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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新余市建设工程】造,价管理实施细则【 : 第一条 【。 为贯彻落实新余市!建,筑业:管理办法加强—建设工程《造价管理合理确定】和有效控制工程造】价提高投资效—益特制定本》细,则 ? , 第二【。条 凡在本—市行政?区域:内从事或参与—建设工?程活动的单位和【个人均应《遵守本细则 】 第三条 !。 市、县(》区)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负责《本行:政,区,域内:的建设工程造—价管:理其:。具体:工作:委托建设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】负,责 ? , 第—四条 建—设工程造价由—发,包与承包双方在【合同中约《定  《   建设》工程造价计价应当遵!。循公平、合法和诚】实信用的原则 ! 第五条 — , 建:设,。工程造价的计—价依据?包括以下内容—    》 (一?)工程估算指标和】概算指标; —     (二)】工程概算定》。额、预算《。定额与单位估价【表;    【 ,(三)费《用定额?、,工期定?额; ?    《。。 (四)人工、【材料、设备》、,施工:机械台班价格;【  ?   (五)—工程造价指数; 】     (六)工!。程量清?单计:价规范;   】  (七)国—家和省、市规—定的:其他计价依据 【。 : 第:六条 《建筑工程的造价构成!和各类计《价依:据实行?统一归口管理全【市建筑工程》计价依?。据由市建设工程造价!管理站根据国家【和省有关规定—统一发布、》调整定?期测算、发布建设】工程造价指数信息和!人工:、机械、建筑—材料等预算、结算】指导价格 》 第七条 】 , 全《。部使用国《有资金投资》或国有?资金投资为主的【建筑工程应当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】价办法计价》 ? ,第八条 建筑工】程造价应根据—建筑期不同阶段的】计,价依据确定 !第九条 投资!。估算根据建筑规【模、:内容、标准、条件】。、工期?和主要设备选—型在优化建设—方案的基《础上遵照国家有关】规定和估算编制【。期,的,计价根据并应考【虑编制?期至:竣工期的价》格、利率《、汇率等动态因素】以保证投资不留【缺口 《 第十条 设】计概算应根据—经,批准的可《行性研?究报告在优》化设计的基础—上以概算编制—。期相应的计价依【据进行?编制并按有关规【定合理预测概算编】制期至竣工期的【价格、利率、—汇率等?动态因素《 第十—一条 【 施工图预算应根据!设计施工图及有关】规范和确定的施工组!织设计按照相应的计!价依据进行编制 】 第《十二:条 ? 》投标报价《以设:计图纸和招标文【件,以,及相应的计价—依据为基础根据企业!自身管理水平—和掌握的市场信【息合理确定 — 第十三条 ! , 标底应根据!经审查的招标书要】求和有关设计文【件、资料及当地实际!情况按照国家、【省和市?有关:建设工程的定额标准!、技术规范的规【定编制 第】十,四条 【。 合同价格的【确定凡实行》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!以中标价为依据【并考:虑建设期内可能发生!的,情,况,明确:造价调整范围和方】。式特:殊情况由承》包方:和发包方协商确定】在合同正式签定前告!知建设工程造—价管理机构;非【招标工程以施工【设计文件、施—工图预算为基础根据!。合,同有关条款由承包方!和,。。发包方协《商确定后告知建设】工程造价管》。理机构否则不得发放!。施工许?。。可证 第十】五条 《 建筑—工程竣工结算应以】合同价为依据建筑工!程承包合同签订后】有下列情形》之一的竣工结算价应!当予以调整  !   (一》)经批准的设计变】。。更;   【  :(二)?。监理单位《、设计单位、建设】单位、施工》单位共同签字认【可的设计图纸会【审,纪要中确认的调整内!。容;   【  (?三)建设单位和【监理单位在施工【签,证,中,认,可的调整内容; 】。 : ,   (四)建设】单位和监理单—位,认可的特殊》施工:。保障措施; — :。   ?。 (:五)建筑工程造【价计价依据调整; !    》 (六)发》生不可抗力》或合同?约,定的其?他应当予以调整【的情形 【第十:六条 》 单项工程【竣,工后承包人应在【提交竣?工初始验收报—告的同时向发包人】递交:竣工结算报告—。及完:整,的结算资料发包人】应按以下规定—。时限进行《核对(审查)并【提出审查《意见 工程竣【。工结算?报告:金额审查时》。间,     —1 500》万元以下 从—接到竣工结》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!结算资料之日起2】0天 ? ,    《2 500万—元-2000万【元, 从:接到竣?工结算报告》和,。完整的竣《工结:算资料之《日起30天 【    3 2【000万元-500!0万元 从》接到竣工结算报告】和完整?的竣工结算资料之】。日起45天 【    4 50】00:万元:以,上 从接到》竣工结算报告—。和完:整的竣工结算资【料之日起60—天,     并将】。手续齐?。全的:有效结?算结果告《知,工,程造价管理机构竣工!结算:价应在办理竣工验】收备案?时与竣工验》收资料同《时备案未办理工程竣!工结算的工程—。不得交付使用—有关部门不予—。办理权?属登记 《 》 第?十七条 》 建设工程投!资估算、设计—概算、施工图—预算和工《程结算单位有编制】能力的?可以自行编制(【。办理工程结》算需有本单位的【两名及?以上本专业注册造】价工程?师);单位》没有编制能力的应当!委托具有相应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】价咨询单位编制【  》   建《设工程招标标底由具!有编制招标》文,件能力的招标人【或者招?标,。。。人委托的具》有相应资质》的建设工程造价咨】询单位或者招—标代理机构编—制 ?     建【设工程投标》报价由投标人—。或者投标人委托的具!有,相应:。资质的建设工—程造价咨询》单位编制 【 第十【八,条 — 建设?单位和施《工单位在施工—过程中遇到新工艺、!新材料属于定额缺项!项目应及时通—知工程?造价管理机》构业主及监理等现】场,管理人员会同—施工:单位审定新工—艺施工方案在造价管!。理,机构的指导》下现:场测算人、材—、,机,消,耗量:业主根据合同及【施工实际签认—消耗单?价根据现场测—算的资料施》工单位向业》主提:交新编的补充—单价由业《主上报工程造价管理!机构审?定后作为结算依【。据 !第十九条 】 鼓励开发和【。。推广:应用建设工程造【价计价计算》机软件?和辅助管理系—统 《 : 第二十条 ! 《。鼓励工程建》。设单位参照指导性计!价依据,编》制和:应,用能反映本企业先】进技术?和管理水平》的企业内部定额 !     【企业内部定额中的商!业秘密受法律—保护 《 : : :第二:十一条 ! : 各级建设【行政主管《部门及其委》托,的建设工程造价管】理机构?应加强对房屋建【筑和市政《基础设施招标工程造!价的监督管理将建】筑市场?管理与施工现—。场,。管理有?机结合对中标价较预!算造价下降幅度大】的典型低《价中标工程项目应重!。点跟踪监《督,。工程:造价:。。监,督管理?的主:。。要内:容包括?。    》 1、执行国家和】本省建设工程计【价规定的情况重点】是预算造《价编制情《况; 《    2【、施工合同》价,的履行情况; !    《 3、设《计变更、现场签证】等引起?的工程造《价变动情况; 】。 ,  :  ?4、其他《影响工程造价的有】关内容 》 ? 第—二十二?条 》 》 在?实施造价监》督管理过程中发【现建设工程计价不】。符合规定要求的以】。。不良行为记》入单位和《个人信用档》。案;发现《违法的依法》。予以查?处 — 第二十—三条:。 】 ,。 ,。 从事建设工程【。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!应当:依法取得资》质证书并在资质【证,书规定的范围内从】事,建,设工程造价》咨,询业务不得出—具虚假?。的报:告或者?数据不?得转让中介》业务 》 ,    禁止伪造】、涂改、出租、转让!、出卖资质证书【 , —。。 第二十《四条 — : 》从事工程造价—计价活动的人员【应当具?有注册造价工程师】。或造价员执业资格】并按规定在工程造价!成果文件上签—字签章未《按规:定签:字签章?的工程造《价成:果文件无效 ! : :第二十五条 】 》 发包与承包】双方对建《设工程的工》程结算有争议的可以!向建设行政主管部】。门申:。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!依法申请仲裁或【。者向人?民法院提《起诉讼;也可以直接!。依法申请《仲裁或者向人民法】。院,提,起诉讼 《 《 第二十六条 ! , !工程造价咨》询单位有下列—行为之?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责令改正—纪录不良行为并【处以1万元以上3】万元以下的罚—款,;情节?严,重,的可以提请颁发资】质证书的《机关责令停业整【顿、降低资质等级】直至注销资质证书】。     (!一)无?资质证书或者超越】资质证书规定的范】围从事?中介服务《的;  【 ,  :。(二) 伪造—。、涂改、《出租、转让》、出卖资《质证书转让中介业务!的;: 《    (三)与】。有关:单位串通、弄虚作假!、谋:取非法利益或者【给建设?单位、施工单—位造成损失的 ! ?。 第二十》七条 ? : — 申?。请人隐瞒有关情【。况或者提供虚假【材料:申请工程造价咨询】企业:资质的不予》受理或者不》予资质许可并给予】。警,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!得再次申请工—程造价咨询企—业资质 】 , 第?二十八条 ! 以【欺骗、贿赂等不【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!价,咨,询企业资质》的由县级以上地【方人民政府》建设行政《。主管部门或者—有关专业部门—给予警?告并处?。以1万元以》上3万元以下—的罚款申请人3年】内不得再次》申,。请工程造价咨询企】业资质 — 《 第二?十九条 — , — 造价?工程师在招标—标,底或者?。投标:报价编制、工程结算!审核和工程造—。价鉴定中有意—抬高、压低价格情节!严重:的由造价工》程师注?册管理机构注销其】执业资格 》 第三!十,条 本实施细—则从2007年【4月1日开始实行】 ,。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