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新余市建设工—程造价管理实—施,细则 ?
《第一条 《 为贯彻落实新余】市建筑业管理办法】加,强建设工程造价【管理合理确定和【有效:控,制工程造价提高投】资效益特制定本细】则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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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】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!从事或?参与建设工》程活动的单位—。和个人均应遵—守本细则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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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三条 》市、县(区)建设】行,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!政,区,域内的建设工程造】价管理其具体工【作委托建设》工,程造价管理》机构负责《
— 第四《。。条 建设工程】造价由?发包与承《包双方在合》同中:约定
《 ? 建设工《程造价计价应当遵循!公平、合法和—诚实信用的》原,则
第五条 ! 建设工—程造价的《计价依据包括以下内!。容
(一!)工程?估算指标和概算指标!。;
(】二)工程概算—。定额:。、预:算定额?与单位估价表—;
? : (三)费用定】额、工期定》额;
— , (四?)人工、材料、设备!、施工机械台班价】格;:。
《 (五)工程【造价指数;
! (六《)工程量清单—计价规范;
【 (七)【国家和省、市规定】的其他计价依据【
第六—条 建《筑工程的造价—构,。。。成和各类计价—依据实?行统:一,归口:。管理全市建筑工程】计价依据由市—建设工?程造价管理站—根据国家和》省有关?规定统一《发,布、调整定期测算、!发,布建设工程造价【指数信?息和人工《、机:械、建筑材料等预算!、,结算指导《价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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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七条 ? 全—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!或国有资金投资为】主的建筑工》程应当采用工程【量清单计《价办法计价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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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— 建筑工》程造价应根据—。建筑期不同阶段【的计价依《据确定
第】九条: , 投资估算根据!建,筑规模?、内容?、标准、条件—、工期和主要—设备:选型在优化建设方案!的基础上遵照国【家有关规定》和估算编制期的【。计价根据《并应考虑编制期至竣!工期的价格、利率】、汇率等动态因素】以保证投资不留缺】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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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设】计概算应根据经【批准的可行性研究】报告在优化设计的基!础,上以概算编制期【相应:的计价依《据进行编《制并按有关》规定合理预测—概算编制期》。至竣工期《的价格、利率—。、汇率等动》态因:素
第十一条! 施工图!。预算应?根据设计施工—图及有关规范—和确定的施工组织设!计按照相应的计价】依据进行编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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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二条 — 投标报【价以: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!以,。及相应的《计价依?据为基础根据企业自!。身管理水平》和,掌,握的:市场信息合理—确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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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三条: 《 ?标底应?根据经审查》的招标书要求和有】关设计文件、资料】及当地?实际情况《按,照,国家、省和市有关建!设工:程的定额标准、技】术,规范:的规定编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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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【 ? 合同价—格的确定凡实行招标!投标的建《筑工:程以中标价为依【据并考虑建》设期:内可能发《生的情况明确造价】调整范围和方式特】殊,情况由承包方和发包!方协商?确定在合同正式签】定前:告知建设工程—造价管理机构;【非招标工程以施工】设计文?件、:施工图预《。算为基础根据合【同有关条款》由承:包,。方和发包方协商【确定后告知建—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!否则不得发放施工许!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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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】 建筑工程】竣工结算《应以合同价为—依据建筑工程承包】合,同签订后有》下列情形之一的【竣工结?算价应当《予以调整
! (一《)经批?准,的设计变更;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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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监!理单:位、设计《单位、?建设单位《、施工单位》共同签字认可的设计!图纸会审纪要—中,确认的调整内容;】
(三!)建设单位和—监理单位在》施工签证《中认可的调整内【容;
!(四)建设单位和监!理单位认可的—特,殊施工保障》措施;?
— (五)建筑工【程造价计价》依据:调整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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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发!。。生不:可抗:力,或合同约《定的其他应当予以】调整的情形
】
第十六《条 《 单项》。工程竣?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!竣工初始验收报告】的同时向发》。包,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!及完:整的结算资料发包】人应按以下规定【。时限进行核》对(审查)并—。提出:审查意见
工【程竣工?结算报告金》额审查时间
! , 1 500万元以!下 从接到》竣工结算报告和完】整的竣工结》算资料之日起20】天
— 2 500万元】-2:000万元 —从接到竣工结—算报:告和完整的》竣工结?算资料之日起—30天
【 3 2》000万元》。-5000万元【 从接到《竣工结?算报:。告和完?。整的竣工结算—资料之日起4—。5,天,
《 4 5000万!元以上 从》接到竣工《结,算报告和完整的【。竣工结?算资料之日起—60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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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并将手续【齐全的有效》结算:结果告知《工程造价管》理机:。构竣:工结算价应在办【理竣:工验:收备案时与竣工【验收资料《同时备案未办理工】程竣工结算的—工程不得交》付使用有关》部门不予办》理,权属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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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】。 》建,设工程?投资估算、设计概算!、施工图预算和工】程结算单《。位有编制《能,力的可以《自行编?制,(办理工程》结算需有本单位【的两名及以上本专】业注册造价工程师】);单位《没有编制《能力的应当委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】建设工程《造价咨询单位编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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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。 建—设工程招标》标底:由具有编制》招标文件能力的招】标人或者《招标人委《托的具有《相应资质的建—。。。设工程造价》咨询单?位或者招标》代,理机:。构编制
】 建《设工:程投:标报价由投标人或者!投标人委托的—具有相应资质—。的建设工程造价【咨询单?。位编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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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八条 ! 建:设单位和施工单位】在,施工过程中遇到新工!艺、新材料属于定】额缺项项目应及时通!知工程?造价管理机构业主及!监理等现场管理人员!会同施工单位审【定新工艺施工方案在!造价管理机构—的指导下现场测【算人、材、机消耗】量业主根据合同及施!。。工实际签认消—耗,单价根据现场测算】的资料?施工单位向业—主提交新编的补充】单价由业《主上报工程》造价管理机》构审定后作为结算】依据
】 第十九条 【。 《。 鼓励开《。发和推广应用建【设工程造价计—价,计算机软件和—辅助管?理系统?
【 第二十条 】 鼓励》工程建设单》位参照?指导性?计价依据,编制和应!用能反映本企业先】进,技术和管理水—平的企?业内部?定额
《
【企业内部定额—中的商业秘密—。受法律保护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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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第二十一条》 : 】 各级?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及,其委托的建设—。工程:造价管理机构应加】强对房?屋建:筑和市政基础设施】招,标工程造《价,的监:。督管:理将建筑市场—管理与施工现场管理!有机结合对中标【。价较预算造价—。下降幅度大》的典型低价中标【工程项目《应,重点跟踪监督—工程造价《监督管?理,的,主要:内容包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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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—、,执行国家《和,本省:建设工程计价规定】的情况重点是预算】造价编制情况; 】
2、!施,工合同价的》履行情况;》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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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设计变【更、现场签证等【。引起的工程造—价,变动情况;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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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4、:其他影?响,工程造价的有关内】容
》
《。 , 第二十二条— 】 在实施造价监!督管理过《程,中发现建设》工,程计价?不,符合规定要求的以】不,良行为记入单—位和个人信用档案;!。发现:违法的?依法予以查处—
】第二十三条 — ? 》。 从事《建设工?程造价咨询》业务的单位应当依】法取:得资质证书并在资】。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!从事:建设工程《造价咨询业务不得出!。具虚假的报告或者数!据不得转让中—介业:。务
— , 禁止伪造、涂改!、出:。租、转让、出卖资质!。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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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第二十四条 】 : 从【事工程造价计价【活动的人员应—当具有注册》造价工程师或—造价员执《业资格并按》规定在工程造价成】果文:件上签?字签章?未按:规,定签字签章》的工程造价成果【文件无效
【
第二十】。五条 》。 》 , 发包与》承包双方《对建:设工程的工程结算有!争议的可《以向建?。设行政主《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!不成可以依法—申,请仲裁或者向人【民法院提起》诉讼;也可以—直接依?法申请仲《裁或:者向:人民法院提起诉【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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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【六条 》 工!程造价咨询单位有】下列行为《之一:的由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责令》改,正纪录不良行—为并处以1万元以】上3万元以下—的罚款;情》节,严重:的可:以提请颁发资—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!业整:顿、降低资质等级】直至注销资质证书】
《 (一—。)无资质《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!书,规定的?范围从事《中介服务的;
】 : ? (二?) 伪造、涂改、】出租、转让、出卖】资质证书转让中介】业务的?;,。。
? (三)与!有关单位串通、弄】。虚作假?。、谋取非法利益或者!给建设单《。位,、施工单位造—成损:失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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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》七条 ? ! 申请人隐瞒有关】情况或?者提供虚《假,材料申?请,工程造?价咨询?企业资质《的不:予受理或者不予【资质许?可并给予《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!不得再次《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!业,资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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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十八条 — 》 以欺骗、【贿赂等?。不正当手段取—得工程?造价:咨询:。企业资质的由县级】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!设行:政主管部《门或者有关专业部】门给予警《告并处以1万元【以上3万元以—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!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!造价咨询企业资质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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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【九条 】 造价工】程师:在,招标标底或》者投:标,报价编?制、: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!造价鉴定中有—意抬高、压低价【格情节?严,。重的由造《价工程师《。注册管理机构注销其!执,业资: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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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三十条《 本实施细则从20!07年4月》1日开始《实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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