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 新余市建》设工程造价管理实施!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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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?条 为贯彻—落实新余市建—筑业管理办法加【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!合理确定和有—效控制工《程造价提《高投资效益特—制定本?细则
》。
第二条 ! 凡在本市行—政,区域内从事或—参与建设工程—活,动的:单位和?个人:均应遵守本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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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第三条 《 市、县《(区)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】政区域内的》。建设工程造价管【理其具体工作—委,托建:设,工程造价《管理机构负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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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四条 建设【工程造价由发包与承!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!
: : 建设工》程造价计价应—当遵循公平》、合法和诚实信【用的:原则
》
第五条 》 建《设工程?造价的计价》依据包括《以下内容《
: ? (一)工程—估算指标《和概:算指标;
— (》。二)工?程概算定额、预【算定额?与单位估价表;
】
《。 (:三)费用定额、工期!定额;?
《 (四《)人:工、材料、设—备、:施工机械台班价【格;
《 (五)工程!造价指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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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:。六)工程量清—单计价规《范,;
— (七)国家和【省、市规定的其他计!。。价依据?
第》六条: 建?筑,工程的造价构成和各!类计价依据实行【统一归?口管理全市建—筑工程?计价:依据由?市建设工程》造,价管理站根据国家和!省,有关:规定统一发布、【调整定期测算、发布!建设工程造价—指,数信息和人》工、机械、》建,筑材:。料等预算、结算【指导:价,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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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—。 , 全部使用!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!资金投资为主的建】筑,工程应当采用工程】量清单计价》办法计?价
第八条 ! ,建筑:工程造?价应:根据建筑期不同阶】段的计价《依据确定
》
第九》。条 ?。。 投资《估算根据建筑规模】、内容、标准、【条件、工期和主要设!。。。备,选型在优《化,建设方案《的基础上遵照—国家:有关:规定和估算编—制,。期的计价根据并应考!虑编制?期至:竣工期的价格—、利率、汇率—。等动态?因素:以保证投资不留缺口!
《第十条 设—计,概算应根据经批【准,的可行性研究报告】在优化设计的—。基础上以概算—。编,制期相应的计价依据!。进行编制并按有【关规定合《理,预测概算《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!格、利率、汇率等】动态因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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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— 施【工图预?算应根据设》计,。施工图及有关规【范和确?定的施工组织设计】按照相应的计价依】据进行编《制
第十【二,条 — 投标《。报价以设计图纸【和招标文件以及相应!的计价依据》。为,基础根据企业—自身管理水》平和掌握的市场信息!。合理确定
】第十三条 — 标底【应根据经《审,查,的招标书《要求和有关》设计文件、资料及当!地实际情况按照【国家、省和市有关】建设工程的定额标】准、:。技术规范的规定编】制
第十四】条 — 合同价格的确】定凡:实行招标投标—的,建筑工程以中标价为!。。依,据并考虑建设期【内可能发生的情况明!确造价?调整范围和》方式特殊情况由承】。包,方和发?包方协商《确定:在合同?正式签定前告知建设!工程造价管理机构;!非招标工程以—施工设计文件—。、施:工,图预算为基础根据】合同有关条》款,由承包方和》发包方协商确定后告!知建设工程造价【管理:机构否则《不得发放施工许【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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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五条 ! 建筑工程竣工结】算应以合同》价为依据建筑工【程承包?合同签订《后,有,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!。结算价应当予以【调整
— (《一)经批准的设【计变更;
【 《(二)监理单位、设!计单位、建设单【位,、施工单位》共同签字认可—的设计图纸会审纪要!中确认的调整内【容,;
》 (三)建设单!位和:。监理单位在》施工签?证中认可《的调:整内容;
】。 (《四)建设《单位和监理单位【认可:的特殊施工保—障措:施;
》 (五)建】筑工:。程,造价计价依据调整;!
【(六)发生不可【抗力:或合:同约定?的其他应当予以【调整的情形》
第十六【条 —。。 单项?工程:竣工后?承,包,人应在提交》竣工初始验》收报告的同时—向发包人递》交竣工结算报告【及完整?的结:算资料?发包人应按以—下规定时限进—行,核对(审查)并提出!。审查意见
工【程竣工结算报—告金额审查时—。间
》 , 1 5《00万元以下 【从接到?。竣工结算报告—和完整的竣工—。结算资?料之日起《20天?
《。 :。2 5?00万?元-2000—万元 从《接到竣工结》算,报告和?完整的竣《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!0天
》 3 2—000万元-—5000万元— 从接到竣工结【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!结算资?料之日?起4:5天
— , 4 500—0万元?以,上 从接到》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!的竣工结算资料之】日起60天
【 并将手续齐!全的有效结算结果】告知工程造价管理机!构竣:工结算价应在—办理竣工验收备案】时与竣工验收资料】同时备案未办—理工程竣《工结算的工程不得交!付使:用有关部门》不予办理《权属登记
】。
第十七条】 建设】工程投?。。资估算?、设计概《。算、施工图预算和工!程,结算单位《有,编制能?力的可以自行编制(!办,理,工程结算《需有本单位的两【名及以?上本专?业注册造价工—程师);单位没有编!制能:。力的应当委托具有】相应资质的建设【。工程造价《咨询单位《编,制
【 , 建设?工程招标标底—由具有编《制招标?文,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!招标人委托的具【有相应?资质的建设》工程造价咨询单【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!编,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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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建设工《程投标报价由投【标人或?者投标人委托的具】有相应资质的建设】工程造价咨询单【。位编制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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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! 》建设单?位和:施工单?位在施?。工过程中遇到—新工艺、新材料属】于定额?缺项:项目应及时通知【工程造价管理机【构业主及监》理等现场管理人【员会同施工单位审定!新工艺施工》方案在造价管理机构!。的指导下现场测算】人、材、机消耗量业!。主,根据合同及施工实】际,签认:消耗单?价,根据现场测》算的资?。。料施工单位向业主】提交新?编的补充单》价由业主上报工程】造价管理机构审【定后作为结算—依据
《。
《。 , 第十九条 】 鼓励开发和推!广应用建设工程造】价计价计算机软【件,和辅助管理》系统
】 第?二十条 】。 鼓励工程》建设单位《参照指导性计价依据!,编制?和应用能反》映,。。本企业先进技术和】管,理水平的企》业内部?定额:
】 企业内《部定额中的商业秘密!受法律保护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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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条】 》 各级建!设行政?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!建设工程造价管理】机构应?加强对房屋建筑和】市政:基础设施《招,标工程造价的—监督管理将建筑【。市场:管理与施工现场管理!有机结?合对中标价较预算】造价下降幅度—大的典型《低价:中标工程项》目应重?。点跟踪监督工—程造价监督管理的主!要内容包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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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1、执行国家【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!规定的?情况:重点是预算造—价编制情况;—
《 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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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施工》。。合同价的履行情【况;
!
3、设计变—更、现场签证等引】起的:工程造?价变动情《况,; :
》
4、其》他影响?工程造价《。的有:关,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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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【条 ! : 在实施造价监督】管,理过:。程中发现建设工程计!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!以,不良行为记》入单位和个人信用档!案;发现违法的依法!予,以查处?
— 第二《十三条 《 — 从事建【设,工程造价《咨询业务的》单,位应当?依法取得《资质证书《并在资质证书规定】的范围内从事建设】工程:造价咨询业务—不得:出,。具虚假的《报告或者数》据不得转让中介【业,务
— 禁止伪—造、涂改、》出租、转让、出卖资!质证: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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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十,四条 ? ? , —从事工程造价计价活!动的人员应》当具有注册造—价工程师《或造价员执业资格】并按规?定在工程《造,价成果文件》上签字签章未—按规定签字签章【的工:。程造价成果文件【无效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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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条】 】 发包与承【包双方对建设工程】的工程结算有争议的!可以:向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!可以:依法:申,请仲:裁,或,者,。向人民法院提起【诉讼:;也:。可以直接依法—申请仲裁或者向【人民:法,。院提起诉讼》
— 第二十六条 ! 】 工:程造价咨询单位有】下列行为之》一的由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责令—改正纪?录不良行为》并处以1万元—以上:3万元以下的罚【款;情节严重的【可以提请颁发—资质证书的机—关,责令停业整》顿、:降,。低资质?等级直至《注销资质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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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一)无资质】证书或者《超越资?质证书规定的—范,围从事中介》服务的;
— (二】) 伪造《、涂改、出租—、转让、出卖资质证!书,转让中介业务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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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》三)与有《关单位串《通、弄虚作假、谋】取非法利益或—者给建设《单位、施《工单位造《成损失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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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条 ! 》 申请【人隐瞒有关情况或】者提供虚假材料申】请工程造《价咨询?企业资质《的,不予受理或者不【。。予资质?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!人在:。。1年内不《得再次?申,请工程造价咨询【企业资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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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八条 【 》 以欺骗《、贿赂等不正当手】段取得?。工程造?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!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!府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或者有》关专业部门给予【警告并处以1万【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!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!得再:次申请工《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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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第二十九》条 》 — 造价?。工,程师在招《标标底或者投标【报价编制《、工:程结算审《核和:工,程造价鉴定中有意抬!高、压低价格情节】严重的由造价—工程师注册管理机】构注销其执业—资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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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三《十条: 本实施细则—从2:00:7年4月《1日开始《实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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