规定时限进—行核对?(审查)并提出【审查意见
工程】竣,工结算报告金额审】查时间
《
》1, 500万元—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!算报告和完整的【竣工结算资料—之日起20天
! : 2 50》0万元-20—0,0万:元 从接到竣工结】算报告和完》整的竣工结算—资料之日《起3:0,天
— 3 2000万元!-,5000万》元 :从接到竣工结算报】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!资料之日起45【天
【4 5000万元】以上 从接到竣工】结算报告和》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!之,。日起60天》
并将】。手续齐全的有效结算!。结果告知工程造【价,管理机构竣》工结算价应在—办理竣?工验收备《案,时与竣工验》收资料同时备案未】。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!工程不得交付使用】有关部门不》予办理权属登记【
》
第十七条 ! : 建设工程投资估!算、设计概算、施工!图预算和工程结算】单位有编制能力的可!以自行编制(办理工!程结算需有本单位】的,两名及?以上本专业注册造价!工程师);单—位没有编制能力的应!当,委托具?有相应资质的—建设工程造》价咨询单《位,编制
?
》 建设《工程招标标》底由:具有编制招标文【件能力的招标人【或者招标《人委托的具有相应】资质的建设工—程造价咨询单位或】。者招标代理机构编制!
: —建,设工:程投标报价由投标】人,或,者,投标人委托的具【有相应?资质的?建设:工程造?价咨询单位编制【
,
?
第》十八条 《 ? 建设《单位和?施工单?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!新工艺、《新材料属于定—额缺项项目应及【时,通,知工程造《价,管,理机构?业主及?。监理等?现场管?。。理人员会同施工【单位审定《新工:。艺施工方案在—造价:。管理:机构的指导下现场】测算人、材、机消耗!量业主根据》合,同及施?工实:际签认消《耗单价根据》现场测算的资—料施工单位向业主提!交新编的补充—单价由业主上报【工程造价管理—机,构审定后作为结算依!。据
—
第十九—条,。 鼓励】开发和?推广应用《建设工程造价计价】计算机?软件和辅助》管理系统
—
第二十!条 : : 鼓励工—程建设单位参照【指导性?计价依?据,编制和应用能反!映,本企业先进》技术和?管理水平的企业【内部定额
】 企业内】部定额中的商业秘】密受法?律保护
《
— 第:二十一条《 — 》各级:建设行?。。。政主管部《门及其委《托的建设工》程造价管理机构【应加强对房屋建筑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】标工程造价的—监督管理将》建筑市?场管理?与施:工现场管理有机结】合对中?标价:较,预算造价下降幅【度大的典《型低价?中标工程项目应重】点跟踪?监督:。。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!主,。。要内容包括
!
1、《执行国家和本省建设!工程计价规定的情况!重点是预算造—价编制情况; 【
?
2、施工合!同价的履《行情况; —
3、】设计变更、》现场签证等引起的工!程造:价变动?情况; 《。
:
4、【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!有关:内容
》
【第二十二条 【。 : 【在实施造价监督管】理过程?中发现建《设工程计价不—符合规定要》求的以不良行为【记入单位和个人【信用档案;发—现,违法的?依法予以《查处
》 ,
第二十三条! : 【 , 从事建设工—程造价咨询业务【的单位应当依法取】。得资质证书并在资】质证书规定》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!程造价咨询业务【不得出具《。虚假的报告或者数】据不得转《让中介业务
—
: 禁止伪】造、涂改《。、出租、转》让、出卖资质—。证书
! 第:二十四条 【 : 》 从:。事工程造价》计价活动的人—员应当具有注—。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!员执业资格并按【规定在工程》。造价:成果文?件上签字签章—未按规定签字签章的!工程造价成果文【件无效
《
第二!十,五条 【 发包】与承:包双方对《建,设工程的工》程,结,算有争议《的可以向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—申请:调解调解《。不成可以依法—申请仲裁或》者向人民法院—提起诉讼《;也可以《。直接依法申请仲裁】。或者向人民法院提】起诉讼
—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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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,六条 《 — 工程造价咨】询单位有下》。列,。行为之?一的由?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责令改正纪录不良!。行为并处《以1万元以》上3万元以下—的罚款?;,情节严?重的可以提请—颁发:资质证书的机关【。责令:停业整?。顿、降低资质等级】直至注?销资质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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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!)无资质证》书或:。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!。的范围从事中—介服务的;
】 (二【), ,伪造:、涂改、出租、转让!、出:卖资:质证书转让中介业】务的;
》 ? (三》)与:有关单位《串通、弄虚》作假、谋取》非法利益或者给【建设单位《、施工?单位造?成损失?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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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七》条 : 【 申《请人隐?瞒有关情况或者【提供虚假材》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!。企业资质《的不予受理或者不】予资质许可并给【予警告申请》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!申请:工程造?价咨询?企业资质《
【 第二?十八条 【 — 以:。欺骗:、贿赂等《。不正当手《段取得工程》造价咨询企业—资质的由县级—以上地?方人民政《府建:设行政主管部—门或者有关专业部】门给予警《告并处以1》万元以上3万元以】下的罚款申》请人3?年内不得再次—申请工?程,造价咨询《企业资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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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九条 》 》。。 造价工程师在!招标标底或》者投标报价编制、工!程结算审核和工【程造价鉴定中有意】抬高、压低价格情节!严重的由造价工【程,师注册管理机构注】销其执业资格
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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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三十条 本实【施细则从《200?7年4?月1日?开始实?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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