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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【余市建设工程造【价,管理实施细则 ! 第一《条 : 为贯彻落》实新余市建筑—业管理办《。。法加强建设工程造】价管理合理》确定和有效》。控制工程造价—。提,高投资效益特—制定本细则 【 —第二条 凡在本】市行政区域内从【事或参与建设工程】活动的单位和—个人均应《遵守本细则 —。 第三!条 市、县(区)!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!域内的建设》工程造?价管理其具体工作委!托建设工《程,造价管理《机构负责 — ? 第四条 】 建设?工程造价由发包【与承包双方在合同】中约定    】 建设?工程:造,价计价应当遵循公平!、合法和诚实信【。用的:原则 ? 第五条— ? 建设工程造价的】计价依据包括以下内!容 :   ?。  (一)》工程估算《指标和概算指—标; 《    《(,二):工,程概算定额、—预算定额与》单位估价《表;   —  (三)》费用定?额、工期定额; !   ?。 (四)人工、材】料、设备、施工机械!台班价?格,;   》 , (:五)工程造价指数;!  ?   (六)—工程量清单计价规】。范,;  《   (七)国家】和,省、市规定》的其他计价依据【 ? 第六条 —建筑工?程的造?价构成和各类计【。。价依据实行》统一归?口管:理全市建《筑工程计价依据【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!理站根据国家—和省有关规定统一发!布、调整定期测【。算、发?。布建设工程造价指】。数信:息和人工《、机械、建》筑,材料等预《算、结算《指,导价格 》。 第七条 — 《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!投资或国有资—金投资为主的—建筑工程应当—采用工程量清单【计价办法计》价 : :。。 第八条 建【筑工程造价应根据建!筑期不同《阶段的计价依—据确定 【第九:。条 ? 投资《估算根据建》。筑规模、内容、【标准、条件、工【。期和:主要设备选型在【优化:建设方?案的基础上遵—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估!算编制期的计价根据!并应考?虑编制期至竣—工期的价格、利率、!汇率等动态因素【以保:。证投资?不留缺口 第!十条 设》。计概算应根据经【批准的可行性研【究报告在优化设计的!基础上以概》算编制期《。相应的计《价依据进行编—制并:。按,有关规定合理—。预测概?算,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!格、利率、》汇率等动《。态因:素 第十一】条 — ,。施工图预《算应根?据设计施工》图及有关规范和确】定的施工组》织,设计按照相应的【计价依?据进行编制 】 第十二《条 ? 投标报价!以设计图纸和招【标文件以及》相应的计价依据【为基础根据企—业自身管理水平【和掌握的市场—信息合理《确定 第十】三条 】 标底应根据经【审查的招标书—要求和有关》设计文件、》资料:及当地实《际情况按照国家、省!和市有关建设工程的!定额标?准,、,技术规范的规—定编制 第】十,四,条 》 合同价—格,。的确定?凡实行招标投标的】建筑工程以中标【价为依据并》。考,虑建:。设期内可能发生【的情况明《确造价调整》范围:和,方式:特殊:情况由承包方—和发包方协商—。确定:在合:同正式签定前—告知建设工程造价】管理机构《;非招标工》程以施?工设:计文件?、施工图预算为基】础根据合《同有关条款》由,承,包方和发《包方协?商确定后《。告知建设工程造价管!理,机构否则《不得发?。放施工?许,可证 《 第十五条 】 建筑工程竣!工结算应以合同价为!依据建?筑工程承包合—同签订后《有下列情《形之一的《竣工结?算价应当予以调整 !  ?   (一》)经批?准的:设计:变更;   】  (二)监理单】位、设?计单位、建设—单,位、:施工单?位共同签字认可的】设计图纸会审纪要】中确认的调整内【容;:     【(三)建设》单位和监理》单位在施工签证中】认,可的调?整内容; —     (四)建!设单位和监理单【位认可?的特:殊施工保障措施; ! :。。    (五—)建筑工程造价【计价依据《。调整;    ! (六)发生—不可抗力或合同【约定的其他应当予以!调整的情形 — 第十》六条 【 单项工程竣—。工后:承包人应《在,提,交竣工初始验—收报告的《同时向发包人—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!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!人应按以《下规定时限进行核】。对(审查)并提出审!查意见 《 工程竣《工结算报告金额审】查时间 》    1 500!万,元以下 从接—。到竣工结算报—告和完整的》竣工结?算资料之日起20】天     2】 500万》元-2000万元 !从接到竣工结—算报告和完整的竣】工结算?资料之日《起30天 —    3 —2000万元-【500?0万:元, 从接?到竣工结算报告【和完整?的,竣工结算资料之【日起4?5天   —  4 5000万!。元,以上:。。 从接到竣工—结算报告和》。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!之日起60》天     并】将手续齐全的有效】结算:结果告知工程造【价管理机构竣工结】算价应在办理竣【工验:。收,备案时?与竣工验《收资:料同时备案未办【理,工程竣工结算—的工程?不得交付使》用有关?部门不?予办理权属登记 ! 第十七!条 : 建—设工程投资估算、】设计概算、施工图】预算和?工程结算单位—有编制能力的—可以自行编制(办】理工程结算需—有本单位的两名及】以上本专业》注册造价工程师【),;单位没《有编制能《力的应当委托具有】相应资质的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!位编制 》     建设工!程招标标底由—具,有编:制招标文件》能力的招标人或【者招标人《委,托的具有《相应资质的建—。设,工程造价咨询—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!构编制 —     》建,设工程投《标报价由投标人或者!投标人委《。托的具有相应—资质:的建设工《程造价咨《询单位编制 】 》第十八条 》 建—设,单位和施工》。单位在施《工过程中遇到新【工艺、新材料属于定!额缺:。项项目?应及时?通,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!业主及监理》等,现,场管理人员会—同施工单位审定【新工艺施工方案在造!价管理机构的指【导下现场测》算人、材、机消耗量!业主根?据合同及《施工实际签》认消耗单价》根据现场测》算的:资料施工《单位向业主提交【新编的补充单价由】业主上报工程造【价,管理机构审定后作为!结算依据 》 : , 第十九条 ! 鼓励【开发和推广应用建设!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!软件和?辅助管理《系统 【。 第二十条 】 》鼓励工程建》设单位参《照,指导性计价依据,】编制和应用能反【映本企业先进技术】和管理水平的企业】内部定额 !    企业—内部定额中的商业】。秘密受法律》保护 ! 第:二十一条 【 】各级建?设行政主管》部门及其委》托的建设工程造价管!理机构应加强对房屋!。建筑和市政基础设】施招标工程造价的监!督管理将建筑—。。市场管理与施工【现场:管理有机结》合对中标价》较预算造《价下降幅度大的【。典型低价中标工程项!目应重点跟踪监督】工程造?价监督管理的主要内!。容包括    】 1、?。执行国家和本省建】设工程计《价,规定的情《况重点是预算造价】编制情况; — :    《。 ,2、施工《合同价的履行情况】; 》   3》、设计变更、—现,场,签证等引起的工【程造价变动情况;】。    【 ,4、其?他影响工程》造价的有关内容 】 】 第:二十二条 ! 》 在实施《造价监督管》理过程中发现建【设工程计价不—符合规定要求的以不!良,行为记入《单位和个人信用【档案:;,发现违?法的依法《予以查处 【 《 第二?十三条 ! 从事建】设工程造《价咨询业《务,的,单位应当依法取【得资质?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!定的:范围:内从事建设工—程,造价咨询业》务不得出具虚—假的报告或者数据不!得转让中《介业务?     禁!止伪造、涂改—、出租、转让—、出卖资质证书【 , — 第二?十四:条 ? !从事工程造》价计价活动》的人员应当》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!或造价员执业资【格并按规定在工程造!价成果文件上—签字签章未按规定签!字签章的《工程造价成果文件】无效 【 第《二十五条 — , 【 发包与《承包双方对建—设工程的工》程结:算,有争议的可》以向: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!请,调解调解不成可以】依法申请仲裁或【者向人民法院—提,起诉讼;也可—以直接依法申请【。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!提起诉讼 【 第二十】六条 【 《 工程造价—咨询:单位有下列行为之】一,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责令改正纪—录不良行《为并处以1万—元以上3万元—以下的罚《。款;情节严》重的可以提请颁发资!质证书的机关责【令停业整顿、降低资!质等级直至注销资】质证书   !  :(一)?无资:质证书或者超—越资质证《书,。规定:的范围从《事中介?服务的; 【     (二【) 伪造、涂改、】出租、转让、—出卖资质证书转【让中介?业务的?;    】 (三?)与有关单位—。串通:、弄虚作假、谋取非!法利益或者给建设】单位:、施工单《位造成?损失的 【 , , 第二十七条 ! 【 :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!或者提供虚》假材料申请》工程造价《咨询企业资质的不】予,受,理或者不予资质许】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!在1年内《不得再?次申请工程造价【咨询企业资质 】 第二】十八条 】 : , 以欺骗—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!取得工程造》价,咨询企业资质的由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!府建设行《政主管部《门或者?。有关专业部门给【予警:。告并:处以1?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!的罚款申《请人3年内不得再】次,申请:工程造价咨询企业】资质 》 第—二十:九条 【 , 造价工】程师在招标》。标底或?者投标报价编—制、工程结》算审核和《。工程造价鉴》。定,中,。有意抬高、》。压低价格情节严重的!由造价工《程,师注册管《理机构注销》其执业资格 】 , 第三十条 !本实施细则从2【007年《4月1日开始实行 !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