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余】市建设工程造价【。管理实施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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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】为贯彻落实新—余市建?筑业管理《办法:。加,强建:设工:。程造价?管,理合理?。确定和有效控—制工程造《价提高投资效益【特,制定本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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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!。。 凡在本市行—政区域内《从事或参《与建设工《程,活动的单位和个人】均应遵守本》细则
! 第三?。条 ?市、县(区)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!责本行?政区域内的建设工】程造价管《理其具体工作委托建!设工程?造价管理机构负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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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第四条 》 建设?工程:造价由发《包与承包双方—在合同?中约:定
》 建设工程—造价计价应当遵循公!。平、合法和诚实【信用的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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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!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!依据包括以下内容
!
(一【)工程估算指标和概!算指:标;
— (?二)工程概算定【额、预?算定额与单位估【价表;
【。 (?三)费用定》额、:工期:定额;
《
(四)人!工、材?。料,。、,。设备、施工》机械台班价》格;
?
《 (五)工程—。造价:指数;
】 (:六)工?程量清单计价规范;!
》 ,(七)国《家和省、市规定【。的其他计价依据【
第六条【。 建筑工》程的造价构成和【各类计价依》。据实行统一归口【管理:全市建筑《工程计价依》据,由市建设《工程造价管理站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】规定统一发布、调】整定期测算、发【布建设工程造价【指数信息《和人工、机械、【建筑材?料等预算、结算指导!。价格:
第》七条 】全部使用国有资金】。投资或国有》资金投资为主—。。的建:筑工程?应当:采用工?。程量清单计价—办法:计价
第八条! 建筑《工程造价应根—据,建,筑期不同阶》段,的计价依《据确定
《
第《。九条 投【资估算?根据建筑规模、内容!、标准、条件、工期!和主要设备选型【在优化建设方案的】基础上遵照国—家有关规定和估【算编制期的计价根据!并应考虑编制期至】竣工期的价格—、利率、汇率等动态!因,素以保证投》资不留?缺口
《
第十条 设】计,概算应根据》经批准的可》行性研究报告在优】化,设计的基《础上以概《算编:制期相应的计价【依据进行编制并【按有关规定合理预】测概算编制期至【竣工期?的价格、《利率、汇《率等动态因》素
》第十一条 ! 施工图预算—。应根据?设计施工图》及有关?规范和确定的—施工:组织设计按照相【应的计价《依据进?行编制
》
第十《二条 》 投标报价】。以设计?图纸:和招标文件以及相应!的计价依据为基础根!据企:业自身管理水—平和掌握的市场信息!合理确定《
第十—三条 !。标底应根据经审查】。的招标书要》求和有?关设:计文件、《资料及当地》实际情况按照—国家、省和市有【关建设工《程的定额《标准、技术》规,范的规定编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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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》条 《。。 合同价【格的:确定:。凡实行招标投—。标的:建筑工程以》中标价为依据—并考虑?建设:期内可能发生的【情况明确造》价调整范围和—方式特殊情况—由承:包方和发包方协商】确定:在,合,同,正,式签定前告知建设工!程造价管理机构;】。非招标工程以—施工设计文件、施】工图预算为基础【根据合同有关条【。款由承包方和—发包:方协商确定后告知建!设工程?造价管理机构否则不!得发放施工许—可证
第十】五条 【 建筑?工程竣工《结,算应以合同价—为依据建筑工程承】包合:同签订后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!工结算价应当予以】调整
】 (一)经批准的设!计变更;
!。 (?二):监理单位、设计单】位、建设单位、施工!单位共同签字—认可的?设计图纸《会审纪要中确认的调!。整内:容;
《
(三【)建设单位》和监理单位在—施工签证中认可的调!整内容;
】 , (四)建设【单位和监理单位认可!的特殊施《工,保障措施;
】 (五—)建筑工程造价计价!依据调整《; :
—(六)发《生,不可抗力或合同约】定的其他应当予以调!整的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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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】 单项工程竣工!后承包?人应在提交竣工初始!。验收报告《的同:时向发?包人递交《竣工结算报告及【完整的?结算:资料发包人应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】行核:对(审查)》并提出审《查,意见
工程—竣,。工结算报《告金额审查时间
! 《1 500万—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!结算报告《和完整?的竣工结算资料【之日起20天
! 2 500】万,元-:2000万元 【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!和完整的竣》工结算?资料之日起30天
!
3 【2000万元-【5000《万元 从接》。到竣工结《算报告和《完整的?竣工结?算资料之日》。。起45天
! 4 5000万元!以上: 从接到竣工结算】报告和完整的竣【工结算?。资料之日起60天】
? , 并将手续齐全的!有效结算结果告知工!程造价管理机—构竣工结《算价应在办理竣工】验,收备案时与竣工验收!资料同时备案未办理!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!不得交付使用—有关:部门不予《办理权属《登记
】 第十七条 【 《 建设工《程投资估算》。、设:计概算、施》工图预算和工程结】算单:位有编制能力—。的可以自行编制(办!理工程结算需有本单!位的两?名及以上本专业注册!造价工程师)—;单位没《有编制能力》的应当委托具—有相应资质的—建设工程造价咨【询单位编《制
!建设工程招》标标底由具》有编:制招标?文件能力《的招标人或者—招标人?委托的具有相应资】质的建设《工程造价咨》询单位?或,者招标?代理机构编制
! 》建设工程投标报价】。由投标人或》。者投标人委托—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!设工程?造价咨询单位编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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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第十八?条, —建设单位和施工单】位在施工过程中【遇,到新:工艺、新《材料属于定额缺项】项目应及时通知工程!造价管理机构业【主及监理等现场管】理,人员:会同施工单位审定新!工艺施工方案在【造价管理机》构的指?导下现场测算—人、:材、机消耗》量业主根据合—同及施工实际签认消!耗单价根据现场【测算的资料》。施工单位向业—主提交新编的补充】。单,价由业主上》。报工程造价管理【机构审定《后作为?结,算依: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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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【 : 鼓励开发和!推广应用建设工程造!。价计价计算》。机,软件和辅《助管理系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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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,条 鼓】励工程建设单—位参照指导》性计价?依据,编《制和应用能反—映本:企业先进技术和管理!水平:的企业内部定—额
《 《 企业《内部定额中的—商业秘密《受法律保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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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十一条 ! 【 各级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】委托的建设》工程造价《管理机?构应加强对房—屋建筑和市政—基础设施《招标工程造价—的监督?管理将建筑市—场管理与施工现场】。管理有机结合对中】标价较?预算造价下降幅度大!的典型低价》中标工程《项目应重点跟踪监督!工程造价监督—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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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1,、执行国家和本【省建设工《程计价规《定的情?况,重点是预《算,造价编制情况;【
2!。、施工合同价—的履行情况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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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
3、设计】。变更、现场签证【等引:起的工程造价变动】。情况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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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其他—影响工?程造价的《有,关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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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:十二条 【 : 《 在实施《造价监督管理—过程中发现建设工】程,计价:不符:合,规定:要求的以不良行为】记入单位和个人信】。用,档案;?发现违法的依法予以!查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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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三,条 ! 从事》。。建,设工程造价咨询业】。务的单位应当依【法取得?资质证书《。并在资质证书规【定的:范围内?从事建设工》程造价咨询业—务不得出《具,虚假的报告或—者数据不得转让【中介业务
》
, —禁止:伪造、涂改、出【租、转?让、出卖《。资质证书
》
【第二:十四条 》 》 从》事工:程造价计价活动的】人员应?当具有注册造—价工程师或造价【员执:业资:格并按规定》在工程造价成果文】件上签字签章未按】规定签字签章的工】程,造价成果文件无【效
】 第二十五条 【 : 】发包:与承包双《方对建设工程的工程!结算有争议的—可以向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!不成可以依法申请】仲裁:或者向人民法院【提起诉讼《。;,也可以直接》依,法申请仲裁》或,者向人民法院提【。起诉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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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条】 《 《 工程》造价咨询单位有下列!行为之?一的由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《责令改正纪录—不良行为并》处以1万元以—上3:万元: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!。重,的可以提请颁—发资质证书的机关】责令停业《整顿、降低资质等级!直至注销资》质证书?
(!一)无资质证书或】者超:越资质?证书:规定的范围从—事中介?。。服务的;
【。。。 (二【。) 伪?造、涂改、出租【、转让、出》卖,资质证书《转让中介业务—的,;
【 (三)与有【关单位串通、弄虚作!假、谋取非法—利,益或者?给建设单位》、施工单位造成损】失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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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【七条 — 》 申请《人隐瞒有关》情况或?者提供虚假》。材,料,申请工程造》价咨询企业》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!不,予,资质许可并给予警】告申:。请人:在,1年内不得再次申】请工程造价咨询【。企业资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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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。二十八条《 《 — 以欺骗、》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!得工程造《价,。咨询企?业资质?的由县级《以上地?方人民政《。府,建设行政主》。管部门?或,者有关专业部—门给予警告并处以】1万元以上》3万元以下的罚款】申请人3年内不【得再次申请工程造】价咨询?企业:资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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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【九条 ! 造》价工程师在招标标底!或者投标报价—编制、工程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】价,鉴定中有《意抬高、压低—价,。格情节?严重的由造价工程】师注册管理机构注】销其执业资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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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条 本!实施细则从2—00:。7年4?月1日开始实行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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